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ūlasarvāstivādavinayayasangraha (Genben Sapoduo Bu Lu She)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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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第六尊者勝友集
三藏法師義淨奉 制譯
一月衣學處第三
[0555c18] 爾時薄伽梵在室羅伐城逝多林給孤獨園, 時諸苾芻多畜長衣,或經一月或復過此,廢 修正業,因望滿事煩惱同前,制斯學處。
[0555c21] 「若復苾芻,作衣已竟,羯恥那衣復出,得非時 衣,欲須應受,受已當疾成衣,若有望處求令 滿足,若不足者得畜經一月。若過者,泥薩祇
波逸底迦。」
[0555c25] 得非時衣者,若五月、一月是謂衣時,異此名 非時。若在時中得衣,不分別無犯。於非時中, 若衣不足更有希望處,應求令足。應受者,合
畜時。有望處者,謂於親友及阿遮利耶等, 或五年會等,我當得衣,或時轉換。若不足者, 我欠爾許衣,求令滿足。若苾芻於月一日,得
青黃等色衣,應法滿足而不作衣,復生異望, 更得如是相似之物,我當成衣者。或無希望, 於十日內無犯,至十一日得捨墮罪。若未足
者,得齊一月。若過者,得泥薩祇。若十日內於 所望處情皆斷絕,過十便犯。有二種衣:一、未 用衣,謂是新衣。二、曾用衣,謂於三時隨一時
中已經受用。得此二衣量未滿足,畜過一月 不分別者,得捨墮罪。
使非親尼浣故衣學處第四
[0556a11] 佛在室羅伐城給孤獨園,時鄔陀夷苾芻因 精污裙,與故二尼笈多令浣,彼持不淨置女 根內及安口中,為因求事煩惱同前,制斯學 處。
[0556a14] 「若復苾芻,使非親苾芻尼浣染打故衣者, 泥薩祇波逸底迦。」
[0556a16] 此為除婬染煩惱故,復為廢彼正業,是故因 開親尼為浣。又為防其譏嫌過故,亦為數數 親近女人,令自煩惱轉增盛故,為斯眾過制
斷非親。言非親者,非親族類。言親族者,謂 從七世祖父母已來所有眷屬,咸名親族,異 此非親。言苾芻尼者,謂受近圓非餘下眾。諸
餘學處同此應知。言故衣者,謂曾經著是守 持衣,體應淨法者方犯。若老病無力,或苾 芻尼恭敬尊德情樂為洗,及是門徒,悉皆無
犯。令洗氈褥,得惡作罪。浣者,下至以水一 浸,即名為浣。或泥污令洗染者,乃至一入染 汁打者,下至將手一打一拍,實非親族,為非
親想疑,令浣染打,得捨墮罪。實是親族非親 想疑,令浣染打,咸得惡作。與衣已後尼轉根 者,或時歸俗,得方便罪。使非親尼親尼為浣,
亦得惡作。意浣此衣錯浣餘衣者,但得墮罪, 無其捨法。凡見門徒為非不止,由不正教故, 師亦得罪。言無犯者,或三寶衣物、或使親尼、
或時自浣、或師主為浣、或鄔波索迦鄔波斯 迦、或使親尼非親為浣,斯皆無犯。令他浣衣 有四種別:一者不浣;二者微浣;三者善浣;四
者過浣。如是染打同有四別,犯有輕重隨事 應知。有五染色,謂根、皮、葉、花、果。然非法色有 其二別:一謂八種大色。何者是耶?頌曰:
紫礦紅藍欝金香, 朱沙大青及紅茜,
黃丹蘇方八大色, 苾芻不應將染衣。
[0556b13] 二謂深緋色及淺緋色。此二種色若為玩好 心著者,皆不清淨,得惡作罪。若有施主生敬 重心,將大色衣持施,苾芻應用餘色壞其大
色,著時無犯。凡著衣服應捨三種心、生五種 心。言三種者:一、喜好玩飾心;二、輕賤受用心; 三、矯覓名稱心,後謂詐著弊衣,欲令他知有
德有行,希招利譽。如是三心皆不應作,但求 壞色,趣得充身,順大師教,進修善品。
[0556b21] 言五種心者,一、知量;二、知間隙;三、知思察;四、 知時;五、知數。言知量者,受用衣時知其新舊
量度而用,徐徐緩牽勿使傷損,後求難得。言 知間隙者,不可頻頻常著一衣,臭而疾破,可 間用之。言思察者,心常思察此衣來處極難,
非自臂力、由他施已,作報恩心,受用之時勿 為非法。言知時者,寒熱適時受用合度,若乖 時節自損損他,自損者不益己身,損他者福
不增長。言知數者,十三資具足得資身,多畜 貯求長貪廢業。
[0556c02] 攝頌曰:
知量知間隙, 思察識其時,
知數受用衣, 自他俱利益。
[0556c05] 若衣須洗者,或時自洗、或遣門徒、或近事男、 或近事女、或是可信浣衣之人,勿不用心,令 衣有損。凡洗浣衣有五種利:除臭穢氣、蟣虱
不生、身無瘙癢、能受染色、堪久受用。不洗 衣者,翻成五失。著染色衣亦有五利:順聖形 儀故、令離傲慢故、不受塵垢故、不生蟣虱故、
觸時柔軟易將護故。過分浣衣有五種失:能 令疾破故、不堪苦用故、受用勞心故、無益煩 勞故、障諸善品故。著好染衣亦有五失:自長
憍恣生他嫉心故、令他知是冶容好色故、能 令求時多勞苦故、能障善品事故、過染損衣 用不牢故。若過打時亦有五失,四過同前,五、
過打損衣用不牢故。難陀苾芻過打衣故,佛 言:「受用衣者,不應打不極打。若於施主得極 打衣,有好光色柔壞而用。仍不壞者,或置露
中摩使光失,或可以水灑浸而用,若用僧伽 物亦應如是。」有釋准此,總不聽打。又有釋云: 「若爾,但遮其打,何須云極打耶?」故知遮其過
打,不遮其打。又復遣浣染打,遮非親尼不障 餘者,即知衣有許打之義,如前所說。不依行 者,咸得對說惡作之罪。
取非親尼衣學處第五
[0556c27] 佛在室羅伐城給孤獨園,鄔波難陀苾芻從 嗢鉢羅苾芻尼取賊施衣,其事同前譏嫌待 緣煩惱,制斯學處。
[0557a01] 「若復苾芻,從非親苾芻尼取衣者,除貿易,泥 薩祇波逸底迦。」
[0557a03] 言非親者,由於非親尼處取衣自濟不顧有 無,若於親處懷顧念心,因制不聽非親處取。 除貿易者、或以衣換,同體別體、或全酬價、或
半價、或少或多、或劣或勝、或相似物,隨衣主 意而貿易之,或觀彼意愍而為受。或為報 恩、或為福德、或供養心,受皆無犯。又設非貿
易作如是心,我當酬直,亦名換易。若為飾 玩、 若輕慢心、若矯誑意而貿易者,咸得惡作。若 無上下衣者應受。若過受者,便得捨墮。境想
及疑,同前學處。或不對面取、或遣書等取、或 衣不現前,咸得惡作。無犯者,謂求寂女及學 戒女、或施僧伽、或聽妙法情生欽重、或近
圓時所有惠施、或酬價直、或共貿易、或知彼 尼是福德者,彼以衣物置苾芻前:「我有餘衣 現無闕乏,願為受之。」作是言已,捨衣而去。
或親友想、或暫用想,如斯等衣受皆無犯。
從非親居士居士婦乞衣學處第六
[0557a21] 佛在室羅伐城給孤獨園時,鄔波難陀善能 說法,諸俗男女深生敬信,有心供養,言許惠 衣。既聞語已,往就其家,即為呪願,強從索
衣因生煩惱,令他不樂長自貪求,其事同前, 由過限廢闕、譏嫌煩惱,制斯學處。
[0557a26] 「若復苾芻,從非親居士居士婦乞衣,除餘時, 泥薩祇波逸底迦。餘時者,若苾芻奪衣、失衣、 燒衣、吹衣、漂衣,此是時。」
[0557a28] 言居士、居士婦者,簡 餘黃門,謂是男子女人,方得重罪;若是不男 二根外道之類,但得惡作。言乞者,或自乞、或
使人乞。言奪衣者,謂被賊奪,或他與衣後還 却索。言失衣者,謂失落、或忘處、或蟲鼠齧 傷。言燒衣者,或火燒、或灰汁壞。言吹衣者,謂
風吹去。言漂衣者,謂水漂將。衣價、色、量,三 種不同。價謂直五迦利沙波拏等。色謂青、黃、 赤、白等。量謂五肘等。此中犯者,謂價量滿足,
乞時惡作,得便本罪。於非親想疑等,准上應 說。或現身相、或遣書等、或時減量、或乞經緯、 或取時根轉、或出諂言、或詐欺人、或現異
相、或苦言求覓者,咸得惡作。無犯者,謂失奪 等,或他施衣、或乞衣 繢 得小片物、或乞小片 他與大段、或乞雨衣、或乞蚊幬、或為眾乞、
或從非人傍生趣乞,咸悉無犯。
過量乞衣學處第七
[0557b16] 佛在室羅伐城給孤獨園,六眾苾芻數被賊 奪,因斯過分乞上下衣,事惱同前,制斯學 處。
[0557b18] 「若復苾芻,奪衣、失衣、燒衣、吹衣、漂衣,從非 親居士、居士婦乞衣。彼多施衣,苾芻若須,應
受上下二衣。若過受者,泥薩祇波逸底迦。」
[0557b21] 言施者,謂重重施、慇懃施、真心施、詐心施、勝 心施、劣心施、期心施、隨順施、不順施、自財施、
他財施、共他施、去時施、還時施、瞋心施、喜心 施、串習施、不串施、現相施、自言施、遣他施、 自手施,此等施相,據施主心,有斯差別。隨順
施、詐心施、瞋心施,乞得之時,得惡作罪,餘皆 本罪。言上下衣者,有其二種:一、苾芻上下衣。 上者僧伽胝,橫五肘、竪三肘;下者是裙,橫五
肘竪、二肘。二、俗人上下衣。上者,長十一肘、闊 三肘;下者,長七肘、闊二肘。有云:「下者謂裙 及僧脚崎,上者謂三法衣。」若乞苾芻上下
衣、或乞俗人上下衣,各依量,得者無犯。若 過量求者,乞時得惡作;入手,犯捨墮。若乞 俗人上下衣,縱少不足,不應更乞;若更乞者
得罪。若有盈長不須還主。若乞苾芻上下衣, 不足者,應須更乞;若長應還,若不還者得捨 墮罪。
知俗人許與衣就乞學處第八
[0557c10] 佛在室羅伐城給孤獨園,時鄔波難陀於俗 人處強索衣價,施主俛仰情不得已,買物與 之,其事同前。過限待緣譏嫌煩惱,制斯學 處。
[0557c13] 「若復苾芻,有非親居士、居士婦,共辦衣價, 當買如是清淨衣,與某甲苾芻及時應用。此 苾芻先不受請,因他告知,便詣彼家,作如是
語:『善哉仁者!為我所辦衣價,可買如是清 淨衣及時與我,為好故。』若得衣者,泥薩祇波 逸底迦。」
[0557c19] 言衣價者,謂貝齒金銀。買者,非乞得物。言 如是衣者,謂價直五迦利沙波拏,乃至五十 迦利沙波拏、或青色等、或長五肘,乃至五十
肘。言清淨者,謂非駝毛緂等,由體不堪為衣 用故。言及時者,謂順苾芻須用之時、或順苾 芻開畜之時。言先不受請者,未曾言請。言
善哉仁者,即是讚歎勸喻之辭。言為好者,更 求勝大,謂價色及量悉皆精妙。若過量求乞 時,惡作;入手,捨墮。未近圓時已興方便,近圓
之後方始獲財,准前應說。無犯者,若從天等 乞、或乞縷 繢 及小帛片等無犯。
勸共作衣學處第九
[0558a02] 「若復苾芻,有非親居士、居士婦,各辦衣價,當 買如是清淨衣,與某甲苾芻。此苾芻先不受 請,因他告知,便詣彼家作如是語:『善哉仁
者!為我所辦衣價,可共買如是清淨衣及時 與我,為好故。』若得衣者,泥薩祇波逸底迦。」
[0558a07] 此之學處緣罪同前,然由夫婦二人別出衣 價,欲各買上衣持施苾芻,苾芻勸令合作一 衣,以此為異。
過限索衣學處第十
[0558a11] 佛在室羅伐城給孤獨園,時王舍城大臣名 勃里沙哥羅,因有商客遂寄衣價與鄔波難 陀。聞已往取,持付餘人,復從強索。彼人
有事須赴眾集,苾芻不許,遂即取價相還。由 去違時,遂乖眾制,被罰六十迦利沙波拏。取不 淨財不護他意致生惱亂,因受不淨財事同 前煩惱,制斯學處。
[0558a18] 「若復苾芻,若王、若大臣、婆羅門、居士等,遣使 為苾芻送衣價。彼使持衣價至苾芻所白言:
『大德!此物是某甲王、大臣、婆羅門、居士等遣 我送來,大德哀愍為受是。』苾芻語彼使言: 『仁!此衣價我不應受,若得順時淨衣應受。』
彼使白言:『大德!有執事人不?』須衣苾芻言:『有, 若僧淨人、若鄔波索迦,此是苾芻執事人。』彼 使往執事人所,與衣價已語言:『汝可以此衣
價買順時清淨衣與某甲苾芻令其披服。』彼 使善教執事人已,還至苾芻所白言:『大德!所 示執事人我已與衣價,得清淨衣應受。』苾芻
須衣,應往執事人所,若二、若三令彼憶念,告 言:『我須衣。』若得者善,若不得者乃至四五六 返,往彼默然隨處而住。若四五六返得衣者
善;若不得衣,過是求得衣者,泥薩祇波逸底 迦。若竟不得衣,是苾芻應隨彼送衣價處,若 自往、若遣可信人往報言:『仁為某甲苾芻送
衣價,彼苾芻竟不得衣,仁應知勿令失此是 時。』」
[0558b07] 王者,謂灌頂王。大臣者,謂親輔佐國政。 波羅門者,是貴種。居士者,謂諸貴人。等者,謂 城內外人。言此衣價我不應受者,何謂不應?
謂諸苾芻不應自作,一國之主及半國王等, 亦不受畜金銀寶等,穀粟、米豆、村園、奴婢、牛 羊、車乘,此金銀等僧伽應受,別人不應受。若
田地園囿亦合眾畜,應與寺家淨人及餘俗 人,計分徵課以供僧伽。若使淨人及傭作人 自作田者,所有穀麥菜蔬果實並皆不淨,苾
芻不應食。又銅盤、銅椀、釜鑊、瓮器,咸是僧伽, 非別人畜。若須守護,應差掌器具人,隨時摩 拭勿令黑壞。若僧伽器物分與別人,受用無
犯。若諸苾芻畜私銅器者,得惡作罪。匙及飲 水器、并安鹽盤子、衣鉢、臥具、病藥所須,別人 應畜。言僧伽淨人者,謂寺家淨人。鄔波索
迦者,謂受三歸及五學處。言默然住者,有四 住處,為六詰問。何謂四處?一、厰處;二、舍處; 三、田處;四、店處。厰謂於中作瓦器等,及剃髮
處。舍謂居宅。田謂 穀 蔗。田中店謂賣貨之 處。言六詰問者,謂掌衣價人見苾芻來,作如 是語:「仁何故來?仁極善來!應坐此座、應食此
餅、應噉此餅、應飲此漿。」苾芻聞已尋聲答 言:「為衣故來。」一一言時,若尋聲疾答,令彼無 暇作餘言者,名不圓滿詰問。若緩答時,令他
得作餘語者,名圓滿詰問。言遣可信者,謂 弟子門人。此中犯者,若王臣送衣價來,不 付淨人,自受者,犯捨墮。若三語六默不得
衣時,更欲從索,初便惡作,語得墮罪,得衣犯 捨。有云:「雖自不設方便,餘人為索,信而不遮, 得罪如上。」若執事人報云:「仁今可取衣直。」
苾芻應言:「我已捨訖,宜還本主。」若云:「仁可取 衣,我當語彼。」取時無犯。苾芻不作如是次第 求衣,犯墮。若以不實等事詰彼而索衣價,
及不報主知,皆得惡作。若三處並人過數索, 得衣者,犯捨墮。若三處並非人過數,得衣 者,犯惡作罪。若以人雜非人,總有八句,罪有 輕重具如廣文。
[0558c15] 攝頌曰:
三處人為一, 三句人各二,
三非人為一, 三句兩非人。
斯皆准義知, 總成於八句,
依教成非犯, 過索罪便生。
[0558c20] 若苾芻從人乞衣價時,得惡作,得便捨墮。若 從非人或龍乞衣價時,得惡作,得便犯捨。若 遣使書印乞衣價時,得惡作,得亦犯捨。若
有俗人為苾芻以衣價寄外道及非人,如是 乃至更互相望等,若過索時得惡作,得便捨 墮。無犯者皆依數求得、或善方便而從索得。
若索衣價時應作如是語:「先所與物可見相 還,我今衣服現有闕少。」
[0558c28] 攝頌曰:
高世耶純黑, 分六尼師但,
擔毛浣金銀, 納質并賣買。
用野蠶絲作敷具學處第十一
[0559a03] 佛在室羅伐城給孤獨園,時諸苾芻用高世 耶繭絲而為敷具,殺諸生命,增長貪求,廢 自善品,損他正信。由臥具事過分廢闕,譏嫌
待緣煩惱,制斯學處。
[0559a06] 「若復苾芻,用新高世耶 絲綿作敷具者,泥薩祇波逸底迦。」
[0559a08] 言新者,有二種新:一謂新造,二謂新得。此據 新造高世耶者,謂純高世耶蠶絲。言敷具者, 謂是臥褥。此有二種:一者貯褥;二者扞成。
此敷具言,二種皆取。下之三戒,咸據扞成。 作者,一、自作;二、使人作。為求好故、為堅牢故、 為換易故,若一繭或小團、或大聚、或披或擘、
或以弓彈乃至未成,但得輕罪,竟得捨墮。高 世耶高世耶想疑,得捨墮罪。非高世耶作高 世耶想疑,得墮,不應捨。於高世耶非高世耶
想無犯。若作未成而捨棄、若為他、若兩人共 作、若毛、若麻紵、若不淨物而和雜者,自作使 人,咸得輕罪。無犯者,若得已成、或他已用、或
修故物、或他施高世耶衣、或施高世耶絲令 他為織、或於其處高世耶絲綿易得者無犯。 或他告言:「我為仁作高世耶衣。」意欲得故默
而不止,遂貪心故,得惡作罪。
用純黑羊毛作敷具學處第十二
[0559a25] 佛在室羅伐城給孤獨園,時諸苾芻多求黑 羊毛作新敷具。由愛上色復求細軟,廢業 長貪遮無益故。事惱同前,制斯學處。
[0559a28] 「若復苾芻,用純黑羊毛作新敷具者,泥薩祇 波逸底迦。」
[0559b01] 言純黑羊毛者,有四種色:一、性黑;二、性青;三、 泥染;四、尨色。言新者,謂是新作於純黑色、若
片、若團、若聚、或披、或擘、或以弓彈,乃至未成, 但得惡作,成得捨墮,餘並同前。
過分數作敷具學處第十三
[0559b06] 「若復苾芻,作新羊毛敷具,應用二分純黑、第 三分白、第四分麁。若苾芻不用二分純黑、第 三分白、第四分麁,作新敷具者,泥薩祇波逸
底迦。」
[0559b10] 緣等同前。言第三分白者,謂是脇邊、項邊及 脊上毛。言第四分麁者,謂頭足、腹毛,由頭足 腹是行動處,毛麁惡故。言不用者,不依兩數
便得本罪。無犯者,若作十斤毛褥,五斤純黑、 二斤半白、二斤半麁,若更增減,准此而說。凡 欲作褥,應分其毛以為四分:兩分黑、一分白、
一分麁。黑中分兩,三四義成。隨作褥時,於後 二分,或減一兩乃至半兩,或用純黑,已興 方便,得惡作罪,成得捨墮。此中犯者,據用黑
毛,由難求故。若後二分用作褥時,隨意少多 無犯。若不為 己 、或得先成、或黑者易得餘 者難求,斤數減增,並成無犯。
◎
◎減六年作新敷具學處第十四
[0559b23] 緣等同前,遮不用故愛新好者,制斯學處。
[0559b23] 「若 復苾芻,作新敷具,縱心不樂應六年持,若減 六年,不捨故更作新者,除得眾法,泥薩祇波 逸底迦。」
[0559b27] 言六年持者,縱不樂畜亦須年滿,如於此年 造一褥、或於此年復造一褥,乃至第五年造 一褥。若初造第二褥時,得惡作罪,成得捨
墮。其第一褥體非是犯,若第六年更造新者, 若捨前作後、或為他作者無犯。或已興方便, 後便還俗,重受近圓,更復修造;或先轉根後
還依舊,重造成者得惡作罪;或減六年作新 褥者,眾應與法、或眾往觀,應須三請。不應隨 彼樂欲便即與法。或持褥來至眾中,若長應
截;若短若狹應更裨補;若薄應更毛帖;若 全壞不堪料理者,應作白二與其別褥。
作新尼師但那不用故帖學處第十五
[0559c10] 佛在室羅伐城給孤獨園,時有年老苾芻,為 造尼師但那,於北方商人邊乞得五百張大 [疊*毛] ,故尼師但那悉皆棄捨。世尊見已,令更
料理,為欲遮其輕賤心故,事惱同前,制斯 學處。
[0559c14] 「若復苾芻,作新尼師但那,應取故者堅 處縱廣佛一張手,帖新者上,為壞色故。若苾 芻作新尼師但那,不以故者帖新者上為壞
色故,泥薩祇波逸底迦。」
[0559c17] 尼師但那者,謂襯 臥具。縱廣者,正方也。應取故者,謂故敷具。 若無全者,應合集故物而帖。言佛張手者,中
人三張手為佛一張手,當一肘半。帖為壞色 者,是堅牢義,由其重帖遂令受用,久堅牢故。 若以故帖新,於佛張手或減一指、或減半指,
此不成帖,得捨墮罪。若有故者作有故想疑, 並如上說。或忘故者、或復全壞不堪補治,但 有新成者無犯。作尼師但那法應兩重作、或
青或泥、或赤色,諸雜彩色並不應作,可疊為 三分,在下一分截斷作葉,與三衣葉同於 四邊帖緣,不依者,得惡作罪。
自擔羊毛過三踰膳那學處第十六
[0560a01] 佛在室羅伐城給孤獨園,時六眾苾芻往泥 波羅國,於彼道中遇毛車軸折,便從乞求多 得羊毛,自擔而去。因道行事煩惱同前,制 斯學處。
[0560a05] 「若復苾芻,行路中得羊毛,欲須應取。若無人 持,得自持至三踰膳那。若過者,泥薩祇波逸 底迦。」
[0560a08] 行路中者,謂險路中。言得者,從他乞得。言須 者,謂有所用隨意應取。無人持者,謂無淨人。 此中犯者,謂七極微成一微塵,此七成水塵,
此七成金塵,此七成兔毛塵,此七成羊毛 塵,此七成牛毛塵,此七成隙遊塵,此七成 蟣、此七成虱,此七成 � 麥,此七成一指,二
十四指成一肘,四肘成一弓,五百弓為一拘 盧舍,齊此名為阿蘭若處。若苾芻於無村處, 自負羊毛隨路而行,若過三踰膳那,得捨墮
罪。若路有村者,或經七村,一一村間有一拘 盧舍,若苾芻經此村間而行者,半村惡作,過 村捨墮。村間之路若半拘盧舍,亦得惡作,滿
拘盧舍,得捨墮罪。乘空持去者,得惡作罪。 若為作帽富羅、或腰條立播密而持去者,無 犯。凡諸苾芻不應負擔。
使非親尼治羊毛學處第十七
[0560a24] 佛在室羅伐城給孤獨園,時鄔波難陀令大 世主瞿答彌治理羊毛,因廢正修,為因求事 煩惱同前,制斯學處。
[0560a26] 「若復苾芻,使非親苾芻 尼浣染擘羊毛者,泥薩祇波逸底迦。」
[0560a28] 浣者,下至以水一漬。染者,下至一入染汁。 擘者,下至擘一片。於非親尼令浣染等,境想 同上。若遣書令作、若為他、為三寶、或兩人共
作、若不淨毛,咸得惡作。餘皆同上浣故衣戒 說。
捉金銀等學處第十八
[0560b05] 佛在王舍城竹林園中,時諸苾芻捉金寶等, 眾人議曰:「若釋迦子得捉金銀等者,世五欲 樂何不受之?」佛言:「若苾芻須薪草等應求薪
草,不應因此遂求金等。」復於室羅伐城,時六 眾苾芻自捉金等、或令他捉,俗人外道因起 譏嫌,為受不淨財事煩惱同前,制斯學處。
[0560b11] 「若復苾芻,自手捉金銀錢等、若教他捉,泥薩 祇波逸底迦。」
[0560b13] 言苾芻自手者,謂自執捉。教他者,謂使人捉。 言金銀等者,謂金銀、或貝齒或諸錢。 此中犯者,若他人物、或受他寄金銀等物及
諸錢貝、或復拾遺,但得墮罪,而不應捨。若 得己物不為淨法,自捉使人皆捨墮罪。他施 金等已作心受,若自若他未捉觸時,咸非本
罪。若教他取時,有十八種,咸成其犯,謂告彼 云:
「汝取此物, 汝於此取, 汝取此爾許。
汝將此物, 汝於此將, 汝將此爾許。
汝安此物, 汝於此安, 汝安此爾許。」
[0560b24] 此之九句皆是對面教。於此三三,各初、中、後, 據物器數,如次應知。又有三三種,據不對面 教,謂於前九改此為彼,即為九句,合成十八。
於可得處使他取時,得惡作罪,捉便本罪。若 不可得處,二皆惡作。金銀等物,若成不成,觸 皆捨墮。若非通用錢、或缺或廢、或少分似,捉
皆惡作。若於水陸得遺墮物,應置顯處,隨 識者應取。無主伏藏應取,於三寶中隨利益 處用。若得有主伏藏,當告主知,應問記驗,與
相當者還之。如不相當,亦入三寶中用。若輕 慢心而捉者,亦得惡作。若金作金想疑,皆 犯捨墮。非金作金想,得墮。無捨疑,便惡作。若
金非金作非金想,無犯。銀等同此。此據自物, 得捨墮。若他物自捉,得墮無捨。若鍮石、銅 鐵、鉛錫,捉時無犯。若被賊盜錢寶等物,自奪
取時無犯。聞有難事將欲至時,無淨人可得, 若僧伽物、若窣覩波物、若法物,應自掘坑密 藏舉已當去。若後時來應自出取;無難為者,
咸得本罪。若坐夏時安居,施主持衣價與苾 芻眾,即作委寄此施主心,而受取之。諸苾 芻應求信敬人、若寺家淨人、若鄔波索迦為
淨施主。苾芻若得金等物時,作施主物想,執 捉無犯。縱相去遠得不淨物,遙作施主物心 持之,乃至施主命存以來,並皆無犯。若無
施主可得者,應持金銀等物,對一苾芻隨住 隨立,作如是說:「具壽存念!我苾芻某甲得此 不淨財,當持此不淨財,換取淨財。」如是再三
應自持舉、或令人舉。若苾芻於行路中,得金 銀等,為道糧故,應自持去、或令淨人等及求 寂持去。應知求寂於金銀等,但制自畜,不遮 執捉。
出息求利學處第十九
[0560c27] 佛在室羅伐城給孤獨園,鄔波難陀共外道 交易,以 己 麁緂換他細緂,事惱同前,制斯 學處。
[0560c29] 「若復苾芻,種種出納求利者,泥薩祇波 逸底迦。」
[0561a02] 言種種者,謂作多種經求方便出納。息利 者,謂以錢等而規其利、或以金銀真珠貝玉、 及諸縷線、貯聚穀麥、驅馳車馬,為求利故,
或以成物博未成物。應作四句,未獲之時得 惡作罪,得便捨墮。出物生利亦皆同犯。若 他將苾芻物為生利時,苾芻貪利默而不止,
得利之時得根本罪。自餘境想、或為他、或轉 根,如斯等句准前應說。若為三寶出納、或施 主作無盡藏,設有馳求並成非犯。然此等物
出利之時,應一倍納質求好保證,明作契,書 年終之日,應告上座及授事人皆使同知, 或復告彼信心鄔波索迦。若苾芻出息得利
欲捨之時,若是苾芻所應畜財,捨與可信苾 芻。若不淨財,捨與信心俗人。此謂作法,非是 未施。若不還者,應就強索,不可唐捐。
賣買學處第二十
[0561a18] 佛在室羅伐城給孤獨園,因六眾苾芻種種 賣買,事惱同前,制斯學處。
[0561a20] 「若復苾芻,種種賣買者,泥薩祇波逸底迦。」
[0561a20] 言 種種者,謂作多種販賣,或賤處賤時多聚財 貨、貴時貴處轉賣規求,或瞻相時宜預知豐 儉,乘時射利以求活命。言賣買者,謂劫貝、縷
線、芻摩白 [疊*毛] 、酥油、糖蜜、米豆、稻麻、銅鐵、金 銀、真珠、貝玉,及諸錢貨此等諸物。買時為利,
買得輕罪。賣無利心者,無犯。若翻前,初無犯, 後得捨墮罪。俱有利心,初輕後重;俱無,非犯。 有云:「初為利買即得重罪,後賣獲利方為捨
悔。」此賣買財准前應捨,境想輕重類可思之。 若賣買時不依實說、或以為濫斗秤欺誑 於他,得妄語罪。獲物之時,便犯盜罪。凡持財
物欲賣買時,先須定意無求利心,隨處獲利 悉皆無犯。若諸苾芻設為三衣,不應規利而 作販賣。又於俗人作市易處,不應自酬價直,
應令敬信俗人、或使求寂為買無犯。若無此 者應自酬直,或二、或三而還其價,不應過此 共為高下。若現前眾物欲賣之時,上座應先
為作本價,不可因斯即便唱斷。應取末後價 極高者,方可與之。實不欲買妄增他價,得惡 作罪。唱得衣時未還價直,即便著者,得惡作
罪。若施主信心持妻子施,應還問彼此欲如 何?若言:「唱賣,我當酬直。」者,隨施主意應賣,苾 芻不應增價,若增價者得惡作罪;然亦不應
問其價直,隨彼施主與價而受。若父母信心 持小童子施苾芻者,應為受取。若彼却索應 還;若酬價者,任彼多少取亦無犯。此小童子
在苾芻邊,以袈裟片而繫于頸,隨時濟養, 後時長大,念欲報恩者持物來,施隨意應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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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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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藏第 24 冊 No. 1458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
【版本記錄】CBETA 電子佛典 2016.06,完成日期: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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