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nyāyānusāraśāstra (Apidamo Shun Zheng Lilun)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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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一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三
[0389c17] 作意別有。亦如經說。心由作意引發故生。 故此定應是大地法。然上座言。無別一法名 為作意。由此別相理不成故。謂於所緣。能作
動意。名作意相。若於所緣。唯作動意。諸餘心 所。應不能緣。若亦由斯方能緣者。理不應爾。 名作意故。餘緣生故。此難非理。諸心所法。依
心轉故。但動於意餘動亦成。故無心所不能 緣過。又眾緣力諸法乃生。故雖餘緣生心心 所。而此作意。非無力用。謂此作意。力能令識
於餘境轉。若爾一境識流轉時。應無作意。是 則作意非大地法。不爾一境識流轉時。亦有 作意。然於餘境。此用明了。謂於一境。剎那剎
那。亦由作意力方引心令起。然於餘境。引發 心時。作意功能。明顯易了。豈不眾緣發生心 等即名能引。何勞別計作意力為。此責非理。
雖具生識餘和合緣。而說作意能生識故如 契經說。爾時若無能生作意。正現在前識終 不起。理亦應爾。雖多境界俱時現前。而識何
因唯緣一起。豈不於此生緣合故。誠如所言。 此即作意生緣合者。即世尊言。作意爾時正 現前義。所言作意。於境引心。為是前生。為是
俱起。是俱時起。非謂前生。經言作意正現前 故。正現前者。謂正起近現前自境。即正生時。 將入現在。取自境義。此中意顯。由作意力。引
識令緣自所樂境。勝解別有。亦如經說。心由 勝解。印可所緣。諸心起時。皆能印境。故此定 應是大地法。然上座言。勝解別有理不成立。
見此與智相無別故。謂於所緣令心決定。名 勝解相此與智相都無差別。是故定應無別 勝解。此言非理。要有印可。方決定故。有言勝
解是決定者。於決定因說為決定。若爾此二。 應不同時。不爾此二相隨順故。謂由簡擇。隨 生印可。復由印可。隨生決定。不相違故。同時
無失。若一切心。皆有此二。則諸心品。應皆印 決。此難非理。以或有時餘法所伏功能被損。 雖有印決。劣難知故。諸無色法。就用說增。如
前已辯。世尊建立。貪瞋癡等。行相異故。又 別說有十無學支。故知非無別勝解體。彼謂 此中心離貪軛。相續轉故。即隨縛斷。名正解
脫。所以者何。以薄伽梵於餘經中自決此義。 故餘經說。云何名為心善解脫。謂心從貪從 瞋從癡。離染解脫。云何名為慧善解脫。謂如
實知。心從貪等離染解脫。此言非善。以無體 法。為無學支。理不成故。彼無少法名隨縛斷。 如何可立為無學支。又彼釋言。即隨縛斷。名
正解脫。此不成釋。所以者何。由隨縛斷解脫 生故。離染無為。名隨縛斷無學勝解。名正解 脫。若不爾者。前離染言。已顯縛斷。後解脫
言。應成無用。言如實知心解脫者。見離染心 相應解脫。又如實知解脫心者。謂見解脫相 應之心。故餘契經。世尊自說。心離染故。便得
解脫。若不爾者。解脫既是離染異名。應依初 說。不依第五。如餘處言。盡離滅等。雖依初說 離染解脫。而體各異。若不爾者。說解脫言。應
成無用。如無染離染義無差別故。又說解脫 為對治故。非隨縛斷即是解脫。故契經說。折 伏法中。言由正解脫折伏邪解脫。非隨縛斷
能為對治。若能印可。是勝解相。此與信欲應 無差別。相雖少同。而體甚異。謂審印可。是勝 解相。心淨希求。是信欲相。豈不信順及與欲
樂即印可耶。信順欲樂。隨順印可。非即印可。 信欲助成勝解用故。心所相用。極難辯析。 唯審叡覺。能分別知。故譬喻師。不能堪忍。分
析勞倦。遂總非撥。三摩地別有。亦如契經說。 平等持心。令住自境。名三摩地。諸心起時。無 不各住自所取境。故此定應是大地法。然上
座言。離心無別三摩地體。由即心體緣境生 時不流散故。若三摩地。持心令住一境轉者。 豈由三摩地無故。心便於多境轉耶。若謂多
心由此持故令於一境無間轉者。則不應說 剎那剎那有三摩地。心唯一念墮在境中。此 應非有。如是此應非大地法。若由有此心住
所緣。是則此體應非現見。然諸心所。體可現 見。又法功能。不待餘法。故心住境。自力非 餘。此言非理。令心造作。亦應無別大地法
思。差別因緣。不可得故。又識非住所緣為性。 慧等亦同。心有定非定故。又諸心所體現見 言。如前已破。前如何破。謂若心所現可見者。
應無有執彼即是心。又法功能。必待餘法。或 應緣起言成無義。又心所用。不應在心。心心 所法性各別故。三摩地用。謂能住心了別所
緣。是識功用。如自體起。必託所緣。亦非自能 住境不散。設住境用。依心體成。如令心造作 別有體義立。又阿笈摩。證三摩地實有別體。
如契經說。應修二法。謂奢摩他毘鉢舍那。若 撥無實三摩地者。便違此等無量契經。若謂 無違。於心心所分位差別。立此用故。即心心
所差別轉時。立三摩地。名用無失。此亦不然。 於餘法體。立餘法用。理不成故。又不應言三 摩地用。於彼一切差別位立。唯依於心。而說
此故。又彼宗義。心心所法。不同時起。有何定 准說心定時受等亦定。若謂如無別相應體 而說相應。此亦應爾。謂如無別相應法體。而
彼心等。總名相應。如是雖無別三摩地而心 心所。總說為定。理亦不然。是彼性故。謂心心 所。是相應性。非等持性。所以者何。一切位
中。彼相應性。無勝劣故。三摩地性。於諸位 中。有勝劣故。此既一相諸位何緣勝劣有別。 餘法所持。令此功力有損益故。現見青等餘
色所糅。相續隨流。勝劣有別。又若無定心自 住者。應無貪等心自染等。豈不如無別法助 故。慧自簡擇。如是亦無別法助故。心自住境。
此例不齊。以契經說心如電光亦如猨猴。非 住相故。又三摩地體即心者。想等亦應無 別有性。即心能取名相施設。應說為想。即
心領納違等所緣。應說為受。即心造作善 惡等業。應說為思。是則唯心。應無三所。又 見諦者。於並生疑。故三摩地。非心位別。如契
經說。大德世尊。我若在定。心則解脫。非不 在定。為先有定後方解脫。廣說如經。彼執 解脫亦心位別。或說無學心為解脫支故。必
無二心一身並起。故彼於並不應生疑。是故 定應別有心所。是心住因。名三摩地。故受等 十。別有實體。一切心俱名大地法。如是已說
十大地法。大善之地。名大善地。此中若法大 善地所有。名大善地法。謂法恒於諸善心有。 彼法是何。頌曰。
信及不放逸 輕安捨 慚 愧
二根及不害 勤唯遍善心
[0391a20] 論曰。心濁相違。現前忍許。無倒因果。各別相 屬。為欲所依。能資勝解。說名為信。專於己利 防身語意放逸相違。名不放逸。正作意轉。身
心輕利安適之因。心堪任性。說名輕安。心平 等性。說名為捨。掉舉相違。如理所引。令心不 越。是為捨義。趣向如理。自法二種增上所生。
違愛等流。心自在性。說名為慚。愛樂修習功 德為先。違癡等流。厭惡劣法。說名為愧。有說 怖畏謫罰惡趣自他謗因。說名為愧二根者
謂無貪無瞋。已得未得境界耽著希求相違。 無愛染性。名為無貪。於情非情。無恚害意。哀 愍種子。說名無瞋。與樂損惱有情相違。心賢
善性。說名不害。於諸已生功德過失。守護棄 捨。於諸未生功德過失。令生不生。心無墮性。 說名為勤。由有此故。心於如理所作事業。堅
進不息。有作是言。此中既說身輕安故。非唯 心所說名輕安。此言非理。受等亦應同此說 故。然五識身相應諸受。說名身受。有作是說。
設有輕安體非心所。然此中說心所法故。不 應說彼以能隨順覺支體故。亦名覺支。謂身 輕安。能引覺支心輕安故。亦見餘處。瞋及瞋
因。名瞋恚蓋。見思惟勤。名為慧蘊。雖彼瞋因 思惟及勤非瞋非慧。然順彼故。亦得彼名。此 亦應爾。捨後當辯。說二及言。兼攝欣厭。厭
謂善心。審觀無量過患法性。此增上力。所起 順無貪心厭背性。與此相應。名厭作意。欣謂 善心。希求過患出離對治。此增上力。所起順
證修心欣尚性。此於離喜未至等地。亦有現 行。故非喜受。與此相應。名欣作意。此二行 相。更互相違。故一心中。無容並起。是故此中。
不正顯說。大善地法性不成故。亦有喜根。厭 行俱轉。定無有欣厭行俱轉。為表此二定不 俱行。說二及言。行相違故。如是已說大善地
法。大煩惱之地。名大煩惱地。此中若法。大煩 惱地所有。名大煩惱地法。謂法恒於染污心 有。彼法是何。頌曰。
癡逸怠不信 惛掉恒唯染
[0391b28] 論曰。云何如是六種。名大煩惱地法。以恒唯 與諸染心俱。頌言染者。是染心義。又放逸等 及與無明。如其次第。應知即是前不放逸勤
信輕安捨等所治。癡謂愚癡。於所知境。障如 理解。無辯了相。說名愚癡。即是無明無智 無顯。逸謂放逸。於專己利棄捨縱情。名為放
逸。怠謂懈怠。於善事業。闕減勝能。於惡事 業。順成勇悍。無明等流。名為懈怠。由此說 為鄙劣勤性勤習鄙穢。故名懈怠。不信者。謂
心不澄淨。邪見等流。於諸諦實靜慮等至。 現前輕毀。於施等因。及於彼果。心不現許。名 為不信。惛謂惛沈。 [夢-夕+登] 瞢不樂等所生心。重
性說名昏沈。由斯覆蔽心。便惛昧無所堪 任。瞢憒性故。由是說為輕安所治。心為大種 能生因故。由此為先。起身重性。假說惛沈。
實非惛沈。彼是身識。所緣境故然此惛沈。 無明覆故。本論不說為大煩惱地法。有言。彼 論說無明名。唯目惛沈。相相似故。無明性
是大遍行故。是此地法不說而成。有說此名。 總目二義。掉謂掉舉。親里尋等所生。令心不 寂靜性。說名掉舉。心與此合。越路而行。非理
作意。失念心亂。不正知邪勝解。前已說在大 地法中。故此地法中。雖有而不說。如於大善 地法不說無癡善根。唯諸染心。恒有此六。如
是已說大煩惱地法。大不善之地。名大不善 地。此中若法大不善地所有。名大不善地法。 謂法恒於不善心有。彼法是何。頌曰。
唯遍不善心 無慚及無愧
[0391c27] 論曰。唯二心所。但與一切不善心俱。謂無慚 愧。故唯二種。名此地法。此二法相。如後頌中 自當顯示。故此不說。如是已說大不善地法。
小煩惱之地。名小煩惱地。此中若法小煩惱 地所有。名小煩惱地法。謂法少分染污心 俱。彼法是何。頌曰。
忿覆慳嫉惱 害恨諂誑憍
如是類名為 小煩惱地法
[0392a06] 論曰。類言為攝不忍不樂憤發等義。小是少 義。顯非一切染污心有。非雖少分染污心 俱。仍各別起。無相應義。唯修所斷。意識俱
起。無明相應。此諸法相。隨煩惱中。當廣分 別。如前所說。一切心所。應知其性。皆是實 有。所以者何。非一品類。所緣義中。種種行
相。俱時起故。一體同時。如所緣義。差別行 相。無容有故。然由餘法所制伏故。見其相續 變異而起。現見清油垢水風等勢力制持。燈
相續中。便有明昧聲動等故。如是已說大地 法等品類決定心所差別。復有此餘不定心 所。惡作睡眠尋伺等類。總說名為不定地法。
今應決判一切心所諸心品中俱生數量。何 心品中。有幾心所。頌曰。
欲有尋伺故 於善心品中
二十二心所 有時增惡作
於不善不共 見俱唯二十
四煩惱忿等 惡作二十一
有覆有十八 無覆許十二
睡眠遍不違 若有皆增一
[0392a26] 論曰。且欲界中心品有五。謂善唯一。不善有 二。謂不共無明俱生。及餘煩惱等俱生。無 記有二。謂有覆無記。及無覆無記。如是欲界
一切心品。決定恒與尋伺相應。故善心品。有 二十二心所俱生。謂十大地法。十大善地法。 及不定二。謂尋與伺。此中勤捨應不俱生。行
相違故。如進與止。造修委棄。理不同時。契經 亦遮此二俱起。說修二法時非時故。如契經 說。心若惛沈。爾時應修擇法勤喜。修輕安
定捨則為非時。心若掉舉。爾時應修輕安定 捨。修擇法勤喜。則為非時。俱生無失。不相違 故。住正理者。起如理行。不息名勤。即於爾
時。棄非理行。平等名捨。又於如理非理行 中。捨如持稱。進止平等。故捨與勤。更相隨 順。起善止惡。行不相違。若於所緣。一取一
捨。更相違背。可有此失。由斯類釋。經主所 難。謂有警覺無警覺性。作意與捨。應互相違。 如是善成。於善心品。有二十二。心所俱生。不
定地法。所餘二種。惡作睡眠。非通三界。及六 識身。有漏無漏。非唯不染。亦非唯染。故善心 品。非一切時。皆有惡作。但可容有。有時增
數。至二十三。言惡作者。悔以惡作為所緣故。 立惡作名。如無想定。有說。無相及身念住。 有處名身。若爾有緣所未作事心生追悔。應
非惡作。不爾。未作亦名作故。如追悔言。我先 不作如是事業。是我惡作。然此惡作。通善不 善。不通無記。隨憂行故。離欲貪者。不成就
故。非無記法有如是事。然有追變。我頃何為 不消而食。我頃何為不畫此壁。如是等類。彼 心乃至未觸憂根。但是省察未起惡作。若觸
憂根。便起惡作。爾時惡作。理同憂根。故說惡 作。有如是相。謂令心慼。惡作心品。若離憂 根。誰令心慼。惡作有四。謂善不善。一一皆
依二處起故。若於不善不共心品。有二十種。 心所俱生。謂十大地法。六大煩惱地法。二大 不善地法。并二不定。謂尋與伺何等名為。不
共心品。謂此心品。誰有無明。無有所餘。貪隨 眠等。如不共品邪見見取及戒禁取。俱生亦 爾。大地法中。即慧差別。說名為見。故數不
增。頌言唯者。是簡別義。謂唯見俱。定有二 十。表不共品中容有惡作等。謂若惡作是不 善者。唯無明俱。非餘煩惱。貪慢二種。欣行
轉故。瞋外門轉。行相麁故。非惡作俱。疑不 決定。惡作決定。故不俱起。有身見等。欣行 轉故。極猛利故。惡作不爾。然此惡作。依善
惡行事處轉故。諸見不爾。故不相應。邪見一 分。雖慼行轉。而二因故。非惡作俱。是故惡作 是不善者。唯無明俱。容在不共。忿等亦爾。於
四不善貪瞋慢疑。煩惱心品。有二十一心 所俱生。二十如不共。如貪等隨一。於前所 說。忿等相應隨煩惱品。亦二十一心所俱生。
二十如不共。加忿等隨一。不善惡作相應心 品。亦二十一心所俱生。謂即惡作等二十一。 若於無記有覆心品。唯有十八心所俱生。謂
如不共二十法中。除大不善地法二種。欲 界無記有覆心者。謂與薩迦耶見及邊執見 相應。不增見義。如前應釋。於餘無記無覆心
品。許唯十二心所俱生。謂十大地法。并不定 尋伺。有執惡作亦通無記。憂如喜根。非唯有 記。此相應品。便有十三心所俱起。睡眠一切
不相違故。於諸心品。皆可現行。於善不善無 記心品。隨何品有。即說此增。隨其所應。各增 一數。工巧處等諸無記心。似有勇悍。然非稱
理而起加行。故無有勤。又非染污故無懈怠。 無信不信類此應知。已說欲界心所俱生諸 品定量。當說上界。頌曰。
初定除不善 及惡作睡眠
中定又除尋 上兼除伺等
[0393a07] 論曰。初靜慮中。於前所說諸心所法。除唯不 善惡作睡眠。餘皆具有。唯不善者。謂瞋煩惱。 及無慚愧。除諂誑憍。所餘忿等。餘皆有者。如
欲界說。中間靜慮。除前所除。又更除尋。餘皆 具有。第二靜慮以上乃至無色界中。除前所 除。又除伺等。等者顯除諂誑。餘皆如前具有。
以從欲界乃至梵天。皆有王臣眾生等別。故 有諂誑。上地皆無。如是已說三界所繫諸心 所法俱生定量。有諸心所。性相似同。難知差
別。今隨宗義。辯彼難知心所別相。無慚無 愧。愛之與敬。別相云何。頌曰。
無慚愧不重 於罪不見怖
愛敬謂信慚 唯於欲色有
[0393a20] 論曰。無慚無愧差別相者。於諸功德及有德 者。無敬無崇。無所忌難。無所隨屬。說名無 慚。諸功德者。謂尸羅等。有德者謂親教等。
於此二境。無敬無崇。是無慚相。即是敬崇能 障礙法。或緣諸德。說為無敬。緣有德者。說為 無崇。無所忌難。無所隨屬。總顯前二。或隨
次第。於所造罪。不見怖畏。說名無愧。諸觀行 者。所訶厭法。說名為罪。於所訶厭諸罪業中。 不見能招此世他世譏毀謫罰非愛難忍異熟
果等諸怖畏事。是無愧相。即不忌憚罪業果 義。不見怖言。欲顯何義。為不見彼怖。為見 而不怖。前應顯無明。後應顯邪見。此言不顯
見與不見。為無愧體。但顯有法是隨煩惱能 與現行無智邪智為隣近因。說名無愧。此略 義者。謂能令心。於德有德無所崇敬。名曰無
慚。於罪現行。無所忌憚。名為無愧。有餘師 說。於諸煩惱。不能厭毀。名曰無慚。於諸惡 行。不能厭毀。說為無愧。有說。獨處造罪無
恥。名曰無慚。若處眾中造罪無恥。說為無愧。 有說。現起不善心時。於異熟因。無所顧眄。名 曰無慚。於異熟果。無所顧眄。說為無愧。諸不
善心現在前位。皆於因果。無所顧眄。故一心 中二法俱起。由此翻釋慚愧異相。若淨意樂。 為習善人所樂勝業。名有慚者。為得善人所
樂勝果。名有愧者。諸有愛樂勝業勝果。必亦 怖於惡因苦果。一切善心。現在前位。定於因 果。皆無迷惑。由此慚愧。一心並生。故有餘
師。以如是義。標於心首。說如是言於所造 罪。自觀無恥。名曰無慚。觀他無恥。說為無 愧。謂異熟因。當時現起。故名為自。其異熟
果。後時方有。故說為他。彼義意言。諸造罪 者。意樂不淨。於現罪業及當苦果。皆無顧眄。 由此已釋。經主此中。誤取彼情。橫申過難。
謂設難言。若爾此二。所觀不同。云何俱起。已 說無慚無愧別相。愛敬別者。愛謂愛樂。體即 是信。然愛有二。一有染污。二無染污。有染謂
貪。無染謂信。信復有二。一忍許相。二願樂 相。若緣是處。現前忍許。或即於中。亦生願 樂。此中愛者。是第二信。或於因中。亦立果
稱。前信是愛隣近因故。名愛無失。敬謂敬重。 體即是慚。謂如前釋大善地法中言。心自在 性說為慚者。應知即是此中敬體。然復有言。
有所崇重。故名為敬。由此為先。方生慚恥。故 敬非慚。彼師應許無慚恥者能起恭敬。以執 先起敬時未有慚恥故。應無慚恥者能起恭
敬。若謂敬時已有慚恥。則不應說由敬為先 方生慚恥。若謂敬時非無慚恥。然敬非慚。此 亦非理。言敬非慚。無證因故。非敬為先方生
慚恥。勿無慚者能起恭敬。又勿有敬而無慚 恥。然復確執敬體非慚。但有虛言。都無實義。 故應敬體是慚差別。謂或有慚。名有崇重。此
慚差別說名為敬。補特伽羅為境界故。即慚 差別。得崇重名。夫崇重者。是心自在。心自在 性。已說為慚。謂於心中。有自在力。能自制
伏。有所崇重。故說敬體是慚差別。於諸所尊。 有所崇重。故名為敬。是境第七。或因第七。由 於所尊發隨屬意。即名為慚。此慚即是有所
崇重。故此敬體。是慚差別。義善成就。即由此 證。補特伽羅為境信慚。說名愛敬。非謂以法 為境起者。故愛與敬。雖大善攝。而不立在無
色界中。有餘師言。信順親密。而無耽染。說名 為愛。瞻望所尊。崇重隨屬。說名為敬有餘師 說。親近善士因名為愛。不越彼言因名為敬。
復有說者。於和合眾。見等皆同。故名為愛。於 可尊重。深心恭事。故名為敬。此愛與敬。欲色 界有。無色界無。無依處故。如是已說愛敬別
相。尋伺憍慢別相云何。頌曰。
尋伺心麁細 慢對他心舉
憍由染自法 心高無所顧
[0394a02] 論曰。尋伺別者。謂心麁細。心之麁性。說名為 尋。心之細性。說名為伺。若爾尋伺體不異心。 經即就心說二性故。此言非理。由不了達經
義意故。經言所有心麁細性名尋伺者。由有 此法。心起便麁。此法為尋。由有此法。心起便 細。此法名伺。或作異釋。故體異心。謂我不
言。心之麁性名心麁性。心之細性名心細性。 若爾云何。依心麁性。名心麁性。依心細性。名 心細性。若爾麁細性相違故。不應尋伺一心
俱生。雖一心中二體可得。用增時別。故不相 違。如水與酢等分和合。體雖平等。而用有增。 麁心品中。尋用增故。伺用被損。有而難覺。細
心品中。伺用增故。尋用被損。有而難覺。若謂 酢用一切時增故非喻者。此言非理。我不定 說。以酢喻尋。伺喻於水。但有用增者即說如
酢故。若心品中。尋伺二法隨用增者。即說如 酢。微便喻水。由是尋伺。雖一心中體俱可得。 用時別故。而無一心。即麁即細。如貪癡性。雖
並現行。而得說心為有貪行。隨何心品。有法 用增。由此為門。總摽心品。有說。現見別法所 持。令其別法相續變故。心體相續既有麁細。
故知別為尋伺所持。有餘復言。為立尋伺。為 定障故。說尋伺為心麁細性。云何知然。諸聖 教內。處處於定立心名故。謂契經中。說四靜
慮為定根已。復說四靜慮。為增上心學。又契 經說。依住淨戒。修習二法。謂止觀已。復說。 智者依住淨戒。修習心慧。又契經言。離貪欲
故。心得解脫。離無明故。慧得解脫。止觀是 彼親近對治。故知於定建立心名。謂大仙尊。 見有觀行者。方欲趣入中間靜慮時。有法為
障。推求此障。知尋為體。復有觀行者。方欲 趣入第二靜慮時。有法為障。推求此障。知伺 為體。既能為障。故知別有。若言煩惱足為定
障。何須別立尋伺障者。此言非理。煩惱唯障 離染法故。非為定障。云何知然。下地煩惱有 雖已斷。而上地定不現前故。有雖未斷。上地
邊定。亦現前故。又唯煩惱為定障者。應唯未 斷能與趣入上地為障。然尋伺等。要現在前。 方與趣入上地為障。又契經說。靜慮中言。寂
靜尋伺。離喜斷樂。已離貪者。修諸定時。方說 尋等寂靜離斷。故知煩惱外別有尋等障。於 染善心。為障別故。不應責言煩惱障定。何須
別立尋伺為障。是故所言為立尋伺為定障 故。說尋伺為心麁細性。理善成立。定之麁障 說名為尋。定之細障說名為伺。由此故說心
之麁性。說名為尋。心之細性說名為伺。亦無 有失。非於上地定過患中更有如斯麁細名 想。故上地定。得一味名。由是彼無中間靜慮
非上諸地。如初靜慮。於一地中。有漸除障。漸 得勝定。可立中間。何故不說尋伺自相。如說。 受等各別相耶。辯諸法相。有多門故。謂聖
教中有約自性辯諸法相。或約相應果因功 用及所緣等。且如說言。云何地界。謂堅強性。 云何不善。謂與無慚無愧相應。云何三摩地。
謂心一境性。云何為觸。謂三和合。云何為眼 根。謂眼識所依。云何法智。謂於欲界所繫諸 行。或彼行因。或彼行滅。或彼斷道。諸無漏
智。如是等門。辯諸法相。皆於正理。無所乖 違。是故不應責同受等。諸法性相。最極難知。 辯靜慮中當更分別。如是已說尋伺別相。慢
憍別者。慢謂對他心自舉性。稱量自他德類 勝劣若實不實。心自舉恃。 [夌*欠] 蔑於他。故名 為慢。憍謂染著自法為先。令心傲逸。無所顧
性。於自勇健財位戒慧族等法中。先起染著。 心生傲逸。於諸善本無所顧眄。故名為憍。於 諸善本無所顧者。謂由心傲。於諸善業不欣
修習。是謂慢憍差別之相。如是已說諸心心 所品類不同俱生決定差別之相。然心心所 於契經中。隨義建立種種名相。今當辯此名 義差別。頌曰。
心意識體一 心心所有依
有緣有行相 相應義有五
[0394c16] 論曰。心意識三。體雖是一。而訓詞等義類有 異。謂集起故名心。思量故名意。了別故名識。 或種種義故名為心。即此為他作所依止故
名為意。作能依止故名為識。或界處蘊施設 差別。或復增長相續業生種子差別。如是等 類。義門有異。故心意識。三名所詮。義異體
一。如心意識。三名所詮。義異體一。諸心心 所名有所依。所緣行相相應亦爾。名義雖殊 而體是一。謂心心所。以六內處。為所依故。名
有所依。以色等境。為所緣故。名有所緣。即於 所緣境品類相中。有能取義。故名有行相。平 等俱時與他合故。說名相應。云何平等。五義
等故。謂心心所。五義平等。故說相應。所依所 緣行相時事。皆平等故。事平等者。一相應中。 如心體一。諸心所法各各亦爾。有譬喻者。說
唯有心無別心所。心想俱時。行相差別。不可 得故。何者行相唯在想有。在識中無。深遠推 求。唯聞此二名言差別。曾無體義差別可知。
又由至教證無心所。如世尊告阿難陀言。若 無有識入母胎者。乃至廣說。又說。或心或意 或識長夜流轉。生於地獄。乃至生天。又說。士
夫即是六界。所謂地界乃至識界。又說。我今 不見一法速疾迴轉猶如心者。又說。我今不 見一法若不修習則不調柔無所堪能猶如心 者。又如契經伽他中說。
心遠行獨行 無身寐於窟
能調伏難伏 我說婆羅門
[0395a14] 此等諸經皆遮心所。又於心所。多興諍論。故 知離心無別有體。謂執別有心所論者。於心 所中。興多諍論。或說。唯有三大地法。或說有
四。或說有十。或說十四。故唯有識隨位而流。 說有多種心心所別。如甘蔗汁。如倡伎人。故 無受等別體可得。心心所法。共一境轉。生住
滅等。分位是同。善不善等性類無異。體相差 別。實難了知。非諸劣智能生勝解。故契經言。 心心所法。展轉相應。若受若想若思若識。如
是等法和雜不離。不可施設差別之相。故應 於此發起正勤求生勝解了差別相。諸契經 中。處處說有受想思等。識俱生故。不可由
不得一類別相便總撥一切聖教真理。縱仁 於此識想差別。若得不得。然其想相離於識 體。決定別有。我於此二差別相中。分明證得。
謂若於彼諸境界中。總了其體。說名為識。別 取名相。施設名想。復云何知。此二俱起。 非於境界總了體識。無間滅已。別取名相。施
設識生即名為想。由阿笈摩及正理故。阿笈 摩者。謂契經中。先說識已。後說俱生受想思 故。言正理者。謂於眼識所了色中。取相名想。
若於後時。想方起者。前色已滅。云何今時有 相可取。辯本事品。已遮眼識緣過去境。若 言意識能取彼相。理亦不然。經說。眼觸所生
想故。若謂此如意近行說。此亦非理。意識不 從觸所生故。猶如眼識。非有諸識三和所生。 如何可言識從觸起。若彼復執。從意識後方
生意地能取相想。此非眼識無間所生。便違 所言如意近行。又從身觸所生身受。若同彼 想不現領納身所取境。如何現前分明隨領
順苦等觸。不應許此領納過去所觸境生相 分明故。又生次第。理不成故。謂經所說。眼觸 所生受想及思。三心所法。眼識無間。誰定先
生。彼許此三是識差別。故識不可多體俱生。 定次第生。無因證故。應說三法誰最初起。雖 引至教證唯有心。而於義中無證功力。識於
諸處有勝功能。非諸心所。是故偏說。又諸心 所無不依心。但說所依能依已顯。又心心所。 隨處隨時。用有增微。就增者說。或有心品。識
用增強。或受或想或復思等。隨一一法用增 強位。以此為門。總摽心品。故唯說識。不妨有 餘。心獨行言。為遮心並起。不遮心所。如言
人獨行。故所引經。無證功力。言於心所有多 諍論。故知離心無別體者。此亦不然。皆信有 故。謂依理教。諸大論師。皆信離心別有心所。
但於多少數增減中。經無定說。故興諍論。若 執受等是心差別。如何即心可名心所。據何 定理。說識為心。復以何緣。即名心所。若謂諸
識體即是心。受等諸法。是心體類。心相續中。 有此法故。名心所者。何故不言所造諸色即 是大種體類差別。即於地等相續位中。有此
法故。名為所造。此既不爾。彼云何然。離大 種外。別有所造。辯本事中已廣成立。若責 何故知心所法決定離心別有體者。由阿笈
摩及正理故。阿笈摩者。如契經言。眼色為緣。 生於眼識。三和合觸。俱生受想思等心所。如 是諸法。是心種類。依止於心。繫屬於心。故名
心所。此俱生言不說無間。但顯心所同時而 生。俱有因中。當更成立。又不容有心體俱生。 故知但說心所俱起。若謂如前所引經說。心
心所法。展轉相應。若受若想若思若識。如是 等法和雜不離。不可施設差別相者。此經意 顯。心所與心其體無別。此亦非理。壽識煖三。
亦同此說。應無別體。不可說言識之與煖其 體無別。又和雜言。顯有別體。非無別體可 說和雜。若唯有識。前識滅已。後識方生。云何
可言如是等法和雜不離。若言由此受想思 識無間生故名和雜者。此亦不然。理不成故。 餘契經說俱生言故。或識無間有此法生。容
可說言和雜不離。非識無間有受等三俱時 而起。如何可說受想思等與識和雜。故彼所 執理教相違。又契經言。修觀行者。得他心智。
能知他心及心所法。而記別言。汝意如是。汝 意如此。汝有此尋。汝有此伺。乃至廣說。不應 即心名為心所。如前已辯。由是等類諸阿笈
摩。證知離心別有心所。由正理者。如前所說。 謂於眼識所了色中。取相名想。若於後時。想 方起者。前色已滅。云何今時有相可取。乃至
廣說。有餘復言。如契經說。
名映於一切 無有過名者
由此名一法 皆隨自在行
[0396a08] 名者即是受相行識。既言一法。故知唯心無 別心所。此言非理。以名如色多體成故。如契 經言。法有二種。謂名及色。非大種等差別相
法一法為性。此亦應爾。有餘復言。若心心所。 其體各異。於一心品。應有眾多。能覺了用。故 心所法應不異心。此亦不然。能覺了用。體唯
一故。覺了謂慧。非心心所皆慧為體。如何令 餘非覺了性成覺了體。故無斯過。有餘復言。 我等現見唯有一識。漸次而轉。故知離心。無
別心所。此亦非理。受等如心體相分明。現可 取故。又心心所。雖體俱生。而其功用。非無先 後用增強位。體方可知。如諸大種。此亦應爾。
有何定因。唯心心所俱時而起。說名相應。非 諸大種。或所造色。由大種等體有增不增故。 若爾心所體亦應然。不爾一相體無增故。又
契經說。見為根信證智相應。故諸大種。或所 造色。無相應義。若言不爾不遮餘故。非彼經 中說諸色法無相應義。又亦說色有相應故。
謂於諍處。說二相應。此言非理。太過失故。如 於一分佛說色言。應一切法皆色為體。若言 世尊唯說大種所造為色。此亦非理。不遮餘
故。若謂變壞故名為色。知此色言。已遮餘法。 此亦非理。唯變壞義。非定知故。若謂經言手 等觸對故名變壞。唯變礙義。是色非餘。此亦
非理。不決定故。非彼經中說唯變壞是色非 餘。又餘經中。亦說無色有變礙故。謂契經 言。意為可意不可意法之所變礙。故無色法
亦應是色。如是經言。了別境界。故名為識。應 諸色法亦識為體。若謂不然。曾無說色識為 體故。此不應理。如想受等。應成識故。又不遮
故。若謂如何無所緣法而得說為了境識者。 此亦非理。自計度故。何處經言。無所緣法不 能了境。又何處說。色無所緣。是故應唯心心
所法。有相應義。同一所依所緣行相時事等 故。諸契經中。見心心所有如是義。非大種等。 以大種等方處勢用各各差別。雖暫和合不
相離故假說相應。而非畢竟有相應義。唯心 心所。畢竟相應。故相應言。義善成立。有餘 師說。如一器中煎水湧沸擊爛燒動四用差
別。俱時有故。知四大種。異體和雜。實有義 成。如是眾多心心所法。展轉相助。雖同一時 所依所緣行相相似。而其勢用各各差別。無
雜亂故。知有別體。如斯論旨諸部極成。皆已 共摧唯有心論。故心心所別有義成。
說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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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藏第 29 冊 No. 1562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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