Zong Jing Lu 宗鏡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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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鏡錄卷第六十慧日永明寺主智覺禪師延壽集
[0757a05] 夫此三性法。為當是一是異。若道是一。不合 云依圓是有。遍計是無。若道是異。又云皆同 一性。所謂無性。
[0757a07] 答。此三性法門。是諸佛密 意所說。諸識起處。教網根由。若即之取之。皆 落凡常之見。若離之捨之。俱失聖智之門。所
以藏法師。依華嚴宗。釋三性同異義。一圓成 真如有二義。一不變。二隨緣。二依他二義。一 似有。二無性。三遍計所執二義。一情有。二理
無。由真如不變。依他無性。所執理無。由此三 義。故三性一際。又約真如隨緣。依他似有。所 執情有。由此三義。亦無異也。是故真該妄求
末徹真原。性相融通。無障無閡。
[0757a16] 問。依他似有 等。豈同所執是情有耶。
[0757a17] 答。由二義故。無異 也。一以彼所執。執似為實。故無異法。二若離 所執。似無起故。真中隨緣亦爾。以無所執。無
隨緣故。又。以三性。各有二義不相。違故無異 性。且如圓成。雖復隨緣成於染淨。而恒不失 自性清淨。只由不失自性清淨故。能隨緣成
染淨也。猶如明鏡現於染淨。而恒不失鏡之 明淨。只由不失鏡明淨故。方能現染淨之相。 以現染淨。知鏡明淨。以鏡明淨。知現染淨。是
故二義。唯是一性。雖現淨法。不增鏡明。雖現 染法。不污鏡淨。非直不污。亦乃由此反現鏡 之明淨。真如亦爾。非直不動性淨成於染淨。
亦乃由成染淨方現性淨。非直不壞染淨明 於性淨。亦乃由性淨故方成染淨。是故二義。 全體相收。一性無二。豈相違也。由依他無性。
得成似有。由成似有。是故無性。此即無性即 因緣。因緣即無性。是不二法門也。所執性中。 雖復當情稱執現有。然於道理畢竟是無。以
於無處橫計有故。如於杌橫計有鬼。今既橫 計。明知理無。是故無二唯一性也。
[0757b07] 問。真如是 有耶。
[0757b08] 答。不也。隨緣不變故。空。真如離妄念 故。
[0757b09] 問。真如是無耶。
[0757b09] 答。不也。不變隨緣故。不 空故。聖智所行處故。
[0757b10] 問。真如是亦有亦無耶。
[0757b11] 答。不也。無二性故。離相違故。
[0757b11] 問。真如是非 有非無耶。
[0757b12] 答。具法故。離戲論故。
[0757b12] 問。依他是 有耶。
[0757b13] 答。不也。緣起無性故。約觀遣故。異圓 成故。
[0757b14] 問。依他是無耶。
[0757b14] 答。不也。無性緣起故。 能現無生故。異遍計故。是智境故。
[0757b15] 問。依他是 亦有亦無耶。
[0757b16] 答。不也。無二性故。離相違故。
[0757b17] 問。依他是非有非無耶。
[0757b17] 答。不也。有多義門 故。離戲論故。
[0757b18] 問。遍計是有耶。
[0757b18] 答。不也。理無 故。無體相故。
[0757b19] 問。遍計是無耶。
[0757b19] 答。不也。情有 故。無相觀境故。能翳真故。
[0757b20] 問。遍計是亦有名 亦無耶。
[0757b21] 答。不也。無二性故。
[0757b21] 問。遍計是非有 非無耶。
[0757b22] 答。不也。所執性成故。已上護執竟。 今執成過者。若計真如一向是有者。有二失。 一不隨緣。二不待了因故。
[0757b24] 問。教云。真如為凝 然常。既不隨緣。豈是過耶。
[0757b25] 答。聖說真如為凝 然者。此是隨緣成染淨時。恒作染淨而不失 自體。即是不異無常之常。名不思議常。非謂
不作諸法。如情所謂之凝然也。不異無常之 常。出於情外。故名真如常。經云。不染而染。明 常作無常。染而不染。明作無常時不失常也。
又不異常之無常故。說真如為無常。經云。如 來藏。受苦樂與因俱。若生若滅。又依他是生 滅法。亦得有不異常之無常。不異無常之常。
以諸緣起無常之法。即無自性。方成緣起。是 故不異常性而得無常。故云不生不滅。是無 常義。此即不異於常。成無常也。又諸緣起。即
是無性。非滅緣起。方說無性。即是不異無常 之常也。經云。色即是空。非色滅空。又眾生即 涅槃。不更滅也。此與真如二義同。即真俗
雙融。二而無二。故論云。智障甚盲闇。謂真俗 別執故也。又真如若不隨緣成於染淨。染淨 等法。即無所依。無所依有法。又墮常也。又真
如若有者。即不隨染淨。染淨諸法。既無自體。 真又不隨。不得有法。亦是斷也。乃至執非有 非無等四句。皆墮斷常也。若依他執有者。謂
已有體。不藉緣故。無緣有法。即是常也。又 由執有。即不藉緣。不藉緣故。不得有法。即 是斷也。
[0757c19] 問。依他性是有義。便有失者。何故攝 論云依他性以為有耶。
[0757c20] 答。此即不異空之有。 從緣無體故。一一緣中。無作者故。由緣無作。 方得緣起。是故非有之有。為依他有。即是不
動真際。建立諸法。若謂依他如言有者。即緣 起有性。緣若有性。即不相藉。不相藉故。即 壞依他。壞依他者。良由執有。汝恐墮空。立
有。不謂不達緣所起。法無自性故。即壞緣起。 便墮空無。又若依他執無者。亦二失。謂依他 是無法者。即緣無所起。不得有法。即是斷也。
[0757c29] 問。若說緣生為空無。即墮斷者。何故中論廣 說緣生為畢竟空耶。
[0758a01] 答。聖說緣生以為空者。 此即不異有之空也。此即不動緣生。說實相 法也。若謂緣生如言空者。即無緣生。緣生無
故。即無空理。無空理者。良由執空。是故汝恐 墮有。立空。不謂不達無性緣生故。失性空故。 還墮情中惡取空也。故清辯為成有。故破於
有。護法為成空。故破於空也。如情執無。即是 斷過。若說無法為依他者。無法非緣。非緣之 法。即常也。乃至執非有非無。皆成斷常二患。
若遍計性中計所執為有者。聖智所照。理應 不空。即是常也。若妄執遍計於理無者。即失 情有。故是斷也。乃至非有非無。皆具上失。上
已護過。今當顯德者。真如是有義。何者。迷悟 所依故。不空故。不壞故。真如是空義。隨緣 故。對染故。真如是亦有亦無義。具德故。違順
自在故。鎔融故。真如是非有非無義。二不二 故。定取不得故。依他是有義。無性緣成故。依 他是無義。緣成無性故。依他是亦有亦無義。
緣成故。無性故。依他是非有非無義。隨取一 不得故。遍計是有義。約情故。遍計是無義。約 理故。遍計是亦有亦無義。由是所執故。遍計
是非有非無義。由所執故。故知執則為斷常 二患。不執成性德之門。但除妄情。非遣法也。 是以不離有以談真。見有之本際。匪存無而
觀法。了無之真原。則不出有無。不在有無。何 取捨之干懷。斷常之所惑乎。是則三性一性。 情有而即是真空。一性三性。真如而能成緣
起。終日有而不有。有徹空原。終日空而不空。 空該有際。自然一心無寄。萬法俱閑。境智 相應。理行融即。方入宗鏡。瑩淨無瑕。照破古 今。光吞萬彙矣。
[0758b02] 問。若不立三性。有何等過。
[0758b03] 答。若無三性。凡聖不成。失大因緣。成斷常 過。攝論云。於世間中。離分別依他二法。更無 餘法。阿賴耶識。是依他性。餘一切法。是分別
性。此二法。攝一切法皆盡。三界唯有識故。阿 毘達磨經說。三性法者。染污分。清淨分。彼二 分於依他性說。分別性是染污分。真實性是
清淨分。譬如金土藏。有三種可見。謂一地界。 二土。三金。於地界中。土非有而可見。金實有 而不可見。若以火燒。土則不現。金則顯現。復
次於地界中。土相現時。是虛妄體現。金體現 時。是清淨體現。是故地界有二分。如是如是。 此識性未為無分別智火所燒時。於識性中。
虛妄分別性顯現。清淨性不現。此識性若為 無分別智火所燒。於識性中。實有清淨性顯 現。虛妄分別性不顯現。故知妄依真起。而能
覆真。真因妄顯。而能奪妄。真妄無體。皆依識 性。如土與金。俱依地界。
[0758b19] 攝論問。云何一識。成 一切種種識相貌。八識。十一識等。
[0758b20] 答。欲顯依 他性。具有三性。一識。從種子生。是依他。有種 種識相貌。是分別。分別實無所有。是真實性。
一識。謂一本識。本識變異。為諸識故。
[0758b23] 問。三 性行相。有假有實。義理可分。云何復說三無 性。及云一切法皆無自性。
[0758b25] 答。論頌云。即依 此三性。立彼三無性。故佛密意說。一切法無 性。初即相無性。次無自然性。後由遠離前。所
執我法性。此諸法勝義。亦即是真如。常如其 性故。即唯識實性。即依此前所說三性。立彼 後說三種無性。謂即相。生。勝義。無性。故佛密
意說。一切法皆無自性。非性全無。說密意言。 顯非了義。謂後二性。雖體非無而有。愚夫於 彼增益。妄執。實有我法自性。此即名為遍計
所執。為除此執故。佛世尊。於有及無。總說無 性。云何依此。而立彼三。謂依此初遍計所執。 立相無性。由此體性畢竟無有。如空華故。次
依他立生無性。此如幻事。託眾緣生。如妄執 自然性故。假說無性。非性全無。依後圓成實。 立勝義無性。謂即勝義。由遠離前遍計所執
我法性故。假說無性。非性全無。如太虛空。雖 遍眾色。而是眾色無性所顯。乃至契經中說 無性言。非極了義。諸有智者。不應依之總
撥諸法。都無自性。解深密經偈云。相生勝義 無自性。如是我皆已顯示。若不知佛此密意。 失壞正道不能往。相者。是遍計。生者。是依他。
勝義。是圓成。無自性者。於此三性上。皆無妄 執我法遍計自然之自性故。若人不知佛密 意。於三性上說三無性。破外道小乘我執。便
撥菩提涅槃依圓皆無者。即此人失壞正道。 不能往至也。此言三性三無性。不是依圓體 亦無。但無遍計妄執之我法。故名無性也。是
以三性無際。隨一全收。真妄互融。性相無礙。 如來一代時教。恒沙義門。密意。總在三性門 中。真俗本末。一時收盡。以顯唯識正理。更無
異轍。以依他性。是唯識體。從依他起分別。即 是遍計。從依他悟真實。即是圓成。由分別故。 一分成生死。由真實故。一分成涅槃。了分別
性空。即生死成涅槃。迷真實性有。即涅槃成 生死。都是一法隨情。顯義成三。三非三而一 理圓。一非一而三性具。卷舒不失。隱顯常如。
非一非三。泯性相於實地。而三而一。耀行布 於義天。撮要所歸。莫先斯旨。
[0759a04] 問。三能變相。 已細披陳。所變之相。如何開演。
[0759a05] 答。三能變。 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此是能變自體。所 變者。即見相二分。是自體分之所變故。是自
體分之用故。說自體。是二分所依。識論云。云 何應知。依識所變。假說我法。非別實有。由斯 一切唯有識耶。頌曰。是諸識轉變。分別所分
別。由此彼皆無。故一切唯識。是諸識者。謂前 所說三能變識。及彼心所。皆能變似見相二 分。立轉變名。所變見分。說名分別。能取相故。
所變相分。名所分別。見所取故。由此正理。彼 實我法。離識所變。皆定非有。離能所取。無別 物故。非有實物。離二相故。是故一切有為無
為。若實若假。皆不離識。唯言。為遮離識實物。 非無不離識心所法等。或轉變者。謂諸內識 轉似我法。外境相。現此能轉變。即名分別。虛
妄分別。為自性故。謂即三界心。及心所。此所 執境。名所分別。即所妄執。實我法性。由此分 別變似外境。假我法相。彼所分別實我法性。
決定皆無。前引教理。已廣破故。是故一切。皆 唯有識。虛妄分別有。極成故。唯既不遮不離 識法。故真如等。亦是有性。由斯遠離增減二
邊。唯識義成。契會中道。釋云。是諸識轉變者。 轉變是改轉義。謂一識體。改轉為二相起。異 於自體。即見分有能取之用。相分有質礙之
用。由識自體。轉起能取。及有礙故。所變見分。 說名分別。能取相故者。前所變中。以所變見 分。名為分別。是依他性。能取於所變依他相
分故。起種種遍計所執分別。是此識體所變。 用。能分別。故名分別。其識體所變依他。性相。 分。似所執相分者。名所分別。是前能分別見
分之所取相故。非謂識自體能緣。名為分別。 起分別見者。識之用也。相見俱依自證起故。 唯既不遮不離識法故。真如等亦是有性者。
唯言不遮不離識法。真如及心所者。亦不離 識。故體皆有。今此位。但遮離識所分別有。不 遮不離識真如等有。如理應知。此意既有能
變分別識。及所變境依他相分。所分別心外 實法等。決定皆無。唯有真如心所等法。皆不 離識。亦是實有。遠離增減二邊者。無心外法
故。除增益邊。有虛妄心等故。離損減邊。離損 減邊故。除撥無如空清辯等說。離增益邊故。 除心外有法諸小乘執。唯識義成。契會中道。
無偏執故。又諸師所明。總有四分義。一相分。 二見分。三自證分。四證自證分。相分有四。一。 實相名相。體即真如。是真實相故。二境相名
相。為能與根心而為境故。三相狀名相。此唯 有為法。有相狀故。通影及質。唯是識之所變。 四義相名相。即能詮下所詮義。相分。是於上
四種相中。唯取後三相而為相分相。又相分 有二。一識所頓變。即是本質。二識等緣境。唯 變影緣。不得本質。二見分者。唯識論云。於
自所緣。有了別用。此見分有五類。一證見名 見。即三根本智見分是。二照燭名見。此通根 心。俱有照燭義故。三能緣名見。即通內三分。
俱能緣故。四念解名見。以念解所詮義故。五。 推度名見。即比量心。推度一切境故。於此五 種見中。除五色根。及內二分。餘皆見分所攝。
三自證分。為能親證自見分緣相分不謬。能 作證故。四證自證分。謂能親證第三自證分 緣見分不謬故。從所證處得名。此四分義。總
以鏡喻。鏡。如自證分。鏡明。如見分。鏡像。如相 分。鏡後弝。如證自證分。此四分。有四師立義。 第一安慧菩薩。立一分自證分。識論云。此自
證分。從緣所生。是依他起故。故說為有。見相 二分。不從緣生。因遍計心。妄執而有。如是二 分。情有理無。唯自證分。是依他起性。有種子
生。是實有故。見相二分是無。更變起。我法二 執。又是無。以無似無。若准護法菩薩。即是以 有似無。見相二分是有體。變起。我法二執是
無體故。安慧引楞伽經云。三界有漏心心所。 皆是虛妄分別。為自性故。故知八識見相二 分。皆是遍計妄執有。故唯有自證一分。是依
他起性。是實有故。密嚴經偈云。愚夫所分別。 外境實皆無。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故知 但是愚夫依實自證分上。起遍計妄情。變似
無體二分現故。理實二分。無其實體。但是愚 夫不了。妄執為實故。所以論云。凡夫執有。聖 者達無。
[0759c24] 問。若言相見二分是假者。且如大地 山河。是相分收。現見是實。如何言假耶。
[0759c25] 答。雖 見山河等是實。元是妄執有外山河大地等。 理實而論。皆不離自證分故。所以楞伽經偈
云。由自心執著。心似外境轉。彼所見非有。是 故說唯心。故知離自證分外。無實見相二分。 第二難陀論師。立二分成唯識者。初標宗者。
即一切心生。皆有見相二分。見相二分。是能 所二緣也。若無相分牽心。心法無由得生。若 無能緣見分。誰知有所緣相分耶。即有境有
心。等成唯識也。見分為能變。相分是所變。能 所得成。須具二分。見分相分。是依他起性。有 時緣獨影境。即同種生。有時緣帶質境。即別
種生。從種生故。非遍計也。若不許者。諸佛不 應現身土等種種影像也。安慧却難。汝若立 相分。豈不心外有境。何名唯識。難陀言。見分
是能緣。相分是所緣。攝所從能。還是唯識。又 汝若言無相分。則所立一分唯識不成。何以 故。安慧執相分是妄情有。即第八所緣識中
相分種子。是相分攝。即種子是能生自證現 行。親因緣法。若種子相分是妄情者。何妨所 生現行自證分。亦是妄情。不違種子識義也。
若不許自證分是妄情者。即能生種子亦是 實有。即因果皆實。證相分亦是實有。既有相 分。即有見分。能所既成。即二分成立唯識也。
又五根是第八識相分。若相分是遍計。豈有 遍計根。能發生五識也。安慧云。不假五根 發生五識。五識俱自從種子生也。
[0760a22] 問。若不假 根發生。但從種子生者。汝許五識種子。是第 八相分不。
[0760a24] 答。許是第八相分。難。既爾。即種子 是遍計。能生五識。亦是遍計也。安慧救云。種 子但是第八識上氣分。有生現行功能故。假
名種子。但是習氣之異名。非實也。難。諸聖教 從種子生者名實。依他立者名假。豈有假種 子生實現行。若是假種子者。如何親報自果
耶。若種子是假法者。即因中第八識因緣變 義不成。若非因緣變者。即違一切。安慧絕救。 既有能所二緣者。皆是實依他起性者。即知
見相。是實。引證者。密嚴經云。一切唯有覺。所 覺義皆無。能覺所覺分。各自然而轉。釋云。一 切唯有覺者。即唯識也。所覺義皆無者。即心
外妄執實境是無。能覺所覺分者。能覺是依 他實見分。所覺是依他實相分。各自然而轉 者。見分從心種子生。相分從相分種子生起。
故知須立二分。唯識方成。會相違者。安慧難 云。若爾。前來密嚴楞伽二文。如何通會。正會 者。前來經文。不是證一分。但遮執心外實有
我法等。亦不遮相分不離心。第三陳那菩薩 立三分。非前師。安慧立一分。即但有體而無 用。難陀立見相二分。但有用而無體。皆互不
足。立理者。謂立量果義。論云。能量。所量。量果 別故。相見必有所依體故。相分為所量。見分 為能量。即要自證分。為證者。是量果也。喻如
尺量絹時。絹。為所量。尺人。為能量。記數之智。 名為量果。今見分緣相分不錯。皆由自證分 為作果故。今眼識見分緣青時。定不緣黃也。
如見分緣不曾見境。忽然緣黃境時。即定不 緣青。若無自證分。即見分不能自記憶。故知 須立三分。若無自證分。即相見亦無。若言有
二分者。即須定有自證分。自證分喻如牛頭。 二角喻相見二分。集量論頌云。似境相所 量。能取相自證。釋云。似境相所量者。即相分
似外境現。能取相自證者。能取相者。即是見 分。能取相分故。自證。即是體也。第四護法菩 薩。立四分。立宗者。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
分。立理者。若無第四分。將何法與第三分為 量果耶。汝陳那立三分者。為見分有能量了 境用故。即將自證分為量果。汝自證分亦有
能量照境故。即將何法。與能量自證分為量 果耶。即須將第四證自證分。為第三分量果 也。引證。密嚴經偈云。眾生心二性。內外一切
分。所取能取纏。見種種差別。心二性者。即是 內二分為一性。見相二分為第二性。即心境 內外二性。能取纏者。即是能緣麁動。是能緣
見分。所取纏者。即是相縛。所緣縛也。見種 種差別者。見分通三量。有此義。故言見種種 差別。前二師。皆非全不正。第三師陳那三分。
似有體用。若成量者。於中道理猶未足。即須 更立第四分。相分為所量。見分為能量。即將 自證分為量果。若將見分為所量。自證分為
能量。即更將何法為量果。故知將證自證分 為量果。方足也。見分外緣虛疎。通比非二量。 故。即不取見分為自證量果。內二分唯現量。
故互為果無失。夫為量果者。須是現量。方為 量果。比。非。定非量果。喻如作保證人。須是敦 直者。方為證。若略虛人不能堪為保證。又前
五識。與第八見分。雖是現量。以外緣。即非量 果。夫量果者。須內緣故。方為量果。又第七識。 雖是內緣。是非量也。亦不可為量果。夫為
量果者。具二義。一現量。二內緣。又果中後得 見分。雖是現量。內緣時。變影緣。故非量果。即 須具三義。又果中根本智見分。雖親證真如。
不變影故。是心用故。非量果。即須具心體。須 具四義。一現量。二內緣。三不變影。四是心 體。方為量果。又論云。如是四分。或攝為三。第
四攝入自證分故。或攝為二。後三俱是能緣 性故。皆見分攝。此言見者。是能緣義。或攝為 一體無別故。如入楞伽經云。由自心執著。心
似外境轉。彼所見非有。是故說唯心。如是處 處。說唯一心。此一心言。亦攝心所故。釋云。如 是處處唯一心者。外境無故。唯有一心。內執
著故。似外境轉。定無外境。許有自心。不離 心故。總名一識。心所與心相應。色法心之所 變。真如識之實性。又皆不離識故。並名唯識。
又清涼記引論。釋第四證自證分。若無此者。 誰證第三。心分既同。應皆證故。釋曰。見分是 心分。須有自證分。自證是心分。應有第四證。
論又云。自證分應無有果。諸能量者。皆有果 故。釋曰。見分是能量。須有自證果。自證量 見分。須有第四果。恐彼救云。却用見分為第
三果。故次論云。不應見分是第三果。見分或 時非量攝故。由此見分不證第三。證自體者。 必現量故。又意明見分通於三量。三量者。謂
現量。比量。非量。即明見緣相時。或是非量。不 可非量法。為現量果。或見緣相。是於比量。及 緣自證。復是現量。故自證是心體。得與比量
非量而為果。見分非心體。不得與自證而為 其量果故。不得見分證於第三。證自體者。必 現量故。第三四分。既是現量。故得相證。無無
窮失。意云。若以見分為能量。但用三分亦得 足矣。若以見分為所量。必須第四為量果。若 通作喻者。絹如所量。尺如能量。智為量果。即
自證分。若尺為所使。智為能使。何物用智。即 是於人。如證自證分。人能用智。智能使人。故 能更證。亦如明鏡。鏡像為相。鏡明為見。鏡面
如自證。鏡背如證自證。面依於背。背復依面。 故得互證。亦可以銅為證自證。鏡依於銅。銅 依於鏡。
宗鏡錄卷第六十
[0761b08] 戊申歲分司大藏都監開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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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藏第 48 冊 No. 2016 宗鏡錄
【版本記錄】CBETA 電子佛典 2016.06,完成日期: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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