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 Ming Fang Sheng Gui Yi Fa 護命放生軌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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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命放生軌儀法唐三藏法師義淨撰
[0902a17] 夫以懷生者。皆愛其生。上通賢智。有死者。咸 畏其死。下洎蜫蟲。由是善逝隨事而修慈。不 損含識。量內身而准物。刀杖不加唯以大悲。
宣揚法化。於護生處。極致慇懃。是佛弟子。理 應隨作。觀蟲濾水。是出家之要儀。見危存護。 乃悲中之拯急。既知有蟲。律文令作放生器
者。但為西國久行。人皆共解東夏先來未識。 故亦須委其儀。若不具陳。無由曉悟。其器任 用鐵銅瓦木。瓦即安鼻鐵木准成。若擬隨身
將去。可用銅作。唯受二升三升。即是舊來小 銅罐子。還施銅系。令穿手得過。底傍一邊。須 安銅鈕。可受小梅指頭。若乞食去時。穿在左
臂。以衣掩蓋。右手携鉢。乞食得已。隨至一 家。安置飯鉢。自將淨繩一條。如麁箸許。隨井 深淺。繫罐取水。濾以小羅。斟酌得足。即以繩
一頭穿鈕。急繫擡系等。繫小鐵鉤。鉤系起時。 務令平穩。此並預先作了。不得臨時求覓。即 以小羅。覆蟲罐內。徐徐放下。至水縱鉤。拔繩
令覆。再三下濯。方牽出井。此是乞食之儀也。 或用銅椀漆椀。穿孔著系。權用亦得。若在寺 者。即以常用鐵罐覆之。如前安置。少有別處。
底傍著鐵鐶。可容三指。以罐鉤內中。擡起系 等同前著鉤。覆蟲在中。放使至水。假令深井 亦得為之。若別畜繩。恐成勞擾。若井深處。或
可別為盆貯。或可送往河池。瀉水竟時。還須 滌器。斯其法也。濾羅樣式。如別處言之。豈容 井口之上翻羅。元無放生之器。欲似護戒。寧
顧蟲亡。但以如來聖教。慈悲為本。所制戒律。 罪有性遮。遮則准事合經。性乃理應從重。性 罪之內。殺生最初。是故智人特宜存護。若將
此為輕者。更復何有重哉。若能依教作者。現 在得長命果報。來世當生淨土。且神州之地。 四百餘城。出家之人動有萬計。於濾水事。存
心者寡。習俗生常。見輕佛教。不可一一門到 口傳。冀諸行人遞相教習。設使學通三藏。坐 證四禪。鎮想無生。澄心空理。若不護命。依教
奉持。終亦不免佛所訶責。十惡初罪。誰代受 之。且如見有屠兒牽羊入寺。不過數口。放作 長生。眾共聚看。彈指稱善。寧知房內用水。日
殺千生萬生。既知理教不輕。宜應細羅細察。 自利利物。善護善思。復有令人耕田種植。規 求小利。不見大尤。水陸俱傷。殺生無數。斯之
罪咎。欲如之何。直如束手泉門。任他處分。故 經云。殺生之人。當墮地獄餓鬼畜生。設得為 人。短命多病。嗚呼此苦。誰當受之。脫有能
為。善哉甚善。可謂釋迦末法。共結慈念之因。 彌勒初成。俱證無生之果。廣如別傳。此不煩 云。
護命放生軌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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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藏第 45 冊 No. 1901 護命放生軌儀法
【版本記錄】CBETA 電子佛典 2016.06,完成日期:2016/06/15
【編輯說明】本資料庫由中華電子佛典協會(CBETA)依大正藏所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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