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 on the Yogācārabhūmiśāstra 瑜伽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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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論記卷第八 (之上) (論本第三十三至三十四)釋遁倫集撰
[0469c28] 論本卷第三十三
第四瑜伽處
[0469c29] 文中。初有二頌列其二門。後依 門辨。言二門者。一趣世間。二趣出世間。世間 即是伏惑得定修世五通等有漏功德。出世
即是十六聖行乃至得果無漏功德。今明修 習此二功德。即是第四瑜伽之體。景師判云。 前頌列世間瑜伽。後頌列出世間瑜伽。就初
瑜伽曲有六門。一明伏惑七種作意。二廣辨 八定。三明無想滅定。四辨五通。五明有漏功 德減生差別。六明離欲者相。就辨後頌出世
行中。觀察於諸諦。是即見道已前猶起了相 勝解作意。了相作意在五停總別念處。勝解 作意在四善根竝觀四諦。如實而通達者。即
在見道修遠離作意通達四諦真如永斷見 惑。廣分別於修者。即是觀察作意觀察見修 二惑已斷未斷復起攝樂作意進斷修惑修 斷中二果乃至進斷非想八品已還修惑。更
復起加行究竟作意即是非想第九無間道金 剛喻定。究竟為其後者。即是加行究竟果。位 居無學盡無生智。基云。初一頌明述一時
有七。第二一行明初問中七作意。初明七 門者。一作意。二離欲。三廣辨諸定。四二定。 五五通。六主差別。七諸相出第四持以此為
體。前三十一二等中明第四障淨。今解第五 修作意。即第三十中之大文也。今依前判。依 門辨中。初略解二門。二問此中幾種已下廣
辨。前中已得作意諸瑜伽師已入如是少分 樂斷者。此即結前所明初修業者已得定地 所攝少分七作意。樂斷煩惱樂證涅槃。從此
已後初修業人唯有二趣。就廣辨中大文分 二。初盡此卷辨趣出世間。後卷中明趣出 世間。前中初略辨六門。第二廣辨六門。前中
略有四種往超世間發起加行。其第四人謂 一切菩薩樂當來世終大菩提非於現法。基 云。此意明菩薩當來佛果非現在法。世間道 雖現法加行。但於生死中成就眾生於世
間道加行故。女人若其心趣當佛果即出 世道發加行。今約前義復有二種。一者具縛 謂諸異生二不具縛謂諸有學者。問云何有
學樂趣世間發起加行耶。解云。四中第二第 四發心已去盡名為學。分伏修惑名不具縛。 謂先於欲界觀為麁性等。即是略辨七作意
離欲及諸定。又依靜慮等下略辨後四門。泰 云。有四種人六行伏惑。一諸外道。二內法中 久修定行唯以六行伏諸現纏。三本性雖利
煖等不熱煖等不就故不能起諦觀離欲還起 六行伏惑起定或生上地。四大菩薩留惑未 盡故起六行伏諸煩惱而發神通。又謂有學 已斷欲等四地惑已。以世俗道伏五地惑能
起滅定故。不還者亦起六行故。此論主舉無 心定答前云何有學諸初二果不能伏惑得根 本定。若得根本定應得滅定故。雖作此釋
不順文相。此中雖明聲聞行法而總結現法 樂住世間起加行者。故辨明大菩薩。為離欲 界欲已下。第二廣辨六門。即為六段。初解七
作意離欲。初明七種作意離欲界欲。二明七 種作意離初慮已上乃至無所有處欲。前中 先總標列。後別解釋。於中有四。一次第別釋
七作意。二明作意轉時喜樂漸增乃至充滿 住對治修果。三重釋作意作用差別。四明與 四作意相攝。就初段中初釋了相作意。謂能
了欲界麁相初靜慮靜相。基云。小乘中解六 行皆須作。今大乘唯一行即得。不要具六 行。於六行中隨作意一種也。順樂受處是貪
依處。是想倒心倒依處者。景師等云。大乘 就貪義說想倒及以心倒。故貪依處即是想 倒。心倒依處也。順不苦樂受處是愚癡依處
乃至是見倒依處者。因癡起見。故癡依處即 是見倒依處。此中能緣名煩惱欲。所緣名事 欲。尋伺欲共相中。云一切欲謂生等苦乃至
求不得苦不言第八行苦者。基云。此中據世 共知者說。世俗共知苦說不約勝義苦說。此 勝義苦一切欲及諸事皆雖有。難知故不說
也。今解廢總就別。故略不言。尋思諸欲麁品 中。云猶如骨鎖乃至如樹端果者。此約八喻 以明過。泰基等云。此中如骨鎖可惡。如凝。血
肉無血凝為肉不實可惡。如草炬須臾滅。如 一分炭火能燒山澤少分諸欲能滅眾多善 根。餘之如前。又解以身觸火便成重病。不
觸得中還成其樂。欲亦如之。又云如炭一分 有火一分無火可厭惡也。此義不然。尋思欲 麁理中。景判由大資糧大追求等是觀待道
理。食能對治諸飢渴苦下明作用道理。又彼 諸欲有至教量現量比量明證成道理。又彼 諸欲從無始來下明法爾道理。今判第二作
用道理。從又彼諸欲雖善生起雖善增長。乃 至為除病故服雜穢藥文是也。餘如前判。泰 云。欲界內處有色根身麁重。不同色界細輕。
養以段食。著以衣裳。或為他壞斷。或又死亡 自然離散消滅性法。或復自身隨所生起種 種苦惱常須對治。解遠離作意云。最初生起
斷煩惱道者。基師釋。二作意不言斷惑。第 三遠離能斷煩惱。故言最初斷道生。問曰。如 秤兩頭低昇時等。何故得了相色界心猶有
欲界惑未殄。述曰。了相已前欲界聞思雖作 厭欲未能隨順斷下界惑。其了相勝解能順 遠離斷下界欲。故了相勝解雖不斷惑而惑
不生。如初果人未離欲修而得未至。今時了 相亦爾。未離下品惑等即得了相。了相起時 雖惑不生。如善心生時惡心不起。非斷故不
起。遠離作意斷故不起。初二作意猶故未斷 於初二位中。若有間起欲惡。解後二作意 中。基又釋云。解加行究竟作意云。由是因緣
從欲界繫乃至名加行究竟作意者。此中解 六行伏惑不得上無間道證。故言暫時伏斷。 此伏斷者若伏上心若伏種子二俱須伏。何
以故得知。解初二作意中云。第二作意不為 聞思間。惑雖不生以未伏上心未名無間道。 至第三作意中伏種子上生現行果功能方名
無間道。此有漏行為之。若無漏行要斷種子 方名無間道。雖上心不生仍為方便道。今此 亦然。伏上心為方便道伏種子為無間道。第
七作意依此無間。由是因緣證入根本初靜 慮定等者。此中論意第九解脫道居根本靜 慮。前九無間道八解脫道皆在近分定中。此
中二釋。一釋始從初靜慮乃至第三禪九無 間九解脫或在近分中第九解脫或在根本定 中。若四禪以上第九解脫道定在根本定中
前八解脫九無間在近分中。所以者何。三靜 慮以下根本有喜樂故。近分地中有捨故。根 本地中若遊觀若斷惑皆無捨受以闇法故決
定無有。喜樂明利故有。其近分中若斷惑若 遊觀皆有捨明唯遊觀得有喜樂喜樂非斷 惑時有。三靜慮以下有利鈍二人起無間解 脫道。若利根人第九無間道居近分與捨相
應。第九解脫道居根本定與喜樂相應。若鈍 根人第九無間道居近分與捨相應。心鈍不 能速疾入根本定與喜樂相應。其第九解脫
道即居近分定與捨相應。今言第七作意入 根本定者。即約利根人速疾能入根本與樂 等相應。此第七作意取三靜慮。若居近分為
解脫道即與捨受相應。若有根本定為解脫 道與樂等相應。其第四靜慮以上前八解脫 九無間皆在近分中。若第九解脫中必在根
本定中非居近分。此為勝義。又云。若不如是 分別前九無間道八解脫居近分中。第九解 脫道居根本定中。始從初靜慮乃至非想亦
然。前義以何為證。若總解處不分別前六作 意是近分第七是根本。但云無間解脫道處。 且為證也。未見文以分別為妙。故後義即以
此文為證。前處會此文如前利鈍人釋。至下 空處中當廣釋。又於遠離攝樂作意現在轉 時下。第二明四作意轉時喜樂充滿住對治
果。問曰。七作意中何故但明此四有其適悅。 解云。遠離攝樂加行究竟此三作意是無間 道親除麁重故增適樂。加行究竟果作意雖
非無間道正能斷惑。而是解脫初離欲究竟 增適悅多。是故偏說。餘三作意中。前二是加 行道。觀察作意是勝進道。不同前四。所以不
論。又了相作意於所應斷下。第三重釋作意 作用差別。了相作意了知欲惡應斷靜慮應 得。觀察作意於知分齊離增上慢。餘五如文。
泰云。小乘共許於未至定無喜樂受。今唯 此論辨喜樂受。遠離攝樂斷初二品在未至 定喜樂俱行。然捨所問故時時起。加行究竟
俱行喜樂未遍身分亦興捨間。果時喜樂常 相續起故不言時時。基云。如二十八云。前二 皆加行道。今此唯以勝解為正加行者。今據
勝上處及隣近無間道處及不為聞思間處說。 故唯說勝解為正加行。前二十八約實為論。 勝了相亦是加行。又解。此正發加行未必簡
了相非加行道。以勝解隣近分勝故。說定正 發加行。且說勝解為正加行不遮了相。據實 無違。又何故斷上品說不言離增上慢。又不
於第三品斷後說離增上慢。而於中下斷後 說離增上慢。義曰。前六品惑麁易知。後三品 惑細難了。斷前上中品惑說不知下品惑在。
乃起增上慢謂九品竝盡已修證得根本定。 今離此慢。故於斷中品惑後說離增上慢非 上品復說離。又若了相作意下。第四將六作
意與四作意及厭斷二治相攝。基法師解。今 此中意與三十作意攝及四對治相攝。四十 作意如前第十一卷釋。今云了相作意若勝
解作意總名隨順作意厭壞對治俱行者。隨 順作意於四十中當二十五所作意。隨順作 意厭壞所緣順斷煩惱故。前二作意是隨順 故又若遠離作意加行究竟作意名對治作意
斷對治俱行者。對治作意當二十六。對治作 意者。謂由此故正捨諸惑。為此二無間道故。 故對治作意收。又攝樂作意名對治作意及
順清淨作意者。順清淨作意者。當二十七。順 清淨作意者。謂修六隨念即念佛等。若攝樂 作意斷中品惑故名對治作意。以明緣六念
修別樂觀清淨涅槃佛等亦名清淨。別緣此 故不共遠離等一處明。又前遠離等不收順 清淨作意故。此同收。問曰。何故此中不收
四對治。義曰。影顯故。此說斷惑唯遠離應知 是對治。若爾何故不言俱行。義曰。對治是慧 作意是意。前文又收對治。意與慧俱行名俱
行。今此中唯明作意不明對治。無慧故不言 俱行。又若觀察作意名順觀察作意者。當二 十八作意。順觀察作意者。謂觀諸煩惱斷與
未斷惑觀先所證諸法道理。此望前亦是遠 分持對治等。今略不言。望前遠離是彼進道 故名遠分對治。望攝樂作意是解脫道故是
持對治。今以從攝樂後明故不言對治相收。 前已不相收故。又云。如是其餘四種作意當 知攝入六作意中謂隨順作意等者。義曰。四
作意是七作意外故名餘。此四作意是四十 作意中作意。今收入七作意中六故。故言攝 入六作意中。問曰。何故此中不明第七作意
相收等。答曰。第七作意是果。此四作意及前 六皆因。因可相攝非果。故不收第七作意。此 中以七攝四十。故唯但攝四。彼第十一下文
以四十攝七。即七中有四十作意攝盡義。今 以七攝四十非四十攝七。故不盡不收有不 同。勘之。自下第二明七作意離初靜慮已上
乃至無所有處欲。於中分三。一舉初定總類 上地皆有七作意。二若於有尋有伺已下。別 解依上離下有七作意。三又彼麁相下。明以
六事尋思二種麁相。就別解中。已證入已得 者此有兩解。一云身在欲界入初定故名已 證入。生彼地故名已得。二云正在定故名證
入。雖不入而得故名已得。若在定地乃至是 名為伺者。景云。此尋伺行既有麁細不得俱 生。八正道中正思惟是尋。尋以思及慧為性。
正見亦是慧。一念中無二慧並。俱可義說 為二。亦可正思惟以思為性。正見以慧為性。 別體並生。泰云。名言能詮法。意能分別法。
尋俱麁意亦能分別法。分別法義似若名言 故名意言。又解。言是思惟言非是語言。意 興思性名言俱行故名意言。基云。名自言法
名。體是麁。意尋能思諸法似於名言。故言意 言性也。又言說名是言名。思惟名意名。尋是 思惟名故。故名意言也。小乘尋伺與根本相
應。有人云。今大乘不爾。尋伺唯在方便者。不 然。餘處又云定中無尋伺。無發語言尋伺。非 無細尋伺。又無五支根本靜慮立支故也。
又正了知如是尋伺是心法性等者。但解尋 伺是心所性與心並生。不解尋伺自得相應。 依內而生外處所攝者。依內根而生體是法
塵。外處所攝。又正了知如是尋伺三世所攝 從因緣生乃至隨逐諸欲等者。觀初靜慮尋 伺散動不靜隨逐諸欲及離生喜樂少分攝。
第三文中云。苦住增上者。泰云。下地有情所 住五蘊及以四蘊苦增上故名為苦住。基云。 謂下地住於苦增上也。復次此中離欲者下
第二廣辨八定。於中初解八定。後約靜慮及 與無色相對辨異。前中初釋初靜慮中離欲 惡不善法有尋有伺離生喜樂入靜慮具足安
住。二欲二離者。貪名煩惱欲。五塵名事欲。對 治起時與不貪俱名相應離。厭背五塵名境 界離。所言離者謂已獲得加行究竟作意故
者。得第九無間故。能離諸不善法。故名為離。 所言生者由此為因緣無間所生故言離生 者。由得第九無間道離欲惡盡。從此無間得
彼加行究竟果作意。俱時有喜樂生。言喜樂 者謂已獲得所希求義故等者。景云。樂是喜 受非倚數也。謂此喜受令身適悅名樂。基云。
此據利根第九解脫道。是入根本靜慮人。故 言生喜樂。若鈍根人第九解脫道居近分定 已後。方能入根本起生喜樂。乃至七日七夜
能正安住者。基云。明入定能至七日夜安住 也。何故不言多時唯言七日等者。謂欲界中 段食絕七日故。若過七日出定已其身即壞。
故不得經多時。又且得爾所而方入滅定不 廢多年月也。若過七日已出定其身即壞。若 七日內出定其身不壞。今約不壞時為論但
言七日。問曰。過七日已入滅定。若爾出定應 死。義曰。不然。多時入定定力持故不死。今亦 出定即入有心定故亦不死。問曰。亦出滅定。
滅定不持力故身為壞不壞耶。答曰壞。次解 第二靜慮中。內等淨者。小論是信。得第二定 時信知定地一切煩惱悉皆可離。故信明顯。
今大乘中用捨念正知離尋伺亂名內等淨。 又以喜心動踊不靜不得捨念正知之名。二 十七中有文。定生者。此與初靜慮異。彼名離
生此名定生。彼得初離欲界繫名離生。此約 先已得定故故言定生。言喜樂者謂已獲得 所希求義等者。本初二定樂俱是喜受。義分
為二。若令賴耶適悅邊名樂。令意識適悅邊 名喜。先求喜樂修第二定。今時獲得所希求 義。泰云。詳此論旨尋伺唯在方便定。故初
定根本與未至定尋伺間起。今得第二定時 方便亦無尋伺。故言超過。從初根本定無間 而生二定方便故名定生。解第三靜慮中。捨
念正知皆治於喜。不同小論正知防當地樂。 泰云。初二定中並無離喜樂及令意識聚無 分別樂。雖有捨受而與喜尋伺間起非無間
捨。基云。第三靜慮已下無如此樂及無間捨 者。已下有樂。體是喜。適悅身心為異。今第三 靜慮中適悅心亦名樂。以樂極故。故言下地
無是樂。下地內中雖有捨不別顯名。又有間 故非無間捨。故言無。非有間捨亦無名無捨 也。解第四靜慮中。云復次此中對治種類勢
相似故乃至令不出離第三靜慮地中勝樂等 者。此釋經中解下三靜慮悉有分別能對治 支。於彼第四靜慮地但解對治作用能離苦 樂不出對治之體。以與第三靜慮對治種類
勢相似故略不說。下出相似對治之相。所謂 捨念正知。此是第三靜慮地勝進分中捨念 正知。厭自地樂求第四不苦不樂定。是故通
有捨念正知。若正出彼第四定中對治體者。 但是捨念正知。除下樂故。云此中對治勢相 似故略不宣說樂斷對治但說對治所作樂斷
等。泰云。何等名為此第四定對治種類。謂第 三定中捨念正知。由即於此第三定中數修 習故入第四定。便能棄捨第三定中勝樂。第
三定中勝樂能令行者不出第三定故。以棄 捨其方便中但說所治不說能治。以此義故 契經中云。由樂斷故修第四定者。即於爾時
所有苦樂皆得超越。由第四定樂定樂斷因 緣故。若先二定苦斷若今四定樂斷。總集而 云第四定時樂斷苦斷先喜愛沒。彼經先字
向上向下。向上而言苦斷先向下而言先憂 喜沒。基云。此中捨念正知名能對治。第三禪 樂名所對治。經中唯說所斷之樂不言能斷
捨正知者。以第三禪已明捨念等能對治法。 與此第四禪能對治法相似。故名種類名體 相似故言種類。俱能斷惑二處相似故言勢
相似略不宣說。此解經中不明第四能治所 以。言由即於此數修習故便能棄捨令不出 離第三靜慮。第三靜慮地中勝樂是故說言
由樂斷故者。此中第三靜慮繫樂。繫縛行者 令不出離第三靜慮不能得彼中上第四定。 今數修習捨念等能棄捨此定樂也。言由是
因緣若先所斷若今所斷總集說言樂斷苦斷 先憂喜沒者。樂斷名今斷。餘受根名先所斷。 故下中覆治云乃至入初靜慮時憂受沒故。
此中如前第十一卷云。何故苦根初靜慮中 說未斷耶。彼品麁重猶未斷故。若身在下界 可爾。何緣在初靜慮者苦根未斷而未現行。
由其助伴相對憂根所攝諸苦彼已斷故但彼 麁重而未能斷。若初禪中苦根斷者是則行 者入初二靜慮受所作住差別應無。由二俱 有喜及樂故應無差別。但以麁重而未斷故
說有差別。而經中說由出諸受定有差別。問 曰但以尋伺斷不斷豈不得差別。何故要須 斷苦根而說有差別。義曰。尋伺望喜樂非相
障故。不得為斷尋伺說喜差別。其初禪喜有 苦根故未說勝利。第二禪喜已斷苦故其喜 淨勝。若以有無尋伺而說差別。有無之法無
量不同其禪何別。今反難樂喜受應無差別。 以苦根同喜樂等是受故相障。若不以斷苦 根為初二禪喜別。初二禪喜樂等處有差別。
前初禪時已斷苦故此斷麁重。其種子不說 斷。阿羅漢由有。解空處中 (景師解云) 以於虛空 起勝解故。初過青黃等眼識相應想。次過耳
識身識反緣五根意識等有對想。三過第四 靜慮下。緣欲界飲食瓶衣等種種相。乃至下 云當知此中依近分定未入根本唯緣虛空等
者。此文分明說空處定名從方便也。又近分 中亦緣下地所有諸蘊者。下緣第四靜慮等 中顯色亦作青黃等觀。依此故有定自在色 (泰云)
約顯色辨出超。約現色說有對想。約形聚差 別說種種想 (基云) 於彼種種聚中乃至不作意轉 等。此據身在下欲依虛空此處遣色想時。
於欲界色境亦遣。故說舍軍 [同-(一/口)+((烈-列+土)/土)] 等。非身生 色界欲入虛空而有此遣。當知此中下文者。
述曰。第四靜慮以上其中九解脫道第七作 意唯在根本定中。其初得解脫道此一剎那 時唯緣自地諸蘊。第二剎那心者得緣上下
地蘊。今約最初一剎那解脫道說故言亦緣自 地諸蘊。若近分定前九無間道但緣下地。生 厭故故言亦緣下地所有諸蘊。其前八解脫
道亦緣上下地諸蘊。今約無間道說故言亦 緣下地諸蘊。而唯不遮近分根本但緣上下 及自地諸蘊。於近分定八解脫道不說論九
無間故言緣下蘊。於根本定說初一剎那隱第 二剎那以去故言亦緣自地蘊。故論文中不 言唯緣自地蘊等而言亦緣。此無間解脫道
如前初禪中解。若與顯揚對法第二卷相違。 如彼有大師解。備述三藏解起空定者有其 三人。一聖者得入根本定通緣自上及以虛
空。二內異生入根本定時先聞熏力故緣上地 及以虛空。三者外道入彼本定。雖緣虛空自 他四蘊不緣上地計虛空定為極果故。今就
外道故作是說。對法論主亦作是解。解識處 中。謂欲作識無邊觀。先依識處近分定觀於 空處。所觀虛空既無邊故。能緣空識亦復無
邊。因此即觀識當地識亦無邊。若入根本識 處是即通觀當地四蘊及四識等。解無所有 處中。謂無所有處實有四蘊及定自在色等而
假作彼都無餘境勝解。故有假想勝解假 想作意。離識之外更無少許所有境界。故云 無少所有 (泰云) 作無境解故。有無相當心顯現。
依他起攝故。佛地論云真實理無圓成實攝。 心所現無依他性攝。解有頂中。依景師釋超 過二想名非有想。一有所有想。二無所有想。
超識處已下有所有想故云或有所有想。復 超無所有處想故云或無所有想。無彼二想。 名非有想。以有細想非如二無心定諸想皆
無。名非無想。言緣無想境轉者。謂非想心所 緣境界無麁相貌名緣無相。非謂唯緣滅諦 名緣無相故。基師解此中有三。初正明欲起
上定厭無所有處而為麁相。即始從復乃至 便能棄捨無所有處想以來是。第二釋非想 非非想名。就中有二。初解非有想。二解非
無想。始從由是因緣先入無所有處定時以 下至謂或有所有想或無所有想以來明非有 想。識處以下是有所有想。無所有處是無所
有想。是故說言非有想即非有所有想及無 所有想也。今有頂中非有前二想也。非有想 中有二有想訖。今非無想中亦非二無想。故
就第二大段中第二次明非無想。無想有二。 一無想定。二滅盡定。此二定心皆滅盡。今有 頂不然。故言非無想。即非二無想定也。其有
頂中有微細想在故。第三明其有頂時超下 無所有處等及自處近分而入根本謂即於此 處起勝解時以下是。第三解二無心定中。景
師判釋云。初屬當二人入二定異。如是二定 由二作意下。明修二定方便時異。謂無想定 唯厭於想作出離想修漸斷次能入。若滅盡
定從悲想心求上進。心上進時求上所緣竟 無所得。無所得故便作暫時止息受想作意 思惟從麁至細九品漸滅滅而不轉。此二定
中滅盡定者。欲界身中初起。以欲界有教依 教修行故得初起。後住四定及生四空皆得 後起。無想定者。六十三云。先於此起後於色
界重起現前。俱舍云。二界初起滅定通於生 後定不定業。大乘業門明三時業及不定業 皆通定與不定。依下決釋文。一切羅漢欲入
無餘時要入滅盡定。滅六識心唯住賴耶而 命終也。 (基云) 如是有學已離無所有處貪等者。 此據斷惑得證。餘處文云唯欲界初起滅定
者。此約緣教。若初學時必依欲界。後初起時 色界亦得。如第三果人。先欲界時未得此定。 生色界已方得此定。即得初起。然由先於欲
界初聞此教後於色界方生。第四辨五通中。 初略辨。要先已得根本靜慮。後依修通正法 聽聞受持。初依聞思作意思惟。次依定地作
意了知義法。由了法義修治其心發生修果。 (泰云) 有時有分者。分少時之言。應云有時分中發 生修果。又即如是了知於義於法已下。第二
廣釋。於中初總舉十二想。次別釋。後總結修 想引五通等。就別釋中。判十二為五類。依初 五想修神境通。依第六想修宿住通。依第七
想修天耳通。依第八光明想修死生智通。依 第九想修心差別通。依後解脫勝處通處三 想修能引諸聖神通及能引發無諍願智四無
礙解種種功德。如妬羅綿者。謂野蠶繭名妬 羅綿。又西國法多地敷草以擬為座。或如熟 練者。欲作稱毛時練毛之相名如熟練。身心 符順者。 (基云)
即身俱可變化也。若變即身業。若 化即變化心。勝解想者。即當小論意解遠作 近解等。 (基云) 遠作解者。謂促長為短。近作遠解
者。延短令長麁細相解。是變形質。地水相作。 是變四大。此中但說色聲二變化。不論餘塵。 如佛地論廣解。或由一身示現多身謂由現
化勝解想故者。本唯一身更從化心化現現 多身。化心通是神境通攝。或從多身示現一 身謂由隱化勝解故者。向者化現多身。今由
隱化勝解隱多化身唯留一身。此二由勝解 想成。或以其身於諸牆壁直過無礙乃至履 上如地者。此由空界想成。或如飛鳥等。此由
輕舉柔軟想成。於梵世諸四大種一分造色 自在迴轉者。 (景云) 造色通十。今但轉換色塵。或 同彼類或不同類。故云一分造色。 (泰云) 二種迴
轉者。一神通人身往來自在。二能轉變梵世 一分造色。或青或黃自在迴轉非轉一切言 一分。 (基云) 一分造色謂色聲二種故言一分。不
迴轉觸及五根等故。唯外境故言一分。又隨 定所變唯二反一分。不能轉變梵世一切故 言一分。第六想中。云謂由此想從童子位迄
至于今隨憶念轉者。如小論說宿住通先從 現身老時却推中年少年童子嬰孩。乃至前 身死有宿住成。今此乃云從童子位迄至于
今者。據遠方便故云也。若後念成。則從現身 向前漸推。乃至知死蘊。宿住方成。乃至先所 受行次第無越憶念了知者。據初修時要須
次第從後向前。若重知。或次或越一切皆知。 第七想中。要期門眾成所策處。名邑義眾。或 廣長眾者。 (泰云) 西有二說。一市買處。二戲兒
處。基亦同之。復解。又處廣長大故。眾亦無 量。意取眾多。第八想中。謂若壁山障若極遠 處。作光明想照所知處分明見想。又取善惡
得苦樂引修生死智通。見彼有情彼彼處死 生彼彼方便從境為名。第九想中。謂解了有 貪等有情色相變異。於此多修習故發生修 果心差別智從境為名。亦是功能為名。
(泰云) 於 眾生事義理皆有闇昧。故云事義闇昧。言出 自口非世所尚。恒設陋語而無所承。故名下 俚。後三想中文分為二。初辨修三想故引聖
神通等。後辨聖非聖通相對有異。前中。解脫 勝處遍處想者。謂內有色觀外色想。內無色 觀外色想。內無色觀青黃等淨色想。或勝處
中觀內無色觀外色少等想。或遍處中觀青 黃等遍滿想。由於此想親近修習多修習故。 能除通擁所有障礙。能引最勝諸聖神通。若
變事通若化事通若勝解通者。變是通體。化 是通果。亦名神通。勝解通者。遠作近解。屈伸 臂項至色究竟。及想地為水等。名為勝解。
無諍願智四無礙解。亦因修習解脫等想。除 境界愚方能成辨。亦可有物轉狀名反。無而 忽有名化。勝如前釋。下對辨異。智論亦爾。
或有別義凡化事不過七日。聖者又過。可引 彼論。自下總結。準決擇說五通皆是世智。亦 可學人所得是有漏。以未盡漏故。無學離漏
身中得故。亦名無漏。第五明修世淨定生處 差別中。景云。解云初定三天。從離欲染為名。 皆名為梵。第二三天。從身光強弱為名。第三
三天。從所得淨樂遍身不遍身為名。第四靜 慮。天星列居皆無雲地。初得其名。名無雲天。 第二從福田最勝為名。第三從所得果為名。
次五淨居。以有無漏雜熏修業生五淨處。空 處定隨三人別修下中上善。當生空處別受 三果。乃至非想亦爾。彼名隨行天者。由彼諸
天無有形色亦無處所。然住所有其差別者。 四定得報隨所修行上中下品而生彼天。得 報勝劣名隨行天。基法師云。初禪天名梵者
梵是淨義。初離欲故故得淨名。第二禪名光 者。初離尋伺故得光名。第三禪得淨名者。以 得勝樂故。勝樂名淨也。第四禪凡聖共居三
天。初無雲得名。餘隨福增為名。五耶含天 名云云。解無色界中。云隨行天眾同分中者。 無色界天無別受報處。隨行三品即受此報。
故言隨行天。然住所作有其差別者。謂住三 品所作之業有其別也。今此文相還同婆沙。 初定四空修三品業。受無別果。後三靜慮隨
修三品業。受有別異果。第六明離欲者。相中 有十三相。可引智論辨同或異也。
[0475c17] 第三十四卷
[0475c18] 自下第二明趣出世間。於中初結前生後。次 辨七作意。後總結之。前中言漸次生起七種 作意乃至證得阿羅漢果者。前三方便修了
相作意。自了四諦十六行等種種相狀。四善 根中修勝解作意以見道近於勝解心中修諦 行故。於見道中修遠離作意。能盡見惑。於修
位中修攝樂作意。進斷修惑取中二果及斷 色無色惑。乃至非想八無間來是攝樂作意 所作之位。觀察作意於修位中已斷未斷之
處能觀察知。斷非想惑。第九無間道金剛喻 定是加行究竟作意。盡無生智是加行究竟 果位。文中寄相作分別。論實處處有七作意。
就第二辨七作意修起次第中。若依頌中四 句以判應分四。今據此文明七作意次第修 起故。即為七段。初解了相作意。於中有二。初
略辨依教修習以十六行了四諦相名為了 相。二廣辨十六行了四諦相。前中。諦別各有 表釋。表釋具足名善說故。又解。三法輪中四
諦法輪名為略表。第二以去名為廣辨。言或 於作意已善修習等者。謂於未至定中作意 已善修習或得根本靜慮無色。就第二廣辨
分二。初別解十六行了四諦相後顯位地。前 中有三。初明觀察欲界四諦。二明觀上界四 諦。三當知此中下總結二智即是能生法類
智種依處。初中先別解後總結。前中分四。初 解苦諦分之為三。初標十行悟入四行。次別 釋十行入四行。後總結十行攝於四行。就別
釋中。初總結十行依三量觀然後別釋。釋中 分四。初之五行悟入無常行。次有三行即是 樂受苦受捨受三苦之行悟入苦行。無所得
行悟入空行。不自在行悟入無我。初中分 四。以合辨初二行。後三行次第別釋故。初 中。以三量觀無常性。就初明依至教量中。
云如七日經廣說者即劫經是。以說七日事 故名七日經。次明現量依教生信。於無常行 獲得決定。由如是信增上力故數數尋伺觀
察一切現見不皆無常之性。謂先安立內外 二事。內謂六處等外事有十六如文所列。此 中內事有十五種所作變異亦如文列。復有
八種變異因緣亦如文列。下解釋中。從後 向前解八種變異因緣。次解內事十五變異 後解外事十六種變異。解八變異因緣中。云 風所鼓 燥
者。謂大風飄扇濕衣等者。謂有濕 衣。或時濕地。或稼穡等為大風扇水令乾 曝枯槁也。 [韅-革+目] (初點反急) 如世言此極即乾 [韅-革+目]
之 也。下結。一切有色無色內外諸法變異皆由 如是八種因緣。解十五內事中。云乾語者。泰 基同云謂熱故言語時乾。如世人云乾語濕
笑。踡跼。屈曲。謂由觸對順樂受觸領樂觸緣 所生樂時自能了別樂受分位者。基云。今且 舉樂觸未舉苦等故。故言謂由觸對順樂受
觸。即簡苦苦等受也。領樂觸緣所生樂時 者。樂觸緣即境能生樂觸者是。今意言領順 樂觸境所生樂時能自了知是樂受分位也。
十六外事中。景云。前之六種是所攝受事。後 之十種是身資具事。六種是所攝受事者。謂 一地事。二圍事。三山事。四水事。五業事。六
庫藏事。十種身資具事者。一飲事。二食事。三 乘事。四衣事。五嚴具事。六舞歌樂等事。七香 鬘事。八資具事。九明闇事。十男女事。若依前
列名中。飲食各是一事。今解中飲食合作一 解。以合一解種。第三以比量觀無常中。云 即由如是現見增上作意力故觀察變異無常
性也。此牒結前。乃至應正比度等以來。明 諸色等法大滅壞等易知。剎那生滅難知。 以微細故。今將欲辨先發論端。云何比度以
下。正辨細無常。於中有二。一以麁比細。二以 現所受果比知過去不現見因。前中依基公 釋。乃至是故諸行必定應有剎那生滅以來。
明由有小微細生滅故得有大變易生滅。非 凝住法得有變異。非見小生滅等而知有大 生滅等義。從彼彼眾緣和合有故下至生已 不待滅壞因緣自然滅壞已來。明釋伏難云
滅有因緣。謂伏難云。不知生滅俱有因緣已 不。今通云。此法由眾緣和合故有生。生即有 因緣。不得因緣而自然滅壞。即滅法無因緣
也。從如是所有變異因緣乃至令不生起以 來。明釋伏難。伏難云。如是日灸青葉令黃。 此青葉豈不由日故令青不現。即日為青壞
緣也。今釋云。日能變青為黃。如是汝何言日 為變異因緣者乎。此日即後黃色生之因緣。 非前青色壞之因緣。所以者何。由世人前青
色滅已現見有黃色生。此黃與青不相似。可 得是黃生是有。故知日與黃生為緣非青滅 為緣。若日灸青壞已後黃不生可日與青滅
為緣。滅有緣生後黃即有生。明知日與後黃 生為緣。非青壞為緣。非彼一切令不可得 若青滅已一切後法全不可得。即日與青壞
為緣也。下反解云。或有諸行既滅壞已乃至 亦不可得已來。是外人難。若此滅已有餘法 生可如前解。若此法滅已無餘法生。是即如
何。煎水。悉盡無為將後緣等。故知滅法得 有因緣。言彼亦因緣後後展轉乃至作如是 事以來。論主解云。此同前解。煎水水火俱
有與後後生法為緣。末後無水時不由火令 無水。水勢自無令火於後生法無緣故。故今 滅法亦無因緣。景云。由火力故。助前前增水。
生後後減水。故火乃增水望後減水以為生 因。前前增水生已自滅更不待因。乃至最後 念水不能為因更生後水自然而滅。是故後
水應生不生。名水消盡。器壞亦爾。意同基 釋。基復助難曰。即日與後黃生為緣。亦與前 青滅為緣豈不得耶。答曰。不然。若一因緣能
生滅。生滅相違故。相違之緣云何是一。若能 生緣是一。所生之法應不相違亦應是一。又 若滅法有因緣者。因緣能有法所有即是滅。
滅為因緣有因緣即能生。是則因緣生生。何 關生滅。故知滅法任運而滅。第二以現所受 果比知過去不現見因中。云若唯用彼自在
為緣是則諸行與彼自在俱應本有何須更生 者。此難意。若自在是本有。亦有自在時即有 諸行。諸行既與自在同時。故知諸行亦是本
有。若是本有即是常住不應名行。以彼義中 行非本有故。他既見是難已。便更立云。自 在是本有。諸行在後方生。故次論云若言先
有自在等。論主見此轉宗。便更逐難云。若行 自在後方生。是則諸行非唯自在生更用別 緣故。故次論云是則諸行不唯自在為緣生
起。若用自在為緣。自在有時有諸行故即俱 應本有。若後諸行方生。是則由祈願故次後 諸行方發。若諸行用欲祈願為因。何故唯論
自在為因。故次論云若言自在隨其所欲功 用祈願等。既縱以欲為因。更須徵破。故次論 云若爾此欲有因耶等。假設欲有因即用自
在為因者。自在本有故欲亦應本有。有自在 時即有欲故。如前諸行破。故次論云若言有 因即用自在等。欲用自在為因既破已。後更
有餘因非用自在為因。若爾欲若有因者。如 前諸行別用欲功用祈願為因。今言復用欲 功用祈願離自在外別法為因。是則諸行別
有因生。何須妄計無用自在。故論次云若言 此欲更有餘因等。如是略由三種增上作意 力故等者。結上三量作意也。次明別離行中。
初牒前起後。次釋。後結。前中云於前所舉五 行等者。卷初云由十種悟入苦諦苦下四行 中。前五種行中悟入無常。此五行中初變異
行。即前所明八種因緣十五種十六種等變 異是。第二滅壞行。即前所明比度有剎那生 滅等是也。故言已辨二行。今第三云何復由
別離行故觀無常性。釋中。云非愛者。是怨。及 共財等者。同財。或由惡行加行失壞者。為作 失利名為惡作。法性行中。云謂即所有變異
無常等者。此中意如現在樂受正受樂時未 變異無常。以變異等前三種無常行故。觀今 樂受於當來世必當無常故。如是通達如是
樂受於當來世必定無常。故名法性無常令 會行故觀無常者。即以前三種無常觀現在 法與此三種無常和會故。名合會無常。即前
樂受於現在世流入此三無常也。第二明三 行悟入苦行中。云如是由證成道理及修增 上故至趣入苦行者。結前起後。謂前所明信
至教量及以現見比度。此三即是此中證成 道理。及修增上故者。即解至教等道理次下 云依教行者淨信增上作意力故。或由現見
增上力故。或由如是是比度增上力故等。是 此中及修增上故。彼解至教量等下一一別 觀。此作意即修增上也。次釋。後結。釋先解第
二不可愛行。劫解第一由結縛行與列名中 次第不同。
[0477c03] 第三解不安隱行。初中作是思惟如是諸行 皆是無常乃至如是由不可愛行趣入苦行等 者。基公解云。準下文云。於能隨順苦受諸行
及苦受中。由不可愛行趣入苦苦。即以此行 趣入三中苦苦也。此不可愛行中攝前七苦。 七苦皆是苦苦。若準對法及餘處文七苦中
前五是苦苦。次二是壞苦。與此文相違者。且 釋云前七苦俱不可愛行。七不可愛中前五 是苦苦。今以不可愛行結縛不安隱行此三
行與三三苦相從收故即相從收不可愛中唯 雖有二苦皆是苦苦行攝。少從多故二苦俱 五苦也。又以此順生苦受等。故雖七皆是
苦苦。所以者何。以次第二明結縛行中由結 縛行趣入壞苦。即於貧愛等結更生貪愛 等。招生老病死等說大苦蘊。即七苦順生樂
受者是壞苦。故知順生苦受者是苦苦。以順 非苦樂受生捨受是行苦。下結趣入三苦論 文前後不同者。以性相求隨義便解。又釋攝
義門別。彼論約三苦攝八苦故知五是苦苦。 此論以三行攝八苦故不可愛行是前七行。 今以苦攝三行故苦苦攝不可愛行是苦苦。
不以苦苦攝不可愛行所攝七苦為苦苦也。 故不相違。攝義門別。言有漏有取者。景公云。 漏是煩惱。取唯是愛。除滅道外諸餘苦集皆
能生漏。又從緣生名為有漏。從取而生又結 生取故名有取。於順非苦樂蘊中。由不安隱 行趣入苦行者。通論行體。即取一切順於三
受有漏諸蘊。文中為簡順於苦苦壞苦諸蘊。 是故但說順非苦樂有漏諸蘊以為行苦。此 中以說賴耶名順捨蘊。以有苦樂種隨逐故。
然文中說順非苦樂一切諸蘊苦樂種子之所 隨逐。不唯取彼賴耶。故知此據末之立賴耶 為論。是故通說諸蘊苦樂種子所隨逐。如是
由結縛行及至諸所有受皆悉是苦者。將此 所明三行會經中說三愛皆苦之意。第三明 無所得行趣入空行。景云。觀心相續離第二
法唯有其心。心外無我故名為空。即蘊我無 名為無我。第四明不自在行入無我行。基云。 空無我二行何別。空者定於體。無我定於用。
即計有體名有。以空遣之。執有用名我。以無 我遣之。第二解集諦中。有三復次。初復次中 解因集起緣。云謂了知愛能引苦故說名為
因者。景云。但有其愛必能引苦故愛望苦總 說為因。基云。且如現在逢一順樂受境於中 起愛。當知即熏愛等成種。此成種時復令
當來生等種子於中增長。此愛望此生等種 子能引生故故名為因。既引苦已復招集令 其生故說名為集者景云。愛引苦已復招集
業令當苦生說名為集。基云。即前愛能潤行 支等成有集能生當果。此愛能集他義名集。 既生苦已令彼起故說名為起者。景云。既集
彼業當苦生已。今令苦起說愛名起。基云。即 愛既熏種已能令苦種生生等苦現行。愛能 令生等種起現行故名起。復於當來諸苦種
子能攝受故次第招引諸苦集故說名為緣 者。景云。此愛非直能引現起之苦及當起苦。 復能招引當來識等苦種令其增長故說為
緣。基云。即愛既於當來苦種能攝受熏增故。 能令未來生等苦次第生起諸苦集生說名為 緣。此初復次稍與對法第六卷同。勘之。又約
總別不同。其目義者諸愛能愛未來自體名 引苦是總。餘三是別。既引苦已由愛能令三 界五趣果現在前未來果集故名集。既引業
五趣已愛能隨令一人趣等生現前名生。既 一人趣等生現前已愛能令此人身中生等諸 位次第生現在前名緣。此三即次第別生也。
勘彼第六卷同此。第二復次意。即愛支望取 支為因。愛支望有支為集能集諸業故。即愛 支令生支現在前名起。即愛支能遂引老死
支現在前名遠緣。景解第二復次云。於十二 支中知愛是取因故名因。此愛非直是其取 因復能招集取所生有。恐濫三有故今舉取
為因之有。故云即以其取為因有故。又愛能 起當來生支。生支從有支起。舉有取生。故云 有為上首。當來生此愛。又能引發老病死等
故名為緣。舉生為緣意望所生老病死等以 為緣義。第三復次中。景云。謂正了知至後有 生因者。了相作意。又正了知賴耶依中愛隨
眠等是後有因。又正了知彼所生纏隨其所 應是集起緣者。總釋隨眠所生起纏為集起 緣。下別釋。謂求後有愛招集後有名集。此後
有愛復能發於現自身喜貪俱行愛故名起。 喜貪俱行愛復與多種資具彼彼喜愛為緣即 名為緣。基云。第三復次解意。了知諸惑種子
附屬所依本識知愛隨眠等是當來世後有生 因名因。即知愛種子能生當果義名知因。此 一種種子後三種現行名愛。愛復招集後有
故名集。此後有愛為緣復能發起於現在境 起喜貪俱行愛名起。即以此俱行愛為緣於 未來境起彼彼喜樂愛名緣。此中於四種愛
中不說今愛愛著自身也。又此即四愛。第一 單名愛。此愛是總愛。相狀難知。今以種子名 說其實通現行。論文雖言總煩惱意取於愛。
此愛能引生未來果故。餘三為三愛。言此後 有愛復能發起喜貪俱行愛。喜貪俱行愛者 是緣現境起。俱由此愛緣未來自體愛未來
身故。於現在境亦能生愛故名俱行愛。由後 有愛為因。又以現在與妙境相應起愛故於 未來妙境亦起彼彼喜愛。故彼彼喜愛亦由
俱行愛為緣也。第三解滅諦四行中。集諦無 餘名滅苦諦無餘名靜。即前二種是。第一最 勝無上名妙。即前二種是。常住出離名離。第
四解道四行中。於所知滅境能為作道路通 尋求義名道。道路通所尋求法故。所尋求既 通虛妄真實。是所通尋求是真實非虛妄名
如。簡虛妄故。非但能於滅諦真實尋求。亦於 四諦門能如實知皆能隨轉名行。歷四諦故。 行歷四諦欲何為。能出生死一向能趣涅槃
義故名出。出諸歷勞故。第二明觀上界四諦 中。初結前生後。第二正釋。謂彼所有乃至皆 有如是性等者。景云。此明上二界有為有漏
苦諦之體。遍上界一切生處。愛等集體遍五 門種。於三世時皆有如是苦集有法。皆隨如 是集諦道理。皆有如是苦諦之性。下明上界
滅道可知。基云。此中意以四諦理觀。現此界 所見諸蘊有無常等已於他方不同分界不現 見蘊皆能以理比度觀察。謂彼他方界等所
有有為有漏通三界等處。於一切諸蘊種於 一切三世時。皆有如是集能生果法。苦難和 合法。生老等苦諦。皆隨如是苦無常理者 業煩惱以集諦皆有同集生緣性。若性等
行有滅法寂滅安樂是滅諦。彼所有道能斷 諸惑究竟出離生死也。是道諦是。此段文意 勸行者以此方現見類他方界不現見蘊等 也。自下第三總結三智即是能生法類智種
依處。景云。上來所明前三方便。依未至定修。 起了相作意。上下諦觀。即能熏發本有相見 道中法智類智種子令其增長。名與種以為
依處。泰云。自見道前法類之觀。遠望道後 真法類觀作種為依。還同離心定解脫種。基 云。此中意由五停總別念處作是四諦行故。
即是後無漏類智種子依處。一有漏為緣能 引無漏故名種子依處即新熏義。二即五停 時亦能熏增無始無漏種。此種居五停位中 亦名了相作意位收。能辨生初見道法類智
故。名法類智種子依處。下顯位地。謂上所明 十六種行了相作意。猶為欲界聞思聞思間 雜。位在五停總別念處。第二解勝解作意中。
初結前略標。第二廣解。前中謂從了相作意 次起勝解作意。復於四諦差別事法盡所有 性發起勝解。四諦平等一真如性如所有性
發起勝解名勝解作意。位在煖等四善根位。 就廣解中。辨四善根即為四段。初解煖法。文 分為二。初辨緣諦盡所有性修作意相。二如
是勤修瑜伽行者已下。明緣如所有性作四 諦現觀。前中如是作意唯緣諦境一向在定 者。基云。依此作意中欲斷我慢處下文云麁
品我慢間無間轉。此勝解作意由為我慢間 無間轉。何故言一向在定。豈不相違。義曰。 前明了相作意一善心緣一境時。由為聞思
間雜同緣。令勝解起時一向是善。緣一一境 時不為聞思間雜一向在定。簡彼了相故言 一向。據多時在善心一觀語。非無出觀起我
慢及退生餘惑等。不欲明伏我慢。論實得我 慢。故言間無間轉。今以勝解簡了相故據長 時在觀。非如了相為聞思間不得長時入觀。
言一向。非相違也。謂生死流轉如是諸法無 邊等者。此一段具明四諦無邊。思文準知。泰 云。生死諸法無依無獲不可以為所依。起
無依行。皆無所希唯有過患。故起無願行。景 云。雖厭苦集欣樂涅槃。然猶未能深心趣入。 何以故。以彼猶有能障現觀麁品我慢。隨入
作意間無間轉者。思惟生死流轉等時心帶 我解名為我慢。說帶我心名麁我慢隨入作 意與勝解作意四諦觀心間無間轉。作是思 惟乃至如是諸法是我所有等。出麁品我慢
之相。彼既了知如是我慢是障礙已乃至隨 作意行專精無間等者。恐更起彼我慢為障。 作為制伏所知境趣入涅槃專精無間。後心
起時。觀察前心為邪為正。專精守護無有間 斷。令彼我慢無容得生。泰云。彼不能起入 故。但起修任運作意。彼既了知我慢障已便
能速疾專精無間。捨前所修任運作意。如是 乃至以後觀心緣前觀心故離所緣相。基云。 彼既了知乃至趣入作意等者。此隨轉作意
即前我慢。以是內我隨法能入名隨入作意。 趣入作意者。即於生死曾久流轉當復流轉。 乃至無相真是無相緣外境而生名趣入作
意。彼行者隨此作意專精無間觀察聖諦。此 觀察心既時滅已後生無間觀察方便流注。 前觀察心沒後觀察心生。以後心緣前心專
精無替。以此義故麁品我慢無容得生。是此 中文意。自下第二明緣如所有性作四諦觀。 如是行者觀心相續展轉別異新新而生或增
或減等者。基云。行者作觀行時念念增勝名 為或增。若不減增勝名為或減。暫時有率 爾生前後既有增減變易明知無常。即此觀
心既入取蘊明知是苦。無如實計真是法但 是苦法名為空觀性心是苦實所計法是苦。 觀離第二法故。無常實第二妄計實法名空。
無自在用名無我行也。是此中意。計即緣道 諦為無常等。約似觀心是道諦故。若據實觀 心是苦諦。以有漏故。今約順出世義。又此位
中有無漏義故。說為道諦。若約此義亦緣道 諦為無常等。今約實義故是苦諦。景云。知唯 有心無有第二我法名空。苦集滅道諦正悟
入者轉近見道。觀行漸增明名正悟入。非是 現觀名為悟入。觀行漸增離於分別。故言能 緣所緣平等平等正智得生。次明頂及忍。景
云。彼四善根安受諦理皆名為忍。但以三品 立煖頂忍。泰云。學作人空無我觀故。平等平 等亦印諦理。故並名忍。第四解世第一法中。
彼既如是乃至住無加行無分別心者。彼從 前來已多修習。故離加行住無分別心。其心 似滅而非實滅似無所緣而非無緣等者。基
云。無分別智寂靜微細名之為滅。今此似彼 非實彼智。故名為似滅。又無分別智滅觀分 別心名為滅。今此似彼名為似滅。又滅定名
滅。心細故似彼滅定。名為似滅。無分別智 無影像所緣。今此無相狀似於彼。而有影像。 故言似無所緣。又此所有境現在前故非無
所緣。心細似無緣而非無緣。又無分別智離 有分別遠離諸相遠離諸惑。今此似彼故言 雖似遠離而非真遠離。景云。雖似遠離而非
遠離者。煖等善根隨分寂靜似真無漏遠離 之心。體是有漏而非遠離。泰云。無心名遠離。 又於爾時非美睡眠之所覆蓋至此不如是
者。景公釋云。此云舉非顯是住煖等中無如 是相。今解住世第一法無如是相。即於如是 寂靜心住至名為世第一法者。謂於四善根
寂靜心住最後一念於諸諦理起內作意名世 第一法。此有兩解。一云。以此文證世第一法 通緣四諦作無我觀。論既云諸聖諦理故知
非一諦也。此文順涅槃經說世第一法亦緣 四諦。不同小論唯緣苦諦。二云。世第一法唯 緣一諦同小論說。今此文相舉總取別。謂於
前煖等所觀諸聖諦理中之一起內作意也。 然涅槃經說緣四諦者。遠公釋言觀諦有其 二種。一者得修現在所起。二者得修未來所
成。世第一法現在所修雖觀一諦一行。未來 像於總四諦增明。今就得修名緣四諦。今解 彼經亦舉總取別。雖總舉四諦而意取苦諦
故也。第三解遠離作意中。從此無間乃至現 見智生等者。景云。從此世第一法無間。於世 第一法已前所觀諸聖諦理起內作意。作意
無間隨前次第所觀諸諦。若欲界四諦是現 見。若上二界四諦名非現見。如其世第一法 次第有見道無分別決定智現見智生。由此
智生故三界見惑一切麁重皆永斷。泰云。從 此真見道無間。後在相見道中於前所說諸 諦重觀。以上論云出世心生即真見故。備述
三義。言辨相見道前方便既有法類智。於真 觀中應知亦有。然法類智雖有多種。而此文 意觀欲名法。觀上名類。又解。就真見道唯
一念時隨方便分四諦智。故云如次。其鈍根 者別觀四諦。故云如次。前解為勝。基云。從前 世第一法無間。從前第一法所觀諸聖諦理
今於真見道間起內作意。此真見道作意無 間。於相見道中隨前第一法時所觀諸諦。若 此亦現見。他方不同分界等不現見諸聖諦
中。如苦集等之次第有無漏無漏無分別決 定。不由他引自生疑智現前。以現量證智生。 非如見道前即有分別疑可比度而生。是此
中意。又證世第一法無間名從此無間。今意 欲解真見道難知。越說相見道。却解所從無 間所即世第一法。今却成前。謂前所觀諸聖
諦理起內作意即乃世第一法時。此作意無間 隨前次第所觀諸諦於相見道中若現見不現 見決定智現見智生。亦是此中意。論此永斷
故若先已離欲界貪者乃至不復還來生此世 間者。此中據先用世間道伏離欲界欲。今入 見道時成不還果。即是超越不還之人。今且
據離欲界不還。不論乃至先離無所有處人。 前卷未說世間離欲者相。威儀寂靜言語敦 肅而無 [跳-兆+巢] 動等。今此與彼相似。故言當知無
異等。又雖相似少有差別。謂不還人不還生 欲界。即於彼入涅槃。世間離欲者不然。故有 差別也。由能知智與所知境和合無乖現前
察故名現觀乃至婆羅門等當知亦爾者。入 見道證如時。境如無相。故其智亦無相。二無 相和合。能緣所緣無相乖違。現前觀察。故名
現觀。釋現觀名義。如一剎帝利與剎帝利和 會一處無有乖意。以種性同故而是一類。 亦名現觀。婆羅門等當知亦爾。此亦成就眾
多相狀等者。明入見道者有十二相狀。一證 理觀獲得四智。一唯法智。謂在凡夫時妄計 實我。今入見道除遣實我但有於法故。二非
斷智。三非學智。謂於凡夫時妄計斷常。今 入見道離計斷常。即非斷智非常智。此據分 別斷見不論修斷見也。四緣生如幻事智。謂
於凡夫時妄起邪見見取戒取。今入見道善 推求故觀見諸法。此由如幻事。無如彼三見 等所計。此即第一相狀。二於境界失念起猛
利纏。作意即遣。三畢竟不墮惡趣。惡趣亦得 對治道故。四不故思犯戒。五不退轉棄捨所 學。景云。已斷惑種故。無退轉棄捨學果。基
云。得決定智故。於所學中必不退轉棄捨所 學也。六不造五無間業。七定知苦樂非自作 等。景云。定知樂非自神我所作。亦非彼他自
在天作。亦非前二共作。亦非非彼假名自他 而作及無因作。基云。悟諸從緣生法故遣因 中自作等妄計也。八終不請外道為師起福
田相。九於他沙門婆羅門等終不觀瞻口及 顏面乃至得無所畏者。謂不信他道出家受 學。唯以法智見法類智得法於大師教生決 定信。故於諸法中得無可畏。此如下第九
供中廣解。對法第九卷亦解。十終不妄計世 瑞吉祥以為清淨者。唯知佛為清淨也。世瑞 吉祥者。謂世人妄計世瑞相。如欲行時見淨
水香華。是少時瑞相。又計吉祥即隨見此瑞 法號為吉祥。今不如是。十一終不更受第八 有生。唯七生等也。十二證得四不壞淨也。第
四解觀察作意中。初略辨。後廣釋。前中復二。 初明斷修惑得二果相。後明捨中觀察。初復 從此後乃至當知亦爾者。有十二相同於初
果。然少差別乃至速疾遣者。與初果人第二 相別也。唯一度來由此世間等者。此與初果 人第十一相別也。合初二果有二相差別得
不還果及不還相。如前超越入見道時不還 相。辨觀察云當知此中至而正修習者。觀察 作意通能觀察三界修惑已斷未斷是勝進
道。然於修道正斷無間道是攝樂作意。從斷 欲界九品乃至非想入無間道是其住非想 第九無間道。是其住非想第九無間道。是加
行究竟道。此中但舉所斷欲界修惑得中二 果。不辨能治攝樂作意。攝樂作意後文當說。 第二廣釋中。復分為二。初問答廣辨修道體
用品類差別。二如是於修下明於中觀察。前 中。云謂由定地作意通世定慧二法。無間慇 重二修定自性。泰云。定地作意是修自性。由
二修故證彼自性。又可會彼所證境。八種修 業中。基師等解。由修故得者。即修也。由修 故習者。即習修也。若先已得未令現前但由
修習彼種類法當令現前令轉清淨鮮白生起 名修故淨者。此即法智時其類智種子亦成 就故名先已得。由修習彼法智種子時即資 類智種。至類智時此種子能生類智令轉清
淨鮮白生起名修故淨。即法智時修類智種 子令清淨後生類智故也。又如見道前重 增無漏種入見道生法智等是。又種子成就 是由修故得。現行成熟名由修故習。自在成
就名由修故淨。是三成熟也。若已生或能 滅斷名由修故遣。未生諸惑能令不生了知 如病等名由修故知。下明修品類有十二種。
基云。此解無間道能斷不言加行道者。對法 明金剛喻定并取加行道者非真實義。若斷 種子唯無間道若制伏種子。加行道亦有此
義。彼論約制伏種子義故金剛喻定亦取加 行道。此論據斷種子難故唯無間道。勝進道 修者。謂由此故乃至或復未超越究竟位者。
泰云。勝進有二。一未起趣後地加行來皆名 勝進道。論云乃至。意在於此。二約斷惑第八 品未盡未盡第九加行道心趣無學位。並名
勝進。基云。此義未起後下煩惱對治加行以 來諸所有漸觀修習發心等是前對治道勝進 道。又得初果以來趣求第二三果起樂趣入 無學究竟位以來可有發心修行等是前勝
進道。問曰。起後品加行何故不是前勝進。 義曰。今別作法後加行緣後品故。隨此義故 不取。其實亦是謂又已斷非想第八品以來
惑未斷第九品成究竟位所謂有諸道。是欲 界初品對治道之勝進道。又是斷欲界惑第 三果人之勝進道。若至非想第九無間道亦
是勝進道。若第九解脫道且不名勝進。以得 解脫果是解脫增勝名解脫道。今此中並得 義非真作法。於時時間於可厭法乃至名攝
樂作意法者。第五解攝樂作意也。前卷攝樂 以後明觀察。此卷先明觀察後明攝樂者。前 約世道離欲界欲入初靜慮七種作意順次而
說。今此總據離修惑證中二果。以明於彼觀 察斷與未斷然後略辨攝樂通於四道也。彼 即於此下。第六解加行究竟。謂從斷欲界修
惑乃至非想八無間未盡。是攝樂作意之力。 若具縛人修得此定即能永斷一切煩惱。然 要由斷非想八品修惑方得此定。得此定時
斷修惑盡。從此金剛喻定三摩地無間已下。 第七明究竟果。於中有三。初辨有為無為果 體。以其標位。二又於爾時至極究竟已下重
明羅漢勝德。第三當知此中金剛喻定所攝 作意已下對因立果。前中。云諸漏已盡者。以 三漏盡故生亦已盡。即是我生已盡智。所作 已 辦 無復所作者。所作已
辦 智也。證得自義 者。以於聖道究竟修故證自果義利。即是梵 行已立智。盡諸有結者。以有結盡故不受有。 即不受後有智也。三住中。基公解云。聖住謂
空無願無相滅定者。諸論中唯有三解脫門 為聖住。今取滅定。以無相故即多住亦在住 中。諸論約三解脫作法。此通實為論。無違。又
會正為聖。能證聖正法名聖住。唯。三解脫 門。若聖人之中成就名聖住。即滅定亦是。餘 四聖等不離道諦有心會正是住義。今滅定
無心無會正義故諸論無。此論據成就故有。 天住中。諸論唯四靜慮今此論通無色者。以 定慧均義。據標天名者。唯說四禪。即諸論
如對法第十卷說。若有無漏義復有亦名天 者。無色亦然。故此中通無色。不違。又約有定 光淨故名天。無色亦有定光淨故名天。即亦
是天住。如此文實作法。彼約一義。就第二 重明勝德中。有三十二法。至極究竟者。以到 無學果故。此即第一勝。畢竟無垢者是第二。
羅漢斷三界惑盡也。畢竟證得梵行邊際者 是第三。謂超有學行梵行者猶未到極。今無 學到邊也。離諸開鍵者。三界煩惱留住有情
不令出離猶如開鍵。無學離之即第四也。已 出深垢坑。即第五離四暴流也。已度深塹。即 第六離四軛也。已能摧伏彼伊師迦是為真
聖者即第七。西方有山名伊師迦高而且峻。 景云。此譬我慢自舉。基云。譬有頂煩惱亦高 而最勝。無學離有頂惑如摧伊師迦也。摧滅
高幢者。基云。言摧我慢。即第八也。已斷五支 者。第九也。基云。已斷五上分結并五下分結。 景云。但斷五上分結。成就六支者。即第十 也。景云。成六常住支。
(基云) 成就六念又成軌則 所行等六支。今若依阿含經釋此文者。應云 已斷五蓋獲六恒住。故彼經辨羅漢果云摧 五蓋護六住摧一身念降魔。但下文說成六
恒住何須重辨。一向守護四所依止第十一。 守護四依依法不依人等。又常乞食糞掃衣 等四依止。又守護四念住名四依止。最極遠
離者第十二。有學已離諸惡趣等。今無學勝 彼名最極遠離。又或離邪行或離殺生等勝 有學。獨一諦實者十三明無虛誑。又離妄語
名為諦實。棄捨希求者十四。至極位故更無 希求。又無不與取故名不希求。無濁思惟 者十五。唯善無記思惟。無不善染污濁思惟
故。又無邪行濁思惟故。又無殺生濁思惟故。 此上四即十惡業道中前四種亦得。身行猗 息者十六。居有學位身有極澁。今無學常得
輕安故。身行猗息。猗即猗樂也。心善解脫慧 善解脫十七。得俱解脫或唯慧解脫也。獨一 為侶也者。最勝故名為獨一。非餘有學等侶
名為無侶。即十八也。正行已立十九。謂入涅 槃行已立也。名已親近無上丈夫二十。明與 佛同證人空。親近於佛佛是丈夫無上也。具
足成就六恒住法乃至意正念正知二十一。 明常住六恒住法。六恒住法以捨念正知三 法為體。彼於爾時領受貪欲等乃至愚癡無
餘永盡者二十二。離三界不善根。彼貪瞋癡 皆永盡故不造諸惡習近諸善者二十三。明 斷惡修善。其心猶如虛空淨水二十四。其心
如虛空無染。如淨水無濁。又如空無礙。如水 明淨。如水無塵。如妙香檀香為一切天帝天 王恭敬養者是二十五也。景云。如世間中上
香檀木香為天帝天王敬重。基云。如天帝宮 中有妙香檀樹天帝天王常生恭敬。又羅漢 身如一帝香檀木。言無惑自在故常為天
帝等恭敬。住有餘依般涅槃界二十六。明得 有餘涅槃。度生死海乃至亦名住持最後有 身二十七。明此身得涅槃但住持一身。先業
煩惱所引諸蘊乃至永滅涅槃二十八。明得 無餘涅槃。當知此中有如是相乃至五者不 能貯畜受用諸欲資具二十九。明不習近五 種處所。如是不能妄計苦樂等乃至無因而
生三十。明處諸法從緣而生不生妄計。又亦 不能怖畏一切不應記事三十一。明已知佛 法故他問無不能知。十四不應記事中不生
怖畏。亦又不能於雲等三十二。明無我故無 怖。此為三十二種羅漢功德也。如是一切名 聲聞地已下文。總結一地。而文少故寄在第
四瑜伽處中。言猶如一切名句文身是所制 造文章呪術異論根本者。基云。文章異論如 依名句等方成。今聲聞行如依此。應教法。
教法為依彼根本如名句等。今解。此略辨聲 聞地為彼聲聞相應廣教根本也。
[0482c21] 獨覺地若 依梵語名鉢剌翳迦佛陀。舊云辟支訛也。此 云獨覺。初發心時亦值佛世間法思惟。後得 道身出無佛世。性樂寂靜不欲雜居修加行
滿無師友教自然獨悟。永出世間中行中果。 故名獨覺。或觀待緣而悟聖果。亦名緣覺。如 是獨覺種性發心修行得果。一切總說為獨
覺地。文中初結前問後。後開五門以釋之。 解種性中。 (景云) 三種獨覺皆煩惱輕微名薄 塵。於諸有情慈悲劣薄名薄悲。願求獨覺出 無師無敵之世名慢行類
(泰云) 前薄塵性煩惱 薄。故易不斷徐。薄煩惱中慢惑少重。由是 慢性故希願無師 (基云) 種性有三種人。或一人
具三。一人具三中隨增性說故有三種。或一 人約三義故說三種。道中 (景云) 此正明修習入 聖。前方便道初人百劫修蘊等善巧。百劫滿
已於最後身伏無所有以還修惑。依第四靜 慮起不淨觀乃至究竟。此人取後二果。第三 亦是本性獨覺。遇佛發心多生修道。乃至能
起因乘旨三善根不能入聖。但修蘊等善巧 即便命終。於後生身惑伏無所有以還修斷 煩惱。於五地中隨依何地入諦現觀。越證那
含斷煩惱方取羅漢。或時此人住前三善根 命終受身。於後身上更起忍等入諦現觀。得 初果已總斷九地修惑超證羅漢。第三亦是
本性獨覺。遇佛發心修方便道乃至入聖證 法現觀。得初學果或證第二未能盡漏而便 命終。或作七生或作一來。當無佛世依二果
身不取那含越證羅漢。此後二人竝是部行。 極少不減四生。極多不滿百劫。以不及初人 故。此第二門意明三種獨覺初殆發心修方 便道 (基云)
第一初發心時值佛修百劫已成果麟 角。今論別說經百劫已值佛世。又解百劫中 雖修行未修蘊等善巧。經百劫已值佛世方 修蘊善巧。在後身方成道麟角。第二道先值
佛為說法。不滿百劫修。或九十劫。乃至一劫 修習已。於煖等位中修習蘊等善巧。於此身 不能證極果。或證初果或家家七生一往來
一間等。於後身得獨覺果等。第三道值佛修 習已於此身得初果。或七生家家一間一往 來等果。後修蘊等善巧於當來世證獨覺無
學果。若依智論二十六卷云。辟支佛有二種 義。一名獨覺二名因緣覺。如上說獨覺者。是 人今世成道。自覺不從他聞。是名獨覺辟支
迦佛。獨覺辟支迦佛有二種。一種本是覺人。 在學人中生。是時無佛。佛法滅。是須陀洹已 滿七生。不應第八生。自得成道。是人不名佛
不名阿羅漢名為小辟支迦佛。與阿羅漢無 異。或有不如舍利弗等大阿羅漢者。大辟支 佛百劫中作功德增長智慧。得三十二相分。
或有三十一相。或三十二十九相乃至一相 於九種阿羅漢中智慧利勝。於諸深法中總 相別相。能入久修習定。常樂獨處如是相。名
為大辟支迦佛。又若準十地論以一行一果 為勝說也。習中。三藏云。前第二人身具聲聞 獨覺二種。故種聲聞解脫分善已。經於三生
更值佛世。轉根得成獨覺種姓。能引獨覺決 擇分善令得現起。其第三人。初之三果值佛 出世轉成獨覺。非是異生。故不還果名至極 處。 (景云)
方便道成。更復修習入諦觀修習三相。 前門已辨。但知第三獨覺發心入聖不能盡 滿而復經生者。是初二果非是不還。若是不
退不能盡漏住果。命終則生上界。無有獨覺 生上界者故知第三獨覺遇佛發心修道入 聖。不能盡漏而命終者。是初二果。次文自判。 初名麟角。後二名部行。
(基云) 習有三種。第一 如文。第二即用前道有二。故習亦有二。解住 如文。行中總舉一切辨其行相。但現神通不 說法等乃至本來一向趣寂 (景云)
依對法第十三 云。獨覺乘補特伽羅者。謂作獨覺法性。若定 不定是中根性。自求解脫。發弘正願。修厭離 貪解脫意樂。及修獨證菩提意樂。即聲聞藏
為所緣境。精進修行法隨法行。或先未起順 決擇分。或先已起順決擇分。或先未得果或 先已得果。出無佛世唯內思惟聖道現前。或
如麟角獨覺住。或復獨勝部行得盡苦際。若 先未起順決擇分亦不得果如是方成麟角獨 住。所餘成獨覺勝部行者。此義大同瑜伽。或
先未起順決擇分則是瑜伽初人。或先已起 順決擇分即當瑜伽後之二人。或先未得果 即當瑜伽前二人。或先已得果即當瑜伽第
三人。初人成麟角。後二成部行。亦同瑜伽。言 若定不定者。初人於百劫中修解脫分於最 後身方起煖等即得盡漏與聲聞異名定。第
二第三遇佛發心或但起煖等或亦得入聖證 預流果相同聲聞名為不定。亦可獨覺乘中 若唯成熟獨覺種姓此則名定。若并成熟餘 乘種姓此名不定。文中解釋同彼瑜伽但舉
定者略不分別不定獨覺。對法又云如說預 流人有二種。一漸出離如前說。二頓出離謂 入諦現觀已依未至定發出世間道頓斷三界
一切煩惱。品品別斷。唯立二果謂預流果阿 羅漢果。由此二果如其次第永斷三界見修 煩惱。無餘所顯故不立中間二果。以唯斷欲
界修惑有餘無餘所顯故又依如是頓出離人 於經中說預流無間即立羅漢。是人於現法 或臨終時善辨聖旨。設不能辦由願力故還 生欲界出無佛世成獨勝果。設不辦者未能
無餘離諸欲故。即以願力生欲界者。彼能速 證般涅槃故者此後段文。即說本性是不定 聲聞。得預流已欲越取羅漢而不能辦。即以
願力出無佛世成獨勝果。由此願故迴求獨 覺即住初果。或七生已於最後身盡於餘結 證於獨覺。此則名為聲聞獨覺。言一切本來
一向趣寂者。性樂寂靜故名趣寂。非謂皆是 決定性趣寂。
瑜伽論記卷第八 (之上終)
瑜伽論記卷第八 (之下) (論本第三十五卷)
釋遁倫集撰
[0484a17] 論本第三十五
菩薩地
[0484a18] 悕求大覺。悲愍有情。或求菩提。志願 堅猛。長時修證。永出世間。大行大果故名菩 薩。如是菩薩種姓發心修行得果。一切總說
為菩薩地。於中有四瑜伽處。舊地持云方便 處。今云瑜伽。正翻相應。義如前說。言四瑜伽 者。一持瑜伽。出彼菩薩所覺之法。若因若果
總名第一持瑜伽處。二持隨法瑜伽。謂隨前 法而起修起故名隨法。三持究竟瑜伽。由修 成滿故名究竟。四持次第瑜伽。
[0484a26] 重明前義。謂 品次第故言次第。皆言持者是任持也。此有 三義。一者以因持果。二者景云。任持自體。基
云。堪任名持。有種性者有堪任故。三者前 能持後。如初瑜伽。後有三持。初種姓持。持於 發心持行方便持。發心持行方便持生佛果。
測云。持有三義。謂以因持果。以總持別。以文 持義。故名為持。總論合初有十八品。
[0484b04] 種姓在 初故云第一。若依梵本。初字在下。今順此方 初字在上故云初持瑜伽乃至第一。問曰。前
三種持明諸萬行。三處明何別。遂三周明耶。 錄曰。如瑜伽釋家最勝子。釋初持明十二住。 唯所行之行法。第二隨法明十三住。兼解如
來住。明能行之法。第二究竟合十三住為 其七地。七地者何。始從種姓乃至究竟。此 時明學成滿。重明因果。雖三周明義。其意
不同。就此地文總判為二。初結前生後二正 解釋。泰云。依西國經本。初尊寫經人。將寫經 時。或先歸依三寶。或先歸依大自在天。然舊
翻此地。謬置經主歸依之頌。乃至漏結前生 後及嗢拕喃。謬良深也。若論主先歸三世佛 方造論者。應在論初五識身地前歸依之語。
又准梵本。諸地之初並有結前生後及以總 頌。何於地不例於前闕無此耶。是知乃是經 主歸三世諸佛。非論主也。就正釋中。先解
前三瑜伽二十七品。即是解釋三持十法。三 解第四瑜伽。即序二十七品前後次第。此第 四持舊論無文。前中復三。初舉十法略標網
要。第二依問廣辨。第三釋已總結。前中先 舉一頌列十法名。二長行屬當。有十法具攝 大乘菩薩道及果等者。依梵本語。遠絕繼達 磨。唐云有十法。薩破羅及果薩埵
(有情) 末伽 (道) 菩提 (覺) 摩訶 (大) 般那 (乘) 僧伽羅訶 (攝) 三試刺且羯 (能具)
然今隨此語。顯此十法具收大乘因果法 盡。云具攝大乘。大乘是何。謂道及果。舊滿 薩破羅。故不說及果。解中還有。又約梵本有
七轉聲。有十法具攝初轉聲。便是能攝大乘 菩薩道及道果。第六聲故是所攝。然舊翻譯 家不解轉聲。故大乘為能攝。十法為所攝。此
亦訛也。次列十法。一持。即三種持。二相。即 菩薩五相。三分。梵云持仡。又此云品。又分或 翼。三十七法中亦有此名。故亦翻為分。又譯
為品。舊翻名翼訛也。此中不說多翼之義。但 明菩薩在家出家二品不同。故舊名品。若爾 題品名時即名品品。有此相妨。故云分也。四 梵云何地 (增上)
阿世邪 (意樂) 總名增上意樂 (即十五意樂) 梵 云質多此云淨心。梵本十法中亦無此語。五 住。即十三住。六生。即菩薩五生化物。七攝
受。梵云何如迦羅訶梵十法中亦無此名。八 地。即六地。九行。即菩薩四種行。十建立。梵 云鉢 剌 底風侘。建立如來百四十德故。又云
毘波薩地。此云安立。梵本中無如是。十法隨 義分別有六門。一者總別。舊云初持是總。餘 九是別。今三藏云。此論以十法為體。十法中
攝法盡者名之為總。攝不盡者名之為別。住 及與地遍攝因果故名總。餘之八種不遍因 果故名為別。二者因果分別。舊人義章種種
解釋。今解。初持一種唯因非果。第十一種唯 果非因。住之與地。通因及果。餘之六種。若據 文相說唯因非果。就實而言皆通因果。三者
行位差別分別者。持住地建立此四是位。餘 六是行。若通而言之。皆通行位。四者自利利 他。舊云初五是自利。次三是利他。後二是自
他利。若通而言之。修十法皆名自利。十種益 物皆名利他。今依下論文相。初五是自利。次 三通自他。後二唯利他。五者自分勝進。古解
云。前八自分。後二勝進。若通十法成就皆是 自分。仰習皆是勝進。今解不然。論文無相貌。 初一種姓唯自分。餘九是通自分勝進。望前
為勝進望後為自分。六者三持分別。三持有 二種。一初次畢竟三持者。依新論具有四 持。今且除第四次第持。就實為論。此三種持
通含十法。然十中初十八品修行力劣。起字 之初名為初持。隨法瑜伽以去。相等四品。造 修功強。行用漸勝。名為次持。究竟瑜伽已去。
生等五品。修行漸滿。得果漸近。名究竟持。遠 法師亦當此釋。二種姓發心及加行三持分 別。初一持法。義當種姓。次相等四義。當發
心。後生等五義。當加行持。若就通論。則十法 皆通三持。如種姓內住持之義。說名為持。表 彰之義即名為相。趣向之義即此翼法。分證
離染。即名淨心。就德成位。亦即是住。託報隨 物說名為生。攝化眾生即是攝法。利物位成 說之為地。勝修上進說名為行。隨文覺實名
為安立。種姓既然。發心方便類釋皆爾。上來 已解總標綱要。自下第二依門廣辨。文有三 別。初解第一持義。於中廣開為十八品。是初
瑜伽。次解相分增上意樂及住四法即為四 品。是其第二隨法瑜伽。次解生攝地行建立 則為五品。是其第三究竟瑜伽。此三瑜伽即
是初持次持及畢竟持。第四瑜伽更無別法。 問此持中何故初得持名。於此持中明三持 故。一者種姓。二者堪任。三者菩提分法。三義
名持。廣釋如此。故得持名。然此三持略以三 門分別。一辨體。謂初種姓持二種姓為體。發 心持以大願為體。願是希求。則取勝解欲信
及思竝有希求。而攝論云後四波羅蜜是後 智者。約智引導總判是智。豈無別體。如說前 六度是無分別智攝。豈可無別施戒等體。菩
提分別法持以六度三十七菩提分法為體。 二辨名。得有通有別。通名云三持者。三是數 名持是義名。持有三義。如上釋。別名者。二種
姓為種姓。乃至以菩提分法為第三持。是故 皆以當體得名。或可皆從義用得名。三明位 地差別 (測云) 有二義。一剋實為論。十信已前唯
有種姓。十信已去乃至金剛皆具三種持。二 寄位論三。西國三說不同。一解十信已前名 為種姓持。十信為發心持。十解以去為菩提
分法持。第二云從無始來乃至十信為種姓 持。所以爾者。性習二種為種姓持故。十解已 上乃至回向為發心持。初地以上乃至金剛
為菩提分法持。第三云分三劫即為三持。謂 十信已上初僧祇為初持。初地已上乃至七 地為第二持。八地以上第三僧祇為第三持。
基云。西方有二。一說。種姓持如護月菩薩取 無始法爾種即十信前。發心持即十信已去 所有發心。菩提分法持即十住已去所行之
法。護法菩薩義勢同之。勝軍論師義中少別。 別別者何。謂種姓持即無始來有所知障性 可斷邊義說為種姓。即義可斷處有無漏種
也。發心持取十信時有漏聞思慧等。菩提分 法義同於前。又有別異說。種姓持即法爾種 謂十信前。二發心持即十信已去。三菩提分
法持即十解已去。又說。種姓持謂十信心。二 發菩提心持謂十解位。菩提分法持謂十行 位。雖有此釋。未有逗留。典詰不馮。如何依
據。又種姓持謂法爾種姓。發心持十信前十 力萬劫初發心亦得。取初地真發菩提心亦 得。此中若總科判初瑜伽。又初十七品正解
菩薩地相。末後一品舉受持功德勸人修學。 不爾。直判初瑜伽中有其三持。解此三持。文 則有二。初略辨三持。第二云何種姓已下廣
辨。前中云何名持等者。此略問答出三持體。 謂諸菩薩自乘種姓者。是種姓持。為簡二乘 故云菩薩。菩薩之人亦有成就二乘種子。唯
取大乘種子為種姓持故云自乘。最初發心 者即是第二發心持。然雖知發心通於終始。 今據勝說故云最初。言及以一切菩提分法
者。即是第三行方便持。何以故下辨其持義。 以諸菩薩自乘種姓為所依故為建立故有所 堪能有大勢等者 (景云) 明二種姓為依止等能得
菩提。由為依止故能建立。由建立故有所堪 能。由堪能故有大勢力。具如是等故得菩提。 亦可有所堪任釋前依止。有大勢力釋前建 立。 (基云)
今解此文且為二說。一者依止種姓故 有堪任勢力得成就菩提。即以種姓有堪任 勢力能建立大菩提。二者以自乘種姓為依 止故有所堪任成正等覺。自乘種姓為能建
立故有大勢力證大菩提。種姓為此二釋。下 解發心菩提分法中亦為此二說。言以諸菩 薩乃至為所圓滿大菩提持者。 (景云) 若圓滿屬
因即能圓滿。圓滿屬果即所圓滿。既言為所 圓滿當知屬果。問曰。種姓等三。一種為持。何 故種姓即懸持佛果。發心即持行方便。行方
便持佛果耶。解云。此是影略。欲以種種文莊 嚴於義則易解。如彼種姓懸持佛果。當知發 心亦持佛果。發心既持次後行之方便。當知
種姓亦持次後發心持也。行方便持持於佛 果。義勢隣接。不勞分別。問曰。一種影略。何 故不言發心持於佛果。種姓持發心耶。解云。
定有難者。不須解釋。必須通者亦有道理。以 種姓故。無滿是種子即是正因。故望佛果。 發心初起經一僧祇是其有漏。入地已去設
是無漏。以非種子故不望佛果。近望加行有 相生義以辨持也。 (泰云) 初性種為菩提心之所 依止其習種姓建立菩提心。性種性為所依
止故有堪任。以習種姓為建立故有大勢力。 故種姓持持菩提心遠證菩提。菩提之心能 得菩提故有堪任性。二種種姓能為菩提堪
任性。故從果為名名堪任性。第二發心由 二姓起。從性種生義望行方便為所依止。從 習種生義望行方便為建立因。然施戒等在
十信前名為施等。在十信上名波羅蜜。初地 已上名二資糧。四地已去名菩提分。由此義 故論主重舉。亦可就於同時義說別名。近治 六 蔽
故。欲昇彼岸故。能資福智故。引生菩 提故。第三加行從性種生。義望大菩提為所 依止。從習種生義望大菩提為建立因故。能
圓滿無上大覺。然彼所依菩提分法能持菩 提故。從果為名。所圓滿大菩提持。任無種姓 補特伽羅乃至定不堪任圓滿無上正等菩提
等者。舉劣類勝也。景問曰。既無種姓云何能 有發心行加行等者。一解。此假設言也。無種 姓人設遇善友發心修行亦不能證無上菩
提。何況不能發心行等。第二解云。無種姓 人設從福分善種發心修行。以是有漏。終不 能得無上菩提。第三解云。此據二乘無大
乘種姓。雖從二乘無漏種姓發二乘心勤修 二乘加行。終不能得無上菩提。 (泰云) 據無種姓 人及二乘定性說。 (基云) 旦有三釋。假設為論。是
第一說。決定二乘種姓亦名無大乘種姓。雖 復隨緣發菩提心亦不堪任故。故說雖發心 等。是第二釋。即法爾無性人實雖發心究竟
退不能得彼無上菩提。此第三說。問發菩提 心非求世間果。此現行心從何種生。釋曰。從 福分善種生。非無無漏種。無方便無漏慧故。
故論云。唯以人天善根而成就之等。又此種 姓已說名持等者。謂亦名種姓助發心助加 行助。乃至種姓舍宅。發心舍宅加行舍宅。 (泰云)
准釋論有二解。一解助等六名。並是持別 名。更無別義。一解義亦有別。能持果故名持。 令果續住故名助。能生果故名因。與果作依
故名依。果隨持故名階級。在果前行故名前 導。果所居處故名舍宅。基云。助成果故。能生 果故。依得果故。隨從位故。導生智故。攝藏果
故。如其次第配助因等。問曰。所行加行是何 別。明發心持名加行。今此復名所行加行。釋 曰。所行能行兩種各異。所行之行謂菩提分
法。能行之行謂彼發心。故前發心名行加 行。今此准文中菩提分法。是所行加行兩種 別也。上來略辨三持竟。自下廣辨。如是種姓
品之初首。於中種姓一品。即解種姓持。第二 發心品。即解發心持。後三品已後有十六品。 總是行方便持。就種姓品中有二。初正辨種
姓相。第二從種姓菩薩乃至未為自法相違 四隨煩惱下隨義分別。舊科此文初是自分 後是勝進。前中復三。初明種性體。二明種
姓相。三由諸菩薩所有種姓與如是等功德 相應下總結姓相。前中復四。初明二種種姓 體。二釋其名。第三對果辨麁細。第四辨勝進
過劣。略明二種姓義有其五門。一辨體。西方 三說。若依勝軍所說。無別姓種姓體。但彼身 中二種障有可斷義。云立本姓住種姓。後時
值善知識聞法發心求菩提等。地前熏成有 四聞熏。初從福分有漏善漸修成道分。道分 漸修增長熏成無漏種子。名習種姓。即生無
分別智等。若依護月立。有本有法爾無漏種 子為姓種姓。後對十信聞法發心。從現行心 資發本種令其增勝。即名習種姓。據本有義
邊名姓種姓。由修增長名習種姓。明於後時 更不新熏成種。於舊種一體義說地前即有 二種種姓。若依護法。地前雖彼有漏聞熏資
導本種增多如薑芽等體。是本有種類。總屬 本姓住種姓。是則地前無有無漏習種姓體。 但從姓種姓生。於初地初念無分別智。此智
起已即熏成種方是無漏習種姓體。若論有 漏習種。地前即有。二得名。舊名性種姓。今名 本性住種姓。舊名習種姓。今名習所成種姓。
此中通名二種種姓者。從數就義為名。別名 性習者。性種當體得名。習種姓從方便得名。 三約位前後。景云。若依護月。性種本有義即
居前十信初心。資熏姓種令其增長。即名習 種。無別習體。從十信已去二姓恒俱。設入初 地已去亦不熏種。論云熏者。但熏發舊種名
為熏種。若依護法。云始從十信已前及在地 前四十心位。是姓種。在地前時雖為有漏聞 熏資發本種功能增長。猶是本有種類。是故
判入姓種所收。以經地前未有現行無漏別 熏成種。故無無漏習種姓。故種姓居前但有 有漏聞熏種子名習種姓。入地已去無漏現
行熏成種子即有無漏習姓體。義在於後。基 解別之。入文當述。測法師解有三義。一者。本 末為論。性種姓為前。習種為後。第二資成分
別。更互相資。故前後不定。謂由法爾故有習 姓。由習姓故得增長。第三剋實為論。無前後。 謂十信已上乃至金剛齊有二姓故。四為緣
通塞。護法菩薩云。二姓相望唯有增上緣。不 同性故無因緣。種子法不緣境故無緣緣。亦 無次第緣。是種子故。性望初地初生無分別
智。有因緣增長緣。無緣緣次第緣。二姓望 後得智。有三緣無次第緣。以二姓望佛果現 行。具三緣。除次第緣。護月論師云。二姓相望
同體故無四緣。性種性望初地正體智有二 緣。望後得有三緣。可知。勝軍云。性種性無 體。是故不論。習種望初地無分別智有兩解。
一云。有因緣。何以故。同是道諦故。一云。唯 有增上緣。如小乘苦忍無自分因。五對佛果 分別。依護法義性種姓望受用身正因緣。望
餘二身非正因緣。若望八識四智是正因緣。 習種姓望三身具二緣。謂因增上。望八識四 智有二解。一云。初地已上有平第性智妙觀
察智。熏成習種故生佛果。望二智望六七識。 得作三緣除次第。望圓鏡智及成所智唯有 二緣。謂緣緣增上。一云。平等性智妙觀察智
種子望四智八識具有三緣。除次第緣。護月 云。二姓同體義分。以望受用身八識四智。皆 具三緣。除次第緣。勝軍云。平等性智妙觀察
智熏成種子故。能生佛果八識四智。文云。謂 諸菩薩六處殊勝有如是相從無始世展轉傳 來法爾所得等者。景云。謂諸菩薩者。舉有種
姓大乘人也。六處殊勝者。若依舊解。謂自性 住佛性即如來藏。有不離不脫不異不思議過 恒沙功德。今時具六入功德。故言六入殊勝。
今則不然。六處者。還是眼等六處。言殊勝者。 即阿賴耶識是其意處。於六處中最為殊勝。 殊勝意處。是性種姓所依。言有如是相者。總
出能依性種之體。此大乘性種本來是有故。 言從無始世。體是有為。依阿賴耶相續至今 故。導展轉傳來。不由熏成故。言法爾所得。
又解。性種姓體。總依菩薩內六處身。故言六 處。雖爾。亦依於外六處身。然非有情。是非不 定故。但言六內處。言殊勝者。正出性種之體。
有如是相下重復分別。分別如前。此依三藏 作此二解。又有人解。雖復通依內外六處不 過六故。但言六處。餘義如前。習種姓者。若依
勝軍。初從福分善根漸漸修習成於道分。展 轉修之乃至熏成無漏種子。名習種性。若依 護月。性種本有。後入十信聞法發心資熏本
有性種令其增長。名習種性。若依護法。性種 彼資流類增多。但名性種。現行無漏別熏成 種性。故名習種。噵謂先串習善根所得。泰云。
六處殊勝。述西方六說。一云。附於六處。有無 漏種子殊勝功能為六處所攝故。二云。有二 障種子附在六處為六處所攝。此二障種子
必應可斷故名殊勝。此上二說。依隨轉理門。 若約真實理門。唯第六處中有無漏種子。或 二障可斷義。約大數為論總言六處也。三云。
於六處中有殊勝處。所謂意處。意處中殊勝 者。謂第六意。第六意中殊勝者。謂無漏種子。 或二障種子可斷。此舉體取用也。四云。第八
識有相見分。眼等五處是相分。阿賴耶見分 是中第六處。此六處總是本識相見分。此相 見分所依自體分中。有無漏種子殊勝功能。
或二障種子可斷功能。此舉相顯體中所有 殊勝功能。五云。於第八識中具有無漏眼等 六處種子殊勝功能。亦有有色等六處無漏
種子。此就強說。但云六處。不云十二處。六 云。實有無漏十二處種子。不過六故但云六。 如七葉樹。西方諸師然多存異。本有無漏種
子為殊勝也。基云。本種姓習種姓。如新舊三 義隨所應立之。有人言。護法菩薩取地上名 習不然。地前十信即生無漏種故。生彼種時
名習種姓。隨增說生。護月論師義別。唯勝軍 師本種姓於所知障可斷義用立之。習姓即 十信時取有漏聞思等種是。問曰。生見道云
何。釋云有二義。一世第一法。與苦法智忍為 增上緣生苦法智忍。於有為中唯此一無漏。 不從因緣生。二或用世第一法為因緣生。串
習多時所知障可斷。有漏善最勝。最勝義故 得為因緣。發生苦法忍。此論師意用為因緣。 即如後解。先師所立義增上緣生。即古所傳
故。欲別一義故。故作是立。其意欲上者唯護 法義。有人云。護法十信時未別種者不然。如 仁王經說有差別。地前有三心。一信心。二住
心。三堅心。信位中名習種姓。住者即十解十 行二十心合為住心。堅心即十回向心。西方 尋訪彼經未聞有本。雖爾今且會之。如彼經
意總說種姓為眾多姓。即彼經云習種姓者。 謂在信心即十信位也。性種姓者。謂在住心。 住心彼經即十解十行。十解十行名性種姓。
問曰。何故彼經先明種姓後明本姓。釋云。初 修習時名為習姓。後習已成性名性種姓。故 此先後非如此論義。問何故彼合二十心為
十住。華嚴等開二十心耶。釋曰。簡前後故。前 初發生增上信故。故簡異前。既不隣近初見 道故。故合二十心但名一住。故十迴向彼經
說為道種姓。隣近見道無漏道故。見道已去 名行種姓。是彼經意今此論意理必不然。姓 各異故。此中義意二種皆取者。若依舊地持
無此文。今三藏依梵本具說此文。今總收二 性為種姓持。故云二種皆取。釋異名中。二種 種姓能生果故名種子。能持果故名界。恒沙
功德性種類故名姓。辨麁細中。舊地持言。又 不習者果細果遠。習者果麁果近。古人有云。 性種無為非修習法。故言不習。離名絕相。故
言果細。非近情測。故言果遠。習種有為可修 之法故名為習。有名有相故導果麁。情慮可 擬故言果近。有說先有習種能證名麁名近。
後有所證性種名細名遠。今所翻譯與舊全 別。文意但就性種姓解。三藏云。又此種姓未 習成果說名為細者。謂未習種姓果說名為
細。若成習種姓果即為麁。所以爾者。發心已 去由習種姓故漸增轉明故名為麁。基云。勝 軍等解。未發菩提心未習種姓果說名為細。
未有習種姓果故。發心已去既有習果。與習 種姓果俱行故說名為麁。護月義中亦有二 說。一解。本性種姓未有習成。地前有漏現行
果時名細。成有漏果時名麁。與現心俱故。是 即本有無漏增上緣故。發菩提心果。第二說。 地前姓習二種未有習成。登地已上無漏心
果說名為細。若成無漏心方名為麁。與無漏 心果俱故。護法義亦有二說。一說。習種性未 習成。新生種子果時名細。若已習成新種子
果時名麁。與新種果俱故。一解。義同護月後 解。基云。此取十信初熏無漏種增倍故說麁 細。非是餘位。云何名俱。如護法義。更別成
種。新生之種與舊種。俱可如此釋。如護月義。 但令舊增即當念中新增之種義說為果。舊 來之種義說為因。故言俱也。又前念望後念。
雖異剎邪因滅果生。由因有故能生其果。故 說為俱。如勝軍義。無始有漏善法種名因。十 信初時因緣無漏教熏成新種。此種是果。無
始種為因。因果同時故說為俱也。辨勝過劣 中先略後廣。言若諸菩薩乃至無上最勝者。 景云。但成大乘種姓之因。已過二乘之果。何
況無性一切有情。若依起信論師說。云一切 眾生煩惱起時即帶無漏解性一切熏成大乘 種姓者。則無三乘勝劣。亦無有性無性差別。
云何得順此文。未發心前但成種姓尚過二 乘。況餘一切無種姓人。基云。十信已前成就 菩薩姓。尚過二乘有學無學。何況其餘一切
異生。何者。一切有情皆有二障。然無始來七 方便前成二乘種。煩惱障有可斷故。唯當能 證煩惱障淨。所知障竟不可斷故。不得當證
所知障淨。然煩惱障有重有輕。根有利鈍故。 二乘有異。若成菩薩種。無始已來十信已前。 二障必定當可斷故。望彼四種。是無上勝。即
與擇分真如境中有障無障故立五種姓。義 無差別。如彼當解。今釋景公所疑。起信據不 思議熏習真如受熏之義。瑜伽據可思議熏
習賴耶受熏之義。法門各異。不可一准。何以 故下問答廣辨。問意者。三乘同坐解脫床。何 故菩薩種姓在異生勝於二乘。答中有二。初
約二障俱盡以明過小。二約四事以明過小。 二障者。略辨其體有其四重。一約五重辨體。 亦四住地是煩惱障。無明住地是所知障。二
約人法二執。三藏云。但以我見為人執。以外 諸惑皆非人執。若人執類故通名人執。義亦 無失。若以法執望所知障有兩解。一云。所知
障寬法執狹。所以爾者。以事中無知非法執 故。一云。法執與所知障等無寬狹。三藏意以 後解為勝。三約七識分別。五識但起煩惱障
是現量故非所知障。意識俱起二障。末那不 定。一解末那但有惑障。三藏云。末那若無法 執所知障者。即大有妨難。如瑜伽說賴耶極
少必與一識俱行。如彼二乘學無學人入於 滅定無末那者。爾時賴耶唯獨一識不得說 言極少二識俱行。又第七十八云。八地已去
一切煩惱皆不現行。唯有所知障為所依止。 此八地已上意識入人空觀時。末那即起法 執名有所知障。是故六七二識皆起二障。四
約三性分別。煩惱障者。唯是不善及隱沒無 記。所知障者。西國三解不同。一云。唯染污。 一云。通二性。一云。通三性。三藏意存二性除
善。佛地論說多存法執。是無記性。唯識第九 說通二性。次明治斷煩惱障中。若見斷者。 初地中斷。修所斷者有其三品。上中二品初
地已伏。畢竟不行。下品煩惱七地已來猶起 故。佛地論云。五六七地若無末那識。應不得 起六識煩惱。八地已去下品亦伏。下住品云
二障三處過。一惡道煩惱麁重初地時斷。二 障一向無生法忍煩惱麁重第八地斷。三一 切煩惱習氣隨眠麁重第十地斷者。道理修
斷煩惱至金剛心一時頓斷。而言八地斷者。 據至八地永伏不行。說伏為斷。所知障中。若 見斷者。初地斷。若修斷。二地已去念念漸斷
至金剛方盡。然住品中說煩惱障第三過者。 謂最上成滿菩薩住斷者據無間道為論。所 知障中第三過者。謂如來住斷者據解脫道
為論。即影略法門。言一切聲聞獨覺種姓 唯能當證煩惱障淨等者。問何故前立宗中 云菩薩種姓尚過一切聲聞獨覺等。下釋中 即云聲聞等種姓唯證煩惱障淨。菩薩種姓
當證二障淨等。此文則說過二乘因。何故前 後相違。解云。此影略互顯亦無妨也。亦可舉 種姓明果。不欲明種姓。四事勝中。行勝者菩
薩有二利行別。令得世間善因名利益。令得 世善果名為安樂。又令得未來樂果名為利 益。令得現樂名安樂。攝論云。令得出世樂名
為利益。令得世間樂名為安樂。今此總明世 間利樂。此通五趣。哀愍已下令彼人天護得 勝義等者。人天道器堪受出世無漏勝義故
也。善巧勝中。此中但明五種。餘處惑亦加諦 或處。明七加根等。二乘但於蘊界處緣起處 非處中分別善巧。不能於五明處等通達善
巧。善薩不爾。於一切處俱得善巧。對彼二乘 故於善巧中勝。第二明種姓相中。文分為三。 初略標綱要。次隨別解釋。後總結。前中景云。
法爾本有無漏種子是種姓體。依此種子修 行六度。表示菩薩有種姓體名為種姓相。六 度體性者。法施財施即用無貪善根相應思
業及所發身語共起五蘊為體。無畏施者。即 用無瞋善根相應思等五蘊為體。若據檀義 攝於六。則用三善根所發三業一切善法以
為體。施戒有三聚。則用一切善法為體。忍中 他不饒益忍以無瞋為體。安受苦忍三藏云 精進為性。亦可以智推業故能安忍即智為
性。法忍思惟解忍智慧為性。同時共起亦五 蘊為體。精進剋性用靜慮精進數為體。若取 俱生三業是則五蘊並是精進。靜慮用別境
中定數為體。因定所生功德法門並名靜慮。 慧用別境中慧數為體。十波羅蜜中後之四 度是緣俗智。第六般若是緣理智。若唯立六
度。則第六中通真俗也。泰云。無始已來所作 施等雖非蜜多。而是蜜多相由此相故令他 比知。身中實有菩薩種姓。隨別釋中文即為
六。就辨施中有三。初徵問發起。次正解釋。第 三總結。正解文中。初辨三施。第二六句分別。 前中又二。初明菩薩本性樂施。第二對境能
行。能行又三。初明財施。次辨法施。後無畏。 財施文中前明悲田行施。後明敬田行施。悲 施中初明有財施。後明無財施。就有財中前
明多財施。財物雖少下明少財施。多財施中 三時心淨。施前心喜。正施歡喜。施後無悔。物 多普惠物少濟貧。言無所惠施深懷慚恥為
他讚施等。是無財施。敬田可解。次明法施。其 彼彼此世他世等者。於彼三世離惡行善事 中作不請之友慈心恒說。下明無畏施。若諸
有情怖於王賊。有情難也。水火等者。無情難 也。自下六句分別。受他物未甞差違等者。第 一有信也。於共財所下第二有義也。於其種
種末尼下第三明其正直。舊地持文明不貪 也。文相全別。基云。此中意謂人有種種珍財 其心迷倒故。不能收拾不能防守。先寄施他
心迷倒故不能記憶。菩薩能正開悟未尚令 他欺網於彼。況當自為。其性好樂廣大財位 已下第四明性廣大。基云。謂菩薩心廣大故。
心好受用。非少財位。其性好樂廣大財位。以 事業廣大而非狹小故。又前已明施物雖少 而能均布。慧施廣大而非狹小。今明性好樂
大財位施能均布。事業廣大而非狹小。即與 前文小物多物好樂為異也。於諸世間酒色 下第五明於五欲能速厭捨。得大財寶下第六
明不貪著。辨戒中初問次解後結。解中景云。 分二。初明有種姓者設起惡業但成軟品而 不暴惡。二明對緣行戒。戒有三聚。文中略明
三聚。初明十善業道。是律儀戒。次明四攝。是 攝眾生戒。測云。此明攝善法戒。中有二。初 明性戒。二若見若聞已下現行善。前中有二。
初種成。二於己下舉他況己。今解。大判文 勢依如景師。然於其中亦明攝善法戒。即修 十善四攝等一切善法名攝善法戒故。言於諸
有情不極損惱乃至不生歡喜。於殺業中是 其果離亦名自性離。言不以刀杖手塊等惱 害有情者。是其因離。十地經言。不以殺心受
畜刀杖。言於諸眾生性常慈愛者。此對治離 慈能治愛。上來三句是不殺業也。於所應敬 特起奉迎乃至非為愚鈍者。是其不盜。由敬
尊長乃至修和敬業。故離偷盜。此果離也。景 云。此文身三業中略無離邪婬也。今解。由敬 尊長修和敬業故離偷盜及邪婬也。言善順
他心乃至先言問訊者。總是離口四過。即四 善語。言於恩有情下明不貪業。初報恩施。二 於來求下是來求施。乃至如法求財不以非
法者。總是不貪業道。不以卒暴者。不瞋業道。 性常喜樂修諸福業下明正見業道。若見若 聞乃至過於自受者為性仁慈。重於法受者
即四法受明怖現惡因。及重後世者明畏當 苦。四法受者受謂苦樂報受。受即是法故云 法受。如下文說。如富貴人廣造諸惡現樂後
苦。如貧賤人持戒現苦後樂。富貴人修施戒 等現樂後樂。貧賤人破戒等現苦後苦。雖有 多句總明正見。次明攝眾生戒。景云。言於他
種種所應作事者明同事。於中如法之事菩 薩則同。不如法事菩薩不同。善能制止已下 乃至隨生隨捨明其利行。下明愛語通四善
業。起賢善心尊重實語下明不妄語。不離他 心明不兩舌。亦不好樂已下明不綺語。言常 柔軟明不惡口。餘文可知。測云。問後施品云
不以媒行。以此據彼今此何意婚如法也。彼 據出家。此就在家。今解。此略不辨布施攝者。 前辨施度中義已顯故。忍中但有耐怨害忍。
精進中初問次解後結。解中景判。初明性自 翹勤。後辨對緣行於精進。於中初明俗事所 為堅固。二於真理心無怯弱。前中初明作事
方便。二凡所施為下明根本業。於諸廣大已 下第二於理無怯中。先明理觀無怯。次戒入 眾下明擊論等事心無畏憚由精進成。後能
引已下明以大事況小。基云。此具明三種。始 從謂諸菩薩以下至思擇方便要令究竟明加 行精進。次凡所施為下至懈癈退屈明被甲
精進。於諸廣大事業乃至何況小事來明無 怯弱精進。靜慮中景判。初為性審詳無多散 亂。次明能修禪定。就中有二。前明修禪。後明
依禪起福慧果。前中又二。初有三句修禪方 便。次後一句正辨待禪方便。三句中初明見 聞修善勝處。謂山巖林藪乃至隨順晏默。第
二便生是念下心欲從就深生戀慕。第三性 薄煩惱下正處山巖至遠離處。自下得禪。所 謂思量 自 義。心不極為尋思所擾。下明禪定
果。初明福果。謂修慈悲。即四無量。後明智 果。於其怨品等是慈。若見聞下修悲。問曰。 大乘所說菩薩修悲一向名大。為亦有悲而
非大耶。解云。如辨功德之中云。悲者即共。大 悲不共。即知悲與大悲二種具有。若爾應四 無量外別有大悲。何故下文修四無量中云。
若問何等名為菩薩。應正答言。住大悲者是。 解云。菩薩初學為止煩惱假相修者。但名慈 悲喜捨。不得名大。若修成濟物。方得大名。所
謂大悲大慈大喜大捨。於彼眾生隨力已下 重辨修悲。於諸眾生性自樂施利益安樂者。 重辨修慈。上來福果。下明慧果。謂親屬衰亡
乃至思能安忍等由其慧也。其性聰敏於法 能受者聞持也。能持能思者義持也。成就念 力於久所作自憶亦令他憶等者宿念通也。
由菩薩加被令他記憶。他既能憶又能令他 展轉記憶。由本勢力故得如是。基云。此三種 始從謂諸菩薩乃至及遠離所深生戀慕明方
便靜慮。性薄煩惱下乃至況於親品及中庸 品明饒益有情靜慮。若見若聞下明引發神 通靜慮。此解第三中論云。於法能受能持能
思。如十地論云。世親釋以聞思修三慧配之。 聞謂受。記憶思不忘名思。即此思能生修。 從因為名。修慧名思。此別一意。更勘十地論。
慧中景云。言成俱生慧者。是生得慧。能入一 切明處下明於境觀達。初違明處等事境。遍 於彼彼下能違理也。基云。此中者意無別
明。三種且配之。性不頑鈍性不微昧性不愚 癡。此三句三慧次第配之。以上諸句論菩薩 但能成就俱生慧即生得善。亦能入一切明
處境界即方便善。此二句意總也。配三慧下 文亦總明。三慧離過。能有力思擇。又性不頑 癡。當加行慧。論此慧能入一切明處境界。復
成就生得善。其後得慧起言說故。遍於彼彼 離放逸處有力思擇。其無分別慧異前後智。 此中不重論。又釋。此總論菩薩慧。未必別明
三慧。結云應知是名能比菩薩姓麁相等者。 泰云。彌勒自言我是菩薩。但可以此事事麁 相比知有情身中種姓。至如決定證知。唯佛
世尊究竟現見。我之慈氏不能現見。基云。以 菩薩細種姓相難知。今以行比知種姓故。言 能比菩薩種姓麁相故。此段初文云。由此相
故令他了知真是菩薩。其細相決定實義唯佛 能知。此中且推於佛。不言我亦不知。古人云 彌勒不知者謬也。以善戒經云種姓麁相我已
略說。諸餘實義唯佛能知者。當釋迦亦不知 也。且知推佛。非彌勒不知但言佛究竟知我 亦知不究竟。由諸菩薩乃至餘不應理者。第
三總結性相也。景云。由諸菩薩所有種姓者。 種姓體也。如是功德相應者。與種姓相相應 也。成就賢善諸白淨法者。總結姓相名白淨
法。三藏解云。由諸菩薩所有種姓與如是功 德相應者。總是種姓體也。種姓之中有過恒 沙功德種子。性類集聚故言相應。言成就賢
善諸白淨法者。種姓相也。唯次下文順三藏 解。有人復言。所有種姓雖舉種姓而未取之。 性與如是功德相應種性相也。成就賢善諸
白淨法者。諸種姓體也。是故能與等者結成 持業。結二種姓為佛果因。因是持義。舊地持 師云。此文嘆其種姓最勝不可思議等者。不
然。今舉種姓所生佛果名最勝等。泰云。微細 種姓。與麁六度相因極故能與難得等五命果 為證得因。應正道理。若說菩薩種與餘二乘
果為證因。不應正理。自下第二隨義分別。於 中有四。初明種姓處相所有白法起時不定。 二明種姓菩薩受生不定。三辨白法相違四
隨煩惱。第四明證菩提有其遲速。初云種姓 菩薩乃至性與如是白法相應者。景云。十信 已前性種菩薩若不起於四隨煩惱即起有漏
施戒等行名為白法。亦可已入十信習種菩 薩如是白法或起不起。泰云。無始已來本有 種姓人乃至未為四隨煩惱惑。不具四之所
染污。可以相表與白法俱。若被染污白法不 顯。即不可以麁比知細有性種。基云。此中白 法謂前六度。四隨煩惱如次下自列。其無始
種性菩薩未具為四種惑。不具四種染污。種 姓與如是六度相應。若被四隨之所染污故 白法不現。受生不定中所謂十信已前姓種
菩薩遇緣造惡生於惡道。雖生惡道與餘二 乘及無種姓生惡道有大差別。謂有三別。一 暫生速脫。二不定猛利苦受。三觸微苦增上
厭離悲餘苦者。此中既言久處。將知位在十 信已前姓種之位。問曰。十信已前菩薩有遇 惡友得造五逆五劫受苦。云何得言暫生速
離等。三藏解云。若有大乘種姓本性賢善。於 父母等深生戀慕不造五逆。由餘惡業生地 獄中。以種姓力能速解脫。亦有新業生彼。不
同云舊微塵故業。亦可此據十信已上初地 已還習種菩薩不造五逆。由餘惡業生惡道 中。能速解脫。若十信已前雖有種姓不癈遇
緣造五逆業多時受苦。言如是等事皆由種 姓佛大悲因之所熏發者。由彼身中有當作 佛大悲種子熏發之力。雖生惡道與餘差別。
泰云。無始已來有菩薩種者由造惡業故生 惡道。與餘二乘決定性人及無性者有大差 別。差別雖多。今略四事以顯不同。二因前判。
第三受性生厭。第四悲餘受苦。此文四事並 由無始而有菩薩種姓力之所作辨。四隨煩 惱中。此論多說十種煩惱名根本。纏垢名隨。
對法說一切煩惱皆名為隨。以展轉相因而 生。並名為隨。今此所明業之與報因煩惱起。 並名隨煩惱也。第一唯是煩惱體性。第二通
有業惑名隨煩惱。以近外道起諸邪行。第三 由身繫屬夫主王賊。不能自在修道。此即說 報名隨煩惱。第四資具貪乏顧戀身命。貪
及報名隨煩惱。明證菩提有遲速中二。初明 種姓人證有遲速。二明無種姓人決定不證。 前中由四因緣不能速證。一未值佛說無倒
道此未發心。二雖聞說發心顛倒修學。三雖 說無倒而方便慢緩。此三並在十信已前。第 四已入地前四位。善根未熟。初地資糧未得
圓滿。因緣闕故不能速證初地菩提。如小乘 中下種成就。若成就者必入見道。此中亦爾。 既言善根未熟。將知此人未入初地。若無種
姓雖有一切一切種當知決定不證菩提者。 景云。謂定性二乘及無三乘種姓之人假 設雖有初緣值一切佛。二雖聞法修習一切 無顛倒行。三一切勤修方便而無慢緩。以無
種姓必定不證初地菩提。若飜此四。應云第 一值一切佛聞法發心。二由發心無倒修學。 三勇猛精進。四善根成就資糧圓滿必入初
地。基云。一切有三種者。初一切謂佛。第二一 切謂學行。第三一切謂三世。言無性人雖有 佛及所學行。三世中決定不證菩提。又釋。初
一切者謂佛。第二一切者於所學法無顛倒 執。第三一切謂方便急速。翻前三因緣。但除 根未熟無種姓者亦得值佛學行急發願等。
無第四根熟。當知決定不證菩提。泰云。無始 已來雖有種姓。由闕四緣不能速證。四緣若 具唯經三劫便能速證。資糧圓滿即在初劫
定得成佛。故無姓人必闕第四。前三得有。
發心品
[0492a22] 上來已辨種姓持。因種姓故。便能發心願求 佛果及利他事。是故發心以願為性。如彼初 地真證發心真願為體。今此發心亦願為體。
問已知發心以願為體。未知此願以何為體。 答曰。薩婆多一處云。法界有二。謂相應不相 應。相應者。思願等。不相應。謂得等。故知以
思為願。一處云。希求。希求與願相順。故知是 欲。一處云。愛有二種。一染愛是貪。二不染愛 是信。謂愛佛菩提等。故知是信。成實云。願謂
思願。大乘中依無相論。思欲為體。智是助伴。 瑜伽四十九卷解願度云。希求後智殊勝性。 當知名願波羅蜜多。此文說欲是願。唯識第
九有兩說。初擇法為性。第二有義云。以欲勝 解及信為性。景云。道理發心求彼菩提及利 他事。同時心聚一切皆此思等三最勝偏為
願體。是故發願即是發心。發心不退入僧祇。 始在十信初。論中據智為前導故。故言方便 等四後智為體。施戒等六無分別智為體。測
述三藏言。於三法上假立願故。以三法為體。 雖攝論等明十度中願是後智。不應以慧為 體。所以爾者。是通體故。以對法云一切功德
皆以定慧為體。此則通體。不可則依彼文云 慈悲喜捨等以慧為體。此亦如是。基云。若剋 法即欲信為體。此發心品即發心持。於此品
中文相有三。初有五句釋發心體。次有四句 釋發心異名。第三隨義分別。前中先別解後 總結。解即有五。初辨自性。昔遠公云。願與發
心有何異耶。解云。要菩提果自屬名願。作意 趣向名為發心。若作此解。願與發心二法令 別。違此論說最初發心以願為體。又餘經論
皆云發四弘願名為發心。二明行相。希求菩 提。三明所緣。即緣彼菩提及利生事。四明功 德。景云。善極善即身業是。賢即語業是。妙即
意業。泰述兩釋。能得愛果故善極善。伏現纏 故是賢。斷隨眠故是妙。五明最勝。菩薩下作 輪王等化他生死之身亦為第一。於出世法
願成佛果勝彼二乘亦名第一。問曰。第二希 求菩提及利他事以為行相。行相即是心之 相分是所緣境。與第三所緣之境何異。解云。
第三所緣即據本質。第二行相是其影像。問 文中既求菩提復為有情而發心者。何故但 名發菩提心不說發薩埵心耶。解云。本為救
他而求菩提。但云發菩提心。即是發救薩埵 心也。又復發心令生同我俱證菩提。故但云 菩提心。不得說言發薩埵心。基云。初云最初
發心乃至普能攝受其餘正願。下又云最初 發心能攝一切菩提分法殊勝善根為上首故 等者。此中以最初正願發心皆猛利故。能攝
餘願心。又此初願心為上首先起。餘願心等 皆是此種類。故是初願心攝。第二釋異名中。 初解後結。解中四句。初名趣入。三藏云。真證
發心所謂初地。如是發心即名趣入無上菩 提。菩提數等者。此據世俗言說道理。此之 發心亦名趣入。基解意同。泰云。登地已上得
真法空無漏智故。是勝義諦大菩提數。地前 菩薩但發求心未得法空。故依世俗假名說 為大菩提數。意亦大同。第三句云大悲等流
者。泰云。以大悲為發起菩提心果。故菩提心 是悲等流果。悲是菩提心同類因也。第三隨 義分別有四。初明發心有退不退。二明發心
因緣。三就緣因力等分別有退不退。第四最 初初發心堅固菩薩下明不退菩薩攝善離過 所得勝利。初中有二。先辨退不退。後遍亦約
退辨究竟不究竟。前中泰云。已入十信定無 退還。未入十信發而還退。如彼本業經云。十 千劫後不退發心。起信論一萬劫前發心有
退。辨究不究中。景云。舊解據今一身不發故 名究竟。後身還有發義。今解。此據無大乘種 姓之人雖遇勝緣相似發心。一退已後畢竟
不熏發。退已熏發者。不定姓為遇惡緣故退。 由有種姓故能熏發。泰云。菩薩種姓及不定 人雖退不久更發菩提心。故不究竟。自下第
二明發心因緣。景云。四緣是疎。四因是親。 即此因緣和合有勢用故名四力。基又云。緣 疎因親力為助伴。通明因緣二種故有三別。
四緣之中。初緣即由見佛僧神變增盛所以發 心。於中有四。一見聞佛僧希有神變。二由見 聞故便即興念。三於大菩提深生信解。四由
信解是故發心。言安住者。即是其佛。修行者。 謂諸菩薩。第二緣由聞依菩提故所說正法 深信發心。即復有四。一聞正法。二聞已於教
生信。三由前二故於佛智慧深生信解。四為 得佛智是故發心。第三緣由見正法將滅所 以發心。即復有四。初見菩薩法藏將滅。二因
見興念起護法心。三於佛智深生信解。四為 得佛智所以發心。第四緣由覩眾生為五濁 所逼。於中導引令他學我所以發心。即復有
四。初明於劫末時見諸眾生煩惱纏逼。二因 事興念起引導心。三於菩提深生信解。四因 信解是故發心。十隨煩惱者。即下十種多字
是也。若依舊論。第四名苦惱。第五名穢行。餘 之八名新舊無異。其中初一是無明。第四是 受。第五者景云。但是無堪能不調柔性。測云。
依此瑜伽上下文。多以煩惱種子為體。或可 上來諸惑皆有無堪任性義。即是麁重。第七 惡業。餘有六種。是煩惱。彼餘九種根本煩惱
餘隨煩惱並在多諸煩惱中攝。基云。憂苦惡 行等是隨煩惱者。以隨他煩惱生故名隨煩 惱。非體是煩惱。又從多為名名隨煩惱。體非
是也。在隨煩惱門收。名隨煩惱。次明四因。初 問次答。中先列後解。前中第一種姓具足。第 二賴友攝受。第三多起悲心。上云發心是悲
等流。第四於苦無怯。問曰前四緣中第一見 佛菩薩神變為緣。今明第二賴友攝受即說 為因。何差別耶。景解。前者直覩神變所以為
緣。今者為佛攝受發生聞慧為發心因。基云。 彼緣中但見作神通未攝受教誨。今教誨是 親故是因也。見作神變是疎不教誨故是緣
也。故二有別。又云。因中第三於諸眾生多起 悲心。與緣中第四末劫時等救度眾生何異 者。緣中但自創發心令他發心。因中代他受
苦等是親故因也。就解中釋初因。云六處殊 勝等。如前解釋。釋第二因由四種相善支具 足。於中第二放逸。直於五欲境中放逸不必
行於殺等。第三惡行。明是殺等。第一第四可 解釋。第三多悲心。亦有四因。依四境處雖不 串習而能發起下中上悲無有斷絕者。景云。
四中但取三境除自。非悲境故。基云。四境謂 前列他自受苦等。若見自若見他隨遇一苦 起下悲。若見自他隨遭一苦起中悲。若見自
他受無間大苦起上悲拔濟。又或於四境一 一皆能起上中下悲。測云。准此文判。既云 雖未串習故知初地已上為名發心持者。此
非分別世間。釋第四於苦無怯亦有四因。有 思擇力能知我從昔來無利益苦尚能忍。況 今有益設苦何畏。下明四力。初一自力。自
力勢多假外緣少。第二他力。多假外緣自 力微少。此之二種由現在力未曾宿習。第 三因力。宿習大乘善法者。由宿習力暫見
佛等即能發心。名為因力。第四由於現法長 時修習種種善法發菩提心。名加行力。第三 就前緣因力等辨退不退。中二。初就緣因力
辨退不退。後就四因令退。言若諸菩薩依上 總別四緣四因等乃至亦非無動者。基公解 云。此中意明若前四因四緣中。若別依一因
一緣或總由四因緣二發心者。於四力中但 依二力謂自因力。此二力中或別依一力或 總依此二力而發心者。此皆堅固不動。差別
依他力及加行或總二力而發心者。此不堅 固亦非無動。若勘四緣中。初緣是遇佛菩薩 等。今此文者別依總依皆堅固不動。他力亦
是謂佛菩薩。他即在不堅固非無動中收。此 何相違。述曰。不然。他力者。謂王及有力者 逼令發心。非如見佛菩薩。見佛菩薩。是自發
心。此自發心在緣中收。故不動。為他逼發 心。是他力故。動中收。又加行力是不堅固。非 無動收。如因中第二因善友攝受。是堅固不
動收。此何意也。述曰。非也。善友攝受是見菩 薩教行行等所遇之緣勝。釋加行中小雖遇 友乃世間之善士非如菩薩。故有別也。又義
且約一義此中判為堅固不動等。如實者。緣 因中有動不堅固者。他加行中有不動等者。 且約一義別為此論也。次明四因緣能令退
菩提心。與前四因相違。勘翻即之。第四明 不退菩薩勝利中總有八雙十六利。但景公 云。有六種二者。以法門聚藏體一故合為一。
今以義別故開為三。若開若合於義無傷。第 一雙中第二攝眷屬過所不能染。過有二種 謂於眷屬饒益損減染污違順等者。基云。謂
於違起損減染污。於順起增益染污。故名 二事。今解。以染污心順於饒益己者。違於損 減己者也。第二雙中景云。利益者與他因利。
安樂者與他果樂。世出世等亦得別二。今解。 利益者拔苦。安樂者與樂也。第三有二加行。 一意樂加行者。即是自利利他方便意樂。二
正行加行者。正行二利加行業也。第八雙中 初一由發求菩提心即是世間尊重福田。由 生養眾生法身故。是眾生之父母也。第二無
害利中。初解九句後總結之。前中初明現身 得護非他所嬈。景云。如一輪王即有五百青 衣鬼護。發心菩薩得無惱逼故。得於輪王一
倍所護即有千鬼所護。測云。舊論云。成就 淨福者。二轉輪王福德所護者。有兩解。一云。 勝福堅固。菩薩功德。敵二輪王。故稱為二。謂
古言二輪王義意相似。護二輪王。許兵眾 及鬼神等。護此發心菩薩。又解。菩薩福德殊 勝。非彼輪王倍能敵之。但彼出世俗過世福
故。言二輪王福德護。一輪王有千善福之所 衛護。發心菩薩有二千故言二護。第二轉受 餘生身無重病。景云。汎辨受生有三。一者繫
業三界。謂十信已前受三界生為業所繫。受 命長短不得自在。二者不繫業三界。謂十信 已去頓悟菩薩至七地已來所受分段。取捨
自在。名不繫業。三者變化三界。若頓悟菩薩 以無漏智為緣。願留此身三祇不滅名變易 身。漸悟菩薩如羅漢迴心入大。十信已去乃
至十地但受變易。若欲化生但起化身同類 化物。第三利他無倦。第四身心麁重轉復輕 微。第五所用明呪皆有神驗。景云。汎爾呪誦
詞句分明即名明句。基云。誦呪句汎爾。明句 即呪有明辨。或此呪有明力。威神大者名明 句。第六柔和忍辱。第七摧諸煩惱。第八隨所
居處災橫不起。第九或生惡趣速脫愍他。基 公判釋。由此菩薩乃至得倍轉輪王護所守 護者。似輪王福等。謂諸惡魍魎所不能近福。
餘身無病福。勇猛作義利福。無倦說法福。麁 重轉輕福。用呪多驗福。悲惱有情柔和忍辱 福。隨惑微薄福。居國無恐福。速脫惡趣福。能
厭諸苦福。下結文。如是一切等別結上所說 九句。最初發心已下通結九句。及餘勝利皆 因攝受無惱害福之所得也。
自他利品
[0494b20] 從此向下訖功德品。有十六品。總是第三行 方便持。於中先結前問後。第二對問解釋。解 釋有二。初開三章。第二依章廣辨。依舊遠法
師云。自下方便持有二。初之五品明所學法。 次十一品明其學行。今曰不然。依此論云。有 三種所學處。即前五品所學之處。第六一品
明如是學指學法也。餘有十品明能學人行。 故言略說菩薩若所學處若如是學若能修學 也。就廣辨中。先解五品七法以為所學。於中
有二。初總開列五品七法。云何自利利他下 隨別解釋。前中先問答發起。次舉偈頌。後長 行屬當開五為七。初品之內自利利他即分
為二。成就品亦開為二。一成就有情。二成就 佛法。三依舊之自下解中還束七處以為五 品。自利利他合解在此。但為向前總標綱要。
無多論文。故將品自貫在首題。基云。此開 七法應別處彰。今於自他利品首開者。以從 菩提分法持首列也。菩提分法持從最後品
持得為名。測云。七法相生次第者。菩薩觀行 以自利利他為本。故先明自他利。自不住善 令他修者無有是處。故先自後他。行必依理。
故自他品後明真實義。依證起通。令物生信。 故實義後明威力品。力用既成。理須有所成 就。故威力後明成就品。菩薩起行以利為先。
故先辨利後明自。就勝進因圓得果必爾。故 成就後明無上菩提。釋初品中初開列十門。 次依門辨。後結勸修學。十門之中。遠法師攝
為五對。初二一對所利差別。次二一對利體 不同。次二一對明利時節。因利現在果利未 來。次二一對此世他世交賒有異。末後一對
真妄別也。依門辨中還有五段。初解純共。先 總問。後別解。解中先純後共。純中初開二章。 解即為四。言二章者。一於純自利利他有過
應斷。二無過應修。解中開二為四。一辨純 自利。於中景云有其十句。一為樂求財。二為 希求法。三為生天樂修戒進定慧。戒生欲界
定慧生上二。精進通生三界。餘七句可知。基 云有八。隨義應知。二明自利共他。景云。上來 第一解純自利。次即合解純利他行。以乘前
辨自利行中故。即辨共中自利共他之行。兩 番解釋。第二番云。又除如前所說諸相等者。 除前所說施忍。其餘戒進定慧等行當知皆
名自利共他。基云。此中意由起智悲擬利他 故求菩提。為利他故生天。亦利物教他眾生。 非如前應斷中執天為勝樂求生天。令他福
生即以悲為首。故修施忍等求菩提樂生天。 皆樂利他故。名自利兼他。言又除如前所 說諸相其餘一切等乃至菩薩於此應勤修學
以來。此中翻前自利障應唯名自利。今論云 翻前名自利共他者。若獨翻自利障唯行自 利行應唯是自利。以自利是障菩薩不為。今
為明唯兼物故。雖翻自利亦有利他義。障中 亦爾。若唯望自利行即唯自利障。若意欲兼 物亦有他利障。故下解他利故下共自中云
又除如前諸說諸相其餘一切與彼相違所 有利他諸菩薩行當知皆名利他共自。即翻 前以邪見修施。以無因果見犯戒離正行為 人說法。二法唯利他障為利他兼自。此亦應
是翻純利他障為純利行。今解。意有兼物之 義欲雖翻障行通自利他。上下二文相似 也。菩薩以利他為本故。唯利他及共自他利
非障。若自利者是障。三明純利他。於中有二 句有過應斷。一邪見財施。二不信因果毀戒 法施。後有三句無過應修。一諸菩薩已超欲
界由悲願力為利他故捨諸靜慮還生欲界。 二諸菩薩已得自在起於變化十方利物。三 者諸佛自事已滿依力無畏於十方界行利他 事。如是所說已下簡別是非應斷應修之相
可知。二種即初二句也。四明利他共自。云又 除如前所說諸相等者。景云。除前為他捨諸 靜慮還生欲界等三句。更有其餘利他共自
勸諸菩薩應勤修學。准基公言。除前邪見修 施等二法唯利他障餘與彼相違利他行名利 他共自也。第二解利益安樂中又分為三。先
別解利樂二相。次總約二種明與不與。後總 結之。前中先解利益相。基云。利益種類自他 者。謂一法自行令他行自他一種行一法故
名種類。四法受謂此他世樂苦共為四句名 曰法受。如下決擇約彼富貴貧賤持戒毀戒 以明四句。問此中明自他利種類。何故第四
法受此他世俱非利益皆是苦受此中明耶。 基云。菩薩不以第四法受為利益自他。若此 行無利益自他故菩薩不為之意也。又以四
法受信自利知可行不可行故。亦授與人亦 知可行不可行。自他俱知可行者行不可行 者不行。故俱為利益也。第五相中所有涅槃
及得涅槃世出世間等者。即取涅槃及得涅 槃世出世道俱名寂滅。基云。此舉前第二第 三事乃汎明第一第四不取意也。測云。此五
相中無罪自利利他三業十善為體。攝受以 無染污所攝無記異熟等樂及善喜樂捨三受 為體。何以得知捨受無罪名樂者。下文云
有漏受樂通三界繫。故知捨受亦名為樂。或 眾具所攝五塵及諸定喜樂捨受是也。言此 世他世樂者。四法四法文中此世苦後世樂
中一分。全取二世樂。二句為二業體。何故不 取此世樂後世苦者。此世樂中取後世苦因 即是不善。是故不取。或可汎明此世樂者其
中亦有善無記樂。是故亦取小分。寂滅樂者。 以涅槃及能得涅槃資糧等五種道。問無罪 樂即是攝受樂耶。解云。四句分別。或有無罪
非攝受。謂憂苦相應善。或有攝受非無罪。謂 無記罪所攝無染污樂等。或有具二句。可知。 或非二樂。除上爾所事。對餘諸句准此可知。
次解安樂相。略出五樂體性者。一者因樂。基 云。以三法為體。謂順樂果業及根塵二法能 生順樂受觸者。此三是因果體即通五蘊性。
以通取順樂果業故。相應若有皆因樂體通 五蘊為體。測云。因果體以順樂受五根六塵 六觸及感現法當來二世可愛果業。又釋。現
當者舉因也。二者受樂。基云。即喜樂受通漏 無漏為受體。測云。三受自性為體。謂喜樂捨。 何以得知。下文云三界繫。故知亦以捨喜為
體。三者苦對治樂。基云。如文。謂寒熱等苦息 所生起樂覺。即以慧為苦對治樂體。又苦無 之處義說為此樂。非實有體。以下文中自當
簡擇。即隨所應或通五蘊是此受體。測云。古 說猗樂為體。是故論云即於如是苦息滅時 生起樂覺。是則名為苦對治樂。一云。以能息
苦衣食等物以為體性。三藏意存後解。四者 受斷樂。即以想受滅定為樂體。即是厭心種 上立滅定。滅定位中所有厭心種子皆此樂
體。論云以定為樂體故。五者無惱害樂有四 種。一出離樂。景云。謂出家信戒為體。基云。 即出家人。下結文云能隨順故。即隨菩提樂
也。三遠離樂。謂初禪中得離所生喜樂。景云。 五支並是。基云。即以受數為體也。三寂靜樂。 文言二禪已上諸尋伺息名寂靜樂。景云。四
支五支並是。基云。即以第二禪以上定為此 樂體。以除尋伺故。亦以慧為樂體。四三菩提 樂。基云。即正覺。謂無分別智樂。或通取後得
智為此樂體。以斷惑得此智。以所得無為涅 槃樂是此樂收。為證寂滅故說寂滅。從心 心所收故此乃五樂體性也。又此五樂皆是
有為不明無為。故不取涅槃寂滅樂也。測云。 無惱害樂有四種中。初一以戒為體。次二是 定。後一是慧及斷。故攝論及此論云。二斷二
智名為菩提。此中若約因果分別者。測云。以 麁相分別苦對治樂唯因非果。餘之四種皆 通因果。其果四無惱害樂中前三皆因後一
是果。據細分別苦對治樂亦通因果。以化身 受大魚等身息眾生飢苦等惱即是對治等。 故通佛果。前三無惱害樂就實亦通因果。又
若就漏無漏分別者。以麁相分別苦對治樂 一向有漏。受斷樂一向無漏。餘三通漏無漏。 若細分別者。苦對治樂亦通無漏通佛果故。
文中言因樂者謂二樂品等者。景云。有無漏 二義。或身心二樂。下出樂因。諸根境界若此 為因順樂受觸及可愛樂果業。四法為因。基
云。此言因樂者。即與樂為因即為因樂。謂根 境二法能生樂受。故名為二法。是樂因也。又 根境亦能生順苦受觸。今取生順樂觸之根
境。根境在樂受位中者是有品言。又釋。二 樂品者。即樂自性中有漏無漏樂為二也。又 身心樂為二也。今文中言根境為因能生漏
無漏身心二種樂也。不以根境為二但以為 因。意舉所生之果。謂漏無漏樂取能生之因 根境為樂因也。又二樂品取如前漏無漏身
心等果二並取因根境二為二樂品也。雖舉 果樂意取因樂。言受樂者。謂待苦息。由前所 說因樂所攝三因緣故等者。基云。三因緣即
根境二及順樂果之業為三也。更別解取如 前別義。論簡諸樂是自性非自性中。景云。三 界繫者。欲界喜樂總名為樂。初二靜慮四支
五支中通有喜樂者同是喜受。據令意識適 悅邊名喜。令阿賴耶適悅或令所依五根適 悅名樂。今明樂受喜亦名樂。又初靜慮有三
識身樂。第三靜慮有意識樂。第四定已上唯 捨無樂。而言欲色無色三界繫樂者。彼捨受 攝益身心通名樂。苦對治樂者乃至即於如
是寒熱飢渴等苦息滅時生起樂覺者。景云。 問曰。如寒得火如飢得食湯漿名苦對治。為 當取火及飲食等名苦對治樂。為當取彼火
等所生樂受名苦對治樂。若取火等則不異 前因樂。謂根塵等能生樂受名為因樂。若取 火等所生樂受為體。則不異受樂。下結中云。
苦對治樂息苦名樂非樂因故非樂自性。答 曰。即取火等所生樂受同時慧數覺眾苦滅 名苦對治。亦可如為極飢渴苦所逼惱時得 惡飲食除飢渴之苦亦不生樂但生捨受。捨
受相應慧數覺無飢渴等苦名苦對治樂。滅 想受定名受斷樂者。景云。以依勝義行苦道 理意識捨受是勝義行苦。住滅定時此勝義
行苦暫時寂靜故名為樂。實無意識覺受斷 樂。問曰。滅非想遊觀無漏入於滅定。滅定無 漏。是則但滅無漏受體。無漏受體雖復生滅
而非行苦。云何而言住滅定時滅勝義苦。解 云。住滅定時近滅無漏心及心所。遠滅非想 有漏捨受。今據遠滅名滅有漏。以悲想捨受
微細要在觀中觀苦諦時方覺非想捨受是其 行苦名勝義苦。又云。如彼無為。其實無間道 已得想受滅無為。後久時方得彼定。於得定
時却說前無間道時所得故名想受無為。今 此亦爾。定是無漏加行非有漏。從遠所厭為 名名為厭苦。雖遠心亦是有漏善。以勝義理
故亦是苦。諸餘所有無惱害樂等者。謂出離 樂遠離樂寂靜樂。是隨順菩提樂故。是菩提 樂分故。能引菩提樂故。名無惱害樂也。自下
第二總約二種明與不與。於中有二。初明念 與眾生有利益樂不與眾生無利益樂。二明 菩薩亦自隨力受學修行。前中復二。先總後
別。別中復二。初明苦樂隨益授與不隨樂欲。 二就五樂明與不與。前中復三。初明菩薩以 慧了知勸彼眾生捨無益樂。二明有共利益
雖無樂欲應捨與之。三明有樂無益應削奪 之。何以故下重釋與奪之義。是故菩薩於諸 眾生若樂利益當知義意即樂安樂者。樂是
樂欲。樂欲與他利益。即帶樂欲與他安樂。此 是與他利樂前方便心。言於諸眾生若與利 益當知義意即與安樂已下辨正與利益安樂
之事。下就五樂明與不與。當知所有現法當 來可愛果業所攝因樂乃至是所宜者於諸眾 生即應授與者。景云。三樂一分一向授與。以
無罪故。於彼受樂及根塵觸所攝因果樂或 不與。如文可知。基云。此中釋前五樂應思擇 可與不可與眾生義。若第一因樂中取順樂
業。第三第四第五之樂應一向與眾生不應 思擇。其因樂中根境二品及第二受樂應觀 可與不可與方與眾生。此中有妨。如第三苦
息除樂。有一眾生先為貧苦不獲造罪。菩薩 為息除苦授與財寶。現獲財寶乃至放逸造 諸罪等。豈不授與此樂時能生諸罪能生諸
染。又無惱害樂中出離樂寂靜樂是色界定 亦通有漏是有為法。若授與眾生眾生得之 不癈。雖生色界起貪定味不學內法計為涅
槃。復還生惡趣。眾生得之非無有罪非無有 染。何故不同受樂觀彼眾生可與不可與乃 言於諸眾生一向授與耶。又樂受自性中通
漏無漏。何故不言有漏者簡擇思惟無漏者 一向授與。如彼因樂順樂果之業一向授與 根塵因樂即不授與。彼因樂有二種有與不
與。受樂既有二種亦應與不與。遠師云。順樂 之業攝彼決定應與者故說之決定饒益。即 有眾生起順苦業菩薩不授。若起順樂業決
定應與。故彼受樂中無漏受者攝決定應利 益者不能盡故。不得偏說。所化無量故。如四 禪決定應與者之。無漏受不然。問曰。若有
根熟欲入見諦堪與無漏者亦是決定。何故 不與。前解非也。義曰。若約實理。受自性中亦 得如因樂分別。但以有性無性別故無漏受
不應一向與。又可入地不可入地別故不應 一向決授與。設令入地人一向應授。以與不 令入相對故云不為例。若爾斷受樂無惱害
樂如何通。答思惟漏無漏不受性故。不同因 樂體有三種得作分別。又斷受樂等一向授 與。唯約令得入即知已顯無漏受亦令授與。 以文影顯故不說受樂。
瑜伽論記卷第八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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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藏第 42 冊 No. 1828 瑜伽論記
【版本記錄】CBETA 電子佛典 2016.06,完成日期: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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