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hidharmanyāyānusāraśāstra (Apidamo Shun Zheng Lilun)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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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五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七
[0416b07] 如是已辯不相應行前言生相生所生時。非 離所餘因緣和合。此中何法。說為因緣。且因 六種何等為六。頌曰。
能作及俱有 同類與相應
遍行并異熟 許因唯六種
[0416b12] 論曰。本論許因唯有六種。不增不減。一能 作因。二俱有因。三同類 因 。四相應因。五遍行
因。六異熟因。能作因體。通一切法。是故先 說。俱有因體。遍諸有為。故居第二。餘同類 等。於有為中。如其所應。各攝少分。隨言穩
便。次第而說。法生所賴。故說為因。如是六 因。非佛所說。如何本論自立此名。定無大師 所不說義。阿毘達磨。輒有所說。經中現無。由
隱沒故。自相可得。決定應有。又諸經中。所化 力故。世尊方便作異門說。對法諸師。由見少 相。知其定有。分明結集。故有說言。此六因
義。說在增一增六經中。時經久遠。其文隱沒。 尊者迦多衍尼子等。於諸法相。無間思求。 冥感天仙現來授與。如天授與筏第遮經其
理必然。如四緣義。雖具列在此部經中而餘 部中。有不誦者。由時淹久。多隱沒故。既見餘 經。有少隱沒。故知此處。亦非具在。又見經中
處處散說。故六因義。定應實有。謂如經說。眼 及色為緣生於眼識。又如經說。二因二緣。能 生正見諸如是等。即能作因。諸法於他。有能
作義由生無障。故立此因。如契經說。有三道 支。正見隨轉。又如經說。三和合觸。俱起受想 思。諸如是等。即俱有因。諸行俱時。同作一
事。由互隨轉。故立此因。如說如是補特伽羅。 成就善法及不善法。應知如是補特伽羅。善 法隱沒惡法出現。有隨俱行。善根未斷以未
斷故。從此善根。猶有可起餘善根義。又說苾 芻。若於彼彼多隨尋伺。即於彼彼心多趣入。 無明為因起諸染著。明為因故離諸染著。諸
如是等。即同類因。過去現在。同類諸法由牽 自果故立此因。如契經說。見為根信證智相 應。又如經言。若有了別。即有了知。在定了
知。乃為如實非不在定。諸如是等。即相應因。 心心所相應。同作一事。由共取一境故立此 因。如契經言諸邪見者。所有身業語業意業。
諸有願求。皆如所見所有諸行皆是彼類。如 是諸法。皆悉能招非欣愛樂不可意果。又經 說。一切見趣生時。皆以有身見為其根本。若
此見生不忍一切。此見能生貪欲瞋恚。諸如 是等。即遍行因。過去現在。見苦集所斷疑見 無明。及相應俱有。於同異類諸染污法由能
引起故立此因。一部為因生五部果。故同類 外立遍行因如契經言。若所作業。是善有漏。 是修所成。於彼處生。受諸異熟。又如經言。諸
故思業作及增長。定招異熟諸如是等。即異 熟因。一切不善善有漏法由招異類故立此 因。如是六因。佛處處說。諸憎背者。迷故不
見。又薄伽梵處處經中。說有俱生前生因義。 依此有彼有。此生故彼生。如次應知。前二因 義。又薄伽梵於契經中。分明顯說二種因義。
謂契經言。諸有不敏處無明者。由無明故。亦 造福行。此經即顯有前生因。又契經說眼色 為緣。廣說乃至。意法為緣生癡所生染濁作
意。此中愚者癡即無明。希求即愛愛表即業。 此經即顯有俱生因。一心中說有展轉為因 故。至義次第當復決擇。已略舉因。今當廣辯。 且初能作因相云何。頌曰。
除自餘能作
[0417a12] 論曰。此能作因。略有二種。一有生力。二唯 無障。諸法生時。唯除自體。以一切法。為能 作因。由彼生時皆不為障。於中少分有能生
力。且如有一眼識生時。以所依眼為依止因。 以所緣色。為建立因。以眼識等。如種子法。為 不斷因。以相應法。為攝受因。以俱有法為助
伴因。以耳根等為依住因。此等總說為能作 因。於中一分。名有力因。以有能生勝功能故。 所餘諸分。名無力因。以但不為障礙住故。雖
餘因性亦能作因。然能作因。更無別稱。如色 處等。總即別名。何故自體。非自能作因。以能 作因於自體無故。謂無障義。是能作因。自於
自體。恒為障礙。又一切法。不待自體。應有恒 成。損減等故。有餘師說。若有自體因自體 者。即應無明還緣無明。乃至老死還緣老死。
一剎那頃。此即此因。是則乖違緣起法性。有 餘師說。自於自體。不見有用。故非因緣。猶如 指端刀刃眼等。若除自體。餘一切法。與此
一法為能作因。則無間業。亦與聖道為能作 因。如何應理。又唯生時。由無障住。可能為 因。應非餘位。非彼與此有時為因。有時非因。
可應正理。聖道生位。彼定為因。故於餘時。非 無因義。若於此生彼能為障。而不為障。可立 為因。然於此生。無障用者。設不為障。何得為
因。由一切法展轉相望。皆有障力。故得為因。 謂於是處。有此一法。是處無容更有第二。設 復此法於餘處有。彼亦無容更有餘法。如是
諸法。豈不相望皆能為障。而不為障。故皆可 立為能作因。無色亦有時依等定。故彼相望。 亦有障力。又諸法內。一法生時。如與欲法餘
皆無障。謂二緣故。法不得生。一順因無。二違 緣有。諸法生位。必待勝力。各別因緣。及待所 餘無障而住。增上緣法。由能生因。有能障因
無諸法乃生。故唯由無障礙。說一切法。名 為能作因。非有障力。而不為障。與無障力不 為障者。於無障時。少有差別。俱有無障力同
無勝用故。由斯已遣諸有難言。若一切法。無 障住故。皆能作因。何緣諸法。非皆頓起。一殺 生時。何緣一切非如殺者皆成殺業。但由無
障。說彼為因。無勝用故。灰刺等觸。為樂受 因。如何應理。非灰等觸為樂受因。是因因故。 謂同類故。苦受得與樂受為因。因灰等觸生
於苦受。故為因因。如是見等。展轉相望。有少 功能。皆應顯說。由前略指觸受方隅。餘例可 悉。無煩廣辯。故能作因。望所生果。非唯無
障。亦有生力。然闕親因及因等起。故一切法。 不可頓生。非如殺者皆成殺業。過去諸法。與 餘二世為能作因。彼二世法。還與過去為增上
果。未來諸法。與餘二世。由無障故為能作因。 彼二世法。非俱後故。不與未來為增上果。果 必由因取故。唯有二因。唯據無障。故許通三。
現在諸法。與餘二世。為能作因。彼二世中。唯 未來法。為現在果。有為有為是因是果。有為 無為。非因非果。無為無為非因非果。無為有
為。是因非果。由此義故。說如是言。能作因多 非增上果。以一切法皆能作因。唯諸有為。是 增上果。如是已辯能作因相。第二俱有因相 云何。頌曰。
俱有互為果 如大相所相
心於心隨轉
[0417c14] 論曰。若法更互為士用果。彼法更互為俱有 因。展轉助力。而得生故。其相云何。如四大 種。更互相望。為俱有因。雖有體增體不增
者。而皆三一。更互為因。自體不應待自體故。 亦不應待同類體故。一一大種。唯待餘三。要 四大種。異類和集。方有功能。生造色故。如是
有為相與所相。心與心隨轉。亦更互為因。是 則俱有因。由互為果。遍攝有為法。如其所應。 此中所說。因相太少。謂諸心隨轉。及諸能相。
各應說互為俱有因。故又不應說唯互為果 為俱有因。法與隨相。非互為果。然為因故。此 為因相。彼應更辯。由此義故。應辯相言。有為
法一果可為俱有因。本論說故。此無過失。然 本論中。曾不見說心隨轉色與心為因。應辯 此中造論者意。或有師言。是有餘說。彼顯論
過。非謂辯成。言義闕減。名論過故。復有師 言。此中論者。非為具辯俱有因相。但為遮遣 餘宗所執。謂為遮遣執唯有心。故說離心有
諸心所。又為遮遣執業唯思無無表業。是故 復說有心隨轉身業語業。復為遮遣執生等 相非實有物。是故復說。有心隨轉不相應行。
豈不具辯俱有因相。轉更顯成。別有心所身 語無表及生等相。又於餘處。曾未具辯俱有 因相。今不具說。便成闕減。故彼應思。我於此
中。見如是意。若法與心。決定俱起。遍一切 心。依心而轉。即說彼法。與所依心。展轉相 望。為俱有因。諸心所法。非定俱起。或少或
多。現可得故。身業語業。非遍諸心。不定心 俱全無有故。生等諸相。皆依心轉。非互相 依。生等皆以法為上首。互相資故。由斯不說
彼互為因。又於此中。為欲顯示但說異類為 俱有因。同類互為因。不說而成義。又為顯 示有身語業唯依於心不依於表。故不說彼
與心為因。又彼大德意趣難了。諸有智者。 尚未善知。故於此中。有作是計。唯心能 與心隨轉色。為俱有因。非色與心。從心生
故。依心起故。如王與臣。勝不因劣。此計非 理。如臣與王防衛任持互有力故。心隨轉法。 其體云何。頌曰。
心所二律義 彼及心諸相
是心隨轉法
[0418a26] 論曰。一切所有心相應法。靜慮無漏。二種律 儀。彼法及心之生等相。如是皆謂心隨轉法。 何因不說彼之隨相。不說所因。後自當辯。何
緣此法名心隨轉。頌曰。
由時果善等
[0418b02] 論曰。略說由時果等善等。十種緣故名心隨 轉。且由時者。謂此與心一生住滅。及墮一世。 由果等者。謂此與心。一果等流。及一異熟。由
善等者。謂此與心。同善不善無記性故。豈不 但言一生住滅。即知亦是墮一世中。雖亦即 知墮於一世。而猶未了。此法與心。過去未來。
亦不相離。或為顯示諸不生法。故復說言及 墮一世。若爾但應言墮一世。不爾應不令知 定墮一世。豈不等流異熟亦是一果攝。如何
一果外。說等流異熟耶。實爾此中言一果者。 但攝士用及離繫果。豈不此言通故亦攝等 流異熟。雖言亦攝。非此所明。然士用果。總有
四種。俱生無間。隔越不生。此顯與因非俱有 果。為遮唯執與因俱生。和合聚中有士用果。 此和合聚。互為果故。自非自體士用果故。即
顯非彼俱起和合。士用果中。有一果義。是故 別舉等流異熟。應知此中時一果一。顯俱顯 共。其義有殊。此中心王極少。猶與五十八法
為俱有因。謂十大地法。彼四十本相。心八本 隨相。名五十八法。五十八中。除心四隨相。餘 五十四。為心俱有因。何緣心隨相。非心俱有
因。不由彼力心得生故。心非與彼互為果故。 彼於一法。有功能故。又與心王非一果故。聚 中多分非彼果故。即由如是所說多因。隨相
不名心隨轉法。若爾云何心能與彼為俱有 因。由隨心王生等諸位。彼得轉故。豈不應 知大種生等。心亦用彼為俱有因。謂如造色
非生等果。生等非不與諸大種為俱有因。此 亦應爾。如是所例。其理不齊。展轉果一果多。 非彼果故。非諸造色是諸大種展轉果中一
果所攝。何容造色非諸大種生等果故。例此 為失。又如前說。前說者何。不由彼力。心得生 故。然諸大種。與生等相。展轉力生。故無此
失。有餘師說。五十八中。能為心因。唯十四 法。謂十大地法。并心四本相。非諸心所生等 相力能為心因。如心隨相。若爾便違品類足
論。如彼論言。或有苦諦。以有身見為因。非與 有身見為因。除未來有身見及彼相應法生 老住無常。諸餘染污苦諦。或有苦諦。以有身
見為因。亦與有身見為因。即所除法。彼作是 言。我等不誦及彼相應法。應隨義理簡擇論 文方可誦持故。異此便壞俱有因相。或應許
隨相亦心俱有因。復有說言。一切同聚。皆互 相望。為俱有因。於同聚中。隨闕一種。所餘諸 法。皆不生故。此諸說中初說為善。又此俱起
和合聚中。有是能轉而非隨轉。謂即心王。有 唯隨轉。謂色及心不相應行。有是能轉亦是 隨轉。謂心所法。隨心轉故。能轉心不相應行
故。有二俱非。謂除前相。云何俱起諸法聚中。 有因果義。何故知無俱起諸法。於將生位。既 非已生。並應未有。如何可說能生所生。又說。
有因則有果故。若未來世諸法能生。應有諸 法恒時生過。又俱生法。此果此因。無定因證。 如牛兩角。又諸世間。種等芽等。極成因果
相生事中。未見如斯同時因果。故今應說。云 何俱起諸法聚中。有因果義。今當且為辯因 果相。即令知有俱生因果。謂前略舉諸因相
中。引薄伽梵處處經說。依此有彼有。此生故 彼生。與此相反非有非生。如是名為因果總 相。此中初顯俱生因義。後文復顯前生因義。
若爾決定無俱生因。以薄伽梵說依此有彼 有未來無故。何得為因。此責不然。無有多種 故。未來非無故。後當廣辯。又此契經。證未來
有。或復彼應說不違理經義。此中上座。釋經 義言。依此有彼有者。此說有因相續為先。然 後有果相續而住。誰生為先。誰生已住。為答
此復說此生故彼生。此顯因生為先故後果 生而相續住。如是上座。但率己情。妄解佛經。 以扶己義。如是解釋佛所說經。無有定因堪
為證故。謂何定因為證依此有彼有言。但據 因果相續而說。不據一一因果剎那。依有一 念因即有一念果。此順正理。非因相續後方
有果相續。違正理故。又彼所說。無別勝理。非 覺為先而作是釋。不能開顯經之妙義。若謂 剎那因果難覺故據相續因果說者。此亦不
然。無容有故。謂無容有不隔果剎那因相續 而起。亦無容有不隔因剎那果相續起故。若 如彼釋。應顯世尊說非如理。或應不據相
續因果而說此經。彼如是釋。令緣起義難可 了知。是故彼應於此經義更作餘釋。又彼何 理定判。前經依相續說。後經不爾。後經亦應
得作是釋。此生故彼生者。此說有因相續為 先然後有果相續而住。非彼宗有與生義別。 如非將生時與將起時異。又所疑問。誰生為
先誰住已住。亦不應理。前後二門。不相待 故。二門所待。義各異故。非前所說依此有彼。 有復待後說此生故彼生。謂前已說。依此有
彼有。不待疑問誰生故彼生。并待後釋因生 故果生。前義方了。如後所說。此生故彼生。 要待疑問。誰生故彼生。復待別釋因生故果
生義即明了。如是前說依此有彼有。亦待疑 問。依誰有彼有。復待別釋。依因有果有義即 明了。是故前後所待各別。故我所說。初經為
顯俱生因義。後經復顯前生因義。其理極成。 彼復異門。釋此經義。前經為顯諸行有因。後 經為遮計常因執。此亦非理。但說後經。如是
二門。皆成就故。謂經但說此生故彼生。二事 俱辯。由說因果相繼而生。顯行有因遮無因 論。由生言故。顯無常因。亦即能遮說常因論。
諸常住法。必無生故。既由後說。二事俱成。則 說前經。便為無用。非薄伽梵說無用經。故知 二經。非如彼釋。設許如是解釋前經。亦不乖
違俱生因義。謂即依此俱生因有。而能令彼 俱生果有。豈不由此顯行有因。亦即能遮執 無因論。如後所說。此生故彼生。由此能顯因
是無常。亦即能遮說常因論。而不違害說前 生因。如是前說依此有彼有。由此能顯諸行 有因。亦即能遮說無因論。而不違害說俱生
因。又前生因正居有位。未來無故。都無所生。 彼宗自說未來無故。既無所生。如何善逝。分 明顯說。此有彼有。如此有言。是差別說。所說
有義。現有極成。故彼有言。亦差別說。所說有 義。亦應現有。此彼異因。不可得故。如是同 喻。彼此極成。如言彼色居正滅位。又曾無處
於極成無作差別說。言彼是有。如何可於未 來無法作差別說言彼是有。於差別說。而說 為無。如是所言。違害正理。又未來法。許有因
故。雖無作用。而體應有。若彼不許未來有因。 應許畢竟無同兔角。既許有因。亦必應許未 來體有異畢竟無。諸所言無。義有多種。未生
已滅畢竟互無。初二言無。但無作用。故未來 世。非體全無。得有能生及所生義。於正生位。 作用雖無。而有功能生所生法。又我不許諸
未生因及已生因是真作者。諸法無有真作 用故。真作用者。謂諸因緣。於所生果。常能造 作。此真作用。非佛所許。然諸法生。互相繫
屬。隨有所闕。餘則不生。非此不生。彼有生 義。依如是量。說此為因。此因功能。非恒時 有。故無諸法恒時生過。又我不許唯俱生因
不假餘因能生諸法。故無諸法恒時生過。又 唯說有前生因者。於如是過。豈獨言無。彼前 生因。恒時有故。應一切法一切時生。隨有許
因能生諸法。皆可施設如是過難。然妄執有 隨界論者。彼執恒現有無量法生因。豈不汝 宗獨為諸法於一切時頓生過害。若汝雖執唯
前生因而待餘緣方能生果。何故不許此俱 生因亦待餘緣方能生法。如汝所執。唯前生 因能生諸法。然不恒生未來亦爾。不應為難
言俱生法此果此因無定。因證如兩角等。皆 非應理。現見兩角。隨一壞時。餘不壞故。若隨 一壞。餘亦壞者。可比相生如心心所。又我不
許一切俱生皆有展轉為因果義。許有者何。 謂共一果或展轉果。方有此義。或由此力。彼 法得生。如是俱生。有因果義。非牛兩角有上
所說。故不可引為同法喻。又對法者。非許俱 生互為果法。有決定量。謂此唯因。此唯是果。 但許如是和合聚中一切相望皆因皆果。故
不應責因果定因。又如唯說前生因者。許有 少分前生非因。非諸前生皆無因義。如是說 有俱生因者。亦許少分俱生非因。非諸俱生
皆無因義。又有別喻證俱生因。故彼立因。有 不定過。謂世現見。燈之與明。俱時而生。有因 果故。復何因證。燈是明因。謂明隨燈。或增
或減。或住或行。有差別故。又欣明者。便取燈 故。又厭明者。便害燈故。我亦許明因燈而起。 然不許彼因俱起燈。所以者何。燈明俱起。不
可待燈明方生故。非俱生法相待應理。如非 自體待自體生。但由前生燈為緣故。無間後 念明乃得生是故不應引之為喻。此亦非理。
燈初起時。有燈無明不可得故。謂曾未見有 時有燈而無有明。故為非理。若謂時促不可 得者。此亦不然。非極成故。若有少分無明之
燈。世極成立。或有責彼不得之因。容可答言。 由時促故。此不可得。然無少分無明之燈。 世極成立。故不應說由時促故。為不得因。
若許燈明恒俱起者。彼不應說燈是明因。由 燈與明一因生故。謂油炷等。與燈為因。即此 亦應為明因故。如是二種。既一因生。如燈不
因明故得起。明亦應爾。非因燈生。復有喻故。 不相因起。如苣蕂中皮人與膩三事和合。一 因生故。非展轉因。世極成立。燈明亦爾。一因
生故。明必不應用俱起燈為因。燈明不應同 一因起。如皮人膩在苣蕂中。不見苣蕂皮人 膩合同一因生得為因果。燈明二種。現見在
前相隨等因。證有因果。故不可說同一因生。 又一為先俱生諸法因有差別。是極成故。謂 共現見。一種為先所起牙中。俱生諸法。色香
味觸。因各別故。既一芽中。色香味觸。俱時 而起。因各有殊。故知燈明。俱時而起。亦應如 彼非一因生。若燈與明一因生者。或有以物
揜蔽燈時。明應如燈非不相續。燈如明故。 應亦不生。非苣蕂中皮人膩合一因起位。見 有隨一緣礙不生餘尚得起。燈明不爾。故因
不同。若謂燈明體無別者。亦不違害我俱生 因。又焰與明。非同法故。其體各異。由前所 說。相隨等因。得為因果。故燈明喻。其義極
成。又見厭背受想二法入滅定者。思等心所。 亦如受想。皆不得生說此定中意行滅故。由 此准度驗思等生繫屬受想。故知諸法前生
因外。有俱生因。然上座言。思等心所。於滅定 中。不得生者。由與受想生因同故。非由展轉 為因生故。何謂為彼所同之因。若謂是觸此
位應有。彼許滅定中有心現行故。若是所依 此位亦有一切心所法。皆依識生故。同因既 有。彼何不生。又應退失前後生論。許觸與識
為彼因故。由此不應說與受想生因同故思 等不生。又見因雖同而不俱生故。知必俱生 者。定展轉為因。謂由眼色前生識故。無量眼
識。皆可得生。此生因雖同。而不俱起者。由 不展轉為因生故。唯因前識後識得生。非因 後識前識生故。由此驗知。生因雖共。不相
因者。未必俱生。若必俱生。定相因起。俱生因 義。由此極成。又前已說。芽中色等。俱時而 起。因各有殊故知生因雖不同者。亦有展轉
俱時起義。是故俱起及不俱起。非定由因同 與不同。又說心心所同一因生。亦說俱生時 有因果故。謂說心所及與眼識。同用眼色為
因而生。故契經說。眼色二為緣。生諸心所。又 契經說眼及色為緣。生於眼識。如是二經。 說心心所同一因生。復說同時諸心所法。依
心而生。故契經說。若想若思。諸心所法。是心 種類。依止於心。繫屬於心。依心而轉。非諸心 所。心不俱生。有依屬心依心轉義。非無與有
可成能依所依性故。如是之義。後當更辯。是 故決定有俱生因。又俱生因。若定無者。應立 大種造色不成。謂若大種及眼等造色。唯依
前生大種而生者。大種眼等同用一具大種為 因。何緣造色唯是眼等。非諸大種。又應違經 謂薄伽梵。對無衣者。作如是言。我終不說
受眾苦者。無因無緣。有苦生起。若執諸法唯 有前生因無俱生因者。彼即應說。有因緣時 無苦生起。苦生起位因緣已無是則違前契
經所說。又應違害緣起正理。如契經說。眼色 為緣生於眼識。前生眼色。與後眼識。應非所 依及非所緣。有無有故。非畢竟無。可說此是
所依所緣。此亦應爾彼眼識生時。眼色已滅 故。應無緣力。眼識自生。無法無容為所依故。 眼識唯緣現在境故。若眼色識。不俱生者。則
應眼色非眼識緣或耳聲等。亦眼識緣。同與 眼識。非相屬故。若薄伽梵。唯說前生眼色為 緣生眼識者。則應說眼識唯用識為緣。自類
緣強如種子故。前識為後識等無間緣故。既 不說識為眼識緣。故知此中唯說俱起眼根 色境。為眼識緣。非一身中二識俱起。故不說
識為眼識緣。若謂此中唯說眼識不共緣者。 前生眼色與耳聲等。不屬眼識。義無別故。何 唯眼色。為不共緣。非耳聲等。又必應爾。由第
六識無別俱生所依緣故。但說前起意為依 緣。意識得生。非如餘識又諸識緣非唯前起。 以契經說。意法為緣。生於意識意識通以三
世無為。為境界故。由此決定有俱生緣。理極 成立。又此經言。三和合觸。分明證故。若眼識 生。眼色已滅。眼識爾時。與誰和合。若言五
觸如意觸者。此亦不然。意識力強。通與諸 法有和合故。意識依境。雖不俱生。而體非無。 有和合義。我宗三世及三無為皆實有故。汝
宗唯有現在世法。合義不成。又諸憎背俱生 因者。初無漏法。從何因生。彼前生因。曾未 有故。若謂淨界本來有者。因既恒有。何緣障
故。無漏果法。曾未得生。若言更賴餘緣助者。 即此所賴。何不為因。又應唐捐作如是責。謂 何不執自在天等若言要待相續轉變。理亦
不然。此與淨界。若異若一。皆有過故。謂若異 者。應同前難。即此轉變。何不為因。如何復執 淨界為種。或應唐捐作如是詰。如服瀉藥天
來令利。若言一者。前後既同。應畢竟無生無 漏用。然彼前後無差別因。不可無因自有差 別。若言如種待緣轉變。同類種子有地等緣。
和合攝助可有相續待時方成轉變差別。所 執淨界無漏法種。若是有漏。執此唐捐。有漏 法不應為無漏種故。無漏法亦不應為有漏
種故。若是無漏如何本來成就聖道。而墮惡 趣。豈成聖道而是異生。非聖位中不起聖道。 爾時可得名異生故。若言少故無斯過者。勿
彼能為無始積集。堅固煩惱對治生因。又更 無勞難譬喻者。契經已遮彼所執故。如世尊 說。我實不見。提婆達多白法猶成如毛端量。
乃至廣說。世尊自說。天授身中。白法根種。無 餘已拔。故此經內。復作是言。有隨俱行善根 未斷。以未斷故。從此善根。猶有可起餘善根
義。彼於後時。一切皆斷。今應說彼除此善根。 更復有何非無餘拔。而於佛教所說義中。無 顧忌心。不能信受。不可聞說。大木聚中。有淨
界故。即說有情身中亦有太過失故。如大木 聚隨他所欲。成淨成染。有情亦應許隨他欲。 或從淨界無漏法種。生聖法已。復隨他欲。還
成異生。又亦應執諸阿羅漢退法種性有煩 惱種。無學有退。後當成立。又上座說。諸行決 定無俱生因。諸行將生。應無因故。又應餘類
生餘類故。謂俱生法。於將起位。非此與彼能 作生因。猶未生故。又應求彼二種異因。由彼 二因。二俱得起。此說非理。無證因故。是所許
故。謂俱生法。將生位中。此非彼因。未說因 證。豈不已說。猶未生故。此亦同疑。謂何因 證。猶未生法。不能為因。又彼如何。於無體
法。倒許為因。非有體法。若謂未生體非有 者。體若非有。勿謂有因。非兔角等畢竟無法。 可說有因。此亦應爾。汝亦不許兔角非無。又
我所宗有有多種。體用假實有差別故。未來 雖有。而引果用。猶未有故。說為未生。體既非 無。何無因義。不說因證。而執未生非法生緣。
不應正理。若未生故不得成因生故成因。是 則應許過去諸法定成因性。若爾執有隨界 唐捐。或應隨界無因而有。若謂過去是展轉
因。此有虛言。都無實義如何過去。全無有體。 而可成立為展轉因。智者應觀此盲朋黨。於 無體法。倒執為因。有體法中。撥無因義。若謂
因過去非過去是因。是則未來亦應同此。如 過去法體非有故。非展轉因。未來亦應體非 有故。非展轉果。又展轉者是相續言。不應此
法。即續於此。既無去來。唯有現在。故應決 定無展轉因。然彼所說。又應求彼二種異因。 由彼二因。二俱起者。此我已許。謂我許心心
所等法。皆由前生自類因起。及由俱起異類 因生。汝復於中何勞徵難。是故上座。都無有 因能證定無俱生因義。又彼所說。唯一剎那。
有所依性。及諸行法。有俱生因。皆難可了。此 非理說。雖難可了。而義非無。如所依性。謂所 依性。一剎那中。雖難可了。而心心所。非無所
依剎那眼等。又諸業果。一剎那頃。雖難可 了。感起非無。此俱生因。亦應如是。然後具 壽。諸所發言。皆非善說。違教理故。由此決定
有俱生因。故俱有因理極成立。
說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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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藏第 29 冊 No. 1562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版本記錄】CBETA 電子佛典 2016.06,完成日期: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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