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ūlasarvāstivādavinayayasangraha (Genben Sapoduo Bu Lu She)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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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第七尊者勝友集
三藏法師義淨奉 制譯
[0561b28] ◎攝頌曰:
二鉢二織師, 奪衣并急施,
阿蘭若雨衣, 迴僧七日藥。
畜長鉢過十日不分別學處第二十一
[0561c03] 爾時薄伽梵在室羅伐城給孤獨園,時鄔波 難陀苾芻,由貪買鉢勸六十人,人別各施六 十迦利沙波拏。又六眾苾芻處處從他多乞
好鉢,情貪積聚,既不自用復不施人,增長煩 惱妨修正業,此由鉢事過分廢闕,及譏嫌 煩惱,制斯學處。
[0561c09] 「若復苾芻,畜長鉢過十日不分別者,泥薩祇 波逸底迦。」
[0561c11] 言長鉢者,謂現有一守持鉢,更畜餘者,名之 為長。若不分別,日日得惡作罪;過十日,泥 薩祇波逸底迦。若現無鉢,後得鉢時不名為
長。若不守持,日日之中亦得惡作。鉢有二種: 一、鐵;二、瓦。准知石鉢即是瓦類。若不爾者,世 尊如何受天石鉢,知非清淨而自用耶?有四
種鉢:謂金、銀、琉璃、水精,此若未受不應受,若 受應棄。又四種鉢:鍮石、赤銅、白銅,及木。此若 未受亦不應受,若受應作藥盂得隨意用。若
如法鉢應守持,以鉢置左手中,張右手掩鉢 口上,作如是說:「具壽存念!我苾芻某甲,此 鉢呾羅,是大仙器、是乞食器,我今守持,常
用食故。」第二、第三亦如是說。若欲捨者,准 捨衣法。若有兩鉢,應持好者,餘應分別。苾芻 小鉢,於尼成大,其鉢量者後當說之。其無犯
者,若減量、若過量,若畜長鉢擬與餘人、出家 近圓濟其所用,雖不分別,此亦無犯。若為 貯羹菜、或用飲水畜二小鉢,及安鹽盤子
并匙,悉皆無犯。又於大鉢之中隨容小鉢,若 順所須,多畜非犯,應更畜一大鉢防闕事故。 此異外道縫葉為器、或於手內立拱而食,難
養難供非福田相。世尊許一,非多非少,善順 中道資身修業。頗有苾芻畜鉢一夜,得捨墮 耶?有,謂得鉢,根轉為尼,經一夜時便得本罪。
持鉢之法,不應令未近圓人洗,若能存護者 聽洗。凡於鉢上不應書己名字,若作私記者 無犯,別人之物皆應准此。若書名時得惡作
罪。若人持物施三寶者,應於所施物上鐫題 施主名字,此是某甲福施之物。別人臥具應 作私記,於鉢帒中出內鉢時,洗及曬暴並不
應立,亦不置地,應以物替承,不用除穢不 安穢處,牛糞有沙不應用洗。若有濕潤不內 帒中,若已乾者不應久曬。知量受用如護眼
睛。涉路行時,不露擎去、不衣角裹,應以帒盛 挂肩而去。帒有三種:一、鉢帒;二、藥帒;三、雜 帒。若挂肩時應隨次第各置一肩,不應交絡,
不應齊挂傍出肩隅如瓮鼓形。作襻之法,縫 帶內氈以線絡之,勿令卷縮。凡安鉢處,若在 寺中應為龕窟,居蘭若者應編竹葦為籠,泥
及牛糞塗其表裏。若欲他行不應持去,所到 之處隨時更作。若苾芻自解作鉢,應居屏處, 勿令俗見。
乞鉢學處第二十二
[0562a25] 佛在室羅伐城給孤獨園,時鄔波難陀為行 乞食,至於商人處乞第二鉢,情貪好故,增 長煩惱,招物譏嫌,事惱同前,制斯學處。
[0562a28] 「若復苾芻,有鉢減五綴,堪得受用,為好故更 求餘鉢,得者,泥薩祇波逸底迦。彼苾芻當於 眾中捨此長鉢,取最下鉢與彼苾芻,報言:
『此鉢還汝,不應守持,不應分別,亦勿施人。應 自審詳,徐徐受用,乃至破應護持,此是法。』」
[0562b04] 言減五綴者,謂未滿五綴。時有苾芻用五片 鉢綴而乞食,日別料理廢修正業。或但五綴 或時過此,聽畜餘鉢。有五種鎔濕物不應綴
鉢:謂黑糖、黃蠟、鉛、錫、紫礦。有五種綴鐵鉢法: 一、以細釘塞孔;二、安小鐵片打入令牢;三、如 魚齒四邊鉸破內外相夾;四、以鐵片掩孔周
圓釘之;五、用屑末,此有二種:一、碎鐵末,二、 磨石末。初補鐵鉢,次補瓦鉢。用末綴時,以油 和末,於鐵椀中用鐵鎚熟研方用塞孔,即以
微火燒之使鞕。若麁澁者更以油塗,依法 熏之。若瓦鉢有孔隙者,用沙糖和泥塞之,以 火乾炙。若璺破者,刻作鼓腰,以鐵鼓填之,上
以泥塗火熏應用。汎論鉢者,有四圓滿:一、體 圓滿,謂是鐵也。二、相圓滿,謂堅牢無穴無 綴不受垢膩。三、量圓滿,謂是大鉢。四、得處圓
滿,謂眾中分得、或施主處得、或是舊好鉢。若 苾芻先有此鉢,更求好者,得時捨墮。於眾中 者,此鉢應於眾中而捨,應先勸請行有犯鉢。
苾芻具五法者應差,始從敷座,乃至問云:「汝 某甲能與僧伽行有犯鉢不?」彼答言:「能。」應一 苾芻作白二羯磨差:「大德僧伽聽!此某甲苾
芻樂與僧伽行有犯鉢。若僧伽時至聽者,僧 伽應許僧伽今差某甲為行有犯鉢。苾芻此 某甲今與僧伽行有犯鉢。白如是。」次作羯
磨:「大德僧伽聽!乃至我今如是持。」准白應作。 佛言:「汝諸苾芻行有犯鉢法,我今當制行有 犯鉢。人眾和合時應告白言:『諸具壽!明日
我當為僧伽行有犯鉢。諸具壽各各持鉢來 集。』至明日僧伽盡集時,彼苾芻持有犯鉢,上 座前立,讚美其鉢,白上座言:『此鉢光淨圓
滿堪用,若須者應取。』若上座取者應與,即持 上座鉢行與第二上座,第二不用應與第三。 正與第三上座時,第一上座更索者,初一索
時不應與,第二索時亦不應與,三索應與。上 座犯惡作罪,應須說悔。如是乃至行末,若却 索者准此應知。如是行時展轉至終所得之
鉢,即應授與犯捨苾芻,語言:『苾芻!此鉢不 合守持,亦不應棄,徐徐受用乃至破來。』行有 犯鉢苾芻不依教者得越法罪。持有犯鉢苾
芻若乞食時,以有犯鉢盛好囊中,其守持者 置餘帒內。若得好飯安有犯鉢,麁者安守持 鉢中,有犯鉢置在一邊,守持者常應用食。若
洗暴舉熏、或時涉路,有犯鉢常好安置,乃 至破來。彼苾芻所有行法,不依行者得越法 罪。」此是汝鉢不應守持者,謂先有守持鉢,此
鉢為行治罰,令其畜用。不應分別者,亦復 不合分別作淨而畜。不施餘人者,不應持此 施與他人。應自審詳受用,不應卒爾生疲
怠心故令破壞。若故壞者,得越法罪。若求得 多鉢者,皆捨墮罪,於此鉢中取一好者眾中 作法,所有餘鉢隨意分施。此中犯者苾芻鉢
破,始從一綴齊五綴來,堪得受用不作綴法, 為好故更求餘鉢,覓時惡作,得便捨墮。非好 好想,但得墮罪。好與不好作不好想者無犯。
或為他求、或兩人共覓、或遣書等、或外道邊 求得,皆得惡作。若以價買得、或不為好從他 求得、或轉換得,此皆無犯。
自乞縷使非親織師織作衣學處第二十三
[0563a04] 佛在室羅伐城給孤獨園,時鄔波難陀苾芻 從撚線家求縷,令 [仁-二+達] 額織師織一上疊。復依
託王臣織一張疊,惱物生譏,因求好事,煩惱 同前,制斯學處。
[0563a07] 「若復苾芻,自乞縷線,使非親 織師織作衣。若得衣者,泥薩祇波逸底迦。」
[0563a09] 言自乞縷者,或得半兩、或一兩餘,謂劫貝縷、 或高世耶縷、或復家絲、或毛或奢搦迦、或芻 摩、或野麻、或紵縷、或高詀薄迦、或阿鉢闌
得迦縷。若乞高世耶使非親織作敷具,便得 二墮、一捨,由衣體一故。若作餘衣或為偃帶 等,使織之時皆得惡作。或從親乞、或非親乞、
或自買得,隨以何緣而得其縷,使一非親織 師、或復眾多、或令親人助織、或自助織,皆犯 捨墮。言無犯者,從親而乞,使親而織,親為親
想等,句法如上。又無犯者,若彼施主自有信 心,令他為織、或以價織。若虛誑心陳己勝 德,乞得物時惡作;他勝,一時俱得。實有德者,
得惡作墮罪。雖親織師,不知時故令他生惱、 或現異相,皆得惡作。以不淨縷而相和雜,謂 駝毛等,或為他織,皆惡作罪。
勸非親織師織衣學處第二十四
[0563a25] 佛在室羅伐城給孤獨園,時鄔波難陀苾芻 為自身故,使織師織大白 [疊*毛] ,持滿鉢食與彼 織師,招世譏嫌,事惱同前,制斯學處。
[0563a28] 「若復苾芻,有非親居士、居士婦,為苾芻使非 親織師織作衣。此苾芻先不受請,便生異念, 詣彼織師所作如是言:『汝今知不?此衣為我
織。善哉織師!應好織淨梳治善簡擇極堅打, 我當以少鉢食、或鉢食類、或復食直而相 濟給。』若苾芻以如是物與織師求得衣者,泥 薩祇波逸底迦。」
[0563b06] 先不受請者,先不隨意許其取索。便生異念 者,有四種念:一、念密緻,謂應好織。二、念鮮 白,謂淨梳治。三、念精細,謂善簡擇。四、念光
澤,謂極堅打。初言好織,亦兼廣大。言鉢食者, 謂與五種珂但尼食、或與五種蒲膳尼食。言 鉢食類者,謂以生穀米等。言食直者,謂與
食價。此中犯者,從初勸作,乃至衣未入手皆 犯惡作。若得衣已,便得捨墮。若不淨衣、或 勸黃門二形作衣者,皆得惡作。
奪衣學處第二十五
[0563b16] 佛在室羅伐城給孤獨園,時難提苾芻以僧 伽胝與達摩苾芻,後因忿諍,還奪其衣。由 不忍故,生他謗議。因取衣事,不忍廢闕,譏嫌
煩惱,制斯學處。
[0563b19] 「若復苾芻,先與苾芻衣。彼於 後時惱瞋罵詈,生嫌賤心,若自奪、若教人 奪,報言:『還我衣來,不與汝。』若衣離彼身自受
用者,泥薩祇波逸底迦。」
[0563b23] 言與衣者,是總摽句。若與彼衣時,告言:「汝可 與我作使。」若不為作便奪衣者,得捨墮罪。言 後時者,謂是別時。言惱者,謂以身業現惱相
故。瞋者,謂於內心結忿恚故。言罵詈者,由 懷忿恨出不忍言故。言嫌賤者,現瞋忿相 為不益事。奪者,謂據本心有所希望,情既不
遂而返奪之,作己物想。若異此者,得他勝罪。 言受用者,作屬己心。此中犯者,謂若苾芻,或 身或語、或身語二、或自或他而為牽奪,乃至
衣角未離身來,咸得惡作;既離身已,得捨墮 罪。若諸俗人奪苾芻衣,能生無量不善之業。 實未奪得作奪得想等,如前應說。若知前人
性不謹慎沙門資具,恐其散失,善心奪舉者 無犯。
◎
◎過後畜急施衣學處第二十六
[0563c09] 佛在室羅伐城給孤獨園,時六眾苾芻於安 居中共分衣利,因生違惱,為受衣事,過 限廢闕,譏嫌煩惱,制斯學處。
[0563c11] 「若復苾芻,前三 月雨安居,十日未滿,有急施衣,苾芻須者 應受,乃至施衣時應畜。若過畜者,泥薩祇波
逸底迦。」時勝光王邊境反叛,勅大將軍善劍 令總師旅,伐彼不臣。是時將軍便入寺中,告 諸苾芻:「兵戈交戰形命難保,我今施衣,欲
自親授。」時諸苾芻不敢受之,爾時將軍留衣 而去,聚在一處,多被蟲傷。時諸苾芻舉以白 佛,佛言:「應受。受已應白二羯磨差具五德者 為掌衣人。」
[0563c20] 言十日未滿者,謂猶有十日,未至 八月十五日。言急施衣者,有五種急難施 衣:謂自遭病施、為病人施、欲死時施、為死者
施、將行時施。又有釋云:「急難施衣者,謂非時 衣。」言應受者,謂合受衣時。言應畜者,謂五月 一月。若不張羯恥那衣齊九月半,若張羯恥
那衣至正月半,此是世尊開饒益事,過此而 畜,咸得捨墮。若有五種急施衣時,隨受應分。 若施主言:「我欲自手而行施。」者,雖未至限亦
應受之。無犯者,謂已差得掌衣人。若施主作 如是語:「可留此衣,待我還日,自手持施。」者, 此不應分。實未分別,作未分別想疑,句數如
上。隨意之後王為閏月者,應隨舊安居日而 畜持之。
在阿蘭若處過六夜離衣學處第二十七
[0564a06] 佛在室羅伐城給孤獨園,時阿蘭若苾芻被 賊劫奪,世尊聽許阿蘭若苾芻於三衣中隨 留一一衣置村舍內,於蘭若處住無離衣咎。
若有僧伽等事、或窣覩波事、或自事他事,須 詣餘處得經六夜離處而宿,不應更過。是時 六眾便經七夜離處而宿,由置衣事煩惱同 前,制斯學處。
[0564a13] 「若復眾多苾芻在阿蘭若處住,作後安居,有 驚怖畏難處。苾芻欲於三衣中隨留一衣置 村舍內。若苾芻有緣須出阿蘭若界者,得齊
六夜離衣而宿。若過者,泥薩祇波逸底迦。」
[0564a16] 言 阿蘭若者,謂去村一拘盧舍。言後安居者,謂 坐後夏人,為前安居處有迮隘等過,為避此 故詣無諍林為後安居。有驚者,謂知此處有
賊欲來。有怖者,一見賊來已被傷殺。有畏難 者,謂數有賊來。又有師子虎狼及非人類,應 如次配。又復賊難、或師子等難、或蚊 虻 蛇蝎、
或寒熱等難,如次配前驚等四句。言三衣者, 謂守持衣。言置村舍者,謂有巷陌康莊堪行 之處;置謂留寄他。若有緣者,謂三寶事及別
人事。言須出者,謂離蘭若住處勢分。此中犯 者,謂過六夜至第七夜,明相未出得惡作罪; 若明相出便得捨墮。復有釋云:「本心暫去
即擬還來,因事稽留不至衣所,無離衣過。」其 無犯者有八難事、或得眾法、六夜想等,如上 應知。
預前求過後用雨浴衣學處第二十八
[0564b04] 佛在室羅伐城逝多林給孤獨園,六眾苾芻 貪求利養,多乞雨衣違出離行。此由衣事煩 惱同前,制斯學處。
[0564b07] 「若復苾芻,春殘一月在,應求雨浴衣,齊後半 月來應持用。若苾芻未至春殘一月,求雨浴 衣,至後半月仍持用者,泥薩祇波逸底迦。」
[0564b09] 春 殘一月在者,謂春時三月已過,餘一月在,從 四月十六日至五月十五日,於中應求雨衣, 未至此日不應預求。若至雨時不應求覓。
於安居內所應作者, 今次當說。既至五月十五日,其授事人掃塗 房舍令清淨已。眾集之時應告白言:「明日苾 芻應作安居,所有諸事咸應思念。」若眾欲得
安居已分房舍臥具者,如前造寺戒中應 作。至十六日,授事人應看人多少可為辦籌, 以香水洗香泥塗安淨槃中,鮮花布上以淨
物覆之,鳴揵椎集大眾,籌置上座前。次應 宣告安居制法,令知眾者巡行,告曰:「諸大 德!若同心樂欲者,於此安居。」諸苾芻眾不應
夏中更相詰罪,亦不應作非法制,令諸苾芻 不安樂住,違者得越法罪。其行籌者擎籌槃 在前,其收籌者持空槃隨後。大師教主先置
一籌,次諸大眾皆捨本座蹲踞詳審,受取 籌已,兩手擎籌置空槃上。若有求寂,其親教 師、或軌範師應代取籌。次取護寺天神籌。總
知數已,應告白言:「今此住處現受籌者,有爾 許人。施主某甲、營事人某甲,於某村坊是乞 食處。」時諸苾芻皆應觀察。乞食之處既觀察
已,當自念云:「我於此處堪作安居,不令生 苦、設生能除。若有病患,有看侍人給我醫 藥。齊某村坊為乞食處,飲食所須可得充濟。」
作是念已,應入靜處,對一苾芻具修威儀,蹲 踞合掌作如是說:「具壽存念!今僧伽五月十 六日作夏安居,我苾芻某甲亦於五月十六
日作夏安居。我苾芻某甲於此住處界內前 三月夏安居,以某甲為施主,某甲為營事人, 某甲為瞻病人,於此住處乃至若有圮裂穿
壞當修補之,我於今夏在此安居。」第二、第 三亦如是說。或前或後隨意應作,若樂於此 處前安居人,至八月十五日應住,其後安居
人乃至九月半應住。若於四界相近之處,以 床板等壓四界上,於此床上而作安居,便成 四處安居,四處利養咸悉得分。其安居人不
應出界,若有緣事須出界者,應受日去。若 三寶事、鄔波索迦、鄔波斯迦等,及餘親族請喚 之事,若為外道除去惡見,於其自行未得令
得,於三藏中為除疑故,應受七日去。應對一 苾芻蹲踞合掌作如是說:「具壽存念!我苾芻 某甲於此住處、或前、或後三月夏安居。我
苾芻某甲為僧伽事故,守持七日出界外。若 無難緣還來此處,我於今夏在此安居。」如是 三說。或有一夜事來,乃至六日,准七日應受。
或頻受一日、或重受七日,量事守持,悉皆無 犯。若下三眾受七日等,時求寂應對大苾芻 受,正學女等對尼而受。若七日不了,當為羯
磨守持八日而去。若八日不了,應受九日十 日乃至四十夜。若欲守持四十夜者,鳴楗椎 集僧伽已,應一苾芻為作白二羯磨。
[0565a04] 「大德僧伽聽!此苾芻某甲於此住處界內或 前或後三月夏安居。此苾芻某甲今欲守持 齊四十夜出界外,為僧伽事故,此人今夏在
此安居。若僧伽時至聽者,僧伽應許僧伽今 與苾芻某甲四十夜。此苾芻某甲守持四十 夜出界外,為僧伽事故,此人今夏在此安
居。白如是。」「大德僧伽聽!此苾芻某甲於此住 處界內或前或後三月夏安居,此苾芻某甲 今欲守持齊四十夜出界外,為僧伽事故,此
人今夏在此安居。僧伽今與苾芻某甲四十 夜,此苾芻某甲守持四十夜出界外,為僧伽 事故,此人今夏在此安居。若諸具壽聽與此
苾芻某甲四十夜,此苾芻某甲守持四十夜 出界外,為僧伽事故,此人今夏在此安居 者默然;若不許者說。」「僧伽已與苾芻某甲
四十夜法,此苾芻某甲守持四十夜法出界 外,為僧伽事故,此人今夏在此安居竟。僧伽 已聽許,由其默然故,我今如是持。」若與二、三
人作羯磨時,隨名牒作。律毘婆沙中作如是 說,得羯磨已。更對一苾芻蹲踞合掌作如是 說:「具壽存念!我苾芻某甲於此住處或前或
後三月夏安居。我苾芻某甲,僧伽已許守持 四十夜。我某甲今守持四十夜,當出界外,我 於今夏在此安居。」三說。眾事既爾,餘亦同。然
極多唯得四十夜,不應過。如世尊言:「多在界 內少在界外,是故但守持四十夜。重請七日 去者,應計日數,亦不得過四十夜。若有命難
等不還本處,非破安居。」若於乞食、病藥所須 及看病者有廢闕時,亦隨意去。若有女人男 子及黃門等到苾芻所,現非法相,如斯等處
亦不應住,若有染心請喚苾芻亦不應往。又 有八難事:謂王怖、賊怖、人非人怖、猛獸、毒龍、 水火怖處,此不應居。設出界外逢此難時,不
還無犯。若房舍恐有隤壞為損惱者,去亦無 犯。若從法部向非法部,經明相者,便失安居。 若有同意苾芻欲破僧伽,應守持七日,往
彼遮諫,其日雖盡不還無犯;若不往諫得越 法罪。然諸苾芻安居之處,皆須灑掃塗拭令 淨,若不爾者得惡作罪,復令施主福不增長。
於安居中有三事應作:一、修造事;二、分衣事; 三、羯恥那衣事。寺中上座應當獎勸修營之 人。若自要心向彼安居,後悔不去得惡作罪。
[0565b17] 餘義已了次釋本文。言雨浴衣者,謂著在雨 中洗浴故名雨衣;或於井邊或泉池邊洗浴 者,亦開用雨衣洗浴。言應求者,於何處求?謂
於親戚;設非親戚與者應取,或以己財而買 易得。若異此便犯從非親乞衣捨墮。若未 到求,時有惠施者,應分別而畜,至四月十
六日守持應畜。言後半月者,謂去隨意日, 餘有半月在。齊此應用,過此用者得捨墮罪。
[0565b25] 因明隨意事者,安居欲竟,去隨意日,七八日 在,應於隨近村坊唱告,所有老少苾芻及未 近圓者,於供養事咸共修營。至八月十四日
夜,令持經者通夜誦經。明日知時作隨意事, 勿過明相。應差五德作受隨意人。鳴楗椎集 僧伽,問眾,許已應作白二:「大德僧伽聽!此
某甲苾芻今為夏坐僧伽作隨意苾芻。若 僧伽時至聽者,僧伽應許僧伽今差某甲為 隨意苾芻。某甲當為夏坐僧伽作隨意苾芻。
白如是。」「大德僧伽聽!此某甲苾芻今為夏 坐僧伽作隨意苾芻。僧伽今差某甲為隨 意苾芻。某甲當為夏坐僧伽作隨意苾芻。 若諸具壽聽某甲為隨意苾芻,某甲當為
夏坐僧伽作隨意苾芻者默然;若不許者 說。」「僧伽已許某甲當為夏坐僧伽作隨意苾 芻竟,僧伽已聽許,由其默然故,我今如是持。」
作隨意苾芻所有行法者,應行生茅與諸苾 芻。上座應白:「大德僧伽聽!今僧伽十五日作 隨意事。若僧伽時至聽者,僧伽應許僧伽今
作隨意。白如是。」其受隨意苾芻,應詣眾首蹲 踞而住。爾時上座及餘下座,各各用心受得 一把茅已,顛倒橫布,即移身近前,雙足俱蹈,
手取少許當前舉之作如是言:「大德僧伽聽! 今僧伽十五日作隨意,我苾芻某甲亦十五 日作隨意。我苾芻某甲對僧伽向大德以三
事見聞疑作隨意事。大德僧伽應攝受教 示我、應饒益我、應哀愍我。是能愍者,願哀 愍故。若知見罪,我當如法如律而為說悔。」
如是至三。受隨意苾芻應言:「爾。」彼答云:「善。」如 是次第乃至下座。眾若少者,應差一人為受 隨意人;眾若多者,應差二、三人。若二人者,
一人從上座受隨意,一人從半向下;若三人 者從三處起。隨意苾芻若一人者,應對已作 隨意人而為隨意;若二、三人者,應自更互
為隨意事。苾芻既了次喚尼眾,令入眾中對 隨意苾芻作隨意法。次式叉摩拏、求寂男、求 寂女,如次一一對隨意者,同前作法。其隨意
苾芻應在上座前作如是白言:「大德諸妹!二 部僧伽已作隨意竟。」二部僧伽並應唱言:「善 哉!已作隨意。」唱者善,不唱者得惡作罪。隨意
苾芻應持刀子、或持針線、或持諸雜沙門資 具在上座前立,作如是言:「大德!此等諸物頗 得與安居竟人作隨意施不?若於此處更
獲財利,和合僧伽應合分不?」舉眾同時答云: 「合分。」若異此者,隨意苾芻及餘大眾皆得越 法罪。若住處唯一苾芻者,隨其力分誦少多
經,應自守持,如褒灑陀法。若二、三人或滿四 人,咸作對首隨意,不應差人秉法。若滿五人 方為眾法,然此四人不應取欲。
[0566a15] 有四種隨 意:謂一說、二說、三說及以眾作。若患痔病不 能久坐、或曬臥褥風雨將至、或時施主持利
養來、或為聽法、或為除諍,由斯等事夜分將 終、或為王等八難事至,應須一說;若難遠應 作二說;若無事者,徐徐三說。若有大怖將
至,即應兩兩作對首法一說而去,應如是說: 「具壽存念!今十五日應為隨意,現有如是恐 怖事來,不暇和合共作。若於後時與眾和合,
當共彼和合眾為隨意事。」若有犯波羅市迦, 應先除擯方為隨意。若犯餘罪如法悔已,然 後作法,應對同見之人。何謂同見?謂於大師
制聽之事,其見皆同者,名為同見。若隨意苾 芻當時根轉者,不成隨意。詰問罪時,若前人 語移轉者,此不須詰。若如實言定引罪者,應
可詰之,即如所犯而治其罪。若於罪輕重 有疑,應問善三藏者取決斷己依事治之。若 有鬪諍徒黨來者,方便令去後作隨意。此中
犯者,若前安居者,如前時節應求應畜,違便 獲罪。若後安居者應隨其意、或前或後而求 覓之,乃至八月盡持用無犯。若預前求者,得
一墮罪,此物應捨;若過後持,復得墮罪,但有 一捨。非時非時想疑,並泥薩祇。二輕、二無犯, 准上應說。若是不應淨物及以踈薄、或兩人
共乞及持用者,得惡作罪。若未閏時求得衣 後,雖閏月畜,亦無犯。
迴眾物入己學處第二十九
[0566b13] 佛在室羅伐城給孤獨園時,有施主以妙白 [疊*毛] 奉施僧伽,鄔波難陀苾芻遂迴入己。由 迴他物事煩惱同前,制斯學處。
[0566b16] 「若復苾芻,知他與僧利物,自迴入己者,泥 薩祇波逸底迦。」
[0566b18] 言知者,或自知、或由他告。言僧者,謂佛弟 子。設令施物未至眾中,迴入己時,亦名迴 物。僧有五種:一、無恥僧,謂破戒者。二、瘂
羊僧,謂於三藏不能解者。三、和合僧,謂作 羯磨者。四、世俗僧,謂淳善異生。五、勝義僧, 謂學無學。言利物者,有二種利:一、衣利;二、食
利。凡有衣服、飲食、臥具、醫藥、瓶鉢價直,皆從 他得,故言利物。此中利者,據衣物利。言與者, 謂施主作決定意:今我此物施與僧伽。或身
或語而作施相,齊此名施。言入己者,謂攝為 私物。此中犯者,或一人、二人、多人、或是眾物 迴入己者,為方便時得惡作罪,得物屬己便
犯捨墮。有云:「知他與別人物自迴入己,但 犯惡作。」或知他意與一別人,即便迴與一、二 多人及與僧伽,如是與二、多、僧伽,迴與餘四,
由不入己,得惡作罪。或知他與此處僧伽,遂 便迴與餘處僧伽,及苾芻尼眾;或復知與此 尼僧伽,遂便迴與彼尼僧伽及苾芻眾;或與
二眾迴之與一,或可翻此;若僧伽破,迴法部 物與非法部,或復翻此,咸得惡作。若房廊 簷宇門戶椽梁等,違施主本心迴作餘事、或
非其處亦惡作罪。或於尊像移此作餘及莊 嚴具,悉皆有犯。若暫借用者,無犯。如是應知 窣覩波及窣覩波物,閣道階級花拱飛簷,
樓觀之處制底輪蓋安置層級,隨其多少乃至 寶瓶,此等互用並得惡作。報施主知、隨他許 者,無犯。或時將食擬施貧寒,及以傍生轉惠
餘者,乖本心故,亦犯惡作。求不得者,無犯。 如是餘趣准類應知。實迴作迴想疑,得捨墮 罪。不迴迴想疑,突色訖里多。迴及不迴作不
迴想,無犯。知與眾物自迴入己,下至一線縫 著其衣,此衣即須全將入捨。復有釋云:「見他 將物施無恥眾,自觀己身福勝於彼,為益施
主便迴入己者無犯。」若父母衣物及以資具, 欲施僧伽迴入己者,得惡作罪。若有持物施 現前僧伽者,應先言白,次鳴揵椎,眾既集
已,或數人、或行籌,然後均分。若安居人有緣 出行,囑授而去,應取其分;若不囑授,則不應 取。若受囑人不為取者,應以己物准數酬還。
[0566c28] 然獲利時,總有八種:一、界所得利;二、立制所 得利;三、依止所得利;四、安居所得利;五、僧
伽所得利;六、苾芻所得利;七、對面所得利;八、 定處所得利。言界所得利者,謂於一界有其 定局,或於二界、或於多界,隨其處別所獲利
物各於界分,即舊住者而共分之。言立制所 得利者,謂諸苾芻,或是隨黨、或非隨黨共作 制要,然後安居,於某村、坊街衢之內,某家
囑我、某舍囑汝。若得物利依制而受,名立 制利。若於隨黨住處請隨黨及非隨黨,俱設 食已,與隨黨利與非隨黨與吉祥水,此即隨
黨合得其利。若於隨黨住處請隨黨及非隨 黨,隨黨者合得其利。若於隨黨住處請隨黨 及非隨黨,俱設食已,將其利物置二上座中,
於二上座皆授吉祥水,此即隨黨者合得其 利,如是應知。於非黨住處請黨非黨,俱設供 已,隨其一處上座之前授其施物并授其水,
即非黨者合得其利,如是准上應思。又復應 知,於處中處請黨非黨,俱設食已,隨於一處 上座之前授物授水,此即黨與非黨共受平
分。言依止所得利者,謂依男女及半擇迦而 為安居,依此施主所獲利養是。言安居所 得利者,謂於此兩安居所獲利物,隨其施主
本心處分。言僧伽所得利者,謂決定利不作 分局,此物決定施與僧伽,就中未為分局,為 與兩安居、為與現前?此物應問施主而分。苾
芻所得利者,謂決定利而作分局,即房院等 於此住者便受其利。對面所得利者,謂對面 所獲之利。言定處所得利者,謂世尊在日久
住之處。有八大制底:一、佛生處,在劫比羅伐 窣覩城,嵐毘尼林。二、成佛處,在摩揭陀法阿 蘭若菩提樹下金剛座上。三、轉法輪處,在婆
羅痆斯仙人墮處施鹿林中。四、涅槃處,在拘 尸那城娑羅雙樹間。五、在王舍城鷲峯山竹 林園內。六、廣嚴城獼猴池側高閣堂中。七、在
室羅伐城逝多林給孤獨園。八、從天下處,在 平林聚落。初之四處名為定處,後之四處名 不定處。若有施物擬施生處者,其物惟於生
處供養不應移轉。若無力能送者,三中隨一 而為供養。餘之三處類此應知。餘四制底與 此不同。若於夏內僧伽破者,應與法黨利、不
與非法黨利。安居過半便捨戒者應與其利, 異此不應。若苾芻身死有飲食利,下至一片 樹葉,其衣物利下至撚為燈炷,皆可均分。若
有上好貴價衣,不應割破,應賣取直而共分 之。若僧尼二眾共得衣利者,亦應均分。求寂 男、求寂女,應三分與一。正學女及欲近圓者,
應二分與一。若飲食利,無問大小悉應平分。 若苾芻數多、尼數少者,應數人分。若苾芻少, 應中半分。若作佛陀大會等所獲利物,出家 五眾應共分之。
◎
[0567b21] 爾時世尊在室羅伐城逝多林給孤獨園,時 具壽鄔波難陀命過,所有衣貲雜物直三億 金錢。時六大城諸苾芻眾咸皆集會,各作是
言:「我於此物合得其分。」諸苾芻不知云何?以 事白佛,佛言:「若苾芻來及五時者,應與利分。 云何為五?一、打揵椎時;二、誦三啟無常經時;
三、禮制底時;四、行籌時;五、作白時。其作白法 應如是作:敷座鳴椎,大眾集已,秉單白羯磨 應如是作:『大德僧伽聽!苾芻某甲於此處命
過。所有現及非現衣貲雜物今作守持。若僧 伽時至聽者,僧伽應許僧伽今於亡苾芻某 甲所有現及非現衣貲雜物共作守持。白如 是。』」
[0567c05] 若眾不和集、或無秉法人,應為初後法。謂取 亡人少物、或一兩貝齒,於眾首上座及最 下座各行與之用為定記,然後現前僧眾如
常共分,更不須作法。若作初後法竟,有人來 者,不應與分。若前四時有、後二時無,亦應與 分。若作白已,現於界內應合得者,皆應受利。
若不作白、不作初後法者,但是世尊聲聞弟 子,所有現住贍部洲中、或餘住處,悉皆有分。
[0567c13] 總攝頌曰:
楗椎誦三啟, 制底畔睇時;
及以行籌時, 或眾同為白。
若大眾難集, 可為初後記;
應取亡人物, 隨時行少許。
[0567c18] 問:所應分物輕重云何?頌曰:
田宅店臥具, 銅鐵及諸皮,
剃刀瓶衣等, 桁竿并雜畜,
飲食及諸藥, 床座并券契,
三寶金銀等, 成未成不同,
如是等諸物, 可分不可分,
隨應簡別知, 是世尊所說。
[0567c25] 言隨應者,所謂田宅邸店臥具氈褥,諸銅鐵 器並不應分。若鐵鉢、小鉢及小銅瓶、銅椀、 戶鑰、針錐、刀子、鐵杓、火爐,及斧并盛此諸帒。
若瓦器謂鉢小鉢、淨觸君持、所有貯油之器, 此並應分,餘不應分。其竹木器及皮臥物、剃 髮之具、奴婢飲食穀麥豆等,入四方僧。若
可移轉物應貯僧庫,令四方僧伽共用。若田 宅、村園、邸店、屋宇不可移者,入四方僧伽。若 餘所有一切衣被,無問法衣俗衣、若染未染,
及皮油瓶鞋履之屬,並現前應分。大竿可作 贍部影像處懸幡之竿,細者行與苾芻作錫 杖竿。四足之內若象馬駝乘驢騾,當與王
家。牛羊入四方僧伽,並不應分。若甲鎧之 類,亦入王家。雜兵刃等可打作針錐、刀子及 錫杖頭,應從上座行與現前僧伽。罟網應用
羅窓,諸上彩色又黃朱青碧綠等物,應入佛 堂供畫像用。白土赤土及下青色現前應分。 若酒已變,應埋於地待成醋訖,應供眾食;若
未壞酒,應可傾棄。雜藥草等,應安僧伽淨庫, 以供病者。珍寶珠玉分為二分:一分入法; 一分入僧伽。法物可書佛經并料理師子座,
入僧者現前應分。若寶等所成床榻等,應賣, 僧伽共分。木所成者,入四方僧。所有經論 並不應分,當貯經藏,四方僧伽共讀;其外
書出賣,現前應分。所有券契之物,若能早索 得者即可共分;如未得者,其券當貯僧庫,後 時得充四方僧用。若有金銀及成未成者、貝
齒諸錢,並分為三分:一、佛,二、法,三、僧。佛物應 修理佛堂及髮爪窣覩波;法物用寫佛經料 理師子座;僧物現前應分。若更有餘物,准此
應分。若苾芻在俗人家身死者,所有衣物與 先至人。若俱時至,與先乞者。若同時乞,任俗 人與者應受、或可隨他情所樂施。若苾芻死
處有餘苾芻尼,不應與分。苾芻尼死有餘苾 芻,亦不應與分。若都無者,應可互攝。若兩 界中間亡者,隨頭所向處應得其分。若臥兩
界上者,二處共分。若處人多,應十人等為分, 任各自分,如其朋內得分未分。若一人身死 此成死物,還於十人內應分。若已分身死者,
大眾同有。被捨置人、若樂清淨者同居,死物, 清淨者應分。若無清淨者,被治人共分。
[0568b08] 隨黨住處非黨苾芻,及以求寂身死者,所有 衣物隨黨應分。若不樂獨分捨入大眾者,此 為善捨,大眾應分,如是應知。隨黨住處,隨黨
身死;非黨住處,隨黨身死,准事應知。提婆 達多說五邪法,心許可者名為隨黨;若依仗 世尊,名為非黨。
[0568b13] 苾芻身死,看病之人,若出家 五眾及餘俗人,隨在何處,若病苾芻死,於亡 人物中應用六物賞瞻病者以報其恩。言六
物者,三衣、鉢、坐具、濾水羅,計功量授。若苾芻 病作如是語:「我死之後可持此物與彼人。」者, 是俗人法不成囑授,此物應分。對面授者便
為善與。其死屍應焚燒,供養誦經事了,然後 分物,若異此者得惡作罪。若亡人寄物,即於 物所在處僧伽共分。若知事苾芻身亡之後,
所有資生與三寶物共相雜亂不可簡別者, 此死人物三寶共分。若人在界內作界外想 疑,共分衣者得越法罪,應須盡集。若苾芻寄
物與他,兩俱命過,其掌財者應作法守持隨 意受用,餘如廣文。若一苾芻獲得大眾安居 利物,即應受取,然受之時,應為心念守持言:
「此衣今至,是現前僧伽合得,是可分物,現前 僧伽合分受用。既無大眾,此衣是我應受,我 今守持。」未守持時有人來者,應與分;若不與
者得惡作罪。界內得衣持向界外共分,無盜 心者得惡作罪;若有賊心便得盜罪。若夏中 利物,破夏者不應受分。施衣 時 雖過,有施夏
衣亦應受取。若是衣時有對面利,未有夏人 亦應同受。若苾芻、苾芻尼二部僧伽俱設食 已,施主持物來不向上座前者,應問施主方
可分之。若本為苾芻而興供養,二部食訖,持 物置上座前,此應中半而分。若苾芻身為眾 事夏內出行,身雖不在,夏利應取。安居之
人若前若後,及坐過半者,所有夏利悉皆合 與。
[0568c13] 凡為眾首,每見行食人,乃至初下一匕鹽時, 應教其人,長跪合掌白眾云:「等供時至。」上座
尋聲告曰:「可平等行。」第一不言,第二應告。若 不言者,其上座等得越法罪。若施主於供養 時,以諸繒綵纏繫其樹為嚴飾者,物應收取,
每至節會還應繫此、或懸餘處隨時供養。若 懸壁上者用將畫壁,在溫堂者供浴室用,在 井池者供時非時漿。若在瞻病堂,應為美食,
隨時供養。若在戒壇及簷前樓側并門屋下, 所有供物苾芻應分。若在寺中庭所懸置者, 是四方僧伽物,不應分用。有五種物,體不應
分:一、四方僧伽物;二、窣覩波物;三、瞻病堂物; 四、根本出生物;五、所應食物。其根果甘蔗等, 雖是應食物,現前應分。文云:「菴沒羅果若多
有者,應分與僧伽,隨自受用。此果熟時應 令苾芻默住看守,不應諠競,違者得越法罪。 欲行果時應先觀蟲,次以火淨。若無未具人,
苾芻受取自行無犯。」若聲聞弟子制底之處 所獲利物,應還修營此諸制底,若有餘長現 前應分。因明制底法者,如來制底,應圓滿
作;若獨覺者,上無寶瓶;若阿羅漢,安四相輪; 餘之三果如次減一。若淳善異眾苾芻,上無 輪竿,名平頭制底。若有施主施財造寺,財
施主心以其財物造諸作具,及作人飲食,并 塗足油燈明雜用,勿令有闕。
[0569a09] 若有施主造立住處,先施一人便更轉施一 人、或二、或三、或施大眾,名非法施。其受用者 亦名不淨。如是乃至施與大眾,若苾芻眾、若
苾芻尼眾,迴餘處者,初名為施、後名非施,施 者受者並成非法。然施主於自所施臥具等 物,但可本處料理受用,不應持此更施餘處。
[0569a15] 有五種受用人:一、是主受用,謂無學人。二、父 母財受用,謂有學人。三、隨聽受用,謂持戒者。
四、負債受用,謂懶惰輩。五、盜賊受用,謂破戒 人。何謂破戒?謂四重中隨犯一事,於諸飲食 一口不銷,於僧伽地不容一足,如前所說。不 依行者,得越法罪。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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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藏第 24 冊 No. 1458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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