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 Fen Biqiu Jie Ben Shu 四分比丘戒本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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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比丘戒本疏卷上嵩嶽鎮國道場沙門定賓撰
[0463a21] 觀夫內契玄宗絕眾相而凝寂。外流妙體應 群機而演教。故能橫寶舟於欲浪照玉鏡於 心源。灑定水於三千薰戒香於百億。有空遐
唱捐滯情於兩邊。理事宏敷悟真詮於一實。 五乘聯駕二藏同開。談其萬善戒門為首。暨 乎歸依創啟妙覺終臨。則何位而不修亦何
聖而不學。大矣哉無得而稱者也。題云四分 比丘戒本者。四分是本藏教名以有財而為 義。比丘是所防行者由受學而成名。戒則護
六根以明持遣七非以彰體。本則德含眾善 義蘊多端。五篇七聚之要門十利百行之幽 鍵。流雪山之藥味飲寶岳之甘泉總收其義。 謂之為本。是故題言四分比丘戒本矣
(二萬一十九言) 。
[0463b05] 將欲釋經四門分別。第一總詳諸教。第二別 斷此經。第三傳譯根由。第四依文判釋。初總 詳諸教意者。教門雖則無量且談兩義以示
未聞。言兩義。一者於三學門戒學居首。以能 建立定慧義故。故瑜伽論釋三學云。建立定 義故智所依故最勝義故。遺教經云。依因此
戒得生諸禪定及滅苦智慧。律序云。如是正 法堂七覺意莊嚴禁戒為階陛。賢聖之所行 並其義也。二者七聖財門戒居第二者。以信
出家受行禁戒。故於信後以辨戒財。信戒既 圓堪正聞法。後由捨施用莊嚴心故。復次明 聞之與捨以此資備引發思修。思修合說總
名為慧。慧必斷惡慚愧助成。此七聖財由資 善法王賊不奪水火無侵。財中之勝故以名 矣。問聞慧別說思修合論其義何也。答聞必
從他思修自起。用分二相開合不同。此則略 詳教之總意。若戒學不立則二學無依。七財 有闕則六珍亦失。是故要須先學戒財以備
功德也。第二別斷此經者。四門分別。一教所 為機。二說聽功益。三藏乘所攝。四宗體不同。 第一教所為機者。若望通論戒經但為大僧
大尼。大僧尼中普為三乘及人天行。以戒正 感人天樂果。是故律云。持戒生二道天上及 人中。破戒墮二道地獄畜生中。於三乘中二
乘必因戒學滿足方修定慧。大乘三聚律儀 是一。故華嚴云。戒是無上菩提本。應當具足 持淨戒。若能具足持淨戒一切如來所讚歎。
涅槃經說。菩薩護持突吉羅罪如護浮囊。故 知通為五乘人也。若其局據緣起辨者。說戒 揵度云。爾時世尊在閑靜處思惟作是念。我
與諸比丘結戒說波羅提木叉。中有信心新 受戒比丘未得聞戒。彼不能知云何學戒。我 今寧可聽諸比丘集在一處說波羅提木叉
戒。爾時世尊從靜處出。遂以此緣集諸比丘 制令半月和合同說。廣如律辨。第二說聽功 益者。先明說益略有二義。一者如親見佛。故
戒經云。莫謂我涅槃淨行者無護。我今說戒 經 (一卷戒本) 。亦善說毘尼 (大調伏藏) 。我雖般涅槃當觀如世
尊。經云當知此則是汝大師。意亦同也。二者 因之斷惑。即戒經云。七佛為世尊滅除諸結 使說是七戒經。諸縛得解脫已入於涅槃諸
戲永滅盡。尊行大仙說聖賢稱譽戒弟子之 所行入寂滅涅槃。二者明其聽益亦略有二 義。一者識相護持。如戒文云。欲除四棄法乃
至眾集聽我說。二者得勝利樂。如云能得三 種樂及戒淨有智慧便得第一道等。若准瑜 伽第二十二具戒士夫應知有十功德勝利。
一者由自觀察戒清淨故便得無悔。無悔故 歡歡故生喜。喜故身安安故受樂。樂故心定 定故能如實見。如實見故能厭厭故離染。離
染故證得解脫。自知能於無餘依界得般涅 槃。二者於臨終時知往善趣。由無悔恨名賢 善死。三者遍諸方域妙善稱譽聲碩普聞。四
者寢安寤安遠離一切身心契惱。五者若寢 若悟諸天保護。六者於凶暴人不慮其惡。七 者怨讎惡友雖得其隙亦常保護。八者魍魎
鬼神雖得其便而常保護。九者法無艱難從 他獲得種種利養國王大臣恭敬尊重。十者 所願皆遂。若欲願生剎帝利或婆羅門大族
家或四天王天乃至他化自在天。即隨所願。 若復願樂入四靜慮現法樂住。若復願樂入 無色定。若復願樂究竟涅槃悉得隨願。今
戒文中名譽利養即當第三及當第九。生天 即當第二第十。得第一道即當第一及是第 十。所餘勝利略而不論。律中十利謂攝僧
等恐繁不敘。第三藏乘所攝。於三藏中毘奈 耶攝三乘之中既皆共學通三乘攝。以律儀 戒三聚攝故。第四宗體不同者。先宗後體。且
明宗者此經全收律藏為宗。不同法華涅槃 等經一藏之中曲別分宗。是故此以善說毘 奈耶以之為宗。言善說者謂佛善說。簡諸外
道以不善說制鷄戒等。毘奈耶者翻為調伏。 世親攝論第一卷云。調者和御伏者制滅。調 和控御身語七惡。制伏除滅諸惡行故。次辨
體者瑜伽八十一云。謂契經體略有二種。一 文二義。文是所依義是能依。如是二種總名 一切所知境界。今此經文所詮之義其唯五
篇。准僧祇律名為五篇。上代相承共傳此名。 若依四分名為五犯。必招苦罰名之為犯。亦 名五犯聚。一一篇內各集多犯故名犯聚。或
名五種制。制有二義。一由佛語稱法而制。二 由自行能有制防。且五篇者。一大僧四波羅 夷尼八波羅夷合為初篇。二大僧十三僧殘
尼十七僧殘合為第二篇。三大僧三十尼薩 耆波逸提及九十波逸提合一百二十。戒尼 三十尼薩耆波逸提及一百七十八波逸提合 二百八戒。僧尼總計三百二十八戒為第三
篇。四大僧四波羅提提舍尼比丘尼八波羅 提提舍尼合為第四篇。五大僧百眾學及七 滅諍尼但百眾學亦或有七滅諍合為第五 篇。總計大僧有二百五十戒。尼除七滅諍
合三百四十一。若并七滅即當三百四十八 戒。並是正宗所詮義體。其二不定防過由緒。 未有正罪故不入篇。至文當釋。第三傳譯根
由者。昔漢明帝永平十年迦葉摩騰遊化此 土。度人出家與剃髮。已披著縵條唯受三 歸五戒。至漢靈帝凡一百年。僧數不滿不得
受具。靈帝已後北天竺有五沙門。創與此方 五人授戒。支法領口誦戒本一卷。今時古戒 本是也。後至曹魏嘉平二年復得梵僧十人
重受具戒。此即大僧受戒緣也。漢末魏初復 有東天竺尼與尼受戒。又至宗文帝時師子 國尼鐵索羅等又與重受。自爾已來方有戒 法相傳。至秦姚興 諡
文桓帝。皇初三年殿 前設無遮大會。帝問得戒有何證驗。遂有智 嚴法師請往西國。問得戒事。至北天竺遇問 羅漢。羅漢云我之小聖不委得戒。汝且住此
吾今為汝往問彌勒。於是入定昇天為問彌 勒。彌勒答云。振旦僧尼得戒遂與金花一尺 影現以為證驗。羅漢得已轉授智嚴。智嚴來
日迦毘羅神送至此土。文帝殿前先有金花。 太史占之云。佛法來未盈一月。智嚴來至。來 至之日證驗事畢金花還滅。又至姚秦有于
填三藏佛駄耶舍譯四分大律并重校古戒 本。方於經首加以歸敬。後有晉國沙門支法 領。從于填來達秦國。並重校定。又至元魏世。
惠光律師刪改其本亦存歸敬。依齊世法願 律師謹勘大律又生一本。除其歸敬。扶昔漢 世古本故也。今存歸敬又依大律。庶使義周
緣釋相彰。冀諸諷誦者不損其功耳。此即略 明傳譯義訖。第四依文判釋者。於此經中總 開三分。一讚德同修分。二開宗審察分。三結
示迴求分。就讚德同修分中分二。初偈讚戒 德。次和合同修。就偈讚中十二行偈分之為 四。初之一偈敬傳真法。二有四偈示以聽儀。
三有五偈損益殊分。四有二偈明其勝德。先 釋初偈敬傳真法者。三寶可敬法必堪傳。是 故文言稽首禮諸佛及法比丘僧者設敬也。
今演毘尼法令正法久住者傳真法也。禮有 三品稽首最尊。故俱舍云。稽首接足故稱敬 禮。所敬之境即是諸佛及以法僧。先敬三寶
用標嘉瑞。為傳正法令無災障故。成實論云 三寶最吉祥故我今初列。今演毘尼法者。毘 尼即是調伏滅惡。故無性攝論第七卷云。或
一切善能滅眾惡成大涅槃。滅除生死名毘 奈耶。今此戒經正治惡行遠得涅槃名毘尼 法。令正法久住者。正法有二。一教二證。半月
宣傳教法久住。依而得證證法久住。次釋四 偈示以聽儀者。文分為三。一讚德以示。二舉 名以示。三引證以示。此三示中各勅聽儀。先
釋初文。讚此戒經有廣貴德。廣故如海無涯 如明了論。第三羯磨竟時四萬二千功德福 河頓至身中教廣也。貴故如寶以其戒是七
聖財數七聖財者。一信二戒三聞四捨五慧 六慚七愧。如開發中已辨。護令不失故云欲 護也。眾集聽我說者勅以聽儀。謂須和合不
許別眾。不來與欲故云眾集。下當廣釋。第二 舉名以示者。略舉二篇及第三少分。初篇永 儐故云四棄 (此罪須除) 。殘依僧懺故曰僧殘 (此惡須滅)
。犯墮 捨財故曰捨墮 (此犯須障障謂遮障也) 。此之三篇作法稍難 是故偏舉。餘遂略之。勅聽同前。第三引證以
示者。謂引過現七佛同說。一毘婆尸。二式棄。 三毘舍浮。四 拘 留孫。五 拘 那含牟尼。六迦葉。 七釋迦文。七佛略戒如下經文。釋迦廣教如
正宗辨。廣之與略文雖有異事意不殊。故云 為我說是事也。我今欲善說者誦文不墜。諸 賢咸共聽者聽法之儀咸集和合也。次釋五偈
損益殊分者文分為二。初有三偈。顯持即得 最勝生道若破便失斯益。次有兩偈。若持即 得決定勝道。若破便失斯益。先釋前文又分
為二。初之兩偈顯得勝生及得定生。次有一 偈顯破戒死必懷憂懼。前文分二。初明喻合 次舉益勸。喻中約事如人毀足。合中約法合
於毀戒。次舉益勸。若天若人皆是勝生。於五 趣中此最勝。故就中分別。欲界人天單名勝 生。色無色天名為勝生亦名定生。如文易解。
次釋一偈破戒死者。喻中約事憂悔昔時鎋 軸不罕。合中約法合於先時毀破禁戒。若毀 重戒喻同折軸。若毀輕戒喻同失鎋。於臨終
時嶮趣相現方懷恐懼。故涅槃十一云。何等 名為破戒死。毀犯去來現在諸佛所制禁戒 是名破戒死。次釋兩偈決定勝道有違有順。
初偈為顯聖道加行。次偈為顯聖道自體。聖 道斷惑決定不可還為凡夫故名決定勝道 也。先釋初偈喻中約事鏡觀好醜。合中約法
合說戒相以曉全毀。全即生喜喜故身安安 故受樂樂故得定。即是順於聖道加行。毀即 生憂憂故發生身心熱惱正違聖道也。次釋
聖道體者喻中約事勇怯進退。合中約法淨 穢安畏。若能永斷破戒煩惱名為勇進。即是 淨安。安謂寂滅涅槃安樂。若不能斷破戒煩
惱名為怯退。即是穢畏。畏謂極長三途恐畏。 次釋二偈偏明勝德者文二。初一偈半正明 勝德。次半偈依勝制說。先釋前文喻中約事
四最不同。合中約法總合四最。世間王為最 者勢力大故。眾流海為最者悉容納故。眾星 月為最者清涼勝故。眾聖佛為最者德無量
故。次釋法合。一切眾律中者律有三種。謂別 解脫靜慮無漏名為一切。一切律中戒經為 最。三學居初生餘學故最含四義。一者勢摧
破戒。二者納恒沙德。以持戒人身器清淨。是 故容納世出世間種種功德。三者樂如清涼。 四者戒德無量。次釋半偈依勝制說者。由具
如前四種最勝。是故如來依此立制令半月 說。若時久延便令廢忌。若時更促事恐煩勞。 故唯半月半月而說。自下第二和合同修文 分為三。初制和合
(從和合僧集會乃至答云說戒羯磨是也) 。次制同法 (從大 德僧聽已下是) 。後勸聞修 (從諸大德我今欲說已下是也) 。初制和合即是說
戒羯磨二事前方便也。故律云和合者一羯 磨一說戒也。凡制和合必託界同。故須對此 二門分別。一者汎辨諸界不同。二者正釋和
合僧集。第一汎論諸界有十一種。謂自然 三大界四小界四。故成十一也。或准善見論 加一自然即十二也。又更通論加其水界自
然及攝衣界庫藏處說戒堂結淨地等合十七 種。且辨自然本緣起者。佛初緣時於說戒日 一化弟子制令盡集。大迦賓菟是大羅漢。自
恃清淨便作思念。我於說戒若赴不赴皆是 清淨。是故不赴。佛躬自喚罰迦賓菟。令其步 涉不乘神足。語迦賓云。凡說戒法應當恭敬
尊重承事。若汝不欲恭敬尊重誰當恭敬。若 不和合一處同說得突吉羅。若准僧祇二十 七是阿那律罰令步赴失肉眼。故極苦方至。
廣說如律。自後又以盡一化集疲勞廢業。遂 開隨處白二羯磨結說戒堂於中說戒。爾時 猶未制結諸界。遠路共赴一說戒堂。猶為疲
極。又開隨處結大界已和合同說。結界之前 依自然集此之自然。古來相承自有三別。一 者依十誦律第二十二云。諸比丘於無僧坊
聚落中初作僧坊未結界。爾時齊幾許。佛言 隨聚落。聚落界分齊是僧坊界。古來判云。此 是可分別聚落。欲結界者盡聚落集。此謂了
知人家有僧可令喚集故名可分別也。二者 若不可分別聚落。依僧祇律第八卷云。五肘 弓量七弓種一菴婆羅樹。齊七菴婆羅樹相
去。爾所羯磨者名善作羯磨。異眾相見無別 眾罪。古來判云。既同聚落異眾相見許無別 眾。明知即是聚落之中不知誰家有僧無僧。
不可盡喚故名不可分別聚落也。三者若於 阿蘭若逈無村處於僧坊中欲結界時。依十 誦律云。諸比丘無聚落空處初作僧坊齊幾
許。佛言方拘慮舍。古來相傳依雜寶藏經注 云。拘慮舍者五里也。今詳十誦是薩婆多宗。 薩婆多宗四肘弓量五百弓為一拘慮舍計當
二里。故俱舍頌云四肘為弓量五百拘慮舍。 何須不依。又准善見論第十七。阿蘭若界七 盤陀羅。一盤陀羅二十八肘。若不同意者得
作法事。計當五十八步半一尺八寸。既云不 同意者。明知義同聚落之中不可分別。故開 近集。若加此一有四自然。四自然界中皆得
集僧結作法界。若於水中不得結界。但得於 中作對首等。如善見論。但取眾中健人水灑 所及之處作自然界。於四自然周圓之內欲
結界時。僧盡赴集不許受欲。既集僧訖任僧 量宜。或大或小。作布薩界。其布薩界或用寺 塘隨其曲直以為標限。或於逈地堅石釘材。
或指樹山任情所樂應取之處。使一比丘打 木白僧。僧羯磨師依唱分齊白二結之。結界 成訖盡此界內並須赴集。縱有緣事身不來
赴即須附欲及附清淨來至僧中。僧中先隨 餘所為事作羯磨訖後方說戒。然布薩界大 者有四小者有一。所言四者第一人法二同
界。如向所論。本同一寺而結成者。是此界本 制不緣於食故得此名。二者食法二同界。如 有兩寺先各別。依人法二同今忽兩寺欲同
飲食及同作法。二寺各自白二羯磨解却舊 界。別更合唱兩寺標相更加羯磨。同為食法 二同界也。三者法同食別界。如有兩寺先各
別。依人法二同今忽兩寺但欲同法而各別 食。二寺各解及以更結准前應知。四者食同 法別界。如有兩寺先各別。依人法二同今忽
兩寺欲同飲食不同作法。兩寺眾僧隨集一 寺。或可要集有食寺中作白二法和同共食。 此即不須解先舊界。尋佛本意約法同別以
興結果。今此但為欲得同食不欲同法。是故 不解舊作法界。此上四界羯磨結法廣如律 中說戒犍度。各如本結。 [阿-可+宛] 相之內必須同集。
又准說戒犍度須有小界。謂布薩日比丘道 行。若得總和同結大界於中說戒。此為大善。 如其不得作。隨同友當下道外共集一處同
結小界作說戒事。結法文云。大德僧聽。今有 爾許比丘集。若僧時到僧忍聽結小界。白如 是羯磨准知。此即名為難說戒界也。亦名數
人界也。上來大四小一並名布薩界。就前四 大界中至夏滿日自恣之時亦必依之作自恣 事。若在道行至自恣日有難自恣准同說戒。
亦開小界。然難自恣結小界文云。大德僧聽。 齊如是比丘坐處。若僧時到僧忍聽。僧於此 處結小界。白如是羯磨准知。此即名為難自
恣界。亦名坐處滿界也。又結戒場并難受戒 怙前說戒自恣二小合為四小。并前四大及 三自然合十一界。三自然界中若加善見七
盤陀羅蘭若難集合十二界也。此十二界皆 是集僧之處。其說戒堂是所赴處。非是齊此 明集僧義。自餘衣界淨地庫藏皆非為辨集
僧之義。廣論結解法式及明所用如大律及 羯磨本中。今此略陳隨其所應。大四小一盡 界須集故云和合僧集會等也。第二正釋和
合義者。竊尋律文有三種文。并此戒本合有 四種。四種文中兩文直解和合之義。兩文具 辨簡雜留純作法方便也。且准瞻波犍度解 和合云同一住處和合一處
(即是應來者來) 。羯磨時應 與欲者與欲 (且言與欲理實并與清淨) 。現前應得呵者不呵 (清淨 比丘雖來赴集。不肯同法法即不成。今既肯同即是應得
呵者不呵也。若不清淨縱不肯同體非僧。故雖呵不破法 事) 。此之三義以釋和合。准雜犍度開為五義 以勸應和。故彼文云有五法應和合。一若如 法應和合
(謂布薩羯磨等應和。即是應來者來也) 。二若默然住之 (即是應呵 者不呵也) 。三與欲 (即是應與欲者與欲) 。四若從可信人聞
(即是應來者來之差 別也。此人自未解法如新受戒信和上等來赴集也) 。五先在眾中默然而坐 (前默 然住即是後來。今此即顯先來之人。義雖
差別其體不殊。以體同是應呵不呵故也) 。既是攝五即 成三和。三和義中第一應來即當此文僧集 會也。應與欲者與欲即當此文不來諸比丘
說欲及清淨也。應呵者不呵即當此文和合 兩字也。然和合名有其兩義。一據局名即應 呵者不呵。二據通名即通應來者來及與欲
等總名和合。更加簡眾及以問答即是羯磨 說戒方便。然說戒前又加問答請教誡尼。若 唯羯磨不欲說戒即不須此也。前云兩文簡
雜留純作法方便者。即此戒文以為一種。如 向略辨。又進迦絺那衣揵度更有一文。即是 兩文明作法方便也。如彼文云。僧集和合未。
受大戒者出不來者。說欲僧今何所作為。應 答言出功德衣。上代相承於羯磨前准彼文 中開為六法。一問云僧集未 (答云已集) 。二和合不 (答云 和合)
。三未受大戒者出 (若有令出。出已答云已出。若無應直答云。此處無未受具戒者) 。 四不來諸比丘說欲及清淨 (說訖答云說欲已若無應答云此處無說欲人)
。 五問云僧今和合何所作為。六答云出功德 衣。若作餘法各隨事答。然有通局且如受戒。 一差威儀師。二喚入眾。三羯磨師對眾問遮
難。此之三重皆作單白。問難既訖次作白四 正與受戒。此之四法並緣受戒故得總名。答 云受戒羯磨。若於中間人有起坐往來不定。
故各隨事一一別問別答。而作且如問云。僧 今和合何所作為。答云差威儀師出眾撿問 遮難單白羯磨。餘喚入眾等一一別作准此應
知。然今行事恐不慇懃。多分各各別問答作。 若准相州律師合初二法云僧集和合未。答 云僧集和合計理。或有集而不和合。故別問
好今此既欲作說戒事於方便中應開七法。 一和合。二僧集會。三未受大戒者出 (答法同前。今說 戒時令說戒師。連此三法合為一。問答中但答未受戒者
已出等。計理得成。以先行籌表白眾情已委和合僧集。 不同羯磨之前不行籌等故須別問) 。四不來諸比丘說欲及清淨。對
此略以三門分別。一約法。二約人。三約時。言 約法者所言欲者於僧羯磨心有樂欲。但我 有緣不獲赴集。故令一人傳我欲詞以白僧
知。僧受欲已即得作法羯磨成就。唯結界法 必須總集不許受欲。言清淨者凡應說戒必 須清淨。下至不犯突吉羅罪。若儻有犯於說
戒前必須懺了方得聽戒。今我有緣不獲赴 集。我有清淨堪應說戒。故令一人傳我清淨 以白僧知。僧既受已即得說戒。作法成就准
律中說。六群比丘與欲不與清淨。及稱此事 與欲不與餘事欲。佛因總制。從今已去要令 總云如法僧餘事與欲清淨。若自恣時即云如
法僧事與欲自恣。不同僧祇說戒時集欲清淨 俱與非說戒時但須與欲。然與欲緣或為佛 事法僧等事身病瞻病守房等事。若幸無事
假託與欲自犯妄語。眾僧法成。第二約人分 別者。一者受欲人。二者與欲人。三者傳欲人。 第一受欲人者說戒之時儻若界中唯有四
人即須總集。不得三人受第四人欲。受而不 成即是別眾。四人集已方得受其第五人欲。 又准僧祇第二十七不聽與欲者多或時數
等。應集者多與欲者少。若不爾者得越毘尼。 二與欲人者除犯重人三根已彰及被三舉。 餘大僧尼各隨當眾並須欲淨。三持欲人者
要亦須是清淨比丘無三根咎。受欲已去直 至堂上。若無難事不得 [這-言+至] 過餘房出界。如律 中說。不得餘道行及出界等。有二十七人不
成持欲。不能繁敘。所持之欲任持多人。先記 名字。若記已忘應稱相貌。相貌亦忘方得說 云眾多比丘如法僧事與欲清淨。二十七人
且略頌曰。命過餘行罷。入外道別部。戒場 明相出。難舉滅神聞。第三約時者 [這-言+至] 明相已 即失欲法。如律所辨。次釋文者眾人既聞說
戒師云不來諸比丘說及清淨。其持欲人即 應下坐至僧前說。說已維那答云說欲已。或 若總無說欲人者但直答云此處無說欲人。
第五誰遣比丘尼來請教誡者。謂八敬中制 尼半月請一大僧具十德者赴尼寺中教誡說 法。尼於大僧說戒之日白二羯磨差一比丘
尼。又口差二三人為伴。其所差人必須清淨 無難。至大僧中請具十德師。既被差已於晝 日中至大僧寺。囑一大僧為傳尼信。囑詞句
云。大德一心念。某寺比丘尼眾和合。差比丘 尼某甲半月半月頂禮大德僧足求請教授比 丘尼人。三說受囑。大僧答云可爾。故今說戒
之時問意云是誰尼寺遣尼來請教誡尼人。 其受囑者聞已即起僧前禮佛白大眾云。大 德僧聽某寺比丘尼眾和合等。餘詞同前。白
訖巡行至二十夏已上。曲躬合掌代尼請云。 大德慈悲為尼教授。儻若自知具有十德答 云可爾。眾僧即應量宜實德白二差遣。准僧
祇律被差已後隨黑白月初之三日及後二日 不得赴尼寺。以其尼眾初說戒了及臨說戒 恐成大煩故。於中間十日之內許赴尼寺說
法教誡。尼問可不及迎逆法廣如律中。若其 大僧各辭無德不受尼請。其代請人應至上 座前白云諸德各辭無德不堪。上座即應略
教授云。諸德並辭故應各為自惜事業。明日 尼來問可不時應報尼云。此處無堪教授比 丘尼人。又無善說法者。雖然上座有教語尼
眾各順聖教如法行道謹慎莫放逸。代請之 人答云可爾。明日尼來教令 [跍*月] 跪傳上座教。 尼得教已還至尼寺磬鍾集眾。索欲問和使
尼打靜告尼眾云。大僧上坐有教尼眾各須 從坐起立合掌聽教。即宣教訖一時各云頂 戴持。禮佛三拜各退還房。今者且據大僧說
戒之時。受上坐教訖維那答云教誡已。第六 問云僧今和合何所作為。第七答云說戒羯 磨。此上七法合是說戒前方便訖。總當第一
大文制和合訖。自下第二制其同法。僧體六 和羯磨義當同見。說戒義當同戒。餘之四和 順成此二。由具六和功德大故。故諸教中聖
菩薩等設敬禮僧。況餘凡下。然說戒時四人 已上須作單白廣說戒本。如此文中所辨者。 是但三人已下須盡界集不得受欲。對首展
轉各各說云。二大德一心念今白月十五日 (黑月 隨稱) 。眾僧說戒。我比丘某甲清淨 (三說) 。若但二人直 云大德一心念。餘詞同上。若但一人直對佛
前云今白月等。不須大德一心念言。餘詞同 前。三人已下對首心念通在自然作法諸界。 隨依界集不說戒本。不同明了論對首等訖
仍說戒本。僧說之中若有難事又開三五略 說之法。又說戒日通於十四十五十六三日 皆得。廣如律說。
[0468a18] 經曰。諸大德 (乃至) 善思念之。
[0468a18] 述曰。自下第三勸 其聞修文分為三。初勸善聽聞。次勸善修學。 後結已審持。此初文也。諦聽者囑耳聽聞。善 思念之流至意地以成聞慧也。
[0468a21] 經曰。若自知 有犯者 (乃至) 得安樂。
[0468a22] 述曰。勸善修學也。文有三 義。一自心懺默 (有罪必須懺訖聽戒。於罪若疑發露已聽。若無罪者但應默然也) 。二 因舉懺默
(儻於說戒之前五德舉問。及說戒時戒師三問並名他問。其有罪者懺露同前。若無罪者雖 稱無罪而默不懺。亦是默義。亦得名為亦如是答也) 。三彰其損益。文云如是
比丘在於眾中乃至三問等者。舉其三問。亦 顯五德舉問也。默妄准律得吉羅罪。能障世 間出世間道故是損也。若彼比丘憶念已下安
樂翻前。得世出世二種安樂故是益也。
[0468a29] 經曰。 諸大德 (乃至) 如是持。
[0468b01] 述曰。結已審持也。謂將欲 說正宗諸戒先且總審眾有淨穢。穢者聽戒 律教所遮。知遮而聽犯序三問。又隨隱罪 [這-言+至]
三問時復犯正篇三問之默。故今審之令不 隱也。故說戒犍度文云。若有犯者不得說戒 不得聞戒。不得向有犯者懺悔。犯者不得受
他懺悔。既審已訖眾同憶持。故云是事如是 持。
[0468b08] 經曰。諸大德 (乃至) 戒經中來。
[0468b08] 述曰。自下第二 開宗審察分隨文八段。段各三。文合此八段 即名五篇。如開發中略明名相。然五篇罪具
有二義。一唯果罪。二就急要。故錄為經半月一 說。若通因果事該賒要立為七聚。言七聚者。 一波羅夷。二僧殘。三偷蘭遮。謂初二聚方便
之罪。義含重輕。及有果罪諸偷蘭遮。如用人 皮石鉢人髮露形等。四波逸提。五提舍尼。六 惡作。七惡說。謂眾學中身犯惡作語犯惡說。
及前五聚遠方便等并篇不攝諸果吉羅。如 叛說戒不安居不自恣等。明了論中所辨篇 聚其義少異。不能繁敘。總辨一切制戒意者
略有三門。一為防過。二生善趣。三招十利。 准瑜伽論九十九總辨篇聚所防過失有十五 種。是故須制。一事重過失。二猛利纏過失 (此上 二種初篇具有)
。三匱乏不喜足過失 (離衣宿及闕衣鉢不受持等是匱乏過。長衣鉢不 作淨施是不喜足過失) 。四他所譏嫌過失 (非親里尼取衣與衣共獨坐等輒教期行等) 。
五先無信者倍令不信。先有信者令其變異 過失 (二入聚落乞美食過三鉢。跳行入白衣舍及坐等) 。六多貧貯畜多諸緣 事過失
(畜寶販賣營造二房及五敷具等) 。七染著過失 (故漏摩觸媒等染著欲塵。勸織 乞衣等染著衣服也) 。八惱他過失 (二謗兩舌異語嫌罵等)
。九發起疾病過 失 (論中擔毛上樹過人等今詳離衣鉢等亦是也) 。十障往善趣趣沙門過失 (破僧出血等邪定聚故障往善趣。若惡性不受語障沙門行)
。十一應護不護不應 護而護過失 (二敷坐脫等應護不護牽驅等不應護而護) 。十二不應為依 反與為依。應與為依而不為依過失 (阿利吒沙彌說欲不障道
不應為依。二法攝弟子等應與為依) 。十三應敬不敬不應敬而敬過 失 (不攝耳聽不行弟子法等應敬不敬也。隨舉比丘不應敬而敬也) 。十四應覆不覆不
應覆面覆過失 (說他麁罪應覆不覆也。覆麁罪等不應覆而覆也) 。十五於應 習近而不習近。不應習近而反習近過失 (淨衣鉢等 而不受用而反受用捨墮財等)
。此十五種過失於一戒中或具一 二。乃至具多隨應思知攝。為頌曰。重纏匱譏 信。貪染惱病障。護依敬覆近。是為十五過。第
二令生善趣所以制戒。佛教不越三德契經。 一者為怖畏惡趣者說持戒契經。二者為怖 畏貧窮者說布施契經。三者為怖畏煩惱者
說修習契經。故知制戒為往善趣。第三招生 十利如律廣說。先解初篇文分為三。初明所 依教。二列罪名相。三結已審持此初文也。謂
波羅夷所詮罪義。依於佛制半月半月說戒 經中來。波羅夷者此云他勝。被他極重破 戒煩惱怨所勝故。瑜伽論名為彼勝者亦是
也。自下第二列罪名相。四戒即四總釋一切 具緣成犯。二門分別。一者通緣有三如明了 論云。若人已受大比丘戒。若如來已制此戒。
若人不至癡法。二者別緣麁分三門細分七 門。言三門者一境二心三業。細分七門者境 有二種一者所損境二者成罪境。心有三種
一者緣所損境二者緣成罪境三者發業。心 業有二種。一者方便業二者究竟業。隨一一 戒皆應約此通別二緣諸門分別。先釋初戒
通緣可知。於別緣中無所損境及心。緣所損 境以其不約損境制。故又復不須緣成罪境。 縱心不緣但當正境即是犯故。然犯有兩。一
者自心趣境犯但具四緣。一者成罪境境通 三趣。女人二形身各三處男及黃門身各二 處皆是正境。二有發業心決心趣境。三起方
便業。四成究竟業。如律文云。入如毛頭。二者 怨逼造境具三緣。一成罪境。二怨逼境合為 方便業。三受樂為究竟業。戒文九句一若比
丘者善受得戒名為比丘。或容犯此戒故復 言若也。二共比丘戒者顯共餘僧同受得戒。 儻其有犯便乖此共也。三同戒者顯與清眾
同持此戒。儻其有犯便乖此同。四不還戒還 者捨也。反顯捨戒即無所犯。故律文云若有 餘人不樂梵行聽捨戒還家。若復欲出家應
度令出家受大戒。良以犯重畢竟障道定不 可治故有此開。增一阿含僧伽摩比丘七變 作道。今方成道。從今已去若欲捨戒聽至七
返。准十誦律尼若捨戒轉根為男方得出家。 明不聽尼捨戒更受以醜惡故。五戒羸不自 悔者亦是不捨之異名也。前句為顯雖深樂
道容煩惱逼帶戒行非。此句為顯持戒心微 而戒猶在若當犯者亦是犯位。故復舉之也。 捨戒之法廣如律論。不能繁敘。此上五句已
下諸戒皆應具有。以初貫後後不復陳。六犯 不淨行淨。謂涅槃行能趣向。今犯此戒生死 過重眾苦極源特違涅槃。故獨標名也。七乃
至共畜生者。境通三趣不簡死活。故云乃至 也。八是比丘波羅夷者結以重名也。律中譬 如斷人頭不可復起。比丘亦爾。犯此法者不
復成比丘故名波羅夷。九不共住者示僧儐 法。律中且據羯磨說戒。二法不共理實亦於 利養房寺亦不共住。詳其教意佛本攝眾近
得人天遠得涅槃。今既並障必墮惡趣故須 永儐也。第二盜戒文有八句。一若比丘是容 犯人。二若在村落若閑靜處者。置物之處勿
過人間及空逈處。三不與者辨物主也。主唯 是人餘趣即輕。四盜心。盜心差別律有二五。 第一五者黑闇心 (愚心 闇 教墮在犯中迷為不犯) 。邪心
(邪心說法得財利等) 。曲 戾心 (諂附福人方便取財) 。不善心 (苦切侵欺) 。常有盜他物心 (恒規侵削) 。 復有五。決定取
(倒易物籌決令屬己) 。恐怯取 (劫味之類) 。寄物取 (因寄侵隱) 。 見便取 (伺他慢藏) 。倚託取 (因官勢取)
。五隨不與取法律文釋 云。若五錢若直五錢此文意說隨順不與而 成犯者望五錢等具緣是也。四錢已下但得 偷蘭。言具緣者通緣可知。別緣具七。即是具
約七門分別。一所損境唯局人主功力感財。 人福最強若當侵損障道至重。天及北方物 從化有。縱有所悋盜不成重。二緣所損境即
是人主想。但使人想不問張王男女差別。故 律文云男想盜女物佛言夷。下敬妄亦同。三 成罪境。即是五錢若直五錢五錢義理不暇
廣陳。四緣成罪境。即五錢想律雖無文道理 應具。五發業心即是盜心。六方便業。准薩婆 多論發心步步吉羅觸物輕蘭動轉重蘭七究
竟業即是離處離處多種無暇廣陳。因此亦 應廣解物主。主有二種細分有六。所言二者 一者正主二者守護主。細分為六種者三趣
物主并三寶主即是六也。謹尋諸部大約為 言。人物犯重非人犯蘭畜生犯吉。三寶物中 復應自以八門分別。一辨盜成愆。二明諸互 用。三通畜等相
(一通用隨所須用。二通畜如已人未分物等。三共畜同利未分也) 。四 攝物有殊 (三寶處等) 。五受施不同。六誰堪典掌。七瞻 看法則。八出
[仁-二+貳] 軌儀。如此之八門餘處廣辨 今無暇陳。第六句若為王及大臣等者辨隨 國法治罰重輕譏呵有異。汝是賊等呵賊詞
也。前第三句辨障尤深。今第六句治呵極重。 第七結罪。第八永驅。如前戒釋。第三殺人戒 文有七句。一容犯人。二故者發業心即是殺
心也。簡誤殺者無發業心而全無罪。三自手 斷辨所發業方便究竟也。四人命者所損之 境。唯是人趣。就報勝中酸楚捨命為障尤深。
諸天捨命非極酸楚。又以希故不犯重罪。五 持刀已下所發業中差別門也。前辨自殺義 不盡故。故須別明。就中有兩。一持刀與人此
有兩義。一者知他病人自厭身命。以愚教心 自謂行慈。持刀與之令其自殺。以此例知與 匪宜樂及飲食等。及非病人知來往處迮路
之中安坑塪等一切皆犯。二者持刀與所使 人往殺某甲以此例知與墮胎藥等一切悉犯。 二歎舉死快勸死乃至寧死不生者。勸他自厭
令其自殺。三作如是心乃至勸死者。總結殺 心起異方便。方便多種不可具陳故云種種。 此戒即是別緣具五。一所損境即第四句人命
是也。五分律云。若人若似人。似人者入胎四 十九日自是已後盡名為人。四分律云。人者 從初識至後識。而斷其命初識即是創入胎
識。後識即是命終時識。二緣所損境即是人 想。但作人想無問張王男女差別。其成罪境 即所損境。緣成罪境即是人想無別境想。三
發業心是即第二句殺心。四方便業。五究竟 業。即第三第五句謂命根已斷。對此廣明殺 母殺父殺阿羅漢得逆及夷。殺非人變畜得
蘭等無暇繁敘。殺畜得提下別有戒不須此 明。第六結罪第七永驅可知。對此戒中略辨 境想總詳律文。境想有三。一者殺戒境想如
律文云。人作人想殺波羅夷。人疑偷蘭遮。人 非人想殺偷蘭遮。非人人想殺偷蘭遮。非人 疑偷蘭遮。二者婬酒境想五句准前。然第二
疑句第三想句並結究竟。以深防制不隨心 輕也。三者盜戒境想但有四句。一者有主有 主想五錢過五錢波羅夷。二有主疑偷蘭。三
無主有主想蘭。四無主疑蘭。准前殺戒闕第 三句。何以然者。解云。一切境想總有二類。一 者輕重相對。如殺五句。上三對人是重犯境
隨心差別遂成夷蘭。下二非人是輕犯境亦 隨心別故成蘭罪。即是約境重輕相對。二者 犯不犯相對。如盜戒中有主即犯無主不犯
兩相對也。就此二類辨句多少者。若據盡理 二類悉應具足五句。今據別理故有多少。謂 若殺戒無第三者恐漏有犯。若其盜戒有第
三者濫治無犯也。且如殺戒恐漏有犯者。以 第三句人非人想。有其兩義。一者方便殺人。 本起人相臨殺之時方乃轉為非人想殺。其
未轉前人邊蘭罪。便是殺人戒宗所收得因 蘭罪。故文即結偷蘭遮罪。轉想之後作非 人想。非人之上應得吉羅。非殺人宗故隱 不說。二者欲殺非人被人來替緣於人境作
非人想。此雖亦名人非人想乃是非人被人 境差。唯非人上得因吉羅。此罪唯是殺非人 宗望殺人宗全無此句。今兩義中若從後義
闕第三者即漏前義殺人宗罪。故從前義立 第三句不漏其罪。次明盜戒恐治無犯故闕 第三者。謂若第三云有主作無主想者亦有
兩義。一者本擬盜有主物。先時進趣作有主 想。臨離處時方乃轉為無主物想。其未轉前 主邊蘭罪。即是盜宗轉想之後即全無罪。二
者本來發意欲取無主之物。乃被主物來替 其處。緣此以作無主物想。此雖亦名有主作 無主想。此義唯是不犯宗收。今兩義中若從
前義立第三者。即恐濫治後義不犯。故不立 也。若據盡理應從前義立第三句。如房戒中 處分作不處分想者是盡理也。故盡理說二
類諸戒悉應具五。然此二類如殺戒中人與 非人重輕相對。亦得更就有情無情犯不犯 對。於盜戒中有主無主亦得更就人主非人主
重輕相對也。若處分不處分對等定更不得 轉就重輕也。一切諸戒隨准應知極為盡理 第四大妄語戒文有七句。一容犯人。二實無
所知者。於三慧中修慧所攝。無問世間及出 世間有漏無漏。各有加行無間解脫及勝進 道。四道勝境皆謂所知。今無所知顯有凡法
無勝法也。三自稱言我得上人法者。對他人 境妄稱勝法。文有三節。一總標謂證勝法故 名上人法。二別開如文。我已入聖智者出世
無漏法也。勝法者世間有漏修慧所攝法也。 三顯證如文。我知是者加行無間俱名為知 也。我見是者解脫勝進並名為見也。四彼於
異時已下自言陳首望欲自清也。妄語之後 異時之中有此首也。問餘戒何無自伏首也。 答凡現可驗必多推詰。故恐人詰而便自首
或有因詰方自伏者。不同婬盜及殺人等容 可隱匿人無詰責故無伏首文也。即知謗戒 沓婆清淨事現可驗。慈地妄謗多人詰責故
有自首。尼覆麁罪事露之後還有可驗。大僧 覆麁略故無首也。第五除增上慢。於少德上 恃舉名增上慢。如十誦說。比丘在山得總想
念謂得聖果。後近城傍方知未證也。撿全 無德妄謂有德名為邪慢。古人皆云無漏真 道出過相有名為增上。未得謂得為增上慢 者非也。此戒即是七緣成犯。此戒不假所
損之境。但使成妄。縱益前人亦是犯。故一成 罪境此開為兩。一證明境要是人趣。所以爾 者敬養福田人中最重。天多不信故誑人重。
二妄稱法境。謂妄稱勝法。第二緣境心亦開 為兩。一緣證明境。謂作人想不擇張王男女 之別。二緣妄稱法了知是妄。若增上慢雖妄
稱法不知是妄。若實得道不妄稱法亦知不 妄。此上細分便是四緣。第五發業心。謂擬誑 人自言已得。六方便業言。即詞了了作書現
相等亦須了了。七究竟業。即前人領解問。汎 論妄語自有五種。一夷二殘三蘭。即誑非人 變畜并夷殘方便。四提即小妄小謗。五吉即
小妄謗等方便。何以大小名為妄語餘名謗 戒。答損境誣人者謗也。通損益者妄也。第六 結罪第七永驅儐如前應知。自下第三結已。
審持諸大德我已說四夷者結已也。若比丘 犯一一法已下因便略釋治儐法也。不得與 諸比丘其住。如前者昔已共同財法二義。今
則已失。後亦如是者於當共同財法二義不 復當續也。古來諸釋煩而不敘。凡成果罪理 必從因。因義不同略分二種。一者傍資助緣。
古人名遠方便是也。如飲酒非時食。犯心滑 利傍資一切犯輕重罪。自稱得聖傍資犯盜。 隱罪經明犯覆藏吉也。如斯之例非彼正因。
然能為緣生其餘犯。二者從正因生。此復二 種。一加行漸增。舊人名為進趣方便也。謂於 果前積小成大。如創發心已犯小罪。漸增不
息輕蘭重蘭乃至成果攬成果名。而實感果 剎那別感懺悔之時要心。總懺罪方得滅。須 知其理。若准五分結果罪名不攬因名。故別
懺因。此即宗別而意趣同也。又准十誦凡犯 諸戒容有任運。謂沙彌時先設方便事未成 頃中間受戒。受戒既畢前事方成。任運容犯
三波羅夷。以婬無容先設方便故也。二者緣 闕所礙。此即闕緣不得成果。緣雖無量總攝 勿過通三別三。通緣三者如明了論。別緣三
者律中境想即是。境心諸結罪文即是。辨 業細分即七如上已論。且約殺人辨闕緣者。 略而言之有七方便。一闕依方便。舊人名為
闕緣方便。以濫總名改為闕依。謂佛制戒依 大比丘。今發犯心後方捨戒即令果罪無依 可結。第二未制廣。第三癡狂等病並非果罪
之所依也。此即闕通緣而立此義已下六種 並闕別緣。尋之可知。第二境強欲殺前人前 人境強而不可害。第三失計方便如刀打等。
舊人名曰緣差。亦濫總名故改之也。第四境 差即境想中後二句是。境想雖有三類差別 莫不下二皆是境差。且如望人進趣欲殺而
臨境所非人來替想為本人疑為本人。本人 之境理實已闕故無果罪。但得異境被差之 前本期境上方便因罪故云境差也。異境來 差雖有人畜非情等異莫不皆非本期之人。
故云非人。不勞煩敘。第五轉想。第六轉疑。即 境想中二三兩句。本趣正境臨時想轉是也。 第七心息。謂急息心而不至果也。此七方便
皆闕果名總名闕緣也。方便業中有遠有近。 或全無罪且如捨戒。先捨後殺全無犯戒。或 發心已方捨戒者即得吉羅。或遠方便輕偷
蘭遮。或近方便重偷蘭遮。境強失計心息等 類並准斯釋。故律文云。成者波羅夷不成者 偷蘭遮。義含差別也。懺悔之時須知輕重。不
同古人但數名目不曉差別也。此即略陳方 便義訖。古人又解持犯義門。今詳犯者隨文 並是無勞別敘。若論持者。即根律儀正念正
知防護六根不令流泄破戒煩惱名之為持。 持有二種於惡止息於善策修。古人名為止 持作持是也。亦有一戒雙具止作。或有一向
單止單作。思而取悟。然惡有兩一事二法。事 謂婬等法謂妄等。此之二種皆須止息。善亦 有兩一事二法。事謂應造如順教造房辨釋
量等。法謂應學如誦戒等。於此二種皆應進 學。息心不學即是懈怠。復不曉知即不正知。 或是無明。此等煩惱變異身語故成不學無
知二罪。律亦誠文制滿五夏誦戒羯磨。又云 若不知不見五犯聚我說此人愚癡波羅夷乃 至惡說。言簡義豐理無不備。豈同昔匠廣事
繁詞。審持之文如前應知。次解第二篇文分 為三。初明所依教。二列罪名相。三結已審持。 故漏失戒律中犯境總有六種。一內色謂有
情色。二外色謂非情。三內外色謂二色合。四 水謂逆順水而動身。五風六空准水應知。除 夢中者不犯殘罪。而亂意眠律有五過。一者
惡夢。二者諸天不護。三心不入法。四不思惟 明相。五夢中失精。五分律中亂意眠得吉羅。 善見云若比丘心想而眠先作方便。脚挍手
握作想而眠。在夢精出得僧殘罪。戒文開者 開先無方便故也。第二觸戒淮律。二俱無衣 相觸得殘。互有衣蘭。俱有衣吉羅。髮爪猶是
身分故殘也。若准善見髮髮相觸抓抓相觸 但得蘭罪。俱無覺故。互覺即殘如戒文說。僧 祇第五云。女人者謂母女姊妹親里非親里
若大若小在家出家皆犯准律。死女多未壞 者觸亦犯殘。第三麁語戒。以染污心對於女 人說婬欲語以取自適故犯僧殘。若淨心說
法呵欲過等即不犯也。女人者有智未命終 不同前戒也。五分律女人向比丘麁語染心 領者亦犯。第四歎身索供養戒。假託佛法方
便誘誦。不擬犯重故但僧殘。第五媒嫁戒。和 合生死深失正念故也。語書使等皆是犯限。 凡得附書須看持往。不看者吉罪。如律所說。
第六過量不乞處分造房戒。此戒二殘二吉。 四罪合。陳名中但顯僧殘名者以其僧殘是 此篇故遂隱吉名也。文有三節。一容犯人。二
明順違。三結違罪。第二節先明順後辨違。所 言順者順教作法也。一自求者自從施主乞 求也。二作屋三無主者簡 檻 也。謂雖自乞或
時容可乞得施主。今此意辨竟無施主。故律 云無主者彼無有人若一若兩若眾多。四自 為己簡為他不犯殘故。五當應量作准五分
律。佛一搩手二尺也。房內除外合當丈四二 丈四也。六當將比丘指示處所者教其乞法 也。謂彼房主先治房地令無妨難。來入僧中
從僧三乞。僧即遣使。房主將使往看其處知 無妨難也。妨者妨礙僧事乃至不容草車迴 轉也。難者其處多有虎狼師子下至蟻子也。
七彼比丘當指示處所無難處無妨處者。眾 僧正與白二羯磨處分許作也。若比丘有難 處乃至若過量作者辨違教也。山間諸寺多 犯此戒也。廣營事務羅漢退緣況處凡愚而
當不慎。身安道長故復開其應量而作。人多 自擁容妨僧事。住處匪宜復成自損。僧以矜 憐詳而與法故所以制也。第七有主不處分
造房戒。此戒一殘二吉。名但顯殘。文亦三節。 第二節中辨順五句。一欲作大房此有施主 故雖大作而不廢業。二有主。三為己作。四教
乞法。五正與法。次辨違教可知。問前房既已 二殘合制何不通收此殘為三。答文詞便易 義又相因。是故前房二殘合制過量無量。義
既相違作法文詞復不便易故別制也。第八 無根重罪謗比丘戒。文有八句一容犯人。二 瞋恚所覆故者於無過人妄起憎恚。三非波
羅夷比丘者所謗境也。此文略故但顯非犯 波羅夷罪。若據律中縱使實犯但望謗人無 有三根即亦名為非波羅夷。故律文云。若彼
人不清淨不見不聞不疑彼犯波羅夷。便言 我見聞疑彼犯波羅夷。以無根法謗僧伽婆 尸沙。廣有六句如律所說不能繁敘。又若前
人非十三難謗云是者亦犯僧殘。謗尼八夷 及十三難亦並犯殘並如律說。四以無根者 舉罪所依略有三根謂見聞疑。今無三依故
曰無根。若親眼見犯婬盜等名曰見根。若他 人見來向我說亦是見根。若親聞犯婬盜等 事及他人聞並名聞根。疑根有二。一者親見
蹤緒而生疑心。謂見比丘與女人入林出林 等事而疑犯婬。盜等准知。二者親聞音聲而 生疑心。謂聞與女動床等聲。盜等亦然。此之
二種合名疑根。他人有疑來向我說計亦疑 根。此之三根正堪舉罪。除此三根儻於內心 忽爾橫起見聞疑想及三橫疑稱心而說。雖
無謗罪而非舉罪。以人無過無友證故。五波 羅夷法謗者簡餘輕謗不犯此戒。六欲壞彼 清淨行辨發業心。七若於異時已下自言伏
首也。沓婆清淨事現可驗。或詰而伏不詰而 首也。自伏首云我知此事實是無根。但我嗔 恚故作是語。八若比丘已下結罪如文。第九
假重罪根謗比丘戒文有九句。一容犯人。二 以嗔恚故。三於異分事中取片者。善見第十 三云餘分者沓婆是人羊是非人以羊當沓婆
處是名餘分。以母羊當慈尼亦名餘分。何以 故以事相似故。是故律本中說取片。述曰於 異分中取片計相似也。如律中說。慈地比丘
從耆闍崛山下見大羝羊與母羊行婬。即相 謂言。此羝羊即是沓婆摩羅子。母羊即是 慈比丘尼。便向僧說我親眼見沓婆摩羅子 共慈比丘尼行婬。慈地比丘意與羝羊立名
沓婆。向僧說時非是無根。但希僧信濫罰沓 婆故曰假根。羊上見根雖似舉罪舉罪實於 沓婆上無根故成謗也。戒文中略。若准律中
假下篇罪假餘犯人假在家時假自語響並名 假根。若實見犯而言聞者望聞是無即是無 根。非是假根。四非波羅夷比丘實非十三難
亦在其限。五以無根羊雖有根沓婆無故。六 波羅夷法謗。七發業心。八自伏首。九結罪。第 十破僧違諫戒汎料簡者。一切設諫皆由有
濫理須諫別隨義應知。然違諫有兩。一違僧 諫如此四諫及下說欲不障違僧三諫。二違 屏諫如九十中不受諫者波逸提。問同違僧
諫何故乃有殘提不同。答結罪重輕自有多 義。且如破僧惱亂過重共作計謀宜先諫主 以若主息餘亦息故。主既不息助火蓋薪為 過更甚故復須諫。污家儐謗於聚落中長時
積過令失淨心。被儐應伏而返謗僧過亦不 輕故宜須諫。惡性拒僧高舉凌眾情亦難容 故應須諫。違並結殘。如論利吒說。欲不障宿
習曲見謂之為是。僧雖設諫情見未開。若結 重罪便非分限。故但得提。然古難云。若以污 家過集積增違諫罪重者。屏諫之事該於七
聚。何不就事以結違諫重輕不同。今解污家 於聚落中長時起過積罪已多。其屏諫中雖 諫七聚前人或容唯欲犯一不擬多犯。何得
類於污家多過。尼有別戒亦應准通不能繁 敘。戒本文三。一容犯人。二辨諫法。三結違 諫罪。第二諫法兩對四句。第一對者若有過
起先應屏諫。第二對者若違屏諫理應僧諫。 一切諫戒義皆同此也。就過起中有四句義。 一欲壞和合僧者初發業心也。方便受壞和
合僧法者自有二種。一方便壞和合僧即如 調達。自作邪佛令四惡伴以為邪僧。設破僧 計故云方便。二受壞和合僧法。謂共受行五
種邪法為邪法寶。言五邪者一盡形壽乞食 二著糞掃衣三露坐四不食蘇鹽五不食魚肉。 第四義堅持不捨者於邪三寶假託倚傍堅執
受持與佛競化破正法輪也。於屏諫中准律 通於七眾及外道等。諫今且論比丘諫也。文 有兩節。一勸止四過如文。二大德應與僧和
合已下奪彼執情也。奪云應與僧和合者奪 起初發業心也。與僧和合歡喜者奪設計也。 不諍者奪立邪五法也。同一師學已下勸翻
競化得趣道。增益得證道安樂也。次辨第二。 若違屏諫理應僧諫。是比丘如是諫時堅持 不捨者違屏諫也。彼比丘應三諫已下於中
有兩。一教僧諫捨。二讚捨為善。謂讚翻違還 成順善也。三諫者一白表宜三羯磨諫。第 三剎那即得僧殘。第三之前猶應可捨故云
善也。古人取一白二羯磨為三諫者非也。第 三不捨者僧伽婆尸沙正結違諫罪也。古來 諸師多依諸論辨破法輪。於佛滅後定無此
事理非可犯。今詳律意與論稍異。謂諸論中 辨無間業故偏局取調達一人以成斯業。今 律文意設佛滅後別立邪法行籌化人。歸從 己見雖非正是無間業收亦惱眾僧僧須設
諫。諫而不捨亦得僧殘。故律文言有二事破 僧。一作羯磨二取舍羅。准論取籌成無間業 准律通辨。故云作羯磨也。此戒義門雖復繁
廣行之事簡故略云爾。第十一破僧助伴違 諫戒文亦有三。一容犯人。二辨諫法。三結違 諫罪。第二諫法兩對四句。一若有過起先應
屏諫。二若違屏諫理應僧諫也。就過起中有 二句。若一若二乃至無數作伴儻過。伴儻有 二。一伴儻即元共設計要四人已上為邪僧
也。二助伴儻即後助惡若一若二乃至無數 不限多少也。此兩伴儻皆助作惡並名伴儻 俱須諫也。二彼比丘語是比丘大德莫諫此
比丘已下發言相助也。如律中。諸比丘諫調 達時時伴儻比丘語諸比丘言。汝莫諫提婆 達。提婆達是法語比丘 (可則而行) 。律語比丘 (善能調化) 。提
婆達所說我等喜樂 (希聞頂戴) 。我等忍可 (深心印順) 。既有上 過次文正辨屏諫文亦兩節。一諫止相助如文。
二然比丘非法語已下奪彼執情也。餘文可 知。第十二被儐之時謗僧違諫戒文亦有三。 一容犯人。二辨諫法。三結違諫罪。第二諫法
兩對四句如前所判。就過起中文有二句。一 由污家故僧驅儐。二被儐時非理謗僧。非理 謗僧正是所諫事也。就前儐中文復二節。一
依於城聚污家惡行。言污家者准律有四。一 依家污家。如從張家得他施物餉遣王家。張 家聞之失信不喜。王家得物思偏報恩失平
等信。二依利養污家。如法得利與一居士不 與一居士。三者依親友污家。謂依王臣曲為 一人不為一人。四依僧伽藍污家。謂取僧花
果與一人不與一人。並令前人失平等心故 名污家也。言惡行者自種花教人種花。或與 女人同床同器食等。乃至種種非威儀事。上
至犯殘下至犯吉。作此污家惡行二事令諸 道俗亦見亦聞也。二諸比丘當語比丘已下 乃至不須住此者。准律文中作白四羯磨驅
出離此所行聚落。今戒本中乍似別人。口言 驅出者蓋作法已有此口言也。第二非理謗 僧文意云。被儐比丘語諸比丘云。汝有愛恚
怖癡何以故更有與我同罪比丘何不驅儐而 獨儐我。准僧祇律當時六人同作污家。聞 僧欲儐。遂有三聞達多磨醯沙達多走至王 道聚落。復有迦留陀夷闡陀逆路懺悔。此
之四人走不可治懺復無罪。唯有阿濕波富 那婆娑不走不懺。遂被僧儐。因即謗僧云。愛 他懺者怖他走者。是故不驅。恚我二人是故
獨驅。既有愛恚怖三故知具足愚癡煩惱。此 即過起文訖。次明屏諫止奪等准前應知。薩 婆多論第四卷云。若比丘凡有所求。若為三
寶若自為以種種信物與國王大臣長者居士 在家出家皆名污家。五眾盡不聽啼哭乃至 父母喪亡一切不聽。四眾吉羅尼得逸提。廣
說開遮具如彼論。第十三自用拒勸違諫戒 舊名惡性拒僧違諫戒。文亦有三。一容犯 人。二諫法。三結違諫罪。第二諫法兩對四句
中先過起者有二句義。一惡性不受人語者 辨自用拒勸過也。俗書云。好問則裕自用則 小是也。二於戒法中已下辨自用不受諫相
也。謂犯戒時餘人勸止虛受信施高舉自身 信自用性。語餘人言。汝莫語我若好若惡 (好行好果惡行惡果) 。此愚意云行業果報我自閑解。受報
之時不關汝事。我亦不語汝若好若惡者。汝 自業果及前而說下總結云。且止莫諫我。古 來相傳有四種人須諫。一年耆宿德。二久居
眾首。三博學誡議謂智能過人。四共勝人參 居。次辨屏諫諫前自用不受勸也。文亦兩節。 一勸止自用。故文云彼比丘諫是比丘言大
德莫自身不受諫語。二奪彼執情。文云大 德自身當受諫語等也。得增益等未生之善 令生未生之惡不生。已生之善令增已生之
惡令滅如次配之。餘文准前。自下第三結已 審持諸大德我已說十三僧伽婆尸沙者結已 也。僧伽婆尸沙者瑜伽翻為眾餘。舊名僧殘。
殘即餘義。謂犯此罪於九羯磨不得足數。望 餘羯磨猶有餘殘足數之用也。言九羯磨者 謂覆藏等四種羯磨。五呵責。六儐。七依止。八
遮不至白衣家。九罪處所初之四法如覆藏 犍度文中具顯互不足數。後之五種古來義 准。既是同奪三十五事 (三十五事如呵責犍度有其七五。且第一五。一不得授
人大戒。二不得受依止。三不得受沙彌。四不得受差教誡尼。五設差不得往。如是等廣如律說也) 。明知 互望亦不足數。其不見不懺惡邪不捨三舉
之人。雖亦同奪三十五事然舉出眾一切僧數 皆不得足故不同也。此之殘罪要藉依僧方 得懺悔。故曰僧殘。或曰眾餘也 (善見論文更有異釋不能繁敘) 。
九戒初犯已下因便略明懺悔之法或。於中 文六。一辨具緣成犯。二明成覆藏過。三顯懺 悔之法。四釋僧少之失。五彰眾僧有罪。六結
成應法。初明具緣成犯者。文言九戒初犯四 至三諫。謂前九戒約事具緣初成即犯。後之 四戒約法具緣。三諫滿犯。此中意辨。若緣不
具即非僧殘。即不得用僧殘懺悔法。是故明 也。有人釋云此為釋疑。謂後四戒既對眾犯。 應不治覆。故釋疑云。亦須治覆。今詳若爾前
九屏犯疑無不覆。亦應釋疑云。若不覆者亦 免治覆文何不明。故知謬釋也。第二文云。言 若比丘犯一一法知而覆藏者明成覆過也。
准人犍度及餘律論。若犯一殘自心了知見 是僧殘覆藏一夜得一覆吉。如是展轉隨一 一夜各得覆吉及隨覆吉。若於殘罪疑及不 識雖亦犯覆得吉羅罪。而不行覆犯二三等
乃至不憶數並聽懺悔。然四分宗人犍度文 先懺覆吉後方從僧乞治覆過而行覆法。問 覆吉已懺覆過應亡何須乞治。答覆罪感果 雖懺已亡濫胃淨僧令殘罪重。此過不罰殘
罪不除故須治覆。若不覆者令殘過輕故不 治覆。問僧殘一品何有輕重。答雖是品同 不妨輕重。如犯罪者三時俱重豈同二時輕 一時重者也。第三文應強與已下正顯懺悔
法也。法即有三或有四法。位即開五或六 七等。且言五者一文言應強與波利婆沙。准 明了論翻為宿住。准僧祇律翻為別住。准
四分律翻為覆藏。覆藏者就過翻名也。別 住者罰令獨宿靜思其過。故律文言不得二 人三人同室宿也。宿住者經宿行也。將欲 乞此覆藏法時了知罪數一二多數。及不憶
數。又知覆經一二多夜及不憶夜。隨事牒取 入乞詞中。若憶夜數依夜數乞。乞已隨行。若 不憶夜乞從清淨已來治之。謂從受戒之日
為清淨已來也。乞法有三。一乞知日數。二乞 不知日數。三乞知日數不知日數 (謂犯多罪半知日數半即不知) 。 罪數多少亦隨憶稱之。乞詞三說。廣如律中。
乞已僧作白四羯磨與覆藏法。並如律中。文 言強與者。問說戒犍度有文云不得強逼懺 悔。此何故強。答彼不應時強逼便諍。今據應
時僧和伴善故強舉治也。二行波利婆沙竟。 謂如犯一 [這-言+至] 百日覆須逕百日界內行之方名 為竟。界內下至有一人在即得行之。行時奪
三十五事供養淨僧。須白客比丘令知行覆 藏等。八緣具足廣如律中覆藏犍度。三增 上與六夜摩那埵此云悅眾意也。此法要須 界內滿足四人已上於中行之名悅眾意。不
同覆中一人得行不名悅眾也。增上與者與 有二種。一者從行覆竟。次從僧乞。乞詞具牒 行覆竟等以乞六夜名增上與。從前增上與
此法故。二者本犯殘時無覆藏心發露向人。 但須直與摩那埵法。不名增上與也。今戒 本就難故明增上與也。四行摩那埵竟行時
奪三十五事。供養白客大同覆藏。廣如覆藏 犍度說。五應二十僧中出是比丘罪者。行 六夜竟犯罪比丘應求具滿二十清眾。具牒
行覆及六夜竟以為乞詞。對僧三乞僧與白 四作出罪法。前來五位法但有三。謂覆藏 六夜及出罪也。前言或有四法者。謂如本 日治法。且如犯覆藏逕於百日。從僧乞覆
已行十日忽更犯殘。前之十日即被除却。更 令發始復本日治。其親犯罪隨覆不覆別從 僧乞復須行之。然新與舊乞法之時或合或
開。共行別行皆得無妨。前言或六七者於五 位上或於覆中加本日治以為一六。或六夜 中加本日治復是一六。或覆六夜俱加本日
即是七也。開合共別亦准皆通。上來懺法第 三文訖。自下第四釋僧少之失。故文言。若少 一人不滿二十眾出是比丘罪者是比丘罪不
得除也。然覆六夜本日出罪四重與法皆是 白四。若論用僧前三但用四人僧秉。出罪一 法局二十僧。如明了論及彼真諦三藏疏釋。
少一人者若直闕少理是不足。縱以犯重及 尼等足數亦名不足。如律中說。二十八人不 足僧數。略為頌曰。餘舉滅難為。神隱離別場 (不暇廣敘)
。自下第五彰眾僧有罪故文言諸比丘亦 可呵也。凡言拔濟須識如非不曉其法。為聖 所呵得吉羅罪。自下第六結成應法。故文言
此是時也。謂觀聽失而順教行此是應時也。 審持之文如前應知。自下第三大段二不定 文亦分三。一明所依教。二列其名相。三結已
審持。初文可知。列名相中第一屏不定戒文 有三句。一容犯人。二辨不定相。三結不定名。 第二辨相中文有四節。一共女人獨在屏覆
障處可作婬處坐說非法語者有其三義。名 為不定。一於屏處此是造罪由緒之處。故約 由緒名為不定。猶如父母見其惡子行於非
法里巷之中。此之里巷是造罪由緒。二於 此處復見比丘獨與女坐說非法語。此復二 義。一約比丘造罪由緒。由緒不定。二約住信
舉罪。聖女所見之事事相不定。律文且據共 坐威儀。准明了論真諦疏釋。若行住臥亦在 犯限。二住信優婆夷 (聖優婆夷得不壞信名為住信) 。於三法中一
一法語 (乃至) 。若波逸提者。聖女依前造罪由緒所 見事相來向僧說。其相麁者有夷等三。詳其 諸部自有三說。一者依十誦所見事相通舉
一切。故彼文言。云何不定。但見女人來去坐 立不見作婬奪人命觸女殺草過中食飲酒 等。故名不定。二者依明了論真諦疏。釋所見
事相但舉愛染一切篇聚。故彼疏云。若已行 婬然後共坐則波羅夷。若已觸竟則得僧殘。 若欲婬觸則得偷蘭。直染心坐則波逸提。若
無染心則突吉羅。三者依此四分戒文但舉 三罪。律中不言更有餘罪。此則但約愛染之 中罪相麁者攝入不定。訪而撿之。其餘細者
恐太繁勞。此中不撿任彼自言而懺悔。之三 是坐比丘自言我犯是罪 (乃至) 。若波逸提者。於由 緒中因見事相舉告僧眾。僧眾詰得此三定
罪。故依此三隨應定治。四如住信優婆夷所 說應如法治是比丘者。前人諱罪詰而不得。 是故應如聖女所說執彼有犯。眾僧應如罪
處所法白四治之。故云應如法治是比丘也。 奪三十五事令引實犯罪之處所 (罪處所法如律滅諍犍度廣辨) 。 此罪處所既未肯引。定犯何罪正是治其不
定情過。正是此戒所防之過也。此中過意。一 於屏覆罪由緒處。二復與女說非法語即是 造罪由緒之相。三僧問時又不定引是其情
過。並是此戒所防故。三問時總犯默妄也。明 了論中依由緒義以釋不定。故彼文言。是不 定諸罪因故故名不定。又約不引須詰令定
以釋不定。故彼文言。於此中諸罪不定。古來 諸師深為不曉廣事。繁言不見正理不能具 敘。此二不定局取聖女舉罪告僧方為撿問。
以其聖人寧死不妄。若凡夫舉即不為詰。第 二不定文亦三句。一容犯人。二辨不定相。三 結不定名。第二辨相文亦四節。一共女露坐
說非法語。是罪由緒所見事相。二依前由緒 所見事相來向僧說。但說二罪。以其露處無 容婬故。三於由緒中因見事相舉告眾僧。眾
僧詰得此二定罪。故隨治之。四前人諱罪。應 信聖女執彼有犯。罪處所治義准前廣說。第 三結已審持如文。此中不得定懺何罪故不 得入篇。又無懺文也。
四分比丘戒本疏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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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藏第 40 冊 No. 1807 四分比丘戒本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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