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 Fen Lu Xingshi Chao Zi Chi Ji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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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一上大宋餘杭沙門釋元照撰
[0253a05] 中卷題號竝同前釋。文列四篇。總明自行。無 非離惡護本所受。約行次第德成有用。合為 上卷。今望住持功有勝劣。故居次焉。列篇中
上下諸篇皆宗羯磨。此卷四篇竝依戒本。前 三精持後一犯悔。又上三中前二隨文。第三 總義。又上二中初解通名。二釋別相。有斯諸 異所以分之。
釋篇聚篇
[0253a13] 篇聚者攝犯之大科據斷之綱格。辨業輕重 定報淺深。篇即章品之名謂罪分局段。聚是 攢集之號。謂犯有條流。篇出僧祇。聚出本律。
名殊義一。故此雙標。疏引古解。具三均者名 篇一名均 (五篇當局同二名故均即等也) 。二體均 (犯懺同故) 。三究竟均 (不為諸篇方便)
。不具號聚如蘭吉之類。但有名均體則 不均 (蘭分三懺吉分兩悔) 。究竟不均 (蘭局初二從生。吉通諸篇方便) 。今師不
爾。篇聚名通。不必偏對。唯約五七以分均雜。 故疏云。縱使聚從五位義具三均。篇名在七。 本因雜攝是也。問若約戒本自有八篇。今分
五七。如何相對。答今言篇聚不局戒本。但是 立名統收眾罪。若以五數以對戒本。三十九 十合之為一。不定滅諍總歸吉羅。然本立名
不逐文相。但使律儀所制境遍塵沙。因果重 輕統歸五七。但五收根本。七雜本因以為異 耳。問吉羅一聚三均義闕那入五中。答誠
如來難。故下文中均雜往分但據前四。今準 戒疏。且約戒本百戒為言。題中篇聚言通貫 下名報。名報語別。即後二門名謂。教所制
刑報謂因所感果。尋名則識教。觀果則知因。 此章之來於是見矣 (有本作來報傳之誤矣) 。敘意初科上 二句徵。實下釋所以。戒體者是善法之聚聖
道之基。超越人天堪為物供。生福益世實由 此焉。是下引證。受謂受體。持謂隨行。性即 體也。次科初明順益。上二句自利行。上句喻
止持。下句喻作持。或可上是意業。下即身口 氷體清潔。玉性溫潤離染成德。宜以為喻。乃 下利他行。上句明功。下句顯名。善種福田
法喻雙舉。若論受體亦名善種。今對生他故 喻田也。不下明違損。初句示能犯之心。反 上二持故曰不然。縱謂。恣任欲情。拒即違
逆聖教。次句示所犯之過。不出兩犯。貽贈 也。伊是也。戚謂憂戚語通因果。罪由心造 非人所加。是自贈耳。便下釋上伊戚。上句
成因。下句感果辜罪也。獄者梵云捺落迦。此 云受苦器。那落迦此云受苦者。即依正二報。 智論明十六獄。八熱者。一炭坑。二沸尿。三燒
林。四劍林。五刀道。六鐵刺。林七醎河。八銅 橛。又此八熱每獄四門。每門有四遊增獄 (增上罪人 受苦) 。一煻煨。二屍糞。三鋒刃。四烈河。八寒者。
一頞浮陀 (少多有孔) 。二尼羅浮陀 (無孔) 。三訶羅羅 (寒戰聲) 。四 阿婆婆五睺睺 (二竝患寒之聲) 。六漚波羅
(外壁似青蓮華) 。七波頭 摩 (紅蓮華罪人生中受苦) 。八摩訶波頭摩 (大紅蓮華) 。竝居瞻部洲 下大地獄傍。經論明獄名相多別。且據一文
言二八耳。故下彰教意。以篇聚重輕折歸 持犯。明犯令違彰持使順。文中五七各對持 犯為文綺互。義無偏局。三明損中初二句明
性鈍。率皆也。次二句明不學。條例即篇聚品 類。憲章謂犯不犯相。隨下明昧教。隨戒即戒 相。霧遊觀海竝喻不明。致下彰過。上二句
明隨塵嗜欲。故云忘歸。下二句任業牽生。故 不知返。逝往也。大集云。昔有一人避二醉象 (生死) 。緣藤 (命根) 入井 (無常) 。有黑白二鼠
(日月) 嚙藤將斷。旁 有四蛇欲螫 (四大) 。下有三龍。吐火張爪拒之 (三毒) 。其 人仰望。二象已臨井上。憂惱無託。忽有蜂過。
遺蜜滴入口 (五欲) 。是人唼蜜全忘危懼。今喻比 丘不畏眾苦。貪著五欲無心厭背也。故下引 證。彼明。破戒受施必感現報。腹則破裂袈
裟離身。或無此相為有生報故云也。四立篇 中初敘業報之本。業即是因。謂所成兩犯。報 即是果。謂墮獄劫數。因果皆心語通大小。必
約教限簡判淺深。必下伸撰述之意。初二句 示文望後釋相。故云先張。因果即後科犯報 中先簡起業。即是明因後引文明果。相號即
六聚名義。對下二門文敘不次。從語順便固 無他意。使下顯意。佛子之言通目末伐奉法 之士。約大褒美深符宗意。觀果者覩長劫之 苦報。知因者推少 頃
之業非。由教而知既知 必懼。且夫心緣境發。果自因成。造受更資 沈流。長劫因緣遇會形影無差。至於火爍湯 煎痛非可忍。霜寒氷凍聲不可聞。萬苦衝心
如鎔鐵聚。翻思往業。雖悔何追。矧乃戴角 披毛飛空潛水。氣命繫於屠獵。血肉委於庖 厨。或復炬口針咽飢虛切體。臭癑穢屎食啖
聊生。下敘泥犁且論總報。三途雜類隨業何 窮信乎。禍福無門昇沈由已。況佛經廣示。祖 訓重彰。積惡時深略無信奉。 嗚 呼含靈蠢蠢
生死悠悠。方便多門其誰一悟。豈得袈裟之 下不惜人身。那於良福田中自生荊棘。且中 人可以語上。智者言必三思。見惡直似探湯。
遇善常如不及。方名佛子。少應沙門。觀果 知因得其人矣。辭雖繁費意復何窮。開章中 科云先明戒護者。欲明篇聚嚴猛犯報深酷。
實由所受功深。致使有違罰重。特須先示方 顯後文。宗即是本。明戒護中初科先徵起。由 下釋通。定慧依因萬行宗主故云生善最也。
匡攝僧宗緣持佛法。故云建立強也。略舉兩 端以彰體用。標宗所謂順則三寶住持辦比 丘事。違則覆滅正法。翻種苦業。即同此意
也。引論標中初示所出。言戒護者舉行目體 兼收法相。謂下釋名相。初分對惑業。彼論 治三界心惑名對治護。故云在心也。防身口 邪業。則名戒護。故云在身口也
(今但云戒一往別對) 。有護 下示單複。以惑為業本。若但護心惑不至身 口。故云不必有戒。又業假惑成。若禁防邪業
必兼防心。故云其必是護。然護治惑。非謂 理觀即是戒行。彼論謂之惑毘尼是也。經中 者未詳何文。或恐了疏所引 (古云論中自指者撿彼無文) 。列釋
中八段一一竝有法喻。前三喻戒體。後五竝 言愛惜。即喻戒行。四與初濫。前以王子直 喻受體。後以父愛子乃喻隨行。目喻正見。糧
比助道。國謂具德藥即除障。尋文可知。三 中如意珠者。智論云。龍腦中出。眾生得之除 貧去毒 (或云金翅鳥心或云古佛舍利) 。善道即人天。菩提即佛果
中略三乘。故云乃至。七中三事足財謂國富。 欲塵謂色聲等境。國足塵則王者適意。故下 以心安合之。正法即禮樂號。今不失其所。
合法中無量下三句配上三事。結勸中功業 重者。總上八喻歸前二義。餘竝生善中最。第 一第四及七中末喻即建立功強也。次明篇
聚。正明中初科前敘名數差互。五篇取均。七 聚據雜。仍分身口故云約義。吉羅罪眾從具 兩分。罪無異體故但有六。問前引古解定五
為篇。以七為聚。今家前後諸分竝云五篇七 聚。還同古執。其意云何。答但攻彼局。即章 篇聚名通。既曰兩通。隨用有何不可。今下
約結罪列名。佛出中梵立此刑名。此土本無 將何對譯。故下諸名或望聖道 (如夷蘭也) 。或約行業 (夷殘吉羅) 。或對眾法 (夷殘) 。或就來報
(夷提) 。或從懺法 (僧殘捨墮提舍) 。 大略如此。餘如後釋。初夷聚中僧祇初句總 翻。三下別釋。具兼三義彰惡之極。初退沒
義如下問答。二種僧者同下四分。墮阿鼻者 目連問經但示劫數。不顯獄名。雜心中墮焰 熱地獄一晝夜。此文明判。及十輪經竝云阿
鼻。即無間獄。如涅槃云。間無暫樂 (常受苦故) 。無間 空處 (身與獄等八萬由旬) 。故言無間。智者觀此寧無怖懼
乎。十誦中初引律文。彼翻波羅夷為墮。即受 戒已為說四墮是也。僧祇墮義轉釋極惡。與 此不同。文中多意字甞用多論古鈔。對勘竝
無。言不如者謂不如魔。即墮負義下引論釋。 明知寫誤。魔有四種。常相謀害當用戒兵防 禦戰敵。然今行者戒力既虧。魔軍得勝。故
以為喻。本律三義初斷頭者。即受法說相中 四喻之一。次云如斷多羅樹心。三如針鼻缺。 四如破石為二分。能喻雖四同俞體壞。永障
聖道故云行法非用也。次無餘者即遮法云。 若遮無根無餘作等 (殘為有餘。名亦出彼) 。行壞無功。不參 眾務故云絕分也。故下引證。即律偈序上卷
已引。三不共住名見戒本。問與上無餘何異。 答上約己說如彼死屍。下對僧論如海飄出。 對前祇律初義頗同。此後二名同彼第二。問
答中問詞為二。初躡前。準下正問有二。一 問重犯。二問有無。初答中上二句示不定。下 二句從有而立。入諍論者涅槃諍論品云。善
男子我於經中作如是說若有比丘犯四重已 不名比丘不復能生善芽種子譬如焦種不生 果實等我諸弟子聞是說已不解我意唱言如 來說諸比丘犯重禁已失比丘戒
(此執無也) 。善男子 我於經中為純陀說四種比丘一者畢竟到道 (無學) 。二者示道 (初二三果) 。三者受道 (通內外凡) 。四者污道
(不地) 。 犯四重者即是污道我諸弟子聞是說已不 道解我意唱言如來說諸比丘犯四重已不 失禁戒 (此執有也) 。間經中但云不解我意。佛意云
何。答尚非菩薩二乘境界。況凡鄙乎。然雖 叵測亦須略示。當知。佛說有則必有。無則 定無。何以然耶。如來如實見諸眾生善惡業 性。隨宜而說。如實不虛
(古記妄出佛意云。受體仍在名比丘。但無力用故如 焦種。此則還成有執。何名佛意) 。雜心解者彼云。有說犯初眾罪 (眾即是篇)
。名捨律儀此則不然。若捨律儀者犯根 本罪。已還俗應得更出家。已捨律儀故。又 云。於別解脫律儀是比丘。於無漏律儀非比 丘。又云。但是犯戒非捨戒
(彼文) 。問此還計有應 成諍論。答在彼為諍於今非諍。何以故知時 合宜。深解佛意非執計。故是以僧網明畜猫 犬。及隨相中畜八不淨。竝斷失戒。人不見
此故多遲慮。次答中初據宗以答。此即初戒 廣解之文。戒本亦云後犯亦爾。此下簡辨名 種。重犯有二。一同名之罪。謂四重五望。二
同種之罪。謂四戒各論。上通十誦下局本宗。 文約四戒各別論重。即明今宗同種之義。合 證者有戒。重犯義不相離。故引文中初敘宗
意。律儀從境故名別脫。道定從心即是總脫。 如下引論委釋。初舉文。受是懸擬故可總發。 犯是臨境故唯別犯。旦下歷示。初明總發準
釋相中。彼論但約三毒以歷七支誰三為七 是今義推。具如後釋。文中別舉淫支以明。 餘可例顯。淫境約道女三男二淫心三毒。三
單三複一具隨緣。間起。以心歷境故發多戒。 如文所列。今下明別犯。問餘淫不犯故有重 者。若還以貪心復於前女本道。行淫為成重
不。問十誦不立重犯。那取彼論以證今宗耶。 問不可一時犯諸戒者。不學之罪那得頓犯 耶。如是思之。例證中二。初約懺重例。又下
打謗例。九十中打比丘及僧殘謗二戒大僧 不簡淨穢。若下反質打謗三眾。竝吉羅故。初 難中問有二句。即是兩難。律中二滅學悔竝
不足數。又斷頭之名行法非用同彼死屍。今 云餘戒體淨光潔無違。豈非相反故須委示。 答足數中初準懺明足。即簡二滅不在所論。 如下例證。十誦開作說恣羯磨
(不開餘法) 。亦聽眾中 誦律 (無堪能處) 。既容秉御身預淨僧。義同足數故云 理當也。但下約過明不足。情過深者犯極惡
也。不任用者虧德業也。故下引示。律云僧 說戒及羯磨時來不隨意。故知。雖懺必無足 理。縱聽秉法身不入數。但望二擯財法永亡。
不參眾務以為優耳。上云理足。文含二意。一 為救無知謂失例犯。二為救犯者抱過不悔。 故此諸文委曲提示。問世云小無懺重之文。
那云懺淨耶。答大小兩乘通明懺重。小雖開 懺但障獄業不能復本。故云無耳。若爾依大 懺淨可預數不。答化制不同。化據業道制就
違教。縱依方等事理懺滅。於今制教不懺須 擯。懺成學悔。若行制懺縱業不亡還名清淨。 須知化制懺法天別。人多妄迷。故曲疏之。
餘在後篇。答斷頭義如下問答。次難所出者 如上諸文。具依律論欲彰有據生後勸勉。故 發是問。正答中初句指前。更下標後。下引
僧祇學悔。行相一切同僧。十誦乞羯磨已佛 結所戒一切受行。母論與悔法已名清淨持 戒等。故云體在等。斥迷中初文為三。初敘
非。懾之涉反怖也。百喻經云。有人養牛二 百五十。其一大者為虎所食。其主念言。數 既不全何用看守。遂一時殺之。愚癡比丘亦
爾。既犯一戒餘即雷同。頗符此意。豈下正 斥。焉下重示。上二句明同種淨。當下明同名 淨。堅固不動謂之儼然。下下明異名異種淨。
次科初二句囑其所告。受隨一等故名同法。 若下正勸。初示持行。嚴謂謹攝。淨識即心。五 塵皆境。所謂方便正念常擬對治也。嗚呼未
世凡流沈溺滋。久攝念離染未見其人。自非 宿善資薰明師訓匠勤求聖教。精擇良明志 慕孤高行希清卓。時時不懈日日如新。或體
達前塵。反求欲本。或冥心所受專意通持。故 得對境蕭然遇緣確爾。翔而後集默而識之。 其猶揮手於空了無滯矣。著鎧入陣何所畏
乎。然惑業未銷死生可懼。豈唯言說即是清 昇。在欲遠塵。良恐非爾所及。居凡學聖故 且抑而為之。勿事悠悠。宜應切切。因茲言
及一為深思。若下勸犯悔。上二句明成犯。既 下示懺益。若下明不懺之損。懷即是心藏疾 喻其覆過。體非淨用。不堪利養覆過妄受故
云冐也。自負可解。言他負者作法則前事不 成。受施則能施亦墮。豈下悲傷異其改往。 大慈博愛於物無遺。雖惡行下愚亦苦加提
引。祖恩所及無得而知。三問中此即難前斷 頭之喻。答文了論中初約喻以顯。四處即 腦咽心腰。由下示不階之意。即雜心云非第
一義比丘是也。十輪中初明犯報。正用四重 因引毀謗。入阿鼻者謂生報也。如是下明障 道也。結即見思等惑。言墮惡者釋成不盡結
也。今時多學邪空。訶佛毀教。流言鄙俗反 自矜誇。焉知。一慢尊容長淪暗道。一輕聖 典永墜邪林。業理灼然。如何不信。若下顯
持益。初索持人。初篇四重出生諸戒。故名 根本。一下示功行。一切者總收四事。乃下勸 堅持。言捨命者即同本律寧死之誡。三乘依
住者出世行本故。甞讀斯文敬詳佛語。詞切 理顯足為龜鏡。願專誦心首以自策勤。對尼 中後四如別即別行篇謂。摩觸八事覆重隨
舉。女流報弱情多喜犯。故枝條之罪例同重 制。三他部中初標部計。同下示異。同種犯已 後作。得吉故無重也。此下簡濫。下篇種類不
同有二。一上下相望有重可解。如文所引學 悔犯殘。二下聚當局亦有重犯。如別篇云下 篇隨輕重是也。四明品數。引論中初科上句
牒本論。律中者即指所宗正量部也。解下疏 釋初示方言不同。即如僧祇。四分五聚亦相 近也。今下釋部義。初通標有下別示。方便
根本由具二義。則成黨類故得部名。別列中 初云一一者即指四重戒也。別釋四段。初方 便中且舉淫事以明次第。言起心者此即心
犯同今四分。然無分齊故須定判重緣及思。 簡去瞥爾。上明心犯則不兼色。次方便下竝 明色犯。還本於心。動身口說就具辨相。通
名吉者總點遠次。名同體別。近方便中初示 犯相。期下釋疑觸本犯殘。今結偷蘭故須通 決。然期婬合重今則反輕。戲樂須輕如何反
重。但輕則有果可趣。重則當體成業所以異 也。對人懺者彼明蘭罪不分三悔。在言通濫 如下具明。三中前釋成就義。以後果本不可
頓犯。假彼相成故。若根本下釋隨順義。纔至 果罪。共成一體。無別方便。此同四分。則異 十祇。餘下指例。會通中初引三文。四分不成
不言多少。了論一品不顯重輕。唯茲十誦甚 有眉目。疏引彼文。初二兩篇各有遠近方便 (彼唯立二方便) 。位分三階。初篇近者界內僧懺 (上品) 。初篇
遠者。二篇近者界外四人悔 (同是中品) 。二篇遠者一 人前悔 (下品) 。準持犯中三罪則依了論。遠者重吉 此據本宗。次近二蘭全取十誦。然下會同次
罪。十誦中蘭了論重吉。今欲用蘭替吉。略示 令知。餘指如後。凡定罪體必約懺論。中蘭據 法。雖對小眾正捨本罪還同吉羅。一人對滅
故。體通彼此者即指兩文。類解者令較二罪。 第二僧殘。善見中唯就行懺釋其名義。僧伽 是通貫於前後。初殘是別即命懺時首尾二
法。以攝中間合云僧伽為眾。然此所尚呼人 為僧。故此諸文用梵顯梵非相翻也。言從境 者境即所對人也。婆沙中名義與下四分母
論大同。初別釋僧義同前。殘字目罪言。犯 此罪少有餘行。故有下合結。四分中初指同。 又下示異。有餘亦即殘義。行法對上無餘合
云眾法。疑是寫誤。亦可行通眾別。此據眾 行。母論初牒名。如下喻釋。上三句喻殘。理下 一句喻僧。此望初篇名為斷頭不可救故。故
下引律助顯。強與即是早救。餘罪不然。從彼 自悔爾。僧尼中六異者弄觸二麁二房。七同 者媒嫁二謗四諫。此約僧戒對尼為言。若以
尼望僧則有十異。一言人。二四獨。三度賊女。 四解舉。五受染心男子食。六勸受。七相覆 違諫。八勸同惡住違諫。九小恚捨正違諫。十 喜諍謗僧違諫
(尋尼戒本對之) 。下指廣者即別行篇。罪 數中引論。五十二罪者。十三根本一一各有 三方便故。吉羅為遠。下蘭為次。中蘭為近。胝
字竹尼反。疏解中初科三義者。一僧殘。二 救。三勝。婆論止有初釋。故云一義同也。次科 解云者疏引彼解也。初釋僧伽上二句標示。
由下簡異。戒見事和定慧理和。今但取事不 取理。故文中多上不字曾以古本校勘。復對 下釋寫錯不疑 (舊記不知隨文謬解) 。佛下別釋可解。次婆
尸沙乃約所得利養之餘。以釋殘義。此即求 懺行別住者。若犯不懺不同僧利。後釋二名 者以僧伽之義該通三法。波利婆沙此云別
注。文雖不列義見上文。故但出二法即六 夜出罪也。引正量中指同釋別。尋文可見。 三偷蘭聚善見中初翻名。障善道者即罪之
力用也。下翻罪惡過者就罪之當體也。後下 釋義。惡能障善。從業為名 (古云。調達破僧令法輸不轉。名障善者一 暗文相二成局狹)
。從下出所以。又下出異名。聲論但出 梵名。而不翻者與上同故。波離問經云。吐 羅遮者邊國語也
(舊記云。彼論具云薩偷蘭祇僧。此翻麁罪。未見本論。不知何此) 。 了論中初總翻名。次別釋初釋麁義。重方便 者同上善見。斷善根者謂成逆也。次釋過義。
先約法釋。如下以喻顯援。謂援護即籬圍也。 然下簡通別。上句示通。以餘諸罪竝是不依 佛戒故云通也。此下明局。問初二篇罪吉羅。
最初那推蘭耶。答若三方便次第相成。吉但 成蘭蘭方成重。故蘭為初。又復吉通諸聚。蘭 局二篇去通就局。故言初矣。前後中初標云
罪通等者示雜相也。律列上下明不定也。抑 是語助。別釋中初科正明中。通約篇聚大分 為二。初二兩篇過相麁重多。是止離故名戒
分。提罪已下多制衣藥。身口乖違號威儀分。 約此二分以釋列次。初明前列。遠近方便者 且順十誦二罪為言。約前所立遠應云次。初
篇具二。次篇唯近。遠在下收。獨頭即果罪名 簡從生。或下明在後。裸身用髮皆同外道。竝 制犯蘭。釋戒儀中初二句總示。通下別釋。先
釋通者即律戒緣佛竝訶云。汝所為非非威 儀。又云。如此癡人多種有漏。最初犯戒戒戒 皆爾。故知。一切竝兼二名。以上篇重戒亦是
乖儀。下聚威儀無非禁惡故也。若下釋別。如 上所分。正從別也。均雜分中止明在下之意。 初分前後然下示次第。問雖通上下止出一
名。即應前不收輕後不攝重。答隨列前後竝 收三品。但在前後重。輕者同歸。在後從輕上 下齊攝。問下云五篇義具三均。今言四是均
者。答準戒疏說且取吉羅果罪。以應五篇五 犯之數。究理而論吉須在雜。故唯四耳。問 獨頭蘭有方便不。答文雖不明義同下聚立
二方便。四波逸提翻名中。燒煮是酷罰之事。 覆障即處所之相。乃地獄通號。或可。燒煮收 八熱。覆障總八寒。準下了疏墮大叫喚獄。心
論墮眾合獄。一晝夜所出不同耳。次科初示 總數。分下明離合。前約事明離。因財故貪。違 教故慢。若下據罪明合。僧尼中初示數。三
十者明捨墮全同。餘下示單提同別。尼總有 百七十八。九十對之共有七十四戒。尼無十 六戒。輒教日暮譏教作衣與衣屏座尼期行
期乘船女期行受贊食勸足索美牙角坐具覆 瘡佛衣。自餘尼中一百四戒尼戒具列。名數 既繁。不可具引。須者看之。指如別者同如釋
相。別在尼篇。又義鈔戒疏具有料簡。別翻 中初引出要律儀。單翻薩耆而云墮者因而 雙牒。墮名同上。自可解故 (舊云上略波逸提字者非) 。聲論盡
捨者準下懺法。捨有三種。一財二心三罪。義 雖通三名專財事。長染有遺不成捨懺。故云 盡也。下波逸提但正梵言。名義同上故不重
釋。五中亦三。初示總數。二翻名義。次引三律 所譯不同。正量三義共釋一名。初約繁細。一 百二十數過諸篇。故云罪多。體是威儀故云
輕細。二約參濫。制即是遮。異上兩篇但除 媒房。餘竝性罪已後諸篇皆是遮罪。三約數 犯。由前二義以成第三。故結名在後。應即
佛制功用不出解行。問此與眾學立名何異。 答此具三義治行尤難。故須功用。吉非性業。 制行亦輕。但云當學。次引婆論。與前正量
語有少殊。義同後一。前之二部竝就能治行 為名。後上座部即從不善業體為目。即同墮 義也。此業能污善淨之心。故因中如焦然也。
復能轉變獄報炎熾。故果時受燒熱也。三但 下明方便罪。但二罪者示現重輕。有差降故。 五提舍尼翻名中初示名。言向彼者即對首
人。故云對治境也。次引證。僧祇得上悔義 不兼所對。戒本具明。即云應向餘比丘悔過 等是也。次科尼有八者即無病。乞酥油蜜石
蜜乳酪魚肉。對此八物而制八戒。示數中。四 戒各二方便故有十二。各對者即對別人顯 非眾也。六突吉羅。初科前翻律中名。言惡作
者通收身口。四分下翻戒本名。初翻名有二。 善見云。式叉翻學。迦羅尼云應當。今迴其 語順此方言。胡僧即祖師親承。非所出也。
疏云。若就所防應名眾突吉羅。今就能治行 以立目也。此下雙釋。多論問。何故此篇獨名 應當學。答餘戒易持。而罪重犯懺是難。此戒
難持而易犯。常須念學。故十誦下結顯。文舉 疾雨喻其犯者甚多。意顯持之非易。豈下二 句雙結兩名。專翫在心即學義也。僧尼中諸
部名數不同。僧祇六十六。十誦百單七。五分 數同而相別。故標此律簡之。尼戒本中不列 眾學。指略如僧相同故也。三中律文前後列
七聚名第六或異。乃華梵互舉耳。下指廣者 戒疏云。惡作惡說從具標目。故母論云。身 名惡作口名惡說。作義是長通名身口。故律 下文 (即六聚中)
。不問身口皆突吉羅。如善見解惡作 是也 (疏次) 。故知。突吉羅名在六通含身口。在七 唯局於身。又復七中惡作名通體局。惡說名
體俱局。第四科四段竝了疏文。初中又二。初 示量二此下翻名。初中前約本部。但簡前篇 方便。各隨本篇自餘正從不限多少。通收第
五故云非四部等。學對即同今宗應當學也。 及下通攝他部。婆藪斗此云品類。下云戒有 二百。多明輕戒。獨柯多即突吉羅。梵音異
耳。一切者顯示此部無限量。故次翻名中。正 量部推末從本同歸於意。故云無別身口也。 從本至末色聲所動皆由意起。故云意是惡
作也。薩婆多中彼宗論業不明心造。身口雖 殊無非鼓動。故通名作。下二句簡判同。一名 者竝號惡作。故義兩別者心色各計故。次科
初分名。世音即彼俗語。顯上息叉是正梵音。 若下分體。不動身口者顯是意犯。彼但約三 業以分兩體。此下斥謬。真諦本是西僧得
其聲實。故斥此土傳譯之失。然順彼文且 分兩別。今家特異。亦須略識。一者名通。無 問輕重。但從過邊皆突吉羅。若望行邊竝應
當學。二者體異。無論三業。故心齊重。誤皆犯 輕。三中初明輕吉。謂獨頭心念如想鉢默妄 惡覺失念之類。若諸篇遠方便則不論有無。
若下明重吉。二方便者即成就義。亦約起心 動色以明次第。因本罪同下無別聚。故言隨 滅者即隨順義。四中初明懺重吉。雖是對首
還須自責。以責心之言通諸悔故。懺法如後。 故此不出。次懺輕中因引懺法。下篇不出故 此指通。結略中初科。前示總數。上下結前。
餘下標後。二不定中初示所疑。言託境者對 前女也。六聚者戒本三罪二罪。謂婬觸語歎 屏露二坐。蘭吉即方便提舍如蘭若受食。若
下明本犯。文下釋疑。以戒本中不具六聚。故 以略舉通之。下指廣者即如戒疏。略引示之。 明制意者如來立教專為攝修。不相鑒察容
無自勵。隨信舉發以存相利。所以篇列第三 者既通六聚。上收戒分下攝威儀。文義便故 釋名義者二即屏露兩處於所犯事不決定。
故名為不定。言罪體者。此戒罪體但取生疑 犯突吉羅。文言應一一治。自依篇聚耳。僧 有尼無即不同戒也。七滅諍中初示所諍。罪
通有者。初現前毘尼因六群誣迦留犯盜。二 憶念為慈地謗沓婆犯婬。三不癡因難提顛 狂多犯眾罪。四自言因比丘犯盜目連牽出。
五多人語因破僧鬪諍。六罪處所因象力妄 語。七草覆地為諸比丘共諍經年多犯諸罪。 則知。所斷亦該六聚。故云通有 (有云僧尼通有。或云七通有吉 竝非)
。今戒本中但制能斷。用法有差皆吉羅罪。 問既通六聚何列最後。答不同不定事起一 人。此犯雜生。故列於後總結前篇。但下明
制意。四諍是病。七滅是藥。殄即滅也。今依 義鈔略識名數。一詳法是非定理邪正。彼此 諍言遂成乖異。故名言諍。以現前多人語二
滅滅。二內有三根伺覓前罪。舉來詣僧遂生 其諍。故名覓諍。以現前憶念不癡罪處四滅 滅。三具緣造境違教作事名之為犯。因評此
犯而致紛紜名為犯諍。以現前自言草覆三 滅滅。四評他已起羯磨。彼此不和遂生其諍。 故名事諍。以一切滅滅 (言覓犯中各有事諍。還同上三。用藥對病故云一切)
。 文下示略。義鈔戒疏其文甚廣。而下示尼統 論八篇。一夷殘單墮提舍多少異也。二不定 有無異也。三捨墮眾學滅諍彼此竝同。故云
通戒。問答中初問有二。前問五七離合。今 下問六七離合。前云約義差分。故今問顯。答 中初文前示五篇。問篇名本出僧祇。題中標
云篇者乃目他宗。非關本部。答五法本同立 名乍異。今借彼名以標本部。況篇聚義通。隨 用無在故也。其下明聚。下文即諸犍度中或
六或七。間列不定。別釋中初科可解。入五 中者僧祇四分篇聚異名。昔多偏計。今但云 五無所局也。下亦合云通入七攝。而云聚者
順今宗也。次科六據體同者。前云正結罪科 止有六法故。七約過多者。吉羅罪眾量等塵 沙。隨具兩分。簡易可識故。次問中猶恐新學
昧彼名數。委曲提示。慈念之深矣。下指戒 疏。文見第一。彼問。吉羅既通方便。如何在 篇。答簡究竟者以入篇中。餘方便者入聚所
攝。問即應偷蘭竝簡從生。取究竟者用以入 篇。答不同也。偷蘭究竟或均或雜或前或後。 難定其罪。大約分三。懺同墮位。故入聚收云
云。後問中五百之言他文所出與律不同。故 問以審之。答中初文為二。初示數不定。約 即略也。通言即僧尼兩數。論下次顯略所以。
初通明體量。且下別示兩數。初明僧戒。蹊徑 即小路。律下示尼戒。戒是能防。過是所防。戒 通過別。從別為言故云所防。次釋通中彼云。
略則八萬四千。廣則無量無邊。今對上五百 且以八萬為廣。望下無量還成略耳。既無數 量。則知。五百言非虛矣。二犯報中先明起業
者。欲明苦果須考業因。況造業萬差。何由 一揆。如下引經墮獄年劫且據制罪。一往以 分。自有犯輕而報深。不妨犯重而報淺。須推
能造所起不同。善惡報應絲毫不昧。是知。化 制兩教辨業天乖。制則從教重輕。化則論心 濃薄。教唯揩定緣具則例入刑科。心既不常
動發則須分體性。因果既異。化制斯分。必昧 宗途未窮業本。故先料簡委示來蒙。初文前 示業本。業無自性。必假緣生。緣雖眾多不出
心境。由境發毒構造成業。境主外緣毒從內 發。故明起業惟推三毒。毒從我生。我即妄 計。即斯妄計是業之本。故名妄業。經云。一
切業障海皆從妄想生。諦求妄本畢竟無依。 但是一心隨緣不覺。以不覺故硜然計我。由 我起毒因毒生業。業成感果。果全是苦。苦
即生死。流浪出沒造受更資。如是億劫莫知 所止。從本至末。就果推因少識妄源。粗知苦 本。諸賢覽此豈不自思悲夫。此下指廣。請尋
煩引後篇不復。今下次正敘重輕又二。初示 犯報分齊。上二句明犯從心起示因差也。下 二句明報約心分示果異也。三性者性即心
體。心雖萬狀論體唯三。二是有記。一號無 記。然據善心應受福報。由心愚癡損境義一。 業道制教二俱有犯。但業有少輕制還依教。
意業謂能造之主總上三性。但性據始起業 取已成。故下引文顯相。上二句通示。有下別 釋。前明制輕業重為三。初標二無下列相為
四。初二句無慚心。無畏難者釋無慚相。次二 句邪見心。或下四句不信心。又二。一不信 聖教。二不信果報。或疑下五句疑惑心同上
二種。三若由下結示。次若不下明制重業輕。 反上四心可解。次示相。標中三性者心之總 相。重輕篇聚無出此三。對境造作隨前事別。
又不善心可通一切。善無記心或有不通。如 婬妄漏失媒麁毀兩之類。可以思之。初善心 者雖非麁惡然是無知。結業乃輕。違制無別。
別明中初文初明好心犯盜。或下次明慈心 犯殺。竝見下戒。不以下示犯所以。即下引證。 殘下諸聚竝加愚癡。故云乃至等。次科初明
犯報。由下釋報輕。上二句明醻本業。下二 句明酬違制。輕重中二。初明性戒雙犯。若 下明遮戒單犯又三。初正明。以下釋所以。若
下示懺淨。上明懺遮。不下簡懺性。篇聚雖懺 業道不亡。指智論者如後懺篇。彼云。十善戒 雖懺三惡道不除等。次不善心者謂。貪瞋癡
三毒所起。單複等分鼓發七支故。正明中又 二。初通敘。上二句別舉犯人。學不學故。下二 句合明心相。如下引示。四中初是總相。攝一
切故。濁重難顯。且約三時無悔名上品心。下 三別相。開癡心故。二是邪見心。三即放逸心。 四即憍慢心。故下二句總示業報。以下鈔家
結示。無慚無悔即是不善始終二心。該前四 種一一相兼。初無者古記云。初猶都也。雖 不出字書借訓顯義。從古無妨。引示中初引
成論。證業隨心重。約制則蟻輕人重。篇聚定 故。就業則蟻重人輕。心行別故。由下推論 所以。如下次引十誦。轉證懺業不亡。調達
具云提婆達多。此翻天熱。是佛堂弟。阿難兄 也。破僧犯蘭制教罪也。逆業最重故墮阿鼻 一劫。故下三引經轉證悔已墮獄。亦名地獄
報應經。業定不定但約三時具闕分異。三時 具者則為定業。定有二義。如文列之。不定亦 二。反明可解。諸佛不能轉者。眾生業力勝佛
力故。下指卷末。即懺篇中。三無記多別。一無 情局無記。有情通三性。二就情中報色是無 記。心則通三性。三就心中。三心局無記。行心
通三性。下明二種。初縱放者謂泛爾無記。 次約睡狂即昏迷無記。示心中初文又二。前 示心相。如下次列犯事。別舉諸戒。臨文自
對。高談費時者。律制行來俯仰常爾一心。違 皆犯吉故方大也。上明不學制犯。唯下簡勤 學開迷。次科初句指前列相未盡。即猶止也。
前方便者或自作犯。如初睡時作漏失意。或 教他犯。如殺盜等。或自業相成犯。如自安 殺具等。若據果成雖在無記由假方便。故云
通前等。如論即下成實。初問中徵上指論。答 中初句通示。初下別釋。先約方便釋。即上睡 狂無記也。初明因前故感報。而下明正成則
非報。二約總別兩報釋。此義通前兩種無記。 總報謂地獄總受。別報謂餘趣別受。如下引 證有三。前二證上縱放。後一證上睡狂。如 經者未詳何經
(有指十二頭陀經。彼文不出) 。不覺是無記心。五 百問彼說。昔有一執事比丘。手挃物器墮餓 鬼中。有羅漢於廁聞呻吟聲。問之。答云。曾
於此寺為僧執事。手挃淨器。使不淨食與僧。 墮餓鬼中為蟲噉身。不得糞食。故此呻吟。羅 漢為悔方得噉糞等。誤觸即無記心。成論睡
眠業者。如夢漏失五吉之類。教人自業如上 所明。次問中徵前開忘。答中初二句指前標 後。謂下正答。初敘學人。偶下云迷忘。如下略
列戒相。反上謂非學人。翻對可解。結歎中 初二句示生死長久。業苦通舉因果。綿謂出 沒久遠。積謂造受眾多。生報別示苦果。窮盡
也。虛下嗟毀犯陷墜。隨妄興業故云虛縱。 無三善者多惡因也。加三惡者無善果也。附 憑也加增也。以下正歎。經生猶度世也。息
即是氣。第二引證。正明中初目連問經 (亦名犯戒報應 輕重經) 。初標犯人。據下三眾皆犯吉羅。罪報同 僧。今約通該六聚。故但舉二眾耳。無慚下
示犯心。然果報隨心延促不定。或濁重邪見。 縱犯輕罪何止此數。或慚愧慈心。雖犯重愆 未必如數。準知。經中且據一相。故約無慚輕
慢以定來果不差。必具此心則定如歲數矣。 上四句準經。貫下六聚。犯下列相。經中通云 墮獄。準雜心別對六獄。泥犁即是獄名。此翻
無去處。初吉羅中四天王宮與日月齊。在須 彌峰半腹。墮泥犁者即等活地獄。天五百歲 為獄一晝夜。人間九百千者。以人間五十年
為天一日。一千五百年為一月。一萬八千年 為一年。十八萬年為十年。一百八十萬年為 百年。九百萬年為五百年 (上約小數。若用大數十萬為千。合云九十千。
竊疑經誤) 。二提舍中三十三天在須彌頂。此墮黑繩 地獄。彼天千歲為獄一晝夜 (下皆準此) 。人間數者。 人間一百年為天一日。三千年為一月。三萬
六千年為一年。三十六萬年為十年。三百六 十萬年為百年。三千六百萬年為千歲 (亦準大數千萬 為億。故以三千萬為三億。十萬為千。故將六百萬為六十千也)
。三波逸提夜摩及後 三天竝依空住。通前即欲界六天也。此墮眾 合地獄。人間二百年為天一日。六千年為一 月。七萬二千年為一年。七十二萬年為十年。
七百二十萬年為百年。七千二百萬年為千 年。十四千四百萬年為二千歲 (千萬為億成十四億。十萬為千成四
十千。檢經本作二十四億。一字錯合作四字。鈔云二十一者據算甚差。必應傳誤矣) 。四偷蘭 遮墮嘷叫地獄。人間四百年為天一日。萬二
千年為一月。十四萬四千年為一年。一百四 十四萬年為十年。一千四百四十萬年為百 年。十四千四百萬年為千年。二十八千八百
萬年為二千歲。五十七千六百萬年為四千 歲 (千萬為億成五十七億。十萬為千成六十千。鈔與經文皆云五十億者。脫七字耳) 。五僧殘墮
大叫地獄。人間八百年為天一日。二萬四千 年為一月。二十八萬八千年為一年。二百八 十八萬年為十年。二千八百八十萬年為百
年。二十八千八百萬年為一千年。八箇二十 八千萬即二百二十四千萬。八箇八百萬為 六千四百萬。共計二百三十千四百萬為八 千歲
(大數以論即二百三十億四十千歲。經本作三十千歲字誤) 。六波羅夷墮焰 熱地獄。一晝夜人間一千六百年為天一日。 四萬八千年為一月。五十七萬六千年為一
年。五百七十六萬年為十年。五千七百六十 萬年為百年。五十七千六百萬年為千年。五 百七十六千萬年為十千歲。三百四十五千
六百萬年為六千歲。共計九百二十一千六 百萬年為十六千歲 (大數而論如鈔所合) 。次涅槃中初引 經。忉利天即三十三天。日月歲數亦約人間
計之。與下通會俗中算數十十為百。十百為 千。十千為萬。十萬為億。十億為兆 (此為小數) 。或以 百百為千。千千為萬。萬萬為億等 (此為大數)
。前經據 其大數。涅槃從小數。然二經對天不同。九 百八百之異未可和會。勸信中初指經。是佛 說者人可信也。目連問經即漢安世高譯。涅
槃是北涼曇無讖譯。藏中經有失譯。謂無譯 主名字。又有疑經。謂真偽難明復有偽經淺 近可別者。猶恐愚者雖見經文意謂。時賖土
異。傳文至此。焉知佛說。故特遮之。今時多 同此見。率墮邪林良用悲痛。勿下正勸。不 反知者謂不省己過。刑科謂六獄受苦。長劫
者智論云。如大城方四千里滿中芥子。有長 壽仙百年取一。芥城雖空劫猶未盡。又方 四千里石百年一拂。石雖摩盡劫亦未盡。此
喻時劫不可窮也。斥愚中初科上句示其愚 暗。自毀者身為佛子。反毀佛教故。又自身 稟戒反毀戒律。故如。黃葉等此明倚濫。即佛
經中有此言。故涅槃云。嬰兒啼哭之時 (喻小機也) 。 父母即以楊樹黃葉而語之言。莫啼我與汝 金 (喻如來施權也) 。嬰兒見已生真金想。便止不啼
(謂得涅槃) 。 然此楊葉實非金也 (非大涅槃) 。木牛木馬木男木女 嬰兒見已亦復生於男女等想 (喻亦同上) 。此明如來
追述爾前施小之意。至涅槃時決了權疑同 歸常住。寧復有小耶。此所謂不知教也。正 破中初文。初二句敘教本融。若據大小理教
實異。今約從本施出。或約開會有歸。故云 無分隔耳。對下明因機故異。故下引證。初 證說小悟大。即無量義經。彼云。善男子初說 (鹿苑) 中說
(方等般若) 。今說 (即當經也) 。文詞是一而義別異義 異故眾生解異。解異故得道亦異。善男子初 說四諦為求聲聞。人天八億諸天來下聽法 發菩提心
(此證前義鈔作八萬) 。次說方等般若菩薩修行。 而百千比丘無量人天得須陀洹等 (此同後文) 。雙下 證說大悟小。即涅槃云。須跋陀羅聞佛說大
涅槃甚深妙法。得法眼淨。乃至漏盡得阿羅 漢果等以下準經顯意。此謂。如來一音演法。 眾生隨類得解。然此但望言教是一。至於佛
意不無密赴。故使隨類得益也。此明不以所 學即判大小。但達其大者一切歸大何妨學 律。志之小者所為皆小。徒自窮經故曰在心
不唯教也。次科為二。初推戒功。先敘佛偏 弘。施為者通語一期化物軌度。威儀即目戒 學。主猶尊也。但下出所以。初明對病。身口
即業。心使是惑勃卒也。今下明次治。顯戒 學居初釋成為主耳。今有下二斥誑妄。初敘 所計。位地謂薄地凡夫。安託謂無疑畏。輕真
經者毀律教也。重我教者黨所習也。即下據 教。反質二文竝約開會之義。由本小教歸一 佛乘故兩皆云即。八十即目段數。部即指根
本一部。聲聞但云尸羅。菩薩則加波羅蜜。即 六度之一。如下傷其愚暗。教雖顯了聞而不 信。故云不入耳。三中初引摩耶。毘尼住持偏
勝毀之。則法將滅矣。次引涅槃。初敘邪說。如 上指前所引。方便怖人言不實等。如下決破。 上引經文。以下準經深責。四中標宗中引般
泥洹經善見論。竝同遺教。故言等經。然既 喻師。固當承順。違師則陷逆。毀戒則墮苦 故也。五中引經。師喻如來。弟子喻學者。脚喻
兩乘。按摩喻尋究。其下喻學大毀小。彼下喻 學小毀大。譬下法合可解。方等即大乘之通 名。以下顯驗。六中初敘深位。上二句示化
教義。聲聞之教止通道耳。有緣作者為利眾 生。現行十惡故。不染風者自無染濁過失。必 具二利方許行之。準下文須至八地。或云初
地已去。次明初心。又三。初示所修。自地前三 賢等未破無明。容生染濁未可如上。而同聲 聞者以出家菩薩必兼小戒故。又三聚中律
儀斷惡大小不異故。即下二引證。涅槃羅剎 喻三毒。浮囊喻戒體。一全乞喻犯重。二乞半 喻犯殘。三乞三分之一喻犯蘭。四乞手計喻 捨墮單提。五乞微塵許喻犯吉
(六聚中闕提舍。義同吉故) 。 文舉吉羅以輕況重。又下引智論。不畜財者 亦護遮故。而言等者彼云。不盜者已施法界
有情之財。即用戒法行己化他。即名法施遍 眾生界。以下三準斥。初敘濫。行非可采所為 常也。言過實者高談虛論也。恥己犯者慮他
見輕也。謬自褒者言我大乘人不拘小檢也。 余下明面折。煩惱合者縱放為惡。順欲情 故。七中明今禪講之眾所學雖殊。未有不受
戒者。若本為持則發戒品。反此徒受定無有 戒。則將何以為僧寶。以何而消信施。空自 剃染終為施墮。又復方等大乘止開心解不
拘形服。淨名居士華嚴知識隨緣化物不假 形儀。今既通方何勞剃染。如能省己當自摩 頭。第八科分二。初勸其護法。前舉體相以勸。
成受是體。形儀即相。今下列住持之相。剃染 人也。羯磨法也。伽藍處也。訓道事也。四僧 或約四位。或但初位。若下次責其誑妄。初
敘貪利附小。若汗下明拒犯倚大。故下引 責。佛藏第一佛告舍利弗。譬如蝙蝠。欲捕鳥 時則入穴為鼠。欲捕鼠時則飛空為鳥。而實
無有鳥鼠之用。其身臭穢但樂闇冥。舍利弗。 破戒比丘亦復如是。既不入布薩自恣。亦不 入王者役使。不名白衣。不名出家等 (捕捉也。謂人欲捕 也)
。又十輪經第七云。自於大乘諸行境界。不 曾修學未能悟解。於大眾中自號大乘。為名 利故誘誑愚癡。令親附己共為朋黨。譬如有
驢披師子皮。而便自謂以為師子。有人遙見 謂真師子。及至鳴已皆識是驢等。廣下指前 二經。略如上引。侯待也。言彼經詳委。不待此
陳而後知也。示意中初示廣斥之意。彼即濫 大不肖之者。塵蒙謂邪言惡見壞信喪道。猶 如塵垢穢於淨物故也。猶下囑累。所謂素絲
易染朱紫難分。雖委曲指陳猶未能知返。豈 非禁情節欲舉世之所難。縱意為非。是人之 所欲。且祖師之世其風尚然。況及于今無足 怪矣。
◎
◎釋釋相篇
[0261c05] 題中戒相二字通目戒本。即是所釋隨釋二 字局在今鈔。即為能釋。然戒本中但列名 種。辨成持犯。備在廣律。今還採摘律文旁涉
群部隨於戒下。條別委示。故云隨戒釋相也。 問此是宗鈔那云釋耶。答釋謂隨舉一戒。直 顯持犯重輕之相。非同戒疏隨文牒解。問
何者為相。答如後釋戒。三科束之。一所犯 境。二成犯相。三開不犯。總為相矣。更以義求 亦為三別。一犯與不犯。二犯中有輕重不同。
三有方便根本差別。統論其相不出心境。如 下更解。注顯中上二句標示所準。條部者律 中僧尼戒本二十犍度。五百七百結集之後
別為一篇。涉于三卷名條部毘尼。乃條前戒 本決釋疑滯。如前淫戒未明三道分齊道俗 二境成犯之相。波離一一別問。如來隨問答
釋使前戒本持犯委足。然今藏中律本多為 調字。竊疑音誤。無別所以。有人釋云。佛在世 時。星羅別制波離調和部類。故云調部。以條
字義顯大師易之。此說無據未足可取。但下 三句先示條部所立。正本即前戒本。下列者 以條部在第四分後故。今下正明此篇所準。
諸篇即指此鈔上下文也。未足有二。一雖有 犯名二百五十未必盡故。二縱有名種未知 成犯緣相揩式故。然條部在律之末。隨相當
鈔之中。今但準彼未足重條之義。非謂準於 前後也。本文初科三段。初明順教成益。若下 二明迷教致損。所下三示今述作。初文初句
標教本。注引智論尸波羅蜜中文。說名字者 此局戒本為數也。毘尼中者指廣律也。八萬 四千對塵勞門也。望上為廣。望下猶略。故
云略說。無量無邊此從境也。故下校量道俗。 意令學者知己尊勝勿自輕也。尸波羅蜜與 下戒度。梵華互舉令易解也。依下二句明順
教。上句是行下句即解。行解兩具戒學功成。 便下顯勝益。克能也。或作剋削也。次段反上 三意。初句暗教即無解也。所緣是境。由迷
於教故不了境。或可所緣即指教相。次句隨 染即闕行也。染謂封著惑即迷亂。豈下二句 彰損。可知三中上二句示述作。依教之言別
在今宗。通該三藏。必下勸修。庶望也。禍害即 上苦趣。謂三途也。此且舉損以勸。須知。奉戒 不唯免害。發生定慧必由此爾。示通別中此
篇逐條顯相名別事持犯。後章統收篇聚名 總義持犯。由別顯總以總收別。前後相照持 犯方明。欲令預曉二篇來意。故此示之。指
即示也。直陳者簡去義章。在後篇故。進謂 無過可行。不謂有教制止。方軌持犯準題文 倒。第三科中初二句標歎戒功。依此淨戒得
越苦海故如舟航。凡入道門無不稟戒故。是 宗要受下明多犯所以。受時遍境俱發故通 法界。隨中一行猶難。故如麟角 (麟是瑞獸。國君有道乃現。止有
一角舉此喻其少耳) 。受多持少患在迷教故云良由等。本 詮即目律教。塵染即是毀犯。此下示意列章。 據此首題止標戒相。今欲委述法體及行。故
當先示須明之意。上句引聖為況。上標此字 即指前戒。聖賢欽序者即標宗。所引諸經律 論贊戒之文是也。何下顯今須述。故下列示
章門。通出離者貫徹因果故。生眾行者基址 義故。順本受者是隨行故。通篇聚者屬教詮 故。亘即遍也。問何以不伹釋相。而總論四
戒者。答戒是一也。軌凡從聖名法。總攝歸 心名體。三業造修名行。覽而可別名相。由法 成體。因體起行。行必據相。當知相者即是法
相。復是體相。又是行相。無別相也。若昧餘三 直爾釋相。既無由序不知所來。徒自尋條終 難究本。故戒體中云。人並受戒少有明識。故
於隨相之首諸門示現。準知己身得戒成不。 然後持犯方可修離。聖意昭顯學者宜知。初 科聖道者通語三乘。本謂根本基即基址。本
喻戒法發生於聖道。基喻聖道依憑於戒法。 次順明中初正明。賊即三毒。能劫善財侵害 慧命故以喻焉。隨境禁制故如捉。攝止一處
故如縛。用智照破故如殺。捉縛通凡。殺唯 局聖。初果破見。亦得名殺終至無學殺方究 竟。是以羅漢彰名殺賊。然雖聖道親在縛殺。
推其元由功由先捉。本基之義於茲彰矣。賢 者現修聖人已成。大小雖殊行門無別。是以 五分功德以戒為初。無上菩提以戒為本。安
有棄戒別求聖道。智論所謂。無翅欲飛無船 欲度。聖言深勉可不信乎。即下引證。文有三 段。遺教依因同前基本。諸禪定者四禪四空
定相差別故。馬鳴釋云有色無色解脫功德 是也。滅苦智者苦即見思二惑。是苦本故。智 即三十四心以能滅故。次引四分示佛制意
本為聖道。調毒令盡即是果成後。文即本律 說戒。犍度釋波羅提木叉文 (標宗亦引。有言善生者非) 。上句 喻顯。根喻生長。面首喻高勝。下二句法合。集
眾善者統萬行也。三昧成者資禪觀也。具斯 二義故同根首。反顯中初引論示。下引經證。 亦遺教文如標宗委釋。此明無戒具諸過失。
本基之義於此彌彰。指略中彼第一云。為道 制戒本非世福。又云。若原制意為道方便。三 乘學人必由斯迹。廣文如彼。餘自尋之。次
科下敘功能。而首標大用者良由有用。方見 功能功由用彰。所以先舉。略舉中二。初通敘 教旨。夫下別彰戒功。初中上二句總示三藏。
須約通別二意釋之。若就別從強經論二藏 斷證功高。毘尼一法住持最勝。從通兼具經 論並列流通住持。毘尼特彰絕縛元始。義雖
兩通文從別意。故云並有等也。明義別者通 示三藏不同也。須略舉者獨標律藏也。言略 有二。一對餘藏此不明故。二就律藏。但舉
要故。別彰中。前四句別舉。必下通結貫上諸 句。初句住持義。次句軌物義。九道者除佛 道。外三聖六凡皆被戒訓。故若準涅槃我亦
有師。所謂法也又戒經云。三世諸佛皆尊 敬戒。是知戒法佛猶師奉。今望無非可治故 云九道耳。三發趣義。四本基義。此之四句攝
盡戒功。比於餘藏優劣見矣。次引證中初引 本律。通證餘三義。後引善見別證初義。又 律序偈明越度生死。戒本偈明能至佛道。準
律序偈先舉喻云。如人欲度河用手及浮囊。 雖深無沒憂。便能到彼岸。鈔引合法對喻。可 知。戒本偈中初句召行人。次句明本志。第三
示行法。正法即指戒也。下句除惑倒。舉結集 中初文上二句彰勝。善下引示。有情之類色 心存亡依乎壽命。佛法興廢實在毘尼。此即
論家顯示當時結集之意。推釋中初句總徵。 餘下別釋。先經後律。經中又二。初四句示 詮相虛通。化跡謂往昔因緣。因果即三世報
應。事隨理者事別理通。經宗理故設有事相 融歸於理。故有一多互入大小相容。況意在 忘言。隨立隨遣故者言無寄也。意下六句
顯幽深難學。猶恐愚者不體今意。妄生輕重 故此遮之。筌即取魚之器喻言教也。次明律 藏中。初四句比前顯勝。故知。化教住持功劣
實由詮相微隱故也。以下舉事釋成。初約異 相釋。又下約眾法釋。初文中人通五眾。法 該僧別。住即是處。下引寺誥。伽藍制置並存
表對。又大界淨地攝人攝食各有分齊。皆異 俗之相也。雜行言通眾自共行。行即是事。故 此四句即是人法處事攝相斯盡。然此四相
道宗綱領與世懸殊。提誘群生住持萬載實 賴此矣。由下四句示住持義。初明世諦依相 成立。由諸眾生不知空寂。但隨虛妄有為之
相。乃有世間故云爾也。次句明如來順世立 法。如來說法常依二諦。一依真諦泯絕諸法。 二依俗諦建立諸法。今此律藏建立持犯。滅
惡生善隨情附相引接初心。是以凡所制戒 並託緣生。隨有開遮皆防譏毀。故云法逐相 也。次眾法中佛所立戒令人稟行。即以法資
人也。上明自行既立。方堪秉御以成眾行。即 是弘法故云親成等。是知。法有資人之用。人 有弘法之能。非法則人亡。非人則法滅。人
法相資乃能久住耳。故下引證。亦律序偈上 半偈云。聖眾若和合 (聖通事理二和。凡唯在事和) 。世尊所稱 譽 (悅可聖心)
。下半如鈔引。釋成世尊稱譽所以。三解 名義。列三名中初毘尼又四。初二句翻名。注 顯異號。皆傳訛耳。即下引所出。十八法者即
調達執九邪。破佛九正。共為十八法非法 (八正軌生 物解。是法調達說為非。五邪不能生解為非。彼說為法) 。律非律 (八正調身口離七非名律。彼為非律。五
邪反前說。彼說為律) 。犯不犯 (不剃髮不剪爪。佛制有罪名犯。調謂有命。若不剃剪說為不犯。心念作惡 不制有罪名不犯。彼說心起三毒。反說為犯)
。若輕若重 (遮惡為輕。調見壞業墮龍。便謂皆 重。初篇永障為重。彼見先作無犯。便言俱輕) 。有殘無殘 (犯下四篇非一生障名有殘。彼說無殘。
犯初篇永障名無殘。反說有殘) 。麁惡非麁惡 (初二篇下方便重蘭名麁惡。波逸提下及餘偷蘭。 名非麁惡。故皆反說) 。常所行非常所行
(八正道常所用。彼說非常。五法非常用。調 說為常) 。制非制 (五篇是佛制。彼說非制。五法非佛說名非制。調說為制) 。說非說 (四是重禁
餘是經約名正說。調說為非。四輕餘重是非說。調為是說。多見妄解。故引疏注出) 。此據破僧戒 所列。至拘睒彌犍度。出第二云。毘尼非毘尼。
前後兩處華梵各舉。故云不並。是知。此名律 自翻耳。下復引經命七滅諍以為七律。所據 益顯矣。或下指非文見母論。疏云。古譯毘尼
皆稱為滅。以七毘尼殄四諍。故如水滅火。水 不名滅。名不附體故所不取。故下顯正名依 體立。經律明據故云正也。次戒名中初翻名。 即下顯據。六度者一檀
(此云施) 。二尸羅 (戒) 。三羼提 (忍辱) 。四毘梨耶 (精進) 。五禪 (定) 。六般若 (智慧) 。六種皆名波
羅蜜。此翻為度。今用第二證名。可知。此即經 論常談故通指耳。後木又中此無異翻。故直 示名而已。處處亦名別別。顯次第中初標示。
教行果三不唯戒律。一切教門次第皆爾故 言一化。律下正顯。初句明律先。教不下明 戒次。戒不下明木又在後。釋律義中初科
上句訓字。法以楷定為義。如釋題中。謂下釋 義。一切戒本大分為二。前明犯相後明不犯。 犯中復二。即輕與重四義。攝盡毘尼大藏。就
輕重中復有因果缺緣開制之異。故云等也。 顯示律名從教而立。故云並律等。問中以聖 人之教皆修行之法。而修多羅取貫攝為目。
阿毘曇以折理彰名。故申此問。意顯今宗獨 專此號。答中引論示意。還約三學引生次第。 戒範在先故獨名法。若爾經亦訓法。論翻對
法無比法等。是則餘藏亦得名法。豈獨律耶。 答修多翻線西竺本名。此土字書訓經為法。 又論。稱法者或從法相如陰界入等。或即法
門諦緣度等。或就法體涅槃理等。毘尼不爾 中梵本名。復是教詮名相楷定。是非可不必 從文斷。故與餘藏法義天別。問彼法門義亦
即從教。答若就通論三藏教詮竝名為法。但 戒引生軌物義勝先據斯目。餘雖號法弱故 不彰。若約別論三名各異。如上所列。前後
中初徵。若據世傳云經律論比從語便。若 對三學律必當先。故申其意。由下釋。以定慧 幽隱邪正難分。簡別雜濫必用律法。用既在
首義必先標。內法謂八正道。外俗濫同謂偷 形者。以法除者如律中。時世飢饉有外道。偷 形隨眾僧後。僧以受戒時分和尚闍梨等詰
之。竝云不知。因即陳首。妙要也。故下結示。 創初也。餘下指略。或約三學次第。或是佛法 壽命故合居先。此即常聞故所不釋 (或指戒及木又。或
指戒疏皆非) 。次釋戒義初科引雜心者顯示戒義類 通周遍。無境不發無惡不禁。簡餘世善局狹 不周。禪無漏戒唯情境發皆非通類也。指廣
如後。即戒體中。廣列中初科。智論言性善者 彼云。好行善道不自放逸。謂性是善。不使從 惡故善。生五釋學義摘在次科。二從心中此
就所治為名。身口五根通須調伏。不唯在心 故云等也。三中初示召體之名。如下引論示 體。初句舉名。此與從心語濫。以下示能即約
三性。簡體是善無作。問此與上性善何異。答 準前論釋望遮惡為言。故判屬功能也。四中 前引諸殺而局善釋於義未盡。是故鈔主
以義繼之。故曰因明。名義兩通故曰正義。 初句示名不局。戒言性者借訓顯義。勿滯字 書。惡律儀亦名惡戒。屠兒獵師旃陀羅輩常
行殺害。名受惡戒持惡律儀。問如何受耶。 答以殺為業發意受行。即為受也。如雜心說。 順惡易成不假緣發。但望殺心遍該生類故
名律儀。隨殺生命即為持戒。不律儀者非善 故言不。類通故言律儀。即惡律儀所出異耳。 若此下釋義。初二句通示。戒以性名。性通
三性。且論善惡互不相容各得禁義。惡下別 釋。初明惡戒。通禁制止名律。造作有相名 儀。若下明善戒。令反解者但應回倒善惡二
字。改樂殺為慈護。即可見矣。五中引律者。此 說戒法中釋戒序。文戒是因木叉是果。今召 戒為木叉。即是因從果也。解脫中約近遠兩
義釋之。近中又二。初標言隨分者顯非頓脫。 即處處義也。謂下釋。初二句示境緣別也。次 一句明治行不頓也。下一句示分果也。此望
隨境起護脫免過非。故云隨相。次遠義者此 以凡地所受望後聖果。故云遠取。即前聖道 本基義故云因戒等。克猶護也。聖總三乘累
該五住。故下引證。亦律序偈彼云。眾經億 百千戒為第一最。欲求第一最。今世及後世 當持此禁戒。終身莫毀犯。餘二句如鈔。問近
遠兩釋何以分之。答此有多異。一近約止業。 遠望除惑。二近是凡地。遠即聖道。三近是就 因。遠即從果。四近是漸防。遠即頓破。即戒疏
云。戒障有二。一者業非。二者煩惑。戒淨障業 惑待智亡。望分所除故云別脫 (此明近義) 。後智除惑 乃稱究竟解脫 (此證遠義)
。下文指後。即戒體中發戒 數量門。彼明境量等。即別脫之義可見。四 具緣門敘意中初示受法。末代唯羯磨者。以 五受中善來三語八敬唯局佛在。破結微通
稀而復隱故。藉因緣者或發心為因。餘事名 緣。或能受為因。所對為緣。或俱因緣如前已 辨。其下明重述意。一門即受戒篇。比丘大
綱者攝僧要故。佛法根本者住持勝故。列緣 中此但撮前受法。徑示是非。分對解釋前已 具委。久聽既知不喜煩釋。新學未曉自可尋
之。故略點示耳。初列五緣竝出母論。三中初 明受者知師下至小罪。通望下明十師互知。 唯據重夷。心不具法謂無戒者。如十三難十
誦白衣之類。雜相中初又云者懸取論意。或 可引前受緣。五八戒下竝略破重之言。故云 乃至十戒等。二引論示。彼明六種戒。隨犯一
重餘皆絕分。文中具舉五戒。餘竝略之。故云 乃至等。八字寫訛。準論合作十戒。即越過 八戒也。不得如前者同上五戒也。三結界中
初斥單結戒場。更下不字疑是多寫。去之則 義便。直結小界即目戒場。對大言小如前結 法。可知。今下次斥無緣結小界。此即三小有
難應法。無故為非。四中初引論示心。重輕二 心難顯其相。非謂徒然懇惻而已。要在見境 明白上品要誓。方名增上重心。亦如前說。恐
忘故重示耳。又下約行顯相。初示得失。依 論即上多論。以期持奉即殷重。故下引文證 律自釋云。共比丘者共餘比丘受大戒。是共 比丘義
(此謂受體同。刪定戒改云共戒是也) 。同戒者釋云。結此戒已 寧死不犯。共餘比丘同是同戒義 (隨行司也) 。此即律
本淫戒中文。雖文局初戒而義通二百五十。 所以戒首先標此者。意明必具受隨二戒乃 有持犯。非受則無隨。非隨則無受。此證願
行相副方成得戒明矣。願行即受隨也。五時 節中初科問。列四心中略無記。故云乃至。無 心者論作入滅盡定。準業疏。問三性通得則
合無心入無記耳。答云通者彼云。先以善心 禮僧合掌。白四起業相續成就。是名善心發 善心得。若先以善心乃至起業。羯磨未竟起
不善念。藉前善心力故發業任運而起。與不 善俱是名善心發惡心得。無記睡心入滅盡 定者亦爾。次立難中即前受戒犍度中。文瞋
是不善。睡狂是無記。答中初示得不。羯磨 已後者謂初白竟。第一羯磨已去名為後也。 業疏引十誦云。知時犯不知時清淨。如犯殘
懺。聞出罪白後睡不覺羯磨竟者是也。準此 以通前聞白。已後睡得戒 (此祖師所據也) 。由前陳乞事 委十師。既聞作白足彰情許。雖入餘心不妨
感戒。廣如業疏。前下別點善心。恐疑善心本 是得限。那云白時具上四心不得戒耶。故此 釋之。又下復恐見云無心緣戒。便謂濫上無
心。故重遣耳。五優劣中優即勝也。前後六 門竝單論別脫。此兼道定還欲對顯別脫功 勝。又別脫一戒通含五受。若對七科四通三
局尋文可見。欲釋此門先須略知道定名相。 初別脫對境彰名。定道從心為目。與定慧二 心同時。故竝言共亦名為俱。其定戒者成論
離禪定為二戒。色無色別故多宗合為一。俱 不動業故道戒或名道俱。道共無漏等異。此 辨名也。二別定竝有漏。道共唯無漏。別脫
欲界業。定共上二界業。道共非三界業。此論 體也。三別定通凡聖。道共唯局聖。此位分 也。四別脫假緣受。定道隨心發。此明因也。五
別脫但隨身。要期盡形故。定道名隨心。生死 不絕故。此示功也。略知如此。餘如後解。敘意 中失相謂。違教也。次科多論五種。初時二
境三心四功五人。如次釋之。初時希常者。以 木又須佛出世制方有故。餘二縱非佛出。亦 有得定證道之者。故常有也。希現勝者。猶如
世物希少則貴常者不如故。二境中木叉遮 性通禁。餘二但止性惡。故境通局也。三約心 者慈即大心。故是佛因論云。禪無漏戒不以
慈心得。謂從智得。此專自利。即二乘心劣可 知也。四明功有二。一攝生廣被七眾故。二住 持勝紹續等故。住持中三種竝以紹續字貫
之。初所乘法。二即所住境。三謂所成果 (古記引毘羅三 昧經云。人天涅槃是為三道非) 。論中但云三乘道果相續不斷。
故知餘文竝鈔加也。五約人中外道無無漏 戒。故但舉禪戒耳。以彼亦得色無色定故。善 見中初標示。諸下校量初總舉法喻。光山
是喻。學即是法。戒定慧三故言諸也。日下別 對顯勝。若下出其所以。此與多論初義頗同。 重受中此章所明。意令行者審己所受。更求
增勝故也。多宗中初科文列三種。竝異四分。 言不重發者三戒永定。如下心受五中心受 十。本俗仍下。餘五方勝。中心受十。上心受
大亦爾。彼云。木叉戒者無有重得。若微品心 受得五戒。後以中上品心受十戒。先得五戒 更無增勝。於後五戒乃得增耳。不重受者彼
計一受即定。既不重發更受不增。故不立也。 準下但明具戒。意詳五八十亦爾。以五制盡 形。八限日夜。縱逐日受望當日中不可重故。
不重犯者此據初篇同種為言。依本定者本 謂。壇場初受也。故下引證。婆沙中年少苾 芻得上品戒。以能起上品心受故。羅漢苾芻
得下品戒。以先發下品心受後不增勝故。問 羅漢既發定共道俱。豈得不增。戒必不增。那 得聖道。如是思之。釋難中初難者如戒本云
戒羸不悔。謂將欲趣犯戒力微弱。故云羸也。 堅持守護其體光潔。故如肥也。體既肥羸。理 有增減。則與上常定義實相違。故以為難。答
中初二句約受隨判開。此對隨行者行有持 犯。故說肥羸。不論受體者受依本定。故無肥 羸。亦下次就受體作無作分。上二句明作戒。
一念者明時促也。隨心者謂逐境遷謝。不可 追改。上中下心隨發一品則永定也。若爾彼 宗作戒是色法。那云隨心。答此約心念剋定
成時。故雜心多論竝以初念二念用分初後。 如下自明。下二句明無作。非心者反上隨心 也。盡形者反上一念也。彼計無作為色。故
但云非心耳。隨行增微者謂。持心勤怠故體 有肥羸。即彼所計身口七業皆色損益義也。 若爾與上隨行復有何別。答上則專論隨行。 此謂以隨資受
(古記以後解謂同成論許重受者非也。彼自約行說體肥羸。豈今重受耶) 。 二成宗中初引論。而標故者因前起後非引 證也。對破彼計假設疑問。答中初答重發。出
彼第九七善律儀品。具云。有人受一日戒。是 初律儀。即日受優婆塞戒。是第二律儀。即 日出家作沙彌。是第三律儀。即日受具足。是
第四律儀。即日得禪定。是第五律儀。即日得 無色定。是第六律儀。即日得無漏。是第七律 儀。上云無漏且據初果。下復統收二三四果。 故云隨得道處
(本論作道果) 。而下示重發義。本得不 失者從前體增為後體故。勝者受名從後彰 名前名沒故。其下列釋可知。問重發重受如
何分別。答重發據多戒。重受約一戒。若爾 論明重發那見重受。答由體重發即得重受。 以彼重受一體發故。引證中師資傳今藏中 無本
(諸記云。梁僧祐撰有五卷) 。此即多宗餘師之義。雖違已 宗乃順今部。故特引之。僧傳即梁高僧傳嘉 祥寺慧皎撰。此引跋摩傳。壇經作十一年。祇
桓即此土楊都寺名。慧照等五十人。影福寺 尼慧果等三百二十三人。同從重受。僧伽跋 摩此云眾鎧。或問者傳云。有慧義法師擅步
京邑。見跋摩行重受事。謂為矯異執志不同。 親與跋摩拒論是也。答下即跋摩語。慧義問 曰。夫戒非同見之色也。頃見重受戒者。或依
舊臘次。或從後受為始。進退之間足致深疑。 跋摩答曰。人有二種故不一類。若年歲不滿。 胎月未充則依今受為初。若先年已滿便入
得戒之位。但疑先受有中下心。理須更求境 勝而重受戒。即依本臘而永定也。餘廣如壇 經。七中意明此土得戒元緣。令知所從不妄
承奉故也。震嶺即目此方。下云漢境。足可 相照也。通斥中初敘妄有二。一謂無端始。二 謂緣乖亦得。忽下正斥。初斥妄言。由不披教
輕發此言。故宜深責。今時多爾無知可悲。喟 即歎息之聲。霆謂疾雷。七曜者日月五星 (南方熒惑 北方辰星。東方歲星。西方太白。中宮土宿)
。麗即訓著。布著於天也。此 明祖師將謂聖教人所同聞。而不意愚者都 無所曉。因彼妄述不覺驚歎。故云豈以等。亦 猶具耳眼者。聞雷至響見耀極明。而不謂聾
盲無所聞見也。管識謂。管中闚覰喻識見之 狹。厝置也。故下示所出。初顯緣成。引用聖教 者指前第四門。此下示從始。縱下遮妨。猶
恐執著諸律論中容有緣缺而感戒者。便謂 不必假緣。故縱而奪之。如本律不受十戒。多 宗不具衣鉢。伽論師僧不如法等。即緣境濫
也。然成否之相竝見受戒篇中。故指如前。別 顯中僧緣為二。初句重牒前標。自下引示。又 三先敘教流之始。後下正示受緣。即下結示。
初中漢是朝代。明即帝號。後漢明帝永平三 年夜。夢金人飛空而至。旦集群臣占之。傅毅 奏曰。臣按周書異記云。西域有神其名曰佛。
昭王時生。穆王時滅。滅時此方午時天陰大 地震動。白虹一十二道貫於太微。竟夕至曉。 穆王問於群臣。時扈多 (臣之姓名上音戶) 奏曰。西國聖
人入滅之兆。千年之後教法合流此土。王勅 刊之於石。薶於南郊天祠之前。臣算至今正 千年矣。陛下所夢將必是乎。帝以為然。遂遣
蔡愔等十八人。往西國求佛教焉。迦竺者傳 法僧名。即迦葉摩騰竺法蘭。皆中天竺人。時 蔡愔等至月氏國。遇騰蘭同契遊化。遂迎至
洛陽。譯四十二章經。又齎畫釋迦像。即此 方三寶之始也。迄亦至也。曹即帝姓。魏是 國號。為有後魏相濫。故加姓簡之。自漢明
已來跨一百九十餘年。未稟等者。謂體俗形 異也。設復等者。謂法闕事非也。祠即神廟。祀 謂祭祀。所以騰蘭不即授歸戒者。此乃聖人
知機而作化。存由漸故也。受緣中又二。初明 迦羅行受。亦云柯羅。嘉平即齊帝時年號。凡 得五年。洛陽即魏所都。立羯磨受者納法為
體。異前形同也。業疏云。依法正部行十僧 受戒。又云。神州一統約受。竝誦四分之文。 即此為始矣 (此土僧尼得戒功始迦羅。律宗不以繼祖忘本故也)
。文中但云羯 磨。則三歸五十義必具矣。中夏者大國曰夏。 且局此方。言中其實西梵印度。乃閻浮之中 心可。改妄習者立僧法式。替前祠祀。出戒
心者令依持也。出謂翻文。心以總要為義。律 文雖廣要歸戒本。故云心也。教宗之亂自此 為始。聰師已前盛弘僧祇亦由此矣。又下次
明曇諦譯羯磨。曇諦梵言未詳華語。若據藏 中僧鎧羯磨亦出曹魏。但迦羅不用。別請曇 諦出之故。今但推曇諦。即僧傳云。請胡僧 出羯磨是也
(迦羅行受。諦但譯文。後人反。以諦為祖獨遺迦羅者。未之思耳) 。次尼 緣中初標。若據曇諦羯磨尼法備足。則知。曹 魏以來即從一眾邊受。此準五分十一眾受。
十僧之外須一尼為和尚。方可行之。理必先 有西尼。到此今云初緣。乃二眾受戒之初耳。 至下引示。初示求那許請。文又為三。初敘求
那西至。元嘉即宋文帝時改號凡三十年。求 那跋摩此云功德鎧。揚州即宋所都 (今昇則也) 。後 於南林寺前園中築戒壇受戒。即此土立壇
之始。又下二敘發起端由。先明西尼怪問。 據傳乃影福寺尼慧果等。騰西尼語諮問跋 摩。摩下跋摩答釋可解。諸下三敘懷疑求
受。先明宋尼虔請。下示跋摩許可。次至十 年下云眾鎧代成。初敘眾鎧西來。即天竺國 人。初下次明行法。先示前緣。德鎧即十年九
月死。俄下明尼滿數。俄謂非久。即十一年 也。通前共十一人此據正用為言。故云十數。 指出中僧傳梁慧皎撰 (唐傳祖師撰。宋傳贊寧撰二傳在後。今非所指)
。名 僧傳梁寶唱撰。僧傳序云。琅耶王巾撰。僧史 齊竟陵文宣王撰。三寶記傳。或稱佛史。或號 僧錄等。晉宋雜錄即俗典詳今鈔文。多引僧
傳。然其事跡遍在諸文。故通指之。今生信 奉。故下顯意。龜辨吉凶。鏡分好醜。千載之下 不容濫迷也。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一上終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一下
[0267a06] 戒體四門。初二論體。二中兼行。三四屬法。四 中有相。一往麁分。委如下說。初料五章。初立 二戒。乃至第四竝明二種。第五獨論無作。又
前四局戒。義通善惡。後科通雜。正為顯戒。明 多少中初文為三。初究受多識少。太唐之世 釋門興振。英俊如林。尚云三五。況今衰末焉
可言哉。皆下二顯不識所以。上二句明專愚 不學。致下明無知妄受。盲喻無知夢喻不實。 及下明成否不決。河漢喻其茫然不知涯際。
故下三總示來意。據此一篇止釋戒相。今就 其初廣法體行。意見於此。諸門者通指前三 總別科目。二中初問幾種者。通論諸教所說 不定。約境從制就位
(五八十具) 剋體 (作及無作) 。或對七支。 或總三業。或分遮性。或據受隨。有斯多異。通 而問之。答中初約境示量。今下舉要統收。今
正明體。此二為要。故偏舉之。通收盡者由 此二戒懸防總發體中含攝。故此收法體。而 言境者欲明偏境之法皆歸二戒故。第二科
中前但通立。次申所以。理趣既顯。引據復明。 所立已定。即須顯示二種名義。故以解名。寄 之於後。初科問中。言不一者欲顯相須。故
約互廢以問。及以三者業疏作何不三合。謂 有作俱無作二法同時。直應更立一合次前 為三。初答為二。先明作須無作。作休不防者
以作短故。不可常作者心。或餘用故。次若單 下明無作須作。二下結示。次答中作無作別 者動靜異故。心非心別者體相違故。業疏三
句。一作是色心。無作非色心。二作者初緣。無 作後業。三作是運動。無作非故 (鈔無第二。餘二比對大同) 。若 下釋疑。以不許立三恐謂戒法唯局此二。故
持釋之。顯上且據能防。故唯二也。引證中 多論。初二句明從因感發。初下明成就分齊。 注中示名。初句會同。下句釋義。業疏云。此明
業體。一發續現不假緣辨。無由教示方有成 用。即體任運能酬來世故云無教。今時經論 多云無作。義例同也 (準此注中他字乃指業體。非屬人也) 。俱舍名
無表。亦同此釋。二中初示二戒。是下明緣 具因闕。下復指論以顯經意。三中彼明化教 十不善道然。二色義同故可為證。業疏作是
十種法。則通善惡。頗應下喻。由心重輕有發 不發。故云或有無等。如下喻顯極喻重心。香 臭喻善惡。瓦木喻輕爾無記。手執喻作除去 物。已餘氣有無用配三心可見
(舊云。此經與俱舍同宗非也。安有佛 經與論同宗耶。宜云俱舍等宗此經可也) 。結中問曰。今宗二戒名體竝 異。那引多論善生而為證者。答今此不論名
體。但證二數是同。請觀結文。幸無遲慮。次 解名義。問中結前生後。總問三名。答中作 即方便搆造為義。陶家謂土作家。輪即範土
為坏器之車。運之則轉。故以喻焉。四大質體 名報色。從緣動作名方便。報起方便。方便依 報。二法相假不一不異。但言報未必是方便。
言方便其必具報。今以輪水喻報質。輪動作 喻方便。即名其動以為作耳。故下引證身及 動身。對喻可解 (心論即有部計作戒。是方便色故但云身) 。無作中一發
者一猶始也。此句明業體初成。即第三羯磨 竟。第一剎那與作俱圓。是體發也。作戒既 謝。無作獨存。相繼不絕。故云續現 (舊云。一發者作戒落謝無
作續起。此解非也) 。始即上句一發之時。末即終。謂命 終捨也。雖通四捨且約常途。故餘三不舉。 此句明業體久長也。四心者通舉四陰。三性
者別示行陰。三陰唯無記。行陰通三性。故 此句顯非心也。下句正示無作義也。若翻對 作解初句反前即謝也。次句反一念也。第三
句反善行心也。第四句反緣搆也。故下引證 有二。雜心中初句躡前作謝生起無作 (本論與上釋作 戒文相連故) 。餘識即四心後心望前作心。故云餘也。
俱即同時是法即無作。隨生謂任運起也。成 論中通明業理非局戒也。因心者示現從作 發也。因是相假之義。心即簡別有宗。生罪
福生即是發罪福即善惡無作。文舉無記等 取餘心。通名中初二句直示正義。由此二戒 俱斷惡故。故下引證涅槃。遮制即禁斷義。直
是者一言盡理更無餘論。故善生如前。即戒 法第三門。制等五字即括五義。對前可見。三 出體中法體幽微頗涉言論。但鈔為新學直
申正理。文義簡略致多謬妄。此既律教之源 復是修行之本。事須廣釋少資心用。標云體 狀。謂體之相狀無別所以。示宗中初句通示
異計。今下別示本宗。二論即指多成。言不 同者統括部計。不出四門。所謂空有雙非兩 亦。雙非入空兩亦歸有。故此四計還即二門。
此土飜傳雖有四律。十誦四分時所盛弘。故 今但對多宗辨異。一者四分。曇無德部名為 空宗。亦號假名宗。即成實所宗也。二者十誦
薩婆多部名為有宗。亦曰實法宗。今婆沙俱 舍多論雜心並同彼計。略知如此。委辨異相 具如疏中。多見講解不辨教宗。名相交參何
由識體。寄言學者。最宜留意。然今鈔中依宗。 明體指略多宗。然恐後學至文壅滯妄致穿 鑿。故須略示。業疏廣列六位分別。今但撮要
引而示之。初明二戒竝是有為。非三無為。由 假緣搆造四相所為故 (此有為無為分別三無為者。虛空擇滅非擇滅也。四相即 生住異滅)
。二諸有為法總為三聚。一色聚。二心聚。 三非色心聚。二戒竝色非餘二聚 (此有為中三聚分別) 。三 色有十一。總括為三。一可見有對色 (即色塵也)
。二不 可見有對色 (五根四塵) 。三不可見無對色 (即法塵少分。法塵有二。一 心法謂諸心數法。二非心法過未色法無作。即此色所收)
。今作戒者身作。即初 色。口作即第二色中聲塵。身口無作竝第三 色 (此色聚中三色分別) 。四色中又有二。一本報色謂四大
也。二方便色謂運動造作也。作戒非本報 是方便。無作非二色 (此身口色中二色分別) 。五作戒是善 色聲非惡無記。無作戒體是善可知
(此方便中三性分別) 。 六作業始終皆得為戒。不同餘善。無作當體 是戒。非此所論 (此就善中唯約作戒始終分別) 。已上六位顯示彼
宗。二戒俱色。作色即是色聲兩塵。無作色 者法入中攝。名為假色。問無作既非見對。那 名色耶。答此有多義。一從能造名色。疏云。戒
體所起依身口成。隨具辨業通判為色是也。 二損益名色。又云。彼宗七業皆是色中有損 益故。三礙故名色。又云。無作雖非見對。然為
四大造更相障礙。據所可分故名為色。問既 相障礙應同根塵。既是法入為意所對。即非 無對。答五根五塵能所俱礙皆是色。故能所
俱對互不通。故假色不雖爾與意對。意根 通緣一切塵。故即非對義。又假色是色意根 非色。故非礙義。餘廣如疏。作戒中初科言作
者。始於壇場終白四竟。第一剎那已前三業 營為。方便搆造者是。初引論。又二上句出正 體。身口業思者謂。行來跪禮是身作也。陳詞
乞戒即口作也。立志要期希法緣境。心徹始 終統於身口。故名身口業思。即此業思是作 之體。論其下示兼緣義。言造具者顯示身口
自無功用推歸心。故如世造物百工之器自 不能成必由人用。比擬可知。問業疏初解色 心為體。此何異耶。答身口即色業。思即心
故無異也。鈔從顯要令易解耳。舉例中以犯 例受者。善惡雖殊發業義一。故如律心疑想 差不至果本。又不犯中者擲刀杖瓦木。誤著
而死。扶抱病人往來致死。一切無害心皆不 犯。此雖動色但由無心故不成業。引證即是 成論。初二句推末歸本。下二句明捨本無末。
問今論作體為是心王為意思耶。答前云業 思。何須疑問。若觀論文三業皆心。離心無 思之語似指心王。然而王數體用以分由體
起用。用即是體。今論作業。就用為言。故業疏 云。言心未必是思。言思其必是心。宜細詳 之。斥異者對破有宗。五根五塵四大為十四
色。由此宗中塵境推識了善惡本心造。是故 根塵竝屬無記。彼不論心。根塵四大俱通三 性。次色聲中此師所立色聲有二。一外五塵
及報色非罪福性。內方便色是罪福性。二者 一念色聲眼耳所得非罪福性。相續色聲法 入所攝是罪福性。今取方便相續色聲以為
作體。文中分二。初立體。相續簡一念也。行來 跪屈至作法竟。即相續色。陳詞乞戒言句具 足相續聲也。善者簡五塵報色也。以下遮妨。
由此宗中十四種色悉是無記。今立色聲恐 謂乖宗。故釋之耳。法入攝者過去色也。意識 得者謂能受人。跪屈陳詞心所緣也 (舊記云三師十僧 意識得者謬矣)
。問前立業思於義既顯。何以後師復立 色聲耶。答合教順宗甚有眉目。講者未達妄 生輕貶。後學慎勿隨之。問雙出兩解。依何
為定。答文無去取。不妨兩得。但諸文中多 用前義。雙存偏用。好自深思。問此與多宗作 戒何異。答異宗各立必應有異。引前對照約
塵分析。如指諸掌。餘如別述。次解無作。示 體中非色非心者。此即成論第三聚名。亦號 不相應聚。此聚有十七法。無作即其一也。良
由無作體是非二。故入此收即以聚名用目 其體。然自昔至今談體。多別據如業疏。總列 二執。一者法執有講四分。乃依雜心出非色
心禮。有學十誦反準成論立色為體。出體 順計據教乖宗。故名法執。二謂迷執有弘假 宗立色為體。或傳有部執非色心。光師以理
為體。願師以受戒五緣為體。此即祖師已前 尚有諸異。洎撰業疏廣列義章。分宗定體文 理坦然但由學者不善討論異端叢起。今略
引之。增輝記主定非色非心是種子義。即立 種子為體。有人云。非色非心是第三聚名。由 此一類無作不與心色相應。驅入第三聚中。
故名非色心耳。有人云。非色非心即是細色 同彼有宗。以南山解云非色者非塵大所成 等。豈非簡麁色麁心唯取細色耶。有人釋非
色心。引業疏云。考其業體本由心生。是則南 山探入大乘也。有人云。非色非心者思種為 體。如是云云無一可取。如別所破。祖師所
謂宗骨顛倒理味差僻。摘揣過濫何可勝言。 世有人云。非心非心畢竟其體是何法耶。今 為通曰。其體畢竟即是非色非心。何以故名
以定體。故又云。二非乃是簡除之言。名下無 體。應反問曰。律中非法非人竝是對簡為有 體不。此皆不曉教有權實名不浪施。故多妄
述。釋非色中二。初約能造以作顯無作。謂能 造是心故所發非色。疏云。既為心起豈塵大 成是也。塵即五塵大謂四大。問所以約能顯
所者。答為對破有宗。彼計色造塵大成故。以 下義證。唯就所發以顯非色。先列色者統論 色義。不出有五。一相。二異。三損。四礙。五對。
配文可見。形段者有相貌故。方所者有所在 故。十四色如上。二十者顯色十二 (青黃赤白光影明暗烟雲 塵霧此局無記) 。形色有八
(長短高下方圓斜正此通三性) 。惱壞者有情具 二。無情唯壞。論云。色是惱壞相。無作惱壞相 中不可得故。問無惱可爾。若云無壞何以戒
有肥羸及四捨耶。答此即成宗通深之義。無 下顯非色可解。非心中初對能造。作戒以心 為體。心是緣慮無作頑善體無覺知。故非緣 慮
(或云無作不可以心緣者不曉言相) 。亦下義證。以心顯非心五義 明心。通收四陰。慮知即行心。明暗者或約愚 智。或取憶志。或明是行心。暗即三心。三性
者三心局無記。唯行通三性。廣略者若約緣 境漸頓即是行心。或約心法一心分四蘊六 入六識等。迭論廣狹可尋。報法者醻因曰報。 眾生感報心性差別
(或約肉團。此即色攝) 。無下顯非心。無 上五義故云不具。結中成論四聚。一色二心 三非色心四無為。無作當第三聚中第十七 法
(得非得同分命根。無想果無想定。滅盡定生住異滅。名身句身字身老死。凡夫法無作是為十七) 。引 證中木論兩段。初段中彼先問云。有人云。
作業現可見。若布施禮拜殺害等是應有 (句) 。無 作業不可見故應無 (此約作難無無作) 。答若無無作。則 無離殺等法 (既能離殺驗有無作)
。問離名無作不作則無 法。如人不語時無不語法生。不見色時亦無 不見色 (此約對境難餘時無引喻可解) 。答因離殺等得生天上。若 無法者云何為因
(此約感報顯餘時有) 。問不以離故生天。 以善心故 (此推善心為因難功非無作) 。答曰。不然。方接鈔中 如經等語。經中即論家自引。精進即作業。壽
長即現報。隨壽福多謂。無作增長福即善無 作也。福多受天樂者。此證生天本由無作非 善心。故若下反質來難。明非善心不由善心。
即知。無作任運自爾。則非心明矣。不能常 有者凡人之心未必一向專善。故後段中初 句立義。律儀即受體。若下釋成。不善即相違。
無記不成業。準論無記心下有無心字。此言 受體。若是心者但應善心成持。不應餘心亦 名持也。即三性任運之義。故下準決。爾時
指上不善無記心時。無有作者以作必善心。 今在餘心何容起作。既無有作得名持戒。乃 是本受無作不假緣搆。任運恒有。顯知。無作 非心明矣
(舊云。寫倒論作有無作也。業疏作無有作解。驗知論中寫誤) 。涅槃中具 如標宗所引。無形色明非色也。非觸對即非 心也。十住中色非色者。彼大乘宗作是色者。
即心之色故不言心。無作非色者。體即是心 故不言非心。今但取彼非色之名以為證耳。 結示中向引諸文。雖是雙證正欲對破有部
計色。所以文中但結非色。非心之義既無所 對。何假證成故不言也 (舊云文略者未善此意) 。上且依論 而示。克論體相未甚精詳。至於業疏方陳正
義乃有三宗。今略引示。凡欲考體須識三宗 造義淺深。兩乘教相差別。纖毫無濫始可論 體。初明有宗當分小教。彼謂。小機力劣不
約心論。善惡二業皆由色造。能造是色所發 亦色。故作無作竝色為體。彼部宗師雖多解 判未善權意。故至業疏的指體相。方為盡理
故。疏文云。如律明業。天眼所見善色惡色 善趣惡趣。隨所造行如實知之。以斯文證。正 明業體是色法也。又云。然此色體與中陰同。
微細難知。唯天眼見。見有相貌善惡歷然。豈 約塵對用通色性。諸師橫判分別所由。考其 業量意言如此 (故知。彼論但計無對法入假色。指為細色獨出今疏)
。二明本宗 成論過分小乘。教雖是小義乖小道。雖通大 乘非全大教。比前為勝。望後還劣。是故立 體兩楹之間。初明作戒色心能造。色是本教
心即過分。及論所發非色非心。非色過分。非 心本教。大集所謂曇無德師覆隱法藏。戒疏 亦云包括權實。其義在茲。若論作戒猶可循
文。獨茲無作。歷代沈喪故須顯示。非色非心 得名多別。二對作釋。如上成宗。二翻作釋。 疏云。由作初起必假色心。無作後發異於前
緣。故強目之非色心耳。三簡教釋。非色簡小 非心讓大。四迭廢釋。作戒云身口。是具無作 名非色。即對廢有宗二戒。又言非心。自廢
本宗作戒。五遣疑釋。初疑作既假具必應是 色。故言非色。及解無作乃云心起。又疑是 心故云非心。若論其體既是心成。體豈他物。
但由教限不可濫通。教既是權體寧從實。且 如成論言色。則無記頑色談心。則六識妄心 是以非色。則云非塵大所成。非心乃謂體非
緣慮。良由善性記業。比色全乖業。體無知 與心實異。究論體貌實唯心業。但不談種子 故名非色。不說梨耶故言非心。故業疏云。考 其業體本由心主
(從作起故) 。還熏本心 (本心即六識望作云還) 。有 能有用 (能謂牽後用即對防) 。心道冥昧止可名通。故約色 心窮出體性 (兼緣義也)
。各以五義求之不得 (不相應也) 。不知 何目。強號非二 (兩求不得不可名。而名故云強號。若在彼宗但計非二。纔云強號。即顯教
權須知。強號之言始見今疏) 。三圓教者即大乘義。前之二釋俱 不了教。故涅槃中或色非色俱為諍論。如來 明判不解我意。是以祖師深取大乘圓實了
義。決開權教顯示我等壇場受體。意使修持 投心有處。今分為二。初示圓體。即明梨耶 隨緣變造含藏種子。初明能造。還即六識但
依八起。即異小乘。縱有兼色此色亦心。不 同小宗心色體別。二明所發。即心所造善根 種子藏識所持隨心無絕。如楞伽中識海識
浪。浪從海起。還復海中。浪無別浪。還即海水 能造所發。全體是識更無別法。當知。此種 色相具足。故說為色。不同塵大。復無覺知。故
說非二。隨宜方便悟入為先。大小權實極須 精考。故業疏云。智知境緣本是心作。不妄緣 境。但唯一識隨緣。轉變有彼有此。欲了妄
情須知妄業。故作法受還熏妄心。於本藏識 成善種子。此戒體也。二明圓修者既知受體。 當發心時為成三聚。故於隨行隨持一戒禁
惡不起。即攝律儀用智觀察即攝善法。無非 將護即攝眾生。因成三行果獲三佛。由受起 隨從因至果。斯實行者出家學本。方契如來
設教本懷。故業疏云。是故行人常思此行。即 三聚等。又云終歸大乘。故須域心於處。又云。 既知此意當護如命如浮囊。略提大綱。餘廣
如彼咨爾。後學微細研詳。且五濁深纏。四 蛇未脫與鬼畜而同處。為苦惱之交煎。豈得 不念清昇坐守塗炭。縱有修奉不得其門。徒
務勤劬終無所詣。若乃盡無窮之生死。截 無邊之業非。破無始之昏惑。證無上之法身 者唯戒一門。最為要術。諸佛稱歎遍在羣經。
諸祖弘持盛於前代。當須深信勿自遲疑。固 當以受體為雙眸。以隨行為兩足。受隨相副 雖萬行而可成。目足更資雖千里而必至。自
非同道夫復何言悲夫。四先後中若論作戒 則無先後。獨茲無作有多解釋。故須辨定。初 解上二句舉喻。故下引證。初念俱有。可驗
齊生。後解初科中初句標義。故下引證。世間 法者緣搆成故。因即作戒果謂無作。如下喻 顯。故下準定。次科由立前後。違上論文初念
俱有。故須釋之。初牒妨。此下釋通。初明作俱 齊起。不下示形俱後生。上云仍後在言未顯。 猶恐濫同初念之時。故重遣之云亦是等。已
前二解竝是古義。若準業疏即取初解。但不 明三時義未盡耳 (舊記將不妨下。作今義非也) 。疏出今義云。 今解一時非前後起。豈有作絕無作方生
(此斥次師) 。 由本壇場願心形限。即因成也 (二戒因生) 。至後剎那。 二戒俱滿 (二戒果滿) 。故云作時具無作也
(結示論文。故知此文非明 作俱無作) 。又約一受明三時無作。一因時無作 (從始登壇 作俱隨作。生形俱因成未現) 。二果時無作有二
(三法竟時一即同上作俱。二是形俱 果滿) 。三果後無作 (第二剎那通於形終) 。五多少中此科不局戒 體。總列八種。善惡定散世出世業。一切通
收故云泛也。標中云依多論者。若順多宗應 云無教。但名通彼此。趣爾舉之。列釋中問。 作俱既與方便齊生。何名無作。答雖與作俱
不妨彼體。不假緣搆。以二法相違性不可合。 故疏云。不由心起任運相感。故即號曰作俱 無作是也。二形俱者期盡壽。故形滅失者據
論受體實通四捨。且據本期一相為言。上之 二種戒善兩通。今明受體唯在此二。餘無相 涉。五六義兼隨行。要期可同自誓。三中初
明善事。下句反例惡事。如置殺具類上說之。 四從用者。上但物在。此約持用。善惡類解。 五中初依多宗。身口不互則有異緣。妄是口
業現相表聖。假身成故。盜是身業呪物過關。 假口成故。若下點異成宗。不爾隨造成業不 說異緣。如口造身。即發口業。身造亦爾。六助
緣者能教發業假彼所教。前作助成文出殺 盜。教善準知。七要期者與形俱何異。答形俱 隨報。要期不定。疏云。如十大受及八分齊。要 心所期如誓而起
(十受出勝髮。八齊開自誓) 。文舉善事。惡亦 同然。八隨心者此明定道二戒。文分為二。初 依多宗。彼謂。入定入道有禪無漏律儀。出定
則無故。次引成論。初二句對破彼宗。論中常 有字下更有常不為惡一句。善心者示隨心 故。若爾定道無作應非非心。答但能隨心而
實非心。由彼業性能起後習。故云善心轉勝 耳。此下示名。別下簡異。唯隨身者期盡形故。 問成宗別脫亦由心造。何但隨身耶。答教限
義故。若爾何以疏云。功由心生隨心無絕耶。 答過分義故。即下引證。道力即道俱戒。又智 論云。初果生殺羊家。寧死而不殺。此證定道
隨生死心明矣。業疏問云。從用與作俱何異。 答業相虛通不相障礙。間雜同時隨義而別。 且如持鞭常擬加苦。既無時限。即不律儀為
形俱業。要誓常行即名願業。口教打撲即是 異緣。前受行之又是助業隨動。業起即是作 俱。鞭具不亡即名事在。隨作感業豈非從用。
惡念未絕。又是心俱故舉一緣。便通八業。餘 則例準知有無也。準此以明。或單或具。間雜 不定精窮業理。在斯文矣。通簡中前七局欲
界者。體是事亂故。後一中若世禪者單簡定 共。局二界者有漏業故。若出道者通收道定。 非三界者俱無漏故。上約界簡更以義求。次
約善惡簡。前七通善惡。後一唯局善。三世 出世簡。前七局世法。七惡定局世。七善通出 世為道方便故。後一中定共通世出世。道共
局出世。四就前七善。初二及七通戒善。餘四 局泛善。五定共有邪正。六道共通大小。如是 廣之。大門第二受隨同異無作五同中。四敵
對同言體在者謂本受不失。對事者事即是 境由有本體。方起防護。即名本體能防非也。 與隨中一等者。疏云。對非興治與作齊等。此
無作者非是作俱。謂起對防即有善行。隨體 竝生。作用既謝此善常在。故名此業為隨無 作。與非敵對故與受同 (準此。隨無作外別有作俱。隨作即謝) 。五中
戒重發者。明受體有三品也。肥羸不定者隨 體亦三也。以業隨心發。受隨二戒各具三心。 故使無作各有三品。標成論者。對簡有宗受
唯一品隨有三品。則一多不同也。四異中初 受但起心。故可總發。隨是造修止得別發。二 中言隨無作事止無者非無無作。但由隨戒
隨作防非。作謝善在。無防非能不名隨戒。故 云無耳。前引疏云此善常在。文證明矣。三 中言二無者即惡無記。次明作戒。五同中名
體反前。義同如上。短同者二戒竝約方便色 心。動滅則止。狹同者不通惡無記故。若爾 如多論中四心得戒。又下持犯中自作教人
自業相成。竝約前作方便。餘心成業。豈非二 作通三性乎。思之可解。四異中第四初示異。 故下引文證受。初云受一品者。問多宗可爾。
成論戒得重受。那云一品定耶。答雖開重受 三品不俱故。若爾無作何以受分三品。答無 作非色心故。雖有三品增為一體。作是色心
縱增三品初後各異。故無多品。隨中下示多 品義。境優劣者即就所防顯境輕重。謂初篇 最優眾學最劣中間相望優劣可知。或約能
防難易。分者吉羅至難。為優重夷易遣。反劣 中間可解。第三門中本說所緣。而分四科者 心隨境起。故先明心。心境相應即發受體。故
三明戒。戒必有用故後明防。四義相綰不可 孤立。故初科先明前略。但下顯今廣。上二 句示意。下二句顯益。上句開解。下句次見
行。初能緣心中現在簡過未。相續簡一念。疏 云。念念雖謝不無續起。即以此心為戒因本。 二中初示境。如下舉事顯相。如與己為怨。其
怨已死即過去也。怨或有子。即現在也。孫 雖未生生必為讎。即未來也。業疏云。當生之 非為未來是也 (舊以腹中子為未來者誤也。即屬現在故) 。於此三境俱
能起害。欲成淨戒必息惡心。故所緣境遍該 三世。涅槃云。若人斬截死屍。以是業緣應墮 地獄。引證中論文標問。為破多宗故。答中
初句正答。所即指境。如下舉例。且約過去未 來亦然。三發戒者。問與上能緣何異。答前 是能緣心此即所發戒。由彼受體無可表示。
還約能緣以彰所發。又前二作戒。後二無作。 又三局受體。四落隨行。四明防非。初文現 在無非者。此約對治心行以論三世。防是預
擬不令起非。對治現前則防未非。纔失正念 即落過非。故知。現在無有防義。釋妨中初 問者。業疏標云如昔所傳。則知。古來相承此
語。毘尼即七滅諍。前因諍起乃用法。滅即殄 已起也。已起即是過去據此。止可言戒但防 未來。而兼過去。豈非相違。故須決破。答中初
文。境雖過者怨家死也。非非過者斬截事存 也。非雖不亡望今淨戒禁之不生。還成未起 故曰猶是等。猶是者如云還同也。此釋順成
古解戒防未起之義。次釋即約犯懺。明戒亦 通兩防。反破古傳之局。業疏云。昔解。毘尼除 已起者。據七毘尼戒防未起。謂壇場受體此
局論耳。今解。毘尼亦除已未。如四諍對除。是 殄已起。明觀正斷應起不起。即絕未非 (戒亦兩防。義 同鈔解) 。餘下指戒疏。文見業疏。彼又出多宗四
位。能緣局一念。所緣唯現在。發戒亦一念。防 非通過未。別簡中初科前簡所緣。得罪現在 者隨中持犯必對實境故。過未唯起心者境
非對現。止可心緣故。說言者顯非皆實故。若 下次簡所發。一念者局三法竟一剎那時。以 前明緣境通三世。發戒通相續。此須重簡局
示分齊。引證中論文明戒。而舉慈施者以施 六度之首大士之行用。以挍量足知高勝。文 為二節。初明施戒功等。又下明施不及戒。又
二。初明施慈局狹。言備物者謂。財食等物 可濟現境。不及過未故。戒下次顯戒通周。下 引論證。示偏局過。即同俱舍能非能境互轉
生義。下文自見。問中緣防相竝。欲顯防非 不通現在之義。答中先約隨行。明不防現在。 初直定無非。若無等者釋無非所以。上二句
顯成過非。下二句開即屬未非。然下次望 受體說防過未。初明防未起非。既下次明防 過去非。轉難中上明受體能防過未。欲推能
防功歸隨行。故此徵之。答中初正示。如下喻 顯。城池弓刀喻受體。擬捍擊賊喻隨行。下指 戒疏。文亦出業疏。疏云。戒實能防遮斷不
起。常須隨行策持臨抗。方遊塵境不為陵侵。 如世弓刀深能御敵。終須執持刀陷前陣。四 發戒標中。指如上者亦受戒篇。世俗即隨流
之徒非白衣也。相即境相。法即戒法。下句顯 益。即兩利也。懸舉中初二句明廣遍。要下舉 要略示。初總舉。任下別示。初明六大通情非
情。次約六塵即非情也。下約六趣等。即有 情也。言中陰者業疏問云。六趣生外更有發 否。答如來非趣攝。中陰亦復爾。心論云。四
生收諸趣。中陰非趣攝。以趣是到義。中陰但 傳識故。引文中俱舍初料。學者多昧先須略 示。分即是支。謂七支業。因即戒因。謂能受
心。此文欲明五八十具四位之戒竝遍生境。 故舉支心兩相比校。謂戒支受心有盡不盡 容可得戒。生境不遍定不發戒。謂三戒但發
四支。具戒全發七支。此明七支多少皆是得 戒。即分不定也。又若約三善則三心同時。若 約三品則隨得一品。此明三心全缺皆可發
戒。即因不定也。獨眾生境不可不盡。故言 定也。何下徵釋定義。不得從一種者言必須 遍也。分不定中一切謂七分也。俱舍即有部
計謂。比丘戒方得七支是具戒故。餘三四支 以非具。故若準成宗四戒竝發七支。即皆從 一切得定也。今依彼引宗計須知。因不定中
先明三善。一切者三心俱時也。若起三毒則 有單具。若起三善必不相離。故次明三品。不 從一切者三心不俱故。釋定中比前分因。不
從一切皆發得戒。緣境反之。故云若不從等。 何下釋無戒所以。云下轉釋不得之意。死息 也。廣示中初五分別者。謂初受時發心斷惡。
於此五事有能不能。故生取捨。初簡生類有 能不能。二簡戒支。彼宗五八局數定。故若 受一二但得善行。成論不爾。分滿皆得十具
二戒。體是出家。遮性俱斷則有此過。三謂國 土郡縣。四即年月日時。五戒盡壽以論。八 戒日夜中說。彼部時定。成宗二戒盡形半日
隨機長短。五中自釋。除鬪戰者。謂遇此緣不 能持故。如下通結。準知。戒善遍不遍異耳。次 明能非能者。如於此類眾生不能持。名非所
能境於彼類能持名所能境。疏云。以屠者持 野獸戒 (即所能境屠於家畜為非所能) 。獵者持家畜戒 (亦所能也。獵以野獸為非 所能)
。初科文中上二句問起。謂於此類眾生既 非所能。今亦通緣望彼發戒有何所以。問意 如是。由下釋通謂心無所簡始相應故。次科
初過中先牒計。此下斥奪。上句指過。損字寫 誤。準疏合作增。下二句申理。謂所能生非 能中戒則有減。非能生能中戒則容增。故云
互轉生也。疏云。如獵持猪羊戒死生麞鹿戒 則減也。或鹿生羊中戒則增也。屠者例爾。第 二過中若爾者躡上增減義。則下指過。以戒
受捨竝假因緣。今自增減正乖戒義。第三過 中初縱許上義。謂戒自增減不假因緣。義亦 何失。惡下指過。由害心不盡。縱所能境心亦
不定。疏云。如獵者持家畜行獵不獲。路逢猪 羊心還起殺。準知。得戒之心不容毫髮之惡。 高超萬善軌導五乘。眾聖稱揚良由於此。三
釋增減。婆沙問者即俱舍自引。若爾者躡前 為難。前云互轉有增減過。今難縱令普周不 免此過。故須釋之。文中先約非情。有增減
過。未有者如冬受春生。戒則有增。有時者如 春受秋滅。戒則有減次約有情唯有減過。入 般者證阿羅漢。大般涅槃此約灰身入無餘
者。不於三界受生。即眾生減也。答中初句世 疑。戒本防非。三乘果人煩惑。既傾業非永 喪。何用戒為。又經律中如來成道方始感戒。
羅漢破結上法得戒準此。初句頗決深疑。更 有別通。文在義鈔。境不盡者經云。眾生無盡 戒亦無盡。此舉正報必兼依報。故非情境亦
無盡也。第二句正通前難。餘三相因而來。心 過在者以惑心未破。妄業隨興害生。斷草心 不息故。三二俱句。凡夫現境二皆存故。四中
不同者如初四重。名僧尼同戒。後四重尼有 僧無。漏觸麁歎僧有尼無。名不同戒。如僧轉 為尼。漏觸等境非我所防復無能防。故云俱
謝。此句論謝即不同前謝滅之謝。比之可知。 次明非情中初文論。約大千者據宗限也。下 文多云法界。其語猶通。須約大小簡辨寬狹。
此意常切知之。罪福即善惡也。善生中且舉 無情。四義如下配戒中。以下結勸可知。三情 境中阿鼻非想。別舉上下統攝中間。可不可
者或約三世可。即現在不可。即過未又現在 中五道相隔。又人中遠近不及。又近中凡聖 可否等。乃至者略淫盜也。如來者獨指釋迦。
亦當分義大取恒沙。三因緣者即三善也。又 下結歎。通五眾者境量同故。戒德瓶者即喻 受體。智論云。持戒之人無事不得。破戒之
人一切皆失。譬如有人常供養天。以求富貴 天愍此人乃與一器。名曰德瓶。所須之物從 此瓶出。其人得已應意所欲。以至憍佚立瓶
上。舞瓶即破壞眾物皆滅。持戒之人亦復如 是。種種妙樂無願不得。若憍佚自恣。亦如彼 人破瓶失物。端拱謂縱不持也。福德即無作。
了論中初科分二。初引論。據下二結歎。初中 先引論文。次引論解。此又分二。初配數顯 德。前釋名義。福即善業河即譬喻。破戒煩
惱即業惑。二道言下合數。三段先示戒數。所 引律戒皆彼論自指。此土竝無。又指尼別戒 亦據彼部。不可以今宗挍之。問了論宗正量。
何以戒數不依彼部。答或恐止量戒本宗彼 二律。又恐欲顯多相故用別部也。一一戒下 次以十利配戒。一戒有十利。總成四千二百。
一一功德下後以十行配利。一利有十行。一 戒成百行。總成四萬二千。信等者等取二精 進三念四定五慧。身口二護通一切戒。不可
專配七支。又下二舉名顯具。謂以無願之名 顯滿足之義。言學處者是修行者所依處故。 問中論取僧尼二戒。合成四百二十。今據一
眾不當具發四萬二千。故以為問。初解中謂。 一眾邊實不可具。準前二律僧有三百二十 一戒。則有三萬二千一百。尼戒但出與僧別
戒之數。未知彼部尼戒少多。不可妄配 (舊記以四分戒 配數非也) 。次解中。以僧尼轉根即互入眾更不重受。 故知。比丘一體具二眾戒。尼亦例爾。次七眾
多少五戒引論中。先明有情。竝下示無情。始 終者彼宗五戒局盡形。故設下通示五法。不 隨緣境有減失。故此中情無情共論。三善別
配總十五戒。義準中初明情境。先離婬境。則 對女六戒。對男五戒。發下配心毒。下示非 情。若情非情合數。則對女二十一。對男十
八此約單配。準開七毒。則女四十九。男四十 二。八戒中指情同上。亦約依論義準二數不 同。非情五者。一酒。二花纓。三高床。四歌伎。
五不過中食。一一三戒若情非情合數。依論 則得二十七戒。義準則對女三十三。對男三 十。私約七毒對女七十七。對男七十可知 (上且依彼 論四支示數)
。十戒初中上示境同僧。下準文以證。律 文即大小持犍度。戒戒下者即二部戒本。標 四分者簡餘宗不爾。多論四支同前五八故
也。釋妨中說相列十。而云同僧正相違故。此 下釋通。初出列相之意。故下以具戒白四比 類。方列十四者十即十戒對上三歸。四即四重
對一羯磨。具戒中論文且約單犯。一一眾生 所對境也。身口七支即所造業。戒所禁也。三 毒即能造心業之本也。論舉有情。非情三戒
一一亦爾也。義準中初離毒心。三單如論。互 起中二三者謂複有三也。一貪瞋。二貪癡。三 瞋癡等分即具足一也。通上三單共為七毒。
女人下離過境也。於七業中唯婬可離。所以 爾者如婬一道。餘道無污。殺有四處。隨一即 死。故不須分 (腦喉心腰) 。七下以毒歷支。以支對境。
一一支中各有七毒。對男女境合數可見。後 二句歷非情境。則不可數。結指中善生五種 統攝戒境。但舉境比法。故云譬耳。非譬喻也。
雪猶理也。問攝戒中以佛制戒其相非二。 而前對情境但說七支。疑其未盡。故申此問。 初答盡中配戒種類文出多宗。戒疏義鈔竝
引。止以四重攝一切戒。種名乃通。諸篇條 相各自為種。類名則局。唯據殘下諸聚。是 種之類。今明種類且約偏對。種即四重根本
異故。類即餘篇枝條生故。縱有無量不出此 四。次不盡中初句立義。以下釋所以。殺打別 者所防過異也 (疏作輕重不同) 。能防異者對治行別也。
故下引證。彼具云。除十善業及十惡業 (化教業道) 善 戒 (制教七支) 惡戒已 (即不律儀) 。更有業戒所不攝者。謂善 惡法
(此依古記所引) 。今鈔略舉善惡戒耳。準此經文。則 以根本隔出業戒。可證七支不攝餘戒。故云 故知等。此二句若取偶對合云七支根。本所
收。或不改上句。則下句合云種類業戒所攝。 在文順便。今戒本中初篇四重。及九十中兩 舌毀呰口綺則七支戒。除此已外皆業戒也
(舊記以殺妄大小謂七支。攝九戒非也。此亦輕重不同何得相攝) 。問據此所解即應 不立種類耶。答前後兩解大途不異。但前以
七支總攝種類。後以七支自為根本。別立業 戒統收種類。多見妄解故此細釋。作句中前 約根本種類。統收眾戒然與業道容有相濫。
故須料簡。初句後三者。即貪瞋邪見化教所 禁故名善。律所不制故非戒。四分重緣相同 十業可入戒收。若約菩薩十善俱戒。如是知
之。第三句中初示相。以下雙釋。不要期者 顯示世善無願體也。反此者謂有要期受體。 然後如體而修。問戒儀中上明戒體周遍。頗
濫律儀故當分折。答中初以義略分。衍猶遍 也。以律訓法法即遍制。恒令不起不待對事。 戒者訓禁。禁即對過。防遏為功。必約對境。
二皆有相故竝名儀。如下舉善惡。委示又二。 初善二惡尋文可解。三戒行中初科言二戒 者。示現隨戒義故。方便言通。且約遠離對治
之智。正釋中初文前約法明。要期即盡形斷 惡決絕之誓。思即緣境周遍。慈愍之心。合此 二心混為一願。即受體也。稱願者合上要思。
即隨順義。譬下次約喻顯。初營宮宅喻求聖 道。下喻受隨可知。營搆謂造立屋宇。相須 中初敘互缺。先明缺隨。寒露者喻無善蓋覆。
弊謂困死喻沈惡道。若下次明缺受。隨生死 者但是世善非道基故。又局狹者緣境不遍。 惡心存故。穿窬謂穿壁窬牆也。由無外院。其
間房室容彼穿窬。此明無受防約雖修善行。 還為塵擾喪失善根。如賊穿窬盜竊財寶也。 必下示相須。問中上明相須。其功一等。招
生感果必有親疎。故須顯示。答中初對顯親 疎。上二句明受疎也。必下明隨親也。以壇場 初受頓起虛願。對境防約漸修實行。行即成
因。因能感果。故業疏云。故偏就行能起後習。 不約虛願來招樂果。然受隨二法義必相須。 但望牽生功有強弱。隨雖感果全自受生。受
雖虛願終為隨本。是則懸防發行。則受勝隨 微。起習招生則隨強受弱。教文用與學者宜 知。故下二別彰行相又三。初成隨之相。一受
等者舉始終也。方便者對治智也。正念者攝 妄緣也。護本受者隨順義也。入行心者即示 二持成業處也。三善體者明業性也。則明等
者示必修也。以知。感果功在隨中。則知。徒受 不持無益矣。若下明無隨之失。為戒欺者功 業深重犯致大罪故。不如不受者激勵之切。
非抑退也。是下結誥。行者之言通囑末代也。 令善識者誡精學也。一須識教教有開制。二 須識行行有順違。三須識業業有善惡。四須
識果果有苦樂。必明此四始可攝修。業性等 者如向所明。順持違犯善惡因果皆如業理。 非妄抑揚令生信故灼明也。
◎
[0274c05] ◎四戒相者正當本篇。相有形狀。覽而可別。 前明戒法但述功能。次明戒體唯論業性。後 明戒行略示攝修。若非辨相則法體行三一無
所曉。何以然耶。法無別法即相是法。體無別 體總相為體。行無別行履相成行。是故學者 於此一門深須研考。然相所在唯指教詮。大
略而言。即二百五十篇聚不同。一一篇中名 種差別。一一種內有犯不犯。一一犯中因果 重輕犯緣通別。舉要示相不出列緣。緣雖多
少不出心境。罪無自體必假緣搆。非境不起。 非心不成。若曉此意類通一切皎如指掌。餘 更如文。敘意中初敘相廣難持。有境是者彰
其遍也。緣者或指上境。或約心緣。綿猶遠也。 通過未故。亘即遍也。周法界故。攝心漫者凡 心微劣持奉難故。今下明本文顯要。則有三
易。一人誦常聞。二文相有據。三條別不濫。自 下遮疑。恐謂戒相既廣。但釋戒本已外持犯 何由可通。故此釋之。準例者準此。例彼一切
類通。相承者以彼承此。楷模不異。若達戒本 萬境皆然。解一千從故云薄知等。篇目者篇 聚都名前篇已解。持犯總義廣在後云。此則
單錄別條直顯行相。古來講解。例以刪定戒 本。輒加注釋乃用鈔文牒釋戒相。顛亂祖乘昏 迷後學。為弊斯久。卒難曉喻。今略點示。有識
知非早須廢捨。鈔是宗鈔那得釋文。序云。若 長途散釋。則寡於討論。必隨相曲分便過在 繁碎。今反以宗鈔牒釋戒文。深乖鈔旨。此一
非也。含注戒本自有解申。乃全依本文一無 改易。即戒序云。今依律本具錄正經。仍隨佛 解即為注述是也。但以翻傳詞尚淳質。故仍
刪定專被誦持。對於律解義同文異。故知。注 釋須準古文。若但誦持可依刪定。今則兩本 皆注。殊乖祖心 (有云。未刪定時已注。故從古本未知此意)
。況以淺近 浮詞妄參聖語。雜碎科條浪節真經。瞽論紛 紜焉知自誤。此二非也。又章記至此。且入戒 序科文解釋。至後戒條例分為二。一戒本。二
鈔文。且此科文為屬戒本。為屬鈔文。是則科 段交參兩無所攝。深非常途撰述之體。此三 非也。又復以鈔釋戒殊不相符。且如初戒云
共戒同戒不捨戒等。今鈔直列境緣。曾無一 詞相對。雖強科配終成乖各。此四非也。又含 注戒本全依佛語。注釋精詳。復有義疏。解
文委備。當須遍學方盡始終。今以鈔釋戒。彼 成無用。即今律肆罕見傳通良由於此。況剽 竊疏文。冐為己注。文無起盡義不周旋。雖欲
究尋終成徒爾。必若鈔文釋戒。後復撰疏何 為。此五非也。且略責五非極多不便。今並 刪削直點鈔文。但摘撮本緣令知端始。或文
略義壅。則引疏決通。或諸部互違則旁引比 對。欲知要旨妙識犯緣。此乃釋相之綱宗。持 犯之樞鍵者矣。婬戒
(佛在毘舍離國。須提那子出家已還本村。與故二共行不 淨因制。僧祇婬戒五年冬分制。餘三戒並六年冬分制) 。標中例分三者義通文
別。言義通者終盡眾學一一皆然。文或有缺 義必當具。言文別者隨一一戒境緣不同。一 所犯者別簡境也。二成犯者心境合也。三不
犯者心境互缺也。略下指廣。欲彰此處不涉 義章。下篇猶略。故復指疏。釋名制意義門 開制。古今別解釋疑會異盡在彼文。今多不
引。或須相照時。有抄撮釋通文相。無他意 焉。犯境初科僧祇上二句示來報。次二句彰 現損。言可畏者訶欲經云。女色者世間之枷
鎖。凡夫戀著不能自拔。女色者世間之重患。 凡夫因之至死不免。女色者世間之衰禍。凡 夫遭之無厄不至。行者既得離之。若復顧念
是為從地獄出還復思入。又云。女人之相其 言如蜜。其心如毒。譬如清淵澄鏡而蛟龍居 之。金山寶窟而師子處之。當知。此害不可
近也。敗正者立事公正。苟荒女色則無所成。 即彼經云。室家不和婦人之由。毀宗敗族婦 人之罪。毀德者修身立行。或著女色則皆喪
失。即經云。凡夫重色甘為之僕。終身馳驟 為之辛苦。淨心觀云。貪色者憍。貪財者悋。既 憍且悋雖有餘德亦不足觀。染下明制急。然
心行微細麁情不覺。縱知違戒制御猶難。豈 況悠悠終無清脫。請臨現境自審狂心。或宛 轉迴頭。或殷勤舉眼。或聞聲對語。或吸氣
緣根。雖未交身已成穢業。大聖深制信不徒 然。諒是眾苦之源障道之本。是以托腥臊 而為體。全欲染以為心。漂流於生死海中。焉
能知返。交結於根塵網裏。實謂難逃。當自悲 嗟深須勉強。或觀身不淨即是屎囊。或諦彼 婬根實唯便道。或緣聖像。或念佛名。或誦
真經。或持神呪。或專憶受體。或攝念在心。或 見起滅無常。或知唯識所變。隨心所到著力 治之。任性隨流難可救也。智論中彼謂。殺戒
違惱過重。何以律中婬戒在初。故此通之。文 有二義。初約染著義。若望違惱則殺重婬輕。 若論染著則殺輕婬重。又下次約障道義。以
障道中貪欲重故。比丘法者對簡菩薩歷劫 度生不專自利。故大乘戒殺。初婬後。比丘不 爾。所以反之。然今所引但彰過重耳。次科
中四。初列境相又三。一以趣攝。注云等者即 修羅地獄四合為一。二約報有三。該上六趣。 三約處亦三。須通三報。此下二定犯分齊。文
列四相。二生二死相別。可見。如毛頭者斷犯 處也。律下三明不開疑想。律云。若道作道想。 若疑若非道想並波羅夷。文舉畜趣餘趣同
然。餘下四示異。彼約根節論犯分齊。口要 過齒。二道過皮。此律毛頭微入。即犯性重宜 急不必待過。戒疏云。極微尚犯。何況餘者是
也。三中初敘情見。上二句縱其所知。及下示 其制重。問犯謂究問教法也。約下述其愚暗。 此有四過。一生厭惡不欲問故。二無尊重生
輕笑故。三無深信疑非佛說故。四不正見怪 作是說故。故下引誡。法師即論主。將集此戒 故。先約勒。文中三。初遮眾情。生下教觀察。
生慚愧者克己自責也。世間愚人誰能反照 身行鄙穢。殊不省非。及聞教說反生驚怪。汝 必惡聞何如不作。汝既自作何得惡聞。此由
不知於大慈門說毘尼藏。全是指出眾生惡 業。若能知業豈復有教。嗚呼凡愚迷倒至此。 志下令觀勝境。初觀佛慈。又下次觀佛德。若
下後觀佛教。有笑下明立制。犯相中初科。以 自造他逼犯相有異故列兩緣。前約趣境論 緣。由本有心故就身明犯。後約境合辨緣。既
開身交。故就心明犯。初緣先示犯相。次正列 緣。裹隔者用物裹根以隔之。律文四句皆犯。 一有隔有隔 (彼此俱有) 。二有隔無隔 (此有彼無)
。三無隔有隔 (此無彼有) 。四無隔無隔 (彼此俱無) 。善見云。於女三道或以 樹葉。或衣或熟皮等隨得物而用隔也。第二
緣注云等者。即不犯中一切無婬意。癡狂心 亂等。怨逼中初示相有二。一逼己婬他。二為 他婬己。開身免難制心護體。遭婬尚易持。往
尤難。自非久習淨心。直恐未逃刑網。善下示 護心法。本謂女根故生染著。今為蛇火乃生 厭懼。以心隨境轉必其然乎。次料簡中。初科
問中上申疑問。如下示戲笑之相。然大小二 道難論戲笑。故但約口道明之。答中初示婬 心。即摩觸戒釋婬意文。並下斷犯如調部中。
有乞食比丘見小兒根起。遂著口中。生疑白 佛。佛言波羅夷是也。五分下引證。則通兩 判。彼因比丘以根刺它口中。生疑白佛。佛斷
如文。刺者即毛頭相同今宗也。非戲者即 有欲心同上所判。受 刺 亦爾約比丘言之。次 十誦中上論戲笑。皆約口道。觀其引意。似
決上犯。復似顯別。學者詳之。口道同伽論。二 道同四五二律。怨逼中三。初示犯相又二。前 明逼己造他。律中但據初入覺樂。今約三時
收始終。故若下二約為他造己。文依律引。不 云三時準前類解。乃下次明裹隔。四句同前。 造他造己並同犯故。脫下後教對治方法。壞
境中初示犯。此下二簡濫。以境通兩戒犯隨 心別。故須辨之。文又分三。初示當戒分齊。若 下二約心簡濫。前簡漏失。由下後顯今戒。指
戒疏者彼問。死屍半壞行染得何罪。答有二 緣。若唯重淫意入便偷蘭。縱出不淨不犯 僧殘。若欲喜樂意者如十誦五分。乃至骨間
出不淨。殘不出上蘭。故下三引證。斫頭即 少壞。死即未壞。同前結重。然引重證輕。文似 不合。但由彼論既約淫心。可證非僧殘意。
止就婬戒結蘭明矣。教他中初明僧尼。蘭吉 二罪皆結能教。所教可知。通論四重能教不 同淫則樂在前人。妄則名利擁彼。二犯並
輕殺盜二戒損通自他。能所皆重。次示三眾 罪唯一品。上明能教。作者下簡所教。注中通 示下眾犯相不論相教。不犯中三。初開無記。
二開對治。覺知遭逼。亦此所攝。三開非意。如 上戲笑非重之類。文云一切通收眾緣。盜戒
(佛在羅閱城。檀尼迦比丘在靜處。作瓦屋。佛令打破。遂取王材。王臣呵責因制) 。疏云。非理損 者為盜。公白取者曰劫。畏主覺知為偷。盜
名通攝。故特標之。敘意中初示相難護。上句 總示性戒。次句局就四夷。下句獨顯今盜。含 輕重者通夷殘蘭提故。故下二據諸文顯難。
前示律論。僧祇釋盜涉五卷。十誦四卷。善見 三卷。有下次指別鈔未詳何人。終下三生下 所述。上句明考前諸文。下句示後科。釋犯
境中初示境。六塵六大攝盡一切。如下自釋。 若下二明闕緣又二。初別示闕相。上二句及 下境奪並名闕境。非畜物替故云奪也。言緣
差者互闕不定。或心息物移前事阻礙等。言 想疑者即闕心也。於人初上異想有三。謂非 人畜生及無主也。疑亦同之。雖下通結非犯。
一往觀文似結闕境然據闕心。前境雖定。若 望正作非畜物疑想時。心不相當亦非盜境。 故下總云唯有本心方便。驗非偏判也。方便
即偷蘭。廣如下篇明之。別問答中示相有四。 初見論約人家以明。西天可爾。此土屬官則 非無主。婆論二種。初即可用。第二須約國亂。
無主物處亦無官典守護。取則無過。封相即 封土作疆界處。即下一種。據俗令者恐是唐 令。既不令占即無所屬。故是無主。若下今
判加功。占據還成有主。犯相中初文準疏。但 有五緣。無今第五。彼問云。今此盜緣無方便 者。答損財明盜便成重罪。有盜成重罪不假
方便。恐涉濫故。縱有方便亦俱不明。但知。 未離已前並方便攝。今鈔不釋。意亦可見。總 括犯緣不出心境。一四即境。二三及五是心
六中兼二。心境合故。初緣三寶物中先簡知 事。初科上句。徵覈何故先明。若下示意。如後 者即互用及瞻待中。次科兩經合引文理同
故。初示難護。僧物有主。用與多過。是故難 掌。佛法無主。用與由人。又復難矣。我下簡 人。初簡聖人。文舉初後。二三兩果何以不明。
或可知。故或約二惑究盡處。故更下次簡凡 夫。初人知因。後人懼果。或可上簡精持。下容 犯悔。無瘡疣者喻能離過故。申誡中初指前
經。因下示制罪。今時學律侵損僧物。如已所 有。不識業因不畏來苦。覩此慈訓不知慎護。 斯地獄人不可拔也。盜用中標分四門。上三
通論三寶。後一唯明僧物。初門佛物中。初科 正明言同非人者。若據非人擲卜而取。非無 我所。但望惱微與人相降。今殿塔靈儀有同
神像。故得例同。引證中初舉例證。文如後引 次引文證。言不問取者即盜相也。知即識法 故違。不知謂愚教迷犯 (古云大乘約境判者非也。此即愚癡波羅夷之類耳)
。 言犯蘭者正望佛結。縱有主掌經家不論。然 罪名雖輕據業則重。望主中初文兩判可解。 施主即本主也。結罪者準下犯夷。尼鈔亦直 云結重
(有云犯吉非也) 。引證中初文。彼因波離問佛。鈔 引佛答。彼云。謂檀越施與塔寺。斷彼施主福 成棄捐不受 (波羅夷翻為棄捐。捐亦棄也。不受即不共住也)
。引五百問彼 云。佛塔上掃得土棄之有罪不。答得棄不得 餘用。引此似證損福。次證中初例證者。則 知。非人罪通兩結。佛亦同之。次十誦及下
善生並是顯文。佛圖即全梵語。或召塔者亦 以藏佛遺身從人為目。所以中指如後者下。 明不勒掌錄有填償義故。盜供養中初中。二
文不異故合引之。云淨心者即非盜業。自下 示淨心相。次文初伽論結犯與上相違。下引 婆論決之。既為轉賣。明非淨心供養故犯。若
下明餘可轉賣。還歸佛用。第二盜法正盜中。 初科佛是有情可同非人。法則不爾。但望掌 護以論犯故。引證中四五二律約計紙墨。言
通兩主。十誦伽論明指護主。損壞中準論。此 有兩節。前段中彼問。經上塵土草穢得吹去 不。答不得吹。吹犯捨墮。像上同者鈔家義
準。竊詳論意恐成觸污輕慢經法。須以淨物 拂拭。不可口吹故制罪耳 (舊云損色未必然也) 。若下即引 後段。彼問。戒律不用流落可燒不。答不得。不
知有罪燒捨墮 (今云犯輕是也) 。若知燒有罪。故燒犯決 斷 (即偷蘭今云重者對上墮故) 。與方便破僧同 (以壞法故) 。亦如燒父 母
(法身由生故。舉此決上犯蘭。同二逆故) 。準此且望無主為言。必是 有主。理從上判 (多見錯解。故具引釋) 。古云。如燒故經。安
於淨處。先說是法因緣生偈。已焚之此乃傳 謬。知出何文。引誤後生陷於重逆。疏云。有人 無識燒毀破經。我今火淨。謂言得福此妄思
度。半偈捨身著在明典。兩字除惑亦列正經。 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準此明誡足驗前非。 必有損像蠹經。淨處藏之可矣。三中借拒犯
蘭。此結方便。若心決絕則至果本。四中盜 寫祕方。此非經教與法類故。須約前人悋護 計直定犯。問中牒前多論相例為問。答中二。
初約禮誦以判。若下次約互舉決通。初中遙 心敬者。過去色相意可緣故。執文讀者現前 色塵眼可對故。縱能暗誦亦容忘故。故下證
成。彼云。有三種供養。所謂現前供養得大功 德。不現供養得大大功德。共現前不現前供 養 (或眼觀或心緣) 。得最大大功德。是名菩薩自作供養。
今取第二以證上義。二中即鈔主義決在文。 既局據義則通。故知。佛法並具通塞。僧物中 初科兩結。望守護者餘人盜也。主自盜者即
知。事輒用互用等。或無主掌餘人亦同。上通 四種下局初位。列釋標中僧物雖多四種攝 盡。初屬處永定。不可分判故雙疊之。二雖
局處隨人分食。故云十方。第三人局現數。物 據即分。故雙云也。四物雖即分人無定限。羯 磨遮約故名十方。約名定體物分四別。如下
自明。別釋常住中初簡物體。疏加米麵。準五 穀醬菜饌食眾物皆此所攝。以下斷犯。如論 即善見引僧祇。證言縱一切集者。恐謂當界
不可分遍十方集則可分故。二十方中初簡 體。疏云。如飯餅等現熟之物。本擬十方。作相 同食是也。有疑醫豉為熟物。判在十方者。今
以意分不問生熟。但使未入當日供僧限者 並歸前攝。如貯畜鹽醬。是常住常住取入日 用。即十方常住體下二斷犯。同共者主客同
心無掌執故。得輕者即偷蘭罪。疏云。以僧分 業無滿五故。問常住常住亦無滿五。何以重 耶。答分不分異重輕致別。引示中初科。僧
祇長食非己分者善見五賊。並謂竊法求利。 故彼云。非梵行自稱是梵行受諸施者。名第 一大賊。而惡比丘偷善比丘法求名利養。名
第二大賊。謗諸賢聖偷竊聖法。名第三大賊。 以僧重物餉致白衣妄取其意。是第四大賊。 第五如鈔引。前段犯蘭注云共盜者。文中
但云取同己用故。後段犯重注有主者。文標 盜心故。母論同故不引。不作相中上下兩段 不顯罪名。注文並斷蘭者以不打鐘。或結主
掌或通主客。次空寺中顯是無主。亦由不作 相。犯準必作相理得啖之。三中不出物相。疏 云。如今諸俗以供養僧。無問衣藥房具。並
同現前僧也。文通二主。本主者即本施主。四 中初示物體。文出一相。或是檀越時非時施 並同此攝。善生下斷犯三段。初中未羯磨者。
準下分衣具列二法。約後付分以定限齊。注 犯蘭者同上十方常住也 (古云結無邊蘭。準戒疏尼鈔。止云犯蘭。若犯無邊 為結多少。太成浮漫。此無所出講者猶傳)
。次段注斷犯夷。有人云。總 望現僧盜五成重。同前常住常住之倒。又云。 現前百僧須盜五百方成滿五。減則得輕。問 秉羯磨已即付五德。此同主掌。何不望結。答
此據出物正作法時。爾前必有知事看守。應 從守護結重。後付五德令為僧分。現物屬僧。 即非掌護。若下三明囑授。既屬別人。不望
僧結。準亡物中。囑授不決還同僧物。如上 所判。別示斥妄中。初文出房舍犍度。彼因世 尊從迦尸國與五百人至 羈 連國。彼有四比 丘。先分僧物為四分
(一伽藍房舍。二瓮瓶釜鑊。三床褥臥具。四竹木華菓) 。乃 至舍利弗目連至彼住處白佛。因制如鈔所 引。二中彼執律文言盜僧物不犯重罪。或有
盜者便即奪取。意謂。律中不許奪賊物者由 成重故。既不成重奪則無過。此下斥其寡薄。 諸部明文即見下科。三中初通前本律結蘭
之意。若下次準他文決通妄執。善見如前引。 僧祇亦然。五分益顯。大集化教例同逆業。重 可知矣。彰過中初文上二句推過重。隨下示
重相。十方凡聖。總收五眾三乘因果也。一 一結者非謂多罪。但此一夷總望多境。故云 一一耳。故下引文示。四分瓶沙施佛園。末利
夫人施佛衣。佛答同此。僧有二種。一羯磨 僧。二應供僧。佛不入僧秉法而同僧。受施故 云我在數也。次科初引經文。特舉逆重。以彰
極惡。我不救者以佛威神不可加。故非捨棄 也。餘下指略。日藏分具云大方等日藏經。彼 第二云。佛告頻婆娑羅王。破戒之相所謂。不
樂供養三寶和尚闍梨。亦不信重。乃至常貪 利養名聞等事。亦盜眾僧田宅園林奴婢象 馬駝騾牛驢等物。是破戒相失比丘法。應當
擯出。又云。破戒之人無有慚愧。以劫盜心取 彼僧物。以為己有。如法比丘遣令出眾。若 不出者應告國王有勢力者驅逐令出。若王
不遣如法比丘默然捨去等。僧護傳本名為 經。即明僧護比丘遊海邊。見地獄等事。彼云。 僧護至一寺聞犍椎聲。入僧坊已見僧和集。
食器敷具人及房舍悉皆火然。又入僧坊見 諸比丘。坐於火床互相爪劃肉盡筋。出五藏 骨髓亦如燋炷。後還祇桓白佛。佛言。汝初見
寺乃是地獄。迦葉佛時是出家人四方僧物 不打犍椎。眾默共用。以是因緣受火床苦。汝 見第二。寺亦是地獄。迦葉佛時是出家人檀
越造寺。四事豐足檀越要打犍椎。諸比丘不 打。客比丘來不得飲食。受火床苦。迦葉佛涅 槃。已來受如是苦。至今不息。二經甚廣恐
煩不錄。請觀業果幸宜改迹。三中彼云。久負 佛物云何償。答直償本物 (依本物還也。下出所以云) 。以佛物 不出入故不加償。雖爾故入地獄。續引因緣
云。佛泥洹後一比丘精進聰明能說法。使人 得四道果 (以此故云三藏法師) 。因與婆羅門女作不淨行。 遂用佛法僧物。合一千萬錢 (今一萬貫)
。後詣沙法 國乞大得物。欲還償之。路中為七步蛇。螫彼 知七步當死。六步內便向弟子。處分償物遣 還本國。償訖還報。即起七步便死墮阿鼻。初
入未熟謂是溫室。便舉大聲。經唄呪願。獄鬼 聞之數千人得度。獄卒以鐵叉打之。命終生 三十三天。今文撮略故云縱償等。何下鈔家
深誡引此以明。縱償入獄以彰報定。諸有聞 者宜應極誡。而有愚人自矜講學云。我墮獄 亦應早出。然彼法師精進聰明使人得道。又
自填償今時誰爾。輒攀高例此深不達祖師 引意。後學聞說急須掩耳。於三寶物敬護遠 離。必妄矜持自貽殃禍。佛不能救況餘人乎。
二互用四門從寬至狹。初互可知。二當分者 各就一寶。論彼此故。三像寶者各就彼此。分 事理故。四一一者各就事中。物類別故。隨釋
自見。初通明中前明佛判。摩摩帝是梵語。即 知事人。謂不犯者彼以好心非入己故。謂下 示互用相。彼因佛塔無物眾僧有物。遂取僧
物修佛塔。故下指廣文。大略如上。次辨通 塞受用物中。初文三節。前明佛法不互。文 列二義。一無主。二無可白。不同下次簡僧物
開通。初句顯異。反上二義。故云不同。所以下 明互有二。一者僧別互常住招提是。二者通 佛用。僧物治塔。是以法白和。皆非互故。若佛
下三示不開之意。文敘佛物。法物準同。次科 初句準經。佛下明不合。若下示暫開。下引戒 文顯知。佛在僧房可證暫安無妨。三中前云
招提。恐昧其相故特問之。答中初引經兩節。 前引阿難轉施。名相甚顯。疏云。中含施招提 僧房。所謂別房施是也。謂施主置房。施十
方僧別自供給。不涉眾僧常住。故有和送而 非私房。故名招提常住也。次引菴婆女施。即 頻婆娑羅王女以金瓶行水白佛。毘舍離城
所有園苑最勝。並以奉佛應是最初園施。故 云為首。文下決判言不了者。但云園施相不 顯故。準此等者以園中必有房宇華果等物
故作兩判。僧鬘者今鈔且取華果結鬘之義。 疏云。經中僧鬘物者 (名出涅槃) 。此梵本音。據唐言 之對面物也。即是現前對面之施耳。鈔引昔
解。謂華果者隨字顯相。乖事義也 (疏文) 。準此經 中園施言招提者。但是別指房宇耳。四中此 似復示暫安之義。但文不相接。彼論具問。非
佛屋佛像在中。可在前食臥不。答得食若佛 在世猶於前食。況像不得。但臥須障。今止 引臥文。彼不明罪相。今云不犯者與佛同處。
本得小罪故。人畜中但明僧佛二寶。法亦同 之。田園中初科多論文有四段。初明僧地不 和不得佛用。和則通得。若僧下二明僧園花
果得供佛用。言分行得者別人已分。故言無 限者有餘剩。故若經下三明園田混雜。開不 成互。若屬下四明用水得否。屬塔水者或在
塔地。或但屬塔用。塔功力者即治塔。人經 營而得。彼言。若致功力是塔人者應賣此水 以錢屬塔。不得餘用。用則計錢。今但略云僧 用得重
(古云語到合云者得。不見彼文故也) 。若由僧下彼云。若塔無 人致水功力。一由僧人 (謂無營塔人。即顯功由僧得。故從僧用) 。過限
重者亦據用有制限。約水多少計直判罪。十 誦中初明華通供佛如上。或已入己或有餘 剩。故若下明果木供僧。樹皮下明雜物開別。
皮葉等物理得永用。釜鑊等物但開暫用。母 論僧樹初開私用。不須白者先已得法即同 白。故下明治塔。即通佛用作法開故。僧祇
有三。初明取薪通局。溫室即今火閤也。取乾 枯者護壞生故。若僧下次示取樹方便。或僧 須用。或在妨處。有此二緣故開取用。魚骨灰
汁生樹所忌。然使淨人須作知淨。若僧田下 三開轉易。四分中初引示。故下準決。初明 三寶通塞。若下次明本通隨用。善見伏藏應
在三寶地中。還歸三寶用。故無罪反明自入 取離成盜。若非三寶地如人物中無我所心。 無守護望主成犯。誡誥中初牒前文。即十誦
隨比丘用。僧祇供別房也。此下明可否。初簡 合用。言具戒者成就自行也。應僧法者堪入 眾法也。若下次明不合。反上二行指前經。證
者即方等大集等經。又引傳者即高僧傳。彼 云。齊州靈巖寺有僧暴死。見觀音舉一石函 出記眾僧罪藉。並為取僧樹葉柴薪等。此僧
還活具陳於眾。斯下出所以。有下伸誡信法 向道名有心。勵己攝修名行者。自隱者令審 己也。參取者令詳教也。前引經律緩急互見。
量德全缺隨依用之。當分互釋中初列三寶。 大品即般若經。皆下斷犯。理可通者釋迦彌 陀並是果人。般若涅槃皆出正錄。房舍車乘
並常住。常住故。違施心者乖本願也。文中不 出罪名。準下善見迴供彼像。十誦盜與餘寺。 皆犯吉羅。律下引證。初引迴僧物戒。準律
犯吉。及下引尼律。尼在露地說戒居士施錢 造堂。彼云。說戒隨處並得。今可迴作五衣。施 主知已譏嫌佛制。尼提僧吉。二文並證違施
心犯。佛法物中初科。前明經像本末互。言 俱違者違情即乖本施心。違理即本末全別。 顯其過重。須同下判。本造下次明經卷真偽
互。文中二錄通指藏錄。謂入此錄中經皆真 經也。因下判犯。福下示犯所以。次科龕即是 塔。有主謂各有掌護。無主謂無別主管。三中
言元通者如人施財擬造下殿。不定在佛。師 即是佛。徒即菩薩弟子之類。牛馬等物並非 佛家所宜故不通也。非義人者除神王部從。
餘不合者皆名非義。五下引證。初制罪者謂 別用也。除供養者開元通也。引此決上所宜 用者亦得作之。彼又問。佛物得作天人世人
畜生像否。答佛邊得作。僧物中初科二段。初 明互僧物。欲供下次明互佛物。初中又二。前 明迴互。擬施園果等者謂施主施園果。所出
財利供僧四事。主者分食。此迴常住常住為 現前現前。而有盜心故犯重罪也。次擬作僧 房重物即錢寶等迴作僧食者。此迴常住常
住為十方常住。而不云盜心。或是僧食有闕。 但不和僧輒用故犯蘭也。若住下次明開互 為護住處。和僧故開初迴園果作食。乃下開
貿現房作食。若下明貿房治房治。賊下明 暫移糧食。互佛物中結吉者。迴互彼此違施 心故。第下指廣。卷軸既繁不可撮錄。須者
看之。次科初引十伽結吉。不作法故。次引祇 律。通結免出界故。雜用中初科引論三問。 初明供給未度。彼云。白僧得不白犯墮。若下
二明將持在道。還須償者準持去時先作還 心。不爾離處即犯此為僧。乞尚爾今多為己。 輒取僧物制罪。雖同來報不等。若下三明食
用齋米。供僧米者即屬常住常住。前後得食 作相免過。準前不作相例須結蘭。今云犯重。 應望盜僧齋米。非盜食也 (舊云熟食應蘭。論云犯棄。故知非矣)
。言一 飽者彼論結犯。以一食為限。然飽無分齋準 須計直。義決中初科為二。前明不白定犯。初 牒前論文。雖下斷犯。雖打鐘者恐謂在道作
相無過故。以下示犯所以。律下例證。四種 界中食同法別。如結界所明。若為下二明白 已免過。下指所據。文如上引。準彼和僧減用
之義。檢對可知。次科寺莊者處別物通。不勞 和法。磑五內反磨也。謂磨米麵之處。三中即 如世中將帶僕畜。往至他寺用常住物。文有
二判。初明私有犯重。以下示犯意。僧家下次 簡僧者結輕。彼此通給。但不白故又須所營 同是僧事。雖云僧僕私幹亦重。今時禪講殊
不避此。可為悲哉。三像寶互標中三寶有四 位。初一體 (眾生心性具覺了軌持和合義。故此局大乘) 。二化相 (釋迦四諦五俱隣也) 。 三理體
(五分法身滅諦涅槃學無學功德也) 。四住持 (形像經卷削染也) 。上之二 種則非所論。三四兩位俱通末代。施心不同
故必簡濫。然寶名乃通。今且就局。像即住持 寶唯理體。次科通問中。約化相佛以難理佛。 一人分者應供同僧故。一大分者三寶位別
故。答文初約存沒。生法不同。又下次約現 在。施語有異。然文中但約化理相對。不言 像者以化例像。可以準同。法中亦約施者之
意。初言通故人法兩用。下云寶者以別指故。 準知。西竺三寶皆置理塔。僧中兩判在文可 解。初果已上號第一義僧。內凡已下名世俗
僧。無當謂不的指也。誡誥中上座知事審究 施主。此土道俗不知像理受用不同。所施通 汎言無指的。止是住持。絕聞理寶矣。四一一
互者此與當分不同。如佛一種當分乃對餘 佛明之。此門即就一佛自辨。佛物標中。佛法 二位所有之物不出四種。前二重物。但望受
用可不可別。後二輕物。永暫不同至於物體。 四種條別臨文簡之。受用中初示物體。如下 指前證。五下引示二段。初云繒者即是繒蓋。
準論無身字。但云佛上。又下即次段。準論 但云佛堂壞。下云故材施僧。今兩加柱字。疑 是傳訛。律下即瓶沙施園。佛勸施僧之詞。下
文指廣。大同寶梁所說。二施屬者即錢寶。田 園人畜等物不堪受用。但係屬耳。引文為三。 初引論明貿易。十誦下二引律明出息。五下
三復引論有二節。初明移處通塞。比丘下次 明別人受用。論中自為三節。初客作得物。不 得取者以屬佛故。鈔加書經字。彼論本無。若
下節第二節。彼云。比丘作佛事得佛奴牛驢 等。得借使否。答若知本是佛物不得。彼文 但云不得不明罪相。今言大罪。必須準前盜
佛斷之。下又云。佛奴小兒不得使。便是佛物 今鈔不引。三供養者即香燈花幡供具之物。 初引律明轉貿。可解。次引論明轉變。初引文。
準下義決。上云得作餘佛事者。謂改作繒蓋 幢幔等物。然曾供佛體不可變。恐將別用故 特示之。不同前花可持轉貿。如下引例。好心
壞者意是故變還令好故。四獻佛者即飲食 之物。初引示。律取營治似局道人。論約給 侍明通道俗。準下次斥濫。有執偽經用錢贖
食。準論白衣侍佛直云得食。良可決正。法物 中前明受用示其別相。指略餘三同前佛物。 名體不異故不委示。僧物中據理。亦應同上
具四。然此四物不出常住現前。四位所收故 不論耳。二種常住中。初科言如上者即指善 見。世有講者或遷住處隨意持去。不敬佛言。
不識因果。不畏來苦。地獄罪人。何可語也。次 科分二。初明別用。二位用別。在文可見。惡戒 有德須約四重持破以簡。時及非時即據日
中前後以論。非法用者主掌過也。二種下次 指互用。準上即當分互中。然前文止開四方 互作十方。如減園果賣房作食之類。若論十
方物非停久。即無互作四方之義。若約二位 各論互者。如賣房治房持重物與餘寺。此四 方自互也。又如四分法別食同即十方自互
也。然上三互並須和僧則開。不和則閉。故 云得不也。三中唯明四方常住。初二句約義 判定。下準文決通。初句指經。言罪重者即
上涅槃等。諸下引律。初示無文。故下取義。謂 若許賣者必應開受。既不合受驗不可賣。故 云意知。若準五百問施佛牛奴。得受使用不
得賣。即為明據。如下所引。二現前中罪如上 者。例同二種常住也。現前現前同初常住。十 方現前同次常住。或二種更互。或各自論互。
亦約僧和則開。不和得罪大同於上。故略指 之。就下別示亡物。即十方現前自論互也。斷 重歸輕夷斷輕。歸重蘭一一各兼非法吉羅。 故云雙結也
(有云不學無知非也) 。三出貸者謂暫借也。釋 中初文且約塔僧。法物亦爾。券即契書。讀疏 者歷帳告僧。違結罪者一違此教理須得吉。
一不還三寶隨物結犯。次科以錢出利。如母 生子。故名息也。西竺三寶各有無盡財。謂常 存供養滋。生不竭故。干雜謂相亂。此句通結
上文。別人貸中。初科兩文並許。二中初引經。 餘下準判。以彼病者尚須倍還。況不病者不 開明矣。與下和會經律開制。極成相反。於
義可疑。在文有妨。彼經云。出家菩薩若畜出 家弟子。先當教告令不放逸。若闕所須病時 當為求覓。若自無應貸三寶物。若差十倍還
之。以出家弟子猶通道俗。故云文似也。三 中引論有二節。初自用者論云。與佛物同復 犯重罪。壞法身者同逆業故。若有下即次段。
論作得受使用。言為佛受用也。今變其語云 不得者遮餘人也。下指後戒者彼云。施軍器 應打壞。樂器許賣等。四明瞻待。初文為三。前
引制。亦下定物。初點文通漫。準下例決律中 沓婆為僧知事。僧以十方現前所得衣賞之。 十誦下顯意。此人即上知法等。二中初引文。
此下義決。初指前文。且據無信。悠悠謂遠離 三寶無所歸者。若下次明有信。福食謂檀越。 求福施眾僧故。三中初引十誦明用分齊。初
給王臣。十九錢者彼土大銅錢。一當十六。當 今三百也。下明賊難。不可約數。次僧祇中 通列五人。上三可解。下示王臣。須論勢力。必
無力者應非所開。多下引決。由上律云損益 皆與。既是有益理不當與。在文不了故續決 之。若下通上律意。俗知僧物難消。必無虛受。
僧知污家非法必無妄與。但有緣須給微亦 通之。十誦通開諒在於此。指二篇者即下僧 殘污家戒也。彼云。父母病人牢獄繫閉等不
犯。四病人中兩錢半即今四十。準前應是齊 此。不須白僧耳。五淨人中二。短作分番長使 通結。六中初引文。契即約也。準下義決又
二。初準俗法約中前後。又下準上律文量功 勤墮。三結指中指上卷者即僧網篇。
◎
[0281b05] ◎二盜人中通收道俗。總分中正主即是物 主。損彼物故。護主即看守人。雖非彼物失必 填償。還成損護故。句法中初三句。第二云無
守護者非無人守。謂此物不可藏貯故。三言 無我無守者。此望不知心不繫故。據此合有 無我所心有守護。此句見下文。若下總判犯
相。後二句中。上句僧物各有己分。故有我所。 下句官物不屬於己。故無我所。關謂界上門 也。盜下總判可解。次明盜相。標云總二主者
下七種中。前二約護主而兼本主。後五並本 主亦通護主。初中善見文為二。前明護主謹 慎則損本主。以無陪償理故。若主下次明護
主懈慢。則損護主以須償故。第二正明中十 誦二段。初明寄附。若借下二明假借。初中前 明比丘受他寄物。則觀己心好惡論償不償。
促字律本作投字傳寫之誤。次明比丘以物寄 俗。則觀他心謹慢論索不索。若寄下指例。初 句即居士受寄比丘物。例同前段償不償也。
次句即居士以物寄比丘。例同後段索不索 也。二句同前故指如上。假借中既借他物。有 損必償。恐濫寄附故特標簡。次科言誤破失
者明是好心。逼索成盜今多有之。不知教故。 第三標中被盜物主者。此正對本主也。檢挍 中所以不得者。恐奪賊物反成盜故。投竄者
古云。空其一室夜暗令眾人過投物於中。竄 即放也。誦呪者世有呪術能獲盜者。卜筮擲 筊義同不合。盜相中標云義張者。諸律非無
盜奪之文。而無現不現前結犯之相。故以義 分意令易解。不現中。初文但約盜者決與不 決定犯不犯。引證中初引本律。正文云。時
有比丘他盜取物。而奪彼盜者物疑。佛言。波 羅夷劫合云盜。恐是寫訛。次僧祇三斷奪並 成重。初約彼此得捨二心。奪者亦合云盜者。
縱下二單據盜者得心。不取主心。若下三單 約本主捨心不論盜心。謂於己物作棄捨意。 縱今不捨以先捨故亦不可奪。屬後取者即
能盜也。次明現前可奪中。初文前明可奪之 意。猶字去呼。本下釋疑。恐謂護弱不可奪。故 準此不問強弱。但心不捨皆可奪之。次科僧
祇。初引句有三。初句直奪。二即自取。三即言 教。有死事者謂所盜物至於死刑。恐為人所 獲故。如下總示。不可奪中。初科前明主心
決捨不約賊心。縱下次明賊心決取不問主 心。此同前斷。但約對面為異。引證有二。毘奈 耶中官奪得取。反明比丘自不合奪。準下決
通前位。以上文中官還方取不還不得。可例 知處亦不可取。十誦中自偷身無犯者。疏云。 弟子體是正報故強。賊得力用弱故。師奪重
者弟子屬賊是強。師是弱故。今引此文。但取 下犯以證不可奪耳。第四十誦中初明施與。 制不從乞開取自與。西天可爾。此土國禁必
有取者。雖佛教無違而世刑可慮。若下次明 買得。次科上文開取不簡所盜。然既知是三 寶之物。文雖得受理不可用。不知應得。依本
處者或本盜處。或但是三寶處。皆可用之。別 人之物縱如來處。賊自為主。不妨受用。五中 謂犯王法。收禁牢獄者初明未收面寄。言未
收錄者謂官未捉獲。若已下次明已收口囑。 露現出者示公顯故。言我物者彼既施僧。我 亦預分故。此門且據佛教以論可不。此間王
制不可行之。六中伽論所明具二得取。一須 自與。二須不知。若下反上二緣。故不得取。 若反一緣據理亦得。謂雖知親屬而自手與。
或雖不自與而不知親屬是也。七中標云守 親人者。謂為他守物人。初科列三種人。將 去無罪謂無守親也。三種者落度為一。父
母死為二。謂非所遣者負債為三。則不論父 母。但望債主非守視故。注中準負債人以決 世疑。疑謂度王稅人出家成犯盜故。如受戒
篇說。盜奴重者主為守親故。次科前引二 律。開意大同。守邏者舊云。遊兵禦 寇 者。所以 下徵上十誦之意。所盜物中論文初標示廣
相。且下次約塵界統收。初明六塵。三業成 盜。名不如法行。食毒等相如下疏解。螫音釋 虫行毒也。若人下次明六界。疏解初六塵中
前標所盜。胸行者謂蛇以胸當前而行。毒藥 者一切害人命者。謂諸仙人能治上二毒。故 號為師。作下列示盜相。初至亦爾。眼盜色也。
書字者如今之符籙。若誦下耳盜聲也。偷下 略指三塵。類上說之。若祕下意盜法也。六界 中前三易解。故不出之。有下盜風。若下盜空。
論下明盜識注云智用者伎倆藝術並依識 起。則簡識體非可盜故。三結指中初示廣。但 下舉要統收。廣下指略文在第二。彼隨文釋
顯相極繁。須者尋之。不復重引也。非人物 中初文先定犯。五分下引二律以證。他護他 心並顯護主。僧祇文漫但約結重。可驗有主。
無護中初科上二句定犯。言隨境者望非人 犯也。故下引示有三。十誦多論示相可解。善 見無罪故加註釋。次科當時有行糞掃衣者。
故有取之。得不如上者即前所明。有主無主 又無主中神護不護。必下示其取法。擲卜即 投杯珓。卜問於神也。捨吝謂非人護不護也。
畜物中初文律中。比丘取鳥巢中物及鼠穴 中物。比丘疑佛言。畜生無用無犯。而不應 受如是物 (準不應得吉但文不顯) 。引古中初解上句判犯。
故下引據。律云。時去寺不遠有村。諸鼠往村 中取胡桃。來寺內成大聚。六群盜心取食。彼 疑佛言波羅夷。正解中初通本律犯重之意。
以言六群盜心取故。顯知。是彼村人之物故 判成重。鼠疑豫者畜心難辨。但約未藏。或 復未食可以知耳。餘下引他部定犯。十誦中
師子殘不犯者。舊云此獸不食冷肉。所遺不 繫故。第二緣中律有四句。有主想犯重 (初句) 。若 疑偷蘭 (次句) 。無主物有主想疑偷蘭
(三四兩句) 。略無第 三無主想句。準下持犯義必具之。文中初標 成犯緣。即第一句。若下簡闕緣。即第三句。初 約本迷無犯。前下據轉想。前作有主想。後
轉無主犯蘭。前作無主想後轉有主結夷。故 云互得輕重也。疑及境差二句並見後篇。第 三緣敘意中初明難護。以貪染積深觸物起 念。麁心不覺豈識邪緣。不體妄情終
罹 罪網。 實德尚當未免。庸流沒在其中。凡在同心彌 須勵志。但下示結業。不望境是非者。境即前 物。三寶互用物無私涉。為是。入己惡用為非。
二皆結重故知不簡也。故下引證。望為三寶 故言好心。若論愚教還是賊心。理下生後所 引。正明中十誦苦切謂敦逼前人。同下四分
迫喝取也。輕慢謂現相陵物。及下觝突並同 第八 (準疏會之) 。名字同第十。受寄同第七。唯後出息 不同今宗。雖是盜心彼此相允。故特除之。觝
音底。伽論中強奪同下第四 (疏依) 。軟語同辨說。 施已還取與後不同。謂決施與人後還或取。 善生同論注以示之。偷罪即犯盜也。五分 中諂心同下第二
(依疏) 。曲心同第九。瞋心同第 三。恐怖同第四。四分十種疏云。律中具出 二五盜心。前是五心後名五取。取是其業對
境行事也。一中可學迷者教是可學不學故 迷。二中規求也。壅猶積也。三中兩釋。虛實分 之。四中準疏。又云。或說王官勢力。此與第
八。名同相別。但約心取兩以分之。言心未必 取。言取必兼心。第九律本注戒及疏並作見 便取。今文多一便字。必是傳誤。不勞異解 (或可下便字訓即)
。十中五相釋之。前三身業後二口業。 又前三中一是倚自。二倚他名。三倚他力。後 二中前但巧言。後是虛誑。今時講士多尚乞
求。諂笑趨時巧言媚俗。或厚於餉遺。豈避 污家。或勤於請謁寧知屈道。不識者詐識。非 親者強親。口說多方心謀百計。終朝役慮畢
世勞形。一言蔽諸無非愛物。雖云為眾實乃 治生未知。祝髮壞衣意圖何事。談經講律目 矚何言諒乎。惑業日增故使奔趨忘倦。可謂。
徒生徒死深嗟不覺。不知請細覽斯文反求 諸己。忠言逆耳當自深思 嗚 呼。結誥中妄情 逐境。計校萬端。豈唯上列而能括盡。然舉一
例諸觸類而長。則前雖略示亦足防心。然既 知教相。少識妄心能遮不起。故如垣牆。心逐 境生。心妄則境妄。故云妄境。第四明物體中。
初文五錢即錢體也。直五錢物準錢法也。所 以限五者以彼王法滿五至死。佛隨王法盜 滿制重。定錢體中初引論。答中初二兩解並
限五錢。後解隨死不局物數。初同十誦。二 符本宗。三即論家所取。戒疏云。如多論中 盜相通濫。初釋本錢何由可曉 (此破初解) 。後解隨國
現斷入死。言亦泛濫。難可依承 (此破第三解) 。定奪中 初科。律論不同者律如後引。論即前文。判罪 謂犯已處斷。攝護謂專精持奉。今從攝護以
定錢體。故下引證。即受法說相中文。出濫 中捨急從緩。未體教意。古錢一當十六。五錢 則成八十。正判中初二句依論次解以定今
義。僧下引據。王無定法者通指諸國也。瓶沙 古法者佛依結戒可以為準也。此取盜五之 法。不定古錢。四錢三角即入五錢之限。兩
角半錢猶屬盜四。錢論角者恐彼錢模畟方。 此間往古亦鑄方錢。今時圓者但約四字論 之。四下準本宗以決廢。律論者律即十誦。論
即多論初後二解。以後勝者即第二解。望初 為後。疏云。可如多論中間一解。隨國用錢準 五為限。則諍論自息也。縱下會同。善見云。二 十摩娑迦 (古大銅錢)
。成一迦利沙槃分 (量名) 。四分取一 故限五錢。僧祇以十九摩沙迦成一吉利沙。 四分取一則四錢三角也。恐謂僧祇不同四
分。故以善見會之。然善見僧祇並約古大銅 錢。乃是取本王舍古法。以釋五錢之義。至 於斷盜還隨國用。即彼論云。出家人者乃至
草葉不得取。故知。急護頗合今宗矣。引證 中初至從急引前段文。彼明盜人寶藏。故約 堈中顯其犯相。彼具云。若滿堈寶以手搦取。
手未離處指中迸一分。出還落堈中偷蘭遮。 若出離堈得波羅夷 (即鈔初解) 。有法師解。堈底取寶 已離堈底。未出堈口得波羅夷 (鈔中又解)
。法師下加 鈔引。此即論主取後師解。又觀下引後段。言 五事者彼云。智慧律師若諍事起。先觀五處 然後判斷。處者若我欲取此物語已已得罪。
應觀此物有主與無主。若有主捨心不捨。若 未捨心而偷且計律罪。若已捨心得波羅夷 等 (此觀一事) 。時者取時此衣有時輕有時重。若輕時
即以輕時價直得罪。若重時即以重時價得 罪等 (此第二事) 。又云。有物新貴後賤。如新鐵鉢完淨 無穿。初貴後穿破便賤。是故隨時計直 (新故為兩事)
。 又云。隨身用物者 (隨用為一事。此中復有五) 。如刀斧初貴後 賤。若偷他斧應問斧主。幾直買。若云用一 分買 (五錢)
。又問。買來用未。若曾經用便成故物 (一也) 。 如眼藥杵及戶鑰。或燒或磨亦為故 (二也) 。又如浴 衣。或一入水或用裏物亦名故 (三也)
。蘇油或易 器。或虫蟻落中亦名為故 (四也) 。或石蜜初強後 軟。乃至爪掐即名為故 (五也) 。若比丘是偷他物
應問物主。若未用則貴。已用者賤汝等應知 (下總結云) 。此是五處。律師善觀然後判事。引比兩 段前證從急後證隨處。明前廢立準此二意以
定五錢。允當也。義門中初句。錢貴賤者謂物 有重輕。時有豐約故。貴者一當多用。賤者多 當少用。如文可解。次句三文皆爾。故盡標
之。此謂就本盜處損主。以論不約後賣不滿 也。三中意亦如上。如春時直十夏但直一之 類。上下總點三句。初句文中已具。次句應
云賤處盜物貴處賣。三賤時盜物貴時賣並 依本斷。第四句即盜多犯輕。不至果故。不得 物犯重但損他故。第五句減五得重。過五犯
輕。前引四分兩釋。並約人多物少故不滿五。 通望彼物齊入重刑。後引十誦通望彼眾無 滿五義。指下亡物。謂未作法時十方常住亦
類此說。六中謂盜少成重。初引僧祇易解。次 善見中互相教者如師教三弟子云。彼有六 錢。大者取三。小各取一 (教人滿五) 。我自取一 (自業不滿)
。乃 至小弟子云。和尚取三。同學各一。我自取一 (罪亦同上) 。一波羅夷者教他犯也。一偷蘭者自作犯 也。自下釋結蘭義。恐疑共盜應須犯夷故。第
五離處釋中。初科四分明未離不成。下引五 分明已離方成。文列五罪。掘地一提有無不 定。餘四須具是方便故。盜心吉者遠方便也。 掘地提者謂生地也
(善見犯吉是盜方便故) 。捉物吉者次方 便也 (準今所判犯蘭) 。動物近方便可解。次科別列中初 句約判斷明犯。以重入輕者凡判亡物。須差
律師處斷重輕。歷疏告眾。判重為輕犯夷。判 輕為重得蘭。並望文疏成時以定犯相。非法 判用者。此約常途妄書簿曆之類。善見下如
作契書分判地界。一頭輕者如書所從處時 方便蘭也。兩頭重者復書所至處時究竟夷 也。畫字誤。論作書字。戒疏亦依論引 (或云畫地作字不約
契書者。恐不合科意) 。次句但約口斷即犯。善見二節初約 盜地。僧皆重者以同情故。若下二約斷諍。違 理判與者能判犯也。違理判得者所判犯也。
下引四分即約辯說。文如前引。第三句標者 下注顯相。如今丈尺之類。文中且引盜二 標犯。準論若盜三標。一舉吉。二舉蘭。三舉
重。乃至盜十標前八並吉。九蘭十重 (舊云前九蘭者不見 論文) 。四墮籌者謂。下籌多而令物少。或不下籌 而取多物。雖非文意世有其事。五中初引十
誦律論。約異色犯如毛綿杼織以成華朵鳥 獸之物。而牽挽移易損彼物故。或如下次準 本律。約損色犯文義可見。六轉齒如世賭博
多用齒骨擲采博物。盜心移轉隨物成犯。摴 蒲蒲博皆賭物之異名。亦名博弈。文中先引 十誦示盜相。次引五分明賭博。七中彼明盜。
四足者驅向所期足遍犯重。不隨所向者輕 (雖離但得蘭罪) 。本期不定舉遍即重。本主來逐心未得 者輕 (即文中所謂未作得想也)
。第八句善見得心已決微。動 即犯不待離處。如下舉喻可解。九中田宅等 物永不可離。不同上句可離不離。第十且出 空弋水注三相。律中明處。則有十三。疏中
次解。今略引示。初地中 (即是伏藏有主望主結。佛僧 [耳*也] 屬佛僧) 。二地 上 (如今道地得物) 。三乘
(謂象馬等乘乘盜乘上物離乘方犯。若兼乘盜乘離即犯) 。四擔 (同乘兩分) 。 五空 (謂衣物鳥等從風所吹。而欲盜取。即此空處以辨離
處。善見盜空中鳥。左翅過右翅尾處至頭上下亦 爾。俱得重罪) 。六架 (即曲弋也。若盜物者物離方犯。若連架者架離即犯) 。七村 (或盜村物或盜村體。
擊破壞等) 。八阿練若 (村外空地同村可知) 。九田 (十誦若為田故相言。得勝者重不如者輕。若作 異相過分勝者重) 。十處所
(如店肆作處盜物盜體同上村中) 。十一船處 (盜物即以船為 處。盜船體者斷繩離處方犯) 。十二盜水
(即斷水注也。僧祇溉灌水。或一宿直一文或至四五。若壞 彼渠得越。水入田蘭滿五者夷) 。十三私度關 (如律比丘無稅白衣應稅為彼過物重十誦比丘應
稅不稅亦重餘廣如疏) 。結示中文為三段。初示前略意。憂 下二明人有順違。初明知足之人懼犯退藏。 若下明多事求進為盜所陷。言憂心者心之
可畏難可禁制。微縱成業殃及累世。是可憂。 故念道者慕出離也。緣境局者為教所禁也。 多眾務者或好為人師。或樂營世福也。欲高
升者名位過人也。羅盜網者結業成也。無有 出者苦報無窮也。何下微示其意。如前寶梁 所揀人也。有下三勸修。初句召後人也。細
讀者勸尋教也。附事者以教照境也。深思者 以境觀心也。乃知者自省心行也。故下引論 以勸。論中初句通示教意。此下別指今戒。必
須繁文。曲碎解釋者論涉三卷故也。其義理 等者勸詳審也。論下準論顯意。初二句指上 列釋。蓋準論文。猶下遮後妄謂以彰略意。不
犯中初引五想。皆謂無盜心也。與想者意謂 他與也。己有者謂非他物也。糞掃者謂無主 也。暫取者即持還也。親厚者無彼此也。律
下別釋第五。七法中一竭力代勞為之不厭。 二己所重物與之不悋。三極相違惱了無所 恨。四吐露私心而無所隱。五掩惡揚善恐傷
外望。六囚繫患難多方拯濟。七貴賤貧富終 始一如。如是下結顯。故知。誠實方入開位。自 餘濫託皆陷刑名。殺戒
(佛在毘舍離。諸比丘修不淨觀厭身歎死。外道比丘難提 受雇行殺。居士驚怖因制) 。標名中簡於非畜不犯重故。或名 大殺簡後小故。隨釋中初文引律極齊。初後
總攝殺相。注中初至所依釋上初識。大集經 云。歌羅邏時 (此云雜穢。入胎七日狀如凝酥。即凝滑也) 。即有三事。一命 二煖三識。出入息為命。不臭不爛為煖
(業持火大色不 臭爛) 。此中心意識為識。若壞凝滑即壞識之所 依。命煖隨謝便名犯殺。乃至下釋上後識。謂 四大將解識神未去。害亦成重。疏云。隨有
煖處識在其中。即識住處為命根攝。其下顯 略。辨相中初科先明自殺。初句標。謂下列相 準注戒有八。今闕二種。下引足之身現相 (或令怖畏 墜墮或示死相等)
。口讚死相 (注戒作口現相。謂以言說勸教。或以大聲恐喝。今鈔語局初解) 。坑 陷 (知人行從此道。故設坑穽令墮死也) 。倚撥
(審彼倚撥其處。便施刀杖彼依而死。鈔作發字寫誤) 。 安殺具 (安置繩索刀杖令其取死) 。與藥 (可解) 。文云等者謂自殺 (謂自
行殺。若身若杖隨死者是) 。身口俱現相 (身兼口歎) 。教人中初標示。若 教下二列相。注戒具列十一。今鈔亦闕二種 教歎
(注戒作遣使歎。謂遣人語彼也) 。教遣使 (指示所教令遣人往害) 。往來使 (受語 往害還來重往) 。重使 (隨續使人乃至百千令害)
。一展轉使 (彼使不去轉使他住。乃至百千 最後人殺。隨前所使皆同一重) 。求男子 (選擇有勇今往害之) 。教求男子 (使他求也) 。遣 書
(表於紙墨令用死者) 。教遣書 (使他代作) 。等取餘二。謂求持刀人 (謂能殺者) 。教求持刀人也。並下總示。欲顯上文列相
未盡。又遮惡人避此造彼。故用此語通而攝 之。能教犯者且據本犯之人。若論所教則通 道俗。若是道人能所皆犯。後篇即持犯。自作
教人中。次科斷指犯罪者相傳並云犯吉。有 云然指犯提未見所出。三中明不善看病因 而致死。但無害意故並結蘭。初與食破癰。兩
犯並謂不合與而與。次不下謂合與而不與。 四中由比丘語者即教他業。兼犯盜者以攻 擊劫掠損彼物故。優婆塞同者五八並制故。
五坑埳中初約剋心。為人畜死蘭為畜人死 吉者。並約剋心互有境差。故如律即提罪。若 下漫心。謂不簡人畜皆欲害之。六中初文謂。
剋心專緣一境無意於他。若心通漫隨死皆 犯。斥世中初斥贊助。如律重者同歎死。故義 淨三藏寄歸傳廣斥世人燒身然指。意謂。菩
薩大士之行非出家比丘所宜。古來章記相 傳引誡。講者寡聞用為口實。此由不知機有 淺深教分化制。律明自殺方便偷蘭燒指然
香。違制得吉梵網所制。若不燒身臂指。非出 家菩薩犯輕垢罪。此蓋小機急於自行期盡 報以超生。大士專在利他歷塵劫而弘濟。是
以小律結其大過。大教歎其深功。況大小由 教俱是聖言。一抑一揚豈容乖異。且經明出 家菩薩。那云不許比丘 (彼云。捨身非沙門所為) 。傳列苦行遺
身。豈是專存通俗 (彼云。經中所明事存通俗) 。荊溪所謂依小 不燒則易。依大燒之則難。保命貪生物情皆 爾。今以義判且為三例。一若本白衣不在言
限。或全不受戒。此依經中足指供養勝施國 城。若依梵網直受大戒。順體奉持然之彌善。 二若單受小戒位局比丘。不燒則順本成持。
燒則依篇結犯。三若兼受大戒名出家菩薩。 燒則成持不燒成犯。或先小後大。或先大後 小。並從大判不犯律儀。若此以明粗分進否。
豈得雷同一概頓斥為非。然有勇暴之夫。情 存矯誑邀人利養。規世聲名故壞法門。乃佛 教之大賊自殘形體。實儒宗之逆人。直是惡
因終無善報。今時頗盛。聾俗豈知。則義淨 之誡亦有取矣。又下次斥與物。命終重者同 前安殺具也。膾子即殺者之名以能膾割人
故。僧祇下三斥妄教用語重者即同遣使也。 典刑者或是官吏或即膾子。七明自殺。二律 制同。謂下釋上結蘭。以命斷戒失無可犯故。
不犯中初引本律有二。前開誤失。及下次開 看病。以藥食者因與而死也。往來出入者注 戒云扶將病人入房往反。此釋濫上扶抱。但
上約臥起下據往還耳。或可約看病者出入 闕事釋之。上引伽論。皆結蘭者若無害心不 合有犯。若有害心結犯復輕。進退難定今以
義求。但看病者心有強弱。若懷慈濟因而致 死。如律所開。汎爾為之不顧得失。失治死 者由本無心故不結重。近於殺業緣闕故蘭
思之。一切無害者上文略舉此句通收。但約 無心不唯此二。故下次引俗例。不意而死謂 之過失。以物贖罪謂之贖刑注中上二句示
過誤之相。下二句明因事而死。舉重者有所 傾壓也。乘高履危役使於人也。乘登也。大妄 戒 (佛在毘舍離時。世 穀
貴婆永河邊有安居者。共相稱歎得上人法。遂獲利養佛呵而制) 。妄語名 通。加大簡小唯局稱聖。列緣可別。緣中初後 屬所對。中七屬能犯。七中前四是心。後三屬
口。言境虛者實無所知也。過人法者無漏聖 道出過凡法故。釋相中初科又二。前引犯相。 然律論所明聖法多種。文中舉要總而收之。
自外凡已去徹至極果。所修觀行皆名聖法。 即五停心總別相念四禪四空等例。是凡法 並通聖門。故同一犯。三十七品四向四果即
是聖法。若現下簡互造。上是正業出口成犯 不約他疑。此由身造業相不顯。故約前人疑 信兩判。十誦下次引釋疑。言近小者外凡初
位所能修故。甘露味中最勝可喻聖道。次科 戒疏問。天龍來供凡尚感發。有何罪故乃入 聖中。答相與聖通故齋。一重又過常人之所
有故。三中錯互此戒不開。疏云。由詐顯道德 謀誑在人。表聖招利境損義一。但使言竟錯 誤皆犯。若就所稱之法誤錯則開。如下欲說
此而錯說彼是也。四中如彼論解。稱佛犯蘭 有二義。一世間一佛更無第二。故二具足相 好。異於世人無人信受。故今時即佛便謂己
是。不復進求準同此犯。經云一切眾生皆有 佛性。此指理同。須知事異。如氷即水氷豈 成流。似鑛即金鑛無金用。豈得僣同上聖惑
彼下愚。恣懶慢以謂無修。作鄙穢而言妙用。 若此即佛何止汝徒。經說遮那遍一切處。則 山河大地全法王身。耎動翾飛皆如來藏。此
蓋都迷階漸一混聖凡。滅法壞人莫甚於此。 自非達者誰復鑒哉。下指如疏文見二下。不 犯五相初開實得求他作證。文簡同意。復須
大僧。戲笑者實無誑意。疾疾者言不辨了。屏 說者不為他聞。錯說者語不如意。上是列相 皆下斷犯。初句通結前五。而下別簡中三。以 初後二種無所犯故。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一下終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二
釋十三僧殘
[0286a05] 第一戒 (佛在舍衛。迦留陀夷欲盛身瘦便念棄失。諸根悅豫。佛訶制戒) 。標名言故 者對下開通不作意也。釋相中初科。準戒疏
意不獨此篇餘篇皆爾。舉之可知。喜字去呼 猶好也又數也。次科為二。先引論三義初即 通意通一切故。二止謗者論釋云。世人外道
當言。沙門釋子作不淨行與俗無異。三生信 者論云。雖復屏處諸天善神一切見之。四下 次引律訶詞翻顯制意。為令行淨堪受施。故
四部文同彰其意切。縱不為失以手捫陰極 為鄙賤。世多有之請以斯語反自剋責寧無 愧乎。列緣中初即結業之本。下二相成之緣。
究竟意者期出乃已也。若但為弄理應結吉。 第二緣注中示境釋成方便。內色外色者即 情非情 (五塵竝有內外) 。受謂執受即有情也。不問自他
(五分。內色己身外色他身與此不同) 。不受即無情反上可解。內外色 者謂情非清二物相兼。如以手持物隔衣就 身之類。問。下列水風亦即非情何意重出。答。
若據二色收無不盡。但水風二物物來觸身 恐謂不犯故須細簡。空境亦爾。以不假色疑 無罪故。猶恐上六攝境不盡。仍以乃至統而
收之。問。前淫戒中半壞多分骨間等境作出 精意犯僧殘者此為何色。答。雖無執受義歸 內色。但取情類豈簡死活。隨釋中初文。五
分結輕本不作意闕初緣故。出時方覺因動 身心故罪分兩等。言心動者即生樂念。次引 善見。重者雖在無記稱前方便故。次科中律
明除夢。因示五過如文所列。乃至云。反此 得五功德等。然文中但言過失不明罪相。故 引五分決之。今斷此罪若初眠時攝意夢失 如律無犯。不攝而失悔五吉羅
(無記結業準此文也) 。亂意 不失理非結限。但不繫想違律得吉。初眠即 結非是夢犯。五中第三過者律制思惟善法 故。第四過者律制分星月想明相故。不犯中
律文七種。初是夢中已出而棄非故弄也。欲 想者心想淫欲而失。不作出意與下見好色 事同。然此二種非無吉羅。但不犯殘故在開
限心思眼見以至漏失業相麁顯豈得無過。 律制惡覺。染心看女皆制吉罪。足為明準 (有云。 欲想出而不出者不出無犯何得論開) 。一切等者約事而論。豈唯七
種。故以此語統收多相。則開意可知矣。他 部中十誦諸緣並非意故。言斷解者力窮疲 頓筋脈舒緩也。善見彼又云。除髮爪及燥皮
無精耳。伽論中上句示犯。為他下釋出其 相。
[0286b20] 第二 (迦留陀夷以佛制前戒。便伺女人將入房手捉。捫摩故制) 。戒名中能所合標。 別餘境故。制意六種。初意通一切戒。故知
比丘以法為伴。必無戒者窮獨何依。二意者 女多繫屬人所忌故。三中不但等者出他疑 嫌之相。四中根本淫業即大惡源。制此防彼
故。第五順本貪欲不能攝心故。六中初敘比 丘志行。若下明非所應為。既乖超絕即失 自利。喪人崇敬即失利他。僧田既失佛法隨
壞。三寶滅。故幸細尋諸意以警策自心。釋初 緣中女境多種隨戒各異。觸境同淫。故指淫 戒。釋第三中恐濫大淫。故約愛染釋出心相。
非期淫也。釋第四中初科。髮至足者舉其上 下以攝中間。明觸中初總標云相觸者律云。 若捉摩重摩或牽或推逆摩順摩或舉或下或
捉或捺若餘方便等。三種者初至以言二俱無 衣為一。若互下互有為二。二俱下俱有為三 (準疏分之) 。初中又二如文自標。初比丘觸女。方便自
造。約觸明犯。初句標簡。無衣下即列四境。但 下斷犯。二女觸比丘。為彼所嬈。約樂論犯。初 二句標簡。由為他觸。不約前期故云不必淫
心。據後受樂即淫心也。而下斷犯又二。初 約動身受樂。初斷僧殘兼身心故。此下點示 上判有所據故。律不了者以無動身受樂判
犯句故。文云。欲心染著動身不受樂。受樂 不動身等皆偷蘭 (此下句有染心故蘭。不同下文本無染故伹吉羅) 。準十誦
者彼云。女人欲心摩觸無衣比丘。比丘有欲 心身動受細滑。僧伽婆尸沙。此文明顯故今 準決。若不下次約不動受樂復分三別。上約
宿心有無分吉蘭異。下動犯殘即同上判。此 律吉者文云。若女人作禮促足覺樂不動身 吉羅。如下結示。二互有中彼此有無為二句。
三俱有為一句通前共為四句。竝由染樂重 輕故罪分差降也。二形中律據非女結犯。乃 輕故準十伽約心兩決。若約在男應吉。由實
非男故加等矣。男子中準律男子下有身字 文脫。觸衣鉢等事通男女。雖非觸樂妄適淫 情故同一制。上明觸他。乃至下明自觸。如
自按摩而覺細滑是也。第二別釋中初文前 引善見。但示不覺相觸。下令作句者。一覺觸 不覺 (如下四分手捉髮殘) 。二不覺觸覺 (十誦爪等皆蘭準鈔亦殘)
。三俱覺 (結殘 可知) 。四俱不覺 (犯蘭即上善見) 。次引十誦初明互壞。雖二 俱覺境而病壞樂輕罪亦減降。身根者對塵
名根即通身分。若以下唯約能觸。文列五相。 上三不覺下二病壞。無肉骨者世有病壞。或 然手指有餘骨者即是其相。若下即據本宗
決上十誦。戒本即律戒本。彼云。若捉手若髮 一一身分僧殘 (刪定戒本除之) 。覺觸不覺既結僧殘。不 覺觸覺義須同犯。故戒疏云。善見髮髮相著
爪爪相觸悉得偷蘭俱無覺故。若互觸者理 結僧殘同戒本也。則知不取十誦明矣。非畜 中引僧祇。四分亦同。文中非畜同犯。祖師
意謂非人制輕故以無心決之。必有淫心理 應蘭罪。黃門中十誦結蘭。在男女之間故。僧 祇心差不當結重。故以前心通之。四中引善
見。觸該五聚唯無提舍。夷者舊云。淫是內 觸或可尼觸結重。殘及蘭吉竝見上文。指觸 提者擊攊他也。不犯中初科有三。取與相解
因事故觸。戲笑非正意故。取謂從他取物。與 即以物授他。相解謂解彼鬪競。非不犯者總 上三開。容有蘭吉。故續引僧祇明之。次科
僧祇為三。初明共捉。非威儀者通是吉羅。又 簡欲心應得二吉。必無欲心但犯非儀。欲心 下次明動物。罪乃加前。若母下三明抱捉。正
念者攝心在戒。微生染樂準前斷犯。十誦文 為三。初救諸難猶須無染。若為下別示拯溺。 文中投後生淫。故開至岸。必先起淫理不
應捉。若女下動物成犯。義同上科。僧祇中 初避道法。若女下與物法。若擔下佐助法。若 乞下受食法。準下例決準前淫心放鉢例取
餘事。縱無染意義須深防。指廣中二律開多 即如向引。僧祇意急者彼云。若他女人沒水 作地想持出。不爾與竹木繩索等。是知女想
則不開也。須下結勸。二律緩者止為濟他。僧 祇急者防於損己。過集等者出其急意。
[0287b07] 第三 (迦留陀夷因制前戒。便於女前欲心說麁語故制) 。名中境業合稱。犯 中初科。前列犯緣後引伽論簡異。由彼慣習
出語成犯。不必具緣故。釋中初緣示境。取知 解者以前淫觸通於死活老幼睡覺。此戒必 取解知言義不解非犯。故特簡之。第四緣語
相中。初二句示麁惡相。即說淫欲二道好惡 故言非梵也。此明語意俱惡。未必下明語善 意惡。故下引證即廣解文。餘語者非正麁語
也。別證中初文出律條部。消蘇舊云。是女 名 (疑是梵語) 。此假人名意問女根耳。次科僧祇相同 緣別不可濫前。大赤者即假衣色以歎女道。
由不解意還以衣答。故云新染等。佛令比丘 問者審實女意也。佛言下斷犯兩別。義謂言 義味即意趣。二具方殘則顯上緣解義不解
味理應輕降。故引四分明之。此中語義即上 義味。互向中比丘向女如前可知。女向比丘 麁語比丘領意亦同前犯。歎身同故探前點
之。不犯中初別舉七事。竝以若字分之。前六 皆據說法受經因而言及故開無犯。初說法 中九瘡眼耳鼻各二口及大小道破肉如瘡。
竅穴為孔。外通物入內出流漏故列多名。四 中比丘與女同受則同聲故。六但同誦非從 人受與上為異。但無下此語通攝。不唯前 事。
[0287c02] 第四 (迦留陀夷聞佛制前三戒。故將女入房歎身索供因制) 。名中境過一一須 分。索供者誘調前女令以欲供也。疏問。既修 梵行
(牒戒本文) 。義無行非。何以索欲供者。答。必實 行欲索者偷蘭。大淫方便也。今本不行口言 其相妄開淫門擬通適耳。犯中列緣六。言章
了了。七前人解知。近故指之。釋四中先出 歎相有三。初端正等歎報色。二大姓者歎種 族。剎帝利婆羅門名大姓。毘舍首陀為下姓。
三出家下歎德行。是中出家是遠離行。持戒 即止作行。修善是少欲行。下舉頭陀釋成修 善。律中更列唄 [口*匿] 多聞說法持律坐禪。故云
等也。不下結犯差別有三句。初結蘭者歎而 不索故。次犯殘者索歎兩兼故。三同前者索 而不歎即屬麁語。不犯中且列二相。注戒更 開錯說。
[0287c17] 第五 (佛在羅閱祇。迦羅比丘善知俗法與俗為媒招譏。故制) 。名標人者簡餘類 故。疏云。媒謀也。計度二姓用為好合。犯中釋
第六。文有五節。一約三時具缺辨犯差降。具 三可知。具二謂受往而不報。具一即受而不 往。若受下二明四種緣差。三輕一重。注顯
後一。由女尚存病容差故。除下三明非正道。 問。女有三道但除二者。答。口雖通淫非本媒 意。縱有亦屬餘身分耳。若媒下四簡異報也。
五分下五明事不成也。釋第三中。初文不能 男女即二種黃門或彼此互是。或二俱是。竝 同下犯。下列二女道合一道是一種 (舊分二女非也) 。石
女者根不通涶者。羯磨列遮云二道合道小 即同此矣。次科先引律緣。一切殘者盡界同 犯也。今下準斥非法。雖不羯磨白眾同情故。
若下因責盜用。非此犯相。三中好馬勝於餘 畜故罪分二品。今世愚僧多畜猫狗求合雌 雄。一一吉罪制急過重。知者誡之。第四中恐
後合者以男女類殊聚必相染故。五中十誦 二相指腹者未生而媒。古記準俗算法預占 胎中男女。學者無知便對俗女輪珠計數以
為己能。且無學射事尚致俗譏。何況盲愚復 憑世術高達有恥。聞而革之。四分中初列四 法。律有五種。此闕現相。疏云。若使及書言中
自了指印。現相必假言通等。言指印者舊云。 手墨印紙約橫竪文以表其意。或云。西人指 上貫印持以為信。然無所據未知孰是。參互
作句者律以五法歷於三時交絡作句。今略 引示 (先以遣使傅語參自作為四句) 。一自受語自往自還。二自 受語自往遣使報。三自受語遣使往自還報。
四自受語遣使往遣使報 (次以遣使持書參自作為四句) 。一自受 語自作書。往自持書報。二自受語自作書。往 遣使持書報。三自受語遣使持書。往自持書
報。四自受語遣使持書。往遣使持書報。指印 現相各四句亦如是 (竝法上持書參之) 。餘句廣在律文。 不復繁引無問交參。但使三時具者一切皆
殘。具二皆蘭。具一竝吉。則不勞作句無不通 達。若下因制二事。非道所宜事通一切不局 媒嫁。文制不看看知可不容有開持。如不犯
所明。六中雖本夫婦有同媒故。不犯中二。前 開本犯後開因制。初中先示本律文相通濫。 下引十誦明分兩斷在文可委。 券 書即今俗
謂離書是也。次科中前開濟俗急緣。及下次 開為道要事。
[0288b02] 第六 (佛在羅閱祇開聽作房。比丘大作乞求惱俗斫樹惱神。因制) 。名標無主。簡後 戒故。過量不乞二過合制。同一房故。制意中
初是今加四出多論。一是長業。二即增惑。三 謂惱俗。律緣曠野比丘乞覓多故居士迴避。 乃至迦葉入城亦避。此謂惱人也。又有比丘
斫伐神樹。樹神白佛。佛為說法令住他樹等。 此謂惱非人也。四即惱道立法制乞。為取僧 和。不乞自任僧事不行故云障也。五中上句
標。下二句釋。違慈者或惱二趣或傷物命故。 壞行者非沙門法故。已上五意總束為三。初 二損自。三四損他。後一自他兩損。又復第
四是制不乞法意。餘皆制過量意。犯緣中四 五二緣文兼兩過。第六結犯義總二殘。釋中 初科多論摶泥示犯分齊。彼宗中下二蘭為
殘方便。文中對輕故言量耳。善見結蘭同上。 決罷殘者雖留摶泥事畢竟故。僧祇諸物但 取最後不局摶泥。受用吉者由本非法制不
聽用。彼云。於中熏鉢作衣。若受誦若思惟一 切越毘尼。死等開僧用者相續斷故。釋第四 中初科。前明來乞。若不下明僧審量。次科
長廣中出量有二。前善見是乞法量。後四分 即作房量。一磔二尺計數可會 (磔字當從石張也。謂母指中指 相去為磔) 。若不滿六磔過乞俱無 (應有妨難)
。若十二磔。已 內有乞無過。已外過乞俱有。若已得法但有 過量。如是知之。勘尺量中初文為三。初通 標。僧下二正引僧祇。了論數同。善見即三
尺多論肘半二尺七寸也。五分是今所取。已 下三出所以有二。一譯處異。二譯人異。聞見 不同各據所見故。南即楊都北指京洛。又東
晉宋齊梁陳相繼為南朝。後魏後周隋謂之 北朝。僧祇東晉佛陀羅與法顯譯。了論陳真 諦譯。善見南齊僧伽跋陀羅譯。多論失譯獲
本西蜀。五分宋佛陀什共竺道生譯。其間生 顯是華人。餘並梵僧。故云生處不同也。矛 即鏘戈。盾謂旁牌
(韓子云。宋人有賣矛盾。於市有買矛者云。此矛甚利所刺皆陷。有買 盾者云。此盾極堅無能陷者。或人謂云。用子之矛刺子之盾如之何。因而絕對。今喻語之互違耳)
。次科 判定中初標示佛量。文見了論多論亦同。此 下定尺寸。初二句通示不同。疏云。元魏撥亂 文籍焚除無可依據。故隨世立是也。而下明
周法可準。律曆即俗中陰陽。數歷定星辰纏 度。分抄無差故。姬即周姓周乃國號。故隋下 引兩朝以證。煬帝隋第二主。準古即姬周也。
唐朝即神堯受隋禪改號唐國。御宇謂君臨 宇宙也。兩用謂周唐並行。至今亦爾。然唐 尺但加周尺二寸。故云不違古也。唐令即唐
朝律令。魏徵撰二十卷。周十寸為尺。五斤 為秤。三升三合等為斗。尺加二寸。斗秤例增 兩倍。準下示所取。論即多了二論。此方據南
洲也。八尺之人可張一尺。佛身既倍明知二 尺。方彰五分所譯無差故為今取矣。率字戒 疏音律率猶算也。斥濫中初文上二句指人。
未知謂學之未及。昧教謂雖學不通。既下顯 濫。道謂諸教異同。俗則朝代差互。未能通 會故二俱不達。次科舉證有四。初據時用。上
二句敘國法大同。文謂文章軌即制度。及下 明尺秤多別。五種者舊云。南吳尺 (短周二寸) 。姬周尺 (十寸為定) 。唐尺 (加周二寸尺二為尺)
。山東尺 (加唐二寸尺四為尺) 。潞州羅柯尺 (加山東二寸尺六為尺) 。國家不禁致此多別。至於公用還 準周尺。故云必以等。衡謂秤之斤。兩量即
尺之分寸 (今朝私用周尺公用唐尺) 。此下推其本始。通閻浮 者顯是輪王之舊法耳。乃下準鉢量。以律斗 量正用姬周則尺秤從周。不足疑慮故云以
文等也。疏釋鉢量文云。姚秦時政用古未訛。 故此翻文頗有通允是也。故下明存古。藥秤 即今世中五斤秤也。六下示本立法。孫子算 經云。數之始起為忽
(即蠶口初出也) 。十忽為絲十絲為 毫。十毫為釐十釐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 十尺為丈十丈為引。六尺為步二百四十步
為畝。百畝為頃。如下結告。斥闕略中。晉即河 東魏即相部關輔即關中三輔 (左馮翊右扶風中京兆共輔長安) 。 廢興即如前用舍。刪補字傳誤。累得古本並
云補闕 (古今傳講既無霑述。豈得有刪。準古為定) 。此明從古未論方今 考定。則垂範後昆光逾前代矣。正示中廣長 字寫互。比對戒本及疏迴易讀之。次引善見
示量法。下引僧祇明竪量使有分齊。必過此 外應非正犯。釋第一中明主以釋無主。後戒 反此可知。釋第四難處中初引四分。即命梵 二難。文略師子諸獸。故云乃至
(疏云。虎狼為命蟻子為梵) 。 又云。若有石樹株杌荊棘使人掘出。若有坑 溝渠陂池當使填滿。若畏水淹漬當預設防堤 (疏云。樹石水漬無非在後為命留難)
。若地為人所認當共斷當無使 他有語 (疏云。田園等處計是妨緣今入難位。恐後諍競起非淨行故) 。是謂難處也 (總結諸相除蟻子及地二種梵難餘竝命難)
。善見但明微物。則餘類可 知。逐去得者因蟻出窟無所損故。何下徵示 制意。慈愍之言通該彼我。彼遭害命我成殺 業故也。五分難處有十三種。文錄十一。前二
句及後一句各是一處為三。淫下兩字為一 相有八 (唯隱險下加一處字。彼作嶮峯處) 。彼更有水盪深處道 路嶮巇處二種。故言等也。彼律云。無難處
有行處者得與處分難處如上。言行處者繞 四邊得通車。唯出一相同今四分。不同善見 十誦。尋之可知 (古記不尋文。乃云上難處亦參有妨處非也) 。明妨處中。
難約害己妨據礙他故分二位。四分特云草 車。以草車最大故以為量。善見五種。尸陀 此云寒林。棄死屍處。誌記也。輄即梯檔。拳一
肘一尺八寸。上下有十二間。計二丈一尺六 寸 (不通橫梯迴轉。故名妨也) 。十誦九相並據房外尋內為言。 故先標之。有下列示。五種他所護地。四種
嶮礙處 (準善見十誦妨處與四分難處相濫。蓋所集不同耳) 。處分中初科。了 論三相無多營造亦令乞法。餘須可知。樹空
大樹中空可居者。巖即山穴。石陰即山谷。陰 字去呼。若據善見長六廣四始可乞法。樹空 頗窄計不須乞。今詳了論或不約量。或取外
地通歸樹巖。解下引疏釋。初明制乞。所下 顯意。初列示兩過。故下準過以決。諸律多 約僧地。據斯二過何簡僧私 (此二句準戒疏是鈔家語) 。指授
中僧祇有二法。初至亦得引第一僧法。即比 丘來三乞已僧與處分法。必無能秉方開三 說 (上二皆是僧作) 。若處下引第二僧差使法。由前僧法
合眾往彼。今為病等七緣不得同往。故開遣 使。彼比丘亦於僧中三乞已。僧作羯磨差使 觀察至彼審無妨難者。一比丘云。僧已示作 房處三說 (今鈔不引)
。不得羯磨四人者謂白二差人 不得加四。彼云。不得眾羯磨眾故極至三人。 往彼下簡指授成不。四種人即能指授比丘 也。第一彼云。先年預指授
(以乞造必在年內不當先與指授故) 。二中 彼云。他界不名指授 (以不知此處妨難故) 。第三彼云。若僧 中一人二三人不作房不應指授
(不作者少顯作者多。恐相覆 隱故) 。若不作房者多聽作。第四彼云。若水中非 砂地非碎石地。非石上非火燒地 (反明非上水中是下四地方成
指授。以非生地故) 。據此約處亦由不善知法妄行指授還 屬簡人。即下轉證。律中乞法比丘。若不可 信眾僧往看。若僧不去應遣僧中可信者看。
三中多論初明房處必須相應。餘下示有不 乞得作之義。重屋即樓閣也過量中初科。善 見應有四句。文出二互。二俱易解不在言故。
文中且舉一磔為度。至論過減不必限此。若 下明多人共成。此有兩別。初明無犯。客為主 成。主不至果故言無罪。準有方便。以下釋無
犯意。主客共成非別屬故。若下次明有犯。上 約一房前後而成。此據大房同時而造。若通 擬多人不別計者文在開通。問答中房衣過
量犯相不同。故須決釋以申教意。二教作中 初引律文。但云犯者由通能所兼合重輕故 不別指。若下義判。房主即能教。巧師即所教
文據過量。且云得蘭。不乞妨難。應具四罪。即 注戒云。為他成者二蘭二吉是也。五中且據 具有為言。注戒云。互相有無隨其所犯。不犯
中八相三類。前二種翻犯明不犯 (注戒更有如量僧處分如法絣 地共上成五) 。佛圖等四非專己故。草庵等二非過量 故。
[0289c27] 第七 (佛在俱睒彌國。王為闡陀造房。斫路中神樹人訶。田制) 。此由有主大小從 他故無過量。但恐妨難特制自專。故分二戒。
釋中初科。制意同者此既有主無擾二趣。然 據緣起事異義同。釋第二中初句示所屬。前 房自作屬己無疑。此既有主恐謂未有所屬
故特標簡。若下明有緣隨用有二。初明自判。 若死謂將死也。不許賣地緣是僧物必是私 有理亦應通。僧不許賣常住常住物故。房僧 得罪若賣成盜故
(前房賣用應同此房。受用亦制。但文互現耳) 。若房下 明不自判。可解。六中列罪須知有無不定。不 犯中初句翻犯。作下三處量減。若下不為己。
注戒云。與前並同唯無過量。為異故云等也。 注無過量者此據乞法量為言。
[0290a11] 第八 (佛在羅閱祇。沓婆為知事。慈地次得惡房惡食。便令妹尼對僧以重謗。故制) 。名中無 根對下戒。重罪揀次篇制意中。初護自行者
淨口業故。二止謗者不惱他故。次科以古師 互判故問以決之。答中初據文答。無別提者 以謗即是妄無二業故。今下約義釋。元意兩
期意是業本故兼二犯。如下舉例有二。初例 若約各論殺父羅漢並結一夷更兼一逆。若 父證羅漢則一夷二逆。望父違恩養望羅漢
損福田故。次例即多論將口三過互織辨犯。 如小妄中委引。彼云。傳他此語向彼說以不 實故是妄語。作分離心故名兩舌。此並一境
兩犯足為前例。餘下指廣。彼問云。元謗望 僧治何因言了結。答。能謗意在治治擯唯僧 力。遂瞋暢思決言了便成犯。列緣中第二緣
準疏古解有二。初約體淨。彼據戒本非波羅 夷為證。次師約想淨即如鈔引。文中初出彼 所立。故下準疏是今師引破。彼云。無餘是
重作是曾犯。是則明知有犯亦成謗罪豈須 想淨耶。今師但據自無三根。不論彼境淨穢 循古引示。而非所取故別立第二。八前人知
者但取所對不必所謗。釋中論明謗者強戾 僧折伏法。初教僧詳緩。若下出彼請判。論 具云。若言眾僧為我判此罪莫停。若是者我 當受持。若不是我不受
(受即執也。此是兩向求斷之語) 。僧下示 折伏法有三。初教遷延。暝即暗也。猶下次令 出界。如是覓寺下後明為斷。懦柔弱也。不犯
中初通示。實有下別簡五實。具五成開闕一 成犯。第二約心餘皆約境。真實者字誤。準 疏作真境實。謂所對不謬也。想實者想心謂
不淨也。若下總結。論開須具五實。反犯止在 一虛。後引二律別證第五。縱知實犯互亦成 謗。
[0290b14] 第九 (慈地因見羊行淫便言。羝羊如沓婆母羊如慈地尼。向諸比丘我今親見非前無根。因此而制也) 。辨
異中初示相。異事即見羊淫。此事謂比同人 犯。疏云。若異事見向僧道聞。便是無根落在 前戒。餘根準此。事不下顯名。假謂詐託別
事意表有根。如下五異俱名假也。釋中指緣 如上。須知第四假根有別。次科中初如緣起 說。二謂見犯下聚以初聚謗。三謂餘人與所
謗者名姓相同。以彼所犯用謗此人。四即本 在俗時曾作重過。今用加舉。五謂自語聞彼 響聲言作淫盜等。上四義通三根後一唯局
聞疑。言下論釋甚顯。三指略者注戒云。辨 相開通並同前故。
[0290b26] 第十 (佛在羅閱祇提婆教人害佛。惡名流布利養斷絕。便別眾食為佛訶責。因即破僧舉過設諫因制) 。
戒名中破僧有二。一立五法化世破四依八 正。名破法輪僧。二同界各作眾法。名破羯磨 僧。僧作白四法諫。三諫不捨犯殘。餘三戒
竝爾。總示中初科前列五諫。初二句總舉此 違諫者即當篇四戒。逮下篇者即單提中有 一。寄此預明。或下別釋初明三戒。如注所
列。謗僧即污家。拒僧即惡性事。希謂過非 常有。法隱即羯磨不行。或但下明二戒有二 意。因不辦果者閻浮一化唯提婆一人破僧
究竟。餘但方便故局佛在者以佛滅後無可 競化故。若破羯磨僧容有至果。復通滅後。然 今論犯須具二破。正取法輪為所諫耳。如下
總結不廣所以。言相多者謂一一戒下成犯 緣相。次科初重敘諫事生起下文。不下正明 惡行必廣之意。網生謂如網目喻其多也。辨
相即下所引四分等文是也。開緣即下不犯 文。直略者去餘廣相也。行務即上通行時要 也。裨輔謂補助也。神即心識。用謂解能。次
釋今戒列緣中。先出意後正列。邪三寶者調 達為佛五法為法 (乞食糞衣露坐不食酥鹽及魚肉五竝盡形無開) 。四伴為 僧 (名如下列)
示罪中。違諫殘者注戒云。僧諫時白 二。竟捨者三蘭。乃至白竟捨者一蘭。白未 竟一吉。破僧蘭者五逆之一。別人提者拒屏
諫故。餘方法者即僧屏二諫。古今廢立委如 彼疏。此不煩引。不犯中。初二破惡侶者以慈 濟故。及下破非法。二三人者此明成僧不可
輒破故。或下皆謂朋黨相謀害故。損減者非 理侵犯也。無住處者妄行驅擯也。
[0290c26] 十一 (因前諫主伴黨助破反諫正僧。故制) 。列緣中。初二竝屬破主。 下三正是伴助。三中言四伴者。一三聞達.二
騫茶達婆.三拘婆離.四迦留羅鞮舍。諫僧者 如戒本云。是比丘語彼比丘言。大德莫諫此 比丘等。結犯開緣大同前戒。
[0291a02] 十二 (佛在舍衛有比丘在 羈 連聚落行惡污家。舍利弗往擯反謗故制) 。戒名舉下列 緣。配對可見。列緣中二云。心無悔者善見明
有六比丘。同在聚落。聞舍利弗將至。二人 遠去。二人懺悔。二人不去不悔被擯。故謗也。 污家下簡示兩緣顯戒正制。釋初緣四分中
初科。依者取附傍之義。所依四別所污不殊。 第三一種但令恃勢意涉私曲不必與物。四 皆名污者莫非壞彼淨信令生厚薄故。今時
比丘曾不染道貪求無足。搆召門徒送惠無 時。唯希請命與少得多有同市易。能所俱墮 豈望生福。覆滅之甚莫若於斯。真出家兒慎
莫習此。惡行中三。初種花等者掘壞業。若 下習近淫欲業。歌下掉戲業。三中一一皆有 身作口作。尋文可見。溉音蓋澆也。倡伎即作
樂人。俳說謂同俳優浮俗之語。僧祇中先釋 依義。若依下簡惡行。若俗下明污家通括前 後。釋此二相大約不出自他兩損。多論通標
中。初明污家。言種種者如後所列。作下明 惡行。文舉因果以顯名義。別釋中五段。前四 永制後一暫開。又初四損自二三損他。初云
凡所求者總收多事。不問公私善惡。皆不許 之。何下出意。以非沙門所宜為故。二中縱 賢善者據比丘言之。三云贈遺。遺字去呼獻
也。四中起塔等者有為世善猶不離過。罪福 雙感故。不如靜坐等者無漏淨業出離因故。 真法身者即是戒體。五中難開緣如盜戒。寄
語來學細覽斯文。且心識非愚耳。目猶具何 事終年講讀殊無一句染神。豈異盲聾。信同 土木必懷高操勿混下流。不唯沈屈平生更
乃毀傷三寶。願詳聖訓返照自心忽悟前非 早須改迹。不犯中二。初污家不犯得與七人。 若種下惡行不犯得作五事。初非掘壞自作
教人皆為供養。文言自取義非自摘。若人下 開走。若度下開揚跛行 (即 [跳-兆+兌] 行也。此二前惡行中不出) 。若伴下 開呼嘯。若為下開作使
(律云。若不肴書持往。及為白衣作使皆突吉羅。前亦 闕引) 。前列共女坐及歌舞等此無開者。性惡之漸 蕩逸之端。故可知矣。
[0291b10] 十三 (佛在拘睒彌間陀惡性拒諫因制) 。列緣云自恃者即如闡陀。 諸比丘諫時反云。我應教諸大德。我聖主得 正覺故
(由本侍佛控馬逾城入山。成道後乃出家。故常恃此陵慢於他) 。釋中初文旁 略教者。即拘留孫偈。通會中問引略偈難今 廣文。論指經中即十誦戒本。與四分詞有少
異。答中初總舉。云因時者隨機興制。不可 一概故。言乖謂文或有異。趣合謂各有其理。 一下別示。六中第五並是善事自他二利分
之自別。餘五皆善惡相對。初約愛憎慈心損 益對。二約根利鈍對。三聞見廣狹對。無補 謂不益於人。四求利為法對。六初心久學對。
兼人謂倍人之智。不犯中五事。初即順諫。二 非法者諫不如教故。三無智訶者不當理故。 四實爾者省己無非故。五錯說者不作意故。
[0291b24] 二不定標指中屏露不同為二。不審實犯為 不定。上總戒分下攝威儀。故當第三。文下 二句指廣。文疏通指古疏。故云久列。疏釋
廣律比丘戒本辨此二戒廣列義門。故云在 戒本也。今此但明成犯緣相。自餘義章並見 戒疏義鈔。故云略述大意也。制意中。初二為
他意見戒緣。三是為法。四即為己淫重由成。 故云惡業次第也。
[0291c03] 一屏處不定 (佛在舍衛。迦留陀夷與優婆夷共屏覆坐說非法語。毘舍佉母見白佛。因制) 。犯 緣中。隨作犯者若論所犯各自如篇。此中但
制令俗生疑。正篇犯吉。疏云。緣通七聚犯唯 在吉。斯明證也。釋中本宗文有三。初簡境。人 女簡非畜。有智簡幼小狂睡。未終簡死壞。獨
下二明所造事。望人有二。男女各一故名為 獨。在下三釋屏處又四。初明二屏。但取他 人兩不見聞不必房室。常語者聲不大小也。
覆處蓋者文不指物隨有皆成。障處樹等事 局。故云及餘無不收也。可作處者具上三故。 他部中初科前列諸境以遮疑濫。設下明第
三人。皆無辨識縱多非證。善見文釋初緣義 兼第三。以盲聾等非明證故。言多女者同類 喜聞容相隱覆。雖復聞見猶非證人。結示中 即指篇眾。
[0291c18] 二露處不定 (國土犯人竝同前戒唯露處為別) 。初句標名次句指 同。犯緣亦四唯改第一為露處。餘三並同。今
更辨異一所在異即戒兩分。二所作異謂可 淫不可淫。三所說異前唯說淫後通麁語。四 所疑異前三後二並如戒本。
◎
[0291c23] ◎三十捨墮名兼罪懺。律本隨戒並列悔法。 故獨此篇指懺如後。即懺篇也。
[0291c25] 初戒 (佛在舍衛。六群畜多長衣。彼常經營莊嚴衣服積而藏舉。因制) 。制意中。功德 財者財喻戒法能齊貧苦。若貪世利必喪道
財。欲富道財須遠世利。初是增惑。二即長 業。三違教行。第一緣中初科。上句定所屬 謂下示名體。三衣外者若受百一則百一外
為長。簡辨中初科前引二文定量。若下次辨 犯相。初明應量。下引多論明不應量。昔人據 律不應非犯。今據聖論罪分提吉。犯懺不殊。
簡濫中此據正加受者為言。必在受外通須 淨施。三中又三。初不受無犯者無別長故。缺 壞二罪逐日隨結。若下用長為受。上明加受
失淨。無長防者以淨本防長今非長故。下明 捨受重說。恐謂已淨後不須故。又下指擬非 長即入三衣數故。問。後用加持不。答。指但免
長不即加持。故知衣成別自加受。下約肘量 者則明量外非法服限。文舉一衣餘二類準。 褻本音薛字當作褻。音 [疊*毛] 即布帛也。問中
以月望衣從十一日至二十九隨足即成。已 出十日不容更開。但線絣裁割即免長過 (便加受故) 。 此則與上指作用違故須會通。答中約先有
無以分兩別。初明月望。彼因但三衣比丘伽 梨故爛十日不辦遂開一月。故知先有明矣。 上下決上指作不開本有。結中。須是己者簡
示他物非所犯故。下引證者彼約日數以分 四衣。大衣為五日衣。七條為四日衣。五條 為二日衣。長衣為一日衣。彼恐營衣癈業故。
約日限之則明非他物矣。餘緣中初科。第二 屬己定者。雖是己長忘等緣差容不定屬故。 言忘等者即下八門。不犯皆非定也。三中注
綿毛者此約不成衣相者為言。釋第三緣。明 分齊中。言地了者即明相現方維可辨故。指 同前者上云過限作吉羅懺。次科縛束者不
問財體同異多少。同為一物。不縛束者縱在 一處亦隨別犯。說淨離合事亦同之。相染中 初日得者為能染。後九日得皆名所染。恐謂
財體大小不同不相染故。或可昔計不應量 非犯。故問決之。初問答中上句正答。如下 引例。以足食戒前足約五正後犯通二食。可 例所染 (舊云俱作
[木*是] 懺非也。衣雖相染罪隨大小不可濫故) 。次問答中。上明 懺同下示染同。大即應量小即不應量。律提 論吉如前所引。釋第四中僧祇文為二。初通
明六緣皆未入手故不犯。若施下二別示僧 物又二。初明未分。問。與前何別。答。前云分 未入手則顯分已未入。此言僧物未分則是
一向未分。若下次明己分共分。一人作淨通 及餘人。注中前明二人共分為犯。此言不作 過日犯捨故須和會。共活屬己已定。不共反
之故不相違。四分五事者二衣中具列。長衣 入手五中之一。邊僧既少卒無對說。但未手 提容得待人。準此下義決。餘方者通指有
僧之處。且如此土雖在邊隅僧多須閉。必無 僧處可準上開。伽論四種。三是身受。想即 心繫不待身觸。了論約眼與身歷為四句。初
句言入算數者。從此為初計十日故。次句不 出其相。如雲霧闇中受物是也。第三雙亦入 算可知。反明非算特顯異相。第四雙非如物
在他處遣報令受及伽論作想之類。皆得入 算。釋第二中八門不染。初委示第一門。律 中句法頗繁。須者自檢。彼有十段。初段十
日俱得。今鈔不出。第二段但一日不得自有 九句。鈔云二日不得者此舉初句。文云。初日 得二日不得。三日乃至十日得。九日中所得 盡尼薩耆
(中間略却七句在乃至中收。如云一日得二日得三日不得如是逐句降一日) 。乃至 十一日者此舉第九句 (合作十日字誤世多錯解。由不檢文) 。文云。一
日二日三日乃至九日得。十日不得。九日中 所得衣盡尼薩耆 (律中下去八日得二日不得乃至最後一日得九日不得共八段。鈔竝略
之。但明第二位首後二句。餘可知矣) 。但使不得衣日則無相染。故 云通皆不犯。如下結前標後故總云八門。無 法緣者謂非八門開也。二者下列餘七門
(作句竝同 前具出如別) 。四即奪失。五謂燒漂故注顯之。灼即 燒也。六中轉作 帽 袜不入長故。第八注中初 句總標。次二句別釋。後句例開。貿易中初
文。以律言通容彼異解。故須決正。次科初 二句出古解。彼謂貿得新衣為前衣染犯故 尼薩耆。不合箸用故突吉羅。論下引斥文有
二段。初明捨懺後雖更改皆從本犯。應及不 應二種相別 (上是因引下文正用) 。二衣即應量不應量下 同。二若下正明貿易文明後衣不懺。不捨頗
見昔非。已入淨者新衣無染應淨法故。三中 初明一提。準上論云懺先罪故。次判一吉下 引律證。文制不應違教結吉明矣。不犯中初
科。即前八門二三兩位下明奪失燒漂。同前 四五餘略不出。次異想中。言奪等者律列四 想。此但明奪。餘三下指同。本律但開不犯
不明更開。故引十誦決之。三中初文四緣開 者前據虛想。此約實失故注以簡之。問。若實 奪失何容後得耶。答。奪失水漂皆可再獲。燒
有餘殘義亦無爽。注文末句因點受持。由奪 等緣失本受法。後得重加。義在離衣緣同因 示。次科為三。初牒釋。言取著者謂有犯捨三
衣。由失正衣即無長過。可取著用故列不犯。 注釋頗詳。伽論下次引證。過十日衣即犯長 者意以有犯必無離宿故設此問。答中可證
加受得成。何下三釋妨。指前云者即貿易中。 彼言不得故須通會。答中初句釋通前文。今 下正顯今意。色猶數也。下引二文。色體不如
並許加受足為今例。問。為開暫時為得求作。 答。文似暫開不妨永用。今以義判或有可別 求。卒營未及暫用彌善。或守己少欲趣足被
形。義通久永。善見五大通收正間。僧祇俗衣 彼因借被作淨安紐故。四中注云重物者。以 用重故準知。入淨方有長過。被褥說淨諸律
無文。故云未見等。下引十誦僧別得受。但得 受用不明說淨。五中付衣者律作受付囑衣 者。即所囑藏舉人也。水陸等者此並人衣隔
絕不及故開。例餘緣阻通入不犯故云等也。
[0293a15] 第二 (佛在舍衛。六群持衣寄親厚往人 間 遊行。故制) 。名中三衣簡餘衣。宿 者結犯限分。列緣中第三通收四礙如後具
釋。第四有緣不及律開遙捨。或復奔會二皆 無犯。非此則為犯緣。第五下列七緣通入開 位。釋第一中初文先示罪相。五衣者附明尼
制。祇支覆肩皆入制故。非下釋上餘衣。初 正釋。長下點古。波謂餘衣言通長物。離亦 吉故。約根中前二並受罪。重輕者制聽別故。
後二皆聽罪。有無者法分受淨物屬自他故。 下指戒疏見離衣戒。二中本明受持。而指作 衣法者以作如法方成受故。三中初科前指
所出。如下釋中具標部號。上下示通塞。初 正示。作法自然一一界中皆具三礙。故云通 界並有。界礙不通者。律云此伽藍非彼伽藍
樹車等皆爾是也。故下引證通義。古謂伽藍 相壞樹車叢生故言若干。今意不爾。故注以 示之。別釋中染礙為二。先引制緣。令除村
者即作法。攝衣羯磨所牒。五義出多論。文 略一三。一聚落散亂不定。衣界是定。三為 除鬪諍。即下次釋制意。女情淫蕩僧本貞潔
故云乖忤。忤猶違也。縱不為非亦生疑謗。故 云譏迹。佛下總舉諸戒類顯今制。宿行各一 坐收屏露及二不定。同住即是除村。若下結
示名相。隔礙中。引律緣雖無離罪不妨失受。 故得成礙。澁字寫錯律作嶮難。下引僧祇。彼 無勢分。捉鑰有梯並可入。故反此成礙。情
礙中三文並約心想成礙。本律文見不犯。僧 祇如後族界。多論大小行者論作行來處。即 是行路 (或云便利處) 。王臣恃勢。幻術惑眾。樂音蕩
情。凡此等人皆可畏避故即成礙。以下結名。 界礙中初科。前示兩界。上下明異礙。初明界 通三礙。若下正顯界礙。文明各界通護。則
顯互望不通。五下引證。不自在者謂有三礙。 反上者謂得自在。別釋中初文作法語通。此 謂結攝衣界。若單攝僧。止屬自然伽藍界耳。
下卷即二衣篇。次科僧村界中初科。體別相 同故合明之。初列名。各下示相。垣牆是一柵 籬為二。此二並約周匝。籬牆不周為三。謂四
圍有缺。若但三面有障亦成村相。四周屋為 四。謂上有覆必兼簾壁等障。次科引古中先 出彼意。此下奪破既云相壞則非藍村。樹車
自立故云別界。疏云。若缺非藍事同空野是 也。今解中初立義。僧下引證文如前釋。乃下 指例。舍屋總倉庫等。尼寺即伽藍餘相可見。
三礙同別並同藍村。故言亦爾。樹界中初文 與人等者示高量也。蔭跏趺者即廣量也。此 相極小。已下非用故注示之。次科十誦中。獨
株名樹相接為林。各顯分齊如文可見。拘盧 舍即二里。善見中初引論文。樹取影覆隨時 大小。林無限齊故約肘量。十四肘計二丈五
尺二寸。得四步餘尺二。人來往者謂有礙也。 上下會通律論林相不同。難即是礙。僧祇中 蔓即藤蘿。二十五肘計四丈五尺得七步半。
四面取之則相去十五步。此據極廣以量約 之。狹則隨架大小。上下中引了論正取樹相。 樓是相因。上落下者言有此義。不必須落。場
界隨處故不明量。車船中初列名。並在陸地 者車無入水。何須簡陸據義。合云俱在地住。 言相方顯。律下引示。初明住量迴轉取周圓
內地。十下明行量。初明行車約多車相接為 言。杖所及者杖即駕車人所持。僧祇下明行 船。多住處者即一船中前後各據也。舍界初
科先示體。律但列名故云無相。村外舍者即 今田野間草舍之類。村聚如後即指下科。僧 下明量。先準僧祇樓閣取梯橙外。次約本宗
倉庫據四周內。二律不出舍界正量故云兩 無。今準用別界隨人取舍。故云任得 (有云。無四障依僧祇。 有則取四分) 。次科標中。若據村聚合在初明。但舍在
聚外故須對顯。復由舍聚二界相濫寄此辨 之。故云對上因解也。聚落中初文。四分村 聚名相不別。善見約市且分名異。至論護衣
相亦無異。多論四句聚止一家則依聚界。多 家即從家界。須此簡異方無相濫。次科定名 中。共住即聚義落猶居也。今此通釋不取見
論約市兩分。聚界中分二。初明別界。文列三 相隨一為準。論約中人射箭不近不遠。此謂 聚外分齊。內是一界外為別界。次同界中又
二。初至亦爾即是聚非家。次若眾下即是家 非聚。初中前約多聚連接。車梯回轉者論云。 兩邊有聚中間有道容車行來。若車軸兩頭
到聚不失衣。又云。四邊有聚以十二光梯四 向到牆上得登出入不離衣。文標車梯而以 梯示相。車可準同。此謂四聚相及合為一界。
隨衣在處皆不成失。聚下次約一聚通護。初 明家外不失。以通聚故如注所顯。車梯上下 者論作車上梯下。若自然者即聚外分齊。上
約衣內身外。若衣下互反上義。並同不失 (上並 多論初句) 。次是家非聚中。以多家界別不通聚故 (即前 二三兩句)
。家界中。初標示二牒釋。別界不通即為 族攝。同界通家故是本位。族界中標釋同上。 各住處者謂一家中別族分齊。別界有二。初
作食等即眾共處。次二處者即異族處。多聚 中二文可解。僧祇衣離頭犯者。以起時身在 別聚故 (不同多論車梯所及) 。別舍中。十誦舍界名濫四分。
顯相自別。如文可見。初文前明異見。門屋 等即眾處。一舍餘舍即各居處。若下明同見。 以情同故彼此通護。戲笑人謂諸伎藝人所
戲翫者。遊行營者往還暫寄都聚之舍。辨犯 不犯大同外道。重舍中。亦約主之同別辨失 不相。尋文可解。結示中。允猶用也。問。四分
村界與此何別。答。若據相論村局四相聚通 分齊。若就名論村聚不別又村唯一相聚通 多處。問。此門所明聚家等界十五種中歸何
所攝。答。此即總會諸部。廣前村界差別之 相。就別則諸相不同。通論則皆歸村攝。堂及 庫倉並取限內。義同村相。但事用有別故分
異耳。蘭若中。注釋無界恐人錯解無蘭若界 故。八樹有七間。一弓有七尺二寸。七弓成五 丈四寸。七間計三十五丈二尺八寸。六尺為
步算之五十步。計三十丈。八步計四丈八尺。 所餘如鈔。兼勢分者更加一十三步。則七十 一步四尺八寸。故云有餘。他部中道行界。初
文先明界量。四十九尋一尋八尺。計三十九 丈二尺。總六十五步有餘。多論下明縱廣。謂 從人身四向取也。僧祇下決疑妨。道中離犯
似無外量。故約樹蘭異界決之。別緣中初科。 善見有二。初明不失。人衣同界起虛想故。依 下比例。師前入界。資謂界外不失依止。律
下會異。律中奪失等想失衣無罪與論不同。 故約界外通之。準後注云。律據失體論約失 受。故失不失異。則不論界之內外也。若下
次明失。夏未滿者以滿五夏許離依止故。離 師犯吉聽法故。開和尚離衣益不及他故。遇 緣中先引論文有二緣。小便等是自急緣。加
行是他因緣。轉車界者古記引彼疏云。比丘 出界歸寺數步明出白佛。佛令於明出處中 間安一車。以一 杖 量伽藍高處。將此杖一頭
入車中。一頭出車外迴轉此車。若杖頭撥及 藍牆。又轉及明相出處不失衣。即離衣開緣 具有多相。故云廣說。次引疏解初解自緣。病
怖畏者解上等字。又下解他加行初敘開。後 行人下牒解。許此難者解所作憐愍。作謂興 此開教也。洲界十四肘亦據大者。小即隨處。
水界善見母論約水陸兩果辨失。僧祇據水 中明量。謂涉水者船上即屬船界。故特簡之。 井界中。初井邊宿則依肘量。下明井字。但
依井護不取外量。手繩者或手或繩皆得會 也。與上別者出所以也。以下指例可解。勢 分中初文。上三句結前。若下引示。初引藍
界文。餘十種並同。故云乃至等。諸部中標。 云並無者若據了論轉車義多論箭射及處 等。似是勢分但不明指耳。善見中初句標示。
彼下引別文。為餘事者彼釋盜戒聚蘭分齊。 非衣界故。諸師下定量。十三步計七丈八尺。 即以下明諸界通塞。問。作法所以不通者。答。
戒疏有三釋。一有法故無。無法故有。二自 然內外俱是無法。作法內是有法外則無法。 三自然是本制故開。作法是開故不復開。僧
祇中初科文有六開。初開借道眾長衣加受。 準應遙捨本衣。無下次開借俗物。作淨謂點 壞也。又下三開奔還門外。莫逾城出者西土
伽藍多在蘭若。故注中初明至門不失所以。 彼下點部別。若無下四開身分入界。若無謂 門屋。不與界連者瀆溝也。又下五開逾牆。勿
令疑者當須言告使人知之。若不下六開遙 捨。明旦犯缺壞二吉。不至捨墮故。云輕易 重也。次科初明準上急教以校本宗。雖開勢
分必約無礙有則同彼。故下引示。初明不犯。 三事緩急初明無礙有勢分。下二顯有礙無 勢分。注云。界外事者雖非內礙在外。有緣亦
開捨。故寄此明之。若不下次明離犯。強弱中 初文。一一者律中十一界皆有此語故。相攝 中初文。前明僧村可攝餘界。藍中有村則不
相攝。二皆強故。樹舍者舍即堂庫等。諸下 明餘界自不相攝。互相通涉故無別勢分。二 中初明僧村相外有別界。言中分者各取半。
故隨處遠近。不必十三步。如下指例。三中堂 及庫倉。三皆有相故別簡之。初明堂庫攝餘 界。文略倉界。不下次明餘界不相攝。初正明。
如下舉例。不周淨者籬牆。不匝四淨之一下 卷具明。類即是例舉彼例此。可明不攝。若下 明各立。如樹下有車。依樹則樹界。依車則車
界故云各別。如疏者彼云。樹下生樹及車場 等既無別院。異界叢起等。釋第五中。標云 泛列者律明無緣。止約迦提一月五月。今通
括諸開。於此廣示故也。別釋中初謂有緣。界 外令捨受法。不同對僧作法開離。故注簡之。 二中分二。初乞法中注云三十者即開乞分
齊。舊記云。多論作七十。然律文戒疏並作 三十。未詳孰是。如疏即戒疏離衣戒中廣明 緣相。必約人病衣重方成作法。互有不成。次
作迦絺者羯磨。受已開五月離亦同對僧作 法。故如自恣中。三對處中非謂開離。結攝 衣已藍外界內同不失故。四如後戒。五即當
戒開通。六謂夏竟通開一月。七亦出蘭若離 衣戒。但約賊難別緣為異耳。料簡中初科。蘭 若通有無者無法是本位。有法歸初開 (準此賊難別緣
同開六宿。有人錯解後戒。請以比證) 。次科但列五緣無罪。則顯餘 二有罪。第一以輕易重有罪可知。第三對處 何得有罪。此謂三礙後生或容離犯。非一向
無故。三中第五望斷失者由遭隔塞。不知衣 之在無意謂失故。不失如後即不犯中勤守 護者。第二有緣謂病未差。時在謂未滿五月。
餘一一者第四有難不失。難靜應失。第六迦 提未出不失。限滿即失。第七六宿不失。過 此即失。唯第一緣捨之永失。不已中初明
五想。壞想者謂故爛等。注中初釋不犯。決下 二句釋失受意。無下二句釋無罪意。次引善 見和會相違。初句指論。即前道行界文。師
下出論意。但疑在外隔明失法。不慮失體故。 此下出今律意異上可知。若下次列諸緣並 是難開。此下總斷五想。賊獸等是情礙。水陸
道斷是隔礙。勤慢中義判有三。初明先慢失 法得罪。若下次明勤護法在無罪。文為二。初 正判。上二句標難緣。恒下明法在。由下釋
無罪。如下二舉例。彼既欲在此應法存。前下 三明失法無罪。即上不犯科中事隔則通收 諸礙。不知謂迷其在否。由事隔故失法。非情
過故無罪。此亦勤護之人。但約不知望斷以 為異耳。染礙中。進退即犯不犯準上情隔三 斷。故云比二。界礙可知。故不在言。文下斥
古。不通諸部者緣出多論等。如前所引。問中 律不犯文不明忘故。答中還約勤怠二心以 判。事下準例可解。疏又問云。如戒緣開何
分勤惰。答。諸戒相開並為奉者。必有惰學隨 犯根本。非是通開。結指中。戒本疏廣明自 然。羯磨疏廣明作法。故兩指之。
[0295b29] 第三 (佛在舍衛。但三衣比丘僧伽梨故壞十日。不辨聽畜長為滿足故。六群取同衣不足者寄人間遊行。因 制)
。名中月即開之時限。望謂希其滿足。釋中 初科前敘本制。畜下示教限。犯緣中第二且 約後位以論。中位少財但有染犯。五即迦提
一月五月。釋中初科。初位十日內雖滿不犯。 若至十日得足當日須成。不爾十一日明出 便犯。中位十九日同足即犯。後泣一日不足
亦犯。得不得者不同中位得足犯。故同不同 如後解。次科僧祇且據初位滿足示相。作衣 下明即作。所以爾者以但三衣人不說淨故。
初明可竟。若下開急竟。此律下合上急竟。絣 謂疎綴令定。三中先明同不同者。如營一衣 得多零段。體色相類名為同衣。餘不類者不
堪共作即不同衣。皆開一月者或求三衣。同 時一月或復前後各取一月。但得少財即為 初日。若下明染犯。同足即中位。限滿是後位。
由下釋所以。所下引證。不犯指前。同是長 故。
[0295c18] 第四 (佛在羅閱祇。蓮華色尼脫所著貴衣換比丘弊故納往佛所。因問而制) 。戒名取即 是業。非親簡親。尼別下眾。犯緣第二中。初句
標緣。律下釋相為三。前明親非親相。本律 通示親里以顯非親。善見別簡。初示二親。乃 至者略兄弟。兒孫即舅姨家者。皆下釋親義。
唯約父母二姓所屬。又下簡非親。出家婦者 由姓異。故伯叔之婦亦是異姓。論中不出故 例同之。十誦下二明開親之意。少尚與者謂
尼貧乏僧猶愍濟。何況等者言無此理。律云。 若非親里亦不籌量可否。若是親里則便籌 量知有無可取不可取等。五分下三簡親尼
淨穢。制吉罪者遮世譏故。第三中初約緣定 境。僧祇簡餘輕物。無犯者望墮為言。非無輕 吉。疏云。衣多喜與故重。鉢唯有一故輕。四中 虛心謂專勤。一意無他想故
(有云揀實心非也) 。乞無犯 者非虛心與。故僧祇初明暫借無犯。非決取 故。若下明轉施無犯。從餘人取故。據下二 眾亦應得吉。非全無犯。如上通之。五中初
文受寄無犯。非正與故。次科使人同犯。能使 教他。所使情諂故。三中僧尼互論。人分多少 罪無差降。四中。十誦先請及說法者皆因別
緣。非本意故。五分先無心者遮方便故。當觀 尼者制籌量故。準下決開意。戒制取衣。復開 受施。制開難準。故約心斷下引四分證成尼
施。明有可取。然貪情難識。對境誰無。雖有寬 文宜從急制。勿憑此語自誑誑他。不犯有四。 如文相別。注列七世。從父上下各取三世。高
謂最上七世極。故曾猶重也。重禰祖故。禰 即始也。謂父之父是初祖。故母親準說。但 以舅姨兒孫數之。
[0296a19] 第五 (佛在舍衛。迦留陀夷與偷蘭難陀尼共坐。相視失不淨污安陀會令尼洗。故制) 。名中戒 制三事。以首者標名。合制中初示合意。此下
勸持。初句示業道。律下約制顯重。言三罪 者隨事成犯。單複不同。此據併犯故言三也。 緣中第二初科。善見出家婦謂先曾為婦後
為尼者。異姓非親故犯。若下餘事犯吉。情過 輕故。五分作句示犯。一令非親浣而親浣。二 令非親浣而親非親共浣。三令親非親共浣 而親自浣
(雖親自浣本使非親故犯) 。四令親非親共浣而非親 自浣。五令親非親共浣。而親非親共浣。僧祇 為師非己故輕。伸誡中前明損己。亦下累他。
第三中。初引二律以明故相後引二論以簡 餘物。善見無犯小物義稀故。伽中亦犯同制 衣故。四中僧秖初明四句。一自與使人受。二
使人與自受。三自與自受。四使與使受。若下 明使親尼。弟子浣者雖是非親元非意故。若 云遣者教他使故。若著下明不使自浣。方便
犯者稱本期故。十誦明有過衣。準下義決。無 重犯者先浣後打不結墮故。無過有重者準 疏三十中四戒得重犯。浣衣擔擗雨衣是也。
文云語使浣染打三尼薩耆故。僧祇明湔洗。 半洗曰湔。不下示捨法。五中四分明輕。皆 謂非犯緣故。善見明重使。結二罪者尼薩耆
是前犯。吉羅即後罪。即犯捨衣無重義也。不 犯三相。病是難緣佛僧借他皆非己物也。
[0296b15] 第六 (佛在舍衛。跋難陀為人說法。索所著衣俛仰與之。單衣入城佫譏。因制) 。名中簡親 及道。皆非犯故。制意中初文。一以多求則
壞佛法。二由俗有上下不必同心。三以求索 過度為人輕慢。四因覩少欲信法尊勝。初是 住持中二滅惡。下即生善。次科論引昔緣初
敘現業。命下生報。駱駝山者形大背高有如 山焉。佛告下明聖誡。比丘之法少欲為本。貪 求不厭未殊鄙俗。況講法談禪身當眾首。非
唯自陷抑誤後生。請詳上緣仍思佛誡。自非 木石寧不動心哉。又下約施明制。乞字去呼 與也。好非好者謂持毀也。此句即彼問辭。實 犯墮者自述德故
(同下勸增) 。不實犯棄者即盜取故。 若貪下約開明急。曲濟貧乏復制中後。不自 手捉知意急矣。注中謂形同無戒猶類淨人。
有戒法同制同上眾。犯緣第一注中。上明直 乞下明為衣乞穀。情容諂故。五穀者黍稷菽 麥稻也。二中初示緣相。非下遮簡。恐謂迦提
開乞無犯。故特示之。必下通許。此謂實無 微通濟急。非教所開交俱也。限約所須故云 隨量。第三律論三相據親無過。約惱故吉。論
云。親里多財從乞無犯。今以貧匱惱他索多 無足雖親亦罪。匱乏也。四中兩緣合示。十祇 文中初明應量。謂此戒犯量。非定三衣。四肘
計七尺二寸。若下釋為己。文列四相皆為邪 求。除下明開乞。繫頭物舊云。帽帶巾帊之 類。緣中一條謂三衣揲緣。若下明乞小得大。
開遮可見。緣開中初緣起。佛下示法。次第 四開。初取己長。二借他物。後二並僧物。可 分衣即十方現前物。僧衣者常住常住物。若
得下明還法。如法治者不復本處違制吉羅。 若取入己應重。雜篇廣示遇賊法。故此指之。 不犯中初正示開緣。前五緣中本宗四種。文
闕燒漂。此五反上第二緣。律下次五取中。上 三反第四下二反第三。次五分下明能所俱 犯。上句明受施者。謂行邪諂乞求他施正犯
此戒。下句即能施人。謂不擇前境而故與之 為施所墮。上局比丘下通道俗。道應輕罪。俗 必成業。即興治中二。俱為施所墮是也。
[0296c24] 第七 (佛在舍衛。比丘失衣。有信居士多送衣與比丘。言不須。六群令取持與我更受。因制) 。戒名
失三受二是為知足。失三受三故名過分。下 列緣云過知足是也。犯緣第三。約彼施心以 定犯相。釋第五云。失一不取者或重衣可
摘。或容別求都失。取二者疏云。以失衣處施 主厚心不可全取也。三中言自恣者。明非為 失故施反釋上緣。餘殘問者。若言為失故與 者。則不應取曹輩也
(注戒欲受上無彼字) 。簡濫中所以為 他犯者。疏云。由情諂故若直為他。無情好者 未必取衣也 (謂知彼不得過取故為取之。準戒疏無乞字。今文寫誤)
。律不犯中。 若知足若減知足若多與衣 (謂自恣請) 。若細薄不牢。 若二三重作有餘如上語知竝不犯。
[0297a07] 第八 (佛在舍衛。居士夫婦共議持衣價為跋難陀買衣。後知往彼家勸令廣大新好堅緻招譏。故制) 。名
中衣價。謂買衣價直。犯緣第二有限者少多 定故。五增價縷二物。隨一成犯。釋中十六分 之一者舊記云。即今一小錢以彼國古大銅
錢一當十六故。一分一線者舉其極少以為 限齊。十誦三種。四分但無增色。廣長堅緻 即是量價。不犯有六。初受恣請。知足減少
釋成開意。雖容恣索而不貪求故。若從下五 相可分。指如疏者彼云。此戒犯相要在本絹。 於上勸增若令買布屬前乞戒。又問。勸增一 縷即犯。乞衣一條方犯
(即上十祇四肘量也) 。與此不同。答。 乞本施主無心。乞時任其多少。惱義是微。故 一條方犯。勸增中虛心限約已定不荷。嫌少 索多貪惱最重。故多少同犯。
[0297a21] 第九 (佛在舍衛。二居士夫婦共議與跋難陀買衣。彼聞往勸二家共作招譏。因制) 。文指制 緣。改前第四但於勸字下加二家兩字。疏問。
勸二居士共作一衣價本不增。為有犯否。答。 如文云增 (戒本云。共作一衣為好故即是增義) 。不增非犯。問。但制
合二不云三者。答。例可知也。示犯中。五分雖 是一家同合二故。僧祇雖順少欲止須直索。 輒自稱述故入犯科。不如謂非好者。麁下斷
犯麁同細犯。故言皆也。疏云麁亦同犯是也。 不犯同前戒。
[0297b01] 第十 (佛在羅問城。大臣 遣 使送衣價與跋難陀。彼將衣付淨主已因事急索致令被罰。因制) 。戒名
越三語六默名過限。逼迫淨主為怱切。疏 問。此戒為損王臣為損淨主。答。本雖王臣後 在淨主。切惱故制。唯在後人。又云。此戒應在
畜寶後。以制淨主故。犯緣中。四過分者此有 三位。一純語得六反。二三反語六反默齊九 反 (二默當一語戒本同此相) 。三純默齊十二反。過三分齊犯
默索者。善見云。口不語渙坐不坐與食不 受。說法呪願一切不得。若言何因至此。答 言居居自知。不犯中初明語主。戒本云。若
不得衣從所來處即語本主。然彼施主於物 不繫則無逼切之義。若為下正列不犯初明 餘物。若據戒緣但云貿衣。準此須約法衣成
犯。波利迦羅此云助身。軟語者非逼切故。
[0297b15] 十一 (佛在曠野國。六群至養蠶家索蠶綿作臥具看暴繭招譏。而制) 。戒本作臥具。昔 人迷名故直標袈裟以異之。制意中初意如
戒緣起。俗人譏云。害眾生命無有正法。二修 慈行故。三無營求故。四不惱他故。上二為 俗下二為道。二對各有生善滅惡。文闕犯緣
傳寫脫漏。準疏五緣。一是蠶綿。二自乞求。三 作法衣。四為己。五作成便犯。犯中初引本宗 先引緣起。比丘即六群。未成綿即蠶繭。若
下明純雜俱制。毳即獸毛。劫貝即木綿。若 斤下明制捨法。斤即刀類埵謂土墪。諸部中 初科。多論四節。初示名。彼宗戒本云憍奢耶
作教具。故論牒之。論失譯主。應是秦翻故 言秦地。若下顯犯。言下正名。注文出本翻意。 古謂戒制被敷迷名故耳。如疏廣斥。外下示
綿衣法。亦得作者展轉來故。乞得犯者制情 過故。次科先引善見。一毛者即下微絲。舉毛 為況。下釋梵名與前少異。忽是此方之名舉 以合之。僧祇中紐
[袖-由+貴] 揲葉製造雜也。縱經橫 緯財體雜也。三中已前律制但據蠶家。大教 轉來不許受用。乃知聲聞行劣但取離非。菩
薩慈深遠推來處。雖離殺手無非殺來。足踏 身披皆沾業分。非大士可忍豈比丘所宜。請 考經文少懷信仰。廣敘利害章服儀備矣。經
文前明能施如法。離殺手者非蠶家故。不下 明所施可否。初不受應法。大小俱順故受者 非悲。違大順小故。小從大出望制雖順約義
還違。故知持戒行慈方符聖旨。縱情受用全 乖道儀。故章服儀云。且自非悲之語終為永 斷之言。據此為論頗彰深切。次引涅槃乃終
窮囑累決了正教明文制斷。何得遲疑。今下 舉現事此指唐時。若僧傳中敘南岳道休二 師不衣綿帛竝服艾絮。故祖師云。佛法東漸
幾六百載。唯斯衡岳慈行可歸。今時禪講自 謂大乘不拘事相。綾羅鬪美。紫碧爭鮮。肆 恣貪情背違聖教。豈不聞衡岳但服艾絮以
禦風霜。天台四十餘年唯被一衲永嘉食不 耕鋤衣不蠶口。荊溪大布而衣一床而居。良 由深解大乘方乃專崇苦行。請觀祖德勿染
邪風。則稟教修身真佛子矣。四中五分不乞 自施。尚不自入意急可見也。結顯中初示教 意。野下舉文以況。戒本云雜野蠶綿故兩舉 以況之。世有野蠶食桑就樹作
[卄/開] 破繭為飛 峨。取此為綿不損物命。雜忽見上文。指非中 初示過。此下決犯。合斬捨者根本墮也。著著 罪從生吉也。如諸下引事例顯。犯輕中。多論
五節初明自作。無蠶家者展轉來故。言無罪 者以無蟲故。若是有蟲出賣尚犯。豈容自作。 為下二明出賣。不為作衣故彼續云。若無蟲
者無罪。若乞下三明已成。而不犯者非蠶家 故。若蟲下四明蟲壞無所損故。論作蠶壞恐 寫誤。作下五作餘衣。竝結吉者必約蠶家乞
得為言。彼云。下至四肘捨墮反知。不應者 輕。又云。若合麻衣劫貝褐衣欽婆羅作敷具 者吉。故云一切。第三科教他重者譏過同故。
為他輕者貪非己故。不犯中戒制造作已成 不犯。然須斬壞。不壞還墮。指如疏者彼云。已 成斧斬此言切人也。如何可通。如五分云。施 已成亦犯墮等。
[0298a15] 十二 (佛在毘舍離。梨車子多行邪行。披黑毛氈夜行使人不見。六群學作招譏。而制) 。會名中 總決前後四戒。十誦並號敷具。昔人疑者彼
謂臥具是被褥故。僧祇彼因諸比丘作氈三 衣坐具招幾因制。文舉伽梨略餘二衣故云 乃至。此證二毛非被褥明矣。犯相中。指如
上者即蠶綿戒。不犯十二相。二三注顯皆謂 本作是心故作成不犯。儭鉢內者障塵垢故。 攝熱巾者為儭手故。
[0298a23] 十三 (佛在舍衛。六群純以白毛作臥具招譏。故制) 。指同異。云因緣同前 者黑白雖異起過招譏事不別故。參作者黑
白尨三種間雜。列緣第四據戒本中共有四 分。黑毛二分白毛尨毛各一分。尨謂麁毛也。 增黑一兩提。增白二兩吉。增尨不犯。疏問。黑
白同犯。何故前黑不制參耶。答。兩戒明參。文 則繁複以後例前黑參非犯。又問。三毛俱參 何以黑多尨少。答。就白制戒故黑多耳。約前
黑戒白亦須多。又云。黑色雖貴順法衣相。白 是俗服是以少也。
[0298b04] 十四 (佛在舍衛。六群嫌故臥具重不捨更作常營求藏積。故制) 。犯緣第三。以戒本 文除僧羯磨故。釋中僧祇初示本緣。以年不
滿故開羯磨。若下簡濫。雖老不病雖病不重 竝不開。四分比丘得乾消病。不堪持衣行開 羯磨作。不犯六緣。滿六年者制限外也。捨故
作者無本衣也。疏云。豈捨受持方復造衣。本 造擬施故成不犯。成而不捨罪則自科。若無 者如失壞也。餘可知。
[0298b12] 十五 (佛在舍衛。徧行諸房見故坐具狼藉因制揲故。六群違制故立此戒) 。緣中先有故 者準此無故即應不犯。然制揲故本為壞好。
無故不揲貪好不殊。豈得無犯。請試詳之。對 揀中四句文出互二句。三作故如量前後不犯。 四作新過量不貼犯二戒 (若行懺時準疏先悔量外然後捨懺) 。牒釋
中初科前示揲法。但下定衣體。次科僧祇初 示體量。取下簡人從乞文列八人。少聞犯戒 惡名斷見此三無行。無聞不咨問不別魔此
三無解。不治房遠二師即怠墮人。取反上者 非此八人也。不下示裁揲之相。三中多論不 及一搩亦許揲之。問。此用何磔量。答戒文不
簡人多疑之。今準十誦戒本明用如來磔手。 故須縱廣二尺為定。不犯五相。注顯無求為 遮倚濫。律論指前所引。
◎
[0298b26] ◎十六 (佛在舍衛。跋難陀得羊毛貫杖頭行招譏。故制) 。名云過限者出三 由旬故。緣中第一。四分簡諸賤者。疏云。今
若生譏何論貴賤。擔於毳等亦越威儀 (擔毳亦不犯文) 。 但緣在於毛。故制開外耳 (準此擔賤犯吉。下引僧祇可見) 。僧祇
簡餘獸。獺字音誤。律本作狙。獸名似狼而赤。 成器者疏云。謂衣相也。五分但云貯褥。應得 持行。第三僧祇共擔一人各得三由旬限。俱
犯者物同一處俱過限故。第四四分中初明 自持限滿。間。等是招譏許自持者。答。疏云。 以資身助道若全禁約有須無濟。更別追求
勞擾又甚故也。當下明使他。若持吉者即佐 助也。唯許白衣不得四眾。譏過同故。若下 明餘物。衣麻即係當戒。貫杖附明下篇。不
犯有四。上三準疏並吉。毳裝舊云。音壯即 細羊毛裘。雨中披行北方多也。餘毛即頭項 等。
[0298c13] 十七 (佛在迦維羅衛。六群使姨母尼染羊毛污色在手。佛見故問因制) 。指制緣中五 緣同前。唯改第三是己羊毛。四自使浣染擗
(同前三戒令制) 。又下重示制意。前但通云業重。此中引 論別示應知。前後文相互通論文兩意。初意 在尼後通兩眾。指如疏者彼云。浣衣戒彼制
故者。新是輕犯此既勞功。新故同犯。
[0298c19] 十八 (佛在羅閱城。大臣為跋難陀留食分。兒以五錢取食。跋難陀取錢寄市上人譏。故制) 。名中畜
謂藏積。錢寶是八穢之一。制意中。一行濁 招譏。二因交致諍。三增貪障道。制戒防約。滅 惡生善故也。釋相列數中。第六正屬當戒。餘
並附明。八中及諸重物者疏云。佛不開物如 女人器仗之屬。此下結示。初明三藏所出。但 云八不淨八毒蛇八穢等。涅槃雖列諸物復
無次第。故云通數顯過不應。如下具引。相 承下明依古列次。疏云。古來相傳既有八名。 須知八相。故言不出佛經。顯過中二。初明過
重前引制緣。毘尼祕勝不許外聞獨此對俗。 意如文顯。律云。佛告大臣。若見沙門釋子以 我為師而受金銀錢寶者。則決定知非釋子。
故下次示四患。酒.婬.錢寶.邪命。此四不唯 本律故通指之。即此戒是者四患中一也。非 弟子者此即如來深切之誡。諸有畜者當自
深思。下引五分釋上非弟子之義。由下次釋 總名。長貪即心不淨。污行是業即因。不淨 穢果即報不淨餘下即指後科。開制中初科。
上明大乘機教俱急。經即涅槃。下明小乘機 教俱緩。律在事者違事故輕。則顯經宗於理 違理故重。小機意狹不堪故開。反上大機堪
任故重。世人反謂小乘須戒大教通方者幾 許誤哉。第一物中初科。上明田園。由字寫誤。 古本作田。下明房舍。房有磔量故云小也。依
上即前無主房。次科引文有六。並明重者。開 僧禁別。母論畢陵伽婆蹉此云餘習 (五百生惡性麁言。今 得道果餘習在故) 。兩引善見田池別故。多論施別為容
多人即是僧故。第二中初引他律。即下次會 本宗。一切不合即制別。除供養等即開三寶。 三中標云穀帛。帛謂絹布。文所不明準開淨
施。釋中初文先示妄傳。余下決波不辨是 非。罔然相授故云夢傳。次科引經中初二句 明制。所下列相。正取穀米。麻豆等物餘事相
帶而引非此科意。若有下遮妄。引律中。初僧 祇開儉為資道故。而下鈔家準酌別人。一夏 可一石許。或遇豐儉。用有寬窄故令隨時。鹽
準前者亦計一夏所須多少。本律中初明開 受。囊幞盛之明非多故。應下引決。由非儉 緣不得自畜。後卷指二衣篇。第四開制中初
文。增一彼因梵志將女施佛佛不受。時一老 比丘勸佛受取與我。佛訶云。汝昔曾為羅剎 惑。今復還遭此女迷。僧祇中初示通制。若言
下別簡。初明開僧唯須男子。若施下明制別。 下雖開受還是為僧。後若施下明尼開制。次 科初出非。其下正斥。盜亦犯者費損僧物故。
次開受中。僧祇開別必約奉戒。王即瓶沙王 十誦開僧。因瓶沙王往彼見大迦葉踏泥修 房。王問。何以自作。答。誰當為我作。王言。我
當與人後捕得五百群賊。王問。能供給諸比 丘當放汝命。乃至給田宅等去竹園不遠立 淨人聚落。下引十施無非生他惡業。尚不免
過豈得有福。今文正取第一。餘皆連引。前九 自作後一教他。通上九種。第五中初文。前引 二律僧別俱制。僧祇護命。暫開意在後放。次
引善見開受。施意別故。五味者乳酪.生酥.熟 酥.醍醐。文別舉牛。餘畜例準。但令可作餘施 者亦開。賣買中引經明制。論中得受既屬佛
塔。義不許賣。今下指非。能施中經文不明畜 獸。田宅淨人合在前科。而僧物之語亦可通 收。今此但明施者非法之相。四中彼取五人
持律。能辦邊受佛法住世。四人雖僧未全 大用故不聽也。文中通舉諸物。馬當此攝餘 屬前章。五中乘乘戒出雜犍度。彼因六群輒
乘象馬車乘佛制不應。後諸老病比丘不能 行。不敢乘騎佛因開之。如文所引。上乘字 平呼。下去呼。男乘立車。女乘坐車。尼騎即草
馬。瞻病中云。至道逢病比丘求車乘載歸不 問 牸 牛草馬等。僧祇無病通制。暫趁行船有 緣故也。第六初科。以初受財未容即淨故。約
作意以分開制。明開中。前引三文濟病開觸。 又下二段亦出十誦。初文但云聽受。理非捉 畜故以義決之。末利西域記云。此云柰。由昔
施柰得今報故。又居士下次段復二。初明園 田是常住物但有受犯。後明四事即現前物 受用俱犯。文明用罪受亦應同。由本施僧故
有輕降。準知僧物亦不合畜。明制中初引經。 則下斥非古記云。即相部疏彼據律文。謂言 作屋聽受金寶。以文不顯須經決破如註所
明。然律得受。準須付他如輕重儀中委破。正 解即下釋戒文中。七八標名與前頗異。前據 不淨一向不聽。然此二物各有開制。故此別
標。七約聽畜。八是不開故。此二門互相通 涉。七中重者即入後八。八中輕者却在前七。 尋文自見。初明床几。除金寶者此屬後科。若
下明氈褥。十誦開受準長衣戒不入淨限。 氍 毺取袈裟量。已外不合。若鐵下明諸器。盔苦 回反盂也。八中善見不得捉穀。捉即貯畜除
米者如上所開。此歸第三。器仗殺害之具故 須壞之。樂器逸蕩之物猶可出賣。增一寶施 復是第六。呪願還他意表受故已前列物。出
沒不定隨文辨相。各攝所歸則無濫矣。引教 中涅槃三段。初引開聽。即如來性品辨定邪 正有作此說。乃可依行。或是異說則不可依。
故云有人言也。初標示方便。觀下舉事以釋。 初釋說輕為重。體非性業故輕。受畜患多故 重。若諸下釋說重為輕。如上是重資道故輕。
文列四緣。無供須是一饑饉是二護法為三。 及後淨施為四。我聽下通列開物。是知縱無 供須豐時亦閉。縱兼儉世非護不開。縱為護
法不淨亦制。必具四緣方開受畜。如是四法 下結勸。我為等者此即法四依。後文肉眼不 辨邪正。須說四依。慧眼了法故不為說。經云。
是諸比丘當依四法。何等為四。一依法不依 人 (法即法性。人即聲間。法性即如來。聲聞即有為) 。二依義不依語 (義即常性。語 謂綺飾文詞)
。三依智不依識 (智即如來。識謂聲聞。不能善知如來功德) 。四依 了義經不依不了義經 (了義即菩薩乘。不了義即聲聞乘) 。謂前開
四緣。乃是大乘了教勸令依止。若下決前不 了教。又下指禁斷文。多出第六。又云。下引誡 道俗文。初誡俗眾。若下誡道眾。餘如後引。會
相違中。初指十輪如僧網云。乃至畜妻挾子 恭敬如舍利弗不聽責罰等。又下決破。涅槃 了義廢前不了故云不用。以下出廢所以。涅
槃護法事重。十輪為存俗信故云小小。三結 罪中初明二重。綿不入淨。此據成衣相者。褥 同重物亦不入淨。應是小者。餘下明六輕。言
畜少者謂事稀故。四交貿中有五。初二句以 八易衣。犯販賣故。以下四句以衣易八。得 寶即犯貿寶。綿毺俗邊犯販賣。若以下四句
上明二自相貿。衣易衣犯販賣。寶易寶犯貿 寶。下明以二貿。六得輕可知。六下四句六 種自貿。或對貿或互易並吉。又以六易二。販
貿二墮準上可明。此下點上販賣。對人輕重。 上云犯捨且據俗論。明說淨中。初明淨財易 物。衣鉢百一入受持。故已外說者。若準業疏
並不須說即入淨故。若下明犯長錢寶。未懺 先用易物。後但悔罪物不須捨。準有輒用吉 羅。悔於僧中句絕已外須說者。既已入淨則
應淨法。解本戒中初科。以舊戒本云若自手 捉錢若金銀等語濫後戒。故須簡之。刪定戒 中改捉為受。則無濫矣。別時意者畜中言捉
犯後戒。故準作四句。一是畜非捉唯犯前戒 (教人口受) 。二是捉非畜但犯後戒 (觸自淨寶及他人寶捉金像等) 。三亦 畜亦捉前後俱犯 (手受而畜)
。四二非無犯 (如法受淨) 。次科斥 濫中。先敘貪畜之意。內即是志外謂為行。不 思聖誡即慢法。縱貪癡是自任。故下引證。初
引本律準明失戒。非弟子者不稟師教故。非 沙門者不修淨行故。非釋子者不係聖族故。 今多受畜。為教所揀雖自剃染即魔外之徒。
又云。下佛告珠髻大臣之詞。次引雜含。以 五欲法非善功德復非清淨。今畜財寶正是 順欲。若許受畜反成功德。亦應清淨。此顯
出家絕欲求道反為欲縛深非所宜。後引增 一。彼云。梵志超術欲以金錢奉定光佛。自念 我有書名禮記。云若是如來必不受金寶遂 易蓮華五莖。用上彼佛
(釋迦因行從此獲記) 。故下結示引 意。前文敘誡並據誠教。故云非濫。述誡中初 科。初敘制戒之意。棄鄙業者謂捨惡也。遠超
等者謂增善也。今下斥其違制劇甚也。行商 坐賈皆求利者。今僧貪積往往過之故云甚 也。烟雲者律云。日月有四患故不明不淨。不
能有所照亦無威神。謂阿修羅烟雲塵霧。沙 門有四大患。飲酒.婬欲.持金銀.邪命。能令 沙門不明不淨。不能有所照亦無威神。今謂
沙門行淨則佛法光輝。行既鄙穢則能障蔽。 故如烟雲。反下責其謗法。初敘謗詞排毀也。 出下斥僣濫。矜謂自高。持謂執以為是。不
思等者善戒經云。菩薩為利眾生故聽畜憍 奢耶金銀等。愚人據此輒擬同倫。是不思也。 況菩薩語通在家出家。如涅槃經中。出家菩
薩遮性等持。縱云開畜涅槃地持俱令淨施。 縱依善戒本為利生。今乃順己貪愛諂詐追 求為聚積。則多索無厭。見貧病則一毫不給。
豈與夫大士不分高下耶。輕謂侮聖。撥謂無 法。一分尚計者舉少況多。不及俗士者引俗 誡道。原憲居于環堵蓬戶不掩。顏淵處於陋
巷簞食瓢飲。晉宋高賢齊梁達士視富貴如 糞土。慕儉約為高尚。遍于史藉豈不聞乎。 何下喻其無智。螳蜋飛蛾皆喻愚人。輪喻律
教。火喻惡道。上喻現因。下喻來果。豈下顯其 增過。以制畜捉遠防盜故。故下結勸。雜心 云。未來捨輪王位易。現在不取一錢難。故
令臨境深思。未知何人能稟斯囑。悲夫。引文 證中。偏引涅槃智論者。由是大乘了教意絕 愚者濫託餘文。涅槃中初令遠離。由能害人
是可怖畏故喻毒蛇。應下明現當二報。以離 八穢行業果報凡愚莫識故云非肉眼等。又 下舉佛世現事。以清淨僧恥與共事污辱淨
僧。故智論中戒勝財施者業疏云。不盜即施 法界有情之財。不殺即施法界有情無畏。即 用此法行己化他即名法施。遍眾生界。財是
局狹集散之法能開煩惑惱害之門。戒法清 澄。故絕斯事重引涅槃。準經分二種戒。一 性重戒謂四重禁。二息世譏嫌戒。謂不作販
賣小斗欺誑田宅種植象馬車乘僮僕七寶 等。即遮性等持故云無別。息下示上戒相。經 云。菩薩摩訶薩復有一種戒。一者受世教戒 (遮譏生善故云世教)
。二者得正法戒 (翻惡順理故云正法。即十善業) 。菩薩若受 正法戒者。終不為惡 (以十善業並禁性惡準知。十善須從人受) 。受世教
戒白四羯磨。然後乃得 (白四雖通遮性性惡本業。重增制罪遮非本有。必受者具 故偏指遮為白四得) 。諸下指廣委囑略如前引。餘不煩錄
學者尋之。釋第一中。初四分八種錢。文標 二種。等取銅鐵白鑞鈆錫木胡膠。隨國所用 受畜皆犯。次僧祇文初示金銀。上句列名下
二句釋相。生色金者天生黃故。似色銀者可 用塗染像於金故。次明錢中。隨國用者體通 八種。不得捉者捉犯後戒。然畜必由捉故多
標之。多論四節。初明重寶。摩尼此翻離垢。言 不為垢染故。真珠即蜯珠。珊瑚智論云。海中 石樹。車渠尚書大傳云。大貝如大車之渠 (渠即車輞)
馬碯石類。應法師云。此寶色如馬之腦。當 取等者示開遮法。若下次明似寶。琥珀者博 物志云。松脂入地千年化為茯苓。茯苓千年
化為琥珀。水精千年寒谷中氷凌所變。偽珠 世中以藥石燒者。鍮石等者準論更列銅錢 白鑞鈆錫
(論約錢體。故入似寶。捉伹犯吉。今所不取。僧祇四分八種錢並入正寶) 。五取 如後引。為畜吉者則知不畜捉亦無過。若捉
下三明捉寶。文舉金寶。理通前七。金薄謂裹 貼之物。金像如鑄成聖像 (四分不犯) 。自寶者論作自 說淨寶。若似下四簡似寶。百一受持故不假
淨。釋第四中初科三段。前定名體。彼以金 銀錢為重寶名不淨物。餘寶名淨不淨物。初 明重寶止列三種。多論七寶俱制。與此不同。
不得觸者示不淨義。次釋餘寶。除上三物通 收一切。言得觸者不制捉故。不得著者同制 畜故。著即貪畜畜犯吉罪。若下次明犯相。初
通明重寶。若相等者別顯錢體。言相成者如 胡膠皮木等錢及此間鑞 錫 之類。必國土尚 用亦應提罪。若凡下三示受法。使淨人知者
或且令受。或即作法。無者謂無淨人。暫安地 處言是中知即淨語也。令知持去者。若不可 信令持付他。但云知是。若可信人即令掌舉。
須作淨法。詞見次科。次作淨中。四分即已 犯財對俗捨文。準疏分四節。初句牒前制過。 告下二明捨錢方便。覓淨主付也。若彼下三
謂不達施意。佛為淨故令彼受之。彼不解故 不敢即受乖淨施法。當為彼物。受者既捨與 彼即屬彼故。若為貿衣須易受者。以先淨法
不成故。若彼下四此約解意。即取迴淨不須 轉易。若下別明淨語。疏云。看是謂看於錢 寶。知是謂非我所作。為淨與爾何得不道。失
法故吉。僧秖初明知事藏取法。裹眼三旋意 令迷處。防盜損故。若施主下次明受用寶器 法。應言等者謂有緣開口受。不得字貫下三
相。不讚歎者表非所好。抑彼貪故。此下總 點二段皆非己物。欲顯受畜三寶物法。故連 引之。仍恐參涉故特點示。領受中。多論初
列五法。前三身業後二口業。下明三眾制同 罪異。僧祇兩相並是身業。世有奉戒以袖接 嚫。或令人受不作淨法。此由不學致茲委濫。
後生無識往往相承傳誤甚矣。四開畜中初 通列長相。五總為三。上二並寶中二皆衣。重 寶下別釋二寶。初釋重寶。即上七種此約犯
捨。故云罪悔。若錢下次釋似寶。及百一物及 字寫誤。準論是除字。以百一不須捨故。錢寶 下示二種淨法。初是比丘對施主。語為將付
淨人也。若淨當受者謂易淨物也。二淨人持 物對比丘。語據此言論本非淨法故並云當。 若作此已不勞更說。當字去呼。若捨下簡淨
主可解。五下眾中。上云不得與沙彌故續引 示之。初別舉兩緣。專頭即目連弟子亦云均 提。並為下合示幽責。以事同故。左遶西土
以為不祥。此不吉利者所遇不清淨故。各以 事白者。即二沙彌各白師也。棄之作禮者。捨 穢還淨是可敬故。此猶下追古傷今。言可治
者即前二沙彌。如池神者僧祇云。昔有比丘 至一池邊。見蓮華香乃盜嗅之。池神責云。何 故盜華。須臾狂象入池踐踏。池神默爾。比
丘反責池神。彼云。師是出家豈同於畜。謂前 沙彌是可責者。故有非人遶之。未懺即今捉 畜不可責者。顯戮即現報惡疾 凶 終多由毀
戒。母論所謂腹則破裂袈裟離身是也。同頰 腫者百喻經云。昔有癡女婿歸婦家。羞不食 為飢逼。故乃盜米飡其頰鼓起。妻見謂頰腫
固執不言。乃召醫師火鑽烙之。頰穿米出。喻 愚人負罪不思求懺必待顯報耳。不犯中。如 上者謂作淨語。及前捨法。但前是犯已捨悔。
此明得物即捨。若下明淨主不還往索之法。 先令他索。若又下後明自索。與僧塔等者以 彼可索。故此動之。
[0301c28] 十九 (佛在羅閱祇。跋難陀往市津上以錢易錢。居士譏嫌。因制) 。對簡中初引論 簡畜寶。不說淨財已犯前戒。無重犯故。若以
錢買金。而畜緣相是異則容兩犯。如戒疏中。 又疏有四句。一是畜非貿。俗施錢寶也。二是 貿非畜。用衣易錢寶也 (準此但令所貿是錢寶犯。不論能貿)
。三俱是 以錢買金畜之。四俱非即衣物相易也。言轉 易者示戒名也。此下簡販賣。五異指如疏者。 彼云。初對人不同。貿寶七眾俱犯。貿衣唯 二俗犯
(在家二眾) 。二貿寶自作。教他為己同犯。除為 三寶。貿衣使人不犯。三貿寶一制不開。貿 衣則開酥油相易。四衣寶捨則道俗不同 (衣對道捨 寶對俗捨)
。五還財本非本別 (衣捨還元物故云本。寶捨易淨物故非本) 。律下準 律顯異。律有七物交互並犯。金有三品。一已 成金 (華敘莊嚴具是) 。二未成金
(即金鋌也) 。三已成未成金 (鎔瀉成器 未鋋治者) 。銀亦三種。錢唯一品。總為七也。但下簡 異。則知此戒唯約寶論。犯緣中。是錢寶者
局所貿也。能貿則通衣寶餘物。明懺中。此 戒不對僧捨。恐隨別悔。故特遮之以過重故。 不犯中。唯開三寶餘無所通。
[0302a18] 二十 (佛在舍衛。跋難陀往無住處村以生薑易食。又共外道博衣。悔而不還。譏訶因制) 。戒名準
疏分三。為利故收。為利故出。諍語而高為販 也。為利而取故減前價名買也。為利故出強 增價。而高曰賣也 (販但先收犯還同賣) 。制意中。四聖種即
四依行。制斷賣買令修四法。犯緣中。初緣 簡五眾不犯。略示中。初示開貿。上句指律文 見不犯。次句準餘部。如下僧祇十誦。若據下
引四分衣法亦開比丘。不獨他部。四分下示 犯相。律云。以時藥易時非時七日盡形波利 迦羅衣。如是互易 (隨一一物為頭以歷諸物) 。疏云。此指緣起
說。若以錢買衣屬此戒攝。反則前戒 (准知販買兩戒但據 所買以分) 。次廣明中初科。前明業重。甚於屠者以 心普故。此販賣下次明施物。營福不開用者
物體穢故。初示制約。所以下徵制意。若販下 三結犯相。罪重結者物唯一捨罪則合懺。次 科初明受施。經營活業名為治生。言犯捨者
謂受施人。若下示儉開。須彼告白僧作白衣 物受。即是開法。若施下明轉施得受。彼既 決捨。即是淨物。三中初明結罪。即犯販也。若
下明開。自食興福。因出所餘非本意。故衣鉢 義同。故注示之。四中初明對易。相似謂以 九物相易。不相似者即互易。二種俱犯。若下
可捨。物即已犯金寶。用此糴粟以粟易物。雖 復轉易亦不合用。食但犯吉。異上多論。五中 初標。問答中初正答。由下釋所以。涅槃云。隨
順佛語名供養佛。六中前明四分。上標三事 下略販者。以收時名買出即名賣。但云買賣 即攝販也。隨事皆墮。故言俱也。十誦云。為利
故買而不賣吉。為利故買已還賣提。故知一 物兩事方犯。不同四分。七中初明益價分齊。 如僧中買物。一人還價知事三唱告眾為限。
不可復益。若眾下明悔還可否。論據僧物故 不聽還。十誦私物乃制日限。彼律若下本有 私字。疑在下示故前略之。指四分者即下不
犯云若悔聽還。不明僧私復無限齊。故言不 了。八中初明遣貿方便。比丘下次明僧別對 易。陪謂以物陪償。均平也。貧乏直與者此約
十方現前物。和僧得與。如賞知事瞻待法師 之例。四方常住必無開理。九中初引緣。衣 法即衣犍度。準下義決。則知彼此俱開。有
人制罪理應得吉。十中僧祇有三。初略示結 犯。四藥下二明八物相貿。彼云。若以時物 (此即能貿下皆所貿) 。買時物夜分物七日物終身物 (上即四藥)
。隨 身物 (三衣六物即鈔隨輕物) 。重物 (木床褥等) 。不淨物 (金銀等鈔闕此句。恐是寫脫。或是所 貿落前戒。故此略之) 。淨不淨物
(即似寶等隨一為頭互易準上) 。肆下三明比丘 自貿法。復有五種。初明須淨語。即開中制法 齎持也。搖即是動。若估下二明斟量。事雖似
減據實無過。此約市價常定。或是可斟酌者 為言。然心事難明。理如五分寧使彼得我利。 多與為善。若前下三明抄市。初明入市易物。
下明僧中唱買。從少增多名為抄上。二師不 得奉尊上故。若營下四明淨不淨語。初明結 犯。上是為眾故。越下明自為故提。次出二
種語相可知。分別是心業。索即口業。若市下 五明嫌訶。然須據實。實好言惡即名下價亦 兼誑妄。此好等者示嫌說相。五百問中。此約
比丘賣物索價。過五得物成盜。不妨自賣有 本提罪。僧祇中。初是時藥易七日。下明以食 雇作。非貿物故止犯越罪。前後無罪者非對
貿故。多論初句指戒。或下正明。初明有因 無果。下明無因有果。言下釋前施僧文。以物 體穢不開僧受。故約捨懺通之。不犯中三。初
明本眾不犯。言不應高下者準知。高下亦應 犯吉。不得下次明對俗遣人不犯。若悔聽還 謂不當己意。律作應還。應準十誦七日已內。
若下三明輕物不犯。戒疏約外用者。前引諸 文四藥皆犯。據內資也。上三引文。準下約義 明不犯。上衣法者即雙開中。文言據有者意
顯無人即在開限。十誦中初明比丘淨語自 貿。以不得故方覓淨人。以爾所下教人淨語 也。上明開買。此下明開賣。
[0303a02] 二十一 (佛在舍衛。六群畜鉢多故招譏。因制) 。犯緣中。第三如法者體 色量三皆須應教。油字去呼。璭古鈍反。等取
白鉢並是非法。準多論畜但犯吉。第四引善 見。若未還直。不成受犯者猶屬他。故若度價 己他邊亦犯。即己物故。指略中。即前八門轉
降。相染等義同故不出。廣在疏中。
[0303a08] 二十二 (佛在舍衛。跋難陀鉢破。求眾多畜招譏。故制) 。列緣中。五綴者律 云。相去兩指間一綴
(中人一指面一寸。即取痕脈長二寸許即為一綴。五綴共一尺 也) 。綴者即以鉛錫等補。今時鉢損未必待綴。 但約破脈滿尺即開他求。不漏吉者緣不具
故。事下指疏。彼文廣明捨法。鈔本行事。時既 不行不復多引。但知一鉢趣養餘生。勿事多 求則符聖教矣。不犯八緣。五綴漏者此開吉
罪。自有買者注戒作若自有價買畜者。文相 方顯。謂不從他乞也。
[0303a17] 二十三 (佛在舍衛。難陀縫衣乞線。多持線使織自作繀招譏。因制) 。制意中。捨惡 法者馳求涉俗長貪壞行故。止謗者如戒緣
說。犯緣第三反知。雇人不犯正罪。與下五分 不同。釋中初緣。十誦無衣乞縷。情謟故吉。隨 缺直乞如下所開。五分雇人酌情結墮。準緣
不具。今宗應吉。釋第二中。上明開親。疏云。 以離損謗之緣故。義準四句。初二俱是親 (不犯如上) 。 二二俱非親。三與線者親。織師非親 (二句並墮)
。四與 線非親。織師是親 (如下結吉) 。與下明輕犯。看織下 準律合有自織繀蘇內反。謂著絲於車也。不 犯中。開自織者疏云。但為小細過非深。故
至於妨道非不是損。
[0303a29] 二十四 (佛在舍衛。居士出線與跋難陀。作衣乃往彼家。擇取好線與織師織。又許與價。因譏而制) 。
列緣中。第四正是業本。許直者戒本云乃至 一食直。四分下別釋第六。此結方便。多論 云。前戒憑勢遣織作成即犯。此戒自求領受
便結。疏問。此戒損縷。與前一二居士何異。 答。前面對縷主。此屏勸織師。故兩制也。不犯 中。親里及出家人皆約縷主。若勸織師豈無 小過思之。
[0303b08] 二十五 (佛在舍衛。跋離陀欲與難陀弟子共行。先與衣後不隨彼意即奪衣。因制) 。緣中初 緣簡下位。準疏云。奪但犯吉。三中總有四句。
初句此戒正緣。四下二句歸前盜攝。若下一 句緣闕故輕。第五準律奪而藏者犯。奪未藏 者吉。謂對面奪。若非對奪離處即犯。不犯有
八。初開善取。餘七並以若字分之。彼知悔者 謂自知即還。不待他索。命梵者因與致難。奪 取則免。一下總結。傳文訛脫古今疑之。準注
戒云一切奪取不藏舉者皆不犯。以律面奪 藏舉方結。今明不犯。意顯諸緣並是可奪不 必須藏。即以此語通結上緣。故云一切。或
可無緣面奪不藏但吉。不結正罪故入不犯。 則足前八為九開也。
[0303b21] 二十六 (佛在羅閱祇。先開服七日藥。畢陵伽徒眾大畜流漫。故制) 。指廣中。立義 即義門。簡辨加法可否之相。四藥篇及戒疏
文義最廣。今釋此戒略。示名體使知犯相。言 七日者約能就法盡其分齊從日限為名。其 藥體者本宗五藥。謂酥.油.生酥.蜜.石蜜。僧
祇開脂。並七日體是今犯相。犯緣第一。以手 法過中即失非延久故。次緣由先手受口法 方成故兼二受。四中藥取治病勢分為期限。
外無功故至七日。應說淨畜。故違不說八日 結犯。五無緣者律中遣與人失壞。作非藥親 厚意忘去等緣皆無犯。不犯中。初過七日者
即初日受藥至八日也。具兼諸過。僧不合食 故與園人。第七日者即二日受者既無宿觸。 口法尚存。故聽僧食。三未滿者即三日受始
得六日。限法不過理合說淨。但隨染犯無更 服義。止得外用。初是能染下二所染。故分三 別。據此犯懺捨藥之法而入開通者。以捨用
乖法皆有吉羅。此開小罪故入不犯。戶嚮即 門臼。
[0303c11] 二十七 (佛在舍衛。毘舍佉母施浴衣。為佛所贊。六群常求。故制) 。名中求用有 限。二並預前俱名過也。犯緣中。犯相既異故
須各列。過用中。第二時中者準此。若犯過前 求則不犯過前用 (多論止犯吉羅) 。三中或但受畜或同 眾受。如下注顯。廣辨中初科。初示衣體。彼下
明兩限。十種衣如二衣中。受用中。僧祇文 列六制。一不得當三衣者。本非法衣故 (急緣應得) 。不 淨施者復非長故
(上二並約時內如下五分。過時須受說) 。不入河者 恐易壞故 (下云垢液亦開) 。小雨不用者不成浴故。不裸 身著者恐污觸故。舍勒梵語舊記云。短裙之
類。鼻柰耶云。泥洹僧也。餘故衣如襯內圍巾 之類。不著作事者非本開故。聽作障者無所 損故。衣相中。指古云傀儡子者木戲人也。今
下顯非。引文中。僧祇披浴彌彰上義。液謂 津膩。多論中。初明求作。彼云。從三月半至三 月盡應作。若得成衣四月一日應畜 (畜即用也) 。若不
成衣乃至四月半聽求聽作。故云乃至亦爾 等。又云。設三月十六日得。一二日即成者亦 得畜用。約準今宗。正犯後戒部計之異。不可
和會須知。求通一月用限半月。不可濫也。次 明畜法。初明本開。長下明衣量。四分長六搩 手則同彼論。廣二磔手半則廣五尺。以夏下
明開意。既為護衣故得覆雨。不唯著浴也。此 浴下釋妨。恐謂浴衣那將覆雨。故此釋之。若 據今戒名雨浴衣謂著雨中浴。是則戒本名
兼用局。多論名局用通也。僧祇不通餘用。與 論小異。若著下以不用正衣方便免過也。捨 法中。前引二律明制捨。下引僧祇出捨法。文
無受法。故注準之。但改受字為異。不得十六 者以入冬分故。不犯有四。初開限滿。不捨吉。 二著浴者此約無犯明不犯。浣舉二緣開不 用吉。
[0304a14] 二十八 (佛在毘蘭若。聽受夏衣。六群多受。後於舍衛安居中大臣為安居施。因開而制) 。戒名 中施主本為安居。故施忽有急緣不及夏竟。
預先持施。佛開安居未竟十日內受。故有二 過。如緣所解注文簡濫。疏云。不同雨衣一事 生二。以受用雖異同是雨衣。此戒過前犯由
受施。過後罪據畜長。故云不同也。列緣有 二。過前中初緣引律釋急施開意。三中自恣 十日在。即七月初六已後得受。爾前輒受名
過前。四無緣者律不犯中。若奪衣失衣過前 取無犯。過後中第三緣者準知前後無互犯 也。四中律云。若寄衣比丘遠行水陸道斷過
後不犯。第五若七月六日。受至八月十五即 說不說十六日犯 (若受德衣至十二月十五說淨下增準說) 。初七受者 前減一日後增一日
(八月十六說淨不說十七犯) 。如是乃至十 五日受。前減九日後增九日 (八月二十四說淨不說明日犯) 。是名 次第潧也。次科指廣。今且撮示時非時相。
夏竟一月五月名時。餘則非時。初明本是時 衣非時而受。故於時外更開十日 (即急施也) 。時中受 衣。本非急施故不外開 (十六已去所得夏衣)
。二非時受衣。 跨入時中十日須說 (夏未竟得非時衣入時中。限滿須說) 。三時內得 衣。非安居施。衣利寬故亦同一月五月開之。
四明絺那五月可攝一月。同是時故。五一月 中不攝十日。時非時異故略知如此。
[0304b08] 二十九 (佛在舍衛。蘭若比丘為賊打奪什物。佛令留寄村舍。六群寄衣遊行。因制) 。名中有 難簡非安靜。蘭若標異前戒。此謂空野比丘
慮賊奪衣。佛開寄於村聚身在蘭若。無慮奪 失故也。緣中第二律云。八月半後。五無緣者 即奪失等想。水陸命梵等礙會衣不及。大同
前戒。釋第三中。十誦明疑怖。皆謂舉輕以 況重也。四中可疑家者。即盜竊者注顯可見。 一中五分初明開制。以下顯制意。次明兩緣。
引諸部中。僧祇開夏不同四分。五分後安居 竟則同今宗。十日一看開中制也。善見僧坊 不須非蘭若。故無者得寄正開緣故六夜。一
看異上五分。上來下總結。初示怖緣無限。三 部所同。必下明別開六夜如後所引。斥古中 初示開緣。即前注引初是本開。不作日限同
上諸部。後下即是重開聽至六夜。同後諸文。 聚落比丘即是六群。不顯緣相者雖開六夜 不言僧塔等緣。古師妄執者疏云。古來諸師
尋文不了謂是恐怖故開六夜。今約戒本文 相自分。前是難緣 (戒本從初至置村舍內。是恐怖緣) 。後是別緣 (及有 緣事開六夜緣)
。問。今恐怖處若無日限與上列緣如何 通會。答。今明蘭若賊怖亦止六夜。若爾何以 鈔云蘭若賊劫不制日限。答。此是本開後因
起過兩緣同制。若爾與古師何別。答。古師不 明戒本雙列二緣。故斥之耳 (準知戒本前牃兩緣。乃至下準結兩犯) 。
準決中初標示。五下引文。五分初指怖緣。更 下示別緣。即三寶二師及他事者謂道俗命 召等。疏引僧祇。因往斷事亦開六宿。了論
聽法故開。言七日還取者謂持還蘭若。或止 村中以一宿間之。問。前聚落比丘起過。故開 為開聚落不。答。緣因聚落。開唯蘭若。了論明
證豈復疑乎。不犯中初示日限。若下明來會 有四。初約容緩。二有染情兩礙。注示染礙。 準前兼之。三謂奔赴纔及勢分。必約界無三
礙。四即隔礙。餘失受失衣有罪無罪並同前 釋故總指之。問。此與前戒幾別。答。一聚蘭二 處。二有疑無疑。三一宿六夜。四前因病緣此
唯賊難。五前通三時此除夏分。六前開羯 磨此但直離。如是簡之。
[0304c17] 三十 (佛在舍衛。居士飯僧施衣。跋難陀聞語言。施僧者多今可施我舉過。因制) 。戒名疏云。 許僧物者次己有濫。迴容稱心喜為故制。佛
法之物無濫。義稀難迴制輕。釋初緣。三種 文注頗詳。前二當戒重輕分異。第三盜攝。上 句牒示。下二句顯相。釋第三初文。僧祇五
種對答學者宜依。豈唯離罪。頗彰大度。凡 愚覩施誰不動懷。不知教制多迴入己。貪婪 鄙吝不異下流。惡業積深終歸異趣。覿此聖
訓豈不介懷。文中得受無罪者非曲迴也。次 科文列五相。皆非人己故。罪階降所許。雖別 但是泛指施心未決如注所顯。隨前犯者文
見下科。僧祇迴畜物。非人準同。必迴決施 隨境成盜。三中初迴僧物。作吉悔者由非入 己故不成墮。又即還僧復非成重。乃下迴別
人物。準下蓋決。越次即同迴別。不犯三相。 上二約心好惡約物。律中更有許少勸多 (謂許僧少 物勸令增多也) 。許少人勸多人。若戲言若錯說等故。云
一切也。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二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三上
[0305a11] 單提中九十三十同一提篇。但因財事有無 故使類分前後。欲使結犯易明懺法無濫故 也。
[0305a14] 初戒 (佛在釋翅壞國。象力比丘與外道論議。不如便反前語。至僧中問復反前語。因制) 。戒名中
注戒標云故妄語戒。疏釋云。言非稱實為妄。 彰在於口為語。非心不犯名故。今云小者對 大為言。但離初篇所列聖法已外一切皆歸
此攝。大局小通。尋之可解。敘意中。初敘數犯 以興歎。加以下二明心境以勸修。初中上句 牒示。喜字去呼好也。良下釋所以。六識搆造
為能熏。藏識含受即所熏。識中之種故名識 種。上二句明惑重。故下二句明起業。塵境 即下引見聞等。虛搆事無稽實即是妄語。不
下二句明迷苦。上句謂不念生死。下句明悠 悠度世。以下三句傷歎。上句躡上虛度。下句 示後苦報。安生猶言居世也。然沙門居世修
道為急。縱妄守愚自以為要臨終神昧任業 牽生。故云當死等。當將也。排遣也。對治智勝 業則可排。對治有二。一者事行抑制則能伏
業。二者理觀明照則能滅業。以人之將死善 惡相現惡強善弱。神隨業往。況無少善。豈能 排之。次勸修中即明教急。上二句標定。下二
句配釋。但使等者釋上次句。不論等者釋上 初句。律云。若不見.不聞.不觸.不知。是中見 想.聞想.觸想.知想.彼便言我不見.不聞.不
觸.不知知而妄語者波逸提。若論妄語境虛 成犯於義易知。今此境實違想亦犯。教唯約 心。制急可見。虛實俱犯故言一切。犯緣中。三
是妄業四即故為。釋中初科。多論四句。初句 具列餘句例作。應云二是妄語是兩舌非惡 口 (傳他此語向彼說以不實故是妄語。作分離心故是兩舌。軟語說故非惡口)
。三是妄語非 兩舌是惡口 (不實麁言不作分離心是) 。四是妄語是兩舌是惡 口 (此上可知) 。初句單配唯局此戒。中二雙犯則涉兩
戒。第四俱犯則通三戒。言有無者妄語四句 齋有。兩舌惡口初句都無。中二各一。第四 方具彼論作句。在兩舌戒以兩舌為頭。餘二
指略。今鈔準彼就妄語列之。則知三戒皆具 四句。但以本戒為頭。歷之可解。成論中口 有四業。上文但明三種離合。故引釋之。言綺
語者古德釋云。如世錦綺交錯成文。或云綺 側語。言乖道理故名綺側亦名無義語。問。若 不相離如妄語時應結二罪。答。言不離者非
謂同犯。但餘三語邪曲非義即同綺攝。是則 綺語名通相別。若論別犯戒疏云。戲掉壤 心過非乖越通皆小罪。若僧作法方得提罪。
如後口綺是也。善生中。此即化教十業離合。 初明自作教人同時成業。極至於八。不得十 者以三心業起不同時。下約邪見癡心顯相。
且云貪瞋不得一時。若舉貪業則無瞋癡。瞋 亦例爾。其下示相。七支之外兼一心業故得 成八。又三心業必無教他。身口七支六可遣
使。淫必自造所以文中二事必約自為。若 據毘尼教淫犯蘭。此約根本故非所論。言 他毒者化教十善禁邪許正。無業道者謂撥
無邪見即是癡業。但癡通難顯。故舉別相耳。 示犯中初科。前引二律。法師比丘者四分象 力。五分沙蘭戒。疏云。因論善法便行誑妄以
為因起。況餘雜事而得成信。僧中下五分說。 慈地謗沓婆。佛語云。若於堅信比丘前妄語 重殺傷無量眾生 (內凡已去名堅信) 。於一堅法比丘前妄
語罪過堅信百倍 (初果已去名堅法) 。於僧前妄語罪過百 羅漢 (四人已上凡聖僧也) 。通引此文者。以世講師或臨眾
說法。或有所言論率多虛誑故持誡之。百 羅漢者且舉多聖以況少凡。罪猶過之。勉勵 深矣。言罪重者此約業道。非制罪也。次引
多論。彼云。若說法義論若傳人語則顯所說 所論從他傳者。自稱論作自攝。謂攝取他說 以為己是。寄附也。有本者或覽他文。或從口
授必推所得以示於人。古今學者孰逃此過。 聖教明約豈不內盾。不下文出智論。彼偈 云。夫士之生斧在口中。所以斬身由其惡言 (此偈喻顯下偈對合)
。應訶而讚。應讚而訶。口集諸惡終 不見樂 (上三句合斧在口中。下一句合斬身。此喻非理言論妄業即成先自損故) 。引文中
四分為三。初列根塵。見聞知是根。觸即是塵。 觸中含三。律云。觸者鼻識舌識身識也。是則 根塵互舉六種備矣。言違想者即見言不見。
乃至知言不知。律中更列不見言見乃至不 知言知。合成八境 (別開則有十二) 。文略後四故云乃至。 所見異者行心中見諸惡像。言見好相。故云
異也。所忍異者忍苦言樂也。或同作羯磨不 忍言忍也。所想異者怨想言親。律更有三。今 引續之。所欲異者欲求財色言樂正法。所觸
異者得冷云熱也。所心異者緣此說彼也 (並依疏解) 。 問。上皆違想何以分之。答。疏自判云。前是於 六塵中行妄之相。所見異等即行心思度違
反而說。約意地也。又下次明三時。律列四句。 初云本作是念我當妄語 (初時) 。妄語時自知是妄 語 (正作時) 。妄語已知是妄語 (後時)
。第二前中二時知 (同上) 。後時不憶。第三本不作是念。前時無心。中 後時知。第四前後無心。正作時知。律據中 時有心四並提罪。鈔約義斷前後得吉
(以律中本作是 念正妄語時不憶得吉。故初中不憶後憶亦吉) 。四句中具缺不定。文中且 據具者言之。問。前心吉者與遠方便何異。答。
同異不定。或復前起不關方便。若準戒疏則 名前後方便。然方便言通。義須揀辨。不可濫 也。若僧下三明默妄。有犯不悔。在眾表淨。但
不口言故罪降等。善生中有二。初出妄語之 相有三毀。並以若字分之。有疑無疑者如律 云。於見聞觸知中生疑。便言。無疑我見聞
等。於不見聞生疑亦爾。又於見聞中無疑。便 言有疑云我見聞等。或言不見聞等皆墮。二 見聞等即是根塵大同前律。覺即是觸由觸
而覺故。三問不問即指所誑。下釋中並約前 人是也。異本音者轉其言相意令不解。若言 下次釋犯不犯相先釋見聞。不大等者本實
曾見而云髣髴也。破相即破執著我見而言 無見等。如經論中破根境之例。無覆藏者如 行懺法發露悔過。云不見不聞不覺不知等。
此雖相同妄語而非誑他。故無犯也。次釋異 音。初二句通標。若顛倒下別列三相。顛倒謂 前後倒亂。如世反語。大聲不了言雖不倒混
然莫辨。所說不解者謂胡漢異音。楚夏別語 隱竊語等。但令使彼不解皆此所收。問。列緣 據解。異音不解而云犯者。答。雖非正解不妨
聞於不正之言。又緣中言解止取聞知。故十 誦兩舌戒云。解已更說波逸提。多論釋云。解 應言聞此可例證。僧祇中。虛則妄語實則教。
殺兩皆不得。看指甲者彼正作指押。予注 云胡音。與不見同。古記云。非謂答云不見。但 方便引接令彼看不見。故注云方便等。然彼
正作應云。明是答詞。若準注意義又非便。以 在胡正為妄語。在漢復是異音。二皆不可。指 歸云指甲。乃是脚跡。令彼自看獸跡。則免
上過。又斥僧祇注文。是後人妄加未詳孰是。 疑故並存。十誦三種語他。初是虛誑。正犯此 戒。次兼妄惱。則犯二戒。後即稱實。止犯後
戒。即下六十三疑惱戒也。不犯中。指注戒者 彼云。不見言不見。乃至知言知等。今云稱 想。在言雖略無不攝矣。
[0306b24] 第二 (佛在舍衛。六群毀罵斷事人。因制) 。戒名有云惡口。然據律中 亦通善法。今云罵者但是辱他。通收善惡。引
勸中。智論彼九十二云。一切菩薩道皆淨此 三業。初淨身口意後為淨佛土。自身若淨亦 淨他人。何以故。非但一人生國中皆共作因 緣
(同處受生共業所感。此明菩薩欲取淨土必須化他令淨三業。乃可同感故也) 。今引下二 句。以謂一人受生所依報土悉是多人共業
所感。今止取意不必泥文。謂下是論自釋。內 法是業即善不善。外法是報即所依器界。報 由業感故云與也。如惡下先示三惡因緣以
配三報。且據口意略不明身。因果相對。尋文 可了。不作下次明三善。反上三報。故云平 正也。下舉彌勒為證。彼佛當來人壽八萬歲
時出世。引此文者意彰惡口過重感報不淨。 令自勉也。次本律中。彼云。善語者善 (樂因果故) 。惡 語者自熱惱 (苦因果故)
。乃下舉況束彼廣文。故云乃 至。彼具云。剎尸羅國婆羅門有牛。與一長者 牛鬪力。共駕百車賭金千兩。婆羅門於眾前 作毀呰 (音紫)
云。一角可牽。時牛慚愧不肯出力。 遂即輸金。乃至牛語婆羅門言。汝於眾前毀 呰故爾。又令主倍賭二千兩。當於眾前讚言端 正好角。主依牛語乃得勝彼
(多論云。劫初未有三惡道。眾生盡從人天 中墮以宿習近。是以能語具如疏引) 。緣中二引伽論證須自語。傳為 並輕。故言皆吉。釋中初科六。諍本者不出三
毒。上二是瞋。次一即貪。下三並癡。一切諍起 不越此六。故云本也。能治此六則無諍矣。罵 相中本律分二。初明惡法又二。先出語相。種
類者六品是種。隨一品下多相為類。一卑姓 家生者。即旃陀羅。除糞種竹師種車師種等。 二行業者。即屠獵漁捕作賊守城等。三伎術 卑者。鍛 (丁貫反)
作木作瓦陶 (音 � ) 作皮革作等。四 犯過者。作七聚罪也。注中若據餘五依實亦 同。恐謂實犯呵毀無過。故特注之。問。不實
成謗為犯何戒。答。前謗戒中引僧祇云。對所 謗人前罵謗語語僧殘。不言罵罪。今此注云 依實亦犯。反知虛亦成罵。今準前文謗妄離
合。若元誣謗意兼毀辱理應合結。若單為謗 如上僧祇。若專為罵但犯此戒。又七聚中。謗 分三犯罵局一提。如是知之。五多結使者。從 瞋恚乃至五百結
(依律引之。未詳配數) 。六若盲下且列三 病。律中更列跛聾瘂及餘眾患等。疏云。前三 明其外相。就姓業為言。後三明其內報。約
身心為語。次有三下正行罵業。即用上六分 為三位。初是直說。二即比他。三謂比己。文中 皆略舉卑姓。第三更兼行業病患。餘以等字
攝之。乃至二字但略卑姓中多種。非越次也。 二善法中三皆例上。且出面罵。文略乞食衲 衣。故云乃至。並謂假其善事意在毀辱。但望
前惡語情過輕微。故罪分差降耳。引僧祇。上 法者彼云。汝是栴陀羅。剃髮師瓦師織師皮 師種姓。此中罵己唯重。罵他三階。親疎別 故。中罵者彼云。汝是中間種姓
(吏兵姓伎兒姓) 。下者彼 云。汝是剎帝利婆羅門種姓。作是語欲使彼 慚者犯
(準彼律前是下罵此為上罵。蓋約種姓尊卑。今鈔回互。乃就惡語深淺。或恐上下二字前後 寫誤) 。中罵己及父母皆蘭。和尚同友並吉。下罵
一切皆吉。故云並遞減一等。面比外者彼律不 論面比。應是躡前四分為言。離前諸相別加 一種。注中且約種姓出相。餘皆準知。息諍中
二。初即僧祇。彼明闡陀宿業為長者奴。曾打 婆羅門從人。呵之不止。本主得天眼見諍處 地有金藏。故使其鬪引此以明起諍之由。法 爾使然莫測其故
(有云。賤人居貴地不自安故) 。次引本律。即房 戒緣起。世尊聽造私房。曠野城中諸比丘乞 求煩多。諸居 士 遙見走避。復有一比丘斫伐
神樹。神往白告佛。及迦葉入城乞食人皆逃 避。迦葉審問悵默不樂。後因佛入城迦葉來 至佛所。白已即出城去。恐諸比丘生瞋恚故。
世尊集僧制戒。但云樹神來告。又引從龍乞 珠。從鳥乞翅之緣。故云但舉等。竟不言迦葉 舉過。引此令效聖蹤遠防相毀。不犯有九。前
五皆據師友匠成。語雖麁惡內無瞋怒。故在 開位。如注顯之。疏云。片涉譏嫌即是正墮。然 瞋心難狀。非智莫曉。彌須審悉。不可自欺。初
言相利即泛爾同學。異下親友。四云教授謂 直示時事。異上說法說律也。餘四即約掉散 遺失。注犯吉者以乖儀故。失口謂心知語失。
異下忘誤。十誦中。說他罪者自既毀破。義無 益他。舉必成諍故令勤止也。
[0307b15] 第三 (佛在舍衛。六群傳他彼此語。今眾鬪諍不能除滅。故制) 。名中兩即所說 之境。舌乃成言之具。疏云。此本翻譯頗是質
陋。以雖兩舌不作分意不犯此戒。現翻為離 間語其為得矣。令經論中云離間者。皆唐譯 耳。犯緣第一律列十眾。道俗各五俗五眾者。
二眾已外加王臣外道。戒疏云。當類犯提。餘 九皆吉。犯相中。先引本律釋名。次引僧祇示 犯。云惡法者即同罵戒。彼有七事。上三事有 下中上。初種姓有三
(下謂旃陀羅等。中即兵吏等。上即剎帝利等) 。二業 行三者 (下即屠兒等。中即賣香肆。上人上即金銀肆上人等) 。三相貌三者 (下即瞎鋸
齒。中謂太白太黑。上謂三十二相) 。後四則無三品。皆名為下。四 病者 (疥廯顛狂等) 。五罪者 (夷至吉羅) 。六罵者
(作世間淫穢醜惡語。四分無此) 。七 結使者 (愚癡暗鈍等) 。某甲說汝是句絕。即指上七種 傳告彼人也。若前三種有下中上。一切皆墮。
後四無有下中上。亦一切墮。今引後四結文 通收七種。無論品類。欲離皆犯。故云無有等。 離不離墮者。離取起心不論前境。後引多論
彰異。上句明重結。如一說未離再三說。故下 明緣闕。此戒所犯必兼二處。今但自搆故入 輕中。準此若但傳言不欲離散理亦非重。一
切吉者彼論但云突吉羅。而前列多相並是 輕罪。故加一切統而收之。彼云。說汝是多食 戲笑欺誑多詐等。傳向比丘者聞則吉羅。不
聞亦吉。不犯中。上之二種破近習惡人。世有 濫濁之僧反為眾首。俗愚無識。妄相親厚。護 法利他故破無犯。惡伴同之。和尚等者次破
共謀惡事。無義利者謂欲共議侵壞僧塔。律 云。數數語方便欲作是也。破下總結。律文更 列壞僧助壞僧非法非律羯磨等。
[0307c15] 第四 (佛在舍衛。阿那律行寄婬女舍宿。彼裸身來嬈。故制) 。緣中第一簡下畜 女得吉。又須可淫。簡下黃形石小皆吉。釋中
初科有三。初示女相。有智謂解知好惡。以簡 幼稚。命根未斷即簡死壞。室下次明室相。初 相可知。注中上句示相。下二句釋疑。準論即
下引多見。同一室中有諸小房亦犯是也。第 二注云長行房。謂相連接者。簷下兩頭即三 邊有障。顯前敞也。第三注中通覆者。即四
圍有屋。中開庭心。異下少開纔漏光耳。此 下三辨犯相又二。前明正犯。初二句通標。或 下列相。上三句明至室俱互。若亞臥一句示
業分齊。言亞臥者謂身斜倚。但令著處即同 臥相。律作敧臥 (去寄切不正也) 。隨下結犯。隨轉犯者 業深教急故。若與下次明輕罪有三。初明異
趣。注引好畜染同人類。若人下明異報。並由 前境非勝故罪輕降。比丘下明異儀。準疏同 宿。一須僧女俱臥。二須局在夜分。若互坐
臥。及晝日俱臥並犯屏坐。今此僧臥。女立 故但犯吉。坐則犯提。如注所顯。即指後戒。引 誡中。十誦初示制急。羅漢聖人雖無故犯。欲
顯過重極誡凡夫。故同一制。如下喻顯女情。 意令遠離。此律即那律緣起。餘下正責。拒抗 謂特違聖制。引文中。多見二論初明室相有
二。即都堂及共戶也。注釋共戶。部即是州。舊 云。彼間作屋。上不起楝平以土覆。中間開溝 洩水。或十間五間不隔同一門也。次釋覆壁。
壁即是障並舉極小。已上可知。若下示室量。 文出極廣。已下可準。所對下次簡女境。行坐 乘船皆同此辨。故云乃至。十誦中初引文。必
下義決。即準下五分有伴之文。有明謂秉燭 也。僧祇三開。初開別戶。即同別室。若佛下次 開遇緣。施障隔斷。事同異處。注示施障。須成
兩室。各不相通方免斯過。一頭著內壁。一頭 出門簷。故云相當。當猶抵也。末句遮濫。若無 下三明互相臥起。方便離過。言無福者令僧
犯戒。故注中以互坐臥合犯屏坐。故準五分 有伴通之。多論初明多犯。趣舉十墮餘則例 知。若下次明深防。雖非同室亦制小罪。五分
異隔必是都堂同戶之處。準此有伴亦不許 臥。不犯中三。初迷忘不犯。若下非室不犯。 三位九別。初三句覆遍障缺。次三句障周覆
欽。後三覆障俱缺。言此室者總前九種。開 行坐者據成室相有伴方開。此諸非室無伴 亦許。準約同臥亦應犯輕。若病下難緣不 犯。
[0308b02] 第五 (佛在曠野城。六群與俗人共處宿形露因制。後於拘睒彌開二三宿重結此戒) 。列緣中 等一指餘義者疏云。昔云男犯非女犯以制
隨宿義無三夜。今此不引直取論證。釋中初 科。戒本廣解宿限不同。不可和會。此引廣解 故至四夜。疏云。約戒本犯至三宿者。墮剋相
為言。入第三夜臥即是犯。故十誦戒本過二 夜提。致使解者有緩急 (準疏定奪應從戒本) 。下引諸文。見 母二論及僧祇則同廣解。十誦伽論頗符戒
本。二中十誦兩開。通夜坐者同下五分。母 論兩宿由無去處開坐免過。注中初夜即第 四夜初。此戒初夜本合犯提。論家開坐故不
即犯。及至將明還制互去。若一向開何須令 去準下注中。必須四夜通坐方開。此兩節注 似斥古非。有謂等四夜坐開無犯。故雖不
明指語意可見。三中僧祇初明緣開。不下示 犯。過三夜者即第四夜初。犯竟下明未懺疊 犯。轉長罪謂展轉增犯。夜犯別結。故不開
二夜。據開三夜但第三夜將入犯位。不為開 故。四中多論四句。故知結犯不問入室同 異。但取過夜耳。不犯指前。但過三為異。
[0308b22] 第六戒 (佛在曠野城。六群與俗誦經聲高亂坐禪者。因制) 。所以制此戒者。 多論四意。初為異外道。二師資位別。三分別
言章。四依實義不在音聲。具斯四益所以一 制。列緣二中三種不同。隨一成犯。注戒云句。 義句味字義。釋云。句義者同誦不前不後也
(疏云。同誦偈也。此通長行。文盡見義故云句義) 。句味者眼無常等 (一句之下理味自足) 。 字義者同誦阿字也 (誦呪之類) 。用此三種配緣中三
字。小有差倒。第四謂授法時抄前合誦也。釋 初緣中初科。前簡所誦。二聖二凡則通四人。 智論更加化人。若口下示犯相。初結同誦犯。
口授即同誦。書授謂已誦他書。若師下結不 教犯。凡欲授法必先誡之。縱不同聲不教 亦犯。決通中。初決所誦之法。僧祇餘人即天
仙。佛印可者還同佛說。本宗但通四人。故注 以示之。善見初明佛說。若下簡餘人說。十誦 下次決結犯分齊。品及章段名異義同。隨經
所立故具列之。一部多品隨得多罪。此下點 律通漫。釋第四中。初開俱利非始授故。若下 次開從下受法。則通同誦。如是例者以學有
先後。故開從受。位有尊卑必無師奉。故令 消息。不可乖儀。然則上下亂倫。師資義倒。必 有本眾未可從他。近世愚徒牽從儒士求學
俗書。白衣高座可恕。無知比丘行列。殊無 慚色。毀辱佛法無過於此。有智聞之切宜深 誡。不犯中三。初即口授書授二並如法二。同
業者謂同受學。疏云。非師資位故曲開耳。二 錯說可解。
[0308c20] 第七 (佛在羅閱城。有行別住比丘。在下行坐。六群以所犯事向白衣說。餘比丘皆慚。故制) 。明過
中。破法身者亦同大集。若打破戒罪同出萬 億佛身血。疏云。豈非形服異世為聖道標。若 加輕毀則三寶通壞。故雖破戒乃是法身之
器。制罪雖輕業道尤重。緣中第四。律因調達 破僧。佛令白二差身子遍告白衣。即戒本中 除僧羯磨也。釋中初科尼。說太僧違八敬
法。不問輕重與僧不同。故引示之。次文僧祇 三節。初是無法不答。若已下明有法開答。因 下引緣誡約。女人偈詞。上半明所應作不作。
下半示不應作反作。此言深切。有信聞之能 無愧乎。十誦中答詞乃是護法綱紀。遮俗輕 慢故也。三中律文前明說犯。疏云。所以不列 偷蘭名者。猶含輕重
(重者犯提輕則犯吉) 。若列蘭名謂輕 亦提。避濫不出也。又下次明指人。衣服房 舍即示所說之人服篩住處。不犯中三。初
不知者反第三緣。謂迷教也。不麁想者謂迷 心也。迷重為輕。說亦犯吉。迷有為無則無有 犯。白衣先聞者非由我說。故律中更列若眾 差說。
[0309a11] 第八 (佛在毘舍離。以前大妄語緣。集僧呵責已便制) 。名云實得道者此據 初果已上。是戒所制。多論二義故制。一大人
法者。功德覆藏諸惡發露。今稱德匿過。是小 人法。二自顯聖德。賢愚各異。若有聞者偏心 專敬。失本平等淨善之心。末世事稀。故不
備解。今引疏文略知緣相。一內實得道。除 增上慢。二自言已證。三向未具人說。四言了。 五聞解。問答之意恐疑此戒被物無功。故敘
本制知非徒爾。答中聖既無犯說即知凡。若 不制者世人無識謂為實證。故雖制聖還成 制凡。故為要也。注戒云。並如初篇。若言業報 (自言業報得通)
。若戲錯並不犯。
[0309a23] 第九 (佛在舍衛。迦留陀夷在姑前與兒婦耳語說法。因制。後開五六語及有智男也) 。過限謂 五六語已外也。釋第三中。請問不制者以虛
心求請。義非強說故不限多少。釋第六緣。先 引五分以顯開限。彼律有女風病。比丘不為 說法因死故開。次引四分出語相。無我無常
字並貫上五六。如云色無我乃至識無我眼 無常乃至意無常。詳律後緣且舉陰入。或說 餘法用此為限。後引僧祇以明過限。所以爾
者良以目對女人鮮能自攝。欲情內動強授 妄勞。故雖聖法不許多及。凡情皆爾。世事 昭然。釋第四中。律取解知者則簡小兒癡狂
等。多論初簡男子又二。初須相解。必下二 須俗男。女下次簡女人。且分道俗。小石等女 亦應非犯。僧祇簡伴有四。並以若字分之。初
病二眠三親四愚。下文指廣。戒疏問云。有請 及男俱不說犯。何故唯除男耶 (此難戒本) 。答。言除 男子不勞更除請。若著請者疑謂有男須請
得說故。重釋中。引經明示受請儀式。意令依 稟。釋第五。不了輕者義不具故。不犯中四。 初是順教。有下伴證。若無下他請。若錯下
非意。五戒即三歸體及法。謂五戒相八齋亦 同。
[0309b16] 第十 (佛在曠野城。六群為佛修講堂。自掘地招譏。因制) 。引論制意大同後 戒。故此雙明。第一此戒則傷害螻蟻。壞生則
毀損蠉飛。次意如戒緣中。居士譏言無有正 法。斷他命根 (彼計生地生草皆有命故) 。第三廣釋。如文可解。 故知比丘為體。高超物表人天所尊。或遭驅
役但由自感。請觀己行勿咎於他。犯緣第四。 若作淨語則開使人。引誡中。欲明佛是勝緣 復非為己。而被呵制以況餘事深非所宜。注
中破戒獲罪妄謂得福。是為儌倖矣 (此注合是大字) 。釋 中初文為三。初示地相。律云。若未掘即是生 地。易知故略但明已掘。文中二相。初約四
月。謂經時故。二約被雨。由滋潤故。由此二緣 還成生地。故不可掘。四月不論被雨。被雨不 待四月 (有以四月被雨為一事。此未見律文)
。若用下明掘傷。钁即 鍫類。耒謂手耕之具。扴古黠反。謂以手物 揩動作。地想者結過由心。若不下明使人不 教先犯此罪。別釋中。十誦初明似地。發生力
薄。故並犯輕。頹崩也。石底即石所壓地。泥字 去呼。謂泥塗處。恐深至地。故制。沒膝已下無 犯。除下明緣開。作模謂規地作相。此開生
地。若準前注未可從寬。若下明非地不犯。赭 即赤土 (不生物者) 。墡即白土。生石天生石地。多論言 蜀本者簡關中本。文多闕漏。止有八卷。首師
從蜀僧求得第九。即今藏中見傳者是。文釋 二地。初句通標。生地者下牒釋。初釋生地。罪 相可知故文不出。餘下釋不生地。初示名。地
無不生。從緣彰號。故云義名。若下顯相有三。 初明觸地。乾土吉者與濕連故。不連無犯。次 明牆土。濕字誤。論作齊築處。即指牆體。故云
異於地也。雖字上論有地字。謂牆根邊地。濕 淹犯墮。不濕應吉。發起即掘動。三明牆屋 上土。傷草是後戒。下文或明草木。皆相因而
引。非此中意知之。僧祇中。初作務毀傷。轉石 謂翻轉也。搭地謂以物按搭令平。二明上 塊大小。三明損壁。打合作釘。損成功者示犯
義也。若外下四明重生地。土末祭謂地極 盡際雨不沾處。若撤下五明摘壞。此謂地上 疊累為壁。如今土牆。初約有泥。令人除已自
得摘。若下次明無泥。被雨令除潤際自摘中 間。行字戶綱反 (或去呼北地俗語) 。井下六明治水。瀆即 是溝。汪水謂雨暫停處。抒常呂反洩水也。大
下七明扴傷。謂在生地。若瓶下八明動物。九 明砂土。十明死土。次緣開中。四分火難。上開 壞生。若下開掘地。土滅者以土撲也。逆燒燒
字去呼。謂迎前野火也。除即去土不使旁延。 善見前明非地。文列三相。砂地土少無犯。僧 祇半砂吉。義準砂少即同生地。若野火下示
緣開。五分中。但引作相召眾。下指諸部同開 掘壞。重故不引。釋第四緣。論文前明僧犯。僧 尼作淨語者法不對人作不成故。餘眾不作
者有人無法。違佛制吉。掘即犯提。下明三眾。 無緣犯者有緣開故。五分緣開有淨人則犯。 剉草斬乾草以和泥也。僧祇下注文。以律不
犯中除屋內土不犯。但云除土不言得掘。是 文不了 (下不犯中不引) 。疏引古解云。屋內死浮土也。今 師云。準如僧祇露處死土。屋中自掘藏物者 得
(是知露處約死。覆處不論死活) 。不犯中初開作法。若下明作 務九相。疏云。四分反甎曳材不犯。僧祇犯者 俱有心也 (前云曳木驅牛馬等)
。然律開文緩而義急。故一 切通開不故掘也 (疏文) 。是則僧祇無心亦開。四 分故意亦犯 (凡與上文相違並宜此斷) 。
[0310a19] 十一 (佛在曠野城。因前造房斫伐神樹。非沙門法呵責而制) 。壞音怪損也。壞即 是業。生種即境。禁斷此過名戒。指緣同前。但
改一二為生種耳。正名中初標戒本。鬼者下 引律牒釋。注中初示村義。故下遮濫。恐有迷 名謂毀神廟。諸部即下所引。十誦中蟁音盲
合作虻。蛺蝶上古協切飛蛾也。僧祇兩分。即 名草木為鬼神村。釋初緣中。四分初示生種。 五種者古記引首疏云。合五為三。一根種分 二
(不假節生者名根種。如薑芋蘿萄。若假節生者名覆羅種。如蘆葦芹蓼等) 。二枝種亦二 (不假節生名枝種。如柳榴之類。假節生名節種。如藕蕪等)
。三種子子復生子。 故名子子 (如五穀等) 。注雜種者離四種外總收一切。 戒疏則指芹竹 (芹菜與竹) 。僧祇以為勒蓼。具如上注。
若下次明損壞。斫截墮注戒作墮落。上明全 生者。若斷下明萎乾者。多分生謂生分過半 也。僧祇初科先配五種。莖即枝也。心即覆羅 蘿勒。蓼即蘭香也。揉
[打-丁+修] 兩手相錯十七。 穀 者 一稻.二赤稻.三小麥.四穬麥.五小豆.六大 豆.七胡豆.八豌豆.九粟.十黍.十一麻.十二
薑句.十三闍豉.十四婆羅陀.十五莠子 (稗子) 。十 六脂那.十七俱陀婆 (諸梵言並未詳何物) 。火淨通五者。上
四淨法皆局對故。次明五果。注二棗者熟謂 在樹。熟者生如青棗。以火觸故表裏皆淨。故 得合核。膚謂皮膚無核有子。注蓽茇味辛而 香。奈似林檎而小。創字平呼。
[禾*會] 者指歸云。麁 糠皮故謂之 [禾*會] 。此果最小。皮如麁糠。輕重儀 中謂松柏子也。角即菱豆也。注中蒿者此屬
子種。恐謂葉隔不成火淨。故準 [禾*會] 角以決之 耳。但下示作淨法。已前五果火淨亦通。餘淨 各局。在文可尋。行護中有十一節。隨次點示。
初明總淨。畏年少者恐彼不作淨語故。言春 去者由先已淨不須淨語。已前種果皆可準 之。故云餘事類知。若以下明壞種。越是方
便死提即果罪。若草下明踐草。言欲令者即 是故心。石下明護衣毛。石衣即苔蘚。毛謂 蒸潤生者。皆有生性故。雨下明舉物。與下不
犯相違。故注和會。夏下明暫繫。夏有時限故 遍言之。泥下明緣開。水下明護浮萍。擲石至 天者何有此理。開必須法。令無自任恐生輕
疑。故特注之。若下明作務。就葉飲者。以泥作 手污不執餘器故。水下明損淨萍。水草即萍 等。若下明非久物。朝菌即地蕈。指歸云。此生
於地。八月有朝生暮死。準此例上衣毛損應 得吉。善見以淨人幼小故開。四分中注文指 前。即僧祇繫草文。釋第四緣。五分初明淨語。
次列四種。解一即止。隨言通得。四皆云是即 指前物。注顯知淨。知屬前人淨在比丘。由解 此義故號淨人。不合下應加言字助之。若下
明緣開。開路不犯。文言不故異上僧祇。罪多 少中。初對十誦明當戒。十誦從種故止五罪。 此律約業故隨多少。乃下次對僧祇辨前戒。
明離地中。引律前明五生。通約就地。柳榴枝 種。枝可植故離地亦犯。榴即石榴。後明非 五生。但除枝種餘離地者。文列三判。尋之可
見。槐櫰同類。葉細而青者名槐。大而黑者曰 櫰。與地連者猶屬生故。不犯有十。初作法開。 下九皆以若字間讀。墼謂土塊。除經行土者 因損苔草故。
[0310c18] 十二 (佛在拘睒彌。闡陀犯罪。餘比丘問以餘事答。作白制已遂惱僧喚來不來等。又作白制違白而作。故制) 。
身口二業邪曲惱僧喻如文綺。此據僧法故 犯提罪。餘非義語止犯吉羅。戒本云。妄作餘 語惱他 (刪定戒作異語惱僧) 。餘語即口綺。惱他即身綺。即
二戒同制也。釋中本律先明口綺。諸比丘問 言。汝自知犯罪不。即作餘語如文所引。而云 等者律文續云。為論何理為語我。為誰是誰
犯罪。罪由何生我不見罪。云何言我有罪。惱 下明身綺。由制不得餘語。後便觸惱眾僧。等 者律接云。喚來不來不喚來便來。應起不起
不應起便起。應語不語不應語便語 (此語屬身綺與上不 同) 。不指如前。即結罪相。諸文中。成論實語 次第三相俱有過故。非時者語不合宜。即名
不義。衰惱謂令他不樂。無本謂師心也。即 下指律眾學說法等戒。並非宜故。善見下此 開應語不語。律下此約別人以論。不犯中初
門口綺。重聽謂已疾不聞。參錯謂他言不了。 若欲下次開身綺。初約非法羯磨明來不來。 若一下次約頭陀病難明起不起。若惡下約
非問非法明語不語。如上三位一一相違。事 同非犯。以緣別故。若小下失口非意如常所 開。
[0311a11] 十三 (佛在羅閱城。慈地比丘嫌罵沓婆故制。與僧殘二謗同時) 。名中云僧簡私請 故。疏云。嫌罵兩戒同惱知事。不殊故合制也。
緣中一三六屬知事。餘三屬能犯。初緣中初 科。五分通單白。四分唯白二。餘人即佐助者。 誣謂欺枉。四分緣起。即沓婆羅漢厭無學身
求堅固法。佛令營僧事。羯磨請之。次科初 示犯。正拜即僧法差者。彼律通召差人為拜 人。不獨知事。業疏引云。一切拜人羯磨。並四
人法是也。展轉倩人同犯者。由彼自倩即同 正人。五分餘人應非自倩。或是部別之異。因 下引緣。彼云。時捕魚者網得一大魚有百頭
頭頭各異。世尊見之呼名即應。佛問。汝母何 處。答。在圊廁中。佛言。此魚迦葉佛時作三藏 比丘。以惡口故受雜類頭報。母愛其利養作
廁中虫。引此緣者深誡後學。而世講師身臨 法座多相毀讟。請思來報彌須畏慎。釋第四 中注文傳誤。合作大書。反上者聞聲不見面。
如隔障處。疏云。此與罵戒有四別。一前是泛 僧。此僧知事。二前戒不問虛實。此說實不 犯。三罵詞不同 (前列多種毀呰。此戒但言愛恚) 。四前非知事見
聞互離輕。此敬護重。互離犯提。若下相因而 制。不犯中明同友相利。故無有過。
[0311b04] 十四 (佛在舍衛。長者請僧。十七群取僧坐具露敷往食。不收風塵虫鳥壞污。因制) 。多論三 義故制。一須掌護使資身行道得安樂故。二
同心愛惜長彼信敬故。三令受用福反資施 主善根成就故。列緣中僧物有三。如迴僧物 戒。今取已捨與僧犯墮。餘二結輕。床即繩床
木床。敷謂臥具坐褥。釋五中。五分初明犯 墮。並以事異而犯同故三皆言亦。初見不舉。 雖非自敷不惜護故。尼寺犯者皆僧物故。借
俗犯者恐損失故。若下明犯輕。二緣俱非心 過。但情慢故吉。僧祇中。初明安像必約露 處。手觸即同受用故犯。若下明囑他不舉亦
開。文標春月不慮損故。餘時義應不許。若 行下明別制。此非僧物但是乖儀。有違應吉。 多論遊房吉者非捨去故。四分有四。初明捨
去方便。次第四種並以若字分之。初囑知事。 二舉屏處。三好蓋覆。四作意還上句明即還。 應下脫去字。律云便應去。又疑。便字寫倒。今
將連下讀之。言雨中者律云。若疾雨疾還。不 壞坐具者應往。若中雨中行及得還者應往。 若少雨少行及得還者應往 (皆謂去時作如是意) 。今但云隨
雨及時。通收義足。彼下總結。初明順法。若不 下明違犯。正罪方便如文所列。言還悔者律 云。一足門外一足門內。欲去而不去也。若
二下次明同犯。律云。下座意謂上座當收。而 上座竟不收故犯二罪。不收故提。復以非威 儀故吉 (輒使上座故犯二罪) 。又上座意謂下座當收。而不
收上座犯提。俱不收者律云。二人不前不後 也 (謂同臘者) 。餘下三明餘物。空床非所用臥者。表 裏即內外謂摘開各處。非全物也。若下四明
別務。思惟即禪定。不犯中但明囑付二人。律 文更列力勢所持命梵二難。不作次第而去 不犯。
◎
[0311c07] ◎十五 (佛在舍衛。客比丘在邊房宿。不語便去臥具壞爛。故制) 。僧物制意同 前。緣中第五犯相有二。如後釋中。疏云。所以
分二戒者。一屏露異。二得罪。異露則出門屏 則出界。又決去出界。暫往三宿三開緣。異 露則兩相緩急 (緩則如上方便。急謂勢力命梵等緣不作次第)
。屏則開於 二夜 (屏是房室故有斯開) 。釋中初明出界犯。前示方便。若 不下結犯。若即下次明三宿犯。初示方便。不
下結犯。不犯者如上。方便已在界外。水陸命 梵等緣皆開。
[0311c16] 十六 (佛在舍衛。六群十七群同道行至無住處。十七群求得住處。六群知強於中間敷臥具宿。故制) 。釋
中律文分三。初釋中間。約身四邊者明其迫 窄不相容也。以間寬不妨。開無犯故。次釋臥 具且列四種。餘物準知。若下三約心明犯。開
不知故。十誦於中敷已又作多事惱他。意令 避去故。隨事結且列八種。不出聲色。隨他之 語總收一切。不犯中。初句不知。次五並以若
字分之。下明難緣共成七也。語已住者彼許 容也。親舊教者彼自召也。倒地轉側皆非意 也。命梵等者文略力勢所持及繫閉也。
[0311c26] 十七 (佛在舍衛。六群十七群在道行至小住處。十七群先入寺掃洒令淨。六群知故驅起牽出。因制) 。犯
緣中初簡三時。春冬分房有上座來下座應 避。非定屬己牽出數故。夏房不爾稀故結輕。 釋中四分為二。初通示多少。隨所牽者此約
人也。隨出房者即約處也。若牽下別釋多少。 並約出戶明犯分齊。文引兩句互明多犯。準 律初後出二俱句。文云。若牽多人出多房多
墮。一人出一房一墮。則四句備矣。上約牽出 犯重。若持下明不牽犯輕。律云。若持他物出 (好將出也) 。若擲著戶外 (謂棄擲也。此是兩相不可違讀)
。閉戶外者因彼 出外不令入故。僧祇初明牽人。牽出是身犯。 呵叱即口犯。一一墮者不同四分約出戶也。 若瞋下次明驅畜。十誦中。鼾 (音汗)
。鼻聲也。據非 驅逐惱他事同。文制不應違。須小過。五分初 開折辱弟子。以慈濟故。若下次制惱他。不喜 人謂他所怨嫌者。出亦言者非驅逐也。不犯
有四。初開非意無恚者謂。後至人隨次出者 即前住者謂。見上座來自避去也。共下次開 護戒。若下三開簡穢。以此九人非同儔故。四
破中闕正命。因下四開難緣。若不牽出必致 損已。故云因此。辨異中。強敷不開穢境故 須明之。俗處不簡寄他舍故。僧處須簡非同 住故。
[0312a20] 十八 (佛在舍衛。有比丘在重屋上住。坐脫脚床脚脫墮比丘身。壞身出血仰面恚罵。因制) 。但標名
列緣。而不釋者末世事稀。若復委明不濟時 要。前後諸戒有略皆爾。不知此旨全迷鈔宗。 然恐初學臨文致壅。故略引釋餘廣如疏。初 緣重屋平地非犯
(疏有四緣。第二云。薄覆明易陷也) 。二脫脚律 云。脚入髀 (疏云。明將脫不久也) 。三坐臥犯者廣解唯臥 犯。今從戒本坐臥齊犯。律中若獨坐床一板
床浴床。坐者皆吉。不犯者若坐鏇脚直脚曲 脚無脚床 (皆謂不脫) 。若床支大 (雖脫有所承故) 。若脫脚安細腰 (謂有釘鈕)
。若重屋板覆厚覆等。若板床坐 (謂以板藉) 。若脫 脚坐 (除去脚也) 並開。
[0312b02] 十九 (佛在俱睒毘。闡陀起屋虫水和尼招譏。故制) 。此中大意過在違慈。 疏引光師云。重已所輕 (房屋) 。輕他所重
(虫命) 。深乖慈 惻故須急制。釋第四中。初明虫水。若下次明 諸漿。律云除水已若有虫酪漿等。則知餘物 皆制。不獨虫水也。酪分清濁。餘二可解。戒
本但明用澆泥草。今就廣文互投皆墮。一切 下總結罪相。下引五分用水澆物。本律以物 擲水。並計虫魚多少為量。故云一一墮也。問。
此戒為約用水為約虫死。答。戒疏云。此不就 損命中制。是深防制。若彼命斷自依畜戒。是 知虫雖不死計數成犯。問。虫不可知罪寧有
數。答。此據漫心不論知數。隨用隨擲冥獲多 罪。宿云轉轉。食云咽咽。衣云著著。例皆爾 也。若爾懺悔如何陳相。答。罪必可知。隨數牒
入。不可知者。但云不憶如後自顯。釋第三中。 初引經明麁細二類。意顯細虫。明須漉用。十 分之一明其極細。千萬由延示其極麁。如摩
竭魚金翅鳥蟒蛇之類。次科僧祇初護梵行 不可居也。若下明漉用。或是元無。或曾漉 竟。春夏朝中並應諦視。五分初示虫水。虫取
可見即入制限。多論身子天眼觀空中虫。如 水邊砂器中粟。遂斷食。佛因制云。但肉眼所 見漉囊所得。文與此同。故知大集微塵十分
之一教所不制也。若下次明用犯。無下三制 持行。違此吉羅。不犯中。初開迷想心不當境。 若下次開手觸。若漉下明順教也。
[0312b28] 二十 (佛在拘睒毘。闡陀起房重覆不止。屋便摧破人嫌。故制) 。緣中第二戒疏無 自作字。以但制看覆故。疏云。何故看覆無自
覆者。答不看房成有受用義。自覆招譏。重故 不許。或可從緣起說。由使人作因即制戒。第 三緣若去見聞互離吉羅。俱離不犯。得房受
用。言三節者若約緣起。則是三重。覆已更 覆故致摧倒。若據律文即約苫草以分節段。 從橫皆犯。五分草瓦板等皆可為覆。此多用
瓦。應取縱橫三行。即為三節。如疏廣之。四中 問。戒本過三方犯。此言竟者。答。戒制指授。 三節未竟若去非過。看竟即過。此據看過非
三節過。不犯者注戒云。如上指授遠離見聞 即不犯。
[0312c12] 二十一 (佛在舍衛。愛道請教授。佛令僧次。六群次往說世論。因制) 。名中不差擅 往故云輒也。緣中疏列五種。前加佛開說法
八敬。餘四同此。初不差者律制白二僧法差 往。二中疏云。簡別房別說不犯。釋中初文 前明教誡。說法八敬者律云。非教授日說八
敬吉。僧不差與說法墮。古師執文謂日非說 敬二吉不差說法二提。今師不爾。日非故吉。 不差故提。八敬說法文中互列。故知受差日
非說二俱吉。不差輒教二亦俱提。如彼廣之 (八敬名相如尼篇列) 。次明日非。引僧祇者律無文故。前三 者彼云。時未至也。注中後三日即十六十七 十八
(黑月說戒即初一初二初三) 。後二者彼云。過時注中去猶 至也。二日即二十九三十日 (白月即十四十五) 。又云。無 間黑白中間十日當往
(白月十九至二十八。黑月初四至十三) 。次科 上明廣法稀行。今下指略法如別。十德如說 戒篇。
[0312c28] 二十二 (佛在舍衛。難陀僧差往教授已愛道重請。至暮尼出祇桓還至舍衛。城門已閉。宿城塹中俗譏。 故制)
。疏云。本在僧寺因過方制令往尼寺。緣 中可見。列緣中。初緣以不差者但犯前戒。釋 中兩節。初約法簡。若問即問義。餘事離上諸
緣通收一切。遷延及暮也。疏云。餘誦受經至 暮譏同。如何輕者以教授有法集尼易故重。 餘無攝法故輕。除尼下次約人簡亦具上四。
略舉受經文脫等字。注戒有之。不犯中且列 六段。初是順教。除下次對男子。此開吉罪。三 船濟處。四與客行。二並別緣。尼因聽故。五至
尼寺者。由本緣起尼來僧寺故有此開。若取 後制應非開也。六因人請此亦僧寺律云。說 戒日來請教授人。值說故聽是也。
[0313a12] 二十三 (佛在舍衛。尼聞教授師來出迎供給。六群生嫉云。彼無但實為食故。因制) 。列緣 中。一二與六並屬所譏人。四即譏詞。不犯中。
初至若問並約事實。為供養字貫通下四。戲 錯二種非意故開。
[0313a16] 二十四 (佛在舍衛。乞食比丘尼數請不受。後得衣與尼尼輒受。彼嫌責數向人說。故制) 。緣中 疏有五種。加第三作非親想。初緣多論尼三
眾同犯 (下作衣期行亦爾。今宗必須大尼。小眾但吉) 。疏準浣衣戒。下二 斷輕。第三中疏云。文中不明尺寸。而於過咎
大小俱提。不犯中。除貿易者律云。以衣易衣。 非衣易針刀縷線下至藥草等。下與三寶所 為別故。文略親里注戒具之。
[0313a23] 二十五 (佛在舍衛。迦留陀夷為尼作大衣裁作婬像令眾前著。生俗譏笑。故制) 。緣中戒 疏有四。加第三自送遣作。釋三中初示正犯。
若復下明餘犯。疏云。既作針刀。故隨運結 (明正犯也) 。餘熨摩等方便但輕。不犯有三。上二可 解。借用治還本非為作。相同異緣。
[0313a28] 二十六 (佛在舍衛。迦留陀夷興尼各有欲意在門外坐。居士共譏。故制) 。初緣疏中作 尼三眾。除俗女不犯此戒。第二一比丘一尼
已外有人名第三人。不簡道俗男女。有即非 犯。第三緣疏云。緣中門外同坐止是露攝。戒 本明屏故知雙結 (戒本云。在屏覆處坐) 。準知屏露合制。釋
四中。十誦丈尺三階辨相而不明露處。準下 女坐。一尋內墮。一尋半吉。二尋已上無犯。僧 祇明多罪義。初句標示。或下顯相。初約共食
以明犯相。但令使尼來成第三人。去即結犯。 隨彼來去則有多罪。比丘下次明免過。謂使 尼去時比丘恐犯。故先自起欲令尼去。釋三
中。初引多論別示屏過。以人不見放逸無慚 思行婬欲。故以二過以命其處。次引律文通 釋三緣。初釋第三。指如前者煙塵闇黑名見
屏。常語不聞名聞屏。據此以論未必覆障。若 下次釋二四。疏云。盲聾互有不成全證故吉。 又是坐戒立故是輕。不犯有四。初是同侶。二
即俗人。此二皆謂有第三人。三謂非意。四即 遭難文闕病緣。
[0313b18] 二十七 (佛在舍衛。六群與六群尼共行。人譏。故制) 。緣中準疏有六。加 第四不離見聞處 (離則非犯) 。第二言共到某村城國
等。第三謂非伴行疑怖緣。第五村聚隨村分 齊。眾多界一一墮空處至十里墮。若減一村 減十里皆吉。不犯有四。一不共期者疏云。除
偶相值或期不許。而不離見聞。皆不犯二大 伴者律緣。眾多比丘與眾多尼皆欲從舍衛 至毘舍離。以佛制戒不與同行。尼眾在後為
賊所劫白佛。故開兩眾多人。故云大伴。今 一比丘多尼亦開。又疏云。行途逈遠招譏過 大。縱多比丘一尼亦犯。要得多尼方開。坐處 譏輕有兩比丘即不犯位
(前戒開通僧多尼少不犯) 。三若往安 隱者。如病等別緣必須前詣。四命梵難緣。文 略力勢被繫故云等也。下引十誦過險開意 同前。但加負衣耳。
[0313c04] 二十八 (佛在舍衛。六群與六群尼共乘船。人譏故制) 。緣中準疏有六。但 於三中分出四五。三同一船。四順流上下。文
開直渡必約上下往來方結。又但取作意纔 入即犯。不待船行。第五謂非直渡失濟之緣。 第六雙脚入犯。律中一脚在船。一脚在地吉
羅。準疏俗女亦犯。不犯中律云。直渡彼岸也 (但開過岸。非謂遠途) 。失濟者本為直渡。上下非意。又云。 往彼岸不安隱 (却返上下)
。勢力繫閉命梵等皆開。
[0313c12] 二十九 (佛在舍衛。居士請舍利弗目連食。偷蘭難陀尼言。是皆下賤人勸請調達是龍中龍。因制) 。緣
中第二知者。疏云。知是非法。釋中本律初明 贊歎。上二句即十二頭陀。略舉初後三種。故 云乃至。讚下四種名相可知。次釋食中初明
時食。疏云。大小二食俱犯。除下明餘物。疏 云。衣輕者財重難捨。燈油物微故也。僧祇為 七。初句彼因。長者見長老比丘。辨食供養。尼
為料理往請。白時至行食。等比丘疑不敢食。 乃至白佛。佛聽除舊檀越。此明元是舊識。非 因彼歎而致請故。二乃至下彼云。有唱供時
歎。始下食時歎。初作食時歎。作食辨已歎。 有請時歎。此五並以更有至墮等文該之。今 舉二種故云乃至。前云更有比丘非歎不犯。
復言此是頭陀正歎故墮。三若言多與非犯者。 彼云。此不名讚歎。四若言徒眾並犯者。語通 該故。五若言眾主一人犯者。以別指故。六若
有歎食下。恐別乞失時方便開食。初令對貿 次開心念。許字連上讀。指物多少之詞。七若 言尊者下。言雖通濫而非歎美。可猶少也。五
分中。先讚不知臨食非讚故皆不犯。不犯中。 六種並以若字間之。初是迷心。二不因彼讚 故。三即想轉。律云。教化作無教化想 (教化即勸讚令請也) 。
四五可解。第六文誤。律云。不故教化而乞食 與 (謂尼直乞施主遂與非歎得也) 。此中一三屬比丘。二五屬檀 越。四六屬尼。
[0314a08] 三十 (佛在舍衛。婦與姑諍還毘舍離。阿那律欲往彼國此女為伴。夫便逐及那律被打幾命斷。佛因呵制) 。
指緣同前。但改初緣人女為異。疏有六種。加 第五不離見聞。又第三無緣疏云無伴。然準 律文不開伴援。疑彼寫誤。今云無緣。對下不
犯不共期等。引緣如上。聖人斷欲尚遭誣毀。 具縛凡夫豈免譏責。故下顯制。律中越村結 墮。村中犯吉。是則舉步即制。足彰過深。苦誡
來蒙理須謹奉。不犯中。初二句止是一緣。不 知若三字寫多。律云。先不共期須往彼得安 隱。疏云。開緣不期及難故知。共期多伴亦犯。
不類尼中以同法故。下明二難。力勢繫閉文 略不引。
[0314a20] 三十一 (佛在舍衛。拘薩羅國無住處村居士作住處常供一食。六群數受故制) 。緣中初 緣。疏作非親居士則簡親也。第四即下開病。
不犯中五。初句順制。次病過者謂因病過受 也。若諸下多人共留。若次下次第各請。律中 若多檀越若兒女姊妹。次第請住多日是也。
若水下急難為阻不可往也。文略賊盜虎狼 等。
[0314a27] 三十二 (佛至阿那頻陀國。因諸比丘先受大臣請復受婆羅門濃粥。往大臣家不能多食。大臣瞋恨。為佛
呵責。後佛還羅閱城諸比丘先受樂師請。後居士施五正食。食已後赴先請不能多食遭瞋。故制) 。會異 中四律三名無非重食。今云背請乃是相傳。
於義易顯。故云明判。疏云。隨俗取解亦無過 也。初緣疏有四句。初前後俱正提。二前正後 非正吉。三前不正後正。四俱不正並不犯。三
云病等者具如不犯中。五隨咽者疏云。不待 飽也。釋初緣正請中。初引二請通皆有背。次 明食體。五正列三不存廢教。稠即濃厚。合上
成四。下引僧祇簡上稠粥。物雖一體濃薄分 異。取初出釜不約凝漲。釋背中僧祇有二。初 明前請。若作下次明結犯。不白請家者犯後
四十二戒。釋第三初科有三。初釋病緣。律因 病比丘不得隨病食故。次釋施衣緣。律中一 家單食請。一家衣食請。佛開背前。又律云。自 恣竟無衣一月。有衣五月
(此通開背不約兼衣) 。又云。若復 有餘施食及衣等。此明兼施不限時與非時。 故云十二月也。若一日下明捨請。初示捨法。
若不下明犯相。引五百問決上可否。主嫌不 捨亦應成背。準前六念開心念捨。次科彼宗 開病限至三家。但開背二。若容更背恃開無
節。教緩機慢。故不得四也。不犯中七。前三如 上。第四注中粥謂出釜稀者。餘則枝葉細末 等。五中注云少者犯取境足故。第六無請豈
得有犯。七謂前後重食乃可犯足。而不犯背 必不壞儀足亦非犯。律又云。一處前後食謂 同主異食非背可知。文中不出故云等也。
[0314b25] 三十三 (佛在羅閱祇。提婆教人害佛。教闍王殺父。惡名流布利養斷絕。乃與五人別乞。因制) 。釋
戒名者。謂能別之人食處成眾。以眾別他不 共同味。若取語便應云眾別。然據所別非不 通眾。但犯由能別故獨彰名。又能唯約眾。所
通眾別委如本疏。約相中初科。本律有二。初 約廣解明別請。即開緣文。佛初未開比丘。凡 有他請皆用此言對之。如鈔所引。至後白佛
故有七開。若依下次約緣起明別乞。難調人 即召提婆。明佛制戒為攝彼故 (本宗止有此二) 。多論具 三皆論不集。初句總標。亦下別列上云亦明
者亦前律文。下云亦有者亦上二種。分相解 中。總標云各明緣者三位各具七緣。如下所 列。引據證別者。即下多見二論辨三相不同。
僧次中初科且據僧次。餘二例同。但改第二 為異。次科有二。初明僧界開法。須布薩處。即 知法者所居。以布薩是攝眾之法。請彼一人
則表眾集。自處不須者。即彼二處不相請送。 與下俗舍不同。若下次明聚落。初明作法加 打犍槌。僧界人多不可作相。但有二法。更下
明重作。以後來者復成別故。或下明互轉。如 後廣之。如下結示。別乞中。見論四句且引初 句。餘三如後。多論各乞同處。反明同乞異處
成別。別請中。作法即鳴鐘唱令召夏臘等。遮 食罪準理是吉。若下約集明犯。準上界內無 人之文。下引文證。同坐異味亦即集犯。準
決中總斷三位。不集皆同。集犯有別。僧次 若集則無有過。餘二集犯者。別請如上。別 乞準同。次重釋中。標云約緣者即上七緣文
中但釋五種。三七易解故。令下二句出重廣 之意。初中前明揀濫。今世有人一概但云別 眾。不知僧食自犯重盜。又有見將異味在眾
獨噉便言別眾食者。事雖非理名教天乖。不 可濫也。故下引證。僧祇翻眾即目常住眾物 耳。上卷即僧網中。第二緣。標云別僧者即如
下云施主別請僧次四人是也。但不定名故 云僧次。僧次中五分為三。初簡能受人。文 列五種。並堪預數不可揀擇。除惡戒者疏云。
僧次一種必以淨戒為先。微犯憲章不令受 利等 (準犯小罪即為所簡) 。若下二示僧次法又二。初正示以 下顯非以法取者。雖不定名簡其所學。即非
僧次。此謂雖通而別非平等故。十誦下三引 文證。彼云。有人請佛五百羅漢。佛言。不名請 僧福田。若能於僧中請一似像極惡比丘。猶
得無量果報。與下增一意同。如下指略即下 卷赴請篇。別請中初科。初至不清淨來明初 請法。二若九十日下明續供法。初中復二。初
明先請。長請謂不限日也。至下明來集。初明 無遮盡集。先無別請者謂長請之外一切普 設無別召者。則二日已去縱遮無過。不能下
次明有遮免過。不能無遮者食不足供也。勸 化比丘即是門師。言六十臘者趣舉多者為 言。乃至者五十九下次第減唱。言都無者虛
唱成法。為免後患。若不下明違教結犯。有無 皆罪。文相可知。二法即打槌唱臘 (或可初日及日日為二) 。 次續供中。即前法者以相續不絕。故僧房等
須唱者準似夏初四事皆唱。食味是通。唱法 亦續故不更唱。房舍別屬。期限已滿故須別 唱。二就界中。文有三節。初明食一處異味同
不犯。二若大界下明一界兩院布薩有無請 送須不。三若施主下明俗士將食入界請僧 之法。初明僧次。雖不揀擇而人數有限。故 云別請僧次 (或分二請在文非便)
。或將下明別請。初示作 法。自處不須者謂二三處不互送也。取字合 作請。設請下明遮後成犯。若不爾下方便離 過。若作下迷忘開法。僧中即布薩處。置上座
頭者表屬彼僧。示欲送往。若道遠者彼云。相 去十拘盧 (二十里也) 。取食次行表送彼僧故。三聚落 中。初明二處互送。文大同前。假令下次明一
處盡集。初明集法。不打下明違犯。若不下開 不犯。問。上云別請界中無人亦犯。今云不疑 有亦無犯何耶。答。彼有遮心故不同此。四互
轉中。初轉僧成別。或下轉別為僧。並從後斷。 俱失本名 (上四段並多論全文) 。三明別乞。善見四句即以 去乞受食四事互論同別。但語有省略。下隨
足之。初句同乞別乞並須兼去。以一向同乞 犯相易知。故此雙標或同或別。而下明受持 食處此二皆同。次句合有各乞。則具三別。唯
有受同。注中辨異者論據受同異處亦犯。律 約共處。不共故開。今須依律故。此句中略 犯相也。第三合有各乞。隱在去中則四種皆
別。第四二別二同四種皆備。義決中。上引 多論變僧為別。不約界內無人。故此決之初 決犯。若下示名。釋第四緣明眾中初科。善見
四分大同。二部互入者。前後兩眾不滿四故。 次科多論先列三相。若下釋所以。狂擯體相 非僧。異界緣隔不足。故下結示。但收上二。或
可相乖亦名不好。問。睡定等人成別眾否。答。 亦應不成。論中更列亂心病壞心人比丘尼 二眾沙彌界外定中。皆非犯。今略舉狂心以 攝緣差 (睡定等)
。滅擯可收體穢 (十三難三舉等) 。異界則攝相 乖 (界場露地申手外等) 。辨處中初科。引論前明僧施二食。 僧食無別於義可解。若施主食準下亦須前
後異時。若四人下明別乞。律下會釋不同。以 律緣起調達五人別乞而制。故初示律結犯。 必下決論不犯。兩文互現。義不相違。料簡中。
初句盡集者即食處俱一。第二句者如前堂 舍不容出外之類。第三句初示犯相。僧盡集 者謂處一也。不同味者即食別也。若彼下明
開法。得益謂同益食故。注約露地釋上並坐。 覆處更遠亦名處一。第四句可解。第五緣釋 中初科。五分即約僧次。施心無擇。普召為
言。以下三眾同福田故。對界中。論文初列 四界。不出作法自然。聚落有二。如結界中。家 即村舍亦屬聚界。曠野即蘭若。一拘盧準論
二里。道行水界文雖不明義須準說。但有難。 蘭若則非所論。別布薩者相因而引非此中 意。若僧下辨成犯相。初明所別。食竟無犯以
前僧必無重食之理故云不合也。若僧下明 未食結犯。下文簡境。且列三人如向備引。注 文兩節。初通示三人。不障僧食。恐謂非別不
與食故。其中滅擯財法雖亡然體猶存。除餘 僧施尚沾食分。若下別示沙彌。以別雖無損 而集則有益。即前唱法乃至沙彌是也 (僧次取淨狂擯 不成)
。明三位中。初示諸部止有二種。次明多論 復加僧次。注指上者前文廣引。問。戒初已列 三位。何以重明。答。前文但標所出。此明三位
通有不集。故不同也。第六緣中。初引善見 五足。前二乃是轉別成僧故免別過。下三並 謂眾不滿四。非別可知。第五注中恐濫病時。
故特簡之。以病但開己狂等開他故也。本宗 七緣。一病緣中且舉至輕以攝餘重。劈普激 反之裂也。疏云。身抱患惱。若不開別無由濟
命。二作衣中。一月五月者與後五分衣時何 異。今準疏釋前云。作衣延久恐廢正業。釋 後云。衣時通給。為補夏勞。故知雖並時中而
前約製造後通時內。不作皆開。第三前云十 二月中。隨有衣食請處開背。二戒緣同。故略 指耳。疏云。施衣不受後須難得故。四五道船
二行。云下至者示極小量。已上皆開。減應 須制。疏云。道船途路多有留難。六中初科。四 人百人此謂能別。必須滿眾。長一人者此謂
所別。未必多人能使彼眾皆犯別過。故云為 患。此以本犯反釋開意。但語意難曉。故須注 釋。初約儉開示相。又下釋成開意。言限約
者謂施家物少也。乞難得者明比丘不可避 也。疏云。食少人多不開送故。次科初敘過。京 輦即京兆府 (王者都處謂之輦下) 。不依疏僧非名請者。闐 音田。
[門@壹] 音噎謂隘塞也。親下訶誡。遮客獨噉 下流所為。況僧海同和。友自安忍。故云過 深。斂迹謂掩其惡迹勿復為之。五分下引證。
彼云。應語主聽入。若不許者始令往寺。故云 乃至。七中律緣瓶沙王妹有子。於外道出家。 詣僧坊設食故佛開之。疏云。將化入道故開
受供他部緣中。疏問。律明作衣已是開限。何 用衣時。答據本受意有長短也。文云。下至一 縫者極短也 (短即四分作衣長謂五分衣時) 。次別證中。前引增一
彼云。佛在羅閱城。長者請舍利弗目連等五 百人。佛呵如鈔。飲大海者由心通僧寶無所 簡擇。雖得一人則為供養十方凡聖故。師子
下受教奉行。佛讚下為聖所讚。賢愚中姨母 自紡績作一端金色 [疊*毛] 上佛。佛言。可以施僧 得福無量。若於十六具足 (增輝云。僧尼各有四果四向)
。未足為 多。餘如鈔中。挾抱也。名字僧無實德者。問。 前引五分除惡戒者。此何相違。答。疏云。五分 簡人精也。賢愚取人麁也。破戒受施。且取外
生物信。令於僧海自感施福。非謂行缺能消 信施 (疏中意也) 。私謂。五分除惡戒佛藏不消杯水。母 論腹裂。律中畜寶對俗呵制。對施興治能所
俱墮。如是等類並謂極誡內眾使自策勤。增 一賢愚十誦善生皆據導俗。恐忽慢僧徒。自 招枉墜。是知受須戒淨。不淨則自陷無疑。施
必普周。不周則所施無福。用斯往判諒無所 違。總判中。初明功益通揀九種。注顯八緣。其 相可解。次告白中。初無緣者疏云。無上九
中前六也。有緣之者且能自益。無緣之人故 須白出。若下有上六緣制令白入。後三統眾 故但云六。若據大眾亦是通眾。以非儉時則
分為二部互白出入。疏云。所以白出者護施 主意故。白入者護內比丘意故。言隨次者律 云。隨上座次入。疏云。身是有緣入須儀式。不
白吉者違教故也。問。無緣白出。不白犯不。 答。望同違教理應準結。或可不白而出無損 於眾。入則反之。故制與罪。不犯指前本異九 種。
◎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三上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三下
[0316c04] ◎三十四 (佛在舍衛。婦人將還夫家。辨食頻施。經時不還。夫別取婦。又取商客食分路中數施為 賊所劫。因此二緣合制一戒)
。列緣第一指上標名。第三疏云。 即戒本中無病過受。則知開有病也。第四疏 云。多論上鉢取一無罪。二鉢是犯。中鉢取
二。下鉢取三。各不犯過則犯。一人取過三鉢 犯。謂下鉢也。若四人取過三鉢。前三人不犯 後一人犯。律中不犯齊兩三鉢。若病若自送 寺中等。
[0316c12] 三十五 (佛在舍衛。說一食法。乃至諸比丘 憔 悴。佛聽得食取飽。又因看病人開餘食法。後有比丘貪食 不知足。得便食之。因制)
。初緣可足即是正食。第四或病或 作餘食法。則無犯故。通釋中律文分三。初示 名相。次列五緣。初簡食體。二須曾受。三明食
境多少成遮不遮。如注所顯。四約制教。五 據正犯。二緣似同而異。足下三明結犯。僧祇 八中。上四通約四儀。與前無異。下四別就坐
相。以明離處。由坐通地物不犯故。且下舉床 示相。餘船乘例同。初約動身明犯。若正下次 約擡舁明犯。問。倒地等緣既非故作何得結
犯。答。此有法開。自可作法故違而食。不復重 開。彼云。在船上船築岸觸木石。迴波身離本 處。若在乘上乘上坂下坂 (坂謂大坡不平故有上下) 。若翻身
離本處等。五分中。第四不益者顯境足也。注 中初出異計。彼謂足食飽足方犯但少一口 即不名足。此下責非法。今準五分不受益緣
明取境足。誠有據矣。餘四可解。國下明別開。 以 麨 是正食隨方所宜故。釋初緣食體中。十 誦有三。初明五正。糒音備此與前異。故特出 之
(前引三種更兼魚肉為五正。梵語蒲闍尼此云正食) 。五似中 [序-予+禾] 音眉即 [米*祭] 子 也。 �
麥通名大小諸麥。莠音酉即稗草子。錯 麥是華言。迦師即梵語。謂碎麥飯也 (以錯碎故。有云麵者 濫下未磨食) 。彼文明五似。或言錯麥則不言迦師。
或言迦師則不言錯麥。鈔中華梵並列意彰 一物二名耳。五種佉陀即不正也。四中稻即 正食麥是似食。但磨細故入不正收 (已上十誦總十五種) 。
僧祇初明五正。言同此者即指十誦。彼云。 麨 飯麥飯魚肉彼無乾飯。而言同此者以麥飯 乃當五似故。次明五雜正者 (即不正也) 。與四分同故
引合之。佉闍尼此云不正 (對上十誦枝即是莖。此無彼根。彼無此花) 。僧 祇下三明餘物。米麥等皆謂磨作餅也。歡喜
丸古記云。西國多用酥油砂糖為檲。故名丸 也。一切下牒上諸物以明不犯。肉是正食。故 特除之。別眾處處此前二戒相因。而列滿足
即此戒也。善見初通示二食。與前少異。初 不正唯果應收枝葉等。正食且列三相。麥飯 同上十祇。粥初下別釋。初明正食。粥藥稠
厚即同米飯。少飯和水體非稀粥。米雜肉者 亦約粥。論以單米稀粥開噉無過。若雜少肉 即在正收。一切下釋非正。初約一體。若以下
示相和。言說正者如云米粥。不說正者如云 果菜等粥。此亦約稠者言之。義決中。前注已 破。由世盛傳故此重示。初立義遮非故。律下
引決。初準四分僧敬上座尼敬大僧。二俱是 制違則有罪。由受頭陀二皆不犯。取彼決此。 非直明文故云義也。何下次指僧祇。彼云。足 食有八種一自恣足
(檀越自恣與比丘言。我已滿足。如是離坐不作殘食法犯提。下 皆例同) 。二少欲足 (檀越多與而動手現少取相) 。三穢污足 (行食淨人手疥癩不淨。
比丘惡之言不用過去) 。四雜足 (淨人持乳酪器盛 麨 。比丘惡言過去等) 。五不便足 (淨人行 麨
。比丘問已言。此動我風不便過去。乃至與病不便等例說) 。六自諂曲足 (淨人行食比丘 現手作相。若搖頭若縮鉢作相) 。七停住足
(淨人行食時比丘言。莫先行飯當先下菜等) 。八 自已足 (比丘乞食自有 麨 囊從檀越乞水。彼意謂須 麨
即問比丘須否。比丘意謂檀越至家中取水答言。 須彼捉比丘 麨 囊授與。比丘言且置) 。彼但云八種。今以隨作一相
即名遮後故云八遮。上明境足。猶是從寬。僧 祇更急。故引比況。足顯彼非。釋第四須不中。 初明病殘不須。僧祇下明他作不須。本律作
法中。初三中云先足者。約境為言。所對三中。 除儉者律中儉開八事。不作餘食法。是其一 數。言未足者律云。食已為他作不成 (準僧祇開) 。食
體三中。簡不淨者。謂興利邪緣宿觸等別有 所犯故。不覆藏者。謂以惡食覆好食也。自作 三中。自言現前非遣他故。律云。使淨人作不
成。言授與者律云。自手捉食作。持食置地作 皆不成。彼作三中。云我止者正示殘法。引 諸文中。五分示前威儀。作下出詞句。如上
者續云。知是看是作餘食法。若都下示略法。 但取他語不必須食。尼具有者此出五分。古 謂尼無。故特點之。又身綺中。尼受不作餘食
法。則僧尼同有明矣。僧祇下明器各別法有 成否。彼云。若比丘持食來欲作殘食。即於鉢 上椀中作殘者。止得椀中名作殘食。鉢中不
名作。若椀中汁流鉢中得俱名殘食。今文反 之存大意耳。決通中。初明直與成殘。若下明 強勸別犯。不犯有六。初是想差如稠粥作稀
想。二即上行永無有犯。三約食體不淨 (或前食非正) 。 四即病緣。五謂已殘。六是順教 (儉開不作文無理有) 。
[0317c01] 三十六 (佛在舍衛。有弟比丘貪食。兄比丘以過責。心懷恚故兄食已便強勸食。反以過責。因制) 。名
中強以飲食勸己足者。故云勸足食。疏中對 前戒四別。一前身犯。後語犯。二前開病。後不 開病。三前貪心。後三性四前己咽犯。後他咽
己犯。列緣可知。若彼受食咽咽二俱墮。問。已 有前制理應不違。復開殘法自可依作。如何 受勸重興此戒。答。元彼懷恚意欲令犯。強設
巧言誤令不覺。至論成犯必與俱時。但所勸 犯前能勸犯後。故律中若彼棄之與人。自作 殘法等則能勸但吉耳。
[0317c11] 三十七 (佛在羅閱城。人民節會。難陀跋難陀共看伎并受食。而暮還耆闍山。又迦留陀夷夜入城乞食。 女人電中見稱言是鬼。由此二緣故制)
。制意中初科。智論釋六成就。 中時成就文彼明天竺說時有二。一名迦羅 (此云實時。謂年月日時四時部氣等世俗背計為實故) 。二名三摩耶
(此云假時。謂隨事緣長短 不定。無有實故) 。佛隨世諦說三摩耶不說迦羅。為除外 道俗人邪見故
(俗人著有。外道計常。若說實時更增彼計。此亦大分為言。非俱不說) 。論 中先破彼計實時皆無有實。然毘尼制法多 依實時則顯。如來亦說實時。豈是無時。故以
為問。如鈔所引。答中為二。初約義釋通。二佛 下遮其來難。初中三義。初從假。釋論中難破 時已。乃云見陰界入生滅假名為時無別時
(謂。時經及餘經等亦說實時。乃是隨世名字。故云假名。此與俗說假名言同義別。又準佛說則彼二皆是假名。隨 彼而言故云實耳) 。文云我已說者即指上文。世界法有
故不妨說時非時。非實故不妨無時。立論已 明不審重問。故反責之云不應難 (有下闕時字。實下脫法字。 論本有之) 。亦是下次隨世釋。世界實者俗所計也
(論文 實下有非第一實一句。又無有字) 。眾人呵者即指緣起 (律中女人呵迦留陀夷云。寧 自破腹不應夜食) 。由彼計實而致譏訶。律附世相遮譏
故制。亦欲下三護法釋。謂受戒時分定上中 下。互相敬事令法不滅。故云使久存等 (初義約假從道 以釋。後二約實從俗而釋) 。遮來難中。以毘尼制教隨順世諦
從權建立。不可橫以真理而難俗事。以化就 蕩相制是建立。故云不應求等。論具云。諸佛 世尊結諸戒。是中不應求有何實 (體之虛實) 。有何名 字
(名之有無) 。何者相應。何者不相應 (義之違順) 。何者是法 如是相。何者是法不如是相 (相之是非) 。以是故是事 不應難
(化教詮理必須四義求之) 。次難中。論文前云。如來為 除邪見不言迦羅說三摩耶。謂餘經中多說 假時如上引。律乃說實時。義有相違。故以
為難。答中為二。初明毘尼說實意。上句正示 (不字誤。論文正作中字) 。以下顯意。謂毘尼不許白衣外道 聞。故可說實時。以道眾自知非實不生邪執 故
(文中下聞字論作而字) 。說下次明餘經說假意。通多分 者。道俗俱可聞故 (古多錯解。妄改文字。學者難曉。不免繁文) 。顯意中。
以學語者恥已貪嗜。濫謂大乘無時非時。故 今還引大論以誡邪執。近世學大學小。噉食 無時不畏佛戒。銅漿鐵丸焦爛喉腹。病徹心
髓誰當代之。悲夫。次科經即毘羅三昧經。通 列四時。前後三種大約不定。日中一種佛佛 常法。以住中道假事表理。故凡所化儀無不
皆中。佛制下正顯教意。上有三趣。地獄同鬼 類。欲超三界必斷六因故。制比丘不同彼食 令依極聖。出離可期。嗟彼愚人多食晚食。
肯斆諸佛。而甘同鬼畜不知何意乎。三中多 論初釋時非時。四義中初約日明出沒。餘 三約乞食合宜不宜。二三約他事。第四就己 行。又下明時分不定。晝夜各九時
(且約相等) 。增輝引 古解云。晝夜都十八時。一時有五十臘縛。十 八時總九百臘縛。三十臘縛為一須臾 (三百為十須臾。 九百為三十須臾)
。事同者同下僧祇故 (俱舍一百二十剎那為一怛剎那。六十怛剎 那為一臘縛。三十臘縛為一須臾。三十須臾為一日夜) 。日下近地者。準俱舍日
月在須彌山半腹。去地四萬由旬。準此則無 下義。但日行極南。望之似下。以天上南北 相去有一百八十道。日於此中來去。以分八
節。且為夏至日在北第一道。向南行超四 十五道是立秋。又越四十五道秋分。又越四 十五道是立冬。又越四十五道極南第一道 是冬至
(從北至此熱減寒至甚也。所以寒者一云。南州北闊日光多故。南狹日光少故。又云。近須彌山 邊氷山故。又云。去人遠故) 。從北却迴至立春。春分立夏夏至
各經四十五道還至極北。如是終而復始。四 十時非時經即阿含別品。是以雙標。彼約 脚影定一年中日夜長短。須者尋之。準俗者
此方亦以十五日為一氣。一氣有三候。一候 有五日。三氣為一節 (四十五日) 。一年有四時八節二 十四氣七十二候三十六旬。僧祇脚影者。立
日中以脚步影也。刻漏者。量水為數。隨時增 減。滴漏定時。謂之刻漏。釋初緣中。引律定 時。云至中者此明極限。食必中前。四天下
者俱舍云。日轉四天下正照一面。傍照兩面 長背一面。又云。北洲夜半東洲日沒。南洲 日中西洲日出。四洲皆約從明至中。故云亦
爾。下引僧祇正中犯吉。故知受食必在中前。 經中食時乃當辰已。古德卯齋護之彌急。有 聞諸佛日中食便謂中前非法。蓋不知教也。
又有訛云。不過鍾食便聽鍾奉戒。況打鍾不 定。何足為準。瞬即動目少時。髮謂影移少地。 義淨內法傳云。宜於要處安小土臺。圓闊一
尺高五寸中插細杖。或時食上竪竹箸。可高 四指取正午之影。畫以為記。影過畫處便不 合食。西方在處悉有之。名薜攞斫羯羅譯為
時輪。三中文列四藥。各有時非時。時藥約中 前。後非時七日限中是時。過限非時。盡形者 疏云。有病加服名時。無病輒服名非時。若非
口法從時食論。故下注云犯有輕重是也。注 文分二。初別示盡形。並下通明三藥。故下引 證。即不受食戒開文。顯知四藥通制也。四中
初科。五分開甞者謂非時中約咽結犯。甞但 治舌故。二中十誦六戒教人同犯。四戒同本 律。非殘二戒彼文制重。故引示之。三中五
百問有形物者語通四藥。不漱墮者準律應 吉。咽物方墮。不犯中。三黑石蜜者古記云。用 蔗糖和糯米煎成。其堅如石。此明七日。雖
兼時藥過中開服。有病開麥汁者雖似時漿 以清澄故。上二加法如前所開。此據暫時直 受者耳。哯音演嘔吐也。開文不顯故引論決 之。
◎
[0318c20] ◎三十八 (佛在羅閱祇。迦羅坐禪。乞食疲苦。食先所得者。佛呵制戒) 。釋中初科。 前示名相。必約受己方得成殘。四下示藥體。
時藥過中吉。隔宿提。非時七日過限。盡形無 病緣皆名殘。同前非時。上引本律。善下引他 部。約受論殘。不取食殘。對簡中初科四句。一
三兩句正屬此戒輕重分異。第二乃犯內宿。 第四無過。故云可知。初句注中上句通明手 受。下句別指三藥。時藥無口法故。次科初
正簡。四句中三亦殘亦內一提一吉。四非殘 非內無犯。初句屬此戒。第二屬內宿。第三涉 二戒。有下斥濫。古謂結淨地己開僧同宿。故
引律破之。既令除比丘。明知有宿。勸持中初 示教意。下不受食戒。糞衣乞食比丘。恐妨道 業取廟中食。故合示之。世以禪觀為真道戒
撿。為閑務豈知。道觀非戒不成故云妄倚等。 此下顯過取道棄戒。故心涉愛憎。輕戒慢聖。 故大我未伐。故下引勸。上敘眾聖尊戒。下句
勸令效聖。近世禪講率多此見。請披聖訓勿 任凡情。行護中初科。十誦三相。初棄膩物。若 下淨膩器。不淨下簡食體。四藥皆重。鹽非貪
嗜故罪輕降。不淨謂內宿惡觸等。下引伽論 證上洗鉢。次科善見中。初持食轉易以比丘 自持容有宿觸。對小眾易之。食則免過。乃下
作食轉易事亦同上。注中準上互易心斷開 成。反明不斷。不淨可知 (準四藥中。淨人觸失洗手更受。此由與他不合受食) 。
十誦前明互傳。初引文以下義決亦同轉易。 但加洗手耳。遠下次明易淨。初引示。今下 點非。二彼俱無受捨者。反明俱有方開成淨。
初直乞時僧無捨心俗無受心。及後乞取僧 無受心俗無捨心。故言俱無。上乞字音氣。交 即易也。注令如上者論中展轉易淨明有受
捨心故。有下三明受鉢。初緣起。佛下立制 應從受者。或恐鉢有餘膩。故令作彼物受。取 食中。十誦無水處者謂別求難得。水中有食
雖復宿膩緣故開之。隨食浮沈飲取清者。次 科初引律論開取故食。又開自取應是儉緣。 或雖豐時乞求不得。時逼無人故兩開之。扟
史隣反撥除也。五百問中。初指緣同上。所下 出開意。初明開食。又下釋自取。欝單越此 云勝。勝三洲故。彼人於物無我所心故。三中
不作還意即是斷心。護淨中。僧祇初明過時。 文中二罪。上是非時下即停食。未過須臾但 犯非時。若過須臾併結二墮。注中初示時限。
若下明非時。二時者一是過中。二過須臾。比 丘下次明淨手。為防宿膩。粗魯謂約略也。洗 已更摩謂後復相觸。而曾執物容有不淨。故
須更洗。注中準淨手以決觸巾。下引二律轉 證注文。律令盛食明須淨者。十誦日洗護淨 可知。次科僧祇初明洗鉢。不摩拭者恐損色
故。當護下明護手。捉袈裟者容有塵污。故須 更洗 (舊云。因明著袈裟須淨手者非) 。三中風塵落鉢不受相雜。 捨受聽食方便免過。文約沙彌。餘眾淨人理
應通許 (諸文所明不唯當戒。不受惡觸事犯相涉。文中可見。臨文辨之。勿使參濫) 。不犯四 節。初不自食。二與作人。還從乞得。義同新
故。三鉢中所餘無由淨故。四為治病非欲食 故。西土患眼多以酥油灌鼻。
[0319b18] 三十九 (佛在舍衛。人為父母等於四衢道乃至廟中祭祀供養。糞掃衣乞食比丘自取食之。俗譏因制) 。
名中比丘凡食必從人受。故違此教名不受 食。然受兼手口食通四藥。如後具明。制意 中。初引五分白衣訶詞。義分三過。他不喜者
招譏謗也。著割截衣者不生物善也。不與取 者同盜竊也。後制此戒。即反三過以為三益。 多論五義。初為防重盜。二假彼能授證非竊
盜。三四易會。五中引緣顯示生信。初外道令 比丘上樹。比丘言。我法樹過人頭不應上。又 令搖樹取果。比丘言。我法不得搖落果 (不壞生故) 。外
道上樹取果擲地與之。比丘言。我法不得不 受而食。故云並答等。第二了論。初引論文。準 彼無令字寫錯不疑。次引疏解。初釋自性。即
指戒體。欲下釋求得。謂有所須。此下釋此處。 謂受食處。下云地及水中是也。與餘不須者 顯示能受法通他故。即下簡濫。初指上能受。
若下簡餘不能。並非住自性故。被擯一種攝 四羯磨。總二十五人。若十三難人自他俱不 成。餘並自成。望不通他故總云不成耳 (準後懺篇學悔 成受)
。三所對者。即明授食人也。釋中初科。了論 上二句簡除。謂自及同類皆非能授。餘下正 示。三類即人非人畜。文取解知。必具三種。不
具不成。多論人中不通非畜。謂多人處反知。 無人方開異類。次科五分既無淨人。而令安 米者或是年小或可暫倩。文中但開自煮惡
觸二吉羅耳。僧祇牛上亦據無人開從畜受。 但授受非儀。須加口法。引即牽也。十誦蠅停 鳥啄不名失受。故得食之。三中善見總列四
趣。鬼收修獄則為六趣。五分下三律別舉三 趣。合上論文。僧祇即佛受獼猴蜜。十誦目連 尊者億耳沙彌皆受彼食。則餘重獄義無從
受。準下總決。即前了論意也。四中十誦五塵 不受在文少漫。如注通之。善見初明塵落。可 決十誦。注中兩意和會律論。嚮明謂窓隙
飛塵。細中復細者則不須受。行下次明食墮 亦約作意故成。僧祇初簡諸塵。言作意者塵 飛入時須起受意。乃下明諸食。初明逆落
成不。僧下明不淨成受。僧尼宿觸互望為淨。 二中善見四物不受非可愛。故了論五量攝 一切物如四藥備引。便利水土並名大開量。
謂得自取無所遮故。律文令受與論不同。故 約有人通之。據上二論有人亦開。三中十誦 初開不受。擔行不使人見。食須下道。皆謂避
譏嫌故。搦寧尼反謂手一握也。又下次制易 淨。二文相違。故注以會之。僧祇多論文如前 引。亦下決通開意。四分儉時開八事。內宿內
煮自煮惡觸。僧俗二食水陸兩果不作餘食 法。五百問中七日一受自作不失。先淨米取 文脫。彼具云先淨米受取 (謂火淨已受也) 。四中水本大
開。且約清者。今論鹹濁亦須受之。僧祇伽論 約色。五分據味。五中流汗有同鹹水。故亦須 受。注中上句決上臂汗。下句例成額汗。六
中僧祇楊枝分咽不咽。氷雪約人有無。四分 楊枝不分兩用。故令準上。明轉變中。下列諸 物。雖有變動不易本質。故皆不失受。善見生
薑生牙但須重淨。僧祇注文即指律中阿難 為佛溫飯之緣。酪酥等者。謂中前受酪蔗麻 欲中後作酥蜜油。須加記識法。云。此中淨物 生我當作七日藥受
(非時亦同) 。過中變造俱不失受。 五十空中不成。謂能受在空。若論所對在 空亦應不成。故知能所俱須在地。如前即指
第二門。六受法中初科。了論三位可解。今時 就盤取食。準至物邊理應成受。二身心中四 句。初句非心成受者。雖非專緣食境必須心
境分明。一向無心則不成受。第二句初示相。 毘尼下引緣。彼因毘舍離穀貴。神足比丘往 外國乞。彼嫌比丘等如鈔所引。若下顯異。口
加如後。第三平等謂正意仰手而受。上明如 法。若下簡非法。身心雖等違法不成。第四先 有方便故開後成。關即涉也。三單心者即前
第二句。前對身心歷句。此中獨約心論。僧 祇中初引邪見緣。彼因登瞿國是邊地邪見 嫌比丘故不親授食。當下應有作字。滿茶邏
此云壇規圓也。口云三受以替手法。前下指 實器緣。畜寶所引。亦僧祇文彼因施主作 金椀盛食。比丘以手示器。口加三受等。明下
指略。即彼二部皆開口受。又中邊不相解語 亦同開之。五分施主送食未及授與。急緣置 地應加口法。僧祇禪眠彼云。覺者成受。若不
覺者覺持欲食。當從淨人更受。若不欲食等 如鈔引。得自捉者以非自噉故無惡捉。四中 僧祇初明繩連。彼因蘭若比丘入井抒水時
到恐水還滿。就井中食。令淨人盛食器中繩 繫懸下。比丘一手挽繩一手承之。作言受受 非儀犯吉。乃至下明遙擲。善見下會異。四分
遙擲成受。須約能所同知無礙。三僧祇中初 明懸下。即向所引。若下明引上。捍音汗護也。 十誦雖不絕者。謂初出瓶未落鉢中者。僧祇
文四段。初明淨人行受。懸放恐觸器故。即 去謂即時迸去者。注文釋上墮草。踞坐謂兩 足路地。準赴請篇食須踞坐。三千威儀云。
諸佛法皆著淨衣踞坐而食。若有出家弟子 應如是法。以能防眾戒故為淨衣故。異俗法 故因制踞坐法。廣如後引。此土跏坐受食。隨
方所宜非教所許。若淨人下明比丘受行。初 示緣開。若下明就地受又二。初明物重法稍 稍猶言略略。若下明器熱法。五中淨人三法。
一火淨。二別藥體。三施心。授與比丘三法一 仰手受。二或加記識。三分體分。七過一內宿. 二內煮.三自煮.四惡觸.五殘宿.六未手受.
七受已停過須臾。準下更有手受已變動。謂 之八患。六中言非心者。由不對境直爾自取。 故無受心。如上即僧祇多論取石上故食。儉
開即本宗八事。七食觀中一觀外食二事。上 句念種作。下句思施意。二觀己行全多缺減。 下三並觀現心。三即離過心。上食多貪。下食
多瞋。中食多癡。離此三心乃可進口。四即對 治心。言正事者謂更無宅意。正欲事同服藥 以治飢病。即遺教云。受諸飲食當如服藥是 也
(有云。正謂簡邪命。或云。事即四事之一皆非文意) 。五即出離心。道業通 三乘三學。世報即人天指廣中。了論明受食 法已而以餘一切等二句結之。即是指略食
觀。故下引疏略釋。餘皆指後。顯意中初明重 出之意。不爾下申誡。毘尼下引證。口口入入 非唯少時。四事通觀不獨飲食。不爾者彼云。
受人信施不如法用。放逸其心廢修道業。入 三途中受重苦。故若不受苦報者。食他信施 食即破腹出。衣則離身等。八中初科。四分十
法。初五手物俱互為四句。第五遙過即非手 物。如上即前所引知無觸礙等。次五中上四 物物相對。如云身與身受等。第五置地則無
所對。注準僧祇須加口法。次科十誦墮地皆 成。準前應是停案上者。僧祇約心前後有無 應具四句。文出二互。得罪成受。二俱不覺準
應不成。後十誦中。觸謂以物搪觸輕。不應受 者以非授心受亦不成故。九中初決意者。謂 作斷念理應更受。二中餘須更受故知已失。
三中初二句亦即了論由失本體故。行法皆 失故云一切。沒即滅也。即下引例。分亡物中 殘宿內宿惡觸等食。餘比丘得食以彼命終
諸罪皆失例今頗同。四中時藥過中失受。三 藥不加口法同時藥斷。若加口法各隨限滿 即失。如後即對解中五中初示相。若下會通
僧祇。如前轉變不失中引。答文可解。第六注 中初判不洗亦成。此據無膩有則須洗。但下 本其洗意。謹奉佛制不妄貪噉。即是淨心。雖
有此通縱令手淨。但得成受不無違制。十對 文解犯中。初列諸食。三五十五前二可知。奢 耶尼即七日藥。文闕非時盡形。若下結犯。初
通示犯相。非下別簡三藥。上二藥限中無過。 盡形一藥法無限齊。但約無病結犯仍輕。不 犯中上二非食。若不下治病。若乞下開物墮。
麁者可除。或不可辨理應再受。餘即除不盡 者。準上善見細塵更受。以一向不可除故。
[0321a17] 四十 (佛在舍衛。跋難陀與商賈為檀越便語云。欲得雜食彼問。何患思此。答言。無患但意欲耳。彼譏因制) 。
犯緣第一注示四物。簡餘得輕。緣起云雜食。 通收此四。戒疏具五緣。加第二隨非親乞。準 此開親。釋初緣中。前引僧祇以明譏過。八種
是總舉。乳酪即別相。彼律酥油乳酪蜜石蜜 魚肉為八種。言招譏者彼律俗人譏言。瞿曇 沙門不能乞麁食。而乞酥油等。此敗壞人何
道之有。次五百問以云別犯。彼約盜心。不 病言病故成重罪。今此無病直索故不同之 (舊云。論重律輕非。以犯相別故) 。不犯中四。第二律作為病人乞
得而食之。此開自食。自他交乞乃是。為他律 云。或己他為他他為己是也。
[0321a29] 四十一 (佛將弟子從拘薩羅遊至舍衛。大得餅食令阿難分與乞人。遂以粘餅與女人。餘皆得一女獨得
二。彼因譏謗。又外道得食人問。便云。禿居士處得。以此二緣故制) 。明開中。五分不 明外道。乞兒語通故此引之。下二乞字並去
呼。十誦多論二文並開。但非自手則同今宗。 無見即邪空外道。或住邪見無正見者。文略 不犯。準律有五。一若捨著地與。二若使人與。 三若與父母
(謂住外道者僧祇不開) 。四與塔別房作人。計 作食價與。五若力勢強奪去。
[0321b08] 四十二 (佛在舍衛。長者為跋難陀飯僧。彼時欲過方來比丘食竟不足。又羅閱城大臣得果令僧中分。 後食已詣餘家僧不得食。二緣故制)
。名云同利即同受請者。凡受 他請有緣入聚。須白同請令知所在。不白故 犯釋初緣中。僧祇二墮前戒委引。義決中。以 文制同利則據多人。不明獨請故準僧祇令
白請家。等一合作以。或可來上脫二字。即配 上兩白也。彼下引證。常請謂長供不絕。交往 謂我往彼家他來此家。釋後四中。初釋食前
後。食時者相傳以為辰時。用此為中以分前 後。注同時經即時非時經。次釋餘家可解。白 下明囑授。初明所囑人。注文簡異。以非時白
通界內外。若下明失囑法。有六緣中道還者 準約息意不往故失。或餘家者非向所囑家。 不下結犯。不犯中初文六節。上四可解。第五
律作若無比丘不囑授而至餘處等。以無法 可違故。六家家請如欲往彼請家。中途他家 相命因而暫止。律文更開難緣。今此略耳。他
部中十誦約正足。此開背請亦聽不囑。多論 明犯非關此戒。或緣輒往令眾不知。少有 同故寄此明之。下卷即赴請篇。
[0321b28] 四十三 (佛在舍衛。迦留陀夷與本俗友婦繫意後住其家。其婦嚴身其夫極愛比丘食已坐住。夫瞋。故 制) 。釋名四食者。一段食
(麁細為二。麁則可知。細謂中有食香天及劫初食無變 穢。如油沃沙散人支體故。名為細) 。二觸食 (根境識三和合生諸觸。如見色生喜樂等。今戒當此) 。三
思食 (謂意業也。思心希望能延命故) 。四識食 (中陰地獄無色眾生入滅盡定。雖無現識識得在 故。小乘則識蘊。大教即梨耶。勢力所資能任持諸根故)
。段食局欲界。餘三通三 界。略知如此。他宗法相。不可廣故。五下引 證。五分情者但就識論。僧祇具列根境識三。 緣中第二十誦斷淫。謂夫婦修梵行。受齊
即八戒斷正淫故。三中五分妨事者。令彼夫 婦不得隨意故。十誦多人即同第四人。故四 中三人外更有一人。不犯故云第四。僧祇簡
非證人。彼律有比丘伴無犯。白衣雖多亦犯。 多論二師父母尊人在座不犯。四分開緣並 通道俗。不同僧祇。次科有寶者律列金銀真
珠等。即以嚴身之具目於女人。引論顯意可 見。律不犯中若舒手及戶處坐 (己內不及則犯) 。若二比 丘為伴有識別人。或客人在一處 (準此通俗)
。若不盲 聾 (互闕吉羅。俱闕非證) 。或從前過不住 (多人行處) 。或病發到地。 力勢所持命梵難緣等並開。
[0321c18] 四十四 (迦留陀夷念前戒開手及戶處坐。即與女人在戶扉後坐共語。招譏故制) 。若準戒 本亦標食家。乃是因前而制。至於論犯不必
假夫。故略之耳。緣中屏處者律云。若樹牆壁 籬柵。若衣及餘物障。釋第三多論約戶內外 次列三相。今時入聚須帶淨人。或對女坐勿
使離身。可得免過。不爾如論結犯。僧祇初簡 非證。七人三類。初三親囑小淨人。嬰兒無 解。睡狂無知。皆非可畏。大字讀為太。二不定
及強坐中已釋。故注顯重重之意。若淨人下 明假緣成證。三相可分。不犯並同前引。
[0321c28] 四十五 (亦因迦留陀夷與女露坐。招譏故制) 。列緣第二注釋露處。由 此二屏皆無障故。前云。塵霧暗黑名見屏。常
語不聞聲名聞屏。犯相中。十誦初約身動止。 相去下二就處近遠。罪相遞減譏過淺深故。 一尋八尺即伸手內。點前中。前引十誦但云
不犯。恐前遺筆寄之點之。或別有意。來者 更詳。注戒指不犯同前。
[0322a06] 四十六 (佛在舍衛。跋難陀與比丘鬪。結恨在心便誘至城中無食處。知還寺時過便驅出令彼不得食疲 乏。因制)
。犯緣第三無諸緣者。即下不犯破戒見 命梵等也。不犯為三。初先與後遣。若病下二 緣先遣後送。若破戒等不與而遣。文令方便 反明嫌心非無小過。
[0322a11] 四十七 (佛在釋翅瘦。施主請僧給藥。六群求難得藥彼為市求便呵罵之。因制) 。戒名四 月且從緣說。準下僧祇一月半月。犯緣第一。
十誦四藥通犯。過受四月時食者提。索餘事 吉 (謂非四藥) 。四月過已求七日終身 (即盡形也) 亦提。非時
藥吉。五無緣者即下四緣。釋中僧祇三時。各 有四月通有過限。不犯中四緣者。一常請 (彼言我常 與藥也) 。二更請 (斷已後復更請與之) 。三分請
(持至僧伽藍分與之) 。四盡形請 (我當盡形與藥) 。疏云。常與盡形有何別者。就能所以分 也 (常請約能施。盡形約所施)
。示犯中猶同昔義。準疏反之。彼 云。此戒索輕過限重也。所以然者先有好心 四月與藥。期限已滿供養心息。過受置惱敗 損處深。又承前受請人喜過日故重。餘不具
引。
[0322a24] 四十八 (佛在舍衛。人民反叛。王領軍征伐。六軍觀陣匿王不悅。故制) 。制意中。初 明住持。二是化他。三成自行。由觀兵鬪凶暴
無慈失諸善利。初緣律中下至一馬一車一 步卒皆犯。第三即下被請道斷等開。釋中初 科。四分初明犯。上二句釋軍陳。戲謂遊驛教
習之時。真謂正鬪律作若戲若鬪。其相可解。 若軍下次明相值。方便謂雖下道偷目顧眄。 若被下明不犯。律列多種。謂若有事往。若下
道避。惡獸賊難大水漲命梵等。不下道無犯。 釋二中。僧祇初明逢軍。準意斷犯。若天下明 非陣。三相皆輕。天王即國君儀。伏畜鬪人爭
皆相因而制。十誦由覩相殘易生厭離。雖有 此文世多濫倚。自非實行往觀皆犯。
[0322b08] 四十九 (六群有緣至軍中宿。招譏因制) 。初緣多論四意。上三利 他四即相利彼。又云。若不開往便謗云。比
丘有求不喚自來。無求時雖喚不來。若往說 法令悟道果。故開往也。律不犯者第三宿明 相未出離見聞處。水陸道斷命梵等不往皆 開。
[0322b14] 五十 (六群有緣在軍中觀鬪力。一人彼箭射舁歸。招譏故制) 。此戒因前而制。疏 云。既有緣至應坐說法。後看合戰為刃所中。
犯同於初 (即觀陣戒) 。不犯亦同前戒。故文不列。
[0322b17] 五十一 (佛在支陀國。娑伽陀比丘降龍示俱睒彌王。得酒飲醉臥路。因制) 。制意中。本 律初示嚴勅。以為資者必稟師教。不可違故。
乃下明急制也。今時學法率多嗜酒。臨此慈 訓那不自慚。因下顯過。一顏色惡。二少力。三 眼視不明 (此三及六損色) 。四現瞋恚相 (此一與九亂神)
。五壞業資 生 (破家) 。六增疾病。七益鬪訟 (長業) 。八無名相 (喪德) 。九智 慧少。十命終墮三惡道 (上九現惡。十即來苦)
。觀斯十過現 事灼然。世愚反云益力治病者。不亦謬哉。五 分緣同四分。彼云娑竭陀比丘。梵音少異。初 緣起舁音餘對舉也。佛集下立制初示過。上
二句無恭敬。下二句無威德。因下正制。多論 初句通標制重。能下舉事。別釋有三。初成逆 業破。僧立佛醉者人必不信。所以除之。二能
破戒。一切者總收五八十具。彼論云。有人飲 酒淫母盜雞殺人。人問皆云不作 (即妄語也) 。四戒尚 毀。餘則可知。良以昏神亂思放逸之本。沙門
大患可不然乎。三餘眾惡者。謂非戒所攝三 不善業也。釋中初科。四分初明是酒不論色 香味。草木作者律云。梨汁酒閻浮果酒。甘
麁舍樓伽蒲萄酒等。若非下明非酒具三同 酒。必不具者如下甜酢。但犯吉羅。若酒下 明和食。準注戒煮字下多酒字。上明犯重。若
甜下明結輕。律作甜味酒錯味酒。今文合之。 十誦五種皆墮並取能醉。四分結吉應非醉 者。 [殿/酉] 即酒滓。食麴能醉於義難顯。故引多論
決之。論云。以麥及藥草以酒和之後乾持行。 和水飲令人醉也。次科初引律境想事同婬 戒。注中初句示律文。次句明今釋。謂先有方
便欲飲。至後飲時乃生非酒想疑。後心無犯。 成前方便。故須結重。必先無意迷忘須開。疏 云。諸師約心從境制。余意不同。聖制有以文
少不了。豈有智人由來不嗅須漿。誤飲可結 提耶。十誦彼約不看。同今取境。看則非意可 證迷心。無方便者。不犯中。初文兩緣可解。次
科以律語漫引論決之。五百問中必取醫語 以定可不。強下即教他犯。次引善見必無香 味兩。準論意須知制急。不可濫託三中僧祇
果漿同上甜酒。麴知飯提亦約能醉。蘖即米 牙謂糟粕也。此方多有糟藏之物。氣味全在 猶能醉人。世多貪噉。最難節約。想西竺本無。
故教所不制。準前糟麴足為明例。有道高士 幸宜從急。
[0323a01] 五十二 (佛在舍衛。十七群在阿耆羅婆提河中嬉戲澆潛。匿王與未利夫人在樓上見。夫人令以石 蜜奉佛。便呵責而制)
。制意中。初是壞法。二即損他。三四 損己佛慈制戒反損成益。犯緣第二。謂道行 渡水等皆不犯故。釋中第引四文。攝相斯盡。
罪有輕重隨事不同。莫非皆約戲弄之意。不 犯三緣皆非戲意。道行渡水一也。沈水取物 二也。學浮防難三也。準注戒。而下多浮字。掉 臂畫水。浮法須爾因而潛故。
[0323a09] 五十三 (佛在舍衛。六群中一人擊櫪十七群中一人幾死。因制) 。戒名者古謂 以手於腋下捵弄令痒。若準犯緣必具惱意。
故知成犯。非唯戲劇。釋中僧祇指觸須論惱 意。言挽衣者深防意也。若準四分眠觸皆開。 五分簡異類。四分簡餘物。不犯中。略行來掃 地誤以杖頭觸他。
[0323a15] 五十四 (佛在拘睒毘。闡陀欲犯戒。比丘諫言莫作。不從他諫即犯諸罪。故制) 。緣中初通 列五緣。此下點上四。五前僧殘中違僧命。重
隨諫即結。此別人諫要待作成。若不作事便 成受勸故也。又不同下拒勸學戒諫於止犯 出言即止。此諫作犯待作成違 (上並疏意) 。不犯指上
者。若無智人諫報言。可問汝師和尚更學問 等。若戲笑獨語夢中語錯亂。
[0323a22] 五十五 (佛在波羅梨毘國。迦波羅比丘為佛侍者於輕行處反披拘執怖佛。明旦制此戒) 。緣 中三四隨一成犯。律云。若說色聲等。恐怖說
而了了者提 (此約說也) 。又云。若以色聲恐怖人一一 皆墮 (此示也) 。言色怖者或作象馬鬼形等。聲怖者 或貝鼓啼聲等。香怖者樹葉華果香及臭氣
等。味怖者醋甜苦澁令彼嘗怖。觸怖者熱冷 重輕麁細滑澁令觸怖。法怖者語云。夢汝死 罷道等。五見聞者對上兩緣。不下示犯。不問
前人者。以怖就能犯作意為言不取所怖。不 犯中初開色聲。謦欬謂嗽聲也。若以下開非 意。則通六塵。若實下點法塵。下開戲誤可 知。
[0323b05] 五十六 (佛在羅閱祇。竹園有池。瓶沙王聽比丘常在中浴。六群後夜入浴。王與婇女詣池。相值王不得 浴。大臣嫌恚。因制)
。戒名云過。謂未至半月過越聖制故。 疏標云減半月浴戒是也。若準後開邊方五 事得數洗浴。為生世善。故知此戒局制中國。
此當邊地。計是常開。然省事知足依制彌善。 釋開緣初科有六。初明熱時。春後四十五日 者。三月初一至四月十五。夏初一月者。四月
十六至五月十五。共七十五日名熱時。病等 五緣皆約極下以為開限。再詳教意止為約 勒。下流營身無度。由非大過故隨事通容。下
引多論別顯初緣。即同上解。方土熱雖早晚 七十五日為定。故云用此限。次科十誦有四。 初開雨中。若下明有緣須白。謂有上開緣示
非專輒故。不得下明同俗可不。揩俗制罪者 屈道乖儀故。若下立自洗法。五分制不通俗。 偷蘭應犯下品。多論初明制俗。十誦容許善
好。五分但制室中。不如論文覆露齊約故注 取之。要下明浴衣。竭支即祇支。相量四方披 身而浴。二種制意初有慚者。今時裸形由無
恥故。次意引緣可解。為他中。因他開己同作 務故。二中初示時限。不必黑白兩月。若下明 浴法。言無緣者由依制限不必約緣。陶家即
範土家。洗法先下後上。於事順便故取為式。 下卷指雜行篇。
[0323b29] 五十七 (佛在曠野城。六群露地拾柴草然火。向蛇從木出遂驚擲火燒佛講堂。故制) 。釋中。 五分四指即四寸此為分齊。多論隨何事者。
事即指物。彼云。凡有五事。一草二木三牛屎 四木皮五糞掃。若一時以五種著火中一提。 一一著火中一一提。四分中初明緣開。恐謂
生地故注簡之。若下二明無緣結犯。且列四 物。律中更有枝葉紵麻芻摩牛屎亦攝於四 (上三即草木。下一即糞掃) 。若半焦句絕。與下然炭各是一事。
律云。若被燒半焦擲著火中。及然炭者突吉 羅。僧祇初明本罪。旋火作輪者彼云弄火輪。 謂以手旋火炬有如輪焉。若下明兼犯。二然
火句絕。在字上脫一若字。古本有之。謂燒生 地。又犯掘戒。則有三罪。據文二罪。此準義 加。故下復引彼文為證。此約隨有不必定具。
若在死地復然乾木則單犯此戒。不犯中。初 是法開。若下已病。有下看病。若在下諸作務 等。
[0323c17] 五十八 (佛在舍衛。六群背取十七群衣物藏之。諸比丘察知。因制) 。初緣即文下 眾。多論上明非法物犯輕。不淨者彼作駝牛
雜毛衣。今以不淨二字替之。未下明如法結 重。注中以色衣白鉢據理應同。而論分輕重 則知色衣定為非法故特示之。以懲謬濫。不
犯分五。以若字間之。初是同心。二為愛護。三 為誡勅。四己有。五即難開。注謂國禁關津。或 藏衣離宿。準此難開例決離衣。故云不犯持
罪。若治生經販犯禁之物即名盜稅。自餘隨 身道具例傳自藏。
[0323c27] 五十九 (佛在舍衛。六群真施親厚比丘後不語取著。因制) 。釋疑中。犯不犯 者僧尼同重。下三眾並輕。不犯正罪。辨相具
解指律廣解。疏云。為明五眾俱有犯相雖輕 重異淨施義同。故通列名。至於淨法自從律 法 (謂真實淨主各對本眾。不得互為) 。簡異中淨施有二。真實淨者
物過主邊。故有輒取。展轉不爾。取用通得。
[0324a04] 六十 (佛在舍衛。六群著白色衣行俗譏。因制) 。名中且約初作不染為 言。不妨體故亦入犯科。下引十誦。於義可見。
釋第三中初科。四分初定色相。彼下辨犯分 二。初明不染。若重下次明不作淨。上列餘衣。 重謂被褥。輕即助身。下示非衣。其相可解。若
未下明寄俗舍。注有二意。初至染壞明作淨 之法。必須通染。言成色者即已染也。物貼點 著此二種淨隨一即成。非下例通餘衣。若下
準文決犯。以前文但云得衣不壞者墮。則知 通該一切。若據列緣唯約三衣。或可彼從緣 制。或是此就急論思之。然餘衣染壞但據助
身可染者為言。故戒疏云。非謂巾屣以三色 染更成驚俗。可笑之甚 (故知巾襪但須點淨) 。次科五分二 意。一異外道二異俗三防失。三種記者即三
色也。三中多論分四。初明本染非法。欝金根 方志云。出烏仗那國。根黃赤可染衣。黃藍指 歸云。即今紅華染紅黃色。落沙應法師云。應
云歎又。此云猩猩血。藍黛即今藍青。點著 吉者謂以三如法色點上非色。論但犯輕。而 律中本染須如。故注簡之。若先下次明改如
為非。若以下三明點色是非。故下四明先非 後如。列諸色中除紫草 絳 緋。餘並黃色。 絳 即 赤色。僧祇中二。初明麁細二種梵言。即絲毛
細者。下云餘衣。即是麁者。然上細衣若是三 衣必先通染。若餘服飾止須點割。青者下次 辨三色。用以為點。青有四種。第一銅青是如
法色。下三皆非法色。石青者有石生青可磨 以取之。硿青亦生石中可以為藥。黑色云作 泥者。謂以泥置上器中染黑而用。木欄指衣
法者。下云。僧祇翻在吳地。不見木欄謂是果 色等。十誦中三如法色互點作淨。一一衣中 皆具三種。泥即黑色。棧如注顯。四十多十
兩文正明制約。後引五分決上論文。雖不制 點而有別法。五中僧祇衣明點之大小。豌烏 丸反之。古記云。似今菉豆。不得下明安著多
少。若浣下明染污成淨。若新下明隨作無在。 一切衣謂餘衣新細。揲謂補揲者。若眾下明 總別俱通。律不犯者得白衣染作三色。餘經 重乃至巾等作淨已畜也。
[0324b14] 六十一 (佛在舍衛。迦留陀夷不喜見烏以竹弓射殺成大積。招譏因制) 。制意中三。 初為順行。二為趣道。上二自利。三是化他。四
等即慈悲喜捨亦名四無量心。誹謗者戒緣居 士禮拜。因見共譏嫌是也。今時沙門不知因 果。多害生命以資口腹。削鱗撏羽火炙湯煎。
但嗜甘肥寧思痛苦。刀砧自執。實壞服之屠 兒血肉輒飡。信髠頭之羅剎。俗中君子隱惻 為心。出世道人兇頑若此。深願後學思而勉
之。雖取適於一時柰招殃於萬劫悲哉。指五緣 者。一是畜生。二作畜生想。三有殺心。四起方 便。五命斷。不犯亦同前。但無殺意錯誤皆開。
[0324b25] 六十二 (佛在舍衛。六群取雜虫水飲招譏。故制) 。簡示中。須知飲用二 戒俱是深防。引勸中。云渴死者彼云。春後大
熱。遇水多蟲故。言生天者即生三十三天。戴 寶冠先至佛所。餘並如文。釋中。僧祇制必須 具澡鑵。二斗已下名應法。無水開葉須取枯
者。多論緣起以明制限。十誦犯罪違制吉羅。 僧祇中五。初明漉已看法。厭課謂事不得已。 有同課率。象步遲緩。況有所載迴必延久。故
取為限。若施下明請家漉法。虫不得語者恐 彼知而成犯故。虫水下明還水法。不消謂經 久不涸。若知下明知已存護法。顯意中指同
前。戒疏云。若據虫水應合為一。為重物命故 內外兩結。律不犯中先不知。若無虫想。若虫 麁觸水使去。若漉水飲用並無犯。
[0324c10] 六十三 (佛在舍衛。十七群語五群言。云何入初禪云何得羅漢果。彼報言。汝說者犯波羅夷。佛呵因制) 。
初緣者多論十三難。顛狂比丘吉羅。學悔六 夜別住。四羯磨僧尼互疑悔皆提。釋第三六 事。初生時者。即云汝非爾許時生。二年歲者。
云汝非爾許歲如餘受者。三受戒者。云汝受 戒年不滿又界有別眾。四羯磨者。汝受時羯磨 不成。五六聚者。云汝犯夷乃至惡說。六聖法
者。云汝所問法則自稱上人法犯重非比丘 也。隨下通結上。引僧祇但開正受。注準不犯 亦開受後。不犯中。初二句通標。彼下別列。還
對前六事以明開相。初至時生開第一也。若 實無下即第二也。若實年下合明三四也。注 決重受先須究勘。今時受者年多不滿。十
師愚教不能提誨。下檀已後輒同僧事。冐受 信施真可怜愍。若實犯下即第五也。又下即 第六也。上六並謂心懷慈濟。餘戲錯等皆非 惱意。故並開之。
[0324c27] 六十四 (佛在舍衛。跋難陀與親友比丘數犯向說不語人知。後與共鬪便相說。因制) 。名標麁 罪對簡下篇。釋中初科。善見所覆雖一能覆
情同。多人皆犯一覆多人多罪可知。注引十 誦示發露相。但為表己心無私曲復恐相惱。 故不須多。次科僧祇初簡對露。若下次明難
開。護根謂意根也。三中多論開疑。由未審決 不成覆故。四十引律明犯。初約晝夜各分時 限。遞明知說。故知露罪制在半日之內。問。小
食時知食後不說復有罪不。答。約義以求初 夜中夜不說皆吉。並是方便。若論犯墮須約 明相。文中結墮因前次第且據中後夜耳。除
下次明所覆輕重。餘罪即下三篇。自下三簡 自他不同。疏云。覆他名重而治輕 (但悔本罪) 。自覆名 輕而治重 (覆殘行別住餘篇並先悔)
。又云覆他有本。故重制 令露。以戒淨故 (釋上有本) 。自覆本壞不須重制等除 尼下四簡餘眾。覆尼同僧此論輕罪故簡除
之。餘人即三眾也。不犯中。初不知者無心覆 故。不麁想者由心差故。若向說者已發露故。 無人向者闕所對故。若發心者非覆意故。若 諸難者如上僧祇開護心故。
◎
[0325a18] ◎六十五 (佛在羅閱城。十七群童子大者十七小者十二以信出家。不堪一食夜啼。故制) 。犯 緣三法竟犯。此制和尚犯墮。餘師但吉。釋中
多論前明制老。初示制以下顯意。力衰故不 堪苦。情耄故智鈍。七下次明制少。初簡極小 者亦不得作沙彌。未下明七歲已上者不得
受具。以下釋意亦二。初不堪苦。二是招譏。僧 祇與論少同。老別如下會通。造事造即作也。 指廣。上卷即受戒篇。下卷即沙彌篇。通會中
二。情即兩部各計。論約六十已上堪苦則如 律不遮。律據七十已還不堪則同論亦制。故 云兩通無損。牟合作予。不犯中二。初憑他
語。師僧無過。受者無戒。若受下次開後疑。有 戒無過據此止開三位。頻大一位古師相傳。 故戒疏中不用亦得。別示中。敘意為二初指
廣。言諸部者伽論云。從母胎數取一切閏月 (不數布薩) 。五分中初聽數胎。次聽數閏。後聽以沙門 年足 (亦無布薩而有沙門果亦四分上法。但四分不列開中)
。母論初聽數胎中 年。次聽數閏。三數十四布薩。四言實得羅漢 (此同四分。羅漢即上法也) 。勘曆者古師云。此國用曆三年一
閏。疏破云。勘餘曆術三十二三月方有一閏。 何限三年 (頻大亦出俗曆) 。但下顯略。初敘略意。但通下 示略法。言一句者句通長短。即下今古二科。
以自古算法立義極繁。今以數行總括大要。 意彰至少故云一句。次科出古算中。彼謂年 滿月不滿方開增算。故取極小須十八年二
日也。便以等者疏文甚詳此不細錄。但約四 位直示算法初算胎法。大約道俗文典九月 為胎。以胎中七日一轉如五王經。七七日成
人。如是總有三十八轉。一轉七日總二百六 十六日 (五大四小共得九月) 。自此已前與母同氣。爾後四 日將欲趣產與母別氣。約準成月則九月四
日。通前十八年九月六日。二算閏法。大略為 言十九為章 (謂十九年為一大段) 。以七為閏 (十九年中有七閏月) 。三年 一閏有三
(初中後共九年) 。五年再閏有四 (兩中間十年) 。故有七 也。計前十八年九月六日。一章猶少兩月二 十四日不滿十九年。準得六月二十七日閏
通前十九年四月三日也。三頻大法總張前 年成二百三十二月三日。頻大之法四十九 月為章。一章有三頻大。初兩十七月各有一
大。次十五月有一大。如是周而復始。則用前 一百九十六月成四章。一章有三日總得十 二日。餘三十六月得兩頻大成十四日。通前
成十九年四月十七日也。四布薩法通以十 四日布薩。謂抽大月布薩日數為歲一年除 閏。六大得十二日六小得六日。準得十八日
通計十九年四月。抽得三百四十八日。用二 十八日為月則三百三十六日為一年。餘十 二日在。帖前居零十七日則成一月一日。通
前則為二十年五月一日。故云長也。上是出 古謬解。今算中初明退法。此長者指上五月 一日也。約實者謂用此虛月。還填令實則有
四月三十日。準戒疏出填補法。則有四月 十八日。彼云。就五月中七大布薩減取七日 (二大月得四日。三小月得三日) 。又減閏餘弱得五日
(四月十八日中有二小盡得二 日。并每月餘二十八半分。即十四分四月十八日共得六十五分。將六十四分為二日共得四日零一分。今總開前
為一百二十九分將為五日。本三十二分為一日。今始成二十六分故云弱也。今鈔但還四日不取弱得) 。又減 頻大弱得半日
(以八箇月方得半日。今四月十八日取半日故云弱也。今鈔不還此日。以不 成半日故) 。總計所減弱得十三日減前五月一日。就
實唯四月十八日。準此年暮日生滿十九者。 八月十二日應預得受。若除頻大則八月二 十六日得受。今鈔閏還四日頻大不還。則但
虛增十一日五月一日還十一日。豈非四月 二十日實也。退減者謂於十八年二日內退 除四月二十日。故至八月九日後受者即當
十日已滿二十矣。然於下細算猶少二日。故 疏中約弱得多填兩日。由閏與頻大皆沾少 分。故深取所退成滿所增故也。然自古章記
不出今師算法。後學多迷不免繁重。故略出 之。今師約年月俱不滿者開算此年。十九者 前臘月盡日當一年。實唯十七年七箇月零
十一日。還約四位明之。初胎法者九月四日 足前成十八年四月十五日。二閏者十九為 章。一章七閏計十八年四月十五日。猶少七
月十五日則不滿一章。應得六月二十三日。 將此足前成十八年十一月八日也。三頻大 者展前成二百二十七月零八日。四十九月
為章。一章有三日。用一百九十六月為四章。 得十二日除三十一月零八日應得二日。共 十四日足前成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四
布薩者十八年十一月。抽得三百四十日將 三百三十六日為一年添成十九年。餘四日 添前十一月二十二日成二十六日。約二十
八日為月則少二日。在戒疏至十二日方得。 則於今鈔十日外更加二日。恰成一月方得 滿足二十年也。今則以疏為定。然此算法連
代共迷。講師至此謬妄最甚。學者聽之但增 昏悶。故特委曲勿謂繁長。至於詳細卒書何 盡。故且削之。三中初指俗曆。六七家者此蓋
鈔主所見未詳誰撰。一家者古記亦多妄指。 但是億度曾無所據故今不定。易緯八卷王 弼撰鄭玄注。至下指餘義。不滿得戒者。即十
誦中若年不滿二十。自想不滿或忘不知。僧 問滿不答滿得戒。答不滿不得。又前引五分 母論上法得戒不待年滿。指戒疏者彼文甚 廣。不學不知。
[0326a26] 六十六 (佛在舍衛。六群鬪諍如法滅已後更發起。故制) 。初緣四諍者一言 諍 (評教理是非犯相輕重) 。二覓諍
(評三根清濁五德是非) 。三犯諍 (於五犯聚懺評有濫) 。 四事諍
(通上三種評羯磨是非。迷悟不決名言中事諍。評用法治舉徵覈虛實名覓中事諍。非法羯磨定 罪重輕名犯中事諍) 。私諍者律云。除此諍。若餘鬪罵發者。 若發已諍
(謂先諍後發) 。除二眾餘人諍而發起者一 切吉羅。不犯中若先不知若觀作不觀想 (僧如法觀 斷想謂不善觀) 。若事實爾語言不善觀等 (謂實非法)
。若戲若錯 等。
[0326b05] 六十七 (佛在舍衛。眾多比丘至毘舍離賈客度關不輸王稅。與比丘為伴為守關人所提。王俗譏訶。因制) 。
犯緣第六。過限者若村間處處道行至一道 犯提。半道吉。曠野處行十里提。若減吉。方便 共期不去亦吉。釋中二律伴行雖非是賊。或
恐近習或生譏過故制。準此遊方必擇良伴。 不犯者先不知。不共結伴逐行得安隱。力勢 命梵等並開。
[0326b12] 六十八 (佛在舍衛。阿梨吒惡見說婬欲不障道。比丘諫不捨。佛令白四諫便呵而制) 。婬欲 鄙惡障謂非障固執不捨。故云惡見亦名惡
邪。然雖口說傷毀正化。引誤盲愚開惡道門 令他墜陷。為害甚重。特須禁斷。初緣中。此由 經說淫欲是道。不知即事顯理。令通染性復
是大慈曲被重障。鈍根具縛凡愚未離欲者。 結緣下種以為來習非佛本意。倚濫聖教不 達深旨。堅執化人故須訶諫。諫而不捨復加
舉法。今學大者多墮此見。戒制口說故作呵 治。必若身行定須擯棄。餘同前諫戒唯罪名 異耳。
[0326b23] 六十九 (因前作舉六群供給所須同羯磨。故制) 。疏中三意故制。一增 彼見熾盛。二必同深著。三違僧命重。緣中
第三隨順有三。一供給所須 (有二種若法若財) 。二共同 羯磨 (同說戒羯磨) 。三止宿言語 (謂一切覆障。或一切覆不一切障。或一切障不一切
覆。或不盡覆不盡障。或彼此先後入或俱時八。隨脇著地一一墮) 。不犯中若不知。若 屋一切覆無障。半障少障或一切障。無覆半
覆少覆半覆障少覆障露地。若病祇繫命 梵難等。
[0326c02] 七十 (佛在舍衛。跋難陀二沙彌共行不淨便說。欲不障道。佛令白四遙諫不捨滅擯。六群誘將畜養。因制) 。
指同前者疏云。一是被擯沙彌。二知。三同事 止宿。四隨事同犯。自餘並同。
[0326c05] 七十一 (佛在拘睒毘。比丘如法諫闡陀。乃言。我今不學此戒當難問餘智慧持律者。故制) 。釋中
初明結犯。四事即四重。五下以明對答。彼 欲難問故令答者須察來意。五種人者。一試 問二無疑。三不為悔所犯。四不受語五詰問
並不須答。不犯者彼諫者癡不解。語云。汝還 問和尚闍梨學問誦經等。
[0326c11] 七十二 (佛在舍衛。比丘共集毘尼。六群恐舉乃言。用學雜碎戒為可至十三事。佛便呵制) 。制意
中多論三意。初即重戒是道本故。二增己行。 三是護法毘尼禁惡毀則惡法熾然。又下釋 雜碎義。若據律緣指下三篇。威儀為雜。論約
廣略對明純雜。緣中二。誦戒時者不必在眾。 五緣列三疑是寫脫。準疏加之而發言毀五 言詞了。釋中初引五分。今時新戒欲誦戒本。
師多苦障或加毀呰正犯此戒。十誦初出毀 詞。恐犯故疑惱。有犯則熱惱。若下斷犯。多論 初呵戒本。通別兩犯下明戒序。通得一罪。引
律契經吉者。多論四義故毀毘尼重。一能生 萬善。二一切佛弟子依住。三趣涅槃初門。四 是佛法纓絡。餘經無故輕。又疏云。此據小乘
為言。毀大乘罪重。非校量所辨。私謂。約制教 邊大小同吉。就業道邊重輕須分。智論云。此 間劫火起其罪未盡。故轉至十方世界大地
獄中。若彼火劫起復展轉至他方。他方火劫 起復生此間阿鼻地獄。展轉如前。是破般若 波羅蜜罪。又如法華譬喻品偈廣明惡報。不
犯中。並謂期心後誦非毀滅。故初開先習經 論。雖無所犯乖學次第非本教意。淨心觀云。 越學空宗佛不隨喜是也。次開病緣後開進
行。謂直修三學破惑取果。擬後誦之。故知至 聖不違此制。
[0327a06] 七十三 (佛在舍衛。六群中一人自知有罪恐舉。故先詣清淨比丘所言。我始知此法戒經所載耳。佛因 制戒)
。戒名恐舉據彼情也。疏作不攝耳戒。推其 本也。古師云詐驚張戒。與今語別意同。釋中 僧祇初明結犯。彼律但據不聽。判犯輕重不
必如緣。待言方結。疏云。若曾聞戒即是久知。 而言始知結妄語提。若無知解但有不攝罪。 受下次明制學。二部一部並約廣律。又下即
是戒本如初句者。文中略牒三篇。應準上云。 又不能當誦四眾戒等及偈。即諸惡莫作等。 若下三明制說。初制能說。餘下制聽眾。餘業
謂誦經等。戒是行本攝修之要。故須正制不 許餘事。不犯中若實未聞廣說今始聞。若戲 錯等。
[0327a19] 七十四 (佛在羅閱祇。沓婆摩羅子為知事。僧得貴衣白二與之。六群後悔故制) 。初緣僧 物四種。如盜戒說。二種現前可以和賞。二種
常住一切不開。即衣鉢針筒尼師壇下至飲 水器隨用賞之。三中反謗者。即戒本云。諸比 丘隨親友以僧物與也。不犯者其事實爾隨 親與之。若戲錯說。
[0327a25] 七十五 (佛在舍衛。多比丘論法毘尼。六群相謂諸比丘似為我作羯磨。從座起去。比丘喚住而故去。因 制)
。初緣疏云。此唯斷四諍事。不與欲者犯提。 餘者吉羅。第五緣律云。一足在戶內。方便欲 去而不去吉。釋中初科。五分初明正犯。三羯
磨謂單白白二白四。下約覆露明犯分齊。若 下次明輕過。次科僧祇初說毘尼。但非斷諍 故犯小罪。白即說欲大小便。不犯者準此暫
去即來不須說欲。下明通經亦須白者。止是 白告比座不必陳欲。中間餘語非三藏正教 故。三中五分明非羯磨。故不簡眾。不犯中。文 略口噤不說。
[0327b07] 七十六 (佛在舍衛。六群恐舉六人相隨無由得作。後時作衣僧喚受欲。即與比丘作舉羯磨。後六群言。 我以彼事與欲。佛呵因制)
。初緣多論除僧法。餘事和後悔吉 羅。第三反悔者作是言。汝作羯磨非法羯磨。 不成我以彼事故。與欲不以此事。釋中多論
初明緣開。若下次明正犯。順法謂如法羯磨。 王下因示別制。如今國令違皆小罪。世人妄 以紫服為王制者。餘僧服褐皆應犯制。但欲
飾非寧知毀教。不犯中其事實爾。作非法羯 磨錯說彼此者開。
[0327b16] 七十七 (佛在舍衛。六群聽諸比丘鬪已而向彼說令諍不滅。故制) 。緣中第五。不待 說者疏云。戒本向彼說者。據聽者意至於結
罪。但聞便犯。若待向說落兩舌中。又云。兩舌 未有諍。聽不必生待說方有。此先有諍往聽 必生。故深前制。豈待其說。釋中三種共語。不
許竊聽凡情所好。智者誡之。不犯中毘非法 羯磨欲知故聽。
[0327b23] 七十八 (佛在舍衛。六群中一人打十七群中一人大喚。故制) 。初緣簡下眾吉。 釋中初科。犯重墮者不簡境故。若下約事分
犯。重輕兩別。挃陟粟反撞觸也。次科十誦 一一墮者。若取所打即望多人。若約能打即 隨沙豆多少。三中論約欲心戲打即同摩觸。
若但瞋心應同餘眾。四中僧祇擬畜。即吉護 之急耳。不犯中。乃至者文略睡時身委他上。 若來往經行時共相觸。若掃地時杖頭誤觸。
斥非中初科。笞音癡小杖也。一化者諸教不 開。即知佛世所不行也。前卷即師資篇。次科 大集據能說法化世有益。雖破戒無戒罪業
猶爾。況餘持戒固不在言。一切罪中五逆為 重。五逆罪中出血復重。出一佛血一劫阿鼻。 況萬億耶。由罪極重故以比之。智論初敘制
戒隨順世相。結戒是制教。後世罪即業道。如 下舉相以示。欲彰鞭打業重令信者誡之。歎 女即麁語。
[0327c11] 七十九 (亦因六群以手搏十七群。故制) 。戒名者。僧祇中六群側 掌為刀相用擬於人。號為摶也。釋中對前戒
者。疏云。本為打非搏。但打家方便吉羅。本 為摶非打。動心即搏方便。次科伽論一一 提者。約所搏之人。復隨舉手以明多罪。律
不犯中。若有緣事須舉手遮招觸等。
[0327c17] 八十 (亦因六群以無根僧殘謗十七群。故制) 。指略中。恐忘前戒略引 緣成有八。一是大比丘。二作大比丘想。三內
有瞋心。四無三根。五下至對一人說。六以殘 罪加誣。七言詞了了。八前人知犯。
[0327c21] 八十一 (佛在舍衛。未利夫人奉信聽比丘入宮無障。迦留陀夷入宮夫人拂床形露。因制) 。初緣 剎利即四姓之長。律約灌頂受位。即戒本中
水澆頭也。餘三姓如是。立者亦名灌頂。次緣 同處。準下王未出須約寢宮方犯。已外應輕。 此土王庭不許輒入。事亦希也。四入門限者
疏云。深防而制初入已結。何況見寶。釋中。粟 散言餘小王如粟之多。不犯中。若有奏白請 喚。若命梵難。
[0327c29] 八十二 (佛在舍衛。外道路中止息忘千兩金。比丘見之持還。便言金少。王斷罰謫入宮。因制) 。正
名中。初示名有據。論如下引。因下廢古所立。 彼執緣起。謂拾遺犯提手捉但吉。故召為拾 遺。戒緣中。此戒犯相有二。若但捉寶唯有三
緣。初二及五。若於聚落拾他遺寶方具五緣。 共拾遺衣但應得吉。伽灆宿處有寶無寶 一切開拾。如下引明。三非住處即非伽灆。
及宿處者謂非俗舍。釋第一中。多論初明真 寶。七名即金.銀.摩尼.真殊.珊瑚.硨礛.碼 碯。律中又有琥珀琉璃具玉 (彼論錢入似寶) 。若下次明
似寶。取得吉者論云。為畜故取也。不取者論 作不應自取如法說淨 (準不為畜捉應無過) 。上文通論畜 捉。若捉下單明捉犯。金薄謂裹貼之物。金像
或貼或鑄者。似寶入百一捉畜皆開。已外俱 吉。僧祇中初通明制意。知事當開教亦不許。 而況餘人。故云乃至。若下別示供具又三。初
通列供會。供養具下明鋪設供興。裹手捉 者恐損壞。故暫開佐助。世有持戒者裹手捉 錢。愚教之甚。若浴下正明浴像。不得後放者
必須先放。意表助他故。釋第二中。多論初明 女飾。下簡男物。兵樂二器捉亦犯吉。所以除 之。矟所角反矛之長者。若下明使同類。能所
俱重。律下次引本律。即不犯中文與上相違。 故注決之。下引論證顯非常開。釋第三緣。四 分先明方便還他。言自捉者據此拾遺明開
自捉。二人同取謂二人各來識認。語同謂二 皆相應無由辨故。若餘下明無緣結犯。僧祇 五節。初明拾衣。以物輕故停三月。下是貴寶
故待三年。若貴下次明拾寶。由此貴物多容 妄認。故但屏看異前衣也。受三歸者因而接 引。眼看不得者明非汝分也。如上處所者。即
隨佛僧用也。比丘下三明失物作念。若心捨 棄後取成盜。客下四明移他遺物。徙即訓移。 言犯重者此約盜心。恐彼還取故重。若為收
藏雖移無過。彼取無罪客心不捨主意未決 故。若掘下五明取伏藏。淨人不可信須白王 者。恐為告首故。上約無名下據有名。進退如
上者同前白王答王等。成論對破他義。故先 標為問。答中二義。初明無屬。給孤取者論自 引證。彼得二果故云聖人。在聖既取可驗無
犯。又下次顯非盜。引此以明伽灆之處得取 伏藏。僧祇但制聚落。開曠路者唯開拾衣而 非捉寶。以無人處不慮妄索。必畏後患不取
彌善。五百問中。謂比丘以衣寄白衣家也。不 犯中。若僧伽灆及寄宿處 (此開拾遺) 。若供養塔寺 莊嚴具收舉 (此開捉寶)
。或約無淨人處。或是部計緩 急。今或併淨塔廟。且就本宗開之。
[0328b18] 八十三 (佛在舍衛。跋難陀非時入村與居土樗蒲。故制) 。明了疏二意故制。 一恐作羯磨不知所至則惱眾僧。二令不自
在入白衣家。犯緣第二。啟白喚召兩緣不白 非犯。釋第四。十誦三處不白。初即聚落中僧 坊。注簡尼寺同俗舍故。本住處謂所居寺。初
緣四分中初釋非時。不下示犯相。若下明白 緣。第三初科。十誦開四衢者。住處無人出街 求也。發心去者。衢中復無擬道逢也。白三眾
者。道中又無開別類也。疏云。淨人亦得知其 去處有可尋求。次科僧祇初明非時。不必中 後時內亦犯急於本宗。作下引示白法。準羯
磨云。長老我非時入聚落至某城邑聚落某 甲舍 (依此誦之) 。若下制其遲迴。道從聚過者。如今通 街店也。中有塔廟不得旋迴。開中制也。三中
智論語通例準。淨人住處亦犯。若攝衣村界 必須男女。此制專輒。不由譏染。單男亦犯。四 中五分開難。八難如說戒篇。五中多論總白。
應云長老我非時入聚落隨到所至處 (隨至多家皆得) 。 別相如上。六中了論明觀量可否。初標示。此 事總下三事。謂下釋有三。白同戒者即作法
也。觀正行者。量其所作事也。律中威儀者。齊 整著衣也。疏引云。所以開白謂於死人處觀 過失故。為護法故。為受依止故。為說聽法故。
為有食請故。並有利故。聽往其處。須避天廟 店肆婬女外道出家女處。觀察遠離 (此即正行) 。論中 又明著僧伽梨等 (即律威儀)
不犯中。如上指前四分。 略命梵難緣。
[0328c16] 八十四 (佛在舍衛。迦留陀夷知佛從此道來。敷高好床白言。著我床座。佛呵因制) 。列緣 第二。僧私兩床俱犯。準緣作成方犯。今時坐
已成者準僧祇犯吉。釋第三初引律示量。多 論明高廣俱制。大即是廣高。量如下。廣者準 業疏方三肘者。不合坐 (五尺四寸) 。疏文又引阿含。
八種勝床。俱不合陞 (金銀牙角嚴飾故勝。佛師父母從人故勝) 。八指下 定尺數。周一尺二寸為唐一尺。其餘四寸以 三寸六分為三寸。餘四分在故云強也。五分
作念即成持故。第二僧祇初明制。僧床犯者 亦約作成為言。搘謂承藉之物。若下明開。注 明禮佛。世多處床。可開濕處。餘處不得。又止
八寸不得更高。釋五中。十誦初明悔法。八指 下明量。注文簡濫可解。第下統明高量。第三 分即最上八寸。四等者二分為脚一分為搘。
一分在陛。云第三者不數搘故。又下明廣量。 初明長臥二床。降四歲者。如己六夏可共十 夏人坐。己一夏共五夏人坐。若降五歲不許
共坐。以同闍梨位故。據律本制降己三歲由 床大故。聽降四歲故云減不得也。二明坐床。 三明搘木。數量可知。
[0329a07] 八十五 (佛在舍衛。六群作兜羅貯褥。居士譏。以殺生故制) 。兜羅是梵語。多 論云。草木花綿之總稱。又翻霜綿。所以制者
多論云。以是貴人所畜故。又人所嫌故。喜生 虫故。又若臥軟煖後得麁硬不堪忍故。初緣 中注列三物。柳花即柳紫。蒲臺即蒲花。抽
出若臺隨方呼召耳。第三為他作吉。第五不 成亦吉。釋中示犯及悔法。不犯者非前三物。 若他施棄而用之。
[0329a15] 八十六 (佛在羅閱祇。有信工師為僧作骨牙角針筒。廢業無依食。招譏故制) 。指緣同 上。一是骨牙角 (三物隨犯)
。二作鉢筒。三為己。四 自作使人。五作成犯。次科多論二意。故不入 捨。初意可解。又下次意以捨墮不出四別。一 還主如長離等。二與他如寶藥等。三入僧如
乞鉢。四斬壞如蠶綿。此戒不同前三。如文次 簡。宜同第四。故云須毀也。若爾蠶綿何在三 十。答。彼非小物。但有應破一義。此具二義故
在九十。不犯中。初明諸物作筒。非牙角故。若 下次明牙角非作筒。故總十七物。律文並以 若字間之。一 錫 杖頭及鏢 [矛*(替-曰+貝)]
。鏢音飄或去呼。 刀劍鞘下飾。今謂 錫 杖 [矛*(替-曰+貝)] 飾也。傘下六字一 事二物。指歸云。傘蓋子即傘莖上簦柄。斗頭
鏢亦傘上仰承。斗以牙角飾也 (寄歸傳說。西國僧多自持小傘故) 。 四纏蓋斗未詳何物。七如意即爪杖用以搔 痒。八玦鈕音決。謂環不相連二衣篇云。以衣
繞身訖用帶圍繞收束之也。九七即匙。十一 鉤衣 [金*刮] 音滑。謂鈕中橫鉤。十二律云。眼藥錍。 十四揥他曆反律正作摘。十六禪鎮即坐禪 時鎮頂用也。
[0329b06] 八十七 (佛在舍衛。聽諸比丘作尼師壇。六群太作。故制) 。釋中引律初示 尺量。增一尺者。初則一頭一邊增之。今準
感通傳。須於四周各增五寸。文下次明結犯。 不犯中。得已成者。兩種修改並謂受時即作 此意。言兩重者。以過量故襵疊令如。注斥非
法。謂部即僧祇十誦等。七百結集四分下 文。懺法中。恐人但截外增故特注之。若增量 有過亦須截之。餘者謂量外截除者。以不入
受持故。準多論者。彼三衣量外須說淨。不說 過日犯長。
[0329b16] 八十八 (佛在舍衛。比丘患瘡。聽作覆瘡衣。六群大作。故制) 。此下三戒並不 列緣。例上尼師壇作之。但改初緣為異。制法
中初明制用。得下示衣體。細軟者不損瘡故。 長下示尺量。戒本云長佛四搩手廣二搩手 故。不犯中。下三同前故並不出。次科十誦瘡 差須淨。以無緣故。
[0329b22] 八十九 (佛在舍衛。毘舍佉母送雨浴衣。佛令隨上座與不足者。六群大作。故制) 。前戒委 明求用時節。律中長佛六搩手即一丈二。廣
二搩手半則五尺。
[0329b25] 九十 (佛在釋翅瘦。難陀短佛四指。人遙見謂佛。佛令難陀著黑衣。六群等佛量作。故制) 。注戒
名過量三衣戒。四分三衣隨身長短。唯以佛 衣為分齊。若爾鉢量所以同者。答。由體別故 (佛用石鉢) 。衣量別者。以體同故互彰同異則無濫也。
示量中初引多論示佛身量。十誦下總會諸 文。長下正示尺量。事下顯略廣在疏中。
[0329c02] 四提舍尼篇
[0329c03] 初戒 (佛在舍衛。世儉穀貴。人多餓死。蓮華色尼入城乞食三日並施比丘。遂餓在道。人譏故制) 。犯
緣中。第三謂無病也。釋第四初明食體。無下 示犯相。文下決通律文。據律緣起。乃尼自食 而不云他。今約犯緣自他俱犯。故云通之。初
緣中。五分結犯不同本宗。彼據緣起。若據四 分緣亦道中。但結戒本須在俗舍。不可和會。 不犯中初開親里。疏云。以在俗家人情相委。
親非譏故。次有病者疏云。病人苦惱。譏醜不 生。置地及遣人者疏云。敬相無絕。所以後開。 已下三處開受。譏過少故。
[0329c13] 第二 (佛在舍衛。眾多比丘與六群白衣家食。六群尼索羹飯越次與六群。因制) 。犯緣第二 屬於尼也。釋中五分眾中隨得一人呵之。不
用語者。謂不須上座呵也。僧祇三呵開者。恐 時過故。疏云。聞呵不止非眾容惡。是故聽食 (四分一呵不止亦開) 。十誦兩處別問者。恐彼此處不相知
故。不犯中。初是作法反第三緣。尼自為者反 初緣也。若檀越下反第二也。
[0329c20] 第三 (佛在羅閱城。居士夫婦俱得見諦無所愛惜。供養既多衣食乏盡。招譏故制) 。事希者於 凡無用。非鈔意故今略明之。五緣成犯。一見
諦學家 (餘凡有信應可犯吉) 。二僧作法制 (佛令白二制斷。故知無法不犯) 。餘三 緣同上下戒。不犯者若先請。若病若從他受。
若白二法解等。今下因示誡誥。初出過準下 申誡。然今末世雖非聖家招譏無異。故令節 約。
[0329c27] 第四 (佛在釋翅瘦尼拘律園。城中女人送食供養。為賊觸嬈。即制此戒) 。初緣險處謂 賊怖也。第二不語語即非犯。佛言。應語諸婦
女。莫出道路有賊怖。若已出城應語言。莫至 僧伽灆中 (以寺去城遠故) 。三無病者。律云。若故持食 來聽病人受。第四律云。若有施主以食置地。
若教人與。二皆不犯。故云除也。不犯者。若來 受教勅聽法自食令授。
[0330a05] 眾學篇罪無眼量故云眾。易犯難持故令學。 唯此篇題與前逈異。敘意云諸門者即指上 下諸篇。數十者下釋五十餘條耳。對望諸篇
故云復敘。此篇既略學者多迷。或是時須何 宜不識。故今記中隨相點之。委釋教旨如戒 本疏。又前諸戒並列犯緣。此獨無者由故誤
皆制動即成犯。必欲強立準具五緣。如云一 是涅槃僧二知三無緣 (病等諸開) 。四不齊整五隨著 犯。自餘例此可知。
[0330a14] 初戒 (佛在舍衛。六群不齊整著內衣。居士譏言。如俳說人如王大臣無異故制。此篇百戒多在舍衛。多因六 群。下更不出。時有別者隨為點之)
。名云涅槃僧者。此云內衣即是 裙也。以西土裙法橫疊圍身。長繩四繞抽拔 使正。多致不齊。此間作裙並連腰帶。但著有 高下亦違律制。當依母論踝上三指。即為齊
整。釋不齊中。非法有四。初是高下二象鼻。三 多羅葉者。西域記云。形如椶櫚用比兩角。四 細襵者止得前後兩跨為四襵。多則非法。今
時蕈簡同彼女流非道服矣。示犯中。此中結 犯。獨異諸篇。良由輕細喜犯難護。故則雙結。 誤復不開。聖意弘深麁情莫曉。自非謹攝信
難窮矣。疏云。應懺吉者對首一說。失儀之罪 責心悔也。已後諸戒犯相無異。故指並同。不 犯中。 � 時耎反脚脛也。村外不為他譏。作
無道中有所不暇故也。
[0330a29] 第二 (居士譏言。如俗無異) 。初標名。律下釋不齊相。四過同 上。襵安緣者似今裙類。或云。安左臂緣上。僧
祇齊整披衣不得如纏軸。當通肩披著紐齊 兩角。左手捉時不得出角如羊耳。
[0330b04] 第三 (譏云。無有斬愧如王大臣) 。初標名。謂下示相。僧祇云。 若值風雨得抄一邊。偏袒右肩得抄左邊。通
肩披者得抄右邊。不見肘也。見長老比丘還 即下之。若下明不犯。第四同上但坐為別。衣 纏頸戒 (譏詞同上) 。捉角肩上以緣繞頸也。覆頭戒 (譏云。
覆頭如盜賊) 不犯中。今時帽覆入俗須除。禮佛侍上 皆為媟慢。但患寒有病例準開之。跳行戒 (譏云。 不慚入室如似鳥雀) 。蹲坐戒
(蹲坐倒地形露招譏) 。尻苦刀反臀也。不犯 中。禮懺等跪同蹲故。叉腰戒 (譏云。以手叉腰。如人新婚得志憍 放。又坐戒妨比座故)
。匡肘謂兩肘有如匡器焉。開緣指 上即有病肩臂有瘡。僧寺內等。搖身戒 (譏云。如王 大臣) 戾曲也。掉臂戒 (譏嫌同上) 前却却即後也。不犯
中。餘緣者或惡獸或擔刺。舉手遮者貫上三 事。浮渡者必掉兩臂故。覆身戒 (譏云。不好覆身如婆羅門) 。此 以正行列為戒本。如齊整靜點用意平鉢等。
或標過牀。逐戒尋之。左右視戒 (譏云。如盜竊人) 。靜 點戒 (譏言。如婆羅門無有正法) 。施食者如供聖呪願等。戲笑 戒
(譏云。不慚戲笑如獼猴) 。已前諸戒並謂入聚落中。乖越 威儀不生世善。若在伽藍豈得不爾。但緣起 在俗。故結為戒。時開寺內非是常途。安有處
寺而容縱放。教誡律儀並明寺內威儀之行。 義準諸戒內外通犯。學者思之。勿謂無過。用 意受食戒 (由不用意捐棄羹飯。譏云。沙門無厭貪心多食。如穀貴時)
。平鉢二戒 (譏亦如上) 。古師云。離偏斜過。謂擎鉢不正。今師約 食故云非溢。等食戒 (居士下飯已入內取羹還食飯已盡。與彼羹已復還取飯還
食羹盡。譏云。似餓人) 。正須者謂隨食盡已更須受益。非貪 速故。次食戒 (譏言。如猪狗牛驢駱駝烏鳥) 。棑鉢中戒 (譏嫌同上) 。自 索食戒
(譏云。何有正法。受取無厭) 。飯覆羹戒 (譏言。如飢餓人) 。視比座戒 (見比座分多便云。居士有愛故制) 。繫鉢戒
(因左右顧視不覺。比座取鉢藏之) 。大揣張 口含飯語三戒 (譏同次食) 。擲口戒 (譏言如似幻師) 。遺落 (譏云。如狗牛驢 駱駝鳥鳥)
。頰食 (譏云。如獼猴食) 。嚼飯噏飯舐食三戒 (招譏同上遺落) 。言 半在手者。西土手摶食故。此方餅果亦多用
手。縱用匙筯亦準手犯。下列諸物開殘在手。 注云無開菜者。文雖不出意準開之。垢汗開 舐。以非食故。振手戒 (譏云。無有正法如王大臣) 。未受食污
手。或容粘綴故。把散飯戒 (譏言。如雞鳥) 。或誦為爬 非。此謂手握而落。對前遺振須分別相。餘剩 在手即是遺落。揮散左右名振手。摶握令落
為手把。汗手捉器戒 (譏云。無法如王大臣) 。謂捉己器。必捉 僧器則觸僧食不論手污不污。並名惡觸。 草葉上者此謂口受非手捉故。棄鉢水戒 (因飯狼藉
譏云。多受如餓人) 。生草淨水立大小便三戒 (並譏云。如猪狗駱駝牛 驢等) 。從初至此五十一戒。明敬僧威儀 (文列四十一。并衣纏
頸下十條各有白衣舍坐) 。不恭敬者總明八戒。明敬法威儀。 五十二反抄衣。五十三衣纏頸。五十四覆頭。 五十五裹頭。五十六又腰。五十七著革屣。
五十八著木屐。五十九騎乘。不得佛塔下至 舒脚坐二十六條。明敬佛威儀。六十塔中宿。 六十一塔中藏物。今時愚教多於殿塔著物。
一一隨犯。況加無知。著革屣中。收五戒故云 諸也。六十二著入塔。六十三捉入。六十四著 繞。六十五著富羅入。六十六捉入。六十七塔 下食戒
(初制不得塔下貪。後開有緣聽塔下食。但不污地) 。比見多在佛殿 設齊。背像安坐。果菜棄遺縱橫污地。違制 雖輕惡業彌重。有識高士願速改過。自餘愚
叟何足語之。開二頭陀者。或有所棄不容身 起。故聽聚邊。擔死屍等者。總包九戒。六十八 擔屍。六十九埋屍。七十塔下燒。七十一向塔
燒。七十二四邊燒。七十三持衣床塔下過。七 十四塔下大小便。七十五向塔。七十六繞四 邊。七十七持佛像中。三開者即上病須此道
強力呼也。下略六戒。七十八塔下嚼楊枝。七 十九向塔。八十繞四邊。八十一塔下涕唾。八 十二向塔。八十三繞四邊。八十四向塔坐戒
中。間隔者有物障也。文略。八十五安佛下房 (在拘薩羅國制) 。或有病。或命梵難皆開。從人坐已立下 十五戒出能敬之人。於四儀中雜明敬上三
寶行。八十六人坐己立說法戒。八十七人臥。 八十八人在座。八十九人在高座。九十人在 前行。九十一人在高經行處。九十二人在道。 九十三携手在道
(由携手在道遮他男女遭譏。故制) 。九十四上樹 戒 (比丘在大樹上安居。於上大小便。樹神瞋欲斷其命。故制) 。九十五杖絡囊戒
(跋難陀絡囊中盛鉢貫杖頭擔。居士謂是官人皆下道避。因制) 。九十六持杖人說法。 九十七持劍人。九十八持矛人。九十九持刀
人。一百持蓋人。示開緣中有二。初示病緣通 開可成。不下次明王臣。別顯敬法諸戒。初示 開。良下顯意。初下明開制隨時。黔黑也黎眾
也。言黑首眾人即召生民也。結略中初指廣。 通外部者疏云。僧祇六十六戒十八戒四分 無。十誦一百七戒四十七四分無。五分一百
戒四十四戒四分無。解脫九十六戒五十三 四分無 (檢諸戒本尋之) 。意下次顯略且局本宗。欲令易 見。此雖不引上下威儀亦自具之。此下囑累
威儀。決正法者古云。道儼律師所出二十卷。 或恐指教誡儀為決正法耳。滅諍一篇所以 不釋者。以相雜難明。末世稀用。既非鈔意故 此削之。如集義鈔戒疏具委。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三下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四上
釋持犯篇
[0331b10] 持犯名義。如下名字門自釋。持謂執持。犯即 侵犯。竝從本受。而建斯名。篇列七門。遍該法 界。是開解之龜鏡。實立行之楷模。解行所憑
故云方軌。注分二段。初敘此篇來意。上二句 指前篇。約事分者。顯示別相故。至下三句生 起此篇。言統明者。示總義故。是則二篇皆宗
戒本。但前是別釋。此據總論耳。故甄別者。正 顯篇意。甄即是簡。即前隨相是所簡。此篇七 章為能簡。或可據論持犯。理合同篇。今望總
義別在後明。故云甄別。若下次辨前後。由途 謂相因次第。常途著撰先總後別。如戒業疏。 竝前列總義。後釋別文。今此反之。故特點示。
意在新學取解易耳。指宗中。初二句歎相深。 上句標示。下句正歎。初中。上二字示能詮之 廣。下四字明所詮所歸。言其唯者。此有二釋。
謂依體起行。行有順違。遂分持犯。機緣非一。 制等塵沙。攝為能詮。號毘尼藏。考其本制非 別所明。此通約教本釋也。又四分一律。初列
僧尼戒本。是止持。翻成作犯。後二十犍度等。 是作持違則止犯。且據大約為言。若論相兼 則一部始終四行皆備。此別就部文釋也。下
句正歎由是總義。故曰寔深。總是詮相之大 綱。義乃文外之通理。對前別事。二竝非深。非 下三句明難解。初二句簡人。上句簡學功。蓋
有積學至困而不能洞微者非學也。下句簡 解能。蓋有窮幽從僻而不能盡理者非解也。 或可兩句四義釋之。初約學久。次約解明。三
是功深。四謂理正。則下顯難反明是此人者 始可與論持犯則易見也。敘古中。初二句示 古以其難故。無敢改作。歷代者。通指諸師鈔
疏。如序所列。遵猶循也。術音遂路也。雖下二 句遮妨。上句是縱。以諸師所述非無小異故 云分徑。舊云首疏立八門 (未見本疏) 。勵師立五門 (一釋
名。二體狀。三漸頓。四先後。五優劣。曾見彼文) 。下句是奪。謂取其大概 比校皆同故曰無違。古記於此浪述古異。且 彼文皆亡何由究實。抑使後學轉加迷暗。況
是所斥。縱述徒為故今例削。彰述作中。初科 初四句。敘學淺。上二句約創學未久。下二句 約泛學無功。教網通指三藏。詮相非一。如網
目。焉諳悉也。詎豈也。始末不能盡究也。若下 二句示無知。次科初通指一鈔。一往以判上 下兩卷為作持。中卷為止持。就下別指前篇。
發起於後。今下正敘此篇。以示文意對翻隨 相。三種不同約義翻前約事也。總論翻前別 相也。綱要翻前網目也。舉下明以別顯總使
前後相照。如下諸門舉戒配釋者是。列章有 七。立名有義。義必有體。體通能所。行有成 處。境事非一。通塞有殊。起心不常。斬頓乃
異。上五局制。六通化制。制有緩急。業分輕 重故。須歷辨以明優劣。上六相生各專一義。 然律宗持犯義非一途。故立第七統收多位。
七門大義括盡始終。心境兩明行相無昧。於 茲深達則一切戒律明如指掌。學者幸留意 焉。名字中名即是字。連綿為語。無勞強分 (業疏
破者彼明問遮名.字.須別然非今意) 。持犯兩名竝望受體違順為名。 尋文可見。止持中初牒名。方下釋義。初釋止 義。方便者起對治也。正念者離邪染也。身口
者且據七支。必通三業止而下釋持義。持由 下雙結如下舉事。言之類者。二篇已下但是 離非悉歸止攝。作持中。初句牒名。惡下釋義。
初躡前生起。必下釋作義。持下指略。三節同 前。應以前文續之。但改止為作。應舉事云衣 鉢體量等。先後中。謂取理順修善離惡。作應
在先今何反之。若準生起其意已明。恐疑無 據故復引釋。初徵。論下釋即百論也。彼因外 道與內眾論義。外曰。佛說何等法相。內曰。惡
止善行法。外曰。已說善行不應復說惡止以 惡止即善行故。內曰。止相息。行相作。性相違 故。又下彼論外道難曰。善行有妙果。應先說
善行後說惡止。內曰。次第法故若不止惡不 能修善。先除麁垢後染善法 (今但取意變其語耳) 。作犯中。 初牒名。出下釋義。初釋作義。言五眾者。能犯
人也。皆發塵沙通有犯故。內下二句起業本 也。鼓下所造業也。作而下釋犯義。犯由下結 合此下指宗。惡法即婬盜等合云惡事。法語 頗通即善生。云是十惡法是也
(有人以五邪七非釋之誤矣) 。問。 所以結宗者。答。止作兩犯心境不同。但恐相 濫故須別判。問。前二持中何不結者。答。今鈔
略耳。疏則具之。彼止持云此對不作惡法為 宗。作持云此對修習善法為宗是也。止犯中。 初躡前生起。言下正釋名義。初句牒名。良下
釋義。初釋止義。止而下釋犯。此下結宗可解。 體狀中。體之相狀亦不須分。總標中。初句刪 古。疏引云有人立十善為止持體。十惡為作
犯體。行檀禮誦頭陀四弘等為作持體。違此 名止犯體。不明化行。於理頗疎委如彼破。直 下釋今。直論者不敘他義故。正解者能所二
體竝依本宗制教而立。疏云今更依教立持 犯體。能所分別是也。文中能所例略犯字。義 須具之。能持犯中。初牒名。用下出體。上句正
示。疏云。若不思慮不成持犯。故以意思為能 持犯體。下句簡非。以身口色但是成業之緣 非正業本。疏云。身口是具不名為業故。下引
據。初即成論推業之本。彼又續云。離心無思 無身口業。次引本律。彼序偈云。造善具三業。 今以備具普之以通持犯故。意業是主。身口
由成故偏審之以明成不。而言等者如律結 犯竝問何心。諸不犯中例開忘誤。下指如後 即第三門。問。論云三業皆但是心。此即心王。
那得上定意思為體。答。心王意思體用分耳。 論推三業之本故就體論。此定成業之能故 從用說。若爾何不如論從本明者。答。體通四
陰用局行心。捨通從局。論業彌顯。又復心未 必是思。思必是心體不兼用。用必得體。今云 意思則體用齊收義無乖異。問。受中作戒色
心為體。今此能持即是隨作何但取心而不 兼色。又問。唯心造業何異大乘。又問。既簡身 口何以後成就門復通三業。此恐文繁如別
所顯。所持犯中。初科古師出體化行不分。今 局律宗專依行教。律藏雖廣行相極繁制聽 二門攝無不盡。以對機不等立教有殊。若不
兩分體狀交雜先標二教其意在茲。故云以 明也 (舊記以此為立體誤矣) 。立教意中。初文約罪有無顯 示二教名義。分齊足為明準。聽中不作無罪
者。此望上行不稟為言。中下稟用須依制法。 違即有罪。若論聽教亦有止作。文中不出如 後明之。次科初句徵起若下釋通。初釋須聽。
若下次明須制。以中下不堪專制上智不樂 常開。偏立一端。皆容退道失於機器。豈曰知 時。然文對三根一往分異須知。制本通於中
下聽亦時開上根。故下雙結生即是機通目 三類。古記科前文為正明體狀。今分已下為 四行攝法。今應問曰。出體既竟那忽於後而
明攝法。若謂攝法不關體者。何以不列餘六 門中。而不知前文且敘二教今分已下方出 體狀。一迷於此歷代虛爭。請以理求勿事氷
執。出體中。初文欲分四行歷明體狀故先總。 示各攝分齊。初二句標示言攝法者。法之一 字即所持體通目事法。止持中事豈不名法。
如戒本云。四夷法等須知事法名有通別。隨 文用舍。不可專隅。通則事亦名法。即今所標 攝法者是。法亦名事。如作羯磨俱名行事。別
則事專境事。法唯制法如下止作二門。別配 可見。止下分對通塞。所下點前局事。初句徵 問。法下釋通。上句明不通法。反明婬盜等事
非進修。故言方知者謂作門善法為之。乃知 顯下止門惡事不待為。故止可自攝。而已下 二句明局事。故得明者謂止持門止得明事
耳。若準戒疏指為古義。後自立云五邪七非 俱非正法。義同殺盜。則明止作二門俱通事 法。古來章記便引疏文續之。例云順古。且今
鈔撮要意在易明。豈得一向橫引古語。或有 不取文。自標云餘義廢之廢昔義等。但知傳 謬未詳所以。今為略舉餘隅。反之以初撰鈔
猶同昔見。故多循舊時有改作。疏在後製垂 暮重修研窮盡理始加刊削。故今判釋未可 便以鈔疏交參。翻使披尋轉迷文意。故須且
作今義釋之不同之處文外自點。須至學疏 好自披括。乃至句法意亦同此。止持制門初 句總舉。一下別示可學。又二初制止中舉婬
盜者正示體狀也。三境即三趣皆重故云通 也。四主更加三寶犯相各異故云分也。文中 且舉初篇二戒。自餘篇聚所禁一切惡事竝 屬此門
(疏中更加制止法如五邪七非。體乖聖教不得行故) 。次制作中。衣鉢 等者即體狀也。衣鉢答須三如。文中略色且 舉體量 (疏加製作法如三羯磨等)
。問。此即作持門事。那在止 問明之。答。為示雙持義故。疏明雙持雙犯則 有二種。初約心用一切諸戒皆雙持犯。以凡 持一戒必起對治。禁惡名止。起治名作。兩犯
亦爾。凡所造惡必無治故 (此可持奉用心非正簡判) 。二據教 行。即諸戒中。或有教制奉行之者。若制。若聽。 或事。或法。且如三衣教遣須具依教而作為
作持。望無違犯是止持。餘皆類說自餘婬盜 等無制法者。竝是單持隻犯耳 (簡判諸戒正用此義) 。如上 雙持止持屬此門作持歸後攝。是則止持具
有二種。一對惡事明止正是本位。二對善事 明止兼收後門應知。衣鉢等事。前後俱明。約 行須別。不可相濫。餘廣如疏。不可學中。初示
今義。律境想中本迷轉想疑心皆開本罪。今 云迷倒總上三種。謂此迷心臨事忽起。無由 防護故云不可 (有云心迷學不可得者非) 。隨境不了者。疏云
於殺盜境疑慮不分望非犯位故是止持。而 心不了是不可學 (若對法者四依.五邪.七非.三法.是非相濫忘思不了也) 。廢下
刪古注簡有二。初出古意。昔以事者彼於止 持通立可學不可學。制作門事是可學。制止 門事是不可學。以唯離過非進修故。作持唯 是可學無不可學 (如後指波)
。今下顯今所立。初示 異。古約事分通塞乃別。今約心迷統該篇聚。 一下申理上二句示可學。言一切者總指諸 戒也。皆可學者竝須明練守護無違也。但下
明不可學。此依律文境想以立唯除破僧婬 酒 (酒有義斷) 。餘戒竝開想疑。故云佛一切開也。此謂 素竝明達臨境忽忘。不同愚教一向無知。聽
門中。事本是作持。由通止作故分二門。謂房 衣如法名聽作。房有妨難。衣曾犯過。不合加 法故名聽止。言下別釋。初釋可學 (準疏有法即處分說淨等) 。
不可學中初指同。但下略示謂房量過減長 財大小迷忘互生。但不違教故名止持。迷非 可學故不制犯 (法謂作法是非昏迷雜起也) 。上二句始終迷如
作房衣過量一向謂為如量等。下二句明轉 想。如前心欲作過量後轉謂如量。前心蘭後 心無犯故云不定。今望後心為不可學。作持
中可學制門初總標。法下別釋。前釋法中初 句總示。下二句轉釋。言律藏者復分二類。一 者總收制作三種羯磨。眾法如受結說恣治 諫懺擯等
(處分杖囊等在聽門) 。對首即安居依止持衣。加 藥之類 (衣藥說淨等屬聽門) 。心念如六念責心等。二者總 收眾共兩行除羯磨。外律諸犍度所制行法。
如師資僧網衣鉢行護之類。通有制聽具如 上下兩卷。行謂對治者如衣食房藥隨時起 觀行住坐臥常爾一心之類。次明事中與前 止持制作無異。但取造修是今本位
(準此亦有制作制止 但止在前門故此不分耳) 。聽門法事可見。次難通中已前一 向依古唯明可學。彼以惡事為不可學。作門
事法俱善。故不可立。今約迷心為不可學。無 問善惡。一切皆通。欲顯古今不同故於文後 徵破。即如疏云。若依此明與昔持犯通塞全 異是也 (舌塞今通)
。初牒前徵起。由下直以今義難 破。謂長衣開忘房開想疑。既同迷忘亦合齊 立。何得不通耶。廣如後者指雜料簡句法中。 若準戒疏徵文之下先出古解云。非此所明以
非進修聖不制學 (此示不可學義) 。不同止持通不可學。 事唯離過故得明也。今此略其古解直示今 義耳
(或有改字為亦通者。或云與疏影略者。皆非安有影略文在別部耶) 。此下點示行 宗。恐謂迷忘非作持故。後明兩犯竝翻二持。
以無別體狀但望順違兩分持犯。前作犯云 但不依戒。後止犯云所對法事。即略指其體。 至於制.聽.止.作.可.不可學竝同前耳。昔人
有立制聽二教為體。今謂二教乃是攝法總 科。所攝事法乃是其體。故知非也。又有章門。 以四行無作為體。謂與受體不別。今謂受隨
前後發業不同。云何持犯與受不別。況兩犯 無作體是不善。豈同受體。是亦不然。又有人 立萬境為體。今謂境乃持犯之緣。非是其體。
又諸戒列緣境專一種。若唯立境不攝諸緣 則成局故。又婬.觸.麁.媒說法同宿行坐.乘 船.止一女境。若唯立境則迷諸相。又如一女
六十三戒。若唯立境不顯多戒。若爾母論云 犯必託境。豈非誠據。答。論云託境豈非犯緣。 至論所犯須云犯戒。豈得犯境。問。如上三家
為有何失。答。前已略示更為明之。舉要為言 都違祖訓。且文中自云制聽二教以明顯是 約教明體。那云二教即是體耶。又體狀一門
未見一言談及無作及與萬境。那得於外各 自強立。又諸章記竝科前段明二教文以為 立體。今分已下正明體處自論四行。止用此
求有何關涉。自餘謬妄何足論之。問。今此所 立指何為體。答。一教大宗豈容擅立。況在文 昭顯何假別求。一準鈔文如前委釋。恐有未
悟更略提示。如文前出二教名義 (戒疏科云先明二教之意) 。 後分二教各顯事法。事法即體豈復疑乎。問。 事法是何等欲識事法。且對釋相即是戒本
一切諸戒。若通今鈔即是三卷三行一切制 法。若通祖教即是一宗大小部文所詮行相。 若通所宗即是本律始終止作之法。若通諸
部即五百十八五部二部大毘尼藏。若通佛 制則三千八萬乃至無量。若通諸境則三世 十方數等塵沙量同法界。若望佛佛道同三 乘齊奉前聖後賢相承不絕即是戒法。若望
領納在懷即為業體。略舉數端粗識事法。宜 須研究方見資深。況是一宗之宏綱萬行之 根本。苟迷斯旨餘復可言。縱欲攝修直恐投
心無所。雖云講習終為枉費時功。聖意極詳。 凡情罔測。棄文考體何殊緣本述魚。強立 異端豈異為蛇添足。幸負反隅之識勿封是
昔之迷。搜括古今決擇可否則吾祖之道何 患於喪乎。三成就門約心中。初二句標示。謂 分四心以明二止。三心中止此科所明。行心
中止則如後述。統論四行唯止持通二。自餘 三行竝局行心。一下正明初立義。此中但明 一種。望後約行故標一耳。注簡四心顯示分 二所以。識謂了別所緣境
(通指六識) 。想謂取所領之 相。受謂領納所緣 (上曰善惡未著故云非業) 。行謂造作之心 能取於果 (思心成業善惡乃異。故云別因餘如別述)
。田下示立所以三 心非業本不名持。但望受體說有持義。受下 遮疑。以持是記業無記非持故 (此由古謂但不作惡即名上持今 約四心分為二別則無前濫)
。次約行中。初科前明二持。上約 四心揀去三心。下約三性揀去二性。以行心 通三性故。止作下次明二犯亦約四心三性 以揀行體。在文可分。注分善惡者以行心語
通恐相濫故。三善同時而不相離。三惡相別 其性相違。作犯多是貪瞋。止犯率由癡慢。一 往大判非不互兼。前後中上文各據二行為
言。則持犯不同。止作各異。此明四行間雜同 時。即下自作教人自業相成二門之義。前後 心者如初教人及後自作也。別持犯者一行之
中兼異行也。言可知者義易見也。後約三業 身口中二初明二持。次明二犯。言反上者行 殺盜等名身作犯。不受食名身止犯。為口四
過名口作犯。不作淨語名口止犯。竝略舉事 配。餘者列說。意業中。意至身口名身口業。 未至身口則名單意。此明諸篇遠方便及惡
覺不攝意默妄自覆等果頭罪。初判不成。此 通兩宗所計。若彼實宗定無意業動色成犯。 若約假宗思心成業。即指瞥爾名為單意。若
下次明通成。籌度所為事名身口思。雖未動 相即屬身口不妨上文。若準戒疏上是初解。 後復解云獨頭心念忽起緣非不名為犯。重
緣向念可得思覺而不制約即入犯科。又云 任情兩取後為正義 (順今宗故) 。指後說者即第七門 方便趣果中。四明通塞。標中四行各立名塞。
一行中兼有餘行。或少或多皆號為通。初門 唯塞。第三唯通。二四兩兼。又二中通者持犯 自通。三四中通持犯互通。如是求之。一心中
初標唯下立義。言作業者此明行心造作通 該四行。非謂作持之作。謂起心對境各局為 言。不約前後相兼之義。若爾雙持雙犯如何
明之。答。止作緣異還成不通。以下釋所以心 竝境頓無此理故。若爾不學有頓犯者豈非 境頓。如後明之。第二標中。但由境事容兼止
作。故心隨境行有雙具。即前所明雙持犯義。 但心用教行二義相參。在文難曉。總分中。上 釋塞義。持犯相望善惡異故下釋通義。持犯
各局止作通故。推釋中止作相濫無所簡故。 通答中。初約互收答。止中有作者若約教行。 止中無作此據心用。義見下科。作中有止。教
行心用二種皆具一下約句以簡。上二句簡 二持。初云心別者止心離過。作心進修次境 別者。止境是惡作境。是善下二句別簡兩犯。
上句止犯下句作犯。次約行中。前明二持。即 心用雙持通一切戒修觀。止緣通約化業。並 非制教 (準知心用止作則通化制教行止作唯句制教)
。慈悲愍物行治殺。 少欲知足行治盜。離染淨行治婬。如實語行 治妄。後明二犯。即約教行雙持。然作犯中作 惡須論犯戒。不學亦據制科。此雖教行乃約
通論。後止犯中所舉房長即是別戒。止犯有 二。上明事法止犯。若下簡不學止犯。上二句 明塞下二句示通。雖不即成望後可說。各因
不學遂致。為非亦止中有作也。問。教行雙持 別就戒本為有幾戒。答。今為括之。僧殘有二 (二房制量有處分故) 。三十有九
(長衣月望長鉢長藥急施此五有淨法。二離減六年皆有法開畜餌寶 說淨付俗) 。九十有十二 (說麁教尼羯磨開背。別德衣開二入聚制自足勸有餘食法。殘宿不受
七日盡形口法真實淨問主僧斷事與欲) 。提舍有二 (尼指令訶此蘭若制語知) 。眾學有 一 (杖囊羯磨開) 。總二十六戒皆二持犯餘竝單持犯 耳
(昔記不以心用教行二門簡之極為浮漫) 。三教人中。標云皆通者由 是教人。塞義不立。教他為所通。自作為能通。 所通通多少能通唯一行。釋中。初科文列四
事。據具為言。乃至一事亦名通耳。殺生是作 犯不乞是止犯。作下總示通義。自修止持。前 教四事。同時成辨故。一行中通有多業。次餘
三中乃至者應云遣人作四事。已自坐誦戒。 即作持中具四行。或作婬盜即作犯中具四。 作圖示之。
[0335a24] 自作教┐┌自作止持通四行 (作意離過) 止持 (令人漉木)
[0335a25] 人四行││自作作持通四行 (說淨畜長) 作持 (持欲僧中)
[0335a26] ├┤ ![T40p0335_01.gif](/cb_tripitaka_web/figures/T/T40p0335_01.gif)
[0335a27] 皆通總││自作作犯通四行 (自作婬事) 作犯 (令人殺主)
[0335a28] 十六句┘└自作止犯通四行 (自起不學) 止犯 (不乞造居)
[0335a29] 四明相成。總指中塞謂自起方便。後趣正果 即是自業相成。此如常途。故云易解通義如 前。一中具四故云無異。自業與教人事有不
同。故云相別。如下可見。示相中。初四句即列 四行。當自分之。禁沙彌者即作持也。律制教 沙彌常須禁閉在房故。此下二句總示。比四
者是前方便後修止持。前四同就。一中通四。 餘三同此。乃下指餘三行。類準作之亦為圖 相。
[0335b09] 自業相┐┌後修止持通四行 (作意離過) 止持 (自安漉具)
[0335b10] 成通中││後修作持通四行 (乞法造房) 作持 (禁閉沙彌)
[0335b11] ├┤ ![T40p0335_02.gif](/cb_tripitaka_web/figures/T/T40p0335_02.gif)
[0335b12] 四行總││後修作犯通四行 (自盜他物) 作犯 (自安殺具)
[0335b13] 十六句┘└後修止犯通四行 (作意斷學) 止犯 (現不與欲)
[0335b14] 點示中。前第二門具通兩種止犯。後二竝約 造作。不論不學止犯。問。如教人事已自起斷 學。何有不得。答。能通可說文點所通耳。五漸
頓門。就心中此門不約造作成行。但望起心 總別以明頓漸。正明中。初列四頓。若下次指 四漸。但望一境為言。問。遍通諸境可名為頓。
或緣三五起持犯心為漸為頓。答。但一名漸。 自二已去皆名為頓。顯意中。此論持犯。但望 起心與體違順不同次科對事造作。應知二
持心約即約通持。望本受體塵沙事法發無 邊善。兩犯亦爾。若論作犯對緣正作自隨前 犯。此中止是泛爾起心。可望本受通犯吉罪。
止犯頓漸如下別解。次對行中。事相各別心 不同時故唯漸也。但明三行止犯一行以涉 義門。在下別解。二持。可解。修慈是作收作成
止故是止持。作犯中。初示漸義。且下舉事以 顯。初別舉殺戒。七心即三不善單複歷之。四 下指餘諸戒。男子五十六。女人六十三。七殺
在上明之。故男四十九。女五十六也。指如前 者釋相初也。止犯中。若據事法止犯唯漸非 頓。合在上科文略不出此門。唯明不學止犯。
四句即下四科。初門泛論漸頓有二不同。一 者先後即是此門。二者一多即如次門。文中 不學先起者。此望初作斷學心也。準義鈔先
起下有故頓二字。文脫。無知後生者。先不斷 學不結無知。必假前成故是漸義。三根不同 如後所辨。文下引文證漸。別解不學中。初總
標如下別釋。又二初明頓犯。云下釋漸犯。無 知中。初標謂下釋。不學約心無知隨事。心有 總別故。通漸頓事不竝修故唯局漸。又不學
罪凡經兩結。若初起心漸頓隨犯如此所明。 至後無知隨事復結。如下句法。示罪中。以古 今異判故。問。辨之。答中。初出古解。今下正
判初句明不學一品。無下明無知重輕。引律 證重即不攝耳戒。疑猶涉解故罪輕降。問。不 學罪為出何處。答。受戒說相即制依師。今違
此教故結吉罪。分齊中。就教為二。初標章 學下正釋。上明不學。學謂持奉必無中廢。故 言始終。始據初受終約盡形。下明無知。限五
夏者受戒法中制五夏學。有所未知。未即結 罪。五夏已後於事不了。顯是解慢故隨結犯。 對行中。五夏離師此據教限。若約成行至聖
乃已。雖非違教非不違行。文中初標恐下次 釋初敘立。逸蕩是縱放。自持.齊.聖.即貢高。 優劣不限夏數。但優於己遞互相師。故云相
降。文下引證亦出受法。依止須具三德。一滿 十夏。二有智慧。三勤教授。至法身者不必一 形。況復如來以法為師。自餘凡愚豈能自立。
約根中。初標。若下釋。若論不學通據始終。三 根無異。無知之罪位分三別。上根不待五夏 故云始終二罪 (有云頓得二罪非也不學有頓無知無頓) 。中根五夏後
結 (義見前科故不復出) 。下根一向不結。文明利鈍不顯中 根。義取前科則三根備矣。可懺中。初標。問。 二下釋。通初句總示對破古解。古謂不學可
懺作心欲學斷相續故。無知不可懺欲知未 了。無有斷義故。不可懺後緣得解即是解惑 相除。復不須懺 (由解除惑罪無依故相字平乎) 。今直出正解。古
解如義鈔引之。如下別顯初明先犯。若下明 後斷。以纔起心學即無無知。二俱有斷故皆 可懺。六明優劣。持犯各十門。初持十門一一
門中。皆通二持竝見優劣之義。約法中。初科 威儀者隨境。別護禁身口故。護根者通攝六 根。制於心故。定共與禪定俱發故。道共斷
或證道同時得故。上二散業。三是定業。四 無漏業。據戒唯有三位。上二竝得別脫。但約 內外兩凡麁細分之。威儀通凡聖道共唯局
聖。中二相望通局可知。次科初以四戒配對 三位。外凡散修事觀。未緣諦理無實德故名 為假名。即五停心總別相念及薄地凡夫也。
內凡多在定心。緣四諦境分見真理名為和 合。即煖.頂.忍.世第一也。初果已去證真諦 理號真實僧。德下父約三位顯示優劣。初劣
後勝。中二兩通。乃至者略於定法。內凡兩 戒復須分之。次門初約四聖以分道共。自有 優劣。三果謂三位果人。比降漸劣。企望也。望
上進求德未圓故。次內凡中。二戒通四人。世 第一為勝。煖位為劣。中二可知。外凡威儀三 位亦爾。若約通論唯無學為優。五停至劣。中
間九位可以比知。問。二門竝明人法如何取 別。答。前是約位顯法。後即就位細分。第三門 前通凡聖四法為言。此局下凡別脫以辨別
脫。又四。五八對在家二眾。十戒對下三眾。具 戒對僧尼二眾。約體四位雖同就人七眾乃 別。初劣後勝。中間可知。四中。前通道俗。此
下七門據文雖通約義在道。文中分二。初約 所犯輕重。二約能治難易。五中。初科善心且 約治婬。餘皆類準。離染淨行即不淨觀。不善
心者為求名聞利養人天樂報。然戒序中名 譽利養死得生天。彼謂持戒冥感非是惡求。 無記且舉狂睡。不緣善惡。泛爾奉持竝無記
攝。次科上二句示優劣。言作持者。作即行心 起護通該二持 (舊以作持一行釋者為名誤也) 。謂取作心比校故 有三品優劣。善心為上。不善為中。無記非業
為下。若下會同。以三心約業優劣乃珠。二 持就制順教無異。六中。四種皆約標心期限 故名分齊。初劣後優中二可會。若論業行初
不善業。竝四趣因。二三世善。人天分之。四無 漏業三乘因本。初謂邪諂希利有如賊焉。望 教無違亦名持戒。二謂常畏罪報無別所求。
三據戒序。四準律序。彼云除結無罣礙。傳 著由此解。此明凡夫稟持別脫。遠能趣果非 定道戒。七中。煩惱重處為善者希。復由苦逼
心必猛盛。所以獨勝。餘二弱者煩惱輕故。北 洲難地。故所不論。經云。南洲一日一夜發心 修行勝東西二洲五十小劫是也。八中。初標
前後即約時也。次釋有二。上約在滅以論。下 約三時而說。正法千年具教理行果。像法千 年闕果。末法萬年闕行果。人根轉濁。漸劣可
知。以下引證付法藏傳第五祖師。度人既多 時。人號為無相好佛 (行化同佛但無相好) 。掘多意謂與佛 同等。時有老尼。見佛在時事多往問之。彼尼
先以器盛油安戶扉後。掘多入房傾油數滴 多問尼云。佛在世時所化何如我耶。尼云。佛 世六群數入我房未嘗傾油一滴。今尊者弗
及六群。鈔撮其意如文所云。掘多亦云毱多。 九中。約罪則性強遮弱。約治則遮優性劣。故 云互也。十中。篇聚準上兩意互論優劣。第二
犯中十門初門為三。初學.無學.相望。無學見 思已盡故無故犯。事習未亡故容有誤。三果 殘思未盡容有故心 (上二但犯遮戒) 。初二兩果欲惑未
盡故心犯性。但不造他。復不結業。不受總報。 與凡為異 (須斯二尼怨逼受樂如受戒引) 。文云三果亦指三位。次 約聖凡相望。聖人見理業不集故。內凡未證
惑全在故。三約內外相望。乃至者合云內凡 分見真理。定慧力強故輕。外凡未緣諦理事 行道劣故重。上約四位相望總而為言。無學
最劣。五停至優。中間互通。準前可解。文中且 據行位故至外凡。更通簿地極為優矣。二中。 初止作者約心對事。下故誤者唯就心論。該
上兩犯各通二心。三中。指前即篇聚中不善 為優善心為劣。無記至劣。四中。指篇聚者。犯 前戒分重故為優。犯後威儀輕故為劣。又復
統約篇聚夷優吉劣。迭望可解。五中。犯遮罪 輕。但違制教犯性罪重。制業俱違指智論者 文見懺篇。六中。指前持者佛在根利犯輕。滅
後漸濁犯重。三時相對輕重亦然 (準約三方南優餘劣) 。第 七標中。謂心境相望或等或互。以顯優劣。 引論中。初準文通示。以罪假緣成緣即心境
境是外緣。故云託也。心是內緣。故云關也。心 起不常故有增微。境緣非一故有優劣。或下 歷句別簡。初句俱優下二句互有優劣。義立
俱劣一句。如非人作畜杌想之類。論下點上 論文。語通篇聚。句中且約殺戒顯相。故別歷 四重諸餘例通。婬中。初句通摽。畜下別簡有
四。初句簡異類理加非人。次於畜趣二人中 簡道俗。三道俗中各簡持破。在家更簡無戒 有戒。持中復有士女五八。出家先簡五眾。大
僧最重。五中各有持破。四持中簡凡聖。薄地 持戒外凡已去乃至無學陵辱極重。末句總 示。重同謂制罪。婬不簡境皆犯夷故。報異謂
業道業有優劣。受報不同。後三制報俱異。可 知。盜中三。初簡趣亦合加畜為首。二人中簡 凡聖。三簡三寶。佛輕法次僧重。如釋相說。三
中。引論唯簡邪正。人輕蟻重。且據業論。不約 制教。準義亦合約趣。道俗持毀凡聖簡之。文 略不出。所以殺阿羅漢出佛身血。皆在逆收。
豈非重也。六足毘曇成論自指六足者。即論 別目。七論共為一部。後一發智論為身。餘六 如足故也 (簡佛毘曇及婆沙雜心等毘曇故) 。四中。三趣同盜人則
反之。如文所顯。又出家中五眾乃至聖人漸 輕可解。若如五分僧中妄語重百羅漢前。故 知誑僧極重。上四但出境之優劣。心隨境故
重輕可知。若約互論如前作句。無不通曉。第 八標中。制據律刑。報約化業。或等或差。故須 簡辨。隨約重輕以分優劣。四句竝出母論。初
句為二。前舉戒示相。二引論證成 (下二同此) 。遮惡制 殘故知不等。下篇掘壞類此明之。論文上二 句證犯殘。上句示異異業理故。下句釋異。下
二句證招報。上句示異異制教故 (得罪者即今業因以能招報故 云報異舊云將來得罪法異即以報為罪非也) 。下句釋異果由因剋。因即
心業非關制教故。次句初標。如下釋分文。同 上。打此丘等者。等取殺畜飲蟲之類。論文 分釋二亦同上。三中合明二句。初雙示上句。
初篇易解故但舉次篇。漏失.欲染.二謗.壞 眾.二麁.四諫.下篇性業例亦同之。下句有 二。上是無記下約善心。此下合證。即制教業
道二俱等故。第九標中。前科對境。此獨論心 故云單也。三時初方便時二根本時。三成已 時。如善生者示所出也。且約殺者餘可準也。
心念不常前後具缺。不出八句。括之斯盡。初 句歷示三心重相。尤即訓甚。但非極甚即是 輕心。然極甚難明。略須示相。但約起心念念
不間。色心躁悶不愧旁人。神思昏迷都忘善 事。奔趨前境暢悅己情。三邪見居懷撥無因 果。向親姻作穢對塔殿行非。凡此用心皆名
定業。能牽來報。縱懺不亡。以此自量何容輕 動。識心之士豈不畏乎。文中句數交絡欲令 新學易曉。為圖示之。
[0337c01] 初一句三┐┌方便┐
[0337c02] ├┤根本├重
[0337c03] 時俱重─┘└成已┘
[0337c04] ┌方便┐
[0337c05] │ ├重
[0337c06] ┌初句┤根本┘
[0337c07] │ └成已─輕
[0337c08] 第二三句┐│ ┌方便─輕
[0337c09] ├┤中句┤根本┐
[0337c10] 二重一輕┘│ │ ├重
[0337c11] │ └成已┘
[0337c12] │ ┌方便┐
[0337c13] └後句┤ ├重
[0337c14] │成已┘
[0337c15] └根本─輕
[0337c16] ┌根本─重
[0337c17] │方便┐
[0337c18] ┌初句┤ ├輕
[0337c19] │ └成已┘
[0337c20] 第三三句┐│ ┌方便─重
[0337c21] ├┤中句┤根本┐
[0337c22] 一重二輕┘│ │ ├輕
[0337c23] │ └成已┘
[0337c24] │ ┌成已─重
[0337c25] └後句┤方便─┐
[0337c26] │ ├輕
[0337c27] └根┘
[0337c28] 第四一句┐┌方便┐
[0337c29] ├┤根本├輕
[0337c30] 三時俱輕┘└成已┘
[0337c31] 若以四位分之。上句最優。下句至劣。中二通 優劣。若約八句論之。則句句相降。中間二位 各有三句。竝依重輕次列。比之自見。第四中。
引諸經律舉事顯相。雖懷憐愍非無殺意。俱 輕可知。會通中。初正明。謂若依律制則無輕 重。今取心業故分八句故。下引證律據制罪。
人重於畜。論就心業畜重於人。第十門標中。 有心通含輕重。無心與前為異。歷句竝同。
[0338a04] 初一句三┐┌方便┐
[0338a05] ├┤根本├有
[0338a06] 時俱有心┘└成已┘
[0338a07] ┌方便┐
[0338a08] │ ├有┐
[0338a09] ┌初句┤根本┘ ├四戒俱重
[0338a10] │ └成已─無┘
[0338a11] 第二三句┐│ ┌方便─無┐
[0338a12] ├┤二句┤根本┐ ├四戒俱重
[0338a13] 二有 無┘│ │ ├有┘
[0338a14] │ └成已┘
[0338a15] │ ┌方便┐
[0338a16] └三句┤ ├有┐
[0338a17] │成已┘ ├初戒重餘三方便蘭成已吉
[0338a18] └根本─無┘
[0338a19] ┌根本─有┐
[0338a20] │方便┐ ├四戒俱重
[0338a21] ┌初句┤ ├無┘
[0338a22] │ └成已┘
[0338a23] 第三三句┐│ ┌方便─有┐
[0338a24] ├┤二句┤根本┐ ├初戒重三戒方便蘭吉
[0338a25] 一有二無┘│ │ ├無┘
[0338a26] │ └成已┘
[0338a27] │ ┌方便┐
[0338a28] └三句┤ ├無┐
[0338a29] │根本┘ ├初戒重三戒成已吉
[0338a30] └成已─有┘
[0338a31] 第四一句┐┌方便┐ 婬戒怨逼
[0338a32] ├┤根本├無 禁心三戒
[0338a33] 三時俱無┘└成已┘ 始終迷忘
[0338a34] 優劣之義亦如上明。若八句相望者但以第 二位中後句在下。第三位中初句在上。則次 第義便。問。下句無罪豈名犯劣。答。但望教開
故無有罪。非不造事故入犯中。引例中。欲示 此門有所據故。本作念者即方便時。正妄時 知即根本時。說已即成已時如小妄中具引。
料簡中。初科可解。應知。前約化業。此據制 教。次文初牒前。對上輕重。故云後明 (或可別點第四俱無) 。 或下示相。初句別簡婬戒。此門明婬。竝據怨
逼三時有無。若約自造境合即犯。不約三時。 境想不開無心亦重。故非所論。及下合示三 戒。通約迷心不了前境。又復婬戒於三時中
隨有一時。無非皆重。俱無方開。餘之三戒 重輕不定初有餘無。或吉或蘭竝方便故中 有餘無皆重。竝根本故後有餘無。皆吉竝隨
喜故統約十門。二三四五十竝就制教。初六 七八俱通化制。第九唯局化教。如是尋之。
◎
[0338b16] ◎第七門五章教義共聚一門。故云雜也。標 中。初是通犯枝條之罪該一切故。下皆別犯 因果異故。二即方便。三是根本。四即簡辨因
果輕重有無。此之三科竝義通事別。第五雜 中復雜以持犯義廣不可具彰。故攬諸目總 列後門。示其不盡故也。不學中。初二句標示
難解意。令學者用功精究。下二句分章即下 二科。敘結中。初句牒章。謂下釋義。先明學者 開迷。若下正敘不學結犯。初中文為四節。初
句示其從始。次句明其達教。於下二句明隨 行容迷。上句謂緣境心差。下句謂對治力弱。 隨下一句指開犯所據。律中諸戒之後皆有境
想句法。既開根本故無枝條。不可學迷據此 而立。如第四門所辨。次正敘中亦四。初句同 前。餘三翻上。由從也。次句愚教。三謂行違。
素既無知故不論迷。佛下引據。問。何名為學。 答。凡學有二。一教二行。教以照行行以踐教。 非但尋文即名為學。故疏云佛立教相止為
奉行。若但讀誦非本意也。如戒名眾學。豈但 讀文耶。又若徒行復不名學。縱令持奉猶不 免過。疏云若於二持雖不違負望非明決不
名為福故。知學者止是稱教修行。教行相 循方名為學。至如顏淵好學不遷怒不貳過。 楊雄談學行之為上言之為次。在儒尚然。況
超世拔俗之教而專以誦文為學耶。今時學 律解無所曉。行不可觀。放情造過。殊無慚恥 輒謂我是學人免無知罪。此乃自欺罪何可
免。又復矜持。吾縱犯過業亦非重猶如鐵鉢 入水能浮。此又不聞。淨心誡觀云知而故違 重不知者。今欲曉下句法必須準律分相。但
取下壇已來期心持戒專依師範咨稟法訓競 競守護不敢妄違。則名為學。此分三種。一者 久學解行成立如文所敘。二者初學雖學未 通如漸頓說
(上二依三學次第學) 。三者夫學謂勤求道果 期後習。律如毀毘尼不犯所開 (此開不次第學) 。如上三 人一向不結不學無知。次明不學亦分三種。
一者始下壇場。或迹混流俗。或越學餘宗。或 禮誦等業忽慢或律。都無知者如文所敘。二 者雖復學習不專持奉。目矚耳聽心背行違
知而故犯末世多然。準上流文不名為學。三 者先曾乘持守心不固。中道而廢還為不學。 此等三科一切事法隨有不了。若持若犯皆
結二罪。如此格量粗分途徑矣。問。下開句法 為是學人為不學人。答。此科正論不學無知 結犯分齊。學人十向無罪何用句法揀之。古
來章記例以學不學人相參而說傳迷來久。 見此好為一悟。例開中。初科。上句結前。次句 生後。罪相交雜。非句不辨故云須也。今下示
所立。標云今者簡諸古師。句法異故。此二九 句即能所體狀相對而論。所體有二。即事與 法事法之下各帶犯相。能體有三。一識。二疑。
三不識。以此三心歷事歷犯各有三心。交 絡互織則成九句 (法中亦爾) 。即上事犯心容迷倒。復 無九句。此之二九披括心境。用歷一切塵沙
事法檢察心行。無不通達。事法無量二九遍 該楷模一定故云方軌。且下例通據一事者。 謂舉少出法。非定一事。如下止持作犯略舉
殺盜。作持止犯但引房長是也。通餘戒者戒 相萬別句法齊通。以通貫別無不爾故。止持 標中有無者。識則俱無疑。及不識俱有。輕重
有二。一者不學輕無知重。又無知中疑心輕 不識重。可學中初科初句標位。次句總示。上 下列句作圖示之。
[0339a21] 上品┐
[0339a22] ├識事識犯 (無罪)
[0339a23] 一句┘
[0339a24] ┌初識事 疑犯 (二吉)
[0339a25] 中品┐│二識事 不識犯 (一提一吉)
[0339a26] ├┤
[0339a27] 四句┘│三識犯 疑事 (二吉)
[0339a28] └四識犯 不識事 (一提一吉)
[0339b01] ┌初疑事 (二吉) 疑犯 (二吉)
[0339b02] 下品┐│二疑事 (二吉) 不識犯 (一提一吉)
[0339b03] ├┤
[0339b04] 四句┘│三不識事 (一提一吉) 疑犯 (二吉)
[0339b05] └四不識事 (一提一吉) 不識犯 (一提一吉)
[0339b06] 釋中。但牒不識犯不犯等。語通事犯。以止作 二門一切事法隨一事法必兼於犯。且如婬 戒。犯不淨行共畜生等即是事也。波羅夷者
即名犯也。乃至眾學齊整著內衣是事。應當 學即犯。此就總論。若約別說。一婬戒中自造 怨逼。方便重輕。境想差別。種種別相。皆名為
事。法亦如之。是如事法乃有無窮犯則不出 六聚。犯謂不犯者。如墮人胎與殺具等。謂為 無犯。此下合有不犯謂犯。如盜無主謂犯夷
等。輕謂重者。如盜鼠物言犯重等。亦合云迷 重謂輕。如盜四方僧物犯蘭等。疑中有無即 犯不犯亦應四句。但是遲疑非全不識。臨文
自說。避繁且止。罪數中。初料又二。初別示。 此下總合尋圖可數。拄分輕重顯上總數。次 科初二句舉宗。謂對境守戒。不了事犯雖枝
條有犯望體本名持。上下分品戒疏謂之三 品持律。皆下遮疑。恐見三品謂為多事。應知 隨止一事九心不同且如止婬。九人各解。但
望結罪有無多少故分三類耳。問。疏中既云 三種持律。那云句法唯不學人。答。雖是不學 對境止非。本罪不犯故名持律。識事識犯即
同學人。精持無異故云上品。然此九人雖容 有識無非斷學。皆不學人。問。前約持戒以定 學人。今既成持何名不學。答。非謂不學一向
無持。非謂學人永無有犯。但望學心有進有 止故兩分之。問。既是不學何有事犯俱識。答。 如前所出三種不學。自可明之。次不可學標
中。事罪各三心即用六心單雙互織故成九 句。同前可學。但列品異耳。上品三句 (初句即前上品 一句。後二即前中品前二句) 。中品三句
(初句即前中品第三句。後二即前下品前二句) 。下品 三句 (初句即前中品第四句。後二即前下品後二句) 。
[0339c08] 上品┐┌識事 識犯
[0339c09] ├┤識事 疑犯 (二吉)
[0339c10] 三句┘└識事 不識犯 (一提一吉)
[0339c11] 中品┐┌疑事 (開迷) 識犯
[0339c12] ├┤疑事 (開迷) 疑犯 (二吉)
[0339c13] 三句┘└疑事 (開迷) 不識犯 (一提一吉)
[0339c14] 下品┐┌不識事 (開迷) 識犯
[0339c15] ├┤不識事 (開迷) 疑犯 (二吉)
[0339c16] 三句┘└不識事 (開迷) 不識犯 (一提一吉)
[0339c17] 問。何以二九列品不同。答。作犯門自說。問。 此不可學既是迷忘。何得有識。答。三心交絡 作句須爾。其實識心非不可學。問。前云隨戒
境想唯開學人。今不學人何以開耶。答。前文 敘結且據大判。不妨不學準例同開。若以義 求則迷事不別。若取文證則業疏顯然。臨文
自舉。此不繁引。問。前後句法竝約三心。如何 分異。答。識心是同。疑及不識則別。前是迷教 後是迷心。問。舊云明白心中成可學。迷忘心
中故不可學其義云何。答。如前可學識事識 犯可是明白。疑及不識則非明白。故知不爾 又迷忘之心是不可學。豈得迷忘成不可學。
義亦不然。疏鈔兩文竝無此語。今但準下分 二種迷。前九名可學迷。後九名不可學迷。問。 二迷何別。答。前迷是愚教。後迷即昏倒。問。
後九迷者必須先識後容起迷。學人可爾不 學應無。答。前明不學自有解者。從先不解亦 容有迷。如主無主想人非人想。臨事即生豈
待先學。如是思之。示罪中。初正示。尋前圖相 對文可曉。三箇初句竝無罪故指下二句。疑 不識別者示犯。上二心對事。是總故犯云別。
亦下結宗。義同前示。事開中。初科但明事開。 準疏續去罪是可學。若有迷者皆結其罪。 披則具明犯結。又云由不識事境非可學 (事開) 。
不妨於犯是可學故 (犯結) 。有斯明據復何所疑。 問。一等是迷。何以開結不同。答。事是現對。 造修心想容生遺忘。犯是冥緣教相有迷猶
是無知。縱令先已學通還制後心怠墮。細詳 聖意諒不徒然。有人言前九句結不學人。後 九開學人。以不學人先既不學無迷忘故。更
開犯上十二罪。今謂且學人生可學迷尚不 結罪。那得迷忘方欲開罪。又若開十二罪者。 則句法俱無有罪。用立何為又有人云今是
迷心不迷教。學人須於事上放十二枝條。此 中順古且說事開犯結。若今師以迷心望之 則事犯根條俱放。豈有事開犯結乎。且罪是
佛制。那得由汝輒自放耶。又疏鈔皆明事開 犯結。汝反攻破豈不公違祖訓。又若以此為 順古則作犯門中辨十二罪。文極詳委皆應
是古。則此一門都無今義。下文囑云不知鏡 不。豈令鏡古耶。嗟乎世之講學多習舊迷但 務守文。寧思開悟自緣宿善濫染祖乘。粗能
考校古今剖決可否。甞形筆墨曲盡是非。雖 或相從鮮能詳究故茲略示。猶愧繁詞。信乎 持犯之相實深不學無知微隱。指唯標月書
不盡言。必欲通明終須面扣。初問中。準律境 想難上事開。初作本迷後心釋。言律結無罪 者。異境後心律不結故。亦制犯者準殺非人。
相傳犯吉故。答中。初示有無所以。言心犯者 以有殺非人心故。結吉罪然下正答通來問。 初約根本通前事開。正罪即根本。莫下次約
罪境答上有無。次準戒疏約轉想前心釋。問。 云律結無罪者如盜戒無第三句也。亦制犯 者即殺戒第三句結偷蘭也。答中。云結心犯
者前心方便也。非罪境者始終迷心也。故戒 疏云然彼迷心竝不結犯。皆約前心方便為 言 (疏文) 。且存兩釋。學者思而擇之。對簡中。以
前九句疑及不識本是愚教皆可學迷言同義 別。故持簡之使無相濫。法事者法即是犯。 次引難有二意。一為古師於作持門中不通
不可學。今欲準事例法竝通二九故。二為至 後作持不復重出。欲明句法開結理齊故。文 云若爾者牒前緣罪有無義也。二房處分望
初篇殺盜。故云後也。殺盜制止事。處分聽作 法。故云緣法也。處分五句境想。文引二三兩 句。不犯重者即開想轉不至殘也。言亦是者
比前不結正也。制罪者二句皆結蘭也。何為 二字正是立難。意謂若云殺緣罪境故有犯。 盜非罪境故無犯者。處分緣法亦非罪境。理
應無過。何為結蘭。是則緣法不開迷耶。答中 有二。初示此門。言且據者未暇兼明也。必下 指後門。如所引者承前難意也。對法有二九
者。此顯作持通不可學。與古不同。既立迷忘。 比今止門開結無異。是則律制偷蘭亦為前 心方便。至於迷想俱無有過 (以人妄解故特委釋。或引戒疏問答。相比
者而不知彼此難勢自別。致使尋求。無由可曉) 。作犯標中。準前名體持犯 各明此論句法。持犯間列者。欲顯句法同流 相翻易曉。同異中初指同。但下示異。初中標
云法事者文多法字。今以二意定其傳誤。一 檢鈔前後止持作犯竝不言法。戒疏方立未 可預標。二比前止持亦單標事。兩門體一。豈 得相違。用此以求故須制去
(或可準前。目於犯法舊作惡法解者非) 。 恐新學難曉。更為列句。準止犯中犯門以罪 多為上。可學九句理應倒列。今指同前。且依
上出。不可學九則不通倒。思之可知。
[0340c17] 初可學九句。
[0340c18] 上品─┐
[0340c19] ├識事識犯 (犯根本無枝條)
[0340c20] 一句─┘
[0340c21] ┌識事 (根本) 疑犯 (二吉)
[0340c22] 中品┐│識事 (根本) 不識犯 (一提一吉)
[0340c23] ├┤
[0340c24] 四句┘│識犯 疑事 (根本二吉)
[0340c25] └識犯 不識事 (根本提吉)
[0340c26] ┌疑事 (根本二吉) 疑犯 (二吉)
[0340c27] 下品┐│疑事 (根本二吉) 不識犯 (一提一吉)
[0340c28] ├┤
[0340c29] 四句┘│不識事 (根本一提一吉) 疑犯 (二吉)
[0340c30] └不識事 (根本一提一吉) 不識犯 (一提一吉)
[0341a01] 二不可學九句
[0341a02] ┌識事 (根本) 識犯
[0341a03] 上品─┤識事 (根本) 疑犯 (二吉)
[0341a04] └識事 (根本) 不識犯 (一提一吉)
[0341a05] ┌疑事 (開根條) 識犯
[0341a06] 中品─┤疑事 (開根條) 疑犯 (二吉)
[0341a07] └疑事 (開根條) 不識犯 (一提一吉)
[0341a08] ┌不識事 (開根條) 識犯
[0341a09] 下品─┤不識事 (開根條) 疑犯 (二吉)
[0341a10] └不識事 (開根條) 不識犯 (一提一吉)
[0341a11] 次委釋中。可學易解不勞解釋。不可學九上 品可見。疑及不識罪相難明。故須特簡。罪相 中初科為二。初明本迷。除淫酒者此二不開
迷故。若下次明轉想。如前作人想後作非人 想之類。前心犯蘭故云方便。後心無犯即是 開迷。若不差者或約轉迷還復為識。或約先 期後迷亦犯
(如前隨相摩觸夢失之類) 。或不造者。即是息心。 或善心息。或緣差息。結品中。初分品位。上品 有三根本及四枝條。共七罪。則犯多為上也。
疑及不識罪量一等。然律境想疑定有犯。想 則不定 (想即不識) 。以容迷轉有無不同。故下品云或 無罪也。對下次例通止犯亦由古判。止犯位
中無不可學。下文不出故此點示。前止持中 指後作持。今作犯中類通止犯。義意頗同。思 之自見 (舊作惡法釋之誤也。又以口家四過為惡法誤又甚也)
。辨句法中。初科 為二。初別示不同。前明可學。但示上品。戒疏 云中下各四者。由緣一事帶疑不識。交絡互 明。出其犯相。次明不可學。總示三品。一事生
者此明緣事三心不同。故分三品。一一事下 各有緣犯三心。故云容兼等也。戒疏云。由不 識事境非可學。不妨於犯是可學。故致列其 相。事總而罪別
(一品之中緣事是一故云事總。緣犯三心故云罪別) 。結下總 明所以。次科結數中。初文前示罪數。識犯在 初故云下二心也。以下示犯結所以
(古記放罪至此。豈 不疑乎) 。故下引文證犯。上是律文。若下即戒本 文。示體中。以古師云不學可懺謂是究竟無 知不可懺謂是方便。故此但明無知耳。初二
句判定。若下三句反釋。謂後不疑及識既無 別有果。可驗前罪非是方便。前下遮疑。上云 一向無罪。恐謂後識都無犯故。辨句法中。上
中二品罪相自定。下品不定故須料簡。初問 作犯立句必約有罪。下品無犯不應此門。答 中。初縱後奪。謂若望事開。則可除之。由兼犯
結還須具九。初難二犯行別各攝所宗。如上 所通。豈非相濫。答中。初正答。枝必隨本從本 為言。又下轉釋。恐謂開迷何有根本。然雖迷
忘不結正罪。何妨造境得名作犯。次難中。若 兼止犯可如前言。下品初句既無枝條。理須 除去。答中。指如前者即上相從根本之義。下
云相從造事亦得說九是也。次解中。前文二 局。一單約本迷。二定須九句。此解反上。一兼 通轉想。二作句不定。文分為二。初敘可學者。
此中正意料簡後九欲彰兩位定不定別。故 先示之。不可學中三位分別。初約本迷轉想 對明六九。若下次單就本迷後心明六九。若
據律文後心無罪。今取心緣罪境義結吉羅。 若兼下三就後心無罪明八九。結告中。初句 示前委曲。次句審問學者。下二字勸思。目視
其文耳聽其說心思其義。此為學之大端也。 文是色塵。說是聲塵。義即法塵。見聞局塞所 解麁疎思測虛通所得深細。雖根性各異而
大分多然。故勸思之。意令精考故也。上來諸 文止為不可學中事開犯結罪相有無。故茲 辨示。文義詳委囑累深切。古今講解不知自
誤。反謂諸文皆是順古沈罔祖訓。壅塞來蒙。 願速改迷無宜謗法。作持中。古師唯立可學。 今先依彼具出可學九。至後方立不可學九。
欲使是非兩異今古雙明立破俱存取舍無惑 故也 (下止犯中亦同比意) 。釋中。初科為二。初敘略上三句 明事法句別。但下明略出法句。明用別者此
明事法異也。且如房戒尺量是事。白二是法。 長衣過日是事。說淨是法。等階降不異者此 示作句同也。唯對可學者彰古局也。今下指
例。初句標今略示。所下例前廣釋。上二句指 同。言所以者括前有四。一者辨釋疑不識義。 二者顯罪有無多少。三者結宗。謂不犯本罪
名為作持。四者分品。謂三品作持等。次此下 點異。列句中為圖示之。
[0341c23] 可學九句
[0341c24] 上品┐
[0341c25] ├─識法識犯 (無罪)
[0341c26] 一句┘
[0341c27] 中品┐┌識法 疑犯 (二言)
[0341c28] ├┤識法 不識犯 (提吉)
[0341c29] 四句┘│疑法 (二吉) 識犯
[0341c30] └不識法 (提吉) 識犯
[0342a01] 下品┐┌疑法 (二吉) 疑犯 (二吉)
[0342a02] ├┤疑法 (二吉) 不識犯 (提吉)
[0342a03] 四句┘│不識法 (提吉) 疑犯 (二吉)
[0342a04] └不識法 (提吉) 不識犯 (提吉)
[0342a05] 不可學九句
[0342a06] 上品┐┌識法 識犯
[0342a07] ├┤識法 疑犯 (二吉)
[0342a08] 三句┘└識法 不識犯 (提吉)
[0342a09] 中品┐┌疑法 識犯
[0342a10] ├┤疑法 疑犯 (二吉)
[0342a11] 三句┘└疑法 不識犯 (提吉)
[0342a12] 下品┐┌不識法 識犯
[0342a13] ├┤不識法 疑犯 (二吉)
[0342a14] 三句┘└不識法 不識犯 (提吉)
[0342a15] 前止持中。指如後者即此所立不可學九。則 明緣法同有迷忘。法開犯結與事不殊。以異 昔人局論可學故。戒疏云。法雖可學迷倒忽
生。佛開不犯不同昔解。是以律中不處分想 疑。皆非殘故。止犯中。前明八九即古所解。後 明二九方是今義。事法止犯中。初科上中二
品罪數如文。下品一句舉法顯相。以明罪少 故為下也。顯異中。初徵對前作持順倒別故。 以下釋所以。中品不動。上下通倒。文中但出
上品罪多。中下漸降則可知矣。問。止犯既爾。 作犯如何。答。兩犯是同準須迴倒。而作順止 倒者。欲彰順倒皆無在故。次八句中。此謂隨
對事法心緣不解。結不學無知。犯門解義必 須有罪。既無根本。下品不立故唯八句。二九 中初明立句。言對事者止犯有二。事法止犯
此約造修。不學止犯但望昧教法。及不學如 上所明。故但標事以事例法亦具二九。不學 唯八不通迷。故如下舉事證成。長衣.覆罪.故
犯.忘.開並通二九。前云對事。後舉說淨發 露。乃是制法。由此二戒具兼事法故得互舉。 今且依法列句。事準作之。
[0342b11] 可學九句
[0342b12] 上品┐┌不識法 (根本提吉) 不識犯 (提吉)
[0342b13] ├┤不識法 (根本提吉) 疑犯 (二吉)
[0342b14] 四句┘│疑法 (根本二吉) 不識犯 (提吉)
[0342b15] └疑法 (根本二吉) 疑犯 (二吉)
[0342b16] 中品┐┌不識法 (根本提吉) 識犯
[0342b17] ├┤疑法 (根本二吉) 識犯
[0342b18] 四句┘│識法 (根本) 不識犯 (提吉)
[0342b19] └識法 (根本) 疑犯 (二吉)
[0342b20] 下品┐
[0342b21] ├─識法 (根本) 識犯 (無罪)
[0342b22] 一句┘
[0342b23] 不可學九句
[0342b24] 上品┐┌識法 (根本) 識犯 (無罪)
[0342b25] ├┤識法 (根本) 疑犯 (二吉)
[0342b26] 三句┘└識法 (根本) 不識犯 (提吉)
[0342c01] 中品┐┌疑法 (開迷) 識犯 (無罪)
[0342c02] ├┤疑法 (開迷) 疑犯 (二吉)
[0342c03] 三句┘└疑法 (開迷) 不識犯 (提吉)
[0342c04] 下品┐┌不識法 (開迷) 識犯 (無罪)
[0342c05] ├┤不識法 (開迷) 疑犯 (二吉)
[0342c06] 三句┘└不識法 (開迷) 不識犯 (提吉)
[0342c07] 戒疏云。如昔解云止犯法中無不可學。今言 迷倒隨位皆有是也。指通中。初句指前勸學。 隨下舉一類通。問。今家句法總有幾句。答。若
對四行止持作犯對事各有一九。作持止犯 竝對事法各有二九。共四箇二九。若依戒疏 四行竝通事法。則八箇二九。若以二九通對
諸戒則二百五十戒。戒皆具二九。乃至塵沙 戒法塵沙二九。又一一戒下事法多別。隨事 隨法無非二九。類通法界義在於此。第二方
便敘意中。初示三時。即方便.根本.成已也。 是下顯制意。剋猶約也。略如上者前優劣中 引律小妄三時之文。前方便標問中通三方
便。望後根本俱名為前。示相中。初科前引了 論。五篇三位夷殘有三。提及提舍各二。吉羅 中有無不定。上二句明無方便。即思心犯也 (彼論名輕吉責心即滅)
。身口字下脫思字。若下二句明有 方便。即惡作惡說也 (彼滅名重吉對人方滅) 。身口下多思 字可移補上。篇聚中引云。若但心地起無方
便。若動身口有遠近二方便。引彼證此字誤 不疑。次引本律。且約初二兩篇壅住者為言。 據文但云不成偷蘭不分輕重一不了也。又
復不明罪數多少二不了也。亦復不分諸罪 差降三不了也。卷初即篇聚中。次科。標中以 了論三方便遠是輕吉。次即重吉。近犯偷蘭
亦不分輕重。四分無吉。但云偷蘭。今用十誦 三品偷蘭分配二篇。止取了論一吉。故云會 通等也。如初篇遠吉次中蘭近上蘭。第二篇
遠吉次下蘭近中蘭。尋文可見。遠方便中初 科。上三句示相。此下斷罪 (今約故誤分吉。但是故心皆重不用了論) 。故
下引證發心即上方便。心念即果頭罪。簡異 中初問。以菩薩十業後三通制今明心犯。大 小濫故。答中初釋。律制身口思者謂計度身
口所作事故。此心麁著判屬身口。心期身口 故名期業。若下簡單心。疏約瞥爾重緣分之。 彌善。故下引證初善見中但以小機不堪深
制且禁七支。望息麁非即名得脫。此文須通 兩宗所計。若彼有部定不制心。遠方便罪猶 須動色。了論空宗通制三業。但望瞥爾名不
制心。次引律者即同了論。不動身口輕責心 即滅。今此引證單心無犯。若據了論明判輕 吉。況復今文令自剋責。那云不犯。學者請試
詳之。次近方便在文易見。指例中上且約婬 示相。三戒準同餘篇不明。故須略指。僧殘一 吉二蘭提下三篇例皆二吉輕重。多少不同
可見。然殘中三罪一同初篇。提下二吉止分 遠近。遠則同前復合次近總為一吉。大相可 準其義如是。釋名中。即用了論成就隨順二
義釋之。初即成就義注指七緣。文見次科。若 下即隨順義。根本中前明根本之相。初句通 問謂下別釋。初列示四重。如下總指諸篇。若
下明攬因成果。簡異他宗使無濫用。後方便 中。不論篇聚重輕。竝制一吉故云通也。翻前 方便二三不同蘭吉有異故也。三明具緣。標
中語含通別二種。通則遍該諸聚名數齊均。 別則隨局戒條體相各異。凡於一犯考以兩 緣則成不歷然。判斷有據矣。敘由中。初標示
業下正敘為二。初明作業成不。上明緣具成 業。必下明緣缺不成。罪即惡業福即善業。此 論成犯正明罪業。但緣搆義同故茲通示。故
下次明化制不同。初敘制教。上二句指律制。 因緣則總通別。或可二緣不出心境。因即是 心。緣即是境。為下二句顯所以。即為二別。上
句明制科楷定。下句顯六懺不互。不下次簡 化教。彼明造業亦是緣成。但不局名數故為 異耳。對上二別反為二通。一者罪通十業。二
者懺通三世。次科通敘中。初總標依諸戒者 二緣竝出律文戒本。故別下二別示。初指別 緣。有下立通緣。先示古立 (舊云願師立五緣。一是大比丘。二有所對境。
三有心。四心境相當。五事戒究竟) 。非無此義者示有可取。不盡非 故。後進未知者彰其所失。未盡善故。謂人多 承用。曾未思審。用今對校方顯是非。今下次
標今立。考下七緣自有通局。如命梵二難不 開夷殘。又下三篇不開性戒何須此緣。然今 對別大約為言。故云遍六聚也。第一緣中。初
句標緣。以大小雖殊塵沙遍發故通五眾異 上古師。餘文簡濫。初簡非眾。或是下簡是眾 文列五相。即是四捨竝下總結業思暢者。除
命終他殺餘三種也。二中重病即通標。顛下 二句別顯兩相。若下正示緣相。顯上重病皆 不了知。第三初科。初標緣。非下示相。又二初
遮簡文列對境。四種無心律文所開據無方 便。恐人妄謂一向無犯故云非謂等。若下顯 正。謂後對境雖人餘心由先方便即心當境
故皆結犯。如隨相中漏觸飲酒等及前通塞 教人自業戒疏沙彌任運等類。然此緣所立 正取期心。但始終相當於義易曉。所以唯明
後心無記耳。引證中。初明先期後犯。文據無 疑。逆重即業制二俱犯也。阿下引聖例凡。然 羅漢夢犯本非方便。但取無記有犯例成上
義。故云凡夫須準也。智論轉釋疑情。以無學 結使已盡無睡眠故。準遺教論有三種睡眠。 一從食起。二從時節起。三從心起。羅漢有上
二。凡夫通三種。四五兩緣不通者戒。先須 料簡。初對上二篇。唯婬怨逼時開命難。餘竝 無開。梵難一切不開。次就下三篇一切性戒
俱不開。三就遮戒非下三句所收者亦復不 開 (女三十開二戒九十十入成眾學二十六戒。如下引配) 。四中初文標釋可
解。次科性戒中。初正明又二。初總示性重且 舉殺妄顯無開理。唯下別簡婬戒。三時無染 者雖開還制異遮戒故。不損境者出開所以
簡異餘重一向無開。文下引證即初戒釋同 戒。文我為者闢大慈門也。結戒者授祕方也。 寧死不犯勸令守護甚於命也。此證性惡不
開命難。據本文意則通一切。遮中初總示。道 下別釋。初釋上根不開非教不開。但上根之 士重法輕生護遮同性故也。草繫者彼論第
二云。昔有諸比丘曠野中行為賊剝衣。賊懼 比丘往告聚落即以草繫之。諸比丘護戒不 敢挽絕。中有老比丘語諸年少云。汝等善聽
人命短促如河駛流。設處天堂不久磨滅。況 人間命而可保乎。既云不久云何為命而毀 禁戒 (此言切要故為具引) 。海板者論云。昔有諸比丘與估
客人海採寶。船壞時一年少捉一板上座不 得板將沒水中。上座語年少言。汝不憶佛制。 當敬上座。年少思惟。如來實有斯語乃說偈
云。為順佛語故奉板遺身命。若不為難事終 不獲難果。便即捨板時海神感其精誠接置 岸上。論文緣廣。此略提名不復具引。故云等 也
(有云等鵝珠者彼乃護性非此中意) 。餘下明中下根通開。兼梵難 者探示後開。竝下根故。又復應知此明開不 開者。即約機大判。後就下根自有開不開者。
乃約教細分。五中初科。標名顯相。婦女是婬 緣。伏藏是盜緣。蟲即殺緣。惡伴是破眾戒緣。 文下引證即安居中文。彼開破夏直去無罪
故。次科總判中。初簡上二篇。不下次簡性戒。 就下三簡遮戒。文列三句。今引律文開者以 義分對。言遮惡者謂事非極惡遮譏而制 (輒教尼與
尼坐與尼行。同乘船食家屏坐與女露坐觀軍。三戒入王宮等並開) 。言事輕者 (三十中離衣奪衣。九
十中餘語。二敷.強敷牽出房.覆屋.一食過受.食前後至他家.驅出聚.過受藥.覆麁罪.與賊期二隨舉非時入 聚。及眾學中二十餘戒)
。言以輕遮重謂恐臨重境預防輕過 (共女宿未具宿。藏衣鉢等) 。如上三句無非過輕故開二難。不 開反上者或雖遮惡而事重故。如掘壞.畜.捉.
販.貿.背別非殘足索不受等例。或雖過輕而 無開理。如三十中求畜製造諸衣戒等。及九 十中水。擊怖半疑惱減年。諸衣過量之類。本
無命梵陵逼之義何有開者。請以諸意細尋 注戒更自攻討。次引論證開不開意。緩急隨 宜故非一概。緣即緣起如婬戒須提那。制即
本制如云犯不淨行。重制後因比丘婬畜復 更前制如云乃至共畜生。制必攝護為急開 為時緣名緩。一一戒下皆具此義。如序廣引。
六中初標緣。謂下釋相。文舉三戒境差方便 反顯不差方成究竟。此與第三似同。而別比 之可見。七中初標緣。若下反釋四義以通諸
戒初總示。一下別釋。前二事隔後二心止。又 初三好心餘非好心。二中緣壞離阻謂緣差 也。疏云。如欲殺盜往逢異人。或恐有事。或要 期未遂 (即此離阻)
。或刀杖毀壞 (即此緣壞) 。言強盛者疏名境 強。如行殺盜反遭加害等。總結中初令依用 謂須兩緣可決犯懺不下止濫。第四制意中
初敘須意。浟亦是漫。境想五句初句皆重後 四俱輕。又第三一句有罪則出無罪則除。輕 重有無對文可釋。故下指所出。上二句示其
通具。下二句點其所缺。委辨如後。次門五階。 篇聚境想數過塵沙。五位總收罄無不盡矣。 又復此五不出二境。初總有情四開非情。四
中二四竝世法。五即制教。第三兼二。對下自 明。內報六位從寬至狹。別對諸戒簡練精詳 在此而已。人不見之但云萬境不知何境境
作何相。況復自有一境通多戒。如情中尼女 非情衣食等。自有一戒而攝多境。如盜及漏 失。通情非情等。自有一戒攝一境。如外道食
入王宮牙角兜羅之類。是且舉一條諸餘例 顯。用前三句照會諸戒。通局之相如指諸掌。 初四境中。初句示境。即是六趣或總三趣。若
下且對初篇。四境無論男女。人中不簡道俗 大小內外。初戒齊犯可知。餘三戒人境同夷。 非人竝蘭畜則殺提。盜妄俱吉。故云昇降也。
又如摩觸媒麁對趣差別尋前隨相。道俗中 三位。初唯對俗等取乞衣.增價.忽切乞綿乞 縷.勸織.為女說法.學家過受之類。二唯局道
謗收無根假根及殘三戒。覆麁罪說麁罪打 比丘摶比丘疑惱藏衣鉢。等取奪衣嫌罵知 事別眾勸足擊攊驅出聚等。三通二者與女 宿通尼女。與未具宿及二麁語竝通白衣及
下三眾。婬觸可解。或有境通而制別者。如屏 露坐同道行尼女各戒是。內外中。外即外道。 自手與食唯此一戒。故云局也。內即內眾。毀
呰兩舌竝對比丘。大小中。謗奪如上。小中更 兼隨擯沙彌。形報中三。初局比丘。隨順即隨 舉比丘且舉一戒餘者同上。二局尼眾。同路
即期行餘名自顯。更加與衣浣染衣毛等。三 通兩眾。二麁僧尼皆提。色心中。初明色者淫 屍既犯不必假心。文下引證。即淫戒境想初
句。謂但是正道不問死活。四趣合作四境。覺 睡未壞少壞。婬通四趣已見初科。此中所明 在文不貫。漏失同者亦色為境。婬唯內色漏
總六境。內外中間水風空處今就內色以論 四境。多分壞白骨間皆漏失境故云仍寬。若 據摩觸亦通四女。觸屍亦殘理同婬判。自下
次明心中。觀即發諍戒望僧能觀心成犯。許 即迴僧物望施心成犯。染心衣食即尼受染 心男子衣食。犯殘取彼染心為境。結示中上
句結前。下句示略。外事中草木即壞生。及草 上便唾入錢寶等物畜貿盜捉成犯。又水為 境如水中戲大小便。火謂然火。又水風空盜
漏皆犯。不受等九十。及眾學等諸食戒竝食 為境。又食局正食者如足別背。餘通正不正。 或局時藥。過受索美食是局七日者。畜長藥
是局盡形者。四月藥是通四藥者。即不受非 時等長衣鉢二離。月望急施等據事兼時。且 從物論故云亦可也。此應更收毛綿乞求等
諸戒。若約四事衣藥如上。房如二房覆屋牽 出安像等。臥具二敷兜綿之類。上明單外境。 通下明兼二境。盜兼主物奪衣連比丘。蟲水
即二物取衣作衣浣打等皆可準說。約法中 四。初中等取兩舌口綺譏教尼拒勸發諍等。 二中僧諫有五殘四提一及與屏諫。第三更
收擯沙彌。滅諍中自言覓罪亦可說也。第四 十八法即破僧犯境。更兼同誦五六語及眾 學諸說法等。約時中。教尼日暮非時食夏歲 不安居。尼提僧吉制出律中
(有以歲為減年非也。以人年歲非時境故) 。 二三宿或同未具或在軍中。殘內二宿言明 相者示犯分齊。及二入聚又長望二離減六
年求雨衣洗浴等。約罪中。類取覆藏默妄。第 三門標中。以律諸戒出沒不定故須辨之。然 今學者不看本律臆度暗指。錯謬妄說都迷
此門始終又意。今為具引律中句法然後尋 文渙然氷釋。勿謂繁費深愍後學事不已也。
[0345a25] 初篇四戒有五重
[0345a26] 初婬戒五句┐
[0345a27] ┌──────┘
[0345a28] │ 道作道想 (夷) 道非道疑 (夷)
[0345a29] │ 道作非道想 (夷) 非道道想 (蘭)
[0345a30] └─非道非道疑 (蘭)
[0345b01] 二盜戒二重┐
[0345b02] ┌──────┘
[0345b03] │ 初過五四句┐
[0345b04] │┌─────┘
[0345b05] ││有主有主想 (夷) 有主有主疑 (蘭)
[0345b06] │└無主有主想 (蘭) 無主無主疑 (蘭)
[0345b07] └─二減五四句┐
[0345b08] ┌──────┘
[0345b09] │ 有主有主想 (蘭) 有主有主疑 (吉)
[0345b10] └─無主有主想 (吉) 無主無主疑 (吉)
[0345b11] 三殺戒五句┐
[0345b12] ┌──────┘
[0345b13] │ 人作人想 (夷) 人作人疑 (蘭)
[0345b14] │ 人作非人想 (蘭) 非人人想 (蘭)
[0345b15] └─非人非人疑 (蘭)
[0345b16] 四妄戒五句┐
[0345b17] ┌──────┘
[0345b18] │ 人作人想 (夷) 人作人疑 (蘭)
[0345b19] │ 人作非人想 (蘭) 非人人想 (蘭)
[0345b20] └─非人非人疑 (蘭)
[0345b21] 僧殘中六戒有十三重
[0345b22] 二摩觸戒五┐
[0345b23] ┌──────┘
[0345b24] │ 人女人女想 (殘) 人女人女疑 (蘭)
[0345b25] │ 人女非人女想 (蘭) 非人女人女想 (蘭)
[0345b26] └─非人女非人女疑 (蘭)
[0345b27] 三麁語戒二重┐
[0345b28] ┌───────────┘
[0345b29] │ 初約法四句┐
[0345b30] │┌─────┘
[0345b31] ││麁語麁語想 (殘) 麁語麁語疑 (蘭)
[0345b32] │└非麁語麁語想 (蘭) 非麁語非麁語疑 (蘭)
[0345b33] └─二約人四句┐
[0345b34] ┌──────┘
[0345b35] │ 人女人女想 (殘) 人女人女疑 (蘭)
[0345b36] └─非人女人女想 (蘭) 非人女非人女疑 (蘭)
[0345b37] 四歎身戒五句┐
[0345b38] ┌───────┘
[0345b39] │ 人女人女想 (殘) 人女人女疑 (蘭)
[0345c01] │ 人女非人女想 (蘭) 非人女人女想 (蘭)
[0345c02] └─非人女非人女疑 (蘭)
[0345c03] 五媒嫁戒二重┐
[0345c04] ┌───────┘
[0345c05] │ 初約法五句┐
[0345c06] │┌─────┘
[0345c07] ││媒嫁媒嫁想 (殘) 媒嫁媒嫁疑 (蘭)
[0345c08] ││媒嫁不媒嫁想 (蘭) 不媒嫁媒嫁想 (蘭)
[0345c09] │└不媒嫁不媒嫁疑 (蘭)
[0345c10] └─二約人五句┐
[0345c11] ┌──────┘
[0345c12] │ 人女人女想 (殘) 人女人女疑 (蘭)
[0345c13] │ 人女非人女想 (蘭) 非人女人女想 (蘭)
[0345c14] └─非人女非人女疑 (蘭)
[0345c15] 六無主房戒四重┐
[0345c16] ┌────────┘
[0345c17] │ 初處分五句┐
[0345c18] │┌─────┘
[0345c19] ││不處分不處分想 (殘) 不處分不處分疑 (蘭)
[0345c20] ││不處分處分想 (蘭) 處分不處分想 (蘭)
[0345c21] │└處分處分疑 (蘭)
[0345c22] │ 二過量五句┐
[0345c23] │┌─────┘
[0345c24] ││過量過量想 (殘) 過量過量疑 (蘭)
[0345c25] ││過量不過量想 (蘭) 不過量過量想 (蘭)
[0345c26] │└不過量不過量疑 (蘭)
[0345c27] │ 三難處五句┐
[0345c28] │┌─────┘
[0345c29] ││有難有難想 (吉) 有難有難疑 (吉)
[0345c30] ││有難無難想 (吉) 無難有難想 (吉)
[0345c31] │└無難無難疑 (吉)
[0345c32] └─四妨處五句┐
[0345c33] ┌──────┘
[0345c34] │ 有妨有妨想 (吉) 有妨有妨疑 (吉)
[0345c35] │ 有妨無妨想 (吉) 無妨有妨想 (吉)
[0345c36] └─無妨無妨疑 (吉)
[0345c37] 有主房戒三重┐
[0345c38] ┌───────┘
[0346a01] │ 初處分五句┐
[0346a02] │┌─────┘
[0346a03] ││不處分不處分想 (殘) 不處分不處分疑 (蘭)
[0346a04] ││不處分處分想 (蘭) 處分不處分想 (蘭)
[0346a05] │└處分處分疑 (蘭)
[0346a06] │ 二難處五句┐
[0346a07] │┌─────┘
[0346a08] ││有難有難想 (吉) 有難有難疑 (吉)
[0346a09] ││有難無難想 (吉) 無難有難想 (吉)
[0346a10] │└無難無難疑 (吉)
[0346a11] └─三妨處五句┐
[0346a12] ┌──────┘
[0346a13] │ 有妨有妨想 (吉) 有妨有妨疑 (吉)
[0346a14] │ 有妨無妨想 (吉) 無妨有妨想 (吉)
[0346a15] └─無妨無妨疑 (吉)
[0346a16] 三十中一戒有一重
[0346a17] 三十迴僧物戒四句┐
[0346a18] ┌─────────┘
[0346a19] │ 已許已許想 (提) 已許已許疑 (吉)
[0346a20] └─未許已許想 (吉) 未許未許疑 (吉)
[0346a21] 九十中十五戒有十六重
[0346a22] 七說麁罪戒四句┐
[0346a23] ┌────────────┘
[0346a24] │ 麁罪麁罪想 (提) 麁罪麁罪疑 (吉)
[0346a25] └─非麁罪麁罪想 (吉) 非麁罪非麁罪疑 (吉)
[0346a26] 十掘地戒五句┐
[0346a27] ┌───────┘
[0346a28] │ 生地生地想 (提) 生地生地疑 (吉)
[0346a29] │ 生地非生地想 (吉) 非生地生地想 (吉)
[0346a30] └─非生地非生地疑 (吉)
[0346a31] 十一壞生戒二重┐
[0346a32] ┌────────┘
[0346a33] │ 初生重五句┐
[0346a34] │┌─────┘
[0346a35] ││生種生種想 (提) 生種生種疑 (吉)
[0346a36] ││生種非生種想 (吉) 非生種生種想 (吉)
[0346a37] │└非生種非生種疑 (吉)
[0346b01] └─二生草木五句┐
[0346b02] ┌───────┘
[0346b03] │ 生草木生草木想 (提) 生草木生草木疑 (吉)
[0346b04] │ (生草木非生草木想吉 非生草木生草木想吉)
[0346b05] └─ (非生草木非生草木疑吉)
[0346b06] 十九用虫水戒四句┐
[0346b07] ┌─────────┘
[0346b08] │ 虫水虫水想 (提) 虫水虫水疑 (吉)
[0346b09] └─無虫水虫水想 (吉) 無虫水無虫水疑 (吉)
[0346b10] 二十三為尼說法戒五句┐
[0346b11] ┌───────────┘
[0346b12] │ 日暮日暮想 (提) 日暮日暮疑 (吉)
[0346b13] │ 日暮不暮想 (吉) 不日暮日暮想 (吉)
[0346b14] └─不日暮不日暮疑 (吉)
[0346b15] 二十九食尼讚食戒四句┐
[0346b16] ┌───────────┘
[0346b17] │ 教化教化想 (提) 教化教化疑 (吉)
[0346b18] └─不教化教化想 (吉) 不教化不教化疑 (吉)
[0346b19] 三十五足食戒四句┐
[0346b20] ┌─────────┘
[0346b21] │ 足食足食想 (提) 足食足食疑 (吉)
[0346b22] └─不足食足食想 (吉) 不足食不足食疑 (吉)
[0346b23] 三十六勸足食戒四句┐
[0346b24] ┌──────────┘
[0346b25] │ 足食足食想 (提) 足食足食疑 (吉)
[0346b26] └─不足食足食想 (吉) 不足食不足食疑 (吉)
[0346b27] 三十七非時食戒五句┐
[0346b28] ┌──────────┘
[0346b29] │ 非時非時想 (提) 非時非時疑 (吉)
[0346b30] │ 非時作時想 (吉) 時作非時想 (吉)
[0346b31] └─時作時疑 (吉)
[0346b32] 三十八殘宿食戒四句┐
[0346b33] ┌──────────┘
[0346b34] │ 宿作宿想 (提) 宿作宿疑 (吉)
[0346b35] └─非宿宿想 (吉) 非宿非宿疑 (吉)
[0346b36] 三十九不受食戒四句┐
[0346b37] ┌──────────┘
[0346b38] │ 不受不受想 (提) 不受不受疑 (吉)
[0346c01] └─受作不受想 (吉) 受作受疑 (吉)
[0346c02] 五十一飲酒戒五句┐
[0346c03] ┌─────────┘
[0346c04] │ 酒作酒想 (提) 酒作酒疑 (提)
[0346c05] │ 酒無酒想 (提) 無酒有酒想 (吉)
[0346c06] └─無酒無酒疑 (吉)
[0346c07] 六十二飲虫水戒四句┐
[0346c08] ┌──────────┘
[0346c09] │ 虫水虫水想 (提) 虫水虫水疑 (吉)
[0346c10] └─無虫水虫水想 (吉) 無虫水無虫水疑 (吉)
[0346c11] 六十四覆麁罪戒四句┐
[0346c12] ┌──────────────┘
[0346c13] │ 麁罪麁罪想 (提) 麁罪麁罪疑 (吉)
[0346c14] └─非麁罪麁罪想 (吉) 非麁罪非麁罪疑 (吉)
[0346c15] 六十六發諍戒四句┐
[0346c16] ┌─────────┘
[0346c17] │ 觀作觀想 (提) 觀作觀疑 (吉)
[0346c18] └─不成觀成觀想 (吉) 不成觀不成觀疑 (吉)
[0346c19] 準文中。初科單對合數並見圖中。準下明無 還用五位。顯有一內報有 (四夷五重摩觸麁語後一。歎身媒嫁後一迴僧 物發諍。共十一重)
。二外事 (無主房後三。有主房後二。掘地壞生中二。尼讚食足食勸足殘宿不受飲 酒飲用虫水。通內外且收外中共十六重) 。三約法
(麁語媒嫁各前一二房各前一共四重) 。四約 時 (教尼日暮非時食共二重) 。五約罪 (覆麁說麁二重) 。次科。初句顯具示
同僧故。次句指略明非用故。如初述者指前 制意。義具文略故也。若據尼戒本對僧二十 六除九戒。即婬麁語歎身。二房讚食。日暮足 食勸足
(淫中不出下八竝不同戒) 。餘十七戒并染心衣食竝具 出境想。明無中。除前戒外自餘二百二十四 戒律竝不出。故準前五境辨其所以。無有二
種。義不可立名理無。事必須具名略無。理無 又二。一犯境通遍理不須立如漏失是。二對 戒境別理不可立。如婬盜無法想是。略無亦
二通理略者。名或略無如漏失或。一向略者 名定略無。如謗奪等。準此理無亦應有二。一 或理無即漏失二定理無如餘戒無罪想。如
是先分入文易見。內報中。初標或下釋又為 二。初明理略無理無可會。略無中先準婬戒 後二句為例。即非道道想及疑在婬為境差。
漏失即想差。反例須有。後引條部明文為證。 謂非道作非道想。不疑即是漏失。心境相當。 故知必有想疑等句 (準疏上是古解下即今義疏中不取。此猶雙存)
。二定 略無可解。外事及時唯一略無法罪兼二無 或可。上二局約當境。望餘戒不通皆有理無。 如婬觸等不對敷具。不限時節。準如罪中竝
通此說。法中初示理無。言下辨略無初列諸 戒。二妄即自稱法 (大妄但出人非人句不出法句) 。諫是他作法。 隨舉即治法如下例證。初引僧祇別證隨舉。
彼文隨舉比丘戒有四句。一舉作不舉想無 罪。二不舉作舉想吉。三舉作舉想提。四不舉 不舉想無罪。隨順沙彌四句門上。次引媒麁
反例二妄。由同有語法而二妄皆無媒麁獨 有。故云反此後引發諍別例諸諫。由僧斷諍 類同設諫。斷諍既具諫亦須有。非法等示諫
作句也。以諫通如非交絡互歷應云如法。如 法想殘如法如法疑蘭如法非法想蘭下二可 知。時中洗浴即半月浴過也。罪中上明略無。
以戒本中唯覆說二戒對罪為境。僧戒皆有 故取尼覆明無。第四門敘由中三。初敘立門 意。即前圖中四五不定。須辨所以使通教意。
且下列示句法。且約一戒示其相狀。比前律 句小有不同。前第二云人作人疑。第五非人 非人疑。或恐疑涉兩境故此易之。或不見律
傳誤寫錯。請以諸戒句法比之。皆無異轍。雖 通上釋從律為正。第五注云雙闕者。非人是 境闕疑即心闕。所下示多少所以。次簡辨中。
徵意乃推第三不定所以。不可濫上故。下古 今兩解皆為評此第三一句。自餘四句一向 永定故不在言。昔解中彼立二義總判諸戒。
初約轉想本迷俱有罪者名輕重相對。重謂 轉想輕即本迷。二取轉想有罪本迷無罪者 名犯不犯相對。犯謂轉想不犯即本迷。初輕
重中初標二門。如下收諸戒。婬戒轉迷竝夷 蘭者。從境制故俱夷。非道想邊俱蘭 (準婬無輕重酒戒亦 爾。轉迷俱提) 。二麁即麁語。歎身等取媒嫁
(媒麁竝人想五句) 。殺 等六戒竝緣非人皆有輕重。轉想蘭吉是重 (前心蘭後心吉) 。本迷唯吉即輕。故下結示定五。此門兼
上婬酒總收八戒。犯不犯中初標示。不處等 者二房七重。掘地壞生二重。日暮非時媒嫁 法想。此等諸戒律中並約轉想前心有罪故
有五句。則名為犯。若約本迷始終無罪止有 四句。則為不犯。盜戒二重麁語法想迴僧物。 二麁罪二虫水尼讚食足。勸殘宿不受發諍。
此等律據本迷無罪止出四句名不犯。若據 轉想須有五句。盜下顯相略舉二戒。餘皆例 準。初盜戒注中即示律文不出之句。以非罪
緣本迷無罪故無此句。次不處分注顯律本 現有之句。轉想前心有方便罪故立此句。五 下釋成可解二。境者本主無心無主無過此 門總收二十戒 (媒麁通二門)
。結示中。此義即上輕重 義。五上合有定字。或四五者隨就一戒為言。 非謂盜房相對而說。傳誤久矣 (須知上論轉想本迷唯說第三一句。 恐忘故重示之)
。今解似取他義故不標今。此師大判第 三一句。若望轉想一切俱有故為定五。若是 本迷有結罪者則為或四五。若無罪者則一
向四句不具三位。輕重中初總示通三位。云 下別明或四五。初中準前八戒。婬酒唯定五。 則無或四。餘六通三位。問。輕重門中必約有
罪。今通或四即是無罪何名輕耶。答。本迷無 犯亦約造事。教相所開不妨輕義。別明中轉 想定五易故不明。迷或四五難故須釋。初牒
問如下引釋。初就本位以明。上約非畜明或 五。如對人作非人想或畜生想。皆是罪緣故 有吉罪。下約無情明或四。如人作杌木想皆
非罪緣故無有罪。此通六戒俱有三境。故不 別舉。如下次引後門類說覆說四句亦通三 位。說麁戒云除麁罪 (夷殘) 。以餘罪說 (提等) 。吉羅
(覆麁文同) 。 上二望下故云對也。此則迷重為輕。有犯吉 罪合為五句。開通即不犯文。彼云。非麁罪想 說不犯 (覆麁亦同)
。此則迷有為無。一向無罪故但四 句。然是下結示更兼轉想定五還成三位。次 門三位初標示同前。如下對昔顯今。前師偏
立今竝反之。初示前門。如上即指前昔解。諸 戒不犯在後故云進也。今下正明今位。如盜 戒者亦指前解。犯文在前故云退也。對非畜
罪緣。如有主物作非人物想或畜物想皆吉。 轉迷俱五者轉想是本或五今為定五。本迷 或五即今所加更兼本四即三位也。此門據
鈔止收盜及覆說。自餘境無輕重止有二位。 如後料簡。結示中初句示位同。謂竝通三位。 次句明文互。謂盜四約本迷無罪。轉迷二五
則在殺戒。殺五約轉迷有罪。本迷無罪在盜 戒。影略互舉故云綺說。謂下釋上文綺。料簡 中初示前具三。若下簡後不具。無輕重者且
據本律。若準戒疏例取餘部。更兼掘地非時 二戒。彼云。如見論掘沙多土少無罪。半沙半 土亦吉。又伽論掘燒壞地得吉。又見論云。日 正中時名時非時。若食亦吉
(僧祇亦爾) 。今謂生地作 半沙地想。非時作時非時想竝有輕罪。加前 共為五戒。餘應更有。尋前隨相。下云或四五
者。五即轉想。四即本迷。此則不妨古師犯不 犯中或四五義。但彼據一概無所簡辨故未 盡耳。準依今解輕重門中定有三位。犯不犯
三二不定如是細思。定四五中。初指前釋。人 是本境非畜為異境。若下示後解。初正示一 切諸戒通有二位。文互說者即指諸戒四五
不同。不妨一一皆具迷轉。用下結顯本境本 想謂本人想前心方便異境。後心謂後轉起 非畜之心。律中夷殘疑想句法止結蘭罪並
無吉。故前三位中後心吉羅即是相傳約義 結之。如法所出。注中初定律制之罪。後下 明後心義結。具下反例非人。五緣者一是非
人二非人想三有殺心四興方便五命斷作人 想者即想差也。亦吉羅者前作非人想自結 本想吉。此謂後心轉作人想而加害故。即後
心罪與上義同。故云亦也。準作五句。一非人 非人想 (根本偷蘭) 。二非人非人疑 (吉) 。三非人人想 (吉注引此 句) 。四人作非人想
(吉) 。五人作人疑 (吉) 。結顯中上 二句結略。銓量也。下二句指通。一切諸戒犯 必心境。心差境異通有句法。律雖不具但是
略無。或復四五莫非綺互故茲總指。自可通 求。問罪有輕重可存境想。婬酒俱重用列何 為思之可見。五解輕重通敘中。初明心境相
須。但下次明重輕。初總示差別。上句明境。言 優劣者就一戒而論境想五句此收初句。如 淫通三境盜有三寶別人。漏失有內色外色。
摩觸有好醜之類。是謂境定收二三兩句。非 謂境差即四五兩句。下句明心。言濃淡者如 尤害泛爾之類。亦就一戒分之即收初句。錯
謂想差即收二三。誤謂境差心謬。即收四五 (此明錯誤通目疑想不同後引) 。或下別分初句對上優劣濃淡。一 品約制罪。八品據業道。如前優劣門已說。二
五兩句對上心錯誤也。三四兩句對上境是 非也。此之四句望前初句制業俱輕。四句自 論制罪皆同如諸境想。上二篇俱蘭。下三篇
俱吉。若論業道二四心差則重。三五境異為 輕。又復統約五句迭論重輕如後可見。有下 結顯律文須立之意。正釋中初科。上句結前
五位。四下分示五句四句。輕重者以初一句 業雖不均望犯究竟一向是重。計不須論。然 必依律五階次第。具釋故云亦須等。一具可 解。二疑中初雙標二句
(此標頗符律文句法) 。前下辨釋重 輕。釋前疑云半緣者。疑心猶豫通涉兩境故。 後疑中云非本期者。異境來替本無害故。此
之二句疑心不別。境分本異。故說重輕。後想 亦爾。二想中初雙標。前下辨釋前云本方便 者。取前心也。望後正對心不當境。後云單有
心者作人想故。無本境者非人替故。次本異 中初句標示。本下列釋。初示本境二句。初雙 示。以下配釋。後下釋異境二句分三。初標示。
以下列釋。故下總結。兩位即想疑想唯闕境。 疑兼兩闕故。罪屬本心者不從異境故。結略 中示不盡義。廣在疏中故云且也。第五生起
中為三。初敘所詮廣遍。以持犯大體即是制 教所明善惡二業業相隨緣無量故曰該通。 教義不可盡收故非一法包舉。故下示能詮
廣略。初示前有歸。諸門即指已前總別科義。 此下顯今從略。羅亦列也。陶鑄喻研究也。範 土曰陶。鎔金曰鑄。列名有五。戒疏文廣不可
具錄。恐未見疏。且就四重略撮名義以示新 學。初明剋漫先釋名。剋謂情專一境。漫謂心 涉多緣。漫復有二。一者大漫。如本標心遍通
三趣。俱是所期隨作成犯。二者小漫。但該人 道不兼非畜。次配四戒。唯婬一戒不問乖差。 但使境交無非大重。盜殺二戒大漫則隨境
成犯。小漫則異趣非犯。剋定一人三趣非犯。 妄語一戒三境俱現內知歷然。犯無剋心通 境隨犯。三趣不現隨剋隨犯。二明錯誤。先示
名錯就現緣境差為義。誤就不現緣境差心 謬忘為義。二對戒者婬戒隨犯不論錯誤。盜 戒分三。大漫三趣齊犯。小漫非畜物不犯剋。
心又二。若對異人以論盜張得王不犯。若就 一主盜金得銀即還不犯。殺戒漫心同上。剋 心以論錯開不犯現境歷然心緣別故。誤則
成重。緣王張解人想不差故。妄語一戒大漫 同上。小漫錯犯。對現境故。誤不犯不竝現故。 剋心有二。對人誑他義。一錯誤俱重對法為
言。說聖稱凡。迷凡謂聖。錯誤皆開。若就聖法 如錯說三四禪皆重。三自他中初通示三例。 一自造他境。二他造自境。三自造自境。二別
配四戒。婬戒三句皆重。盜戒初例重。餘二無 罪。殺戒初二例有無可解。自殺自犯俞蘭。 造語上二易會。自誑義準犯吉。非言說軌儀
故。四分身口通約四戒。前三身犯。後一口犯。 別約互造婬局身造。後三竝通互造。五教人 自成即是兩業隨戒不同故云各分。初明教
人。婬戒自作成重。教他樂在前人不得同犯 (教人作者犯蘭不作犯吉) 。盜殺自作教人損境暢思。彼我俱 重。妄戒教人名利壅彼故不同犯。次明遣人
教則利己義疎遣則向己義親。如遣人婬己 遣人說聖皆重。盜殺無遣故非所論。多人通 使亦即教人。婬無此義。言多人者謂重使及
展轉使。重使者謂隨續使人乃至百千。展轉 使者謂所遣人不得自去。復轉使人乃至眾 多也。文出殺戒義必通三。成遣彼作故云緣 別。彼我齊犯是業同
(有將口讚坑陷等釋之非也) 。上且略舉數 名。非謂已盡。若彼疏文義章極廣。如上引釋 略通名相必欲窮盡。積學猶迷故不繁引。順
鈔意也。結顯中初二句示上眾名。鈔下顯今 略意。易識為令解教。即行為令成行。難知希 用對翻可知。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四上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四下
釋懺六聚法篇
[0349b05] 懺是能懺之心。六聚即所懺之罪。法謂懺之 軌度。梵云懺摩此翻悔往。有言。懺悔梵華雙 舉。準業疏云。取其義意謂不造新。懺謂止斷
未來非。悔謂恥心於往犯。有將懺字訓首訓 鑒。義雖通得華梵須分。然懺通化制及以理 事。今此且據制教事行以為篇目。敘來意中
初科為二。初敘懺意。上句明造業。且約篇聚 所制二犯之罪。結業成因必招來果故如種 焉。次句明須懺。以犯從妄起罪假緣生。妄體
本空緣生無性。了知妄本則犯相何依。識達 緣生則罪根叵得。是以忽追所犯深恨前非。 仰對勝緣盡披肝膽。罪從心起還逐心亡。既
伏現因不牽後果。犯而不悔業苦何窮。有智 識非義無隱覆故也。則下二句彰益。上句自 行無瑕。下句眾法有用。故下引勸。前引論文
勸速改。初引論。不下申勸。彼論問曰。何法重 於地。何法高於空。何法多於草。何法疾於風。 答曰。戒德重於地。我慢高於空。煩惱多於草。
心念疾於風。今略引後句以明。昔心造惡今 忽追悔剎那翻善不待終日。意令有犯速須 求懺。次引經文彰佛勸。經明如來訶責示惡
之意。欲令行者有過尋悔。上訶毀禁令成止 行。下說惡道令成作行。斥古中初示非遂往 也。古師即指諸家集羯磨者。如僧鎧羯磨。初
出懺殘。二懺偷蘭。白二法懺不分重輕。三懺 捨墮不簡單提。四懺餘罪不顯罪相。提舍吉 羅並不出法。又曇諦羯磨。初亦懺殘。二懺捨
墮。三懺餘罪。謂單提.提舍.蘭吉.同一法懺。 詞句並同捨墮。事儀加改謂之增減。立法出 沒謂之隱顯。若準下文則古謂夷罪。必須都
無覆心方開懺悔。又唯婬開懺餘三不開。又 僧殘中覆藏別住。或云盡行或俱不行。又提 舍中同懺提法。又眾學罪同皆責心增減隱
顯尋之可見。臆課多者責其師心。課猶說也。 照教無文謂事無所據。撿行違律謂行用非 法。故下引斥即律增二中明二種愚人。初人
抱過不悔。次人悔不依教。今取次人證上非 法。律文又出二種智人。與愚相反如下科引。 聖下二句示師心所以。上句示後悔法皆見
律文。下句顯前諸師不能依用。顯今中分二。 初敘撰述。上一句正示。定綱位者六懺差別 不相濫故。格心境者各顯緣法無所昧故。隨
一懺中緣法雖多不出心境。如下所示。慨過 陳露即能懺心也。託處對人用法等事皆屬 所對境也。格即訓正。下二句顯意。上句明立
法有準。今古相形是非鏡矣。下句示行事無 疑。心境相照得失彰矣。能所即心境也。此下 二句隔句對釋上文二句。尋之可見。則何下
次彰功益。明今依法罪必可除心有所寄。翻 前違律悔罪不出臆課無憑故云何患等。為 聖歎者順佛語故。故下引律示歎。以命能懺
為智人故。次明懺法。總分中化教具兼兩懺。 通被二眾。如文所敘。又復二懺通大小乘。又 所犯罪通悔三世。總牒十業。制中反成五局。
言律懺者局小宗也。如文自述局道眾也。託 受生者局事行也。依初受者局現犯也。次第 治者局名體也。上且分對。次釋文相。初二句
標局。言道眾者總收出家五位。由下釋局所 以。文敘犯懺。皆依本受。受是稟制於制順違 遂成持犯。則彰律懺與經天別矣。初句示犯
起之本。次句明制懺之意。還下示立懺之法。 次第治者隨其所犯。須依篇次不可亂故。篇 聚立儀者制教差降故。悔法準此者依教立
法故。次廣明二懺。化教中標云通懺者。如上 五對通義可知。對顯中理懺者。此約觀慧推 窮業性。明見真理罪得伏滅故云懺也。文中
初標根性。且望修事通名利根。若對三觀智 用淺深自分利鈍。如後可見。觀下示觀行。初 句示所觀境。由下明能觀智。上四句明達妄
見理。下二句明行成罪滅。分謂分辨即觀照 也。此中通示理觀。無生之言總下大小三種 之理。次事懺中初標機宜。由下示懺法又二。
初敘不堪理觀。止下正明事懺。初明事行不 出三業。禮拜旋繞是身業。稱歎誦持即口業。 虔仰竭誠等即意業。勝境不出三寶。則下明
成益。上二句示先業。言輕重者就過為言。五 逆謗法用僧物等為重。餘則為輕。又凡造罪 具足三時。俱起猛心為重。或二時一時為輕。
定不定者復簡重業。定業極重縱懺不亡。不 定猶輕或容轉易。下二句彰益。轉報謂易奪 不受。對上輕及不定業也。輕受謂轉重為輕。
即上重中定業也。並下指廣。佛名經文見第 十。方等陀羅尼經三卷。虛空藏經 占 察經等 並明悔法。若準業疏須具五緣。一請佛菩薩 為證
(即奉請眾聖也) 。二誦經呪 (即誦經諷呪) 。三說己罪名 (即說懺悔) 。 四立誓言 (即今發願) 。五如教明證 (即今求相簡擇邪正)
。重廣中初 示所修觀相。無性即空理以下明罪滅所以。 諸世間業皆從我生我為業主。我既無託故。 所造善惡不從我倒而生。妄業無依故得除
滅。見謂達理。思謂起修。除謂能觀智。滅即所 觀業。破妄顯真而非頓證故皆云分。若約位 判分見分思即內凡人。分除分滅即初果已
去。如下喻顯。眠醉喻迷醒覺喻悟。眠覺醉醒 相似法故。次列三觀標中。理本是一。何有三 者。若權實往分前二是權。後一是實。若大小
相對前一是小後二屬大。若約開權會小終 歸一理。若對三宗性空局小唯識局大。相空 通小大如是分之。性空中分三。初示所觀境。
即諸法二字諸法之言總包一切。諸經論中 或約依正因果。或世出世間。或有漏無漏。或 色心非色心。或善惡無記。或陰界入等。若據
通論總觀諸法。今就懺悔且指罪業而為觀 境。性空無我一句即能觀智罪從緣有本無 自性。緣即心境虛妄心境和合成業。業性自
空。非使之空。由存妄計故受輪轉。但破妄計 覓罪叵得。叵得之處強名空理。言性空者小 機智劣不能即法見空。必待推析窮法體性。
然後方空其中須分利鈍。利者體法即空。鈍 者析法見空。或云有宗唯證人空。假宗人法 二空。此下判位。小乘通收聲聞緣覺。據所乘
法諦緣雖殊若論斷證同見空理。相空中亦 三。示境同前。能觀中言相空者。了法無相猶 如幻化。昧者謂真亦如空華。眼病謂實故云
唯情妄見。判位中小菩薩者。雖發大心未窮 心本故。設此觀空諸塵境。如諸般若所被初 心。言照用者二乘住寂故。但照心菩薩涉事
故云照用。若對三宗即當四分。同觀空理故 云小也。志慕佛乘故云菩薩。相召佛子即為 明例。唯識中三科同上觀境可解。能觀中外
塵謂一切境界也。言本無者有二義。一者境 即心故。 占 察經云。一切境界從本已來體性 自滅。未曾有故因如此義。是故但說一切諸
法依心為本。當知一切諸法悉名為心。以體 不異為心所攝故。二者虛妄見故。經云。但以 眾生無明癡暗熏習因緣現妄境界令生念
著。又云。若無覺知能分別者則無十方三世 一切境界差別之相。唯識論云。唯識無境界 以無塵妄見如人目有翳見毛如月等事。實
唯有識者。言唯則遮於外境。言識則表於內 心。或真妄和合為阿梨耶識。謂真能隨緣與 妄俱起故。或云真識。即是常住本淨真心。即
是中道一實境界。然修觀有二。一者直爾總 觀。謂觀念性即是真識。其體清淨平等周遍 含攝諸法。出生無盡究竟一相寂然常住。二
者歷事別觀。一切時中隨緣動念。衣食四儀 若善若惡皆能了知一識流變。若前總觀乃 彼上智深位所修。末世初心唯後別觀是所
機教。判位中上二句彰勝。對前麁淺故云深 妙。業疏云。初淺滯教謂境是空 (即小菩薩) 。了境本非 性唯識也 (即今位也)
。又鈔云。鈍見空時不分別色 (謂小 菩薩不同二乘析色故) 。智知唯識不分別空 (即簡相空) 。三觀相望 淺不知深。深必兼淺故後唯識即為圓觀。次
二句正判。大菩薩者初地已去也。故下引證。 彼以五十二位總為四位。論云。一切法以識 為相真如為境 (境即是體) 。依此境界隨心信樂入信 樂位
(此收加行十信十住十行十迴向四十位) 。如理通達得入見位 (即初地也) 。 能對治一切障得入修位 (二地至七地) 。出離障垢得 入究竟位
(八地至佛地) 。初位所修名影像唯識。後三 所修名真唯識 (有人將前小菩薩對加行者。不知觀行不同也) 。問。有人云
唯識觀南山判位太高。又云深位無罪豈須 懺悔其意云何。答。論文自云唯識通四位。那 責南山判耶。此蓋特舉深位以彰理妙。當知
悔法正為下凡。故下勸令任智強弱。隨事觀 緣豈令果佛而悔罪耶。前修率爾不無小疵。 後進狂簡便生輕謗寄言有識。詳而慎之。又
有人云。題云懺六聚法那出事理懺乎。答。此 又不曉化行二教罪懺相須。若唯依化懺則 制罪不亡。若專據制科則業道全在。故當化
行齊用則使業制俱除。下云五眾犯罪理事 兩緣。又云篇聚依教自滅業道任自靜思是 也。舉宗無濫故以六聚標題。以類相從何妨
二懺兼述。儻懷通鑒無事專隅。結告中初結 示。據理深淺由機強弱。當量已分隨力修之。 然末世情昏鮮逢利器。尚未堪於事行。況克
意於玄門。三觀微言於茲殆絕。嗚呼故下引 證。華嚴偈初句示罪相。一切者總十惡也。能 遮善道故云障也。深廣波騰故喻海也。次句
示生處。不了唯心取著前境妄想也。下半偈 示悔法。上句索機。下句示法。當求者示能觀 智。真實相者若約通論總上三理。若據經意
別在唯識。故下云大懺也。本作端坐念實相。 端坐是靜緣念即能觀。如下結歎準經續云。 眾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是故應志心勤懺
六根罪。上半示其功勝。下半勸其勤修。勸修 中初科前示二懺不同。福順生者人天有漏 順生死故。道逆流者三乘無漏逆生死故。出
入據所克之果。愚智即能修之機。虛實約所 修之行。一一分對事理二懺淺深可見。故下 正勸。文出心論令自觀量。樂罪修事者轉愚
為智也。樂福修理者轉鈍為利也。理通深淺 者利有強弱也。次科又二。前明道眾通化制。 初總標。事遵律制。理照內心故云兩緣。緣即
觀也。事下別釋。事則順教者。謂作律懺歷事 緣境常照起心。知唯本識隨緣流動趣向於 理。故云無違唯識也。理則達妄者即了此心。
妄緣境起達境即心。心外無境。唯一真識清 淨本然。故云外塵本無也。故下引證。即攝大 乘論唯識不失者。證上緣理也。不無能取所
取者。證上緣事也。能取即心所取即境此除 疑執。恐聞緣理便謂自心兀然不動。恐聞無 境便謂境界豁達都無今時愚者。錯解佛乘
皆謂理觀寂爾。無思空然無境。取舍不得。 能所俱亡頑然寂住便是真如。放蕩任情即 為妙用。由是不禮聖像。不讀真經。毀戒破齋
嗜酒噉肉。誇為大道傳化於人。惡業相投率 多承習。此乃虛妄臆度顛倒論迴。豈知達法 皆真。何妨泯淨。了真即用豈礙修行。是故悟
理則萬行齊修。涉事則一毫不立。自非通鑒 餘復何言。若下次明俗眾局化教。初顯略。福 道兩經通目化教。福經如佛名方等。道經如
諸般若等。廣下指示。凡聖行法舊云道整禪 師撰。未見本文。嘗考諸祖教觀無非適機。若 乃決白自心的指妙境。甄別大小簡練偏圓。
歷位淺深涉道次序。唯天台摩訶止觀是可 投心。但末世弘傳變成名相。故令晚進取悟 無從。必欲深明當求哲匠。次明制懺。波羅夷
法中前示業報。欲令犯者識過求悔。觀佛經 中初示報。一下列罪。初絕所依二杜智解。三 撥正信四五盜勝境。僧物重於三寶者。僧物
有四。今簡常住常住為最重故。信奉者施故 云信施犯重。非僧食則成盜。六七陵辱尊上。 準經污尼語通染淨。若論戒障必約淨境。六
親者據經但云姊妹親戚。今文易之使通收 故。並下指廣請將七過反照身心。儻曾有犯 寧不畏乎。涅槃文為三。初示罪報。若下二明
犯心。初約護法說破為不破。善業勝故。犯心 輕故。此據化教故言不破。若約制教還即成 破亦欲進彼護法者故。未捨遠者謂於佛法
猶戀慕故。若犯下次約壞法說為犯。言多過 咎即說佛法中多過失故。一闡提此云無信。 云下三示悔法。初標問。謂下答。釋初明懺者
現報即受所謂轉重為輕也。橫謂非橫。羅猶 墮也。若下明不懺者生報方受。彼經云。若不 觀身無常名不修身。不觀戒是善梯隥名不
修戒。不觀心躁動制伏名不修心。不觀智慧 有力能斷名不修慧。次明懺法。辨異中初科 引律本文。諸下示古今兩判。初指古非。古釋
都無覆者謂從犯已後曾無一念覆心。方開 有則不開。又見律中懺法因犯婬為緣。便謂 唯婬開悔餘重不開。故云互有是非也。今下
申今解。初二句示教意。立教接機不可抑塞。 故云理無滯結也。但下二顯正解。謂曾犯多 罪必須盡悔。故云都無覆耳。不下三簡異。僧
殘容不盡悔。文又為三。初直示不同。初下比 校兩篇不同所以凡有三別。一犯重本壞。二 悔出自心。三抑令首盡。僧殘反上。言有餘者
反上一也。得強加法反上二也。隱顯隨懺反 上三也。有下結示諸異。即上三義相反。兩儀 即指二篇懺法差別。須治中僧祇三節。初示
悔心。令下明開懺。比丘下出行法。初明同行。 彼此不淨者宿觸同故下明別行。得受食者 同下位故。除火淨者異下位故。及金銀者異
淨人故。從沙彌受食者不自捉故。十誦中初 明開懺。如法乞者即悔心也。佛下簡行法。初 通示同行。在下別示不同。行有四。一明坐次。
二明宿臥。三明秉御。所以唯開此二法者住 持之要不可暫廢事不已故。餘不開者由無 限制容別求故。四明受歲。雖不依大僧臘次
不妨增臘。故下引論決上秉法。非是常開。母 論中初明得法。名下示復本。但下顯無勝用。 然下明障來苦。治禪病經脫著衣者示卑下。
故生慚愧者示悔心也。供僧等假事折辱示 盡誠也。經有二卷。彼云。除糞八百日後洗浴 著僧伽梨入塔觀像。若見好相令誦戒滿八
百遍得成清淨比丘。問。懺既清淨那不足數。 答。戒德劣故不任僧用。問。既不足數開懺何 為。答。若不求懺財法兩亡。僧須滅擯由懺淨
故得入僧中。但不足數。又復能除獄報九百 二十一億六十千歲地獄之苦頓然清淨。豈 非益耶。問。世中皆云小乘無懺重之文。今諸
律中云何開懺。答。律開懺者為同財法及障 來報。若望體壞無任僧用。不復本位猶同不 懺故云無耳。非謂不許懺也。問。依前化教理
事二懺得罪淨不。答。若修理懺罪無不遣。若 修事懺或不違行法。或得好相重罪得滅。如 佛名方等虛空藏治禪病經等。並有明文。問。
若依理事懺已制罪滅否。答。滅否難知。須準 教判。化懺心業制懺違教。準知制罪不滅。問。 得相驗淨可足數否。答。事懺得相乃約化經。
足數作法自是律制兩不相涉。那得致疑。古 德云。安用大教懺夷以足小乘僧數也。欲辨 化制四句明之。初業滅制不滅。二制滅業不
滅。三俱滅。四俱不滅思之可見。問。有人言準 虛空藏經得足數者。答此猶不辨化制故也。 問。有人準初教經三十僧中懺重。得入僧數
者。答此引偽經不足為據。如序所簡。次明立 法。陳乞中律令教乞事同初受。縱使自能亦 須他教。問。此明懺罪那云乞戒。答。根本既
喪。從僧重受終身奉持。即是懺悔。若爾犯已 未懺應無體耶。答。準上以明體本不失。但望 力微故須再受。餘如篇聚所明。行相中初科
上文指同。唯下顯異。即二五奪智能中不得 說戒。今準伽論眾無能者得作說恣二法。例 知無人即開誦戒唯此為異。次科來否隨意
者。勝前不懺財法俱亡。異餘淨眾不來不得。 三中初明本篇重犯。又須同種之罪方得名 重若犯下明餘篇重犯。正明引證在文可見。
結示中初正結。不可點古非。第二懺殘對治 中。二罪各須先治情過。情即是心據論諸篇 皆有情過。然初篇雖重縱懺無用。下篇諸過
體非極重故。但直懺本罪無勞預治。僧殘隣 重恐壞本體事須繁累不可輕略。唯斯悔法 獨異餘篇。初情過中二義翻之。上約情罪下
就治罰。續引母論別釋次名。二中注示前後 猶同古判。戒疏準殘還須後懺。三中初翻名。 前下釋義又二。初列示二義由下出其所以。
初明自喜言前喜者。謂行覆日滿。少日即六 夜。眾下明僧喜。四中初翻名有二。初名者謂 由僧羯磨得入二種僧故。次名如下論釋。論
中上二句即生善滅惡。下句謂由僧拔除。不 墮罪處故云起去。次明懺儀總示。文中初引 論偈。下引論釋。初明犯人求悔。若下制僧知
法文列五方。即是四法一二及五並屬所被 事。三是人四即法。集人加法義必兼處。委釋 名相並見下文。釋總名中三。初釋上起。又下
二釋提舍那。欲下三釋制憶持。初中又三。初 徵名。往下釋義。初約先犯反顯。次約懺悔順 釋。約遮相續謂以善遮惡也。受即受體。持即
隨行。是下總合。提舍那者亦即懺悔之通名。 第一方初科。初約義略釋。故下引論委釋。初 明制觀察。若下明具緣成犯。通緣列三別緣
出二。皆略示耳。於下例通餘戒。廣下指廣彼。 論自指佛陀波羅造。彼廣明十三罪相。次義 釋中初牒論。釋據前了論會釋今宗。故云準
論解律。欲明論文即是釋律二緣故也。恐下 示論意。僧下引證。有罪知者謂知犯也。無罪 知者知不犯也。文通諸聚不局此篇。但取有
無兩知證須觀察。第二方中初科前明成覆。 僧殘罪見者謂自知有犯也。若下次明不成 覆。次對律解十門。初云形差謂罷道反俗形
服別故。三中有二。初不成根本。或下明不成 覆藏。五中十誦十六人種種不共住。即訶責 等四羯磨人。乃至者略式叉沙彌。謂與如上
等人共處無清淨僧。既不成發露則覆亦不 成也。伽論五人五分知識多處縱有淨僧亦 不成覆。六云業待時中更兼人方。言待時者
或為緣阻未暇發露期在後故。待人者求知 法故。待方者擇勝處故。皆謂期心欲露故非 覆也。七中以前境尊勝不可輕言故。八中初
明有心。不下正示無心有二。上約知而無心。 下約遺忘無心。九中雖非正露無所隱故。十 中先示三心。並不可學迷。若可學迷根本罪
外更加無知。前無心中若忘不成者。謂識犯 忘不發露。此迷本罪與前不同。文下引證可 解。已前十門或出本宗或取他部。或約義立
對文自見。又復諸篇通有覆藏。例用此十簡 辨成否。如是知之。第三方中初正明作法用 僧。先引論文。言業聚者謂作業假眾聚即眾
也。四部下牒釋。四僧者一四人二五人三十 人四二十人。若下次明行時對境。前一即覆 藏時對一人白。次一即六夜須僧中白。出罪
無可行故云一席耳。第四方中初標。論業即 羯磨。言相應者事必稱法不可差故。前後皆 言學處者。作持行法聖制學故。以下牒釋。初
約事簡法。法位三者單白白二白四。就下明 用法多少。雖通四法不必盡用。且總列之故 云位極有四。然此四位有定不定。別住本日
隨有行之。此二不定。六夜出罪此二則定。前 四對治及後正懺並明諸位。故此指之。第五 中初引論。一日夜者舉少類多故云等也。為
顯等者謂一日夜中曾藏則有覆藏罪。須地 立宿住即行別住也。不藏則無覆藏罪。但行 摩捺多即六夜也。地者下牒釋又二。初正釋。
處所名者以行別住別在一房故。等四位者 通舉諸位也。摩捺多摩那埵梵音轉也。即下 二點示。此與第二方相濫。彼約有藏以簡成
否。此辨有無以明用藥。故不同也。顯格義中 九段。前五即依了論五方。後四即準律文。別 立會合律論布列行事。故前云格義。此標懺
儀也。初科為三。初標指。名下次牒解名即同 篇之通號。故云僧殘。種即十三之別相故云 漏失等 (有云漏失婬種類者非也) 。相謂成犯之數目。故云多
少。律下三引證。一名證通號。多種證別相。十 三自為一聚。與餘不濫故云住別異也。三中 能治即四僧二十僧。所對即行時假境一人
及僧。第六正明中初科。前明以短從長。若下 二明以忘從受。次科前引十誦明乞詞。要須 云者謂乞詞所牒須加年數。次引僧祇明次第
究勘。無歲時即初受未得臘也。三中初引 文。故下準判。發露出己不取他知而已。七中 初本律。但明總懺。別懺可知。故前引三種。一
數憶忘。二心覆露。三同名異種。此三種別並 通合懺。又下次引覆日以短從長。亦即總懺 并上為四。僧祇中初總標。如下顯相。初且約
十日日犯一殘俱不發露。第十日犯者則覆 一夜。初日犯者則覆十夜。應下正明總別。十 番是別一番即總。十誦中明乞詞羯磨須牒
罪日兩數。恐謂總懺作法通漫故引決之。第 八明威儀中。初明入眾儀式。自下次明披露 克責。又三初悲其所犯慨責也。或作嘅歎也。
如上論者指篇聚中所引母論。賴下喜其開 悔。上明喜聞聖教。下明慶己發心。如是下教 其殷重。四面下三明設禮陳乞 (文作乞陳疑似寫倒) 。乞詞
有五。初囑僧專意。次句自稱己名。三犯故等 者陳露所犯。四今從僧下正申所懇。五願僧 等者乞副所求。羯磨中注文初令依用。若下
點律所闕。古羯磨即曇諦出者。謂翻譯家用 入律故。彼云。大德僧聽比丘某甲犯某僧殘 罪。覆藏此比丘某甲犯僧殘罪隨覆藏日已。
從僧乞覆藏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 比丘某甲隨覆藏日羯磨白如是。鈔中加改 比之可見。而云犯某僧殘不提罪相。隨覆藏
日言相浮漫不足依之。第九示法中。初科教 示有四。初示羯磨。二示奪行。三示執事。四示 白告。對文分之。四中初令見僧。應下二示作
務。乃下三明住處。若眾下四明同利。身下五 明坐次。乃至下六明供給。文同不出者指師 資篇。十誦中初制在僧處不同下五分 (有云此據正作 法時者詳之)
。二制同犯各坐恐得同伴心無慚故。三 制顯處文自出意。五中善見初明有緣白停 法。若下明晝捨夕行。明未出須白者即當一
日故。十誦中六夜亦開仍制日限。本宗白停 久近皆得。四分中初明白捨前示開捨。若下 明白行。彼下明受禮作使。上明同類下明下
眾。六中八事。一三並出外寺非寺分。二四對 客比丘。入出以分。六七約處人無人分。五八 各為一事。徐行謂緩步。簡疾行者不白不犯。
多人同屋非別住故。又八事中前五及八並 不白故失。六七事非故失。注云已得謂前已 行。日未得謂所失之日。若後重行但續已得
足滿前數。七中初白一比丘法。往餘寺客比 丘等皆準此白。詞中大德僧聽者傳寫之誤。 合云大德一心念由是白別人故。若五人下
白眾多人法。若據對僧合云僧聽。而云諸大 德者由非僧法。但不能別白從省故耳。後說 戒白方可稱僧。有下白客僧法。比丘中有德
望者須異常人。其下指白僧法。說戒等者謂 一切眾集時。八中十誦明往餘寺。若到便往 者恐違白法失宿故也。五分明出界。九中四
分欲白不及非意故開。十誦初明見客執儀。 若下次明有病遣白。詞句闕略故。指四分即 前所引。五分明行時對境。指第五方五字錯
合作三字。評量中初科為四。初嗟悔法不行。 當隋唐之世僧英極眾佛法大興尚云亦少。 況今末法焉可言哉。六聚懺法墜地久矣。僧
徒造惡穢迹叵言。或臨布薩則安坐默然抱 過畢生死猶無悔。豈非妙藥雖留毒氣深入 不肯服耶。悲夫縱下二責棄制從化。初出過。
余下斥非。上三句責其取捨。真誠為道義必 兼行。不當厭小忻大。但下三示其懺別。皆下 出其情狀。以制懺指定犯相對眾折辱。況行
別住奪行苦役羞愧不為。化懺不爾故多行 之。業由羞結者造業自纏對人。覆諱覆故罪 積於心。積故業更滋廣。是則罪種轉盛。徒懺
何為。此下四結勸須依。次科為二。初明不滿 可否。若行下明日滿依法。初中前示異說。或 云盡行日滿。或隨行少日。或都不行。若上根
從急宜用初師。若下流機緩則依十誦不行 別住出罪得成。今取盛行頗合時機不違聖 教矣。今下次顯今所取。初彼引所傳用彼
徵。此者用十誦緩文徵此宗急教。義須取中 故云相準。徵證也。雖然下約義加改。初教改 易羯磨。後諸白羯磨即六夜出罪等當下令
白僧問和。後二乞詞羯磨並準不滿牒之。六 夜中注云竟者謂行日滿者。羯磨中如前即 索欲問和等。白告中初科前明白僧法。若客
下白別人法。白僧又二。初即座白法。若行下 餘日白法。次科初示同。唯下顯別反明。別住 不常在僧非日日白僧。但行法制必僧中不
得同宿。恐有濫行故注示之。三中本由懺易 故使犯數。提吉多犯舉以為況。故云如波逸 提等。四中各壞二法者。且如本犯漏失行百
日別住已行一月復犯前戒。還依百日治之 故云本日也。六夜亦爾已行五夜再犯本罪 重行六夜。然本日治法無別羯磨。但是再加
覆藏六夜二法。如別述者即隨機羯磨及疏 中。出罪中乞及羯磨並先牒覆藏次牒六夜。 後云從僧乞出罪方是今法。又覆藏中先牒
所犯。或下次牒覆日。已下三牒乞詞。僧已下 四牒得法。我某甲下牒已行日。六夜中有三。 初牒乞二得法三已行。細對羯磨分之不可 麁讀
(六夜法中先牒覆藏亦爾) 。誡勅中初泛明持毀。佛住滅後 勝劣有殊據受猶同。行果全異行者下正誡 能悔有三。初喜其已懺。故下二勸其堅持。初
引文勸。應即僧祇。梵云絳賴叉此云無憂。即 佛生處樹華。喻其殊勝也。或翻青蓮華喻其 清淨。頗合文意。縱下舉難。勸論即善見。如是
下三結告隨機。并下兼示來報。經續云後得 為人。復受黃門二形無根等報故云等也。
◎
[0354c10] ◎第三偷蘭從生中初標名。若下引示彼律 分三階。三懺如文次列初二兩篇。各三方 便。遠者犯吉次近皆蘭。蘭有三品。初篇近
者上品。初篇次者二篇近者並中品。二篇次 者下品懺法與提同者。如下可見。自性中初 示名。不從他生故云自性。當體是果故云獨
頭。上品中僧食具即十方常住十方現前即 如亡物未羯磨時。通望十方無滿五義。且舉 四相。等取二逆婬非道殺非人之類。中品破
羯磨者簡法輪故。僧殘境者為他出不淨也。 及殘中諸果蘭如觸二形黃門髮爪相觸之類 皆中品攝。下品中三處毛腋下及大小便道 灌下部者。謂以酥油灌身下分
(西國耽欲者多然) 。石字 上合有木字。木鉢同外道。石鉢濫佛。律中凡 事濫外道者皆制蘭罪。如草衣葉衣鳥毛衣 皮衣飡風服氣等皆下品攝。僧祇即下品四
分教人。初篇歸上品次篇歸中品。故云輕重 同上。次懺儀中初乞分二。先引論示乞請對 悔通三品。受懺單白此局上品。今下次明陳
乞。又三初明集僧。懺主作白受懺為僧。所量 不入僧數故須五人已上。次明具儀先下三 正陳。乞詞中且據不憶言之憶須稱數。二中
清淨比丘必約自無三根解通律藏發己信敬 者。方可請之。三中答法云重罪者文誤。罪字 合在遮字下。四中指前後者前即僧殘。後即
提中五中略餘詞者。續云懺悔則安樂不懺 悔不安樂。憶念犯發露知而不敢覆藏願大 德憶我清淨戒身具足清淨布薩。六中準後 或作汝自責心於義皆通。七名立誓欲以答
詞連上。故以標數在下。結告中初指前所出。 前之儀式乃準本律多論兩文共成。然彼此 互缺故云各題也。準前論文有四。一乞懺二
請主三白和四對悔缺此三法。本律有五則 無一三故云不整蝢也。今下明安布。且下例 通餘罪。小眾中初科先引十誦判定。以懺主
白和身外非僧故無單白。次引四分釋妨。彼 即以別望僧為小。此就僧中對事用人為小。 恐執彼文為妨故準僧祇例決。上卷即集僧
篇。次懺法中。初須乞者以懺主未作白猶在 僧數故注同上。餘者二字標下六法。二問邊 者應云諸大德若大德聽我受某甲比丘懺悔 者我當受 (餘人答云爾)
。文列七法而以請主為初。止 於第六者或是去留無在。或可意在不立。欲 示中下二品次第漸降。或恐僧別相參。如是 思之。後一人法可解。懺波逸提結前中。初示
事稀所以。然下明須出之意。文下顯前文可 準。生後中標云四篇。據後懺法合云三篇。疑 是字誤。或可吉羅離惡作惡說。或可提中開
三十九十故云四耳。正示中初文識不疑者 約能犯人。善宜名種據受懺者宜合作知。同 篇合懺上篇可爾。若吉羅中覆藏根本雖是
同篇亦不合懺。異聚可知。次科當隨憶忘。不 可一例。三中又六。初敘愚教。或下列非相。六 種自分預是罪者以不知犯。漫云預入此篇
者。則懺之或迷忘者謂疑不識。或直牒迷忘 而懺者。如下結示。或違教罪或不學無知故 云罪非逃也。故下勸令依法。水鏡清明而又
過之故云逾也。彼即能懺此即受懺者。何下 徵釋所以。三報現報生報後報也。餘下指廣。 三十標中本是僧法由界僧少次開二位。就
下二位皆是別法。但事儀有別故兩分之。僧 法中。財是犯緣心是業本罪是已成之業。必 能感報。雖具三捨得名唯據捨財。就意正在
捨心。心捨罪除衣仍清淨故復還之。立此四 科括懺盡矣。捨財中。捨法差別從寬至狹四 重料簡。初僧尼相對。僧捨下就僧分自他。簡
去蠶綿一戒。二下他中分道俗。次簡畜貿兩 戒。通下道中分通局復簡乞鉢一戒。言局有 二。一局當界二局僧中。通則反之。故云餘二
十六等。定體中初科。三五者三即長離販賣。 五即更加乞受。上三最數。下二次之。故云通 犯否。餘戒非無但是稀耳。長體中初科前明
六物。若下明百一物。受持則一向不說。不受 則有說不說。如雨衣覆瘡衣等。縱不加法並 不須說。餘衣巾等即同長物須說。二隨百一
者若合加受法已見上科。此謂一向不須加 者。故別簡之。屩音脚草履也。十六枚器釜瓶 各二。盆蓋杓各四。僧尼俱開說不說異。三中
言隨重物者謂隨身所須八穢體非。被褥用 重既不入淨故無長過。四中初正明。不下斥 古初引古非。今下顯今解。初示正義不下簡
部別。四分多論如長衣戒引。五中五種緣開 上三並未入下二約已入。相染指上者亦即 長戒。如十日中皆得衣。初日為能染餘日為
所染。皆隨能染判犯。離衣中隨二三者謂須 提名別牒。非下遮濫。販賣標中三事名相各 別。前戒已分不重引也。明入捨中初列輕物
入捨。佛所開物犯者數故。若下次明重物不 入。由佛不聽為之稀故。總別中初明別捨別 還罪得合懺。若下次簡捨衣有染不染。三十
戒中唯五。長有相染義。謂衣中有三。十日月 望急施及長鉢長藥為五。此明唯畜長制須盡 捨。離衣販乞等隨別捨之不盡相染。忘見標
中謂懺長罪。捨衣時遺忘不盡及懺罪已方 見忘物。而染不染別故須辨之。正明中初科 上二句示義。決字古記云。字誤合作污 (有節決字在下 於文非便)
。若下辨相染。初明不染由入淨故。前捨說 淨即是二法。若還財下染次明相染。田未 說淨無法簡故。前財即已懺者。乞販亦捨者
但使忘物是長不論捨者是長非長。次科初示 見物作念意欲不染。此下斷犯謂纔見忘物即 有屬己之念故曰前生。前心已染方起施心
故判不成。文下引證捨謂捨懺。遣即與人反 明不懺不成施故。三中簡其所忘。餘戒本非 貪畜。但是受納乖方故不相染。三長反此故
有染也。四中謂捨財者恐有所忘。決心預捨 後見無染即須付彼。威儀中初明處置衣物。 彼下後示捨衣儀相。初中前明別幞。若下示
離合初明得合。謂三幞中別段同束也。又下 示須離為分忘染故。長本有染由貪積故。離 定無染受持物故。雜捨通者據本無染。但為
捨還入淨故染故云通也。然據捨財未必有 忘。但欲表示三品不同故須各襆。私釋。又為 還財有隔日即座之異故須各處。離衣雖同
即座受淨法異故復兩分。正說中初明和僧。 雖不秉法須問表和成僧法故。以下引證雖 通僧別必約盡界。制不別眾彌彰僧法故必
先和。文相等者準文囑累。然下次正陳詞具 列三物。出法如是未必齊具。次明捨心標中。 財為犯境故是罪緣。罪是結業故能感報。心
為業本故是罪因。今行悔法三種俱捨。故並 云除。正明中初文又三。初敘相續。此下顯異 若下示要。下指文者即律明捨。已僧不還者
犯吉而不成盜決意可知矣。顯宗中初敘本 宗。宗大乘者分通義也。虛通無係者因果推 心也。即業疏云。捨財用非重知心虛通故。發
言誠者即對僧捨也。言表於誠既陳捨詞。則 無貪畜故云無滯結也。若下次明他部諸捨 不同。如十誦二寶少者永捨。多付淨人作四
方僧臥具。五分二寶入僧永棄。五敷永入常 住。僧祇二寶入僧無盡財中。五臥具捨入僧 隨僧用。善見金銀擲去了論長衣長鉢。雨衣
急施捨與僧。已僧問須者應還僧。廣如諸部 別行中。文中常住通二種。四方局常住常住。 棄山水者即諸律二寶永棄也。即同此律者
本宗亦有永捨之義。蠶綿違慈過重故須斬 壞。乞鉢損處事深故罰入厨。七日藥以味重 故。齊七日者施僧過七日者與守園人。問。既
同他律豈是虛通則與上文一何相反。答。酌 情之教隨緣緩急知機而設故非一概。誡告 中初科為五。初直勸。兩相勞擾者能懺所對
皆徒為故。但下出不捨所以。見即識見性謂 心性。口說解脫故云世表。行縛塵事故云庸 陋。今下舉死事激勸。要必歸死者意謂必待
至死而將去耶。太事即出家所為。經生猶言 度世。但下舉勝行深勉。豈下引生下文。次科 論中初句一切如法。本財即僧還者意。外財
謂別得者以心斷故。本財既淨不染外財故 並得受。第二句但未悔罪。不合先受止得非 法之罪。由心斷故亦應得受。第三句但心不
斷。當日餘日本異二財皆犯墮罪。前句心斷 當日得受。此句不斷餘日尚犯可證行懺捨 心為要。餘句如疏者見戒疏捨墮中 (舊指首疏非) 。若
羯磨中亦出三句。準有衣已捨罪未悔畜心 不斷。墮此句罪同第三。故所不出。捨罪對僧 乞中。初示威儀。口下次陳詞句。初囑聽稱名。
二故畜下牒示兩捨。今從下正明求懺。牒犯 中又三。初約長財注文以物容染犯有過不 過故須隨牒。若有過者應於不說淨上加之。
次約離衣注中三段。上簡長離牒相通局。次 明借衣不須捨。下標長財用壞。正乞中注文 云不具者彼但云合掌說罪名種作如是懺。
今以義加之。二請主簡人中初文前約犯重 簡五八十成邊罪。具戒成二滅 (準通十三難人皆不得請) 。下 約輕罪簡。次科佛言即律文。上句制所對。下
句制能懺。三中初示古。彼謂但不與同犯即 堪對懺。不必全淨。此下斥非。初句略斥。彼下 決通初決五分開意。今下申今不開。上二句
義判律下準例。即說戒中文。請法中初標示。 應下具儀大下出法。三中初問和二作白三 受懺。白中長離合牒。長財用壞並是出法。隨
時有無不可謹誦。第四說持破中初教量宜。 若下次出法式。初示畜長過。涅槃即訶八不 淨中文。彼云。若人受畜八不淨財我非彼師
彼非我弟子等。次示離衣過。初敘佛本制。今 下示破毀因果。出大論者如標宗引。乃至下 合示二戒餘習。如是下勸令從要。但犯下教
觀機宜。次科總分中。初文三位中初是根本 後是從生。中一望前為從生望後名根本故 兼二名。言三罪者謂犯本罪已最先覆藏及
著用犯捨衣。復經僧說戒默妄語各得一吉 罪。後從生六品者即於三吉之下各有初夜 二夜覆藏。二罪共為六罪。合上三罪則為九
品。若據羯磨止存八品。除根本覆藏一吉。直 於根本罪上立二品從生。究理為論。疏為了 義。並下結示。以世多誦語不問有無故此囑
累重言。即上並據等三句。若欲易曉略為圖 示。
[0356c24] ┌一根本覆藏 (一吉復生二罪) ─ (一經夜覆藏 一吉 二展轉覆藏 一吉)
[0356c25] 如畜長犯提─ (一根本罪出生三罪) ┤二著用犯捨衣 (一吉復生二罪) ─ (一經夜覆藏 一吉 二展轉覆藏 一吉)
[0356c26] └三經說戒默妄 (一吉復生二罪) ─ (一經夜覆藏 一吉 二展轉覆藏 一吉)
[0356c27] 次請懺主。上二句標舉。次二句遮濫。應下正 請。即向所請者謂波逸提懺主。別示中懺六 品。文根本且舉長離從生備出六品。行懺者
臨事加減。問。所以覆藏但至二夜者。答。且舉 二夜以明展轉故言二罪。若覆多日即應多 品。問。何名隨夜展轉。答。如經一夜望覆根本
一罪。二夜即覆初夜。三夜復覆二夜。如是相 望乃至百千皆名展轉。所以前羯磨中牒百夜 覆藏等 (舊云。所以但至二夜者恐犯無窮之過謬矣)
。懺三種中。初文根 本即最初覆藏。著用捨墮下合有衣字。律論 俱結罪者指所出也。默妄同此者亦謂彼論 同此律也。懺法中初指請法。由是同篇不須
更請。即對前主直爾陳悔。但下懺本罪。三中 令前悔者。今時行事宜依此式。正悔中初明 威儀。口下作法。準疏分文為八。初大德念者
告令攝想也。二我某甲者牒己名號也。三故 畜下張列種相定罪多少也。四今向發露者 表無覆藏說罪本故。此之一句是懺本也。五
懺則安樂者遠得禪果用適心形故曰二也 (形安 心樂為二) 。六不懺下明為惡業纏縛。三途身既不安 心寧懷樂也。七願大德下請證明也。八戒身
具足者前犯如染今懺順本故曰也。清淨布 薩者自行內清見聞外淨。懺本犯已應成僧 法。故得內外和合也 (體淨內和應僧外和) 。所以三說者表 情重之勤也
(多見誦語故為錄出) 。詞中注云無著用等者。 謂著用壞盡據有言之。已前乞懺及懺主白 中皆牒。必若無者例須除去。故云自上並不
須等。還衣中料簡中。初文兩判且據麁分。若 準戒疏則有多別。彼云。三十戒中綿衣二寶 三戒不對僧 (綿衣斬壞二寶與俗) 。二十七戒對僧捨四戒即
歸二離二毛。非相染故 (二離即聚蘭二毛謂黑白四並法服故無染過) 。七 日藥雖染制身外用亦即日還 (長藥) 。四戒經宿還 以畜續故
(十日月望急施長鉢通上長藥為五長) 。餘十八戒別別捨 者。不須經宿非貪貯故 (已上疏文) 。今明五長準前多 論但取畜斷不必經宿。若據宿還乃依本律。
但世多專執。故須指破。是以二疏五長並經 宿還。及此下文亦還循舊。次科為三初指時 事。今不下點非。然雖有據不可偏計。須知心
斷當日可還必存畜心多日亦染。指破還用 意在兩通。指上論者即多論初句。今且下取 古。五長中長藥即還如上疏說。還法中初文
前引開緣。大眾多者界廣人眾。隔明重集事 成勞擾此一緣也。難集者同住縱少或有別 緣。情和難遂此二緣也 (準業疏分) 。上二是他緣遠行
即己緣。由此諸緣雖是五長即日便還應還 彼者。彼即代受比丘展轉羯磨文不具出。今 依刪補羯磨引之。白云大德僧聽某甲比丘 故畜 (眾多若干)
長衣犯捨墮此衣已捨與僧。若僧時 到僧忍聽僧。今持是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 丘當還此比丘 (準須提名) 。白如是羯磨云。大德僧聽
某甲比丘故畜眾多長衣犯捨墮。此衣已捨 與僧。僧今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 還此比丘。誰諸長老忍僧持此衣與某甲比
丘。某甲比丘當還此。比丘者默然誰不忍者 說僧已忍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 還某甲比丘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律。
令問彼者即問懺罪比丘。令誰代受準須羯 磨前問。彼應稱名答僧與某甲比丘。直還中 初標所被由前五長不許即還故開展轉是則 前法唯局五長 (準疏局四)
。此明直還則通二十七戒。 又復五長兼通兩法。二十二戒唯局直還。和 下正作法。雜相中初科。前示本宗制還。若下 明他部多別。前後已出故但兩指。如前即捨
心中。次科。問中根條互倒。恐謂成法故。答中 例決律中懺殘。先悔覆藏後出本罪。法有倫 次倒作違教。準理不成。後問中或決當時妄
行。或遮後世濫用。答中指前即懺蘭中。上卷 亦指集僧。指餘中謂蠶綿二寶長藥並如隨 相明之。眾多人中初總指三位並同。若下別
示捨罪有異。言六種者準前偷蘭不入乞懺。 故下別標用捨隨人意是不用。餘同上者準 須具列。一請懺主二問邊人詞句如文。唯此
為別。三說罪相四正悔罪五呵責六立誓 (若入乞懺 則具七法) 。三二人中初示同。既下顯別。初明捨衣。 言全別者對前四人兼僧別故。準羯磨云。諸
大德聽我某甲比丘故畜眾多長衣犯捨墮。 我今捨與諸大德次捨罪須其六法。列次同 前。二下後明還衣。二部即四人與三二人。其
三二人法文中不出。羯磨令準捨衣法。應云 諸大德若大德聽我還某甲比丘衣者我當還 之。對首中捨衣應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 丘 (故畜長財或離僧伽梨等)
。犯捨墮今捨與大德還衣不出詞 句。羯磨令準捨衣法應云。長老我今持是衣 還汝。除罪中無人可問故但五法。一請懺主 二說罪相三正悔四訶責五立誓。五並無異
故令謹依。次懺九十。前緣中初指法同前。恐 下明今重示。且下舉事出法。若下略示從生。 九品六品者示其不定也。如過量等者別提
著用。正懺中初請主即初法也。當下說罪即 第二法。次科初重示次第恐妄行故。如上具 懺謂須同上先悔從生諸品。後悔根本即第
三法。四訶責五立誓。此篇並用五法。三中惡 罵犯提。彼人即所罵。罵者即能罵。謂別求對 首於屍所行悔。非對死人懺也。天道門不閉
者由與解讎不障善道。彼我俱益故引勉之。 提舍尼法斥古中。即如前引古羯磨也。律戒 即本律戒本。頒合作班音誤。正示中初請主
即一法也。請詞頗略。前加云。大德一心念我 比丘某甲。後續云願大德為我等。故云上下 同也。次說相即第二法。三捨罪即第三法。呵
治立誓足上為五。下引僧祇者上即義準四 分戒文出法。猶恐循古疑非正懺。故引彼文 以示同異。初指同云字寫多削之彌善。前下
顯異。初審見罪義是懺前。即當說罪。下誡勿 作即今呵誓。故知前法事義已具。若準羯磨 正用彼詞。突吉羅中標。云有多別者或故誤
兩異。或覆藏方便獨頭不同故。方軌中初科 前引本律。即眾學中文。故心二罪誤但一罪。 而無對責兩懺。故云不分等。次引三論。罪懺
兩具。可決今宗而探責諸師偏執。故云通衢 顯也。摩夷即母論。斥世中初示其偏計。又下 決彼所據。此文未了者無所簡故。或可且就
誤犯為言。須論解者論即三論。當下會通律 論。正下以理結責。次科先出罪種。簡覆藏中。 識知故隱者明唯故心也。疑不識不成者顯
無誤也。非字寫錯合作有字或作若字 (或節在上讀於 義雖通語不貫下理須改正) 。次科正明中三。初明方便又二。 前別舉六聚。初二兩篇但遠方便。已下諸篇
遠近二方便。今此且就遠者為言。故並云發 心也。文中上身字寫誤。合作心字。無問等者 總示犯相。據通故誤兩犯。但昔謂遠方便罪
例皆責心。是以文中但明故心須對人耳。若 準了論遠罪責心。雖有所出然非今用。若下 二明獨頭可解。諸下三總結兩懺。方便獨頭
故言諸類。問中以獨頭果罪名體皆均方便 隨篇應分輕重。故舉為問。云下正難。意云。既 有重輕理應別悔。不當誤則齊責心故則俱
對說也。答中初科上二句示罪。罪名齊者謂 罪同約制也。業隨心者謂重輕就業也。重下 明懺。上二句明心悔有殊。下二句明制懺無
別。卷初即篇聚中云。重者重責心。輕者輕責 心。行事之時雖同對責當隨事重輕用心厚 薄。次答中上二句示罪通。本位居第六。方便
通上五。故云該六聚也。同號吉羅。而前篇為 重後篇漸輕。故云名通優劣也。次二句明業 異。下二句判別懺。準此雖同吉羅隨聚各悔。
則心境相應重輕不濫矣。上釋據文故云同 篇一處。此解從理故云義指為允。允當也。懺 法中從生即覆藏。初指前。捨法即捨墮。不下
遮濫。律云。若犯僧殘乃至吉羅。知而覆藏者 應先教作突吉羅懺然後如法懺 (初篇準同) 。故云律 文自分等。謂覆藏等罪與六聚本罪分懺。今
若合懺即是抑遏教文。故云不可抑之 (準此同篇有不 合者) 。根本中初科又二。初標舉。先下示法準前 須五。一請主二說相三捨罪如文次列。餘詞
同上即呵誓二法。次科初句示前法。言文無 有者顯是義立。今下斥濫。古本羯磨墮吉同 法。意謂。提舍在上詞句尚已少於逸提。豈得 吉羅反同墮法。故云今約等
(有云已字合作以者非也) 。不下 遮妨。彼宗墮吉合一儀法宗計各異。不可輒 用。誤作中出相分三。初通示三業。如下舉事
顯相。律下引證。初句總標。比丘下別釋。文中 不出三業。初並身業。語默口業。一心即意業。 身口是別。意業為通。又前身中不出四儀。內
外資緣便利睡臥等括盡日事皆須攝心。眠 睡語重止是一事。律作睡眠覺悟是也。若違 下示犯。準此有犯並須責心。故知真出家人
無時忘念。此制微細。逗彼上根。末世下愚故 非力分。準如母論衣食作觀。利根之人著著 口口。鈍根總作一念。然須勵力望上增修未
可自屈甘為下根便即縱怠。故當勤策準此 攝修。是則出家不徒然矣。問。誤心迷忘即 不可學。那得結罪。答。凡誤有二。一者對境迷
心。二則放情忽忘。諦知兩相想必無疑。作法 中初悔從生。即覆藏等後根本中止有二法。 一對靈像具儀露過。義同請主說罪兩緣。二
陳悔詞。即正捨。罪雖無呵誓理當自責後更 無違還同三法。餘準此者且舉一法類通一 切故也
(若準戒疏眾學諸戒故心犯者犯二罪。一應懺吉.對首悔.二非威儀吉.責心悔.準此責心不 必誤犯學者詳之) 。若彼了論但云不應起如此心。即名
責心。然無軌式不足準用。第二發露法識疑 兩露該通六聚。相從事類寄此明之。識罪中 初示法。此下次簡辨初簡覆露差別。又三初
明即露。若已下次明後露。若雖下後明重露。 若犯下二簡所免罪相。準覆六聚犯通一吉。 疑罪中初指具儀。應下示詞句。若說戒座上
亦有識疑兩露。如說戒中。第三重示中二。初 引智論先明化制兩業不同。如下舉戒顯相。 謂提罪雖滅業道猶存。前下示重明之意。餘
下指廣亦即凡聖行法。明儀式中初引善見 明稱召。大小不同者此亦一往以分。若就通 相德重為長臘高名老。次明禮法。初四分明
大小具缺。小者於上座具五。上座於小者但 四。言五法謂偏露右肩脫革屣禮足互跪合 掌也。十誦亦同四分而闕合掌。捉足即是設
禮。然今不必手捉但作仰承之勢耳。如悔過 者謂同從尊謝過之相。欲清淨即傳欲時。受 歲即自恣。出罪即悔六聚。餘諸乞法皆準此
儀故云等也。上明具儀之相。有下示數犯之 人。四句括情情可見矣。通結中初句指所詮。 次句示所被。舒下顯略。幸下勸修。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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