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nyāyānusāraśāstra (Apidamo Shun Zheng Lilun)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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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二
[0383b25] 因分別界。已廣辯根諸行俱生。今應思擇。何 緣思擇諸行俱生。為遣邪宗顯正理故。謂或 有執。諸行無因自然而起。或復有執。由一因
故諸行得生。或復有執。由自性等。不平等因。 而生諸行。或復有執。諸行生時。唯用前生。為 因故起。為遣此等種種邪宗顯生正理。故應
思擇。此中諸行。略有二種。一有色。二無色。 無色有三。一心。二心所。三心不相應行。有色 有二。一是極微聚。二非極微聚。初極微聚復
有二種。一欲界繫。二色界繫。初欲界繫。復有 二種。一無根聚。二有根聚。此中且辯極微聚 色。頌曰。
欲微聚無聲 無根有八事
有身根九事 十事有餘根
[0383c10] 論曰。有對色中。最後細分。更不可析。名曰極 微。謂此極微。更不可以餘色覺慧分析為多。 此即說為色之極少。更無分故。立極少名。如
一剎那名時極少。更不可析為半剎那。如是 眾微。展轉和合。定不離者。說為微聚。此在欲 界。無聲無根八事俱生。隨一不減。云何八事。
謂四大種。及四所造。色香味觸。此若有聲。 即成九事。而不說者。顯因大種相擊故生。 非如色等恒時有故。無聲有根。諸極微聚。此
俱生事。或九或十。有身根聚。九事俱生。八 事如前。身為第九。有餘根聚。十事俱生。九 事如身。加眼等一。眼耳鼻舌。必不離身。依
身轉故。四根展轉相離而生。處各別故。此 有根聚。若有聲生。加所生聲。成十十一。此 有執受大種為因。故與諸根不相離起。不
說所以。如前應知。色界唯除香味二事。餘 同欲界。故不別說。若謂事言依體依處。太 少太多。成過失者。所依能依。依體依處。差
別說故。無有過失。謂所依事。依體而說。若 能依事。依處而說。或唯依體。亦無有失。由 此中說定俱生故。形色等體。非決定有。光明
等中。則無有故。或唯依處。然為遮遣多誹 謗故。別說大種。多誹謗者謂或謗言。大種造 色。無別有性。或復謗言。無別觸處所造色
體。或復謗言。非一切聚皆具一切。或復謗言。 數不決定。別說大種。此謗皆除。若言大種 各各別生造色果故。應成多者。其理不然約
類說故。已說有色決定俱生。無色俱生今次 當說。頌曰。
心心所必俱 諸行相或得
[0384a11] 論曰。心與心所必定俱生。隨 闕 一時餘曾不 起。諸行即是一切有為。所謂有色無色諸行。 前必俱言應流至此。謂有色等諸行生時。必
與生等四相俱起。言或得者。謂諸行內。唯有 情法。與得俱生。或言顯此不遍諸行。於前所 說四有為中。廣辯色心如前品說。心所等法
猶未廣辯。今先廣辯諸心所法。頌曰。
心所且有五 大地法等異
[0384a19] 論曰。諸心所法。且有五品。大地法等。有別異 故。此復云何。一大地法。二大善地法。三大煩 惱地法。四大不善地法。五小煩惱地法。地謂
容止處。或謂所行處。若此是彼容止所行。即 說此為彼法之地。地即是心。大法地故。名為 大地。此中若法。大地所有名大地法。謂法遍
與一切品類一切心俱。生由此故。心非大地 法。非心俱生故。彼法是何。頌曰。
受想思觸欲 慧念與作意
勝解三摩地 遍於一切心
[0384a29] 論曰。於所依身。能益能損。或俱相違。領愛 非愛俱相違觸。說名為受。安立執取男女等 境差別相因。說名為想。令心造作善不善無
記成妙劣中性說名為思。由有思故。令心於 境有動作用。猶如磁石勢力能令鐵有動用。 由根境識和合而生。能為受因。有所觸對。說
名為觸。希求取境。說名為欲。簡擇所緣邪正 等相。說名為慧。於境明記不忘失因。說名為 念。引心心所。令於所緣有所警覺。說名作
意。此即世間說為留意。於境印可。說名勝解。 有餘師言。勝謂增勝。解謂解脫。此能令心。於 境無礙自在而轉。如勝戒等。令心無亂。取所
緣境。不流散因。名三摩地。彼上座言。無如所 計十大地法。此但三種。經說俱起受想思故。 豈不彼經亦說有觸。如彼經言。三和合觸。經
雖言有觸。不說有別體。故彼經言。如是三法 聚集和合。說名為觸。故無如所計十大地法 性。此言非理。由彼經言。義准有觸。理得成
故。佛於彼經。非說觸相。但說生觸和合眾緣 謂彼經中說名觸者。觸緣名觸。非實觸相。和 合所生。乃名實觸云何知彼不說觸相。但說
觸緣。餘契經中。別說眼等為觸緣故。謂有經 言。六處緣觸。伽他中說。二為觸緣。故知三 和。觸緣非觸。不應謂彼更互為緣。三皆觸緣
亦即觸相。以眼與色是眼識緣。眼識不為眼 色緣故。設許三法更互為緣。觸是有緣。非即 緣故。應離眼等三和合緣別有所生真實觸
相。於能生觸三種近緣。假說觸名。非實觸相。 眼色與觸。能為緣者。謂作所依所緣性故。眼 識與觸。能為緣者。謂作一果不離依故。是故
於彼假說觸名。然彼所言。眼等相望互為因 果。和合名觸。此亦非理。義不成故。非彼宗中 不許俱起。互為因果義可得成。有非有故。相
續異故。非一果故。設許三法互為因果。彼不 應說與觸為緣。以彼宗中觸無實故。現見說 有與有為緣。如受與愛眼色與識。然說眼等
與觸為緣。緣既實有。果亦應爾。由是證知。別 有實觸。既許三法互為因果名為和合。彼亦 應許從三和合別有觸生。由此故言。六處緣
觸。伽他亦說。二為觸緣。若異此者。既無實 法。可名和合。即此三中。假施設故。又彼三 法。非互為緣。無和合義。如何可立彼為觸緣。
若謂如說瓶衣等物色等為緣。然離色等。無 瓶等物。此亦應爾。若爾受等。應無別物。如說 受等。眼色為緣受等亦應。非離眼等若言觸
相。非顯了故。謂如受等別相顯了。觸無如是 別相可取。但由思搆知有此法。故離三和。無 別觸體。此亦不然。觸體實有。以有用故。如眼
等根。謂眼等根。雖非現見。能取境故。知有自 體。又如思等。雖非現見。但由思搆。知有此 法。謂有能成意業等用。由此用故。知有自體。
若心所法現可見者。應無有執彼即是心觸 亦應然。雖非現見。以有用故。知有自體。又曾 未見諸聖教中於無體法說有別用。唯於有
體。說有用言。既於觸中。說為有用。故知彼 觸。別有自體。若言眼等六處差別即能生受。 無別觸用。謂即內處與外境俱。能發生識互
為因果。和合名觸。此即生受。故於此中。無別 觸用。此言非理。先已說故。又經重言應無用 故。又愛等應有即受等過故。謂先已說。非彼
宗中不許俱起互為因果。義可成等。又經重 言。三和合觸。應成無用。謂經先說眼色為緣 生於眼識。由此眼等體及因果。其義已成。復
說俱起受想思故。即分明證。眼等因果和合 生彼。是則重言三和合觸。定應無用。由先所 言眼等因果義已成故。豈不若說眼等因果
和合而生別體觸者。三和合言。亦成無用。經 但應說眼色為緣生於眼識。次說俱起受想 思言。由此眼等。因果相仍義已成故。不爾此
言更有餘義。我等不說三和合言。為成眼等 為因果義。若爾此言為成何義。此專為成別 有觸義。謂眼色識三俱起時。眼不待二。色亦
如是。識生必託所依所緣。故眼識生。要待餘 二。諸心所法生時。亦待所依所緣。然彼所依。 復有二種。一是和合所依謂識。二是相離所
依謂眼。或識是彼親密所依眼根是彼繫屬 所依。所緣即是彼所取境。故彼生時。必待三 法。眼及色為緣生於眼識者。謂眼與色和合
為緣生於眼識。即是俱時。不增不減。共為緣 義。次後經復言三和合觸者。謂眼色識和合 為緣。生於眼觸。亦是俱時。不增不減。共為緣
義。若謂和合言是共為緣義。則應觸體三法 合成。豈更有餘實體觸者。此亦非理。眼色識 三。無有展轉為緣義故。然說一切共為緣故。
由斯觸體別有義成。若爾應言三和合故觸。 不爾為遮疑。後時生故。說第五聲。便疑後起。 應如經說。曼駄多王。惡心起故。俱時墮落。若
爾何緣契經但說六處緣觸。受等亦用彼為 緣故。不爾何緣契經但說觸為緣受。受亦為 緣生於觸故。此既如是。彼亦應然辯緣起
中。當為汝釋。如是且隨對法正理。釋經中句。 是有用言。非如上座隨情解釋三和合言於 義無用。又若緣觸和合生於受。遂謂觸即六
處之差別。如是緣愛和合生於取。應謂愛即 是受之差別。此既不然。彼云何爾。或應說彼 與此別因。先已成立。觸有自體。故不應謂觸
即三和。又觸實有。契經說為心所法故。如 受想等。謂薄伽梵。於契經中。說觸以為心所 法性。非無實法。可名心所。故如受等。觸應 有實。如伽他言。
眼色二為緣 生諸心所法
識觸俱受想 諸行攝有因
[0385b15] 上座釋此伽他義言。說心所者。次第義故。說 識言故。不離識故。無別有觸。次第義者。據生 次第。謂從眼色生於識觸。從此復生諸心所
法。俱生受等。名心所法。觸非心所。說識言 者。謂於此中。現見說識。故觸是心。非心所 法。不離識者。謂不離識而可有觸。識前定無
和合義故。假名心所。而無別體。今謂三證。理 並不然。初次第義。且不應理。眼色無間不說 識故。復作是言。謂從眼色生於識觸。從此復
生受等心所。若爾有何餘心所法二緣所生。 世尊經中。分明顯說。諸心所法。從二緣起。非 在第三。我等於中。說諸心所亦二緣起。非在
第三。上座於中起異分別。說諸心所唯在第 三。是則陵蔑如來。或是不達經義。次說識 言。亦不應理。豈見說識便無心所。此伽他中。
非唯辯識。然不可以心所法言不屬識故。亦 非受等。應可說言。受等諸法。亦非心所。所以 者何。現見此中說識言故。雖說識言。而許受
等是心所者。觸亦應然。彼後所言。謂不離識 而可有觸。識前定無和合義故。假名心所。無 別體者。亦不應理。依心所門。說觸言故。前說
心所從二緣生。今乘彼門。列觸等相。非仍前 識。寧無別體。應如受等。定別有性。雖觸生 時。實不離識而不應說即識為體。以識生時
亦不離觸。及受想等心。亦應用心所為性但 假名心。心既不然。觸云何爾。又不離言義不 成故。謂即依識假立觸名。言不離者。此不成
就。若不離言。是相因義。識亦不離受等心所。 應如前說。但假名心。若言此難亦同不成。謂 識不離受等心所。應即受等。但假名心。此亦
非理。以極成故。謂契經說。心與受等心所俱 生。不相離故。又伽他義證此極成。謂眼色二 緣共生諸心所。為但心所二緣所生。不爾云
何亦生於識。識即是心。由此成立眼色二緣 能生一切心心所法。非但生心。雖已總標諸 心所法二緣所生。而未別顯。何者是耶。故復
言觸。觸是受因。是故先說為彼二緣先生心 所。後方生識。不爾云何故復言俱。是俱起義。 諸心所者。諸是多言。已舉一觸。餘是何等。故
言受想及諸行攝。此顯受等與前識觸決定 俱生。諸行攝者。總攝一切行蘊所收諸心所 法。若不爾者。應但說思。不應言諸思是一故。
為攝何義。復說有因。為攝與前俱有諸法。不 相離故。與彼俱生。即彼為因。不由眼色此無 所依及所緣故。有作是釋。此有因言。顯心心
所皆從緣起。此釋不然。前說眼色二緣所生。 應無用故。復有別釋言。有因者。顯心心所有 同類因。何者同類因。謂前生同類眼色。與彼
非同類故。但說為緣。前生同類。如種子故。說 之為因。又世尊言。眼是生識。隣近緣故。亦說 為因。諸心所法。亦以眼根為緣生故。說名有
因。前緣後因。無重說過。如是正釋伽他義已。 前言此難亦同不成。謂識不離受等心所。應 即受等但假名心。彼言非理。由此中說心心
所法俱時起故。顯識生時。不離觸等。是故前 說。雖觸生時。實不離識。而不應說即識為體。 以識生時亦不離觸及受想等。心亦應用心
所為性。但假名心。理極成立。由此彼言。謂不 離識而可有觸識前定無和合義故。假名心 所。無別體者。此但有言都不應理。由彼三證
理並不然。是故前言觸體實有。契經說為心 所法故。如受想等。其理極成。故應信知。離根 境識三和合外別有實觸。又觸實有。契經說
為食所攝故。猶如識等。此中上座復作是言。 四食中觸。未必唯用三和為體。所以者何。觸 食應用所觸為體。以六境中無如所觸。更無
所待。能生受者。謂勝冷熱鋸割等觸。故於一 切身受因中。觸最增強。別立為食。由觸門故。 便於三受。皆能離染。其理得成。彼言但從自
分別起。且彼三和。決定非觸。如何是食。或復 是餘此何所疑。而稱未必。但應舒意確判言 非。若如段食。復有何過。謂如段食。非一法
成。雖多法成。而得名一。觸食亦爾。三和合 成。斯有何過。此喻非理。一一亦成段食性故。 非彼眼等一一各別可名三和成觸食體。又
根境識。攝法無遺。段食等三。皆應觸攝。食應 唯一。世尊不應於契經中說食有四。識食攝 在根及識中。段及意思體非離境。說觸食已。
復說餘三。便顯世尊言成無用。故有智者。於 說三和為觸食言。不應信受。又說所觸為觸 食體理亦不然。於段食中。已說所觸為彼體
故。又彼斷時說斷三受。理不成故。謂段食中。 已攝所觸。三處合成段食性故。觸食若所觸 食應唯有三。又說觸食斷遍知時。三受永斷
然於有頂。得離染時。斷諸受盡。非於所觸。得 離染時。可於諸受有永斷義。又於緣起次第 義中。所說受緣。應是觸食。彼觸斷時。諸受應
斷。非由所觸斷故彼斷。諸聖教中。都未曾見 說彼所觸與受為緣。故受斷時。非由所觸。又 說所觸更無所待能生受言。深可嗤笑。既許
所觸。滅入過去。第三剎那。受方得起。是則所 觸於受起時。體滅時隔。有何生用。由彼義宗。 根境無間。識方得起。從識無間。受乃得生。身
受生時。身及所觸。其體已滅。時復隔遠。何得 為因。且識生時。身觸已滅。望無間識。緣用尚 無。況於後時所起身受。時分隔越。得有緣用。
若言先有根境識三因果性故。受方得起。是 故根境。於受起時。亦有展轉能生功用。如是 便應有太過失。謂要先有名色六處。因果性
故。觸乃得生。是則應言名色緣觸。或復應說 六處緣受。以受起時。彼有用故。諸說分位 緣起論者。雖受起時。亦緣六處。而曾不說六
處緣受。設許所觸能生於受。如何可言更無 所待。若彼生受不待根識。木石等中。何不生 受。若彼要待根識等緣。方生受者。餘境亦爾。
云何不說。以六境中無如所觸更無所待能 生受者。此與餘境有何差別。而偏讚美。為生 受因。決定無有根境識三共和合時。而不生
受。故彼所說。無理可依。但從自心分別所起。 又彼具壽。如何可言厭於劣界離妙界染。不 可厭餘得離餘染。勿離餘染餘得解脫。彼此
別因。不可得故。即由此理。苦集法智。不能兼 離色無色貪。諸勝冷熱鋸割等觸。上界所無。 故知意取欲界所觸。為觸食性。故彼所言。由
觸門故。便於三受皆能離染。理不得成。又 契經說。觸食斷時。三受永斷。故知佛說觸與 三受俱時永斷。契經不說觸食斷已當斷三
受。故不應言由斷觸故當於三受皆能離貪。 說觸斷時受亦斷故非。於欲界得離染時可 於有頂亦得離染。故知別有一法名觸。是受
近因。斷有頂時。此觸方斷由此斷故。三受永 斷。此後更無諸所應作。故心所中。定有實觸。 名為觸食。其理得成。古昔諸師。為證此觸其
體實有。亦立多因上座於中。懷增上慢。自謂 能釋。如是諸因。我當於中褒貶德失。古師 所立諸因者何。謂彼咸言。觸定實有。說有因
果。雜染離染各別斷除差別言故。如受想等。 此中說有因果言者。謂說此觸有六處因有 受果故。非世俗法而可說有勝義因果。說有
雜染離染言者。謂佛於彼大六處經。說如是 言若有於眼不如實見不如實知。便於眼中 起諸雜染。如是若有於色於眼識於眼觸。廣
說乃至。便於意觸起諸雜染。與此相違。便得 離染。非於假法而可說有雜染離染。說有各 別言者。謂佛於彼六六經中。說如是言。有六
內處六外處六識身六觸身六受身六愛身各 各差別。此契經中。根境識外。別說有觸。不可 於彼假及所依各別而說。說有斷除言者。謂
契經說。觸食斷時。三受永斷。非由見於世俗 法故名如實見。及說聖道安住所緣。說有差 別言者。謂於假法所依事中。亦有一一差別
言說。如言我見瓶衣色等。此亦應爾。是則應 說十八觸身。然不如是。故知觸體。非即三和。 彼上座言。三和名觸。於如是義。亦不相違。所
以者何。如名色等。亦有如是所說義故。眼等 因果和合觸中。於上義門。都無違害。如彼說 有因果言者。謂彼眼等因果合觸。六處為因。
受為其果。離內六處。無三和故。從三和生樂 苦等故。說有雜染雜染言者。謂三和觸。為 受因故。希求方便。生諸雜染。彼於爾時。願生
自識。為辯此門領納差別。舉所依根及所取 境。即於此事。如實見知。便得離染。說有各別 言者。謂辯眼等因果合性。為受起因從此生
愛。非諸眼色皆眼識因。非諸眼識皆眼色果。 又如重擔與荷擔者。離取蘊擔。雖無荷者。而 契經中。各別顯說。此亦應爾。說有斷除言者。
謂斷雜染故。前說希求方便生諸雜染。今說 斷彼雜染即名斷觸。見稱事故。名如實見。及 說聖道安住所緣。說有差別言者。謂三和觸。
非一合故。不可如瓶等說一有眾分。如名色 等。亦有如是所說義者。謂如名色六處等支。 非一法成。雖非實有。而有如上所說諸義。此
亦應然。故無有失。如是一切理皆不成。且彼 眼等因果和合。說名為觸。如先已破。謂先已 說。非彼宗中不許俱起互為因果義可成等。
如是所執。後更當破。又眼色等因果和合。於 受何為非唯因果合即能有所生。如先已辯。 又契經說。眼色為因。生受等果。如是因果。應
合生識及為觸緣。或於此中。應說差別。若言 無處如是說故。謂世尊言。眼色為緣。生於眼 識。三和合觸。無處說言。眼色為因。生受等
果。可言如是因果和合生識及觸。是故不應 如是說者。此亦非理。有處說故。即此經說。受 等俱生。此俱生言。顯與識等同時起義。後當
成立。然彼經說。眼色為緣。生眼識者。由識是 彼受等所依。相用強故。世尊慮有執眼色緣 唯生眼識。故此經說。眼色為因。生受等果。又
伽他說。眼色二緣。生諸心所。足為明證。故眼 色緣。非唯生識。唯執眼等因果合故。名觸生 受。理定不然。假法無能及不定故。所言眼等
因果合觸。六處為因。離內六處無三和者。理 亦不然。豈不離境及識隨一。亦無三和。非諸 假法三事合成。於所依中。隨 闕 一種。而得
有假。猶如伊字。說觸為實心所法者。雖依根 境及識而生。然內六處。生用最勝。為勝生因 及所依故。所以偏說。即由如是殊勝所依。標
六觸名。謂眼等觸假法用既無。如何生受果。 言三和觸為受因故。希求方便生雜染者。重 言無用。已別說故。謂前已說。於眼於色於眼
識中。起諸雜染。離三法外。復有何觸。而後重 說於眼觸言。若謂此言重說眼等三法因果 和合性者。是則不應但言眼觸如眼識及色
非獨依彼故。眼色識三同作假觸所依止性。 等無差別。唯言眼觸。不言色觸及眼識觸。此 有何因。又彼所宗。由眼及色。生於眼識。後方
生受。眼識為受等無間緣。隣近所依。非眼非 色。是則唯應說名識觸。如何反說為眼觸耶。 若謂有無定相隨故。謂若有彼眼等六處。有
眼等觸。彼無觸無如生盲等。無眼等觸由此 經言六處緣觸。以有根者色識合時。便說有 觸。非無根故。此亦不然。見有雖得眼等六處。
而或有時諸識不起。則無有觸。如在無想滅 盡定等。彼位無心。後當成立。故約有無定相 隨者。唯應依識以摽觸名。又心所言。彼應憶
念。觸若定隨根有無者。應名根所非心所法。 又生盲等。若住意地。有心位中。既有身根。更 何所 闕 。身觸不起。非有身識。身觸不生。見
有身根。而無身觸。應知彼觸隨識有無。不隨 根境識是生觸。強勝因故。應隨識說。然諸契 經。說眼等觸。知別有觸體。是心所依眼等故。
如眼等識名隨依說。其理極成。故不應言眼 等六觸眼等因果和合為性。如別有觸雖依 識生而說眼觸。我亦然者。其理不然。就勝因
依說觸名故。或復略去中間言故。或說所依。 所依眼故。又契經言。於眼於色於眼識中。起 諸雜染。由此已說眼色識三因果合性。以根
境識隨相繫屬次第說故。若異此者。應次第 說眼等六根六境六識又契經說。於眼觸中 起雜染者。此言何義。若謂此言顯於眼等因
果合性起雜染義。此義非理。由次第說根境 識三。已顯彼故。或契經說。於眼識中。起諸 雜染。即已成立。眼色識三因果合性。非無根
境而有識故。於識起染。即於三和。豈不前言。 非諸眼識皆眼色果。雖前有言。而無實義。故 不成救。彼無眼識非眼色果。以執唯有現在
法故。或復應說。彼識是何。若識有時眼色無 故。非彼果者。則因果性。畢竟應無。執非並 故。既諸眼識。皆眼色果。則於眼識起雜染言。
便已成立。眼色識三因果合性。何須重說。此 由汝等於法性相不善度量。輒率己情。釋佛 經義。致斯迷惑。是故汝等。應更精勤於法性
相求無倒解。言彼爾時願生自識為辯此門 領納差別。舉所依根所取境者。識且可爾。根 境應思。彼二云何令受差別。如前已辯。彼受
起時。根境體滅。無生用故。雜染既有過離染 亦不成。如破彼說雜染道理。准此應破彼各 別言。謂辯眼等因果合性為受起因。及生愛
等。所立重擔荷擔者喻。於證彼義。無所堪能。 以有未來五取蘊性。名為重擔。非荷擔者。現 在取蘊名荷者故。如契經言。
已捨於重擔 後不復更取
取重擔為苦 捨重擔為樂
[0388a25] 此有荷者異於重擔。彼無觸性離根境識。故 所立喻。於義無能。有餘別釋此各別言。非別 說故。則別有體。如外處中第六法處已攝六
受及六愛身。雖別建立。而無別體。如是雖無 根境識外六觸身體。而亦別說六種觸身。斯 有何過。此亦非理所以者何。離受愛外有餘
法處。可得別說。離根境識。無別三和可別說 故。言斷雜染故名斷者。如雜染中義准應破。 謂雜染中。已廣成立。離眼等外有觸雜染。由
彼斷故三受永斷。非由眼等因果合性雜染 斷故三受永斷。言見稱事名如實見。及說聖 道住所緣者。理亦不然。虛假事見非證實故。
豈名如實。既非如實。何名聖道安住所緣。若 非聖道安住所緣。何能永斷觸食三受。言三 和觸非一合故。不可如瓶說眾分者。理亦不
然。見非一合亦別說故。猶如有說補特伽羅 之受想等眾分差別。言如名色六處等支。雖 非實有而有如前所說諸義。故無失者。理亦
不然。非審宗故。於非一事立一想名。各別事 中失此名想。名假有相。如瓶如行。或如汝執 三和觸等。名色名想不可雜壞。如觸法界總
別皆有。故此非與汝執觸同。由斯類釋六處 支等。為顯內處唯有六故。立六處名。非於 多法立一名想。謂為六處於此實法名色等
支。可有勝義因果等說。非於汝執假有觸等 說有勝義因果等言。故彼古昔諸大論師。所 立諸因。理善成就。由此有觸。是別心所。一切
心俱。理極成立。此既成立。上座所言。大地唯 三。極為迷謬。
[0388b25] 云何成立。前四法餘實有別體。是大地法。彼 彼說故。實有別體。諸心起時。皆見有用。由斯 理證。兩義皆成。又世尊言。謂一切法。欲為根
本。作意引生。觸為能集。受為隨流。念為增 上。定為上首。慧為最勝。解脫堅固涅槃究竟。 想思二法。不說自成。故此經中略而不說。由
定無有心相續中空無取相以取境相。諸心 位中無非勝故。思是意業。有心皆有。由此契 經。現證欲等實有別體。是大地法。然上座言。
此經所說。是不了義。故不可依。彼云何知是 不了義。彼謂色等理不應用。欲為根本。作意 引生。觸為能集。然此經說一切法言。故應但
依心心所說。由斯證是不了義經。此說不然。 非所許故。依一切法。說此契經。不但偏依心 心所說。為令弟子酬答外道矯詰問詞。說此
經故。非諸外道於心心所名想極成。何容慮 彼。於此義中。善巧詰問。謂諸外道。聞佛世尊 於一切法能如實覺。廣大名稱遍諸世間。情
不忍許。彼恒聚集。共設謀議。言大沙門喬答 摩氏。辯才無滯。敵論為難。且應詰問。彼諸弟 子。仁者大師。於一切法。具辯析智。所說云
何。且一切法。誰為根本。廣說乃至。誰為究 竟。世尊慮有新學苾芻欻遭究問。或便惶亂。 為防斯恥。預說此經。應知此中言一切法欲
為本者。一切流轉。皆以希求為種子故。謂於 諸法。生覺了心。並以希求為根本故。如生順 起緣一切心。故說諸法欲為根本。一切法中
所有了別。皆由作意方便引起。故說諸法作 意引生。言一切法觸能集者。諸法皆與觸為 能集。根境識三和合生故。言一切法受隨流
者。諸受隨順一切法流。謂樂苦等。隨愛非愛 及俱相違。別境轉故。或一切法隨受而流。意 顯諸法隨受行相差別而轉。為境性故。言一
切法念增上者。謂由念力。於諸所緣不忘失 故。由此故說念為遍行。守門防邏。言一切法 定上首者。謂三摩地。能繫縛心。令於所緣安
住不散。令心於境專一審慮。故名為定。此於 制心威力最勝。故言上首。心性雖躁。由定所 持。不速背此往餘流散。由此契經。說心如電
說定堅固猶若金剛。言一切法慧最勝者。諸 法性相。雖極甚深。般若堅明。皆能洞照。故言 最勝。或復般若出過諸法。故名最勝。勝是過
義。世俗於過。說為勝故。此中意說。唯有般 若。遍照所知。尚有餘力。於一切法。能了別 中。邪正勝解。力最堅固。由是印定諸境勝因。
故言諸法解脫堅固。解脫即是勝解異名。無 始時來。生死流轉。心境展轉。相續無邊。唯有 涅槃。為其究竟。故言諸法涅槃究竟。由如是
釋。一切法言。攝法周盡。更無異趣。由斯證 此。是了義經。決定可依。證前兩義。此中欲 者。思行蘊中。已引聖言。成立別有。謂如經
說。彼有如是信欲勤安。乃至廣說。又前已說。 諸心起時。皆見有用。證知欲是大地法性。所 以者何。一切流轉。皆以希求為種子故。謂心
用欲。作俱起緣。一切境中。恒流轉故。然上座 言。此欲決定非大地法。阿闡地迦經所說故。 此言非理。依巧便欲言非有欲。故無斯過。若
言斯理他亦應同。謂他亦言。依全無欲。說非 有故。此理不同。彼於餘境。有所樂欲。現可得 故。謂彼現於可愛樂事。定有希求。而得說為
非有欲者。故知此依巧便欲說。如言非信世 間亦於不仁孝子說為非子。故非有言。未為 定證。於境無欲心必不生。故此定應是大地
法。慧別有體。諸經說故。心了境時。必有簡 擇。用微劣者。便不覺知。故慧定應是大地法。 然上座說。慧於無明疑俱心品。相用無故。非
大地法。所以者何。智與無智。猶豫決定。理不 應俱。此說不然。邪見心品。與無明俱。理極成 故。非無癡心可有邪見。故邪見品。定有無明。
不共無明。相應心品。云何有慧。且許無智與 智相應。其理成立。此既成立。不共無明。相應 心品。亦應有慧。但微劣故。相不明了。由此類
釋。亦與疑俱。若疑相應全無慧者。云何得有 二品推尋。於二品中。差別簡擇。推尋理趣。乃 成疑故。念體別有。亦如經說。心了境時。必有
明記。亦由微劣。有不覺知。故念定應是大地 法。然上座言。此念決定。非大地法。契經說有 失念心故。失謂亡失。又見多於過去境上。
施設念故。然於彼境。即智行相明記而轉。故 無別念。此說不然。如前說故。非巧便念名為 失念。如狂亂心名為失心。或念微劣。名為失
念。如迷悶等。名失想思。既見多於過去境上。 施設有念。便於現在所緣境上。有念極成。非 於現境曾無明記。後於過去有憶念生。言於
彼境。即智行相明記而轉。無別念者。理亦不 然。覺察明記。行相別故。於境覺察重審名智。 不忘失因。明記名念。故有說言。於所受境。令
心不忘。明記為念。若執如是明記行相。即智 行相。無別念者。受等亦應無別有體。謂亦可 言。即智行相。領納而轉。無別有受。餘亦應
然。即為非理。又彼唯許心所有三。智體亦無。 何獨無念。說念即智。但有虛言。又阿笈摩。證 念非智。如契經說。住正念者。便住正知。又契
經言。具正知者。便具正念。如是等類。所說寔 多。若念即智。契經應言。住正念者。便住正 念。具正知者。便具正知。如是所言。有何別
義。若念唯緣過去境者。如何失念知現他心。 或復如何緣涅槃智。滅等行轉。而名失念。又 緣未來。死生智等。如何失念。成力明通。如斯
等類。為過茲甚。故諸心品。皆與念俱。
說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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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藏第 29 冊 No. 1562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版本記錄】CBETA 電子佛典 2016.06,完成日期: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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