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nyāyānusāraśāstra (Apidamo Shun Zheng Lilun)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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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二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本事品第一之二
[0335a24] 於色蘊中已說根境唯餘無表此今當說。頌 曰。
亂心無心等 隨流淨不淨
大種所造性 由此說無表
[0335a28] 論曰。亂心無心等者。等言謂通兩處。即不亂 心及有心位。不善無記名亂心。餘心名不亂。 無想滅定名無心。此能滅心故。雖更有餘無
心果位。而無表色非所隨流。故無心言不攝 於彼。於三性心及無心位相似相續。故名隨 流。淨不淨者。謂善不善。善心等起名淨無表。
相似相續說為律儀。或非律儀。不善心等起 名不淨無表。相似相續。說為不律儀。或非不 律儀。若無記心亦為二種。剎那等起。由此即
說二等起心。然淨不淨二無表色。其隨轉心 或不相似。若淨無表或全無心。因等起心二 各相似。已說亂心無心等隨流淨不淨。復說
大種所造者。有餘隨流淨不淨得。為簡彼故。 說造色言。此中造者。即表因義。云何知然。如 契經說。色造我見。即是因色起我見義。復言
由此說無表者。由善不善心所等起。諸位隨 流淨不淨色。雖如表業。而非表示令他了知。 故名無表。為顯如是立名因緣。故言由此說
者顯此。是餘師意。經主不許如是種類無表 色故。以要言之。依止身語表業差別。及善不 善心等差別。所生無礙善不善色。是名無表。
今謂經主。於此頌中。不能具說無表色相。以 說隨流名無表故。彼自釋言。相似相續說名 隨流。非初剎那可名相續。勿有太過之失。是
故決定初念無表。不入所說相中。又相續者。 是假非實。無表非實。失對法宗。又定所發亂 無心位不隨流故。應非無表。若言不亂有心
位中此隨流故無斯過者。淨不淨表業應有無 表相。又謂等言通無心者。此言無用。前已攝 故。亂心等言。已攝一切餘有心位。第二等言。
復何所攝。經主應思。或謂後等攝不亂心。前 無用者。此不應然。無容攝故。何容後等攝不 亂心。遮言理於相似處起。乘無起等。理不及
餘。故非全攝。或可亂心言成無用。又應簡言。 唯淨無表。於無心位隨流非餘。於自釋中亦 不簡別。故於此理經主應思。云何離失說無 表相。
作等餘心等 及無心有記
無對所造性 是名無表色
[0335c09] 已說無表。此中所言大種所造。大種云何。頌 曰。
大種謂四界 即地水火風
能成持等業 堅濕煖動性
[0335c13] 論曰。此諸大種何緣名界。一切色法出生處故。 亦從大種大種出生。諸出生處世間說名界。 如金等礦立金等界名。或種種苦出生處故。
說名為界。喻如前說有說。能持大種自相及 所造色。故名為界。如是諸界亦名大種。何故 言種。云何名大。種種造色差別生時。彼彼品類
差別能起。是故言種。有說。有情業增上故。無 始生死未嘗非有。是故言種。或法出現即名 為有。生長有性。是故言種。即是生長法有性
義。或是生長有情身義。或能顯了十種造色。 是故言種。由此勢力彼顯了故。若爾便有大 過之失。一切因緣於果生位。皆有用故。無大
過失。有大用故。言大用者。謂諸有情根本事 中。如是四種。有勝作用。依此建立識之與空。 乃得說為有情根本。為別所餘故復名大。又
於誑惑愚夫事中。此四最勝。故名為大。如矯 賊中事業勝者。別餘故名大矯大賊。如是此 四因緣中勝。名大別餘。無太過失。有說。此四
普為一切餘色所依。廣故名大。有說。一切色等 聚中具有堅等。故名為大。風增聚中闕於色 等。火增聚中闕於味等。色界諸聚皆無香味。
青等聚中闕於黃等。滑等聚中闕於澁等。聲 等不定。是故唯此四種名大。何故虛空不名 大種。彼大種相不成立故。能損益故。立大種
名。虛空不然。故非大種。豈不虛空有容受故 能損益耶。虛空實無容受之用。非可聚色隨 所住方虛空開避。云何容受。然無對故。不障
彼住。由是虛空無損益用。若爾何意作如是 說。能容受故名曰虛空。此說意言。有虛空故。 令有對色展轉相容以虛空界與虛空相少分
相似。故有此處假號虛空。空界即是咽喉等 穴。能令眾生吞咽飲食。及有轉變便利等事。 以無容受損益功能。是故虛空定非大種。又
諸大種非一非常。自相眾多果別無量。虛空 自性是一是常。相無差別。全無有果。非無別 因生有別果。是故虛空不名大種。若謂餘因
有差別故能助虛空生別果者。即此別因能生 別果。何用執此虛空為因。有說。虛空其性常 故。法生滅位相無差別。地等不爾。故法不同。
現見大種。種等位中。其相轉變芽等位起。 虛空無為則不如是。性相常故。作用都無。既 不能生故非大種。又於此中。由大及種二言
具故。唯四義成。虛空有大而無種義。種與 能生名差別故。有說。虛空亦無大義。體非色 故。造色及餘有為非色性能生故。是種非大。
如前所說。大種二義互不成故。隨闕一種不 能。生成所造色故。大種唯四不增不減。毘 婆沙者作如是言。減即無能。增便無用。故
唯有四。如床座足有說。大種法爾唯四。有 說。大種於所造色唯須持攝熟長四業。若減 若增無能無用。云何得知。此四大種恒不相
離。如入胎經及大造經。應了知故。又理應然。 何等為理。謂石等中現有能攝。生火增墜三 業可得。故知於此有水火風恒不相離。於諸
水中現有持攝。煖性流動三業可得。故知於 此有地火風恒不相離。於火焰中現有任持。 攝聚擊動三業可得。故知於此有地水風恒
不相離。於風聚中現有能持。起冷煖觸三業 可得。故知於此有地水火恒不相離。復云何 知。如是四界。由此因緣恒相隨逐。由此能成
持等業故。謂地等界如次能成持攝熟長四 種事業。由此因緣。於諸色聚。若有持等四 業可得。即知此中有地等界。互不相離恒相
隨逐。為能持等四業即是界自相耶。不爾云 何。如是四界隨其次第。堅濕煖動以為自相。 應知此中說性顯體。為明體性不相離故。云
何應知。地等四種。異堅等相。有持等業。復云 何知。地等四種。相業無異徵審異耶。不見相 業有差別故。我等不見堅等持等相業有異
故。反徵審汝。謂我言離堅等相條然別有持 等業耶。然持等業與堅等相。非離非即。堅等 即是地等自相。無所觀故。持等業用。別有所
觀而施設故。非持自相。說此持業。勿一切法 有持業故。皆名為地。成太過失是故應知。 地界堅相無別所觀別觀所持說能持業。水界
濕相無別所觀。別觀所攝說能攝業。火界煖 相無別所觀。別觀所熟說能熟業。風界動相 無別所觀。別觀所長羯剌藍等。或復芽等說
能長業。長謂增盛。或復流引。動謂能引大種 造色。令其相續生至餘方。是故持等業非即 堅等相。有說。三時一時異故。知相與業其義
不同。有說。地等有持等業。若地界等有堅等 相。此說不然。風與風界無差別故。長動應一。 風界若以動為性者。何故契經及品類足論。
皆言風界謂輕等動性。復說輕性為所造色。 說動為風。輕為造色。是顯自相。輕為風者。舉 果顯因。是風果故。豈不火界亦是輕因。說火
風增生於輕故。雖有是說而火不定。若有輕 性。火增為因。是處必有增盛風界。或有輕性。 風增為因。而其中無增盛火界。如葦等花飄
舉輕性。此中火界若增盛者。其中應有熱觸 可得。由此風界遍為輕因。故別舉輕偏顯風 界。然地等相易可了知。故不須說重等果。顯
對堅等三動難了故。為地等界即地等耶。不 爾。云何頌曰。
地謂顯形色 隨世想立名
水火亦復然 風即界亦爾
[0336c23] 論曰。地言唯表顯形色處。豈不總地四處合 成。何故但言顯形為地。此中雖有香味觸 處。而隨世想故作是言。由諸世間相示地者。
以顯形色而相示故。若爾世間相示衣等。亦 以顯形而相表示。如言衣等。白等長等而許 四處為衣等性。地亦應然。何故唯色又諸
世間亦於香等施設地名。謂作是言。我今嗅 地嘗地觸地。雖有是事而顯形色。於地水火 能通表示。所以者何。世不多說我嗅於水。亦
不多說嗅嘗於火。雖言觸地等而即地等界。 是故地中雖有香等。而顯形色勝故偏說。又 顯形色表示二界。地等無異是故偏說。若爾
顯形表示衣等。勝香等故亦應偏說。世起想 名無有決定。故對。法者隨世想名。示現地等 衣等差別。又實有物非世共成。世所共成皆
是假有。故於假法應隨世間所起想名差別 而說。由是香等假說為地。亦無有失。且就顯 形表示地者。作如是說。由諸世間想名無定。
不可以一例餘皆同。已說衣等四處為性。諸 餘總法如應當知。衣等物中亦有生等。彼物 應以五處為性。雖非非有。而諸世間不於彼
起衣等想名。若爾聲處應名衣等。以世間說 聞衣等聲。雖亦有聲而非相續。色等恒有故 唯說四。如地但用顯形為體。水火亦然。隨世
想故。世間現見水青長等。故說顯形為水自 性。世間見觸水流相已。便作是說。此中水流。 然此流體理非實水。眼等五根境各別故。亦
非顯色。身可觸故。又非形色。八不攝故。非離 顯形有別色處。云何見觸水流相耶。眾水 聚集風力所推。生彼彼方展轉相續。世間於
此起流想名。如是眾水異方生時。於中顯形 為眼所見。其間濕性為身所觸。是故顯形及 與濕性。風力所擊展轉相推異方生時說為
流性。非離此外別有流體。故水流等是假非 真。世間現見火赤長等。故說顯形為火自性。 又即色觸轉變生時。名火焰炭。是假非實。無
一實物身眼得故。已說地等與界差別。世間 於動立風名故。風與風界無有差別。由此道 理言風即界。豈不世間於顯形色亦生風想。
世間現以黑風團風更相示故。有通此難故 說言亦。是如地等與界別義。古昔諸師咸作 是說。地於中雜故見如此。為顯其風即是風
界。故復言爾爾者定義。此二說中前說為勝。 遍處不淨無差別故。不淨唯緣色處境故。頌 曰。
此中根與境 即說十處界
[0337b11] 論曰。已說實物根境無表為色蘊性。此中根 境亦即說為十處十界。於處門中立為十處。 謂眼處等。於界門中立為十界。謂眼界等。已
立色蘊并立處界。此中色蘊何緣名色。善逝 聖教。且說變壞故名為色。此說意言。苦受因 故。有觸對故。可轉易故。名為變壞。由變壞故
說名為色。苦受因者。色有變壞。能生苦受。如 義品言。
趣求諸欲人 常起於希望
諸欲若不遂 惱壞如箭中
[0337b21] 有觸對者。手等所觸色便變壞。是有對礙可 變壞義。可轉易者。如牛羊等身可轉易。是可 轉變及貿易義。由可轉易故名變壞。云何色
法可轉易耶。謂異相生故名轉易。或能表示 宿所習業。故名為色。如契經說。此摩納婆。宿 習能招惡形色業。謂多忿恨。或能表示內心
所有。故名為色。如契經說。具壽。汝今諸根凝 悅定證甘露。豈不此說唯就有見有情數色 訓釋色詞。唯此能表宿所習業及內心故。若
爾無見非情數色。應皆非色。無斯過失。唯 色聚中有此義故。不說諸色皆能表示。且於 一切非色。聚中無能表示。故此釋詞理得成
立。如契經說。業為生因。此說諸生皆因於業。 不言諸業皆是生因。今不應難。業非生因便 為非業。若不爾者。善逝訓詞亦可為難。非
一切色皆變壞故。世尊且據有對礙色。說如 是言。有變壞故說名為色。又作是言。誰能變 壞。謂手觸故即便變壞。乃至廣說。復作是言。
諸習欲者。無有惡業而非所為。非諸聖者全 不習欲。而竟不為招惡趣業。故知彼說唯據 異生。此亦應然。不可為難。或一切色皆能表
示宿所習業。非有情色。亦共許為宿業果 故。無見諸色云何表示。與有見色不相離故。 非離無見而有有見。有見無見一業果故。由
此無見能表義成。而無受等亦成色過。雖從 業生非恒有故。設恒有者。細難知故。異熟生 色非思慮生無間隨轉。故唯諸色有能表示
宿所習業。若爾聲非異熟生故。應不成色。雖 非業生而能表示宿所習業。如鹽賢等是。所 引證。又聲生因處無心定亦常現有。故於所
釋色義無違。有說。變礙故名為色。若爾極微 云何變礙。無一極微現在獨住。積集住故變 礙義成有說。亦有獨住極微。然有變礙而不
發識。五識依緣要積集故。如立極微。雖無方 分亦無觸對。而許極微有礙有對有障用故。 應知變礙義亦如是。已滅未生是彼類故。如
所燒薪。彼同分眼。又如世說。急食急行故 名為馬。而非一切。雖無彼德而似彼故。種類 義成。但隨少分建立名想。此亦如是。由此即
釋。定不生法住色相故。亦得色名。又如世間 於未有用逆說當有。如言當火今若欻起焚 燒村邏無一得存。亦如世間於用已滅追說曾
有。如言昔火今若欻起焚燒村邏無一得存。 非未有用及用已滅能實焚燒。而相類同說 亦應理。定不生法理亦應然。彼設當生亦應
變礙。是故變礙釋色義成。去來雖爾。無表云 何。有釋。表色有變礙故。無表隨彼亦受色名。 此不應理。隨心轉色不從表生。應非色故。經
主於此誤立前宗。言如樹動影亦隨動。即說 過言。如樹滅時影必隨滅。表色滅時無表應 滅。然非彼喻。所立異故。謂立所依有變礙故
此亦名色。說是喻言。無表所依即四大種。非 彼大種不成就時無表隨轉。故於此中無如 是失。又此相違有不定過。謂不決定此從彼
生。彼若滅時此亦隨滅。如父工匠種等滅時。 非子殿堂芽等隨滅。又如所依金剛喻定。滅 不成就。所生盡智至蘊相續不滅隨轉。又如
無漏俱生所依。生上界時所依雖滅無表隨 轉。若以所依大種變礙。能依無表亦名色者。 眼等五識所依五根。有變礙故。應亦名色。有
釋此言。無斯過失。無表依止大種轉時。如影 依樹光依珠寶。眼等五識依眼等時。則不如 是。唯能為作助生緣故。經主謂此如影依樹
光依寶言。非為符順毘婆沙義。由許影等顯 色極微各自依止四大種故。此非本論毘婆 沙說。亦非不順毘婆沙義。此言意說。影等大
種。樹等大種。為所依故。所以者何。影等大種 生住變時。皆隨彼故。此影光言意表總聚。非 唯顯色。如樹寶言。是故影等影色極微。依
止影等大種而轉。影等大種復依樹等大種 而生。故於此中無不順過。經主復說。設許影 光依止樹寶。而無表色不同彼依。由許所依
大種雖滅而無表色不隨滅故。此難不關毘 婆沙義。能依所依許俱滅故。無表所依大種 若滅。能依無表未常不滅。初念無表可與所
依大種俱滅。第二念等無表云何。第二念等 大種若無。其無表色豈得現有。雖此位中非 無大種。而彼大種非此所依。非生因故。奇哉
如是善解對法。豈不非唯生因大種望所造 色。能為所依。然更有餘四因大種。望所造色 許為依故。若彼所依大種滅已。能依無表猶
不滅者。聖生無色無漏無表。既許成就應得 現前。生依二因大種滅已。無漏無表。雖成不 行。故知欲界無表行者。定由所依大種不滅。
此若不爾。彼云何然。由此諸師咸作是說。諸 所造色有二種依。一生起依。二力轉依。聖生 無色。由力轉依大種無故。無漏無表雖復成
就而不現行。由未承奉無倒解釋對法諸師。 致斯迷亂。然眼等識所依五根。雖有變礙而 不成色。由彼種類有別異故。有識種類不依
於色。唯五識身依色而起六識皆用意為所 依。無色界中意亦可得又於下地眠夢定等。 意用可得無五根用。又理不應。六識自性一
法種類亦色非色。無有無表不依色生。故應 所依有變礙故。能依無表亦得名色。又言色 者。如牛孔雀。依少分類。以立想名。非無差
別。不應為難。已說色蘊。當說受等。頌曰。
受領納隨觸 想取像為體
四餘名行蘊 如是受等三
及無表無為 名法處法界
[0338c05] 論曰。隨觸而生領納可愛及不可愛俱相違 觸。名為受蘊。領納即是能受用義。此復三種。 謂樂及苦不苦不樂。能益身心。故名為樂。能
損身心。故名為苦。有所領納而非苦樂。名不 苦不樂。如非黑非白。復云何知此別有體。 有說。以能增益損減諸根大種及俱相違。三
用別故。知有三體。或有說者。增貪瞋癡隨眠 別故。知有三體。雖於諸受一切隨增。而由所 緣及相應故。就別相說。又癡雖與三受相應。
貪瞋各二而就多分相應現行故作是說復有 說者。與貪瞋癡行相相似。故作是說。有餘師 說。對法中言。於樂受中貪隨增者。不說樂受
唯能起貪。但說其貪隨樂受起。二受瞋癡應 知亦爾。今正說者。由教及理。知第三受決定 非無。教者如言。由樂斷故。及苦斷故。此中唯
有不苦不樂。理者離受心必不生。離苦樂心 現可得故。焉知離受心必不生。由諸契經同 所說故。如契經說。眼及色為緣生於眼識三
和合觸俱起受想思。如是乃至。意及法為緣 生於意識。三和合觸俱起受想思。無第七心 離受而起。故知決定有第三受。又說諸受略
有二種。一執取受。二自性受。執取受者。謂能 領納自所緣境。自性受者。謂能領納自所隨 觸。故世尊言。順樂受觸。順苦受觸。及順不苦
不樂受觸。是樂受等所領觸義領所緣受與 一境法。差別之相難可了知。如契經言。具足 領受。此領受言似依慧說。故彼契經。次後復
說。不受後有。如實了知。雖受亦能領納境界。 而此領納自性難知。故領納觸為自性受。此 不共餘易了差別。如是諸受。與心等法同
所緣故。異領納故。所緣事別。所領事別由此 觸於受。若時為所領。是時非所緣。若時為所 緣。是時非所領。故緣領事別。由此善通如是
文句受樂受時。如實了知受於樂受。乃至廣 說。此中意說。能以覺慧。無倒審知三受差別。 非樂謂苦。非苦謂樂。非於苦樂謂俱相違。餘
亦如是。此中非受領受自性。即受性故。但領 所緣受及餘法。一切皆是心及心所所領受 故。有阿笈摩。能顯此理。如契經言。緣種種
界。有種種觸。緣種種觸。有種種受。緣種種 受。有種種愛種種界者。謂根境識種種性相 有差別故。何故不言緣種種界有種種受。復
何不言緣種種界有種種愛。此亦同疑。故應 俱釋。次第法爾安立無過現見世間。從先種 子生後果時。由花乳等有差別故。果有差別。
如次第生立因果定。俱生因果亦應定立。是 故諸受雖亦因界。而要用觸以為近因。又如 兩木相磨生火。風為近緣。如是三法和合生
受。觸為近緣。故就領觸。為受自性。非領所 緣。理定成立。此受約世總說為三。就觸所依 別分為六。已說受蘊。第三想蘊取像為體。謂
於一切隨本安立。青長等色。琴貝等聲。生蓮 等香。苦辛等味。滑澁等觸。生滅等法。所緣境 中如相而取。故名為想。是故此想隨德立名。
以能取像故名為想。總別三六如受應知。已 說想蘊。第四行蘊。四餘諸行。謂除前說色受 想三。及除當說識為第四。餘有為法名為行
蘊。此有相應及不相應。思等得等如其次第。 契經唯說六思身者。由最勝故。所以者何。思 是業性。為因感果。其力最強。故世尊言。若能
造作有漏有為。名行取蘊。若謂唯此名行蘊 者。理必不然。餘行色等所不攝故。應非蘊攝。 若言如此有何過者。則非苦集知斷應無。設
爾何失。違聖教故。如世尊言。若於一法未達 未知。我說不能作苦邊際。未斷未滅。說亦如 是。若謂餘行猶如虛空及非擇滅。無斯過者。
理亦不然。彼是增長我執事故。我執能障苦 盡法故。彼上座說。行蘊唯思。餘作意等是思 差別。復作是言。作意等行。不可離思知別有
體。或離餘行。別有少分思體可得。由此行蘊。 雖非一物而一思攝。是故契經。雖舉一思。而 不違理。復云何知。作意等行。一切皆用思為
自體。以薄伽梵於契經中說六思身為行蘊 故。說貪瞋等名意業故。非黑非白。無異熟業。 能盡諸業。此以思名說聖道故。說諸靜慮無
量無色。以為白白異熟業故。不應異名說異 法故。非一說一。是謬言故。諸薄伽梵終無 謬言。彼上座宗所說如此。理謂不然。前後所
立且相違故謂彼前說行蘊唯思。後言行蘊 非唯一物。何容一思即非一物。唯說六思為 行蘊故。知作意等思為體者。其理不然。說法
異故。現見經中。世尊說法有種種異。或舉初 攝後。或舉後攝初或舉初後以攝中間。或舉 中間以攝初後。何等經中舉初攝後。謂靜慮
食。瞿波洛迦。不退墮法。集諦等經。靜慮即是 四修等持。契經中說。若修初靜慮。得現法樂 住。非餘不得現法樂住。舉初攝後故作是說。
由是如來。所說無減。食謂四食契經中說。第 一段食。有麁有細。非餘三食無有麁細。舉初 攝後故作是說。瞿波洛迦。謂彼經說不了知
色。非餘四蘊。已得了知。舉初攝後故作是說。 不退墮法。謂彼經言。預流果人不墮惡趣。非 餘聖者墮諸惡趣。舉初攝後故作是說。集諦
謂彼契經中說愛為集諦。非餘染法集諦不 收。舉初攝後故作是說。思擇諦中當別顯示。 諸如是等無量契經。皆舉最初以攝於後。由
是如來所說無減。何等經中舉後攝初。謂得 自體識住。讚頌福田等經。得自體者。四得自 體契經中說。生在非想非非想天。非可自害。
非可他害。非不一切色無色天。非可自害。非 可他害。舉後攝初故作是說。識住謂彼七識 住經作如是說。有色有情身一想異。如極光
淨天。是第三識住。非不少光無量光天亦名 有色身一想異。舉後攝初故作是說。讚頌福 田。謂彼經說。
若於阿羅漢 恒修妙施福
常為諸天神 勸讚呈嘉瑞
[0339c25] 非於前三修妙施福不蒙天等勸讚呈祥。舉 後攝初故作是說。若謂前三堪應供養故亦 得名阿羅漢者。便成此經非了義說。阿羅漢
名主無學故。何等經中但舉初後以攝中間。 謂讚出家證淨等經。讚出家者。謂彼經說。
諸有出家人 能證預流果
及阿羅漢果 是名多所作
[0340a03] 非出家人。證一來果及不還果。非多所作。但 舉初後以攝中間。故作是說。讚證淨者。謂彼 經說。
諸有於如來 住妙信無動
及尸羅善淨 常得會嘉祥
[0340a08] 非於法僧住信無動不會嘉祥。但舉初後以 攝中間。故作是說。何等經中。但舉中間以攝 初後。謂契經說。若有修習第四靜慮。名得
漏盡。非不七依皆能盡漏。但舉中間以攝初 後。故作是說。諸如是等無量契經。皆舉中間 以攝初後。由是如來所說無減。諸經既爾。
此亦應然。雖復行蘊多法集成。而但舉初說 思無過。何不最初舉作意等。造作有為。思最 勝故。如心能導三處現前修二法等。心能導
者。如契經說。心導世間。此中非無受想等法。 以心勝故。作如是說三處現前。謂契經說。信 於三處現在前故。能生多福。此中非無無貪
無瞋正見等。法以信勝故。作如是說。修二法 者。如契經說。應修二法。謂奢摩他毘鉢舍那。 善有為法一切應修。止觀勝故。作如是說。
如是等經。皆舉勝法以為初首。此亦應然。又 佛世尊。有餘之說處處可得。如窣堵波諸善 士趣及心解脫斷結等經。窣堵波者。如契經
說。三人應為造窣堵波。此理不應。為異生 者造窣堵波。非見諦者。當知此經是有餘說。 善士趣者。如契經說。七善士趣。謂趣涅槃阿
羅漢果。非餘聖生非善士趣。當知此經是有 餘說。心解脫者。如契經言。得阿羅漢。其心解 脫欲漏有漏及無明漏。然實解脫一切煩惱
及隨煩惱。當知此經是有餘說。斷結者。謂契 經中言。永斷三結證預流果。非不永斷見諦 所斷一切煩惱。當知此經是有餘說。如是等
經。皆就勝說此亦如是。造作有為。功能勝故。 云何說此能造有為。謂有勝能。引生果故。果 雖本有。而少分生此能隨引。故立為造。彼上
座言。造有為者謂思能造本無有為。如織者 言。我持此縷織作裳服。此亦應爾。如是所說。 理必不然。有依無依不同法故。彼意謂思。如
能織者。本無有為。謂如裳服。裳服所依縷無 所喻。若許未來有為體有無少分用。造義得 成。上座縷喻。顯有未來。或所立喻有言無義
對法諸師。說假有法本無今有可為此喻。若 執實體亦是本無。彼定不應立如是喻。又彼 應說假實異相。若有異者。則無譬喻。若無異
者。便似空花。說貪瞋等為意業故。知作意等 思為體者。理亦不然。貪瞋邪見。體雖非業。業 資糧故。亦說為業。如餘資糧亦名彼彼。如戒
經言。見眾聖樂河階隥樂。彼樂資糧。故亦名 樂。又如經說。若有眼根。不調不護。此法能感 非愛異熟。眼根雖是無異熟法。非愛異熟法
資糧故。亦說能感非愛異熟。又如經說。樂談 論等五種退具。實退具者。謂諸煩惱。引退果 故。樂談論等。是彼資糧。亦名退具。又如經 言。
愚夫著欲而興諍 諸仙無諍由離欲
是故應除一切欲 猶如麟角獨遊行
[0340c01] 耽著境界興諸鬪諍。境實非欲。是欲資糧故 亦名欲。是故經言。
世諸妙境非真欲 真欲謂人分別貪
[0340c04] 又如經說。增色隨眠。色非隨眠。是彼資糧故 同彼說。又如經說。
女為梵行垢 女惱害眾生
[0340c07] 女實非垢。垢謂貪等。是垢資糧故亦名垢。又 契經中宣說七漏。實漏唯二。餘皆非漏。是漏 資糧故亦名漏。由此等經。證貪瞋等意業資
糧故名意業。而非業體。道理成就。非黑非白。 無異熟業。能盡諸業。此以思名說聖道故。知 作意等思為體者。理亦不然。如想等名此無
失故。如契經言。修無常想能除欲愛色無色 愛。彼以想名說諸聖道。既許聖道非想差別。 此亦應然。故無有失。又說受意能斷煩惱。故
契經說。修喜覺支依離貪意能破巢窟。聖道 既非受意差別。此亦應然。故無有失。有聞經 說。業縛眾生。謂一切業皆能繫縛。為遣如是
邪僻執故。說此思業能盡諸業。又顯業勝故 作是說。說諸靜慮無量無色。以為白白異熟 業故。知作意等思為體者。此非審察。諸靜慮
等。五蘊四蘊為自性故。如契經言。此中所有 若色若受。廣說乃至。名靜慮等。非譬喻師業 有色性。為顯諸業於感異熟力最強故。此中
一切善五蘊法。皆說為業。又如此中受想及 識。雖說為業。而體非思。如是此中作意等法。 亦應說業。而體非思。若言受等別蘊攝故無
斯過者。是則成立得以異名說於異法。此既 成立如上所言。說貪瞋等名意業故。謂即是 思理不成立。現見極成異性受等。以業名說。
餘亦應然。由此即破後所說因。不應異名說 異法故。又見異名亦說異法。如言能行具香 等施。施體是思。非即香等。然由香等覺發
於思。故有異名說於異法。非一說一。是謬言 故。諸薄伽梵終無謬言。知作意等思為體 者。理亦不然。就勝說故。名義相屬不決定
故。所化有情意樂別故。不了義經。現可得 故。非薄伽梵謬說此言。若立行蘊體但是思。 彼顯世尊言有謬失。由許世尊說一法體即
為非一。復說非一。體即一故。若說行蘊非一 物成。此顯世尊言無謬失。是故彼因有言無 理。又彼所立違於比量。謂行蘊體非唯是思。
立總想故。如法處界。若異此者。應但名思。一 法成故。如受想蘊。此中意顯如外第六法處 界聲立總想故。總攝十一十七處界。不攝多
法。如是行聲。立總想故。總攝四蘊。不攝多 行。故知行蘊體不唯思。若爾如彼應最後說。 思次第中自當顯示。此非文便故應且止。又
以芭蕉喻行蘊故。知行蘊體非唯是思。如說 行蘊喻如芭蕉。此顯多物成行蘊體。又以經 說相應言故。知行蘊體非唯是思。如契經言。
見為根信證智相應。若信與智俱是思者。是 則思體與思相應。自體相應理不應許。又作 意等不應即是思之差別以契經中離作意等
別說思故。如契經說。彼如是見即如是思。若 彼邪見即是思者。此義應言。彼如是思即如 是思。或如是見即如是見。若作是言。其義何
別又如經說。彼有如是信欲勤安念智思捨。 名為勝行。若信等行即是思者說信等已。何 復說思。又此諸法似同時用。如何一思多體俱
起。上座此中作如是釋。為攝此時所起餘行。 故復舉思。前說信等。為顯此時所起勝行。如 五濁法及四修行。謂五濁中見雖煩惱。由最
勝故。復更別說。四修行者。如契經言。修身語 意妙行正見。斷身語意惡行邪見。非正邪見 意妙惡行之所不攝。勝故別說。此亦應爾。理
不應然。信等亦應思所攝故。不應別說。豈不 已說。為顯此時所起勝行。故說信等。雖知已 說。然不應理。一法一時多體俱起。如受想等
不應理故非受想等一法體類樂小等別有俱 時起。是故彼說非佛法宗。又彼彼處若不舉 思。彼彼契經所說應闕。如世尊言。學無學戒
定慧解脫。此契經內。既不舉思。應 闕 所餘作 意等法。若謂聞者於彼已知。則舉慧等。亦應 無用。是故彼釋。因定不然。喻亦非理。諸見所
持難解脫故。為顯諸見縛義堅強。故與煩惱 總別顯過。意惡行中邪見最重。為顯邪見勝 彼貪瞋。理須總別說斷對治。思於信等未見
勝用。何緣此思總別而說。是故彼喻與法不 齊。如前難彼。若執信等思為自性。思與信 等總別而說。其理不成。彼立見喻。極不相似。
非諸煩惱諸意惡行一切皆用見為自體。何 得以見總別說故。例思同彼應總別說。又設 許彼作意等法皆思為性。然所立思。不同邪
見。色界色處。若增上緣。若能作因。若分別 慧。修三摩地。法界法處。行蘊安立。除作意 等。無多思故。又此經中別說何用。謂契經言。
若有所受即有所思。若有所思即有所想。若 有所想即有所尋。彼宗既許尋即是思。舉尋 為乘。彼上座言。此經非乘。若不舉尋。疑思即
是作意欲等。此不應疑。相有異故。彼體即思 相如何異。若爾舉尋則應無用。彼執尋思其 相一故。又作意等既許即思。疑思即彼。復有
何過。是故彼言。都無有義。又彼所言。作意等 行。不可離思。知別有者。於別有智。應正勤 求。豈以無知。令作意等皆離思體無別有性。
又如汝等頻言想識時依行緣相似轉故。雖 不能示二相差別。而汝等宗。許其體異思作 意等。應亦如是。縱汝不知體何妨異。若作意
等體與思異。何故無經說為行蘊。亦說行故 義已說蘊。謂說尋伺名為說行。說信欲等名 為勝行。說諸命根名壽命行。非此等法體非
蘊收。是有為故。如色受等。無經說彼餘蘊所 攝。而有經中說彼為行。豈有利根言非行蘊。 又如離愛餘後有因。雖說為集。不名集諦。而
汝不應許非諦攝。諸因果法皆諦攝故。作意 等行。亦應如是。雖說為行。不名行蘊。而汝不 應許非蘊攝。一切有為蘊所攝故。世尊就勝
且但說思。非作意等行蘊不攝。又彼不應作 如是說。世尊無緣說於密語。離思餘法行蘊 所收。如前已論。理極成立。豈非是佛說密語
緣。又行蘊收思外餘法。理實是有。而但說思。 此何密意。若無密意。便謗世尊。言不隨智。若 有密意。即自成立佛密語緣故說四餘行名
行蘊。理教相應義善成立。如是行蘊。非盡有 依。故唯約世總說三種。如前分別色蘊體已。 便約處界二門建立。如是此中辯受想行三
蘊體已。亦應建立為處及界。謂此三蘊。及無 表色。三種無為。如是七法。於處門中立為法 處。於界門中立為法界。
說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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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藏第 29 冊 No. 1562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版本記錄】CBETA 電子佛典 2016.06,完成日期: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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