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Summary of Nyāyamukha 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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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淄洲大雲寺沙門慧沼集
[0158b26] 依此論標五釋之中。第一解者。明但是教。即 五明之總名。因即生了。是一明之別稱。復含 言生之與智義。今此正理。即二因之少分取
義非餘。因明生了達解正理。名之為入。由明 此二因。入解諸法之真性。即入屬正理。彼因 與明能生此入。入於正理故。因及明屬正理
之入。故云亦入正理之因明。又入正理。不約 立敵以分。汎明因此詮因之教。入解正理。雖 復此論亦名因教。亦詮二因故。然是通名。唯
正理入。是此別目。第二第三解。細思取別。 第四五解。又約人屬教。立者言生。敵者智了。 並名為因。各望果故。了即照解所宗。言即顯
彰所立。俱復稱明。各顯了故。餘文自顯。今 於第三解下。更助二解。一云。或因明者。並立 論者詮因喻。言能生敵論者了宗之智。復能
明顯自所立宗。論體離復不殊。望義別故。因 明兩別。亦因亦明。故持業釋。入者敵論者之 智。因立論言為因為明。能有證入。正理者即
所立宗義。由彼因明能生敵智。入此正理。正 理之入。入亦因明。並依主釋。二云。因明與 入並通立敵。敵者之智能照所宗。名之為明
宗果義彰。復賴敵智故名為因。因即是明。持 業釋也。宗義顯邊名明。能證解邊名入。因明 即入。亦持業釋。由立者言。正能為因生於明
入。明入之因亦名明入。因從果名。如菩提因 亦名菩提。正理如前。於第五解下更助一解。 或因明正理。並佛本經之名。入者即天主論
稱。以能入彼根本佛說因明正理。或因明者。 通內外道之名。正理者根本佛說之號。入乃 此論之目。天主欲令趣入於佛所說正理故。
或因明者。佛根本名。入正理者。天主論稱。應 云正理入。能入因明正理故。依結略中正 理。加二正理佛根本名。或天主論稱。總成七
釋。以歷於前五解因明。成三十五釋。若細分 別總解因明。有十一釋。此以正理歷而明之。 成七十七。若綺互單重。數即更廣。
[0159a04] 解妨難中第六。助為一釋。宗既是義。義生了 因。復由因喻證宗令明。亦正因明。又宗言生 敵智因也。顯了所立宗義明也。
[0159a07] 有解。能立有四。一真能立。二真似能立。三似 能立。四似似能立。以相違決定。為真似能立。 四不定因為似似能立。今謂不爾。何者如真
似能立。只是似立。何須言真似能立。若如此 解。即有自語相違之失。又若似中有似似。亦 應真中有真真。此既不爾彼云何然。故但言
真似。即攝義周。設真似及似似言。深為無 用。
[0159a15] 疏解能破。定非似立似破。真似異故。今謂或 有。且如能立既對似破。云何能破不對似立。 如聲顯論對勝論。立聲是常住。彼復成立聲
是無常。豈非能破。自義不定。何得非似立。若 不能破他。彼應真立故。又復能立能破置與 字。顯彼相違。似立能破無文正障。又云。能
立似破。俱句中釋無此句。其理決然。云但 似破。恐義未盡。何者。或隨聲勝先立。自宗隨 應為敵。豈非似立。此意或據他破。非約自立 義故。
[0159a25] 問瑜伽對法。俱以自性差別為所立。宗為能 立。何故理門入理。皆共宗為所立耶。答先 解古解。次述今明。古有解云。以諸法自性
差別。總為一聚。為所成立。於中。別隨自意所 許。取一自性及一差別。合之為宗。宗既合彼 總中別法。合非別故。故是能立。且詳此意。理
應不爾。若無簡別。總以諸法自性差別。總為 一聚。為所立者。如別立聲為無常宗。既云能 立。立彼總聚。總聚之中。有常無常。立常為無
常。違自教過等。立無常宗。非遍不許。有相符 過。若言諸法但取無常。猶有一分相符之 過。若云但別自意所許。一自性差別。別為所
立。合為能立。即不應言以諸法自性差別。總 為一聚為所成立。慈恩唯識法師。亦有三釋。 初後無違。中釋似過。且隨應言。簡無為法。就
有為中。猶有似一分相符之過。如立聲無常。 雖總聚中隨應有法。此聲自性差別。總別合 之并名為宗。則彼總聚更無有聲。以立為宗
故。復以此別宗立彼總者。若立所餘可有無 常。非彼一切不許無常。故有似一分相符之 過。既云隨應。並已簡訖。隨應對彼所不許者。
以量立之。故實無過。今又解云。所成立義有 二種。一者唯理非教。教名為宗。或可。立宗之 言。立彼教理。教隨詮彼。亦名自性及以差別。
立宗之言。或亦并教名之為宗。是所尊故。二 謂自性及於差別。非唯說聲為常無常。名自 性差別。亦以先陳後說。言顯意許。如次為之。
非欲合二以為宗依。此但所爭之義。或爭有 法。或爭於法。或爭言顯。或爭意許。或二俱 爭。由此得有四相違因。故瑜伽等言所立自
性者。謂有立為有。無立為無。此直有法為 有無。不爭有法之上餘差別名為自性。如立 我有及以非有等。所立差別者。謂有上立有
上。無上立無上。常立為常。無常立無常等。此 爭有法之上別法。如立於聲常無常等。隨爭 於此自性差別。或破於他。或立自義。所有言
教。或除於教。對敵所立。皆名為宗。故瑜伽 云。問何故先立宗耶。答為先顯示自所愛樂 宗義。故對能立言。則名為義。義即道理。教隨
於理。立論言詮。亦名為義。能成名法。謂立 論言。或可即教法。法望理為能立。或立論言。 雙望教理俱為能立。然因等七。不唯望彼自
性差別。兼望宗言。或正望宗言。故瑜伽云。辨 因者。謂為成就所立宗義。必依所引喻等。解 喻亦云。為成就所立宗義故。瑜伽等宗望自
性差別。因等望二。諸所有言皆名能立。陳那 天主。但以因喻望於宗言。宗為所立。因等多 言名為能立。理實相似。但說宗名為所立。因
喻等言名為能立者。為此多言生敵智勝。故 理門等皆云。多言開示諸有問者。何以得知。 勝但取言。雜集論云。謂以所應成自許義。宣
示於他。瑜伽解因云。順益道理言論。喻言 比況言論。故並取言。實兼於義。所詮亦名宗 因喻故。故顯揚論。皆不云言論。言生智勝。瑜
伽偏說所詮。先有智不能生。今藉立言方憶 因喻。故言生勝。顯揚據兼。若無其義言何所 詮。敵等了何。故兼取也。
[0159c24] 問既言所成有二。為並俱成。為隨成一。答 隨所爭成。問若爾何名所成有二。答所爭之 義不過此二。問若爭於差別。可說法與有法。
和合為宗。若爭自性。如爭我有無。說與誰和 合。答雖但爭自性。如先舉我即為有法。立為 有無。即名為法。亦得說和合。問如爭我有。有
與我和合以俱有。若立我無何法和合。答無 與無和合。因明理不違。問若爾還爭於法。何 名爭有法。答舉宗成立。即須加言說為成法。
望不加言本意所爭。即爭有法。問若爾云何 諸宗皆云。為簡古師或但有法。或但成法。 或二俱爭不約和合。答雖言簡古。不即無著
等師。但古餘師不解因明之者。有難古師以 宗為能立。與作相違決定量云。宗非能立。以 不詮因相故。今云不爾。不要詮因方為能立。
現比二量智非詮故。若云二量非能立者。是 何所攝。若云陳那不許二量在能立因非不 定者。終有違教。犯宗中過。陳那天主。為顯瑜
伽。何得與作相違決定。若云破餘古師。亦不 定失。
[0160a15] 問古師能立皆說三量。今者陳那量何唯二。 答論一切法不過二相。一自二共。得自相心 名為現量。得共相心名為比量。定心緣教。即
得自相。散心緣教即得共相。陳那約此能緣 之心量但立二。故理門云。由此能了自共相 故。非離此二別有所量。為了知彼更立餘量。
古立三者。有云。古師以緣聖教及所餘心故 分三量。緣於聖教所生現比名聖教量。緣於 所餘現比心得名現比量。今助一解。即能詮
教名聖教量。何以故。成唯識云。聖教正理為 定量故。豈以小乘不信第八。取信大乘緣教 之智。以為量耶。又顯揚第十一云。聖言所攝
者。所謂如來及諸弟子。所說經教。展轉流布 傳來至今。名不違正法正義。不言所生之智。 如立量言名為量故。量即有二量具。得此量
名能生量故。故理門云。彼處亦應於其現因 說為現量。俱不遮止。古師心境別明。陳那隱 境從心不越二量。故不違也。問所言至教取
何教耶。為但佛說。亦通弟子。答通弟子說。如 顯揚說前已引訖。若爾如唯識論。諸師互非。 大小二乘亦更相斥。何成定量。答說與正理
不相違背。展轉傳來名為至教。非諸弟子所 可說言。皆為定量。又大小乘各自信受。說不 違理。名為聖教。非約遍許。不爾大乘小乘
不信。豈大乘經不名至教。諸外道等自為許 教。亦彼至教各自宗故。
[0160b12] 釋諸有問者。有云。不對證人但為敵人。即 宗未了重問因喻。通舉量敵故說諸言。今謂 不爾。論云問者。舉量為諸。何預問者。今謂立
宗非唯擬一。但諸不許。對彼即為問者。立為 悟彼。故說諸言。又疏辨釋。
[0160b17] 有釋極成有法能別中云。西方二釋。一云。聲 上別不極成。餘總極成。以總合別可極成。今 謂不爾。以總合別。為當為現。若別聲上。敵許
極成。何假因喻。立已成過。若當極成。現未 獲者闕宗依過。第二師云。以立宗時。雖未 極成。當可極成。依當說現故說極成。此釋同
前闕所依過。二釋俱非。今云能別所別。但約 自他宗中有無。為極不極。彼此宗有即名極 成。攬作宗依。令不相離。復順自宗。不爾雖有
非有法法。立不相離。有諸過起。名似立宗。故 彼此宗不許有者。以何為依。故須共許有法 及法。方名極成。此據共量。不要他許法依。有
法方名極成。若許相符。不假量立。彼許餘 有。亦即名極成。若自他量。隨自他教。或至理 有總名極成。
[0160c03] 有云。剋實所別之法。立量之時。得更互許有。 各容極成。能別之法。必兩教同許方名極成。 不約立者暫許名成。如對數論說神我體生
滅無常。敵者不許。本非能別。故自他及共。三 種比量。能別之法。必須同許方名極成。今謂 不爾。若其共量能所。皆須兩許。自他二量能
所。何假共成。若要爾。如佛法說諸行滅壞無 常。豈彼數論不許。宗義不成。名為似立。如論 所明。是共比量故滅無常能別非極。若准
論定。所別亦須兩許。何但能別。立我是思。 所別非極。此據共量。若自他量不要共許。設 共比量。他雖不許。以言簡略。亦彼無過。論文
但據不簡為過。如真性有為空。以簡別故說 無為宗。如因必須共許。若置言簡。設他不許。 亦得成因。如唯識論成大乘經真是佛說。樂
大乘者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因等。 故准宗依簡即無過。自他亦爾。如唯識論等 皆悉具有。
[0160c21] 問宗過有九。何但簡三。有云。五違一順。原非 是宗。設約有法及法。不相離宗。仍須極成。故 但簡三不拂餘過。今謂不爾。若違順非宗故
不須簡。俱不極成。豈可是宗而須簡耶。故知。 且約辨宗所依簡此三種。非不簡餘。或與理 門影顯。互簡九過皆盡。餘有云云繁不能 述。
[0160c28] 謂極成有法等。有云。三釋不同。一隨義別門 釋。二簡過不同釋。三展轉除疑釋。簡過釋中 云。明宗義即簡九過。初簡所別。次簡能別。合
二即簡俱不極成。
[0161a03] 言隨自者。即簡相符。言樂為者。即簡現比等 五違。及似因喻並非樂為者。今謂。餘解無違。 簡樂有失。有樂成立猶違現量等。故下論云。
雖樂成立。由與現量等相違故。名似立宗。故 知。樂為非簡彼五。釋疑同失。雖自問言。若樂 為簡。何故九過亦云樂為。答初雖樂為。被破
已後不樂為故。雖作此解。樂為言濫有不定 失。復違理門論。彼樂為言。簡於似因喻。故彼 論云樂為所立。謂不樂為能成立性。若異此
者。說所成立。似因似喻。應亦名宗。又云。為 顯離餘立宗過失故。言非彼相違義能遣。故 知。樂為不簡九過。若以義釋。理即無違。
[0161a15] 有言。差別性故者。非如青花更相差別。但別 他宗。故言差別。以違他順己成宗義故。今謂 不爾。差別他何。若言別他常。別何常耶若別
聲常。不異先釋。若不別他聲常等宗。不成差 別。問辨依之中。何故能別唯在於法。出體之 內。互為能所別。答先皆釋云。辨依約對敵故。
法為能別。明宗據體義。即互為能別。問此中 唯明法體義。可互辨於能所。但為對敵出於 宗。何須體義互差別。今解云。非唯體義互相
差別。若望對敵。後同於前。若據體義。前同於 後。又解。前約增勝。後名能別。此具足明互相 差別。有問云。大乘經部。許能所相無異體者。
可不違自云相差別不相離性。薩婆多宗。既 許異體。何不違自。答薩婆多宗。雖復異體。能 所相屬。故立五蘊同名無常。蘊外無為是常 住攝。故對敵申亦無違自。
[0161b02] 今謂。通難粗雖可爾。究理未然。何者。今薩婆 多言無常宗。為十六行無常耶。為四相耶。若 是四相。既許能相離所相法。今云互不相離。
何不違宗。不言互相屬故。然談本宗。但說體 異而不言離。既不相離。差別性故。此有何違。 須言相屬。改動論文。若言十六行之無常。此
是其理。何以得知。作諦觀者名理觀故。理不 離事。言不即者。據事理別。復通餘故。非體相 離。亦名共相。共相與自。亦不相離。故唯識
說。故此與依他。非異非不異。如無常等性。舉 如薩婆多故言不離。亦不相違。以無彼常故。 故名無常。非唯四相。問若爾二皆有過。若約
四相滅相無常。言聲無常。是違宗過。以彼法 體非滅相故。若理無常。應過類中成無別過。 答且一解。應云聲有無常。若爾違論。論示法
云。如有成立聲是無常。答論據大乘。不約有 部四相以說。或總示則不細簡之。若爾亦過。 以許別有無常之性與聲相隨。常有無常。即
是常義。常無常雜。陳那菩薩。釋此難云。不別 立有無常性故。今別立有。豈非過耶。此亦非 過。外難意云。應別有一恒法。能令聲無常。此
滅體不恒故亦非過。若爾。恒有此滅體。何非 雜一過。此亦不爾。性遷流故。墮三世故。彼意 難云。應有一常滅。與此聲和雜。由此不然故
為此難。是過類攝。上據事釋。約理無常立無 常者。如何遣過。答過類中言無異者。同是無 常。陳那菩薩釋云。以無常取滅義。所作取生
義。此事亦得。約理取有滅義為宗。取有生義 為因。義既有殊。不成無異。大乘准釋。有云。 親生因者。唯取敵論了因之智。能親生彼了
宗智。故自難言。若取言為親生因者。亦應說 為親了因。理門說名為了因。相從而說。又云。 於所比審觀察智。從現量生。或比量生。又敵
無解智。三相義不成。故解因智為親智生。今 謂不爾。理門云。從現量生。或比量生。是所緣 境。比量之具。非說了宗智從彼二智生。又此
論說。生因之者據增上緣。不約親辨自體。若 據親因。現從種起。現非現生。何須說從現比 智生。又自比量。了宗之智。從自了因二智而
生。今據對敵為生彼智。故立論言正彼生因。 故理門云。餘所說因生。釋云。從如所說能立 因生。是緣彼義。又論前云。令彼憶念本極成
故。又云。由宗因喻多言。開示諸有問者未了 義故等。故立論言正是生因。若云約智生因 說。此是言生者。何故自舉言生為難。又若智
生。即立論者智故。瑜伽等皆說三量為能立。 故理門亦云。亦不離此得成能立。亦不得 言。雖由他智起因等言。自緣因智親為生因。
緣因之時智猶未起。舉喻解生。解生之時即 兼了宗。由此。陳那除合結支。又緣因喻念力 能故。故理門云。令彼憶念本極成故。又云。及
憶此因與所立宗不相離念由是成。前舉所 說力不說智。故當知此中。據增上力說。立者 智名為智生因。不爾據自應說種故。
[0161c27] 釋因三相。陳那釋云。即取義相。破古諸師。或 外道師。或內古師。有云。先解古師三相。謂具 三體。如如實論等。云詳彼說意。決定不然。謂
彼意取聲上所作為初相。瓶上所作為第二 相。虛空上無為第三相。非即取彼瓶等有法。 今謂古解指如如實論。取瓶空體為同異喻。
可如所非。若云無古取瓶空體為二相者。即 違理門。故彼論云。云何別法於別處轉。此古 師難。由彼相似不說異名。論主答。若不說異。
云何此因說名宗法。外難。此中但說定是宗 法。不欲說言唯是宗法。論主解。故知。古有三 相即體。又下云。若爾喻言應非異分。顯因義
故。此古師難。難意欲令同異二喻但總名因。 是因相故。論主答云。事雖實爾。然此因言。唯 為顯了是宗法性 (此即初相) 非為顯了同品異品。
有性無性。故須別說同異喻言。外人復難。若 唯因言所詮表義說名為因。斯有何失。此難 意云。若唯因言詮遍宗法。不取餘二名為因
相。即二喻體斯有何失。論主詰云復有何德。 意云。因言唯詮初相。餘二即喻復有何德。外 答云。別說喻云是名為德 (已上論文) 既云別說喻
分是名為德。明知古師。立餘二相即二喻體。 亦不應云喻體雖復取瓶。亦為顯二相。何以 故。彼論次云。所類同法。不說能立所成立義。
若顯因相云何難言不說能立。復云。非異品 中不顯無性。有所簡別。此意難云。若異品中 不顯無性。非能簡了。若顯無者何須此難。 又
復若取彼二上作與非作。及於聲有以為因 者。何故復云。若唯宗法是因性者。其有不定。 應亦成因。明知。不取瓶上所作亦為因也。若
取為因。過非因故。又不應言若唯宗法是因 性也。故知。古師言三相者。即體相也。因唯取 宗上法。二喻別體。又即此文證知。陳那因
體。不唯取於聲上一所作性。若言義於彼相 有遍彼成過。古師救義應亦同然。故三相因。 陳那總取聲瓶上諸所作性。及異無性三種
義相。然立宗時言所作者。唯顯初相。故理門 云。雖一切分皆能為因。顯了所立。然唯一分 且說為因。
[0162b08] 言遍是宗法性。理門論云。有法不成於有法 及法。此非成有法。若以有法成有法。兩俱所 依不成過。及有法成法。亦犯兩俱不成。及相
違過。何者。彼中先敘難云。如以烟立火。以火 立觸。以烟立火。有法成有法。以火立觸。有 法成法。陳那為釋。但為成立此相應物。不言
烟下有火。火下有觸。若不爾者。依烟立火等 牒難意云。彼烟下定有火。烟為有法。火為其 法。既合名宗。還取有法一分為因。此有法一
分。亦名為宗。如遍宗法言。此即取宗有法為 因。既取為因。闕宗有法。因無所依故。論云。 依烟立火。應成立宗一分為因。以火立觸。云
火為有法。定有熱觸。是法以是火。故因亦取 有法以為其因。還闕所依。亦犯相符。故理門 云。非欲成立火觸有性。烟下之火。依火有觸。
共知有故。故亦不得以有法成有法等。
[0162b24] 問彼立如何。答陳那釋云。彼意立云。彼山等 處定是有火。以現烟故。彼鑪等中定有熱觸。 以有火故。故彼論云。此中非以成立火觸為
宗。但為成立此相應物。問若以法成有法者。 何過非耶。答若以法成有法。即闕同喻。及因 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即成有法自相相違過。
如薩婆多對大乘。立眼識所緣定是離色實 色。以五境中隨一攝故。如香味等。取五境別 香非是色。闕同喻故。因此遍轉故成相違。或
取能別為因。云以是色故。還是宗義一分為 因。宗闕能立。宗闕支過。由此。不得有法成有 法等。設爭有法。他不許有。因成於此闕初相
過。問如立最勝無。云何名為有法為所立。設 立有法無。復有何過。如唯識論破同異性云。 勿此亦非實德業性。此意同異性。異實句等。
外別有體。然是彼性故。破云。同異性應非同 異性。以異實等故。如德業。答理門論中所難 意。別非正為難。但以法成法。不得成有法等。
乘便兼難。前宗之法唯依有法。有法若無。因 無所依。故難彼立最勝無云。若許有體。不可 言無。自語相違。若其無體。因無所依。豈不亦
是成立有法。論主意云。若成有法有體。及是 此法。故有前過。及因有體表而亦遮。必依有 體有法。今立最勝無。亦假安立不可得法為
因。其因無體。但遮非表。以無為依故。非無依 及成有法過。不障立他所立有法體性為無 為破他故。不爾不得與他宗。作有法自相相
違因過等。是故唯識難非彼性。若即直難。理 亦無違。但因明法。不得直以有法。成有法有 及是此法等。以犯過故。問若不得成有法為
有。如何瑜伽云。所成立義有二種。一謂自性。 二謂差別。立自性者。有立為有。無立為無。如 立我有無等。立差別者。如立有上無上等。如
何言法不成有法。答已釋訖。不得立有法為 有。破他立無無過。若爾如何言有立為有。答 有立為有。方便成立。義即無妨。直成有法。即
有前過。如立他方佛有。方便立云。他方是有 法。定應有佛是法。以有機欲及修行者故。如 此世界。又如烟立火等量陳那正釋。將為法
成法。若望比量成立。即名為法。瑜伽談其法 體。名自性差別。故理門云。觀所成故立法有 法。非德有德故無有過。問若不得直成有法。
如何得有四種相違耶。如翻法自相差別相 違。得有正量。應翻有法自相相違差別相違。 亦有正量。若云如立火有。豈非有法自相者。
陳那既將山處為有法。火即當法。何名立有 法之量耶。答取山處為有法。取現烟義為因。 取有火義為法。不即取所有火也。如是資益
成得火有有法。問法及有法不定。如何定說 火為有法。答此文且約體義一門。為難及釋。 若如成立我是有無。我是其有法。有無為法。
意不直爭有之與無。爭彼我體。此類即是成 彼先陳。立聲常等。即爭後說。但不得將宗中 有法。及宗能別為因。成此二所爭者。不障別
以餘理。成立有法及法。此即隨應。先陳後說。 名有法法。有正不正。得有四違。問遍是宗 法性。說因依宗有法之上。何故不依能別法
耶。答先有三解。一云。宗中能別他不許故。 因非遍彼。今難云。若爾應犯能別不成。若云 許無常於別法有。而不在聲故。無此過者。即
是許有無常。云何不許因遍在彼。若云無常 與聲合者。彼不許之。今言宗者。取此為宗。故 因不依。若依彼者。即彼隨一所依不成。若爾
亦應聲與無常不相離者。他亦不許。說因依 聲。應隨一過。一云滅法是無因不依彼。若許 因依。闕所依過。今亦難云。如立無常宗。滅無
非因依。立聲為常等。非無應為依。若言許有 即依。無體即有過。為此不許因依能別者。 豈可為無非依遮有為依故。不許依於能別。
今者解云。本欲成法依有法。不欲成有法依 法。故因不得在能別上。如舉其喻。顯有所作 處。無常必隨逐故。所作在聲。無常隨在聲。若
因在能別。便顯無常有所作。聲在於無常。乃 別爭於聲。非爭本無常。又以法成法。因在有 法上。不得以法成有法。故不在法上。遍是宗
法性。先云四句。或三二句。且四句云。有是遍 而非宗法性。言如大乘師對薩婆多。立業所 引聲必是異熟。以大造故。因雖遍聲。然是體
異。非是宗法。是故雖遍而非宗法。此釋不然。 且問云。以大造故。因為詮以大種所造故。名 以大造。為詮聲體是大種故。名以大造。若云
以大種所造故。名以大造。與所作因。義有何 別。彼亦取所生義。所造所生義俱遍宗。何得 云遍而非宗法。若云是大種故。名以大造。此
俱不成。何得名遍。若云不取所造。亦不說聲 名為大造。但別說言以大造。故不相關帶。何 得名遍。若云雖取大種所造之義。猶有大種
別體故。遍非宗法。此亦不爾。取所造義。不說 大種故。又如薩婆多對聲論。云聲是無常。以 所作性故。豈得言雖取所生義。猶有生別體
故。遍非宗法。問因云所作性。取聲是所作義。 不取能作。如立山等處定應有火。以現烟故。 取能現烟義。不取所現之烟。云何得有比量
之智。從現量生。以現烟義。非現量得故。答有 二解。一云。取能所現。合名為因。若爾豈非有 法成有法。答因明不許將宗有法。還成有法。
不障以餘。成此有法。故理門云。若為烟立火。 以火立觸。便成宗義一分為因。如云彼烟 下定有火。復云以現烟故。即取宗中有法為
因。故是宗義一分為因。若云彼山等處決定 有火。以現烟故。既以山處為有法。取能所現 為因。即無其過。故比量智從現量生。二云。即
現烟義亦現量得。不爾見烟依於山處。有烟 之義更須比耶。故火雖不見。以其現量知烟 之智。能生比知有火之智。問自比知火可如
所說。對敵申言。立彼有火。敵證解起。彼智 從何。若現量生。待言方解。散緣名言非現 量故。若亦緣彼現烟義等立言是何。答遠從
於現。近立言生。故了宗智從現比起。故理門 云。是近及遠。比度因故。二釋後勝。問准所作 性因。應云山處定有火。所現烟故。答言論方
便說不一途。隨義便說。若云所現烟故。義不 相關。何成因法。或立二句云。無是宗法而非 遍。如立一切聲是無常。勤發因望內聲上。遍
是宗法。若望外聲。非遍非宗法。此亦不然。總 立內外一切聲宗。勤勇發因。不可別望內外 聲。分為是為非。故勤勇發。必是無常。得名宗 法。但非遍故。
[0163c26] 問言同品定有性。何法名同品。因於何有。 且答初問。舊有數釋。一云。以瓶等體名為同 品。以瓶與聲同常無常之品類故。名為同
品。一云。除聲已外為品。有無常者為同。與初 解同。一云。如立聲無常。除聲一切無常為同 品。一云。以宗既取和合為宗。同品亦取瓶無
常合。以為同品。然既說其因。皆依別瓶。非依 無常。如宗法故。依宗有法。非法故也。今者不 爾。先明同品。後明定有性。即以瓶上無常。與
聲無常。法法相似。名為同品。故論云。同品 者。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理門亦云。 此中若品與所立法。隣近均等。說名同品。以
一切義皆名品故。問聲上無常。敵論不許。何得 瓶上無常。名為同品。答若敵同許。即立已成。 但除宗外所有無常。與所爭同即名同品。又
彼此同。有此所立法。不要同許宗有法有。方 可說同。問前之四釋。其義云何。答若以無常 為同品者。知見共同。因依義異。次下當說。
若以瓶等為同品。及瓶無常合以為同品。皆 悉未可。亦難以瓶為同品者。若言以瓶等有 法。同有無常。名為同品。違論所說。謂所立法
均等義品。說名同品。此即正取瓶上無常。與 所立法相似名同。不言有所立法。名為同品。 論指法云。如說無常。瓶等無常。若以瓶同於
聲。有無常性。名為同品。應云如說聲有無常。 瓶等有無常。名為同品。又所立相似名之為 同。聲瓶有法。豈是所立耶。雖指法中。云
瓶等無常。舉瓶為同品依。意取無常名為同 品。如指瓶等以為喻依。又與理門所說相違。 文如前引。難云。聲及無常。和合不相離。名為
同品者。豈可二合為所立。若俱所立。一切同 品。皆有一分所立不成。又准喻中所立不成。 皆約能別。不并有法。論云如立無常。瓶等無
常。不言如立聲無常。雖和合名宗。意立無常 不離於聲。不欲成立聲在無常。又法成法。若 二和合俱名所立。即雙成有法及法。違理門
論。又復同異品。即二喻一分。喻既不取瓶 空等體。云何同異品。則取瓶空體耶。若云非 同異喻體之一分者。如何理門約辨於因。故
彼頌云。於因有及二。在異無是因。翻此名相 違。所餘皆不定。由此故知。宗之同品。即取與 宗能別法同。名為同品。若云陳那亦取瓶空
等體。為二喻者。不然。廣如理門所破繁不具 引。
[0164b12] 次釋定有性。問其能立因。為依瓶等有法之 上。名定有性。為依無常等。名定有性。答有二 解。一云。依瓶等有法。義如常解。第二又解。
依無常上。名同品定有性。以瓶等體非同品 故。又理門云。以所作性。於無常見故。於常不 見故。不言於瓶上見。故知同品。無常之上有
所作性。問若言因依同品無常。無常即喻。如 何說言瓶有所作性。瓶體是無常。當知聲有 所作性。聲體是無常。准此。所作即依瓶等。答
此古師合非陳那義。陳那立云。諸所作者皆 是無常。譬如瓶等。瓶等喻依。非因依也。問何 故宗上無常。非因所依。同品無常。即為因依。
答宗中敵不許。能別非因依。同品兩俱成故。 得為因依。有立量云。瓶上無常非因依。所立 法故。如聲上無常。此是似破。因隨一故。或俱
不成。誰許瓶無常是所立法。復是違教。喻名 能立。若爾何故。同無能別。名闕所立。答喻上 無常。似所立法。從似為名。如所作因。問若無
常同品。定有所作。此是滅法。云何得言定有 所作。滅非因生故。答有二解。一云。言無常者。 非唯滅相。無彼常故名為無常。即住異等俱
名無常依此何過。二云。無常即是滅相。定有 性者。定曾有性也。觀果知因。非當有性。雖 不因生。因生始滅故不有違。問何故宗同品
中所作。即言曾有。因同品中無常。不言曾 有。答因為順成宗。瓶有所作。當無常生非滅 相起。不言瓶生曾有滅。問若同定有。是曾非
現。應隨一攝等因現非有。答不言唯定曾有因 性。隨一現有定義何違。二解無常。後解為勝。 問云何因望宗上。言遍是宗法性。不言遍是
宗品性。同異二喻俱言品耶。答因即宗法。體 義分故。更無別聚。故云宗法。同異二喻。別聚 類法。故得名品。又解。因為成宗云宗法性。不
成二喻。故二言品。問但云同品。何須定有性 等耶。答若不言定有性。即喻有能立不成過。 不顯因第二相故。若言定有性。不言同品。亦
非正顯因第二相。即有不定相違過。今為明 因第二相故。雙言同品定有性也。何者是也。 欲作此句。先敘陳那九句之義。方可於中而
自聊簡。九句義者。彼次頌言。宗法於同品。謂 有非有俱。於異品各三。有非有及二。此解因 法。於同異品。謂於同品。有非有有非有各有
三句。於異法中。亦各有三句。何者是因望於 何宗。彼理門云。常無常勤勇恒住堅牢性非 勤遷不變。由所量等九。此即宗也。由者第三
囀於聲。由以因法。為能成之具。故宗有九。所 量作無常作性聞勇發無常勇無觸。依常性 等九。此即因也。依者第五囀從聲。以從所依
此常等九宗有九因。以此九因。如次配釋前 之九宗。成立比量。為九句義。立量云。聲常是 所量性故。同喻如空等。異喻如瓶等。此所量
性同異俱有。即此論中共不定也。立聲無常。 所作性故。同品如瓶等。異品如空等。此即正 因也。立聲是其勤勇所發無常性故。同品瓶
等。異品電空等。此無常因。於同品遍有。於異 品分無。以於電有。於空是無。即此論中。同品 遍有。異品一分轉。立聲為常。所作性故。同品
空等。異品如瓶等。此所作因。於同品無。異品 遍有。即此論中。法自相相違也。立聲為常。所 聞性故。同品空等。此因遍無。異品瓶等。亦遍
非有。即此論中。不共不定也。立聲為常。勤勇 所發。同品空等無。異品瓶有。於電是無。亦即 此論。法自相相違也。立聲非勤勇所發。無常
性故。同品電等有。空等是無。異品瓶等。此因 遍有。即此論中。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立聲 無常。勤勇發性。同品瓶有。電等是無。於異品
空。因遍非有。此即正因。立聲為常。無質礙故。 同品空有。極微上無。以立極微有質礙故。異 品樂有。瓶等因無。即此論中。俱品分轉。問何
以得知。第二第八等是正因等。答即理門引 云。故本頌云。於同有及二。在異無是因。翻此 名相違。所餘皆不定。本頌者。或足目所造因
明論。或世親所造論軌等中。故知二八句而 為正。第四翻第二。第六翻第八。故說為相違。 餘因通同異。第五俱非有。故說為不定。故作
頌云。二八為正因。四六相違攝。所餘皆不定。 正似應當知。然此九句狹於天主。闕無相違 決定過也。故釋及無三相違。然准論中。具有
此過。又復唯依有體法說。不依無體。云依無 體者。四六無別。何以故。以第六同品非有。異 品有非有。今第四句。若取兔角等。為異品者。
亦是同非有異有非有也。作四句者。一者是 同品而非定有性。即中三句同品。皆言遍非 有故。若取分無。并後三句。以空電極微俱無
因故。雖是同品而非有性。若中三句。因有相 違不共不定。若後三句除第二句。因有不定。 喻闕一支。無能立故。問何不言遍有性。答若
言遍有性。即九句中第八非正。彼既是正。故 不言遍。二是定有非同品者。三三句中。各除 中句。若取全有。即第一第四。及第七句。若取
分有。并第三第六第九句。是四六兩句顯因 相違。所餘不定。三亦同品亦定有性。即除中 三句。若取全初三句。若取分及後三。若簡喻
中無能立過。俱是正喻。若簡因過。猶有邪。以 遍異品是不定因。除其二八。二八即正因。四 非同品非定有性。即三三句中各中句是。若
取分者。三三句中各取第二。若取正因。初後 三中各中句是。餘皆不正。今此四句。非全 明因具足三相。但明第二相。故雖四句無
有唯正顯第二相。第三句是。問所作即是宗 之別法。云何所作於餘處轉。答理門云。由彼 相似不說異名。言即是此故無有失。此意以
喻與宗所作無別故說相似。非說聲上所作 在瓶上。故無有失。問既於喻有。云何但說為 宗法耶。答此中但說定是宗法。不欲說言唯
是宗法。故亦無妨。故理門論亦作是說。
[0165c02] 論云異品遍無性者。解如疏述。問何故異品 言遍無性。答若不言遍無性。即有相違不定。 及異喻能立不遣。故言遍無性。亦作四句聊
簡。一是異品非遍無。若言無者簡分轉不得。 故言遍無。即三三句中各除中句。第一第三 第七第九是不定過。異喻有能立不遣。若第
四第六因有相違。異有能立。二是遍無非異 喻。即中三句同法喻。是三亦異品亦遍無。即 二八也。四非異品非遍無。即除中三初後三
句同法喻。是今取初第三。故云異品遍無性 也。問此四句簡得正因不。答非但簡得第三 相。雖亦異品亦遍無。而不簡得不共不定。問
同品但與因同。不與宗同。得名同喻不。答不 得。但名同品。以品類故不與宗同。說喻於誰。 若與宗同不與因同。亦只名同品。若但因同
無所立故。亦異品故。非同品也。然與宗同。 雖亦名喻。而亦非真。無能立故。問異法喻與 宗同。不與因同。得名異不。答不得。若言得
者。同喻無能立。亦得名異品。此既不爾彼云 何然。問異無宗有因。得名異品不。答非也。由 此又作四句分別。一有異品而有宗無因。即
所立不遣過也。二有是異品有因無宗。即九 句中各除中句。即能立不遣過也。三是異品 有宗因。即俱不遣過也。四是異品無宗因。即
三三句中各各中句。是正喻也。又復以因望 宗同喻。作四句分別。一有遍是宗法性。而非 同品定有性。即九句中中三句。及後三句中
初後二句。兼取分全說。若取全者。中三句是。 二有同品定有性。而非遍是宗法性。即九句 中佛法所說第九句是。以許聲等有質礙故。
三亦同品定有。亦遍是宗法。即初後三句。四 有非同品定有。非遍是宗法。約聲顯論。第四 句是。於中過性思之可知。以因望宗及異法
喻。亦有四句。有遍是宗法性。而非異品遍無 性。即三三句中各除中句。有是異品遍無性。 而非遍是宗法性。約九句闕。通約法作亦得
有之。如小乘立聲無常所見性故。異品空無 而於宗不有。有亦遍是宗法性。亦異品遍無 性。即二八是。有非遍是宗法性。非異品遍無。
即聲顯論第四句是。若佛法立第九句是。聲 顯相違因。佛法不定攝。又復以因望同異品。 而作四句。有是同品定有。非異品遍無。初後
三句中各除中句。有是異無非同定有。即中 三中句是不定因。三有同定有亦異遍無。即 初後三句中各除初後。此是正因。四俱非有。
即中三句取其初後。即相違因。若取分說等 准此可知。然別作法。不可依此九句而作。問 此論之中因後二相。於理門論何句所收耶。
有答云。此之二相。唯是第二第八二收。今謂。 此對理未必然。若總問因。此之二因唯彼二 八。若約相辨同有異無。即後二相何唯二八。
若第二相初後各三。若第三相三三各中。皆 是同有異品無故。問彼九句中。何故無此餘 三相違。答誰言不攝餘三相違。准文如是立
聲為常。所作勤勇二法為因。唯法自相豈名 為餘。若不明四。次下攝頌何故云耶。證法有 法自性或差別。此成相違因。長行既無別解。
總攝於上。故知九因亦有攝四。若云九句 有攝四違。如何說言如法成法。不言成有 法。又彼九因。望違於常及非勤勇。此但違法。
如何攝四。答雖云違有法。實唯成法。如難有 性而非有性。難彼意許離實等有。而非有性。 故唯成法。此意即顯。理門望為量。成立必須
加言。如立大有云有離實等有。更無同喻。有 一實等因於同異有。即唯異轉違彼後陳。總 名相違。不分自相及與差別攝。頌中云。耶
證法有法。及此論中立四違者。望不加言本 意所爭。言陳意許故有四種。問若違意許離 實有。即違言陳不無有。此乃雙違。如何但言
違有法自相。答不爾。何以故。如法差別。言陳 他用他有真假。二各有體。違真成假仍不違 他。但名差別。今此不無無即離二。彼意許者。
即此言陳不無之有。不別有彼意許大有。故 違所諍。正違言顯。故但名違有法自相。問 以更無別名違自相。作有緣性亦應同然。答
夫論差別。要有二等方名差別。如立他用意 許他中。有其真假名法差別。今此有中無即 離二。故違所爭。即名違自相。以作有緣性。作
非有緣性。各有別體。雖違作有緣性。作非有 緣性存。無彼即離二有。違有更無別有。故名 違有法自相。以斯研究深契幽微。後哲若披
可為龜鏡。問何故九句無相違決定。答理門 頌中據別而說。不對許有聲性論者。立所作 因。故九中無故。彼中難所聞性因。若對許
有聲性是常。此應成因。此難不共不定。准此 故知。不約對二。彼論長行及此論中。據二宗 對故。有相違決定。然正釋文准釋異品。同於
同品應言。同品者。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 同品。若有所作見彼無常。解異品中。亦應 云異品者。謂於是處無其所立說名異品。此
即論主。欲詞約理繁互顯故爾。有問云。若是 正因要具三相耶。若言具者。如掌珍論立真 性有為空。以緣生故如幻。此無異品應非正
因。即自解云。具三相者必是正因。自有正因 不必具三相。此釋全非。誰言此因不具三相。 既無異品有法。即因不濫行。豈非異品遍無
之相。若闕此相是真因者。諸不定因皆闕此 相。亦應名正。又若具三。皆正因者。決定相違 應正因攝。又復此量亦非正因。成唯識說為 似量故。出此量非如唯識抄。
[0166c15] 解喻。問詮喻之言。及此喻體。為俱喻耶。答准 宗義言既為宗者。喻言及喻俱喻何失。問若 爾何者為言生因體。若云詮因者為言生因
體。詮喻言非。即喻應非因第二相。既第二相 亦應言因。答有二解。一云。詮宗因喻言。皆言 生因。皆能令敵。者了宗智起。故此論云。由宗
因喻多言。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故。若爾即 應無宗喻別。答望義有別。言生他智名言生 因。故三皆是為他所成。名為宗支。正助成宗
說名因喻。由喻助因曉宗義故。故三言別。二 云。除詮宗言。非因相故。因喻果故。唯詮因喻 言為生因。正生他智此解為正。問因亦曉宗
應名為喻。答因雖正為成宗。未舉共許已顯 了義。曉宗未明。舉有此因定有所立。方為比 類。故因非喻。問舉因宗未顯。因不得喻名。陳
因智未生。非言生因攝。答爾。言因必對果。無 果是誰因。故敵智未生。非是言生攝。
[0167a03] 言顯因同品決定有性。有云。顯因同品決定 有性。是顯因第二同品定有性。顯因於宗同 品中。決定有此所作因性。本意舉喻為顯因
故。今謂不爾應云顯因同品。即除因餘所作。 決定有性。即所立無常性。如解宗同品。舉餘 無常。為同品故。若不爾者。何故。前解宗同品。
云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應解喻中 言。謂若所作。瓶等中見彼所作。或應謂。若無 常見彼所作。云何乃言。謂若所作。見彼無常。
又解因中即舉宗同品。以瓶等無常。說名同 品。言定有性。即有所作性。故知解喻言同品 者。以瓶所作。為因同品。決定有性。即有所立
無常。若解喻中言同品。是宗同品者。此即改 動數處論文。即喻文言顯因同法。又下解不 定中。此因以樂以空。為同法故。又云。以電瓶
等。為同法故。若不有因同品者。如何說言。以 樂以空等。又云。謂若所作。見彼無常。又理門 論。解同喻等為同法耶。然雖品法宗殊。俱是
因類。云第一說因。宗所隨逐。第二說宗無因 不有。准此即違多教。又因順成宗。即云宗同 品中。有所作性。喻既順因。亦應云因同品中。
有無常性。又若同喻。唯同因法。即名同喻。喻 闕所立。應非過收。異不離宗。亦應非過。准此 即違理。故舊解是。又引理門云。由如是說。能
顯示因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故知。言顯 因同品決定有性者。是顯因第二相。於宗同 品中。定有性也。此亦不爾。彼文意別。此是彼
答詞。彼有難言。復以何緣。第一說因宗所隨 逐。第二說宗無因不有。不說因無宗不有耶。 言第一者。喻有二種。第一即同喻。何故同喻。
即先明因。顯所立隨逐。即此論中。謂若所作。 見彼無常。第二類此可知。此牒論主宗。不 說因無宗不有者。申難影顯。難同喻何。不說
有無常故所作。答云。由如是說。能顯示因同 品定有。異品遍無。非顛倒說。此意同品有所 作。欲將所作成無常。於無常上。見有所作故。
聲上有所作。明非是常。於餘常上。不見所作。 故於同喻。舉有所作。無常隨故。若云以無常 故所作者。便以無常。成其所作。非本所爭。是
故同喻等作如是說。但知偏引局文。不解遠 尋深意其類猶執指求兔。於自豈不誤哉。又 有解云。言說因宗所隨者。立喻宣說次第。非
正明體。故同於前。顯第二相。此亦不然。理門 論云。如是已辨。因及似因。喻今當說。說因 宗所隨。宗無因不有。此二名譬喻。餘皆此相
似。此正出體。豈依立說。若依者說。應云此二 說譬喻。又明喻體是非。豈直明其言說。又正 明喻。喻具二立。方名正喻。若唯明因第二者。
豈唯一立。即為正喻。又云。既言顯因同品。同 品即宗相對。若所作相類。應名同法定有性。 故下云。此因以樂以瓶。為同法故。此亦不爾。
若言同法。唯因相望者。云何理門。及此論中。 俱云喻有二種。一者同法。二者異法。豈可二 喻唯望因耶。
[0167b28] 喻者。西方云烏播磨。此譯為喻。今因明中後 同異支。准西方云達利瑟致案多。此云見邊。 為順此方故義言喻。問同異二喻。為即因耶。
為當有別。答設爾何失。二俱有失。若即是因。 因唯所作。喻中何故兼說無常。若與因別。理 門論中。不應難古於因分外。別立二喻。他不
應難。若爾喻言。應非異分。顯因義故。又復論 主。不應答言。事雖實爾。如前廣引。答應言二 喻體。即是因後之二相。如前道理。問後難善
釋。前難何通。答因言所作。體含無常。非離所 作唯在餘法。然所作言。無常義隱。故舉喻體 及於喻依。雙顯因中作無常義。以瓶之上有其
所作。即無常隨。故此因言所作。明無常隨。是 故成宗。聲既即所作。明無常亦隨。又解因唯 初相。二喻即後二相。故理門云。雖一切分皆
能為因顯了所立。然唯一分且說為因。但以 初相顯因猶隱。故約二品有無不同。及二品 依。重彰因義。故此二品。即是同有異無。二相
方得成因。二喻之中。顯因有處必有果。隨無 果不成能立。果若無處。因即不有。明因有無 有果。即不成離別。即前因相。雙顯有無即是
二喻。理門說即因約二相說故。二解任情。問 因中二品有之與無。與此二喻。體性何別。答 即此二喻。前總因體具顯三相。及分因喻。且
說初相。以之為因。復有無相即同異喻。理 門云。然唯一分且為因故。更有異釋。繁不能 敘。當知言喻與因體別。准論知非。不可依信。
問因與二喻所依各別。云何因喻即名為一。 答所依雖殊。所作無常其義相似。故合為一。 因言含故。不同別指瓶空喻依。約依言別。故
理門云。云何別法於別亦轉。此難意。云何 聲上所作。於別瓶上轉。論主答云。由彼相似 不說異名。言即是此故無有失。問同喻即因
相。因同於瓶作無常。異喻亦因相。因同於空 常非作。答同喻順成因。所作故因。同瓶作無 常異。喻反顯以明因。因不同空常非作。問
因言所作亦無常。因喻相似可言一。異空是 常非所作。不同於因體性殊。答第三因相異 遍無。取遮於宗因。不有異喻常空非所作。取
遮非表故即因。問同喻作無常。異喻常非作。 俱不取彼所依。彼二何收。答隨二能依亦同 二攝。若爾即應取彼瓶體為同喻耶。答依無
常門。瓶無別體。故亦同喻。瓶依別門故非同 喻。義別不可一准。異喻所依亦同此解。有言 陳那。不以相似及異為異喻。如何舉空常非
作。解云。通有無體舉空非作。非據體說。此解 問答不相應也。論文自釋。何繁異計。
[0168a17] 是隨同品言者。有云。同法喻言。顯因隨逐同 品處有。名隨同品。以於此言能顯因相第二 相故。異品准此。此釋亦非。准破解喻中顯因
同品決定有性。類此可悉。
[0168a21] 言唯此三分說名能立。問為要具三方成能立。 為闕亦是。答設爾何失。二俱有過。若闕亦能 何說唯。違廣百論無異成過。若要具者。如大
乘立聲無常宗。既無虛空。能依喻闕。豈似能 立。如實義者異喻既遮。設無虛空。然非所作 及非無常遮義得立。故亦具支。若無異喻言
為過者。據因濫說故不相違。此解極妙。問何 理得知。無其異喻遮義亦成得成能立。答准 理門論云。云何得說彼處此無。此問意如立
無常。既一無常空可為異喻。云何可說常上 因無。答言。若彼無有於彼不轉。全無有疑。故 無此過。答意。若彼常空無有。此因於彼全不
轉故。故無有疑。又云。前是遮詮。後唯止濫。 由合及離比度義故。由是雖對不立。實有大 虛空等。而得顯示無有宗處。無因義成。有依
此論及廣百文。判無性攝論。證第七有不共 無明。所立量非。以無同喻但異喻顯。缺減性 故。又異法喻有倒離過。此亦不爾。不了彼文
漫推求故。何理得知彼無同喻。答彼若有者。 何故但云不共無明。於五識中無容得有宗。 無能對治故。而不舉同類耶。而便舉異喻
云。若處有能治。必定有所作耶。此亦不爾。論 略不舉此之同喻。誰謂無同喻異喻顯耶。所 以者何。此為設遮。諸小乘執五識中有不共
無明。彼自許第六識有能治。即有所治。今約 有見道難。不爾大乘五八識中有無漏俱。應 有不共。今大乘難。意識起善時不有不共無
明。有應成染。不可有無明。設遮彼轉計云。在 五識故。立量成眼等識無同喻。如色等後方 返顯。必在第七。不得說量。以有過故。若言第
七識。必有不共無明。他所別不成。若言不共 無明必在第七。他能別不成。此共量故。復設 遮云。非於不染意識中有。由彼此應成染性
故者。約起善時或諸識為難。設遮彼執在第 六識故。約起善時非染識難。謂若與俱由彼。 此應成染性故者。此意云。由彼無明。與起善
時意識俱故。應當成染。意云。應成不善。與不 共俱故。彼既不許故不與俱。五識前遮。故令 信有此第七識。可為彼依。由自大乘許自見
道平等智生。為能對治。故得令有。若准此義。 第七亦能為對治道。唯說第六有離染者。據 三乘通說。不爾前量有不定失。為如色等無
能治道。眼等識無不共無明。為如汝許。第七 無能治道。得與俱耶。然異法喻亦無次第。阿 毘達磨性相。為文非次第求。如唯識論中。此 例非一。
[0168c09] 比量相違亦有自共他。有難餘疏云。解違自 比不應正理。應言如小乘。立現在諸法離因 扶助。獨有力用取等流果。如是方名不正之
宗。准自於他共比量中。皆加離因扶助獨五 字。方成不正。違大小乘因緣扶助取果之義。 故是比量相違所攝。今謂此難非。彼雖成能
破。自量還有過失。如實有非實有及世攝因。 皆於異品轉。如何名正因。言宗違正因耶。問 何名比量相違。答一釋云。以立於宗違正量
因。由自共因正故。立量正違此量。云比量 相違。問若宗違因立為宗過。如何理門不許 立耶。答理門云。諸有說。言宗因相違名宗違
者。此非宗過。此意不是宗違於因過。是因喻 過約立量破。不遮一切言無宗違因過。舉量 云。如立聲常非一切故。約此量辨。古名宗過。
陳那云。此量是因喻過。非是宗因相違。又復 陳那。不障宗違因過。立比量相違故。但遮古 立宗相違。釋義如前。問此立聲常不名宗過
者。立瓶為常。應非宗過。俱無常故。答不言立 聲常。非比量相違。但對因別。理門望非一 切因。因過非宗。以彼不許聲所作故。入理
約所作因。宗非因過。對彼許聲是所作故。又 解對一切宗瓶常宗過。聲常。非過。有不許 聲是所作故。若爾亦有不許於瓶是所作故。 即從緣顯了宗。是故前釋勝。
[0169a05] 解俱不極成云。我為有法和合因緣為法 故以佛法中因緣雖有。為舉和合。取此因緣。 故亦不成。今問此釋。云何以和合。標取此因
緣。若以和合與他作因緣。因緣是法和合成 有法。言我何為。若以和合因緣俱為法者。此 即一分能別不成。亦非全分。因緣佛法共許
有故。應言我是有法。能與和合為因緣是法。 若言因緣。非自不許。由言神我能與和合為 因緣。即佛法不許。如言釋迦菩薩實不善聲。
實不善聲。非大乘不許。約人立有。即是不成。 大乘不許釋迦菩薩有不善聲。此因緣亦爾。 又和合亦無。故十句論云。我云何。覺樂等。和
合因緣起智故為相。此即由與和合作因 緣。和合始能。令覺樂等。與我和合。故全名俱 不極成。
[0169a20] 有解是遣諸法自相門故。云初五為他之所 違遣故。如理門說。今謂不爾。彼言非彼相違 義遣。即非為他相違義所遣。故理門論云。為
此極成現量比量相違義遣。此論云。是遣諸 法自相門。即說為能遣。豈以形似之文。皆同 一判。今解二論各據一義。理門據現量等力
勝。故能遣彼。故離五過方成立宗。此約所立 欲強違彼現量等故。以不正能違遣彼故。立 此五過名似立宗。
[0169a29] 問宗中既有九過。因皆有立不。答初之五違。 及能別不成。即兩俱隨一二不成收。如言聲 常眼所見故。即違現量自教。及世間等。有云。
雖違於此而非因過。此亦不爾。若非因過。何 故不成所別不成。即第四不成。相符極成因 中不立。宗須互返立擬果生。若兩俱成虛功
為失。所以宗中違過。因必共許。證不極成。許 即能成。不許為失。故無相符。問因十四過。宗 何不立。答因寬宗狹。過不相攝。望義各別。又
設解九過。亦攝因十四過。其五相違。及所別 不極成。攝四不成過。又比量相違。攝五不成。 除不共不定。相違決定。義顯可悉。如所量因。
成立常宗。無常宗有。成無常宗。常宗亦有兩 互返故。亦攝四相違。如立聲常。所作故因。雖 是違宗。亦違所作及以無常。故攝此九。前 解為正。
[0169b16] 問同異二喻合有十過。因何故不立。答同喻 前三。因第二相過。能立不成所立及俱。即四 句中。除第三句亦同品亦定有性。是偏句過。
所立不成。或即四相違。能立不成。即四不成。 俱不成即合二過。無合倒合義立。無體因過 依體。故無彼二。異中前三。即是因中第三相
過。所立不遣。即是遍無性非異品。以有所立 故。能立不遣。及俱不遣。即是相違。及不定 過。不離倒離。亦是義立更無別體。因無彼過。
問因十四過。二喻十過。亦攝彼不。答有攝不 攝。准前可悉。問宗中何故不立彼十。答同喻 所立不成。即宗能別不成。能立不成。即宗現
比量。及自教違。非二量教。於彼喻中可知 許故。俱不成合前二過。合如因說。異喻疎遠。 宗中不立。以隔於初因二相故。又異於宗。宗
中不立。又釋。宗因喻三。各各別明。不必一切 皆須共同。相望而立。此釋為勝。問如論所說 為宗九過。一一別明。是因喻中何等過耶。答
現量相符。無違因義。隨所舉因當辨其過。比 量相違少分。即因四相違。及決定相違攝。同 喻能立不成。異喻能立不遣。自教大同比量
違說。若世間相違。因不定過。為如肉等。眾生 分故。是不淨耶。准理而言。同喻無所立。以不 必許貝等是淨。若爾即法自相相違。具等為
異。眾生分因於彼轉故。即異喻能立不遣。若 說懷兔非月。有故如日等。因喻無過。若云月 非懷兔。有故如日等。此亦不定。以兔非無。而
復懷兔。故為異喻。有因遍轉。異喻之中。能立 不遣。自語相違。後違於前。因中所依不成過。 前違於後。無同喻過。隨應舉因。或不定及相
違。能別不極成。隨其何因。即四相違。及所餘 不定。二喻可知。所別不極成。隨其何因。定有 所依不成。所餘不定。未舉因故。若俱不極成。
或隨一兩俱所依不成。餘同前二。前二之 中。亦復如是。問因懷猶豫。即墮過門。宗內生 疑。何不為失。答准理應有。略而不論。如現違
等。豈無兩俱及隨一等。故論略舉。以例餘 故。
[0169c25] 問因為成宗。不成不定及以相違。俱不能成 宗。何故初相有過獨名不成。餘立別名。答因 之初相。正為成宗故須言遍。今若不遍即不
成宗。餘二雖亦成宗。助而非正。隨立餘名不 名不成。理實相似。然有釋云。不成宗故名不 成者。如極成有法等。豈亦成宗。故知因體不
成名不成。以自共他不許有故。云不成也。此 不應爾。若自體不成名不成。如立喻中二立 不成。豈自不成名不成耶。喻既不爾。因亦應
然。若爾宗依不成。何名不成。立宗本藉所依。 所依若無。宗便不立。故須俱極。此即明所依 故亦成宗也。救云。誰言喻上所立不成。望他
非自。若無二立體非喻故。若爾因喻本為成 宗。不望宗明。誰之因喻。若不成宗名不成者。 所餘十過亦不能成宗。應名不成。答事雖實
爾。然據義有別。於宗上無名不成。同異俱有。 或復俱無。不成自他。及各成自俱名不定。自 他及共。隨應准知。唯他非自名相違。若為成
自名不定者。如何說名相違決定。兩宗相返 各決成自。無雙是非故名不定。又三相中遍 在於宗名宗法。若闕初相不成宗法。餘有初
相。別成宗法。而有別過故。初名不成。又有助 破。非不成宗故名不成。如所聞性因。亦不成 宗。云何名成。故知因體不成名不成。云若作
此破。他救雖無同喻顯宗。而亦得作異喻顯 宗。亦得成宗故。不得言不能成宗。言若作 此救。彼義還成。故不得將而聞性難。今者
謂。此救之與難並皆不是。誰言所聞性因名 成因。夫成因者。三相具足方是成因。彼闕第 二相。何名成因。設據當體。體亦不成。又設救
云。顯成宗故。不名不成者。既能成宗。應非不 定。又云。更破之。如相違因亦不成宗。應名不 成。彼雖不成宗。由遍宗法故極成因。明知。不
成約因體也。此難亦非。誰言唯名相違。不名 不成。若遍宗法是極成。何名相違。又若許有 初相即是成因。復違聖教。理門論云。若唯宗
法是因性者。其有不定應亦成因。准此明知。 有初無後亦不成因。有解云。闕初相名不成。 闕第三名不定。闕第二名相違。若其一往如
是判者。准理亦非。如第六不定。三相具足。何 名不定。如猶豫因。三相俱闕。何獨不成。如不 共不定。闕第二相。何非相違。故順疏解。
[0170b09] 問虛空實有。德所依故。對無空論。所依不成 者。如對大乘既立虛空。以為無為。所依有不。 若其有者。大乘即非不立空。若無所依。大乘
無為不立。答大乘不立別虛空體。故說為無 依。依如及識立空無為。說因有所依。體實非 空。對經部師。無虛空體。故無所依。或可。此
因對經部及大乘立。望彼所爭。即有所依不 成。隨一不成。有法自相。及差別違。四過所 攝。有云。立我所許我是實有。即所別不成。因
有自許言。亦應不極成。此我許言。唯顯自許 敵者不許。望敵因無所依。亦不成也。此判不 爾。若是共量。可不成收。若作自量置所許言。
故亦非過。不爾因雖自許。亦是隨一不成。又 復共量因置自許。亦得成因。如唯識論。樂大 乘者。許能顯示無倒理故等。問共量因置自
許言。無隨一過。宗置自許亦應無過。且釋。亦 得無過。又釋。宗置自許。因即隨一無依故過。 因置自許。有法不無非過。問既言共量。因喻
須先共成。因言自許他無。如何自因是令共 解。且解。據至極理他宗故違。因置自許。故得 無過。即如唯識樂大乘者。許能顯示無顛倒
理。契經攝故因。是以大乘經。顯無我理等。以 彼故違言不能顯故言自許。非不極理置自 亦得。又因明理。不簡有過。置自許簡共許無
過。問四不成除兩俱不成。自餘皆有自他猶 豫所依不成。然除隨一餘二不成。頗有兩俱 不成。亦自隨一猶豫所依不成耶。亦他亦共
耶。如自問他共亦爾。答且兩俱不成。必無自 他隨一不成。以二一別故。亦非自他共猶豫。 以疑決異故。頗有兩俱不成。亦自他共所依
不成耶。答有如佛弟子對數論。立我為實有。 德所依故。此兩俱不許有德句。兩俱不成。然 佛弟子等。不許有我故。自所依不成。若不爾
者。宗有法無。豈即無過。不可是兩俱。即非彼 過故。此即亦是自所別不成。如大乘師對薩 婆多。立他方佛聲。定唯是善。德句依故。此兩
俱不成。他所依不成。以他不許有他方佛。亦 他所別不成。即對此宗立我為有。德句所依。 兩俱不成。共所依不成。俱所別不成。不得有
自所別不成。是他所依不成。他所別自所依 不成。既隨一所別不成。不得是共所依不成。 以宗異故。如是頗有自隨一不成。亦自他共。
猶豫所依不成耶。答若自隨一。必非自共猶 豫。他自二別故。疑決異故。餘者可有。且自隨 一不成。是他猶豫者。如大乘人對外道。立無
餘滅人當得作佛。以有種姓故。此無餘人一 切皆無。言有種姓自隨一不成。外道不知。無 餘皆無。但疑種姓。為有無耶。亦自所依不成。
并自能別不成。自隨一不成。亦自所依不 成。如經部師對勝論。立虛空實有。德所依故。 虛空德句自皆無故。唯彼宗有自隨一不成。
亦他所依不成者。如大乘師對薩婆多。立他 方佛聲定不離識。以是不善故。他許佛有如 罵提婆。但自不許。他不許有他方佛故。聲亦
是無他無所依。自隨一不成。共所依不成者。 如大乘人對外道。立石女聲定是實有。我所 知故。彼宗有我。有法聲無。大乘無我。故自隨
一是俱無所依。問有自猶豫不成。亦自他共 所依不成耶。答有不於有法猶豫。於有法猶 豫。即非所依不成。疑決異故。又釋亦因猶豫。
亦猶豫所依不成。如因猶豫得名不成。有法 猶豫。何非因中猶豫所依不成。且據決定所 依不成。相對以明。但於因疑。非疑有法即是
此過。如大乘人對薩婆多。立已入無餘人。應 得作佛。佛為說法故。然彼滅無。兩非因依。但 自疑佛為說法不。薩婆多師。決定知不說故。
自猶豫不成。自猶豫不成。亦自所依不成者。 如薩婆多對大乘。立他方佛聲定有不善。彼 大乘者耳所聞故。然疑彼人為聞未聞故生
猶豫。復不許有他方佛聲。故自無依自疑他 無依者。如大乘人對薩婆多。立他方佛聲定 唯是善。即取前因亦生疑故。他猶豫自所依
不成共疑。及共所依不成。此四約因。雖有法。 決定作此分別。於中有分有全。及有法雖疑 復相對辨。亦有分全。皆准思之。問何理得知。
復有此等過耶。答理門論中說不成已結云。 如是所說一切品類所有言詞。皆非能立。若 非如前有此分別。更說何法名為品類。故應 如前差別分別。
[0171b01] 解不定過。有自他共。一一各三。有自比量自 不定。自比於他不定。自比於共不定。他共准 之。然自比於自及共不定為過。於他非過。共
量亦然。就他破他。於他及共自不定皆為過。 有云。於自非過。故唯識第一破他我量。器色 同處和雜等亦不為過此亦不爾。器色同處
非彼類故。非雜體一。以若例同。應例成假。故 不得類作不定過。若破他於自不定非者。如 毀他非他引同於自。豈非是過。為量亦爾。又
云。共量於他有不定。亦得是過。此義不然。既 云共量。即共因喻。於他不定。喻非已許。故非 為過。或得為過。
[0171b13] 解共不定中言。如大乘立離六識。外更有餘 識。許所知故。如色等量。犯自共不定。無共異 喻有自異喻。以總八識為異喻。所知因轉故。
今謂不爾。且空花等為同異收。若是同品者 有二過。一云。離自體外更有餘識。云何為離 自。自體無故。故為一過。二云。設為同喻。便
無喻依。以有義因成有義宗。便取有義同喻。 有義同喻。依無義所依。此亦不可。因通於二。 可得通依。喻不通無。故空花等非為同喻。若
非同喻。便成異喻。所知之因共許異轉。何成 自共不定。故此量非。或可為通。此量亦得。以 空花等第六識緣離第六無。今者空花亦有 法收。不離第六故。
[0171b26] 解共品一分轉。問如立聲常。無質礙故。此因 應隨一不成。何名不定。有云。取不障往來名 無礙。今謂不爾。如山石等。不礙通人得往來
故。應名無礙。今此就他宗。是俱品轉。若對佛 法。亦隨一過。或聲論對勝論立聲為常。無質 礙因。兩俱許故。但於同異。俱一分轉故。不定 收。非隨一過。
[0171c04] 解真故極成色。非定離眼識。自許初三攝者。 有云。三藏為遮相違量。相違量云。真故極成 色。應非即識之色。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
如眼識。為遮此量與作不定云。為如眼識。自 許初三攝。非即識之色。為如我宗他方佛色。 自許初三攝故是即識之色耶。今謂不爾。凡
相違決定量。如常無常相違。今言離識不離 識。可是相違決定。言應非即識之色。即非 返初量。何成相違。若取此量即名相違。即一
切量皆有此過。如立聲無常。應非無常聲。所 作性故。如瓶等喻。故又相違決定。因喻共許。 既云自許。即是自因。何得與他作相違量。若
此成相違。一切無正量。又云。但言初三攝 眼所不攝故。亦得與他作不定過。何須自許 言耶。解云。若不言自許。有他不定。為如眼識
不離識。為如我釋迦菩薩實不善色。定離於 眼識。今謂不爾。若為簡此。即諸比量多有此 過。如大乘破小乘。極微應非實有。有質礙故。
如瓶盆等。此亦不定。為如瓶盆假非實有。 為如我宗青黃等色是實有耶。又有釋言。此 非立自。與他作相違決定。以他立云定是離
眼識。是初三所攝眼識不攝故。如眼根。此亦 不爾。量無不定等過。與作相違。因有不定。何 須與作相違決定。以彼同喻有同分彼同分
眼不許同分眼根定離識故。設彼改云如彼 同分眼根。即有同分還為不定。又設若作。何 須自許言。又有解云。因云共許初三攝。此即
無過。若改因者。元非本量。別自成立。何須解 彼。設云共許。亦有不定。同分彼同分。俱共許 故。今謂設若彼。立云。是初三中眼識。及同分
眼所不攝故。如彼同分眼。此因簡略無不定 過。可與彼作相違決定。然復不假因自許言。 置自許言。明不作前諸異分別。又有解言。真
故極成色。不簡八六總為有法。義亦不然。有 違自過。豈八六識所變之色。亦令不離眼識。 令不離眼識。應不變相依眼識能親取。又
云。此但遮他執定離。言非定離眼識。猶此不 簡。八六俱得。不欲成定非離眼識。依此雖無 宗過。然因自許。此即自因與他作相違決定。
理亦不可。是故應如疏述。今者立宗。成自唯 識不離於眼識。然云。為簡不定。及法自相 相違決定過故。云初三攝眼所不攝。簡不定
可爾。簡法自相相違決定。理未必然。以若無 過可是相違。彼立量云。非不離眼識。初三攝 故。猶如眼根。此有不定。何名決定。以同分根
非定離故。但可遮餘同遍異分之不定過。然 法師意。據不定不離。與作決定。非據不定因 復作決定過。又自許言。但簡有法差別。不言
簡餘。亦未盡理。有違宗過。或可不定。豈可六 緣及非眼識正所緣色。亦令不離耶。今言亦 簡向所辨色。然第六識。與眼同時親所緣者。
及眼非緣之所有色。皆初三攝。唯望根境。六 所緣者不名初三。然法處中。不攝第六與五 同緣稱實之色。由此亦是初色境收。成不離
眼識故。有違自失。若在異喻中。即有不定過。 故置自許。意云。是眼識自許所緣之色初三 攝。非非所緣初三攝。若爾宗中有違自過。何
不簡略。答此簡訖何謂為簡。第八所緣他不 許有。五同緣意有部不成。若獨散意緣色非 實。故極成言並以簡訖。
[0172b06] 解四相違中言。如大乘對他立聲無常。意許 是識變無常。以八六耳三識同取故。據別違 一識故。唯違意許不失言顯。故成差別。今謂
不爾。如成他用。二共許有假他。替處不失言 顯。言無常者。無共許有。非是識變無常。替處 亦失言顯。何名差別。若云以三識別。言耳識
取無常。唯違耳識變。非三識故成差別者亦 非。若准下解有法自相相違。此亦正法自相 相違。違意許有。言顯亦失故。若爭無常復是
意許。是識變無常。亦所爭者即違二。因何獨 名差別。今疏解令准法師云。若立真我受用 眼等。即所別不成積聚性因。兩俱不成明前
所立。兩俱不成亦有所依不成等。故兩俱不 成不必有法唯定有。問如立大有非實等。何 得是有法自相相違因耶。答今取同異以為同
喻。望彼宗中非實等法。即正能成。今亦成有 性。此同異性便作異喻。此有一實因。於彼遍 轉。彼但同異。不是有性。故反成宗令作非有。
故成相違。正成立有。以實德業和合同異。皆 證為異喻。皆非大有故。今望所成宗中有性。 令離實等有有自性。故有一實因。於同異有
此有一實因不無能有。亦遍有法。故因無隨 一兩俱不成。故為相違。即九句中第六句也。 問若以同異。雖非不無。而不名有。有一實因。
云何彼轉。解云雖體不名有。而體不無之義 共許。今取此不無之義。為能有故。云有一實 等。然同異等上不無之義。即不名為有。故望
有句即為異喻。喻如空中有鳥。空雖不名有。 而得說空能有於鳥。同異亦爾。故因遍轉故 違所立。問實等五句。得名不無之有不。答曰
雖言不無。然不名有。若爾成唯識。云實等應 非實有。應是相符。彼量若成。明實等五是不 無之有。解云。雖立量破云應非實有。意破非
假名實。以彼立實有實體故。然不名有。故論 破意。應非有實自性。何故不無而不名有。 彼計如此。如以實體不無。皆由大有有。同異
和合非有有。云何體不無故。雖不無而不名 有。若不爾者。即不得成有法自相相違。以言 中說不無之有。而為有法。同異亦不無之有。
何得違彼有法。若云由同異非大有。違意許大 有。意許大有無。即言所顯不無之有。亦復不 立。以實等不無。由大有有故。成有法自相相
違者。此亦不爾。言中說有為有法。不唯取離 實等上之有。但總相言不無之有。即同異上 不無亦有。今喻雖違意許大有。不以意許大
有無。言中之有不立。以同喻力證令非實等。 復是不無之有。同喻力勝。不無有存。何名相 違。若云同異雖不無。而不名有。故成相違者。
即實等體雖復不無。亦不名有。俱不無故。若 云實等大有有不無之義得名有。同異非有 有。不無不名有者。亦應實由有有體不無。彼
非有有應非有。若言彼本許爾。何故不許本 許實等不無。而非名有。名有之者。即大有性。 疏問若難離實之大有性。所別所依。犯自不
成。亦犯違宗隨一不成。若難不離實等大有。 而非有性。即犯相符。亦違自教。彼寧非有。答 彼先總說。今亦總難。彼既成立離實之有。故
今難彼離實大有。令非此有。言同意別故無 諸過。今謂。總難離實之有令非有。即應弟子 正難離實之大有性。即有前過。若云不欲唯
難離實之大有性。但總難者還有後過。今謂。 法師此意言有假敘。如是若論弟子。唯難離 實之大有性。以破他宗不要有有法而為所
別。故無宗過。如破他我。應亦同此。若許有 我。違自宗過。若言無我。闕因所別。彼既成 量。此亦應然。由此應知。相違因者。若對敵
論。不唯一過。望彼意許。亦有所別不極成因 無所依過。如法差別不唯一故。此即立者望 敵。是他所別所依不成。今破他有。即自所別
所依不成。若共自量。此是即過。為破於他。就 他宗立。雖有所別所依不成。而不為過。又自 共量有法無義有義因依。此即為過。有法有
義無義因依。亦即為過。意云有義宗必有遮 表。因若無義。唯遮無表。故亦為過。問如立我 常。因云非作故此無義。因成立有法。如何言
過。誰言非作唯遮非表。而是無義。此言非作 詮非作體。如虛空喻故。若爾立我無云非作 故。應有義因依無義宗。何不為過。答雖俱
言非作。而取義別。此即唯遮故。是無義不欲 詮有非作體故。以龜毛等而為喻故。古亦有 解。宗因喻有義無義依有無。有義但依有。而
不分別自他共量。何者有義因依無義宗者。 又若有義因。必依有義宗者。如薩婆多師破 他。我應不作業受果。以周遍故因。如空為喻。
彼我自無因體共有。如何依無。若分自他共。 即無過也。若大乘師破他。即就他作量。俱他 有體自皆無體。可如所說。有解言。同異有一
實等。非離實有。故例破師主離實有。同異有 一實等。非即實有。例破弟子即實有耶。解云。 夫相違因。以立論之因。違立者之義故。唯難
師主之有。不將立者因違敵者義故。不得破 弟子之有也。問若爾有一實等因。為弟子共 許。為師主獨成。師主獨成因犯隨一。若是共
許。便兩宗因。何獨名為立者之因。若云成即 實有。不用此因。更有何因。設成皆過。又云不 將立者因。違敵者之義者。立者之因上明。破
敵者之義。何故不得違敵者之義。以共許因 故。又凡立量。必違他順己。舉因立宗。本意違 他。何非破他。又如勝論對聲論。立聲無常所
作性。即聲論立聲常將所聞性。既非立者之 因。云何敵者破立者義。若云共許。彼此俱然。 云何偏責。若云只可敵者之因違立者義。如
何不許立者之因。違敵者義。彼此異因不可 得故。今解師主己義但欲令他信。對彼成立 離實有。因違所立是相違。弟子之義。不欲令
師信。不對成立即實有故。師主不得返破。不 是即實有。若成實等不是有者。便壞己義。令 彼弟子無所承受。便不信故。又復弟子。計同
異性體既不無。亦是不無之有。無共同喻體 雖是有。而非不無故。不得難即實之有也。此 解極妙。無煩異求。古疏解。有一實因。何非隨
一不成。如立覺慧非思。以無常故因。有隨一 過。今此有一實因。以即離本非有一實故。因 不是隨一過者。亦不然。如無常。不離隱顯及
壞滅故。成於隨一。有一實因。亦不異即離故。 應是隨一。今解。如立大有為有法。不是有法 不成收。因言有一實。何故即為隨一攝故。今
因者亦望實等之上不無之義。能有一實非 即有句以為其因。取此不無以為因故。又此 有一實因同異之句。然離實等有一實義。俱
共成故何須分別。為是即離不成隨一。此若 分別。一切因皆有此過。如大乘對小乘。立過 去未來體非實有。現在無為所不攝故。亦應
分別現不攝因。為識變現不攝。為非識變現 不攝。此因既不分別。彼因亦然。若爾數論對 佛弟子。成立覺慧非思。以無常故。因亦不分
別。答亦不應分別。但爭覺慧是思非思。若爾 此量是無過者。便違自義思是覺慧。解云。此 宗有過。以不簡故。有相符極成。許除思餘諸
心所法。雖亦是覺慧。而不是思。或慧非總心 心所名。但是慧故。亦非是思。又因亦過。成法 差別相違。故彼意覺慧非思。意許是餘心心
所法。即非心所。以為異喻。無常故因於彼遍 轉。又無同喻。以彼覺慧是心心所總聚之名。 意許是心心所。更無別心心所為同喻故。因
但異有故成相違。設若非爭是餘心所。猶有 前過。故是似量。然現在無為所不攝因。或共 或他俱亦無過。又云。後三相違。既約臥具同
異喻中為難。此是喻過。何故乃說相違因耶。 答約義為過。是相違因。不約言為難。故非喻 過也。此解亦非。何以故。今此二喻。望所爭宗
皆為異喻。因於彼轉。即異喻中能立不遣。自 有能立不遣非相違過。即不定是。何非喻過。 以此中解似因體故。不言喻過。故不辨之。非
非喻過。如宗過中所別不極成。豈唯宗過而 無因過耶。
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
[0174a08] 有記云纂主大諱惠玄為忌三藏改為惠沼 (云云) 。
[0174a10] 正治二年 (庚申) 六月二十日書畢執筆 信西於超昇寺東別所寫之
[0174a13] 點本奧記云。
[0174a14] 本奧記云。
[0174a15] 興福寺沙門齊順敬發願書寫一切大小乘 經律論章疏等依其勸誘同寺覺詮寫了。
[0174a17] 于時久安四年歲次戊辰八月八日。
[0174a18] 傳得大法師藏後雇誂同法勤慶奉移點了。
[0174a19] 永萬二年春正月二十九日記。
[0174a20] 點本奧記云元興明詮天長八年略勘了。
[0174a21] 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講興福寺僧定寂以 安和三年 (歲次庚午) 二月 (己午) 晦日尋借明詮僧 都點本書 (云云) 。
[0174a24] 嘉應二年 (庚寅) 八月二十一日書寫了執筆 沙門澄惠同九月二日寫裏書了。
[0174a26] 同年同月同日亥刻於燈下寫噵了。
[0174a27] 同九月十三日戌刻許於燈下寫點了。
[0174a28] 同月二十一二三四都四ケ日之間加愚見 比校之餘緣相交其功惟遲□裏噵點皆加 校了其間專澡漱著法衣此書一卷三十八
紙書寫及移點誂僧澄惠令終其功於比校 者愚僧之功也以此善根敬報四恩愚僧遂 出生死之游泥群生速登菩提之彼岸 (而已) 。
[0174b05] 末學沙門釋覺憲記之
[0174b06] 正治二年夏六月之比語超昇寺沙門信西 十郎房終寫功了 (寫本永尊得業書也) 。
[0174b08] 同年七月上旬三日移點書寫噵了 (點噵本寶積院書也) 抑當年者世間飢饉人力衰微也而分活命 遂寫功勵微力移噵點志趣所之聊有二願
當寺伽藍造功速成繼隆佛法惠命長遠 (是 一) 往生內院面奉慈尊心不退轉發得菩提 (是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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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藏第 44 冊 No. 1842 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
【版本記錄】CBETA 電子佛典 2016.06,完成日期: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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