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 on the Fanwang Jing Bodhisattva Precepts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
Scroll 1
Click on any word to see more details.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第一魏國西寺沙門法藏撰
[0602a26] 原夫法身虛應。浹有岸以 瓢 形。妙智潛通。 極無邊而照象。至真明理。即事而能理。旋超 視聽之外。冥權會事。即理而能事。逈架筌蹄
之表。故得蓮華藏界懸日月以臨照。菩提樹 王開甘露而濟之。千華千百億盧舍那為本 身。十重四十八輕釋迦文為末化。不可說法
啟心地於毛端。不思議光舉身化於色頂。於 是四十二位大士之所同修。八萬威儀聖賢 以之齊致。況乃恒沙戒品圓三聚而緣收。塵
數嚴科具六位而緣攝。既如因陀羅網。同而 不同。似薩婆若海。異而非異。等摩尼之雨寶 濟洽梨元。譬瓔珞以嚴身功成妙覺。是故五
位菩薩莫不賴此因圓。三世如來無不由此 果滿。既為道場之直路。亦是種覺之良規。大 哉難得而言者也。然則梵約當體。離染為名。
網就喻彰。功能立號。經則貫穿縫綴。體用同 詮。盧舍那則遍照果圓。說則枳機宣唱。菩 薩標因異果。顯能持之人。十重等簡法異人。
顯所持之法。重開二五輕分六八。具防止故 稱為戒。無二軸故云一卷。故言梵網經盧舍 那佛說菩薩十重四十八輕戒一卷。
[0602b18] 將釋此經略作十門。一教起所因。二諸藏所 攝。三攝教分齊。四顯所為機。五能詮教體。六 所詮宗趣。七釋經題目。八教起本末。九部類
傳譯。十隨文解釋。
[0602b22] 初教起所因者。何故辨此菩薩戒耶。略由十 因。謂法應爾故。示本行故。攝大機故。授法命 故。勝法被故。令成行故。得諸位故。滅重障
故。顯真性故。得勝果故。初法應爾故者。謂此 菩薩三聚淨戒既為道場直路種覺圓因。是故 一切諸佛出興于世利樂眾生皆依古法。法爾
初時結於菩薩波羅提木叉為宗本之要。如 大王路法爾常規故須說也。是故下云。各坐 菩提樹誦我本師戒。又云。是盧舍那誦。我亦
如是誦。解云。既佛本師戒。復但云誦不言說 者。明則本法非新制也。又云。三世諸佛已說 今說當說。故知同說也。二示本行者。三世諸
佛皆悉往昔同行此戒成最正覺。是故成道 先示此要。令諸菩薩之所修學。下文云。一切 諸佛之本源行菩薩者之根本。又云。一切菩
薩已學今學當學。解云。若無此戒法無一菩 薩得成佛道。三攝大心者。謂如來出世。若 不顯此菩薩毘尼。諸有情初發大菩提心者
而未能知。何等應作。何等不應作。而進行無 依。是故要當制立菩薩學處令知進修。智論 十五云。譬如無足欲行。無翅欲飛。無船求
渡。是不可得。若無戒欲求好果亦復如是。若 人棄捨此戒。雖居山苦行食菓服藥。與禽獸 無異。四授法命者。謂諸眾生若無此戒。法命
不立。與非情及畜生等無有異。瓔珞經下卷 云。佛子若過去未來現在一切眾生不受菩 薩戒者。不名有情識者。畜生無異。不名為人。
當離三寶海非菩薩。非男非女等。五殊勝益 者。謂以最上菩薩戒霑及眾生。必當令彼成 正覺。瓔珞經云。又復法師能於一切國土中
教化一人出家受菩薩戒者。是法師其福勝 造八萬四千塔。況復二人三人乃至百千福 果不可稱量。六成諸行者。謂一切菩薩無邊
大行。莫不皆以淨戒為本。智論十五云。譬 如大地一切萬物有形之類皆依地而住。戒 亦如是。戒為一切善法住處。又華嚴經云。譬
如造宮室起基令堅固。施戒亦如是。菩薩眾 行本。此經下云。一切菩薩已學今學當學。七 成諸位者。謂由具足菩薩戒故信行得成。方
乃得入十住等位。瓔珞經云。初發心出家欲 紹菩薩位者。當先受正法戒。戒者是一切行 功德藏根本。正向佛果道。問位以智成。因何
說戒。答戒具三聚。攝善戒中既具大智。理亦 無違。下文中十發趣十長養等皆因此成。又 問以何得知此菩薩戒多是住前菩薩所行戒
耶。答瓔珞經下卷云。我今在此樹下。為十四 億人說住前信想菩薩初受戒法。佛子是信 想菩薩於十千劫行十戒法。當入十住心。此
之謂也。八滅重障者。重障有二。謂惑與業。今 既具防三業。律儀戒中惡無不止。惑業種子 是所除滅。故瓔珞下卷云。受十無盡戒已。其
受者過度四魔越三界苦。從生至生不失此 戒。常隨行人乃至成佛。九顯真性者。謂由具 此菩薩淨戒。遂令障滅行成性離究竟。下云。
佛性常住戒法流通也。十得勝果者。謂此淨 戒因位究竟必獲如來圓明勝果故。華嚴經 云。戒是無上菩提本。應當具足持淨戒。此經
下云。微塵菩薩眾由是成正覺。此之謂也。
[0603a22] 第二諸藏所攝者。此有四重。初約二藏有二。 謂大小二乘各有菩薩藏聲聞藏。於此四中 唯大乘內菩薩藏攝。或通大乘聲聞藏攝。以
大中聲聞悉許成佛。於此戒法亦受持故。亦 通收小中菩薩。以彼三十四心成佛等事離 此實戒更無餘故。或亦通彼聲聞藏。以七眾
所持別解脫戒皆是菩薩律儀攝故。是故彼 法亦在此中。二約三藏亦二。一唯是大乘毘 奈耶藏。以具詮顯調伏行故。二或通餘二。以
戒具三聚該於三學。成因五位。必具餘故。三 約十藏亦二。唯戒藏。二或通餘。以三聚中 攝諸行故。四約十二分教亦有二。一是緣起 經攝。二亦通餘。如理應知。
[0603b06] 第三攝教分齊者。聖教塵沙。緣略為二。一 是化教。二是制教。釋此二別略作四門。一約 法異。且化教者。謂如來出世。普為一切說諸
因果理事等法。制教者。謂舉過顯非。立正法 制非理。違法犯結示罪名。辨其持犯輕重篇 聚。二約機異。謂化教普為通內外眾。莫問佛
法內人及佛教外人。通對而說。制教唯對佛 自內眾私祕制說。三約益異。謂化教但令離 諸性惡起信等行。制教令其雙離遮性。以護
譏嫌威儀可軌。以生物信光顯正法自行化 人故。四約主異。謂化教通於五種人說。如智 論云。一佛。二菩薩。三弟子。四神仙。五變化。
制教唯佛自說。以制戒輕重餘無能故。由此 四異。是故二教成差別也。於此二中制教所 攝。然制通大小。仍是大收。
[0603b21] 第四顯所被機有四種。一約種姓。二約遮難。 三約發心。四約現在位。初中有二。先約權教。 五種姓中定姓二乘及無種姓非此所為。以
彼於此非其器故。菩薩種姓正是所為。其不 定性亦兼攝。如瑜伽等說。二約實教。五種 種姓俱此所為。以許佛性皆悉有。以於此身
定入寂故名定性二乘。非謂寂後而不趣向 於大菩提。如法華楞伽寶性論等說。又為謗 大乘人是一闡提因依無量時故說無性。非
謂究竟無清淨性如寶性及佛性論說。又依 佛性論自斷說無佛性為不了教餘如前說。 是故一切眾生皆是所為耳。二約遮難者亦
二。一雖欲發心若具七遮現身非器。二要須 深心懺悔除滅遮難好相相應發心純直方堪 為器。三約發心者亦二。一雖內有種姓若未
能發大菩提心現在前時亦未堪為菩薩戒 器。二要須發心直趣正行不有邪求名利等 過方堪為器是此所為。四約現在位者亦二。
一終二始。終者。如三賢已上法雲已還終位 菩薩。雖亦受持菩薩淨戒。然經生所受不名 新得。具性戒故。非此正為。始者。從初發意十
信已還。於此戒品有受有隨有持有犯。故是 正為。以本業經中十信初心受此十戒。其入 位已去但增修為異故也。
[0603c16] 第五能詮教體者略作十門。一能詮門。謂唯 以名句文為體。以能詮表所詮故。二歸實門。 謂唯以音聲為體。以名等依聲假立無別體
故。經云以音聲為佛事故。三具二門。謂聲及 名等要具此二方成詮表不相離故。十地論 云。說者以此二事說。聽者以此二事聞。四俱
非門。謂聲名即空俱泯。言即無言無言之言 無寄無住。經云。如來常住不說一字。上四門 中前三通小乘。具四唯大乘。是故四句合為
一事。有無俱離可知。五遍通門。謂香光等一 切諸法悉為教體。無不皆有詮理益物故。經 中香光飯等而作佛事。六詮旨門。謂能詮所
合為其性。以不相離故。論云。契經體性略 有二種。一文二義。文是所依。義是能依。七唯 心門。謂名等聲等能詮所詮無不皆是說聽
心識。更互為緣之所顯現。離此心識無別性 故。經云。我說識所緣唯識所現故。八歸真門。 謂名等識等莫不悉皆唯是真如。以諸虛相
本自盡故。真如實體性自顯故。經云。一切法 即如等也。九無礙門。謂即真之相相不礙存。 即無言言言同法界。即相之真真無不顯。
即言之無言言未嘗說。既言無言而無二。則 說無說而俱存無礙鎔融以為教體。十雙泯 門。謂理事無礙性相俱融。則形奪兩亡語默
雙泯。非言非不言。非教非不教。非真非不 真。一切皆離不能辨之也。是謂大乘無礙教 體也。
[0604a14] 第六所詮宗趣者有二。先釋宗後顯趣。問宗 之與趣何別。答語之所表曰宗。宗之所歸曰 趣。又釋宗是言下所尊。趣即標其意致。宗中
亦二。先總後別。總者。以菩薩三聚淨戒為宗。 以是文中正所詮顯。所尊所崇唯此行故。別 中有五。一約受隨。二約止作。三約理事。四約
造修。五約緣收。初者創起大誓要期三聚。 建志成就。納法在心故名為受。受興於前持 心後起順本所受令戒光潔故名為隨。又受
是總發萬行後生。隨是別修順成本誓。要具 此二資成正行故以為宗。二止作者。謂止離 諸惡微過不沾。作修萬善眾德圓修。要具此
二皎潔行成故為宗也。三理事者。謂事防三 業使惡止善行。以理御心令惑滅令智立。智 論云。菩薩亦持理性戒故。又前離業障令福
圓。後除滅惑障成慧滿。此則離二障成二嚴 方為究竟故以為宗。四造修者有四。一法二 受三相四行。謂初是所受戒法。二正受相應。
三辨其戒相。四對緣持犯。所詮雖眾然四門 綩攝故為宗也。五緣收者。謂諸菩薩波羅 密行莫不具足三聚。所謂發三聚心修三種
行成三迴向。菩薩萬行莫過於此故以為宗。 第二趣者意也致也。謂持此三戒增長三學。 成就三賢十聖等位。究竟令得三德三身無
礙佛果。是意趣也。謂一律儀離過顯斷德法 身。二攝善修萬行善以成智德報身。三以攝 眾生戒成恩德化身故也。宗趣竟也。
[0604b12] 第七釋題目者有二。先辨一部都名。後釋當 品別目。初中亦二。先梵網者所詮義也。經者 能詮教也。義中梵者。西國正音云梵覽摩。
傳譯存略故但云梵。此翻為極淨。以淨中之 極故。准此經上下文。梵網之義略有四種。一 約行體用。謂梵者當體為目離染為義。網者
就喻為名勝能為義。此中梵有一義。謂明五 位行體平等圓淨光潔。網有二義。一差別義。 二澇漉義。初喻信等五位相別。後喻五位澇
漉眾生從因至果究竟解脫。此二及梵總有 三義。謂體相用。網中差別是相。此即依體起 用。以梵成網故云梵網。則持業釋也。又亦法
喻雙舉為名也。二約義者。此舉梵上之網喻 所詮之義。俱從喻稱故云梵網。何者。上卷經 云。時佛觀諸大梵王網羅幢。因為說無量世
界猶如網孔各各不同別異無量。佛教門亦 復如是。解云。以諸梵王持此幢網供佛聽法。 佛因見彼網孔差別交絡無邊參而不雜。遂
以喻彼諸眾生類迷悟己性造善惡業苦樂昇 沈依正交雜而其分齊別別不同。故云世界 猶如網孔。此即梵之網。依主釋。亦是有財釋。
以俱是喻故。問此中梵網與華嚴中因陀羅 網何別。答彼是帝釋網。此是梵王網。彼網在 殿。此網在幢。喻意亦別。彼取寶珠成網互相
影現。辨重重無盡。此取網孔差別不同義故 為異也。三約教者。梵辨教是淨。網顯教有能。 故華嚴之張大教網亘生死海。渡天人龍置
涅槃岸。此之謂也。又上云。猶如網孔等佛教 門亦如是等也。四約戒者。梵有二種。一約位。 在家所持不名梵行。出家五眾方名梵行。二
約實。聲聞小戒不防意惡不破諸見。不名真 梵。諸菩薩等所持三聚具防三業破見入理。 方名實梵。此如華嚴梵行品說。網有三義。一
喻菩薩戒相塵沙微細差別。交雜出沒屈曲 難知如網孔也。二喻此律儀戒功能。遮防有 情令不作惡如網籠羅也。三喻此戒。攝善救
生二種功能澇漉自他俱出離故。是故此中 亦梵亦網持業釋也。問何故不唯存此釋而 通上三耶。答此是一部通名。非唯說戒故須
通辨也。經者。謂以聖言貫穿攝持所應說義 及所化眾生故云經也。二別名中有三義。一 舍那佛者舉教主也。說心地法門品者是一
品通名也。菩薩戒本者品內別目也。梵本經 中皆名毘盧舍那。此云光明遍照。然有二義。 一內以智光照真法界。此約自受用義。二外
以身光照應大機。此約他受用義。何故經首 別標此名。為簡餘經是釋迦化身所說。又梵 網字下標此名者別餘品也。梵網一部大本
之中唯此品等是舍那說。餘品應是釋迦說 故。說者。圓音應機演茲妙理故云說也。菩薩 者備如常解。心者。則是菩薩所起信等五十
心也。地者。即是信等諸位通名地也。十地論 中地前總名信行地。故以俱有生成荷戴通 名地也。無非妙軌云法。通智遊履為門。類
別不同稱品。今於品內別釋如此菩薩戒本 故別標舉。謂防非止惡為戒。標略異廣為 本也。
[0605a11] 第八明教本末者有二。先明此戒後顯餘類。 初此戒來處者。此三世諸佛本戒法界法爾。 非新所制。舍那菩薩修行此戒位滿成佛。於
蓮華臺藏世界之中。為欲利樂諸眾生故。還 自誦出傳授化身。令各就機於閻浮提為諸 眾生方便誦顯。是故得有如斯戒本。若論具
本。什公相傳云。西域有十萬頌六十一品。具 翻應成三百卷。未至此土故不具也。二餘類 戒者。如梁朝攝論戒學中引毘奈耶瞿沙毘
佛略經說。菩薩戒有十萬種差別。如茲大本 未沾此域。又上代諸德相傳云。真諦三藏將 菩薩律藏擬來此土。於南海上船船便欲沒。
省去餘物仍猶不起。唯去律本船方得進。真 諦歎曰。菩薩戒律漢土無緣。深可悲矣。又曇 無讖三藏於西涼洲有沙門法進等求讖受菩
薩戒。并請翻戒本。讖曰。此國人等性多狡猾 又無剛節。豈有堪為菩薩道器。遂不與授。進 等苦請不獲。遂於佛像前立誓。邀期苦節求
戒。七日纔滿夢見彌勒。親與授戒并授戒本。 並皆誦得後覺已見讖。讖覩其相異乃昌然 歎曰。漢土亦有人矣。即與譯出戒本一卷。與
進夢誦文義扶同。今別行地持戒本首安歸 命偈者是也。又聞西國諸小乘寺以賓頭盧 為上座。諸大乘寺以文殊師利為上座。令眾
同持菩薩戒。羯磨說戒皆作菩薩法事。律藏 常誦不絕。然聲聞五律四部。東傳此土。流行 其來久矣。其於菩薩律藏逈不東流。曇無讖
言於斯已驗。致使古來諸德或有發心受戒。 於持犯闇爾無所聞。悲歎良深。不能已已。藏 雖有微心冀茲勝行。每慨其斥闕。志願西求。
既不果遂。情莫能已。後備尋藏經捃摭遺躅。 集菩薩毘尼藏二十卷。遂見有菩薩戒本。自 古諸賢未廣解釋。今敢竭愚誠聊為述讚。庶 同業者粗識持犯耳。
[0605b16] 第九明傳譯緣起者。此經於大秦姚興弘始 三年有西域三藏法師鳩摩羅什。此云童壽。 以持菩薩戒故。偏誦此一心地法門品。以此
品略明菩薩戒相。是故印土持菩薩戒者無 不皆誦。于時沙門慧融道祥等八百餘人請 羅什受菩薩戒。遂於逍遙園或云於長安草
堂寺中。共學士翻譯經論五十餘部。唯此梵 網經最後什自誦出。而共譯之。慧融等從筆 受亦同誦持。仍別錄此下卷之中偈頌已後
所說戒相獨為一卷。名作梵網經盧舍那佛說 菩薩十重四十八輕戒卷。卷首別標當時受 戒羯磨等事。仍云。此羯磨出梵網經律藏品
內盧舍那佛為妙海王及王千子受菩薩戒 法。其八百餘人誦此戒本也。
[0605c01] 第十隨文解釋者於此文中分為三分。初十 一行半偈是標源歎戒分。二從爾時下對緣 正說分。三從我今在此樹下結說勸持分。又
釋。初是戒起所從分。二對緣正說分。三結說 勸學分。初中分二。初有五偈明標源顯戒。 後六偈半歎戒勸持。又釋前五戒所從勝。後
是所流戒勝。又前是傳戒人勝。後是所傳戒 勝。前中有四。初一頌明舍那真身起千化佛。 二次一頌一句明千化佛復各化為百億釋
迦。三一頌二句明化身就舍那聽受戒法。四 一頌一句明化身就機傳通本戒。初一頌之 中。上二句明本源實身。下二句明所現千佛。
此中盧舍那等三類佛有人釋云。千華臺上 盧舍那佛是自受用身。千花上佛是他受用 身。百億釋迦為變化身。此釋恐不應理。以華
臺上佛亦是隨他受用身故。今釋。此佛內自 實成。及應機化境。諸聖教中總有五說。一約 諸部小乘。於此大千百億閻浮中。唯此閻浮
釋迦是實報成佛。餘州皆是化往。本不論舍 那佛。二若依入大乘論等說。摩醯首羅天上 有一實報成佛。以一大千世界為所緣境。化
作百億釋迦一時成佛。三若依此經。蓮華 臺藏世界之中坐華臺上實身成佛名盧舍 那。其千華上千釋迦則是千摩醯首羅天上 各有一釋迦。此千釋迦一一各化作百億釋
迦故。有千百億釋迦於千百億國中菩提樹 下一時成佛。准此言之。則一實身成佛時。以 千三千世界為主化境。合有千箇百億其千
釋迦是實報。千百億釋迦是化身。四依攝論 等。受用身有二種。一自受用。是實身成佛稱 法界成。身土相稱依正無礙。唯佛獨住。更無
菩薩。二隨他受用身。為地上菩薩於淨土中 現身說法。為地前機現化身佛。所主化境又 廣於前。智論云。數此三千大千世界如恒沙
為一世界種。數此世界種恒沙復至為一世 界海。數此海復至十方恒沙為一佛世界。是 釋迦佛所化境界。五依華嚴經。無成無不成。
故盧舍那一切處皆實身成佛。又以盧舍那 則是釋迦。不分報化二位之別。但說十身以 顯無盡。是故所主化境無邊無盡。且如一類
須彌樓山世界之數。則盡十方滿虛空遍法 界。又一類樹形世界亦同前遍法界。其側住 世界府仰世界倒世界眾生形等無量形類。
一一形類各各本類普遍法界。然互不相礙。 又此雜類並皆攝在蓮華藏世界海中。是故 華藏亦說無盡。又以華藏界一一塵中現一
切世界。如因陀羅網。如是重重無盡無盡 出過思議之表。此等並是盧舍那常轉法輪 處也。今此文中還依如上第三義說。初句顯
其本身。後句明其源土。初中以是舍那自說 故云我今。然通辨我義略有六種。一執我。謂 分別俱生在於凡位。二慢我。謂但俱生在有
學位。三習氣我。謂二我餘習在無學位。四隨 世流布我。謂諸佛等隨世假稱。五自在我。謂 八自在等如來後得智為性。六真我。謂真如
常樂我淨等以真如為性。此中稱我通後三 種。隨義應知。盧舍那義如前已釋。次句言方 坐蓮華臺者。方有二義。一將欲義。謂方將等。
二正住義。謂方住等。今依後義。正在華上故 云方坐也。蓮華臺者。是十八圓滿中依止圓 滿。諸論二釋通有三義。一謂約事。二就理。三
據無礙。初約事者。謂如來所感大寶蓮華王 為所依止。然通辨蓮華總有四類。智論云。 一人中蓮華十葉已上。二天上蓮華百葉已
上。三菩薩蓮華千葉已上。四義准佛蓮花無 限量。故華嚴中大蓮華座不言葉數。但云一 一華葉皆遍法界。二就理者。如來智身依於
真理義。等蓮華故以表示。亦有四義。梁攝論 中。一如世蓮華在泥不污。譬法界真如在世 不為世法所污。二如蓮華性自開發。譬真如
自性開悟眾生若證則自性開發。三如蓮華 為群蜂所採。譬真如為眾聖所用。四如蓮華 有四德。一香二淨三柔燸四可愛。譬真如四
德。謂常樂我淨。三理事無礙者。謂佛果圓融 理事混通。依正無礙相即自在。思之可見。下 二句中。初句明佛所住處。謂於千華之上或
云千蓮也。下句所現佛。此千還是受用身攝。 有人釋云。若約相顯為論。盧舍那身為十地 後等覺位菩薩現。此千釋迦為初地已上菩
薩現。此亦無違。第二一頌一句明此千佛復 現百億釋迦。於中先四句釋一華所現。後一 句類結餘華。前中初句舉一華主百億國。國
者。是四天下中南州國也。是故即一三千大 千世界有百億四天下等故云百億國。於一 一南洲菩提樹下各有一釋迦。同時成佛故
云各坐等也。類結者。如一華既有百億國。餘 九百九十九華亦各主百億。故類結云如是。 總為千箇百億也。第三一頌二句明化佛就
報領受戒法。於中初句標舍那本身。是化佛 所出之處故須標也。次句舉化身數。次句明 掌持大眾具眷屬相。次句顯主伴俱來至我
舍那所。次句正明領受戒法。次句明說戒利 益。謂此妙戒諸說中最同於甘露。味之中上。 於此創演故曰門開。又釋。甘露有三義。一當
食宛飢。同攝善內備。二當飲除渴。同攝生 濟之。三當藥病療。同律儀斷惡。故以為喻。又 釋。甘露是仙藥。服者長生。得此戒命盡未來
際故也。第四一頌一句明化身就機傳通本 戒。於中初三句各還本位。後二句誦傳本戒。 謂此戒法諸佛所師故云本師戒也。十重等
出戒相輕重數也。上來標源顯戒亦是戒所 從來竟 (文) 。
[0606c15] 自下第二歎戒勸持中有二。初 有三行一句歎益勸受。後三行一句舉法勸 信。初中有六。初二句。辨戒德圓滿。於中初能
破無明大闇出生死長夜。顯無住涅槃故云 如日月也。二能莊嚴行者。令諸佛護念人天 樂觀故如瓔珞珠也。又釋。初是慧嚴。後是福
嚴。又釋。律儀戒以能破諸黑惡故如日也。攝 眾生戒以大悲清涼為相故如月也。攝善法 戒以能攝修具諸勝善法而自珮故如瓔珞
珠也。二次二句明戒用深廣。謂微塵菩薩是 多人同行故勝也。由此成正覺能成大果故 勝也。亦則前句是廣後句深也。三次二句明
大人誦持故勝。謂初句報佛後句化佛。四次 二句舉益勸學成自利行。五次二句教令轉 授成利他行。六次三句誡聽所誦。以此戒中
含攝蘊積備具眾德故云藏也。又為簡定道 二戒故言波羅提木叉戒。梵云波羅提。此言 別。若具應云毘木叉。此云解脫。謂持此戒
行於諸犯境皆別別解脫故名也。又可當於 生死而得解脫故也。
[0607a05] 第二舉法勸信中分 三。初五句明信法成益。於中初一句總勸生 信。二次二句出所信境。又是教生信方便。謂
信己身有佛性法故。即是定當來成佛之義。 三次二句辨信益。謂由信自有自性住佛性。 信佛是至得果性。謂起此信即是發入理菩
提心。此故此心即是得戒。故無垢稱經云。發 菩提心即是出家。是即具足成比丘性。此之 謂也。二有六句勸眾普受。於中二。初二句
總勸普受。即是下文但解法師語盡受得戒 故云一切有心等。又可凡諸有心皆有佛性。 有佛性故堪為道器。故云攝佛戒也。又前是
當成之佛據佛性體也。此明有心之者皆攝 佛戒。是佛性用也。二次四句釋攝戒利益。謂 入菩薩三聚戒中。即是佛本因之位。故名佛
子。下諸戒首皆云若佛子者是也。三後二句 以有此益故勸眾聽誦。上來總是第一標源 歎戒分訖也。
[0607a23] 自下第二大段正說中分三。初明結集者序 當時事。二告諸菩薩下明對機正誦。三從我 已說下結勸受持。初中四。一序成佛時處。二
序所結戒相。三序口光表說。四序眾集聽受。 初中爾時者。是此化身從報佛所受旨迴還 至此之時。故云爾時也。釋迦此云能。是姓也。
牟尼此云寂。是名也。菩提樹者在摩伽陀國。 於此樹下有金剛座。賢劫千佛皆於此座成 等正覺。此樹下得菩提故名菩提樹。創坐得
佛故云初坐等也。二序所結戒中有二。初辨 相。二會名。前中以是本戒非是待犯然後方 制故。最初成佛即結此戒。不同聲聞戒。故云
初結菩薩波羅提木叉也。孝者。謂於上位起 厚至心。念恩崇敬樂慕供養。順者。捨離己見 順尊教命。於誰孝順。略出三境。一父母生育
恩。二師僧訓導恩。三三寶救護恩。然父母有 二位。一現生父母。二過去父母。謂一切眾生 悉皆曾為所生父母。今由持戒於父母渴誠
敬養。令修善根發菩提心。今世後世離苦得 樂。又由發菩提心持菩薩戒。救一切眾生悉 令成佛。是故二位父母皆為孝順。又由具持
菩薩淨戒。當得道力救護一切諸眾生。故於 過現父母亦為孝順。又供養孝順師僧三寶。 下文具顯。又以如說修行為報其恩故為孝順
是。至道法者。謂至極之道莫先此法。又以此 道能至於果故云至道。此即道能至也。謂作 了因至涅槃果。又作生因至菩提果。二會名
者。謂行此孝行。即是順教無違名為持戒。故 云孝名戒。戒謂制御三業止滅諸惡。故云戒 亦名制止也。三序佛口光者。如來將說戒法。
先於金口放大光明驚覺令知。當從此口吐 戒法光照入其心。故現此相令眾集也。四序 眾集聽。於中先集眾。二辨敬聽。前中有四眾。
一菩薩。二色天。三欲天。四人王。初一是同生 眾。後三是異生眾。二辨敬聽者。合掌身儀不 慢。至心住念不散也。
[0607b29] 第二對機正誦中二。 先歎戒要勝。後正誦戒相。前中二。初明戒法 深勝。二從佛子諦聽下辨戒機緣廣。前中二。
初舉法辨勝。後是故諸佛子應受下正勸修 學。前中二。初約人顯勝。二是故戒下約法辨 勝。前中二。初約佛自誦。顯勝人誦故明戒勝
也。二約五位菩薩眾誦。明多人誦故明戒勝 也。以信行不成位故但云發心也。以十住是 三賢之初入位之始故云發趣也。十行增修
善根故云長養。十回向是世間修終堅固不 壞故云金剛。十地可知。是故戒光從口出者。 是前從初發心至十地滿。三無數劫常誦持
故。致後誦時口中每出說戒之光。如智論中。 有三藏比丘以多生說法口出香。類同此也。 又釋。以此戒法破無明闇。從用名光。又釋。從
佛口光中出戒光故。從緣為名故云光。有緣 非無因者。今此誦戒口出戒光非無因緣。以 多劫積集因緣深固致令如此。又釋。此屬第
二約法辨勝。於中有三。初明戒無自性起藉 因緣。謂此戒法既從因緣必無自性。無自性 戒名為戒光。以佛說為緣。機感為因。或師授
為緣。菩提心為因。無自性戒方得發起。故云 有緣非無因也。二明戒體甚深。言故光光等 者。光猶戒。謂是因緣所發戒體無量數多故
曰光光也。故者所由也。謂此戒光因緣生故。 是故無性。離相故云非青等也。於中三句。初 離色心者。謂此真戒性非質礙又非緣慮。故
云非色心。又釋。戒於思種而建立。故用思種 為體。故云非青等色也。於思種上假立為色 故云非心也。二離有無者。謂緣起之戒便無
自相。即緣非戒離緣無戒。除即除離不得中 間。如是求戒永不是有無。然此不無此不有 之戒。以不同菟角無因緣故。是故此戒俱絕
有無。又可非所執故不有。從緣起故非無。又 從緣起故不有。非所執故不無。故云非有非 無也。三離因果者。以稱性之戒離能所生故
非因果也。又釋。以戒能成彼大菩提果故非 果法也。又藉菩提心為因起故非因法也。以 是果非果即因故。是因非因即果故。是故剋
性非因果也。三世諸佛之本下明戒用廣。於 中三。初明戒雖非果而能作果。故云諸佛之 本原。二明戒雖非因而能作因。故云菩薩之
根本。以菩薩是因位故。三雖俱非因果。然能 通為大眾之本。二是故下結勸修學中。應受 應持應誦文應學義 第二明戒機緣廣中。初
標受佛戒。二辨戒機差別。有二十眾。於中變 化人者。如龍變為人。小乘入難。此中通也。後 但解法師語下通結多門。餘義可知 第二正
誦戒相中二。先總釋隨戒之相。略作六門。一 釋名。二分輕重。三明具闕方便。四持犯麁細。 五諸部種類。六對小辨異。並如別說。二別釋
戒相中亦二。先十重後輕垢。前中三。先舉數 勸持。二立名辨相。三總結勸持。又亦可。初總 誦。二別誦。三結勸。總中四。一舉數。二若受
下勸誦其文。於中先明不誦有損。非菩薩者。 失現行菩提心也。非種子者。乖菩提心種子 也。又前失位後失行也。後舉佛自誦彰誦有
益。三勸學其義。謂舉三世齊學勸令受學。四 已略說下結說勸持。並可知。
[0608a29] 第二立名辨 相中。先以義料簡。後釋本文。初中十重略作 十門。一釋名。二明犯因。三明犯具。四顯犯
境。五造境自他。六自作教他。七犯相始終。八 明犯輕重。九明諸部相攝。十明攝三聚。
[0608b04] 初釋 名者。先釋總名。謂一周圓數二五稱十。波羅 夷者。此云他勝處。略有三釋。一約法。謂是佛
弟子以所持佛戒為自。非毀佛戒為他。若專 精不犯則自勝於他。若破其根本即他勝於 自。以戒為學處。持犯所依故云處也。二約業。
謂魔業為他。三約報。謂墮不如意處為他。並 可知。此從數義以彰名。即帶數釋。二別名如 下釋。
[0608b12] 二明犯因者。謂犯此十重皆因三毒。於 中二。初約麁相。二就細辨。初中此十戒內殺 毀及嗔此三因嗔犯。是故制此為防嗔。此中
約動三業以分三。謂身語意如次應知。又內 外分二。謂初二約外。後一約內。外中色聲分 異。又盜婬慳此三因貪犯。但初二麁現後一
細故。又約財色分二。謂盜慳俱望財但自他 分異。謂盜望他財慳望自物。又盜望未得慳 望已得。何以約財分二。約色不分耶。以財許
如法畜。望已得未得分為二。色無通畜義故 唯一禁斷。又有財盜及施故得分為二。色無 施與義故更不開二。又妄酒及謗此三因癡
犯。於中酒但為癡因。妄謗為癡果。果中妄由 邪見望己身不聖而言聖。謗由邪見望他三 寶實聖云非聖。故分二也。癡果已顯彰。約境
可分二。癡因用猶隱。約事唯立一。又說。過通 三毒。可知此則為調伏三毒立茲十戒。二約 細辨者。此十戒中一一皆通有三毒犯。第九
瞋中有時由彼貪癡引故亦得有三。是故各 調三毒通名毘尼。此云調伏。
[0608c02] 第三明犯具 者。所謂三業。此十戒中初三及酒皆依身犯。 故智論十三云。酒及前三俱是身戒。今此中
有四義釋。一約自他。初三成自害。後一成他 害。以得酒已方作大罪。二約依正有三句。一 盜即依報。二殺婬望正報。三酒通依正。以為
飲酤不為貯畜亦得正報收。三約違順亦三 句。一殺盜望違情。婬犯順迷情。酤酒通違順。 以恣迷情故順。取其直故違。四約因果。初二
損財斷命。苦果中極故俱成重。後婬酒順迷。 種苦因極故亦成重。是故古德云。婬為生死 本。酒為過患源。律中此二不立境想義存此
也。又妄說毀謗此四是語業犯。即是語四失 也。一妄語。二離間語。以說過令離故。三綺 語。以讚毀無義故。四惡口。以惡言謗黷故。又
釋。初一違境失。次二違教失。謂一餘處傳非。 二現前毀讚。後一違理失。並可知。又慳嗔二 戒是意業犯。此中何故瞋依本名貪就慳性
說。謂瞋障慈悲乖礙行重。貪或容有順悲愍 故。是故約慳違慈濟說。若細論十戒。一一皆 有三業成犯。以互相導故。如下釋文處說。亦 伏三業名為調伏也。
[0608c23] 第四明犯境差別有 四。一約情非情境者。謂前九全及第十少分 是約情境犯。以佛僧二寶亦是情攝故。婬瞋
各有一義。及第十少分約非情犯。以謗法寶 婬屍瞋塊俱同犯故。二約勝劣境者。謂說謗 二戒局勝境犯。以要說彼菩薩等過及謗三
寶方成犯故。酤酒一戒唯劣境犯。以聖等勝 位無飲酒故。餘七通二位。以俱有犯義故。三 約因果境者。謂謗戒少分唯果境犯。以除僧
寶故。所餘因境犯也。四約凡聖境犯者。第十 中佛寶局聖。第五全局凡。以聖無飲酒。不可 對辨酤也。所餘通凡聖。凡中通四趣。除地獄。
以彼苦報不可對故。或亦通五。以鬼等持戒 亦對彼趣故。聖中二乘果向十聖大乘六位 因果。通論悉成犯境。問對聖他心豈成誑耶。
答但對境言彰則為成犯。不問前人信與不 信。又於聖誑語理重誑凡。豈得無犯。又釋 境中略有十境。謂五趣生為五。并依報非情
為六。又二乘菩薩佛法為四故有十。於十戒 中唯瞋通十境。以於非情机等亦有瞋故。盜 具九。除非情。以無主物不犯故。法物盜成故
成盜法。婬通八。除佛法。以非情死屍亦成犯 故不除也。慳亦通八。際法及非情。以無求索 故餘皆成犯境。殺妄說毀此四通七。除佛法
非情。所由可知。酤酒通五趣。除所餘。謗唯三 寶。亦除餘。所由並可知。
[0609a19] 第五造境自他中 有四例。一自造他境。二他造自境。三自造自 境。四他造他境。以十戒應配之。且初例具十
犯。可知。二例唯一犯。謂婬戒有犯。所餘不 犯。可知。三例十中通四犯。謂殺婬慳瞋。以菩 薩理宜不捨生死為物受身。而返厭身自殺
故亦得罪。又以婬意自愛其身。及如律中弱 春自婬等。善生經云。自施不成施。自慳成慳。 又如有一不稱意事搥胸自瞋等。是故此四
通自為境。第四例於十戒之中一切通犯。謂 教他趣餘境自犯故也。
[0609a29] 第六自作教他者有 四句。一自作不教他。二教他不自作。三亦自 亦教他。四非自非教他。初二可知。三中有二。
一如犯婬教他就己。一犯得二罪。若約睡及 怨逼。則無教他義。二餘教他及自作。別犯兩 罪故也。第四句者。謂見作隨喜及讚歎作等。
雖非自作亦不教他。然亦是犯。是故此四遍 犯十戒俱結重也。
[0609b07] 第七犯相始終。於中三 例。一始二終三據中。此中婬犯據始。侵如毛 頭即結犯。不待精樂。殺犯據終。要命斷方結。
所餘據中。如盜離本處雖已成犯猶未得用 等。餘准可知。有義慳瞋亦約初犯。以起念便 犯故。
[0609b12] 第八輕重門者有二。先總辨後別論。 總辨十戒輕重者。此十戒中幾是業道重。有 五。謂初四及第十。幾是障道重。有三。謂毀慳
瞋。幾是重亦小輕。有二。謂酤說。又分三。一前 四中殺人盜五乃至大妄同小乘最重。二後 四全次重。三五六全及初四少分。謂約非人
非五非道小妄。此等應小輕。又前五招譏多。 後五應少。又酤唯約遮。餘通遮性。有義十戒 俱通二罪。二若別論者。一一之中各有輕重。 至下文處辨。
[0609b21] 第九攝諸門者有四。一約十 惡者。於顯十戒中。謗意是邪見。謗詞惡口。酒 是癡因。謗是癡果。所餘如次餘九應知。二依
菩薩善戒經。出家菩薩有八重。即此中初四 及後四是也。以出家菩薩先受聲聞戒具前 四重後受菩薩戒更加後四故。三依善生經。
在家菩薩有六重。即此中初六是。四依瑜伽 地持有四重。即此後四是。又小乘四重即前 四是也。是故此戒通攝道俗備緣大小故具 十耳。
[0609c01] 第十攝三聚戒者有二義。一若從勝 為論。此十戒總是律儀攝。以俱止惡故。二若 通辨。皆具三聚。謂於此十中一一不犯律儀
戒攝。修彼對治十罪之行攝善法攝謂。一慈 悲行。二少欲行。三淨梵行。四諦語行。五施明 慧行。六護法行。七息惡推善行。八財法俱施
行。九忍辱行。十讚三寶行。以此二戒教他眾 生令如自所作即為攝眾生戒。是故十戒一 一皆具三聚。餘義可知 第二釋文者。別釋
十重即為十段。何等為十。如半頌曰 殺盜 婬妄酒。說毀慳瞋謗。
初篇
殺戒第一
[0609c13] 將釋此戒略作十門。一制意。二次第。三釋名。 四具緣。五闕緣。六輕重。七得報。八通塞。九 對治。十釋文。
[0609c15] 初制意者。略由十意。一由斷 生命業道重故。負此重業不堪入道。是故大 小二乘道俗諸戒皆悉同制。二由違害大悲
心故。瑜伽云。若有問言。菩薩以何為體。應正 答言。大悲為體。尚須為物捨身。況害彼命。三 背恩養故。下文云。六道眾生皆我父母。生生
無不從是而生。豈得害也。四乖勝緣故。智論 云。或可蟻子在前成佛蒙其濟度。此事難知。 若害彼命。與彼無緣不蒙救也。五並有佛性
悉為當來法器。如不輕菩薩深敬眾生。尚無 不敬。豈容有害。六違失菩薩無畏施故。經云。 所以持不殺戒。為施眾生無畏故也。又涅槃
中如來壽命無有限量皆因不殺。七乖四攝 行故。論云。菩薩二利之中利他為最。若起害 心眾生捨離。設欲法施無所化故。八損過實
故。智論云。假使滿閻浮無價珍寶無有能直 於身命者。是故奪彼命根亦得盜寶之罪。涅 槃經又云。一切畏刀杖莫不愛壽命。恕己可
為喻。勿殺勿行杖等禁。九為報恩故。謂菩薩 大行依眾生得。尚念報恩。寧容加害。十法爾 故。三世諸佛家業法爾不念加害利益眾生故 也。
[0610a07] 第二次第者。戒相塵沙無邊浩污。何故 最初辨茲殺戒。一謂菩薩萬行無不以大悲 為本。為存行本故先制也。二有情所重莫不
以形命為先。為救物命故先辨也。若爾何故 聲聞戒初不同此耶。謂此以救生行為先。彼 以自行為首。又釋。彼要待犯已方制。婬戒初
犯故殺不先。僧祇律云。成道五年制婬。第六 年制盜及殺。菩薩不爾。約十業道此為初故。 三世本戒非新制故。
[0610a15] 第三釋名者。息風名 生。依身心轉。隔斷不續名為殺生。戒者是能 治之行。從所治為名故云殺戒。涅槃經云。眾
生佛性住五陰中。若壞五陰名曰殺生。若有 殺生即墮惡道。息有三種。過去現在則不可 殺。遮未來故名殺。夫眾生者名出入息。斷出
入息故名為殺。我等諸佛亦隨俗說名為殺。 問息斷名殺。入滅盡定豈是死耶。答以後起 時息還生故。是故不名斷。問此報息滅後報
息生。應非無耶。答以命根斷故報隔異故。不 例滅定。問殺既爾。從緣必無自性。無自性故。 應無有罪。答有無自性得罪。還無自性得報。
一切法皆爾。問既自心變眾生。還自殺者無 實眾生死。何因有罪。答還自心變罪。如眾生 來報。受罪當知亦爾。問知殺性空。殺應無罪。
答空是罪治。知空必不殺殺。必不了空。故亦 有罪。若謂無罪而作殺者。以邪見故罪重眾 生於餘。何得言無罪也。
[0610b03] 第四具緣者有二。 一通二別。通緣有三。一是受菩薩戒人。以不 受戒無犯故。經云。有犯名菩薩。無犯名外道。
二是住自性。謂非顛狂等。以彼無犯故。三無 開緣。謂即救生無間苦等。此三通諸戒。三別 緣者。依地論五緣。一是他身。簡自故。二是眾
生。簡机等故。三有眾生想。簡迷心故。四起 害心。簡無殺意故。五正加害。簡未害故。依對 法論亦五緣。一事。謂有情數。二意樂。謂起此
想及必害意。三方便。謂為害故加刀杖等。四 煩惱。謂貪嗔癡。五究竟。謂彼有情由方便故 或無間死或後時死。合此二論通具七緣。一
他身。二眾生。三起眾生想。四殺心。五加刀杖 等。六有三毒。七斷正命。并上通緣總有十種。 可知。
[0610b17] 第五闕緣者。闕通緣可知。別中若闕 初緣有三義。一應得重輕垢。謂以惡心自殺 己身故。二應得輕輕垢。謂以善心厭身自殺。
違菩薩行故。經云。說身無常。而不讚說厭離 於身。此中有癡。前有瞋。故餘六緣皆具也。三 得福成持。謂為法滅身。為生捨命。如薩埵王
子等。若不捨反得罪。此中非直無三毒。亦與 智和合故成持也。亦即闕初及第六二緣。次 闕第二緣有二差別。一若諸趣相差俱得重。
以七緣不闕故。二若非情來替有二罪。一畢 竟不知是非情。約心應得重方便。如唯識論 云。夜踏瓜皮謂殺蝦蟇死入惡道。此但為闕
境得重方便。二若次後知是非情。違前暢思 得中方便。故闕彼緣得此三罪。若於上三位 兼起疑心亦得三非。謂若於初位欲殺畜。人
來替。於上生疑。為畜為人。而斷命者。此雖境 改心移。以命同害亦俱重也。若於次位欲殺 生。机來替。後生疑。為生為机。害已終身不
決。以少闕心得中方便。若於後位欲殺生。 机替後生疑。害後知机得輕方便。問此中 闕心與後位。及闕境與前位。各何別耶。答此
於異境起疑故不同初。以彼起本想故。疑當 異境故不同後。以彼於本境起疑故。問何故 雙闕唯疑非想。答以想無雙闕。如欲殺生机
來替。此是闕境。於上起机想。此闕心。若害 無罪。是故想無雙闕。疑中乖本期故闕境。懷 猶預故闕心。是故單雙二闕各三合為六也。
次闕第三緣有想疑二別。想中有四。一若本 迷生為机。害已無罪。以三心俱闕故。二若 本欲殺生。臨至境轉作机想。害已不知得方
便罪。以不暢本思故。闕中後故。約前方便結 一輕罪。三若害已了知起壽心結重方便。以 闕中間具前後故。四若於人起畜等想。本迷
轉想俱重也。疑中二。一於本境疑起有三。一 疑生為机。終身不決輕方便。二後決暢壽 重方便。三疑為人為畜。後決不決俱重。二於
異境起疑亦三。一為机為生。終身不決重方 便。二後決輕方便。三疑為畜為人俱重也。次 闕第四緣有二。一全不犯。二雖無殺心而有
打等故得輕垢也。次闕第五緣得重方便罪。 以雖不興方便而有殺心故。次闕第六緣有 二。一以無記心殺還得重。二不貪皮肉故殺
亦不瞋酬怨故殺。不癡祠祀故殺。但以大悲 救彼極苦不避自苦故亦無犯。此依瑜伽辨。 次闕第七緣有二。一畢竟不知不犯。約心得 重方便。二知不犯。得中方便。
[0611a04] 第六輕重者 有二。一麁二細。麁中有三。一約所殺生。二約 能殺心。三所用殺法。初中生類所殺雖無崖
畔。總括此界不過有七。謂六道及聖人。然約 此七位輕重有四。一約生。斷命一切皆夷。問 何得有殺地獄生。答菩薩亦有遊彼趣中救
眾生故。是故對彼亦有不殺。況有菩薩於地 獄中創起慈悲成初心故也。二約報。謂人重 畜等輕。以人於彼大小二乘通道器故。三約
德。謂害發菩提心者業道加重。不問人畜等。 故經云。殺發菩提心畜生。罪重於殺邪見人。 四約逆。謂下文七逆中除於破僧。以無命可
損唯逆無餘故。出佛身血是逆及重方便。以 不可殺故無夷。餘五依位各得二罪。謂逆及 夷。於中父母及二師或有各得三罪。一夷二
逆。謂此四人有得羅漢者。一殺父母等。二殺 羅漢。三斷生命故得三罪。涅槃經云。一殺父 王。二殺須陀洹故也。若依俱舍。唯得一無間。
以依一故。第二約心明輕重者。然殺念慮雖 多不過三性。善惡無記。即為三品。惡重善中 無記下。或無報。於中二。先別辨。後交雜。前
內惡中三毒相導成業七。亦有三品。謂三單 輕三雙次一合重。單中亦三。貪下瞋次癡重。 何以然者。良以飢荒外至貪火內煎。雖了業
道然不能自制。貪彼皮肉以自濟軀。遂斷彼 命故非極重。二雖亦了知因果。而瞋怒難制。 遂瞋斷命道過前。故為次也。三不信因果。將
謂無罪有德。恣心殺生復勸他殺。婆沙云。虎 豹豺。蜈虹蛇等傷害於人。殺之無罪。父母 衰老及遭病疾。若能殺者得福無量。又殺生
祠天以為福德。又確執殺生有福無罪。如婆 藪仙人多劫受苦。是故癡因最為重也。善生 經云。貪心殺生輕瞋心次癡心重故此云也。
三雙者亦三品也。謂貪瞋下貪癡次瞋癡重。 一合者等分最為上上。此約業道分輕重。若 約違教俱犯重。二善心者。善心殺生如見長
病極苦眾生不忍其苦。遂以慈心斷彼命根。 又如律中比丘又犯死比丘語膾子乞一刀 等。此皆業道輕。俱犯重戒。三無記心者。或不
成犯。以無記不成業故。或亦有業。以還得報 故。如山居比丘推石殺蟻。蟻受猪身亦還推 石害彼比丘。各無記心冥然受報。此即於戒
雖為不犯。然殺業如茲不亡故不可輕也。世 有愚人飲用虫水曰。云我但用水本不害虫。 虫若自亡固非我咎。此不識業道不見聖教。 深可悲。一愚矣
第二交雜辨者亦七。約三 時心。謂欲作正作已作此三時中三性心間起 故業有輕重。謂三中一惡二無記輕。一惡二 善次。一善二惡重。又一善二無記輕。一無記
二善次。一無記二惡重。又三俱惡重。俱善次。 俱無記輕。如上別辨。二約殺心三時具闕者。 闕二心輕。闕一心次。具三重。此三通上性
別門。心內各有此三。隨輕重應知 第三所 用殺法輕重者有二。一約三業。二約苦惱。初 中三業單雙等亦有七。三單者。一身業殺。中
謂加刀杖等。或身現相令怖墮壑。或示相教 人令成殺等。或作書令殺。或作坑穿羂網。 射發毒藥。授殺具等。水陸空飛有因致死。犯
輕重可知。二語殺。或以善言勸厭身死。或教 人令殺。或呪殺。或如壯夫吐唱使死。此語 殺中初一輕次一中後二重 三意殺者。如
二十唯識論中仙人嘖殺三國眾生一時而 死。乃至草木亦死不生。是故得知。意最重故 也。此中語意同作身業。二雙者具身語殺。謂
身加說呪此輕。或具身意殺為次。或語意殺 為重。一合最重。二約苦惱者。謂分分割身令 多日命盡。此苦惱多死心既深故重也。反此
應輕。又約有恩無恩有過無過皆有輕重應 知。二細辨者。然此輕重業道微細。約境開心。 應善思淮耳。
[0611c15] 第七得報者有二類。一約犯違 教遮罪。下文云。墮三惡道二劫三劫等。二約 業道性罪。依十地論對法論等得三種果。一
異熟果。謂墮三惡道。二等流果。謂若生人中 多病短命。三增上果。謂所感外物皆少光澤 不久住故。又依優婆塞戒經第四云。因殺生
故現在獲惡色惡力惡名短命。財物耗減眷 屬分離。賢聖訶嘖人不信用。他人作罪橫罹 其殃。是名現在惡業之果。捨此身已當墮地
獄多受苦惱。飢渴長命惡色惡力惡名等事。 是名後世惡業之果。若得人身復受惡色短 命。此一惡人因緣力故。令外一切五穀菓蓏
皆悉減少。此人殃流及一天下。又智度論十 五云。如佛語難提迦優婆塞。殺生有十罪。 何等為十。一者心常懷毒世世不絕。二者眾
生憎惡眼不喜見。三者常懷惡念思惟惡事。 四者眾生畏之如見蛇虎。五者睡時心怖覺 亦不安。六者常有惡夢。七者命終之時狂怖
惡死。八者種短命業因緣。九者身壞命終墮 泥梨中。十者若出為人常當短命。
[0612a05] 第八通局 者。於中有二。先通後局。通者。或有殺生而不 犯戒生多功德。如瑜伽戒品云。謂如菩薩見
劫盜賊。為貪財故欲殺多生。或復欲害大德 聲聞獨覺菩薩。或復欲造多無間業。見是事 已起心思惟。我若斷彼惡眾生命當墮地獄。
如其不斷彼命無間業成當受大苦。我寧殺 彼墮於那落迦。終不令其人受無間苦。如是 菩薩意樂思惟。於彼眾生或以善心或無記
心知此事。已為當來故深生慚愧。以憐愍心 而斷彼命。由是因緣於菩薩戒無所違犯。生 多功德故也。又涅槃第十二亦同此說可知。
二局者有二義。一違犯。謂見厄不救。見他殺 己怨。不以悲救微起順情。此等皆犯。二順持。 謂不常起大悲恩重。身心擬以身命代死代
苦等。恒思不忘。不爾便犯。如是等應知。
[0612a20] 第 九對治行者有二。先明起心。後明行相。前中 如十地經第二云。是菩薩復於一切眾生中。 生安限心樂心慈心悲心憐愍心利益心守
護心我心師心生尊心。論曰。集者。依增上悲。 復為念眾生故生十種心。復次此心為八種眾 生故生。一者於惡行眾生欲令住善行故。如
經安穩心故。二者於苦眾生欲令樂具不盡 故。如經樂心故。三者於怨憎眾生不念加報 如經慈心故。四者於貧窮眾生欲令遠離彼
苦。如經悲心故。五者於樂眾生欲令不放逸。 如經憐愍心故。六者於外道眾生欲令現信佛 法。如經利益心故。七者於同行眾生欲令不
退轉。如經守護心故。八者於一切攝菩提願 眾生取如己身。是諸眾生即是我身。如經我 心故。生餘二心者。觀彼眾生乘大乘道進趣
積集具足功德。如經師心故。生尊心故。二明 行相者。明往昔菩薩緣眾生行。略舉三五。如 昔二比丘過夏參佛。一亡一達。佛問達者。汝
伴何在。答云。為不飲虫水在路自亡其恐不 得見佛。遂犯虫水存命至此。佛即出金色臂 看云。汝不持戒。見我何益。其在路亡者先已
至此聞法得果。又如鵞珠比丘。護眾生命不 惜身命。又如菩薩鹿王代鹿母命等。又如鹿 王。以身為橋救濟群獸全彼自殞等。又如月
上女菩薩。撿世見女人新產飢急。恐殺其 子菩薩割自乳房以救彼命等。又如薩埵王 子救餓虎捨身命等。如尸毘王救鴿捨身。又
如海中船破眾人將沒。菩薩商主告彼眾人 令投我髮等。我今閉氣取死。海必漂岸以濟 眾命等。如是類往昔規摸。令今倣習。應善思 之。
[0612b22] 第十釋文者。就此戒中文別有三。一制 令斷惡。即律儀戒也。二制修善行。即攝善戒 也。此二所對為攝生戒。三違制結犯示以罪
名。初中言佛子者。釋有總有別。總中有二義。 一從佛法生。謂發菩提心受菩薩戒得佛法 分名為佛子。如人從父母生得彼體分一名
為人子。此則佛是能生。子是所生。二子是因 義。謂以修佛行能生佛果名為佛子。如種子 生果等。此即子是能生。佛是所生。從果為名。
此二皆佛之子故依主釋。何故爾者。若不從 佛生無以成佛故。梁攝論云。無不從此法身 流。無不還證此法身。別中有五義。如攝論云。
一方便為父。二般若為母。三禪定為胎。四慈 悲為養育。五信樂大乘為種子。又有四義。如 佛性論。一淨信為種子。二般若為母。三禪定
為胎。四慈悲為養育。如次即是地前四位。應 知。問未知菩薩至何位得佛子名。答諸聖教 說有多種。一約絕功用不行。同佛作用名為
佛子。如楞伽經八地菩薩名最勝子。二約證 得佛法分名為佛子。如佛性論初。地名佛子。 三約不退佛法名為佛子。如瓔珞等經說十
地住即名佛子。四約入大乘。發菩提心受菩 薩戒即名佛子。如此經說。五約入佛法。縱入 小乘名佛子。如四分律序中說。今此通前四。
以諸位同持此戒故。通五。以攝小令迴 故。文中有二。初舉過二制斷。初中四。一明能 殺位。二殺相差別。三所作殺事。四辨所殺生。
初中四種殺。一自殺可知。二教他有二義。一 教他令自死。二教他令殺生。問自殺或教他 所殺未亡。自身先死後所殺亡。未知得重以
不。答若依小乘。不犯夷。以彼未命終未成罪 故。命終已後戒已失故。菩薩戒既經生不失 故還得夷。問若教他殺生。他領受已後不殺
者。彼能教人得何罪耶。答約心得重。後若知 不殺生喜心得輕方便。生瞋得重方便。三方 便讚嘆殺者。此亦有二。一嘆能殺之人有勝
德。二嘆所用殺法有功能。此二各有二。一望 未殺歎德令殺。二望已殺嘆德令喜。皆悉善 巧引譬曉喻讚美殺事故云方便讚殺也。又
釋。如律中讚死勸死亦是也。四見作隨喜殺 者亦二。一見聞此殺俱生喜故。二見聞彼死 亦皆生喜。問此上三位何別。答有二別。一約
三時。謂初約未殺教遣殺。次約正殺讚有德。 後約已殺生隨喜。二約三類。初約下位人便 令殺。次約中位人雖不可使殺方便讚美令得
成殺。後約上位不可對讚但見彼殺已還生隨 喜俱得重罪。可知。二乃至呪殺者明殺相差 別。謂於上四位所作。或刀斫杖打乃至呪殺。
以相眾多呪殺最希故云乃至也。如呪龍令 入鑊等。三殺因下明所作殺事。然此四殺略 作四釋。一約所作。謂自殺為因。教他為緣。讚
嘆彼法隨喜其業。二約所殺。一命為活因斷 故名殺因。二衣食等為活緣奪故令死名殺 緣。三以法成治。如酷法官等。以法成殺故名
殺法。四如屠獵等家。恒為殺業。三約具緣。一 殺心為因。刀杖等為緣。造趣方便為法。正斷 命根為業。於上七緣相攝。應知。四約行。謂十
地論中攝為三離。一有二。謂內離貪等。外離刀 杖。是此中離因離緣也。二慈悲等為對治離。 是此中離殺法也。三尚不惱眾生。何況故殺。
為果行離。是此中離殺業也。四辨所殺生中 乃至有命者。此有二義。一廣。謂總攝一切七 種眾生故云乃至也。二狹。謂簡去草木故云
有命。瑜伽云。謂壽燸和合現存活故名為命 者。謂假有即有命之者有財釋也。第二正制 者。不得故殺者。謂無害義故云不得殺也。然
錯誤無犯。故復云故。第三是菩薩下明制修 善行。於中有二。先制起勝心。二制作救事。前 中言是菩薩者。標持戒人也。應起者。制令之
詞也。常住有二義。一起此慈等。恒在心中無 暫時忘故云常住。二制令起此順真理之慈 故云常住。前自相續後順凝然。又前是無間
後是甚深。以此深厚慈悲通緣一切下位眾 生。作拔苦與樂意。復以深厚孝心別緣上位 父母師長等。作報恩供養意。又釋。緣三位眾
生起此三心。一於怨所起慈。二於苦者起悲。 三於勝位起孝。又釋。總通於一一眾生各有三 心。以一切眾生悉曾為父母等故。若依華嚴。
通起十心。如前治行中說。二方便救護者。依 心起行作所益事。方便有二義。一巧欲令所 作益事成辦。二巧欲作所益不帶過失。救護
有五義。一於下位眾生作救拔事順前慈悲。 於上位眾生作護持事順前孝心。二於已在 苦者救令得脫。未入苦者護令不入。三在苦
者救之。得樂者護之。四以救故令離苦得樂。 以護故令捨惡住善。五救護是一事。謂拔濟 眾生也。第三而下自明違制結犯。於中先明
違制有四義。一於眾生不起慈行已為大過 失。況作殺事。殺已為重。況更盜心。盜心最 重。況復快意。是故此殺最為極重。又盜心
者。殺心無限漫緣諸境心無厭足。快意者。殺 心猛盛勇快稱情三時無間。下是菩薩波羅 夷者結示罪名。如前已釋。上來明殺戒竟。
菩薩戒本疏卷第一 (終)
* * *
【經文資訊】大正藏第 40 冊 No. 1813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
【版本記錄】CBETA 電子佛典 2016.06,完成日期:2016/06/15
【編輯說明】本資料庫由中華電子佛典協會(CBETA)依大正藏所編輯
【原始資料】蕭鎮國大德提供,伽耶山基金會提供,北美某大德提供
【其他事項】本資料庫可自由免費流通,詳細內容請參閱【 [ 中華電子佛典協會資料庫版權宣告
](http://www.cbeta.org/copyright.php) 】
* * *
本網站係採用 Creative Commons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3.0 台灣 (中華民國) 授權條款授權.
Copyright ©1998-2016 CBETA
Dictionary loading status: not load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