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nyāyānusāraśāstra (Apidamo Shun Zheng Lilun)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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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七十四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智品第七之二
[0740c12] 所言行相有十六者。為但名別實亦有異。何 謂行相能行所行。頌曰。
行相實十六 此體唯是慧
能行有所緣 所行諸有法
[0740c16] 論曰。有說。行相名雖十六實事唯七。緣苦諦 境治四倒故名實俱四。緣三諦境。名四實一。 如是說者。實亦十六所治所行相有別故。言
所對治相有別者。為治常見故修非常行相。 為治樂諸行故修苦行相。為治我所見故修 空行相。為治我見故修非我行相。為治無因
論故修因行相。為治自在等一因論故修集 行相。為治轉變因常因論故修生行相。為治 知為先能生論故修緣行相。為治歸自在為
涅槃論。顯諸蘊永滅是涅槃。故修滅行相。為 治執自體所有解脫。是雜染惑苦不正見。故 修靜行相。為治執涅槃如被呪詛。遂致殄滅
是弊壞論。故修妙行相。為治執解脫還退見 故修離行相。為治執無解脫道。故修道行相。 為治苦行是真道見。及謗真道是邪論。故修
如行相。為治不修道生死自淨。及世間離 染是真道。故修行行相。為治甞遭不永離染 道所誑惑。於真聖道亦不敬。故修出行相。言
所行境相有別者。苦聖諦有四相。一非常二 苦三空四非我。有生滅故非常。逼迫性故違 聖心故苦。無主宰故空。違我相故非我。集聖
諦有四相。一因二集三生四緣能生法故因。 有多種故集。恒孳產故生。各別助故緣。滅聖 諦有四相。一滅二靜三妙四離。息眾苦故滅。
三有為相三火滅故靜有餘師說。眾苦息故 靜。如說。苾芻諸行皆苦。唯有涅槃最為寂靜。 善故常故妙。一切災患永解脫故極安隱故
離。道聖諦有四相。一道二如三行四出。能通 尋求諸法性相至解脫故道。無倒轉故如。如 實趣故行有餘師說。定能趣故行。如說。此道
能至清淨。餘見必無至清淨理。一向趣故決 能至故出。如是所治及所行境。相有別故實 有十六。如是行相以慧為體豈不心心所皆
名有行相。如是無慧與慧相應。如何可言慧 有行相非有行相。唯慧相應心等皆名有行 相者。是心心所等於所緣品類相中有能取
義。若依唯慧得行相名。則慧之餘心心所法。 與行相等名有行相。如等漏故得有漏名。是 與漏體同對治義。如是所餘心心所法。等與
行相行於所緣。是俱時行無前後義。或心心 所有行相者。多如已知根總名有行相。或依 無間亦說有聲。如有所依故無有過。謂如心
心所皆名有所依。意識相應諸心所法。與所 依識亦俱時生識之所依。唯無間滅有行相 理應知亦然。無間滅慧於現何能。此於現有
能如無間滅意。若爾應受等得有受等名。許 亦無違然非所辯。此中經主依附他宗作如 是言。諸心心所取境類別。皆名行相理未必
然。應思何等名心心所取境類別。若謂境相 品類差別。一切能像理必不成。境有善常等 眾相差別故。或諸色法亦行相收色法亦能
像餘相故。若謂能取境差別相。則應五識行 相不成。不能取境差別相故。有分別識方能 取境青非黃等差別相故。然非所許故理不
成。由此我宗所釋為善。謂唯諸慧於境相中。 簡擇而轉名為行相。慧及諸餘心心所法。有 所緣故皆是能行。此能行名應唯目慧行相
體故。餘心心所既非行相寧是能行。若謂所 餘名能行者。以與行相相應起故。是則慧等 與受相應應名能受。雖有此語而理不然。謂
慧異門稱為行相。能行即是取境別名。非能 行言偏為詮慧。寧以受等體非行相。便作是 難應非能行。如於境中慧能簡擇。便許說慧
名為能行。既於境中想能取像。識能了等寧 非能行。故能行名通目取境。故應受等亦是 能行。所行名通一切有法。若實若假皆所行
故。由此三門體有寬陜。慧通行相能行所行。 餘心心所唯能所行。諸餘有法唯是所行。頌 諸有言應隨除一。隨說一種義已成故。如世
尊言一切法者。謂十二處唯此是有。故說諸 法是所行言。已說所行唯是有法。或說有法 是所行言。已說所行是一切法。諸假有法不
離所依。亦隨所依諸處攝故。為攝有盡俱說 無失。已辯十智行相差別。當辯性攝依他 依身。頌曰。
性俗三九善 依地俗一切
他心智唯四 法六餘七九
現起所依身 他心依欲色
法智但依欲 餘八通三界
[0741c08] 論曰。如是十智三性攝者。謂世俗通三性。餘 九智唯是善。依地別者。謂世俗智通依欲界 乃至有頂。他心智唯依四根本靜慮。不依近
分靜慮中間。此智所緣極微細故。謂依彼地 道力微劣。不能了達他相續中。現在微細心 心所法。亦不依無色無此加行故。又通性故
餘地非依。五通所依止觀等故。法智通以六 地為依。謂未至中間四根本靜慮。不依餘近 分彼唯有漏故。亦不依無色此緣欲界故。所
餘七智九地為依。謂下三無色及前說六地 總說如是。然有差別。謂此所說七種智中。類 智決定依九地起。苦集滅道盡無生智。若法
智攝六地為依。類智攝者通依九地。依身別 者。謂他心智。依欲色界俱可現前。不依無色 彼自無故。不起下地他心智者。此智隨轉色
彼無容起故。法智但依欲界身起非上二界。 入出此智諸有漏心唯欲有故。又法智隨轉 色。所依大種唯欲繫故。又此能治起破戒惑。
破戒唯欲非上界故。餘八智現起通依三界 身。已辯性地身當辯念住攝。頌曰。
諸智念住攝 滅智唯最後
他心智後三 餘八智通四
[0742a01] 論曰。滅智攝在法念住中。他心智後三攝。所 餘八皆通四。如是十智展轉相望。一一當言 幾智為境。頌曰。
諸智互相緣 法類道各九
苦集智各二 四皆十滅非
[0742a06] 論曰。法智能緣九智為境除類智。類智能緣 九智為境除法智。道智能緣九智為境。除世 俗智非道攝故。苦集二智。一一能緣二智為
境。謂俗他心。世俗他心盡無生智皆緣十智。 滅智不緣唯以擇滅為所緣故。十智所緣總 有幾法。何智幾法為所緣境。頌曰。
所緣總有十 謂三界無漏
無為各有二 俗緣十法五
類七苦集六 滅緣一道二
他心智緣三 盡無生各九
[0742a16] 論曰。十智所緣總有十法。謂有為法分為八 種。三界所繫無漏有為。各有相應不相應 故。無為分二種善無記別故。俗智總緣十法
為境。法智緣五謂欲界二。無漏道二及善無 為。類智緣七謂色無色。無漏道六及善無為。 苦集智各緣三界所繫六。滅智緣一謂善無
為。道智緣二謂無漏道。他心智緣欲色無漏 三相應法。盡無生智緣有為八。及善無為。頗 有一念智緣一切法不。不爾。豈不非我觀智
知一切法皆非我耶。此亦不能緣一切法。不 緣何法此體是何。頌曰。
俗智除自品 總緣一切法
為非我行相 唯聞思所成
[0742a29] 論曰。以世俗智觀一切法。為非我時猶除自 品。自品謂自體相應俱有法。何故不緣自體 為境。諸對法者立此因言。諸法必無待自體
故。此言意顯諸法生時。隨其所應待四緣 性。隨有所闕法則不生。不闕便生立為緣性。 諸法無有闕自體時。故畢竟無闕不生義。寧
可建立為所待緣。若謂體應如虛空等。由無 障礙可立為緣。理亦不然。以虛空等望所生 法。他性極成法為他緣理極成故。又由現喻
顯諸智生。必不能緣自體為境。謂見刀刃指 端及肩。如次不能自割觸負。又邪見他心智 及念住苦智等。皆有建立不成過故。若謂如
燈自他俱照智應爾者。理亦不然。燈之照體 不成實故。謂顯色聚差別名燈。眼識生因說 名為照。闇相違故說為能壞。瓶等障因由有
此故。瓶等可了名照瓶等。除假說外無實有 照能照自體。猶如鹽等唯彼自體如是轉故。 又若許燈是能照故。便許自照亦能照他。如
是應許闇是障故。力能自障亦能障他。火能 燒故自燒燒他。彼既不然燈云何爾。若謂燈 力破障瓶燈。及了瓶燈二覺闇故應俱名照。
理亦不然。闇與瓶燈合不合故。謂闇瓶合可 曰障瓶。今雖有瓶而覺不起。由此說闇能障 瓶覺。燈生闇滅瓶顯覺生。故世說燈有照瓶
用。曾無有闇與燈合時。勿不相違無相治失。 故不可說闇能障燈。既無有燈不能生覺。亦 不可說闇為覺障。故燈生時雖令闇滅。而不
可說被照如瓶。復有何因執智知用。但如燈 照非刀割等。謂見何理執智與燈。法喻冥然 非與刀等故引燈喻為證力微。有作是言。智
於自體不知自相共相。可知理亦不然。已辯 自體不以自體為所緣故。於自自相既永不 能取。則定無有以自為所緣。既非所緣寧取
共相。故應於此立比量言。自相亦應為自體 境。自體相故。猶如共相。或應共相非自體境。 自體相故猶如自相。故緣共相理亦不成。又
智現前若緣自體。應許自體亦是所依。若許 自緣及自依者。則應自體能自建立。自建立 故應許是常。常故應無能緣他義。又智所知
應無別故。必無有智能緣自體。若謂自共相 如次能所緣。理亦不然。前已說故。謂前已說 既不自緣自相為境自體相故。亦不應緣共
相為境。即由此理不緣相應。以與相應一境 轉故。許緣相應者便應許自緣。亦不能緣俱 有法者。以俱有法極相近故。如眼不見扶
眼根色。契經亦說一剎那智。不能頓知一切 法境。如契經說。無有沙門婆羅門等。於一切 法頓見頓知。義准唯漸此智唯是欲色界攝。
無色界中雖有此類。而緣法少非此所明。此 通聞思修所成慧。皆能除自品緣一切法故。 然經主說非修所成。以修所成地別緣故。若
異此者應頓離染。此不應理。言修所成唯地 別緣非極成故。謂我宗許靜慮地攝。修所成 慧有能總緣。隨所依身自上境故。厭下欣上
方能離染。此既總緣唯欣行相故。於離染無 有功能故。彼所言甚為非理。已辯所緣復應 思擇。誰成就幾智耶。頌曰。
異生聖見道 初念定成一
二定成三智 後四一一增
修道定成七 離欲增他心
無學鈍利根 定成九成十
[0743a03] 論曰。諸異生位及聖見道。第一剎那定成一 智。謂世俗智。第二剎那定成三智。謂加法苦。 第四六十十四剎那。如次後後增類集滅道
智。諸未增位成數如前。故修位中亦定成七。 如是諸位若已離欲各各增一。謂他心智唯 除異生生無色者。然異生位及見道中。唯可
成就俗他心智。道類智時具成二種。爾時初 得不還果故。兼得無漏以成果體。餘修位中 皆具成二。生無色者便捨世俗。諸時解脫定
成九智。謂加盡智。不時解脫定成就十。謂增 無生。於何位中頓修幾智。且應思擇。何謂為 修。謂習善有為令圓滿自在。非染無記者無
勝愛果故。非善無為者不在相續故。又無為 無果故。已辯修義本問應答。且於見道十五 心中。頌曰。
見道忍智起 即彼未來修
三類智兼修 現觀邊俗智
不生自下地 苦集四滅後
自諦行相境 唯加行所得
[0743a22] 論曰。見道位中隨起忍智。皆即彼類於未來 修。然具修自諦諸行相念住。何緣見道唯同 類修。所作所緣俱定別故。有說。此種性先
未曾得故。唯苦集滅三類智時。能兼修未來 現觀邊俗智。於一一諦現觀後邊。方能兼修 故立斯號。由此餘位未能兼修。自諦所為未
圓滿故。有言。若此於法智位。修應說名為現 觀中俗智。經不應立現觀邊名。三位所修何 勝何劣。若據相續後勝於前。因增長身起彼
得故。若就界說上皆勝下。故前所修色界繫 者。界勝身劣後位所修。欲界繫者界劣身勝。 此有四句如理應思。道類智時何不修此。此
智唯是見道眷屬。彼修道攝故不能修。此意 說言修。七處善為種子故。見道得生故見道 生時說彼為眷屬。或世俗智從無始來。於三
諦中曾知斷證。未曾修道故今不修。或由今 時見真道故。偽道羞避故非所修。或現觀邊 方修此智。道無邊故此位不修。謂三諦中依
事現觀。容一行者總得其邊。必無有能遍修道 者。異根性道不能修故。於自根性雖容得 修。百千分中不起一故。雖見道位未遍斷集
未。遍證滅而於當位斷集證滅其事已周。道 類智時迷道諦惑。諸對治道亦不遍修。以種 性根有多品故。由此於三諦世尊說邊聲。如
契經中說。有身苦邊有身集邊有身滅邊。曾 無經說有身道邊。無能修道至邊際故。此世 俗智是不生法。於一切時無容起故。此起依
身定不生故。謂隨信行隨法行身。容有為依 引此智起。在見道位此無容生。故此依身住 不生法。依不生故此必不生。若爾依何說有
修義。依得修故說名為修。謂於爾時起得自 在。餘緣障故體不現前。即由此因說名為得。 以證彼得起自在故。以有諸法得即現前如
盡智等。或有諸法先得後現前如無生智等。 或有諸法得永不現前如此智等。或有諸法 不得而現前如外色等。無有情數法不得而現
前故。雖不生而有修義。經主此中作如是 詰。既不能起得義何依故所辯修。理不成 立。如古師說修義可成。彼說云何由聖道力。
修世俗智於出觀後。有勝緣諦俗智現前。得 此起依故名得此如得金礦名為得金。此但 有言所詰等故。如何此智不現在前。言得起
依說名為得。非得此依故可名此現前。勿此 所依即此體故。若謂於後位見不見功能故 有差別。亦不應理。所許起依不久住故。非
起依已捨有此現前時。故捨起依必不現起。 後如何見能起功能。諸有起依必可現起。有 起依位寧不現前。既不現前起依寧有故。彼
所說既不能起得。義何依為非理詰。自許不 起亦名得故。隨依何地見道現前能修未來 自地下地。謂此俗智七地為依。即未至中間
四靜慮欲界。若依未至見道現前。能修未來 一地見道。二地俗智至依第四見道現前。能 修未來六地見道。七地俗智苦集邊修。四念
住攝滅邊修者。唯法念住隨於何諦現觀邊 修。即以此行相緣此諦為境。謂若苦諦現觀 邊修。即以緣苦四種行相。若欲界繫緣欲界
苦。色界繫者緣上苦諦。若於集諦現觀邊修。 即以緣集四種行相若欲界繫緣欲界集。色 界繫者緣上集諦。若於滅諦現觀邊修。即以
緣滅四種行相。若欲界繫緣欲界滅。色界繫 者緣上滅諦。此世俗智唯加行得。即由見道 加行得故。欲界攝者是思所成。色界攝者是
修所成。非聞所成彼微劣故。智增故立智名。 若并隨行以欲四蘊。色界五蘊為其自性。次 於修道離染位中。頌曰。
修道初剎那 修六或七智
斷八地無間 及有欲餘道
有頂八解脫 各修於七智
上無間餘道 如次修六八
[0744a05] 論曰。修道初念。謂第十六道類智時。現修二 智謂道及類。名異非體。未離欲者未來修六。 謂法及類苦集滅道。離欲修七。謂加他心。有
頂治故不修世俗。先已離欲入聖道者。何緣 見道中不修他心智。以他心智遊觀德攝。依 容豫道方有修義。見道位中為觀諦理。加行
極速故不能修。無間道中義亦同此。今第十 六道類智時。容豫道收故修此智。斷欲修斷 九無間道。八解脫道俗四法智隨應現修。斷
上七地諸無間道。四類世俗滅道法智隨應 現修。斷欲加行有欲勝進。俗四法類隨應現 修。此上未來皆修七智。謂俗法類苦集滅道。
斷有頂地前八解脫。四類二法隨應現修。此 於未來亦唯修七。然除世俗加他心智。斷有 頂地九無間道。四類二法隨應現修。未來修
法類苦集滅道六。斷欲修斷第九解脫。俗四 法智隨應現修。斷上七地諸解脫道。四類世 俗滅道法智隨應現修。斷欲修斷第九勝進。
斷上八地諸加行道。俗四法類隨應現修。斷 上七地有頂八品。諸勝進道俗四法類。及他 心智隨應現修。先所修道容現前故。此上
未來皆修八智。謂俗法類四諦他心。四類不 能斷欲界染。苦集二法非上對治。何緣起彼 治此智未來修。若許兼修非對治者。離有頂
染等應兼修世俗。此難非理。唯同對治於未 來修非所許故。謂亦許有相屬故修。如見道 中修世俗智。或由因力相資故修。如斷欲時
兼修四類。斷上染位修苦集法。若斷欲染不 修類智。斷上不修苦集二法。則漸次得不還 果者。應無容起類智現前。阿羅漢應無起苦
集。法智先所得者皆已捨故。先未得者非所 修故由約種類。若先已得為同類因。力引等 流智生此智。由先彼智引故於彼智類。復能
為因故此智生。因力資彼雖非同治亦未來 修。次辯離染得無學位。頌曰。
無學初剎那 修九或修十
鈍利根別故 勝進道亦然
[0744b13] 論曰。無學初念謂斷有頂。第九解脫若集類 盡。隨應現修緣有頂故。勝進九十隨應現修。 未來隨應修九修十。謂鈍根者唯除無生。利
根亦修無生智故。次辯餘位修智多少。頌曰。
練根無間道 學六無學七
餘學六七八 應八九一切
雜修通無間 學七應八九
餘道學修八 應九或一切
聖起餘功德 及異生諸位
所修智多少 皆如理應思
[0744b23] 論曰。學位練根諸無間道。四法類智隨應現 修。未來修六四諦法類。似見道故不修世俗。 能斷障故不修他心。諸解脫道四法類智隨
應現修。未離欲者未來修六四諦法類。已離 欲者未來修七。謂加他心。有餘師言。解脫道 位亦修世俗。諸加行道俗四法類隨應現修。
未離欲者未來修七。已離欲八。謂加他心。諸 勝進道若未離欲。俗四法類隨應現修未來 亦七。若已離欲俗四法類及他心智。隨應現
修未來亦八。無學練根諸無間道。四類二法 隨應現修。未來修七四諦法類盡。不修世俗 如治有頂。故五前八解脫四類二法隨應現
修。未來修八四諦法類他心及盡。四第九解 脫苦集類盡隨應現修。未來修九。最後解脫 苦集類盡。隨應現修未來修十。諸加行道
現修如學。未來修九諸勝進道。鈍者九智隨 應現修未來亦九。利者十智隨應現修未來 亦十。學位雜修諸無間道。四法類俗隨應現
修未來修七。諸解脫道唯四法類。加行增俗 諸勝進道。又加他心隨應現修未來皆八。無 學雜修諸無間道現修如學。未來所修鈍八
利九。諸解脫道唯四法類。加行增俗隨應現 修。未來所修鈍九利十。諸勝進道與練根同。 學位修通五無間道。現修俗智未來修七。宿
住神境二解脫道五加行道。現修俗智他心 解脫法類道俗及他心智。一切勝進并苦集 滅隨應現修。此上未來皆修八智。無學修
通五無間道。現修如學。未來所修鈍八利九。 解脫加行現修如學。未來所修鈍九利十。諸 勝進道與練根同。天眼天耳二解脫道。無記
性故不名為修。聖起所餘四無量等修所成 攝。有漏德時現在皆修一世俗智。有學未來 未離欲七已離欲八。無學未來鈍九利十。除
微微心此於未來唯修俗故。若起所餘無漏 功德靜慮攝者。四法類智隨應現修。無色攝 者唯四。類智隨應現修。未來所修同前有
漏。異生離染現修俗智。斷欲三定第九解脫。 及依根本四靜慮定。起勝進道離染加行。未 來修二。謂加他心。所餘未來唯修世俗。修五
通時諸加行道。二解脫道現修俗智。一解脫 道現俗。他心諸勝進道二。隨應現未來一切 皆修二種。五無間道現未唯俗。依本靜慮修
餘功德。皆現修俗未來修二。唯順決擇分必 不修他心。以是見道近眷屬故。依餘地定修 餘功德。皆唯世俗現未來修。諸未來修為修 幾地。諸所起得皆是修耶。頌曰。
諸道依得此 修此地有漏
為離得起此 修此下無漏
唯初盡遍修 九地有漏德
生上不修下 曾所得非修
[0745a15] 論曰。諸道依此地及得此地時。能修未來此 地有漏。謂依此地世俗聖道現在前時。未來 唯修此地有漏。以有漏法繫地堅牢難修餘
故。隨依何地離下地染。第九解脫現在前時 亦修未來。所得上地根本近分。有漏功德離 下地縛必得上故。聖為離此地及得此地時。
并此地中諸道現起。皆能修此及下無漏。謂 隨何地有漏無漏。加行等道正現在前。為欲 斷除此地煩惱。未來修此及下無漏。下於上
染同能治故。雖下聖道斷煩惱時。諸上地邊 有能同治。然由有漏繫地堅牢。未離下時未 能修彼。隨依何地離下地染。第九解脫現在
前時亦修未來。所得上地及諸下地無漏功 德隨起。此地世俗聖道現在前時。未來皆修 此及下地無漏功德。唯初盡智現在前時。力
能遍修九地有漏。意地所攝聞思修所成。不 淨觀等無量勝功德。謂隨何地盡智現前。通 修未來自上下地。何緣唯此初盡智時。力能
遍修諸有漏德。創能殄滅無始時來一切善 根煩惱怨故。如有摧伏國所共怨。一切俱來 慶賴稱善。又煩惱縛斷無餘故。如能縛斷所
縛氣通。又彼心王登自在位。一切善法起得 來朝。譬如大王登祚灑頂。一切境土皆來朝 貢。然此生上必不修下。謂身在欲得阿羅漢。
通修三界九地善根。至生有頂唯修一地。初 盡智言顯離有頂及五練根位。第九解脫道 皆捨前道創得果故。於見道位三類智邊。雖
亦能修自下俗智。先已說故此不復論。諸所 言修唯先未得。今起今得是能所修。謂若先 時未得今得。用功得者方是所修。若法先時
曾得棄捨。今雖還得而非所修。非設劬勞而 證得故。若於先時未得而起。極用功起勢力 勝故。此方能修未來功德。若先已得今起現
前。彼不能修未來功德。非多功起勢力劣故。 修用止息故不能修未來。若曾得現前能修 未來者。則薄伽梵得盡智時。應未具修一切
功德。為具證得應更進修。便同二乘功德不 滿。為唯約得說名為修。不爾。云何。修有四 種。一得修。二習修。三對治修。四除遣修。如 是四修依何法立。頌曰。
立得修習修 依善有為法
依諸有漏法 立治修遣修
[0745b28] 論曰。諸未曾得功德現前。及得未來所餘功 德。新修得故皆名得修。曾得未曾功德現起。 現修習故皆名習修。此二但依善有為立。未
來唯得現具二修。於身等法得能治故。所治 身等名對治修。故於身等得對治時。即說名 為修於身等。餘有漏法類亦應然。緣身等境
煩惱斷故。說身等法名除遣修。故緣身等煩 惱斷時。亦說名為修於身等。餘有漏法例亦 應然。此二但依有漏法立。故有漏善具足四
修。無漏有為餘有漏法。如次各具前後二修。 有於此中約當修義。分別諸法具修多少。有 法具四名為當修。有法具三。有法具二。有法
具一。有法全無。謂善有漏未永斷時。可得可 生具足四種。此未永斷故當具治遣修。以可 得故當具得修。是可生故當具習修。已得可
生具三除得。可得不生具三除習。已得不生 及不可得。已生具二。謂治遣修。染及無記未 斷亦爾。若善有漏已永斷時。可得可生具得
習二。可得不生具一謂得。已得可生具一謂 習。有為無漏應知亦爾。除前所說皆是全無。 謂無漏法中已得不生等。若不生法不住身
中。但由得故即名修者。應許擇滅亦名為修。 無差別故。此難非理。彼同類法住身中故。謂 不生法雖不住身。同類住身名修無失。又彼
由得為果住故。謂未來世不生善法。由令得 生表為果住。義言我等闕緣不生。非謂今時 不蒙招引。擇滅異此。不可為例。又未來世不
生善法。亦有因力攝益現身。擇滅不然。故無 修義。又由擇滅唯是果故。謂修本為獲得勝 果。滅非有果。故不應修。又由擇滅無增減故。
謂可修法。依下至中依中至上。擇滅不爾。於 修無用故不可修。
說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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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藏第 29 冊 No. 1562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版本記錄】CBETA 電子佛典 2016.06,完成日期: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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