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 Weishi Bao Sheng Lun 成唯識寶生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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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寶生論卷第四 (一名二十唯識順釋論)護法菩薩造
大唐三藏法師義淨奉 制譯
[0089c12] 論曰。識從自種生者。以因性同故。非有質礙。 所依所緣五識身境識之相故。猶如意識。或 不離心心所體性。彼眼等識同共作業。能生
因故。猶如意處法處。此說表示蘇呾羅意。經 但說意。不立宗故。彼所破者亦不成立斯之 所立。唯少分義若立此義。不應更說廣造眾
論。此云何知。猶密意等說成立果及以境 界。入人無性說十二處亦復如是。若離眼等 色自性已。即能趣入人無我性。何以故。此從
二六內外差別。謂即眼等色等六境。如是轉 生。亦不從彼差別見者。乃至眼觸眼等作用。 離此自性不應別更有其作者。若依眼等而
作事業。自在受用斯說為我我執所縛。今於 此中唯內外處和合自在。眼等作用有生滅 故。斯亦非我眼等為因。無觸對故。常與有情
不相捨離但說為因。然能作者。於眼等處義 亦如前。是故從彼別類不生。由是能悟人無 性理。若人無性能調伏者。趣寂之人此亦能
入。何以故。由於生死見眾苦逼。以苦無常。於 生死中心生厭離。無我見力頓能棄捨。怖我 斷者。次第因盡故。猶如薪盡火即滅故。是故
佛言。為斯等類說十二處。有說是中不為人 無性理說十二處。此之二相等無差別。有物 性故。我見顛倒。以對治故。此說如理。如以顛
倒對治顛倒。此非所許亦不善了。我之所立 此之處等。寧無差別。心及心所體相差別。若 此志樂心心所時。然彼眼處非耳等處。由是
此說相差別故。此亦如是同時非一識生於 彼。是眼等處自性樂欲。然而色等住金性時。 非銀等性。相無差別。此之金等離色等已。不
能異說有其別物。如是道理。此無差別。不於 體性說有色等。若如所說相顛倒故。不能對 治。此與前執有情性同。如彼有情於無我處
而見我者。是顛倒性。斯見顛倒。此能除遣如 色等處。除我倒故。若心相續不斷無顛倒者。 此亦非理。是中自性樂欲相似不顛倒者。斯
亦不善了前後故。若有說云。方便悟入人無 自性。說色等處有其體性。猶如意處法處。若 心心所我之自性。彼愛樂者。便無諍論。若離
心心所別有我體實無有喻。此之言論如所 分別。總相類故。非第一義。若說方便趣我無 性。是亦不然。如應觀察。安立此之巧妙方便。
說色等處。然佛所說。但有如斯所應作事。謂 欲令入我無自性。何煩更別說唯有心。此既 非有。如何得云說十二處是密意耶。此亦非
理。由其更說法無自性。是極重事欲令悟入。 世尊遂說色等諸法而無自性。欲使諸餘諸 大菩薩得彼如來殊勝妙位。周遍生界為大
勝益。此如何作。謂色等諸法相似現前。但唯 是心。除識已外曾無片物為色等性。是可見 事。由是故知。色等諸法無有自性。斯言意顯
諸事自性由自識力變現生起。理成決定。隨 其所知所有諸事。並皆離識無別可取。但唯 是此而現相狀。是以故知。實無自性。便能悟 入法無性理。
[0090b09] 有說若為悟入法無性者。此據能勝作是說 耶。所見之境唯是錯亂。據勝義理本性空無。 作此宣揚善符中觀。所見境無識非有故。斯
固未閑。作何意趣。且說如是心心所法所見 之境不稱其事。妄為領納取不實相。名為錯 亂。豈非但說而唯有識。若言諸法一亦無者。
爾復如何有所宣說。境既是無。識非有故。將 夢等喻善為曉之。如上所陳。無勞致惑。不得 外境。但唯識現。此復云何。識義非理。若是
具義。由於業邊親益果故。即以此言便成答 難。亦復不由體有別故。能成方異有說能持 自體。此中復云是自性義。此亦同前已分析
訖。此義不然。離其作具要有別事。方為作用。 猶如自己。還持自身。故不應也。為欲令生悟 法無性。說唯有識。將為契當。若言總無一切
諸法。皆無有我。由此名為我無自性。斯即共 許我之自性。悉皆非有。如是便成法無自性。 諸法非有。由是故知。識亦同爾。性既非有。如
何於此欲為安立為彼諸法並非有者。猶如 假我更連趣性。無自體者。此是所許。更連趣 體全無性也。此則便成法無性者。謂一切法
皆無性故。是故應知。識亦同爾。此既非有。如 何依此欲使迷人入法無性。由無有我遂令 證入諸法無性。共許如斯為善方便。爾者如
何欲為建立。成彼方便說十二處。證人無性。 實非全無一切諸法。方始名為法無自性。是 故應知。法無性聲非詮。諸法皆無自體。更
連趣言。亦同於此。不欲總詮一切非有。然而 意說。諸緣生法無有我性。彼即是有。此我無 性。其相云何。謂喚我作無自性故。是故名為
人無自性。非是全無諸法自性。色等諸法隨 據一分。說無自性非謂全無。是故應知。言法 無性非全無體。若言諸法事皆無者。即不應
名法無自性。理應云說諸法總無。爾者但由 所執法無自性緣有功能獲得差別。離他自 性簡別彼之實我自體。恒時不有所詮之相。
此謂諸法無自性義非是豁脫總撥為空。然 所執者是何言耶。所謂無明倒見迷執。從其 自心種子成熟。由他而轉現相不同。執於外
境有別自性。由如倒見作外相解。於自所見 生定執時此則名為所執之事。
[0090c21] 此復云何。謂無一物。如何無物名所執耶。由 此故然。
[0090c23] 若於此執有片實物體不虛者。即不應名是 情所執。然由於此義有相應。由其計執實事 自體不相忓故。若有實物不名計執。由此分
齊近見之境。此則悉皆說為所執。假使用識 以為斯境。作所量時。此亦還成所執之義。是 故應知所執之識。亦是無性。即唯識性。是能
悟入所有諸法。皆無自體微妙方便。但是本 識隨處現相。然無外境少許可得。從色至識 悉皆如是。非是能現相分之識。體亦無也。若
言異此。但遣遮色。說此唯聲唯識之言。便不 成就緣識之識。有其境故。復更便成緣色之 識。是為有境。何者是其體離於彼不可說事。
諸佛世尊方能了察。云何了察此義。後時我 當宣釋。此即是其心心生法有真實事。越言 詮道是有性故。亦不便成一切諸法悉皆非
有同豁脫空。是故應知證悟真理。善入方便 說唯識教。斯為稱理。由其次第漸能爴烈諸 分別網所有正緣。為生因性故。爾者若許安
立。離言詮處。是實有事。此即還成。於彼色等 亦同荷負。有真自性。猶如於識。若爾還應 問彼何處得有如斯道理。見他許有非所詮
識。亦令色等同遣如斯未曾見有如是之事。 以由愛蜜酪亦令貪。若復轉計。言彼有斯不 相離性事同芽者。能有隨生果之因用。彼若
言有不相離性。幸示方隅。以理推徵定無共 許。若言如識將為境時。由所執體名為所執。 實事相貌作彼生因。色亦同斯。是執性故。亦
應合有緣生之事。與作因緣猶如識者。此乃 便成無片非愛。於彼五聚皆依他起。是所許 故。遍計分別法性之義。可由於此理同於彼。
現有如斯正教言故。若言其色亦有離識。實 依他起。猶如受等。如斯意趣有不定 愆 所執 之分亦有識故。即此受等緣生之分。斯則是
為四聚體性。然此現其影相之分。即是依於 心心生聚而施設故。由斯道理其喻必成。而 於所立無隨合義。亦復更有立已成過。緣起
之色亦是受等自性性故。因此遂令而於因 處置差別言。冀蠲其過而云於識。現所執相 差別生故。此即除其不定之過。仍在相中然
共所許。受等自體是自證性。境無有故。既有 斯理。實可依憑。然色別有無別因由。以義推 尋。固非齊致。若爾一切諸識皆悉無有所知
境者。此如何知。又云若有餘識得與餘識而 為境耶。亦如有云。諸佛境界其法是有并餘 識境。若於佛境不以自心取為境者。斯即無
容能有宣說。如此說者。並成妄設。如有思度 發言詮故。由其言義所表之相。即是唯識現 多種相。雖無外境似觸其事而識得生。此即
是為言論因也。如云生已即滅之聲。假令息 教博士絕聲應聽其響。固非於彼情有所得。 然即於中共申言論。但可許業能為造作。領
納是受。彼即便成。許有實我。豈復當時別有 真我而可得耶。不許同時二識生者。餘識無 間體是滅壞。如斯切難亦不相應。餘識領此
不相應故。亦以此言兼遮後難。如彼說云。如 知境有。何以得知。此亦於其共相之境而為 構畫。說之為知。復亦與彼同招詰責。如彼所
說。詮表如來有諸勝德。汝亦應成證知勝德。 由此便非是佛之境。固亦不同如食米齋。此 之共相是實有物。是故定知。不由外境現前
力故。方能了察。此中但由心聚構畫而便生 起。既有斯理。於佛境界為難不成。此則因論 生論傍義且周。然密意果其因應說。此之密
意有其二因。一謂餘教相違。二於正理有害。 說唯識教即是相違。此阿笈摩不言成故。又 復於彼幻網經中。如佛為於色。等境處生分
別者。作如是說。即此眼識所知之色。不見實 有及以定住。但於妄情起邪分別。作決定解 而生言論。唯斯是實。餘義成非。如是廣陳。
乃至於法次第說云。多聞聖弟子應如是學。 我觀過去未來現在眼識觀彼所有諸色。然 於彼處無有常定。無妄無異實事可得。或如
所有。或無倒性。悉皆非有。唯除聖者。出過世 間斯成真實。世尊。說此皆虛妄等。違阿笈摩。 正理相違。宜且為說方興問緒發起疑情。如
何復知如是說者。此非是實。猶如說識。是 如言義。說十二處。由其一性及非一性。思 察之時。將以為境。無堪能故。是故定知。不如
所說。即是其義故於今者試作商量。此色聲 等所應生處。各隨自體。由於其識作生相貌。 色等事相是識之境。色識名色。聲識名聲。餘
皆准此。此色聲等應無支分。體是其一。如 有分色。由此便於自所依處無支分性故。然 此色等是有事物。體是質礙。有所斷割。於其
同類多處性故。能生識等不同處故。 (此中闕極微義) 由 量力故。決斷有無。於諸量中現量為勝。若無 外境如何能起如是覺情。此事是我別根之 所知也。
[0091c24] 別根如夢等。雖無外境。然亦得有。此已如前。 細為分別。
[0091c26] 此若後緣時所見境已亡。如何許現量。於諸 量為最者。若其當時生現量覺。此是我之別 根所了。爾時於境遂無所見。唯是意識所刊
定故眼識當時已謝滅故。義既如是。如何彼 境許成現量耶。況復是為殊異論者。許一切 法剎那不住。此覺起時。色等諸境亦皆已滅。
現量之理。斯何得成。雖復如前善開釋已。仍 為於斯甚深法義不能窺測。更設難言。由量 力故斷為有者。或復此由違比量故。於色等
處遮使成無。縱實由量。刊定有無。然由於彼 別根比知及正教等諸量之中別根最勝。由親 證境是果性故。要於此處無違害已。方於餘
量而成立之。此即別根於色等處既親證會。 豈能令彼比量相違。輒欲遮其色等有性。如 何外色成別根境。由若無境不能於此生如
是覺。此事是我別根知也。此言意道。各別自 證領受相生。重起心緣而宣說故。猶如曾領 苦樂染等。此固不然。於餘亦爾。別根如夢等
見有如斯前已具說。於夢等位。亦有現見色 等諸境。即如所言。覆察之心是有故者。顯此 立因有不定過。然由夢瞖及罪逆心之所損
故。如似別根現前明見。雖無實境而有見事。 復亦不越識之體性。於所領事現前納受。為 斷割故。由斯道理意欲成立色等實境是離
識者。有相違過。徒事慢心。此復更有因不成 過。此覺後緣時。所見境已亡。如何許現量。 眼等諸識見色等時。彼實不能生斯斷割。此
但由其各別內證相分性故。因此為先意識 隨後取其定相。總集思構方能決斷。又復當 時識不俱起。設爾有其色等諸境眼等識滅
後何能見。能見非有。所鑒豈成。正於此時何 所悕望。從其滅識寧能有見。況於色等共識 同亡。是故應知。此不能見色等諸境。藉彼見
力重審之心。觀於色等。如何許成別根量性。 復於彼時意識斷割。不共許為現量性故。由 無能見及俱謝故。有餘師云。於此最初領受
其境。非分別垢之所染故。彼定緣於外色實 境。此亦非理。是不成故。由非他許離於言詮。 色等外境是識所知。然由內有自證之事。當
爾之時不起思構。便緣諸境相貌差別。彼但 許有如斯內緣。此亦隨其相貌現時。但依於 識。猶如共成。苦樂染等。然由將彼色等外境
為別根量。此但是為虛妄情執。猶如彼此數 量業等。還將此難用拓餘疑。於夢見事。從夢 覺已後覆緣想。雖復當時無境。然有上心之
知。現量亦爾。由因此故。後時意識決了非無。 彼亦尤無撥別根量。於自內證心心所生。不 離自證而有現量。是所許故。然於外境將為
現量斯妄增益。即是所遮。如前為出不成之 過。未見解詞。但事空言。寔無的當。彼全不許 有外色等。更欲仗之明有現量。然所成立。不
能遠離所斥之過。故若也不曾領受前境意 識。不能生憶念也。決定應許。於彼外境曾領 受之。由斯能見於色等境許別根性。斯乃不
成。曾領受境方能憶者。所以云何。由有理 故。
[0092b24] 已說如相識者。雖無外境如境相現。眼等諸 識遂得生起。如前已說。次復云何從此生憶 念者。從此識後與念相應。即於此相分別意
識而生起也。由領其境念方起故。其義不成。 若爾於色等處。以現量性決定了知。所有相 貌生憶念性故。猶如樂等。於憶念上安置形
像而領取之。決斷前相內自證解。然非不領。 猶如石等。有其焰等。生意識時。亦不能生此 之憶念。由斯決定依比量力於色等境。應必
定有親領受之。若異此者。所許憶念便成非 有。復由於此受領之境成現量故。世間言論。 名之為見。若於色等是憶念性。如共成者。可
有斯過。即由於此外色等處領受憶念。理不 許成。由有理故。如離於境得有其見。憶念同 然。為其能立。不共成故。宗及於喻欲曉悟他。 於境領受全無力用。
成唯識寶生論卷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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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藏第 31 冊 No. 1591 成唯識寶生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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