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Ban Niepan Jing Shu 大般涅槃經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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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般涅槃經疏卷第十隋章安頂法師撰
唐天台沙門湛然再治
四依品
[0093c17] 四者數也。依者憑也。一切世間憑之得益故 言四依。憑有二種。一憑自法取益。二憑他取 益。若唯憑法不兼憑人不名為依。若憑人者
兼得於法。文云四人出世護持建立利益義 彊故立四依。答上云何得廣大為眾作依止 問。廣大法也。得者人也。直論廣大亦可依止
未必有人。若得法者人必有法。上問得法人 今答得法人。故知從人立四依名。又昔人雜 真偽依法簡人。今法混小大依人簡法。今依
正人取正法故依於四人立四依品。又昔依 法簡人則其人無法法亦不遍如捨此就彼以 求虛空。今明人即秉法不捨此就彼故從四
人立四依品。是用四悉檀意以釋品也。問如 來是正人何不作如來像。四果非正人那作 四果像。答佛雖正人其出佛後故不得作如
來之像。四果非正人謂四果是真福田化道 易行宜作此像。問餘像難者楞嚴何故種種 示現。答通論悉作別存四果。自有如來為如
來如來為四依。四依為如來四依為四依。四 依為四果四果為四果。四果不能為四依。雖 有諸義今取一塗。即是四依為四果像。問如
來為四依可得四依為一依不。答上開一相 為四相合四相為一相。開則百解脫合則但 是如來涅槃。今從涅槃開出四依。合則還是
佛為四依。問何故初令依法後令依人。答佛 初出世邪人甚多使依正法簡邪人。後無邪 人唯有小法令依正人簡小法亦是初。人利
故。依法今人鈍故依人。究竟而論人法雙依 文云依法者是法性。法性即如來舊明四依 位行不同。地論人三十心前是弟子位三十
心是師位。初地已上是第二依皆師位。成論 人十住六心已前是弟子位。七住已上是初 依師位。又云十二心已前是弟子位。十三
心是初依師位。彼見華嚴十三心為主為導 為尊為勝。又十七心已前弟子位。十八心已 上是初依師位。又十九心已前是弟子位。二
十心道種。終心是初依師位。中論師十信皆 非師位。十住初心去至六住是初依師位。從 七住至七地是第二依位。八地九地是第三
依位。第十地是第四依位。差別為論初有煩 惱無涅槃後有涅槃無煩惱。無差別論初後 俱有煩惱俱有涅槃。然地人是別義。中論是
圓義。成論三十心不斷別惑而於中立依別 圓俱不成。今約地前未斷別惑是初依。地上 斷別惑作三依者是別義。約十信是初依三
十心十地斷別惑作三依者是圓義。就圓義 更作通別。通者四十心共作四依。別者十信 是初依。初住至六住是第二依。七住至九住
是第三依。十住是第四依。餘皆例爾。他明初 依有師弟位。今則不爾四依通是師位能為 世間作依止故。通是弟子位弘宣佛法故。別
論初依唯弟子後依唯師。中間亦師亦弟子 (云云) 。
[0094b12] 分此品為八。
[0094b13] 一標名相 二辨利益 三明出時 四論植因 五判罪福 六勸供養 七簡真偽 八會今昔
[0094b16] 初文為三。一標章歎二列數歎三示相歎。標 章者。大涅槃中有四種人。此四皆得涅槃 法故名涅槃中人。若俱得法云何初依具煩
惱性。今明得法多種初依相似得法。後三分 真得法真似合論皆在涅槃。此中通歎四人 自行化他之德。於有佛法處不令他緣擾亂
故言能護。於無佛法處能令興顯故言建立 有無兩處皆能住持故言憶念。此三句自行 德也。有佛法處能令增上故言能多利益。無
佛法處能使見聞故言憐憫。有無兩處雙作 依止。今按此句歎益他德。二從何等為四者 列數歎也。具煩惱性名第一者。依別教判即
三十心。依圓教判即十信位。此之兩位皆斷 通惑。則不得言具煩惱事皆伏別惑其事不 起其性猶存故言具煩惱性。次二果名第二
者。依別教判初地至六地。若依圓教一塗。別 判初住至六住。準通共乘見地至薄地俱未 離欲。若準大乘七地亦有未離肉身 (云云) 。三果
為第三依者。依別教判是八九地。若依圓教 一塗。別判在八住位。準小乘判不還欲界。準 大乘判七地之位不還三界 (云云) 。第四果可解。 若細就圓教判者
(云云) 。從云何名為去是示相 歎為二。先示四人相。後總歎德。初文自為四。 初人相為三。一伏道相。二修行相。三位相。初
伏道者。煩惱未除故名為具事。已被伏但惑 體在故名為性故是伏道。次修行相者。伏惑 行行不出自他。自行不出戒慧二學。化他不
出生善破惡。總而言之不出權實二智。善知 方便權智也。祕密之法實智也。尋文可見。八 大人覺者出遺教經。少欲知足遠離精進正
念正定正慧不戲論。少欲是道多欲非道。乃 至不戲論是道戲論非道 (云云) 。三位相為三。初 以凡簡聖。次以聖簡凡。後以因簡果而定其
位。初是凡非聖者菩薩非佛。非第八人者用 共地釋之。八人是斷道。初依是伏道故非第 八。又從後向前八人地。是第八故言非第八
人。第二依相亦三。一證相二行相三位相。初 證相中若得正法者是斷道證。別惑既除佛 性乃顯。與法相應修道得故。故云得法。次行
相中受持正法者。即從真起行例如小乘修 道之行。亦不出於自行化他。然證道行行心 純是法無有非法故言不淨之物。佛聽畜者 無有是處 (云云)
。三是名下位相小難。舊云未得 色無色定。又四忍為論但得伏順未得無生 寂滅。今明若準前人亦應可照以前簡後是 第二人。以後簡前未得第二第三住處。準小
乘中佛為第一身子第二阿難第三。此中以 後向前簡之。故佛是第一。第四依是第二第 三依是第三。此人未得如是第二第三住處
名為菩薩。故是因位已得受記。定當得果。此 人斷無明見佛性。緣熟即能八相成道。故言 已得受記。古來三釋皆不可解。河西云。後人
從初人受名。第四從第三。第三從第二。第二 從第一。即名第一人。所以未得第二第三住 處。觀師云。合凡聖兩人共作一依。但是初依
未得第二第三住處。依增一集初二。二果為 第二依人。初果未得第二第二果未得第三。 彰此二果並有未得。同是功用。故為一依。此
解易見。不同諸師。今明若依圓教初依之人。 已斷通惑長別三界。豈有第二依未得色無 色界住處。若依別教地前初依亦斷通惑。早
過三界。不應以色無色為第二三。亦不應以 初果為一住處斯陀含為第二住處。第三人 相亦三一證相二行相三位相。初證相乃多
略示三業清淨。不誹謗正法去是口淨。及為 客塵去是意淨。不藏舍利去是身淨。骨肉所 覆法身隱沒名如來藏。今法身顯舍利不藏
即是身淨。不論說我者重明口淨。受身無蟲 重明身淨。臨終不怖即是意淨。次阿那含者 為何謂去明行相名為不還。如上說者指第
四卷後。不還欲界。乃至不還三界。即是往 行。能入欲界不為二十五有過患所污。即是 反行。往反利物即是周旋。三名為菩薩去。即
判位相。第四依相亦三。一證相。二位相。三行 相。雖不如前次第三義是同。初文云。斷諸煩 惱者。殺通別兩賊。明其因亡。捨於重擔者。不
受分段變易兩生明其果喪。逮得己利得佛 所得。得作已辦者至第十地。學行窮滿是名 應供。住第十地即是判位出其處所。三得自
在智下即行相。得自在智即自行相。隨入所 樂即化他行相。欲成佛即成結自在之智。是 名四人去。二總歎四人自行化他功德。迦葉
白佛去。第二明依利益外遣魔邪內淨結業 至功妙用利益世間。就文為二。初教聲聞降。 二不教菩薩降。初番有問答。問為三。初唱不
依二釋不依三結。唱不依如文。釋中瞿師羅 翻為美音。佛答為兩。一然問觀察。二正降魔。 佛是外緣內須信智。智照邪非信受正法。於
佛尚須信智況復餘耶。正降魔為二。初譬次 合。譬為三。初譬魔來。次譬魔降。三譬魔退。 偷狗譬魔。舍譬佛法。夜入譬正法衰羸弟子
起無明為夜。六卷云賊狗。次其家婢使下正 譬降魔。三乘之中聲聞最劣譬之婢使。斷命 者五繫繫之魔偽不行義如斷命。三偷狗聞
下魔退。汝等下合譬合上三譬可尋。五繫二 釋。一五尸繫二繫五處。五尸表五種不淨觀 伏愛魔。五繫表五門觀伏見魔。見魔是偷。愛
魔是狗。迦葉白佛去是第二不教菩薩降魔。 此章有問有答。問為兩。初明依法自足。二明 何用依人。佛答為三。初然問。次正答。三贊
歎。然問如文。次正答為三。一法。二譬三結 成。法說又二。初唱兩章門。次雙釋小大。聲聞 雖天而肉。不能徹理為魔所羂。所以須教。菩
薩雖肉而佛。遍無不照魔界即佛。所以不教 (云云) 。二譬為三。初譬佛教聲聞。次譬佛不教 菩薩。三譬菩薩教聲聞。初譬有開有合。開譬
有三。謂教方便教起念教破敵。初方便中云 勇健譬佛性。怯弱譬聲聞。聲聞之人常依附 佛。四念處如弓。五善根如箭。神通如矟。五繫
如羂索。次又復告言去是教三勝念。不怖是 教戒。視他是教定。勇健是教慧。或時有人去 是破敵。又為三。謂魔來魔降魔退。魔無智慧
故言無膽。變為相好詐作健相。邪定為弓。邪 慧為刀。世技為器仗。陣中大呼者說五諦六 陰十九界十三入等。汝於是等正降如是輩下
是魔退。善男子去合譬。但合後兩不合初一。 精進堅固合上教三勝念。善男子下是第二 不教菩薩。降魔文為三。初不教降。次釋不降。
三譬顯。初聞深經者聞魔界如即佛界。為此 義故不教降也。內乘大乘外憑佛力眾魔群 盜如螢見日則失威光。此乃釋其不降之意。
譬顯可尋。復次善男子下三譬菩薩教聲聞。 有譬有合。譬為四。一魔化聲聞。二聲聞受化。 三四依降魔。四聲聞還本。復能發心魔用通
力轉變猶如大龍。無慈善心此弊惡魔攝化 聲聞如欲害人。眼視譬神通。氣噓譬邪。說次 是故下聲聞受化。見形者覩其變。聞聲者聞
其辯。觸身者惑其術。喪命者失善根。三有善 呪者下四依降魔也。善呪者即是大乘涅槃中 道之法力。四如是等下聲聞還本乃至發心。
聲聞緣覺下合譬備合四譬。先合聲聞受化。 次合魔化聲聞。三學大乘者下合四依降魔。 四聲聞去合還本進發。復次去即是第三結
成為三。初結為聲聞。次結不教菩薩。三雙結 兩意。三是大涅槃去贊歎文。還贊美菩薩人 法。初贊現在人法。次贊未來人法。爾時佛告
去。是第三明四依出時。是時為用非時無益。 若佛在世正法猶興。飽德豐道何勞助弘。若 佛滅後正法衰羸。無醫無藥應須治救。方
假四依文為三。初佛通說時。二迦葉別問。三 迦葉料簡。通說時者。佛涅槃後時通正像 未。是通說時。次從迦葉白佛下。是別問時。
有問有答。問為兩。一滅後久近不如法時。二 滅後久近如法救時。次從佛告去佛答二。問 後四十年者正法八十年分為前後。即是後
四十年。經說不同。一云正像各千年。一云各 五百年。一云正法五百。像法一千。或云正法 一百。或云八十。蓋由緣有濃淡致說有賒促。
若前四十年去佛猶近如法人多。後四十年 去佛小遠猶有見佛者。如釋論優波毱多見 年百二十。尼問佛相好比丘威儀。當知後四
十年猶有見佛人也。恐是後非法起時多誹 謗故。一解云正法五百除四百二十年。取八 十年分為前後。前四十年廣行流布。後四十
年隱沒於地。一云不然。佛滅後百一十六年 王作大會。異部起計。優波毱多不能融會。 爾時佛法稍有澆醨。豈唯四百六十方沒於
地。當知迦葉阿難持法四十年與佛在不異。 後四十年去聖日遠已就澆薄。而後文迦葉 問佛去後四十年沒地何時還出。佛答正法欲
滅餘八十年前四十年還出過此復沒。正當 此言。正道四百二十年後之興沒。又一解佛 三十成道。若年十歲人悟道者。至佛滅時其
年六十見佛始終能融會大小。於佛滅後四 十年秉教如佛在不殊。過此已後不見佛始 者。不能整理生斷常計故言隱沒於地。而不
道百三十歲者。年耆根熟不能匡正。故不言 之。問十歲者見佛始迦葉阿難佛得道日生。 此不見始。何能持法如佛在耶。答此二人者
迦葉是長子。阿難得佛覺三昧。不比餘人 (云 云) 。次從善男子去。答如法人能拔濟者。文為 兩。先正答。後歎勸正。答又二。初褒貶小大。
二正明救濟。初褒貶開譬合譬開譬為四。一 譬大。二譬小。三結貶。四結褒。即此褒中云粳 糧譬常。甘蔗譬樂。石蜜譬我。醍醐譬淨。粟稗
譬無常等也。合譬如文。二善男子下正明四 依救濟。先譬後合。譬有三。一敘小乘化。二大 乘化。三小受大化。初文者小乘之人各有眷
屬有所王領故言如王。小化者小行偏曲。譬 如深山入無為坑故言惡處。雖有甘蔗慳惜 不啖。懼其有盡者小化也。專行小行妨於大
道。雖有大教以求有心受持讀誦。譬之慳惜。 有所得故譬懼其有盡。二有異國王是四依 救濟。以大法統王故稱為王。車載者事解車
載經論與之。又云。以神通化之令大乘弘宣。 譬如車載。又云。方便智曉令其得解。興皇云。 以身弘道譬如車載。今明大行訓之故言車
載。三其王得已即受大化。次是四種人下合 譬。但合後兩意。以五種過合上貪惜積聚。為 利是為地獄有為名譽是鬼。有以解法增長
我心是修羅。有為依止故是畜生。有為貿易 故是世智辯聰外道業也。次又善男子下歎 勸。初歎經。後勸人。王至深山能令深山平坦。
譬經至曲見能令曲見大直。地即金剛。譬開 小乘理即大乘理。人即金剛開小乘人即大 菩薩。迦葉白佛去。第三科簡。時有問有答。問
意云。佛滅後四十年隱沒於地。為當永沒復 更興耶。次佛答中云餘八十年者。一云但正 法餘八十年在時。前四十年興後四十年已
即滅。一解云。正法一千五百年未滅。八十前 四十興。後四十滅也。迦葉復白佛下是第四 植種深淺以顯四依。夫深經妙義不易可聞。
況復當徒開演分擘玄毫指南宣揚卷舒宇 宙。非輕悰者所能為之。就文為兩。一問二答。 初問為三。初舉惡時。次索好人。三請答惡時
有四句。正戒正教雙滅惡人惡法。俱興此四 句應是五濁亂時。何者。正法滅是見濁。正戒 毀是命濁。非法增是煩惱濁。無如法眾生是
眾生濁。時是劫濁。索好人有六句。信曰受。不 忘曰持。臨文曰讀。背文曰誦。傳文曰寫。傳義 曰說。即五種法師。又是三業。受持是意。讀誦
說是口。供養書寫是身。於五濁亂時能三業 如法者請答此事。今答為三。初歎問。次正答。 三勸初如文。次正答中舉九河者。舊解云。值
一佛發一願下一沙雖值多佛不發願不下 沙。雖發心不見佛亦不下沙。雖見一佛多發 心只下一沙。雖一發心見多佛亦只下一沙。
以如此數令滿一恒是為一恒。熙連與恒河 異者。熙連在拘尸城北尚小跋提。恒河入東 海。四河中大故異熙連。若就行者熙連但聞
而不謗。一恒加有信樂。二恒加讀誦。三恒說 淺義。四恒加一分。五恒加八分。六恒加十二 分。七恒加十四分。八恒具足一十六分。四恒
從惑取解則難。五恒從解取解則易。六恒去 更深細為難。如仕至太尉則易。至丞相則難。 此猶難解。十六分者譬如世間一十六兩以
為一斤。仙慧師云。熙連是弟子位。八恒是師 位。兩兩配四依 (云云) 。開善冶城云。九恒皆初 依位。熙連至二恒是初心習種性。三恒至五
恒是中心性種性。六恒至八恒是後心道種 性。亦極難解。若全稱佛法以為一斤。則初依 人。窮佛法盡至三四依復何所為若稱初依
以為一斤。此乃自是初依之法。何關佛法。今 明熙連至三恒為初依一分。八分為二依。十 二十四為三依。十六為四依。文云。具足解 盡其味 (云云)
。三從若有始發心去是勸也。上 說九恒值佛窈窈至深恐時情抑絕更接引勸 之。但令發心。未來必能護持建立。善男子有 惡比丘去是第五明信謗罪福。前熙連已上
唯信而已。今熙連已前有信謗罪福。勸福以 遮罪。就文為二。初明罪福因果。次勸福結依。 初文明為四。初謗相。佛是一切眾生師父。入
涅槃時人天悲苦。乃至毒蠆懷仁無不戀仰。 惡人獨言滅快。是一惡也。少欲知足受持禁 戒威儀具足。名之為僧。其皆放捨二惡也。大
乘之法賢聖之師。其獨拒逆不信三寶即謗 相也。從善男子汝今應當去。次明信相。自行 生於二世之善。化他滅於二世之惡互舉一
邊即信相也。從若有不信去三明謗人之報。 現身去是現報。命終後去是生報。生生常處 去是後報。從若復有人去四明信人之報。本
所受形去是轉報障。譬如霧露去是轉業障。 如人出家去是轉煩惱障。立譬多種。若作大 戒譬。譬十地真解。若作十戒譬。譬地前似
解。如純陀中意此中作無戒譬。始自凡夫發 心即階。十住。雖未斷惑因中說果。即是轉煩 惱障。上惡人約三報橫論。今善人約三障豎
論。綺文互說耳。二從或有眾生去是勸福結 依。此文甚寬不問弟子非弟子。因善因惡但 能發心聞一偈者。則近菩提因。貪希利養是
因三毒發心。況九恒植善四依功德耶。即是 能信始終鑑戒謗者因果。善男子汝應供養 去是第六勸供養文為二。初勸供養。次論義。
初又二。初勸供養。次問答。初文者夫四依大 益九恒因厚。難可遭遇故勸供養。次問含二 意。云何識田云何供養。佛答亦二。初正答。次
引偈。初文者建立正法是福田相。河西云。發 心持戒受持大乘為人解說及護法等是福田 相。今文但明護法。即兼眾事當捨身命。是供
養相。以重奪輕。次偈者初引事師偈。次引 事主偈。二迦葉白下是論義。先問次答。問有 領旨陳疑請答領旨如文。次陳疑為三。初三
定。次三難。後三結。從然出家人去是三難。若 從昔法皆不應禮。若從今義皆應供養二旨 相違是故作難。從如佛言曰去是二結如文。
或言三結取持戒比丘亦名有犯。是結出家 不禮在家。二從佛告去答為二。先略答。次廣 答。略文少而意廣。何者。我為菩薩說如此偈。
不為聲聞。三三之疑皆遣故也。廣答文多而 但專明持禮。於破不言有罪。是為意陜。然答 此一條餘二例遣二。廣答文為三。一舉時。二
設譬。三結。時中又四。一舉時濁。二明救濁。 三和濁。四明無罪。初文云。如我上說者近指 前文。前文是迦葉問詞。被佛印竟即成佛說。
正法滅是見濁。毀正戒是命濁。增長非法是 煩惱濁。一切賢聖隱是眾生濁。受畜不淨是 劫濁。次從是四人中去是救濁。即能救濁者。
此人出世撥亂反正使人之濁不濁。三見諸 比丘者。是惡濁之徒。不紏治者且和濁光未 得機便。四善男子去結無罪。如此破戒。若年
少若在家應須禮敬供養。次善男子去設譬 又二。先譬次合。初譬文為三。一為時作譬。二 為同作譬。三為紏作譬。此中既釋持毀。又開
大小乘。故須此事以消其文。秉法主如國王。 緣盡謝世如崩亡。儲君譬傳化弟子。熙連一 恒植善淺薄故言稺小。此譬正法毀滅之時。
旃陀羅者破法身慧命之種。多饒財寶者惡 業增長。多有眷屬者破戒徒黨。篡居王位者 破戒統位。此譬破戒增長非法盛時。國人居
士婆羅門者譬三種持戒之人。上品遠離故 投他國。中品不遠不同故言不欲眼視。下品 不能自移故言如樹。又樹譬上品。如童子不
遠而能匡正。此譬一切聖人隱不現時。守邏 諸道去明其作威作福。守邏諸道譬惡比丘 置立制網塞持戒路。七日擊鼓譬立制網開
放逸門。灌頂師者。外國登位使七世素貴缾 盛四海水灌於王頂。是曰國師。如此間授璽 稱尊號時。譬惡眾中求羯磨師和僧三唱是
事如是持。分半國者烏迴準此僧正。犍和吒 準此僧都。互相羯磨秉捉門徒皆無來者。譬 持戒人恥入惡眾不共同事。復作是言去再
作威福非法轉盛。若不肯作羯磨師者。當舉 破戒者為主。甘露不死藥者名聞利養安身 之具。是同此等皆譬非法盛時。二爾時有一
婆羅門子去是和同譬文為四。一童子受慕。 二王大歡喜。三諸人瞋怪。四同事日久。婆羅 門者淨行也。童子者因位也。弱冠二十盛時。
二智英勇淨行戒也。長髮慈也。善呪巧慧我 昔為之同事也。次王大歡喜。喜惡化無壅。諸 人瞋者是不見機持戒者嫌也。三從爾時童
子下為紏作譬文為二。先治惡次立善。治惡 文為四。一相研定。二求取大法。三弘宣大乘。 四正作擯。初研定者。我捨家法息大乘持戒。
來作王師者作破戒眾主。教王微密者元令 入大。此意不彰故云微密。次童子答言下是 求大法。不死藥者佛性常住之理隱在破戒
之下。言不知者惡障妙理則是不知。言持去 者不惜破戒之眾任汝開化。三是時童子去 攝來大化也。請諸大臣者譬其來學者也。諸
臣白王者迷徒得悟傳化者也。王語師言者 生信求解。四爾時童子更與餘藥者。依律苦 切對治訶責。王既服已受治屈折。藥發悶亂
者推尋事理生重憂悔。方乃自知佛海死尸。 前大臣白王者上根悟也。王求藥者中根悟 也。悶絕者下根悟也。次從爾時童子立本儲
君去。是立善人中又為四。一立善。二驅惡。三 無犯。四旁歎。初文云立本儲君者。大乘本體 還得統立也。師子御座不應升者第一義空與
破戒者不相應也。治國理民者破戒亂常擾 善機民。次爾時童子復以解藥去更說實相 懺悔之方。驅出國者廢小乘中分別決定若
持若犯之限域也。三四如文。次從善男子我 涅槃後去合譬也。但合二不合時。此初合和 同。以方便力合上我捨家法也。與破戒等同
其事業者合上來作王師。釋論明四種僧。破 戒僧名同。雜僧應是畜不淨僧。有差僧應是 假名僧。從爾時菩薩下二合紏治破戒也。八
不淨者。謂畜金銀奴婢牛羊倉庫販賣耕種 手自作食不受而啖污道污威儀損妨處多故 名不淨。從爾時菩薩雖復恭敬去是第三結
成。又二。初結有罪無罪。二結但為菩薩不為 聲聞。初中云雖恭敬去明持禮毀無罪。雖受 不淨是亦無罪。何以故去釋無罪意。從以是
因緣去明持受毀供養亦無罪如文。次明若 乖此說則有罪。若乖此心則有罪。次從善男 子我於經中者結為菩薩。又二。先引偈次判 (云云)
。迦葉白佛去第七料簡為三。先問答。次 約法簡。三領解。初中有問有答。問為兩意。一 問緩二問失只應是一問。佛有兩答。故為二。
問佛言去答也。先答失不失。後答緩不緩。初 答不失中先法次譬。初法者律中解云。若破 戒者體解俱失。數師云。戒體常在但是污戒。
下文云。失與不失悉是戲論不解佛意。今經 明四依示同破戒故無所失。次善男子如隄 塘下譬也。又二。先譬次合。譬中又二意。無治
則漏。治則不漏。犯已懺悔則不失。不懺則失 次合二譬可解。當知菩薩不同隄塘。次於乘 緩者答第一問。舊云聲聞急戒緩乘。菩薩急
乘緩戒。有人云。乘如綱戒如目。提綱則目正。 得中道本戒則自圓。今明不爾經偏舉菩薩 急乘緩戒。若具論者聲聞菩薩各有四句如
別記。次約法簡又三。初約福田簡。次約智簡。 三天眼。簡初福田中三。法譬合 (云云) 。問下梵 行使平等施與此相違。答各有其意。此中明
四依故簡真偽。梵行明慈心平等故不分別。 又此中誡福田。梵行誡施主 (云云) 。二復次善 男子如迦羅下用智簡。先譬次合。六卷云迦
留治牟皆不見翻。但知是甘毒二果譬於持 犯。女人譬凡愚執事。小兒譬無智施主。問何 處得果者推其根本。笑而捨去譬知偽棄之。
善男子大眾下合譬。受八不淨合迦羅迦。不 受不淨合鎮頭迦。持毀共住合二果同林。有 優婆塞據教問次引祇洹為證。次不許同住
等合智者問。從若有受者自毀誤人合上笑 而捨去。三從譬如城去約天眼簡於中二。先 譬後合。雪山譬涅槃常住妙理。藥譬依涅槃
立清淨行。賣藥人譬姦狡執事。雜藥譬毀者 不別。不別者買譬無智施主。迦葉去合假名 合雜藥。真僧合妙藥。肉眼合不別者。天眼乃
能別天眼非但別偽因不應禮施。復能見果。 不應禮施。三迦葉白佛是領解。初稱歎次頂 受 (云云) 。從如佛所說去是第八會通。昔依四法
今依四人。文有問答。問又二。先舉昔依次請 會。初昔依者然阿含中出次第。依法不依人。 依了義不依不了義。依義不依語。依智不依
識。與今迦葉所列次第有異。梁武云。此文為 定。諸法師云。今經出昔依以阿含為定。或言 出經者誤。或言於昔雖了望今未了故了義
在後。今且釋阿含次第者。昔人無常故不可 依。以法常故。故法可依。法有小大大法了義 是故須依。語若生著故不須依。了語下義義
體無著。是故須依。識著智解是故依智。從如 是四法非四種人正請會通。次佛言下答又 為二。先別會後總會。所以別會者。正言今依
人與昔依法二言相反。故偏須別會文為四。 初會人法依法即是依人。二明昔不依人者 不依無法之人。三明今依人者還是有法之
人。四舉下況上。初依法即依人者人法不異。 興皇言。昔以法簡人結還依智。今以人簡法 結還依人。昔人既破昔法亦除。今人既存今
法須取。但今人法不二。昔人即聲聞緣覺豈 依此人。昔法即方便半字。若不悟者亦須破 法。若了悟者不除此法。次若復有下明昔不
依無法之人。三如上所說下明今依有法之 人。又為四。一唱應依。二釋應依。三歎德。四 釋歎四。若有人能下舉下況上。明外凡能知
佛常不為利養所轉。尚復可依。況於四人而 不依耶。次從依法者即是法性去總會四依。 又三。初就今教會。二舉今昔相對會。三結會。
初文又二。先會次結。初還依問次第會之。文 自為四。初依法為三雙。一雙標。二釋釋。三雙 結。初依法者即妙有之法。不依聲聞之人。即
雙標也。法性者即如來。聲聞者即有為。是雙 釋也。雙結可尋。次文二。初會依義者。覺了即 般若。不羸劣即法身。滿足即解脫。昔教解脫
具則無身智身智在則解脫不滿。又不得是 三寶。次不依語下又二。先明無理之語。後明 亂正之語。初文者如佛所說。貪求無厭去有
二解。一云此是佛說外道經中之言。二解是 佛自說經生凡夫之過。不得依此為行。次又 復唱言下是亂正之語。三釋依智不依識。若
知法身是常即是真智。若言無常即是識著。 四釋了義為三。一標宗。二歷法。三辨宗。初約 一大乘兩緣來望為了不了。次又聲聞下是
歷法有五雙相對。大小常無常大小所說食 不食滅不滅可尋。三聲聞乘下辨宗。初辨小 後辨大。各有標釋結。次如是下總結。復次
依義下第二今昔相對會通釋前兩依文句相 涉。人謂但三文為三。初兩依共釋。次釋第三。 三釋第四。初共釋為三。一釋依義兼明依法。
次釋不依人。三釋不依語。此初第一偏明依 義。次此後即不明依語。但語勢相仍。仍明不 依人。又明依義即是依法。是故無別依法之
文。但有不依人。此即第一偏明依義法者。名 常下釋法也。後具結二種。若有說言不可見 下釋不依人。若復有人下釋不依語。依智者
下二別釋第三依。依智不依識。所言識作識 受無和合僧者但有識著作因受識著之果皆 是生死。則無常住一體之僧。三依了義者別釋
第四依。明了不了。若言有四緣得畜八不淨。 即是了義。一無檀越。二時饑。三建立。四淨施 解者不同。一云具此四緣方乃得畜。二云隨
一皆得。三云前三一一皆得畜之。但須淨施。 淨施一事既不可無。是則皆須二緣得畜若 說有時非時皆聽畜者。為不了義三分即是
三藏。我為肉眼下第三結會也。或時肉天兩 眼相對。則是障內外。或法慧相對。此論照真 俗異。今以肉慧相對者。此論凡聖之殊。
大般涅槃經疏卷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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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藏第 38 冊 No. 1767 大般涅槃經疏
【版本記錄】CBETA 電子佛典 2016.06,完成日期: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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