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 on the Yogācārabhūmiśāstra 瑜伽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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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論記卷第十四 (之上)釋遁倫集撰
[0615b16] 論本第五十三
[0615b17] 於十門中。第七解業義。即是決擇眼識所緣 中表色耳識所緣聲意識助伴中思。亦可通 決擇彼六識助伴相應思數以皆彼業性故。中
有二。初明三性三業。後明不律儀等三業。前 中。初辨業相。後明假實。復次云何表業謂略 有三種。等者。景補闕云。此三表業中身語二
業。若隨相分出體。謂從三性意思變起色聲 為身語業體。彼意業者取根本身語同時意 思是意業體。若遣相分就見分出體。即取根
本意思依身語門名身語表業。前方便思名 意表業。無表業者。若欲界中若善不善業隨 就相分或就見分出三業體。彼業所熏成種
於此種子相續遮止如善遮惡惡遮於善假立 現行。隨有要期未滿已來如此業種運運增 長名成就業。若限勢過及希望止業種不增 即名捨業。若道定戒唯就現起相應思意一
念義立七支無表。一念能離七支過故。以大 小乘教皆說道定律儀隨心起滅不恒相續。 若就種子立道定戒恒相續過不得說言隨心
起滅。菩薩淨戒身語意表或就相分或就見 分如前出體。若無表業則就業種隨本期願 一受已去運運增上乃至菩提。次釋其名。相
分身語。體是色聲。從作起時表示意思喜怒 等事。則以相分表於見分。亦名以相表體。故 百論云。譬彼潛流興。鼓波而自表。意表業者。
不能表示於他。但自表了所緣境界。今言身 語表業從能表示身語為名。意表業者則從 相應了境為因。無表業者。有其二義。一就現
起身語隨其善惡以相表示當性自表名為表 業。若望異性不能相表亦名無表。如善不表 惡惡不表善等。二就身語業種假立業性。不
能表示善惡等事名為無表。道定律儀依心 起滅。不能隨事有所表示名無表業。此中但 說有表業。略無無表道理必有以有種子故。
意表業者。若望表了自境名為表業即功能 為號。善惡性異善不代惡有所表了惡不代 善有所表了亦稱無表。若就種子立意。無表
業者。雖就種子假立現行不能表了所有境 界。名意無表。基云。此準此卷下解虛空等二 無為已。結云如是二十四不相應法等皆是
假有。看文勢則兼結前第五十二已來。前卷 末種子及此業等。皆是伏難。謂前不相應證 成假有。前言種子為假為實。既明種子假實
已。業種子上立明之。設假現立種子已前不 相應未盡。故於種子上而建立無想定等。故 業下明無想定等三不相應。便決擇本扐八
卷業道義。彼是尋伺地此是意地。故非正決 擇。言若於身語意十不善業道等者。景云。前 七亦業亦道。後三貪瞋邪見道而非業。何故
今言身語意三業名十不善業道耶。解云。今 據意業與貪瞋邪見同時相應為言。故言身 語意十不善業道。道理意思非後三道。以意
思業業而非道故。不離者。是業種子者隨不 離也。現行增上力故等者。由此種子望彼現 行增上力故。生起所有身語染污表業。備云。
未離聖道所對治。故言不離。今解稍異。以下 明善業中云於彼誓受遠離。故知此云不離 現行。即不遠離十不善也。若即於彼至名善
表業者。景云。既言誓受遠離身語表業。是即 未起身語但有思願。云何得名身語表業。解 云。若據作善。爾時即無身語二業。若據止善。
爾時即有。以誓受時。於一意思有離身語七 非義故。名此意思為身語善業。故無有過。若 諸威路至名無記表業者。基等云。此如隨轉
薩婆多義。云一分者。即威儀四塵工巧五塵 中唯取身語故言一分。今大乘此通三性。今 取無記。除善不善。故言一分。此皆加行生。非
如異熟生心不能發業。若爾。變化心亦能發 業。何故不論。今大乘若為利樂當知是善則 善種類。若為嬉戲當知無記即威儀等種類。
略而不論。若有不欲表示於他乃至名意表 者。景云。此是總明三性意業。不欲顯示他但 自內心三性心起表了前法。名意表業。泰云。
後思表前思故名意表業。基云。如身語二種 表示於他意唯自表。如發身語業時。必有意 表知我作如是事等。即前表知後作此事意
俱表業。名意表業。測云。見分所作自證能知。 自證所作證自證能知。乃至證自證所作自 證能知。唯內所知故內意思擇名意表業。此
中已下次明假實。景云。此破小乘執一剎那 身業有動是其實業。今約相續此滅彼生假 名身業。一念無動故無實業。此約本識相分
根色此滅彼生。以破外執。意識影像隨質無 記。基云。以正量部師色法相續一期四相有 別動色說名身表。今破之云。剎那剎那生滅
相續於此處滅於餘處生。非一實法中無生 滅從此不滅而能往彼。吠世師德句中屈申 等亦爾有實體。今同破之。若薩婆多雖動色
然別有業色。如屈申時有別業色生。今不然。 唯有異熟無記色身於此處由思力故變易而 生。非別有業色。故言唯有身於餘處滅等。唯
有語音名語表業者。此簡薩婆多聲即語業。 今言但有語音。思業所發名語表業體唯無 記。不同小乘業體通三性。唯有發起心造作
思名意表業者。此言以思為意業。意業亦發 身語以思為業。業即是色而是假名。非別有 色名為業等。何以故乃至不應道理者。此破
正量部等。應先成有剎那已。方可破無行 動。應先立量云。諸色塵等應剎那滅。色蘊攝 故。如燈焰鈴聲。燈焰鈴聲他共許故。方立量
云。無有此所之色往至餘處。剎那滅故。如燈 焰等。此剎那滅因方是極成。又離唯諸行生 餘實作用由眼耳意皆不可得者。此亦破正
量部實行動作用。又破薩婆多業色極微性 實作用。又破吠世師業句實性。今總非云。無 別實作用。如眼耳意所取三業皆不可得。彼
雖行動及業色。皆眼等所取。與彼為隨一不 成過。此不許眼識等得故。量云。汝言行動業 色等名離諸行外由眼耳意定不可得。現比
二量所不知故。如兔角等。意業雖通三性。然 取思作表了作用義等。下明不律儀等三業。 文分為四。初明惡律儀業。二明善律儀業。三
明處中業。第四問答重辨。前中有二。先出因 緣。後辨體性。前中。問。何故善律儀即是業 道。不善律儀隨起處中方名業道。三藏云。善
律儀止善故即成業道。景云。惡律儀體性即 用十不善道及惡思願。恒與不信懈怠妄念 散亂惡慧相應以之為體。釋其名者。能感苦
果業體名惡。惡之諸戒名惡律儀。隨文釋者。 言有所了別者。簡狂亂人。此說生在不律儀 家要期受事得不律儀。不同雜心生在不律
儀家但殺一生則得不律儀未必要須期受 事。若生餘家必須受事。又於此活命事重復 起心欲樂忍可等者。初已受事重復忍可。方
成不律儀。下釋重忍受意。由不律儀所攝故 等者。依如三藏云。初受事時但成意地不信 等六。及成殺等七支方便所有種子能生後
時根本業道名不善根。非是貪等名不善根 後時對緣行殺盜等方漸成就處中殺等。亦 可更釋。初以邪思不信等六為緣受事。發起
賴耶識等殺中根本業種令其增長。爾時則 名成就根本殺等不律儀業。如生不律儀家 如是隨是何人等者。類生餘家領受期願及
作事等。皆名住律儀者。此人乃至已下文者 謂未得對除已來。念念增長。謂從十不善業 道種。次念增成二十。第三增至十乃至無
邊。基云。若生不律儀家有所了別自發期心 謂我當以此活命事等者。此當八律儀中能 起律儀。餘下一一配屬。今大乘雖生不律儀
家有所了別以去。自發期心方成。若不期心 違父母先志我不作此事則非不律儀。律儀 名軌則。故名不律儀。非是惡軌則名不律
儀。則是其體名。如惡尸羅相似。今準此文 勢。即初發心期作亦非不律儀攝。要重發心 方成故。今解前為加行道已成然未決定尚
輕是故。以去重發心是中品則無間道。後 若作此事已成上品別作發無表。然準論云。 雖成身語無表。但是意三不善根攝故。由意
成身語七支無表故。論云但成廣大諸不善 根。後若行事已。即發表無表。此意所發無表 不屬身語。但論云不言成就不善根故。後
行事已則屬身語所收。又唯成意不善根即 名不律儀。非成七色業道。七色業道復作事 時成。亦不名不律儀。不同薩婆多名處中
業道。當知非福運運增長者。此亦剎那剎那 七支倍增故名運運增長。次辨體性。景云。此 中邪願等六法正現前時以為受。能受本識
業道種子。名能發彼業。毘曇中有四緣捨。今 大乘處處但見捨善戒緣。未見捨惡律儀文。 以理則有三緣。除二形生。備云。十惡業道三
不善根不信等六是惡戒體。文略不辨。又云。 處中有二。一受表無表。即受業發業。二隨表 無表。即由種現行。基云。剋性出體。唯是惡思
種子上假立。今取翻五根增者故言不信等。 其實常當十法俱轉乃至邪欲邪勝等。此思 即能起業思。如下八律儀中第二能起律儀
也。上來不律儀。一期心即成時節。謂未捨已 來七支七支運運增長。捨時節。謂受戒命終 得定二形生四時。今大乘雖不受戒誓捨作
法亦名為捨。故五時也。故論云乃至此思未 捨已來名不律儀者。明知捨思意業亦捨不 律。言惡尸羅者。尸羅名清涼。行惡之人惡
清涼故我為惡尸羅。非其惡體即是尸羅。舊 難云。防非以解戒有戒不防非等者。此不善 其名若如今釋即無過失。如不律儀名同。又
難云惡體非尸羅行惡之者惡尸羅故名惡尸 羅。亦應見體非惡行惡之者惡其見故名為 惡見。解云。見名為分別善惡分別俱名見。尸
羅名清涼惡體非清涼故不例同見。次明善 律儀。文分有五。初翻惡明善。二辨差別。三明 體性。四明頭數。五問答辨。與此相違如應隨
轉者。此則初也。基云。律儀體性。亦以善思 俱時。亦取五數。剋體唯思種子上假立。今大 乘準文。即亦取十善業道及思五蘊為體。次
辨差別分。文為二。初明差別。後問答辨。謂有 堪受方可得受者。一者有體。二於出世中心 有欣厭。惡律儀中則不如是。故有差別。或由
他由自而受律儀或復有一唯自然受除苾芻 律儀等者。景云。由自由他此言是總。通明七 眾及日夜戒。或唯自受除苾芻律儀者。總勸
七眾所受及日夜戒以為三種。出家五眾總 名苾芻律儀。在家中近事及近住。今明近事 近住得有自受之義。出家五眾要從他受。以
非一切皆堪受者。非黃門等之所能受故。若 苾芻苾芻下。反難外人。云發戒時節。即出家 五眾中三眾第三羯磨已得戒。若沙彌沙彌尼
及三在家眾受三歸已即得戒。若出家二眾 要他所受苾芻攝故。在家三眾得自然受即 亦三歸已即得戒。若菩薩戒通自然受。攝一
切戒盡。後出家已要從他受。今明二乘戒。故 從他受。測云。由他由自者。辨從他得。唯自然 受者。辨自淨心受不依戒師。次問答辨。言
言二種受隨護支所謂慚愧者。基云。慚能自 受。愧謂從他。然二俱竝行然據增勝。故有一 時戒無第二非即無一。若從他受戒由身發
七支如往師所等。或由語發七支如發語請 師等。若自然受者。唯有意表業。此不以身語 為方便唯以意為方便受得身語七支無表
也。問則有無表不從表生。無身語故自有意 成表故。若爾。則自受時禮佛發言豈非表業。 今解無表他令知故說無身語。非自無身語
業也。故亦有表生。如遣他行事或語等為身 等表。故身語得互相表。又此等約一切作法。 如重病者不能動身發語。雖從他受亦有無
表不從表生。或自發期心唯有無表。故為此 論也。測云。隨護支慚愧二法有具不具。故從 他受。若有慚者必有愧故自受。若有愧者未
必有慚是故此人不能自受。依他方起愧得 受戒。為此人故制從他受。言等無差別者。二 受雖異。同有五支故。若遠離思已下第三明
體性。初明六法為律儀體。測云。遠離思上假 說表業。表業與根俱時現行。說名律儀。次 明從此六法為因等起生十善業道為善律
儀。景云。初小分多分全分離十惡行為三十 善。於上中下惡行中唯離下品名小分。若離 下中二品名為多分。若具離三品名全分。次
三十行約時辨別。後四即自行勸他讚其行 體慶悅行人。所生福量當知爾者。從前百行 生百福也。基云。言一分等。此同經部受一二
戒時亦發戒。不律儀等亦爾。誓受一時亦名 不律儀。若不誓直而行殺者但名處中。別 受別時總名有十。此中問。如全分離等此與
少時等何別。而言有百戒至盡壽十。與自受 教他何異。解。意所緣趣求別故。然此中有三 位。初三位約事。次三位約時。後四位約人。然
就後中第三自語分為二故。第四明戒頭 數。中。初正明律儀有八。後攝八為三。前中。 初舉數列名。後次第辨。景云。一能起者。受戒
方便也。二攝受者。正受戒也。此二明受。三防 護者。精專不犯。四還引者。犯已能悔。此二明 持。下中上三通受持也。清淨一種通禪及道。
定為第一。道為第二。故下云初及第二清淨 力所引。羅漢不由所治勝故勝者。無所斷故。 基云。尸羅無侮等者。如顯揚第十七云。成
尸羅故無悔。無悔故生悅。生悅故心喜。心喜 故身安。身安故受樂。受樂故心定。心定故觀 如實。觀如實故起厭。起厭故離欲解脫。離
欲解脫故自謂我證解脫我生已盡等。解慮 律儀。此中唯有四根本。如對法第八於無色 界略不建立色戒律儀。顯揚等文無色亦有
定共戒。然於欲界或修生見道。皆為遠分對 治。此中隨順理門故不說無色。於未來禪亦 有無間道。略而不論。若無漏者先得靜慮者。
依五地入見得不還果。得戒見道。無間道為 惡業道等對治後解脫道乃至無學。望見道 惡戒。名遠分對治。若修道者聖者身中微細
罪隨所依等於九品無間道望所斷。名對治 道解脫道。亦名遠分對治。然今大乘更有束 三界九地。從初果即至無學為九品對斷。其
斷惑乃至隨依此地即取九品無間道為對 治道。餘地名遠分對治。唯除有頂中間禪。 此據有學初得第三果人斷惑得所斷斷故 勝。若漸斷第三果以去亦爾。但由能治勝故
得無學治。若頓斷三界九品者乃至未得無 學無間道來皆是所治斷故勝。唯無學能治 勝故勝。其入見道。此中約四根本作超越人
作法。於未來禪作初果人法。其實未來禪亦 得超越果得七作意。依未來得不還果。第七 加行究竟果作意必入根本。今約果滿為論。
此論超越。如次第人無色地亦得斷欲界犯 戒種子。三藏云。見道依六地竝取中間者不 然。唯六現觀三依五依生除中間禪。餘處文
雖云有無漏。然以梵王所居多散亂故。準如 有頂雖有無漏不成斷惑。如餘處廣辨。然此 定道共戒。三藏云於見道俱現行思上建立。
以名隨心轉色故。問。如何以現行思為定共 戒體。有人言此種上立。應於前加行道中思 種上建立。如發別解脫戒思取前加行思判
業故。此未成釋。如定道前加行道皆非是定 道戒。是散心或他地界繫。如何隨加行以判 戒體。但應隨定道俱思而立。測云。防護律儀
中有二解。一解即以善思及以五根名為防 護。能護律儀故名律儀。體非律儀。又解。戒體 所防護故名防護。攝八為三言受及持者。受
隨二戒有表無表廣如律宗。自下第五問答 分別。有六。初攝七眾及日夜戒以為三種。二 明三戒具支多少。三明男女二眾制戒多少。
四明勤策離彼金銀。五明遠離歌舞塗香冠 鬘八戒十戒開合有異。六明不許扇搋迦等 受出家戒。初中云離惡行及欲行者。景云。離
飲酒過中食歌舞塗香冠鬘上大床等名離欲 塵行。離殺盜等煩惱業道名離惡行。離非梵 行通離二種。近住但當勸進攝受二因等者。
以少時少勤持離惡離欲二行之因。漸漸令 出生死重擔。前三支離惡行者。離殺盜妄語。 其後四支離欲行者。不過中食不飲酒不歌
舞伎樂不香塗身不冠諸鬘不上高廣大床。 此四竝是離欲行塵。泰云。前三支離性罪故 名離惡行。後四支非離性罪但離莊飾五欲
處起故名離欲行。非梵行是性罪惡行。又婬 欲行離彼名俱離行。由第三不能盡形究竟 行俱離行。但當勤受日夜俱離為盡形俱離
二種因也。勿自謂在家重擔所鎮不能受俱 離行與盡形俱離戒為因之近果住。故名近 住。基云。前三離惡行等者。今據多分為論。第
二明具支多少。中。苾芻四支者。如聲聞地明 尸羅六支。今此文中攝六為四。一受具足者。 則是住淨尸羅。二受隨法學處支者。即是善
守護別解脫戒。三隨護他心支者。即是第三 軌則具足是威儀戒。第四所行具足是不行 屠家等。四隨護如所受學處支者。即彼第五
於微細罪見大怖畏。第六受學學處。對法顯 揚。錄瑜伽六友文將攝之為五。但攝軌則具 足所行具足為一。餘四依舊。故但成五。言若
作表白第四羯磨及略攝受隨麁學處者。謂受 戒已。略說四重及以四依。謂乞食等名麁學 處。一白三羯磨。第三羯磨名為第四。自此已
受行隨戒。名受隨法學處支。鄔波云近。迦云 事。索即男聲。斯即女聲。於近事之上加以索 斯之聲。故男女別。言二違越所受重修行支
者。若已犯前三。師僧撿得。由不妄語發露懺 悔。重修前三也。塗冠香鬘者。西國以香塗身。 以鬘為冠。是放逸處故制也。正學者。即式叉
摩那。受六法二歲學戒。第三明男女二眾制 戒多少。母邑者。正翻應云母村。西國呼女人 為母。同村邑人也。沙彌十戒故云少分。式
叉十六故多分也。第四明勤策離彼金銀。中 歌舞伎樂名處行非時而食名所受第五 開合問答。如文。第六明不許扇搋等受出家
戒。扇搋迦者。一向無根。或天生無根及為他 害。總名扇搋迦。半擇迦者。此云多染污。通 有根無根。下文云天生無根是扇搋。亦是半
擇迦一分。半擇男勢或起不起。唯半擇迦被 害無根者。若不被他於己為過唯扇搋迦。若 被他污即通二種。則成二句。一唯扇搋迦非
半擇。被害無根樂能非所。二唯半擇迦非扇 搋。謂有根男勢或起不起等。三是扇搋亦是 半擇。天生無根及被害無根樂為能所者是。
云何得知天生無根通樂能所。以準被害無 根中云不被他污唯名扇搋迦。若被他污則 名二。將知天生無根。通樂為能所。俱名二人。
然其受護所有學處福等差別者。此通外難。 難意。扇搋等果報劣故。所受律儀不違男女 故。通意云。若以等心受五戒者福德無別。自
下第三明處中業。身語意業雖善。非是律儀。 以不要期求涅槃起故。雖起眾惡。而不要期一 期活命故。非惡律儀攝。問。此處中業為唯有
表。為亦無表。此有兩解。一云但有表。即隨二 善惡現行思上功能為體。一云亦有無表。即 以種子功能為體。問。菩薩三聚戒為俱律儀。
亦處中耶。此有兩解。一云律儀戒離惡增勝 故。得名律儀。餘二處中。又云俱名律儀。攝善 利生竝可軌持。故名律儀。問。佛身得有處中
不。答。有二解。一云亦有。同於小論。又解無 也。諸佛功德一一皆勝故皆名律儀。自下第 四問答重辨。於中。初辨自受他受若等心受
持福德無別。次明戒障。後明捨戒緣。初中。云 若由自受等者。泰云。初自發心受。二由他就 受。三從他師受。四自淨心受不從師也。後二
皆通前二。前二方便欲受時心。後二正發戒 時也。明戒障中。先辨不授。後返此明受。前中 有三。初苾芻。次近事。後近住。前中有二。初
所授之難。後闕能授。前中。初問答標列六 因。次釋。後結。釋中。初意樂損害。為遭眾苦 活命出家。律藏遮難中無此初因。二依止損
害身有癰腫。正在於遮。三男根損害。謂扇搋 迦及半擇迦等此在於難。又半擇迦有三一 全分二一分三損害等者。泰云。半擇迦是無
男志性。樂他於己為過義。扇擇迦是無根 義。初半擇迦具此二義。第二半擇迦有根無 男志性樂為過故唯名半擇迦。以有根故非
扇擇迦。第三以無根故唯扇宅迦。非本無 根為他殘害。男志性不改不樂他為過。故非 半擇迦。若有損害已後失男志性樂他為過
同女性者。名半擇迦亦扇擇迦也。基云。如 對法第八有五種。謂生便。半月。嫉妬。灌灑。 除去。此中唯無灌灑。以此中開嫉妬為二。謂
逼己見他故。彼合灌灑是嫉妬類。得他精血 方起勢故。扇搋迦此云無根勢用。半擇迦此 云。樂他於己為過故。如生便名全分者無
根。樂他於己為過故名半擇迦。以無根勢用 名扇搋迦即一生不起男勢故。第二樂於己 為過名半擇迦有時勢非扇搋體有根根 勢時起故。除去之中有二人。此人不同生便
必無男根。除去曾有男根。雖除去無志。性 仍未改。若不樂他為過故非半擇迦。無根勢 故名扇搋迦。若樂己為過名半擇。無根故亦
扇擇。第四白法損害。備云。造五無間罪勝 染大尼罪。竊法外道形現生家罪。犯不共住 罪。若暫擯別異住。竝名白法損害。泰云。不
共住者。犯重人也。若別住者。上明意樂損害 中云。或畏不活法。比丘中詐現自辨與彼同 法。勿諸比丘與我同止。名別異住。前取意樂
損害。此取白法損義。亦可沙彌犯十三。亦是 住僧殘。房舍臥具名別住。十戒中雖無僧殘 罪。以廣律中皆通結沙彌罪。故知亦有戒也。
景補闕云。若犯不共住罪。暫時擯棄名別住。 永遣名不共住。今解律云破二道者。是此中 外道者也。勤策盜聽大法名為賊住。近勤策
犯重不共住。別異住者有兩解。一解同泰。又 解。勤策起邪見說婬欲。非障道等。故被擯。名 別異住。然未犯重。此中別住是遮類攝。餘皆
是難。第五繫屬於他。泰云。若王所惡者。造輕 過王所惡也。造王不宜業者。及逆惡也。若他 却引者。屬賊人也。若他所得者。年少時父母
遺失為他所得也。若有諍訟者。諍訟未決繫 屬怨家或屬王法也。此等竝是遮也。第六為 護他故。即是難也。守園者。泰云。本音云僧
伽。此云園。謂佛在世時諸僧皆在園中樹下 修道。今云阿羅摩子園。諸僧等亦在園居各 樹下作菴而住。其守園人即是舊云僧伽藍
氏也。若作寺舍而居者多放逸也。基云。守園 者。謂守寺門人。有釋梵音僧伽此云守。阿羅 摩此云園。下明闕能授。備云。阿遮利耶。猶
是阿闍梨。鄔波拕耶住清淨戒圓滿僧。舊名 和上。和上要須清淨。泰云。總有八。前六辨內 緣。七闕減和上闍梨。八闕減十戒僧眾。基云。
約師辨障諸部不同。雪山西山北山住部。俱 云和上未必須清淨。大眾要須清淨。以說云 今從眾僧乞受具戒故。其和上者但為作緣
故。未必須清淨。薩婆多等要須和上清淨。大 眾不必清淨。以說言和上某甲今從眾僧乞 受具戒。先稱和上名故。是增上緣。今依此論
釋家三解。一云但須和上清淨大眾不須清 淨。清淨戒屬上故。二云要須大眾清淨不須 和上清淨。住清淨戒屬下故。三云此文長讀。
若大眾及和上俱清淨方得與人受具戒。若 十若五眾中。必須有一解律儀許知戒相羯 摩是非所以和上性遮俱持。闍梨持性戒遮
不定。要須迅辨令他生善故。測云。總有七緣。 六辨內障。今第七辨外障。除羯磨師及和上 已外諸師僧。名住戒滿僧。謂威儀師及七
證也。次明近事戒障。補闕云。但由二因不應 為受。一意樂損害。二男形損害。雖復為受不 名近事。是則類知依止損害身帶癰腫等。許
受近事。白法損害。若造無間業污比丘尼外 道賊住。心極改悔。得受近事。五繫屬他。在家 俗人。亦許為受近事。六為護他中。若諸龍等
變化作俗人形。為受近事。不為護他故。下明 近住戒障。若白法損害心極改悔與受近住 戒。言隨他轉者但隨他心詐現受相。第三明
捨戒緣。中有三。初明苾芻五緣捨戒。或由捨 所學處故者。捨本受心。或由犯根本罪故者。 景師云。等言依菩薩地第四十云。菩薩犯四
犯勝處法。數數現行都無慚愧。當知是名上 品纏犯。非下中纏暫一犯時即便捨戒。準知 聲聞亦爾。即破正量部下中上纏隨一現前
暫一犯時即便捨戒。既言上品纏犯即捨故。 即破薩婆多三品纏犯皆不捨戒。十輪經據 中下纏犯。故云犯重不捨。三十云。涅槃經云。
若言捨戒若不捨戒。竝不解我意。正量部譏 薩婆多部云。汝云犯重不捨戒者。增長苾芻 犯重因緣。又汝部中犯重者多故作此判。薩
婆多人語正量部。汝宗立犯重即捨戒者。令 諸犯者於自己身生無戒想即便數犯。因此廣 作不善諸業。三藏云。準菩薩地犯罪捨要上
品心犯方失。此亦如是。此不成釋。如菩薩地 上品心無慚愧故。此聲聞戒中但犯即失。不 論上中下心皆越教故。皆犯性罪故。或由形
沒二形生故者。形沒及二形生各別為緣。應 是六緣。以俱明形類故。總立一緣。一解。無 形不捨戒。如漸命終者得入見道亦應不捨
戒故。備云。先轉比丘作比丘尼。後女根沒二 形生故。總作一緣。正法隱沒雖無新受先受 不捨者。還同小論。測云。正法一千歲。像法一
千年。末法一萬年。次明近事三緣捨戒。基云。 此無犯重。以不名非梵行故。悔亦還淨。二形 生仍成近事性故。下明近住三緣捨戒。補闕
云。日出已後者。限勢週故捨。但據極少時分 為論。理實亦有乃至多年略無斷善。及二形 生捨。亦可斷善必由多時數起方便。一日一
夜中間時沒無斷善捨。在家二形許受近住。 故無二形生捨。基云。亦無犯重。非畢竟離非 梵行故。又云。三藏言準上百行中有一日乃至
一年。故知近住戒亦得多時期心廣故。若爾。 如比丘戒期心至多生當即相續。期根勢分 不至多法故。若經一月等但是處中善律
儀非是律儀。百行之中何妨攝處中善。又五 戒誓唯一月成律儀戒。但是處中故。此中略 無不律儀戒捨緣。基云。有四緣捨。一捨業故。
二受戒故。三命終故。四得定故。有義二形生 時亦捨。有義二形生時不捨。後為緣也。大門 第八明二無心定。先菩薩無想定。於中。先
問。後答。答中有六。一明得定分齊。謂已伏三 定已下貪。未伏第四定已上貪也。二明修。作 意涅槃想修也。三明定體。即於第四定九品
厭心種子上有遮心義假立無想定體。無心 寂滅持身不動故云唯滅唯不轉。若於方便 求定之時。先入第四定。九品心法增下至中
乃至第九名邊際定。此定滅後無想定生。四 明假實。唯是假有。不同薩婆多。五明差別。有 其三品。景云。下品修已。不定得報。據此人
故。六十二云。無想定先於此起後色身重起 現前。捨上地身方受彼報。是生報。依俱舍等 小乘中說。無想定者。是其因生報。決定得報。
二初起。如在欲界聞外道教修無想定即得 無想涅槃解脫當時即起欲界聞思為入定方 便。如此聞思即為人天後報生因。戒於爾時
復起邪見謗無釋種所證涅槃即為惡趣後報 生因。從此已後即入初定至第四。第四定內 欲起九品厭心求無想定。未得之間忽被他
教戒自病死。死後即生第四靜慮廣果天中 得宿命。在下界修無想定未得。命終故來生。 因即於彼修得彼定。名色界初起。若在下界
無障修得。名欲界初起。基云。問。心種防於 心。定體非色心。色種防於色。戒體非心色 答。色種防於色。種體是色即非色非心。心
種防於心。種體非心。即名非心色。問。以色 防色。色種還名色。以心防於心。心種即非 非色。答心種所防色。種體即色收。若爾。心
種所防心。心種應心攝。答。色種防非善色起。 依種立戒即是色。厭心種子亦防心。無別心 起。故是非心色。問。色種說防非。色種名為
善色起。心種心防慮。慮種後續說心生。答。 心體本緣慮。慮種無緣故非心。從所防說為 色。思種有防故色攝。六明無想果。三藏云。初
生有心。此心通善無記性任運起故名生得。 此滅已。於阿賴耶識上建立無想異熟。雋云。 初生有報意識。此識滅故名生得心心所法
滅。備云。以第四定九品思種之所招果。泰云。 其無想天初受生及捨壽。竝無意識。言生得 心心法滅者。即中有未染污心任運起故名
為生得。此心心法滅已後受生有。名生得心 心法滅。建立無相。然無想是別報。於第八識 上有防心不起功能。是別報體即無想定思
思體感總報。於上有防心功能感別報。基師 徵曰。第八現行心心法如何名厭心功能名 無想別報。又定位心心法上建立。何故即一
思上通感總別報耶。又無心業如何感有心 第八識報。今解不然。若定前思為總報業感 第八總報。若厭心種子功能是別報業。感第
六意識生得心心法及色等別報。若前加行 不厭心時生得報異熟捨受可生。由前加行 厭心故今生得報心不生。於此種子防心不
起功能建立無想。即別報業感別報法體。不 離有心無心二說。此中不言一期有心。故知 設餘處言有心此隨順理門。又難。增上慢苾
芻等可知此中生二蘊。為一業感別業感。答。 若總報同一業。若別報別業感。故中有有心。 生有無心何爽。亦當前思感或思時感中
有。別報思上功能厭心者感生有。下辨滅定。 先問。後答。答中有七。初明得定位分。二明修 意。三明定體。即以非想九品無漏心作其厭
觀。求滅定時熏識成種。種有遮心義假立為 定。若於方便將欲入時。先起初定次起第二 乃至非想又從非想逆入還至初定。復從初
定順次上入乃至非想。於非想地起九品心 漸次滅之。始起上上生厭不起。次起上中又 厭不起。乃至第九地下下心微細相於此生
厭欣於滅定。從此心斷。滅定方顯。前之八品 雖有厭種以心未盡滅定未圓。第九滅時滅 定方具。於此修時。聲聞上方便。獨覺則中。菩
薩為下佛無方便任運現前。四明唯滅轉識 不滅賴耶。五明定真假。六明品類有三。有退 不退。七明得定人。於中先明有學身證。及無
學俱解脫能入此定後對辨無想定非聖所 入。基云。滅定是無漏不感報。然有未離第 四禪貪人等得。今此據斷惑者不論伏惑者。
然舊論說。有十三種人得。謂具縛。及八解脫 道。阿羅漢。獨覺如來。今大乘入地菩薩亦得。 雖第四伏惑人得。何妨仍是俱縛攝。無想定
非學非無學所入。以無慧現行故。泰云。得無 想報時無慧現行。景云。入無想定時。方便無 無漏心故。名無慧現行。寂靜住及生者。謂滅
定為住。無色四處為生。以無想定有其勝住 及生。故諸聖人不入無想定。及不生無想天。 又此定不能證所未得勝法。稽留幻處。故聖
者不入。大門第九明虛空非擇滅。先辨虛空。 三藏云。準梵本大莊嚴論亦如之。虛空云何。 謂色非有。將知虛空界色不相障礙義上假
立。故言色非有。理實諸有為法不可得處說 名虛空。故佛地論主據麁相故說色非有。廣 如彼論。又準顯揚論。虛空亦通遍計等三性。
三藏亦云。八種無為皆通三性。基云。虛空無 為者。思所緣境相相似故立為常。非緣彼心。 緣彼境界有時變易故。次辨非擇滅。泰云。彼
於此終不更生。故暫不生時得非擇滅。然暫 不生法後時遇緣還得生。言唯除未無餘等 者。前明學人得。此明學人失。以未能斷愛種
子。唯除此失未皆離也。景云。唯除未斷愛願 種子故異無學。以此文證聖不造業。景云。無 形二形等生者。此等取初果七生外餘一切
生。若愛若願者。有二種。一發業。二潤生。潤 生云愛。聖人由有。今此所無。謂發業者。願 者。即是愛類。愛煩惱攝。準文唯除未無餘永
害無明種子。願即愛也。或願者。願生天等。皆 生死因故。聖人不起。測云。問。初二果人未斷 欲界修所斷惑。迴小入大。有三界惑。何不受
女身等耶。一解。亦得而論主約不迴向者故 得非擇滅。非擇滅者既不定故。又解。不得。得 竟不生故。大門第十。總辨不相應名義。基云。
不相應言。假相者名也。為起言說。如前思 慧中云。為依六事而起言說。屬主言論等 體。非有色等二種但有假名。顯揚第一云。當
知復有如是種類略不建立。即非得等也。上 來十門已略分別六善巧竟。自下廣明。先結 前問後對問廣辨。初云如是已說。六種善
巧等者。謂蘊.界.處.處非處.緣起.根.於前 十門雖不顯其名而決六善巧深隱要義。故 結云如是已說。廣辨即為六段。蘊善巧中。復
別有三。初以六門分別。次以名色等二門分 別。第三廣以諸門分別。前中。初半頌列其六 義。後長行別釋。就初自性。先釋。後結。釋中。
即分有五。色自性中。初明有十一。後約大造 二色變礙解外色相。受自性中。初明六種。二 明身心二受。後問答解身心受之意。想自性
中。初明六種如前。即六根所生。又想有六。謂 有相無相等者。皆與對法第一別。勘會。是 易而不論。行自性中云。由五種類令心造作
者此皆思功能。一為境隨與者。景云。謂於和 合乖違等境。思隨此境與識俱轉。備云。謂思 能發心令境隨心轉。為之言他他境隨與心
也。泰云。謂思令心於所緣境隨與領納和合 乖違。基云。由思令心於所緣境隨與領納不 須言和合等。此第一是總句。若言和合等與第
二等何異。二令心與順會。三與境違離。四發 有漏業。五令心王自在。識自性中領受差別 有三者。謂三受相應識。二採境差別有六者。
想能採境故約之取相應六識也。可即就識 體採取六境。如說心為採集業。意為廣採集。 識者識所識。分位差別有三者。泰云。隨三受
起分位有三也。亦可隨行思分位為三性。景 云。三世識亦可三性識也。第二釋蘊義。初約 十一義以明總略積聚義是蘊義。後明為類
顯無我義建立蘊。此即破於蘊計我顯諸蘊 中唯有諸行都無我故也。第三蘊差別。即有 五段。色蘊差別中。清淨色等三者。即根塵
及法處中色也。若識依執名執受色者。俱舍 云。執苦為樂義與此文同。若識不空名同分 色識空名彼同分者。景云。今大宗唯約五根
辨其二種。一根中不空與識同得前境名為 分故。言由此與識等義轉故。義是境界。根識 同於境轉名等義轉。根空無識則不得境。簡
同分根名彼同分。雖不得境而自類續生。問。 如小乘就十八界辨同分彼同分。何故此中 唯約根耶。解云。大乘過未法無。現在識起。
必用不須論同分彼同分。現在五根自類相 續若與識合同識取境。名為同分。若不與識 合。名彼同分。五塵但是所取非能取。不同五
根或不能取。故亦不論同分彼同分。測云。同 分之外名彼同分。今解二義。一者異於同分 名彼同分。二者同分名彼。彼之類故名彼同
分。相所行者謂緣色相有等者。景云。毘 曇婆沙解空處離此三相。一過有色相。謂眼 識相應相。二滅有對相。謂五識相應。三不念
種種相。謂第四靜慮意識相應相種種分別。 若染污者緣當地十入除香味。不染污者緣 十二入。故彼論云過有色相滅有對相不念
種相入無邊空處等。今大乘中所辨三相皆 是眼識。後意識相於中初列能緣三相。謂一 色相。二有對相。三別異相。次辨所緣色相有
三。一有光影相。二據相。三積集住相。自下 屬當是三色相隨其次第為上三相所行。取 青等相名為色相。上辨光影。今取青等同顯
色理亦無妨。能取行礙名有對想者。即取據 彼東西形礙色也。能取男女舍田等名別異相 者。即取聚集假有種種所依別異色相。測云。
舉光明二攝青等亦可總攝顯色作光影名。 邊際者略有二種等者。此文即說無色勝定 下緣十一種色。反起影像合現在前。亦加下
五十九明慢下緣。謂生上地計自身等是常 是樂。緣於下地生下劣相而生於慢。受蘊差 別中。事者謂領納者。受體。及順領納法者。與
受同時相應心聚性。相者謂自相及共相等 者。樂受時緣壞生苦。若後樂受時即苦苦。受 性苦故言苦苦。捨受是行苦。由帶麁重不安
穩故。此行是苦故名行苦。此是自相。隨所有 受一切皆苦受。名共相。生者。即是受因。謂十 六觸。初六識相應觸。次合前五名有對觸。第
六識相應觸名增語觸。泰云。五識等得緣實 相稱自相。說名有對觸。意識有分別緣。名以 為境。望五識以名為緣故。名增語觸。又名
句文是語。此語於境中增。故名增語。意緣此 增語為境。名增語觸。基云。謂意識增長語。能 發語故名增語觸。以三受相應觸。名順樂等。
此三亦攝觸盡。次愛恚相應觸。攝觸不盡。次 明觸等三。亦攝觸盡。明觸謂無漏。無明謂不 善無記。非明非無明謂有漏善觸。八種觀者。
如菩薩地菩提分法品善知世間中八種觀門 說。景補闕云。初牒章。二解釋。釋中。初引經 說。第二解釋。一切如來乃至受有幾種者。別
觀三受是苦。誰為受集者。觀現觸為現受集 同時因果。誰為受滅者。觀受滅也。誰是受集 趣行者。謂觀業是後報受集。是則集中有二。
於婆沙七處善中唯加此一。誰是受滅趣行 者。觀道諦也。次後三種。即是重觀苦集與滅。 略不重觀於道。舊解能觀之智即是道諦。故
不重觀。上來依經引八觀竟。如是觀時已下 引彼經中釋八觀義。如實了知受有三種者。 經自解初觀於三受自性是苦。觸集故受集
者。觀觸為集也。應知如經分別廣說。具解如 經。上來引經。自下論主解經八句。自相相觀 者。觀三受自相是苦。現法轉因觀者。觀現在
觸同時生受以為轉因。彼滅觀者。觀受滅也。 後法轉因觀者。觀善惡業為後受集。故言後 法轉因。彼滅觀者。觀於道諦能滅彼受名彼
滅觀。彼二轉因觀者。觀受愛味但能生長現 受因觸後受因業。故言彼二轉因觀。彼二轉 滅因觀者。觀受過患之時能滅於彼現後二
轉因也。及清淨觀者。觀受出離解脫無為名 清淨也。基云。今準下文言觀彼滅即是滅諦。 勘菩薩地不同。亦可釋同彼地。此言滅者。即
滅法名滅愛味者。修道中集諦。過患者。即苦 諦觀。今準下文云。彼二轉因觀。即次前集諦 現法轉因觀。故言彼二因復云彼二轉滅因
觀。即觀過患是道諦。以觀苦為過患是道諦 行故。若不爾。即下諸文彼二轉是愛味過患 二諦。下出離中通攝道滅二諦。如前過患是
道諦即滅因。是為勝。勘菩薩地。二定出離苦 根者。補闕云。道理苦與憂根離欲界欲時。一 切皆離。而言第二靜慮離根者。據有苦根麁
重無堪任性。初定報有。今得第二靜慮方離。 初定苦根麁重不同。小論初定猶有三識。苦 根所依名有苦根。想蘊差別中。基云。顛倒差
別者謂諸愚夫無所知曉乃至是名想倒等 者。無明者。如第八云此倒根本。此中準相 是數。然若內外所起倒通名相倒。於中 對分心倒見倒。若外道出家起三見全一分
少分與想俱者。是見倒亦想倒。若在家者於 境起貪與想倒俱。亦名想倒亦是心倒。然前 第一帙第八云。貪通二種謂不淨為淨倒於
苦樂倒。但以外道時邪戒執邪見以為戒見 取等生天等。此貪勝故偏名此二為貪心倒。 餘我常見等一切有情共通義隱所以不說。
若準此文。外異生起常我倒亦是心倒。則心 倒通在家出家二眾起。然今此文在家於欲 境起倒總名心倒貪增勝故。外道名見倒見
用增故。然見倒不可說言在家眾起。故此與 前八文別。又解。在家品如此文於常我實起 心倒。然外道等亦計常我。以計共故。前文唯
說樂淨為心倒在家品起。常我見倒通在家 品起故。不可說於樂淨在家人起。貪義增 說名心倒。即同此文在家起心倒出家起見
倒。前解為勝。然據理論之。在家乍可不起 見倒。出家不起貪倒。邪貪戒見二取為生天 解脫因故。若作此釋。想倒通見修斷以為心
見二倒依故。見倒唯見道。出家外道起故。若 心倒通在家出家品起故。通見修斷。又唯見 斷分別所生故。測云。依佛性論彼名想倒。內
名見倒。心名心倒。今依此論。四倒相應。想名 想倒。計常等慧名為見倒。貪名心倒。補闕云。 一分出家者。對於佛法出家。故名外道以為
一分出家。泰云。等能了別一切境名等了。亦 可了別彼法名等了。五造作相初自性門訖。
瑜伽論記卷第十四 (之上終)
瑜伽論記卷第十四 (之下) (論本第五十四)
釋遁倫集撰
[0624a13] 論本第五十四
[0624a14] 識蘊差別中。先總開五章。後別解釋。解安住 中。景補闕云。欲界諸識多分執取外五塵色 名色安住。色界諸識著內五蘊名俱安住。無
色意識唯安住彼四蘊名中。基云。欲界唯約 外塵者。以習欲故於境多貪。又內身雖亦起 愛安住。以胎卵等生故非增上安住。今據增
上者論之。色界唯說內身。以化生故不習欲。 無色界唯論安住業所生名。不論定所變色。 是此文意。今言執者。謂緣執非執受也。以名
非所執受故。雜染中。補闕云。一於現法中受 用境界門者。現行因時耽現五塵識被雜染。 二於後法中由生老等門者。後果熟時由生
老死等增諸煩惱識被染污。基云。初是煩惱 染。後是生染。又後是業染。業染故未來生等 成染。所依中。補闕云。謂六識隨根。得名有
異。如火依薪種種名別。住中。初牒章為問。 第二解釋。第三釋已總結。解中復二。初舉數 引經略解住義。第二如是已顯乃至從此已
後等下。論主廣釋。前中。若補闕云。四識住義 四門分別。初明教起。外道執識為我四蘊為 所是我住處。佛破此執而告彼言。色受想行
是識所住而非是我。由此因緣故佛世尊說 識住義。第二辨體有漏四蘊為識住體。以有 漏蘊能生貪染令識樂住故立識住。無漏受
等非生愛境。懷有漏識不住識非識住。外道 但執色等四蘊是我住處。對翻彼故還立四 蘊是識住處。故不立識為識住處。又色等四
蘊或性是染或生染強故立識住。識性非染 獨生染不立識住。第三釋名。了別是識義。樂 居是住義。四是數名。此則從數就義為名。名
四識住。第四大小對辨差別。依薩婆多依住 解住。謂有漏識依彼同時色等四蘊名之為 住。非識緣境名為識住。故彼論云自分識住
自分蘊。不異界不異地不異身。以一剎那二 非分故。自性不顧自性識住。無漏識及他界 識現在前時。自地色蘊行蘊雖無自分識依。
然得識住相中間因緣。即自分識不生。後若 生時彼則隨轉。又破異說云。有說眾生數蘊 說識住者不然。依行緣相應分義是識住義。
以理此中牒外執文少於兩字。具足應言有 說非眾生數蘊亦說識住者不然。今我宗中 依住解住。非情數蘊非識所依。故非識住。下
以五義釋依住義。即簡非情不立識住。是故 說云依行緣相應分義是識住義。依者。內色 受等與識為依。行者。受等三蘊與識同一行
解。緣者。受等與識同一所緣。即是第四與 識相應之義。分是因義。內色與識安危共同 為近所作因。受等與識為相應共有所作因。
故名為分。以此五義釋成依住。若取非情數 蘊亦名識住。即是緣住。便違我宗依住之義。 俱舍亦云。有情數蘊為識住體。上來依小乘
宗竟。今大乘中通取依住及以緣住。非唯依 故。此文意識隨色住即是依住。緣色為境即 是緣住。若取依住唯依自身色等四蘊。若取
緣住則通自他及非情法住。何故如是。道理 須然。汎論識住著為義。云何住著。由貪染境 令識樂住。是故識住緣住名住。如內色等為
境生貪令識樂住故立識住。自身之外若情 非情五欲等事為境生貪令識樂住。何非識 住。是故內外色等為識所緣皆立識住。而小
乘言唯依自身即外色等不立識住。住義不 成。又欲界有情多著外塵五欲等事更相愛 染牽識令住正是識住。而言身外若情非情 色等境界起愛生識不立識住不應道理。故
大乘中諸有漏識緣境名住。攝住義盡道理 得成。問。若緣住解。是則一世識緣三世法。或 一界識緣三界法。有漏之識緣於無漏滅道
諦時。皆望能緣立識住耶。解云。他緣彼曾當 現時有漏四蘊令識樂住。故許三世有漏色 等望一世識並名識住。下界之愛愛上地時
引識樂住亦立識住。滅道二諦非貪著處。雖 復識緣。不令增長。不立識住。問。愛故引識。 令住。為是同時。為前後相引。解云。此有二義。
或有漏識與愛相應由同時愛引住前境。此 唯染識。或有貪愛先染前境引後識。識通三 性。由前貪起。問。何以得知下貪緣上引識樂
住。解云。五十八云。如是所說十種煩惱。皆與 自他一切煩惱展轉相緣。下地煩惱。能緣上 地煩惱及事。又六十二云。若生下地於上起
愛未得離欲不定心者是欲界繫。有染染者 念言我今當證廣大喜樂所起等至。若得證 者我當愛味。又我云何當得生上地常恒不
變。此愛染污者。此據雜染愛得上緣。問。八 識中初何識所緣明四識住。解云。若攝法盡 通取八識。若就相顯但取六識。如經言等者。
此中引經略解有三。依下文說。一名識住因 緣。二名識住邊際。三名識住因緣寂止。今言 有四者。即四識住也。言依取者。謂現行貪及
以種子是其取體。是四識住四緣依處。故言 依取。由依此取蘊得住與識為緣令識安住。 故導謂識隨色住緣色為境。廣說如經者。此
是第一識住因緣。言乃至我終不說此識往 於東方乃至四維者。此明識住因 緣 邊際。是 第二門。意明識隨四蘊一期終盡更不離彼
四蘊不得往四方四維。即名識住邊際。又四 識住離現行貪及以隨眠之外皆非因緣即是 識住因緣邊際。然我唯說於現法中乃至清
涼淨者。此是第三明彼識住及以因緣二俱 寂止。必離欲者。謂離識住因緣。即離現行煩 惱及隨眠欲。即因緣寂止。言離影者。受因識
樹而生說受為影。爾時不有名永離影。有漏 識盡故寂滅。此明識住寂止。次有三句明無 漏識前後異名。有學名寂靜。無學名清涼。無
餘依滅名為清淨。泰云。諸外道計我死後往 於東西等。今此非之。如下論云是識住因緣 二種邊際。謂有色界有來有去。無色界識無
來無去。故不說往於四維。故知是二種邊際。 以識住不離三界故。說住義窮盡。故名邊際。 基云。如顯揚十八云。隨色而住。謂執受所依
故。緣色而住者。謂取境界故。依色而住者。謂 由麁重故。即當此依取。謂住有四。謂色至行。 四是識果。識之境故。依取者。謂依此緣起之
取。取體即諸煩惱。故下文釋識住及因緣住 體即色等四因緣即所起貪等。若諸煩惱事 謂諸惑現行。屬彼煩惱謂彼種子。言因緣者。
即識住色等之因緣。言所以。何以住色等四 中。由此依取為所以故。故名因緣。三藏云。 用四依取為所緣藉故。於色等令識安住乃
至廣說。今云四是識果依之趣取者。用此為 所緣藉。令識安住。所緣中含二義。若為所 緣藉義。即通內外。若為所緣緣義亦通。義文
不如緣藉之緣。於現法中必離欲影等者。義 曰。聖弟子修習多修習故。於現法中能斷四 身繫。四身繫唯在意地分別所生。故見道時
即斷。此四欲者。希求未來身等是也。影者。即 受也 (云云) 。自下廣釋。初結前許後廣說。然後 正釋。釋中。初開障解釋。二明不立識為識
住廢立所以。前中又二。初開三義。二依章辨。 謂此經中略顯識住及因緣相者開一章。即 牒前經有四依取以為所緣令識安住等。言
識住因緣二種邊際者開第二章。即牒前經 乃至我終不說此識住於東方乃至四維。言 識住因緣二種寂止者開第三章。即牒前經 然我唯說於現法中必離欲影寂滅寂靜清涼
清淨。自下解釋三章。即為三段。解初章中。初 解後結。解中有二。初解因緣。二解識住。解 因緣中。初略。後廣。當知此中乃至有所緣故
者。此即略解也。補闕云。若諸煩惱事者。現起 煩惱事也。若屬彼煩惱者。隨眠種子。由煩惱 熏成後煩惱。名屬煩惱。說名依取者。曾所引
經。應知此二亦名所緣者。現惑及種是四識 住之所緣藉。故云亦名所緣。言所緣性故者。 則前現惑諸煩惱事是緣慮性。名緣慮性也。
言有所緣故者。此惑種子能有現惑所緣法 也。基云。此中行種子皆是取體。若如雜集唯 取欲貪以為取體。故增上者。謂此中約實義
通一切煩惱。又依者四境。有無煩惱。應知此 中亦名所緣。所緣性故有所緣故。現行種子 皆名所緣。種子正為他緣。現行能有所緣。故
名所緣。所緣性者。正是種子。有所緣者。即是 現行。下廣解中。先解諸煩惱。後解隨眠。前 中。先明由彼貪愛。為煩惱緣。名趣所執事
者。由彼貪愛引諸煩惱。趣所執自境。次明四 繫為發業緣。補闕云。舊名四縛。今名四繫。然 與毘曇有異。彼說貪縛通三界通六五斷。今
時唯取欲界意地。二斷分別起貪瞋。縛通六 識。今唯取意地分別所起二斷瞋也。戒禁取 實取亦通三界。今亦唯取欲界分別所起是
不善性。上界非分別是無記性故。如此四繫 為緣發業名所緣事者。業是報緣若名所緣 事。四繫復與業體。為緣故名緣所事。基云。業
體正是所緣果。緣一體故為果之緣故。此四 繫為業之緣。能發於業。故名緣所緣事。四身 繫如對法取貪為體。取此文此中唯取四種。
即貪之境也。彼據能緣。此據所緣。唯分別生 不通修道。瞋等是不善不通於上界。故能緣 貪通三界。次解隨眠。彼二隨眠所隨逐故。名
建立事者。謂貪及四繫種子也。此二隨眠生 起惑事名建立事。上辨識住因緣訖。下正明 識住之體。若諸異生未得厭離對治喜愛者。
未修喜愛對治也。由所潤識能取能滿當來 內身者。賴耶識中有業種子。由愛潤故圓滿 取當來一識。住內下報也。由此展轉等者。煩
惱發業。業復得報。報復起惑。惑還發業。業就 牽報。故云展轉。生死無窮。餘住因緣如前應 知者。如向所辨起及隨眠等。是名略說住及
因緣相者。結也。自下明二邊際。言有色界識 有來有去無色界識有死有生者。補闕云。下 二界識依色傳持名有去來。無色不爾。但說
此身中識死餘身中識生。基云。有色有身無 色無身。於此處生即此處死明下二界四蘊 識住。上之無色唯三蘊住。又有色者謂有中
有。無色無中有。故有死有生。若爾。如何言此 二住乃至壽盡。前解為勝。又此二住乃至壽 盡者。來去識死生識為二。此明識住一分齊
盡。故名邊際。又復此二生長增益及廣大義 如前應知者。由有煩惱及隨眠力。識有去來 有死有生。除此更無因緣可得名因緣邊際。
還牒有去來識有死生識為二。此二生長增 益廣大義如前應知。除前所辨餘非因緣。即 因名緣邊際。齊是已下雙結二邊際也。若復
異此而施設者。乃至作如是設者者。遮異計 也。補闕云。若有異我向來所立二邊際義。更 施設者。當知有三過失。一有語無義。第二若
他正問不知何答。第三設妄答他後必自知 是愚癡說。泰云。亦由餘義境界無故者。若如 外道所立神我之識。境界無故不知何答也。
上來明愚癡外道。或復有能下。明利根外道 亦迷問也。自下第三明二寂止。於中有三。一 明修觀識住寂止。二明能對除識勝利差別。
三釋經中六句文義。前中有四。一明識住因 緣寂止。二明識住寂止。三結因緣寂止。四結 識住寂止。前中。初明諸煩惱事寂止。二明隨
眠寂止。前中。初立宗。二所以下釋言。若聰慧 者至能永斷離者。三乘聖人名聰慧者。能除 貪愛名永斷離。言於煩惱分位所攝發業四
身繫纏亦能永斷者。由斷貪愛。四繫永斷。所 以者何。外人徵。所以由斷識住貪愛四身繫 纏永斷者何。下答由在家眾依貪恚繫發起
諸業者。總也。攝受境界為因故者。由貪五塵 故能發業。損害有情為因故者。於有情起瞋 故能發業。若出家眾依戒禁取。此實執取二
繫發業戒禁取如貪求生天故此實執取猶如 瞋恚謗涅槃者。凡足見取執實。要云此實餘 非。名謗涅槃。此中大都答意。四繫同取欲
界意地分別起者。然四繫中。貪即是識住愛。 是故斷愛四繫即斷。問。何得知四繫與愛同 時斷耶。故論答言當知四身繫唯在意地分
別所生故。由此四繫與四識住貪同取意地 分別起者。是故斷愛即除四繫。此二何疑。上 來寂止心煩惱。下明寂止種子隨眠。從此已
後由多修習勝對治故能永斷貪愛及四身繫 二種隨眠。上來已明識住因緣寂止。由此斷 故乃至以究竟離故者。明由識住因緣斷故
從因所生四識住體亦不相續。故名識住寂 止。言由此所緣不相續故乃至不次安住者。 由四境不續。能緣有漏之識亦不安住。由對
治下第三重結因緣寂止。又由當來已下第 四重結識住寂止。又復對治所攝淨識名無 所住下。明能治識勝利差別。下以四義釋無
所住。一由不生長。以貪等永斷。故名不生。二 由無所為。三由知足。四安住。如是不生長故。 結初。乃至安住者。結第四也。名極解脫者。具
結向前總別五義。故彼無漏心名極解脫。又 於行等都不執著我我所故色等壞時不生恐 怖。故無漏心已得清淨。又由彼識永清淨故
不待餘因任運自然入於寂滅者。由無漏永 清淨不待餘因入無餘寂滅。下釋永離欲等 六句經文。又所有受是識樹影等者。識有故
受有。說受名影。何以唯言受者。以愛為本起 境界愛等故。餘依永滅故說清淨者。此約得 無餘涅槃在金剛心彼識清淨。若入涅槃已
後不可說清淨故。又無識故名清淨非有故 名清淨。下解識非識住。若依毘曇言。一剎那 無一識性能住所住。今此釋云。諸識自性非
染由世尊說一切心性本清淨故者。意明識 體非煩惱性說為非染即以心性非是煩惱名 本性淨。以性淨故非彼愛力引識令住。下釋
所以者何乃至一切涅槃者。貪等涅槃畢竟 不淨。非涅槃故不得言畢竟不淨。此據相續 道中捨有漏識得無漏識。以同非涅槃故亦
不獨為涅槃因緣如色受等者。此通外難。難 云。如色受等性非涅槃而生貪等令識樂住。 識非涅槃何故不生貪等令識樂住。為通此
難故。云色等四蘊一一獨生。涅槃強故立為 識住。識則不能獨為涅槃因緣色受等。所以 者何必無有獨於識性而起染愛如於色等
者。識性微細不能見識不能生染愛。色蘊體 麁受想行蘊行解麁故緣生染愛。設有於識 生染受者要因色等方染於識。此四識住多
就識辨。其能住六識。相應三蘊及色為所住。 不論末那愛賴耶識以為妨難。異相中。問。解。 結。解中有五。一明有貪無貪等十對心。二明
十二心。三明二十心。四明十六心。五重辨前 十對心。言謂有貪心離貪心有瞋心離瞋心 等者。取有癡離癡。散亂非散亂。惛沈離惛沈。
掉舉非掉舉。寂靜非寂靜。定心不定心。修心 不修心。如經廣說乃至不解脫心極解脫心 者。是第十對。此明十對治心差別。欲界有四
心者。基云。其五識中唯有三心。無有覆無記 心。以相貌不可得也。若在上界。五識中有此 無記。此有覆無記唯在意地。見道唯不善。其
修道者若發惡行是不善。若潤生生所餘是 無記。餘可知。二十心中。景云。此中欲界變化 唯是生得。通三性心皆能變化。不同毘曇欲
界有修果心。又云。無色界亦爾者。乘前即類 無工巧心。當知無色亦無威儀變化心。善心 如下上亦爾者。通有加行生得二善心也。基
云。如餘處無覆有五種。何以不論自性無記 耶。義曰。其自性無記是長養等流等色法。此 中明心所以不來。若爾。其法執等心是何無
記攝。如佛地論是異熟生種類故。異熟無記 收。威儀路工巧處等可知。欲界雖有變化心。 然非通果也。無加行故。以通果心必加行生
故。以入定時非欲界加行故。通果心非欲界 繫。唯有天龍藥叉等化。唯是生得。謂能變化 人形等種種化類。非是異熟生。若爾。四禪慮
等於欲界化化為人等諸種種事。此所變色 是何界繫。義曰。隨見分心是色界繫。若爾。 下地麁眼云何能見上地細色。義曰。上地色
為根本。於上別變為欲界種類色令欲界人 下眼能見。此欲界種類色。色界見變仍色界 繫。還是細法。云何令見。以為麁種類故。所以
令見。無色界無身亦無威儀。論云。如色界無 工巧不言威儀變化者。此略不論。上界同無 者。此中論。如顯揚第十八云。無色除變化威
儀。故知此略。有云以此證知無色界有變化 威儀心。如無色界定心。於一切色得大自在。 亦有變化心。有菩薩依彼定起行住。如八地
已上菩薩等。何妨亦有威儀心。此並是善是 無漏若爾。即是學心等攝。相似變化心等。故 名變化心。如通果心無記者發異熟威儀無
記者。彼地即無。即通三乘凡夫語。不約不可 思議。故言亦爾。測云。威儀變化通無色界故。 名二十心。論不簡故。重辨十對中。云有三品。
一未發趣定品。謂欲界未求定人。二雖已發 趣未得定品。即求定未得人。三者已得定人。 此復二種。一不清淨。謂伏惑得未至定。二極
清淨。謂得根本定。於初品中。或時具起貪瞋 癡等三對染心。或時起善無記心。由貪等纏 繫遠離故。但令貪等不行。即名無貪瞋癡。未
至定要是善心。無記亦是。第二品中或時於 彼不正安處心便掉舉等者。基云。準八纏五 蓋中亦有惡作。以修止時惛沈睡眠為障觀
時亦同。此中略而不論不寂靜。若即以沈掉 為體重來何為。以障捨故寂靜者是捨。不然 更取嫉及慳以為體性。纏蓋中如此說故。第
四蘊次第。中。初約五義辨次第。後據二事以 辨。前中。如小論毘婆沙俱舍有多次第。不能 煩舉。此中雖有五種義。前色後識所以次第。
第一生起所作次第中先說色蘊次說識蘊 者。眼色為緣即是色蘊。能生眼識即是識蘊。 由色及識為依受想行等心法生。依此次第
即說色識受想行如此次第也。第二對治次 第中。第三心為我倒。景云。不同小論計心為 常。今說外道計心為我。故識。為第三。無常計
常者。通計想行蘊為常。即想為第四。行為第 五。基云。此據多分分別所計為我故心為我 倒。餘處據俱生一切時計為我故法為我倒。
此二俱得。第三流轉次第中。色蘊最初。受為 第二。想為第三。想取像貌名采畫境。行為第 四。一是所滿者。是識第五。安立次第中。初
廣辨。後略收。安立所了是色。有苦有樂是受。 隨起言說者是想。及愚智者是行。等者等取 於識。下據二事以辨次第。依我眾具事立前
四蘊。依於我事立後識蘊。謂我依身者。是色。 於諸境界受用苦樂者。是受。於己於他隨起 言說者。是想。此之二種依法非法方得積集
者。此受想二依行蘊中法非法故方得積集。 第五明攝。中。初明六種攝。次明十種攝。後明 除取攝法分齊。初中。言色蘊攝六有支少分 者。謂行。名色。六處。
有 生.老死.處非處通於 萬法。今但取色亦名少分。七根全者。謂五色 根。及男女根。受蘊攝三有支少分者。謂名色
生老死。五根全者。謂五受根。三根少分者。三 無漏根。想蘊攝三有支少分者。名色生老死。 不攝諸根者。基云。以為慧所覆故非根。如憶
事時謂言慧憶以覆想故所以非根。又非根 增上義。世間雜染增上。生死雜染增上。如經 應思。行蘊攝四有支全者。謂無明觸愛取。五
有支少分者。謂行名色有生老死。六根全者。 信等五及命。三根少分者。三無漏。識蘊攝一 有支全者。謂識支。四有支少分。謂名色六處
生老死。不言有者。據業有故。一根全。謂意。 三根少分。謂三無漏。次解十種攝。中。界攝 者。此即以因攝果。相攝謂自相共相所攝者。
謂變現等是色等自相。積聚義是蘊共相故。 種類攝謂蘊等遍自種類所攝者。且如現色 礙故名色。過未非礙礙類名色。乃至過未識
體是了別類故亦名為識。分位攝者。如樂受 生時隨順樂受前後諸蘊總名樂蘊等。不相 離攝中。三藏云。謂極微聚不相離有爾所攝
界等。基云。準如對法。一切法有色即心亦是 不相離。故一切皆色。心所亦名心等。時攝者。 過去攝過去乃至剎那。方攝中。或依此生者。
謂識依色生等。全攝中。基云。如說色等五蘊 為攝義法答全攝有為。基云。有漏無漏諸蘊 及三性蘊等。皆具五蘊攝。少分攝者。景云。如
說諸色攝蘊少分。乃至諸識攝蘊少分。又色 蘊中有十一種。但取一種。名攝少分。勝義攝 者。以理攝事。一切法盡。無有一法出如理外。
下解除取門。景云。如說除色蘊。餘蘊攝義 蘊界處耶。答。攝四蘊全。七界全。法界少分。 意處全。法界處少分。除法界。諸餘界攝機界
處蘊。解云。攝十七界。十一處全。識蘊全。色 蘊少分。除意處。餘諸處攝幾處幾蘊界耶。答。 十處全。四蘊全。十界全。今時於三科法中各
取一法攝一切法盡。謂取色蘊即攝色蘊十 界十入全一少分。由取法界故。即攝法界法 處全受想行蘊全。又攝色蘊少分。謂法界中
五種色。由取意處故。即攝意處心界。若取色 蘊。即攝十一種色。若取法界。即攝八十七法。 謂心所有五十三。色有二種。律儀不律儀色
及三摩地所行色。不相應行有二十四種。無 為有八。若取意處。即攝七心界及識蘊。第六 明依止中。依止中六處色蘊轉者。景云。一造
舍宅等。二壁障及衣服等。三資具床榆等衣 食等物。四即五根。五即扶根塵。六定境界色。 基云。一謂地金輪等。三二謂舍壁等。三謂
衣服床等。四根。五扶根。六謂神通定宅。不 言無表等色及自在定色者。以無別惑攝不 盡。依七處四蘊轉等者。基云。樂欲希望何別。
初於已得境。二於未得境。即緣未來過去生 隨應。境界者。現前任運境界。尋伺者。雖上諸 經亦有尋伺。然功能各別。尋伺但思未得已
得境界而起尋伺不生。又即欲希望和合等 者。希和合故。此欲界出家者。此是此境界尋 伺中攝。此受用欲者依止四處。住律儀者依
止正知。已得近分定者。依止清淨方便。安住 根本定者。依止清淨。上來於蘊善巧中以六 義分別蘊竟。自下第二約名色二義明蘊善
巧。於中將辨。先許說色。然後說者。分別色 中。先問後辨。辨中先舉一頌列其十門。次第 解釋。一物.二微細.三生起.四安立.五流.六
業.七剎那.八獨.九所行.十相離。物中七門 分別。初明同處多少。問色蘊眼幾物所攝者。 物是體事。問意。且如眼根於十八界中幾界
所攝。答。若據相攝唯有一物等者。若自相明 攝唯攝眼根自性。謂眼識所依舉果取因。若 據不相離攝則有七物等者。此據同處不相
離。補闕云。凡明不相離有三。一同處不相離。 謂從前業感得眼根。於生有位眼根將起。地 大先生據其處所。後至失處支中時眼根始
生。同時同處。後有身根地大及扶根四塵。如 此七物和合成一體遍相入。如一室中燃眾 燈光體遍相入不可言說在此在彼。亦如桃
等果子生時隨其大小體但是一不得說言眾 微集成。是名同處不相離。能此七物同處不 相離法要是同性。謂報同報是。長養同是長
養。若報與長養異性相望。即是相雜不相離 攝。 穀 麥等聚。即名和合不相離攝。第一問。如 報眼與長養眼根及二種塵大。同在一身處
所不別不可說言在此在彼。報在於內長養 居外。若內外相遍則處所無別。云何不同處 不相離耶。解云。報色疎。中間容愛長養根
大。如水處沙性類不同據處所異。故不得名 同處不相離。以報長養二根二大二種四塵 彼此相礙不相遍入故。報大與報根塵自體
相遍同一處所。長養地大與長養根塵自相 遍入。名同處不相離。以二地大法爾相礙。二 色二香等亦相妨礙。故報長養不得相離以
說名同處不相離。第二問。如等心諸天。身量 極大。來至佛所各住一毛端量。體遍相入處 所不殊。又同是報。云何不名同處不相離攝。
解云。彼天報色清淨猶如燈光不相礙妨。然 各隨業自見。彼此分齊不同。不得說名同處 不相離。始終一處。彼天不爾。集散非恒。故非
同處。第三問。已知同處不相離要是自性。報 與長養但名相離。未知如此相離為集歸 成麁。為隨大小一物而生非集成耶。解云。今
大乘說內外諸色隨前業起。隨其大小但是 一物而非集成。第四問。現身髮毛爪齒從頭 至足有報長養四塵地大假合成身有多分
數。云何得言是一物生非集成耶。解云。如此 眾色雖性類別。由因緣力同時處成一體生。 非如土未以水和合先離後合集細成麁。故
言隨其大小一物而生。第五又問。若不集成 體是一物。云何後時刀斧斫割成多分耶。解 云。後遇刀斧壞因緣。根本全身一物自滅。眾
多細分刀斧緣生。非謂先時一物全體破斫 成多。由是因緣於大乘中不立極微最細之 色。第六又問。大乘何故不許有最細極微集
成根境。設許集成有何過耶。解云。一切有情。 從業生眼擬有見用。從業生耳擬有聞用。餘 根亦爾。故彼眼等從業全生成其根用。五塵
亦爾必從先業全體而生成境界用。最細極 微不成根境汝亦同許。云何從業生彼極微 無用之物。後待積集方成根境。故小乘宗立
細極微徒費思求勞而無用耶。又復此說順 吠世師立常極微劫壞不滅後至成劫集細成 麁故。次文說由諸色聚最初生時全分而生 最後滅時不至極微立中間盡滅猶如水滴。
又云。復次諸聚色生時如種種物石磨為末 以水和合團雜而生。非如苣勝麥豆等聚。何 以故。隨彼生因增上力故。如是而生為有用
故。第七。若大乘中無實極微何故復教觀細 極微。答。為破有情執實心故。故教假折從頭 至足眾微集聚。由作此觀於內外色起虛空
假想順三脫門。基云。如一眼根所有七極微 同處同時不相障礙。如一眼根極微如蒲桃 果大。此中微細皆可容受餘之極微。如是展
轉乃至廣說於一聚中有彼七物。若據實言 之。既無別極微體何故得有七物耶。義曰。以 即如蒲桃果色。是清淨色為眼用故名眼。乃
至為觸用故名觸。皆可折色極微。故言一聚 中有七極微。非實極微而有七物。此乃同處 不相離也。然此三種不相離為隨小乘說為
是大乘義耶。即有兩解。備師意存大乘亦有 此義。若皆據界攝即有七物等者。界是種 子。於眼處所雖無水火風事而有種子在眼
根處。此據未立賴耶教前三大種子即在五 根六識心所地火之中。第二明所造觸是假。 於中。先結前標後。第二解釋。景云。二十種觸
並於四大分位假立。基云。此中解觸有十九 種。如對法有二十二種。無急緩劣三。何以無 者。略也。不立生為觸所以。如四相中病老是
一。今此何故分二耶。今此非四相。不例也。其 死觸者。從果為名。即身上有末摩死。近之 時令身即死。此觸從果為名。老觸亦然。此觸
能生老等。名老觸。如六位復開為八等者。謂 初二淨不淨為二。堅不堅為二。故八也。第三 明諸識取境總別。言或漸或頓者。基云。謂隨
一五識起與意俱緣名漸。若五識並生意亦 同緣名為頓。第四明色界無二塵二識。基云。 云何用此根。義曰。如俱舍論以莊嚴身故。義
曰。若莊嚴身。扶根塵得足。何用於根。義曰。 以發言音要藉扶根塵。若有能依眼根。所依 之塵方為依之發語。不然不得。故須根也。乃
至如無界根。亦無依處。二根無者依處亦無 等難。思準翻數。第五明十二種色假立之義。 如是一切色中九是實有等者。基云。於下文
中。如色處中長等是假青黃是實。聲中因受 大種不受大種是實餘可意等假。香中可意 香是假餘緣眾法生和合等實。味中苦酢等
六是實餘可意味等假。一一塵中皆有假實。 何故此中乃至言九皆實有觸分於二。義曰。 以觸處中能造所造異。所造色皆是假有。又
復多故所以偏明。其餘九中無能造色。又復 皆是所造。所造色雖有假者。但小非多。故 不論也。測云。滑等諸觸離能造大無別所造。
即大說假故名為假。長短等雖是假有而依 所造假建立故。隨其所依不名假有。墮法處 色有二種若有威德定所行境猶如變化等者。
備景同云。三乘聖人定心境界。謂作八一 切處觀當心而現。此是實有。為緣令他自見 心變八相分。如變化心起變化色與他為緣
亦令他見自所變色。定現色是定心果。後是 定所緣名境。故言彼果彼境問。定所行境既 是法處。云何令他眼所見耶。答。為增上緣令
他自變故眼識見。非謂令他見法處色。泰云。 於定自在如五神通名有威德。定所行境作 緣令他得見聞等。故指事云猶如變化。自在
定境久習定現故云彼果。作意現起定數境 界故云彼境。及餘王數相應色故云及識等。 以諸王數各現自境故須別舉。基云。法處色
中。如對法五種定自在所生有二種色謂有 威德定及假想非威德定者。此中唯言威德 定。即法處五色中四全一分是假一分是實。
何謂威德而言是實。如下文是無漏故名為 威德。聖者法故名為威德。其此定色得實作 事。如變化色。其非威德定色。唯令他見非實
作事。不如變化。問。無漏色定見諦方得。此稍 得有漏之定何故得有如是實事。聖人無漏 種類故得。如下文增上力故得。又準下文無
分別智增上力故後得智起此色者有漏定不 得。此中據體實是無漏相似有漏故言無漏 有漏因也。又大義曰。此通有漏有漏者非實
不任受用故。若非假想觀任用者亦是實有。 此中言彼果彼境者。大義曰。果者則由定力 令本識別變色塵者是。即如入淨土後得智
力故令本識別變為塵。此即定果實有也。言 心之果故。是定所緣故。故此定色望定亦是 果亦是境界而是一物也。問。唯定一數所緣
之色是實物有。同時心王心所所變亦實物 有。故云及彼相應等。釋通疑難也。此中法處 唯立三種。故律儀不律儀色皆假。以依思等
而建立故。又定所行色若依此繫定即由此 繫大種所造者。景云。此文據色界定起之引 色界大種而生即言彼大所造自在。無色無
四大故不得言若依此無色繫定所現色即無 色繫大種造。故下文說法處所攝勝定果色 唯依勝定不依大種。然從緣彼種類影像三
摩地發故亦說彼大種所造非依彼生者。如在 定外見青坐具後入定中觀所見青當定心現 青色影像。是彼本質青坐具類亦說從彼坐
具大造。理實非依彼生。基云。此據唯在色界。 以定慧均定明利故。故論云依此定即此繫 四大造。若無色界亦如前五十三末文何故
此不言無色界者。彼無依身略而不論。故下 文但從彼影像種類三摩地發定中亦變為影 像大種造造色名造然非彼本質大種而生
名造。子細尋之。下文云先為大種後為造色 即亦有大種。是此義也。然非本觸處大種故。 故說無法處攝大種。從能引勝定為言。故下
文言不依大種。然定自在變為大種定心果 故隨定所繫說此繫大種造。即此論云無色 繫定引生無漏定起此色者即無色大種所 造。無色本無大種何所造也。此是無漏非有
漏。似有漏體無漏。又釋。唯在色界本繫定大 種造無色界者。如六十六云若緣此界色為 境即亦此界大種造者是有色唯色界故。又下
文云猶如變化無色無故。若如前釋。依繫定 說造。據所屬故。雖是無色界定。緣有色界為 本質時亦變為大種猶如變化。據實用故用
同如化。依能引之定說無漏色。無色界大種 其實非界繫是法處收。與變化心神通色何 別。有漏別。第八緣不緣別。此約分別有漏
無漏別等。然威儀德定亦變為五根。然變似 而非真。此但是扶根塵體非清淨根體。又此 色假名為色。若約本質功能。即如六十六云
隨緣彼界大彼界種造。若據親生即定中所 變大種造。若據由生即是定力非由大種。如 是種種依義差別也。又亦通無色界有此威
德定色。今此中言繫妙界雖無觸四大定中 亦德變為四大。四大隨定故。故隨定繫。據 有依身為論。不言無色界。若下文等。通明威
德定非威德定。前文定為能造者。此據前後 剎那親依名造。非同剎那如欲界生名為色 造。然下勝定先為大種後依勝定中自明訖。
又此定色至定為因故者。景云。此明定境色。 唯是聖人定所生色。非是異生。以從二乘後 智世間心現故名世間。地前菩薩涅槃心滿
加行心中亦得顯現義故是有漏。地前菩薩 後無漏心即現是無漏。三乘出世間智唯緣 真如。已離有無戲論因故不現此色。是故此
色非出世間。泰云。定境界色。非出世間無分 別定境。乃至如來後得智現定境色遊戲自 在故。皆名戲論行定為因。又非一切至當知
不能生起此色者。景云。此簡初修觀勵力修 定不能生色。無功用心久修純熟方現此色。 泰云。假勝解力而得見色所見。故不能生他
得見色。基云。若菩薩是無漏。若二乘是有漏。 皆變化令他受用。名威德定。餘假想觀不爾。 故非威德定。不名實色。又復此色又至不思
議者。景云。此明由真如智增上力故。後得智 方能現此色色。泰云。由同體大悲無分別定 增上力故。隨緣現色不思議。雖定力起非定
境界。又解。由正體智證遍滿故。令後得智遍 於法界。隨現勝色身。第六明二界色差別之 相。以三義辨。一清勝發光。二非下地境。三不
生苦受。是名色界色中中三義。與此相違。 應知即是欲界色中三義。基云。色界色清淨 非下眼境者。此據報色任運者。如梵王佛邊
聽法。亦變化麁細。令欲界人見等。亦有麁義。 第七以六種相分別五蘊者。受用相者。其外 色境界差別而生等者。本由業故感眼等五
根受用五塵。五根既起必引境生名增上力。 言為欲隨順內諸色處受用差別故者。此釋 四大有無不定所以。須有木石受用。故唯地
大獨生。須水受用。故唯濕生如江河等。須火 受用。故唯煖生如日光等。須有風用。故唯有 動生如空中風。須和合受用。故或二三大或
四大合生也。復有餘業後當廣說者。四大各 有五業等也。上來七義。總是十門中第一解初 門竟。自下第二解微細門。於中有三。初辨正
義。次破邪執。後辨勝利。前中後三。初解三種 微細。次解五種極微。次明五眼取微通塞。前 中第一微細是極微色。景云。此乃意識假想
分折諸色作極微解。非謂大乘實有細極微 體。基云。如對法。即合極略極迴為此定俱色 問故。彼據所礙能礙異。故分二種。與此無違。
其彼遍計所起色以第六心計緣故。應有諸 心心所皆有遍計所起。此中唯言色者。據色 明了可取故說。非如無色法。第二種類微細。
景云。風性無礙。去處無礙。中有亦爾。於十方 界求受生處去無障礙。山石直過。基云。即麁 色之種類耶。若此處中有。此與此處中有為
種類故。第三微細謂色無色界諸色者。景云。 色界有二種色名自在轉。一是自在定心所 觀。二者由自在定相應業感所得報色。亦名
心自在轉。無色但有定心所現名自在轉。如 經說有等心諸天等者。三藏云。此所引經。但 證色界報。故色名自在轉。是淨居天眾。名等
心諸天。彼諸天眾來詣佛所聽法。身長一萬 六千由旬。一一皆住一毛端空量地處。身互 相入彼此無妨。猶如燈光不相障礙。亦如無
邊身菩薩在物尸。亦可五淨居天上有十地 菩薩生處。名等心天。以心自在於色自在。在 小即小。在大則大。會其所止處。如錐頭峯。泰
云。由修平等無有自他無大小觀。名等心天。 由久修無大小故。住一毛端空量。由久修無 彼此故。更互不相妨礙。第二略解極微五相。
廣說如本地第三卷。言分別建立乃至無生 滅等者。極微體知。然何法以辨生滅名無生 滅。不同外道吠世師說。劫初從二父母常微
生一子微褁於父母。改從此二更生於一麁 大極微改褁前二如是展轉成大千界。及毘 曇七微成阿耨。七耨成銅塵等。乃至七七相
成以六褁一集成大地山等。今破此二。明內 外諸色酬業而生。隨其大小一物頓起非集 細成。差別建立者略說極微有十五種等者。
景云。此寄十五種色假想分折以辨極微。法 處中色有五。唯一定自在色是實。亦假分折。 餘四非實。謂極略色。假折有對礙色至細一
極微極迴色者。假折空界色。無表色者。然 思種假立。遍計所執影像色者。眼識後意識 追緣。非見自面色時變起相分。似彼色類實
非彼色。故亦非實。又意緣五根及塵所變相 分。還是根塵攝非法處收。亦可意識分別十 一種色所現影像皆是法處所攝遍計所起。
基云。此中法處遍據實者說。若爾。色等中亦 有假者應同法處。又觸所造全假何故不遍 言。義曰。不然。可受用故。法處餘假不可取用
故。色等中雖假。仍彼識等別緣法處。中唯第 六緣故不為倒。又依俱生故不例。又觸處若 即與大俱者亦簡其法處。不如此等故不論。
獨立建立者謂事極微建立自相故者。景云。 實無有一獨生極微但就覺慧假折諸色自性 各別名為獨立。亦可曰於外光寶珠外明離
質而生名為獨立。泰云。四塵共一聚自相各 別故名獨立。微細難分故云事微助伴。建立 者謂聚極微等者。此文正說同處不相離性
也。下問答辨。何因緣故至不相捨離者。難意。 夫有對礙之法。有一即無第二。云何一微地 大之處有餘極微。此初難也。若一微處有餘
極微不相妨礙。便同心道無礙之法。云何不 名無對性耶。此第二難也。答中。先通初難。 隨順轉故至不相妨礙者。諸色之中有相違
者。各據處所有一無二。若相隨順則一中有 多。又由如是種類之業增上所感如是而生 者。此由業故於一塵處而有多微。何以得知
有多。一切色聚一切色根共受用故者。一切 色聚之中。課取一物最細小者具有諸塵。眼 見是色。鼻嗅有香。舌甞有味。身覺有觸故也。
自下反難可知。又有諸色下。通第二無對之 難。或於此處亦相妨礙者。如二地大極微二 色二香二觸同性之塵必不相入故也。或於
是處不相妨礙者。如地與四塵各但即一。即 不相礙。如中有色者。喻況如中有色求受生 處。石山直過而無障礙。若中有相違。或入母
腹不能得過。是即有礙。無分建立者。如本地 第三卷云。非極微更有餘細分可得等。第三 明彼五眼對別五種極微有見不見。基云。肉
天二眼依明闇生。故不見極微也。慧等三眼 以何為體。三藏云。慧眼緣空。法眼緣有。即皆 後得智。共佛眼須別有體。故以無分別為佛
眼。肉眼不然。果方名故。爾此智緣如。云何 緣極微。既爾慧眼緣空。如何緣極微。義曰。緣 極微空。故亦得緣極微。既爾此智亦緣極微
如。故無分別智亦得緣極微。以無分別智為 佛緣體。三藏云。又佛眼者。即法眼緣有之眼 也。又義不然。雖要須別慧眼緣理即正體智。
法眼緣於空有即後得智。佛眼總攝前二以 為佛眼。何以得知者。如對法言其真如唯聖 慧眼境。故知慧眼而緣真如。若爾。經言得法
眼淨。法眼應緣理。義曰。唯言淨故即緣真如。 法名通故得無漏法眼非五眼中法眼。若爾。 何故此卷下末云聖慧眼見一切色。若遠近
等。即法眼異名以慧為體故名慧眼。非五眼 中慧眼也。在因名慧法。在果總名佛。約用以 離總有三眼。眼佛亦具足。此如大智度論自
釋。此為了義。景三解。一解慧眼觀空法眼見 有此二並觀安立之諦。佛眼則見非空非有 非安立諦。二解。依如第五十言。大悲名佛眼。
即是法眼至佛說名佛眼。三解。即前四眼得 佛究竟皆名佛眼。如智度論。上來三段。總是 第一辨正義竟。自下破邪。初總問答。後舉五
相。前中。猶如水滴不至極微。又云及喻水滴 至小微色即不爾者。五相中。泰云。前三是薩 婆多計。第四是經部上座部等計。所造聚色
於四大種極微量內積集而住更相涉入。有 別極微故異大乘。涉入故異薩婆多。第五外 道計。基云。第一謂薩婆多極微雖無獨住。然
諸聚色中有彼自性。正破一切有部。兼破吠 世師迦。第二有生有滅。正是一切有部。其吠 世史迦父母極微是常餘是無常。今兼破之。
第三正是吠世史迦。以彼計云。劫初父母極 微於空劫中散住處處。後成劫時父母和合 而生子微名合。第四正是一切有部。以積極
微成聚色故。又云正量部義。彼無隣虛有積 集故。第五吠世史迦。以父母微和合故生子 種種名麁聚色。以微無體。無體故即無生滅。
無生滅故無合無散。不可言聚色從微生等。 以此理如前五計皆為不如理。測云。如佛本 行經云。如來未成道時。安陀偈師所學算法。
問師而言。閻浮提中有幾極微。偈師答言。算 數不得說。問。由建陀羅幾微塵成。答。此亦不 說。若如是者。更無所學。又法華經云。過微塵
數世界。又不可思議經云。一切世界入一微 塵。聖教如是。何故說無極微耶。解云。經據 意識相分極微故說有。論約本法故云無。是
不違。自下第三明假分折建立極微有五勝 利。基云。第一得破常勝利而澄無常。第二 知無常故。不計我我所。第三既無我故。俱時
我慢亦能斷滅。第四斷見慢已。於彼境界不 起諸惑。伏令不現起。第五伏諸惑故。於境不 取相。而能除法執。此五勝利得有別人。類思
可解。三藏云。初是空門。中三無願門。後一無 相門。問。何故第二破我乃言無願。今更解初 二是空。空行攝空無我行故。中二無願門。景
云。上三是空。次一無願。後一無相。十門中第 三明生起門有五。初約五義以辨生起。二明 相離不相離。三明諸色雖有自種然由大種
變異而生。四由五緣果成變異。五立中有。初 五義中依止生。謂於所依大種處所有餘所 造色等者。初受生時。先有大種據其處所。餘
色依止大種而生。名依止生。是同一處攝持彼 義者。釋其造義。地大攝持同處之色故名為 造。又若於此色積聚中至有非有相者。總辨
有無。謂若於色聚之中有其地大或有餘大。 及有所造或根或塵。即有彼法。於色聚中但 有一大無餘三大及無餘造。則無彼法。若有
說言已下。牒執以非。薩婆多等云。一切色聚 必具四大。如一石中水火風大相雖不可得。 然極微必有。今應問彼。此地大可得者。與餘
三大不得者。為體是等為不等耶。若體一種。 而彼三大不可得者非理。量云。於一石中餘 水火風亦應得。體等有故。如地大。若不等者。
為體量故不等為據增上用故不等。若形量 故不等而地大可得。餘三大形量小不可得 而實是有者。彼三大小分應可得。以有分別
形量故。少分既不可得故知此中無三大量。 云。汝宗石中無不等大。少分無故。如彼空華。 若據用故地大有用相可得三大有用小故不
可得者。用依於體。體既無有而有用者。此執 非理。量云。於石中定無水等威勢。以無體故。 如兔角等。種子生中。景云。謂所有色各從賴
耶識中諸色種生。由有自種子故。遇緣變起。 如水寒成氷堅故成地。如水遇火便成流濕 即成於水。言由如是等雖無自性然有其界
等者。前破小乘於彼石中有水火事。今明於 堅石中有水火等種子各有其界。故無過也。 泰云。前論大持二種則大及造。此中一大能
造根塵何故不說持三種。解云。前據熏成種 子故說持二種。今云種者唯地大中有可生 大等種故名種。是故眼中餘無根種。測云。凡
論大乘種子隨逐自有二。一隨轉理門。地中 亦有生三大能。名為種子。二真實理門。賴耶 識中具四大種。種有三義。一種望能熏不一
異。二種望賴耶不一不異。三種望行不一不 異。依第三堅性則有漏濕種子。今此文意合 有二義。或可但依隨轉理說。又解。穀名種子
以生芽故。堅名種子以生濕故。是名種子生。 非賴耶。基云。此據經部師義非大乘。然如石 中雖無三大之相。然本識中有種子果。一緣
生三大。亦就大乘解。勢引生中有三。一五根 勢力引外五塵。二業引。三六天北 洲 欲引資 具。景云。下四大中五欲境界相續恒有名現
前欲。由業勢所引。後二天中五欲境界不恒 相續名不現前欲。雖亦由業作。由意樂勢引 而生。北洲衣服音樂器等樹上而生。意樂往
取。樹即曲枝。就手取得。亦由業力勢引而生。 故無過也。基云。此皆從業生。何故乃言由現 行起。義曰。於此生中總受一起欲即得之報。
若說其果誰不從業生。此據多取現前相語。 故言從欲生。後二生者。以水攝受故萌芽得 生等。名攝受生。與此相違。則日火等令芽 乾 燥
。名損減生。自下第二明和雜不相離。 景云。謂隨因增上如是雜生於一聚中諸根 受用故。基云。隨彼種子因增上力故如是而
生為有根之取用故。所以如此。又隨四大生 因增上力故。造色團雜如是而生為根有。眼 等取時諸塵皆有。於是聚中有是用故。知諸
色團雜而生。此明和雜不相離。測云。此正決 擇本地分中同處不相離義。今雖文相。不如 前解。第三明諸色雖有自種類然由大種變
異而生。先問。後答。答中則有三義。於初義中 復有三義。景云。一由士夫用者。非人功用名 士夫用。四大出生名士夫用。謂由地大所打
觸故者。如木石等打著人身有青赤色生。器 差別者。如三藏云。如天雨時。水滴 [就/虫] 口便成 真珠隨滴大小真珠亦爾。若雨著地獄便成
刀劍。雨著餓鬼便成火等。田差別者。由田差 別生長不同。由勝定等者。如修天眼耳根入 初禪勝定。勝定力故於先引起能造大種。如
是後時方乃修得天眼耳根所造之色。基云。 變異等三義。如下生依立持食五義中配之。 此中變易含生因依因養因三種。即先大種
為生因。後隨其業即是依因。勝定力是養因 中一分可知。餘建立建立因。任持是任持 因。是本地第三卷更有廣明五因及說大所
造義此四解。言勝定力故者。依如泰師。上言 若依此繫定即此繫四大造。若約報大造論 唯色界繫。若約定中亦變為大種如此處文。
如入無色定起定果色。此所起色無色定所 變故。隨見分是無色繫。此所造色隨定繫。亦 無色界繫。前文通上二界。今此定中初念先
起大種唯為堅濕煖動不為造色。後剎那中 方為造色。何以得知。即此卷下文言勝定果 色不依大種唯依於定。然依種類影像三摩
地亦得名為大種所造。此中文意。若約同念。 如下界報等大造義。初有大種則有造色。名 不依大種。若此造色前三摩地前念種類大
種。故亦得名為四大所造。若非定等色。大與 造色必同時造。其此定大種別時造。今此文 云先起大種者。謂前念變為大種後念方為
造色。不是即同念造。依彼生名為造。故是大 種義。又解。此中據定果實色所以定中亦變 為大種。若約下文不變為大種者據假定色
須依實大造。故取定前三摩地種類影像色 大種造。既言種類影像三摩地。此解不如前。 又此中據實夫定色者皆變為大造。下文
以要依本質方定中變為大種。故隱定中大 種不論不言依大造。從本緣故。亦得名大種 造。今準思前卷云一切色皆得自在即變為
大種。此文為證。如加行心引大種等。如此文 即大種造定中色。若加行不引大種唯引造 色者。下文言非大種造說依影像三摩地發
故說名為造。六十六云隨得彼界彼大種。測 云。業所作者。上明大種與所造色前後生義。 由業增上緣及名言種子故。初受生時先起
地大以造身根及以眼等。由此大力故六處 位時眼等四根方得生。第四明由五緣果成 變異。如種禾稼。水糞調適。加以人巧。生果
則勝。一遇風霜等緣。果子皆法病。色味變 改。名大種力。二由人功修理。果無 [病-丙+仲] 惡。名 士夫因力。三由明呪。或呪林木令其枯死。有
外道善呪。呪生枯果。四由神通轉變。變好為 惡。或變惡為好。五隨前業感彼人種為依。果 隨轉變。第五立中有。二。初明中有由名言
自種子為因有分熏習為緣。次問答辨有之 所以。景云。外人設難云。此處死後彼處現生 何須中有。如人臨谷唱喚即有響生。豈更有
物轉彼響聲至彼谷中而響應耶。論主答意。 響即不定。如臨谷叫隨谷多小。響聲出應故。 唯我惑亂。死有生有則不如是。又難。如天上
月影現水中。豈亦須物傳此影耶。今論主破。 天上月不滅即水中影生。死有滅已生有始 生。是故不同。外人又言。如人心緣他方事。
爾時豈有別物傳心至他方耶。論主破云。亦 不應說如取所緣非行往故。如人在心緣他 方。但是遙緣心不行往。受生之心必須往到。
基云。大乘響如影。耳聞時唯聞本聲。但意惑 亂故謂言谷中有響。如鏡中像相似。今就彼 宗。故言不滅。十門中第四明其安立。有其八
段。初云當知大種先據處後餘造色依此處 轉等者。此據能依所依門。業生報時起大種 為所依故。俱時即有造色。造色是能依故。故
云餘造色依此處轉。非異時也。一地大起礙。 餘地大不得重生。稱地大量造色依此處轉。 非異時遍滿。由彼大勢任持造色有所據礙。
餘大造色不得重生。二明四大麁細。若地種 子及所生地果體用俱勝故麁。餘二次次細 三明聲體間斷。頓起如光。泰云。附質大造。又
解。離質外聲。但質外大造。基云。準此一文。 即聲同燈光。離質大造四明風大。諸輪行風 名恒相續者。持日月輪風名鞞藍婆。及風輪
等。名恒相續。在物行者名恒攝受者。景云。如 人身內諸脈中風常行不息。名恒攝受。泰云。 風大持物便不離散。名恒攝受。基云。持物令
不散名恒攝受。如本地第三卷與此別。機關 連持名恒相續者。景云。水磑轉名機關。因水 引風。風力令轉。相續恒動。泰云。骨節風也。
測云。有情身中出入息風也。五明空界。三藏 云。準此空界則明闇色。景云。若依西方。但就 意識緣太虛空所現分上假立空界色。常闇
明者。二世界中間住處常闇。諸天常明。當知 此亦依止色聚者。景云。此空界色。謂依聚積 色邊而現。謂依屋舍壚壁等。基云。如俱舍名
隣阿伽色。阿伽是極礙。此色隣彼。即此中依 止聲色等處而有空界色等處。而有空界。六 明長等色假。雖無細微積集。而有麁青等積
集成形。言雜亂過失者。以有一法亦長亦短 過故。又如車等彼覺可壞故者。如取輪軸時 失彼車等。以相待故。七明法處勝定果色當
知唯有顯色等相等者。由彼行者本取定外 青黃等顯色。入定觀察義現相分似彼本質 名顯色相。又此定色雖不可見。由此為緣令
他自變見於顯色故說定色名顯色故。此中 二說。一云。定果色實無香味。若爾。何故顯揚 八解脫中云。若勝者謂青黃等。若劣者謂香
味等。解云。凡舉所觀境中不相離法。劣者是 香味。乃至正觀唯觀顯色。若彼定心觀香味 者。隨彼定心屬上地繫。是即上地有香味過。
故言於彼生因闕故。又上地中無有段食。謂 現香味於彼無用故。二云。以定力故實亦能 現。故前五十二卷云。由勝定力於一切色皆
得自在。又華嚴經。菩薩鼻根聞無色界宮殿 之香。此處雖言無香味。然所變但是法處香 味等。基取前解無妨。問。色界無香味種及用
故無香味等者。若爾即無色界無大種種子。 應不變為大種等。答。無色無業色。而有無漏 大種色。故有色。色界既無報香味。亦無無漏
香味種。又問。無色大種無報者即有無漏種。 色界雖無報香味何妨得有無漏種。解云。無 色大種有用故。雖無報即有無漏大種。色界
香味以無用故無無漏。泰云。上界既無招段 食業取鼻舌根。故香味於彼無業生因。及鼻 舌根取境之用。測云。定心雖作五塵相分。而
屬法處不名香味。俱隨所似故假名香味。何 者。上界定非香味因故。香味亦非定心所用 故。空行風無俱生香等者。此因言長辨空行
風無根本俱生之香但有假名。如風遇華。香 逐風來。問。亦應無觸。答。此觸塵本依風大等。 故不例於外光明。釋論二說。一說。日光明中
唯有光明色大種。餘塵一向全無。一說。唯有 大火勢觸光明。餘皆無故。云不可得。復外同 成實義景云。輪外光無能造大種及無香等。
泰師二說。一解。有離質造色。如日輪光遠從 輪大造。非俱處有大。以此文證。為五因中持 因。此據即質大語。二解。亦有大造如光。其大
亦有別造光等者。然從本輪中火大為緣故 引生微細不可得。此中言無。如光中豈無熱 觸。熱觸言假。即以水火為體。豈有熱觸離
火生耶故知亦有光彩。日中熱觸者。還是日 輪中火暖熱分熱。非造光色火大也。聲準此 知。基云。此與五因中持因相違。彼言等量不
壞故。問。何故無香味耶。香味輕故光中即 無。色及觸重故光中亦有。若觸重有者。火 大光中應有。何故言無。今言無造光者。不
言無日中熱大若爾。亦可言香輕無與光同 聚者。亦有遠別從日輪處熱分香耶。答曰。以 輕故如前得在未盡。又解。以有熱觸無餘三
大言無。非火大亦無。又勝定果色唯依勝定 不依大種等者。景云。定自在色無四大造。然 前文說即彼繫大造者。據彼大種及定色同
依定生說彼大造。如初定心觀定色即復引 生長養大種。同繫初定一時而起亦然。如在 散心取青坐具以為方便從此入定作青色觀
現青影像名為定色如取青坐具。以此定色 是先所見青坐具類說從坐具大種所造作依 被生。基云。謂此中唯為造色觀。無期觀大
種。故定中不變為大種。從定前影像本質色 說亦同得名大造。前據辨期心變大種為論。 故定中造色亦變為大種。此處不然。故有別
也。問。期心不為大觀中無大種。期心不為造 觀中無造色唯有大種耶。故知取前會為勝。 測云。前約定心所變法處所攝大故說同繫。
今約遠緣觸處故依欲界大。所以無違。八明 諸色中有見對等。法處所攝色。是無見無對 二總具。如小乘中法處唯有無表色可爾。此
大乘中前云法處有實色得他受用。何故是 無見無對。以從定心所變色實是微細不據 處所非業所造故有對。其色界色等皆據處 所故不為例。此中若為他受用即眼識見應
色處攝。何故乃言法處耶。義曰。從本生時是 定心發故法處收。其為他用雖亦眼見不望 是人為法處也。十門第五解其流義。即決擇
第三卷中三種流義。基云。初等流流復有四 種者。此中初二。不離前異熟長養二種。即一 物。其本性等流。準下文除根色餘三種流明
擇根塵亦有本性流。相易可知。即唯外五塵 其五根中根及長養皆可變壞亦得是第二 等流。二等流寬遍異熟等也。前念滅後念生
名曰等流流。其內根等得異熟長養名餘外 境。唯有本性變易二流。變易流準義通本性 報養三種。初一念生時名異熟流。第二念以
去相續異熟流此通假實異熟。實異熟者。阿 賴耶識初念已去乃至命終皆體是異熟。亦 得名異熟生後前剎那異熟生故。即以此文
會。異熟初勝從第一念為名。非如對法等文 云阿賴耶識是實異熟餘從異熟生故假說異 熟。今第八識亦得名異熟生。然於假異熟中
準此文亦得名異熟。業生異熟最初念故假 名異熟。第二念等亦名為生。餘如第三本地 解。長養流中處寬遍也。彼有流胤故名處寬
遍。相增盛謂體增大也。言餘長養流當知亦 由食故即前食。彼所依故即睡眠梵行。修勝 作意故者則定也。又諸色根當知二種流而
得流轉者。此對本性等流流。其內根何故非 變易等流流。以觸打時有反壞故。此中不 說。亦得言。下問異熟何故非長養流答由有
長養相續能攝能持異熟等流流故現有增長 等者。以長養流資養異熟流別有長養流。長 養流非即異熟也。俱舍云如外墎防衛內城。
若非根所攝色當知具三種流者。謂異熟長 養等流等流流即變壞流也。亦有本性等 流。此中總言。應云內扶根塵具異熟長養。其
外塵唯其本性流無異熟長養以非內身故。 合如此說。此中總言諸心心所有等流異熟 生流及第二相增盛長養流。前文色是處寬
長養。非心故。又諸聲界亦有異熟非聲有。 依如泰云。以聲種子恒相續故。聲界是異熟。 現行間斷滅故不名異熟。若景師云。七處
名報界是異熟。今應不然。七處平滿是七異 熟也。以二十二根中諸根種子皆是異熟。此 中聲亦有爾準知。如前基師解界者因也即
造聲四大是。此大是異熟所生聲非異熟。即 當第三傳聲。聲從報生故。十門第六明業。初 明四大造色業。次明眼耳所行有三性別。後
明依止乖色而有運動與乖不異。前中有 二。初別明四大各有五業。後總明四大共有 業。地大打觸變壞業者。如鍛鐵如打瓦等。
建立者。依地大造色建立。依止者。地大造色 得存。損業者。如以堅觸損情非苗稼等物。 攝業者。地能攝益所造之色。風大初起。自
行發動業。身動已後。復更起風令動不息。名 隨轉業。總明四大五業。即如對法第一卷云。 即依五因說名為造。生因者。即是起因。謂離
大種色不起故。依因者。即是轉因。謂捨大種 諸所造色無有功能據別處故。立因者。即隨 轉因。由大變異。能造色隨變異故。持因者。即
是住因。謂由大種諸所造色相似相續生。持 令不絕故。養因者。即是長因。謂由大種養彼 造色令增長故。次明眼耳所行通有三性。一
加行思者。謂遠欲起此事思。二決定必作此 事之思。三等起。即因等起。隣近剎那起心。 今隨成善惡必依等起思。是上品思故隨此
性。不依加行思及決定是下中品。又前二品 通見道思。見道思為極遠加行方能發業。此 第二上品思是修道。若剎那等起思亦有依
此。如入無心定時得受戒故。此中由三思發 故。色聲成善惡表。此據表善惡非體是善惡 也。餘香味等非此三思發。所以不成善惡性。
下明依止聚色而有運動與不乖異。以正量 部別有行動。薩婆多離聚色外有業性是動。 今此問之。以大乘中即異熟色移轉時名動
故。此一問答總言。第二問下別釋大總義。生 不生滅四義皆失。若言生而有動便越剎那 相者。業生不滅至二剎那。從此至彼方始有
動。便違佛說剎那滅相應立量云。汝所立業 當應是常。非剎那滅故。如虛空等。名言不 生便應無動者。業既不生熟。何辨動。量云。汝
所立業畢竟是無。以不生故。猶如兔角。若言 滅者應與餘等者。業色滅時即與報色一時 俱滅。報色滅時。不說有動。業色同滅云何有
動量云。汝所說業畢竟無動。以其滅故。猶如 報色。基師云。量云。汝所言動應實無動。以有 滅故。如餘貪等。若言不滅便起行相者。不
滅即常。非有為行。量云。汝所立業應是無為。 以不滅故。如虛空等。又於異處生起因緣分 明可得者。如造業時。運手動之。現此處色滅
餘處生起。汝言不滅違於現量。十門第七明 剎那。中分之為二。初明色法有剎那滅。後 明諸行是心之果當知如心皆剎那滅前中有
三。初舉正義。次以四句破其外計。後結勸了 知。前中復三。初標宗。次徵。後釋所以。景云。 此文即破上座部計。彼言過未法無唯現在
有。中唯有三法。一色.二心.三是心所。心及 心所。起時速疾。於現在經二剎那。謂生及滅。 前心起至滅相。後心已至生。第三心起至於
生相。彼第二心已至滅相。色法遲鈍。故於現 在經三剎那。謂生住滅。今破此義。基云。此舉 正義言任運滅。異正量部等。彼立內身及命
根等初受生時名生。後死時名滅。於其中間 恒住。若世界等。劫初名生。劫壞名滅。於中住 劫等不經生滅。然彼亦許燈電等及心心所
法等皆剎那生滅。即舉此共所許事為證。言 現可得故。應立量云。眼等諸色纔生即滅 (宗) 。 是有為故 (因) 。如燈光等 (喻)
。下非邪執生滅 因緣。如薩婆多火為滅薪緣。是為住薪緣。 此中破之。不應謂能生之因即是滅因其相 異故者。景云。如譬喻說。法生有因。法滅無
因。取大乘義作如是說。阿毘曇者說滅有因。 問。如箭射空去時用力可言有因。墮不用力 誰為其因。彼即通言箭去之時為楯等障即
便墮落。設無物障用力射時即墮因。若本不 射今何由墮。由此道理。法生滅皆悉有因故。 今牒彼毘曇義來正破。不應謂生因即是滅
因其相異故。生滅既殊云何因一。基云。如薩 婆多部以立比量道理成立滅亦有因。立量 云。滅亦有因 (宗) 。是有為故 (因) 。猶如生相 (喻)
。 又彼大乘及經部師云滅若無因應非有為 (宗) 。以無因故 (因) 。猶如虛空。此是遮比量也。 今大乘等破云。汝立滅相若有因後應更滅 (宗)
。以有因故 (因) 。猶如生相 (喻) 。又立量成立 滅不由因 (宗) 。後不滅故 (因) 。猶如虛空 (喻) 。本
比量也。亦即更破云。汝有因之滅應非是滅 (宗) 。以有因故等是有為故 (因) 。猶如生相 (喻) 。 若爾汝以有為故因乃與有法自相相違也。
又汝立生滅兩相同共一因。我今難汝今應 生滅兩相不同一因 (宗) 。其相異故 (因) 。如苦樂 等或善惡或色心等。此一比量正當此文本
比量也。然此比量有不定過。何者。且大乘 亦許一相實得與心王為因亦得自所變色為 因。小乘亦許即此想實不遮色生亦不遮心
生即是一因能生心色。若爾。為如色心其相 異故即同一因。為如善惡其相異故不同一 因。并須云此據因緣說者如賴耶中一色種
子能生現行色亦能生自類種子而得言色與 種子其相亦異。然此一種能生色非色法俱 是因緣約此亦有不定過。亦可更以比量破
生滅兩相其有一因。應立量云。汝有因之滅 應非是滅 (宗) 。以不異生因生故 (因) 。猶如其生 (喻) 。應更覆量破之。又法生已餘停住因不可
得故者。泰云。此破正量部色法多時住故。論 主難云。生即滅故住因定無。量云。眼等諸法 無停住因是有為故猶如心法。基云。若轉言
生滅相違生因非滅因。住滅不相返住因即 滅因。今破云。又法若停住可待滅緣方滅。而 不待緣任運滅。住既無因。何能待滅緣。以任
運滅故。故知諸行不待緣滅。應立量云。眼等 諸色離剎那住外無別住 (宗) 。是有為故有生 滅故 (因) 。本比量也。亦可更以比量破云。眼
等諸色應非久住 (宗) 。所餘久住所不攝故 (因) 。 如燈電等 (喻) 。若是久住定是所餘久住所攝。 猶如虛空 (同喻)
。又量云。眼等諸色無久住 因 (宗) 。眼等燈等之中隨一攝故 (因) 。猶如燈 等 (喻) 。若久住者定非眼等燈等之中隨一所 攝如虛空等
(異喻) 。若謂火等是滅壞因不應 道理等者。景云。如外人救言。現見如法生必 待因緣。因緣不具法不得生。滅若待因因若
不具法應不滅為有此過法滅無因。此義不 然。現見火等壞滅於薪。豈非火等與滅為因 耶。云何論主法滅無因。今非此執名不應理。
基云。謂薩婆多救火是滅因故。故今破云此 火與薪既俱生滅不可與滅為因。如火與薪 俱生則火非生因。既與薪俱滅何得與滅為
因。若言火滅為因者。既薪俱生生即應滅。 現見薪為火依火不能滅。何得將火為薪滅 之因耶。伏難云。若爾。火等於薪復何所作。又
俱生滅何妨為因。今云。唯能為彼變異後法 生緣說於薪作用。非為滅緣是薪作用。如顯 揚曰光雪酢。大同。問。若火非滅因者。即此
火所依之薪為亦名薪。為從本為名名為薪 耶。若亦名薪者。薪若未為變可得名薪。既已 為火之所變。則是異昔。應不名薪。何得言火
與薪俱生俱滅耶。若從本名薪者。此則所燒 之薪。實非是薪。云何而言火與彼能為變異 生緣耶。若言此初剎那火但與後念等為變
異緣不與初念所依為變異緣者。若爾。初念 之火應不燒薪。後念之煨常應生火。所依非 是薪故。答。此中外人約世人共所知火能燒
於薪為滅之因。今論主還以共所知火。以為 解釋。如世間人皆知別於餘處將火以燒彼 薪。論主云將火燒薪但能與彼薪為變異之
因。何者。如世人共知薪有故即火有。即是與 薪俱生。薪無故火無。得知與薪俱滅。又世人 共知薪由火故即有煨燼之變。論主但約世
俗道理以通此救。若約大乘實理。火等諸法 纔生即滅。無有將此火能燒彼物。但由外火 為緣引起自心所燒變異之相初念火後纔
至即此時識變為所燒相。不得言初念火為 緣故與後念變異為生緣也。又謂壞滅是滅 壞因不應理等者。景云。外人救云。若火是法
非滅因者。我宗別有非色非心滅相能滅諸 法。今非之。汝宗滅相與生相俱。生相生法。滅 相滅法。道理不成。彼若救云。於一法上四相
同時而用先後。初生次住終異後滅。若爾。是 則一法經四剎那。以彼四相用時異故。彼復 救云雖復四相用有先後同一剎那不經多念
者。則汝所立剎那時非極短。以四相用四時 別故。若言我立時中極短。是則生滅應同時 用。未來生相正生法時滅則應滅。若爾。一切
有為但至未來半相時滅不至現在。則有為 無為相續斷壞過失。基云。薩婆多義。立四相 中。滅相是色等滅因。然彼復立未來色等生
時雖生相用乃至滅相體隨。今論主約生時 得有滅故。不可滅為色等滅因。故言生俱不 應理也。量云。未來滅相應當有用 (宗) 。汝許已 有體故 (因)
。猶如生相 (喻) 。問。如汝無為亦已有 體有何等用。此已有體用。為如無為已有體 故無用。為如生相已有體故即有用耶。解云。
薩婆多立三世名。自體不攝無為也。何者。未 來世名已有。現在世名正有。過去世名猶有。 但言有已體用即簡非無為故。不可將無為為
不定過。亦不可將現在法為不定過也。復應 立量云。汝未來生相應當無用 (宗) 。未來攝故 (因) 。猶如滅相 (喻) 。此比量與前比量因互用皆
得也。又滅相自性是滅壞法而能為自滅諸 法者不然。若救之云。法壞滅唯是無滅相自 性別有者。離彼法外別有滅不可得不應理。
若別救云別有滅滅小於滅相者。離彼大滅 相法外而更有小滅壞自性者不可得。故不 應理。又解。以諸法任運自滅無別滅相。而言
法外別有滅相。畢竟不可得故。不應道理前 解為勝。若謂火等為滅助伴方能滅者等者。 景云。外人復云火等為助滅。滅相為正滅。今
即復遮火及滅相。若謂薪等滅相正滅火為 助滅者。若爾。燈電心法滅時。既無火助應 不得滅。外人救云。生諸法因功能各別。滅諸
法因功能亦別。是故不可例彼電等火助方 滅。故今牒非。若謂生彼有別別功能。此差別 不可得。故不應理。應立量云。薪等滅時非用
火助。滅義等故。猶如燈電。若謂火為助滅滅 相正滅如此二種於一薪處皆有滅功能。即 應火於薪處有助滅功能無正滅能。滅相於
薪有正滅能無助滅能。若於彼薪火有助滅。 滅相正滅。薪可得滅故。噵俱於兩分有滅功 能。又復此火無其正滅滅相亦無。如火助滅
薪不應滅。故言或無功能有過失故。基云。以 滅相及火等二種。望法皆是滅緣。以火例滅 相。應成正滅因。以滅相例火。應正助滅緣。皆
是法滅緣故。二種既皆不成。故知不得以火 等為助滅相為正滅。次結勸知。準上四句可 知。上來明色法剎那滅意。下明諸行如心皆
剎那滅。今據正義。諸行皆是心之相分。見分 既剎那滅故。相分亦隨心剎那滅。十門第八 明獨非獨相。中。景云。佛陀提婆說四大之外
無別造色。今明四大造色性相有異。又唯身 根取其四大。六根俱取所造之色。明知有異。 言若於異相而執為一等者。景云。此反難四
大造色有多種異而執是一。亦四大體用殊 應執是一。言獨非獨者。景云。造色之外有 別大種名為獨相。造外無大種名非獨相。論
取獨相以為正義。測云。覺天是獨相。論主是 非獨。今依景釋。十門第九明所行性。中。初總 問答辨色法攝根塵多少。次問答釋。於中先
總舉三緣指本地分說。後次第廣釋。列出六 種所行之性猶是境界現前之義。又本地分 第三卷列名未解。此下當釋。測云。一長短等
依顯色立故名依處。二青等顯色有實體相 故名由相。三諸方出物色類各別。四四時出 色。五如晴中色由明故可見。如日月色體有
光明不假餘明故不明了可見。六或有色物 由全分見始可得知。或有色物見少分即知 其色。景云。一由依處故者。有情世間是罪福
所依。及器世間是住處所依。基云。實謂青等 明了。不實謂長等假即不明了。由幾因緣已 下。次第廣釋。初釋根不壞。謂由二因由羸損
等。如本地第二。又略由四緣諸根變異等者。 先好後惡先惡後好皆名變異。一由外緣所 生謂由受用攝受者。過非情順境益五根也。
損壞外境界者。過外非情違境損五根也。或 由他輩所生損益者。此果一有情違順二境 損益五根。二由內緣生貪等纏損壞五根。或
由等至長養五根。三由業力令彼五根中途 轉變先惡後好等。四由自體變異。謂彼諸根 報及長養互有強弱。自相差別。由四因緣六
識生後皆名意根。今此就意識辨意根壞翻 之不壞。次釋境界現不現前。於中。初正辨境 界現前。次對六所行辨差別。後結之。初中。先
問後答。答中有三。初約五根辨境現前。次約 天眼。後約慧眼。初中復三。初明眼境。次耳。 後餘三根。初中肉眼。即言非含非闇境名現
前。天眼即言若明若闇皆名現前。即知若合 亦名現前。肉眼若合不名現前。闇亦應爾。合 有霧故。有障非遠。如本地第三有障有四種。
與耳等根不同多小。在可行處等者。雖復說 言若近若遠皆名現前。隨三乘凡夫眼耳境 見聞遠近勢力及處即名現前亦能遠見。又
於一眼雖闇障色亦名現前者。景云。一眼翳 障色對無翳障眼亦名現前。基云。謂蝙蝠鵂 鶹等眼眼中有障。如頗胝迦中亦見物等。以
明故等。測云。天眼能見暗障色。故云一眼。聖 慧眼一切種色皆是所行者。基云。此中即非 五眼中慧眼。此是彼五眼中法眼。聖者以慧
為導首。故言聖慧眼也。次對六辨差別。中由 三自性者。色等五塵不出三性。善惡無記。色 聲 。有是業性。故有作用。香味觸性 非 是業。皆無
作用。下釋能生作意。第三本地說作意正起 由四因。欲力念等。十門第十明離門。景云。欲 界色疎。色界大種補在身內。如水入沙。處所
不異以性類別。故非同處不相離也。彼是相 離不相離義。然相離不相離多就同地始終 同聚報長養色。此上界繫色住欲界身中故。
非是相離不不相離義。測云。欲色界色同在 一身。不相妨礙。名為相雜。
瑜伽論記卷第十四 (之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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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藏第 42 冊 No. 1828 瑜伽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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