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mahāvibhāṣaśāstra (Apidamo Dapiposha Lun)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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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第一百 四十六五百大阿羅漢等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根蘊第六中根納息第一之五
[0747a08] 此二十二根。幾因相應。乃至廣說。問何故作 此論。答欲止說因緣法非實有者意。顯 因緣法決定實有。亦為遮止愚於相應執
相應法非實者意。令知相應是實有故。而 作斯論。於此義中。有說。依一因作論。謂 相應因。由此中說相應言故。依彼意趣釋
此文者。此二十二根。幾因相應。答十四。謂 意五受信等五三無漏根。此是相應因自體。 根與相應因自體法相應故。名因相應。幾
因不相應。答八。謂七色命根。問此八既非相 應因體。如何乃說因不相應。答此八雖非 相應因體。而與相應因體不相應故。說為
因不相應。斯有何失。幾因相應因不相應。答 即前十四少分因相應。少分因不相應。少分 因相應者。謂自性於他性少分因不相應者。
謂自性於自性。幾非因相應。非因不相應。答 即前十四少分。非因相應。少分非因不相應 少分非因相應者。謂自性於自性。少分非因
不相應者。謂自性於他性。有說。此中依二 因作論。謂相應因俱有因。由此二因恒與 彼法不相離故。依彼意趣釋此文者。此
二十二根。幾因相應。答十四。此是二因自體。 根與二因自體法相應故。名因相應。後三 問答如前應知。有說此中依三因作論。謂
相應因。俱有因。同類因。由此三因通三性 故。有說。此中依四因作論。謂除同類遍行 二因。由此四因通三世故。有說。此中依五
因作論。謂除能作因。以通無為非親勝 故。有說。此中依六因作論。由此所說因言 總故。然相應法或作六因自體。或作五因
自體。或作四因自體。如大種蘊廣說。依彼 意趣釋此文者。此二十二根。幾因相應。答 十四。謂六因自體。根與六因自體法相應。
五因自體。根與五因自體法相應。四因自 體。根與四因自體法相應故名因相應。後 三問答如前應知。
[0747b15] 此二十二根。幾緣有緣。乃至廣說。問何故作 此論。答欲止說所緣緣非實者意。顯所緣 緣是實有故。而作斯論。此二十二根。幾緣
有緣。答十三少分。謂意樂喜憂捨信等五三 無漏根少分。有所緣法為此所緣。故說此為 緣有緣句。如明眼者見明眼人。彼明眼人復
有所見。緣有緣句應知亦爾。幾緣無緣。答 一十三少分。一者謂苦根。十三少分者。如前 說。無所緣法為此所緣。故說此為緣無緣
句。如明眼者見生盲人。彼生盲人更無所 見。緣無緣句當知亦爾。幾緣有緣緣無緣。答 即前十三少分。有所緣無所緣法。為此所緣。
故說此為緣有緣緣無緣句。如明眼者見 明眼人及生盲人。彼明眼人復有所見。彼生 盲人更無所見緣有緣緣無緣句。應知亦 爾。有餘謂。此第三句義。即合初二更無異
體。此說不然。與本論相違故。如十門說。緣 有緣法是有為緣隨眠隨增。緣無緣法是一 切隨眠隨增。緣有緣緣無緣法。是有為緣隨
眠隨增。非緣有緣非緣無緣法。是有漏緣 隨眠隨增。然有意識并相應法。一剎那頃總 緣有緣及無緣法。是故如前所說為善。幾
非緣有緣非緣無緣。答八。謂七色命根。由 此不緣有所緣無所緣法。故說此為非緣 有緣非緣無緣句。如生盲人。都無所見。此 句亦爾。
[0747c12] 此中略示二十二根。緣有緣等四句差別十 門所說。十八界等亦應以此四句分別。謂 十八界中十色界為第四句。五識界為第二
句。意界意識界為前三句。法界具為四句。 十二處中十色處為第四句。意處為前三句。 法處具為四句。五蘊中色蘊為第四句。受想
識蘊為前三句。行蘊具為四句。如蘊取蘊 亦爾。六界中五色界為第四句。識界為前三 句。有色法。可見法。有對法。無為法。滅諦。為
第四句。無色法。無見法。無對法。有漏法。無 漏法。有為法。過去未來現在法。善不善無記 法。欲色無色界繫法。學無學非學非無學法。
見修所斷不斷法。苦集道諦。靜慮無色。皆具 為四句。四無量中。若取自性。緣住同分心 有情。則為第三句。若緣不住同分心有情。
則為第二句。若并取相應隨轉。緣住同分 心有情。則為第三第四句。若緣不住同分心 有情。則為第二第四句。初三解脫八勝處前
八遍處。若取自性為第二句。若并取相應 隨轉。則為第二第四句。滅受想解脫為第四 句。餘四解脫具為四句。後二遍處為第三第
四句。滅智無相等持為第二句。他心智為初 句。餘六智二等持為前三句。諸門煩惱中。五 識相應者為第二句。意識相應者為前三句。
是中差別應思。廣說諸根此法彼根異生耶。 設根異生彼根此法耶。答諸根此法彼根非 異生。諸根異生彼根非此法。問何謂此法。
何謂異生。答此法謂聖者。異生即異生。諸根 此法彼根非異生者。謂諸無漏根唯聖者 成就。非諸異生。諸根異生彼根非此法者。
謂見所斷根。唯異生成就非諸聖者。有說。 此法者。謂住苦法智忍。異生者。謂住世第 一法。諸根此法彼根非異生者。謂苦法智忍
俱生諸根。唯住苦法智忍者現起。非住世 第一法者。諸根異生彼根非此法者。謂世 第一法俱生諸根。唯住世第一法者現起。非
住苦法智忍者。有說。此法者。謂住律儀。異 生者。謂住不律儀。諸根住律儀者所起。彼 根非住不律儀者所起。諸根住不律儀者
所起。彼根非住律儀者所起。有說。此法者。 謂不缺根。異生者。謂缺根。如扇 [打-丁+虎] 半擇迦無 形二形等。諸根不缺根者所起。彼根非缺根
者所起。諸根缺根者所起。彼根非不缺根者 所起。有說此法者。謂不斷善根。異生者。謂 斷善根。諸信等根不斷善者所起。彼根非斷
善者所起。諸邪見俱生根。斷善者所起。非不 斷善者所起。有說。此法者。謂住正定聚。異 生者。謂住邪定聚。諸住正定聚者所起根。
彼根非住邪定聚所起。諸住邪定聚者所 起根。彼根非住正定聚者所起。有說。此法 者。謂住五淨居。異生者。謂住五異生處。諸
住五淨居者所起根。彼根非住五異生處者 所起。諸住五異生處者所起根。彼根非住 五淨居者所起。色蘊攝幾根。答七。謂眼等七
色根。受蘊攝幾根。答五三少分。五者。謂五 受根。三少分者。謂三無漏根少分。以三無漏 根九法為體。此唯攝三。故言少分。想蘊攝
幾根。答無想非根故。行蘊攝幾根。答六三少 分。六者。謂命信等五根。三少分者。謂三無漏 根少分。以三無漏根九法為體。此唯攝五
故言少分。識蘊攝幾根。答一三少分。一者。 謂意根。三少分者。謂三無漏根少分。以三無 漏根九法為體。此唯攝一故言少分。善根
幾界幾處幾蘊攝。答八界二處三蘊。八界者。 謂七心界法界。二處者。謂意處法處。三蘊者。 謂受蘊行蘊識蘊。唯攝善根有幾界幾處幾
蘊。答無。不善根幾界幾處幾蘊攝。答八界二 處二蘊。八界者。謂七心界法界。二處者。謂意 處法處。二蘊者。謂受蘊識蘊。唯攝不善根
有幾界幾處幾蘊。答無。有覆無記根。幾界幾 處幾蘊攝。答六界二處二蘊。六界者。謂眼識 界耳識界身識界意界意識界法界。二處者。
謂意處法處。二蘊者。謂受蘊識蘊。唯攝有覆 無記根。有幾界幾處幾蘊。答無。無覆無記 根。幾界幾處幾蘊攝。答十三界七處四蘊。十
三界者。謂內十二界。及法界。七處者。謂內六 處。及法處。四蘊者。謂除想蘊。唯攝無覆無 記根。有幾界幾處幾蘊。答五界五處。非蘊。
五界者。謂眼等五色根界。五處者。謂眼等五 色根處。非蘊者。謂無蘊。唯無覆無記故 根法幾界幾處幾蘊攝。答十三界七處四蘊。
十三界者。謂內十二界。及法界。七處者。謂內 六處。及法處。四蘊者。謂除想蘊。唯攝根法。 有幾界幾處幾蘊。答十二界六處二蘊。十二
界者。謂內十二界。六處者。謂內六處。二蘊者。 謂受蘊識蘊。非根法幾界幾處幾蘊攝。答六 界六處三蘊。六界者。謂外六界。六處者。謂外
六處。三蘊者。謂色蘊想蘊行蘊。唯攝非根 法。有幾界幾處幾蘊。答五界五處一蘊。五界 者。謂外五色界。五處者。謂外五色處。一蘊者。
謂想蘊。根非根法。幾界幾處幾蘊攝。答十八 界十二處五蘊。唯攝根非根法。有幾界幾處 幾蘊。答一界一處二蘊。一界者。謂法界。一處
者。謂法處。二蘊者。謂色蘊行蘊。頗根為緣 生根耶。乃至廣說。有說。此中有一標一釋 一廣釋。如說。頗根為緣生根耶等。是標。頗
眼根為緣生眼根耶等。是釋。眼根與眼根 為幾緣等。是廣釋。有說。此中有三標三釋 三廣釋。如說。頗根為緣生根耶是標。答生。
是釋。生非根耶等。是廣釋。頗眼根為緣生 眼根耶。是標。答生。是釋。生耳根乃至生具 知根耶等。是廣釋。眼根與眼根為幾緣。是
標。答因增上。是釋。乃至與具知根為所緣 增上等。是廣釋。有說。此中有三標三釋。如 說。頗根為緣生根耶等。是標。答生等。是釋
頗眼根為緣生眼根耶等。是標。答生等。是 釋。眼根與眼根為幾緣等。是標。答因增上 等。是釋。
[0749a04] 頗根為緣生根耶。答生云何生。答如眼為 所依。生意三受信等五根。或眼為所緣。生 意四受信等五三無漏根。頗根為緣生非根
耶。答生。云何生。答如眼為所依。生想思觸 作意等。或眼為所緣。生想思觸作意。及惡 作睡眠等。頗根為緣生根非根耶。答生。云
何生。答如眼為所依。生意三受信等五根 想思觸作意等。或眼為所緣。生意四受信等 五三無漏根想思觸作意等。及惡作睡眠等。
頗非根為緣生非根耶。答生。云何生。答如 色為所緣。生想思觸作意等。及惡作睡眠等。 頗非根為緣生根耶。答生。云何生。答如色
為所緣。生意五受信等五三無漏根。頗非根 為緣。生根非根耶。答生。云何生。答如色 為所緣。生意五受信等五三無漏根想思觸
作意等。及惡作睡眠等。頗根非根為緣。生 根非根耶。答生。云何生。答如眼為所依。色 為所緣。生意三受信等五根想思觸作意等。
頗根非根為緣生根耶。答生。云何生。答如 眼為所依。色為所緣。生意三受信等五根。 頗根非根為緣。生非根耶。答生。云何生。答
如眼為所依。色為所緣。生想思觸作意等 有餘於此作第二文。頗根為緣唯生根耶。 答不生。由此根亦生非根故。頗根為緣唯 生非根耶。
[0749a29] 答不生。由此根亦生根故。頗根為緣唯生 根非根耶。答生。云何生。答如眼為所依。生 意三受信等五根想思觸作意等。頗非根為
緣。唯生非根耶。答不生。由此非根亦生 根故。頗非根為緣。唯生根耶。答不生。由此 非根亦生非根故。頗非根為緣。唯生根非
根耶。答生。云何生。答如色為所緣。生意五 受信等五三無漏根想思觸作意等。及惡作 睡眠等。頗根非根為緣。唯生根非根耶。答
生。云何生。答如眼為所依。色為所緣。生意 三受信等五根想思觸作意等。頗根非根為 緣。唯生根耶。答不生。由此根非根亦生非
根故。頗根非根為緣。唯生非根耶。答不生。 由此根非根亦生根故。
[0749b14] 有餘於此作第三文。頗唯根為緣生根耶。 答不生。由此根亦緣非根生故。頗唯根為 緣生非根耶。答不生。由此非根亦緣非根
生故。頗唯根為緣生根非根耶。答不生。 由此根非根亦緣非根生故。頗唯非根為 緣生非根耶。答不生。由此非根亦緣根 生故。頗唯非根為緣生根耶。答不生。由此
根亦緣根生故。頗唯非根為緣生根非根 耶。答不生。由此根非根亦緣根生故。頗唯 根非根為緣。生根非根耶。答生。廣說如上。
頗唯根非根為緣生根耶。答生。廣說如上。 頗唯根非根為緣生非根耶。答生。廣說如 上。
[0749b27] 頗眼根為緣生眼根耶。答生。云何生。答謂 不礙生。及唯無障。頗眼根為緣生耳根乃 至具知根耶。答生。云何生。答如眼為所依。
生意三受信等五根。或眼為所緣。生意四 受信等五三無漏根。或謗眼根墮諸惡趣。 受諸色根命根意根苦根異熟。或信眼根生 諸善趣。受諸色根命根意根樂根喜根捨根
異熟。是名眼根為緣生耳根乃至具知根。 如眼根。耳鼻舌身女男命根亦爾。然有差 別。謂女男根。非苦根信等五根所依。命根非
一切根所依。頗意根為緣生意根耶。生眼 根。乃至具知根耶。答生。云何生。答如意根 為所依。生意五受信等五三無漏根。或意根
為所緣。生意四受信等五三無漏根。或謗 意根墮諸惡趣。受諸色根命根意根苦根 異熟。或信意根。生諸善趣。受諸色根命根
意根樂根喜根捨根異熟。又意根有善不善。 善者於善趣受諸色根命根意根樂根喜根 捨根異熟。不善者。於惡趣受諸色根命根
意根苦根異熟。如意根。五受根信等五根亦 爾。然有差別。謂一切非所依。苦根於自非 所緣。信等五根非不善。頗未知當知根為
緣。生未知當知根耶。生眼根乃至具知根 耶。答生。云何生。答如未知當知根為所依。 生未知當知已知意三受信等五根。或未知
當知根為所緣。生意四受信等五三無漏根。 或謗未知當知根。墮諸惡趣。受諸色根命 根意根苦根異熟。或信未知當知根。生諸善
趣。受諸色根命根意根樂根喜根捨根異熟。 如未知當知根。已知根具知根亦爾。然有差 別。謂已知根為所依。生已知根具知根意根
三受信等五根。具知根為所依。生具知根意 根三受信等五根。問眼根與眼根為幾緣。 與耳根乃至具知根為幾緣。乃至具知根 與具知根為幾緣。與眼根乃至已知根為
幾緣。答眼根與眼根。為因增上。因者一因。 謂同類因。增上者。謂不礙生及唯無障。後增 上義皆同此說。與餘色根命根苦根為一
增上。與餘根為所緣增上。餘根者。謂意四 受信等五三無漏根。如眼根。耳鼻舌根亦爾。 身根與身根女根男根。為因增上。因者一因。
謂同類因。與餘色根命根苦根。為一增上。 與餘根為所緣增上。餘根者。如前說。女根 與女根身根。為因增上。因者一因。謂同類
因。與餘色根命根苦根。為一增上。與餘根 為所緣增上。餘根者。如前說。如女根。男根 亦爾。命根與命根為因增上。因者一因。謂
同類因。與七色根苦根。為一增上。與餘根 為所緣增上。餘根者。如前說。意根與意根。 為因等無間所緣增上。因者三因。謂同類遍
行異熟因。等無間者。謂意根等無間。意根現 在前。所緣者。謂意根與意根為所緣。諸等 無間。及所緣義。皆准此說。與七色根命根。
為因增上。因者一因。謂異熟因。與苦根為 因等無間增上。非所緣。因者五因。謂相應俱 有同類遍行異熟因。等無間者。謂意根等無
間苦根現在前。非所緣者。苦根緣色。意根非 色故。與餘根為因等無間所緣增上。餘根 者。謂樂喜捨憂信等五三無漏根。此依具緣
等故總說。然因有異。謂與樂喜捨根為五 因。即相應等五。與憂根為四因。除異熟因。 與信等五根三無漏根為三因。即相應俱有
同類因。如意根。樂根喜根捨根信等五根亦 爾。當知此依緣數等故總相而說。然以因 緣有差別故。恐文隔遠。今具分別。謂樂根
與樂根。為因等無間所緣增上。因者三因。 即同類遍行異熟因。與七色命根。為因增上。 因者一因。即異熟因。與意根為因等無間
所緣增上。因者五因。即相應等五。與苦根 為因等無間增上。非所緣。因者二因。即同 類異熟因。非所緣者。苦根緣色。樂根非色
故。與喜根為因等無間所緣增上。因者二 因。即同類異熟因。與憂根為因等無間所 緣增上因者一因。即同類因。與捨根為因
等無間所緣增上。因者三因。即同類遍行異 熟因。與信等五根三無漏根。為因等無間所 緣增上。因者三因。即相應俱有同類因。喜根
與喜根。為因等無間所緣增上。因者三因。 即同類遍行異熟因。與七色根命根。為因增 上。因者一因。即異熟因。與意根。為因等無
間所緣增上。因者五因。即相應等五。與樂 根。為因等無間所緣增上。因者三因。即同類 遍行異熟因。與苦根。為因等無間增上。非
所緣。因者三因。即同類遍行異熟因。與憂根。 為因等無間所緣增上。因者二因。即同類遍 行因。與捨根。為因等無間所緣增上。因者
三因。即同類遍行異熟因。與信等五根三無 漏根。為因等無間所緣增上。因者三因。即相 應俱有同類因。捨根與捨根。為因等無間所
緣增上。因者三因。即同類遍行異熟因。與七 色根命根。為因增上。因者一因。即異熟因。 與意根。為因等無間所緣增上。因者五因。
即相應等五。與樂根喜根。為因等無間所緣 增上。因者三因。即同類遍行異熟因。與苦根。 為因等無間增上。非所緣。因者三因。即同
類遍行異熟因。與憂根。為因等無間所緣增 上。因者二因。則同類遍行因。與信等五根三 無漏根。為因等無間所緣增上。因者三因。即
相應俱有同類因信根與信根。為因等無間 所緣增上。因者一因。即同類因。與七色根命 根。為因增上。因者一因。即異熟因。與意根
樂根喜根捨根。為因等無間所緣增上。因者 四因。除遍行因。與苦根為因等無間增上。 非所緣。因者三因。即相應俱有同類因。與
憂根。為因等無間所緣增上。因者三因。即相 應俱有同類因。與精進等四根三無漏根為 因等無間所緣增上。因者三因。即相應俱有
同類因。如信根。精進等四根亦爾。苦根與 苦根。為因等無間增上。非所緣。因者二因。 即同類異熟因。非所緣者。苦根緣色苦根
非色故。與七色根命根。為因增上。因者一 因。即異熟因。與三無漏根。為所緣增上。所緣 者。謂與苦忍苦智集忍集智品為所緣。與
餘根為因等無間所緣增上。餘根者。謂意樂 喜捨憂信等五根。此亦具緣等故總說。然因 有異。謂與意根為四因。除遍行因。與樂
根喜根捨根為二因。即同類異熟因。與憂 根為一因。即同類因。與信等五根為三因。 即相應俱有同類因。憂根與憂根。為因等無
間所緣增上。因者二因。即同類遍行因。與七 色根命根為因增上。因者一因。即異熟因。 與苦根為因等無間增上。非所緣。因者三
因。即同類遍行異熟因。與三無漏根。為所 緣增上。所緣者。謂與苦忍苦智集忍集智品 為所緣。與餘根為因等無間所緣增上。餘
根者。謂意樂喜捨信等五根。此亦具緣等故 總說。然因有異。謂與意根為五因。即相應 等五。與樂喜捨根為三因。即同類遍行異熟
因。與信等五根為三因。即相應俱有同類 因。未知當知根與未知當知根為因等無間 所緣增上。因者三因。即相應俱有同類因。所
緣者。謂與道忍道智品為所緣。與具知根 為因所緣增上。非等無間。因者一因。即同 類因。所緣者。謂與道忍道智品為所緣。非
等無間者。未知當知根等無間。具知根不現 前故。與七色根命根苦根。為一增上。與憂 根為所緣增上。與餘根。為因等無間所緣
增上。餘根者。謂意樂喜捨信等五已知根。此 亦具緣等故總說。然因有異。謂與意等九 根為三因。即相應俱有同類因。與已知根
為一因。即同類因。已知根與已知根。為因 等無間所緣增上。因者三因。即相應俱有同 類因。與七色根命根苦根。為一增上。與憂
根未知當知根為所緣增上。與餘根。為因 等無間所緣增上。餘根者。謂意樂喜捨信等 五具知根。此亦具緣等故總說。然因有異謂
與意等九根。為三因。即相應俱有同類因。 與具知根為一因。即同類因。具知根與具 知根。為因等無間所緣增上。因者三因。即相
應俱有同類。與七色根命根苦根。為一增 上。與憂根未知當知根已知根。為所緣增 上。與餘根為因等無間所緣增上。餘根者。
謂意樂喜捨信等五根。因者三因。即相應俱 有同類因。等無間者。謂具知根等無間。意等 九根現在前。所緣者。謂具知根與意等九根
為所緣。增上者。謂不礙生及唯無障。
說一切有部發智大毘婆沙論卷第一百四 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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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藏第 27 冊 No. 1545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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