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 on the Fanwang Jing Bodhisattva Precepts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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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網經菩薩戒本疏第三魏國西寺沙門法藏撰
初篇婬戒第三
[0620c06] 將釋此戒十門同前。
[0620c06] 初制意者略有十義。一業 道重故。謂若是邪十惡業攝。負此重愆不堪 入道故須制也。二繫縛深故。謂生死獄中愛
為枷鎖。智論云。婬欲心雖不惱眾生。心繫縛 故為大罪也。三生死本故。由貪染婬蕩生死 輪迴。欲海愛河漂溺無岸。四壞功德故。僧祇
律云。可畏之甚無過女人。敗正毀德莫不由 之。染心看者越毘尼。小乘尚爾。況菩薩等。地 持云。菩薩怖生死過等聲聞百千萬倍。五壞
世間故。正法念處經云。世間男得苦皆由於 女婦。非少非中年莫不由此因。女人壞世間 令善悉滅盡。天中大繫縛莫過於女色。女人
縛諸天將至三惡道。六亂靜心故。謂欲火喧 心令失禪失念。欲海波浪破定水故。七入魔 網故。斤舐刀刃之密貪毒花之色。損害眾生
是魔意願。經云。此五欲者是眾魔境界。八失 神通故。如仙人見女生染失通墮落。又如獨 角仙人騰空巖岫。後為婬女騎頸將至人間。
九障涅槃故。律中婬欲為初戒。比丘犯此今 世不得涅槃。十障菩提故。經云。五欲者是障 道法。能障生天。況無上道。如是等無量過失 故須制也。
[0620c27] 第二釋名者。染情逸蕩耽滯專固 故謂之婬。約俗書此字有二。水邊淫者是為 過咎也。女邊淫者是為邪私也。故滯雨多者
名淫雨。滯書多者名淫書。故皇甫士安讀書 三年經時不識春秋。乘馬不知牝牡。今情滯 色欲名婬欲亦名婬色亦名為婬荒。故書云。
內作色荒外作禽荒。約內典名不淨行。謂愛 染污心名為不淨。行非法境污淨戒品故云 行。行即業也。亦名非梵行。戒者。聖對斯過立
制遮防故云戒也。從所制為名矣。又此經中 莫問在家出家菩薩俱絕婬欲。是故文中不 簡邪正一切皆斷。問若爾何故在家菩薩有
妻子耶。答在家有二類。若約初心人。則未受 戒前先有妻子。若約得位已去。為化眾生現 有妻子。是方便力。故華嚴中十行菩薩持淨
戒時。有無量魔女惱亂菩薩。不生一念欲。心 淨如佛。除其方便教化眾生。寧捨身命不加 惡於人。如是准之。故知并是方便。實無欲想。
又如瑜伽戒本。許在家菩薩為化眾生方便 從欲者。謂心淨如佛而行。方便猶尚不開出 家菩薩。何況心淨不能同佛。
[0621a18] 三次第者。若 依十善戒經。婬但防邪。殺盜不爾。故居後。此 順彼位而總斷為異。又釋。身業犯中殺望前
境違惱最極。是故在初。盜違其次。婬違最劣。 或順貪心故在第三。問若爾何故聲聞戒中此 戒最初。答婬欲為生死本。聲聞正為厭捨生
死速趣涅槃故先制此。菩薩不爾故在第三。 又釋。彼戒是待犯方制之戒。婬最初犯。制匪 後立。此戒既不待犯方制。故依古戒順十善 業不同彼也。
[0621a27] 四具緣成犯者。通緣如前應 知。別緣准論亦有七。一是有情類。以木等無 犯重故。死屍未壞等是情類攝故。問此中何
故不同前二戒有簡異自身立他緣耶。答以自 盜不成盜自婬即成婬。如律中弱脊自婬成 重等。是故不同也。二是正境。謂女三男二等。
以餘處不犯重故。三起彼想。謂以迷生為木 及迷道為非道皆不犯重故。四有婬心。以睡 眠等不犯故。五有三毒。以在家菩薩正慧御
心方便化生開不犯故。若約出家不開則無 此緣。六造趣。以不動身儀不成重故。七與境 合。謂入如毛頭等。若為怨逼開與境合禁其 受樂。
[0621b10] 五闕緣義者。闕通可知。別中若闕初 緣有二罪。闕第二有六罪。同前。謂異道想若 決不決俱重。若非道同差畢竟不決。約心重
方便。後若知非道得輕方便。又若二道互差。 於彼起疑亦不決俱重。若非道差起彼疑不 決中方便。若決輕方便。次闕第三緣亦想疑
二別。想有四句。一本迷。謂無心犯重元趣非 道。錯侵正道。後不知錯應結方便。二後知入 道結重方便。不同小乘。以對法五緣中有起
彼想故也。又以大乘業思在意。多約心結故 不同也。三本心趣重。臨至正道忽轉想迷謂 為非道。犯已知道暢遂本心。雖闕中心理亦
應重。以心多境全故。小乘應據此義而說。四 畢竟不知闕中後二心得重方便。二疑中二 句。一疑道為非道。後心知道亦應結重。二後
畢竟不知應得重方便。餘異道想疑等俱重。 以皆是犯境故。次闕第四緣者有三句。一怨 持菩薩陰置女根中。由嚙指等禁心不受樂
即總不犯。反此成犯。二菩薩睡眠為他所婬。 畢竟不覺理亦無犯。三覺已不受樂無犯。受 樂已成犯。次闕第五緣者有二句。一約位。在
家菩薩闕此無犯。出家成犯。二約三時心中。 二心明慧一心闇惑應重方便。二惑一慧理 應成重。次闕第六緣者有二句。一若不動身
無犯。以是身業犯故。二若但起身即得方 便罪。以未至身故非重。次闕第七緣有二 句。一縱動身儀至境未對便止得方便。二至 境將處毛分未侵便止得重方便。
[0621c08] 第六輕重 者。略就六位顯之。一約境。二約心。三合辨。 四約數。五約造趣。六約損。七種類。初犯境有
十。一死屍未壞。二與鬼交通。三畜生。四人。 五諸親。六女妹等。七在家二眾持五八戒等。 八出家二眾具大戒等。九父母。十聖人。如犯
羅漢尼等。皆前輕後重可知。二約心者亦有 十種。一有增上貪心。謂貪心猛盛於父母等 前無羞恥等。二中品貪雖具羞恥而戀著極
深。三下品貪謂具羞恥戀著非深。重輕可知。 四約嗔心。謂嗔彼人故作婬事。五約癡。以謂 如說欲不障道。而故作之。六具貪嗔。謂嗔為
方便貪心究竟。七具貪癡。謂以癡為方便貪 心究竟。八嗔癡方便貪心究竟。上五位皆前 輕後重可知。九無記方便癡貪究竟。十善心
方便慈貪究竟。亦前重後輕可知。三合辨者 有十種。一重心對前重境。二中心對前重境。 三輕心對重境。四重心對中境。五中心對中
境。六輕心對中境。七重心輕境。八中心輕境。 九輕心輕境。十善心中下境。並有輕重。准事 可知。四約數者有五種。一暫犯生怖即悔永
斷。二數犯自後懺之斷。三數犯懺連綿不 斷。四犯已相續終身不改。五見犯為益。無持 戒心無懺悔意。執犯為是。以畢竟終身。皆前
輕後重可知。五約造趣者有三種。一極私竊。 二少避人。三公然行。皆前輕後重。六約損者 有五種。一如欲火燒天祠等。二壞自他梵行
等。三惡事顯彰多人生謗。四惡名流布壞他 信心。五不壞他信。前重後輕可知。七約種類 者。謂摩觸漏失麁語媒嫁等類皆不應犯耳。
涅槃經第三十一云。若有菩薩自言戒淨。雖 不與女人和合。見女人時生嘲調言語戲笑。 如是菩薩成就欲法毀破淨戒。污辱梵行令 戒雜穢。不得名為淨戒具足。
[0622a12] 第七得果者。 依十地論及對法等亦有三種。一異熟果。墮 三惡趣中受劇苦等。二等流果。謂於人中受
二妻相競及婦不貞良。三增上果。謂人中所 感外物多有怨競。又依優婆塞戒經第四云。 若復有人樂為邪婬。是人不能護自他身。一
切眾生見皆生疑。所作之事妄語在先。於一 切時常受苦惱。心常散亂不能修善。喪失財 物。所有妻子心不戀慕。壽命短促。是名邪婬
現在惡果。捨此身已處在地獄。受惡色身飢 渴長命無量苦惱。是名後世惡業果報。若得 人身惡色惡力。人不憙見。不能守護妻妾男
女。是一惡人因緣力故一切外物不得自在。 又大菩薩藏經第十云。舍利子我說。一切習 近欲時。無有小惡而不造者。彼若報熟。無有
小苦而不攝受。是故我說。一切三千世界中 眾生大怨無過妻妾女色諸欲。又云。若有眾 生味著男女妻妾諸女色欲。當知即是味著
利刀之刃。即是味著大熱鐵丸。即是味著坐 熱鐵床。即味著熱鐵梯橙。又云。當知婦人滅 聖慧眼。乃至廣說。又正法念經云。妙色毒花
如觸猛火炎。欲樂亦如是。後受大苦惱。如 火益眾薪其火不可滅。自他俱能燒。欲樂亦 如是。飛蛾投火不見燒害苦。欲樂亦如是。
癡人不覺知。又云。如是女欲網繫縛甚堅 牢。能令諸眾生輪轉於有獄。身縛尚可解。心 縛不可脫。心既欲為縛常受諸苦惱。又真偽
沙門經云。比丘有二事墮鑊湯中。一者常念 愛欲心。二者喜愛結知友。聖言如此。意念尚 墮鑊湯。況身語過患甚重。智論十二云。又
有十罪。如彼應知。又律云。寧以男根置毒蛇 口中終不近女人。以毒蛇唯損一生女害多 生故。蛇害不入地獄。女害入地獄故。蛇害
完身。女害法身故。幸諸智者用深自誡。
[0622b16] 第 八通塞者。先通中謂得位菩薩有在家者為 化眾生有開不犯。如瑜伽戒本云。又如菩薩 處在居家。見有女色現無繫屬。習婬欲法繼
心菩薩求非梵行。菩薩見已作意思惟。勿令 心恚多生非福。若隨其欲便得自在。方便安 處令種善根。亦當令其捨不善業。住慈愍心
行非梵行。雖習如是穢染之法而無所犯。生 多功德。出家菩薩為護聲聞聖所教戒令不 壞滅。一切不應行非梵行。又清淨毘尼經云。
問曰。頗有犯戒成尸波羅密不。文殊師利答 言。有。謂菩薩教化眾生不自觀戒。二塞者。如 涅槃三十一云。復有菩薩自言戒淨。雖不與
彼女人身合。嘲調談笑。於壁障外遙聞女人 瓔珞鐶釧種種諸聲心生愛著。如是菩薩成就 欲法毀破淨戒。污辱梵行令戒雜穢。不得名
為淨戒具足。復有菩薩自言戒淨。雖不與女 人和合言語嘲調聽其音聲。然見男子隨逐 女時。或見女人隨逐男時。便生貪著。如是菩
薩成就欲法毀破淨戒。污辱梵行令戒雜穢。 不得名為淨戒具足。復有菩薩自言戒淨。雖 復不與女人和合言語嘲調聽其音聲見男女
相隨。然為生天受五欲樂。如是菩薩成就欲 法毀破淨戒。污辱梵行令戒雜穢。不得名為 淨戒具足。善男子若有菩薩清淨持戒。而不
為戒不為尸波羅密。不為果報不為利益。不 為菩提不為涅槃不為聲聞辟支佛。唯為最 上第一義故護持淨戒。善男子是名菩薩淨戒 具足。釋相可知。
[0622c15] 第九對治行者。約三聚辨。 先就攝律儀有二。先約境。謂此實是屎尿不 淨等。不淨觀此中具說。又智論五種不淨等
具錄。二約心。謂此欲念皆從邪思惟起。若止 此思欲不生。故如說頌曰 欲欲知汝本。但 從思想生。我今不思汝。還不得生。又此色
境並是自心虛誑顯現。如攝論云。於一端嚴 婬女身出家耽欲。及飢狗臭屍。昌艶美飲食。 三種分別悉不同。故知貪取唯取自心。如狗
嚙枯骨自食津液等。又知能取所取皆此虛 妄空無所有故無不離。二約攝善法。菩薩正 應修習正智正觀諸波羅密無邊善根。安有
習行如此非穢。三約饒益有情。菩薩理宜以 世出世無量善法利益眾生。眾生若起如此 煩惱。正應救彼。何容自以非穢及之。是故經
云。寧捨身命不加惡於人。若加惡於人無有 是處故也。正法念經云。乃至畫婦女眼尚不 欲觀。破欲堅明慧故名得解脫。
[0623a03] 第十釋文 者三義同前。就初舉過制斷中有二。先標過 總制。二顯示過相。初中先標過。謂自作教他
等。二不得故婬者總制也。謂婬穢染欲非梵 行所宜。故云一切女人不得婬。然以故簡誤 故云不得故也。准於此文及集論等故知有
境想。二示過相中。先釋顯前自他作位有四 作。謂因緣法業亦同前四釋。一約能釋。謂因 者內起染心邪思惟等。緣者外畜脂粉等莊
身令染。法者作姿態等。又說艶言詞等。又施 設婬事方法。業者以婬為家業。二約所釋中。 因者正道處。緣者摩觸等。法者詩對法等。業
者令他動作以成業等。三約通釋中。因者內 起貪心。緣者外境現前。法者造趣方便。業者 正犯結業。四約自他作釋中。因者自作也。緣
者助他成。法者說法教他。業者自他業成。此 等釋上自作教人竟。次釋前一切女。謂越人 至畜故云乃至畜生。通下論有十種。一畜。二
天。三鬼。四神。五人。六六親。七姊妹。八己女。 九母。十非道。謂下部及口俱是所犯也。第二 而菩薩下制修善行中有二。先起心後成益。
前中敬同上位起孝順心。愍其下位起慈悲 心。此心綺互文寄在後。此中具有。二成益 者。救令離苦度令入法也。淨法與人者。授與
淨戒令修梵行。此是菩薩所應行。第三而反 下違制結犯。於中有四重。一不作前益已乖 正行。二況更起惡法加人。三況貪欲熾盛不
擇禽獸。四況於母等。此等四雖輕重不同。俱 違正行同結重愆故云波羅夷也。
初篇妄語戒第四
[0623b04] 將釋此戒十門同前。
[0623b04] 初制意者亦十義同前。 一業道重故。謂十不善業惡趣因果。負此重 業豈堪入道。二非所應故。謂誑惑於人尚非
世間好人所作。況入道之人以誠實為最。三 閉善路故。智論十五云。妄語之人先自誑身 然後誑人。以實為虛以虛為實。虛實顛倒不
受善法。譬如覆瓶水不得入。妄語之人心無 慚愧。閉塞天道涅槃之門。觀知此罪。是故不 作。四實語益故。彼論云。復次觀知實語其利
甚廣。實語之利自從己出。甚為易得。是為一 切出家人力。如是功德居家出家人共有此 利。善人之相。五易解脫故。彼論云。復次實語
之人其心端直易得免苦。譬稠林曳木直者易 出也。六法不入心故。彼論云。復次佛子羅雲 其年幼稚未知慎口。人來問之。世尊在不。詭
言不在。若不在時人問羅雲。世尊在不。詭 言佛在。有人語佛。佛語羅雲。澡盤取水與吾 洗足。洗足已語羅雲。覆此澡盤。如勅即覆。佛
言。以水注。注已住。問言。水入中不。答言。不 入。佛告羅雲。無慚愧人妄語覆心。道法不入 亦復如是。七壞法行故。彼論云。呵多比丘雖
行法施。以妄語故死入地獄。八幽靈棄故。經 云。妄語之人諸天鬼神皆悉見之捨不護故。 九開過門故。謂殺盜等過皆有妄語而助成
故。十具遮性故。是故寧捨身命終不起犯。菩 提資糧論偈云。雖由實語死。退失轉輪王。及 以諸天王。唯應作實語。解云。以性重故為己 損益殞命不開。
[0623c02] 第二釋名者。言非稱實為 妄。令他領解為語。戒防此失。此從所治為名。 智論十五云。妄語者不淨心。欲誑他覆隱
實。出異語生口業。是名妄語。解云。此中亦攝 惡口兩舌綺語等三。從首為名。以過患相起 故。智論云。四種口業中妄語最重故。復次但
說妄語已攝三事。復次諸法中實為最大。若 實語四種正語皆已攝得。
[0623c09] 第三次第者。先 身業次語業為次第。問何故身三別制。語 四同遮。答彼無相攝。此可通收故。又釋。下文 說毀及謗攝餘三故。
[0623c12] 第四具緣成犯者。別 緣亦七。一對眾生。二起彼想。三起誑心。四覆 實事。五具三毒。六言明了。七令他解。
[0623c14] 第五 闕緣者。闕初緣有三義。一中邊及異趣相差。 若領解俱重。若彼不領不知重方便。若知輕 方便。二非情差知與不知亦輕重二方便。三
若帶疑雙闕亦有三罪。輕重准之。次闕第二 緣亦三罪。謂起中邊異趣想領解重。不知其 不領重方便。知則輕方便。本迷轉想同前戒
准之。次闕第三緣。或總不犯。以無誑心故。或 犯輕。以不審故。誤他故。次闕第四緣有二義。 一於有謂無誑言有。於事雖無覆以覆想為
重。二本迷轉想及疑皆犯方便可知。次闕第 五緣有二。謂或無犯。以善心故。或生福。以利 益故。如瑜伽。入開緣故。次闕第六緣得重方
便。以雖疾疾語然他領意故。又如瘂人指揮 誑人。令他領解同於言了俱是重也。次闕第 七緣有三。知他不領輕方便。亦不知重方便。 令他疑亦重方便。
[0624a01] 第六輕重者。此過難護 人皆易犯。於中有二。先通後別。通論有五。一 大妄語。二小妄語。三起妄語想。皆前重後輕。
四闕緣無犯。五方便得福。二別辨亦五。一約 境。二約事。三約所為。四約心。五約言。初中 有三。一誑恩境尊人等。二多人大眾等。三於
他極惱等。理應更重。二約事者亦三。一約出 世法。言得聖等。多論云。自言是佛不成重。以 他不信故。二約淨法。言得禪等。三約世事。不
見言見等。皆前重後輕。三約所為有四。一由 妄語得聖名利。及見為功德常行不息。二得 世名利廣多無量。三率爾誑他於己無益。四
視避免苦誑他等。皆前重後輕。四約心者。 謂三性心。單雙一合輕重准前。就惡心中亦 三。單三雙一合輕重准之。五約言者。十誦云。
或云。我今日不入世定。前人問云。昨日云何。 答言。亦不入。犯蘭。皆謂言近相故。或云。我 是學人。前人急問。云何名學人。便答言。我是
多聞利根禪誦慧者。犯蘭。若言無漏學者重。 或言。我是無學。乃至答言。懈怠不學。蘭。說 聖無學重。解云。依此宗准輕重可知。又釋。依
十住論第八卷調伏心品。以五種分別妄語輕 重。彼論云。以眾生分別故。事分別故。時分別 故。五眾分別故。住處分別故。則有輕重。雖輕
妄語習久則重。重能失菩提心。一眾生分別 者。斷善根邪見者及餘深煩惱者是則為重。 二事分別者。若說過人法及破僧是。三時分
別者。出家人妄語則重。四五眾分別者。如波 羅夷僧伽婆尸沙罪則重。五住處分別者。僧 中妄語若證則重。解云。此亦文顯可知。餘戒 亦准此五種應知。
[0624b02] 第七得果者。遮罪報如 下文顯。其性罪得三種果。十地經云。妄語之 罪亦令眾生墮於地獄畜生餓鬼。若生人中
得。二種果報。一多被誹謗。二恒多人所誑。對 法論中更加增上果。謂種不結實。又智論十 五如佛所說。妄語有十罪。一口氣嗅。二善
神遠之非人得便。三雖有實語人不信受。四 智人謀議常不參預。五常被誹謗醜惡之聲 周聞天下。六人所不敬。雖有教勅人不承用。
七常多憂愁。八種誹謗業因緣。九身壞命終 當墮地獄。十若生為人常被誹謗。
[0624b12] 第八通 局者。先局後通。局者。謂為自起念便犯。文殊 問經但起一念妄語想犯波羅夷。二通者。為
他或有不犯。如瑜伽戒云。又如菩薩為多有 情解脫命難囹圄縛難刪手足難劓鼻刵耳 割眼等難。雖諸菩薩為自命難亦不正知說 於妄語。然為救脫彼有情故知而思擇故說
妄語。以要言之。菩薩唯觀有情義利非無義 利。自無染心唯為饒益諸有情故。覆想正知 而異說語。是語說時於菩薩戒無所違犯生 多功德。
[0624b22] 第九對治行者。理實此中通離四 過。但妄語為初故偏舉耳。十地經中二地菩 薩具離四失故。彼經云。離於妄語常作實語
諦語時語。是菩薩乃至夢中不起覆見忍見。 無心欲作誑他語。何況故妄語。又離於兩舌。 無破壞心。不恐怖心。不惱亂心。此聞不向彼
說。此壞故彼聞不向此說。彼壞故不破同意 者。己破者不令增長。不憙離別心。不樂離別 心。不樂說離別語。不作離別語。若實若不實
又離於惡口所有語言。侵惱語。麁橫語。苦 他語。令他瞋恨語。現前語。不現前語。不斷 語。鄙惡語。不喜聞語。不悅語.嗔惱語.心火
能燒語.心熱惱語.不愛語.不樂語。不善自壞 身亦壞他人語。如是等語皆悉捨離。所有語 言美妙悅耳。所謂潤益語。軟語。妙語。憙聞
語。樂聞語。入心語。順理語。多人愛念語。多 人憙樂語。和悅語。心遍憙語。能生自心他 心歡喜敬信語。常說如是種種美妙語。又離
於綺語。常善思語。時語。實語。義語。法語。 順道理語。毘尼語。隨時籌量語。善知心所樂 語。是菩薩乃至戲笑尚不綺語。何況故作綺
語。解云。具釋此文如十地論第四卷中應知。 又言覆見忍見者。俱約心約境。語有八種犯 不犯。言四犯者。一實有報言無。二實無報言
有。此二心境俱違。三實有謂無報言有。四實 無謂有報言無。此二違心不違境。俱約違自 見心故云覆見等也。反此四種則為非非犯。
非犯四中。前二如想亦如事。後二如想不如 事。竝可知。又金剛般若功德論四語中云云 檢耳。
[0624c22] 第十釋文者。三分同前。初舉過正制 中有三。一能作犯。謂自作教人俱重。言方便 者。謂假託異事令他別解。謂如上云。我今日
不入世定等。二妄語因下明所用妄法。自作 為因教他為緣。方便名法事成為業。又釋。一 內起誑心。二外為所規。三巧說妄法。四常作
為業。此四各別。犯釋此四合成一犯。可知。三 乃至下所成妄語。於中有三業。初語業中但 六識於六境各有成妄語。今但論眼見。略餘
云乃至。身妄語者。如律中。有問。誰得羅漢果 者起著脫僧伽梨。有非羅漢應言著脫。雖不 發言身成妄語。又如善生經。身作口業者是
也。心妄語者。謂虛誑心亦如上覆見等。二而 菩薩下辨所行。菩薩理應自作十種正語。謂 如事如想故云正語正見。無損有益故復云
正也。及勸他人亦為此業。三而反下違制結 犯謂理宜正語。反起邪見語業言違害至深 故結重罪。又亦教他妄語。他謂為是。是故云
邪見。恒作此顛倒行故云邪見業。上來四戒 大小乘同犯名為共戒。自下六種小乘非重 名不共戒。
初篇酤酒戒第五
[0625a15] 將釋此戒十門同前。
[0625a15] 初制意者又略辨十種。 一成他惡業故。謂昏醉無惡不造。乃至能作 五逆等罪。智論十五酒三十六失中云。一
行不善法也。二失他善行故。謂由酒醉放逸 應生善不生。已生善皆滅。智論云。朋黨惡人 疎遠賢善。無慚無愧不守六情。縱色放逸棄
捨善法也。三損害他故。謂令他現在損依正 報。智論云。現世財物空竭。何以故。人飲酒醉 心無節限費用無度。無度故眾病之門鬪諍
之本。裸露無恥醜名惡聲人所不敬。伏慝之 事盡向人說。身力轉少身色亦壞也。四失禮 儀故。智論云。不敬佛法僧。不敬父母及諸尊
長。何以故。醉悶恍惚無所別故。五破淨戒故。 謂由睧醉一切戒品皆悉不護。智論云。能作 破戒人故。六失定慧故。謂酒醉亂心昏正明
慧。智論云。覆沒智慧故。七開過患門故。謂由 昏醉引一切諸煩惱業。智論云。不應嗔而嗔 故。八種癡狂因故。謂現在酒癡令多生狂愚。
智論云。種狂癡因緣也。九障聖道故。謂於諸 道行皆不能修故。智論云。遠離涅槃故。又如 伏龍比丘醉伏吐地。蝦蟇口邊食吐。佛言。此
人能伏毒龍。今乃不能伏蝦蟇也。十墮惡道 故。智論云。身壞命終墮惡道泥梨中。若得為 人常當狂族。如是等種種過失故不應酤亦
不自飲。又智論引頌云。酒失智覺相。身色渴 而惡。智心動而亂。慚愧已被劫。失念增嗔心。 失歡毀宗族 如是雖名飲實為飲死毒。不
應嗔而嗔。不應笑而笑。不應哭而哭。不應打 而打。不應語而語。與狂人無異。奪諸善功德。 知愧者不飲。
[0625b15] 第二釋名者。令人昏醉名酒。 貨授與人曰酤。防止此患為戒。亦從所治為 名。智論云。酒者能令人心動放逸。是名為酒。
一切不應飲。是名不飲酒。解云。彼論就五戒 故但防飲。
[0625b19] 第三次第者。前四同聲聞四重。 此戒非彼故在第五。又五戒中此當第五不 飲酒戒。但以飲唯損己一身。過未深故屬下
輕垢。酤損多人故今制重。又為菩薩二利之 中利他為最。但乖益生已為非理。況乃成損 故非所宜。是故未論自飲先制授他。
[0625b24] 第四 具緣成犯者。別緣有六緣。一是酒。二酒想。三 酤意。四受得直。五授與酒。六前人領入手便 犯。
[0625b27] 第五闕緣者。闕初緣畢竟不知得重方 便罪。以酢等於他非昏亂故。若後知生喜輕。 生悔重。又若兼疑重方便。闕第二緣有三。一
本迷總不犯。後知生喜重方便。生悔亦不犯。 二轉想輕方便。以有前心故。後知生悔輕。三 疑亦重方便。後知生喜亦重方便。以闕少許
心以成重故不喜生悔宜小輕。闕第三緣得 一輕垢罪。如下文過與他五百生無等。闕第 四緣有二義。一得重方便。以不得直不成酤
故。二正犯大重。以施人酒罪過取直故。闕第 五緣得重方便。以他強奪不成酤故。闕第六 緣亦重方便。以前人不飲不成酤故。
[0625c09] 第六 輕重者。略就五位以明輕重。一約事。二約境。 三約損。四約心。五約合辨。初中有四。一酒有
醲醨。二酤有多少也。三時有長短。四期限有 無。皆有輕重准可知。二約境者有七種。一酤 與非人。二畜生。三無戒人。四五八戒人。五出
家未受具戒人。六具戒人。七具菩薩戒人。皆 前輕後重。又此中復有具前四位。輕重可知。 三約損者有二。先約乖善有四種。一令他飲
酒防修仁禮。二廢修世善。三失二乘善。四乖 修菩薩道。皆前輕後重可知。次明起惡亦有 四種。一令他飲酒起諸煩惱。二造十惡業。三
犯四重等。四作五逆等。皆前輕後重可知。四 約心者有三種。一約三性心。二約三時心。三 約三毒心。初善心犯者。謂為和諍等又愍其
疲乏及寒等苦授酒應輕。二無記心犯者。謂 心弱境強應次。三惡心犯者。謂作損害意為 重。二約三時者。謂前三性心於初中後三時等
有輕重可知。三約三毒者。有三單三雙一合。 謂貪輕嗔次癡重。初貪有二。一若貪不自濟。 恐命不存。暫作應輕。二資緣不闕貪利無厭
故宜亦重。二嗔亦二。一以有嫌恨授與令昏 癡稱順本心。二起上品嗔令造惡妨善以快 本心。應前輕後重。三癡亦二。一自謂非重念
言。此既水米所作。但令情不昏醉。理應無罪。 是以常作不休。二見有勝德。謂將為得色得 力能益眾生。縱令飲有得無失。執此惡見自
作教人。理應最重。二三雙者。貪瞋輕貪癡 次嗔癡重。一合最重。此上總有三三輕重可 知。此上有共戒不共戒。准相可知。
[0626a09] 第七 犯得報者。謂如經中有三。初酒河地獄是釀 酒家罪。二酒池地獄是酤酒家罪。三灌口地 獄是飲酒人罪。又十輪經第四校量此罪頌
曰。十壓油輪罪。等彼一婬坊。置彼十婬坊。等 一酒坊罪。置十酒坊罪。等彼一屠坊。置彼十 屠坊。罪等王等一。
[0626a15] 第八對治行者。菩薩思 惟。我應以明慧正行授與眾生。何容反與昏 狂之飲令作大罪。甚為不可。略明十事應與
眾生。一我應授與世智令識尊卑禮或修孝 義等行。二應令深信三寶修敬養等行。三應 令明識善惡業果避罪修福。四應令知出世
善業修出離行。五應令知二乘所有行果。六 應令知大乘行果殊勝之相。七應令知菩薩 地位分齊。謂十發趣等。八令知菩薩所應行
行。謂應作不應作等。九令知佛果神力解脫 不思議處。令知生欣欲等。十令知法界法門 真俗平等無礙法。
[0626a26] 第九通局者。初通。謂救 眾生命難等時。為藥應開故。如殺盜等。又如 末利夫人所作等。二局者。乃至一毛渧等起
一念等皆有犯義故皆閉也。
[0626a29] 第十釋文中三 分同前。初中先舉過。二正制。三釋意。初中 二。先舉犯位。謂自作教他俱成犯故。二辨
犯法亦四種亦四釋。一約位。謂自作為因。教 他為緣。巧說其法同作為業。二約能。謂置麴 米等為因。畜槽具等為緣。合和為法。常酤為
業。三約所為。謂賣前因緣與他為因。自須往 酤與他為緣。示他方法為法。令他作成為業。 四約具。謂規利及酒為因。他求為緣。價直及
斟量為法。授受成業。二一切酒下正制。依智 論十五酒有三種。一穀酒。二菓酒。三藥草 木等酒。若乾若濕若清若濁不得酤。乃至一
毛頭等故云一切酒不得酤。三是酒下明釋 意。謂以酒是諸過患本能作一切重惡。能犯 一切禁戒。無不由酒起。故云起罪緣。謂三十
六失如智論十三說。二而菩薩下明所應行 中。應生眾生明達慧者。謂諸菩薩法爾皆應 令諸眾生明知俗諦因果差別。則通達真諦
平等。一味勝慧成行斷惑得果。何容反授昏 狂之藥令重顛倒。違理之甚故結重。文可知。
初篇說過戒第六
[0626b21] 初制意者略有三意。一為壞信心故。菩薩理 宜弘護三寶過惡揚善以生物信。何容說過。 廢黷信心乖利他行。故須深制也。二招重釁
故。故謂初心菩薩豈免微失。理應讚其實德 成自正行。而反以惡心苟求其短言陳彼過。 自負重愆。故須制也。三背恩德故。謂由三寶
恩及戒法防身。加成勝德當獲大果。理宜粉 骨碎身護持遺寄。而今反以惡言說其罪。背 恩之甚。故須制也。
[0626b29] 第二釋名者。說在家出 家菩薩僧尼罪過戒。然位居不足。誰免其失。 故云罪過。非理唱陳故云說。防此業非故云
戒。此則語。從所說為名。戒約所防受稱。皆依 主釋。又說三寶長短。如經云云。
[0626c04] 第三次第 者。於此十戒中。初四同聲聞四重。後四同瑜 伽菩薩四重。中間更加酤酒說過。酤酒麁顯 故先辨。說過細隱故後論。
[0626c07] 第四具緣成犯 者有七緣。一是正境。如文四位。問此中何故 制說小乘僧尼過耶。答俱是佛法相住持故。
是自內眾故。問何故不制說佛及法過。答以 彼無過故。若無失而說則是謗。故屬第十戒。 修行之者劣位有失。易嫌說故制也。二作彼
想。三作說過意。四對外人。五作外人想。六言 彰了。七前人領解。故成犯也。
[0626c14] 第五闕緣者。 若闕初緣有五。一自四境相差皆重。二非境 差說已畢竟不知是非境。約心重方便。三後
知非境不喜。應得中方便。喜自不犯應輕。四 帶疑不知重方便。五後知輕方便。闕第二緣 者。亦想疑二別。初中本迷後不知。及後知生
怖。俱不犯輕方便。以說他眾生過生自快心。 非無失故。二後知生快得重方便。三轉想後 不知。及知已怖。俱重方便。四後知已快重方
便。二疑中不知。及知已怖。俱重方便。知已快 得重。雖闕小心而過重故。闕第三緣。不作說 過意言錯無犯。或正說法言次而論。或教誡
門人。皆不犯。闕第四緣。自眾來差畢竟不知。 約心應重。後知喜不喜准得輕重二方便。疑 亦同前可知。闕第五緣。想疑等准前可知。闕
第六緣。疾疾語等言不彰了得重方便。闕第 七緣。無人領解亦重方便可知。
[0627a01] 第六輕重 者略約六位。一約所說境。二約所對人。三約 言辭。四約心念。五合辨。六約自他。初中有
六。一見地上菩薩為物逆行。謂非而說。二見 三賢菩薩及四果聖人微失而說。三說自和 上闍梨之過。四說傳法住持人過。五說同類
淨戒過。六說破戒人無戒人過。此六皆初重 次輕應知。二約所對人者有五。一對國王大 臣說其過。令彼捨信破壞三寶。二對外道惡
人伺求過者說其罪過。增彼邪見誹謗佛法。 三信心白衣說過壞其信心。上三位初重次 中後下。四雖對自眾而快意說得方便罪。五
為眾中舉罪呵責及說向彼師令彼教誨等此 不犯也。三約言辭者有二。一以極鄙惡言磣 切而說。二以汎言而說。重輕可知。若作書與
人等亦同犯。四約心者有三。初約惡心者有 三。初約單。一以癡心謂說為德。不懼破戒等。 二瞋心酬彼怨說已暢情等。三為貪利養為
名聞故說他罪過令名利向己等。二約三雙 三單一合。竝准前。此上輕重可知。二約無記 心。率爾輕心忘念而說亦犯非染污。三善心 為調伏故等要具五德 (云云)
。撿取此則不 犯。五約合辨者起上初心以上初言對上初 人說上初境為最重。餘次相合及非合皆有 輕重應知。六約自他者。自己一說過患猶輕。
教他勸人處處傳說亦為重也。
[0627a26] 第七犯得報 者。說菩薩及僧尼罪過業道極重。如經中。入 拔舌地獄耕其舌等云云。又如不思議光菩
薩經中。饒財菩薩說賢天菩薩過故。九十一 劫常墮淫女腹中。生生已棄之。為狐狼所食。 一言之失苦惱如是。足為龜鏡。
[0627b02] 第八修治 行者。諸菩薩常應讚歎一切眾生所有功德。 況於菩薩及內諸僧尼。是故常應歡喜讚嘆 三寶功德。已見眾生少善即便讚說。諸法無
行經云。若見破戒人不說其過惡。應當念彼 人不久亦得道。涅槃經云。為彼眾生全無善 可讚。當念佛性之善而讚嘆之。勿說其過以 自污心 (云云) 。
[0627b09] 第九通局者。若慈心舉罪呵 擯等。若因說彼惡行調伏等。若便王等力而 方調伏等應不犯。反此乃起一念嫌心欲說 等悉皆成犯。
[0627b12] 第十釋文者。三分同前。初舉 過正制中二。先自他二位說四位持戒人。謂 初二持菩薩戒。後二持聲聞戒。以俱是自佛
法內眾為人天福田故不合說過。經云。占匐 華雖萎猶勝諸餘花。破戒諸比丘猶勝諸外 道。又經云。有犯名菩薩。無犯名外道。是故彼
犯猶不可輕。如牛雖死牛黃益人。破戒比 丘猶能生於人天十種功德。如十輪經說。又 大悲經中。諸出家人左手携男右手携女。從
一酒家至一酒家。不出賢劫當般涅槃等。是 故見有少許佛法所被之處皆應讚嘆。二罪 用說法四門釋同前。一約能說者。一三毒染
心為說過因。二罪為所求等為說過緣。三方 便施設便他識過為說過法。四常以說過 為業。二約所說者。一不正說其過。俱說彼
罪過因。令此前人知彼有過。為罪過因也。二 亦不正說過。而說彼造過之所為。亦令前怨 領知過狀故。為說過罪緣。三說其違犯淨戒
之法。不說其彼過。彼已知故。四說其處犯罪 過之業。三合釋者。一謂內有說心。二外遇惡 緣境。三曾見過法。四陳說成業。四自他分可
知。二辨應行中先簡非。謂外道惡人通說佛 法內人非住正法非修律儀行。又二乘人不 信大乘故。亦說行大乘人言非法律。又此約
菩薩。前約僧尼。如有威儀比丘等云云 二 教正。謂菩薩聞此則應起悲心。不得起嗔嫌 等心。俱應方便教化令止說過而生淨信。此
為作業故云常生等也。三違理結犯中。聞他 說過忍不教勸。已為非理。況復聞已自更助 說佛法中過。違害至深。是故結示重罪。
初篇自讚毀他戒第七
[0627c14] 初制意者略由四意。一乖正行故。菩薩理宜 密行內蘊讚揚他德攬曲向已推直與人。何 容反揚自德非理毀他。失行之甚故須制也。
二成大損故。謂自讚乃耗減善根。毀他便招 罪業。三自讚壞他信心。毀他便不受化。四誤 累眾生故。謂他人倣習失善成惡。損物之甚 故宜制也。
[0627c20] 第二釋名者。謂無德自揚為讚。 越過辱他為毀。又顯揚己德為自讚。恥辱有 德名毀他。防治此失故稱為戒。
[0627c22] 第三次第 者。前戒依過而說。所患猶輕。今乃越過加毀。 為失尤重。是故次後說也。亦是菩薩四波羅 夷之中此居初故先辨也。
[0627c25] 第四具緣成犯者 具六緣。一正境謂自他。二起彼想。三作讚毀 意。四為名利等。五正加毀讚。六前人領讚受 毀便犯。
[0627c28] 第五闕緣義者。闕初緣有五。一單 自讚亦重。如善戒經說。彼云。菩薩若為貪利 養故自讚身得犯菩薩戒住地。是名菩薩第五
重法。樓戒經亦同此說。二單毀他亦重。如此 文云。他受毀者犯重故。三毀張人王人及餘 趣來替等皆重。以俱正境故。四非情替後不
知重方便。後知中方便。五自讚戒德錯讚定 等亦重。以俱是正境故。闕第二緣有二。一起 餘趣想及疑毀俱重。二起非情想輕方便。疑
中方便。又本迷轉想可知。於戒作定想讚等 俱重。闕第三緣有二。一雖不作毀他意。然不 護他過令他生惱重方便。二舉罪呵嘖等以
慈心故不作毀意故不犯。或呵嘖門徒等亦 為生他信心故自讚若他生譏得方便。若生 信則不犯。闕第四緣有三。一單名單利俱重
等恭敬門徒等。理亦應重。二依慢心以無為 得重方便。三為益眾生理應不犯。仍須思量 善巧。不得云我但作益生意無罪救。自謂不
犯。然名聞微細難識。自賊壞行莫先於此。幸 深自誡以存內德。闕第五緣言不明了等重 方便。闕第六緣有二。一前人志強拒逆不受
其毀。二雖自讚德無人信受故皆得重方便。
[0628a21] 第六輕重者。於中有六。一約境。二約言。三 約對。四約損。五約心。六約行。初中有二。先 明所毀之境通有四。一人。二人。三人。四大
眾。別有七。一聖人。二賢人。三已師。四傳法住 持人。五凡諸有德人。六無德人。七非人畜生 等。如次重輕可知。二自讚境有三。一實自破
戒無德無慚無愧。二雖不破戒然無餘道行。 三有戒有行。此三如次前重後輕。二約言中 亦二。先毀他中五。一毀德言過。二有德言無。
三多德言少。四無罪言有。五少罪言多巧令 他信。輕重可知。以上通別二境入此五中。次 與非次輕重可知。二自讚中三。一自言得聖。
二言具三學。三言具戒等一學。重輕可知。此 三歷於前三境若言得聖。三俱是大賊出佛藏 經。若言具三學二位是賊。以第三非虛故。若
言具戒等一位是賊。以後二非妄故。但初破 戒者而自言戒淨者。此望前二猶非極重。然 聖教中名為大賊。況前二位甚為可畏故。善
見論中有五種大賊。一者犯七聚自言清淨。 乃至五者從他聞法言自解也。然此自讚與毀 他各有單輕雙重。就雙中有俱重非俱輕。次
與非次輕重可知。三約所對人。一對一人。二 對眾人。三對大眾。於此三處皆有現前毀不 現前毀各有輕重。四不對餘人。於此四處各
有自讚毀他之輕重。復攝取分前二門通辨 之復有輕重可知。四約損者有四。一由毀傳 法人令一方佛法不行。此罪最重。十輪經中
廣說可知。二毀一眾令他壞信以增異見。三 毀一德非傳法人。但令他生苦惱。皆前重後 輕可知。四自讚令他倣習。亦人有多少。為損
有輕重。又有消自善根以成重罪可知。五約 心者有四。一若為令他起信心故讚自毀他。 是福非犯。二若由放逸無記心犯是犯非染
污。三若於他人有愛恚犯。是染污非重。四為 貪名聞利養恭敬。是重非輕。此第四中有三 品。一若由煩惱現行非極猛利或發慚愧。是
為下品。二雖或猛利亦無慚愧。未見為德。 猶有中品。三都無慚愧深生愛樂見為功德。 是名上品最重也。又此門中貪癡心犯為重。
餘心或輕及無犯等。餘義准前應知。六約行 者。佛法內人多約四位起行。謂三學及雜行。 初約戒學者有二類。一矯異。謂雖不破戒性
非質直。依邪思計現異威儀。眩耀世間以求 名利。本無淨心以求出離。然普抑餘人無異 威儀者悉為無德。此是沙門賊亦是威儀賊
也。如迦葉經寶積經等說。二約淺識者。謂性 非深智。恃己戒行將為出離。陵他乘急戒緩 之眾。聞諸法空便生恐怖。此是佛法怨賊也。
出佛藏經。二約定學者亦二類。一約貪誑者。 謂性樂名利久在山中。心少澄靜現得定相。 眩耀世人招大名聞。普抑餘人無此相者悉
以為非。此是阿蘭若賊也。出花手經。又經云。 納衣在空閑自稱阿蘭若等。二約邪慢者。謂 性非多聞依山習定。鬼神加令心念定。有見
他不善覺知。即待此起慢。當招大名聞。陵 蔑餘人悉以為非傷害佛法。此是魔儻大賊 也。起信論及花手經說。三約慧學者亦有二
類。一約淺者。謂性少聰明誦學無次第。為名 利衝心急預講說。己見臆斷非毀古今。唯求 名利元無出意。恃自無行亦輕侮戒定。此是
賣佛法賊。當招大苦。出花嚴經中魔業中也。 二約深者。謂性少明辨。雖於二乘三藏文義 少通。然猶未得佛意。既當傳法唯讚名利以
勸後學。非毀古今願自獨絕。恃此為德起慢 陵人。但誦持法藥而不滅病已負染愆。況更 法中起病甚不可救奇哉。水中出火以何滅
之。此是害佛法之賊。出佛藏十輪經。四約雜 行者亦有二類。一約福行者。謂性非質直苟 姦計共崇奇福。眩耀世人招引重嚫。意在以
少呼多。用此活命。既遂其所求即恃此起慢。 陵蔑餘人無利養者。悉以苟非。利養既爾。名 聞亦然。此是賣佛法賊。出迦葉經。二約餘行
者。謂性非慧悟。隨學一法即便封著眩此所 學以招名利。撥餘所修皆非究竟。此亦愚人 蠹害佛法賊也。此上略舉四位。理實通一切
行皆有誑偽。竝應准簡。勸諸後學勿令自心 墜中。即其寶積寶梁迦葉佛藏等經請讀在 心府。養菩提心方可為要耳。
[0629a11] 第七得報者 有三。初通論者。護國菩薩經云。菩薩有四種 墜落之法。一者不恭敬他。二者背恩諂曲。三
者多求利養名聞。四者詐善揚德。是為四種 墜落之法。二別約毀他者。如謗佛經中。有十 人毀謗一辯積法師。遂令當處佛法少分陵
遲。此十人後墮地獄經無量劫受拔舌等苦。 後多生無目。末後逢釋迦佛。出家多時苦行 竟無所得後便還落。乃至廣說。三別約自讚。
如扇提羅等五人。四人在林間坐。一人於聚 落唱云。林中有羅漢還大得供養。後墮地獄 備受眾苦。出已為人。與本施主作擔輿持穢 器人等。乃至廣如律文。
[0629a23] 第八修治行者此有 三義。一菩薩常自顯己過令他聞知。不作一 念覆藏之心。恐增長故慮難滅故。於己功德
常不顯說。不起一念耀己之心。恐耗損故慮 不增故。二菩薩常應於他有情不見其惡唯 見其善。是故忍惡於己。推善與人心恒清淨。
此為常行。問若自無惡而認若他無善而推。 豈非諂曲而妄語耶。答自居不足。安得無失。 謂無失者唯佛一人。以累盡故。又他無餘善
猶有佛性。即是真善。若意至此而認推者。 非直無諂亦無妄語。而乃具發無量善根。令 戒清淨故為持也。三菩薩常應於名聞起處
多利養處則不居之。以傷害故。論云。利養如 霜雹。損功德苗故。又如毛繩。為損甚故。如法 得之尚須遠避。經云。利養交至遠避三由旬
外。況由讚毀非理得耶。是故菩薩理不應為。 護國菩薩經云。有四種法應當棄捨。一者菩 薩棄捨居家。二者既出家已不貪利養。三者
離諸檀越。四者不惜身命。是為四法。應當棄 捨。如是准也。
[0629b13] 第九通局中有二。先通後局。 言通者有三。先明自讚亦三。一讚自所行之 法令他修學。二為令眾生未信者生信。三已
信者增長。若實有此益不雜貪慢自讚無犯。 不讚有罪乖利益故。二明毀他亦三。一毀邪 道令歸正見。二毀執見令離著。三毀惡行令
捨離。若不雜瞋慢應時有益毀他不犯。不毀 有罪。三求名利有二。一為益眾生。二求出世 間真實名利故。此求不犯。不求有罪。如是准
之。二局者。於上三位或總或別以纏相應心 起念欲犯。雖未至重是則為犯。以是所害法 故深須防護也。餘義可知。
[0629b24] 第十釋文者。就 第一舉過正制中二。先舉過亦二。初犯位。謂 自作教他准前亦應有四。同前略故也。二犯
相。四犯同前。亦同三釋。略無自讚。理應具有 四。一約能者。貪慢等為因。二名利等為緣。三 巧設軌摸成自揚陵彼之則為法。四常作此
事為業。二約所者。一不正讚毀但說彼因遂 令自德顯揚。他人被毀故云因也。二毀他種 族等故云緣。自讚亦爾。三毀他所依法等故
云法。四毀他所依業等故云業。自讚亦爾。三 合辨者。一內因。二外境。三加毀。四成業。自 讚亦爾。上來舉過竟。准上此中合有第二正
制文。應云一切不應自讚毀他。又略不具也。 第三而菩薩下明所應行。亦是釋上立制所 由。謂佛故制不自讚毀他。以諸菩薩法合代
他受於加毀。若不代受已乖菩薩行。況更自 加毀。違害定誠深故結重科。文意如此。於中 非理陵欺名加毀。令其恥報為辱。又菩薩為
眾生發菩提心。決令眾生捨惡使盡。是故眾 生惡事是菩薩所有。以攝是已任故。已為眾 生修善根故。是故己善根並他有故。須與他
也。第四若自揚下非理違犯並可知。
梵網經疏第三 (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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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藏第 40 冊 No. 1813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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