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 on the Abhidharmakośabhāṣya 俱舍論疏
Scroll 3
Click on any word to see more details.
俱舍論疏卷第三沙門法寶撰
分別根品第二之一
[0512a28] 明根等義立名有異 此論名根品。雜心 名行品。正理名差別品 然雜心合此論 根品.世品總名行品。以行有二義。一緣。二
所作。緣行是因行。所作是果行。由此雜心 合為行品。因行即是勝用義故。此論與根合 為根品。又以先明根故故名根品。如本論
中說世第一品等作用即是法差別。故正 理論名辨差別品。名雖有異義不相違 問何故根品界品後明 答以界是自性.及 是本事.是所依故。所以先明。根是作用.及
是差別。是能依故。所以後說 釋品名者。 最勝.自在.光顯名根 此品初明故名分別 根品。
[0512b12] 論。如是因界至根是何義。此品總有七十四 頌分為三節。初二十二頌正分別根。次二 十七頌分別俱生。後二十五頌分別因緣
就初節中復有三段。初六頌建立根。次兩 頌釋根體相。後十四頌義門分別 就初六 頌中。初之一頌述婆沙師建立。第二三頌 述曇無德建立。第三一頌述曇無德重說根
相。第四一頌述餘師建立 就初文中有 五。一結前問後。二答根義。三重問。舉頌 略答。五長行釋。此初文也 真諦師云。根義
云何者。前已開十八界為二十二根。未解 根義。根有二義。一名義。二法門義。名義是 立名義。法門義是流.無流等義 今詳。此中 問其根義。正問名義
此二十二法以何 義故名之為根。
[0512b26] 論。最勝自在至根增 上義。第二答根義也。正理論云。此增上義。 界義顯成。界謂伊地或謂忍地。最勝自在 是伊地義。照灼明了是忍地義
今詳字界 有其多義。正理論意。最勝自在是伊地界義。 照灼明了是忍地界義。熾盛光顯是字緣。助 其伊地忍地二字界名。最勝自在照灼明了
之義轉名增上。增上即是根義。此論最勝自 在是伊地字界之義。光顯是字緣。助其伊地 最勝自在之義轉名增上義。增上義名根
也。故正理云。此增上義界義顯成。此意總顯 二十二根。於諸聚中作用增上。問諸法相望 各各別有增上用故應竝名根。答。此極增
上別說義成。如師子王及村邑長等。於獸. 村邑極增上故。
[0512c11] 論。此增義誰望於誰 者。此第三重問。
[0512c12] 頌曰至各別為增上。 第四重答。
[0512c13] 論曰至四不共事。第五釋 頌文也。於中有三。初釋五根有四增上。次 釋四根各二增上。後釋十三根各一增上。此 即列四增上用也。
[0512c16] 論。且眼耳根至聞 聲別故。此釋眼.耳二增上也 論鼻舌身根 至香味觸故。釋後三根增上用也。
[0512c18] 論。 女男命意至能為增上。次釋四根各二增上。
[0512c20] 論。且女男根至乳房等別。此釋女.男 二根增上。正理論云。且女.男根二增上者。一 有情異。二分別異。有情異者。劫初有情形類
皆等。二根生已便有男.女形類差別 分別 異者。進止.言音.乳房.髻等。安布差別。有說 勇.怯有差別故名有情異。衣服.莊嚴。有差 別故名分別異。
[0512c26] 論。有說此於至諸清 淨法敘異說也 扇搋。謂無根.損根 半擇 謂無勢.損勢 二形。謂具足二根。初以無
根或被損故於染.淨中無增上用。次以無 勢或被損故。於染.淨中亦無增上。後具 二根具二煩惱。故染.淨中亦不增上 扇
搋.半擇皆悉通有本性.損壞。由此故言本 性.損壞扇搋.半擇。扇搋中有全無根。有分 無根 半擇中有全無勢。有分無勢。諸經
論中有說扇搋是無根者。全無少無同名無 故。婆沙九十解離欲名為丈夫四句中。云 或成就男根而不名丈夫。如扇搋.半 擇迦等 此意即說分無根也 有人多解
未能釋難。然此後釋不及前師。所以然 者。二根之者。雖於染.淨無增上用。而得 名根。故知有染.淨言非為定證。
[0513a12] 論。 命根二者至能續及能持。此釋命根二增上。 正理論云。命根於二有增上者。謂由此故 施設諸根及根差別。由此有彼有。此無彼無
故。或於眾同分能續.及能持。於無色界要 有命根方有所生處決定故。彼起自地善. 染心等。或起餘心非命終故 舊俱舍云。
於眾同分相應。及執持中增上。真諦釋云。 如生人道得在人類。故言相應。命若壞時 則生異道非復人類。又此身何以得相續住。 要由有命執持住故。
[0513a22] 論。意根二者至皆 自在隨行。此釋意根二增上。正理論云。有 說意根於染.淨品。有增上力故言於二。如
契經言。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 清淨。
[0513a26] 論。樂等五受至喜及憂捨。後釋 十三根各一增上。樂.喜貪隨增。苦.憂瞋隨增。 捨受癡隨增。信等八根皆能生長清淨法也
樂等於淨亦為增上者。顯有二義。故致 亦言。謂能令染亦能令淨。染義如上。淨義 云何 如契經說樂故心定苦為信依六出離
依喜.及憂.捨者。定.信.出離皆是淨品。樂受 與定為增上。苦受與信為增上。喜.及憂.捨 與於六境出離之義為增上也。
[0513b05] 論。毘 婆沙師傳說如是。第四結上所說。是毘婆沙 師也。正理論云。初傳說言顯樂後說。謂或 有說能導養身.等 述曰。顯世親師樂後說
也。
[0513b10] 論。有餘師說至受段食故。已下第二述曇無 德建立根也。真諦云經部 於中有三。 一破婆沙師建立二十二根。二以三頌建
立二十二根。三長行釋。此破五根導養身 也。云此是識非根用也。
[0513b14] 論。見色等用 至別增上用。此破眼等以見色等為不共 事。見色等用是識非根。
[0513b16] 論故非由此眼 等成根總結破。餘義大同少異故不破也。
[0513b18] 論。若爾云何。婆沙師問。若不許我以 眼導養.及不共事等故名增上用。汝經部師 說其義云何。
[0513b20] 頌曰至涅槃等增上。第二 頌答建立根也。
[0513b21] 論曰至各立為根。釋 頌文也。謂眼等根與眼等識為依故。於眼 等識有增上用故立為根。
[0513b23] 論。豈不色 等至應立為根外難。
[0513b24] 論。境於識中至於 法亦爾。通難。夫增上用謂勝自在。眼於眼 識之中最勝自在故名增上。有其二義。一 與了青等眾多色識為通依故。二能依
之識隨所依根有明.昧故。以此二義根於 識有最勝.自在增上之義 色則不然二相 違故者。一青色唯為了青色為所緣。不為 了黃等色為所緣。二色有變壞識不隨
變壞。色之二事。與根二事。以相違故不立 為根。乃至意根亦具二也。聲等亦爾。
[0513c05] 論從身復立至有增上故。釋頌第三.第四 句。
[0513c06] 論。女男根體至別立為二。此文釋 女男根所以。謂即以身一分為體。此二少 異餘處身根。謂能於女.男有增上用。故 身根外別立二根。
[0513c09] 論。女身形類至於二 性增上。釋女.男性及顯二根與此二性為 增上也。
[0513c11] 論。於眾同分至各能為根。釋 第二頌 言。於眾同分住中命根有增上用 者。釋命根也 言。於雜染中至無明隨 增故。釋五受根增上用也
言。於清淨中至 引聖道故。釋信等五根有增上用 言。言 應知者至各能為根此釋頌中應知字也。
[0513c17] 論。三無漏根至有增上用釋第三頌。
[0513c18] 論。言亦爾者至各能為根。此釋頌中亦爾 字。
[0513c19] 論。謂未知當知根至能般涅槃故。此 釋頌中於得後後道涅槃等增上。
[0513c20] 論。等 言為顯至解脫喜樂故釋頌等字 等言為 顯更有異門。釋增上也。正理論云。此說 非理。彼同分根應非根故
(以非識依。應非根故) 。豈不斯 過汝亦有耶 (經部却難。汝不共事等以見.聞等為增上。彼同分眼更不見色。應非是根) 。我 無此失。說於嚴身有增上故
(彼同分眼雖無餘三增上。 有嚴身等增上用也) 。又非一切與能了別一切色識為 通因性。以諸眼根剎那滅故了諸色識不 俱生故。若言眼類無差別者。色亦應同。
類無異故。若謂青.黃種類別者。眼亦應爾。 有異熟生.及所長養類不同故 (准此見青.黃色眼根不別) 。 識但隨根有明.昧者。此亦非因。識體生已
方可得有隨根明.昧 (未生不可說隨根也) 。未生令生增 上力等。隨闕一種即不生故 (未生令生。若色若根隨闕一種識即 不生。此說根與境等)
。若作俱舍師彈。只由未生令生 之根有明.昧故。識隨眼根有明.昧生誰 言識獨至現已方說隨耶。又現在世唯一 剎那。如何得有轉明作昧移昧作明耶
或識隨根有明.昧故。導養身義應許在 根。眼用若增隨發勝識能避險難導養於 身。眼用若微隨發劣識不了險難令身顛 墜。故導養身在根非識 彈曰避險導身
親由識濟。今既廢親立遠一何誤耶 正 理又云。又於此中有何少異。前門已顯眼 等諸根發眼等識及相應法。今此門中略彼 一分。非己所見何足生欣。既無別義不
應重說 即是於我前說中減却一分。 所不略者還說我說。何足生喜。已下諸 根言同我說。
[0514a19] 論。若增上故至增上用 故。論主假立賓.主釋難 於中有二。一假 設難。二正通難 就難之中先舉自宗難。 次舉數論難。此即先舉自宗難也
正理 論云。若增上故立為根者。於愛.見品諸煩 惱中。受.想二法有增上用。想應如受亦立 為根。又諸煩惱於能損壞善品等中。有增
上用應成根體。又最勝故建立諸根。一切 法中涅槃最勝。何緣不立涅槃為根。
[0514a28] 論。又語具等至有增上用。此即次舉數論 難也。彼論有二十五諦義。言二十五者 一 我。彼計常。我思為體。性但是受者而非作
者。餘二十四諦是我之所受用 二自性以 薩埵.剌闍.答摩為體。亦名苦.樂.癡。亦名 憂.喜.暗。此三種如我之臣佐。我若欲得
受用境時。即為我變。未變之時各住自 性。故名自性 三從自性生大。謂我思量 欲得受用諸境界時。三法即知。動轉之時 其體大故名之為大 四從大生我執。謂
緣彼我故名我執 五從我執生五唯量。 謂色.聲.香.味.觸。足前為九 六從五唯 量生五大。謂地.水.火.風.空。足前為十四。
謂色能生火。以火赤色故。聲能生空。以空 中有聲故。香能生地地中多香故。味能生 水。以水中多味故。觸能生風能觸身故
七從五大生十一根。謂眼.耳.鼻.舌.身.意. 手.足.大便處.小便處.語具即是肉舌。足 前為二十五諦 謂火能生眼還能見色。
空能生耳還能聞聲。地能生鼻還能嗅香。 水能生舌還能嘗味。風能生身還能覺觸。 五大竝能生意.手.足.大便處.小便處.語具。
彼計肉心名意。彼宗所執諸法是常。如轉 變金成環玔等。金色不改環等相異 若我欲得受用境時。從自性生大。從大 生我執。從我執生五唯量。從五唯量生
五大。從五大生十一根 若我不受用境 時。從十一根却入五大。從五大却入五唯 量。從五唯量却入我執。從我執却入大。從 大却入自性 今約彼宗十一根中五作業
根為難。語具謂肉舌於語有增上用。手於 執有增上。足於行有增上。大便處於棄捨 便穢增上。小便處於婬欲樂事增上。此等 竝有增上應立為根。
[0514c04] 論。如是等事至有如是相。下一頌第三論主 為曇無德建立根也。以語具等自餘諸法 無根相故。不立為根。
[0514c06] 論曰至是有情 本。釋所依也 內六處是有情本故是心所 依。外六處非有情本故。非心所依 有情 本者。內六處中全是有情。外六處中一分是
情。由內六處故。有扶根四境等故。根是其 本。
[0514c11] 論。此相差別。已下釋餘根作用 此者。此上六根也。不可此有情。有情無體 故。即以六處為其體故。不可言此心.心
所法。男女相別多是色故。真諦等云此 六處也 相別。令住。如文可解 此成雜染 由五受根。雜染有二。一與煩惱相應故名 雜染此即意根。二以被煩惱緣縛故。故名
雜染此通六根。
[0514c18] 論。此淨資糧由信等五 者。眼等清淨資糧謂信等五。
[0514c19] 論。此成 清淨由後三根。此有三種。若體無漏故名 清淨即唯意根。若離自煩惱縛。及還滅故 名清淨者。即通眼等六根。
[0514c22] 論。由此立 根事皆究竟。結上成根。
[0514c23] 論。是故不應至 增上用故。此顯餘法非根攝也。正理論云。 不應更立想等為根。諸煩惱中愛過最重
故。唯立受與彼為根。愛過重者。以契經說 愛與六處為生因故。又想非見煩惱生因。 餘因發生顛倒見已妄分別。想持令相續。
離正對治不可斷壞。故說此想與彼為因。 受為愛因俱通二種。受為過重煩惱因故。 通二因故。獨立為根。
[0515a03] 論。復有餘師別說根相。下一頌第三述餘 師建立二十二根。二十二根是經說故。諸師 皆無增減其數建立是論師意所以諸說 不同。
[0515a06] 論曰至二十二根。釋頌或字顯 餘師執。約生死流轉.還滅。最勝所依.生.住. 受用有增上故建立諸根。生死相續是流
轉義。生死止息是還滅義。即是六處畢竟斷 滅。正理論云。生死相續是流轉義。生死止息 是還滅義。即是六處畢竟斷滅 婆沙一百
云。流轉者謂更受生。還滅者謂趣涅槃。
[0515a13] 論。流轉所依謂眼等六。此說六根為流轉 依。
[0515a14] 論。生由女男從彼生故。此意偏說 欲界胎.卵生也。此中有難。行.執有用於 口.腹。由茲不定手.足不立根。生中亦有
不依男.女根。此亦不定應非根。
[0515a17] 論。 由命根住杖彼住故。此說眼等六根杖命 住故。
[0515a19] 論。受用由五受因彼領納故。此意 顯受有增上。
[0515a20] 論。約此建立前十四根。 結也。
[0515a21] 論。還滅位中至立後八根。亦約四 義以立後八。
[0515a22] 論。還滅所依謂信等五。正 理釋云。生死止息是還滅義。即是六處畢竟 斷滅。此得所依謂信等五
(此得者是擇滅得。或是六處不生。即非擇滅 得也) 。以是一切善根生長最勝因故。
[0515a25] 論。於 三無漏至由後受用。正理釋云。初無漏根能 生此得。正定聚中此初生故。次無漏根令此 得住。由彼長時相續起故。後無漏根令得
受用現法樂住。彼所顯故。
[0515a29] 論。根量由此 無減無增。總結數決定也。
[0515b01] 論。即由此緣 經立次第。此明經中先說內六處。次說男. 女。次說命根。次說五受。次說信等五根。次 說三無漏根
不言論說次第者。以論意 根於命根後說。不依此次第也。
[0515b05] 論。不 應語具。已下彈斥外道立十一根。有與釋 同。有與釋別。與前同者不破。與異者即 破之 言。不應語具至語方成故者。如能
見色不待學成。若舌於語有增上用。應自 能語不待學成。正理云。又語具等亦不名 根。不定.雜亂.太過失故。不定失者。何等語
具立為語根。能發言音名為語具。此即是 舌。若爾則應尋.伺等法.及能引起語業諸 風。亦立為根。能發語故 又尋.伺等於發
言音是勝因故。若謂了色亦由言故。不應 獨立眼為根者。理必不然。諸生盲人雖聞 說色。不了青等差別相故。
[0515b17] 論。手.足 不應至建立為根。破手.足也 異處。謂運動 異相。謂申.屈 餘文可了 已上不定.雜 亂失也。
[0515b20] 論。出大便處至起此樂故。前難 有雜亂失。後難無別增上。
[0515b21] 論。又諸喉 齒至不應立根。此是太過失也。正理云。太過 失者彼所立根應無限量等 問七十五法
何故色唯五根。心王全。通中唯取受.念.定 慧四。善中唯取信.勤二法。不相應中唯取 命根。不取餘法 答若依餘師。此十三法
於流轉.還滅有勝用故建立為根。餘用非 勝不立根也。若依曇無德。即此十三法是 心所依。此別。此住。此雜染。此資糧。此淨故
立為根。餘法不爾不立為根。正理問云。諸 法相望各各別有增上用故。應竝名根。答 云此極增上別說義成。如師子王.及村邑主 如前已引此文 問此中將勝能作因
對增上果當立為根 豈能親於因緣對 果而反不立根耶。
[0515c07] 論。此中眼等至亦當廣辨。上來六頌建立二 十二根。下兩頌第二釋根體相。於中有二。 先指當餘根。後釋五受.及三無漏。此即初 也。
[0515c10] 論。樂等五受至依九立三根者。後釋 五受.及三無漏根。受有三種。一攝益。二損 惱。三非損非益 又有二種。一身受。謂五識
相應。二心受。謂意識相應 身受攝益。及第 三禪心受攝益名樂受。身受損惱名苦受 心受第二禪已下攝益名喜受。損惱名憂受 通在身.心非損非益名捨受。
[0515c16] 論曰 至名為苦根。釋苦受也。
[0515c17] 論。所言悅者至 心悅名樂釋樂受也。
[0515c18] 論。即此心悅至名 為喜根。釋喜受也。
[0515c19] 論。第三靜慮至唯 名喜根。此釋三禪名樂。下地名喜所以。
[0515c21] 論。意識相應至名曰憂根。釋憂受也。
[0515c22] 論。中謂非悅至應言通二釋捨受也。
[0515c23] 論。何因此二總立一根。問也。何因悅與不悅。 在身.在心。受名各別。非悅非不悅。在心. 在身。合為捨受。
[0515c25] 論。此受在身心至身 心合一。釋妨難也。
[0515c26] 論。又苦樂受至故總 立根。更重釋也。
[0515c27] 論。意樂喜捨至立具知 根。此釋三無漏根 於中有二。先以九根。 於其三道立為三根。後釋三根得名所由。 此即初也。
[0516a01] 論。如是三名因何而立。自 此已下釋三根名。先問後答 問云因何 名未知當知根等。
[0516a03] 論。謂在見道至名 未知當知。此釋初無漏根名也。智名為知。 忍非知故。在見道中苦法智忍位。有八諦
未知當知行轉。至苦法智位有七未知當知 行。乃至道類忍位有色.無色道諦未知當知 行故。故十五心皆名未知當知根也。
[0516a09] 論。若在修道至名為已知。此釋第二無漏根 名也。至道類智已知諦周盡。無未曾知聖 諦之境為求知故起於聖道。但為斷除修
道惑故。於四諦境復數數了。是故說彼名 為已知。婆沙一百四十三云。第十六心頃應 如七智。何故獨說為已知根。非已知而知
故。答此亦從多分說。謂初剎那雖與七智 相似。後諸剎那皆與彼異。從多分說悉名 已知根。一類性故 准此論文前七智唯一 剎那。道類智二乘必有多念
或聲聞.眾出 必有多念。
[0516a19] 准此。重知名已知也 有 說此後更無未已知道所陵所覆。不以下著 上令不得自在。必當爾故。於知言已知。 如去時名已去。彼亦如是
准此論文。未 已知道為下。已知道為上。忍為其下。智為 其上。前為其下。後為其上。雖前七即於知 說已知。亦得名為已知。後道類忍名為
未知。故名以下著上。八智雖皆得名已 知。七智上有下故不名已知。第八上無下 故名為已知。雖道類智不能自知。至第 二念方被智知。如須彌一塵。大海一渧。又
就諦作法非就剎那 問修道中觀諦為 斷煩惱。及為練根法樂等。因何但言為 斷煩惱 答初果道後必起勝果道。其勝 果道即是斷惑之加行也。又練根等恐煩惱
退。為現法樂亦是斷惑之勝進道故。但言 斷惑義即攝餘。由斯論師唯說斷惑。
[0516b07] 論。在無學道至乃至廣說。此釋具知根名。 知己已知者。唯說盡智。即是鈍根。謂得 盡智知我已知苦.知集等。或得盡智知
我已知苦.斷集等 或習此知已成性者。 謂得盡智.無生智也。此即利根得其二智。 我已知苦是盡不復更知是無生智 乃 至廣說者。謂我已斷集不復更斷等。正理
論云。第三具知根體知己已知故名為知。 習知成性故。或能護知故 抄釋云。謂無 學道云苦我已知等名知己已知。此名 知習已成性。是初得謂盡智。或能護知。是
後位即無生智。成而能護故名為具。俱舍 亦云以初為有知。後為習成性。此能有.能 習者名為具知。具知家根名具知根 案此 二論意有差別。若此論以三道慧名未知
欲知等。即彼是根。就同依釋。是即彼是根 義但唯是慧 若俱舍意彼之三名目能 成行者。就依士釋。彼所有根名為彼根。即 具攝九法 正理論云九根相應合成此
事。故意等八亦得此名 婆沙歷七十五法 廢立。恐煩不述。然不過此前建立門。無 前義者不立為根。
[0516b28] 論。彼所有根至當 知根等。總結前三根名。
[0516c01] 論。如是已釋至幾無漏。下第三有十四頌諸 門分別 於中有二。初六頌有六門分別。 後八頌別約諸義分別。初一頌漏.無漏分別
於中有三。一唯無漏。二唯有漏。三通有 漏.無漏。
[0516c05] 論曰至名異體同。此明唯無 漏。
[0516c06] 論。七有色根至色蘊攝故。此明有 漏詳此釋義不盡。無漏無表亦色蘊攝是 無漏故。
[0516c08] 論。意樂喜捨至有漏無漏。第 三漏無漏也。
[0516c09] 論。有餘師說至外異生品。 此敘化地部計。則是應婆沙毘婆闍婆 提。此云分別論師。彼引經證信等五根唯
是無漏。以契經唯說聖所有故。謂說阿羅 漢乃至預流向有此信等五根。故知無漏 又世尊說。若全無此信等五根我說彼住外異 生品者。又下文全無五根住外異生品。故
知無漏。雖引重文其義是一。聖有凡無。
[0516c17] 論。此非成證至外異生品。自下論主破有 二。一通化地部引文證成無漏。二自引經 文證通有漏。此即初也 此非成證。總非
依無漏根說此言故。釋所以信等五根 通其二種。謂有漏.無漏。彼說聖有.凡無。依 無漏根說不依有漏信等五根 云何知 然者。化地部徵。云何知依無漏根說
言。先依無漏至說此言故。釋。論主釋依 無漏信等五根所以也。夫建立聖人唯 有為無漏非無為有漏。彼經既以信等五根 建立聖人。故知唯依無漏根說。前說聖
有依無漏根。既言若全無此信等五根。故 知唯說無漏 或諸異生至外異生品。論主 第二釋。如文可解。
[0517a01] 論。又契經說至亦 通有漏。論主引經證信等五根通有漏也。 佛未轉法輪時未有聖人。此時已說有情 根上.中.下。故知說有漏信等五根。
[0517a04] 論。 又世尊說至品類觀察。論主引第二經證 通有漏。信等五根若唯無漏。如何實知是 集.沒.味.過患。此之四行觀有漏故。集能招
苦。沒沈沒處。味愛味處。過患是苦。出離是 在滅。餘文可解。
[0517a09] 論。故信等五根通有 漏無漏。總結證也。
[0517a11] 論。如是已說至成非異熟。下一頌第二明 是異熟.非異熟門。
[0517a12] 論曰唯一命根定是 異熟。此定宗也。二十二根中。唯一命根定是 異熟 唯遮更通餘根 定遮通非異熟。
[0517a15] 論。若如是者至誰之異熟。外難。難云。 若定是異熟者留多壽行。既由第四定等 延此命根。即此命根是誰異熟。
[0517a17] 論。如本 論說至壽異熟果。此有二意。一引本論證 有留壽行。二引本論答前問也 言。留 壽行誰之異熟者。引本論證。即是先感富
等業之異熟 云何苾芻留多壽行者。問留 法 謂阿羅漢。簡有學 成就神通。簡 慧解脫 得心自在。簡時解脫 若於僧眾 若於別人。簡餘田 以諸命緣至隨分布施。
簡餘物 施已發願。簡無願 即入第四 定等。簡餘定 從定起已至則皆轉招壽異 熟果者。由施.定力能轉招也。由施.定 轉先不定富異熟業。令招今時壽異熟果
或由此施.定願令延不定業也 問何以 得知非是由今布施現招壽果。答有多文 證。婆沙一百二十六云。問理無富異熟果可 成壽異熟果。何故乃說富異熟業則轉能招
壽異熟果。答無轉果體有轉業力。謂由布 施.邊際定力轉富異熟業招壽異熟果。雖 俱可轉。而彼今時不顧富果祈壽果故 准此文。施為能轉不言正感 有餘師
說。有業先感壽異熟果。然有災障。由今布 施.邊際定力彼災障滅壽異熟起。雖俱可 轉而彼今時不顧富果祈壽果故 准此 論文。施為能感。有作是說。有業先招壽異
熟果。然不決定。由今布施.邊際定力。令招 壽業決定與果 准此論文。施為能決定 也 復有欲令由施.定故引取宿世殘壽
異熟。謂阿羅漢有餘生中殘壽異熟。由今布 施.邊際定力引令現前。定力不思議令久斷 還續 准此論文。亦由施.定引也 准上 四解
第一解云。由布施.邊際定力轉富異 熟業招壽異熟果。准此論文。於僧眾等施 為轉業因。非自招命。然此初解即與本 論相扶。言轉富業招壽果故 第二師云。
有業先招壽異熟果。然有障故等。此亦容 是不定業也 第三師云。有業先招壽異熟 果。然不決定 第四師云。由施.定故引取 宿世殘壽異熟 上三師釋皆與本論相違
本論云。時彼能感富異熟業則皆轉招壽 異熟果 此後三師皆不言轉富業。但言 壽業有障。不定。殘果。故知非與本論相扶。
[0517b29] 論。復有欲令至引取受用。此是婆沙第四 家也。
[0517c01] 論。云何苾芻至富異熟果。此釋捨 壽行。准捨壽行欲捨壽行皆行施等。定知 不是轉現施業招壽之力令招富也。本欲
轉捨壽業令招富果。欲令壽短今更造 壽業轉令招富。於捨壽行有何用耶。故 知。留壽行中所有布施但為轉力。不招現 果。問若爾何故布施 答婆沙云。問所留
壽行正由誰引。為由布施。為定力耶。若 由施力。不應入定。若由定力。不應行施。 有說由施。有說由定。如是說者俱由二 種。雖多行施。若不入定。彼終不能引壽
果故。雖數入定。若不行施。彼終不能引 壽果故。然施力能引。定令決定。由此故 言俱由二種 准上論文。由施命緣能引 過去招富之業感壽果也。婆沙釋捨壽行
有六師釋。問理無壽異熟果可成富異熟 果。何故乃說壽異熟業即轉能招富異熟果 答有三師如前留壽。唯改壽.富有異。 皆言由施.定力。第四師云。有業先招富
異熟果麁而非妙。由今布施.邊際定力。令 滅麁業轉招妙果。謂彼先引長時麁果。今 由布施.定.願力故。令彼轉招促時妙果。
第五釋云。復有欲令引殘富異熟業。如留 壽第四釋。婆沙論云。問若諸有情壽果富果 不決定者可有留捨。若俱決定如何留捨。 答但作分限無留捨事。譬如良醫所記分
限無能過者。此亦應然 准此論文。留壽 行者富.壽二業俱不定者可有留捨。若決 定者但為分限不能增減 又准此文。增 壽行者非是現施能感。文極分明。第六尊
者妙音釋如此論。正理論云。且無分別。此 諸根中唯一命根定是異熟。如何此命可 無分別。定果命根非異熟故。如是命根亦
是異熟。得邊際定應果苾芻。於僧眾中或別 人所施思果故。諸我能感富異熟業。願皆 轉招壽異熟果。本論說故。此當婆沙初解。
准婆沙四釋中初釋及後立由施能引定能 決定。即是現施之思。引舊業起故。名施思 果也。若作此釋。即與婆沙初釋相扶。婆沙
復三師釋。皆違本論。不可依也。若不爾 者。即與婆沙所解相違。又違本論捨壽行 文。正理第二解同婆沙第三解。第三解同婆
沙第四解。瑜師正理抄中云。俱舍所釋并 非薩婆多正義。應以此引不定業為正。 由不許命根是現業果。引無邊胄造婆沙 決擇云。如說一法是業果非現業果謂命
根。又不許一業感多身。瑜師自云。然未 詳其深趣應更思之 今詳。有部命根定 非現果。不許造一引業引多生果。亦不 許造多引業共感一生。今此留壽。若為通
釋。若准留壽定願即轉前富果令續 今命。即有多業感一生過。若言令感命 不定業延。即有與願不同過 今即以此 二義以為兩釋 一解。以定.願.及施思力
延不定業留壽得長。問若爾豈不與願 不同。答由願富業感壽果故。此願方能 延不定業。如以命緣施等方能延等 二 釋。即轉富業令招壽果。問若爾豈不一生
多業引。及非取而與果耶。答不許二引業 共一生受。由施.定力資不思議。故轉其非 取滿業令招壽果。然不是一生多引業果。 如色是礙。通力不思議故而能令無礙
若不爾者。因何本論云富異熟業則皆轉 招壽異熟果 若言施思為引招現果者。 此即有多過失。違婆沙增.捨文故。一生 多業引故。違捨壽行文。違無邊胄決擇云
一法是業果非現業果謂命根。又不許一 業感多身。若引感富業感此身者。此非 多引感一生過。然兩釋中應取後釋。順 本論故 尊者法勝。說此命根亦非異熟
故。彼論說。有十三根皆通二種。此違本論 一根非業是異熟。九根非業非異熟。十二 不定 有人釋論。第一引本論意云。此家
意說。以布施時無貪相應思。正能感現異熟 命根。以邊際定等為緣轉富業令感壽 果。此即現業能感現命果。此釋為定。問同
分亦現感不。命與同分誰總。誰別。第一解 云。同分是總。命根是別。同分非現感。命根 容現感。由有總.別不同。現.非現異故。有
同分長命根短者可延。若同分亦短者命不 可延。此論既云轉招壽果。以此故知。現 容感命。又下論云。四業容俱作。引同分 唯三等 (云云)
又引婆沙一百十四三說 (云云) 通婆沙三十一云命根.眾同分是牽引 果。解云。引業非唯感總同分。亦能兼感別 命根故 彈曰。舊翻名總。今譯為引。舊翻
為別。今譯為滿。引滿總.別眼目異名。如何 引業兼感別命。豈非引.滿雜亂過耶 第 二解云。同分是總。命根是別。同第一解。言 差別者。俱容現感由業力故
引婆沙第 三師四業容感眾同分證 第三解云。同 分是總。命根是別。同第一解。俱容現感同 第二解。言差別者。雖總.別不同。由彼俱容
現業感故。長即齊長。短即齊短。延即同延。 促則同促 第四解云。同分非現感。命根 容現感。同第一解。言差別者。二俱是總 引婆沙三十一證
第五解云。俱容現感 同第二解。二俱是總同第四解。言差別者。 或延同分。或延命根 第六解云。俱容現 感同第二解。二俱是總同第四解。云差
別者。既俱容現感。又同是總。長即齊長。短 即同短。延即同延。促則同促。雖作六解初 解稍勝。非但順多論文。亦乃於理為善
今詳光師所引。論云時彼能感富異熟業。 則皆轉招壽異熟果。謂是轉現施思之業為 所轉業招現命根。違婆沙四釋及能轉所轉 義也。及違捨壽行文如前已述。亦違自
釋。施思既已招命。何更用定.願轉 言命 是滿。復違婆沙三十一文。及正理十六文。 如後當述 又云命根及同分俱能令六處 住時長.短。不得論意如前已述
問命. 及同分誰是引果 答婆沙三十一云。復次 命根.眾同分是牽引果。又正理十六云。要意 業牽引命.眾同分 又云。身.語二業定不
能引命.眾同分。不爾便違契經正理。經 言劣界思所引故。此說欲有命.眾同分 又云。又非次第一一極微牽引命根及眾同 分一心起故 正理此文與婆沙三十一
同。既有正文說命是引。無文說命是滿。不 可准義云命滿而違正文 問若爾何 故婆沙一百一十四解四業三說。一云。生. 後二業感眾同分.及滿。現及不定感滿非
眾同分。二云。三感眾同分.及滿除現。現能 感滿非眾同分。三云。四能感眾同分.及滿 婆沙既對滿說眾同分不言命根。故知 命唯是滿
答彼文明四業感果引.滿差別。 引中舉眾同分。命可例同。婆沙三十一正 明眾同分.命根是何果故。具說二種牽引 果也。四業中是准義。三十一及正理是正
文。不可釋正文從准義也。此論云。引同 分唯三。即是第二師義。由引有命及同分 故。言引同分欲簡命根。若唯同分是引。但 應言引。何用同分之言
問命及同分俱是 引果。何故唯說留捨命行。不說留捨同分 答二用別故。故論云。一趣生等諸有情類 所有身形諸根業用。及飲食等互相似因。并
其展轉相樂欲因名眾同分。故有別法能 轉煖.識相續住因說名為壽。又命根增上 用。謂能令眾同分相續住等。准此故知延. 促是命。非是眾同分也。
[0519a28] 論。尊者妙音 至捨壽行。如文可解。
[0519a29] 論。應如是說至皆 是異熟。此述論主釋也。如文可解。正理破 云。而經主言由勝定力引取未曾諸根大種
住時勢分。如此命根非是異熟。餘是異熟 此言非理。所以者何。且彼唯說諸根大種住 時勢分名為命根。如後當破。設許如是。隨
執彼為長養等性。皆不應理。且不應執 是長養性。彼能訪護異熟果故。所防異熟 已轉盡故。不應異熟相續斷已獨有長養。 太過失故。亦不應執是等流性。眼等無別
等流性故。無記非善等流果故。又界應成 雜亂過故。亦不應執是異熟性。定非欲界 異熟因故。又彼自許如是事故。然其所說 迷謬難詳。任更指陳。彼名何法而言此命
非異熟耶。
[0519b14] 論。因論生論至二種堪能 者。釋留壽行所以。可知。
[0519b15] 論。復何因緣 至猶如捨眾病。釋捨壽行所以。如文可解。
[0519b17] 論。此中應知至無煩惱故。釋留捨壽處. 人等也 處唯三洲 趣。唯是人 依。唯男. 女 根。唯不時解脫。慧.俱解脫者。唯俱解脫
得邊際定諸阿羅漢。辨位 由彼身中有自 在定。簡鈍根 無煩惱故。簡有學。
[0519b21] 論。 經說世尊至由此暫住名為命行。此釋經中 壽行命行二名差別。如文可解。
[0519b23] 論。多 言為顯至不應言行。釋多命壽。然有三解 第一解云。此顯命壽留.捨多念。非一剎那 有留.捨義故。婆沙云。多言顯示所留.所
捨非一剎那。行言為顯示所留.所捨是 無常法 第二有部解云。有說。此多言者。為 遮正量部計有一命壽實體經多時住。初
起名生。終盡名滅。中間名住異。行言為顯 留.捨多念。命行.壽行念念體別非一命壽 經多時住 第三經部師說。多言為顯無
一實命壽體。但於五蘊眾多行上。假立如 是命.壽二名故說多行。若謂不然。不應 言行。但可應言留多命捨多壽。以此行 是有為通名非唯命壽。
[0519c07] 論。世尊何故至 煩惱魔故。此明世尊留.捨。如文可解。婆沙 百二十六云。經說世尊留多命行。捨多壽
行。其義云何。有作是說。諸佛世尊捨第三 分壽。有作是說。諸佛世尊捨第五分壽。若 說諸佛捨第三分壽者。彼說世尊釋迦牟尼
壽量應住一百二十。捨後四十但受八十。 問佛出世時。此洲人壽不過百歲。何故世尊 釋迦牟尼壽百二十。答如佛色.力.種姓.富
貴.徒眾.智見。勝餘有情。壽量亦應過眾 人故。若說諸佛捨第五分壽者。彼說世尊 釋迦牟尼所感壽量應住百年。捨後二十
但受八十。問諸佛色.力.種姓.富貴.徒眾. 智見。勝餘有情。何故壽量與眾人等。答 生在爾所壽量時故。由此經言捨壽行者。 謂捨四十或二十歲
正理二十二同婆 沙。
[0519c23] 論。傍論已竟至皆通二類。釋憂根. 及信等八根。是有記故唯非異熟。七色根.意 根.除憂四受。十二通異熟.非異熟。
[0519c25] 論。 七有色根至餘皆異熟。重釋。如文可解。
[0519c27] 論。若說憂根至順捨受業。外難。既有三順 受業。喜.捨即是異熟。故順受業。亦是順憂 異熟業也。
[0519c29] 論。依受相應至名順樂受觸。有 部通難。此是相應名順。非順異熟果也。
[0520a02] 論。若爾至亦應如是。外將喜.捨受例。 亦應唯據相應名順。
[0520a03] 論。一經說故至 理皆無失。有部通也。言順異熟於我無違。 相應名順亦是於我無違。
[0520a05] 論。無逃難處 至憂非異熟。外重徵也。
[0520a06] 論。以憂分別至 異熟不爾。有部釋也。
[0520a07] 論。若爾喜根至 生及止息故。外人將喜根例難也。
[0520a08] 論。若 許憂根至名果已熟。有部反難外人。
[0520a10] 論。亦應如是至名果已熟。外引喜根例 釋。
[0520a11] 論。毘婆沙師至故非異熟。有部引婆 沙釋。正理論云。何緣定謂憂非異熟。此是 異熟不應理故。云何不應。離欲貪者不隨
轉故。異熟不然。設計隨轉應如苦根。阿 羅漢等亦可知有。而實非有。經所遮故。如 契經說。設見大師般涅槃位。亦無愁等又
無用故。善亦不行。非能攝益如喜根故。
[0520a18] 論。若爾至何相知有。外人徵喜根有相 也。
[0520a19] 論。隨彼有相至定非異熟。此有部 釋有喜無憂相也。
[0520a20] 論。眼等八根至是 惡異熟。此釋異熟諸根於善.惡趣異熟不 同。
[0520a22] 論。於善趣中至善業引故。此釋伏 難。如文可解。
[0520a24] 論。如是已說至幾無異熟。下一頌第三明有 異熟.無異熟門。
[0520a25] 論曰至定有異熟。釋頌 第一句也。
[0520a26] 論。依唯越義頌說定聲。釋 頌定字。
[0520a27] 論。謂顯憂根至故越次說。釋 越次第 先說憂根定有異熟所以。一以 唯有異熟。二以兼具二義。由此二故越次 先說憂根定有異熟。
[0520b01] 論。具二義者至唯 散地故。釋二義也。唯有異熟有其二義。一 非無記。二非無漏。憂根具有故先說也。
[0520b04] 論。由此越次至定有異熟。此結先說憂根定 有異熟所以。
[0520b05] 論。眼等前八至三無漏故。 釋十一根定無異熟 無異熟有二義。一無 記故。二無漏故。眼等八根唯有一義。謂無記
故。無無漏也。三無漏根唯有一義。謂無漏 故。無無記也。雖有定無異熟之義。不兼 二故。不越次說。於第二說定無異熟。
[0520b11] 論。餘皆通二至皆通二類。准唯有記有漏有 異熟。唯無記無漏無異熟。釋餘十根通二種 也。先略後廣。此即略也。
[0520b13] 論。意樂喜捨至 無異熟。此釋四根通有漏.無漏。通三性。若 非無漏非無記者。一向有異熟。若無記無漏 者。無異熟。
[0520b16] 論。苦根至無異熟。此釋 苦根唯有漏通三性。唯無記性無異熟。
[0520b18] 論。信等五根至無異熟。此釋五根通漏.無 漏唯是善性。若有漏者即有異熟。
[0520b20] 論。如是已說至幾無記。下一頌第四三性分 別門也。
[0520b21] 論曰至故先說。此釋信等八根 先說所以。二十二根信等是後。次前門中復 明信等。故乘前便說信等根。
[0520b23] 論。憂根 唯通至無記性。釋餘十四根。如文可解。憂 根唯通善.不善性不通無記者。婆沙一百 四十四釋憂非無記云。憂根且非有覆無
記。由與欲界有身見.邊執見不相應故。所 以者何。行相異故。彼二見歡行相轉。憂根戚 行相轉。互相違法不相應故。憂根亦非無
覆無記。非威儀.工巧處.異熟生所攝故。問 何故憂根非威儀路所攝。答憂根分別轉。威 儀路無分別轉。若威儀路有憂根者。設有
分別我今應作如是威儀如佛世尊。或 如馬勝。即分別時便應已住如是威儀。然 威儀路無此分別。故威儀路無有憂根。問 何故憂根非工巧處。答憂根分別轉。工巧處
無分別轉。若工巧處有憂根者。設有分別 我今應作如是工巧如佛世尊或如妙業 天子。即分別時已應成辨如是工巧。然工 巧處無此分別。故工巧處無有憂根。問何
故憂根非異熟生。答憂根分別轉。異熟生無 分別轉。若異熟生有憂根者。設有分別我 今應受如是異熟如佛世尊。或如轉輪聖 王。即分別時便應現受如是異熟。然異熟
生無此分別。故異熟生無有憂根 廣如 彼釋 問何故受通三性。念.定.慧不通三 性。答受全中建立二十二根故。所以說 四受通三性。念.定.慧唯善入二十二根
故。所以不通三性。如建立二十二根中說。
[0520c21] 論如是已說至幾無色界繫。下一頌第五明 界繫門。
[0520c22] 論曰至十九根。此明欲界唯 有十九根。除後三無漏根故。
[0520c23] 論。色界 如前至亦通色界繫。明十五根通色界繫 通言欲顯色界亦有。兼除女.男.憂.苦。
[0520c26] 論。除女男者至身醜陋故。此釋色界無男. 女根所以。一以離婬欲法故 若爾因何 有其鼻.舌。為釋伏難故言醜陋不同鼻 舌有嚴身用。
[0520c29] 論。若爾何故說彼為男。 難也。男.女二名由二根得。彼無男根。何故 名男。
[0521a02] 論。於何處說。反問也。
[0521a02] 論。契 經中說至男身為梵。引經說也。
[0521a03] 論。別 有男相至男身所有者。此通經。雖無男根。 而有男身眾相故名男也。非如欲界無男 根即無男相。
[0521a06] 論。無苦根者至不善法 故。釋無苦所以身淨妙故無等流苦。無不 善法故無異熟苦也。
[0521a08] 論。無憂根者至惱 害事故。釋無憂所以也 一以所依身定 潤故無憂 二以無憂境故無憂也。
[0521a11] 論。無色如前至信等五根。明無色界唯八根 也 言。通者。顯下界亦有。
[0521a13] 論。如是已說至幾非所斷。下一頌第六三斷 分別門也。
[0521a14] 論曰至非無漏故。明四根 通三也。與見.修煩惱相應故見.修斷。通 無漏故亦非所斷。憂根不通無漏故唯見.
修所斷。但與見.修惑相應故。不通非斷。
[0521a18] 論。七色命苦至皆有漏故。此明九根唯修 所斷。不染污故不與見.修煩惱相應。及非 第六意識所生故非見斷。皆有漏故是修
所斷。不通非斷。
[0521a21] 論。信等五根至及無漏 故。釋信等五根。非染污故不通見斷。通 有漏故是修所斷。通無漏故亦非所斷。
[0521a24] 論。最後三根至是所斷故。釋後三根唯不斷 也。
[0521a26] 上來六頌六門分別義類差別。自下八頌就 得等不同六門分別。
[0521a27] 論。已說諸門義類差 別。結前 何界已下生後。此下一頌第一 明三界四生初得異熟根多少也。
[0521a29] 論 曰至定染污故。此明欲界三生。初生唯得二 異熟根。爾時雖有意.捨二根。唯染污故非 異熟根。異熟意根無法前得。漸具根者無
眼等四.及女.男也。
[0521b04] 論。化生初位至初 得八根。明化生也。准此化生必具諸根。
[0521b06] 論。豈有二形至二形化生。釋通妨也。 准此善趣無有二形.化生。此上所說唯異 熟根。若兼染污竝加意.捨。
[0521b08] 論。說欲界 中至色無色界。結引。
[0521b09] 論。欲界欲勝至過 色無色。釋頌但言欲.色不言界也 然 詳此釋似當煩長。
[0521b11] 論。色界初得至無 形者說。釋色界也。
[0521b12] 論。上唯命者至唯 命非餘。釋無色界。頌中上言以定勝生勝 故。非是在欲.色界之上。無別處故。餘文 可解
正理論云。由此證知。命根實有。此若 非有為得何根名生無色。非善.染污名 業果生。未受彼生容現起故。又異熟心無 續生理。唯許染心能續生故。過去未來非有
論者。爾時三世異熟皆無。異熟既無。生依何 說。必應許有生依實法 (大乘有賴耶即無過。經部有過) 婆 沙一百四十七云。問餘無色根爾時亦得。謂
意.五受.信等五根此中何故不說。答有說。爾 時一切得者此中即說。餘無色根雖有得者。 而非一切。是故不說。謂上地沒生下地時。
雖得彼根。若自地沒還生自地彼皆不得。 是故不說 述曰。此說先不成就今之得者 名得。若自地沒還生自地。先成就故不名
為得。從下地沒生上地時。爾時善.染亦先 成就。唯異熟根無法前得。彼彼生處初獲名 得 問若言雖同欲界以報別故。此無記 根名初得者。何故得識不得眼云。如從
二.三.四定沒生初靜慮.及欲界時。但得其 識不得其眼。而於前身已得眼故 答前 文據十八界作論。彼於眼界總說不簡 異界.異地.及業果別。此中辨異熟根就業
果說。雖於同地先成眼。業果不同名之 為得。又說。此中但問初得業所生者。初受 生位餘無色根。雖有得者而非業生故此 不說。後位所得雖業所生而非初得故此
不說。此論意與後文同也。
[0521c12] 論。說異熟根至幾根後滅。下一頌第二明最 後滅諸根多少。
[0521c13] 論曰在無色界至於 最後滅。此釋無色界。前先欲後無色。此文 先無色後欲者乘前義便。正理論云。又無
色言遮彼有色。有餘師說彼有色故。若不 說有實物命根。何異熟斷名無色死。若言 異熟四蘊斷故彼名死者。善染污心現在前 位應亦名死。若言彼地所受異熟猶未盡
者。如何不受而有盡期。善.染污心現在前 位。當言彼受何業異熟非不現前可名 為受。若謂於彼異熟習氣恒隨轉故名為 受者。理亦不然。所執習氣非極成故。太過
失故。異熟雖盡習氣隨故。如業習氣應無 死期。若異熟盡無習氣者。業亦不應有餘 習氣。若言習氣望現異熟如我得者。應如 我得異熟不起習氣則無。又非異熟習氣隨
轉名受。異熟非彼性故。又汝所執習氣理 無。後當廣辨 抄釋云。我宗異熟法上得。 異熟若滅得亦隨滅。不同業得。
[0522a01] 論。若 在色界至而生死故。此釋色界。如文可解。
[0522a03] 論。若在欲界至唯有前八。此釋欲界。如 文可解。
[0522a04] 論。如是所說依頓命終。總結 上滅依頓終。
[0522a05] 論。若漸命終至前後滅義。 釋漸命終滅根多.少如文可解。
[0522a06] 論。如 是所說至而命終者。結上頓.漸二種命終。但 依染.無記心而命終者。染.無記心滅根數 同。所以合說。
[0522a09] 論。若在三界至如理應知。 次釋善心命終。隨其所應於前所說捨根 位中加信等五。
[0522a12] 論。分別根中至何沙門果。下一頌第三明得 果用根多少。此中明得。通無間道解脫道。 與得果前為引因後轉為依因。由此前.
後二果定用二無漏根得也 此中言得。初 證名得。不說後位.及練根也。若說練根 初.後二果應八根得 又此中言得。是與 果道為其近因名之為得。
[0522a18] 論曰至在 中間故。總釋邊中果名。
[0522a19] 論。初預流果至 依因性故。釋初果也。正理論云。雖解脫道 於沙門果非同類因。而是相應.俱有因故
名得彼果。亦無有失。以沙門體更互相依 而得生故。展轉相望為士用果。誰復能遮。 若言加行.無間.勝進應亦爾者。許亦無失。
或已知根亦為同類因能得預流果。謂轉根 時如阿羅漢就容有說。亦無有過。
[0522a26] 論。 阿羅漢果至依因性故。釋後果也。二道相資 如初果釋。雖樂.喜.捨三根容得。正得果時 唯一受故。不越九根。雖無間.解脫道不同
時。而等流.士用果同時故。亦無有過。
[0522b02] 論。中間二果至九根所得。自此已下釋中二 果。先總釋根數。後一一別釋。此即初也。
[0522b04] 論。所以者何至由九根得。釋第二果 於 中有三。一依世道由七根得。二依出世 道由八根得。三依超越由九根得。
[0522b07] 論。若不還果至得一來果。自此已下釋第三 果 於中有四。三如一來果說。
[0522b08] 論。總 說雖然而有差別。已下重釋不還果也。與 其前果根數雖同。而受根有別。謂前超越 唯用捨受。依未至故。此果超越通樂.喜.
捨。容依六地證三果故。依未至.中間.及 第四禪即是捨受。前二禪喜。第三禪樂根。 若次第者亦與前殊。第九解脫或入根本地。
或在未至。若入根本地加其喜根。若不入 者還同前果。婆沙一百四十八云。問離欲 界染第九解脫道。誰即入靜慮誰不入 耶。答有說。欣多者入。厭多者不入。有說。
為求靜慮而離染者入。為求解脫而離染 者不入。有說。利根者入。鈍根者不入。已上 論文 又三釋俱通。所以無評 問因何 次第證有入根本地。超越證者即無斯理
答離修道惑多種不同。或有欣上厭下 而斷於惑。若是利根欣心多者得入根本。 或有為求解脫。或有為求靜慮而斷於 迷惑。若是利根為求靜慮得入根本。道類
智雖是修道。容預多念亦有利根。然為現 觀諦理。若依未至入於見道。不為欣上 地。不為求靜慮。入見道故不入根本 又解。先得根本靜慮。若意樂根本即依根
本。若意樂未至即依未至。由此無間.解脫 必同一地。斷非想惑無其上地可欣求故。 依其未至得第四果。解脫道中不入根本。
[0522c05] 論。豈不根本至由九根得。問。
[0522c05] 論。 實得第四至定由九根。答。
[0522c06] 論。於不還 果中何不如是說。重難。
[0522c07] 論。以無樂根至 極堅牢故。通也。如文可解 依發智論第 十五云。幾根永斷.滅.起。得預流果。答無根
永斷。七根滅起。一滅不起。一起不滅得預 流果 述曰。言永斷者。謂於諸根永斷繫 縛得離繫義。言起滅者。無間道滅解脫道
起。言滅不起者。無間道滅解脫道不起。言 起不滅者。無間道無故不滅。解脫道新起 故言起也。得預流果時。無有一根得永
離繫縛。故言無根永斷。言七根起滅者。謂 信等五及意.捨也。無間道滅解脫道起。一 滅不起者。謂未知根。第十五心滅後更不
起。一起不滅者。謂知根。第十六心起第十 五心無故不滅 幾根永斷.滅.起。得一來 果。答若倍離欲染入正性離生者。如證預 流果說。若從預流果以世俗道證一來
果。無根永斷。七根滅起得一來果 述曰。 無根永斷者。同預流說。七根起滅者。亦同 預流 若從預流果以無漏道證一來果 無根永斷。八根起滅得一來果 述曰。八
根起滅者。於七根上加已知根。俱無間道 滅。解脫道起故 幾根永斷.滅.起。得不還 果。答若已離欲染入正性離生無根永斷。
七根滅起。一滅不起。一起不滅。得不還果 述曰。無根永斷者。見道第十五.六心中 不滅根故。七根滅起者。若依未至.中間.
及第四靜慮。即是信等五.及意.捨根。若依 初.二禪即信等五.及意.喜根。若依第三禪 除喜加樂 若從一來果以世俗道證不
還果不入靜慮。四根永斷。七根滅起得不 還果 述曰。四根永斷者。謂憂.苦.女.男。離 欲斷故。七根滅起。如預流說。若入靜慮
四根永斷。六根滅起。一滅不起。一起不滅。 得不還果 述曰。六根滅起。謂信等五.及 喜意根。一滅不起。謂捨根。一起不滅。謂喜 根
若從一來果以無漏道證不還果。不 入靜慮四根永斷。八根滅起得不還果 述曰八根滅起者。謂七根上加知根 若 入靜慮四根永斷。七根滅起。一滅不起。一
起不滅得不還果 述曰。七滅起者。謂信 等五.及意知根。一滅不起者捨根。一起不 滅謂喜根 幾根永斷滅起得阿羅漢果。答
若依未至證阿羅漢果。一根永斷。七根永 斷滅起。一滅不起。一起不滅得阿羅漢果。 如依未至。依靜慮中間.第四靜慮.三無色 定亦爾
述曰。一根永斷者。謂命根。七根永 斷滅起者。信等五根.及意.捨。一滅不起知 根。一起不滅謂具知根 若依初靜慮證阿
羅漢果。二根永斷。六根永斷滅起。一根滅起。 一滅不起。一起不滅得阿羅漢果。如依初 靜慮依第二.第三靜慮亦爾 述曰。二根
永斷者。謂命.捨根。六根永斷滅起。謂信等五 及意根。一根起滅者。若初.二靜慮喜根。第三 靜慮樂根。一滅不起。知根。一起不滅。謂具 知根。
[0523b04] 論。今應思擇。下有三行頌。第四明隨成 就一根定成根多少也。於中有定成三.四 .五.七.八.十一.十三。無定成一.二.六.九
.十.十二.十四。
[0523b07] 論曰命意捨中至皆 定成就者。釋定成三也。於中有二。初明三 根定成。後明餘根非定。
[0523b09] 言。命意捨中 至所餘根者。此明三根定成。此三於一切處. 時.位等皆定成也。一切眾生必有命故。及
通大地故。定有於受。五受之中捨遍一切 故 言。除此三根至或不成就。已下釋餘根 不定。先總後別。此總釋也 言。此中眼耳
鼻舌四根。已下別釋也。總有十九根不定。 類同即合釋也 眼等四根類同故合釋。有 二處不成。一生無色界。二未得已失 身根 唯一處不成。謂生無色界
男.女二根二處 不成。謂上二界及未得.已失 喜.樂根一 處定不成就。謂異生生三定已上 言異生 者。簡於聖人。聖人生上成下無漏喜.樂 根故
苦根一處定不成就。謂生上二界 憂根一種不定不成。謂一切離欲貪者。此二 根唯有漏故不簡凡.聖 餘文可解 言。 於非遮位至皆定成就者。一切處非遮者。
即是前三命.意.捨根。
[0523b26] 論。若成就樂至 及此身根。第二釋定成四。若成就樂.及身 根定成意.命.捨故。聖生無色成就樂不 成身根。異生生第四定成就身根不成
樂根。此身.樂二根不互定成。
[0523c01] 論。若成 眼根至捨樂喜根。釋定成五。成眼等必依 身故。成喜必成樂故。所以定成五根。
[0523c04] 論。第二靜慮至此成何樂根。外難。未得第三 靜慮捨欲界.初定樂根。未得第三靜慮 定成何樂根。
[0523c06] 論。當言成就至餘未得故。 答。餘淨無漏樂猶未得故。若成樂根喜即 不定。謂異生生第三定成就樂根不成喜
故。若成喜根即定成樂。聖人生上成無漏 必成無漏樂。異生生第二定。必成染污樂 故。
[0523c11] 論。若成苦根至四受除憂。釋定 成七。成苦根定身在欲界。身.及四受必 定成就。憂離欲捨。所以有。苦之者容得無 憂。
[0523c14] 論。若成女根至信等五根。此釋定 成八根。若成就女.男.憂.根定身在欲界。所 以七如苦說。第八即是女.男.憂根。有女.男
根容離欲。憂非定成。有憂根容無形 故。女.男二根非定成就。若成信等五根定 成八根。意.命.捨三一切有故定成三根。異
生生無色界無七色根.及四受故。是異生 故不成三無漏根。由此唯八根定。十四不 定。
[0523c22] 論。若成就具知根至及已知根。若那 含生無色界得羅漢果。即不成就七色.憂 苦。三無漏根不竝成故。眼等十一不定成
也。若成就已知根義亦如上。
[0523c25] 論。若成 就未知根至及未知根。釋定成十三根。以 見道定依欲界故。如前有身.苦。已離欲 者容入見道。憂非定成。無眼等四根容
入見道。眼等不定。女.男二根漸捨命者容 不成就。故非定成。正理論云。若成未知根 定成就十三。謂身.命.意.苦.樂.喜.捨.信等
五根.及未知根。漸命終位傳說深心厭生死 故能入見道 漸捨命無男女根亦容入 聖故。不可釋云以男.女互成不定故不 說。則男.女互無數終十四。因何論文但說
十三。若言男.女互無以不定不說十四。即 是西方師義。迦濕彌羅國師云。此中說數 不說名也。故婆沙一百五十云。若成就女.
男二根定成就過去.未來九。三世二。現在 四。過.未九者。謂四受.信等五根。三世二者。 謂意.一受。現在四者。謂男.女.身.命。餘不
定如前說。西方師云。應過.未定成十。謂 五受.信等五。三世定成一。謂意。受名不定。 故迦濕彌羅國諸師云。名雖不定而數即定。
必有一受現在前故。此中說數不說名也 又云。若成就未知當知根定成就三世 七。過去.未來三。未來.現在一。現在二。三世
七者。謂意.一受.信等五根。過.未三者。謂三 受。未現一者。謂未知當知根。現二者。謂身. 命。此二說如前 准上論文。故知女.男二 根非互有不定故不說也
問若爾何故正 理九云。言一形者。無有二形.及與無形 得聖法故 答此說本性無形。及除去無 形。不能得聖。非是漸捨命者。准婆沙文。
不容異解。既無形以志性不定不得入 聖。漸捨命者以深厭生死。能入聖故義不 同也 問漸命終者無形得戒以不 答亦 得戒無失。無形不得戒不據漸命終者。
無形不得戒據本性.損壞。以多煩惱等。漸 命終者性猶未轉。何不得戒又漸捨命眾 同分本男.女根依漸捨故無。非是無根所依
眾同分。如何即令不得戒耶。漸命終者如 入無心亦得於戒。受緣具故非不律儀有 漸捨命得。漸捨命時無作及受事故。不同 律儀。
[0524b08] 論。諸極少者。下一行頌第五明成根極少 論曰至及身命意者。釋頌初二句。極少成 八無八者。唯於二位極少成八。謂一斷
善根定成五受及身.意.命。定不成八信等 五.及三無漏根。六根不定。謂眼等四根.及 女.男根。容有不成。
[0524b13] 論。受謂至立圓滿 名。便釋受。
[0524b14] 論。如斷善根至愚生無色 界故。釋頌後二句。言成八根。信等五.及命. 意.捨。十四定不定。謂七色根及苦.憂.喜.樂
三無漏根。斷善者極少成八。極多十四。愚 生無色唯成八根。更無增理。婆沙一百五 十隨信行極多十九。極少十三。十九者除一
形二無漏根。即未離欲染住見道者。十三 者身.命.意.四受.信等五.一無漏根。即已離 欲染漸命終位入見道者。問何故此位能入
見道。答是愛行者一期生中恒厭生死。臨 命終時苦受所觸厭心轉增能入見道。如隨 信行。隨法行亦爾。
[0524b26] 論。諸極多者。下一行頌第六明極多門。極多 成就十九根。有其二位。一是凡位。二聖位。 凡謂二形。唯除三無漏。聖謂未離欲貪。除
二無漏及除一形。此論釋頌第四句。云除 二無漏及除一形。乃至女.男二根隨除一 種。以諸聖者無二形故。此文既是明極多。
文言一形但遮其有二。不是遮無形。若有 無者非極多故。此論此釋不違定成十三 根也。正理釋第四句云。除二無漏及除 一形。乃至。言一形者。無有二形及與無形
得聖法故 述曰。此無形者。謂是本性除去 者非漸命終。與前意別。
俱舍論疏卷第三
[0524c10] 保延三年潤九月二十三日初夜於 南新屋點了 老僧
* * *
【經文資訊】大正藏第 41 冊 No. 1822 俱舍論疏
【版本記錄】CBETA 電子佛典 2016.06,完成日期:2016/06/15
【編輯說明】本資料庫由中華電子佛典協會(CBETA)依大正藏所編輯
【原始資料】蕭鎮國大德提供,北美某大德提供
【其他事項】本資料庫可自由免費流通,詳細內容請參閱【 [ 中華電子佛典協會資料庫版權宣告
](http://www.cbeta.org/copyright.php) 】
* * *
本網站係採用 Creative Commons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3.0 台灣 (中華民國) 授權條款授權.
Copyright ©1998-2016 CBETA
Dictionary loading status: not load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