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nyāyānusāraśāstra (Apidamo Shun Zheng Lilun)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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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七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緣起品第三之七
[0491b10] 如是所成。取為緣故。馳求種種可意境時。必 定牽生。招當有業。謂由愛力。取增盛時。種種 馳求善不善境。為得彼故。積集眾多能招後
有淨不淨業。此業生位。總名有支。應知此中 由此依此。能有當果。故立有名。上座釋言。有 謂有性。故世尊說。有謂當來後有生起。有性
即是當來世中果生起義。如是所釋。理教相 違。有應與生無差別故。當果生起。體即生支。 則緣起支。便應數減。若謂現業是有因故假
立有名。亦不應理。業體即是現有性故。業是 現有性。能為當有因。故不可但言有因故名 有。自性是有。寧假立名。如業有為因感異熟。
有此果有。豈假因有為名。設許假立名。非失 有自體能有所有。俱有性故。為證彼義。不應 引此經。由此經文有異誦者故。云何異誦。如
有誦言。有謂能令後有生起。設如彼誦。理亦 無違。此於因中。說果名故。由有體是當有起 因。假說當來後有生起。為顯此義。故世尊說。
取緣有已。次為顯有是生緣故說此契經。又 有於生為因最近。故契經說。業為生因。為顯 業有是生近因。故於業有因上。假說果名。此
事必然。故後總結。言取緣有有緣生故。又餘 經說。佛告慶喜。招後有業。此中名有。是故上 座。所引契經。於自釋有不堪為證。唯對法
者。所釋有名。符理順經。最為殊勝。有有二 種。謂業異熟。今於此中。唯取業有。辯當生 果近因性故。如前異誦契經中言。有謂能令
後有生起。即如前際業說行支。今後際中。業 名為有。此顯生死前後際同。惑業為因。招異 熟果。上座妄執。此有支名。總攝一切有。經不
別說故。謂佛總說。有略有三。故知有支。攝一 切有。若不爾者。世尊但應說此為行。或說為 業。復有經證。如契經言。有謂當來後有生起。
又世尊告阿難陀言。有略有三。欲色無色。又 世尊告阿難陀言。業感當來後有名有。又契 經說。諸有若無。頗有有不。乃至廣說。故取能
作業有生因。業為有助令生有起。是為略述。 上座所宗。如是所言。皆非善說。雖不別說。然 應別解。如說。識等緣名色等。雖於此中總說
三界所有緣起。而許依容有說。識緣名色。名 色緣六處。如是此中。雖不別說。而應別解。謂 三界繫業。說三界有名。如是有何過。若異此
者。應攝非情。謂彼自言。若於此法。欲色無色 貪等隨增。此法如應。名三界有。非情諸法。亦 欲色界貪等隨增。以於此中不別說故。亦應
攝彼。而彼不許。故非總攝。若謂此中依無明 等有情說故。雖總說有。而不可謂亦攝非情。 豈不此中但依流轉還滅次第。及依惑業為
因感生。次第說故。雖總說有。而隨所應。但依 不善善有漏業。說為欲色無色三有。若此有 體如彼行支。何不如彼以行名說。前於思擇
行名義中。已辯餘無所隨義故。何不名業。為 欲顯此感後有因。是業差別。非一切業皆後 有因。故立有名。不說為業。又業名有。聖教極
成。如七有經說為業有。故彼所說。不別說故。 知有支名。攝諸有者。違理教故。非為善說。彼 所引經。應正詳辯。且初所引頗勒具那契經
中說。有謂當來後有生起。此前已釋。謂此經 文。有異誦故。及於因中。說果名故。又彼所 引。三有契經。亦不相違。總問答故。非我等說
一切取蘊不皆名有但有支內。業有勝故。唯業 得名。然彼阿難陀。總問諸有。不問有支故。佛 還總答。故彼所引。非證有支通以三界諸有
為體。又彼所引二有契經。亦不相違。以總說 故。謂於業有異熟有中。總說有聲。俱有性故。 前三界有。總以有聲。說三界繫一切業果。今
此為顯因果差別業與異熟。說為別有。或三 界有。以一有聲。說無量門。諸有漏法。今此但 說感當來業。及後有果。總名為有。或此經說。
業感當來。後有名有。此經正辯感後有業名 為有支。如何引之。證通名有。故此文後。復作 是言。若欲界繫業有無者。頗得施設欲界有
耶。不也世尊。乃至廣說。此顯要有業有方有 異熟有義。即正說有緣生謂當生位。已有身 根命根異熟說名後有。如是即以有聲說生。
非業俱行異熟名有。此於後有。無感用故。如 是聖教。順對法宗。如何引之證成彼義。又彼 所引大緣起經。諸有若無。頗有有等亦不達
義。故復引來。此中世尊。為辯行有取果與 果功能時別。言諸有若無頗有有不者。寄問 欲顯業取果時。謂若此時無現業有。必無能
引當生有義。於此文後。復作是言。諸有若無 頗有生不。此寄問顯業與果時。謂若過去業 有無者。必無生有令正起義。或此後文意顯
業有。雖取果已要未斷滅。方有與生令正起 義。若無過去業雖未斷。已滅無體。何能與生。 而今契經。作如是說。若謂猶有舊隨界故。此
但有言無作因理。故此一分經義有別。非證 要有現在業有方令現在果有亦有。現業俱 有非現業果。如何無業。彼有便無故。此經非
證有支通攝有。此中業有是能有。若異熟有 是所有。如是所有。即是當來業果生中之差 別義。此中正說。能有為有已具成立。如前行
支。然彼復說。故取能作業有生因。業為有助 令生有起。此非諦說。唯取諸業。為此有支。已 於上文。數成立故。契經唯說取緣有故。唯許
業有取為緣故。豈不上座於此義中已立有 支。唯是業有。不說取緣異熟有故。由此所說。 業為有助。令生有起。但如童竪自室戲言。非
佛說故。業俱行有。於後果生。無感功能。前已 說故。若謂業有由異熟有助其力故為生有 因。是則彼宗。生無色界。業有起位。都無異
熟。既無助力。應不招生。若謂爾時。有異熟 界。前已破故。理亦不成。設許業有由異熟有 助其力故。為生有因。是則有支。唯是業有。唯
此業有。用取為緣。能作生緣其義成立。諸對 法者。亦許一切無明等位皆具五蘊。然就勝 者。以立支名。餘劣俱生。但為助伴。故異熟
有。於有支中。非立名依。以非勝故。又彼上 座。忿嫉纏心。毀罵先賢。辯取緣有。唯顯業 有以為有支。故自問言。契經所說。取緣有者。
何因故知。即自答言。以現見故。謂今現見。欲 取為因。無量有情。造種種業因戒禁取。內外 道人。種種受持苦難行業。因見等取。毘婆
沙師。外道等人。起諍論業。此中彼自不說有 支。謂取為緣。業異熟有。佛亦不說。離業有 支。故彼所言。總攝一切。有為取緣有者。前後
相違。不順聖言。非佛弟子。如斯顯說違理教 言。著違教理。顛倒妄見。執為真正。異外道 宗。毘婆沙師言順教理。所有見解。符會理教。
撥為邪妄。同諸外道。如是朋黨。讚己毀他。有 智者聞深可喘笑。是故先說。今於此中。唯取 業有。辯當生果。近因性故。理善成立。唯由業
有。從此命終。復結當生。非異熟故。正結生 有位。即立為生支。如此生中。行為緣故。初 結生位。名為識支。如是來生。有為緣故。初結
生位。名為生支。此位此名。正所須故。謂於現 世。識用分明。未來世中。生用最顯。隨自用 顯。立以支名。或餘經中。說生苦故。為造天
趣。後有業者。令生厭捨。故說為生。或顯後 有業皆能招苦果。為令不造故說為生。由是 餘經。說生等苦畢竟寂滅名般涅槃。我不說
生名依不相應行。是故上座所設難詞。如在 空閑獨為哀泣。又先思擇有為相中。已遣彼 言。故不重述。此生支後至當受支。中間諸位。
總名老死。即如現在名色六處觸受四支。於 未來生如是四位。名為老死。為令厭捨欣當 有心。以老死名。顯當過患。若今世識。即未
來生。今識為緣。但生名色。生應非遍為老 死緣。或老死名。非通四位。故至當受。名老死 言。應更思擇。此無有失。老死支名。定通四
位。隨容有故。說以生為緣以一一支皆名老 死故。於老死位。說有四支顯未來生。亦如現 在。得有前後為因果義。如何知佛以老死聲。
總說當來名色等四。佛於緣起後際果中。已 說一支。唯餘四故。如是正顯。於三生中具十 二支有輪無始。過此更說。則為唐捐。說十二
支義圓滿故。若謂當果唯應說生於義已周 說餘無用。此亦非理。若但說生。後際果中。未 遍說故。如過去世二支為因。招現在果已圓
滿說。如是現世三支為因。招未來果。亦應具 說。為顯後際如前際故。若異此者。教成減失。 以不遍說後際果故。或愚者聞毘瑟笯等諸
天世界。若得往生。彼唯有生無老無死。聞已 造集種種邪因。如來說生皆有老死。為遮遏 彼求生方便。故於當果。不但說生。彼上座言。
世尊非以老死聲說當來四支。以老死名無 差別故。又契經說乃至死故。彼言非理。前已 說故。謂前已說後際果中。已說一支唯餘四
故。四支雖別。老死義通。故以一名說四無失。 如是而說。顯前後際因果相應。不增不減。若 過四位。立老死支。所說便增。無所詮故。亦名
為減。不遍說故。由是老死定攝四支。乃至死 言。亦無有失。前際業果。死為後邊。非越四支 別有老死。後際業果。理亦應然。除初位生。
餘名老死。望終盡位。說乃至言。非謂先時不 名老死。又望定有。說乃至言。於生支後。死定 有故。由是彼說。不堪收採。何故但以有為相
名。說後際果。不說前際。現不現見。有差別故 謂前際果。體及生等俱可現見。舉體便知。後 際二種。俱非現見。唯顯彼過。令厭息求。如
說。苾芻色生住起。應知即是苦生病住老死 起義。乃至廣說。生與老死。各說一支。顯彼功 能時分異故。或佛於此緣起義中。說世俗生
等非就勝義說。彼初起位。總說名生。終盡位 中。總說名死老。非定有然順死故。不別立支。 總名老死。或蘊增位。總說名生。蘊減位中。總
名老死。或諸愚夫所欣樂事。總名為生。即彼 愚夫所厭離事。總名老死。故生與老死。各別 立一支。豈不亦有死緣生。何故唯說生緣死。
由決定故。作如是說。謂有死者。非定有生。諸 有生者。定有死故。若爾有生非定有老。由此 中老據世俗故。如何可說生緣老耶。以若無
生定無老故。如無雲處則定無雨。非此中生 定從死有無間而起。以有生支中有無間而 得生故。由此佛說有情緣起。具十二支。義善
成立。又諸緣起。差別說四。一者剎那。二者遠 續。三者連縛。四者分位。有餘復說。顯法功 能。此中剎那。謂因與果。俱時行世。如契經
說。眼及色為緣生於眼識等。有餘師說。一剎 那中。具十二支。實有俱起。如貪俱起發業心 中。癡謂無明。思即是行。於諸境事。了別名
識。識俱三蘊。總稱名色。有色諸根。說為六 處。識相應觸名為觸。識相應受名為受。貪即 是愛。與此相應。諸纏名取。所發身語二業名
有。如是諸法。起即名生。熟變名老。滅壞名 死。上座謂此非應理言。一剎那中。無因果故。 違聖教故。了義說故。謂俱生品。因果定無。俱
生法中。誰因誰果。又此所說。違於聖教。如世 尊告阿難陀言。識若不入母胎中者。名色得 成羯剌藍不。行有三種。於諸受憙。說名為取。
吾當為汝說法增減。趣苦集行。趣苦滅行。非 此品類可有集沒。但由掉舉無量過失。魍魎 所魅。輕發此言。又此契經。是了義說。世尊決
定說此為依。由佛此中自解釋故。此一類許 非正所宗。設是所宗。難亦非理。一念亦有緣 起義故。非專為此而造論故。已成立故。種種
說故契經說故。非所許故。謂先已說。非唯 十二說名緣起。眼色為緣生眼識等。是緣起 故。上座於斯。豈不忍許。又非為立俱時因果
說一剎那。有緣起論。但為顯示法相應有。謂 前已說。一剎那中。具十二支。實有俱起。如是 十二。為展轉力生。為前因力起。別應思擇。又
已成立有俱有因。後義相應當更分別。又佛 種種說緣起義。不可信一。而總撥餘。以契經 中或說十二或十一等。如前已說。一一支緣。
所說亦異。謂或有說。無明緣行。或復有處。說 觸緣行。如了達經。或復有處。說愛緣行。如羯 磨經。或復有處。說行緣識。或有處說名色緣
識。或復有處說有緣識或有處說六處緣觸。 或有處說名色緣觸。如大緣起契經中說。或 復有處說二緣觸如伽他說。眼色二等。或復
有說。三和緣觸。或復有處。說觸緣受。或復有 處。說二緣受。即上所引伽他中說。或復有處。 說受緣愛。或復有處說觸緣愛。如了達經。或
有處說無明緣愛。如羯磨經。即彼契經說業 緣眼。餘經復說名色緣眼。有餘經說。大種緣 眼。諸如是等無量契經。佛說緣起。種種差別。
是故上座。所引契經。亦不違斯剎那緣起。彼 此所說。理無違故。又佛自說。剎那緣起。謂剎 那頃。多物相藉。如契經說。眼色為緣。生癡所
生染濁作意。此中所有癡即無明。癡者希求。 即名為愛。愛者所發表即名業。若於此中。復 說識等為餘支體。違何理教。既無所違。何不
忍許。又非我等許彼所引。說緣起經。是了義 說。非了義相。次後當辯。設許彼經是了義 說。亦不違害剎那緣起。上座於此。非理生嫌。
而作是說。無量過失。魍魎所魅。輕發此言。 今於此中。依對法理。略辯彼意。彼前所說。如 貪俱起發業心中。具十二支。依何而說。為依
發業因等起心。為依剎那等起心說。若依發 業因等起心。瞋癡相應。為因等起。亦應具足 有十二支。有瞋癡為轉愛為隨轉故。不應但
說貪俱起心。若依剎那等起心說。有愛為轉。 何故不論。有作是言。依因等起。以此於業是 決定故。非愛為轉所發業中。決定還用愛為
隨轉。瞋癡等心。亦容有故。今謂此據剎那等 起。即由此理。作如是言。無身語業見所斷起 非因等起。心所發身語業。離剎那等起。而有
未生故。若異此者。舉心起逆。爾時則應得無 間罪。又因等起。時有遠故非愛為轉。業決定 生。故此於業亦非決定。由此定據剎那等起。
剎那緣起。如是應知遠續緣起謂前後際。有 順後受及不定受業煩惱故。無始輪轉。如說。 有愛等本際不可知。又應頌言。
我昔與汝等 涉生死長途
由不能如實 見四聖諦故
[0494b06] 連縛緣起。謂同異類。因果無間。相屬而起。如 契經說。無明為因。生於貪染。明為因故。無貪 染生。又契經說。從善無間。染無記生。或復翻
此。分位緣起。謂三生中。十二五蘊。無間相 續。顯法功能。謂如經說。業為生因。愛為起 因。如是等類。功能差別。於此五種緣起類中。 世尊說何。頌曰。
傳許約位說 從勝立支名
[0494b14] 論曰。對法諸師。咸作是說。佛依分位。說諸緣 起。經主不信。說傳許言。若支支中。皆具五 蘊。何緣但立無明等名。以諸位中無明等勝
故。就勝立無明等名。謂若位中。無明最勝。此 位五蘊。總名無明。乃至位中。老死最勝。此位 五蘊。總名老死。故體雖總名別無失。如是前
位。五蘊為緣。總能引生後位五蘊。隨所應說 一切一切。上座於此妄彈斥言。雖有無間 生。然無緣起理。初結生有。不應理故。謂結生
時。所有五蘊。於有情相續。非並能為緣。契經 但言識入胎故。又失生惑業次第生理故。謂 從六處觸受。次第起諸煩惱。煩惱發業。業
復引生。皆不成故。又因差別應不成故。謂說 有情。前後諸蘊。皆總相望前為後因。則失立 因差別道理。雖有前後無間而生。然非一切
因能生一切果。如色法起。雖藉外緣。然自種 力。無間引起。諸心心所。各別因生。若許分 位。因應無別。又於無學成過失故。謂阿羅漢。
若於愛位。或於取位。得阿羅漢。應無愛緣取 及取緣有位。又應愛等不數生故。謂受為緣 數生於愛。惑愛為緣。數生於取。若許分位。
此不應成。其位已過。無重起故。又緣起經是 了義故。謂此經義。佛自決了。前際無智等名 為無明。福非福不動說名為行。六識身等名
為識等。世尊恒勸。依了義經。是故於中不應 異釋。今謂上座所立諸因。無一能遮分位緣 起。且初結生。不應理者。此非正因。就勝說
故。謂初結生位。識用最強故。入母胎時。偏 說其識。然非離受想等識可獨生。相應俱有 因中。已廣成立。故就勝說。識入母胎。此顯
所依無能依必非有。上座自說。佛以識聲。總 說一切心心所法。故識支通攝一切心心所。 如何廢忘。今乃引經。證結生時唯許有識。
又失生惑業次第生理者。分位緣起。於此寧 失。謂如識位。就勝為名。六處等位中。六處等 勝故。於六處等位。說六處等名。如是六處觸
受。次第起諸煩惱。煩惱發業。業復引生。此何 所失。若如經說而執義者。定失如是次第生 義。謂非六處獨能生觸。以說三和而有觸故。
觸既非有。受從何生。受因既無。惑業寧起。惑 業無者。生何所因。復有餘經。說觸生愛。應 不唯說觸為受緣。則失有支次第生理。是故
憎背分位有支。言失生惑業次第生理者。彼 所說過。自害彼宗。又因差別應不成者。理亦 不然。依分位說因差別理。乃善成故。謂非我
等許從一切還生一切。是差別因。以諸位中 許有少色。於所餘色。為勝生因。或有少色。於 心心所。心心所法。為因亦然。非我所宗。說一
切位色心心所。皆為勝因。彼彼位生種種別 故。有位色勝。有位心勝。有位心所隨一為勝。 由遇彼彼差別因緣。如是如是差別生故。唯
許分位緣起理中。得有如斯因果差別分明 可見。何乃撥無。又於無學成過失者。此無有 失。是所許故。謂於愛位。或於取位。得阿羅
漢。我宗許彼無愛緣取及取緣有。上座若謂 得阿羅漢。猶有愛緣取。及取緣有者。是則因 有應復招生。既復招生。定有老死。如是應
供當自歸依。然非此中所說緣起。總依一切 補特伽羅。是故無容於此設難。豈阿羅漢有 愛有取。而可說言。謂阿羅漢。若愛取位。得
阿羅漢。非離轉根。有阿羅漢。得阿羅漢。是 故上座所出言詞。非慧所發。豈能如實宣 釋。甚深微細。難知緣起道理。又應愛等不數
生者。此亦無違。非所遮故。謂非說分位緣起 論者。言觸受愛取餘位不行。雖諸位中皆多 法起。然隨勝者。以立支名。上座於斯。非不忍
許。謂識支位。唯一剎那。亦許於中攝諸心 所。我宗亦爾。何所相違。又緣起經是了義者。 理最不可。上座於中種種差別。而辯釋故。謂
有難言。經說三種業因緣集即貪所蔽行身 惡行。乃至廣說。不應但說無明緣行。上座於 此。自解釋言。此中無明聲。總攝諸煩惱。然經
但見以無智聲分別無明。不言餘惑。又上座 許。觸受二支言。亦即兼攝非理作意故。謂契 經說。非理作意。為無明因。上座釋言。非理作
意。觸或受攝。然經分別觸受支中。曾不說有 非理作意。又彼經言。如是種類心心所法。皆 即無明。然實無明心餘心所。其相各別。非總
無明乍可無明。是思差別。彼許思差別為無 明等故。又彼自說。無明助受。能為愛因。非唯 受力。然經分別受緣愛中。唯說受因能生於
愛。又彼自說。次後二支。必有無明。所以者 何。非離無明煩惱轉故。然經分別愛取二支。 唯說愛等次第分別生死支中。皆不盡理。又
彼自難。何故無明聲。攝餘煩惱。非餘煩惱聲。 即自釋言。非離彼故。謂非離無明餘煩惱轉。 有離餘煩惱無明獨行。又彼更為究根源釋。
為令速起斷對治故。以無明聲。說餘煩惱。明 慧正起。親治無明。無明斷時。諸惑皆斷。為令 厭彼明慧速生。故以彼聲。說諸煩惱。自如是
等。以無量門。解釋彼經深隱理趣。而數決判 是了義經。詳彼但應欺東方者。或心傲逸。 輕發此言。且置前後。自相違害。了不了義。其
相云何。而蘊在心數數決判。此緣起教。是了 義經。彼上座言。諸有聖教。佛自標釋。名了義 經。所餘契經。名不了義。彼言非理。諸聖教
中。未見誠文。說如是相。唯是上座。妄為圖 度。諸無聖教。雖理相應。上座每言。此非定 量。況無聖教。復理相違。而執此為了不了
相。如何知此所說相非。見闕標釋。而是了義。 有具標釋非了義故。謂契經說。佛告苾芻。若 有說言。我不依空。能起無相及無所有。若
智若見。離增上慢。無有是處。此中豈有標釋 二文。而許此經是了義說。或應更釋。有何別 意。又有彼亦許定是了義經。謂契經言。若有
一類。於諸行法。非理思惟。能起世間第一 法者。無有是處。然此經中。無別標釋。如斯等 說。其類寔煩。有具標釋非了義者。謂契經言。
云何內地界。謂髮毛爪等。乃至廣說。地界但 以堅為自性。髮等具以色等合成。此中如何 說假為實。此經雖具標釋二文。而復於中。應
求意趣。又契經說。佛告苾芻。此彼中間言何 所表。如是標已。佛自釋言。此言表觸。彼謂觸 集中間。謂受非受。應在六處觸中間。又無餘
經曾決判此義。此經亦具標釋二文。然亦於 中。應求別意。又即於此緣起契經。雖佛於中 自標自釋。而彼上座。自以多門。解釋彼經。深
隱理趣。且佛意趣。結生有識。名為識支。而 自釋言。識者即是眼等六識。然唯意識。能結 生有。此豈不應更詳意趣。誰有智者。執著如
斯。有別意經。名為了義。又經處處。以種種 門。廣說緣起。多非了義。皆隨所應。當求意 旨。如是不達了不了義經差別相。而稱我用
經為定量。甚為非理。故招我等毘婆沙師。於 彼所宗。數為嗤誚。經主於此。假作是言。經部 諸師。作如是白。此中所說。為述己情。為是經
義。若是經義。經義不然。所以者何。經異說 故。如契經說。云何為無明。謂前際無智。乃 至廣說。此了義說。不可抑令成不了義。故前
所說。分位緣起。經義相違。此如上座宗應廣 遮遣。又但如標舉。而解釋故。謂雖有貪等亦 為行緣。而但標無明。觀別因故。又雖十二處
皆為觸緣。而由觀別因。但標六處。諸如是等。 其類寔多。如觀別因。但標少分。亦即由此。唯 釋所標。如何執斯。為了義說。如標三種業因
緣集。但隨標釋。謂貪瞋癡。非此相應。慢等 諸惑。全無為業因緣集義。然觀別因。但標 三種。即由此故。唯釋此三。又如經說。應修二
法。謂奢摩他毘鉢舍那。豈以此中唯標釋二。 正思惟等。便非所修。如是此中。隨於何位。此 法最勝。用標支名。隨所標名。還如是釋。此於
經義。有何相違。又非諸經皆了義說。亦有隨 勝說。如象跡喻經。云何內地界。謂髮毛爪等。 雖於彼非無水等諸界。而唯說地界。此亦應
爾。彼謂所引不可為證。非彼經中欲以地界 辯髮毛等。若彼經問言。云何髮毛等。答謂地 界者。可判彼為非具足說。非髮毛等。唯地界
故。然彼經中。以髮毛等。分別地界。非有地界 越髮毛等。故彼契經。是具足說。此經所說。無 明等支。亦應如彼。是具足說。除所說外。無復
有餘。此救非理。迷證意故。此中證意。謂髮毛 等。雖多法成。然於其中。地界勝故。總名地 界。如彼聚中。地界勝故。廢餘劣者。就勝為
名。如是此中。雖一一位皆具五蘊。而得於此 就勝者說。無明等支。如何乃言所引非證。經 主於此。復作是言。雖於諸位皆有五蘊。然隨
此有無彼定有無者。可立此法為彼法支。諸 阿羅漢。雖有五蘊。而無有行。隨福非福不動 行識乃至愛等。是故經義。即如所說。如是所
識。無深理趣。俱有因義。前已成立。經主於 中。非不忍許。既一果故。成俱有因。則與無 明。同一果法。如無明於果隨有無定成。若阿
羅漢。雖有五蘊。無無明故。而行則無。唯執無 明。為行緣者。諸阿羅漢。既雖有受而無有愛 應非唯受能為愛緣。然此經中。說受緣愛。更
無差別。故非如說即是經義。然更於中。應求 別理若無明觸所生諸受。能為愛緣。非一切 受。諸阿羅漢。無無明故。雖有諸受。而無愛
者。豈不經義非即如說。經無如是分別說故。 由此應信順阿笈摩。不違正理。是此經義。又 先已說。先說者何。謂非六處獨能生觸。故隨
勝說。是此經義。則說分位緣起理成。是故頌 應言。佛依分位說。無勞於此說傳許聲。詳彼 但求足言成句。分位緣起。是此所明。其理既
成。復應思擇。何緣於三際。建立緣起支。頌 曰。
於前後中際 為遣他愚惑
[0496b17] 論曰。依有情數。立十二支。為三際中。遣他愚 惑。彼於三際愚惑者何。如契經言。我於過去 世。為曾有非有。何等我曾有。云何我曾有。我
於未來世。為當有非有。何等我當有。云何我 當有。於現在世。何等是我。此我云何。我誰所 有。我當有誰。為除如是三際愚惑。故經唯說
有情緣起。三際緣起。如前已說。謂無明行。及 生老死。并識至受。故契經說。若有苾芻。於諸 緣起。緣已生法。能以如實正慧觀見。彼必不
於三際愚惑。謂我於過去世。為曾有非有等。 有餘師說。愛取有三。亦為除他後際愚惑。此 三皆是後際因故。彼亦應說。識乃至受。亦為
除他前際愚惑。此五皆是前際果故。則無中 際。便違契經。或彼應申差別所以。然不能說。 故前為勝。
說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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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藏第 29 冊 No. 1562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版本記錄】CBETA 電子佛典 2016.06,完成日期: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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