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nyāyānusāraśāstra (Apidamo Shun Zheng Lilun)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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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九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緣起品第三之九
[0502c12] 已辯無明。當辯名色。色已辯名云何。頌曰名 無色四蘊。
[0502c14] 論曰。佛說無色四蘊名名。何故名名。能表召 故。謂能表召種種所緣。若爾不應全攝無色 不相應法。無所緣故。不爾表召唯在無色。如
釋色名所說無過。佛說變礙故名為色。去來 無表。及諸極微。雖無變礙。而得名色。以無色 中無變礙故。變礙名色。非不極成。如是無色
中容有表召。非色中有故。理亦無違。故不相 應名攝無失。又微細故。彼彼義中。隨理立名。 摽以名稱。非無表等亦可稱名。以彼所依現
量得故。又於一切界地趣生。能遍趣求故立 名稱。非無漏無色不得名名。雖非此所明而 似此故。又於無色隨說者情。總說為名不勞
徵詰。上座意謂順成彼彼有情相續。故說為 名。是能為因。順成彼義。若爾色法應亦是名。 亦能為因順成彼故。佛說地等成有情身。經
說士夫即六界故。又無經說。唯無色蘊。成有 情身。然有經言。因色等起。有情相續。故彼釋 名。無所憑據。豈不佛說此伽他言。
名能映一切 無有過名者
是故名一法 皆隨自在行
[0503a05] 此中引彼。何所證成。為彼頌中顯有情相續。 唯用無色法為能成因。為顯無色。強能引有 色。於有情相續為能成因。若謂一切有情相
續。無不皆以無色為因。理亦不然。諸無心者。 但以有色成相續故。無心有情。前已成立。彼 無得等。為能成因。又一一有情。三界諸蘊。成
一相續。故諸色法。亦是一切有情相續因。不 爾則應不作而得。或作已失。便成太過。若 一有情相續諸位。色不遍者。無色亦同。又應
審思。此伽他意。為說受等四蘊名名。為說能 詮諸別相義。如牛色等言依名名。然於此中 唯應說彼能詮一切色非色名。唯此力能映
一切法。以無一法非名所詮。異此何名能映 一切。又十二處名一切法。受等何能映十二 處。若謂皆是受等所緣。則此中名。唯目意
識及相應法。若謂所餘是名類故。無斯過者。 則不應引此頌證名。為因順成有情相續。謂 若唯意識及相應品。正是此伽他所說名者。
則不應引證為因義。以五識身及相應品。亦 為因順成有情相續故。又如何說無過名者。 若謂名中施設多蘊。色不過者。色中施設多
界多處。名豈能過。若謂名通無色有者。諸不 通者。應不名名。若謂不通是通種類。無斯過 者。理亦不然。前說不應引為證故。謂不通者。
亦為因成有情相續。與通等故除所執名。有 何餘法。可說彼諸法皆隨自在行。若謂此名 色隨行者。亦不應理。非極成故。謂許名色展
轉相依。如何但言色隨名轉。若謂名遍色。色 不能遍名。理亦不然。非情無故。又前已說。有 無心有情故。亦非名色外有法隨名轉。經說
所知法總有二。謂名與色。更無第三。又理不 應四蘊名一。設許對色說一法言。然不見有定 隨行法。不可自體隨自體行。故知此名。唯能
詮想。若作此解。無假劬勞。釋此伽他。義皆明 了。引之將證四蘊名名。成有情身。定不應理。 上座於此假設難言。若名色言。總攝五蘊。世
尊說識依名色故。識則應有二。謂能依所依。 即自釋言。此難非理。已於名中。間出識故。 謂已舉識。說為能依。准知識所依但取餘名
色。今詳彼難。理自不成。等無間緣。依識定依 識故。然彼上座。不許同時識與名色有相依 理。彼宗不許有同時因果故。如何以識無二
俱生。遂令識無還依識義。又設許有俱生相 依。但可識為受等所依。性不可受等與識為 所依。如何識所依可取餘名色。故彼問答。皆
不應理。今於此中。應更思擇。佛於城喻大緣 起經說。識與名色。更互為緣義。為據前後。為 約俱生。識緣名色。亦據前後。名色緣識。唯約
俱生所以者何。識入母胎故。與羯剌藍合。成 有情身。故識緣名色。亦得有前後。非名色合 已更結餘識。非識未已起名色為緣故。唯約
俱生。有名色緣識。識支唯一故。又一剎那故 謂次第說緣起支中。但一識支。此唯一念。如 何可執識與名色定約前後說互為緣。又契
經說。如蘆束故。謂契經言。如二蘆束立在 空地。展轉為依。若一倒時。餘亦隨倒。如是具 壽。二法相依。謂識緣名色。及名色緣識。若離
俱起展轉為緣。與蘆束喻。云何相似。謂於 識位。名色位未生。名色位生時。識位已滅。定 無似蘆束更互相依義。況撥過去未來無者。
可言如彼更互相依。隨一有時。隨一無故。非 無與有或有與無。可有展轉互相依義。唯有 與有。可互相依。故執相依。定前後者。是聖教
外。非佛法宗。又契經說。無明作意俱時而起。 展轉為緣。謂說無明因非理作意。及非理作 意從癡所生。及說此二俱時而起。故契經說。
眼色為緣。生癡所生染濁作意。此中癡者。 即是無明。乃至廣說。言此中者。意顯即此作 意生時。或即所摽。緣和合位。非同屬緣法可
前後生。以二俱時起無障礙故。又如燈明同 時而起有因果義。前於思擇俱有因中。已曾 具辯。如是因果俱起極成。而有救言。燈明非
異。此不應理。燈之與明。觸量色處用各別故。 世間唯說焰為燈故。如說燈光燈能燒物。 阿笈摩說。明依於燈。如日月光。明依日月輪
起。又如大地依於水輪。水與地俱生方有為 依義。燈明性別。由是極成。因果俱生。於斯 義顯。明雖依自大種而生。然於生時。非離燈
焰。若謂明焰同一因生。以即焰因是明因者。 亦不應理。有差別故。非從一和合有非一果。 亦非一果非一和合生。豈不一擊火聲俱起。
寧無一和合有非一果生。理亦不然。依各別 故。又自類因。各別生故。由此彼救。但有虛 言。故燈與明。因體各別。若識與名色。展轉
為緣。何故經多言識緣名色互為緣性。其 理雖通。顯識用強。是故偏說。識用強者謂識 為所依受等用心為所依轉故。識持精血。成
羯剌藍。成有情身。其用勝故。如王臣等。雖互 相依。而王得名。以最勝故。識與名色。應知亦 爾。又識緣名色。據前生緣說。展轉為緣。唯
約俱起。以識緣名色。通前後及俱。名色緣識。 唯有俱起。以結生識無別位故。又識緣名色。 據分位名色。說展轉為緣。據剎那名色。大
德邏摩率自意說。若從中有。結生有時。中有 名色。為緣引起無間剎那結生類識。中有名 色滅。獨有識生。此方能引起生有名色。如是
推尋非應正理。所言中有名色為緣。引無間 剎那結生類識者。為中有識。亦能為緣。為但 餘名除中有識。若中有識亦為緣者。何理中
有最後剎那心心所色為緣。但引後識令生 非心所色。若謂除識餘名為緣。何理俱生識 非緣性。若謂彼位無識俱生。應結生識無所
依起。不應心所為心所依。復以何緣。彼位心 所。但與異類識作生因。不能引生同類心所。 非於諸色未得離貪。可有暫時識不依色。故
中有色。定能為緣。牽續生時心俱起色。如 何此位。獨有識生。若謂此時雖有色起而但 說識。則應此位亦有心所。而但說心。是故不
應復作是說。中有名色滅獨有識生。此方能 引起生有名色。又應此獨識非中有生有。中 有已滅故。生有未生故。非中有滅有位非生。
故彼所言。出自邪執。又心心所前後生論。如 何計度前後而起。眼識無間。眼觸所生受等 生時。為與餘識俱時而起。為獨受等。若有餘
識受等俱生。為是意識生即緣彼境。為別是 餘識緣餘境生。且非意識生即緣彼境。眼觸 生受等。既依眼根。與此意識境時別故。非依
眼根所生受等。可以過去為其所緣。亦非眼 觸所生受等。可以意法為緣而生。說意法為 緣生意識等故。若以意法為緣生者。不可說
是眼觸所生。亦非餘識緣餘境起。若依境異。 可俱時生。則應一時得一切境。若無諸識受 等獨生。則後識生。無所依。意識流斷已。復更
續生。下界曾無。彼全不許。入滅定等。識相續 生。曾無間斷。彼宗許故。由此彼說。中有後 心。名色無間。獨有識起。後方引起生有名色。
但有虛言。違理教故。上座於此。假設難言。經 不應言識緣名色。由展轉力。方得生故。即自 釋言。此難非理。約生住緣有差別故。謂識能
作名色生緣。由識託胎。令彼生故。彼生以後。 為識住依。展轉為緣。而得安住。故亦說識名 色為緣。此亦不然。違理教故。謂佛未得大菩
提時。求識生緣知即名色。如契經說。菩薩尋 求老死生緣。乃至名色知生至識。次第為緣 求識生緣知即名色。若彼名色非識生緣。菩
薩所知便為顛倒。又彼所說。彼生以後。為識 住依。展轉為緣。而得安住。故亦說識名色為 緣。有言無理。此所說識。名色為緣。即是為緣
生名色識。如何以後方為識依。又彼經但言 識依名色住。故契經說。告阿難陀。識不依名 色為得住不。不也世尊。此經不言名色依識
住。如何展轉。又汝不許識名色俱生。如何可 言展轉為緣住。又如先說。撥過未宗。隨一有 時隨一無故。非無與有。或有與無。可有展轉
互相依義。唯有與有可有相依。如何俱生有 相依義。若隨闕一。一不立故。又佛於彼大緣 起經。不說有支次第因果。亦不唯說十二有
支。彼說名色為觸緣故。及說尋求等為得等 緣故。然佛於彼。為阿難陀。顯示甚深緣起理 趣。故彼經義。約所依緣。但說識依名色而住。
意識唯託意為所依。法為所緣。而得安住。眼 等五識。眼等為所依。色等為所緣。而得安住。 如是意識。所依唯一。所緣通二。五識翻此。唯
除意識。所依必異時。餘所依所緣。有俱生理。 有支諸位。此義皆通。詳上座宗。說識名色互 為緣義。理必不成。然契經說。我觀緣起至識
便還過此。於餘心不復轉。此言何義。菩薩爾 時。逆觀緣起。諸支展轉所從生緣。先觀九支 生緣各別。最後觀識無別生緣。故至識還於
餘不轉。然結生識。有二生緣。一者前生。二者 俱起。識生行有。義無別故。先觀生支。生緣謂 有。即已觀識。前生緣行。今觀名色。為俱生
緣。故至識還心不復轉。已具觀識二生緣故。 以見今世結生位識。從前俱起二緣力生。准 知餘支。如應皆爾。一一念起。各具二緣。故唯
於識支具顯二緣觀。如何名色為識俱緣。以 於此中識住著故。如經說識住除識餘名色。 前以住著釋識住義。故契經說。喜愛潤識。令
於蘊中增長廣大。又大緣起經亦作是說。識 不依名色。為得住不。不也世尊。乃至廣說。此 說識住著俱生名色中顯識俱生緣故。說四
識住。是故菩薩至識便還。雖老死支即名色 等。前觀老死。以生為緣。已顯識支緣生名色。 而非老死。皆識為緣。為定識為緣。唯生名色
故。復觀名色。以識為緣。毘婆沙師說。彼菩薩 厭怖生故。再度觀生。由菩薩心厭怖流轉。不 遍觀察諸流轉支。諸流轉支。皆生為本。再觀
生故。為已遍知。無明行支。即愛取有。已觀愛 等。故不重觀。於還滅門。菩薩欣慕。故遍觀察 十二有支。已辯名當辯觸。頌曰。
觸六三和生
[0505a12] 論曰。觸有六種。所謂眼觸。乃至意觸。此復是 何三和所生。謂根境識三和合故。有別觸生。 雖第六三有各別世。而因果相屬。故和合義
成。或同一果。是和合義。雖根境識未必俱生。 而觸果同。故名和合。觸體別有。大地中已成。 雖三和生。而定識俱起。以如識說二緣生故。
謂契經說。內有識身。及外名色。二二為緣。諸 觸生起。乃至廣說豈不此即說觸從三和生。 謂內有識。身即六根六識。及外名色即六境
故。二緣生故。因不極成。經義不然。佛說二 故。謂此經說。二二為緣。諸觸生起。不言三 故。觀此經義。有識身言。顯六內處。外名色
言。顯六外處。餘經亦說二緣所生。故伽他言。 眼色二等。如前已說。又經說識觸俱名色為 緣。生緣既同。時豈前後。緣具必起。無能障
故。由此即證。眼等觸所生受等諸法。眼等識 俱起。與眼識等生因同故。由此經言。是受是 想是思是識。如是諸法。相雜不離。執觸是假。
宗亦應許受等與觸俱起。由此經說。識雜受 等故。識是觸分故。既無有識。不雜受等證成 受等。是大地法。彼作是言。大地法義。非要遍
與一切心俱。若爾何名大地法義。有三三地。 有尋伺等善等學等。地差別故。若法於斯一 切地有。名大地法。餘隨所應。此但有言。違前
經故。彼作是說。應審前經。彼經復言。諸所受 即所思。諸所思即所想。諸所想即所識。未了 於彼為約所緣。為約剎那。作如是說。有何未
了。前約剎那。後約所緣。其理決定。寧知決定 以餘經中。約俱生法說相雜故。如契經言。壽 煖與識。如是三法。相雜不離。非於此中約不
俱起。及約所緣。作如是說。三必俱起故。二無 所緣故。由此所說受等相雜言。定約剎那。異 此不成故。謂若計彼無間而生。名為相雜。一
無一有。相雜不成。如前已辯。亦不可謂同一 所緣說名相雜。勿有意識與眼識等。有相雜 義。故緣一境。有識生時。必有俱生。觸受等
法。定無有識離觸等生。由所引經。已善成立。 如何觸受二法俱生。說觸緣受。非受緣觸。故 契經言。非緣種種受有種種觸。但緣種種觸。
有種種受。又經但說眼觸為緣。生眼觸所生 受。曾無經說。眼受為緣生眼受所生觸。豈不 現見。燈明芽影。二雖俱生。但因燈芽生於
明影。觸受亦爾。此例不平。隨行住變。有無有 故。無有定因。證觸與受二雖俱起。而觸緣受 非受緣觸。雖無現相而理必然。受必隨觸。有
差別故。若猶不了。更以別門。方便開示。令義 易解。謂觸有二。一假二實。所言假者。謂三和 觸。如契經言。如是三法。聚集和合。說名為
觸。所言實者。謂心所觸。如契經言。眼色二 緣。生於眼觸。乃至廣說。又契經說。內有識 身。及外名色。二二為緣。諸觸生起。又契經
說。名色緣觸。六處緣觸。諸如是等。無量契 經。此中假觸為緣生受。非受為緣。非根境識 三法和合從受生故。非唯眼識為眼觸體。心
所皆由所依顯故。雖受生位識為勝因。而說 受等生亦因於眼色。是故但說眼觸為緣生 眼觸所生受。曾無有說眼受為緣生眼受所
生觸。此中實觸。是心所故。可說與受展轉為 緣。是故二經不相違背。又約別義說亦無違。 謂由此門。因觸生受。非即由此因受生觸。如
契經言。我不見一法如是斷貪欲如修身念。 此約異門。遮諸餘法。非謂通約諸對治門。以 次後復言如修身念息念佛念死想等亦爾。
言如是者。顯異門義。如何知受。亦為觸緣。餘 契經說。受緣觸故。如契經言。由身受觸。此意 顯有觸身受為緣起。何故眼等亦為受等緣。
但依說觸不依說受等。以和合中觸義顯故。 此彼和合。得相觸名。非於自體得名為觸。世 於和合。立相觸名。如二木合時。說為木相
觸。是故眼等三和合中。但可說觸。非說受等。 又非眼等是生觸因。故依之說觸名。何得難 言亦受等因故應依說受等。若必爾者。應許
一切觸因所生皆名為觸。然實一切觸果法 中。多分立名。隨差別想。一隨總想。以立別 名。如色處界。及行蘊等。由此善釋餘處說言
一切心所皆觸引發。若爾想等皆觸為緣。何 故但言觸為緣受。亦說想等用觸為緣。如了 達經不應為難。於觸後位。受用最強。故以受
聲。總說諸行。然於緣起所說受因。但取實觸。 非三和假所以者何。說所依故。謂唯實觸。就 所依顯。非諸假有。於假依中。可得品量。此勝
此劣。若隨闕一。無容有故。由是知此中說實 觸緣受。此中所說。緣起定義。謂隨何位隨 何法強即說為緣。生次後位勝法為果。故無
有失。或復當來。大雜染聚。所有根本。受為近 因。故緣起中。次第說觸為緣生受。令避緣故。 受不現行。絕彼根本。諸心心所法。皆六處為
緣。何故但言六處緣觸。此位觸勝。故說觸 名。理實應知。諸心心所。無不皆以六處為緣。 復以何緣。實觸勝位。唯說與彼勝受為緣。不
說為緣生勝想等。雖觸與彼亦俱時生。而順 受強。是故偏說。譬如勝解。偏順決定輕安勤 等。順止觀強其理法然。不應為難。名色二六
處緣觸。何差別。名色緣觸。說在何經。大緣起 經。有如是說。諸有行相。諸有摽舉。施設名 身。無彼行相。無彼摽舉。可得了知。增語觸
不。不爾大德。諸有行相。諸有摽舉。施設色 身。無彼行相。無彼摽舉。可得了知。有對觸 不。不爾大德。若一切種名身色身。皆無所
有。可得了知。觸或施設觸不。不爾大德。是 故慶喜。觸之由緒。觸因觸緣。所謂名色。此 所引經。欲辯何義。辯名與色。為觸生因。名謂
意法處。色謂眼色處。乃至身觸處。此中名身 名增語觸。名為身故。得名身名。如是色身名 有對觸。色為身故。得色身名。是名為體。色為
體義。此中意說。增語觸因。名增語觸。有對觸 因。名有對觸。非二觸體。由此說言。諸有行 相。諸有摽舉。施設名身。施設色身。言行相
者。謂諸外處。行所行相。得行相名。言摽舉 者。謂諸內處。由此摽舉。諸觸名故。謂名眼 觸。乃至意觸。此意說言。於諸有名體。施設
增語觸。於諸有色體。施設有對觸。隨有所闕 所施設觸。皆不得成。此上經文。且辯假觸為 辯緣。此所生實觸。復作是說。若一切種名身
色身。皆無所有。乃至廣說。此義意言。若一切 種。假觸非有。則心所觸。於三時中。自名難 了。體不生故。不可了知。既不可了知。亦不
可施設。若作如是分別經義。名色緣觸。即二 緣觸。然名色緣觸。分位決定。若二為緣觸。 分位不定。雖六處緣觸。分位亦定。而偏就有
情所依顯示。名色緣觸。通就所依所緣顯示。 故有差別。復有別義。此中名身名增語觸。即 是以名為所依義。此以意識為所依故。此中
色身。名有對觸。即是以色為所依義。此以五 根為所依故。由是諸觸所依力故。摽別其名。 如眼識等。所謂眼觸。乃至意觸。意識與意。是
一義故。若一切種名色所依六觸非有。則定 無有餘無依觸。而可了知。既無可了知。亦不 可施設。此義意言。離六所依等。假觸無故。離
六觸體外實觸亦無。若作如是分別經義。即 六處緣觸。說名色緣觸。此中顯名色即六處 差別。為辯緣起種種義門。令阿難陀知甚深
義。有餘師說說名色緣觸。顯三和生。顯根 境功能。說二緣觸。說六處緣觸。顯不共因用。 有說三種依界處緣起門。如其次第。即前六
觸。復合為二。其二者何。頌曰。
五根應有對 第六俱增語
[0506c04] 論曰。眼等五觸。說名有對。以有對根為所依 故。唯有對法為境界故。第六意觸說名增語。 增語謂名。名是意觸所緣長境。故偏就此名
增語觸。意識通用名義為境。五不緣名。故 說為長。如說眼識但能了青不了是青。意識 了青亦了是青。乃至廣說。故有對觸名從所
依境。就所長境立增語觸名。有說意識名為 增語。於發語中。為增上故。有言意識語為增 上。方於境轉。五識不然。是故意識。獨名增
語。與此相應。名增語觸故。有對觸名。從所依 境。就相應主。立增語觸名。即前六觸。隨別相 應。復成八種。頌曰。
明無明非二 無漏染污餘
愛恚二相應 樂等順三受
[0506c18] 論曰。明無明等相應成三。一明觸。二無明 觸。三非明非無明觸。此三如次。應知即是無 漏染污餘相應觸。餘謂無漏及染污餘。即有
漏善。無覆無記。無明觸中。一分數起。依彼 復立愛恚二觸。愛恚隨眠。共相應故。總攝 一切。復成三觸。一順樂受觸。二順苦受觸。三
順不苦不樂受觸。云何順受觸。是樂等受所 領故。或能為受行相依故。名為順受。如何觸 為受所領行相。依行相極似觸。依觸而生故。
又與樂等受相應故。或能引生樂等受故。名 為順受。如是合成十六種觸。已辯觸當辯受。 頌曰。
從此生六受 五屬身餘心
[0507a02] 論曰。從前六觸生於六受。謂眼觸所生受。至 意觸所生受。此合成二。一者身受。二者心受。 六中前五說為身受。依色根故。意觸所生說
為心受。但依心故。頌曰。
此復成十八 由意近行異
[0507a07] 論曰。於前所說一心受中。由意近行異。復分 成十八。云何十八意近行耶。謂喜憂捨各六 近行。此復何緣立為十八。由三領納。唯意相
應。六境有異。故成十八。非一受體意識相應 境異成六。領納異故。意近行名。為目何義。 喜等有力。能為近緣。令意於境數遊行故。若
說喜等。意為近緣。於境數行。名意近行。則應 想等亦得此名。與意相應。由意行故。若唯意 地。有意近行。豈不違經。如契經言。眼見色
已。於順喜色。起喜近行。乃至廣說。此不相 違。如依眼識引不淨觀。此不淨觀。唯意地攝。 然契經言。眼見色已。隨觀不淨。具足安住。此
亦如是。依五識身所引意地。喜等近行。故作 是說。由彼經言。眼見色已。乃至廣說。故意近 行。五識所引意識相應。不應為難。何緣身受。
非意近行。與意近行。非同法故。以意近行唯 依意識。故名為近。分別三世等自相共相境。 故名為行。一切身受。與此相違。故非意近。亦
不名行。豈不身受亦有此相。身受領納色等 境已。意識隨行。由身受力。意識於境。數遊行 故。此亦不然。已說相故。謂諸身受。不依意
識。無分別故。由彼不能分別境界功德過失。 故非彼力。令意於境數數遊行。又不定故。謂 身受後非決定有。意識續生意受俱時。必有
意識。故唯意受。名意近行。又生盲等類。雖無 見已。乃至觸已。而有近行故。第三靜慮。有意 地樂。亦應攝在意近行中。此責不然。初界無
故。又凝滯故。謂欲界中。無意地樂。第三靜 慮。雖有不立。又彼地樂。凝滯於境。近行於 境。數有推移。不滯一緣。方名行故。又無所
對。苦根所攝。意近行故。若爾應無捨意近 行。無所對故。不爾憂喜。即捨對故。第三靜慮 意地樂根。無自根本地捨根為對故。然無近
分等無捨等近行失。以於初界中有同地所 對故。或復容有。不容有故。謂意捨等。容有同 地。所敵對法。意樂定無同地敵對。故無有失。
然十八中。前之十五。色等近行。名不雜緣。 以各別緣色等境故。三法近行。皆通二種。若 唯緣法及六內處。名不雜緣。若緣此七及五
外處。或別或總。名為雜緣。若雖非見。乃至觸 已。而起喜憂捨。亦是意近行。若異此者。未離 欲貪。應無緣色界色等意近行。又在色界。應
無緣欲香味觸境。諸意近行。若爾何故。契經 中言。眼見色已。於順喜色。起喜近行。乃至廣 說。隨明了說。故不相違。或眼等所引易可
分別故。又諸近行。亦異建立。謂眼見色已。起 聲等近行。至意知法已。起色等近行。隨無雜 亂。經如是說。於中建立。根境定故。於順喜
色。起喜近行等。此舉現在令類解所餘。續生 命終。唯捨近行。非憂與喜。捨任運得故。及順 彼位故。唯有雜緣。諸捨近行。能正離染。以意
近行。但有漏故。唯捨非餘。諸加行道中。亦有 喜近行。非無間解脫。根本定攝故。最後解脫 道。容有喜近行。諸意近行中。幾欲界繫。欲界
意近行。幾何所緣。色無色界。為問亦爾。頌 曰。
欲緣欲十八 色十二上三
二緣欲十二 八自二無色
後二緣欲六 四自一上緣
初無色近分 緣色四上一
四本及三邊 唯一緣自境
[0507c10] 論曰。欲界所繫。具有十八。緣欲界境。其數亦 然。緣色界境。唯有十二。除香味六。彼無境 故。緣無色境。唯得有三。彼無色等。五所緣
故。緣不繫境。亦唯有三。說欲界繫已。當說 色界繫。初二靜慮。唯有十二。謂除六憂。若說 所緣。定無染污。能緣下境。善緣欲境。亦具十
二。除香味四。餘八自緣。二緣無色。謂法近 行。緣不繫法。亦唯二種。三四靜慮。唯六謂 捨。緣欲界境。善亦具六。除香味二。餘四自
緣。一緣無色。謂法近行。緣不繫法。亦唯一 種。說色界繫已。當說無色繫。空處近分。唯 有四種。謂捨但緣色聲觸法。緣第四靜慮。亦
具有四種。此就許有別緣者說。若執彼地。唯 總緣下。但有雜緣。法意近行。緣無色界。唯一 謂法緣。不繫法亦唯一種。四根本地。及上三
邊。唯一謂法。但緣自境。無色根本。不緣下 故。彼上三邊。不緣色故。不緣下義。如後當 辯。此緣不繫。亦唯有一。諸意近行。通無漏 耶。頌曰。
十八唯有漏
[0508a01] 論曰。無有近行通無漏者所以者何。增長有 故。無漏諸法。與此相違。有說近行。有情皆 有。無漏不然。故非近行。有說聖道任運而
轉。故順無相界故非近行體。近行與此體相 違故誰成就幾意近行耶。謂生欲界。若未獲 得色界善心。成欲一切。初二定八。三四定四。
無色界一。所成上界皆不下緣。唯染污故。若 已獲得色界善心。未離欲貪。成欲一切。初靜 慮十捨具六種。未至地中。善心得緣香味境
故。喜唯有四。以但有染不緣下故。豈不意近 行眼等識所引。彼既無鼻舌二識。應無緣香 味近行。此責不然。生盲聾等。自性生念。及在
定中。皆應無有色等近行。故非一切。五識所 引成二定八。三四靜慮。無色如前。已離欲貪。 若未獲得二定善心。彼成欲界初定十二。謂
除六憂。二靜慮等。皆如前說。若已獲得二 定善心。於初定貪未得離者。成二定十。謂喜 但四。唯染污故。捨具六種。已獲得彼近分善
故。餘如前說。由此道理。餘准應知。若生色 界。唯成欲界一捨法近行。謂通果心俱。經主 此中。假為異說。謂說如是。諸意近行。毘婆沙
師。隨義而立。然我所見。經義有殊。所以者 何。非於此地已得離染可緣此境起意近行。 故非有漏。喜憂捨三。皆近行攝。唯雜染者。與
意相牽。數行所緣。是意近行。云何與意。相牽 數行。或愛或憎。或不擇捨。為對治彼。說六 恒住。謂見色已。不喜不憂。心恒住捨。具念正
智。廣說乃至。知法亦爾。非阿羅漢。無有世 間緣善法喜。但為遮止雜染近行。故作是說。 未審經主以何相義。為意近行。蘊在心中。執
阿羅漢。緣諸善法。有漏善喜。非意近行。非阿 羅漢。有意近行。少與正理契經相違。如何定 知。於諸境界。或愛或憎。或不擇捨方是近行。
非如先說。諸離欲者。或阿羅漢。於有漏事。雖 全分斷。而有有漏喜等現行。不名近行此有 何理又以何緣。唯六恒住。遠分所治。貪等相
應雜染喜等。方名近行。非餘有漏善喜等受。 又彼自說差別言故。非染近行。定有極成。謂 彼自言。但為遮止雜染近行。故作是說。既
已許有非染近行。非六恒住。正所遮遣。故 毘婆沙所說近行。非與正理契經相違。又諸 有漏。皆名雜染。既許雜染皆名近行。與此宗
義。有何相違。又彼所說。然我所見經義有殊。 誠如所說。經義與彼所見別故。謂彼契經。為 顯無學眼見色已。非如昔時起貪瞋癡。言不
喜等。不言見色已不起意近行。故毘婆沙所 說為善。此諸近行。獲得云何。謂離欲貪。前八 無間。八解脫道。獲得初定近分地中。六捨近
行。第九無間解脫道中。獲得欲界通果心俱。 法捨近行。獲得初定十二近行。此初定言。兼 攝眷屬。由此理趣。離上地染。如應當思。然
有差別。謂離第四靜慮貪時。第九無間。及解 脫道。必不獲得自地下地通果心俱法捨近 行。離空處等諸地貪時。一切無間及解脫道。
唯獲得一法捨近行。得無學時。獲得欲界初 二靜慮十二近行。三四靜慮。六捨近行。空無 邊處。四捨近行。上地各一。捨法近行。於受生
位。從上地沒。生下地時。獲得當地所有近行。 生諸靜慮。亦兼下地捨法近行。又即喜等十 八意行。由為耽嗜出離依別。故世尊說。為三
十六師句。此差別句。能表大師是師摽 [愔*戈] 。 故名師句。如是諸句。唯佛大師。能知能說。餘 無能故。有說此受應名師迹。由是諸邪師行
所依地故。有說此受應名刀路。或名怨路。由 此能為愛刀愛怨所著處故。有說此受應名 刀迹。以契經說。意為刀故。耽嗜依者。謂諸染
受。出離依者。謂諸善受。無覆無記。順善染 故。隨應二攝。更不別說。此三十六界地定者。 謂欲界中。具三十六。初二靜慮。唯有二十。謂
耽嗜依八。出離依十二。三四靜慮。唯有十種。 謂耽嗜依四。及出離依六。空處近分。若許有 別緣。便有五種。謂耽嗜依一。出離依四。若執
唯總緣。但有二種。謂耽嗜依一。出離依一。無 色根本。及上三邊。各唯有二。如前應知。此約 界地。所緣定者。欲緣欲境。具三十六。緣色界
境。唯二十四。除緣香味二依各六。緣無色境。 唯有六種。謂法近行。二依各三。緣不繫境。亦 唯此六。由此道理。色無色界。緣境差別。如應
當思。如契經說。以六出離依喜近行。為仗 為依。為建立故。於六耽嗜。依喜近行。能捨能 棄。及能變吐。如是便斷。乃至廣說。此中所
說。斷十八種。耽嗜依言。顯暫時斷。喜為依 故。斷出離依。憂近行言。顯離欲染。捨為依 故。斷出離依。喜近行言。顯離第二靜慮地
染。一種性依捨為依故。斷種種性。所依捨言。 顯離色染。非彼性類為依故斷一種性依捨 言。顯究竟離無色界染。如是所說。受有支中。
應知義門無量差別。何緣不說所餘有支。頌 曰。
餘已說當說
[0509a04] 論曰。所餘有支。或有已說。或有當說。如前已 辯。若爾何緣更興此頌。為於後頌遮廣釋疑。 由後頌中說煩惱等。勿有於此生如是疑。前
已廣明四支義訖。次應廣釋其餘有支。為顯 後文依惑業事。寄喻總顯十二有支。故軌範 師。更興此頌。如前已說。十二有支。略攝唯
三。謂惑業事。此三用別。其喻云何。頌曰。
此中說煩惱 如種復如龍
如草根樹莖 及如糠裹米
業如有糠米 如草藥如花
諸異熟果事 如成熟飲食
[0509a15] 論曰。如何此三種等相似。如從種子芽葉等 生。如是從煩惱生煩惱業事。如龍鎮池水恒 不竭。如是煩惱得相續鎮生池。令惑業事流
注無盡。如草根未拔。苗剪剪還生。如是煩惱 根。未以聖道拔。令生苗稼斷斷還起。如從樹 莖頻生枝花果。如是從惑數起惑業事。如糠
裹米能生芽等。非獨能生煩惱。裹業能感後 有。非獨能感。如米有糠能生芽等。業有煩惱。 能招異熟如諸草藥果熟為後邊。業果熟已。
更不招異熟。如花於果為生近因。業為近因。 能生異熟。如熟飲食。但應受用。不可轉生成 餘飲食。異熟果事。既成熟已。不能更招餘生
異熟。若諸異熟。復感餘生。餘復感餘。應無 解脫。
說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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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藏第 29 冊 No. 1562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版本記錄】CBETA 電子佛典 2016.06,完成日期: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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