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kośaśāstrakārikāvibhāṣya (Apidamo Cang Xian Zong Lun)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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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八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三之四
[0809c21] 雖離所相別有生等。與所相法俱時而起。而 無一法一時即生即住即異即滅過失。如體 不同用有別故。執所相外無別生等。一一剎
那有四相者。如斯過失不可救療。一法一時 功能差別。理不成故。許所相外有別生等。無 斯過失。相體不同助緣差別。時分功能理有
異故。然有為法分位不同。略有三種。謂引果 用。未得正得。已滅別故。此諸有為復有二種。 謂有作用及唯有體。前是現在。後是去來。
此復一一各有二種。謂彼功能有勝有劣。諸 有為法。若能為因引攝自果。名為作用。若能 為緣攝助異類。是謂功能。若有別法於未獲
得引果用時。由遇未得正得已滅。引果用時。 外緣攝助。於辦自事。發起內緣。攝助功能。 是名生相。或復有法。於正獲得。引果用時。由
遇未得。正得已滅。引果用時。外緣攝助。於 辦自事。發起內緣。攝助功能。是餘三相。 於正生位生為內緣起所生法。至已生位
此所生法名為已起。於正滅位。住為內緣。 安所住法。令引自果至已滅位此所住法 名於自果已能引發即正滅位。滅為內緣壞
所滅法。至已滅位。此所滅法名為已壞異相 亦爾如應當知。有餘師說。因要待處。世時 位伴。能與果故。生已生時起用差別。謂
或有因待處與果。如雨要待雲處方生。要 贍部洲處金剛座。方證無上正等菩提。或 復有因待世與果如異熟因順解脫分。要在 過去方能與果或復有因待時與果。如輪王
業要劫增時。方能獲得轉輪王位。或復有 因待位與果。如諸種子至變異位方能生 芽。初無漏心及光明等體雖先有。而要未 來正生位中能有所作。或復有因待伴與果。
如四大種心心所等。要與伴俱能有所作。由 斯差別緣起正理。四相起用分位不同。謂正 生時生相起用。至已生位住異滅三。同於一
時各起別用。如是四相用時既別。故無一法 一時即生即住即異即滅過失。又正滅時。此 所相法由餘住相為勝因故。暫時安住能引
自果即於爾時由餘異相為勝因故。令其衰 損。即於爾時由餘滅相為勝因故。令其滅壞。 故三一時無相違失。時所相法為名安住。為
名衰異。為名壞滅。由能相力。所相一時。所望 不同。具有三義。如何異相。即於住時衰損能 引自果作用損彼作用。令後果生劣於前因。
是異相力。後果漸劣。由因有異。此果復由俱 起異相為緣衰損。能令後果更劣於前。如是 一切有為相續剎那剎那令後後異。故前前
念有異義成。此義既成。應為比量。謂見最後 有差別故。前諸剎那定有差別。若爾相續漸 增長時異相應無。不見果故。無斯過失。住相
爾時由外緣助勢力增強。摧伏異故。若生在 未來生所生法。未來一切法何不頓生彼能 生因。各常合故。此先已辯。先何所辯。謂有別
法於未獲得引果用時。由遇未得正得已滅。 引果用時外緣攝助。於辦自事發起內緣攝 助功能。是名生相。又作是說。因要待處。世
時位伴。方與果故。即依此義說如是言。頌 曰。
生能生所生 非離因緣合
[0810b22] 論曰。非離所餘因緣和合。唯生相力能生所 生。故諸未來非皆頓起。生相雖作俱起近因。 能生所生諸有為法。而必應待前自類因及
餘外緣和合攝助。如種地等差別因緣。助芽 等生令生芽等。若爾我等唯見因緣。有生功 能無別生相。有因緣合諸法即生。無即不生。
何勞生相。故應唯有因緣力生。此責不然。唯 許眾緣諸法生者。此責同故。謂若唯許未來 諸法因緣和合而得生者。此責亦同。未來諸
法因緣無別者。何不頓皆生。又因緣中隨 闕 一種。具所餘故果亦應生。且如眼根先業所 引。雖離大種而亦應生。或應但由大種功力。
不由先業眼根得生。或諸眼根隨業所引能 生大種。無不合時。於一生時。餘亦應起。或應 大種於眼無能。不見離前眼大種獨生故。但
應因前眼後眼得生。許大種能生應成無用。 又如種子水土等緣。隨 闕 一時芽必不起。 故知種等功力極成於眼等生。地等大種能生
功力。非所現見。既不現見大種功力。應不為 因生於眼等。又汝所執有業種子相續轉變。 誰為障礙。不能頓生。一切業果。若由緣助業
種方能生。應但緣能生。何勞業種。以眾緣助 業果乃生。眾緣若無果不生故。既賴緣助而 業種非無。雖藉眾緣寧撥無生相。又於眼等
諸識生中。處處經言。雖有眼色若離作意眼 識不生。然說識生緣眼及色。故不應難。因緣 力生。何勞生相。又見初念無漏生時。生能為
因起無漏得。得自相有前已極成。應說除生 有何別法。能作此得前俱起因。若全無因得 不應起。則初無漏應不說成。生相生時為亦
別有。俱生因不應言亦有。謂除生體餘一果 法。云何異滅為生助因。古昔諸師咸作是釋。 同一果法展轉為因。如諸大種更相順故。復
有釋言。諸有為法一切皆是生等性故。生等 四相一一用時。以此為門餘皆助力。是故所 說生生所生。非離因緣理善成立。餘廣決擇
諸有為相。如順正理及五事釋。已略分別諸 有為相。名身等類。其義云何。頌曰。
名身等所謂 想章字總說
[0811a03] 論曰。等者等取句身文身。名句文身。本論說 故。諸想總說即是名身。諸章總說即是句身。 諸字總說即是文身。言總說者。是合集義。於
合集義中說殟遮界故。想者眼耳瓶衣等想。 謂於諸法分別取著。共所安立字所發想。如 是想身即是名身。謂眼耳鼻舌身意等。章謂
章辯。世論者釋。是辯無盡帶差別章。能究竟 辯所欲說義。即是福招樂異熟等。如是章身 即是句身謂如有說。
福招樂異熟 所欲皆如意
并速證第一 永寂靜涅槃
[0811a14] 如是句等。字謂 [褒-保+可] 阿壹伊等字。如是字身即 是文身謂迦佉伽等。有餘師說。本論中言。云
何多名身。謂名名事等。非彼論師欲辯名等 是實有相。而依假合以發問端。是故彼問多 名身等者。決定應問名等體實相。思擇名等
體實相中。何用推徵名等假合。又名等三相差 別者。謂聲所顯。能顯於義。以共立為能詮 定量。顯示所解意樂所生。能表所知境界自
體。猶如影響。此相是名。若能辯析所知境中 廣略義門。此相是句。於能說者聲已滅位。猶 令繫念持令不惑傳寄餘者。此相是文。此中
名者。謂隨歸赴。如如語聲之所歸赴。如是如 是。於自性中名皆隨逐呼召於彼。句者即能 辯所說義。謂能辯析差別義門。文者謂能有
所彰顯。依此由此彼彰顯故。此即是字。謂令 繫念無有忘失。或復由此之所任持令無疑 惑。或能持彼轉寄於餘故。有說言如靜慮者。
方便境相與靜慮中所覺了境而為梯隥。文 於名句及義亦爾。名句文身理實皆是不相 應行。而經論中說非色法皆為名者。以色相
顯當體立名。非色相隱從詮立目。義為可說 不可說耶。理實應言義不可說。然共施設。 聞言解義。因語發名。名顯義故。三世等法各
有三名。謂去來今三時說故。又一切法無無 名者。若有應成非所知境。故薄伽梵說如 是言。
名能映一切 無有過名者
是故名一法 皆隨自在行
[0811b13] 有餘師說。義少名多。於一義中有多名故。有 餘復說。名少義多。名唯一界少分所攝。義則 具收十八界故。復有說者。互有少多。謂約界
攝義多名少。若依立教義少名多。謂佛世尊。 於一一法隨義施設無邊名故。如貪名愛名火 名蛇名蔓名渴名網名毒名泉名河名脩名廣
名針縷等。如是一切。此中經主作如是言。豈 不此三語為性故。用聲為體。色自性攝。如何 乃說為心不相應行。此責非理。所以者何。理
教分明。證別有故。教謂經言。語力文力。若 文即語別說何為。又說應持正法文句又言 依義不依於文。又說伽他因謂闡陀。文字闡
陀。謂造頌分量語為體。又契經言。知法知義。 法謂名等。義謂所詮。又契經言。文義巧妙。又 言應以善說文句讀誦正法。惡說文句讀誦
正法。義即難解。又說如來獲得希有名句文 身。又說。彼彼勝解文句甚為希有。由此等教 證知別有。能詮諸義。名句文身。其體如聲。實
而非假。理謂現見。有時得聲而不得字。有時 得字而不得聲。故知體別。有時得聲不得字 者。謂雖聞聲而不了義。現見有人粗聞他語
而復審問。汝何所言。此聞語聲不了義者。都 由未達所發文故。如何乃執文不異聲。有時 得字不得聲者。謂不聞聲而得了義。現見有
人不聞他語覩脣等動知其所說。此不聞聲得 了義者。都由已達所發文故。由斯理證。文必 異聲。又見世間隱聲誦呪。故知呪字異於呪
聲。又見世間有二論者。言音相似。一負一勝。 此勝負因必異聲有。又法與詞二無礙解。境 界別故知字離聲。是故聲者。但是言音相無
差別。其中屈曲必依加遮吒多波等。要由語 聲發起諸字。諸字前後和合生名。此名既生 即能顯義。由斯展轉而作是言。語能發名名
能顯義。故名聲異。其理極成。應知此中聲是 能說。名等所說。義俱非二如是則為無倒建 立。此中經主又作是言。非但音聲皆稱為語。
要由此故義可了知。如是音聲方稱語故。謂 能說者。於諸義中已共立為能詮定量。若此 句義由名能顯。聲即能詮。何須名等。何等名
為能詮定量。豈不於義共立想名。此即說為 能詮定量。謂能說者。於諸義中先共安立如 是諸字。定能展轉詮如是義。由共安立如是
字故。因如是字發如是名。此名即是能詮定 量。諸能說者。將發語時。要先思惟如是定量。 由此自語或他語時。於所顯義皆能解了。故
非唯聲即能顯義要語發字。字復發名。名乃 能詮所欲說義。如語發字字復發名。如是應 思發句道理。此中經主復作是言。又未了此
名如何由語發。為由語顯。為由語生。若由語 生語聲性故。聲應一切皆能生名。若謂生名 聲有差別。此足顯義何待別名。若由語顯語
聲性故。聲應一切皆能顯名。若謂顯名聲有 差別。此足顯義何待別名。執聲能詮。斯難亦 等。謂若聲體即能顯義應一切聲無非能顯。
若謂能顯聲有差別。如是差別應即是名。故 所推徵末為過難。然能說者。以所樂名。先 蘊在心。方復思度。我當發起如是如是言。為
他宣說如是如是義。由此後時隨思發語。因 語發字。字復發名。名方顯義。由依如是展轉 理門。說語發名。名能顯義。如斯安立其理必
然。若不以名先蘊心內。設全發語無定表詮。 亦不令他於義生解。又經主言。或應唯執別 有文體。即總集此為名等身。更執有餘便為
無用。此亦非理。無有諸文俱時轉故。既不俱 轉如何總集。或如樹等大造合成。非不緣斯 別生於影。影由假發而體非假。如是諸文亦
應總集。別生名句。而彼名句雖由假發而體 非假。若爾即應一切假法。皆可安立為實有 性。無如是失。於一字中亦有名故。無有假法
攬一實成。故假與名義不相似。既於一字亦得 有名。此名如何知離字有。如是一字如無義 字無有所詮。依此為緣別有名起。方能表義。
然極相近。別相難知。如壁上光二色難辯。若 許即聲。由先契約宣唱差別。能表於義說為 名等。斯有何失。此亦不然。能詮契約即聲差
別。理不成故。若共所立能詮契約即聲差別 者。應如色差別非共立契。亦可了知。非青與 黃二色差別。要共立契然後可知。雖二色中
先不共立差別契約。而彼青黃非異色故。眼 識得已意識即能。隨分別知此彼差別。又理 不應。於契約上復作契約。故不應言能詮契
約。雖不異聲而先不共立契約者。雖復得聲 而更待餘立契約故。未能了別。此望餘聲有 差別相。又若所立契即聲差別者。於有義聲
及無義聲。所有差別雖先未共立差別契應 亦了知。謂於一聲有此差別。於餘聲上此差別 無。先未共立差別契者。得二聲時雖不了義。
然應如彼二色差別。即能了達有契約聲無 契約聲差別之相。故知別有名句文身。緣聲 而生能顯了義。又經主說。諸剎那聲不可聚
集。亦無一法分分漸生。如何名生可由語發。 又自釋言。云何待過去諸表剎那。最後表剎 那能生無表。復自難言。若爾最後位聲乃生
名。但聞最後聲應能了義。若作是執。語能生 文。文復生名。名方顯義。此中過難應同前說。 以諸念文不可集故。語顯名過。應例如生。又
文由語若顯若生。准語於名皆不應理。此難 違害自所稟宗。彼說去來皆無自體。聲前後 念不可頓生。如何成文成名成句。若前前念
傳傳相資最後剎那成文名句。但聞最後應 了義成。又無相資去來無故。既恒一念如何 相資。既無相資前後相似。後如初念應不能
詮。聞後如初應不了義。故彼所執前後相資。 聲即能詮理不成立。我宗三世皆有非無。故 後待前能生名等。雖最後念名等方生。而但
聞彼不能了義。由不具聞。如先共立。名等契 約。能發聲故。然聞一聲亦有了者。由串習 故。依此比餘。故經主言。破彼非此毘婆沙說。
名句文三各有三種。名三種者。謂名名身多 名身。句文亦爾。名有多位。謂一字生。或二字 生。或多字生。一字生者。說一字時但可有名。
說二字時即謂名身。或作是說。說三字時即 謂多名身。或作是說。說四字時方謂多名身。 二字生者。說二字時但可有名。說四字時即
謂名身。或作是說。說六字時即謂多名身。或 作是說。說八字時方謂多名身。多字生中三 字生者。說三字時但可有名。說六字時即謂
名身。或作是說。說九字時即謂多名身。或作 是說。說十二字時方謂多名身。此為門故餘 多字生。名身多身如理應說。句亦多位。謂處
中句。初句後句短句長句。若八字生名處中 句。不長不短。故謂處中。三十二字生於四句。 如是四句成室路迦。經論文章多依此數。若
六字已上生名初句。二十六字已下生名後 句。若減六字生名短句。過二十六字生名長 句。且依處中句辯三種。說八字時但可有句。
說十六字時即謂句身。或作是說。說二十四 字時即謂多句身。或作是說。說三十二字時 方謂多句身。文即字故。唯有一位。說一字時
但可有文。說二字時即謂文身。或作是說。說 三字時即謂多文身。或作是說。說四字時方 謂多文身。由此理故應作是說。說一字時有
名無名身無多名身。無句無句身無多句身。 有文無文身無多文身。說二字時有名有名 身無多名身。無句等三。有文有文身無多文
身。說四字時有名等三。無句等三。有文等三。 說八字時有名等三。有句無句身無多句身。 有文等三。說十六字時有名等三。有句有句
身無多句身。有文等三。說三十二字時。名句 文三。各具三種。由此為門。餘如理說。復應思 惟。如是名等何界所繫。為是有情數。為非有
情數。為是異熟生。為是所長養。為是等流性。 為善為不善。為無記。此皆應辯。頌曰。
欲色有情攝 等流無記性
[0813a12] 論曰。此名等三唯是欲色二界所繫。就色界 中。有說。唯在初靜慮地。有說。亦通上三靜 慮。隨語隨身所繫別故。若說此三隨語繫者。
說生欲界作欲界語時。語名等身皆是欲界 繫。彼所說義。或三界繫。或通不繫。即彼復作 初定語時。語及名等初定地繫。身欲界繫。義
如前說。如是若生初靜慮地作二地語。如理 應思。若生二三四靜慮地作二地語。亦如理 思。若說此三隨身繫者。說生欲界或四靜慮。
名等及身各自地繫。語或自地。或他他繫。義 如前說。此二說中。或言上地亦有名等而不 可說。雖有二說然初說善。又名等三有情數
攝。非情有為不成就故。能說者成。非所顯義。 唯成現在。不成去來。又名等三唯等流性。非 所長養。非異熟生。而言名等從業生者。是業
所生。增上果故。又名等三。唯是無覆無記性 攝。故斷善者。說善法時。雖成善名等。而不成 善法。離欲貪者不成不善。諸無學者不成染
污。成能詮名等。非所詮法故。如上所說。餘不 相應所未說義今當略辯。頌曰。
同分亦如是 并無色異熟
得相通三類 非得定等流
[0813b05] 論曰。亦如是言。為顯同分。如名身等通於欲 色。有情等流無覆無記。并無色言顯非唯欲 色。言并異熟顯非唯等流。是界通三類通二
義。云何異熟。謂地獄等及卵生等趣生同分。 云何等流。謂界地處種姓族類沙門梵志學 無學等所有同分。有餘師說。先業所引生。是
異熟同分。現在加行起。是等流同分。得及諸 相類並通三。謂具剎那等流異熟。非得二定 唯是等流。唯言為明非異熟等。所餘應說而
不說者。命根無想如前說故。餘義准前已可 知故。謂說得等唯成就故有情數攝義可准 知說諸有為有生等故。准知諸相通情非情。
餘隨所應義皆已顯。是故於此無勞重說。如 是已辯不相應行。前言生相。生所生時。非 離所餘。因緣和合。此中何法說為因緣且因 六種。何等為六。頌曰。
能作及俱有 同類與相應
遍行并異熟 許因唯六種
[0813b23] 論曰。本論許因唯有六種不增不減一能作 因。二俱有因。三同類因。四相應因。五遍行 因。六異熟因。能作因體通一切法。是故前說。
俱有因體遍諸有為。故居第二。餘同類等。於 有為中如其所應各攝少分。隨言便穩次第 而說。法生所賴故說為因。即親順益所生
果義。如是六因非佛所說。如何本論自立此 名。定無大師所不說義。阿毘達磨輒有所說。 經中現無由隱沒故。自相可得決定應有。又
諸經中所化力故。世尊方便作異門說對法 諸師由見少相知其定有。分明結集。故有說 言。此六因義說在增一增六經中時經久遠其
文隱沒。尊者迦多衍尼子等。於諸法相無間 思求。冥感天仙現來授與。如天授與筏第遮 經。其理必然。如四緣義。雖具列在此部經
中。而餘部中有不誦者。由時淹久多隱沒故 既見餘經有少隱沒。故知此處亦非具在。又 見經中處處散說。故六因義定應實有。謂如
經說。眼色為緣生於眼識。又如經說。二因二 緣能生正見。諸如是等即能作因。諸法於他 有能作義。由生無障故立此因。如契經說有
三道支正見隨轉。又如經說。三和合觸俱起 受想思。諸如是等即俱有因。諸行俱時同作 一事。由互隨轉故立此因。如說。如是補特
伽羅成就善法及不善法。應知如是補特伽 羅善法隱沒惡法出現。有隨俱行善根未斷。 以未斷故從此善根。猶有可起餘善根義。又
說。苾芻若於彼彼多隨尋伺。即於彼彼心多 趣入。無明為因起諸染著。明為因故離諸染 著。諸如是等即同類因。過去現在同類諸法。
由牽自果故立此因。如契經說。見為根信證 智相應。又如經言。若有了別即有了知。在定 了知乃為如實非不在定。諸如是等即相應
因。心心所相應同作一事。由共取一境故立 此因如契經言諸邪見者所有身業語業意 業諸有願求。皆如所見。所有諸行皆是彼類。
如是諸法皆悉能招非欣愛樂不可意果。又 經說。一切見趣生時。皆以有身見為其根本。 若此見生不忍一切。此見能生貪欲瞋恚。諸
如是等即遍行因。過去現在見苦集所斷疑 見無明及相應俱有。於同異類諸染污法。由 能引起故立此因。一部為因生五部果故同
類外立遍行因。如契經言。若所作業是善有 漏。是脩所成。於彼處生受諸異熟。又如經 言。諸故思業作及增長定招異熟。諸如是
等即異熟因。一切不善善有漏法。由招異類 故立此因。如是六因佛處處說。諸憎背者迷 故不見。諸有智人應勤覺了。又薄伽梵處處
經中說有俱生前生因義。依此有彼。有此生 故彼生。如次應知。有二因義。又薄伽梵於 契經中分明顯說二種因義。謂契經言。諸有
不敏處無明者。由無明故亦造福行。此經即 顯有前生因。又契經說。眼色為緣。廣說乃至。 意法為緣。生癡所生染濁作意。此中意者。
癡即無明。希求即愛。愛表即業。此經則顯有 俱生因。一心中說有展轉為因故。非謂此經 據相續說。理不成故。同因所起。執不俱生。甚
為迷謬。此廣決擇如順正理及五事論。應如 實知。已略舉因。今當廣辯。且初能作因相云 何。頌曰。
除自餘能作
[0814a26] 論曰。此能作因略有二種。一有生力。二唯無 障。諸法生時唯除自體。以一切法為能作因。 由彼生時皆不為障。於中少分有能生力。且
如有一。眼識生時。以所依眼為依止因。以所 緣色為建立因。以眼識等如種子法為不斷 因。以相應法為攝受因。以俱有法為助伴因。
以耳根等為依住因。此等總說為能作因。於 中一分名有力因。以有能生勝功能故。所餘 諸分名無力因。以但不為障礙住故。因即能
作。名能作因。此因有力。能作果故。雖餘因性 亦能作因。然能作因更無別稱。如色處等總 即別名。或復此因能作二義。以無障故可名
為因。可名非因。不生能故。又能作者。是餘親 因。此能助彼名能作因。或此令他能有所作。 他即是果。能作之因。名能作因。何緣自體。非
自能作因。以能作因於自體無故。謂無障義。 是能作因。自於自體恒為障礙。又一切法不 待自體。應有恒成損減等故。若有應與現事
相違。一法生時餘相違法。亦無障住故能為 因。非彼與此。有時為因。有時非因。應合正 理。故一切法皆能作因。諸法相望皆有障力。
而不為障故能為因。若處有一餘必無故。無 色亦有。時依等定。故彼相望亦有障力。又諸 法內。一法生時。如與欲法。餘皆無障。由二緣
故法不得生。一順因無。二違緣有。諸法生位。 必待勝力各別因緣。及待所餘無障而住。增 上緣法由能生因有能障因無諸法乃生故。
唯由無障礙說一切法名為能作因。非有障 力而不為障。與無障力不為障者。於無障時 少有差別。俱有無障力同無勝用故。由斯理 趣諸法不頓生非如作者皆成殺等業
闕 勝 用緣因等起故。即由此理過去諸法與餘二 世為能作因。彼二世法還與過去為增上果。 未來諸法與餘二世為能作因。彼二世法非
俱後故。不與未來為增上果。果必由因取故。 唯有二因。唯據無障故許通三。現在諸法與 餘二世為能作因。彼二世中唯未來法為現
在果。有為望有為。展轉是因果。有為望無為。 此非因彼非果。無為望無為。展轉非因果。無 為望有為。此是因彼非果。由斯故說果少因
多。以能作因通一切法。其增上果唯有為 故。
說一切有部顯宗論卷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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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藏第 29 冊 No. 1563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
【版本記錄】CBETA 電子佛典 2016.06,完成日期: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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