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nyāyānusāraśāstra (Apidamo Shun Zheng Lilun)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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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四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本事品第一之四
[0348a12] 如是已說餘蘊處界皆在此中。蘊處界攝今 當顯示。蘊處界三。有見等門義類差別。界中 具顯根境識故。諸門義類易可了知。故今且
約十八界辯。由斯蘊處義類已成。於前所說 十八界中。幾有見幾無見。幾有對幾無對幾 善幾不善幾無記。頌曰。
一有見謂色 十有色有對
此除色聲八 無記餘三種
[0348a20] 論曰。十八界中。一是有見。所謂色界。云何說 此名有見耶。由二義故。一者此色定與見俱。 故名有見。由色與眼俱時起故。如有伴侶二
者此色可有示現。故名有見。可示在此在彼 別故。如有所緣。有說。此色於鏡等中有像可 現。故名有見。可示如彼此亦爾故。不可說聲
有谷響等應成有見。不俱生故。由說此相。餘 界無見義准已成。如是已說有見無見唯色 蘊攝。十界有對。對是礙義。此有彼礙。故名有
對。此復三種。境界所緣障礙別故。境界有對。 謂眼等根。心及心所。諸有境法與色等境。和 會被礙。得有對名。故施設論。作如是言。有眼
於水有礙非陸。乃至廣說。彼論意言。有眼水 中與境和會。而被拘礙。非於陸境。所緣有對。 謂心心所。於自所緣。和會被礙。得有對名。境
界所緣。復有何別。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說 彼為此法境界。如人於彼有勝功能。便說彼 為我之境界。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
名為所緣。若法所緣有對定是境界有對。心 心所法。境界若無。取境功能定不轉故。有雖 境界有對而非所緣有對。謂五色根非相應
法。無所緣故。云何眼等。於自境界所緣轉時。 說名有礙。越彼於餘此不轉故。或復礙者是 和會義。謂眼等法。於自境界及自所緣。和會
轉故。有說。若法唯於彼轉。不能越彼。故名 有礙。障礙有對謂可集色。自於他處被礙不 生。如手石等。更相障礙。今於如是三有對中。
唯辯障礙。故但言十。更相障礙。對義勝故。若 法境界有對亦障礙有對耶。應作四句。謂七 心界相應法界。是第一句。色等五境。是第二
句。眼等五根。是第三句。法界一分非相應法。 是第四句。說十有色名為有對。義准說餘名 為無對。言有色者。謂除無表。餘色蘊攝。變礙
名色。有變礙義。故名有色。有說。色者。謂能示 現在此彼言。此有彼言。故名有色。有說。諸色 有自體故。名為有色。稱說易故。唯於色體說
有色言。如是已說有對無對。於此所說十有 對中。除色及聲。餘八無記。言無記者。謂不可 記說為善不善故。應讚毀法。可記說在黑白
品中。名為有記若於二品皆所不容。體不分 明。名無記法。其餘十界。通善等三。即是七心 色聲法界。善謂捨惡。是違惡義。或復善者。名
慧攝受謂若諸法慧所攝受。或攝受慧。皆名 為善。或復善者。是吉祥義。能招嘉瑞。如吉祥 草。翻此即釋不善義名。色聲二界。善心等起。
即名為善。惡心等起。名為不善。餘是無記。其 七心界。若無貪等相應名善。貪等相應名為 不善。餘名無記。法界所攝品類眾多。無貪
等性相應等起。擇滅名善。若貪等性相應等 起。名為不善。餘名無記。其五識身皆無分別。 又唯一念墮在境中。云何立為善不善性。若
謂五識無分別故。非善不善。有太過失。或等 引中所有意識。皆無分別。應非善性。又五識 身非無分別。許與尋伺恒相應故。又雖一念
墮在境中。誰遮相應。有信貪等。由有意識。雖 復一念墮在境中。而成善惡。故不應用此所 說因遮五識身善不善性。化地部說。前四識
身。但異熟生。唯無記性。身識亦有時轉變生。 故與意識俱通。有記。此說非理。與契經中立 六愛身。義相違故。彼作是釋。眼觸無間所生
貪愛。名眼觸生。此釋非理。受等同故。六六經 中說眼觸生受想思等。非不許彼與眼觸等 俱時而生。是故不應作如是釋。豈不如經說
十八意近行。雖復說有三六不同。而唯在意。 此亦應爾。如是立喻與法不同。立六六門。據 所依異。立意近行。就所緣別。是故不應以彼
喻此。又彼所說。但述己情。防護六根。契經說 故。如契經說。應於眼根乃至意根防護而住。 若如所說契經但應言應於意根防護而
住。若謂釋此同意近行。經是則應言應防護 色等。又說能招苦異熟故。如契經說。若有六 根不護不防不密而住。招苦異熟。然五色根
無記性故。不招異熟。應知經意。就依根識作 如是說。如契經言。眼所識色。眼所希求。此亦 如是。若不爾者。經唯應說。若有意根不護不
防不密而住。招苦異熟。又契經說。若有眼根 不護不防不密而住。乃至廣說。豈異熟生。有 不護等。又雖一念墮在境中。而能取相故通
有記。如契經言。眼見色已。能不取相。不取隨 好。由諸色境二識取故。先起眼識取諸色相。 後起意識取彼隨好。如是契經。意顯眼識能
取相故。亦能起染。若爾云何唯說意識是有 分別。應知但依分別力故。起諸過失。應共思 求契經意趣。我說。若識於一剎那能取非一品
類境界。於一所緣多心流注。如是相識。名有 分別。然五識身唯取現境。無二念識同一所 緣無一所緣前取滅已。第二念識復取生故。
意識能緣三世境界。法雖已滅。猶是所行。於 一所緣多心流注。故唯說此是有分別。然五 識身。自性分別恒相應故。亦有分別。而契經
言無分別者。謂無隨念計度分別。自性分別。 其體是尋。五識相應。如前已說。然伽他說。第 六增上王等。此中顯示多分起染次第。如契
經言。父母於子能作難作。非不亦有子於父 母能作難作。此中亦爾。然諸眾生有種種性。 或軟煩惱。或利煩惱。軟煩惱者。要先發起虛
妄分別。然後煩惱方現在前。利煩惱者。不待 分別。境纔相順。煩惱便起。由此道理。或有先 起染污意識。或有先起染污餘識。如燃火時。
或先烟起。漸次生焰。後方洞然。或遇卒風。猛 焰頓發。俄成灰燼。如人身中。病本若少。飲食 乖適然後病生。病本若多。少遭風熱外緣所
觸。眾疾競起。煩惱病起。理亦應然。故五識 身亦通三性。理得成立。已說善等。十八界中。 幾欲界繫。幾色界。繫幾無色界繫。頌曰。
欲界繫十八 色界繫十四
除香味二識 無色繫後三
[0349b11] 論曰。繫謂繫屬。即被縛義。欲界所繫具足十 八。色界所繫唯十四種。除香味境及鼻舌識。 除香味者。段食性故。離段食貪方得生彼。除
鼻舌識。無境界故。非無境界少有識生。若爾 於彼亦應無觸。非食性觸於彼得有。觸界於 彼無成食用。有成餘用。所謂成身。若不爾者。
大種應無。則諸所造亦應非有。便同無色何 名色界。又於彼觸有成外用。謂成宮殿及衣 服等。雖離食染。觸有別用。香味不然。故彼非
有。有餘師說。住此依彼靜慮等至。見色聞聲。 輕安俱起。有殊勝觸。攝益於身。是故此三。生 彼靜慮。由相隨逐。香味不爾。故在彼無。經主
此中謂前有過。言彼鼻舌亦應非有。如香味 境。彼無用故。豈不二根於彼有用。謂起言說。 及莊嚴身。起說嚴身。但須依處根非有見。何
所莊嚴。如無男根亦無依處。二根無者依處 亦無。於彼可無男根依處。彼無用故鼻舌依 處。彼有用故。離根應有。謂莊嚴身。及起言
說。有雖無用而有根生。如處胞胎定當死者。 於中眼耳何用故生。於根有愛及殊勝業。因 此故生。無用何失。豈不色界鼻舌二根有愛
業因故亦應起。若離境愛。根愛亦無。或應男 根於彼亦有。彼無男根。離根愛故。由離根愛。 依處亦無。此中何因作如是執。若離境愛。根
愛亦無。非根愛無處愛亦離。根與依處隣逼 而生。境界不然。如何倒執男根依處於彼不 生。即顯男根於彼離愛。既許鼻舌依處彼生。
故知二根彼愛未離。故不應執彼離根愛未離 處愛。理如前說。又離境愛非證根無。如或有 時眼耳身識未得離愛。彼所依根。亦同其識。
未得離愛。或復有時。已離識愛。根愛未離。由 有所須。如是或時根愛已盡。其境界愛亦復 隨滅。或復有時。已離境愛。由須用故。根愛
未除。又引男根。亦不成證。由彼起愛所依不 同。依於內身起六根愛。非依境起。如何可說 若離境愛根愛亦無。起男根愛。依婬觸境。境
愛彼無。理無根愛。又眼等根。互相繫屬。見諸 瘂者多分耳聾。塗足不塗眼便明昧。臍輪塗 沃津潤於脣。拔鼻中毛眼便落淚。諸如是等。
其類寔繁。故知諸根更相損益。勿令眼等諸 根用微故。鼻舌根色界定有。由茲色界十四 義成。無色界繫。唯有後三。所謂意法及意識
界。要離色染。於彼得生。故無色中無十色界。 依緣無故。五識亦無。故唯後三無色界繫。已 說界繫。十八界中幾有漏幾無漏。頌曰。
意法意識通 所餘唯有漏
[0349c28] 論曰。即此意法及意識三。一切皆通有漏無 漏。謂除道諦及三無為。餘意等三皆是有漏。 道諦所攝。及三無為。如其所應。三皆無漏。唯
通有漏。謂餘十五。道諦無為所不攝故。如 是已說有漏無漏。十八界中。幾有尋有伺。幾 無尋唯伺。幾無尋無伺。頌曰。
五識有尋伺 後三三餘無
[0350a06] 論曰。眼等五識有尋有伺。由與尋伺恒共相 應。此五識身恒與尋伺共相應者。經主釋言。 以行相麁外門轉故。此因非理。現見意識。內
門轉時。亦常與彼共相應故。應作是釋。五 識唯於尋伺所隨地中有故。非於欲界初靜慮 中心心所法除尋與伺而有不與尋伺相應。何
用外門為因簡別。意法意識名為後三。根境 識中各居後故。此後三界皆通三品。意界意 識界及相應法界。除尋與伺。若在欲界初靜
慮中。有尋有伺。靜慮中間無尋唯伺。從此以 上無尋無伺。法界一切非相應法。靜慮中間 伺亦如是。於彼上地無尋伺故。非相應故。彼
無尋故。自體自體不相應故。尋一切時無尋 唯伺。自體自體不相應故。此常與伺共相應 故。豈不經主言。無第二尋故。設有第二許相
應耶。有第二受而不相應。無第二言。非為定 證。一時無二故。行相不同故。雖有第二而不 相應。如是此因便為無用。或應自體自體相
應。許無差別亦相應故。此何緣故成異體耶。 豈不還成自體自體不相應故。自體行相無 差別法。一時無有二體相應。是故此因能為
定證。非彼言無第二尋故。伺在欲界初靜慮 中。三品不收。應名何等。此應名曰無伺唯尋。 自體自體不相應故。此常與尋共相應故。由
此安立有尋伺地。法有四品。餘十色界。尋伺 俱無。常與尋伺不相應故。此中乘便應更思 量。若五識身有尋有伺。尋即分別。如何許彼 無分別耶。頌曰。
說五無分別 由計度隨念
以意地散慧 意諸念為體
[0350b07] 論曰。分別有三。一自性分別。二計度分別。三 隨念分別。由五識身雖有自性而無餘二。說 無分別。如一足馬名為無足。故雖有一而得
名無。豈不意識有唯一種分別相應。由依意 識總類具三。說有分別。自性分別體唯是尋。 後心所中自當辯釋。餘二分別。如其次第。
意地散慧諸念為體。散言簡定。意識相應散 慧。名為計度分別。定中不能計度境故。非定 中。慧。能於所緣。如此如是計度而轉。故於此
中簡定取散。若定若散。意識相應諸念。名為 隨念分別。明記所緣用均等故。五識雖與慧 念相應。擇記用微。故唯取意。夫分別者。推求
行相。故說尋為自性分別。簡擇明記。行似 順尋。故分別名亦通慧念。由此三行差別攝 持。皆令於境明了轉異。於已了境遮簡行
生。故分別名不通於想於未了境不能印持。 故分別名不通勝解。若在欲界及初靜慮。不 定意識。具三分別。若初靜慮。在定意識。及上
散心。各二分別。上地意識。若在定中。及五識 身。各一分別。
[0350b27] 如是已說有尋伺等。十八界中。幾有所緣。幾 無所緣。幾有執受。幾無執受。頌曰。
七心法界半 有所緣餘無
前八界及聲 無執受餘二
[0350c02] 論曰。六識意界。及法界攝諸心所法。名有所 緣。有所緣故。如人有子。所緣所行及與境界。 名義差別。餘十色界。及法界攝不相應法。名
無所緣。義准成故。此中上座作如是言。五識 依緣俱非實有。極微一一不成所依所緣事 故。眾微和合。方成所依所緣事故。為成此義。
謬引聖言。佛告多聞諸聖弟子。汝等今者應 如是學。諸有過去未來現在。眼所識色。此中 都無常性恒性。廣說乃至。無顛倒性。出世聖
諦。皆是虛偽妄失之法。乃至廣說。彼謂五識 若緣實境。不應聖智觀彼所緣。皆是虛偽妄 失之法。由此所依亦非實有。准所緣境不說
而成。又彼師徒串習世典。引眾盲喻。證已 義宗。傳說。如盲一一各住。無見色用。眾盲和 集。見用亦無。如是極微一一各住。無依緣用。
眾多和集。此用亦無。故處是假。唯界是實。彼 部義宗略述如是。今謂彼論涉壞法宗。故有 智人不應欣慕。五識不緣非實有境。和集極
微為所緣故。又五識身無分別故。不緣眾微 和合為境。非和合名別目少法。可離分別所 見乃至所觸事成。以彼和合無別法故。唯是
計度分別所取。五識無有計度功能。是故不 緣和合為境。即諸極微。和集安布。恒為五識 生起依緣。無有極微不和集故。設有極微不
和集者。是彼類故。亦屬依緣。然五識身。唯用 和集為所緣故。不緣彼起。猶如雖有過去未 來色等境界以五識身唯現境故不緣彼起。
雖不緣彼而五境攝。又眼識不緣和合為境。 以青等顯色應非實故。若眼識緣和合為境。 青黃等覺應決定無。青等不應是和合故。若
是和合應非實有。是則顯色。亦假非真。無容 眼識不取青等。有意識能分別青等。若言青 等如和合者。其理不然。以就勝義。非許和合
是色性故。有諸師說。和合亦非意識境故。或 五識身。唯緣勝義。世俗唯是意識所緣。故無 青等同和合過。如取未來不見滅色。於何分
位緣和合耶。於彼所依已滅分位。豈不此位 無和合耶。餘位亦無。何獨責此。如青等有和 合本無。唯分別心計度而取。如於現世和集
色等。起總計度名和合覺。如是亦應由覺慧 力。於已滅位不集色等。起總計度名和合覺。 又如覺慧。雖集去來現在等色總為一聚名
色蘊覺。而去來等諸色不同。不可集為一和 合聚。雖彼一一各起蘊覺。而去來等諸色不 同。應不總生一色蘊覺。然有如是總色蘊覺。
故知亦於已滅色等。彼雖離散不可和集。而 覺慧力。攝為一聚。成和合覺。理不相違。緣一 合境名和合覺。如於已滅青色境界。謂是青
性覺相分明。復為他說。我見如是如是青性。 如是於彼已滅色等。起和合覺明了現前。亦 為他說我見如是如是和合。若執意識亦不
能緣和合為境。是則應許諸和合覺無有所 緣。若謂即緣所依為境。是則應名緣色等覺。 色等一一非和合故。何得說名緣和合覺。若
謂施設理亦不然。不可無境有施設故。非畢 竟無可施設有。是故意識。亦有能緣和合為 境非五識身。以彼唯緣實有境故。若執極微
不可見故。眼識不緣實有為境。此執不然。是 可見故。而不了者。由彼眼根取境麁故。又彼 眼識無分別故。諸有殊勝智慧力者。乃能了
別細極微相。如遠近觀錦繡文像又如先說。 先何所說。謂無極微不和集故。既常和集。非 不可見。有說。極微性相安立。彼於眼識為
所緣定。眼識於彼非定現行。不能一一別相 見者。不和會故。非非相故。以有諸法雖是可 見有少因緣而不能見。如不能見水中鹽色。
及不能見壁等障色。又不達義。妄引聖言。若 執彼經有此義者。意識所緣亦應非實。同說 虛偽妄失法故。若爾緣實覺慧應無。是則分
明崩壞法論。若言意識通無漏故無斯過者。 理亦不然。無漏意識。亦以總法為所緣故。汝 宗又許。眼等五識通無漏故。不應妄執五識
所緣唯假非實。有世間智緣界為境。彼所緣 界亦應非實。然彼經說。六識所緣皆虛偽等。 無有差別。故說有漏所緣唯假。但由貪著自
所樂宗。若爾彼經復有何義。愚夫長夜。於色 等境。妄執常等真實性相。是故如來教聖弟 子。如實觀彼離諸妄執。謂去來今六識所識。
如彼妄執常等都無。皆是虛偽妄失之法。此 顯妄執所取境虛。不顯所緣皆非是實。故彼 經後復作是言。有能如是如實觀者。於去來
今眼所識色。諸邪勝解想心見倒貪身繫等。 廣說乃至。彼皆永斷。是故於中愚夫妄見所 執常等。佛聖弟子。觀為虛偽妄失之法。非觀
境體為虛偽等。是謂契經不違理義。又如是 釋其理必然。由彼經說。於去來今眼所識色。 非有眼識能識去來。又非去來可有和合。又
非汝等許有去來。是故不應引彼聖教證成五 識緣和合境。此契經義。違汝所宗。以說常等 是虛等故。又彼經中。不依眼等五識境說。由
觀彼境遠離所執常等性故。又說彼境三世 別故。又說觀彼想心見倒貪身繫等皆永斷 故。又若如言。便起定執於深義趣不思求者。
受等亦應非勝義有。以於六境說虛等故。又 於諸處唯總說言。眼色為緣。生於眼識。如何 得知。以界和合為所依緣。生於眼識。非界和
集為所依緣。復如何知唯界和集。理如前說。 復有聖言。顯眼等識非緣妄境。故契經言。於 不見言見。於見言不見。此非聖語。於見言見。
於不見言不見。此是聖語。若眼等識緣妄境 者。於見言見。應非聖語。於見言不見。應是 聖語。若謂隨俗說如是言無斯過者。則應意
識說。緣實者亦隨俗言。是即一切唯有假說。 便為安住壞法論宗。或應辯析差別道理。又 此聖語。依何境說。若依和合。眼識不緣和合
為境。已廣成立。若依和集即是勝義。何謂見 言隨世俗說又所見色唯是勝義。於見見言 可隨俗說。言於諸方不決定故。非所見色是
隨俗言。而契經說。大母當知。於所見中唯有 見語。此就增益常等性相。說此唯言。非於見 境。又於色處。說名有見及有對故。於聲等處
別異說故。處非假有。非於假有補特伽羅瓶 等法上有差別說。唯於實有色等法上。有 自共相差別說故。又於此中。觸法處界有何
差別。而言觸法處唯是假。界是實耶。若言此 二亦有差別。多物和合方得處名。一一別物。 即得名界。觸處可爾。法處云何。汝宗法處雖
有三法。而無積集。法界何異。又彼建立處界 不同。都無正理及所餘量。但彼上座。隨意而 立。傍觀鑒人不應信受又若處假界是勝義。
上座此論便違經說。如契經說。喬答摩尊餘 處說言。我覺一切。依何一切言我覺耶。唯願 為開勝義有法。世尊告曰。梵志當知。言一切
者。謂十二處。此勝義有。餘皆虛偽。世尊不應 依不實法說勝義有。又亦不應唯證假有成 等正覺。空花論者可說此言。稱佛為師。不應
黨此。故十二處皆是實有。非於假法可說勝 義。如是上座諸有所言。前後諦觀。多成違害。 信而無智。同所敬承。具智信人。必無隨順。又
眾盲喻。違彼自宗。一一極微非依緣體。眾 微和合成依緣論。彼對盲喻。極不相符。和集 極微為依緣論。此對盲喻理不相違。許一一
微是依緣故。執一一微非可見者。眾微和合 亦應不見。同盲喻故。如非色合。故五識身。決 定不用和合為境。然必有境。故以實法為境
義成。若五識身。了勝義境。何緣五識不斷結 耶。了自相故。外門轉故。無等引故。無分別 故。一墮境故。所緣少故。雖了勝義而不斷結。
故說七半有所緣中。五界唯緣勝義為境。餘 緣勝義。亦緣世俗。如是已說有所緣等。十八 界中九無執受。何等為九。謂前所說七有所
緣。并全法界。此八及聲皆無執受。頌中及言。 具含二義。一顯總集。謂八及聲總無執受。 二顯異門。謂餘師說。不離根聲亦有執受。餘
九通二。謂五色根。色香味觸。云何通二。眼等 五根住現在世。名有執受。過去未來。名無執 受。色香味觸住現在世不離五根。名有執受。
過去未來及住現在。非不離根。名無執受。是 故九界各通二門。何等名為有執受相。標之 心首而說是言。本論中說。己身所攝名有執
受。此復云何。謂心心所執為己有。即心心所 共所執持。攝為依處。名有執受。損益展轉更 相隨故。若爾色等即應一向名無執受。心心
所法不依彼故。非根性故不爾。色等若不離 根。雖非所依。而是心等之所親附。故無此失。 毘婆沙說。若諸色法逼迫斷壞。便能生苦。與
此相違即能生樂。是己身攝。名有執受。有餘 師說。若諸有情執為自體。一切處時。方便防 護茅灰火刺霜雹等緣。是己身攝。名有執
受。若爾應違契經所說。故契經言。若於是處 識所執藏。識所隨攝。名有執受。雖有是說而 不相違。有執受法略有二種。一者有愛及有
身見。執為己有。名有執受。二者為因能生苦 樂。名有執受。宿業所引異熟果等。分位相續。 是名第二。此中有愛及有身見。若正智生。即
便斷滅。異熟相續。諸漏盡者。亦未斷滅。是故 若法。既執受已。至般涅槃。隨轉不捨。此法一 向名有執受。是為經論二義差別。如是已說
有執受等。十八界中。幾大種性。幾所造性。幾 可積集。幾非積集。頌曰。
觸界中有二 餘九色所造
法一分亦然 十色可積集
[0352b29] 論曰。觸界通二。一者大種。二者所造。此二如 前十一觸釋。寡學上座。於此說言。非觸處中 有所造色。所以者何。即諸大種形差別故。謂
即大種次第安布。於諸金銀頗胝迦寶雲母 金剛芭蕉練等和合聚中。說為滑觸。與此相 反和合聚中。說為澁觸。餘隨所應。皆即大種
安布差別。又眼亦能覺了彼故。彼謂依眼隨 取大種形量色相。亦能覺了滑澁等物。故知 滑等不異大種。此說不然。違聖教故。如契經
說。苾芻當知。觸謂外處。是四大種。及四大種 所造有色無見有對。彼不許有。如是契經。不 應不許。入結集故。又不違害諸餘契經。亦不
違理。故應成量。彼謂此經非入結集。越總頌 故。如說。製造順別處經立為異品。若爾便應 棄捨一切。違自部執聖教契經如說。製造二
種空經立為異品。亦越總頌。如是等類。互相 非撥。若謂此經非聖所說違餘經故。法處不 說無色言故。如舍利子增十經中。唯作是言。
有十色處。故知此經非入結集。但是對法諸 師。愛無表色。製造安置阿笈摩中。若爾對法 諸師。豈不亦能作如是說。譬喻部師。憎無表
色。製造安置增十經中。如是展轉。更相非撥。 便為壞亂一切契經。然增十經。為顯十種應 遍知法。故但說言有十色處。此十一向苦諦
攝故。苦諦唯是應遍知故。無有相違。無表有 漏無漏性故。猶如意處。亦應修習。是故於彼 增十經中。唯說一向應遍知法。豈不亦是應
永斷耶。此難不然。立諦異故。又舍利子。於彼 經中定有此意。言非盡法。即彼經中復說十 種應永斷法謂五內外順諸蓋法非無餘法亦
是永斷。是故成此不違餘經。如是上座。說觸 處中無所造色。決定違害此別處經。智者應 了。言即諸大種形差別故者。不說正因。云何
定知。即諸大種形量差別名滑等性。非異大 種別有滑等又諸大種。安布差別。即諸大種。 非諸大種是眼所取。眼所取者。謂顯與形。如
何乃言即諸大種形差別故。豈不闇中身亦 能取形量差別。若爾大種應二根取。以言形 量即大種故。由此即破彼第二因。謂眼亦能
覺了彼故。又謂依眼隨取大種形量色相亦 能覺了滑澁等者。此言何義。若謂眼取大種 形量。既執形量不異大種。應許眼根能取大
種。若謂眼根能取色相。大種形量隨此比知。 如是云何。遮滑等異大種。由見色相。比知滑 等言即大種。此有何因。而言滑等不異大種。
但有虛言都無實義。又應謂堅即餘三大安 布差別如滑澁等。謂他亦能如是計度。餘三 大種。安布差別。即名為堅。無別有堅異三可
得。由無異因。不應別執。故彼言義。無所堪 能。又因嗅香覺了苦酢。應言苦酢體不異香。 又滑等相異諸大種。故異大種應別有性。謂
非滑性即是堅性。非諸堅處皆有滑故。如 地即堅未嘗相離滑性。若爾應不離堅亦非 滑性即是濕性。非諸濕處皆有滑故。亦非
滑性即是煖性。非諸煖處皆有滑故。亦非滑 性即是動性。非息等處滑可得故。由此故知 滑非大種。亦非不有。如實有法現可得故。又
能為緣生影像故。若謂唯有安布差別無實 體者。理亦不然安布差別必有所依。此所依 體即滑性故。或應唯得安布差別。不應亦了
此中滑性。又契經中。方便說有如是滑性。如 契經言。
如來皮膚極細滑 一切塵垢不著身
[0353b05] 又縱滑性。有經無經。然曾無經遮彼有故。又 與正理不相違故。如是滑性實有義成。又若 滑性。異四大種。無別有體。應假非實。是則身
識應不了知。身識唯緣勝義境故。又離分別 滑覺應無。如離分別。於諸大種。一一體上皆 有別覺。即說身識緣諸大種。實物為境。非緣
假法。滑性亦然。既身所取。故不可說是假 非實。又非一一大種中有。故異大種別有滑 性。由此道理。亦總成立異四大種有澁等性。
其中差別當更顯示。彼上座言。無別所造名 輕重性。即諸大種。或少或多。說輕重故。又輕 重性相待成故。非實有體。謂即一物待此名
輕。待彼名重。非堅性等相待而成。又於風界 說輕性故。輕即是風。如本論言。云何名風界。 謂輕等動性。世尊亦說。諸輕等動性。名內外
風界。此說不然。前說大種。與此相異。非此性 故。若不了知經論義故。即謂輕性是風界者。 應說重性是何大種。若說此宗謂有大種增
生重性。重性即是此大種者。理必不然。重與 地水相各異故。又於一切和合聚中。皆具有 故。應無差別。若謂少多故無過者。應非重性
即是堅濕。又許和合為輕重故。身識不應緣 彼為境。又即大種眾多極微和合聚中。許為 重故。即應一切和合聚中皆有重性。無定因
故。若言大種和集差別。能為因緣別生重性 則無斯過。此於世間現所見故。又言輕重相 待成故。非實有者。此非善說。譬如因果。輕重
亦然。謂如一物待此名因。非即待此復名為 果。待彼名果。非即待彼復名為因。如是一物 待此名輕。非即待此復名為重。待彼名重。非
即待彼復名為輕。因果既實。此如何假。故唯 能詮相待不定。非所詮體而有改易。又如彼 此岸。輕重性亦爾。謂於彼物立彼岸名。非說
此岸令體改易。或於此物立此岸名。非說彼 岸令體改易。以即一物相續轉時。待此彼邊 名彼此岸。輕重亦然。體非不定又如黑白。輕
重亦然。謂即一物待此名黑。待彼名白。而非 顯色無別有體。是故相待。非不實因。若言待 多總說一性。如瓶林等。是假非實。此亦應然。
故非實者。云何知爾。應說其因。此且非因有 過失故。若言堅等非相待成此相待成故非 實者。堅等言說亦相待成。待不堅物立堅名
故。堅非不實。此亦應然。若謂不然。未甞相待 說堅為濕。不相似故。此非不然。其所待因。一 向決定。義相似故。然非待餘堅名濕者。以更
無別所待因故。待不堅物說此為堅。未甞待 彼名不堅物。輕重亦然。故義相似。雖於輕聚 有時說重。而非由說捨彼輕性。但餘緣故。起
異能詮。體非改易。如前已辯。是故相待非 不實因。或諸堅物亦有待對成異品類。謂或 名堅。成名堅勝。或名堅極。於中亦說堅名
不堅。其理既同。汝應生喜。不能令喜。輕重 二物。同堅不堅。應成一故。且輕重性異諸 大種。實有義成。然不應言相待不定應成一
物。如黑與白。雖相待對。品類不同。而非一 故。若言黑白。雖品類異。而未曾有說白為黑 黑為白者。此亦不然。現見世間。有此說故。名
雖不定而體不易。如前已說。故體不同。又如 汝說。微火為冷。有微煖聚。待此名冷。待彼名 煖。名雖不定而體是實。此亦應然。有諸色聚。
輕極微多。重極微少。此聚名輕。與此相違彼 聚名重。輕重二性聚同體別。其理顯然。何緣 不受。言於風界說輕性故輕即風者。此亦不
然。辯大種中已釋此義。對堅等三。動最難了。 故舉輕果以顯風因。雖四大種皆是輕因。而 就增強。故作是說。火雖增強而不決定。又輕
與動相順相似。故論經言。輕等動性。若唯如 言定取義者。即彼經說。髮毛爪等名內地界。 豈髮毛等唯地界耶。是故彼言。有別意趣。不
應執彼遮輕造色。又阿笈摩有如是頌。
堅重墜身中 如重舟沈海
[0354a18] 故重如堅。應實有體。有餘師說。輕性唯用重 無為體。此亦不然。於虛空等重性既無。應有 輕故。又於薪等重性非無。亦有輕故。若不爾
者。擲置水內則不應浮。有非有性。不應俱有。 亦不應說廣大故浮。廣大是形非觸性故。廣 大石等亦應浮故。又此輕性是輕安果。故體
非無。謂修定者。由輕安故。身覺輕觸。不應用 無作輕安果。若唯令身離重觸故名為果者。 理亦不然。輕性是身長養因故。不應謂無。亦
能長養。以離輕安。應長養故。若謂輕安能除 重觸。唯大種生名長養者。應謂輕安滅餘大 種生。餘大種。即名長養。何滅重為。重性如輕
應非別有。則與上座所執應同。然不應理。輕 重二相。諸大種中。皆無有故。若執輕性即諸 大種少分為體。應執輕安現在前故少大種
生。何故輕安與諸大種相違而起。若相違者。 少亦應不生。若不相違。誰障多不起。故輕不 應是輕安果。又輕非用重無為性。品類異故。
猶如重性。又阿笈摩說有輕重。如彼所說。如 諸鐵團或諸鐵鍱。若時有火。有極煖熱。爾時 便有極軟極輕極調柔用與此相違。極堅極
重極不調柔。我身亦爾。若有輕安。則便有輕 有調柔用。堪任修斷。與此相違。即便有重。無 調柔用。不任修斷。
說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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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藏第 29 冊 No. 1562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版本記錄】CBETA 電子佛典 2016.06,完成日期: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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