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kośaśastra (Apidamo Jushe Lun) 阿毘達磨俱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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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俱舍論卷第三尊者世親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分別根品第二之一
[0013b11] 如是因界已列諸根。即於此中根是何 義。最勝自在光顯名根。由此總成根增上 義。此增上義誰望於誰。頌曰。
傳說五於四 四根於二種
五八染淨中 各別為增上
[0013b16] 論曰。眼等五根各於四事能為增上。一莊嚴 身。二導養身。三生識等。四不共事。且眼耳根 莊嚴身者。謂若盲聾身醜陋故。導養身者。謂
因見聞避險難故。生識等者。謂發二識及 相應故。不共事者。謂能見色聞聲別故。鼻 舌身根莊嚴身者。如眼耳說。導養身者。謂
於段食能受用故。生識等者。謂發三識及 相應故。不共事者。謂嗅甞覺香味觸故。女 男命意。各於二事能為增上。且女男根二
增上者。一有情異。二分別異。有情異者。由 此二根令諸有情女男類別。分別異者。由 此二根形相言音乳房等別。有說。此於染淨
增上故言於二。所以者何。本性損壞扇搋 半擇及二形人無不律儀無間斷善諸雜 染法。亦無律儀得果離染諸清淨法。命根二 者。謂於眾同分能續及能持。意根二者。謂
能續後有及自在隨行。能續後有者。如契 經言。時健達縛於一心內隨一現前。謂或愛 俱。或恚俱等。自在隨行者。如契經言。
心能導世間 心能遍攝受
如是心一法 皆自在隨行
[0013c08] 樂等五受。信等八根。於染淨中如次增上。 樂等五受染增上者。貪等隨眠所隨增故。信 等八根淨增上者。諸清淨法隨生長故。有餘
師說。樂等於淨亦為增上。如契經說。樂故 心定。苦為信依。亦出離依喜及憂捨。毘婆沙 師傳說如此。有餘師說。能導養身非眼等
用。是識增上。識了方能避於險難。受段食 故。見色等用亦非異識。故不共事於眼等 根。不可立為別增上用。故非由此眼等成 根。若爾云何。頌曰。
了自境增上 總立於六根
從身立二根 女男性增上
於同住雜染 清淨增上故
應知命五受 信等立為根
未當知已知 具知根亦爾
於得後後道 涅槃等增上
[0013c24] 論曰。了自境者。謂六識身。眼等五根於能 了別各別境識有增上用。第六意根於能 了別一切境識有增上用。故眼等六各立
為根。豈不色等於能了識亦有增上應立 為根。境於識中無增上用。夫增上用謂勝 自在。眼於所發了色識中最勝自在故名 增上。於了眾色為通因故。識隨眼根有
明昧故。色則不然。二相違故。乃至意根於 法亦爾。從身復立女男根者。女男性中有 增上故。女男根體不離身根。身一分中立
此名故。如其次第。女男身中。此女男根有 增上用。此處少異餘處身根。故從身根別 立為二。女身形類音聲作業志樂差別。名為
女性。男身形類音聲作業志樂不同。名為男 性。二性差別由女男根故說女男根於二 性增上。於眾同分住中命根有增上用。於 雜染中樂等五受有增上用。所以者何。由
契經說於樂受貪隨增。於苦受瞋隨增。於 不苦不樂受無明隨增故。於清淨中信等 五根有增上用。所以者何。由此勢力伏諸 煩惱引聖道故。言應知者。勸許一一各能
為根。三無漏根於得後後道涅槃等有增 上用。言亦爾者。類顯一一各能為根。謂未 知當知根於得已知根道有增上用。已知 根於得具知根道有增上用。具知根於
得涅槃有增上用。非心未解脫能般涅 槃故。等言為顯復有異門。云何異門。謂 見所斷煩惱滅中。未知當知根有增上用。 於修所斷煩惱滅中。已知根有增上用。於
現法樂住中。具知根有增上用。由此能領 受解脫喜樂故。若增上故立為根者。無明等 性應立為根。無明等因於行等果。各各別
有增上用故。又語具等應立為根。語具手 足大小便處。於語執行棄樂事中。如其次 第有增上故。如是等事不應立根。由所 許根有如是相。頌曰。
心所依此別 此住此雜染
此資糧此淨 由此量立根
[0014b04] 論曰。心所依者。眼等六根。此內六處是有情 本。此相差別由女男根。復由命根此一期 住。此成雜染由五受根。此淨資糧由信等
五。此成清淨由後三根。由此立根事皆究 竟。是故不應許無明等及語具等亦立為 根。彼無此中增上用故。復有餘師別說根 相。頌曰。
或流轉所依 及生住受用
建立前十四 還滅後亦然
[0014b13] 論曰。或言顯此是餘師意。約流轉還滅立 二十二根。流轉所依謂眼等六。生由女男 從彼生故。住由命根仗彼住故。受用由
五受因彼領納故。約此建立前十四根。還 滅位中即約此四義類別故立後八根。還滅 所依謂信等五。於三無漏由初故生。由次
故住。由後受用。根量由此無減無增。即由 此緣經立次第。不應語具於語為根。待 學差別語方成故。手足不應於執行事各 立為根。無異性故。謂即手足異處異相差
別生時名執行故。又離手足亦有執行。如 腹行類。是故手足不可於彼建立為根。出 大便處於能棄事不應立根。重物於空遍 墮落故。又由風力引令出故。出小便處於
生樂事不應立根。即女男根起此樂故。又 諸喉齒眼瞼支節應立為根。於能吞嚼開 閉屈申有力用故。或一切因於自所作有 力用故皆應立根。彼雖有用非增上故不
立根者。此語具等亦非增上不應立根。 此中眼等乃至男根如前已說。命根體是不 相應故。不相應中自當廣辯。信等體是心所
法故。心所法中亦當廣辯。樂等五受三無漏 根。更無辯處故今應釋。頌曰。
身不悅名苦 即此悅名樂
及三定心悅 餘處此名喜
心不悅名憂 中捨二無別
見修無學道 依九立三根
[0014c11] 論曰。身謂身受。依身起故。即五識相應受。 言不悅是損惱義。於身受內能損惱者名 為苦根。所言悅者是攝益義。即身受內能
攝益者名為樂根。及第三定心相應受能攝 益者亦名樂根。第三定中無有身受。五識 無故心悅名樂。即此心悅除第三定。於下 三地名為喜根。第三靜慮心悅安靜離喜
貪故唯名樂根。下三地中心悅麁動有喜 貪故唯名喜根。意識相應能損惱受。是心不 悅名曰憂根。中謂非悅非不悅即是不苦不 樂受。此處中受名為捨根。如是捨根為是
身受為是心受。應言通二。何因此二總立 一根。此受在身心同無分別故。在心苦樂 多分別生。在身不然。隨境力故。阿羅漢等
亦如是生故。此立根身心各別。捨無分別任 運而生。是故立根身心合一。又苦樂受在身 在心為損為益。其相各異故別立根。捨在
身心同無分別。非損非益其相無異。故總 立根。意樂喜捨信等五根。如是九根在於 三道。如次建立三無漏根。謂在見道依意 等九立未知當知根。若在修道即依此
九立已知根。在無學道亦依此九立具 知根。如是三名因何而立。謂在見道有未 曾知當知行轉故。說彼名未知當知。若在 修道無未曾知。但為斷除餘隨眠故。即
於彼境復數了知。是故說彼名為已知。在 無學道知己已知故名為知。有此知者名 為具知。或習此知已成性者名為具知。謂 得盡智無生智故如實自知。我遍知苦不
復遍知。乃至廣說。彼所有根名為未知當知 根等。如是已釋根體不同。當辯諸門義類 差別。此二十二根中幾有漏幾無漏。頌曰。
唯無漏後三 有色命憂苦
當知唯有漏 通二餘九根
[0015a16] 論曰。次前所說最後三根體唯無漏。是無垢 義。垢之與漏名異體同。七有色根及命憂苦 一向有漏。七有色者。眼等五根及女男根。色
蘊攝故。意樂喜捨信等五根。此九皆通有漏 無漏。有餘師說。信等五根亦唯無漏。故世尊 說。若全無此信等五根。我說彼住外異生
品。此非誠證。依無漏根說此言故。云何知 然。先依無漏信等五根。建立諸聖位差別 已說此言故。或諸異生略有二種。一內二
外。內謂不斷善根。外謂善根已斷。依外異 生作如是說。若全無此信等五根。我說彼 住外異生品。又契經說。有諸有情處在世
間。或生或長。有上中下諸根差別。是佛猶未 轉法輪時。故知信等亦通有漏。又世尊說。 我若於此信等五根。未如實知是集沒味
過患出離。未能超此天人世間及魔梵等。 乃至未能證得無上正等菩提。乃至廣說。 非無漏法可作如是品類觀察故。信等五 根通有漏無漏。如是已說有漏無漏。二十
二根中幾是異熟幾非異熟。頌曰。
命唯是異熟 憂及後八非
色意餘四受 一一皆通二
[0015b09] 論曰。唯一命根定是異熟。若如是者。諸阿羅 漢留多壽行此即命根。如是命根誰之異熟。 如本論說。云何苾芻留多壽行。謂阿羅漢成
就神通得心自在。若於僧眾若於別人以 諸命緣衣鉢等物隨分布施。施已發願。即 入第四邊際靜慮。從定起已心念口言。諸我 能感富異熟業。願皆轉招壽異熟果。時彼
能感富異熟業。則皆轉招壽異熟果。復有 欲令引取宿業殘異熟果。彼說前生曾所 受業有殘異熟。由今所修邊際定力引取受 用。云何苾芻捨多壽行。謂阿羅漢成就神通
得心自在。於僧眾等如前布施。施已發願。 即入第四邊際靜慮。從定起已心念口言。諸 我能感壽異熟業。願皆轉招富異熟果。時
彼能感壽異熟業。則皆轉招富異熟果。尊 者妙音作如是說。彼起第四邊際定力引 色界大種令身中現前。而彼大種或順壽 行或違壽行。由此因緣或留壽行或捨壽
行。應如是說。彼阿羅漢由此自在三摩地 力轉去曾得宿業所生諸根大種住時勢分。 引取未曾定力所起諸根大種住時勢分。故
此命根非是異熟。所餘一切皆是異熟。因論 生論。彼阿羅漢有何因緣留多壽行。謂為 利益安樂他故。或為聖教久住世故。觀 知自身壽行將盡。觀他無此二種堪能。復
何因緣捨多壽行。彼阿羅漢自觀住世於 他利益安樂事少。或為病等苦逼自身。如 有頌言。
梵行妙成立 聖道已善修
壽盡時歡喜 猶如捨眾病
[0015c10] 此中應知。依何處所誰能如是留捨壽行。 謂三洲人女男相續。不時解脫得邊際定諸 阿羅漢。由彼身中有自在定無煩惱故。經
說。世尊留多命行捨多壽行。命壽何別。有 言。無別。如本論言。云何命根。謂三界壽。有 餘師說。先世業果名為壽行。現在業果名為
命行。有說。由此眾同分住名為壽行。由此 暫住名為命行。多言為顯留捨多念命行 壽行非一剎那。命行壽行有留捨故。有說。 此言為遮有一命壽實體經多時住。有
說。此言為顯無一實命壽體。但於多行假 立如是命壽二名。若謂不然。不應言行。世 尊何故捨多壽行留多命行。為顯於死得 自在故捨多壽行。為顯於活得自在故留
多命行。唯留三月不增減者。越此更無所 化事故。減此利生不究竟故。又為成立先 自稱言我善修行四神足故。欲住一劫或 一劫餘。如心所期則便能住。毘婆沙師作
如是說。顯今能伏蘊死二魔。世尊先於菩 提樹下。已伏天魔煩惱魔故。傍論已竟。正 論應辯。憂根及後信等八根皆非異熟。是有
記故。餘皆通二。義准已成。謂七色意根除 憂餘四受十二一一皆通二類。七有色根若 所長養則非異熟。餘皆異熟。意及四受若善
染污。若威儀路及工巧處。并能變化。隨 其所應亦非異熟。餘皆異熟。若說憂根非異 熟者。此經所說當云何通。如契經言。有三
種業。順喜受業。順憂受業。順捨受業。依受 相應言順無過。謂業與憂相應故名順憂 受業。如觸與樂相應說名順樂受觸。若爾
順喜順捨受業亦應如是。一經說故。隨汝 所欲於我無違。異熟相應理皆無失。無逃 難處。作此通經理實何因。憂非異熟。以憂
分別差別所生。止息亦然。異熟不爾。若爾 喜根應非異熟。亦由分別生及止息故。若 許憂根是異熟者。造無間業已因即生憂。 此業爾時應名果已熟。亦應如是徵難喜
根。若許喜根是異熟者。造勝福業已因即 生喜。此業爾時應名果已熟。毘婆沙師咸 作是說。已離欲者無憂根故。異熟不然故 非異熟。若爾應說離欲有情異熟喜根何相
知有。隨彼有相此相亦然。謂善喜根此位 容有。無記異熟應類非無。於此位中憂一 切種無容有故定非異熟。眼等八根。若在 善趣是善異熟。若在惡趣是惡異熟。意根
隨在善趣惡趣。是俱異熟。喜樂捨根隨在 何趣是善異熟。苦根隨在善趣惡趣是惡異 熟。於善趣中有二形者唯根處所。不善業 招善趣色根。善業引故。如是已說是異熟
等。二十二根中幾有異熟幾無異熟。頌曰。
憂定有異熟 前八後三無
意餘受信等 一一皆通二
[0016b04] 論曰。如前所諍憂根。當知定有異熟。依唯 越義頌說定聲。謂顯憂根唯有異熟兼具 二義故越次說。具二義者。憂非無記。強思
起故。亦非無漏。唯散地故。由此越次先說 憂根定有異熟。眼等前八及最後三定無異 熟。八無記故。三無漏故。餘皆通二。義准已
成。謂意根餘四受信等言等取精進等四根。 此十一一皆通二類。意樂喜捨若不善善有 漏有異熟。若無記無漏無異熟。苦根若善不
善有異熟。若無記無異熟。信等五根若有漏 有異熟。若無漏無異熟。如是已說有異熟 等。二十二根中幾善幾不善幾無記。頌曰。
唯善後八根 憂通善不善
意餘受三種 前八唯無記
[0016b18] 論曰。信等八根一向是善。數次雖居後乘 前故先說。憂根唯通善不善性。意及餘受一 一通三。眼等八根唯無記性。如是已說善
不善等。二十二根中。幾欲界繫。幾色界繫。幾 無色界繫。頌曰。
欲色無色界 如次除後三
兼女男憂苦 并除色喜樂
[0016b25] 論曰。欲界除後三無漏根。由彼三根唯不 繫故。准知欲界繫唯有十九根。色界如前。 除三無漏兼除男女憂苦四根。准知十五根
亦通色界繫。除女男者。色界已離婬欲法 故。由女男根身醜陋故。若爾何故說彼為 男。於何處說。契經中說。如契經言。無處無
容女身為梵。有處有容男身為梵。別有男 相。謂欲界中男身所有。無苦根者身淨妙 故。又彼無有不善法故。無憂根者由奢 摩他潤相續故。又彼定無惱害事故。無色
如前。除三無漏女男憂苦。并除五色及喜 樂根。准知餘八根通無色界繫。謂意命捨信 等五根。如是已說欲界繫等。二十二根中。
幾見所斷。幾修所斷。幾非所斷。頌曰。
意三受通三 憂見修所斷
九唯修所斷 五修非三非
[0016c12] 論曰。意喜樂捨一一通三。皆通見修非所斷 故。憂根唯通見修所斷。非無漏故。七色命 苦唯修所斷。不染污故。非六生故。皆有漏故。
信等五根或修所斷。或非所斷。非染污故。皆 通有漏及無漏故。最後三根唯非所斷。皆無 漏故。非無過法是所斷故。已說諸門義類 差別。何界初得幾異熟根。頌曰。
欲胎卵濕生 初得二異熟
化生六七八 色六上唯命
[0016c21] 論曰。欲胎卵濕生初受生位。唯得身與命二 異熟根。由此三生根漸起故。彼何不得意 捨二根。此續生時定染污故。化生初位得六
七八。謂無形者初得六根。如劫初時。何等 為六。所謂眼耳鼻舌身命。若一形者初得七 根。如諸天等。若二形者初得八根。豈有二
形受化生者。惡趣容有二形化生。說欲界 中初得根已。今次當說色無色界。欲界欲 勝故但言欲。色界色勝故但言色。契經亦
言。寂靜解脫過色無色。色界初得六異熟根。 如欲化生無形者說。上唯命者。謂無色界定 勝生勝故說上言。無色界中最初所得異熟
根者。唯命非餘。說異熟根最初得已。何界 死位幾根後滅。頌曰。
正死滅諸根 無色三色八
欲頓十九八 漸四善增五
[0017a08] 論曰。在無色界將命終時。命意捨三於最 後滅。若在色界將命終時。即前三根及眼 等五。如是八種於最後滅。一切化生必具
諸根而生死故。若在欲界頓命終時。十九 八根於最後滅。謂二形者後滅十根即女 男根并前八種。若一形者後滅九根。於女男 中隨除一種。若無形者後滅八根。謂無女
男唯有前八。如是所說依頓命終。若漸命 終後唯捨四。謂在欲界漸命終時。身命意 捨於最後滅。此四必無前後滅義。如是所 說。應知但依染無記心而命終者。若在三
界善心死時。信等五根必皆具有。故於前說 一切位中。其數皆應加信等五。謂於無色 增至八根。乃至欲界漸終至九。中間多少如
理應知。分別根中一切根法皆應思擇。二 十二根幾能證得何沙門果。頌曰。
九得邊二果 七八九中二
十一阿羅漢 依一容有說
[0017a26] 論曰。邊謂預流阿羅漢果。於沙門果居 初後故。中謂一來及不還果。此觀初後 在中間故。初預流果由九根得。謂意及捨
信等五根未知當知已知為九未知根在無 間道。已知根在解脫道。此二相資得最初 果。如其次第。於離繫得能為引因依因 性故。阿羅漢果亦九根得。謂意信等五已知
具知及喜樂捨中隨一為九。已知根在無間 道。具知根在解脫道。此二相資得最後果。 如其次第。於離繫得能為引因依因性故。
中間二果隨其所應各為七八九根所得。所 以者何。且一來果次第證者。依世間道由 七根得。謂意及捨信等五根。依出世道由
八根得。謂即前七根已知根第八。倍離欲貪 超越證者。如預流果由九根得。若不還果 次第證者。依世間道由七根得。依出世道
由八根得。如前次第得一來果。全離欲貪 超越證者。由九根得。如前超越得一來果。 總說雖然而有差別。謂此依地有差別故。
樂喜捨中可隨取一。前果超越唯一捨根。又 次第證不還果者。若於第九解脫道中入 根本地依世間道由八根得。彼無間道捨 受相應。解脫道中復有喜受。此二相資得第
三果。於離繫得二因如前。依出世道由九 根得。八根如前已知第九。無間解脫此俱有 故。豈不根本阿毘達磨。問由幾根得阿羅
漢。答十一根。云何乃言由九根得。實得第 四但由九根。而本論言十一根者。依一身 中容有故說。謂容有一補特伽羅從無學 位數數退已。由樂喜捨隨一現前。數復證
得阿羅漢果。由斯本論說十一根。然無一 時三受俱起。是故今說定由九根。於不還 果中何不如是說。以無樂根證不還果。而 於後時得有退義。亦無退已。由樂復得
非先離欲超證第三有還退義。此離欲果 二道所得極堅牢故。今應思擇。成就何根。 彼諸根中幾定成就。頌曰。
成就命意捨 各定成就三
若成就樂身 各定成就四
成眼等及喜 各定成五根
若成就苦根 彼定成就七
若成女男憂 信等各成八
二無漏十一 初無漏十三
[0017c11] 論曰。命意捨中隨成就一。彼定成就如是 三根。非此三中隨有所闕。可有成就所餘 根者。除此三根餘皆不定。謂或成就或不
成就。此中眼耳鼻舌四根。生無色界定不 成就。若生欲界未得已失亦不成就。身根 唯有生無色界定不成就。女男二根生上二 界定不成就。若生欲界未得已失亦不成
就。樂根異生生第四定及無色界定不成就。 喜根異生生三四定及無色界定不成就。苦 根若生色無色界定不成就。憂根一切離欲
貪者定不成就。信等五根善根斷者定不成 就。初無漏根一切異生及已住果定不成就。 次無漏根一切異生見道無學定不成就。後
無漏根一切異生及有學位定不成就。於非 遮位應知如前所說諸根皆定成就。若 成樂根定成就四。謂命意捨及此樂根。若 成身根亦定成四。謂命意捨及此身根。若
成眼根定成就五。謂命意捨身根眼根。耳 鼻舌根應知亦五。前四如眼。第五自根。若 成喜根亦定成五。謂命意捨樂根喜根。 第二靜慮地生未得第三靜慮。捨下未得
上。此成何樂根。當言成就第三靜慮染污 樂根。餘未得故。若成苦根定成就七。謂身 命意四受。除憂。若成女根定成就八。七
如苦說。第八女根。若成男根亦定成八。七 如苦說。第八男根。若成憂根亦定成八。七 如苦說。第八憂根。若成信等亦各成八。謂
命意捨信等五根。若成具知根定成就十 一。謂命與意樂喜捨根信等五根及具知根。 若成已知根亦定成十一。十根如上及已 知根。若成未知根定成就十三。謂身命意
苦樂喜捨信等五根及未知根。諸極少者成 就幾根。頌曰。
極少八無善 成受身命意
愚生無色界 成善命意捨
[0018a17] 論曰。已斷善根名為無善。彼若極少成就 八根。謂五受根及身命意。受謂能受。能領 納故。或是受性故名為受。如圓滿性立
圓滿名。如斷善根極少成八。愚生無色 亦成八根。愚謂異生。未見諦故。何等為 八。謂信等五命意捨根。信等五根。一向善故
總名為善。若爾應攝三無漏根。不爾此中 依八根故。又說愚生無色界故。諸極多者 成就幾根。頌曰。
極多成十九 二形除三淨
聖者未離欲 除二淨一形
[0018a28] 論曰。諸二形者具眼等根。除三無漏成餘 十九。無漏名淨。離二縛故。二形必是欲界 異生。未離欲貪故有十九。唯此具十九為
更有耶。聖者未離欲亦具十九。謂聖有學未 離欲貪成就極多亦具十九。除二無漏及 除一形。若住見道。除已知根及具知根。若
住修道。除未知根及具知根。女男二根隨 除一種。以諸聖者無二形故。因分別界根 非根差別。乘茲廣辯二十二根竟。
說一切有部俱舍論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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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藏第 29 冊 No. 1558 阿毘達磨俱舍論
【版本記錄】CBETA 電子佛典 2016.06,完成日期: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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