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nyāyānusāraśāstra (Apidamo Shun Zheng Lilun)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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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八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十
[0435c07] 因離繫果。傍論已周。本所明今當說。於當所 辯異熟等流離繫士用及增上果。如是五果。 對前六因。當言何果何因所得。頌曰。
後因果異熟 前因增上果
同類遍等流 俱相應士用
[0435c12] 論曰。於五果中。第三離繫。非生因得。故此不 論且辯六因。得餘四果。言後因者。謂異熟因。 於因頌中。最後說故。初異熟果。此因所得。有
言異熟從異熟生。故此不應名無異熟。彼言 非理。同類異熟二因所生。義各別故。謂前異 熟。為同類因生後異熟。為等流果。即後異熟。
由先業成。能成諸業。名異熟因。所成異熟。即 異熟果。二因體異。二果義分。因果類殊。無相 雜過。然異熟體。如熟飲食。於生異熟。無勝功
能。故唯不善。及善有漏。是異熟因。名有異 熟。言前因者。謂能作因。於因頌中。最初說 故。後增上果。此因所得。增上之果。名增上
果。唯無障住。有何增上。豈不即由無障住 故說為增上。何勞徵詰。又先已辯。能作因 中。說能作因亦有勝力。謂眼識等。於正生時。
耳等展轉。有增上力。聞已便生欣見欲故。於 器世界諸物生時。諸有情業。有增上力。諸可 愛果。於不善業。不可愛果。於諸善業。亦有展
轉增上生用此等增上。如應當思。同類遍行。 得等流果。果似因故。名為等流。如是二因。果 相相似。故因雖二。其果唯一。俱有相應。得
士用果。非越士體有別士用。即此所得。名士 用果。此士用名。為目何法。即目諸法所有 功能。如是冥符後頌文說。若因彼力生。是果
名士用。然經主謂此士用名即目諸法所有 作用。是則彼應作如是說。同牽一果。故名士 用。若爾唯應無間隔越有士用果。俱生中無。
非俱生中可有一切皆共同得一士用果。自 體不因自力生故。亦不可說各別牽果。勿俱 有因非一果故。此中士用士力士能士之勢
分。義皆無別。諸法功能。如士用故。名為士 用如勇健人。似師子故。名為師子。豈不同 類遍行二因無間所生亦士用果。然等流果。
二因無間所生諸法。或是或非。一切決定。名 士用果。何故但說俱有相應得士用果。非同 類遍行。唯此二因。具足能得俱生無間二士
用果。非前二因。是故不說。成等流果唯似自 因。同類遍行果唯相似。故彼二果。唯名等流。 餘非等流。非二因得。又士用果。俱者義強。俱
有相應。獨能獲得俱士用果。是故偏說。又同 類因。雖亦能得所生無間諸士用果。而非一 切皆能定得。以阿羅漢最後諸蘊無無間生
士用果故。俱有相應二因。決定得士用果。是 故偏說。有餘師言。能作因等。亦有能得士用 果義非異熟因。俱生無間二士用果。此所無
故。有餘師說此異熟因。亦有隔越遠士用果。 譬如農夫所收果實。已辯因果相對決定。今 當正辯果相差別。異熟等果。其相云何。頌 曰。
異熟無記法 有情有記生
等流似自因 離繫由慧盡
若因彼力生 是果名士用
除前有為法 有為增上果
[0436b07] 論曰。唯於無覆無記法中。有異熟果。若爾則 應非有情數亦是異熟。為欲簡彼說有情言。 唯於有情。有異熟故。若爾於彼有情數中。長
養等流。應是異熟。又為簡彼。說有記生。一切 不善。及善有漏。能記異熟。故名有記。從彼後 時。異熟方起。非俱無間名有記生。如是名為
異熟果相。豈不異熟亦以前位異熟果體為 同類因。是前異熟等流果故。則應亦說從無 記生。是等流性。如何乃說從有記生。非等流
性。無如是失。異熟果體。由同類因。相有雜 亂。由異熟因。相無雜亂。是故但說從有記生 由此准知。非等流性以等流果與因相似有
雜亂故若異熟果。與因相殊。無雜亂故。非有 情數亦從業生。何故不說為異熟果。此不應 難。唯不共業所得之果。名異熟故。何故非情。
非唯不共業所得果。以非情法餘可於中共 受用故。豈不大梵所住非情是別業果。亦應 說彼名業異熟。何乃言非。有作是言。大梵住
處。一切大梵業增上生。有餘復言。大梵住處。 相續未壞。餘可於中有受用理。故非不共。如 何一物。無量有情業所共感。豈不已說。餘可
於中共受用故。若非情果不共業招。應隨異 熟俱時起盡。又世現見國主崩時。所王國土。 猶相續住。若所王國唯主業招。非餘有情業
共感者。餘應不可於中受用。又若非情別業 所感。則應一一諸有情身所居室宅園林池 沼城郭山川悉皆各異而實不爾。故知一物
無量有情業所共感。豈不業體有種種故應 不能招無種種果云何可說無量有情多業同 招非情一物。無如是失。譬如芽等。觀自類
因。而成一故。謂如芽等。雖因地水時分人功 糞等力起。而觀自類因故成一。非觀地等因 故成多。如是非情。觀自因故。體成一物。非由
觀彼無量業故其體成多。又見世間。非種種 業生種種果。如何不許種種業生非種種果。 業於所感非情果中。有何因用。業於彼果。為
能作因。如前已辯。如是已辯異熟果相等流 果相今次當辯。似自因法。名等流果。謂似同 類遍行二因。如同類因。善染無記。彼等流果。
其相亦然。如遍行因。唯是染污彼等流果。其 相亦爾。豈不俱起士用果性亦似自因。如何 可言似自因法名等流果。無等流果不似自
因。有士用果與自因異。故似自因名等流 果。定無濫彼士用果失。豈不亦有等流果因。 如遍行因。在於異部。用異部法。為等流果。他
部等流。自部因性。染污同故。非不相似。其士 用果性亦有殊。是故與因非定相似。有餘師 釋。似自因言。謂果與因。具二相似。一者體
類。二者性類。言體類者。謂受想等。言性類 者。謂善染等。若於俱起士用果中。性類雖同。 體必有異。受非受等士用果故。若於後起士
用果中。體類性類。皆容有異。故不可說果 定似因。若等流果。性必似因。於中亦有體似 因者。唯等流果。定似自因。故似因言。無相濫
失。若遍行因。亦得等流果。何不許此即名同 類因於自部果。實即同類因。若望餘部。唯遍 非同類。然非遍法。隨其性類。各望自部。唯同
類因。若諸遍法。望於他部。同染污類。唯遍行 因。此望自部。具二因義。故遍行因。雖得等流 果。而不可許即名同類因。如是已辯等流果
相。離繫果相。今次當辯。由慧盡法。名離繫 果。滅故名盡。擇故名慧。即說擇滅。名離繫 果。由擇為因。離諸繫縛。證此滅故。說名為
果。如是已辯離繫果相。士用果相。今次當辯。 若法因彼勢力所生。即說此法。名士用果。此 有四種。俱生無間隔越不生。如前已說。言俱
生者。謂同一時。更互為因力所生起。言無間 者。謂次後時。由前念因力所生起。如世第一 法生苦法智忍。言隔越者。謂隔遠時。展轉為
因力所生起。如農夫等於穀麥等。言不生者。 所謂涅槃。由無間道力所得故。此既不生。如 何可說彼力生故名士用果。現見於得亦說
生名。如說我財生是我得財義。若無間道。斷 諸隨眠。所證擇滅。如是擇滅。名離繫果及士 用果。若無間道。不斷隨眠重證本時所證擇
滅。如是擇滅。非離繫果。唯士用果。謂全未離 欲界貪者。入見道時。苦法智忍。斷十隨眠。所 證擇滅。如是擇滅。名離繫果及士用果。若全
已離欲界貪者。入見道時。苦法智忍。不斷隨 眠證本擇滅。如是擇滅。非離繫果。先離繫故。 是士用果。由此忍力。更起餘得。而重證故。若
分已離欲界貪者。入見道時。苦法智忍。於十 隨眠。有斷不斷。所證擇滅。有新有本。如其次 第。二果一果。如是乃至道法智忍。若全未離
已離分離欲界貪者。於八隨眠。全斷不斷。 分斷不斷。所證擇滅。有新有本。及有新本。如 其次第。二果一果。二果一果。義如前釋。若全
未離色無色貪。入見道時。苦類智忍。斷色無 色十八隨眠。所證擇滅。如是擇滅。名離繫果 及士用果。若分已離色無色貪。入見道時。
苦類智忍。於色無色十八隨眠。有斷不斷。所 證擇滅。有新有本。如其次第。二果一果。如是 乃至道類智忍。若全未離。及分已離色無色
貪。於色無色十四隨眠。亦有全斷分斷不斷。 所證擇滅。有新有本。如其次第。亦有二果二 果一果。義如前釋。於修道中。諸無間道。各隨
其義。如例應思。如是已辯離繫果相。增上果 相。今次當辯。諸有為法。除在前生。是餘有為 之增上果。必無少果在因前生。果在因前。斯
有何咎。若未來法。其果已生。是則未來。所作 已辦。以無用故。應不更生。非本不生。而可有 滅。無生滅故。諸行應常。若謂此應如不生法。
雖無生滅。而體非常。此救不然。見彼種類。有 生滅故。例不生法。可是無常。若行本來都無 生滅。例何可說其體非常。故不成救。士用增
上二果差別。云何應知。對作受者。有差別故。 應知差別士用果名。唯對作者。增上果名。兼 對受者。如穀麥等對諸農夫名士用果。彼力
生故。亦增上果。彼受用故。對唯受者。唯增上 果。非彼力生。彼受用故。工匠所成。對諸工匠。 及對非匠。二果一果。准上應知。餘例皆爾。於
上所說六種因中。何位何因取果與果。頌曰。
五取果唯現 二與果亦然
過現與二因 一與唯過去
[0437c05] 論曰。五因取果。唯於現在。定非過去。彼已取 故。亦非未來。彼無用故。言取果者。是能引義。 謂引未來令其生等。於同體類。能為種子。於
異體類。由同一果。於非一果。由同性類。於異 性類。而由有是自聚相續。是故一切皆名能引。 如是能引名為取果。此取果用。唯現在有。非
於去來。唯此可名有為作用。於六因內簡去 何因。而言五因。唯現取果。謂六因內。除能作 因。此能作因何緣被簡。有餘師說。此能作因。
取果與果時無決定。故取與中。俱不分別。彼 說非理。所以者何。此因取果。無非現在。又非 不取而有與義。如何乃言時無決定。然能作
因。能取果者。定唯現在。與通過現。應如同類。 遍行二因。但非一切有增上果。可取或與。故 此不說。豈不此因能取果用亦通過去。如何
乃言能取果者。定唯現在。故本論中作如是 說。過去諸法。為等無間。能生二心。若出無 想滅盡定心。由入定心。現在取者。則應二定
永不現前。又非不取而有與義。故應取果亦 通過去。無如是事。入二定心。唯現在時。能取 二定及出心果。然由二定是正所求。必應先
起。由此為障。令出定心非於入心無間即起。 此義於後當更分別。故上所言。此因取果。無 非現在。又非不取而有與義。其理極成。然毘
婆沙。有如是說。其能作因。取果與果。俱通過 現。理不應然。法居現在。亦如同類遍行二因。 總取未來為自果故。俱有相應與果亦爾。唯
於現在。由此二因取果與果必俱時故。同類遍 行二因與果。通於過現能作因中諸有果者。 應同此說。然非一切皆容有果。故此不論同
類遍行二因與果。過去可然。現在如何與等 流果。有等流果無間生故。謂此二因。有等流 果無間生者。即現在時。於無間果。亦取亦與。
此果已生。因謝過去。名已取與。若此二因。滅 至過去。其等流果。方至生時。則此二因。於正 生果。先取今與。言與果者。謂此諸因。正與彼
力。令其生等。其能作因。正居現在。彼增上 果。有現已生。如眼根等。為能作因。生眼識 等。諸增上果。有無間生。如世第一法等為
能作因生苦法智忍等。諸增上果。有隔越生。 如順解脫分善根等為能作因生三乘菩提盡 智等諸增上果。善同類因。有時取果而非與
果。應作四句。第一句者。謂斷善根時。最後所 捨得。第二句者。謂續善根時。最初所得得。經 主於此謬作是言。應說爾時續者前得。今詳
彼說。理不應然。所以者何。非唯斷位最後所 捨得與今續時初得等流果。以於斷位先已 滅得亦與續時得等流故。如何前位多剎那
得。為同類因。皆取今得。而於今時。但說最後 一剎那得與今得果。是故應如本文為善。第 三句者。謂不斷善根。於所餘諸位。第四句者。
謂除前相。又於不善同類因中。亦有四句。第 一句者。謂離欲貪時最後所捨得。第二句者。 謂退離欲時。最初所得得。經主於此亦作是
言。應說爾時退者前得。今詳彼說。理亦不然。 以有如前所說過故。第三句者。謂未離欲貪。 於所餘諸位。第四句者。謂除前相。有覆無記
同類因中。亦有四句。於阿羅漢得時退時。未 得及餘。如理應說。無覆無記同類因中。有順 後句。謂與果時。必亦取果。無覆無記。為同類
因。乃至涅槃。恒相續故。或時取果。而非與 果。謂阿羅漢最後諸蘊。約有所緣剎那差別。 善同類因。應作四句。第一句者。謂善心無間。
起染無記心。第二句者。謂與上相違。第三句 者。謂善心無間。還起善心。第四句者。謂除前 相。不善心等。如其所應。亦有四句。例准應
說。異熟與果。唯於過去。由異熟果無與因 俱。或無間故。西方諸師。說果有九。前五果 外。別立四果。一加行果。謂如無生智等。遠為
不淨等果。二安立果。謂如水輪為風輪果。乃 至草等為大地果。如是一切所安立法。當知 皆為能安立果。三和合果。謂如芽等為時地
水種子等果。及眼識等。為眼色明作意等果。 四修習果。謂如化心等。為諸靜慮果。如是四 果。皆是士用增上果攝。由是故說。果唯有五。
說因果已。復應思擇。此中何法幾因所生。應 知此中法略有四。謂染污法。異熟生法。初無 漏法。三所餘法。餘法者何。謂除異熟。餘無記
法。除初無漏。諸餘善法。如是四法。頌曰。
染污異熟生 餘初聖如次
除異熟遍二 及同類餘生
此謂心心所 餘及除相應
[0438b29] 論曰。諸染污法。除異熟因。餘五因生。由異熟 因所生諸法。非染污故。異熟生法。除遍行因。 餘五因生。由遍行因所生諸法唯染污故。
三所餘法。雙除異熟遍行二因。餘四因生。 由所餘法非異熟性故。及非染污故初無漏 法。及除同類。及言為顯亦除異熟遍行二因
餘三因生。由初無漏無有前生同類法故。及 是善故。有餘師言。此中應說諸染污法唯四 因生所以者何。遍行因體。離同類因。無別性
故。彼言非理。所以者何。若彼不說遍行因者。 便為不說餘部染因。若彼不說同類因者。便 為不說非遍行法及遍行得諸染法因。然實
貪等貪等為因。得由得因而得生起。故染污 法。除異熟因。餘五因生。此說應理。如是四 法。為說何等。應知唯是心心所法。若爾所餘
不相應行。及色四法。復幾因生。如心心所。所 除因外及除相應。應知餘法從四三二餘因 所生。謂染污色。不相應行。如心心所。除異熟
因。及除相應。餘四因生。異熟生色不相應 行。如心心所。除遍行因。及除相應。餘四因 生。三所餘色。不相應行。如心心所。雙除異熟
遍行二因。及除相應。餘三因生。初無漏色。不 相應行。如心心所。除前三因。及除相應。餘二 因生。一因生法。決定無有。今應思擇。一切
法中。何法能為幾因自性。謂或有法。具足能 為六因自性。次第乃至有法能為一因自性。 此中有法。具足能為六因性者。謂諸過現不
善遍行心心所法。有法能為五因性者。謂諸 過現不善非遍心心所法。或無記遍心心所 法。或善有漏心心所法。或不善遍不相應行。
有法能為四因性者。謂諸過現不善色法。或 善有漏色。心不相應行。或不善非遍心不相 應行。或無記遍心不相應行。或無記非遍心
心所法。或諸無漏心心所法。或諸未來不善 善有漏心心所法。有法能為三因性者。謂諸 過現無記色法。或無記非遍心不相應行。或
無漏色心不相應行。或未來不善及善有漏 色心不相應行。或無記無漏心心所法。有法 能為二因性者。謂諸未來無記無漏色心不相
應行。有法能為一因性者。謂無為法。無法非 因。有法非果。所謂虛空及非擇滅。復應思擇。 如是六因。自性相望。有純有雜。且能作因。對
俱有因。為順後句。謂俱有因必雜能作。有純 能作非俱有因。謂無為法。又能作因對同類 因。亦順後句。謂同類因必雜能作。有純能
作非同類因。謂未來法。及無為法。又能作 因對相應因。亦順後句。謂相應因必雜能 作。有純能作非相應因。謂諸色法。不相應
行。及無為法。又能作因對遍行因。亦順後句。 謂遍行因必雜能作。有純能作非遍行因。謂 未來法。過去現在非遍行法。及無為法。又能
作因對異熟因。亦順後句。謂異熟因必雜能 作。有純能作非異熟因。謂無記法。及無漏法。 若俱有因對同類因。為順後句。謂同類因。必
雜俱有。有純俱有非同類因。謂未來法。又俱 有因對相應因。亦順後句。謂相應因必雜俱 有。有純俱有非相應因。謂諸色法。不相應行。
又俱有因對遍行因。亦順後句。謂遍行因必 雜俱有。有純俱有非遍行因。謂未來法。過去 現在非遍行法。又俱有因對異熟因。亦順後
句。謂異熟因必雜俱有。有純俱有非異熟因。 謂諸有為中無記無漏法。若同類因對相應 因。應作四句。第一句者。謂過去現在色不相
應行。第二句者。謂未來世心心所法。第三句 者。謂過現世心心所法。第四句者。謂未來色 不相應行。及無為法。又同類因對遍行因。為
順後句。謂遍行因必雜同類。有純同類非遍 行因。謂過現世非遍行法。又同類因對異熟 因。應作四句。第一句者。謂過去現在無記無
漏法。第二句者。謂未來不善及善有漏法。第 三句者。謂過現不善及善有漏法。第四句者。 謂未來世無記無漏。及無為法。若相應因對
遍行因。應作四句。第一句者。謂未來世心心 所法。過現非遍心心所法。第二句者。謂過去 現在遍不相應行。第三句者。謂過去現在遍
心心所法。第四句者。謂諸色法。未來一切不 相應行。過現非遍不相應行。及無為法。又相 應因對異熟因。亦作四句。第一句者。謂無記
無漏心心所法。第二句者。謂不善善有漏色。 不相應行。第三句者。謂不善善有漏心心所 法。第四句者。謂無記無漏色。不相應行。及無
為法。若遍行因對異熟因。應作四句。第一句 者。謂過去現在無記遍行法。第二句者。謂未 來不善及善有漏法。過現善有漏不善非遍
行法。第三句者。謂過去現在不善遍行法。 第四句者。謂未來世無記無漏法。過現無漏 無記非遍行法。及無為法。又應思擇。如是
六因。色非色等。諸門差別。謂六因中相應遍 行二因非色。餘之四因。通色非色。有見無見。 有對無對。應知亦爾。又六因中。唯相應因。但
相應法。餘通相應不相應法。有所依無所依。 有發悟無發悟。有行相無行相。有所緣無所 緣。應知亦爾。又六因中。遍行異熟二因唯有
漏。餘之四因。通有漏無漏。又六因中。能作一 因。通有為無為。餘之五因。一向是有為。又 六因中。遍行一因唯是染。餘之五因。通染及
不染有罪無罪。黑白。有覆無覆。順退不順退。 應知亦爾。又六因中。異熟一因。唯有異熟。餘 之五因。通有異熟及無異熟。又六因中。能作
一因。通三世及非世。俱有相應異熟三因。 皆通三世。同類遍行二因。唯通過去現在。 又六因中。遍行一因。不善無記。異熟一因。通
善不善。餘之四因。皆通三性。又六因中。遍行 異熟。通三界繫。餘之四因。通三界繫。及通不 繫。又六因中。遍行異熟二因。唯是非學非無
學。餘之四因。皆通三種。又六因中。遍行一 因。唯見所斷。異熟一因。通見修所斷。餘之四 因。通見修所斷及非所斷。又六因中。能作一
因。通四諦攝及非諦攝。遍行異熟二因。唯通 苦集諦攝。餘之三因。通苦集道三諦所攝。又 六因中。相應遍行。唯四蘊攝。俱有同類異熟
三因。通五蘊攝。能作一因。通五蘊攝及非蘊 攝。又六因中。相應遍行。意法處攝。異熟一 因。色聲意法四處所攝。餘之三因。十二處攝。
又六因中。遍行一因。意法意識三界所攝。相 應一因。通七心界法界所攝。異熟一因。通色 聲界及七心界法界所攝。餘之三因。十八界
攝。此等因果諸差別相。非一切智。無能遍知。 已隨我等覺慧所行。因果義中。廣辯其相。為 重明了。思擇諸緣。何謂諸緣。頌曰。
說有四種緣 因緣五因性
等無間非後 心心所已生
所緣一切法 增上即能作
[0440a07] 論曰。於何處說。謂契經中。如契經中。說四緣 性。謂因緣性。等無間緣性。所緣緣性。增上緣 性。此中緣性。即是四緣。如四所居即所居
性。為顯種類。故說性言。意辯諸緣。隨事差 別。有無量體。然括其義。無非攝入四種類中。 謂一切緣。無過此性。於六因內。除能作因。所
餘五因。是因緣性。如本論說。何謂因緣。謂一 切有為法。論既不說亦攝無為。故立五因。為 因緣性。無為何故不立因緣。此如前釋。唯無
障住立能作因。非餘因攝。能作因體。攝法普 周。隨事不同。差別多種。譬如行蘊法界法處 法寶法歸法念住等。攝法多故。別立通名。為
攝五因及三緣性所不攝義。立能作因及增 上緣。體俱廣故。又諸因相差別云何。因差別 相。略有二種。一者生因。二者了因。復有二種。
一者定因。二不定因。復有二種。一者共因。二 不共因。復有二種。一者近因。二者遠因。復 有二種。一前生因。二俱起因。復有二種。一自
他相續因。二非有情數因。雖諸法性本有非 無而功用成。必待因力。如諸造色體本非無。 而功用成必因大種。因中勝者其唯五因。如
造色因勝者無五。無有為法成不由因。如羸 病人不能自起。由如此義。故說頌言。
無少成立不由因 一切由因佛所說
諸法因多細難了 世迷便謂總無因
[0440b03] 然上座言。因緣性者。謂舊隨界。即諸有情。相 續展轉。能為因性。彼謂世尊契經中說。應知 如是補特伽羅。善法隱沒。惡法出現。有隨俱
行善根未斷。以未斷故。從此善根。猶有可起 餘善根義。隨俱善根。即舊隨界。相續展轉。能 為因性。如斯等。類說名因緣。此亦同前經主
所執種子義破。此舊隨界。即彼種子名差別 故。今乘義便。隨彼所執名義有殊。更廣遮遣。 觀彼隨界。但有虛言。推徵其體。都不可得。故
亦不可即說此為相續展轉能為因性。諸有 相續展轉為因。有體可得如色受等。若舊隨 界。是有相續展轉為因。應如色等有體可得。
此為何相。是種種法。所薰成界。以為其相。此 亦難知。體為是色。為乃至識。隨界名舊應是 有為。一切有為。皆五蘊攝。故若是有。應於色
等五蘊性中隨是一種。或彼應說。何有有為。 非是色等五蘊所攝。然體是有。可為極成。故 但有言。都無實體。又舊隨界。無體可知。猶如
合行和合有等。此舊隨界。體不可說。但可說 言。是業煩惱所薰六處。感餘生果。此界非唯 體不可說。但執為有。與理相違。非體不可說
可為極成有。以諸假有補特伽羅瓶等可說。 為無別體。若諸實有色受等法。一一可說。為 有別體。非舊隨界可說猶如補特伽羅瓶等假
有。亦非實有如色等法。是故不應執此為有。 既爾何得執為因緣。又隨界言。非聖教說。但 上座等。擅立此名。又彼許何諸業煩惱所薰
六處感餘生果。為業煩惱俱生滅者。為此後 時相續生者。為是無間生異熟者。若業煩惱 俱生六處能感果者。則後六處無感果能。俱
亦應然。豈能感果。應唯業煩惱有感果能。何 須執六處感餘生果。又彼不應定執。眼等為 業煩惱俱起助因。盲等唯託業煩惱緣。亦感
餘生眼耳等故。又因與果許隔越成。何用執 斯為舊隨界。若此後時相續六處。能感果者。 與業煩惱。都不相應。如何薰彼可成隨界。非
有與無有相應義。豈不因果得有相應與彼 相同令成緣故彼相同語理不相應。以彼相 言目彼之相。應言此相與彼相同。然於此
中。略此相語。此業煩惱。與彼後時相續六處。 性類各別。如何此相與彼相同。豈得相應令 成緣性。或彼意謂業煩惱俱六處將滅。與後
六處。其相是同。令成緣者。亦不應理。前六處 相。於將滅時。後體未有。體未有故。彼相亦 無。何有相同。令成緣性。故彼所說。但有虛
言。若彼相言。依當有說。如世間說煮飯磨 麨 。 以彼當來極成有故。此喻非理。與所立宗。等 不成故。又喻與法。世俗容有不容有故。且應
先審。勝義煮磨為有自性或差別類。為畢竟 無猶若空花。故喻與宗。不成義等。若據世俗。 容有煮磨。依此可言煮飯磨 麨 。不容有法與
無相同。故此喻無證宗之力。然此飯 麨 。非當 有名。現有極成飯及 麨 故。觀此可說提婆達 多與此相同。煮飯磨 麨 所喻不爾。故不相應。
又所煮磨飯 麨 成已。所方飯 麨 相續猶在。彼 此相同俱現可得。後念六處。至已生時。爾時 已無前念六處。故不可說彼此相同。由後未
生及已生位。俱不可說此彼相同。故所立喻。 與法非等。設許飯 麨 是當有名。所喻相同。亦 不應理。以非前念六處所生與業煩惱俱行六
處。由業煩惱為俱助緣。有異相起。非因果故。 如何有力令後成緣。故不可言。與業煩惱俱 行六處。勝前六處。與後相同令成緣性。是故
若言前六處滅還能生後自類六處。業煩惱滅 還生自類後業煩惱。如是可說依當有名。有 相同義。若業煩惱俱行六處。與前無異。而能
令後有異相生。成緣性者。則不應說。與後六 處其相是同。令成緣性。又此何故令後成緣。 故彼所言。都無實義。若是無間能生異熟六
處為因。能感果者。是則應無順後受業。唯無 間因生異熟故。無斯過失。隣近展轉。能牽果 故。如花種等。隣近展轉。能引果生。若爾更招
尤重過失。順生後受業應雜亂。汝宗自許。一 業所熏。六處相續。牽一果故。又種芽等。一 相續攝種芽等雖滅。而後果可生。業煩惱六
處相續各別業煩惱滅已。何容後時六處自 類展轉相續。至最後時。能生彼果。故彼法喻。 義不相應。又業煩惱俱生六處。彼不應許業
煩惱熏。勿許同時有因果故。如何從彼非業 煩惱所熏六處。更無別緣。而於後時欻復生 起諸業煩惱所熏六處。故汝所宗。理非善立。
若謂如神糞土資熏能生芽等。此亦非理。我 所許故。又不成故。謂我宗許有同時因。可立 此喻。汝宗不爾。云何如種糞土資熏。又於此
中。正立法喻。種應正喻業煩惱心。六處應言 猶如糞土。則業煩惱類應名隨界。如何說六 處為隨界耶。非由糞土資熏種故。還令生起
糞土類芽。故種唯應喻於六處。由此六處業 煩惱熏。生當六處異熟果故。此救非理。非後 六處果即說用前六處為因故。謂經說眼等
業煩惱為因。如種為因生於芽等。非芽等用 糞等為因。故彼所救。非為應理。又經說生業 為因故。非當六處。六處為種。非業煩惱為因
感生。可執六處為其種子。故眼等五。於感當 生。全無勝用。意處或有與業煩惱同一果義。 故所立喻。與法相違。或種相續。與彼糞土。相
續俱時。能生異果。諸業煩惱。相續久滅。而計 六處相續為因。生業煩惱所牽異果。如斯法 喻。豈得言同。又種糞土。俱有分故。芽中可有
二果續生。如何可與無分有分同招一果為 同法喻。若執芽中糞土與種果體無別。是則 能喻。與所立同。俱不成故。又彼為證舊隨界
有。所引聖言。有隨俱行善根未斷。此經還證 彼所妄執舊隨界無。以諸善根無貪等性。彼 於此位。不現在前。得未捨故。名為未斷。依將
斷善。故說此言。此中善根。唯生得善。諸加行 善。先已斷故。生得善根。於續善位。隨染心 得。故謂隨行九品頓得。故謂俱行。或此善根。
先得後起。故謂隨行。現起與得。不相違害。故 謂俱行。是謂此經此句實義。善根斷者。亦現 無此隨俱善根。故此經言。彼於後時。一切皆
斷。隨俱善根。既舊隨界此善根無。故彼隨界 亦無。隨界既無。後因何法善根續起。又初續 位善根現無。應無隨界。既無隨界。何緣名續
後善根起。復從何因。然契經說。從此善根。後 餘善根。定當還起。故此還證舊隨界無。又彼 自言。此舊隨界。體不可說。如何於此。說為善
根。善根因性。又於一念一心體中。無有細分。 如何能牽愛及非愛俱相違果。定差別因。不 可得故。又善不善及無記心。於一切時。應俱
現起。然不應許。互相違故。謂於善心正現行 位。不善無記心界恒隨。彼與善心非有別體。 依何理說。彼不現行。餘二性心。正現行位。各
徵二性。亦應同此。又彼應說。若一心中。有 多品類心界隨逐。何緣從此多心隨界。後時 但起一品類心。然於一時。有一切識所依境
界等無間緣因緣。又具何不並起。彼所依等。 一一剎那。皆有能生一切識義。何法為礙。於 一時間。非從一根並生多識然彼上座。於此
說言。有一念一根俱生二識。如共一身根命 命鳥等。不可一處二身根生。如是便違有對 法性。此言但順上座自心。無二有情同一根
義。相續異故。而命命等。二根雜住。如身舌 根。故從二根生於二識。非一根上二識並生。 亦無一根二有情共。理應如是。謂有一根是
多業果。理不成故。然一切根。皆非共有。如是 上座。何理能遮於一相續同時依止一根多 根發多識過。故舊隨界。非為善說。又上座等。
唯執諸法從無間生。豈不大師說因緣性便 為無用。以所有法生所藉因。等無間力足能 成辦。何勞此外更說因緣。雖彼釋言等無間
力與生因力其義有殊。於生法中。俱有功用。 而無實理。但有虛言。即隨界力無間住故。非 離心等等無間力。可言別有因緣功用。又彼
上座。執有法體雖經劫滅。而自相續。展轉相 仍。猶為因性。今觀彼法但能為緣。生慶自 心。妄計喜悅。非於生法實能為因。所以者何。
若有法體雖經劫滅。猶能為因。即彼為因。足 能生法。何勞虛構。隨界為因。又若彼法雖無 有體。而能為因生所生法。是則應許諸石女
兒亦能為因生餘子息。若謂因體本有今無。 諸石女兒本亦無者。則應彼法不成因緣。本 有因時果法未起。今果起位。因體已無。故說
因緣定應無用。若上座許唯自相續生起決 定得為因緣。云何復許善不善法為因緣生 無記異熟。非善不善隨界為因可生無記。相
續異故。若善不善。無間能生無記異熟。此中 應說。何故云何善不善為因生無記異熟。若 言無記熏善不善故善不善為無記因。此亦
非理。前已數辯彼熏習言。無實義故。又彼云 何善不善法。無記熏故。成異熟因。若謂先時 異熟熏故。則應異熟為異熟因。若異熟果。
善不善法為因故生。而言此中無因緣用。唯 增上攝。甚為非理。所以者何。善不善為因能 牽起彼果。此於彼果。何故非因。又彼所言。違
越聖教。如契經說。此因此緣。令彼有情生地 獄等。又說眼等以業為因。又說諸生業為因 等。此中上座。作是釋言。諸增上緣。不越因
性。故我所說。其理善成。此亦非理。離因緣 外。經別說有增上緣故。又曾無處同彼說故。 謂曾無經作如是說。增上緣性。即是因緣。正
理論師。容作是釋。非譬喻者。可作是言。以能 作因。非彼許故。又彼上座。如何可執言。一 心具有種種界。熏習一心多界。理不成故。非
聖教中許勝義法有唯一體多體集成。若言 有心。其體雖一。而於其內。界有眾多。多界與 心。體無異故。界應成一。心與多界。體無異
故。心應成多。諸界相望。體無異故。一與一 切體應相雜。此執終非理應上廣思擇。然隨 界名。應言隨過。無量過失。所隨逐故。觀彼但
欲破聖教故。壞正理故。矯立此名。或彼但由 法性深細。不能久忍。聞思疲勞。是故於中未 能了達。然於諸佛弟子眾中。無方便求了達
稱譽。矯立如是隨界虛名。由此應隨阿毘達 磨所說正理以釋因緣。是故因緣五因為性。 誠為善說。不可傾動。
說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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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藏第 29 冊 No. 1562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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