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kośaśāstrakārikāvibhāṣya (Apidamo Cang Xian Zong Lun)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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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五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三之一
[0795a11] 如是因界已列諸根。今於此中應更思擇。世 尊何故別說根名。在內界全及法一分。以增 上義別說為根。彼彼事中得增上故。雖增上
義諸法皆有。而極增上方立根名。誰望於誰 為極增上。頌曰。
五根於四事 四根於二種
五八染淨中 各別為增上
[0795a18] 論曰。非一切根總於一事為極增上。眼等五 根各於四事有增上用。一莊嚴身。二導養身。 三生識等。四不共事。莊嚴身者。謂五根中
隨闕一根身醜陋故。導養身者。謂因見聞避 險難故。及於段食能受用故。香味觸三皆成 段食。如有頌曰。
譬如明眼人 能避現險難
世有聰明者 能離當苦惡
多聞能知法 多聞能離罪
多聞捨無義 多聞得涅槃
身由食住 命託食存 食已令心
適悅安泰
[0795b01] 生識等者。謂發五識及相應法。隨所依根有 明昧故。不共事者。謂取自境見聞嗅嘗。覺別 境故。有說。眼耳於能守護生身法身。如其次
第有增上用。前二伽他即為此證。有說。眼耳 俱能守護生法二身。親近善士聽聞正法。眼 耳各為一增上故。女男命意各於二事有增
上用。且女男根二增上者。一有情異。二分 別異。有情異者。劫初有情形類皆等。二根生 已便有女男形類差別。分別異者。進止言音
乳房髻等安布差別。有說。勇怯有差別故。名 有情異。衣服莊嚴有差別故。名分別異。有 說。此於染淨二品有增上力。故言於二受不
律儀。起無間業斷善根故。名於染品有增上 力。能受律儀入道得果及離欲故。名於淨品 有增上力。半擇迦等無如是事。命根於二有
增上者。謂由命故施設諸根及根差別。由此 有彼有此無彼無故。或於眾同分能續及能 持。於無色界要有命根。方有所生處決定故。
彼起自地善染污心。或起餘心。非命終故。意 根於二有增上者。謂能續後有。及自在隨行。 能續後有者。如世尊告阿難陀言。識若不入
母胎中者。精血得成羯羅藍不。不也世尊。乃 至廣說。自在隨行者。如契經言。
心能導世間 心能遍攝受
如是心一法 皆自在隨行
[0795b26] 有說。意根於染淨品有增上力。故言於二如 契經言。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 清淨。樂等五受信等八根於染淨中有增上
力。謂樂等五於染增上貪等隨眠所依事故。 有說。此於染淨二品俱有增上。說為耽嗜。 出離依故。樂故心定。苦為信依。六依出離喜
及憂捨。契經說故。信等八根於淨增上。如 契經說。我聖弟子。具信牆塹。具勤勢力。具念 防衛。心定解脫。慧為刀劍。乃至廣說。此中
即攝後三根故。彼於淨品定有增上。若增上 故立為根者。於愛見品諸煩惱中。受想二法 有增上用。想應如受亦立為根。又諸煩惱於
能損壞善品等中。有增上用。應成根體。又最 勝故。建立諸根。一切法中涅槃最勝。何緣不 立涅槃為根。又迦比羅語具手足及大便處
亦立為根。於語執行及能棄捨。有增上故。 如是等事不應立根。由所許根有如是相。頌 曰。
心所依此別 此住此雜染
此資糧此淨 由此量立根
[0795c17] 論曰。心所依者。眼等六根。此內六處是有情 本。此相差別由男女根。復由命根此一期 住。此成雜染。由五受根此淨資糧由信等五
此成清淨。由後三根。由此立根事皆究竟。不 應更立想等為根。諸煩惱中愛過最重。故唯 立受與彼為根。愛過重者。以契經說。愛與六
處為生因故。又想非見煩惱生因。餘因發生 顛倒見已。妄分別想持令相續。離正對治不 可斷壞。故說此想與彼為因。受為愛因。俱通
二種。受為過重。煩惱因故。通二因故獨立為 根。有餘師言。想為餘法。所映奪故不立為根。 謂諸善想正慧映奪。諸染污想顛倒映奪。非
增上故不立為根。又諸煩惱亦非增上。受於 其中成增上故。唯受於彼可立為根。或損善 品壞樂果事。下劣鄙穢如何立根。根是世間
增上法故。又於諸法涅槃雖勝。滅諸根故不 立為根。如破諸瓶。破非瓶體。又語具等亦不 名根。不定雜亂太過失故。不定失者。何等語
具立為語根。能發言音名為語具。此即是 舌。若爾則應尋伺等法。及能引起語業諸風 亦立為根。能發語故。謂尋伺等依脣齒腭咽
喉等緣發起言音。非但依舌無異因故。又尋 伺等於發言音是勝因故。又諸手腋管弦息 等。皆能為因發言音故。不應唯立舌為語根。
若謂了色亦由言故。不應獨立眼為根者。理 必不然。諸生盲人雖聞說色。不了青等差 別相故。手於執取不應名根。口等亦能執取
物故。足於行動不應名根。蛇魚等類不由於 足有行動故。出大便處於能棄捨不應名根。 口等亦能有棄捨故。雜亂失者。彼所立根應
成雜亂。口能執取及棄捨故。手足俱有執行 用故。有如是等雜亂過失太過失者。彼所立 根應無限量。若舌根異語根異者。應許鼻根
與息根異。如舌能語鼻通息故。若此於彼少 有作用即立為根。是則咽喉齒脣肚等。於諸 吞嚼攝持等事。有增上故應立為根。或一切
因於生自果。皆增上故應並立根。故迦比 羅如童子戲。不應許彼語具等根。已說根義 及建立因。當說諸根一一自體。此中眼等乃
至男根。前此品中已辯其相。謂彼識依五種 淨色名眼等根。女男二根從身一分差別而 立。命根體是不相應故。不相應中至時當
辯。信等體是心所法故。心所法中至時當辯 樂等五受三無漏根更無辯處。故今應釋。頌 曰。
身不悅名苦 即此悅名樂
及三定心悅 餘處此名喜
心不悅名憂 中捨二無別
見修無學道 依九立三根
[0796b08] 論曰。身謂身受。依色根故。即五識相應受。言 不悅者。是損惱義。於五識俱領觸受內。能損 惱者名為苦根。所言悅者是攝益義。即五識
俱領觸受內。能攝益者名為樂根。初靜慮中 三識俱樂。亦此所攝種類同故。第三靜慮意 識俱受。能攝益者亦名樂根。彼地更無餘識
身故。即意俱悅立為樂根。意識俱生悅受有 二。在第三定說名為樂。由此地中離喜貪故。 除第三定。下三地中說名喜根。有喜貪故。
此二心悅攝益義同。行相何殊分為喜樂。由 行相轉有差別故。若有心悅安靜行轉。名為 樂根。若有心悅麁動行轉。名為喜根。或復
樂根攝益力勝。喜根攝益則不如是。由此第 三靜慮地樂。諸聖說為所耽著處。與意識俱 能損惱受。是心不悅名曰憂根。已約身心悅
不悅受。行相差別立四受根。所言中捨二無 別者。中是非悅非不悅義。即不苦樂說名捨 根。身心受中此定何受。應言此受通在身心。
苦樂何緣各分為二。不苦不樂唯立一根。此 在身心無差別故。謂心苦樂多分躁動。苦 樂在身則為安住。不苦不樂在身在心。行相
無差唯安住故。又心苦樂多分別生。在身不 然隨境力故。阿羅漢等亦如是生。捨在身心 俱無分別。處中行相任運而起。又苦樂受在
身在心。於怨於親行相轉異。不苦不樂在身 在心。於中庸境行相無異。是故苦樂各分為 二。不苦不樂唯立一根。已釋樂等諸受根體。
三無漏根今次應釋。不可一一別說其體。應 就三道依九總立。意樂喜捨信等五根。此九 三道中即是三無漏。謂在見道意等九法。即
是未知當知根體。未知當知行相轉故。若在 修道意等九法。即是第二已知根體。為欲斷 除餘隨眠故。於已知境數復了知。在無學道。
意等九法即是第三具知根體。知自己知。故 名為知。習知成性故。或能護知故。名為具知。 九根相應合成此事。故意等八亦得此名。如
是根名雖二十二。而諸根體但有十七。女男 二根身根攝故。三無漏根九根攝故。如是已 釋根體不同。當辯諸門義類差別此二十二 根中幾有漏幾無漏。頌曰。
唯無漏後三 有色命憂苦
當知唯有漏 通二餘九根
[0796c21] 論曰。次前所說最後三根。體唯無漏。是無垢 義。垢之與漏名異體同。七有色根色蘊攝故。 名為有色。此有色根命及憂苦一向有漏。九
通二者。即前所說三無漏攝。意等九根名為 無漏。餘意等九是名有漏。有說信等亦唯無 漏。此不應理。如世尊言。我若於此信等五根。
未如實知是集沒味過患出離。未能超此天 人世間。乃至廣說非無漏法。應作如是次第 觀察。又佛未轉正法輪時。先以佛眼遍觀世
間。諸有情類有利中軟諸根差別。此廣決擇 如順正理。如是已說有漏無漏。二十二根中。 幾是異熟。幾非異熟。頌曰。
命唯是異熟 憂及後八非
色意餘四受 一一皆通二
[0797a06] 論曰。且無分別。此諸根中。唯一命根定是異 熟。如何此命可無分別。定果命根非異熟故。 如是命根亦是異熟。得邊際定應果苾芻。於
僧眾中或別人所施思果故。諸我能感富異 熟業。願皆轉招壽異熟果。聖所說故。有說彼 由邊際定力。引取前生順不定受。業所感壽
令現受用。復有欲令邊際定力引前生業殘 異熟果。憂根及後信等八根皆非異熟。有記 性故。經說有業順憂受者。依受相應言順無
過。如言有觸順樂受等。何緣定知憂非異熟。 離欲貪者不隨轉故。異熟不然。故非異熟。 如何定知離欲貪者。憂不隨轉。憂是無知等
流果故。阿羅漢等一切無知皆已斷故。諸怨 憎相彼無有故。諸阿羅漢離欲貪者。已斷欲 界諸災患故。諸怨憎相亦皆無有。又彼相續
多歡悅故。離欲貪者。憂不隨轉。故知憂根。越 異熟法餘根通二。義准已成。謂七色意根。除 憂餘四受。十二一一皆通二類。七有色根若
所長養。則非異熟。餘皆異熟。意及四受若善 染污若威儀路。及工巧處并能變化。隨其所 應亦非異熟。餘皆異熟。如是已說是異熟等。
二十二根中幾有異熟。幾無異熟。頌曰。
憂定有異熟 前八後三無
意餘受信等 一一皆通二
[0797b01] 論曰。如前所說。憂根當知定有異熟。定言 意顯唯有非無遮非異熟。因無記無漏故。眼 等前八及最後三。此十一根定無異熟。八無
記故。三無漏故。餘皆通二。義准已成。謂意根 餘四受信等言等取精進等四根。此十一一 皆通二類。意樂喜捨若不善善有漏有異熟。
若無記無漏無異熟。苦根若善不善有異 熟。若無記無異熟。信等五根。若有漏有異熟。 若無漏無異熟。如是已說有異熟等。二十二 根中幾善幾不善幾無記。頌曰。
唯善後八根 憂通善不善
意餘受三種 前八唯無記
[0797b13] 論曰。信等五根及三無漏。一向是善。憂根唯 通善不善性。意及四受皆通三性。眼等八根 唯是無記。如是已說善不善等。二十二根中
幾欲界繫幾色界繫幾無色界繫。頌曰。
欲色無色界 如次除後三
兼女男憂苦 并餘色喜樂
[0797b19] 論曰。欲界除後三無漏根。由彼三根唯不 繫故。准知。欲界繫有餘十九根。色界如前 除三無漏。亦除男女憂苦四根。准知。十五
根亦通色界繫。除男女者。色界已離婬欲法 故。除此無因須受用故。有說由此身醜陋故。 此說不然。陰藏隱密非醜陋故。然佛置彼在
男品中。如契經說。無處無容女身為梵。有處 有容男為梵者。離欲威猛似男用故。如有稱 讚大梵王言。
大梵如丈夫 所得皆已得
離欲道威猛 故說為丈夫
[0797c01] 除苦根者。色界中無損害事故。苦是損害。業 異熟故。有說彼身極淨妙故。除憂根者。彼處 無有怨憎相故。又奢摩他潤相續故。有說色
界具離欲智。憂是無知等流果故。無色如前 除三無漏女男憂苦。并除喜樂及五色根准 知。餘八根通無色界繫。如是已說欲界繫等。
二十二根中幾見所斷。幾修所斷。幾非所斷。 頌曰。
意三受通三 憂見修所斷
九唯修所斷 五修非三非
[0797c11] 論曰。意喜樂捨一一通三。憂根唯通見修所 斷。非無漏故。七色命苦唯修所斷。有色無染 非六生故。非無漏故。信等五根。或修所斷。
或非所斷。通善有漏及無漏故。最後三根唯 非所斷。皆是無漏無過法故。然契經言。應知 聖道猶如船筏。法尚應斷。何況非法。此非
見修二道所斷。入無餘依涅槃界位。捨故名 斷。已說諸門義類差別。當說初得異熟諸根。 幾異熟根何界初得。須問初得異熟根者。遮 無染心能續生故。頌曰。
欲胎卵濕生 初得二異熟
化生六七八 色六上唯命
[0797c23] 論曰。欲胎卵濕生初受生位。唯得身與命二 異熟根。舉胎卵濕顯除化生。化生色根無漸 起故。此辯異熟不說意捨。時彼定染非異熟
故。爾時亦得信等諸根。非異熟故。此中不說。 此因化說。不辯三生羯剌藍位。雖得色等 異熟生法。而體非根。故此不說。化生初位得
六七八。無形得六。如劫初時。六謂眼耳鼻舌 身命。一形得七。如諸天等。二形得八。惡趣容 有二形化生。色初得六如欲化生。無形者說
上唯命者。謂無色界定生俱勝故名為上。彼 初唯得異熟命根。由此證知命根實有。此若 非有為得何根。名生無色非善染污。名業果
生未受彼生。客現起故。又異熟心無續生理。 唯許染心能續生故。過去未來非有論者。爾 時三世異熟皆無。生依何說應許實命。為彼
生依說異熟根。最初得已。當說最後所滅諸 根。何界死時幾根後滅。頌曰。
正死滅諸根 無色三色八
欲頓十九八 漸四善增五
[0798a13] 論曰。且說染污及無記。心正命終時根滅多。 少謂無色界將命終。時命意捨三於最後。 滅無色唯有捨受非。餘又無色言遮彼有色。
有餘師說。彼有色故。若不說有實物命根。何 異熟斷名無色死。若言異熟四蘊斷故彼名 死者。善染污心現在前位。應亦名死。若言彼
地所受異熟猶未盡者。如何不受而有盡期。 善染污心現在前位。當言彼受何業異熟。非 不現前可名為受。餘廣決擇如順正理。色界
死時八根後滅。謂眼等五及前三根。化生 生死根無缺故。欲頓死時。十九八滅。二形十 滅。謂女男根及前說八一形九滅。無形八滅。
若漸死時。身命意捨四根後滅。此四必無前 後滅義。若在三界善心死時。一切位中數各 增五。善心必具信等根故。謂於無色增至八
根。乃至欲界漸終至九。今復應思。幾根能得 何沙門果。雖沙門果非根亦得。此辯根故但 問諸根。頌曰。
九得邊二果 七八九中二
十一阿羅漢 依一容有說
[0798b04] 論曰。邊謂預流阿羅漢果。中謂一來及不還 果。且預流果由九根得。謂意捨信等初二無 漏根。此果與向未至地攝。故唯有捨。云何此
由已知根得。由離繫得與解脫道俱時起故。 雖解脫道於沙門果非同類因而是相應。俱 有因故。名得無失。或已知根亦為同類因能
得預流果。謂轉依時如阿羅漢。就容有說。亦 無有過。阿羅漢果亦九根得。謂意信等後二 無漏。樂喜捨中隨取一種。此果及向通九地
攝。故於三受隨取其一。中間二果一一皆通。 七八九得世出世道。次第超越證差別故。且 一來果次第證者。依世間道由七根得。謂意
及捨信等五根。依出世道由八根得。謂即前 七及已知根。倍離欲貪超越證者。如預流果 由九根得。證不還果應知亦爾。總例雖然而
有差別。全離欲貪超越證者。依地別故三受 隨一。次第證者。若於第九解脫道中入根本 地。依世間道由八根得。喜為第八依出世道
由九根得。已知第九若阿羅漢亦九根得。違 發智論彼問幾根得阿羅漢。答十一故。三受 定無俱時起故。但由九得。言十一根。依容有
說。謂容有一補特伽羅。從無學位數數退已。 由喜樂捨數復還得。非不還果有同此失。次 第無容樂根得故。超越無容有退失故。今應
思擇成就何根。彼諸根中幾定成就。頌曰。
成就命意捨 各定成就三
若成就樂身 各定成就四
成眼等及喜 各定成五根
若成就苦根 彼定成就七
若成女男憂 信等各成八
二無漏十一 初無漏十三
[0798c06] 論曰。命意捨中隨成就一。彼定成就如是三 根。非此三中有闕成就。皆遍一切地及依故。 信等五根遍一切地。非一切依。餘十四根二
俱非遍。故成捨等。唯定成三。餘或成就或不 成就。云何成就眼等四根。生色界全欲界少 分。身根生在欲色界全。女男生在欲界少分。
樂根生在欲下三定及聖生上。喜根生在欲 下二定及聖生上。若生欲界。全憂欲貪未 離。信等五根若不斷善。三無漏根已得未
捨。如是諸位各定成就。除此餘位定不成就。 若成樂根定成就四。謂命意捨樂。若成身根 亦定成四。謂命意捨身。餘或成就或不成就。
若成眼根定成就五。謂命意捨身及眼根。耳 鼻舌根應知亦五。前四如眼。第五自根。若成 喜根亦定成五。謂命意捨樂及喜根。生第二
定未離彼貪。但成第三染污樂受。若成苦根 定成就七。謂身命意四受除憂。若成女根定 成就八。七如苦說。第八女根。男憂亦八。七如
苦說。第八自根。信等亦八。謂命意捨信等五 根。若女男俱成。彼定成十五。若成具知根。定 成就十一。謂樂喜捨命根意根信等五根及
具知根。已知根亦爾。自根第十一。若成未知 根。定成就十三。謂身命意四受除憂信等五 根及未知根。漸命終位傳說深心厭生死故
能入見道。如是已說位定成就補特伽羅定 成。當說諸極少者成就幾根。頌曰。
極少八無善 成受身意命
愚生無色界 成善命意捨
[0799a05] 論曰。已斷善根名為無善。彼若極少成就八 根。謂五受根及身命意。據漸捨命。唯餘身根。 愚謂異生。未見諦故。彼生無色亦成八根。謂
信等五及命意捨。由定數故。及說愚故。善言 不濫三無漏根。諸極多者成就幾根。頌曰。
極多成十九 二形除三淨
聖者未離欲 除二淨一形
[0799a12] 論曰。諸二形者具眼等根。除三無漏成餘十 九。無漏名淨。離二縛故。若聖有學未離欲貪。 成就極多亦具十九。除二無漏。及除一形。二
無漏者。謂具知根前二隨一。言一形者。無有 二形。及與無形得聖法故。因分別界已廣辯 根諸行俱生今應思擇。此中諸行略有二種。
有色無色。無色有三。謂心心所不相應行。有 色有二。謂是極微及非極微。極微有二。一欲 界繫。二色界繫。欲界極微復有二種一無根
聚。二有根聚。此中且辯極微聚色。頌曰。
欲微聚無聲 無根有八事
有身根九事 十事有餘根
[0799a24] 論曰。有對色中最後細分。更不可析名曰極 微。謂此極微更不可以餘色覺慧分析為多。 此即說為色之邊際。更無分故立邊際名。如
一剎那名時邊際。更不可析為半剎那。此亦 如是。眾微和合不可分離。說為微聚。此在欲 界無聲無根八事俱起。謂四大種色香味觸。
此若有聲即成九事。聲及前八。而不說者。顯 因大種相擊故生。非如色等恒時有故。無 聲有根或九或十。謂身根聚九事俱起。八如
前說。第九身根。餘根聚中十事俱起。九如身 聚。加眼等一。眼耳鼻舌必不離身。依身轉故。 四根展轉相離而生。處各別故。此有根聚若
有聲生。加所生聲成十十一。此有執受大種 為因。故與諸根不相離起。不說所以如前應 知。色界唯除香味二事。餘同欲界。故不別
說。所說事言依體依處。皆無有失。所依能依 依體依處。差別說故。或唯依體。亦無有失。決 定俱生方說有故。形色等體非決定有。光明
等中則無有故。或唯依處。亦無有失。為遮 多謗別說大種。謂或謗言。大種造色無別有 性。或復謗言。無別觸處所造色體。或復謗言。
非一切聚具四大種。別說大種此謗皆除。然 不成多。約類說故。已說有色決定俱生。無色 俱生今次當說。頌曰。
心心所必俱 諸行相或得
[0799b20] 論曰。心與心所必定俱生。隨闕一時餘未甞 起。諸行即是一切有為。所謂有色無色諸行。 前必俱言。應流至此。謂有色等諸行生時。
必與生等四相俱起。言或得者。唯有情法與 得俱生。或言顯此不遍諸行。於前所說四有 為中。廣辯色心如前品說。心所等法猶未廣 辯。今先廣辯諸心所法。頌曰。
心所且有五 大地法等異
[0799b28] 論曰。諸心所法且有五品。大地法等有別異 故。五品者何。一大地法。二大善地法。三大煩 惱地法。四大不善地法。五小煩惱地法。地謂
容止處。或謂所行處。若此是彼容止所行。 即說此法為彼法地。地即是心大法地故。名 為大地。此中若法大地所有。名大地法。謂法
遍與一切品類一切心俱生。由此故心非大 地法。非心俱生故。彼法是何。頌曰。
受想思觸欲 慧念與作意
勝解三摩地 遍於一切心
[0799c09] 論曰。於所依身能益能損。或俱相違。領受 非愛俱相違觸。說名為受。安立執取女男等 境。差別相因。說名為想。令心造作善不善無
記。成妙劣中性。說名為思。由有思故。令心 於境有動作用。猶如磁石勢力能令鐵有動 用。由根境識和合而生。能為受因有所觸對。
說名為觸希求取境。說名為欲。簡擇所緣邪 正等相。說名為慧。於境明記不忘失因。說名 為念。引心心所令於所緣有所警覺。說名作
意。此即世間說為留意於境印可。說名勝解。 勝謂增勝。解謂解脫。此能令心於境無礙 自在而轉。如增上戒增上定等。令心無亂取
所緣境。不流散因名三摩地。委辯自相如五 事釋。如是已說十大地法。大善法地名大善 地。此中若法大善地所有。名大善地法。謂法
恒於諸善心有。彼法是何。頌曰。
信及不放逸 輕安捨慚愧
二根及不害 勤唯遍善心
[0799c27] 論曰。心濁相違現前忍許。無倒因果各別相 屬。為欲所依能資勝解。說名為信。專於己 利防身語意。放逸相違。名不放逸。正作意轉
身心輕利。安適之因心堪任性。說名輕安。心 平等性。說名為捨。掉舉相違如理所引令心 不越。是為捨義。趣向如理自法二種。增上所
生違愛等流心自在性。說名為慚愛樂修習 功德為先。違癡等流厭惡劣法。說名為愧。有 說怖畏謫罰惡趣自他謗因。說名為愧。二根
者謂無貪無瞋。已得未得境界耽著。希求相 違無愛染性。名為無貪。於情非情無恚害意 哀愍種子。說名無瞋。與樂損惱有情相違心
賢善。性說名不。害於諸已生功德過失守護 棄捨。於諸未生功德過失令生不生心無墮 性。說名為勤。由有此故。心於如理所作事業
堅進不息。說二及言兼攝欣厭。厭謂善心審 諦觀察無量過患。法實性故。起順無貪心厭 背性。與此相應名厭作意。欣謂善心欣求過
患出離對治。此增上力起順證修心欣尚性。 此於離喜未至等地。亦有現行。故非喜受。 與此相應名欣作意。諸契經中。喜欣別說從
欣生喜。契經說故。諸作是說。劣喜名欣。彼 輕安等應同此說。無異因故。何因唯喜說 有勝劣。非輕安等故理不然。欣厭行相更互
相違。於一心中無容並起。是故於此不正顯 說。大善地法性不成故。亦有喜根厭行俱轉。 定無有欣厭行俱轉。為表此二定不俱行。說 二及言行相違故。
說一切有部顯宗論卷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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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藏第 29 冊 No. 1563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
【版本記錄】CBETA 電子佛典 2016.06,完成日期: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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