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sheng Zhong Guan Shi Lun Di Juan Di Juan 大乘中觀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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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中觀釋論卷第八安慧菩薩造
譯經三藏朝散大夫試鴻臚卿光梵 大師賜紫沙門臣惟淨等奉 詔譯
觀先分位品第九
[0153b28] 前品中說。如作者作業。彼能取所取二法。亦 互不相離施設有性。非勝義諦故。有異宗說 此頌言。
眼耳等諸根 受等心所法
彼所取若成 有取者先住
[0153c04] 釋曰有一宗人作如是說。彼說有因。故下頌 言。
若無彼先住 何有眼耳等
[0153c07] 釋曰。此中意樂先有物體。譬如織者。故下頌 言。
以是故當知 先已有法住
[0153c10] 釋曰若彼所取見等有法先住。乃有所取。如 造器用。
[0153c12] 復次頌言。
眼耳等諸根 受等心所法
有法先住者 以何可了知
[0153c15] 釋曰。彼宗意者。應知有其他法能取。即有所 取可得。
[0153c17] 論者言。彼眼等根別異。所取先無其體。此義 不成。此遣法差別。若或施設所取不有。即所 施設物性無體。如無經緯即 [疊*毛]
等不成。此遣 法自相。
[0153c21] 復次頌言。
若離眼等根 有法先住者
[0153c23] 釋曰見聞及受者。此等諸法若有先住。故下 頌言。
應離眼耳根 有見等無疑
[0153c26] 釋曰。今此非有。其眼根中無有見法可得和 合。非離眼根有見法故。如是所說。餘義亦然。 離眼等根而有何法。若取若捨若異眼根。何
有見聞。若無所取。或見或聞。云何可知。此是 所見所聞。此是能見能聞。亦非眼等先有能 見及受者可成。此復云何差別。見性不有
體故。何以故。若離眼等有法先住能成見聞 者。此即無住。若不離眼等有法先住。此乃見 即是聞。亦非道理。非見分位滅故。若或如是
能見眼根與所見相不相離者。是故離眼等 根亦無所取。何有能取。若見若聞。若離所取。 復何能取。或有頌言。
一切眼等根 實無法先住
[0154a10] 釋曰。云何一一根有法先住。故下頌言。
眼等根所取 異相復異種
[0154a12] 釋曰。此非眼等彼一一根先有法住。復次頌 言。
若眼等諸根 無法先住者
彼眼等諸根 當云何先有
[0154a16] 釋曰。若一一根決定有法而先住者。此乃先 復有先。若爾為即為離邪。今此如是。亦非眼 根之前先有彼餘耳等諸根。彼等未有成故。
此復云何。故下頌言。
若見即聞者 聞者即受者
一一有先住 如是非道理
[0154a22] 釋曰。非離見分位中有彼聞者受者而得和 合。亦非先有眼等諸根見性可得。眼等相違 故。
[0154a25] 復次頌言。
若見聞各異 受者亦復異
見時若能聞 即成多我體
[0154a28] 釋曰。若眼等一一根。先各有異。即見聞各 異。受者亦異。若或見等次第所成。如是若有 見即能聞者。此乃因見有聞。此復云何。以各
別相續成多我體。若言別有取者。此應觀察。 彼宗引云。如佛所言。名色緣六處。而彼色者 四大所成。即有能取所取。是故實有取者分
位。由眼等根與六處和合次第。乃有受法生 起。
[0154b07] 復次頌言。
眼耳等諸根 受等心所法
彼從諸大生 彼大無先住
[0154b10] 釋曰。彼能取性畢竟說者。云何離彼所取先 有大種所成。若爾即非所取。以能取非所取 成故。若所取如是決定有彼所取性者。如秤
低昂。即因果生滅離所取法。彼同時性如是 決定。能取差別即有多性可得。非無差別一 性同生。以離所取有所成故。若或大種所取
隨生。即無法先住。若彼大種無先住者。云何 大種所成眼等諸根有其所取。亦非能取所 取中間決定有法可得。
[0154b19] 復次頌言。
眼耳等諸根 受等心所法
若無先住者 眼等亦應無
[0154b22] 釋曰。若眼等諸根無法先住者。即無有法能 取所取。即何有眼等能取相待因性。
[0154b24] 有人言。應知能取無性可得。此即是為發生 正見捨離邪見。如佛所言。若法有性皆如幻 化。此即正見。若法無性如幻化者。此即邪見。
此中頌言。
彼眼等先無 今後亦復無
以三時無故 有性皆息滅
[0154c01] 釋曰。諸有分別於勝義諦中悉不成故。若有 分別皆是世俗施設所得。勝義諦中即無分 別。遣有性故。世俗諦中有所得法。皆如幻
化。如前所言。有法先住者。即是邪見所說。此 無相違。
觀薪火品第十
[0154c07] 復次所作。如說薪火物體有性。非如作者作 業一向對待所成。若薪火二法決定有性無 性。如作者作業此即不成。
[0154c10] 此中應問。若欲令其薪火二法物體有性者。 為一性邪。為復多性有所得邪。此義云何。是 故頌言。
若火即是薪 作作者一性
[0154c14] 釋曰。有所安立。此說畢竟。此言薪者。因薪能 作於火燒時此有薪之業用。薪火非一。是故 作者作業非一性故。如陶師與瓶。此遣法自
相。薪火若一性者。即能燒所燒薪火二法不 得和合。此遣法差別。故下頌言。
若薪異於火 離薪應有火
[0154c20] 釋曰。此中意者。若異法異性現事止息。即無 能燒所燒。若火燒時薪即不有即無所起。此 應思擇。若無起時彼即無性。亦非無薪有火
可見。若異於薪亦不見有因待之法。是故無 異。如無經緯即 [疊*毛] 等不成。
[0154c25] 復次頌言。
異即應常然 火不因薪故
薪即復無功 此業用相違
[0154c28] 釋曰。雖有他法不相因待。不因彼薪火自燒 故。
[0155a01] 復次頌言。
火若常然者 然火功相違
此如先所說 離薪別有火
[0155a04] 釋曰。若無其薪火常然者。此即無因。若爾 離薪常然乃可安立。若火常然能發起者。彼 然火具等諸相施作而悉相違。如是即無作
業功用。有薪亦無因待起處。即所燒相業用 無體。若謂燒時離火有薪。火不滅時異薪無 體。若無有異。此豈無過。云何燒時中有其薪。
若無所燒之薪異火有者。當火燒時薪亦遍 有。火若遍有。如是當知。薪無異性。此應思 擇。若言燒時不有薪者。是故薪火俱無異性。 若謂燒時有薪。此非道理。
[0155a14] 復次頌言。
異火即不到
[0155a16] 釋曰。與到相違故。如別物體。故下頌言。
不到即不燒
[0155a18] 釋曰。譬如別薪。故下頌言。
不燒即不滅
[0155a20] 釋曰。若薪盡即火滅。其或離薪即然火不成。 故下頌言。
不滅即常住
[0155a23] 釋曰。若自體常然者。如積土塊。云何離火而 有薪邪。以異不到故。若言薪在火中。此亦不 然。
[0155a26] 復次頌言。
若異薪有火 即薪能到火
如此人至彼 彼人至此人
[0155a29] 釋曰。如是決定與到相違。若如是說喻即不 成。此乃有所得相違之言。
[0155b02] 復次頌言。
若異薪有火 欲令薪到火
彼二互相離 薪火何能到
[0155b05] 釋曰。如彼人此人勿以一性異性取其物體。 彼若有者。即互相因待若其無體。如石女兒。 若法因待而有。如是乃有能取所取。亦不可
說一性異性。物體有性此即成就。
[0155b09] 復次頌言。
若因薪有火 亦因火有薪
[0155b11] 釋曰。能燒所燒二不可得。故下頌言。
二何法先成 薪火相因有
[0155b13] 釋曰。此畢竟說。彼二先後俱無體故。此意即。 是無相因待。若彼二法有異性先成。即有薪 火相因。若其無者。此非道理。
[0155b16] 復次頌言。
若因薪有火 火即成復成
[0155b18] 釋曰。此中何因有彼薪火。相因道理。故下頌 言。
亦非不有薪 而有火可得
[0155b21] 釋曰。火不因薪。彼無體故。火亦如是。若先有 所成。復因薪而有。此即云何。二法互相因待 先後可得。若此所得同時發起。亦非互相因
待道理。此復云何。故下頌言。
若法有因待 是法還成待
[0155b26] 釋曰。若彼二相因者。即彼薪火二相還成待 法。此應思察故下頌言。
二法無所成 已成云何待
[0155b29] 此義云何。
[0155c01] 復次頌言。
若未成有待 未成當何待
[0155c03] 釋曰。未成即無體。因待亦無體。故下頌言。
若因待有成 自待非道理
[0155c05] 釋曰。若自體有成復。何所成彼。薪火相因是。 義不成。
[0155c07] 復次頌言。
二因成無體 無不因薪火
[0155c09] 釋曰。若不因薪。火應常然。故下頌言。
因薪火亦無
[0155c11] 釋曰。先後相因而不成故。故下頌言。
因火亦無薪
[0155c13] 釋曰。亦非燒時有薪。彼無體故。
[0155c14] 復次毘世師言。有不見相極微之火。有業及 業用。二法差別。是中先有一分和合。如是乃 有薪一分來發起火相。故頌遣言。
火不餘處來
[0155c18] 論者言。今此何因業用和合。以差別因性所 生故。若有分位業用生起。即彼分位。彼彼方 處各各差別。汝先說言一分和合。此非道理。
以業無依故。亦非起時。若合若離差別因性 業用分位有所生起。亦非離所起時別有對 待因性可得。生時如是果體作用。此中亦非
先無差別。亦非法差別因。中間一分無體。 亦非中間一分而得和合。於差別中若有一 分和合。即俱時分位所作相違。亦無壞其業
用。所生道理或有害故。若計滅有所得。即彼 物體還復墮於差別法中。是故當知。火不從 彼餘處而來。亦無如是自差別所作一分有
體和合。云何於彼差別不差別中。計著多性。 又一分中亦有所著。又於無分位中著火有 性。如是薪火二法。此應思擇。如前已說。次下 頌言。
薪中亦無火
[0156a06] 釋曰。離火亦無差別因性。彼火因果無異性 火故。此應思擇。又復能取發起所得。彼即不 有。是故無別異性薪從餘處而來至火。亦非
無火。故下頌言。
餘法亦復然 如去來品說
[0156a11] 釋曰。若或無薪。云何得有能燒所燒。若有所 燒時。非無能燒。亦無能燒中有能燒發起。若 有能燒時。非無所燒。是故無能燒所燒亦非
相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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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中觀釋論卷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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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藏第 30 冊 No. 1567 大乘中觀釋論(第1卷-第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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