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 Yin Jiashe Lun 取因假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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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因假設論一卷陳那菩薩造
三藏法師義淨奉 制譯
[0885a25] 論曰。為遮一性異性非有邊故。大師但依假 施設事。而宣法要。欲令有情方便趣入。如理 作意。遠離邪宗。永斷煩惱。如是三邊。皆有過
故。我當開釋。此中取因假設。略有三種。一者 總聚。二者相續。三者分位差別。言總聚者。謂 於一時有多法聚。隨順世間。以一性說。如身
林等。言相續者。謂於異時因果不絕。以一性 說。如羯羅羅等位。名之為人。芽等轉異。名 之為穀。言分位差別者。謂於一事有其多性。
異不異時。而為建立。如色生位異無常性。有 見有對。業具性故等。由此三義。密意說有補 嗢揭羅。及證圓寂。然此三義。但是假設。不可
說為一性異性。及總無性。有過失故。此中且 辨總聚有聚。無異性言。事唯二種。為當許 有。此二自性。遮其性別。謂於有聚。總聚不
別。名無異耶。為但無餘。說名無異。此有何 過。頌曰。
若無異性體無別 有聚更互成無異
或於總聚別事殊 此復便成多種體
[0885b15] 論曰。若許手等自性與身是一名無異者。此 即於身無別性故。手等更互成無差別。手便 成足。違世間故。或復說彼別別支分非身自
性。於聚集時說為身者。此即全無總聚自體 少分可得。為異前義故置或言。若於別事非 是總聚自性者。即是自性差別由別性故。於
聚集時云何與彼無別自性得成應理。不由 總聚捨自性故。此復便成多種體性。總聚於 多無異性故。若別若總是無異性。由非總別
捨自性故。若頓若漸皆成多性。望彼諸事無 異性故。如是且辨二計過失。頌曰。
若言唯遮餘有性 二種非有汝成過
若一有性是所遮 非無別故兩相似
[0885b28] 論曰。若言唯遮餘有性。二種非有汝成過者。 若於有聚無別總聚名無異者。此即更互相 待成無異性。若於一處有無異義。第二亦爾。
云何汝得免斯過失。如無總聚。有聚亦無。若 異此者。無異之言便成無用。若一有性是所 遮者。縱許如是於他所執有分實事。唯遮於
此名無異者。此亦不然。事無別故。兩處相似 由無異言。一處既爾於餘亦然。如初無異言 故。汝不應但遮一處若言意許唯遮彼者。應
可但言無其有分。勿言無異。彼之有性是不 樂故。若其許彼體性是有不許異者。說無異 言方成應理。又有異義。非無別故。兩相似者。
如離手等更無別身。是有分故。如是手等亦 待指等成。其有分手等。如身亦成。非有如 是。乃至極微待於聲等。聲等復待薩埵等。薩
埵等復待喜等。待異功能。此即分與有分 同有分性故。汝所執便成非有。如是且辨許 無異性。有二種過。頌曰。
異性亦爾以一邊 於支分處別別轉
一邊便有無窮過 或非是一及全無
[0885c19] 論曰。異性亦爾者有二過。言流至於此由彼 於自支分轉時。或別別轉。或復遍轉。此中且 辨別別轉義。若以一邊。於手等處。有分轉
時。彼亦一邊。猶如手等。復更應有一邊隨起。 如是展轉。有無窮過。或非是一者。異無窮過 故置或言。若言身分一邊更不轉者。此即應
無一有分義便成有分唯有一邊。若爾應許 唯有手等。何煩黨執於己支分。有分轉耶。及 全無者。一邊無窮。及更有過故置及言。以此
一邊。於分轉時。此即全無有分可得。由非有 分如手足等。有其一邊。若言有分離手等時。 無別支分。有分體一故若如是者。便成於彼
別支分處各各遍轉。唯此二計更無第三分 別執故。頌曰。
若遍彼成多種性 及於手等互無差
或此非彼故便成 諸事皆同一微性
[0886a06] 論曰。若言遍者。所許有分與支分量同。於 一一處皆周遍故。彼即便成多種體性。更有 異義故置及言。由於一處遍皆有故。由不許
彼別處性故。及餘支分更互無差。由彼和合。 同一處時。事無別故。此則手處應許有足。便 違世間共許道理。或此非彼者。更有異計故
置或言。為避前過云有分體。於足轉時非於 手等有分別轉此則無有。於餘支分同處過 者。此同捺癭反出眼睛。若如是者。一切有分
成一實事。是故諸事成一極微。由彼有分。於 自支分。展轉起時。乃至唯有一實極微。住處 可得。此一支分。便與有分。同一極微。此有分
執理成無用。及違自宗。若言離於色等。別有 極微。即無如前所說之過。由彼不於色等處 轉故無此失。理亦不然。於此亦有二執過故。
故應許此。有別方分。或無方分。若爾何過。頌 曰。
有方分性非極微 為遮一性異性故
或無方分多不聚 或復眾同於一微
[0886a25] 論曰。由非如是所執極微。理得成就。有方分 故。由此方分。更成轉細。又復彼遮一異性故。 由此於彼自支分處。或同或異。唯此二種。無
第三計。已斥其過。非諸極微。有方分故。既 無方分。假令共聚。亦不和雜。設許同處。皆同 一微。然此極微。不得和聚。一與諸微。相障礙
故即諸微體。共成於一。由同處故。如是已說 總聚有聚一異之過。頌曰。
相續若一捨嬰孩 漸次乃至童年位
應失自身非不異 若言不失便相雜
[0886b06] 論曰。若許相續。於有 續 事。無異性者應許自 性。有其二種。由此說為相續自性。或但遮餘。
此之二種同前總聚。已斥其過。於中別者。今 更決擇。若別別位領受之時。為捨前位。而領 於後。為當不捨。斯有何過。若捨嬰孩。至童年
位。應失自身。汝若許此。於嬰兒位。是不異 者。彼移易時。自體應失。於此位中。無異性 故。故汝宗云。凡諸實事。有別法起。有別法
生。為轉變者。無如是理。然非不異。移轉位 別。安危異故。言不異者。此即是彼如是且論 轉捨之過若不失者。法相和雜。不捨嬰孩。領
童年位。孩童等位。體相和雜。應成無別。然不 見有如斯之事。已說不異性過。頌曰。
若是異性身不安 為欲求安勞妄設
轉不相應及生滅 若言體別成實事
[0886b21] 論曰。相續有續。體若異者。諸有先病。後時求 差。所有劬勞。皆成妄設。流轉之理。不相應 故。曾不見有別體之物。如牛馬等。得相續故。
若言不可說事亦不見者。此難非理。是所成 立故。由離二邊。於世間事。因果之處。見有斯 事非於餘處。又如酸酒。欲轉成美。心散亂人。
修令寂定。所設劬勞。並應無益。由體異故。若 異性者。生滅之理。亦不相應。諸有生滅。相續 起者。應於現在。支分處轉過未現在。云何轉
耶。一分全遍。並如前破。又性異者。相續體 殊。不應生滅。此復何過。若言別者。有為相 異。所許相續成實事有。此不應理。次後當說
相續一異。已彰其過。復次分位差別。於果 性等。其事云何。頌曰。
於果性等分位處 取彼事已施言說
若異彼者事無體 不異二過辨如前
[0886c08] 論曰。於果性等。分位之處。取彼事已。而興言 說。異彼無體。謂於色等。說為因果。一異性。 自他性。有見有對性等。若言彼事異於此者。
此即便成非因果等。亦無自體由無一事。不 待於德。於自體處可成言說。此不異性。有二 種失。如前總聚已彰其過。於隨有處。應可思
之。若於有法。說無異性。捨不捨性。亦如前 辨。或此於身相續轉時。有差別性。譬如牛 味。於熱病者。能為止息。復能於此。為發動
因。已說三種假設之事。異不異性所有過失。 總撥無者。次當辨釋。頌曰。
若不許身是實有 無倒說法應無益
又復應無邪見人 亦無差別作用事
[0886c21] 論曰。如於身處。顛倒說為常樂我淨。無倒為 說四念住法。若無身者。應成無用。又若不許 有相續者。能治所治便成差別。如於餘身執
以為常為對治彼。便於餘身為說無常。此成 無用。復次若無分位差別者。說無常等法。亦 為無用。又邪見人。說無施無受等。及諸總
聚所有福事。應非邪見。然衣食等所有施物。 皆是總聚。如有說言。風不能吹。河不流等。言 無相續。亦非邪見。然非佛教。許彼風等有實
業用。雖有風吹等用。然而不許彼能向餘方 相續生起。若無相續。皆無如是邪見之事。若 無分位差別者。於一色處苦集二相撥無之
時邪見差別應成非有色無別故。亦無差別 作業之事。又若不許有總聚者。於毘訶羅窣 堵波等。福德差殊。應皆非有。又相續別故。其
福亦殊。如世尊告勇健長者曰。若有苾芻。受 食食已。入無量意定。正念而住。於如是等福 德差別。應成非有。 若 不許有分位差別者。此
差別故。業用差別亦成非有。事雖不殊勢力 有異。其用亦別。是共許故。猶如毒藥。和餘物 時。便為害命。療病用故。如是等類。撥無其
事。皆有過失。若有如是眾過失者。何不許彼 是實物有。此不應理。有過失故。何者是耶。頌 曰。
由遮一性異性故 非是展轉藉因成
自體亦是可說故 似境唯從於識起
[0887a18] 論曰。由於色等。是實有故。更互相望一異之 性。是可說故。其總聚等。是不可說。若如是 者。身望餘身。云何名異。此由非是更互相因。
凡諸事物。若捨於彼。而心取此者。斯則不名 取因假設。由不取彼以為因故。然於身等。更 互相待。若捨彼時。意不取此。此乃方名取因
假設。若捨色等。無其總聚。是故應知。但於自 事一異之性。是不可說。非於一切然分位差 別。於異性等。更互名異。說之為假。若如是
者。於色等處。亦不取故。說為異性。應非實 有。理不應爾。由彼自體。是可說故。亦是可得 體相別故。非於餘事不棄捨故。然此似境。亦
從識起。於彼所有一切境相。若離識者。即不 能知所有自性。亦是假設。故無有過。如有頌 言。
鬼傍生人天 各隨其所應
同處心異故 許境非實有
[0887b06] 又總聚等非實物有。非是有為無為性故。一 切諸法。皆是有為無為性攝。此且非是有為 之相。頌曰。
相不相應非有為 若言有說是密意
於數取趣亦見說 若是無為應不壞
[0887b11] 論曰。若是有為。應如識等。有生住等有為之 相。此不如是。於總聚等。二微聚時。相乃無 邊。有無窮過。亦非假事。有如是相。一事便
有。無邊相故。然於現有假施設事。聚集等時。 便有生滅。可了知故。若言有說者。實有此言。 說總聚等有為之相。如有頌曰。
積聚皆消散 崇高必墮落
合會終別離 有命皆歸死
[0887b19] 此謂三謨訶等。說有滅相。於毘訶羅等。說有 生相。雖有此說。皆是密意。非於勝義有如是 相。此生等相。世人皆知。於假處有。即如其
事。而為說法。此由隨順離欲事故。雖非勝義。 順清淨故。為欲利益諸有情故。作如是說。佛 告諸苾芻。若見女人。與母狀同者。應為母想。
如是等言。皆是假說。寧知生等。是密意說。非 勝義耶。於補嗢揭羅。說有生等故。如有一人 出現世間能多利益等。又說一切有情皆依
食住。又說吾今衰老。須供侍人。一切有情皆 歸死等。然非於人有生等事。如是且辨。於 總聚等。非有為性。若爾應許是無為性。若是
無為。應不滅壞。由無為法無滅壞故。諸總 聚等。應是常住。如虛空等。非總聚等。可成 實事。有為無為。皆不應理。豈復世間於現事
處一異性等有不可說耶。有如是說。現見世 人。於衣等處。於絲縷等。不曾思量一異性等。 而皆共為賣買等事。世尊為欲利益世間。方
便宣說。亦不言其一性異性。頌曰。
世尊欲令斷煩惱 同彼世間可思事
不言一性及異性 方便說法化眾生
[0887c11] 論曰。諸佛世尊。不壞世間。如其所有。離難思 事。於諸眾生。隨其意樂差別之性。於被纏迫 隨眠位中。為欲斷彼諸煩惱故。宣說法要。佛
告諸苾芻。汝等勿同世人作無益思慮。我說 能知能見盡諸有漏。非不知見。乃至如理作 意。非不如理。如是應知。如理作意是斷煩惱
之正因也。不如理思。能生眾苦。當遣邪思。宜 順正念。頌曰。
一切義成由此本 易為方便極難遇
色命須臾不暫停 智者宜應速修習
取因假設論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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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藏第 31 冊 No. 1622 取因假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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