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 Men Zhang Fu Yi 釋門章服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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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門章服儀序[0834a14] 法身無相。舍那御珍服。暨乎逗三乘根。應濁 世之機。如來自以丈六形。著麁布僧伽梨。學 佛之徒靡不遵則。焉洎澆代盛談心性。儀相 浸
遺。幣魔乘便大變聖制。所謂冬服綾羅。夏 資紗縠。華蕩奢靡無不為。殊不知蠶衣之誡 出於如來慈心之餘。而為世福田。緒脫劫奪
難也。負識高流莫不為之痛心疾首。南山 章服儀於是乎作也。則使有志之士知有方 而所自。豈謂之小。補哉。然斯書雖存。而後
世講者鮮矣。何居蓋聖制之興廢者。時運之 所繫也。當像季際。魔屬甚熾則知者亦隨眾。 所以雖廢亦興也。至于鬪諍堅固之運。則庸
昏之徒含識而已。於是乎救世大士直明佛 性常住之旨。為續慧命。且後扶律之儀。救 其所急。譬如見饑寒者。先與之食而後與之
衣。所謂為護法故與。共和光者也。人多不 見大士之意。一飯之後將凍殺之。是聖制之 所以不能興也。乃者省我比丘。欲刻章服儀。
廣布于世。而併應法記自書。且請以余之言。 辯于編首。余改容而曰。比丘以不肖亦為釋 氏之子乎。欲不以人廢言乎。呼余之言誰取
焉。然而余亦蓋有所聞。有所聞者。非余之言。 亦何辭為之敘。
[0834b08] 寬文五年乙巳之冬
[0834b09] 草山桑門不可思議題
釋門章服儀
神州沙門釋道宣述
[0834b15] 有漢陰沙門。告於秦山開士曰。僕聞。慈濟之 道。通古之所式瞻。弘施之方。由來於焉景仰。 豈非仁育成化。則覆燾冠於兩儀。攝御開業。
則惠澤逾於三大。固當恢廣夷路。顯性命於 四生。疎解精靈。暢慈悲於九有。比見諸沙門。 威容崇盛。言行殊倫。深登耆域之譏。重納隱
侯之責。蠶絲被體。非華綺。無以肆其心。柔茵 仰藉。非輕軟無以安其慮。衣食斯恥。既失 德於儒宗。聖種頓亡。固喪道於玄府。是則專
門靜訓。徒張誡誥之儀。遵途蓋寡。妄設譏遮 之約。將非正法頹紐終於千六百年乎。輒以 所疑。請為披釋。開士曰。自法王利見盛。開導
於慈悲。博愛之道。寔津梁於品彙。欲界亂善 尚兼濟。為言初。色有靜緣。亦四弘為導首。況 復道超區宇。德跨樊籠。非安忍於不仁。豈
容情於殺戮。斷可知矣。卿不聞乎。重為開引。 肉食之與蠶衣。隨機開制。損生之與害命。終 期頓斷。是知適化之舉。妙以達性為功。攝用
之略。畢歸資理為務。但以淳源久謝。澆風 不追。遂使袈裟有變白之徵。沙門絕搜玄之 路。擁膝長想。伊何具言。彼沙門曰。僕本漢陰
荊楚外屏。薄蒙餘慶。叨倖望蹤。每聞。變俗形 服。為入道之初門。靜處思微。樹出世之元旨。 至於衣食之累。久捐擲於俗塵。見愛之纏。未
解散於胸臆。所以不遠千里。問道三秦。至 止已來。更新其致。向蒙餘論薄示規猷。而昏 識未萌。倒情難曉。請重書紳。廣開衢路。庶使
儀形有據。法炬之照。常明幽途重朗。道樹之 風逾遠。余重諭曰。原夫道隆下土。綱領一焉。 理則廓紛累於清心。事則顯嘉相於形有。良
以正道玄漠。長劫之所未窺。靈胤昭彰。含識 於斯攸仰。是知。鹿園創啟。鶴樹終期。開萌濟 世之模。昌示容光之迹。剃染之異。變俗習之
生常。量據之儀。必幽求於正撿。且四含八藏。 難用備尋。一襲三衣。何容昏曉。既是釋門常 務。無時不經。義匪妄存。事符真教。固使住法
萬載。唯承形服之功。出有三聖。咸祖前修 之業。今略為子位以十篇。隨篇組織務光陳 迹。
[0834c25] 制意釋名篇第一 立體拔俗篇第二 勝德 經遠篇第三 法色光俗篇第四 裁製應法 篇第五 方量幢相篇第六 單複有據篇第 七
縫製裁成篇第八 補浣誠教篇第九 加法行護篇第十。
制意釋名篇第一
[0835a02] 形服之所感人。懷生務本。道法之所迴向。啟 化初源。故釋父逾城。途經林澤。行見獵者。服 以袈裟。便脫寶衣。貿得麁布僧伽梨。即而
服之。成正覺道。及開化也。若自若他。創染玄 綱。先乘此服。故善來聲發。俗衣變而成法衣。 八事隨身。如善見說。羯磨等受。先立形同正
儀故律云。彼剃髮著袈裟。與出家人同。此誠 證也。斯何故耶。良由非變服。無以光其儀。非 異俗。無以顯其道也。括其大歸。莫非截苦
海之舟航。夷生涯之梯隥。故賢愚經云。服此 法衣。當於生死疾得解脫。故梵王布化存生。 而立運通。釋尊。垂範亡我。而捐罪福。傾五住
於心塵。排二死於內外者也。是知。戲女一披 歷長劫。而依脫縛。獸王纔見。忍死苦而識歸 心。誠不虛也。問。已知制意。未識何名。答。尋
夫西梵之與東華。音義乖越。聖種之與凡習。 理絕名言。故薩婆多論云。如來立此三名。異 於外道也。斯則三名。出於金口。殊非管識所
籌。如彼呪詞祖而不譯也。或以名含多義。從 本不可翻之。自道化東漸。經律所傳。號曰袈 裟。通稱法服。然則袈裟之目。因於衣色。即如
經中壞色衣也。聖色異俗。有目同知。知何等 衣。但見其色。即目此色。為袈裟衣。律中。所 顯微附衣形。故十誦。以為敷具。謂同氈席
之形也。四分。以為臥具。謂同衾被之類也。如 尼師壇。本唯梵僧所坐之物。如此所坐之具。 即而正翻。名為坐具。至於衣服。猶迷莫練。然
經律中。但名僧伽梨者。未曾有法也。所以 者何。名出俗道標。此無有比。相如氈被之 具。故名臥具也。尋名之師依名取義。即解云。
氈臥具等。須加羯磨而捨受也。論稱五過。正 在其人。故薩婆多云。臥具者。三衣名也。即僧 祇云。老病比丘。持氈僧伽梨。從僧乞法。即其
義也。安用羯磨。而加氈席乎。縱有前聞。未行 其事。不可虛也。今以義約終須建名。故文云。 無名相中。假名相說。如律名為調伏衣。故文
云。結使已調伏。乃應披袈裟也。如經中。內起 瞋心。外著袈裟。無不息滅是也。或經云法衣 應器者。謂懷道者。服之名法衣也。堪受供者。
用之名應器也。深思其名。聽言觀行。不徒 設也。自餘眾名。具如鈔疏說也。問如大集云。 雖除鬚髮。不去結使。被服染衣。心不離染。此
即去取一亂。如何以分。答。勿迷其名。當取遠 致。染謂壞於俗色。即染而是色標。故知。兩據 其道。而捨於俗也。故律中。以袈裟色。染五正 色。是如法色也。
立體拔俗篇第二
[0835b20] 問出家據道。未資形服。故文云。趣得支身。用 濟寒苦。所以糞衣十種。遠聖元宗。自餘衣納。 得便受用。依之修心。足以度世。至如律經所
誡。四邪五邪賢聖所許。少欲知足。致令有 章絕假道之路。俯仰犯科禁之儀。形神弊於 天網。受持乖於正法。如何通決會於趣得之
文耶。答曰。至聖立教。隨教攝修。是非利益。 罔不通道。夫道在清心。無壅為義。如世夷途 莫有滯者。今人行道。事理兩分。言事則俗習
未亡。尋理則真心體附。斯則強分二諦。有凡 聖之殊途。故張兩儀。無去取之恒式。致使 於衣知足務在無瑕。事清心淨便懷入道。故
十種遺棄之衣。世情所捨。三聖服之無厭。道 儀所歸。觀事無異俗之嫌。涉理有資神之用。 斯則挹酌二諦。寄空有。而攝修。歸承四依。諒
無愧於流範。故有持彼糞衣。遠詣遠池。而洗 濯者。諸天欣其解脫。取其穢汁。用自浴身。莫 不以財淨而心清。不以穢迹而累於道也。及 得通外道持 [疊*毛]
往浣。諸天遙遮勿污吾水。告 曰。邪心感利。凡聖之所忌也。以此文證。故知 道在清心。不虛設也。是知。求財之時。如法受
畜。不陷刑科。內不愧於戒神。外無慚於負 俗可也。焉得崎嶇世路。婆娑恒習。惡求多求 喪命耶。生則為佛之賊。死則為鬼之囚。剃染
依佛為師。師教拒而不用。自陳損力。謂三途 之可推。不思此形有四山之相逼。故文云。死 時懷恐懼者。即斯人也。何異螗蜋拒轍之智
勇乎。不聞經論之明誡乎。肉衣鐵衣隨感而 至。受惱受熱。抑可言哉。一生形體委之溝 壑 。 累世靈神繫於業道。任運長赴。無由返源。固
當擺撥常習。遵仰聖言。外無犯於憲章。內有 涉於清蕩。屬斯懷觀。夫復何求。問。上顯求之 有方。則理事雙得。然求之所幸有布。有繒。或 氈 [疊*毛]
相乘或毛綿間獲。五納百結。聞諸儉徒。 木食草衣。偏資山眾。蒙既惑焉。願欣其要。 答。曰出俗五眾准的四依。聖有成儀。無經凡
慮。開濟形苦。意在心清。事不獲已。置斯聖 種而正律遮許。慈悲務先。得而生惱。必不容 納。故肉食蠶衣。為方未異。害命夭生事均
理一。暴繭爛蛾。非可忍之痛。懸疱登爼。成惡 業之酷。漁人獻鮪。桑妾登絲。假手之義不殊。 分功之賞無別。是以至聖殷鑒審惡報之難
亡。經律具彰。兩俱全斷。故涅槃象腋楞伽 大雲。莫不盛顯行慈。昌標止殺。殺為罪之元 也。俗戒首。焉何有道宗。安行其事。說導創
演。必化之以慈仁。身服所先必衣之。以繒綵。 繒綵所成。非殺不登。其事安忍不思。非犯無 由自處。顰眉撫事。良可嗟之。是以震旦承教
全具不倫。斷肉之制久行。禁絲之儀莫用。非 為誠教不約。過在迷文。或可於文不迷。愛 沒無由將出。故律中。蠶家乞綿用成臥具。為
俗所訶。名殺生也。佛因制戒不許服之。縱得 已成。斬碎塗壁。此則永捨之極誡也。必須斷 之。如律中。用蟲飲蟲異途同制。野蠶家蠶分
緣通約。若純若雜。俱犯於部篇。自成他成。咸 碎於斤斧。今僧迷名為。非法服。故不行矣。如 上正名。想無有惑。故僧祇云。憍奢耶者。蠶口
初絲。事同四分。五分不許為服。縱得衣財。經 緯俱布。中穿一絲。亦通制斷。又極誡也。薩婆 多云。外國用綿成衣。自有二種。或細擘分布。
如作氈法。或引成經緯。即綿紬也。皆不許之。 自古諸師不思教意。縱是昔迷云即臥具。由 殺害得。尚令斤碎。安有道服慈忍者相。由
殺害得反聽受持也。是知。受持聖法。非淨不 行。妄以傳之。誠乖本意。故大唐塞外。三垂海 濱。大夏諸蕃。有佛法處。所被道服皆資氈布。
無用絲綿。即良證也。此土齊魏名僧。周隋高 勝所服。大衣皆資以布。雖未委教。闇與文同。 豈非慈惻之深。法衣依法故也。如俗常習。以
布為衫。通國同遵。不可頓易。故大論所顯布 僧伽梨者。明是古佛道法。出有聖標。名為聖 種。是以大聖依而服之。以為後式。五分鉢坏
亦同此也。是知。法衣應器。非凡所行。佛不 出世。則不現也。故諸明達遵途。莫違有承據 矣。即雜含云。修四無量。服三法衣。則成慈悲
者之服。余少經律肆。講至斯文。無席開遮。引 用蓋寡。深懷猜貳。未敢通行。隨得披服覆形 而已。貞觀末歲參傳譯經。顧訪蠶衣。方知莫
用。深恨知之晚矣。且形體所寄。資於溫暖。就 報強羸。難用通約。所以涅槃密教開抑有由。 諒有殊意也。不可同肉全斷。則下人報弱無
入道之期。似乳通開。則上行慢求。有惰學之 務。所以方便引喻。為道資形。故諸經云。依法 而用。雖受十萬。不以為多。必未能行。一盃之
水。一納之衣。不許輒受。斯誠致也。是知。取 納之務。務在清心。雖許披服。服而不著可也。 然三種法衣。理非通限。還貿氈布。用准於前。
良以自餘裙帔。唯擬遮寒。事不獲已。開濟 形苦。生涯形報。終入死門。業命未傾。資心助 道。事不獲已。供其衣食。終號養怨。無所益
也。如能志節高劭。情割浮華。敬重正宗。死而 無恨者。斯則比丘法行。列聖崇之。如草繫海 板 之儔也。約戒命難是所通開。約心忍死奉
而不捨。故為幽冥之所翼贊經論之所昌言。 此但遮戒以死持之。何況性重多而不厭。誠 可怪也。問。繒纊過本。非仁育所懷。微行供
獻。有開福之業。如何頓斷絕。杜希向之心耶。 答。夫供施之法。淨於三事。隨一有染。名不淨 施。論分四句。豈不然耶。且淨行滅惑。作福難
諧。機緣搆接。開其供施。用捨本貪。不遮財 淨。致雜受報。若全閉拒。則蒙俗無由樹因。至 於雜報。則生生常淪苦海。罪福雙感。厥致在
茲。而央崛云。繒綿皮物展轉。來離於殺者手。 然持戒者。不應服著。若服者。然非悲不破戒。 據此教門。開閉殊致。閉則示含生之可救。誠
損害之難任。開則以喪命。而成衣。權接救 於寒苦。且自無悲之誡。終為永斷之言。許服 之方。止是救時之弊。至如山寒賊奪開服皮
毛。疾急苦煎。聽資乳蜜。非為通化。薄設權 宜。仰度誠文。意言為允。革衣皮服。律具制 之。去其奢甚。止足為本。至於黑白氈衣。律亦
通約。求索過度。傷俗壞道。制捨入僧。剪毛存 命。誠用顯仁。故開服著。然則損生之累。厥趣 難清。薄為引之。鎮銘座右。且身為苦器。安
能繫而不食。隨身糧粒。存生之務誠重。至於 放火焚山。引水溉地。翻覆殺傷。殘害逾甚。況 復囚犢捋乳。劫蜂賊蜜。蟲豸之封菜蔬。蠅蛹
之依食器。薪水生靈。過於倉粟。草土含識。同 聚成村。身口所經。寔難無患。然則過之大 者。無越蠶衣。觀其養殺之儀。經稱惡戒。比夫
屠獵之量。萬計倍之。而世言屠伯。無不恥之。 及至同利縑繒。昌言顯迹。而莫厭者。同惡相 濟也。固當齊約用息凡情。但五濁未消。三障
常繞。豈非嗜欲之變使之然乎。當知報居季 俗。宅此形神受用。使之損他成己。為惱為辱。 深可厭也。至如商那比丘。胎衣被體。面王釋
子。報服隨身。長指四海。而為家。日一餐而謀 道。無欲無為斯可尚也。況復北有樹衣上天 化服。隨心輕重。逐運新奇。或委質淨邦。以法
喜而充食。寓神華內。以慚愧而為衣。斯道 可祈。行因無不至也。問。如何立行用祈彼耶。 答。夫萬化在於一心。行成而終果剋。如影響
矣。義須厭斯胎報。誓竭貪源。則受生依化矣。 身既化生。則飢渴寒熱。絕於心矣。形服所資。 不傷含識。既安柔忍則所服無外矣。故有梁
沈約。碩學英才。位處權衡。情安仁恕。立究竟 慈悲論曰。外典云。六十者。可以衣帛。則此年 已前宜布矣。七十者。可以食肉。則此年已
前宜菜矣。夫聖道隆深。無思不洽。仁被群生。 理無偏漏。禁肉之旨載現于言。黜繒之義斷 可知矣。然禁淨之始猶通蠶革。蓋是敷說之
儀。隨機未已。豈非一朝裂帛可以終年。烹牢 待膳。亘時引日。拯危濟苦。先其所急。敷說次 序義在於斯。自涅槃東度。三肉罷緣。服膺至
訓。長蔬靡倦。而蠶衣繒服曾不惟疑。此蓋慮 窮於文字。思迷於弘旨。文多不載。觀隱侯此 論。得其大歸。律制嚴明。非可詳覽。故興宏致
耳。竝如上所引。可用鏡諸。
勝德經遠篇第三
[0837a24] 問。上明衣體慈忍居宗。蠶帛由於熸繰。義當 永約。麻布在於緝紡。理歸弘訓。固得受淨無 染。持奉有儀。頗有殊功。開萠世表。答。善因
積德於心。嘉祉緣成於境。幢相既立。則群鹿 安神。鳥王懷怖。龍子保命。惡鬼潛形。人見生 善。即其事也。況能祖承正教。受用得儀。近則
隨行自修。遠則資成聖業。故大悲經云。披著 袈裟者。性是沙門。污沙門行。於彌勒佛乃至 樓至佛。得入涅槃。悲華經。明五種功德。一入
我法中。雖犯重罪。一念敬心。三乘授記。二天 龍人鬼。能敬著衣。三乘不退。三者人鬼。得衣 乃至四寸。飲食充足。四者眾生違反。念袈裟
力。尋生悲心。五者兵陣不傷。若無五力。欺十 方佛等。
法色光俗篇第四
[0837b10] 問。上引大乘中。被服染衣。未知何色成於如 法。答。如經律中。通云壞色。故文云。當以三 種青黑木蘭。隨用。一壞成如法色。良以。習俗
難改。貪愛叵除。戒律從緣。其相隨結。揲故在 新。割廣歸狹等例是也。故五大上色。不成受 持也。莫非隨事節心捨於俗習。如世朱紫非
榮達。則無服之異等例也。不正壞色。唯釋門 所懷。別邪正也。故九十六種外道。其徒不倫。 或裸。或衣。或素。或染。莫有定者。釋門不爾。
俱服染衣。色非純上。絕於奢靡。然上明青 黑名。同五色。如論律中。似而非正。木蘭一染 此方有之。赤多黑少若乾陀色。經云。見我弟
子被服赤色。謂呼是血。論言我著赤衣。映珠 似肉等是也。今有梵僧西來者。皆著此色。即 其證也。然赤為正色。微有差殊。此土真緋僧
祇所斷。明知。不正即袈裟色也。由色外顯容 光易明。見色知人。是解脫者。如上已說。餘有 雜染衣色非正。非上即得加持。但離俗習便
成道相。故頭陀五納水浣為淨。新衣壞色。故 揲為淨。坐具初成。亦以故揲。引多文證者。莫 不抑貪競之奢華。割封滯之生情者也。
裁製應法篇第五
[0837c03] 問。出家靜節省事為先。隨得受用。安心行道。 比見法衣。橫加割截。方復連綴號曰聖儀。損 功妨道。豈復過此。幸賜誠文。用 祛
昏漠。答。 論其本制。出自聖心。義不徒張。深有弘致。故 僧祇云。三衣者賢聖標幟。理越凡心也。故律 中。沙門衣有三種賤。初體賤者。人世所棄之
衣也。二色賤非是正上之色也。三刀賤割碎 連之。斷貪賊之利也。又異於外道。故服此 衣。且條堤之相。事等田疇。如畦貯水。而養嘉
苗。譬服此衣生功德也。佛令像此義不徒然。 故律云五條十隔者是也。至於條數多少堤 量短長。各有誠文。如別所引。昔江表。十誦律
師。臆斷彌勇。見於七條兩長一短。便謂九 條三長為正是。不聞薩婆多論九品大衣明 教也。彼論。上品三種大衣。四長一短。下品三
種。同於七條。不可乖也。比見條葉。不附正 儀。三寸四寸任情開闊。浸以成俗。彌開華蕩 之源。故僧祇律。廣齊四指。小如穬麥。得分畦
畔。為世福田。今則過其正度。故非法服所以 衣服立量減開過制者。俱同抑貪競之情也。 比見梵僧。縫其條葉。問其本據。云彼皆然。今
以律撿。都無縫者。故裁縫見葉。表其割相。今 竝縫合無相可分。如律道行刺鉤葉破。當反 披之。又衣葉宣脫。當馬齒鳥足縫之。又五分
云。衣下數破當倒披之。在雨中行。水入葉中。 應順披之。而今總縫何勞若此。是知。中國失 禮。求之四夷。中濁邊清於斯可驗。且印度部
執偏駮不倫。隨得一文。曾無考究。律中四 說。不許輒行。但依誠教。自無尤執矣。
方量幢相篇第六
[0838a04] 問。方衣出俗殊異世流。廣狹之間如何取約。 答。諸律明量多依身肘。然其身肘兩有乖張。 隨報定儀。可以成准。故文云。度身而衣故也。
通而大約。三肘五肘以為本宗。臨事制宜。不 局名教。然減量而作。同儉約之儀。過限妄增。 有成犯之法。故文云。四肘二肘。不為非法。與
佛等量。便結正篇。即其證也。頃載下流驕奢 其度。至論儉狹。不見其人。而大聖本制三衣。 西方但有此衣。餘無別服。故文云但三衣也。
後有覆肩裿支之服。相亦畟。方故僧祇。云長 四肘廣二肘是也。元制所興。本唯尼眾。今 僧服著僣通下位。而裿支上狹下廣。壞絕淳
源。即僧傳。云不意方袍。復有平叔者是也。又 曰。袈裟無領標解脫之衣。鉢盂無底表難量 之器。皆謂被服足以遮形。解釋索然無繫。成
本志也。今時三衣如本未改。亦有生情妄施 綱紐。兩覆肩上。左右掩之。大繩結束。以為頭 陀者。未之前聞。然律有泥洹內衣。還如方服。
繞腰而掩。以繩三圍。兩跨正後分為三襵。抽 拔令齊。不許其皺。如菩薩象所著之裙。此 土餘衣隨俗裁製。江淮則襦襖正背。關河則
褊袒裿支裁剪尖斜。同諸俗服。雖云取異。終 乖本儀。因言傍及善無取矣。竝如亡物儀中 廣之。
單複有據篇第七
[0838a29] 問。律明三衣。因寒故制。論開五義殊有大功。 約事御時不無乖各。如何通耶。答誠如來問。 但以變在人情。不惟源本。本在遮寒。單疎非
分。諸部通會。僧伽梨者。唯複無單。新者兩 重。故者四重。餘之二衣重單兩許。糞掃五納。 無論重數。今時夏末一月作衣。但計裙帔之
少多。衫襦之厚薄。綾紬之精最。鞾 襪 之新華。 唯彼法衣。置而不問。是則重三聖之所輕。厚 九流之所薄。用斯矯世。不亦悲乎。當知。慣習
所熏。在心成種。輕聖所重。世世常輕。重凡所 輕。世世常重。如何開導靈府。預善來之命哉。
縫製裁成篇第八
[0838b12] 問。夫性有昏明。命有厚薄。法衣如法。成規則 難。大聖乘權。故當有致。請為疏解。用濟時 緣。答。無所不通。名為聖也。安有膠柱。信度
而為通照乎。諸律成衣隨其豐儉。先其本制。 後隨開給。如僧伽梨。欲創裁者。二十五條四 長一短。以為基本。財少不足。以次減之乃
至九條。又少不足乃至縵作。加縵受持開如 法服。揲葉五納例此可知。作安陀會。五條為 本。割截成之。財少不足。揲葉屈襵。一長一
短。猶少不足。縵作受持。欝多羅者。二服之中 可三隅反也。是知。至人靈鑒權機莫思。依法 而行。無非法行。背此妄作自受凶終。可不誡
乎。至於成衣之期。不許延日。隨時連合。趣得 遮身。反刺直縫新故殊制。故大衣制五日。不 成結罪。餘之二衣以類准犯。今有不肖之夫。
情纏嗜好。自迷針縷。動必資人。但論刺作 之纖媚。不計價功之高下。或有雇縫之直倍 於衣財。履歷孀荒。譏過斯負。通觀誠教。衣唯
自縫。今則反之。罪由此起。有心行者。徙轍開 蹤。當尋聖主之誡。又窺遺囑之旨。隨宜約略。 即得依承。終歸大捨。未勞曲慮。所以陳如
入般。乃在窮林。牧人貿衣五文而已。自餘凡 鄙安可強乎。恥惡衣惡食。俗儒不行。況出有 者。心懷此也。及成衣也。四周安緣。四角安
揲。前鉤。後紐。中條兩靡。障垢膩衣揲於領 背。竝出正量如事鈔中。今作衣法。大如所論。 鉤紐妄施。相量顛倒。十誦云。去緣四指前施
鉤。去緣八指後施紐。良以用衣右角。掩覆左 肩。前鉤後紐。收束便易。五分明裙。左掩其 上。如俗所傳左衽是也。今時行事裙。皆右掩。
法衣披著。右角垂前。故迴背紐。前施八指。如 律所約。象鼻著衣。正篇明犯。理須反迹。所以 西來聖像。東土靈儀衣。在左肩無垂髀膝。
威儀不壞也。今則不爾。或有縫帶長垂。銀鉤 現臆。金玉之飾亂舉於蒙心。華俗之結。覶縷 於道服。佛胸萬字條條間施。在尼師壇。坐坐
成罪。況復綾羅紗縠。絲縷已是蠶衣。文綵輕 疎。約教彌成俗服。斯蓋竝乖。正則作者詳 之。
補浣誠教篇第九
[0838c23] 問。世相成壞居然有之。如有敗壞。何方補浣。 答。誠教所及有義有文。如善見說。衣中壞者。 縫合兩頭。刀決開之。加緣而服。不失受法。乃
至一條二條以物簪補。如四分中。破及二指 即須補之。如論所明。若浣重染。皆不失受。如 薩婆多論。縱使都壞。但緣不斷。皆不失法。廣 如事鈔。
加法行護篇第十
[0839a02] 聖種之衣。以法成異。無法之衣。未足祇奉。如 律所約。令受持之。然不出文。蓋是傳略。通括 外部。咸有受文。故須該練隨受辨護。自古
羯磨咸引其文。乃引異宗共成此部。或用僧 祇加受持者。計法本一隨流味分。須知。行護 其義不等。四分辨失。隔於明相。僧祇開會暗
去明來。是則持犯天乖。何成以隨資受。誠不 可也。十誦明斷。四分不殊。可依彼文。用加此 服。至於行護部別具彰。如四分云。所行之處。
衣鉢隨身猶如飛鳥。僧祇敬護三衣。當如塔 想。十誦不得摙糞擔木等。律中。五事留僧伽 梨。一疑雨。二疑怖。三藏舉。四浣染。五經營。
若有瘦病。衣重難持。僧作法開得離一衣。乃 至九月。緣一有差。不許加法。然釋門正化以 法為宗。准法承修。如車行轍。故衣雖多。不受
持者。無離法罪。但越威儀。別有科咎。所以隨 道。要務竝加持故。法衣被身以遮外也。應 器資食以充內也。內外不持皆結其犯。違犯
順法。俱名作持。上既衣食以濟形。必須憑處 以清識。故隨身坐具以法加持。結形正意終 於生報。斯事畢矣。世之惰學。多不依承。初受
具日無不受持。漸染消亡。率皆縱蕩隨得。引 著曾不留心。既無法服。恒知。露體以此生世。 徒喪天年。故文云徒生徒死者。得其人也。夭
折之甚。無過斯酷。計其恒度以法煩心。事不 獲已須剃須著。何者。割情約欲。誰不知高。習 俗未亡。欣於下達。剃染之相意在降心。依法
不服。交虧厚利。是則懷利養身。終歸螻螘。以 斯經世。同上可悲。何如外依聲教。如法奉持。 內觀心本。以靜封滯。逆旅之喻已挂於俗流。
磨鏡之方。復弘於道法。懷情據此。夫何言 哉。
[0839b05] 余以貞觀末曆。擯景山林。終於顯慶二年。十 有二載。年立耳順。朽疾相尋旦夕守死。無容 於世。不以庸薄曾預見聞。輒舒引示式酬來
貺。諸後遇者。幸究遠圖。願不以情累於文也。 顯慶四年重於西明寺。更為陶練。文不逮意。 略可詳之。終擬諸後披而拔俗者可。不爾徒
虛言爾。終南山沙門吳興釋道宣。記其程器 時序。
釋門章服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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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藏第 45 冊 No. 1894 釋門章服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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