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nyāyānusāraśāstra (Apidamo Shun Zheng Lilun)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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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六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本事品第一之六
[0360b16] 如是已說得成就等。十八界中。幾內幾外。頌 曰。
內十二眼等 色等六為外
[0360b19] 論曰。六根六識十二名內。外謂所餘色等六 境。我依名內。外謂此餘。我體既無。內外何 有。非無淨戒有淨戒依。經主此中作如是釋。
我執依止故假說心為我。故契經說。
由善調伏我 智者得生天
[0360b24] 世尊餘處說調伏心。如契經言。
應善調伏心 心調能引樂
[0360b26] 故但於心假說為我。眼等為此所依親近。故 說名內。色等為此所緣疎遠。故名為外。若爾 六識應不名內。未至意位。非心依故。至意位
時不失六識界。未至意位亦非越意相。若異 此者。意界唯應在過去世六識唯在現在未 來。便違自宗許十八界皆通三世。又若未來
現在六識。無意界相。設至過去意界位中。亦 應不立。相於三世無改易故。此釋不然。今且 應說。何緣一生一住一滅及一果等心心所
中。說心名內。心所為外。豈不心所依假我心。 是能依性。對彼所依。極親近故。轉應名內。又 非眼等與眼識等常為所依。未曾有心。不與
心所為所依性。故唯心所。應名為內。或復此 中有何殊理。與假我心為所依者。立之為內。 不立能依。故彼所言。無深理趣。又心少分。是
我執依。一切心依。皆名為內。由此不應作如 是釋。我執依止。故假說心為我。又少分心。貪 等依故。應一切心皆成染污。或少分心。尋伺
依故。一切應成有尋有伺。此既不爾。彼云何 然。差別因緣不可得故。又彼何能遮心所等 我執依性。以有身見緣五取蘊為境界故。是
故彼釋理定不然。若爾何緣說心為我。恒於 自境自在行故。我謂於自境常自在行。心曾 無有時不行自境。故一切心。皆名為我。非諸
心所亦得我名。意為上首故。經說獨行故。彼 要依心能行境故。如諸心所。雖亦調伏。而但 就勝說調伏心。說我亦然。唯心非所。若法與
此似我之心。為不共益。彼名為內。與此相違 餘法名外。故諸心所無成內失。又諸心所。雖 復與心一生住等。而心望心。獨名為內。非心
所者。同異類心。展轉相望。為所依性。皆不捨 故。諸心所法。異類望心。必定捨離能依性故。 謂若善心。望善染污及無記心。為所依性。皆
不捨離。染污無記心亦如是。若善心所望彼 染污及無記心。捨能依性。染污無記望餘亦 爾。故心望心為所依性。無相簡隔。得名為
內。心所望心。為能依性。有相簡隔。不得內 名。又諸心所。望同類心。為能依性。或多或 少。心為所依。則不如是由此內名在心非所。
若爾大法應受內名。不爾心所朋類壞故。如 異生中不墮法者。復有餘師。依訓詞理以釋 內名。謂我於彼有增上用。故名為內。我謂自
體。於所餘法。有增上用。如彼大德鳩摩邏多 說如是頌。
若爪指舌端 無別增上用
動觸嘗肴膳 作用應無差
[0361a14] 色香味觸。諸色聚中。或唯身根。有增上用。如 是廣說。乃至眼根。心亦於餘有增上用。是故 十二。皆得內名。若爾受等自體差別。亦見於
餘有增上用。是則諸法皆應名內。上座所宗。 既一切法皆法處攝。彼宗云何建立內外。彼 說如餘。云何如餘。謂為六識作所依者。建立
為內。不為六識作所依者。建立為外。夫所依 者。唯有情數親近不共色等不定。如彼色等。 雖復亦有是有情數親近不共與眼等同。非
所依故。而立為外。不立為內。如是眼等雖法 處攝。與受等同是所依故。而立為內。不立為 外。所餘法處。唯名為外。又雖眼等皆通二分。
而內外性。互不相違。是故不應執此為難。謂 作眼等識所依時。立為內性。若作意識所緣 境時。立為外性。彼謂如意根是內處攝。為意
識所緣。復外處攝。如是所說品類言詞。皆率 己情。不能遮過。有似比度。無真教理。所以者 何。違契經故。如契經說。苾芻當知。法謂外
處。是十一處所不攝法。無見無對。且於此經。 非一切法皆法處攝。由此經中遮十一處攝 法處故。亦非唯彼所執別法名為法處。由此
經中非如意處說無色故。彼宗唯執受想思 蘊。名別法處。於中無色。若此經中。依彼別 法。說法處者。則應如說無見無對。亦言無色。
由是理故。於此經中。再廣遮遣異眼等處。 謂是十一處所不攝法。及無見無對。若色唯 有有見有對。更無餘色。直欲宣說別法處者。
應但說言。法謂外處意處不攝亦是無色。由 是已成此別法處十一不攝無見無對。或復 應言無見無對意處不攝亦是無色。此中不
說無色言故。又遮眼等攝法處故。由此別有 法處色成。此色是何。謂無表色。業俱舍中當 共思擇。云何令他知眼等處。雖為意境。而唯
是內。故此經中。遮總數攝及差別性。以顯法 處。謂佛世尊觀未來世。於我生處有稱釋子。 執一切法皆是法處。為遮彼故。顯了說言。法
處唯此非一切法。是故唯於辨法處相。說十 一處所不攝言。以眼等無展轉攝義。於眼等 處無如是說。意識能緣一切法故。勿一切法
皆法處收。故於此中如是遮遣。又彼上座。復 立眼等通內外性。定應不成。以曾無處說。彼 眼等若作眼等識所依時。立為內性。若作意
識所緣境時。立為外性。由此即破所引意根。 以如眼等曾無說故。如何自號善釋難師。而 絕未知立同喻法。既能如此何遠舉意。為成
眼根通內外性。只應近舉耳為同法。為成耳 根通內外性。亦應近舉眼為同法。彼上座言。 所立眼等通內外性。決定應成。如世尊說。苾
芻當知。諸所有眼或過去或未來或現在。或 內或外。乃至廣說。意亦如是。若爾便有太過 之失。如契經說。於內身中住循身觀。乃至廣
說。又如經言。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 在。若內若外。乃至廣說。於色等中。既無內 性。經不應說。諸所有言。受想行中。如何有
內。又先自說。若為六識作所依者。建立為內。 既許如是。色等受等。非識所依。應唯名外。經 何說內。如色受等。雖說內言。而非內處。唯外
處攝。如是眼等。雖說外言。而非法處。唯內處 攝。若爾經言有何意趣。此經意趣。當共思求。 汝上所言。且不應理。我今當釋。此經意趣。謂
彼眼等為識所依。說名為內。色等所緣說名 為外。彼此無諍。又如眼根識所依止。已正當 生說名為內。與此相違。說名為外。乃至意根。
內外亦爾。若色等境。與識所依。同一身轉。說 名為內。與此相違。說名為外。如是就處就所 依身。建立內外。不違聖教。隨順法相。是故上
座所立眼等。通內外性。定為不成非但不成。 相又雜亂。以執眼等作識依緣為內外性。相 雜亂故。謂若意識緣所依意為境起時。此意
當言置在何聚。不應在內意識所緣故。不應 在外意識所依故。不應在內外。非經所說故。 曾無經說。如是意根。或內或外。或通內外。
豈不說有內外心耶。此就依身說為內外。若 異此釋。應於受等內性不成。又應於心不具 三觀。於唯外心住循心觀。無容有故。彼如是
執。心為意識作所緣時。說名為外。此即名內。 心常為識作所依故。若許眼等意識緣時。亦 唯名內。斯有何失。非彼眼等有時不為自所
發識作所依性。如是上座。立內外門。違害契 經。不成相亂。唯我阿毘達磨諸大論師所立。 順經成就。無雜亂失。已說內外。十八界中。幾 同分幾彼同分。頌曰。
法同分餘二 作不作自業
[0362a10] 論曰。法同分者。謂一法界唯是同分。今應先 辨境同分相。若境與識定為所緣。且如法 界。與彼意識為定所緣。是不共故。識於其中
已生生法。此所緣境。說名同分。意能遍緣一 切境故。於三世境及非世中。無一法界不於 其中已正當生無邊意識。二念意識。即能普
緣一切法故。由是法界。恒名同分。餘二者。謂 餘十七界。皆有同分及彼同分。何名同分彼 同分耶。謂作自業不作自業。若作自業名為
同分。不作自業名彼同分。如何眼等說為同 分彼同分耶。且同分眼。說有三種。謂於色界。 已正當見。彼同分眼。說有四種。謂此相違及
不生法。西方諸師說有五種彼同分眼。謂不 生法。復開為二。有識無識相差別故。如眼耳 鼻舌身亦然。各於自境。應說自用。意界同分。
說有三種。謂於所緣。已正當了。彼同分意。唯 有一種。謂不生法。色界同分。說有三種。謂眼 所見。已正當滅。彼同分色。說有四種。謂此相
違及不生法。廣說乃至觸界亦爾。各對自根。 應說自用。眼等六識依生不生。立二分故。如 意界說。眼若於一是同分。於餘一切亦同分。
此若於一是彼同分。於餘一切亦彼同分。廣 說乃至意界亦爾。色即不然。於見者是同分。 於不見者是彼同分。或有諸色。在妙高等山
中而住。於一切有情。皆是彼同分。有天眼者。 以無用故亦不觀彼。或有諸色。唯於一有情 名為同分。如獨於私隱已正當觀。或有諸色。
於百千有情名為同分。如共觀月舞相撲等 色。復有何緣說眼同分及彼同分異於色耶。 容多有情同見一色。無用一眼二有情觀。聲
如色說。是共境故。香味觸三。如內界說。非共 境故。然諸世間。依假名想。有言我等同嗅此 香同嘗此味同覺此觸。云何同分彼同分義。
分謂交涉。同有此分故名同分。云何交涉。謂 根境識更相交涉。即是展轉相隨順義。或復 分者。是已作用更相交涉。故先說言。若作自
業名為同分。或復分者。是所生觸。依根境識 交涉生故。同有此分故名同分。即同有用同 有觸義。與此相違名彼同分。由非同分與彼
同分種類分同。名彼同分。云何與彼種類分 同。謂此與彼同見等相。同處同界。互為因故。 互相屬故。互相引故。種類分同。已說同分及
彼同分。十八界中。幾見所斷。幾修所斷。幾 非所斷。頌曰。
十五唯修斷 後三界通三
不染非六生 色定非見斷
[0362b27] 論曰。十五界者。謂十色界及五識界。唯修斷 者。此十五界唯修所斷。後三界者。意界法界 及意識界。於六三中最後說故。通三者。謂此
後三界各通三種。此中八十八隨眠。及彼相 應心心所法。并彼諸得若彼生等。諸俱有法。 皆見所斷所餘有漏。皆修所斷。一切無漏。皆
非所斷。此中有說。最初聖道。剎那生時。諸異 生性。一切皆得永不成就。是故此性。亦見所 斷經說。預流得不墮法。非不永斷。能招惡趣
身語意業。得盡惡趣。名不墮法。又說。我已盡 那落迦。乃至廣說。盡是斷義。如阿羅漢。自記 別言。我生已盡。是故染污能招惡趣身語業
等。亦見所斷。皆與見道極相違故。為遮此說。 復言不染。非六生色。定非見斷。其異生性。 是不染污。無記性攝。此若染污。欲界異生。離
欲貪已。應非異生。此成就得。依屬生身。是故 不應生餘界地成餘界地諸異生性。此若是 善斷善根者。應非異生。故不染污無記性攝。
既不染污非見所斷。若見所斷應忍所斷。若 忍所斷。忍正起時。猶應成就則應聖者亦是 異生。又不染法。定非見斷。緣彼煩惱。究竟斷
時。方名斷故。又非六生。亦非見斷。六謂意 處。異此而生。名非六生。是從眼等五根生義。 即五識等。緣色等境。外門轉故。非見所斷。又
諸色法。若染不染。亦非見斷。如不染法。緣彼 煩惱。究竟斷時。方名斷故。斷義云何。略有二 種。一離縛斷二離境斷。離縛斷者。如契經言。
於無內眼結如實了知我無內眼結。離境斷 者。如契經言。汝等苾芻。若能於眼斷欲貪者。 是則名為眼得永斷。阿毘達磨諸大論師。依
彼次第。立二種斷。一自性斷。二所緣斷。若法 是結及一果等。對治生時。於彼得斷。名自性 斷。由彼斷故於所緣事。便得離繫。不必於中
得不成就。名所緣斷。此中一切。若有漏色。若 不染污。有漏無色。及彼諸得生等法上。有見 所斷及修所斷。諸結所繫。如是諸結。漸次斷
時。於一一品各別體上。起離繫得時彼諸結 及一果等。皆名已斷。彼有漏色。及不染污。有 漏無色。并彼諸得生等法上。諸離繫得。爾時
未起。未名為斷。由彼諸法唯隨彼地最後無 間道所斷故。非諸見道。能隨地別次第離染。 云何能斷彼色等法。見聖諦者。諸惡趣法。眾 緣 闕
故。已得不生。緣彼煩惱未斷盡故。猶 未名斷。若法未斷已得不生。或不成就。此與 已斷有何差別。斷據治道。令得離繫。非謂不
生。或不成就。且非不生。故名為斷。以不定故 所以者何。或有已斷。而猶得生。如彼身中異 熟果等。隨其所應。或有已斷。亦得不生如身
見等。或有未斷。已得不生。如未離染聖者身 中。無有愛等一切過去及未來世諸不生法。 若諸無為。已得忍者。邪見等法。如是一切。或
有未斷而亦得生。如所餘法。隨其所應。亦非 不成。故名為斷。亦不定故。所以者何。或有已 斷。而猶成就。如彼身中不染污法。隨其所應。
諸染污法。彼若斷已。定不成就。或染污法。彼 雖未斷。而不成就。如未離欲者得煖隨轉戒 諸犯戒惡捨而未斷。最後無間道所斷故。非
身語業九品漸斷。諸染污者。過亦少故。如是 等類。或有未斷而亦成就。如所餘法。隨其所 應。有餘師說。招惡趣等身語二業。非見所斷。
親等起故。非見所斷。有餘於此說過難言。現 見餘品親所起業。餘品道生。方能永斷。是故 彼說。定不應理。此難不然。應審思故。亦見此
品親等起業。此品道生。即能永斷。何不引此 而證彼義。若見所斷。應彼親起。然不應以彼 為定品。夫定品者。由非遍惑力所隔別。是故
品別。雖有十三。而說五門。以為定品。由是證 知。身語二業。若此品親起即此品俱斷此業。 既非見所斷惑親等起故。非見所斷。是故彼
說非不應理。而契經言。諸邪見者。所起身業 語業意業。皆是邪者。此不相違。經但說言。諸 邪見者所起三業。不言邪見所起三業。或由
邪見。起修所斷。貪等煩惱。為因等起。發起此 業。故作是說。然修所斷。貪等煩惱。能為近因 剎那等起。發起此業。故說有漏身語二業。唯
修所斷。又契經中說預流者言。我已盡那落 迦等。此說於彼得非擇滅。永不更生。故名為 盡。此中有難。若未來法。永不更生。說名盡
者。此不生法。其相如何。應如過去名不滅法。 然於彼時。全未有體。如何可說彼是生法或 不生法。彼應思擇。法於未來。為有為無。可作
是難。又彼應詰世尊所言。如說未生惡不善 法遮令不生。又言。此滅餘更不續。復說遮止 名斷諸漏。於此等言。亦應難詰。然於彼時。全
未有體。如何可說不生不續及與遮止。或此 相違。是故所說永不更生。故名為盡。非不應 理。又如斷言。義有差別。盡言亦爾。不可例
同。如契經說。能斷財蘊。或少或多。又言。能 斷殺生等事。此亦應然。不可為例。又經雖說 見諦圓滿補特伽羅。終不故思斷眾生命。乃
至廣說。此亦不能證成色業是見所斷。由此 經中說阿羅漢同此言故。然此經中。以初學 者定無重惡意樂隨逐。故作是說。諸阿羅漢。
斷彼近因。種類斯盡。故作是說。是故諸經。非 證彼義。由此不染非六生色定非見斷。其理 極成。如是已說見所斷等。十八界中。幾是見。 幾非見。頌曰。
眼法界一分 八種說名見
五識俱生慧 非見不度故
眼見色同分 非彼能依識
傳說不能觀 被障諸色故
[0363c12] 論曰。眼全是見。法界一分八種是見。餘皆非 見。何等為八。謂身見等。五染污見。世間正 見。有學正見。無學正見。於法界中。此八
是見。所餘非見。一切法中。唯有二法。是 見自體。有色法中。唯眼是見。無色法中。行 相明利。推度境界。內門轉慧。是見非餘。
此中眼相。如前已說。世間共了。觀照色故。 闇相違故。用明利故。說眼名見。五染污見。 隨眠品中當辯其相。世間正見。謂意識相應
善有漏勝慧。有學正見。謂有學身中一切無 漏慧。無學正見。謂無學身中決定無漏慧。 一正見言具攝三種。別開三者。為顯異生學
無學地三見別故。又顯漸次修習生故。譬如 夜分無月等明雲霧晦冥而遊險阻。所見色 像無非顛倒。五染污見。觀法亦爾。譬如夜分
有月等明除諸晦冥而遊險阻。所見色像少 分明淨。世間正見。觀法亦爾。譬如晝分雲翳 上昇掩蔽日輪而遊平坦。所見色像漸增明
淨。有學正見。觀法亦爾。譬如晝分烈日舒 光雰霧廓清而遊平坦。所見色像最極明淨。 無學正見。觀法亦爾。如如行者漸習慧生。
除自心中愚闇差別。如是如是。於諸所緣。正 見漸增明淨有異。非所緣境。有淨不淨。由自 覺慧垢障有無。故謂所緣有淨不淨。如是諸
見。總類有五。一無記類。二染污類。三善有漏 類。四有學類。五無學類。無記類中。眼根是 見。耳等諸根。一切無覆無記慧等。悉皆非見。
染污類中。五見是見。餘染污慧。悉皆非見。謂 貪瞋慢不共無明疑俱生慧。餘染污法。亦皆 非見。有學類中。無慧非見。但餘非見。無學
類中。盡無生智及餘非見。餘無學慧一切是 見。善有漏類中。唯意識相應善慧是見。餘皆 非見有餘師說。意識相應善有漏慧。亦有非
見。謂五識身所引發慧。發有表慧。命終時慧。 又於此善有漏類中。五識俱生慧亦非見。何 緣如是所遮諸慧。皆非見耶。不決度故。唯有
如前所說慧相。是見自體。謂無色中。行相明 利。推度境界。內門轉慧。是見非餘。唯此相 慧。有決度能。於所緣境。審慮轉故。非所遮
慧能於所緣審慮決度。是故非見。言決度者。 謂於境界。審慮為先。決擇究竟。若爾眼根既 無此相應不名見。豈不先說。世間共了觀照
色故。闇相違故。用明利故眼亦名見。契經亦 言。眼見諸色。若眼見者。何不同時得一切境。 無斯過失。許少分眼能見色故。少分者何。謂
同分眼。同分眼相。如前已說。識所住持。乃成 同分。非一切根同時自識各所住持。故無斯 咎。若爾即應彼能依識是見非眼。要眼識生
方能見故。不爾眼識力所住持。勝用生故。如 依薪力勝用火生。若見色用是識生法。此見 色用離眼應生。由識長益俱生大種。令起勝
根。能見眾色。故不應說能依識見。誰有智者。 當作是言。諸有因緣能生了別。如是了別。即 彼因緣。識是見因。故非見體。何緣定知眼識
非見。理教無故。言理無者。與耳等識無差別 故。眼識與彼耳等諸識。有何差別。而獨名見。 故不應言識為見體。若謂所依根差別故異
餘識者。理不應然。識由所依有差別故。但可 想轉得眼識名。不應所依有差別故。法性改 易。轉成見體。如依草木牛糞糠火。名雖改易。
而煖性同。諸識相望。性類無別。言唯依眼識 見非餘。此說隨情不依正理。若此緣色故成 見者。緣色意識亦應成見。唯緣現色故成見
者。理亦不然。無異因故。緣三世境慧是見極 成。緣去來色識。亦應成見。有去來識緣現色 境。應許眾盲成現色見。若言意識非見體者。
眼識亦應許體非見。非於一類少是見體少 非見體。理不相違。如何一類。少分是善少分 非善。此亦應然。不應為例。體義別故。眼等諸
識。體類雖同。而有善等義類差別。如火體義。 了別境相識體類中。有淨非淨義類差別。名 善非善。不可義類有差別故。即令體類亦有
差別。如火雖有猛盛微劣。有烟無烟。待緣不 同。義類差別。而其體類同無分別。煖為自性。 如是諸識了別境相。體類雖同。而有善等義
類差別。故所引例。不成救義。若謂諸識體類 雖同而有見等義類別者。其理不然現是諸 法體類別相。不應執為義類別故。非如善等
遍通一切識等法故。如是且說無有因緣。眼識 成見以辯理無。言教無者。謂無至教說眼識 見令聞生解。處處經中。說眼及慧。名見可得。
又說。眼識是見非眼。世間相違。世間但說無 眼名盲。非無眼識。謂盲但由不成就眼。不由 眼識成與不成。非生第二靜慮以上。於彼眼
識不現前時有眼無識可名盲者。又諸盲者。 雖 闕 眼根。而成眼識。應不名盲。亦復不應名 無見者。若言見識不現前故。雖復成就。而說
為盲。是則世間。諸有目者。識不起位應亦名 盲。又若眼識有能別相。令別餘識得名見者。 此能別相。即應是見。若此眼識。無能別相令
別餘識。而言眼識是見非餘。應如惡王所頒 教令。豈不如慧此亦爾耶。譬如諸慧擇法為 相有時是見。亦是簡擇。有時非見。唯是簡擇。
如是諸識了境為相。有時是見。亦是了別。有 時非見。唯是了別。由此即釋彼有難言。若識 能見。誰復了別。許見與識無差別故。如是引
例。理極不齊。由能別相令慧名見。此能別相。 即是能見。非能別相令識名見。此能別相。即 能見故。若能別相。即是見者。即所依眼。能見
義成。識但由所依唯名有別故。或應說此定 能別相。除所依根更有何法。唯眼識有耳等 識無。又彼所言。如見與慧。見識亦爾。許無別
者。亦應許識體即是慧。共許相應中見其體 唯是慧故。又若見識無差別者。諸識應即見。 見應即諸識。盲睡眠等。何緣不見。若謂爾時
無眼識者。此亦不然。體類同故。此與餘識體 類何殊。餘無見能。此獨能見。如斯等救。前已 廣遮。或復一法應有二體。一體能識。一體能
見。若非見體許能見者。即汝所宗。有太過 失。若謂如慧能見能擇理不相違此亦然者。 不爾見慧無差別故。豈不見識亦無差別。若
爾有目應不異盲。何緣無目。成就眼識。得說 為盲。而彼有目餘識現前不名盲者。如此等 過。前已廣論。是故定知眼識非見。復有餘師。
以別道理。成立眼識定非是見。謂不能觀被 障色故。然經主意。不忍彼因。故於頌中。摽傳 說語。謂彼傳說。現見壁等所障諸色。則不能
觀。若識見者。識無對故。壁等不礙應見障色。 便詰答言。於彼障色。眼識不生。識既不生。 如何當見。此詰非理。眼識於彼。設許得生。亦
不能見。前說餘識無差別故。是故所言。於被 障色。眼識不生。識既不生。如何見者。此不成 答。又不應說於被障色眼識不生。理不成故。
以難意言。若執眼識有見色用。識無對故。於 被障色。應亦得生。若謂如識了別色用於被 障色不得生者。理亦不然。此許眼識與有對
眼一境轉故。若言我說亦同此者。汝不應然。 不許眼見色為眼境理不成故。又何故說。識 既不生。如何當見。生即是見。見即是生。若說
識既不生如何當見。即說識既不生如何當 生。或說識既不見如何當見。豈不於此應總 難言。何故不生。何故不見。又若有執。一切因
緣。皆唯前生。無俱起者。識生不生。皆不能 見。依彼所宗。此亦非答。又於瑠璃雲母等障。 眼識亦起。何故說言。於被障色。眼識不生。若
謂於中光明無隔故得生者。且許眼識於被 障色生義得成。即汝前言。違自所許。又世 現見。雖離光明而眼識起。如人能見諸黑闇
色。夜行禽獸。亦見黑闇所障諸色。非欲觀闇 待光明故。若言境界法應爾者。夜行禽獸。應 如人等。於闇所障識亦不生。不可說言一黑
闇色對人對畜其性變異。若言諸趣法應爾 者。不爾諸趣是異熟故。猫狸犬等。於黑闇中。 起染污心。取諸色故。唯異熟眼趣體所攝。
故可於中作如是計。異熟法爾。於諸趣中。或 有能取闇所障色。若謂夜行禽獸等眼常帶 光明故能見者。理亦不然。不可得故。若言少
故不可得者。於遠境色。照用應無。眼識於中 不應得起。是故所說。於被障色。眼識不生。識 既不生。如何見者。非如理答。唯未鑒人之所
愛樂。若爾眼根能見論者。何緣不取被障諸 色。眼有對故。於被障色。無見功能。識與所依 一境轉故。亦不得起。經主於此。復徵難言。眼
豈如身根境合方取。而言有對故不見彼耶。 此難不然。不了所說有對義故。所以者何。此 不唯說眼是障礙有對法故。唯取合境非不合
境。故不能取被障諸色。此中亦依境界有對。 義意說言。若於此境有被拘礙。彼於餘境設 無障者。亦不起用。況於有障。一切有境法應
如是。不能俱時取諸境界。若爾眼識亦是有 對。不應但言眼有對故於被障色無見功能。 亦不應言識與所依一境轉故。可言於彼眼
識不生。由自說言一切有境法應爾故。此例不 然。不閑意故。我義意說。眼亦境界有對性故。 色是障礙有對性故。於被障色。眼用不生。意
與意識。雖有所依。能依決定。而無一境。作用 決定。非此二種能於一時取一境界。所依眼根 所取境界。即是能依眼識所取。又必同時。是
故於彼被障境界。如遮眼用識用亦爾。由是 故說。識與所依一境轉故。可言於彼眼識不 生。許識見者。何緣不起。豈不眼是境界有對。
被瑠璃等境拘礙時。於彼所障亦能起用。何 故說言。若於此境。有被拘礙。彼於餘境。設無 障者。亦不起用。況於有障。豈不前說。不俱時
取。取瑠璃時。不取所障。取所障時。不取瑠 璃。以非俱取。無相違過。若爾何緣。眼不能 取壁等障色。我不同汝言於是中。光明無故。
所以者何。世間現見。雖離光明。而能取故。既 謂不同。何緣不取。諸積聚色。障礙性故。譬如 明闇為障不同。如闇與明雖同色處而闇所
障人不能取。明所障色人則能取。夜行禽獸。 雖亦能取闇所障色。而不能取壁等所障。如 是雖能取瑠璃等所障諸色。而不能取壁等
所障。由此眼根唯見壁等。不見壁等所障諸 色。有積聚色障礙性故。法應如是。不可推徵。 有根雖能取不合境。由少礙故。而不能取餘
不合境。有根雖能取於合境。而有合境不能 取故。經主所言。眼豈如身根境合方取。而由 有對故不見彼者。此應責言。若根能取不合
境者。則應能取一切不合。若取合境。則一切 合。皆應能取。若不爾者。言成無用。是故所 言。眼有對故。於被障色。無見功能。識與所
依。一境轉故。可言於彼眼識不生。許識見者。 何緣不起。如是立破。理極成就。
說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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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藏第 29 冊 No. 1562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版本記錄】CBETA 電子佛典 2016.06,完成日期: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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