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n Wang Hu Guo Boreboluomi Jing Shu Shen Bao Ji 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經疏神寶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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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王護國般若經疏神寶記序[0286a16] 易於通經難於作記。欺佛也。易於作記難於通經。欺祖也。愚於佛祖之道不敢欺。而或有述焉。亦各適其緣爾。先是經疏始播於日本。卒授於海舶。其教法之隆污往來之艱險如此。晁文元公之後景迂先生之序詳矣。方今聖君賢相主盟宗教之秋。顧此經法寔為國寶。而獨得未記述。為教門缺典。一日昭慶講者行彬。抱負是書謁余於靈山。賓次作而曰。願得一記發揮。余謝不敏不得已。挾以東歸。暇日馨爐啟卷三復其旨。顧謂或者曰。難矣乎。非所敢知也。抑又年運衰矣。學荒志索。於此豈能及哉。或者勉之曰。此亦宗教一盛事。使見義不為惡得為勇乎。余曰諾。姑試圖之。未敢以為善也。[葶-丁+呆]成目之曰神寶記。云惟通人有以訂之。庶為他日奉行之張本耳。
[0286b02] 紹定庚寅中元日 善月 序
佛說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經疏神寶記卷第一
[0286b08] 【註】是經有二名。其末名龍寶神王。今摭二 字以名所釋。抑輪王興世有神寶自至 之言故云。
四明沙門柏庭善月述
[0286b12] 天台名家。寔以傳宗為本。而釋經次焉。然以 得佛心宗發旋總持故。凡申一經釋一義。亦 必有法於是首開二門。曰懸談大義。曰依文
申釋。凡諸大旨必搜在首題。申之以五重玄 義。謂名體宗用教相。夫法必有名名必有體。 體者其實也。亦主也。印也。苟得其印斯可信
受。否則邪外而已。宗者顯體之要也。以因果 為宗則體得其要。體顯故有用。備是四者說 而為教。則小大半滿頓漸權實得以區別。此
所以為相也。廣如法華玄義等文云云。此經 以人法下。別列此經五義也。以人法為名。謂 能說及所說法兼而目之也。據下出諸經題則
又有人法譬三單複具足之式云云。實相為體 者。凡諸大乘總指一實相印為體。以三德言 之。此經既名般若。凡具三義。正當實相即性
德法身體也。體必歸一而不離宗用。於是有 離合義焉云云。自行因果為宗者。謂宗必約 行而有因果。即此為宗。充體言之。正當觀照。
則自行。始因終果。無非般若也。權實二智為 用者。然用本解脫。正當文字般若照用為義 故。進取二智為用也。大乘熟酥為教相者。謂
諸部般若融通諸法。淘汰二乘成熟酥益相。 此當其一也。名有通別者。就一題內總十二 字。兼序品第一具三通別。如文云云。又佛說
二字為通。餘字為別。可知。言佛者下。隨釋一 題。謂佛為能說人。佛具十德以彰十號。覺其 一也。覺有自他覺滿之義。雖所對異其為覺
一也。亦可謂。三覺果圓名佛。八辯宣暢為說。 八音如常解云云。起信所謂圓音一演異類 等解是也。仁王下。明所說法。初仁王護國四
字。即發起一經之要也。仁王謂古今有道帝 王也。以今所釋則施恩布德為仁。統化自在 為王。此特見其德用爾。究明其道非此可盡。
文具四釋。初因緣。凡諸事義及機應能所皆 因緣也。言護國者。有能護所護。凡三義。一以 王為能護國為所護。則以王道而治國也。二
以般若為能護王為所護。則由持般若故。是 王與國皆得安隱。三以王為能弘法為所弘。 所謂人能弘道也。雖通三義而實正顯般若
以為能護。餘則助釋而已。又仁王下。約字訓 釋。言仁者忍也。亦含弘為義。謂其德能含弘 故。不即喜怒而發必中節。有以見其仁厚也。
二約教釋者。一家教門以藏通別圓為釋義 之綱目。故一一文義必約此四以辯淺深。則 教旨有歸機解無失。若約今昔部旨。則又有
開判義焉云云。文復為四。一一各二。謂約教 詮旨依文帖釋。初明藏教。若見諸法生等。則 藏詮生滅。法不即空必析滅會空故。生即有
也。滅即空也。空則塵等皆容是為國義。故不 動轉約文帖釋。則國安而王泰也。二乘所得 名為王者。以果從因而實兼果。對土可知。餘
三例爾。通詮諸法色即是空。與藏體析之異。 故不生滅。悉如幻化。三界煩惱一時頓斷。從 果言也。若亦從因仍通次斷。住於界外下。約
文帖釋也。別詮三諦次第。言空不異通。色無 邊故等假也。雖復無邊而與心不相妨礙中 也。若據教道止應齊此。而言無邊之法在一心
中。則似妨詮旨。今以二義通之。謂一約能造 心是。不妨在心亦融。但所造法非。於色不可 耳。二約住果而不在因。如說八地入無功用
道現十種身。是亦不妨教道之說。從於初地 下。帖釋。言不動轉而能動轉者。即華嚴十地 菩薩隨力隨分住十度中。其於事行無礙自
在故也。六字恐誤。應作十。若觀下。圓詮諸法 本唯理性故無生滅。以圓見事理一念具足 故。雖無生滅而生滅宛然。失唯生滅宛然則
約俗以名照。本無生滅。則約真以言亡。是亦 照真照俗以言照。遮真遮俗以言亡。則亡前 遮照照前遮照。亡照叵得而契乎中道。三皆
稱性故廣大如法性。三皆不動故究竟若虛空。 從初住下。約分真究竟。帖釋住國稱王等義 也。又三藏下。通約四教因果以判二字有得
不得。則三藏四果以惑盡故。得稱仁王。餘皆 未得。合名王而不仁。通教以去並從果說故。 通稱王亦可。三教止名小王。所謂二三小王
各理蒼品是也。當教自有優劣者。謂各當其 教相望言之。則仁王二字自為優劣。故曰非 仁則王。即優劣可知云云。又以世教言之。仁
而不王者有之。未有不仁而王者也。不仁而 王則桀紂是矣。三本迹釋者。其說有二。謂久 遠本迹則唯在法華。迹門尚非所聞。況餘部
耶。其餘迹中但得借用體用本迹。此復略開 二義。謂一約偏圓本迹云云。二約分論淺深。 則圓行為本別果為迹。通教佛地雖當果位
而望別成迹。三藏二乘雖同小果而望通屬 末。末猶迹也。故知屈轉相望其義皆通。或約 當教自論。各有本迹義不一揆。又約本迹高
下等四句論之云云。四觀心釋者。於前三釋 雖極圓妙。而望觀屬事。唯圓觀自行乃得其 理。故曰。譬如貧窮人日夜數他寶。為是故須
觀心釋也。文凡有四。即生滅無生無量無作。 約四諦觀門。觀色空等境隨教觀別故曰。觀 生滅法見色是有等三藏觀也。謂生滅色由心
所轉故。心得自在也。觀色即是空等通觀也。 不唯心得自在。以即空故色亦自在。故曰空 色自在。若觀空是色次第而入別觀也。瓔珞
所謂以二觀為方便得入中道是也。若觀色 空不二圓觀也。惟其圓頓色空本唯一理。以 約照邊不二而二。即照而亡二而不二。雙照
雙亡只在一念。體即中道故無非實相。一心 三觀三觀一心。本無前後。是亦一心三觀故 非縱。三觀一心故非橫。不縱不橫如天目等。
自在之妙莫極於斯。我今聖主下。約觀心釋。 推功主上。以道化故。具仁王之德。以正觀故。 彰護國之能。備斯眾善本迹高深莫得而擬
議也。是亦觀心具前三釋之意。配釋可知云 云。此下合釋護國義。如前釋王。已略明竟。亦 如後委解。故不別示。次釋般若。具言般若波
羅蜜。即一經能護之法也。良以般若智力能 使國王安隱政化宣流。其言本不可翻。經論 凡明五不翻義。此當尊重乃其一也。不翻之
旨理不可盡。今略對古論之。先指論所出。凡 二文。一則可翻。即開善所用。一不可翻。即莊 嚴旻師所承。故曰名含眾義。是亦多含義也。
若翻智慧則其理單淺。非全不可。今疏評二 說先斥次融會。則曰。各成諍競今為通之。謂 般若有二種。初約部旨具偏圓權實。有翻轉
不翻轉義。融會兩家之說。雖未正意容或有 此。次結斥。言火焰不可取者如論云云。謂般 若正智不可以偏見取。取則傷手害實。不可
取而取雖取之可也。但於取不取之間。不落 思惟不涉擬議。直下承當則實當有在。智慧 之言該離合二釋。亦未始偏於一端。故成論
作合釋。淨名以離言。苟如經釋。當是智以分 別為性。慧以無著為言。以分別故智即是有。 以無著故慧即是空。故離則為空為有。合則
中道斯存。而論作合釋。真慧即智。其於般 若為近。何定住之有乎。今此下。示部帙同異。 按經下文。佛於二十九年說般若。兼今所問
正當仁王。則五部而已。此言八部者。所出不 同。當是部帙開合異耳云云。有云。天王即仁 王部者。今所不取。若即是者。不應已說仁王
而再有所請。故知非也。雖有大經之文一往 名同。非謂正言二部。問人仁下。通論。人仁義 別云何得同。答據大經。仁即名人。與書所謂
人也者仁也合而言之道也。其旨頗類。而老 經云。聖人不仁等。疏謂以仁王行仁不求恩 報云爾。非不仁之謂也。正言仁與不仁。則道
非道而已。今仁王云者。正謂行道之主。若夫 背道則人猶不可。況得為仁乎。又問仁之言 何謂也。答以仁未易言。姑以字體論之可也。
故曰。從人從二為人二。即二畫等則三才之 道備矣。又曰。貫三為王即其義也。所謂下學 而上達者。其在斯釋乎。又問。昔人以此經為
非正譯。以其不見之目錄故也。答意大率以 目錄有無。恐偶遺耳。如後出三譯。豈得非正 邪。況有長房目錄。可考。信不誣矣。海庸下。
引事斥非。謂海上之庸古初之聖。皆以耳目 所不見聞。而臆斷其有無。焉知其實哉。革或 音棘。文見列子云云。且準下。正出廣略二本。
前後三譯明其真偽。作此評者過莫大矣。然 於三本獨疏秦譯者。以望餘二本而什譯為 優。辭理兼暢亦時所宗尚故也。波羅蜜者。翻
事究竟。又翻到彼岸。並彰般若之勝用也。謂 事究竟則其理可知。以前五度屬事。般若一 度屬理。事由理導尚為究竟。況理為能導得
非究竟乎。言到彼岸者。譬以船筏濟大海。而 有此彼中流之異。在此在中皆未究竟。唯到 彼岸則吾事濟矣。是皆至極義也。故曰生死
為此岸等。此雖帖釋而義猶通總。且屬因緣 爾。次約教釋者。藏以實有生死為此。滅有 涅槃為彼。中流則見思惑。所詮在小六度皆
事。未得為究竟到岸故。取道品八正為筏也。 通教此彼與藏不殊。但詮有體析故六度為 理。若望三藏則彼事理皆事。此則事理俱理
為異耳。別詮既以無明為中流。義當凡小色 空為此。此界內也。以菩薩假法為彼。彼界外 也。而以無量行願為舟楫。圓頓則極。事理言
之。事極極於理則。二而不二。理極極於事。 則不二而二。以例生死涅槃為此為彼。其義 可知。而實無生死涅槃可得。以之濟行則一
行一切行以為船筏。究竟至於大涅槃岸。此 之謂也。次觀心釋彼岸者。要不出約空假中。 以色空等為彼此義。而論修相。即託事觀門
也。如文云云。三假義如後釋。經有下。釋經字 義。梵云修多羅。舊云有翻或無翻。歷貫線等 五。一一約教行理三成十五義。委如玄釋云
云。又經者。訓法訓常。亦經緯為義。又如六經 之經。以此代彼故曰經耳。約教六塵下。則又 因經以明教體。夫經者。聖人所以示教也。因
教以悟道則有通有別。通謂十方佛土該於 六塵。皆為教體。如文云云。或以光明等。備 列六塵而作佛事。其於香飯自該三塵。香即
香塵。飯食入口自相綿味即味塵也。甞於唇 舌之間。有軟美等相即觸塵也。或寂默無言 而得三昧即法塵也。推而廣之。彼一一塵皆
具六根。而一一根皆具六塵。遍法界中根根 塵塵皆可入道。何適而非教體也。至於約教 本迹觀心皆可例作云云。縱使教外別傳心
要。至於無言無字但有一法當情及無當情者。 是亦教體。何處何法為別傳耶。自非深見此 理。難以筆舌既也。別則正以聲色為體。有佛
世滅後之殊。仍對名句文三。謂之一實。三假 和合成體。其為教也備矣。若以經緯之經釋 者。則如世端帛必先經緯以成文采。今為經
教亦爾。以文字為經則其常也。以人之心行 紬繹於其間為緯。雖出世正覺亦必由之而 成。故喻之以經。序者下。釋序品第一。亦相帶
來耳。大略可知。第二辯體為二。先評古釋。有 以文字為體。其義甚疎。固不足評。有以無相 為體。雖若得理而名言未的。故評曰永漫。亦
通漫也。猶不近云爾。有云。五忍十地為體。此 雖本經旨有文有理。謂羅什宗可也。而非體 義。夫體必歸一。未聞以數義為體。故知非也。
今釋為三。初依義釋云云。謂體者法也。別尊 卑崇君父。君臣撙節莫不有法。譬出世法體 亦若是。雖十界之別而同依一法性體。惟其
體未始異。則所顯極唯在佛。故凡大乘諸經 通指實相以為正體也。若約開廢簡體。非部 正意。故所不論。二引證云云。謂依於實相法
性而辯因果。就實相因果證經體。若如古師 所用。乃成以因果證實相為所斥。夫豈知所 謂宗家之體。體家之宗。義各有歸。如玄籤
云云。三約部教別論者。然向義猶通。故須 別辯。而右共別權實之判約部義也。次明傍 正。別指則曰云云。謂般若本菩薩法。而有共
不共義。共謂共二乘說。通教是也。不共者。別 菩薩法。別圓是也。準教明理。則實相之體亦 復二異。謂偏真實相。即所謂諸法實相三乘
皆得亦不名佛是也。中道實相對教可知。約 共不共以判權實。則共為化他權實。不共即 自行權實。若相望以論故。化他雖有權實並
名為權。自行例知。則成自他權實。故注云 云。今如上分別也。約教下。對前部義。今此正 約四教以論。則般若一時雖通諸部。廢半明
滿。唯說三教摩訶衍門融通諸法。其於二乘 寄大存小。密輪轉入故。有三乘共行十地等。 以傍正則通正接傍。以權實則偏權圓實。既
唯三教從極顯體。則正指圓極實相為體。亦 如光明有判教屬通就圓釋體之論是也。第 三明宗者。顯體之行也。行該修證總攝因果。
故以因果為宗不亦宜乎。於是有評古。有今 釋。昔人有以無生正觀為宗。多是肇師般若 無知論意。謂般若體本無生。則無生滅之知
也。即之為觀則離有無二邊。假名中道是為 正觀也。故文云下引證也。意本其文。以示之 曰。無生體空無所之見。雖知而無知。見而無
見。不行不受等。今家斥之。此得通教意。所謂 肇什釋經多附通意是也。雖得通意之權。而 失圓頓之實。苟為失實則權實俱非云云。次
今釋言以佛自行因果為宗者。謂佛所證極 智靈知寂照。為今般若之宗。夫言自行則證 唯在佛。他莫能知。言因果則行無不包。德無
不攝。既證是智。必契是境。所以一色一香無 非中道。說智及智處。皆名為般若。不可以有 心得。不可以無心取。離有離無玄契中道。然
則離有無者寂也。體也。有無宛然者照也。用 也。惟其遮照一時智亦叵得。無相亦無相。只 自無相無別無相也。以是為宗要莫過此。問
宗與體下。料簡同異。答以綱裘為喻者。夫綱 所以維網。舉綱則網目自隨。毛所以成裘。振 領則毛為之動。此譬以體從宗顯宗得其要
或以梁柱屋空喻。則空為所取。以宗從體言。 各有當也。今明同異。百在非同非異。如論離 合亦然。四明所謂如此辯體。不即宗用不離
宗用。方彰一家宗體之妙。又如金莊嚴具。本 譬非異非不異。今意少別云云。第四辨用者。 宗既顯體。體顯則有用。故次宗明用。亦即般
若功能力用也。有人下。評古。舊以內外二護 為用。如文云云。七難不起。如下列釋云云。今 評之。義有與奪。與其內外之言得真俗之一
端。奪則十地名通而不的顯言俗。只知其一 而不知其二。故不可依。是即奪也。今以佛 二智為用。則尚攝佛國因果依正。焉有世間
依報國土等而不護邪。故以勝攝劣舉正收 依。即內外二護靡不該盡。況二智之言其理 深長。優於古釋遠矣。抑凡言權實必照自他。
照自即照理。照他即鑒機。所謂上冥法性下 契機緣。未有照一而不照二者也。若附教以 論。則有三雙權實。如文云云。如薩婆下。引事
證用而有強弱。通別二智力用弱。如凡人弓 箭。圓中二智力用強。猶如聖箭。次何者下。徵 釋。言或等者。進退不定之辭。謂其通雖二智
平等。而是真空故照理不遍。別雖次第證道 方知義不及圓。故若照若證悉須捨偏從圓。 則其用勝矣。即權智下。以二智對同居等土。
令見思等惑難不起者。帖釋護國義也。所謂 十地行等雖通三教。而十地所行護義一也。 準此寂光亦應云護。文讓極果故不說耳。下
文雖有護果之言。而不在果。還在因心。後當 更明。又楞伽有須金剛力士護者。約化身說。 如彼云云。第五明教相者。通標指廣。然名等
四章具論總別。若非教相無以辯其淺深半 滿等義。此教相所以明也。今略明下。正判。謂 此部當般若。即諸部之一。以半滿即對三藏。
此當滿教。摩訶衍門該通別圓。摩訶翻大多 勝云云。衍亦大也。以五味次第。此當方等出 般若。譬從生酥出熟酥味相。二乘於是融通
淘汰遣蕩執情。堪至法華開顯一味。此猶通 相。若夫今部則別說護佛果德十地因行及 外護國土等。乃出世之至談。佛化之要道也。
又波斯匿王問佛。摩訶衍義當云何照。佛言 云云。既以摩訶衍為所照境。故知非三藏明 矣。雖非三藏。而所破并能通具四教。但三藏
既為所廢。故全非正意耳。雖有八偈下。釋疑 也。若部旨正意唯說大乘。而經有八偈談無 常生滅。此復何耶。故釋云云。謂普明王為斑
足所得。將以祭神。普明請依七佛法集百法 師說般若然乃就死。斑足聽之。於是法師者 為王說四非常偈 (文見下卷初) 王因以得空平等三
昧。輔行判之云云。即此文所謂勸王捨國。則 屬助道。非正經旨也。玄談大旨竟。
[0289c24] 次依文申釋為二。初通示分經。凡古今釋經。 隨其方土或分不分。故此列之。應云天竺震 旦。文闕略耳。如大論釋般若天親解涅槃。即
西竺分不分也。安師分三分。劉虬釋法華。此 土分不分也 (其二聖二賢德行事迹解經法式。具如大部補注) 。夫釋經貴乎
通理。分與不分惟義所在。初無固必。但分則 明乎起盡。否則免乎分裂。務在得旨。故曰人 情蘭菊。妓當作好。字之誤也。二正分三分。夫
聖人說法豈無所自而遽有所說邪。必也言之 有本。聞必其人。有時有方證信非謬。或光或 瑞發起無疑。於是有序分焉。有正宗焉。有流
通焉。文言序彰正顯者。本言正宗相帶云爾。 正宗則當機設教。流通則益在未來。乃其大 分也。二依經科判為二。初隨品分文。即序品
為序。此且約品分齊。非分文分齊。依文分者。 即自品末佛告月光下。訖經。為流通分也。二 隨文正釋又三。初序分為三。初標列異名。凡
為三對。謂通別對。主伴對。前後對。總不出一 序品也。二釋義者。兼本列釋總為四義。謂以 六事。列於經首。各得其實。驗非謬誤。故可證
信。由如來現瑞等五。得以發起正宗。通釋二 名一也。通序經經有之。別則惟在今品二也。 三世經初所列六事。皆金口所命。名如來序。
亦是阿難所傳證信。當是阿難序三也。列之 經初。名經前序。而言佛在時者。謂通序之六 事。在佛世亦是將涅槃時所命云爾。集者所
置。時在滅後名經後序四也。今且依下。對經 重結云云。三重述緣起。又二。初指經。二智論 下。引論凡二文。一如阿難申請四事。佛隨問
答。五事證信乃其一也。一如迦葉所問云者。 即正結集時迦葉所問阿難如佛所答云云。 四帖釋又二。初科文為六。如常解云云。次隨
釋六義。初言如是者。指所聞法。如下一部皆 所聞體。一言蔽之攝無不盡。若不如是則非 法也。故曰釋如是竟一部炳然。此之謂也。略
為二釋。初因緣為四悉檀。皆因緣也。文以道 同不與世諍為初悉者。仰則同知俯則順俗。 故皆無諍。舉時及方。為生物信。信為善本故
當為人。此本下科。通取足成爾。以破漚阿為 對治者。凡外道計不出有無。今以如是破之 則對治之正也。舊以信順釋如是。此當第一
義者。既信且順理莫如之。二約教釋。依教所 詮明如是義。謂若詮真俗一有一無。阿難傳 之不異曰如是者。即三藏義。若色空不二不
異曰如曰是者。通義也。別詮生死為有涅槃 為無。如是有無次第出入。別義也。圓詮生死 即涅槃無非實相為如。如如不動名是。即圓
經如是義也。此經具詮三教如是之義。阿難 一一傳之無差。亦令後世隨教取解也。本迹 觀心文略者。本非部旨。觀義則備也。我聞者。
我謂阿難。聞持之人。論以耳兼眾緣。則有所 聞。為世界悉。舉總攝別世諦義也。以結集法 藏稱我聞為為人者。因感悲泣等皆生物善
故也。以稱我聞故三疑即遣為對治者。疑而 不決則眾懷未暢。遣疑所以破惡也。三疑論 如別章云云。實諦本無有我。隨俗稱我。而了
無所聞。故以無我而我不聞而聞。當第一義。 約教釋我者。我凡有三。謂見慢名字。對凡夫 等而有多少。阿難既是學人。而斷見伏慢。隨
世稱我。三藏意也。又阿難本當無學。迹為侍 者故退居學地。非實未至。至結集時須發前 迹示證四果。方堪結集。良有以也。舊多不明
此。因以示之。十住婆沙四句稱我者。謂凡 墮四句皆名邪見。若無有我誰當聞者。通意 也。若大經稱。阿難多聞士。能解我無我。以至
分別我無我二不二等。前後次第者。別意也。 知我無我二而不二遮照雙融。方便為侍者。 圓意也。又正法念下。明阿難有四。釋四我義。
謂歡喜賢海次第持三法藏。阿含有典藏阿 難。持菩薩藏。蓋只一人而具四德。衍小令大 持四法藏者。約教意也。觀心釋者。不出以我
無我等用配三觀。則妙境義成。妙觀斯立。觀 心意也。次釋聞者。為二。初設疑徵起。謂阿難 佛得道夜生。命侍以來方二十餘年。爾前之
經應不聞邪。二引經論約因緣釋。具四悉檀 義。即論云下。約展轉聞世界悉也。報恩經下。 願乞重聞。聞則生善為人悉也。胎經下。追現
入胎等相。則爾前化事悉應見聞。胎表不淨 破惡悉也。法華下。以得記故憶念現前。得佛 覺三昧無不聞者。即第一義。文多一令字。總
略結釋意不煩也。二約教釋聞者。如前釋 我具我我等義。今准我釋聞。亦應例爾。以次 配釋。則歡喜持聞聞。三藏法也。後三可知云
云。一一教下。委釋所以。具在諸疏。不煩引 也。一時者。聞持和合之時。謂聞即所聞。持即 能持。二者苟不一時不名和合。機應一際佛
化斯成。此復為二。初因緣釋。肇師所解事顯 理文。當世界釋宜也。大論釋時有假實者。時 本不異。詮義有殊。故以二三字別之。非必難
易也。所以迦羅詮時是實。為內教弟子依時 食護明相晷刻不可差故。三摩耶詮時是假。 為破外道計時為常彰念念無常故。今分配
二釋。文旨顯然。不必他解。第一義以無時無 不時為時者。雙非假實正顯中道第一義也。 故知時義大矣哉。指廣可知。二約教明一時
者。然以教所詮理行所歷位在藏通。則智有 析 體。於別圓則證分地住。雖有下中上上上 之別而證入之妙不容前後。故云一時。若論
此經。具說三教。合各從正。如上分別可也。而 此別圓約接入說者。以般若通為初門。接正 分岐故。從初為言。乍分接正。以正例接卒歸
乎正也。佛者。能說教主也。雖通四教讓在下 文。今且總作四悉義釋。謂佛名為覺。諸煩惱 者所覺也。身心二病者。兼業報也。因果圓
滿等。三覺義足。能所具也。具故覺道能破有 縛。乃名為佛。而有機感時處之異。即世界悉 也。謂劫初無病等。皆非感佛時也。東天下富
而壽等言。不感佛處也。八萬歲時。雖曰長壽 非感佛時。南天下人能未見果而修因。是能 前覺者也。故雖減初乃至百歲。通能感佛。所
以佛出其地。日若不出下。文有譬合。謂佛 譬如日。日若不出則池花不現。出則生也。是 花因日出。善以應生。為人悉也。委合可知。三
乘根性下。以有出世機故即能感佛。所謂斷 有頂種者。即第九地一品思盡永出三界。故 曰永度生死流。反顯若未破惡則不能感。此
對治悉也。佛於法性下。以法性體遍一切處。 未始動出。若有機感。於無動出見有動出。然 則見有動出者。應化也。本無動出者。法性之 身第一義也。
佛說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經疏神寶記卷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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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藏第 33 冊 No. 1706 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經疏神寶記
【版本記錄】CBETA 電子佛典 2016.06,完成日期: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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