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Ban Niepan Jing Shu 大般涅槃經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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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般涅槃經疏卷第三十三隋章安頂法師撰
唐天台沙門湛然再治
陳如品之二
[0224b07] 起卷是第六外道文為二。初論義。後歸伏。論 義有二番。初番問眾生何法故起常無常等 六十二見。佛答。不知色故起常無常。乃至不
知識故起常無常等。夫言色者。先業為因。今 世父母衣食為緣。虛偽假合謂有定性。所以 能起常無常等。乃至不知於識亦起諸見。次
番更問。知何色知何識故不起諸見。佛言。知 色但是因緣和合無主無我即無諸見。乃至 知識亦復如是。梵志言唯願為我下。二是歸
伏。文云。捨故等者。故名無明與愛。新名取有。 解者為二。一云。無明與愛是過去所以名故。 取有現在所以名新。愛是現在那忽言故乃強
解云由行得愛。此解不然。二云。若據煩惱無 明愛為新。若據業者取有為故。此亦不可。取 是煩惱那忽為新。無明愛新那忽屬業。最為
不可。又一解云。不須云過現及煩惱業。但論 無明與愛是起身本。取從無明愛起即是枝 末。所以名新。無前諸失。上云。無明為父貪愛
為母。若尊敬此死入無間。又云。生死本際凡 有二種無明與愛此豈非故。今約三世現在 望過去無明。是故。未來望現在愛即是故。與
觀師同又不失三世。文云。我今已得正法淨 眼。或法眼淨此應無異。特是左右之異。十五 日後得羅漢者。悟有早晚。犢子梵志下。第七
外道文為三。一緣起二論義。三歸伏。亦以默 然為緣起者。不得例前表其儒雅。是故徐詳 待三方答。犢子言下二是論義。此無自執但
咨正義故因佛默。先問默意。次佛思。默意乃 開問端。次犢子言下正論義。既無自執但問 正義。於中二。先問法。次問人。初問法中二。
先問。次佛答。答中又二。先許。次正答三種十 種。於中先雙釋。次雙結。於釋中云解脫欲者。 此是無貪善根。次問能修善斷惑之人者。其
欲修習先訪其人。若有高例我亦隨修。此中 但問出家。二眾兼得。四眾。斷一切有者。此明 羅漢即出家二眾。得阿那含者。即問在家二
眾。度疑彼岸者。少分稱得度。此中再明優婆 塞者。有離欲者有妻子者。文云。受五欲樂而 心無疑網者。是佛皆答非一二三乃至五百
者何。如大品明大數五千分。然諸經中多明 五百弟子。此是數方之言。從世尊我於今者 樂說譬下。第三歸伏。於中五。先請述。次佛許。
三述己。四請出家。佛令四月試。優婆塞經明 必四月。言四月者只是。一時。根性不同復不 一種。聞不一種即求出家。五佛聽出家。出家
後修行得益。言二法者。或言止觀。或定慧。奢 摩舍摩輕重音異。報佛恩者。依法修行是報 佛恩。納衣梵志下。第八外道。此亦出家外道
常服此納。因衣名人。此間亦有麻襦。杯度之 流。文為二。初論義。後歸伏。論義又二。初執後 破。初執者。開善分初文為八復次。一據煩惱。
二據五大。三據鐶釧。四據自性。五據五塵。六 據五根。七據小兒。八據有無。招提分此文為 二。初難正義。後立邪義就初復二。一非業行。
後難煩惱。觀師分為四初一復次難因緣義。 次三復次立自性義。三一復次重難正義。四 三復次重立自性。但分文在人孰是孰非。且
依觀師諸師多云。納衣正問眾生之始三界 流來。弘廣問終咨決如來涅槃。問始是問流 來。問終是問反出。觀師據三文推之。一陳
如若弘廣云。若人來問常無常有始佛常默 然。若納衣問始佛何故答。二其初難。眾生無 量世中作善不善業。未來還得善不善報。此
問行業因果。何關問始。三可中問於初流來 者。佛答不去。何者界外初起一念流來。此之 流來。復何處來。向前推之永不可得。知答不
去。由不作此問故如來解釋。納衣正問因緣。 愛闡生義。惡因緣死見地獄時。反更生愛而 生其中。善因緣死則見天堂。而生愛者則生
其中。解此數論不同。數人言。於生陰前起愛 潤生。有身有惑同在一時。亦起愛心即便得 身。此即身先煩惱在後。論人云。於死陰後起
愛潤生。即煩惱在前身乃在後。初難因緣又 兩。初領旨而非。次難煩惱文又為四。一領旨。 二雙難。三別難。四總結。此下牒佛所說。煩惱
與身故云領旨若因煩惱下。第二雙難又三。 先兩定。次兩難。三兩結。初兩定可見。兩難者。 初云。若煩惱在先全未有身。那得煩惱。煩惱
何處住。煩惱因誰生。若煩惱復因煩惱。煩惱 知不是先故言不可。次難身在先者。則不從 煩惱而得是身。身既不從煩惱。煩惱亦不因
身。此俱不可。若言一時下三別難。既言因果 不應一時。先後一時下。四是總結三義。三皆不 可。故知諸法不從因緣。復次瞿曇堅是地性
下。次立邪自性之義有三復次。彼明地性堅 乃至空性無閡。體性如此非因緣成。五大 既爾一切亦然。即自性義。復次世間之法有
定用處。證成前義。在額名鬘等者。如此土嚴 具。故初舉工匠揆木為難。直者任床。曲者任 機。復舉五道為難。乃言。自性生地獄等。又舉
陸龜生即入水。海裏蚶蛤誰之刻畫。三舉貪 欲。一復次更難因緣前非佛旨。後乃作難。難 有四意。一難貪不對塵。如人睡時亦不對塵
而生欲貪。二難小兒初生無所分別亦復生 貪。三難賢聖在於山林。雖離五塵亦復生貪。 四難自有對塵貪對塵不貪。並是自性。第四
有三復次重立邪義。初明五根不具而多財。 五根雖具而少祿。根若不具則過去作惡。今 生何以多財。若根具者過去行善。今生何以
貧窮。並是性爾不關因緣。第二復次可見。第 三復次舉有無難。彼以虛空為有。兔角為無。 誰作虛空之有。誰使兔角令無。二事既然一
切亦爾。皆是自性。佛言下答。以答望問略有 三異。一有無。二鄭重。三不次第。言有無者。 前有四難為八復次。今但七復次。何故爾。佛
答七難竟其即領解。是故不答第八難也。鄭 重者。重答第二難。何故爾。性是其宗故再破 之。不次第者。第一答第二。第二答第三。第三
答第四。第四答第一。第五重答第二。第六答 第五。第七答第六。第八答第七。初答第二破 立自性義者。彼以五大不從緣生。例一切法
亦不從緣。佛逐破之。汝立五大不從緣生。是 故名常。例一切法不從緣生。亦應是常。汝言 用處下。是第二答第三破其證義。彼云。鐶釧
無有因緣。佛破云。皆從因緣得名。亦從因緣 得義。名鬘名纓。此是從因得名。匠為箭槊。此 從因得義。若性是箭無假工匠。況本是鐶。今
打為釧改釧為鐶。向是曲者任機。熨機直為 床。向時直者為床。今熨床曲為機。皆是因緣 何性之有。汝言如龜陸生下。第三破彼第四
復次。中有七事。為破七事。此即初事。何不入 火 [口*數] 角。正反彼宗。若言諸法悉有自性下。第 二事。其上復次中全無此語。但言誰有教者。
而今有此破者。既云利是性爾。鈍亦如之。豈 有教而長耶。若一切法有自性下。第三事。明 婆羅門不應祠祀。世間語法有三下。第四事。
明皆有造作之語寧是自然。若言諸法悉有自 性下。第五事。縱則應定。若一切法有定性下。 第六事。明既其無定則應從緣。汝說一切法
下。第七事。明說喻故。故知無性。若使解則性 解何勞為說。若不解者性自不解。雖復說喻 無所成益。善男子汝言身為在先下。第四追
破彼第一復次。但前難本有四。一領旨。二雙 難。三別難。四總結。今答不一一相對。但總答 之。而此四意。但正難中本來有三。一者難身
在先。二難煩惱在先。三煩惱與身一時。別難 中即無。結難中有之。今亦答三。初答身在先 難。次答一時之難。後答煩惱在先難。初又二。
先雙非。次正答三難。此下第一答身在先。然 佛之本義說煩惱為身因。則彼應正難煩惱 在先所以。又難身在先者。相對而來。非其本
意。今欲答正先發遣旁。故先云。我無此說。汝 義亦然。何忽難此本。欲難我還成我義。善男 子一切眾生下。第二答一時之難。就文為三。
初明一時。次明前後。第三更取意答。初言一 時者。除彼所計之一時。若是其所解言一時 者。此則不可。今言一時此是前後而一時。亦 是一時而前後 (云云)
。第二文中言其前後者。此 是一時中之前後。無前後異一時。亦無一時異 前後。今只於一時義中說有前後。即煩惱為 前。身屬於後。煩惱是因身即是果。豈非因前
果後。若如中論所明緣成由果。此有別意 (云云) 。 私謂。諸大乘經云無始者。不獨云身。不獨煩 惱。若一在前一則有始。今經從於對治化機
以說。故云。要因煩惱故而得有身。仍帶理說 故。云雖無前後。雖是不盡之詞。不盡是有餘 之說。故知實理却是權道之有餘。實而言之。
非但過去言無先後。只於現在煩惱為身。而 作因時亦無先後。何以故。因果無二色心體 一。三道三德一念無乖。五陰五脫剎那理等。
貴在衲衣執破。破已了性同空。空無前後內 外誰施。三十六軸唯從涅槃。五十二眾咸成 佛性。至此不了終歸結緣。此兩段只有二行。
餘經文是釋疑之要也。從汝意若謂如人二眼 下。第三更取意破。若言煩惱與身是一時者。 不應前後。如牛二角左不因右右不因左。是
事不爾。如炷與明是一時有。而要因炷有明。 終不因明有炷。煩惱與身亦然。但炷是燈器 因燈有明。而云炷者但齊火燒者名炷。未燒 之時不得名炷 (云云)
。明佛此義正是一時因果。 舊說多謂此明眾生之始是一時因果。今謂 不然。此不明眾生之始。但明眾生用業得身 必由煩惱。自有二種。一者潤業。二者潤生。若
潤業者身果為奢。今之所明正取潤生。若依 數解。正以生陰之初有染污識。為潤生惑。即 結一期果報。是為煩惱與身一時而有。於義為
便。但今依後解。若靈味法師亦用生陰。云初 起潤生愛。極似數義。其餘師並云。死陰之中 起潤生愛。得言一時因果者。此前迦葉章中
云。由愛無明二因緣故得住壽命。十地經云。 有漏有取心生熱惱種子漸備。經云。有漏有 取心生有漏種子。潤生之惑雖在前起。而正
由識。是有漏故潤生之愛。所以結之是為取 識。有漏已有即是一時因果之義。故此義意 微采靈味之說。彼前難云。若言一時義亦不
可。今答一時而有此義。殊堪反於邪難故也。 故云汝意若謂如人二眼下。正取彼意破之。明 雖俱是同時實有。相因之義如炷之有明。一
時而有而復相因。汝意若謂身不在先下。第 三答煩惱在前難又二。此先牒彼難。何以故 下正破。但此中文有兩家讀之。一云。若以身
先無因緣故名為無者此是牒於難。汝不應 說者即是非之。汝不應作如此說一切皆有 因緣者。還明一切法實有因緣。然不須如此分
句。直云。汝不應說一切法有因緣也。然彼是 自然之義無有因緣。而言汝不應說一切法 有因緣者。然此三師外道。云有二十五諦皆
悉相生。即因緣義。而與佛因緣義異。佛法據 過去為因現在得果。彼家直據現在一世相 生以為因緣。又如勒叉婆有依諦主諦。如五
大造五根。五大是主諦。五根是依諦。並是因 緣。如火大造眼令能見色。色是火家之求那。 亦如空大造耳可能聞聲。聲是耳家之求那 (云云)
。若言不見下。復取彼意破之。汝若言不見 身因故不說者。今現見缾從泥出何故不說。 見故不說乃是違心。若見不見下。此明誰論
汝見與不見。但云現論諸法皆從因緣。善男 子若言一切諸法悉有自性下。第五重破第 二五大性難。先且破其地大。佛翻其義酥蠟
等物是彼家地。但酥蠟不定或時為水或時 名地。是不定後更破之。白蠟等物舉為五大 (云云) 。不言三大四大寧非因緣耶。此中兩雙。
前謂汝義說有五大。後說有香為地有色為 火。如論文香相品中明。衛世師義。不言香為 水色為地。寧非因緣耶。後雙者前謂汝義云
從泥出缾從縷得衣。寧非因緣。後謂汝義濕 是水大。假使由寒緣故凍。汝猶隨濕緣。是水 不隨寒緣是地。又水凍時不名為地。故名為
水。何故波動時不名為風者。此是芰角並難。 若例難者。應言水本流性凍時不流而尚名 為水者。風本動性。應有物不動尚不名風。而
今此文若作芰角並意者。水本流性。凍時不 流尚為水者。風本動性。波既是動應名為風。 波雖是動不得名風。水既不流不得名水。又
解此是例難。如水本流遇寒因緣凍而不流。 而猶隨本為水。風本性動。遇水因緣激而成 波。應猶隨本是風。若波動遂逐因緣成水。不
名為風。凍時亦應逐因緣成地。地非是水。並 意為水。本是流濕之性。凍時無流。守本濕性 猶名為水者。風本動性風激成波。猶自名水
不名風者。水凍成氷應名為地。水凍成氷守 本濕性猶名水者。何異波動時守本動性應 名為風。只為波動名水凍時名凍。所以得並。
動是風大。水為浪時雖藉風為緣。猶隨因屬 水。不隨動為風。寧非因緣。汝言非因五塵下。 第六破彼第五。明五塵但為外緣。復由覺觀
內因善惡。覺觀即生貪瞋。汝言具足諸根下。 第七破彼第六。明業因不同致果報參差。如 汝所言世間小兒下。第八破第七。明兒有啼
笑則知有緣。又不破第八者二解。開善舊云。 第八是二種。無法無不從緣。則無勞破。二冶 城云。此破七竟。彼便領解是故不破。梵志言
若一切法下。此是第二歸伏文為二。初作兩問 汎爾求解。次從唯願為我去是正歸伏。佛知 根利。直說二邊及與中間。彼即領悟。夫破義
多方不唯一種。隨病用藥不定後前。若棄通 從別須論次第。初起道樹多用因緣破性。次 用無常苦空以破因緣。次用體破析。次用分
別破析體空。次用中道破於二邊。次用圓常 破於偏漸。如此等義。遍乎經論。今大涅槃圓 常極說。而用因緣破彼納衣自性計者。蓋隨
其病以此初藥而後用之。初後既然中間亦 爾。於一切處以智方便。或隨欲隨宜隨治隨悟 互用無失。而次第宛然。私謂。四悉義兼祕密
不定。雖祕不定次第宛然。若得此意應具作 所以使文義分明。因緣破性雖具經文。更須 懸作無常析空乃至圓常等義。令法行成就。
節目顯然皆與修多羅合。此義若成。破諸外 道邪教邪執。破一切內道正教正義。破一切 小乘聖賢教行位理。破一切大乘賢聖教行
位理。包括佛法尚盡。況復執性外道耶。於十 仙文中一一須作具載。則文煩故於納衣章 中略出此意。得斯問意將對前後。縱橫用之 (云云)
。復有婆羅門名弘廣下。第九外道文為二。 初論義。後歸伏。彼無所執直問知心念不。佛 知其念故作異說。其本有四念。佛亦作四句
答者。涅槃是常。有為無常。曲即邪見。直即八 正。此四義者與其名同而意則異。故重問之。 佛方為說即云。乞食是常。別請無常。曲是戶
蘥。直是帝幢。即是以所懷之事默以試佛。佛 知其意乃跨節用所表之理而以答之。答過其 表所以更請。然 [門@龠] 字應門裏作。說文云。函 [門@龠]
下柱。今經中草下作。此乃草名。說文言雀麥 也。後問八正能令滅盡。佛不答者。以此問意 眾生修道皆滅盡者。應無復眾生。然至理中
眾生無盡。是故不答。若有可盡即是有邊。私 謂。準文恐且約事。舊用此文謂弘廣問終。善 哉善哉下。二此明歸伏。其中發迹植因已久 賢劫近成 (云云)
。靈味以此一人例九外道皆。並 是權觀。師不許。並云。若見一人發迹例九非 實。亦可九人是實反例一人非權。但諸人直 云證果不明是迹。此人欲知城知道自作守
門。既發大心非為小事。隨文判之不須盡例。 爾時世尊下。第十外道有人云。此章有三與 前小異不止化外。一為付囑。二為降魔。三化須
跋為付囑者。以說經竟須付囑阿難。為降魔 者。正法之障本由天魔。今以呪降令法無壅。 為化須跋者。前諸外道恊邪難佛。佛降伏竟。
須跋自恃不來。顧命阿難喚來得道。今明不 然。皆化外道。詞異意同。何者。佛大慈無量非 但當時破執。亦使將來救邪。所以顧命阿難
付囑流通。阿難現為魔羂。魔亦能羂。障未來 故以神呪呪之。使二世無壅。須跋自很表將 來背化。遣阿難往召表流通傳法。故須跋來
而得道。表於將來咸得歸正。作此消文。化外 義成。流通不失。就文為四。初顧命阿難。二更 論義。三正命阿難。四兼化須跋。初文二。先問。
次答。此下是問。欲為付囑此經兼化須跋。所 以顧命阿難所在。陳如言下二答。文為二。初 明眾魔為亂。次明阿難受亂。先眾魔亂中二。
先眾說為亂次。神通為亂。初眾說中云。毘伽 羅那即是論文。亦言和伽羅那。梵音不同。然 此中魔說。盡明佛法正義。不說魔邪之法。若
說魔義念阿難解之。然其常聞如來所說。纔 聞異義即不信受。若爾云何為亂。解云。或說 十二因緣。或說四緣。復說四諦八諦等。以為
惑亂。文云。三觀者有多種。一云。苦無常無我。 一云觀陰入界。亦云。觀三毒。言七方便者。數 人云。不淨觀總別四念處并煗法頂忍世第
一。成論人云。一者觀色苦。二觀苦集。三觀苦 滅。四觀苦道。五觀苦過。六觀苦出。七觀苦入。 約一切法皆爾。從世尊阿難比丘見是事已
下。二明阿難受亂。而阿難得初果親為佛侍。 而今忽受眾魔所亂。此有二義。一者迹中現 受。表神呪功方能降魔。二者阿難既不在座。
欲令如來顧問。文殊往復論其德業。堪為付 囑。河西解云。阿難所以為魔所惱凡有五義。 一者陳如應是對揚化諸外道所以阿難不來
在座。二者謂魔得度故示在彼。三者欲顯阿 難內德八事。四者欲令阿難往召須跋。五者 欲折阿難高心。爾時文殊白佛下。第二更論
義釋疑。復為二。初問。次答。問中復二初問。 具出菩薩自能流通。從何因緣故下。此問阿 難何為獨蒙顧問。爾時世尊告文殊言下二
答。文為三。初具述本緣。次現前稱歎。三正答 二問。此初具述本緣。即是如來昔於僧中。命 覓侍者之本緣 (云云) 。文殊師利阿難下。第二現
前稱歎。若阿難在眾豈得歎美。又二。前歎八 事不可思議。次歎希有。又云。毘舍浮佛七佛 之名。定應如此脫。有本有舍浮者非。從如汝
所說下。第三正答二問。明菩薩雖能流通。各 有重任調伏眷屬。故不付囑。阿難下果。親為 侍者。多聞最上。所以付之。長壽品初盛明聲
聞不堪菩薩堪受。今付阿難不付菩薩。此有 三義。一者前訶實行故言不堪。今明是權故 言其堪。二者對揚大法弘宣深理其即不堪。
於教文言受持章段其即堪能。下文自云。若 阿難所不知者。弘廣菩薩自為宣說。深義正 理即付菩薩。三者明聲聞者自有與奪。奪故
不堪與故言堪。文云。是吾弟者。此是從弟但 欲論近。不復言從直云是吾之弟。所未聞者 弘廣菩薩當能流布者。此有三解。一冶城云。
十外數中迹居第九。實是菩薩。是故佛言弘 廣菩薩自能流布。二者招提云。佛法之中大 士。何 [阿-可+昆] 而忽取同外道名。謂能弘經言弘廣
者。非據一人。但能弘通教化利益即是弘廣。 故大智論。結集法藏中具明其事。迦葉對阿 難則出修多羅阿毘曇。對優波離出於毘尼。
即是律藏。若文殊師利與彌勒等對阿難出 大乘藏。是則文殊彌勒即是弘廣菩薩。第三 解。既非外道又非通說。別有菩薩名為弘廣。
如言普賢文殊等之流。從文殊師利阿難比 丘今在他處下。第三正命阿難。舊明三義。而 文中唯有降天魔。喚須跋應有付教之事。文
少不來。今就文有五。一佛命文殊。二如來說 呪。三文殊奉命。四魔王發心。五阿難致敬。第 一佛命文殊。令其持呪以解阿難。文云大陀
羅尼者。翻音不同。亦云總持。亦云能持。能持 正法不失邪法不起。故謂為持。亦翻辯才。是 梵音兼義。正翻為持。故其文云。聞是持名。其
中令持呪人行於五事斷辛等。悉如文爾時 世尊即便說之下。二如來說呪。呪之名義已 如前解。但呪中云若竭裨。經本不同。或作衣
邊。或為土邊。今以衣邊為正。而有二音。一徐 愛音云此是卑音。今以為婢離反。然土邊作 亦有二音。又云婆嵐彌。其字山下風。此本是 攜字。若作攜音者字當作
[山/(几@(上/土))] 。說文云。從嵐省 從圭聲。又賴綈之字或為第音。今為提音。說 文云。厚繒也。然新金光明經陀羅尼淨地品。
佛為十地菩薩說十篇呪。此之一呪即是彼 經第十篇擁護十地。此呪正護第十地菩薩。 若爾當知。阿難位行即高乃是十地菩薩。如
來說呪而擁護之。彼經云。得此呪者不畏毒 蛇師子虎狼等。圓教一生既許超登十地。肉 身未免如是等畏故呪護之。然阿難縱非此
生始證本迹何殊。呪護之意思之可見。若不 爾者菩薩斷煩惱無復怖畏。今何得云得呪 方乃免怖。故人多釋。或云其事實是難知。不
可淺情所度。而有一義。法身之體而無所畏。 就應身為論此當示畏。如來道登種覺尚有 九惱。況乃菩薩。皆依前釋。爾時文殊受呪下。
第三文殊奉命。魔王聞是下。第四眾魔發心。 文殊與阿難俱下。第五明阿難致敬。但古來 呪文不譯而有五義。一是三寶名。二四諦名。
三空境名。四勝行名。五鬼神名。總此五義故 稱為總。能持善不失。持惡不生。故名為持。三 寶名者。請觀音云。南無佛陀達摩僧伽。但三
寶名種種不同。或當如此。所以摩竭大魚聞 三寶名即便合口。四諦名者。賢愚經中。聞四 諦名鸚鵡生天。空理名者。真境無名無所不
名。故聞此空名。即便悟道成聖斷惑。勝行名 者。大品言。般若波羅蜜是大明呪無上明呪。 又請觀音明六字章句。即六妙門。一數。二隨。
三止。四觀。五還。六淨。鬼神名者。一者善神 王名。二者惡神王名。佛告阿難是娑羅林外 下。第四兼化須跋。文為三。一緣起。二論義。
三歸伏。初緣起又三。一告阿難。二阿難奉命。 三相隨而來。初文須跋陀羅此有二翻。一云 好賢。二云善賢。雖得五通未捨憍慢者。慢是
散心之惑。既得上定應伏下惑。而言未捨憍 慢者。數論兩解。若依數義。慢從他使背上而 起。彼既得非想定。即緣彼地而起慢也。故言
未捨憍慢。若依論解。慢是散心煩惱此實已 伏。非想一地猶有慢在。且慢本自高。而彼得 下定我心殊多。以有我心故得名為未捨憍
慢。生一切智起涅槃想者。此是須跋長存之 想。謂生一切智想及涅槃想。又云。其人愛心 習猶未盡者。可有二義。一云。此是善愛。謂父
慈子孝之愛。此乃有煩惱愛故生此心。但生 判屬世中之善。而謂為習猶未盡者。未必便 是習氣。但明數起。此善其事既數數習不已。
是故便云習猶未盡。二者此論煩惱之習。若 煩惱習有二解。舊云。要永伏斷方始起之。即 是所用。二解。明凡夫所起之習。而言未盡者。
以其得上地定伏於重惑。餘輕者在故云習 猶未盡。時須跋陀到已問訊下。二是論義。文 為二。初論業行。後論解脫。初業行者。即是世
間解脫即出世間。具與佛論世出世二事。就 前文為四。此下第一求聽。佛言。今正是時。第 二佛許。瞿曇有諸沙門下。第三彼正問佛。四
如來答。前二如文。第三問佛中。不云是其己 義。但言世間有諸沙門等皆作此說。何故不 自出己義宗。此亦有意。前來聞佛破諸外道
所立之義。所以今時不自立宗。恐為佛破。直 舉諸人所解問佛。明一切善惡果報皆由本 業。無有現身起業及現因緣。有業之義殊近
正說。但無現在因緣即便為邪。只因過去之 業能感苦樂二報。若現在能修斷苦樂報既 能修道。現在此身便得涅槃。故云。一切眾生
苦樂果報。皆悉不由現在之業因在過去。現 在受果現在無因未來無果。若有沙門下第 四佛答。文自為三。初難彼邪說。次責其邪師。
後為明正義。此下先難彼邪說有四重假設。 皆立一彼一我相對。文皆可見。從我言仁者 下。第二責彼邪師。文中言彼若見答富蘭那。
然須跋之師實是欝頭藍弗。故下文云。汝師 欝頭藍弗利根聰明。而今言是富蘭那者。是 假設之詞。蘭那是六師之宗。其人邪見撥無
實不說業行。但云假使是火師富蘭那者。亦 須併責。文云下苦因緣受中上苦不者。實論 因果則下因得下果。亦有轉障隨緣不定。故
言下因得中上苦上因得下果。可有轉障。又 云。能令樂業受苦果不者。謂行善是樂業。而 轉於地獄獲報人中受果。即是樂業受樂果
也。苦業受樂果者。即是為王除賊。此是苦業 而得富貴。是苦業受樂果。令無苦無樂業作 不受果者。此非無起之業為無苦無樂。今以
下善為捨受之因。即是無苦樂業隨緣異故 都不得報。故云不受果也。又文云。能令無報 作定報不者。此非超然無報。正謂無定之報
能令作定報不。仁者當知定有下。第三正義。 仁者若以斷業因緣力故下。第二論解脫義。 此有五番。此初番也。世尊我已先調伏心下。
第二述已自陳。佛言汝今云何下。第三重責。 世尊我先思惟下。第四文云。我先觀欲是無 常無樂無淨者。然外道所觀多作六行。謂苦
麁障止妙離。若佛法弟子作八行觀。謂無常 苦空無我不淨如癰如創如毒如箭。今此須 跋亦作八觀。但例而為言。應觀欲界為無常
無樂無我無淨。而今獨不言無我者。以外道 為我修禪令我出離無無我觀。然此須跋次 第斷三界煩惱。得非想處謂為涅槃。是先謂
心。佛言汝云何下。第五如來重破。汝雖言調 心。而猶有計非想處而為涅槃。涅槃無想汝 自計之。豈是調心。前斷三界思惟煩惱。是除
麁想。而復計有涅槃。是存細想。其中云汝師 欝頭藍弗後退非想定作飛貍身。所以然者。 此外道本欲界身得非想定。為眾鳥所鬧乃
發誓願。願作飛貍殘害魚鳥。後時退定遂受 此身。然其得定以為涅槃。生大邪見後墮無 間是受惡身。世尊云何能斷諸有下。第三歸
伏。文為三。一請說無想之法。二時眾得益。三 須跋悟道。私謂。此悟道文少應如後分。此下 請說無想之法又二。先請。次答。答文自二。初
略後廣。此初略說實想者。若從境為名應言 實相。若從智為名即云實想。想是智名。相是 境名。須跋言云何下。第二更請廣說。於中先
請。次佛答。答中文云。隨所滅處名真實想者。 此有二義。一者以真實智斷諸煩惱。故云隨 所滅處。二以此空遣於俗有。故言隨所滅也。
又言。名第一義諦第一義空者。涅槃果上亦 有此名。如師子吼初說。今文中則正明真空 為第一義。下智觀故得聲聞菩提。中智得緣
覺菩提者。古來有解。謂三乘異觀。今此文中 明三乘同觀第一義空。但智有下中成三乘 別。例如三獸度河得水深淺。三乘同觀中道
深智即得無上菩提。淺智但得辟支與聲聞 菩提。說是法時十千菩薩下。第二明時眾得 益。文云。得一生實相二生法界者。謂十地補
處大士以為一生。九地則是二生。若具論者 則如法華經損生義說。須跋陀羅下。第三明 須跋悟道。應有正付囑。而文來未盡。開善云。
自斯已後幾可哀傷。然皆已蒙作得度因緣。 故如來滅後得道不一。今經教滿足。唯宜自 勵脫復不遇沒苦。如何居士請僧經云。涅槃
後分更有燒身品起塔品囑累品。此文三品 不來。
大般涅槃經疏卷第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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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藏第 38 冊 No. 1767 大般涅槃經疏
【版本記錄】CBETA 電子佛典 2016.06,完成日期: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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