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kośaśastra (Apidamo Jushe Lun) 阿毘達磨俱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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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俱舍論卷第二尊者世親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分別界品第一之二
[0007a07] 復次於前所說十八界中。幾有見幾無見。幾 有對幾無對。幾善幾不善幾無記。頌曰。
一有見謂色 十有色有對
此除色聲八 無記餘三種
[0007a11] 論曰。十八界中色界有見。以可示現此彼 差別。由此義准說餘無見。如是已說有見 無見。唯色蘊攝十界有對。對是礙義。此復三
種。障礙境界所緣異故。障礙有對。謂十色 界。自於他處被礙不生。如手礙手或石礙 石或二相礙。境界有對。謂十二界法界一
分。諸有境法於色等境。故施設論作如是 言。有眼於水有礙非陸。如魚等眼。有眼於 陸有礙非水。從多分說。如人等眼。有眼 俱礙。如畢舍遮室獸摩羅及捕魚人蝦蟇
等眼。有俱非礙。謂除前相。有眼於夜有礙 非晝。如諸蝙蝠鵂鶹等眼。有眼於晝有礙 非夜。從多分說。如人等眼。有眼俱礙。如
狗野干馬豹豺狼猫狸等眼。有俱非礙。謂除 前相。此等名為境界有對。所緣有對。謂心 心所於自所緣。境界所緣復有何別。若於
彼法此有功能。即說彼為此法境界。心心 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名為所緣。云何 眼等於自境界所緣轉時說名有礙。越彼 於餘此不轉故。或復礙者是和會義。謂眼
等法於自境界及自所緣和會轉故。應知此 中唯就障礙有對而說。故但言十有色有 對。更相障故。由此義准說餘無對。若法境
界有對。亦障礙有對耶。應作四句。謂七心 界法界一分諸相應法是第一句。色等五境 是第二句。眼等五根是第三句。法界一分非
相應法是第四句。若法境界有對。亦所緣有 對耶。應順後句。謂若所緣有對。定是境界 有對。有雖境界有對而非所緣有對。謂眼
等五根。此中大德鳩摩邏多作如是說。
是處心欲生 他礙令不起
應知是有對 無對此相違
[0007b14] 此是所許。如是已說有對無對。於此所說 十有對中。除色及聲餘八無記。謂五色根。 香味觸境。不可記為善不善性故名無記。
有說。不能記異熟果故名無記。若爾無漏 應唯無記。其餘十界通善等三。謂七心界 與無貪等相應名善。貪等相應名為不善。 餘名無記。法界若是無貪等性相應等起擇
滅名善。若貪等性相應等起名為不善。餘 名無記。色界聲界若善不善心力等起身語 表攝。是善不善。餘是無記。已說善等。十八
界中幾欲界繫。幾色界繫。幾無色界繫。頌 曰。
欲界繫十八 色界繫十四
除香味二識 無色繫後三
[0007b28] 論曰。繫謂繫屬即被縛義。欲界所繫具足 十八。色界所繫唯十四種。除香味境及鼻 舌識。除香味者段食性故。離段食欲方
得生彼。除鼻舌識無所緣故若爾觸界於 彼應無。如香味境段食性故。彼所有觸非 段食性。若爾香味類亦應然。香味離食無 別受用。觸有別用持根衣等。彼離食欲香
味無用。有根衣等故觸非無。有餘師說。住 此依彼靜慮等至見色聞聲。輕安俱起有 殊勝觸攝益於身。是故此三生彼靜慮猶 相隨逐。香味不爾。故在彼無。若爾鼻舌彼
應非有。如香味境彼無用故。不爾二根於 彼有用。謂起言說及莊嚴身。若為嚴身及 起說用。但須依處。何用二根。如無男根亦
無依處。二根無者依處亦無。於彼可無男 根依處。彼無用故。鼻舌依處彼有用故。離 根應有。有雖無用而有根生。如處胞胎 定當死者。有雖無用而非無因。彼從何
因得有根起。於根有愛發殊勝業。若離 境愛於根定然。彼離境貪應無鼻舌。或應 許彼男根亦生。若謂不生由醜陋者。陰藏 隱密何容醜陋。又諸根生非由有用。若有
因力無用亦生。男根於彼雖為醜陋。設許 有因於彼應起。男根非有鼻舌應無。若爾 便違契經所說。彼無支缺不減諸根。隨彼
諸根應可有者。說為不減。何所相違。若不 許然男根應有。如是說者鼻舌二根於彼 非無。但無香味。以六根愛依內身生非 依境界而得現起。其男根愛依婬觸生。婬
觸彼無。男根非有。故於色界十八界中。唯 十四種理得成立。無色界繫唯有後三。所謂 意法及意識界。要離色欲於彼得生。故無
色中無十色界依緣無故五識亦無。故唯後 三無色界繫。已說界繫。十八界中幾有漏 幾無漏。頌曰。
意法意識通 所餘唯有漏
[0008a06] 論曰。意及意識道諦攝者。名為無漏。餘名 有漏。法界若是道諦無為。名為無漏。餘名 有漏。餘十五界唯名有漏。如是已說有漏
無漏。十八界中幾有尋有伺。幾無尋唯伺。幾 無尋無伺。頌曰。
五識唯尋伺 後三三餘無
[0008a12] 論曰。眼等五識有尋有伺。由與尋伺恒共 相應。以行相麁外門轉故。顯義決定。故說 唯言。後三謂是意法意識。根境識中各居後
故。此後三界皆通三品。意界意識界及相應 法界除尋與伺。若在欲界初靜慮中有尋 有伺。靜慮中間無尋唯伺。第二靜慮以上諸 地乃至有頂無尋無伺。法界所攝非相應
法。靜慮中間伺亦如是。尋一切時無尋唯伺。 無第二尋故。但伺相應故。伺在欲界初靜 慮中三品不收。應名何等。此應名曰無
伺唯尋。無第二伺故。但尋相應故。由此故 言有尋伺地有四品法。一有尋有伺。謂除 尋伺餘相應法。二無尋唯伺。謂即是尋。三無
尋無伺。謂即一切非相應法。四無伺唯尋。謂 即是伺。餘十色界尋伺俱無。常與尋伺不 相應故。若五識身有尋有伺。如何得說無 分別耶。頌曰。
說五無分別 由計度隨念
以意地散慧 意諸念為體
[0008b02] 論曰。傳說。分別略有三種。一自性分別。二 計度分別。三隨念分別。由五識身雖有自 性而無餘二。說無分別。如一足馬名為無
足。自性分別體唯是尋。後心所中自當辯釋。 餘二分別如其次第。意地散慧諸念為體。散 謂非定。意識相應散慧。名為計度分別。若
定若散意識相應諸念。名為隨念分別。如是 已說有尋伺等。十八界中幾有所緣幾無所 緣。幾有執受幾無執受。頌曰。
七心法界半 有所緣餘無
前八界及聲 無執受餘二
[0008b13] 論曰。六識意界及法界攝諸心所法。名有所 緣。能取境故。餘十色界及法界攝不相應法。 名無所緣。義准成故。如是已說有所緣等。
十八界中九無執受。前七心界及法界全。此 八及聲皆無執受。所餘九界各通二門。謂有 執受無執受故。眼等五根住現在世名有執
受。過去未來名無執受。色香味觸住現在 世不離五根名有執受。若住現在非不 離根過去未來。名無執受。如在身內除 與根合。髮毛爪齒大小便利洟唾血等。及在
身外地水等中色香味觸雖在現世而無 執受。有執受者。此言何義。心心所法共所執 持攝為依處名有執受。損益展轉更相隨 故。即諸世間說有覺觸。眾緣所觸覺樂等
故。與此相違名無執受。如是已說有執受 等。十八界中幾大種性幾所造性。幾可積集 幾非積集。頌曰。
觸界中有二 餘九色所造
法一分亦然 十色可積集
[0008c03] 論曰。觸界通二。謂大種及所造。大種有四。 謂堅性等。所造有七。謂滑性等。依大種生 故名所造。餘九色界唯是所造。謂五色根色
等四境。法界一分無表業色亦唯所造。餘七 心界法界一分。除無表色俱非二種。尊者 覺天作如是說。十種色處唯大種性。彼說不
然。契經唯說堅等四相為大種故。此四大 種唯觸攝故。非堅濕等眼等所取。非色聲等 身根所覺。是故彼說理定不然。又契經說。苾
芻當知。眼謂內處四大種所造淨色。有色無 見有對。乃至身處廣說亦爾。苾芻當知。色謂 外處四大種所造。有色有見有對。聲謂外處
四大種所造。有色無見有對。香味二處廣說 亦爾。觸謂外處。是四大種及四大種所造。有 色無見有對。如是經中唯說觸處攝四大
種。分明顯示餘有色處皆非大種。若爾何 故。契經中言謂於眼肉團中若內各別堅 性堅類。乃至廣說。彼說不離眼根肉團有 堅性等。無相違過。入胎經中。唯說六界
為士夫者。為顯能成士夫本事。非唯爾 所。彼經復說六觸處故。又諸心所應非有 故。亦不應執心所即心。以契經言想受等 心所法依止心故。又亦說有貪心等故。由
此如前所說諸界大種所造差別義成。如 是已說大種性等。十八界中。五根五境十有 色界。是可積集。極微聚故。義准餘八非可
積集。非極微故。如是已說可積集等。十八 界中。幾能斫幾所斫。幾能燒幾所燒。幾能稱 幾所稱。頌曰。
謂唯外四界 能斫及所斫
亦所燒能稱 能燒所稱諍
[0009a05] 論曰。色香味觸成斧薪等。此即名為能斫 所斫。何法名斫。薪等色聚相逼續生。斧等 分隔令各續起。此法名斫。身等色根不名
所斫。非可全斷令成二故。非身根等可成 二分。支分離身則無根故。又身根等亦非 能斫。以淨妙故如珠寶光。如能斫所斫體
唯外四界。所燒能稱其體亦爾。謂唯外四界 名所燒能稱。身等色根亦非二事。以淨妙 故如珠寶光。聲界總非。不相續故。能燒所
稱有異諍論。謂或有說。能燒所稱體亦如 前。唯外四界。或復有說。唯有火界可名能 燒。所稱唯重。如是已說能所斫等。十八界
中幾異熟生。幾所長養。幾等流性。幾有實事。 幾一剎那。頌曰。
內五有熟養 聲無異熟生
八無礙等流 亦異熟生性
餘三實唯法 剎那唯後三
[0009a22] 論曰。內五即是眼等五界。有異熟生及所 長養無等流者。離異熟生及所長養無 別性故。異熟因所生名異熟生。如牛所駕
車名曰牛車。略去中言故作是說。或所造 業至得果時變而能熟故名異熟。果從彼 生名異熟生。彼所得果與因別類。而是所熟 故名異熟。或於因土假立果名。如於果
上假立因名。如契經說。今六觸處。應知即 是昔所造業。飲食資助眠睡等持勝緣所益 名所長養。有說。梵行亦能長養。此唯無損
非別有益。長養相續常能護持異熟相續。 猶如外郭防援內城。聲有等流及所長養 無異熟生。所以者何。隨欲轉故。若爾不應 施設論說善修遠離麁惡語故。感得大士
梵音聲相。有說。聲屬第三傳故。雖由彼生 而非異熟。謂從彼業生諸大種。從諸大種 緣擊發聲。有說。聲屬第五傳故。雖由彼生
而非異熟。謂彼業生異熟大種。從此傳生 長養大種。此復傳生等流大種。此乃生聲。 若爾身受從業所生大種生故。應非異熟。
若受如聲便違正理。八無礙者。七心法界。 此有等流異熟生性。同類遍行因所生者是 等流性。若異熟因所引生者名異熟生。諸 無礙法無積集故非所長養。餘謂餘四色
香味觸。皆通三種。有異熟生。有所長養。有 等流性。實唯法者。實謂無為。以堅實故。此 法界攝故。唯法界獨名有實。意法意識名為
後三。於六三中最後說故。唯此三界有一 剎那。謂初無漏苦法忍品。非等流故名一 剎那。此說究竟非等流者。餘有為法無非
等流。苦法忍相應心名意界意識界。餘俱起 法名為法界。如是已說異熟生等。今應思 擇。若有眼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亦眼識
耶。若眼識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亦眼界耶。 如是等問。今應略答。頌曰。
眼與眼識界 獨俱得非等
[0009b29] 論曰。獨得者。謂或有眼界先不成就今得 成就非眼識。謂生欲界漸得眼根。及無色 沒生二三四靜慮地時。或有眼識先不成
就今得成就非眼界。謂生二三四靜慮地 眼識現起。及從彼沒生下地時。俱得者。謂 或有二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謂無色沒 生於欲界及梵世時。非者俱非。謂除前相。
等謂若有成就眼界亦眼識耶。應作四句。 第一句者。謂生二三四靜慮地眼識不起。第 二句者。謂生欲界未得眼根及得已失。第
三句者。謂生欲界得眼不失。及生梵世若 生二三四靜慮地正見色時。第四句者。謂 除前相。如是眼界與色界眼識與色界得 成就等如理應思。為攝如是所未說義。
是故頌中總復言等。如是已說得成就等。 十八界中幾內幾外。頌曰。
內十二眼等 色等六為外
[0009c17] 論曰。六根六識十二名內。外謂所餘色等六 境。我依名內。外謂此餘。我體既無內外何 有。我執依止故。假說心為我。故契經說。
由善調伏我 智者得生天
[0009c21] 世尊餘處說調伏心。如契經言。
應善調伏心 心調能引樂
[0009c23] 故但於心假說為我。眼等為此所依親近。 故說名內。色等為此所緣踈遠。故說名 外。若爾六識應不名內。未至意位非心
依故。至意位時不失六識界。未至意位亦 非越意相。若異此者。意界唯應在過去世 六識唯在現在未來。便違自宗許十八界皆 通三世。又若未來現在六識無意界相過去
意界亦應不立。相於三世無改易故。已 說內外。十八界中幾是同分。幾彼同分。頌 曰。
法同分餘二 作不作自業
[0010a05] 論曰。法同分者。謂一法界唯是同分。若境與 識定為所緣。識於其中已生生法。此所緣 境說名同分。無一法界不於其中已正當
生無邊意識。由諸聖者決定生心。觀一切 法皆為無我。彼除自體及俱有法。餘一切法 皆為所緣。如是所除亦第二念心所緣境。此
二念心緣一切境無不周遍。是故法界恒 名同分。餘二者。謂餘十七界皆有同分及 彼同分。何名同分彼同分耶。謂作自業不 作自業。若作自業名為同分。不作自業
名彼同分。此中眼界於有見色已正當見 名同分眼。如是廣說。乃至意界各於自境 應說自用。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師說。彼同 分眼但有四種。謂不見色已正當滅及不
生法。西方諸師說有五種。謂不生法復開為 二。一有識屬。二無識屬。乃至身界應知亦 然。意彼同分唯不生法。色界為眼已正當
見名同分色。彼同分色亦有四種。謂非眼 見已正當滅及不生法。廣說乃至觸界亦爾。 各對自根應說自用。應知同分及彼同分。
眼若於一是同分。於餘一切亦同分。彼同 分亦如是。廣說乃至意界亦爾。色即不然 於見者是同分。於不見者是彼同分。所以
者何。色有是事。謂一所見亦多所見。如觀 月舞相撲等色。眼無是事。謂一眼根二能見 色。眼不共故。依一相續建立同分及彼同
分。色是共故。依多相續建立同分及彼同 分。如說色界聲香味觸應知亦爾。聲可如 色。香味觸三至根方取。是不共故。一取非
餘。理應如眼等。不應如色說。雖有是理 而容有共。所以者何。香等三界於一及餘。 皆有可生鼻等識義。眼等不然。故知色
說。眼等六識同分彼同分生不生法故。如意 界說。云何同分彼同分義。根境識三更相交 涉故名為分。或復分者是己作用。或復分者
是所生觸。同有此分故名同分。與此相違 名彼同分。由非同分與彼同分種類分同。 名彼同分。已說同分及彼同分。十八界中幾 見所斷。幾修所斷。幾非所斷。頌曰。
十五唯修斷 後三界通三
不染非六生 色定非見斷
[0010b17] 論曰。十五界者。謂十色界及五識界。唯修斷 者。此十五界唯修所斷。後三界者。意界法 界及意識界。通三者。謂此後三界各通三種。
八十八隨眠及彼俱有法并隨行得。皆見所 斷。諸餘有漏皆修所斷。一切無漏皆非所斷。 豈不更有見所斷法。謂異生性及招惡趣
身語業等。此與聖道極相違故。雖爾此法 非見所斷。略說彼相。謂不染法。非六生色。 定非見斷。其異生性是不染污無記性攝。
已離欲者斷善根者猶成就故。此異生性 若見所斷。苦法忍位應是異生。六謂意處異 此而生名非六生。是從眼等五根生義。即
五識等。色謂一切身語業等。前及此色。定 非見斷。所以者何。非迷諦理親發起故。如 是已說見所斷等。十八界中幾是見幾非見。 頌曰。
眼法界一分 八種說名見
五識俱生慧 非見不度故
眼見色同分 非彼能依識
傳說不能觀 彼障諸色故
[0010c08] 論曰。眼全是見。法界一分八種是見。餘皆非 見。何等為八。謂身見等五染污見。世間正 見。有學正見。無學正見。於法界中此八是
見。所餘非見。身見等五隨眠品中時至當說。 世間正見。謂意識相應善有漏慧。有學正見。 謂有學身中諸無漏見。無學正見。謂無學
身中諸無漏見。譬如夜分晝分有雲無雲覩 眾色像明昧有異。如是世間諸見有染無 染。學無學見。觀察法相明昧不同。何故 世間正見唯意識相應。以五識俱生慧不
能決度故。審慮為先決度名見。五識俱慧 無如是能。以無分別是故非見。准此所餘 染無染慧及諸餘法非見應知。若爾眼根不 能決度。云何名見。以能明利觀照諸色故
亦名見。若眼見者餘識行時亦應名見。非 一切眼皆能現見。誰能現見。謂同分眼與識 合位能見非餘。若爾則應彼能依識見色非
眼。不爾眼識定非能見。所以者何。傳說。不 能觀障色故。現見壁等所障諸色則不能 觀。若識見者識無對故。壁等不礙應見障
色。於被障色眼識不生。識既不生如何當 見。眼識於彼何故不生。許眼見者眼有對 故於彼障色無見功能。識與所依一境 轉故。可言於彼眼識不生。許識見者何緣
不起。眼豈如身根境合方取而言有對故 不見彼耶。又頗胝迦瑠璃雲母水等所障 云何得見。是故不由眼有對故於彼障 色無見功能。若爾所執眼識云何。若於是
處光明無隔。於彼障色眼識亦生。若於 是處光明有隔。於彼障色眼識不生。識 既不生故不能見。然經說眼能見色者。 是見所依故說能見。如彼經言意能識法。
非意能識。以過去故。何者能識。謂是意識。 意是識依故說能識。或就所依說能依業。 如世間說床座言聲。又如經言眼所識色
可愛可樂。然實非此可愛樂色是眼所識。又 如經說。梵志當知。以眼為門唯為見色。 故知眼識依眼門見。亦不應言門即是見。 豈容經說以眼為見唯為見色。若識能見
誰復了別。見與了別二用何異。以即見色 名了色故。譬如少分慧名能見亦能簡 擇。如是少分識名能見亦能了別。有餘難 言。若眼能見。眼是見者誰是見用。此言非難
如共許識是能了別。然無了者了用不同。見 亦應爾。有餘復言。眼識能見。是見所依故。 眼亦名能見。如鳴所依故亦說鍾能鳴。若
爾眼根識所依故應名能識。無如是失。 世間同許眼識是見。由彼生時說能見色 不言識色。毘婆沙中亦作是說。若眼 所得眼識所受說名所見。是故但說眼
名能見。不名能識。唯識現前說能識色。譬 如說日名能作晝。經部諸師有作是說。如 何共聚楂掣虛空眼色等緣生於眼識。此 等於見孰為能所。唯法因果實無作用。為
順世情假興言說。眼名能見。識名能了。 智者於中不應封著。如世尊說。方域言詞 不應堅執。世俗名想不應固求。然迦濕彌 羅國毘婆沙宗。說眼能見耳能聞鼻能嗅舌
能嘗身能覺意能了。於見色時。為一眼見。 為二眼見。此無定准。頌曰。
或二眼俱時 見色分明故
[0011b11] 論曰。阿毘達磨諸大論師咸言。或時二眼俱 見。以開二眼見色分明。開一眼時不分 明故。又開一眼觸一眼時。便於現前見
二月等。閉一觸一此事則無。是故或時二眼 俱見。非所依別識成二分。住無方故不同 礙色。若此宗說眼見耳聞乃至意了。彼所取 境根正取時。為至不至。頌曰。
眼耳意根境 不至三相違
[0011b19] 論曰。眼耳意根取非至境。謂眼能見遠處諸 色。眼中藥等則不能觀。耳亦能聞遠處聲 響。逼耳根者則不能聞。若眼耳根唯取至
境。則修定者應不修生天眼耳根。如鼻根 等。若眼能見不至色者。何故不能普見一 切遠有障等不至諸色。如何磁石吸不至鐵。 非吸一切不至鐵耶。執見至境亦同此
難。何故不能普見一切眼藥籌等至眼諸 色。又如鼻等能取至境。然不能取一切與 根俱有香等。如是眼根雖見不至而非一 切。耳根亦爾。意無色故非能有至。有執。耳
根通取至境及不至境。自耳中聲亦能聞故。 所餘鼻等三有色根。與上相違唯取至境。如 何知鼻唯取至香。由斷息時不嗅香故。云
何名至。謂無間生。又諸極微為相觸不。迦 濕彌羅國毘婆沙師說不相觸。所以者何。若 諸極微遍體相觸。即有實物體相雜過。若觸
一分成有分失。然諸極微更無細分。若爾 何故相擊發聲。但由極微無間生故。若許 相觸擊石拊手體應相糅。不相觸者聚色 相擊云何不散。風界攝持故令不散。或有
風界能有壞散。如劫壞時。或有風界能有 成攝。如劫成時。云何三根由無間生名 取至境。即由無間名取至境。謂於中間 都無片物。又和合色許有分故相觸無失。
由許此理。毘婆沙文義善成立。故彼問言。 諸是觸物為是觸為因故生。為非觸為因 故生。諸非觸物為問亦爾。彼就此理為不
定答。有時是觸為因生於非觸。謂和合物正 離散時。有時非觸為因生於是觸。謂離散物 正和合時。有時是觸為因生於是觸。謂和合
物復和合時。有時非觸為因生於非觸。謂向 遊塵同類相續。尊者世友說。諸極微相觸即 應住至後念。然大德說。一切極微實不相
觸。但由無間假立觸名。此大德意應可愛 樂。若異此者是諸極微應有間隙。中間既 空誰障其行許為有對。又離極微無和合 色。和合相觸即觸極微。如可變礙此亦應
爾。又許極微若有方分。觸與不觸皆應 有分。若無方分設許相觸亦無斯過。又 眼等根。為於自境唯取等量速疾轉故如 旋火輪見大山等。為於自境通取等量不
等量耶。頌曰。
應知鼻等三 唯取等量境
[0012a05] 論曰。前說至境鼻等三根。應知唯能取等量 境。如根微量境微亦然。相稱合生鼻等識 故。眼耳不定。謂眼於色有時取小如見毛
端。有時取大如暫開目見大山等。有時取 等如見蒲桃。如是耳根聽蚊雷等所發 種種小大音聲。隨其所應小大等量。意無 質礙。不可辯其形量差別。云何眼等諸根
極微安布差別。眼根極微在眼星上傍布而 住。如香荾花。清澈映覆令無分散。有 說。重累如丸而住。體清澈故。如頗胝迦 不相障礙。耳根極微居耳穴內旋環而住。
如卷樺皮。鼻根極微居鼻頞內背上面下。 如雙爪甲。此初三根橫作行度處無高下。 如冠花鬘。舌根極微布在舌上。形如半月。
傳說。舌中如毛端量非為舌根極微所遍。 身根極微遍住身分。如身形量。女根極微形 如鼓 [壴*桑] 。男根極微形如指 [韋*沓] 。眼根極微有時
一切皆是同分。有時一切皆彼同分。有時一 分是彼同分餘是同分。乃至舌根極微亦爾。 身根極微定無一切皆是同分。乃至極熱捺
落迦中猛焰纏身。猶有無量身根極微是彼 同分。傳說。身根設遍發識身應散壞。以無 根境各一極微為所依緣能發身識。五識決
定積集多微。方成所依所緣性故。即由此 理亦說極微名無見體。不可見故。如前所 說。識有六種。謂眼識界乃至意識。為如五 識唯緣現在意識通緣三世非世。如是諸
識依亦爾耶。不爾云何。頌曰。
後依唯過去 五識依或俱
[0012b05] 論曰。意識唯依無間滅意。眼等五識所依或 俱。或言表此亦依過去。眼是眼識俱生所依。 如是乃至身是身識俱生所依。同現世故。無
間滅意是過去依。此五識身所依各二。謂眼 等五是別所依。意根為五通所依性。故如是 說。若是眼識所依性者。即是眼識等無間緣
耶。設是眼識等無間緣者。復是眼識所依性 耶。應作四句。第一句謂俱生眼根。第二句 謂無間滅心所法界。第三句謂過去意根。
第四句謂除所說法。乃至身識亦爾。各各應 說自根。意識應作順前句答。謂是意識所 依性者。定是意識等無間緣。有是意識等 無間緣非與意識為所依性。謂無間滅心
所法界。何因識起俱託二緣。得所依名在 根非境。頌曰。
隨根變識異 故眼等名依
[0012b21] 論曰。眼等即是眼等六界。由眼等根有轉 變故。諸識轉異。隨根增損識明昧故。非色 等變令識有異。以識隨根不隨境故。依名
唯在眼等非餘。何緣色等正是所識。而名 眼識乃至意識不名色識乃至法識。頌曰。
彼及不共因 故隨根說識
[0012b27] 論曰。彼謂前說眼等名依。根是依故隨根 說識。及不共者。謂眼唯自眼識所依。色亦通 為他身眼識及通自他意識所取。乃至身觸
應知亦爾。由所依勝及不共因故。識得名 隨根非境。如名鼓聲及麥牙等。隨身所 住眼見色時。身眼色識地為同不。應言此 四或異或同。謂生欲界。若以自地眼見自
地色。四皆自地。若以初靜慮眼見欲界色。 身色欲界眼識初定。見初定色。身屬欲界 三屬初定。若以二靜慮眼見欲界色。身色
欲界眼屬二定識屬初定。見初定色。身屬 欲界眼屬二定色識初定。見二定色。身屬 欲界眼色二定識屬初定。如是若以三四 靜慮地眼。見下地色或自地色。如理應思。
生初靜慮。若以自地眼見自地色。四皆同 地。見欲界色。三屬初定色屬欲界。若以二 靜慮眼見初定色。三屬初定眼屬二定。見
欲界色。身識初定色屬欲界眼屬二定。見 二定色。身識初定眼色二定。如是若以三四 靜慮地眼。見自地色或下上色。如理應思。
如是生二三四靜慮。以自他地眼。見自他 地色。如理應思。餘界亦應如是分別。今當 略辯此決定相。頌曰。
眼不下於身 色識非上眼
色於識一切 二於身亦然
如眼耳亦然 次三皆自地
身識自下地 意不定應知
[0012c25] 論曰。身眼色三皆通五地。謂在欲界四靜慮 中。眼識唯在欲界初定。此中眼根望身生地 或等或上終不居下。色識望眼等下非上。
下眼不能見上色故。上識不依下地眼 故。色望於識通等上下。色識於身如色於 識。廣說耳界應知如眼。謂耳不下於身。 聲識非上耳。聲於識一切。二於身亦然隨
其所應廣如眼釋。鼻舌身三總皆自地。於 中別者。謂身與觸其地必同。識望觸身或 自或下。自謂若生欲界初定。生上三定謂 之為下。應知意界四事不定。謂意有時與
身識法四皆同地。有時上下。身唯五地。三 通一切。於遊等至及受生時。隨其所應 或同或異。如後定品當廣分別。為捨繁文
故今未辯。前後再述用少功多。傍論已周。應 辯正論。今當思擇。十八界中誰六識內幾 識所識。幾常幾無常。幾根幾非根。頌曰。
五外二所識 常法界無為
法一分是根 并內界十二
[0013a15] 論曰。十八界中。色等五界如其次第眼等五 識各一所識。又總皆是意識所識。如是五界 各六識中二識所識。由此准知。餘十三界一
切唯是意識所識。非五識身所緣境故。十八 界中無有一界全是常者。唯法一分無為是 常。義准。無常法餘餘界。又經中說二十二根。
謂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女根男根命 根樂根苦根喜根憂根捨根信根勤根念根定 根慧根未知當知根已知根具知根。阿毘達磨
諸大論師。皆越經中六處次第。於命根後 方說意根。有所緣故。如是所說二十二根。 十八界中內十二界法一分攝。法一分者。命
等十一後三一分。法界攝故。內十二者。眼等 五根如自名攝。意根通是七心界攝。後三 一分意意識攝。女根男根即是身界一分所
攝。如後當辯。義准。所餘色等五界法界一 分皆體非根。
說一切有部俱舍論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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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藏第 29 冊 No. 1558 阿毘達磨俱舍論
【版本記錄】CBETA 電子佛典 2016.06,完成日期: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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